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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道德的特征(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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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道德的特征篇1

关键词:公共领域;道德缺失;社会价值观;问题改善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伦理学中的道德研究,虽在学科建设、研究领域拓展、学术著述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相对于社会的变革和利益格局变化的需求而言,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深入和重视。特别是进入21世纪之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变动也急速加剧了人与人之间在经济问题上的生疏和在道德领域的冷漠、因而公共领域的道德问题不简单地只涉及它的品性的改变,还涉及到由其品性的改变所导致的功能的变化——这种变化将使公共领域变成社会进步无足轻重的要素,甚至成为社会进步的一大负担。

一、公共领域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1)公共领域的含义。“公共领域”一词由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军人于尔根哈贝马斯的一本名著(Habermas,1962/1989;哈贝马斯,1999a)中被概念化了。所谓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2)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对于公共领域的特征分析,就我理解,我国当前公共领域的活动特征可以分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信息化背景。当今世界范围内正掀起一场以计算机技术和光纤通信技术为先导,以加速社会信息化为宗旨的全球性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热潮。全球化背景。全球化与现代化和信息化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为当今世界信息传播和人口流动的便捷性,地球变得越来越小已经是大部分人的共同感受。

二、公共领域道德缺失问题的原因所在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货柜车碾过。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在公共领域道德沦丧的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制度原因——直接原因。从政府目标角度问题,发展经济作为首要目的是必须的,首先得把蛋糕做大,但是在做大蛋糕之后,就应该关注怎么切好蛋糕了。现在中国的情况是蛋糕越做越大,可是却分不好这个蛋糕。人们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融资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不均等,人们获得资源的机会不均等。比如,教育,医保,福利这些都很少。(2)文化影响——重要因素。1、政府在经济转型期间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忽略精神道德的价值导向的引导。中国从改革开放的时候,确定了政府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从原来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本来这种理念是符合世界潮流的趋势的。2、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人际交往主要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展开,其特征是熟人信任。随着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人们将与越来越多的陌生人交往,而且与有些人的交往可能仅此一次。在传统社会,人际信任的保障机制主要是关系加上个人特质如良好的人品、声望等。(3)公民社会尚未真正形成。阿尔伯特·赫希曼曾指出,“‘公共’包括公共行动、追求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幸福的行动,也就是政治领域中的所有行动,以及公民参与公共与社区事务的行动。”在此意义上,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得到了体现,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实质体现在民主参与、共同关注、平等地交流与互动以及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等方面。

三、重建公共领域道德体系

(1)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共同治理。治理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牵涉到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就是把集体和个人行为层面,政治决策的纵横模式都包罗在内的过程。(2)加强公共领域道德缺失的法律束缚。我们在提倡以德治国在建立良好的社会体系对公民的社会道德修养进行道德教育的引导的同时,通过立一些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公共领域的道德缺失问题的治理也是一条不可或缺的途径。(3)坚持以先进典型带动公民道德建设。道德在本质上讲是自律的,是人内心对自我的自觉要求。但道德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正确的道德观念,只有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理解和掌握,并转化为社会群体意识,才能为大多数成员自觉遵守和奉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这个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社会全体成员人人自觉参与、长期坚持不懈,需要一部分人先行,最终达到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因此,坚持以先进典型带动公民道德建设,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环节。

四、结语

沸沸扬扬的小悦悦事件已经过去了,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还没结束。从这起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众的公共道德意识的缺乏和道德准则的丧失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国民头脑中公共意识的缺乏和心中公共道德的偏失,是嵌生在中国人的公共生活环境中的。正如同这个公共生活的环境,是嵌生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程中的。我们可以追究公民教育中的失败;可以寻找公共秩序维护中的粗疏;可以反思公众参与的不足和公共空间的狭小;可以追溯道德观念在社会激荡中的起伏流变———与所有大命题牵扯在一起的这些起因,都提示着同一个结论,但罪魁祸首还是当今社会金钱至上的价值观所致,这是根本原因,所以我们要从根本抓起,从本质上提高国民的素质,从根本上改善公共领域的道德缺失现象,要真正的根除国人社会道德理念的沦丧只有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来改变,这或许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对此我们要有耐心。

参考文献:

[1]武术霞:《诚实信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J〕,《发展研究》,2007年第三期、

[2]龚群:《论公共领域与公德》,《中国人民大学学报》〔J〕,2008年第一期、

护理道德的特征篇2

一、礼义为本、首重教化

历史上的清官多系儒臣,他们深谙孔孟之道,恪守儒家“德治”、“礼治”、“人治”的信条,因此他们将封建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伦理道德作为为官从政的基本准则,将封建伦理的道德教化作为有效治民、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

(一)恪守礼义历代清官都把礼义道德摆在治国经邦的首位,并且身体力行率先遵守。包拯就十分重视孝道,并恪守不渝。据《宋史》记载,包拯于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考中进士,时年二十八岁,被任命为大理评事,出任建昌(今江西永修县)知县,但他“以父母皆老,辞不就。”后他改任和州,“父母又不欲行”,他就毅然辞官不就,在家一心奉养双亲。数年之后,双亲故去,他结庐居丧守孝期满后,才赴京等候调选。海瑞在为官治民时,极力倡导“五教之目: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伦理道德。尤其对于生员士子,他要求必须严守封建伦理,违者将予以痛治。这是因为生员他日将要担当为朝廷治平天下之重任,所以今天必须“以礼齐家”。为此他还专门写了《规士文》,说“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此谓八行。即无论士有百行,此八行者关系名检不细。”同时,他要求下属官吏要“洁己守义”,“仁义礼智之道”都应该“毅然行之”。

(二)重视教化包拯和海瑞都继承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为政时特别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注重犯罪的预防,主张标本兼治。包拯认为:“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用刑法。”他引用董仲舒的“阳为德为春夏,当和煦发生之时;刑为阴为秋冬,在虚空不用之处”说法,并进一步引申为:“以此见天任德不任刑也。王者亦当上体天道,下为民极,故不宜过用重典,以伤德化。昔暴世法纲凝密,动罹酷害,下不堪命,卒致溃乱。”同时,他认为老子所说的“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也很有道理。总之,这些强调道德教化重要性的言语,为政者都应当“鉴于此言而无忽焉”。海瑞认为“天下孰为重?德义为重。”所以为政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狱讼文移催征为末,以教民耕桑转移风俗为首”。而风俗败坏、道德堕落也正是词讼增多的根本原因,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海瑞注重掌握“转移化导之机”,以践行“感化之意”。如海瑞在疑难个案处理中的公平定律,就是依传统的伦理作为标准的,他说:“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产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这种断决疑案的原则,完全符合了儒家的伦理要求:袒护兄长、叔伯、争言貌(礼)时的乡宦,充分贯彻了“亲亲尊尊”的伦理原则;袒护贫民、愚民、抑制争产业的乡宦和仗势对百姓进行人身欺侮的乡宦,贯彻了儒家“均平扶弱”的原则。通过这种贯穿礼义精神的教化,足见伦理准则在海瑞心目中的地位,正如海瑞所说:“上官意向在此,民俗趋之。为风俗计,不可不慎也。”

二、执法严明、守法自律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伦理与法律相融是重要特征,因此清官对封建伦理道德的维护,必然引申出要求对伦理化法律制度的严格遵守和执行。而清官作为统治集团的典范,首先需要自律守法,清廉奉公。

(一)执法严明封建法律的伦理身份属性,决定了法律本身具有等级特权的特征。作为封建官吏的清官,其本身并也不会不能去扭转这种局面,但他们认为已经伦理化的法律应该在最高限度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秉公执法、信赏必罚是清官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历代封建官吏中,包拯、海瑞均以不畏权贵、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而着称。包拯认为,治理国家首先必须健全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他说:“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法令即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为此,他主张:(1)法律制定后应该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只有“法存划一,国有常格”,才能有法可依,取信于民。所以他一再强调:“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小有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2)法令颁布之后,必须坚决执行。他强调:“发号施令,在乎必行。”如外戚张尧佐是宋仁宗宠妃张贵妃的伯父,是温成皇后的哥哥,依靠裙带关系他取得了主管全国财政大权的三司使的要职,在任职期间,他对百姓敲骨吸髓,弄得民怨沸腾。对此,包拯多次上疏弹劾他,但宋仁宗却执意庇护。后来虽然免去了张尧佐的三司使一职,却又任命他同时担任四个要职,包拯对此又四次上奏弹劾,使得宋仁宗最后也不得不免去张尧佐的一些职务。海瑞执法,也主张听狱必须公正,法律对庶民和乡官应同等适用。他在任南直隶巡抚时,上任第一件事就是颁发《督抚条约》,规定不论阁老尚书,只要是凌害小民者,均予以严惩。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海瑞认为办理案件必须“一一执律拟罪”,不可姑息放纵。如他在任兴国知县时退休尚书张鏊的侄子张魁、张豹到兴国买木材,其依仗权势欺诈百姓,抢劫民财。海瑞将二人依法论罪,但当时的赣州官吏却在老尚书疏通之后放人回家,对此海瑞立即上书揭露张鏊言情纵子,斥责州官徇私枉法,最后迫使州官将此二人收监。

(二)守法自律正人先正己,只有清官自己做到了处处循法办事,自身无懈可击,清官才能敢于同一切贪官污吏作斗争。这也是清官为后人所最为称道之处。如包拯初登仕途之时,即赋诗一首:“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干终成栋,精钢不做钩;仓充鼠雀喜,草尽狐兔愁;史册有遗训,无贻来者羞。”他将“清心”、“修身”作为自己仕途的起点,所以他能无畏无虑,敢于直言。正如《宋史?包拯传》所说:“拯性峻直……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如包拯曾在端州任知州,端州因盛产名砚台,前任太守超过贡数十倍强征,并以端砚馈赠权贵,致使砚工苦不堪言。而包拯到任后即下令只按贡数征砚,严禁多征。即使离任时当地精制一好砚相送,他仍婉言谢绝,“不持一砚归”。同样,海瑞为秉公执法,强调自己要率先垂范,严以律己。如海瑞在担任应天巡抚间所制定的《督抚条约》明文规定:“侵欺仓库,律有明条,举凡纸赎等项,无分上下,皆在库钱粮也。本院非为公为民,决不支用。其送过客送乡宦,为人做坊牌具赆举贺,一切不举。若道府州县敢有纸赎等项,用充人情,不行申报,本院知有律法,决不曰此俗弊也,情可原恕。其隐充囊橐者,又不必言矣。各道府州县毋贻后悔。”并且海瑞自己规定:“若本院妄行取用,是法司自犯法也,州县鸣鼓攻之。”总之,清官是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理论的践行者,他们讲求的修德、守法、为官都能自觉从自身做起,这种为政精神具有积极的意义并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用法护民、重法惩贪

清官们因多出任地方官吏,与百姓接触较多,能够了解社会下情,民间疾苦,明白贪官枉法、暴虐百姓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原因,因此他们认为,要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一方面法律必须保护老百姓的基本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官吏和豪强的贪暴必须依法严惩。

护理道德的特征篇3

关键词:少数民族聚居区 山寨 留守儿童 思想道德教育

中图分类号:G7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4、002

“留守儿童”一词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首次出现的词汇。定义留守儿童应考量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数量,是父母同时外出,还是一方外出;留守时间是半年还是一年;儿童年龄是14岁,还是16岁,亦或是18岁。本文采用2004年中央教科关于留守儿童的定义,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的家乡,并且需要其他亲人或委托人照顾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6~16岁)。”[1]中国是一个由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全国总面积中比例高,约为64%,集中分布在中西部的一些边远省份。以湖南为例,民族聚居区占全省总面积的17、8%,湖南西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八县市、怀化市、永州居住着全省总人口10、13%的土家族、瑶族、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落后,缺乏吸纳大量劳动力的第一、二、三产业。为了生存,少数民族聚居区劳动力每年大量涌入沿海地区、东部发达地区,被迫将孩子交由其他亲属代管,留守儿童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极为普遍。山寨留守儿童在民族地区山寨所孕育的聚落空间特征注定其在整个社会中居于少数人中的少数地位,注定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有着不同于汉民族甚至其他少数民族族群的特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在单亲监护、隔代亲属监护、亲友监护中思想道德状况令人堪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监护人时间、能力、精力的有限,很多监护人既要忙农活,又要处理家务,还要管理孩子,很难对留守儿童有效监管,多数监护人道德观念落伍,缺乏道德培养的科学方法,也不关心留守儿童的道德行为习惯,导致留守儿童容易出现道德价值偏离,道德情感脆弱,道德伦理紊乱。二是父母外出引起亲缘教育减少,留守儿童缺乏家庭道德潜移默化的引导。留守儿童的自信心不足,自律性较差,道德意识薄弱。有的留守儿童道德行为失控,经常违反学校纪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少数民族山寨留守模式必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进行专门性研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特殊人群的思想道德教育研究缺陷。理论层面不仅可以加深对主流与边缘、传统与现代关系的理解,而且可以从边缘地位的民族山寨思想道德教育的现实状况出发,充实和完善现有的儿童德育理论体系,丰富和发展思想道德教育内容和方法。现实层面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客观、全面地了解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客观现实,分析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特点以及影响因素,探讨社会发展与时代变迁背景下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的新的思想道德教育模式,有助于提高整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群体和个体的健康成长,有助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有助于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1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关于留守儿童教育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是涉及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专门性论文没有。与本研究关系密切的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研究成果只有6篇,已有成果梳理归类如下:第一,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黄应圣、刘桂平的《农村“留守学生”道德品质状况的调查与思考》认为留守儿童在道德品质方面存在着诸如花钱大手大脚、道德情感缺失、只知索取不去奉献、依赖性强、缺少社会责任感、生活自理能力差等问题。[2]第二,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影响因素。叶敬忠、詹姆斯・莫瑞〔美〕主编的《关注留守儿童―中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的影响》一书从社区的层面调查了父母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生活、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影响。第三,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路径。谷佳媚的《留守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环境优化路径》解决留守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环境问题,需要优化留守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实物性要素。[3]第四,留守儿童德育的教育对策。廖鸿冰的《农村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问题的思考》从教育体系上、家庭教育上、社会职能上对农村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提出了粗略的建议。[4]国内关于留守儿童思想道德问题的探索性文章数量相当有限,说明社会对其重视程度尚且不足,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专门研究更是缺乏。已有研究比较零散,学术性表达多于实践性描述,理论与实践脱节,多数只停留在基本情况的调查与诊断性的分析层面,研究缺乏留守儿童思想道德问题理论建构,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1、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留守儿童是中国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人口向城市迁移的一种特殊现象,留守儿童问题本质上是中国三农问题的衍生。在发达国家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中没有出现接受城市的排挤,并没有出现家长和未成年子女之间长期分离的留守儿童现象。但国外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研究却很充分。早在2000多年前苏格拉底通过讲寓言故事来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这是历史上国外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研究的较早记载。近年来,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都异常关注青少年道德教育问题。重视和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共同特征。与此同时,各国也加大对德育的研究力度,如新加坡、日本、美国等国。从比较德育的研究角度来讲,为寻求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规律、方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2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

2、1 研究目标

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考量思想道德教育的现时状况,分析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特征;形成符合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实际的思想道德教育路径;构建富有实效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理论体系。

2、2 研究内容

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现状研究。以实证的研究方法研究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德育,其主要包括山寨留守儿童道德认知研究、道德行为研究、道德心理研究、道德意志研究、道德人格研究。

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德育的客观性研究。主要包括山寨留守儿童德育问题分析、德育本土资源分析、德育实践方法。通过全面深入分析,总结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德育方面呈现的客观规律。

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德育的路径选择研究。主要包括思想道德教育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经济状况、社会变迁、传统文化与山寨留守儿童的关系研究;德育目标的选择性研究、基本原则确定、可行性路途研究。

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德育对策研究。宏观上包括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系统性的德育体系建构及创新模式研究;微观上主要包括山寨留守儿童适宜的家庭德育对策,该研究的重点是外出父母与山寨留守儿童德育沟通策略、隔代德育策略、委托监护人的德育育人策略;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因为评价指标是弹性的软指标而难以量化,往往导致学校重视知识的传授,重视智力的开发,重视教学的实践,轻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校留守儿童德育对策重点研究针对山寨留守儿童相关的学校德育策略、教师德育方法、德育活动的开展;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社会德育对策研究,重点研究山寨留守儿童生存、安全、发展的保障机制研究;从学生的角度来看,不关心思想道德教育,对道德教育了解甚少,思想道德方面学习意识薄弱,行动上不积极参与思想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自身道德素质不高。因此自我教育研究重点研究山寨留守儿童积极人格的确立。

3 研究方法

3、1 文献法

仔细收集、查阅、鉴别相关文献,在深入比较、分析相关文献后,分析研究文献的侧重点和独特之处,并认识其不足之处,批判性继承文献资料的精华,创新性地发现文献资料的规律,形成本次研究的切入点,获取进一步调查的理论框架。

3、2 问卷调查法

笔者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八个县(市) 发放了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儿童的德育抽样调查表共5800份,针对贫困山区山寨儿童的生活条件、学习情况、道德认知、心理特点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调查,回收的有效问卷为100%,获得了详细的第一手资料。

3、3 访谈法

笔者在湘西自治州召开了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集体座谈会8场,出席座谈会的代表有校长、老师、留守学生、家长、妇联、关工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同时,对留守学生进行个别访谈61人(次),对28个中小学生在家儿童进行了个别访谈。在集体座谈会和个别访谈中,笔者均分类做了较为详实的记录。

3、4 实地考察法

笔者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八个县(市)的学校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吉首乡光明村小、凤凰县板畔乡鱼井村小、永顺县盐井乡热烈村小、古丈县默戎镇中寨村小、花垣县雅酉镇冬尾村小学、保靖县马王乡大坝村小、龙山县桶车乡义比村小、泸溪县达岚镇车头小学,实地与留守儿童学生、监护家长、学校、村委会交流考察,其间所获得的第一手材料,客观地反映了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的真实德育情况,为准确地把握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成长环境,了解山寨留守儿童德育特点,解决山寨留守儿童德育问题,提供了背景材料。

4 创新之处

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是留守在农村的孩子的一部分,与其他儿童相比,有其特殊性。经济层面,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本身就很落后,山寨经济就更是脆弱,留守山寨的孩子们很大一部分生活贫困,生活上缺乏照顾自己的亲人。加上山寨少数交通不便,父母很少回家,甚至很少与孩子电话联系,山寨留守儿童情感上更孤独。委托监护人层面,往往因为山寨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人文化程度,缺乏德育教育有效方法,家庭德育力量薄弱;社会支持方面,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信息闭塞,各种关爱和服务山寨留守儿童的资源匮缺,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基本上没有相关的少年儿童社区教育组织,使得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思想道德教育在社区教育中尚处于空白。在这些因素以及学校条件较差的综合作用下,山寨留守儿童德育问题凸显。本研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创新之处:

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思想道德教育的角度对少数民族山寨留守儿童进行研究的甚少,故选题就内容而言不失为新的研究领域。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德育问题进行的实证性专门研究,详细分析了山寨留守儿童德育的客观情况、问题、特征,并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对策,弥补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研究中的不足。

第二,研究内容上,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问题的应对策略进行了宏观架构及微观梳理,具备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紧扣民族聚居区和山寨留守儿童两大特殊性,通过细致的调查,深入研究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形成了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一些规律性认识,提出了多中心治理模式,不仅表明了一种新的理念和制度安排,而且满足了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

第三,研究方法上,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寨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研究注重把理论化、抽象化为特征的传统思想道德教育模式转化为以生活化、具体化为特征的现代思想道德教育模式;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说明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使论证更具说服力。

参考文献:

[1]周宗奎等、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发展与教育问题[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1)、

[2]黄应圣,刘桂平、农村“留守学生”道德品质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教书育人,2004,(11)、

[3]谷佳媚、留守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环境优化路径[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1,(6)、

护理道德的特征篇4

关键词:道德 行政管理 行政道德 道德建设

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和行为规范。何谓伦理?《说文解字》中的注释说“伦,辈也”。《辞源》中的注释是“伦,同辈,同类;道理,次序”。“伦理”一词的本义是表示处理家庭、家族、宗族等血缘群体中的人伦关系所应遵守的原则,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何谓道德?“道”字的本义是路,古人以“道”表示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则、规律,做人做事的道理和规矩。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就是这一含义。“德”字的本义是“得”,宋学家朱熹在《四书集注》中注为:“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两字合成“道德”一词,表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含有真理、原则、规律等多重含义。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科学,道德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二者关系密切,常以“伦理道德”一词连用。

1、道德的社会功能与特点

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反映,在社会生活中体现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具有独特的作用机理和表现形式,其社会功能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是认识功能。道德引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他人、社会、国家应负的责任和义务;教导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选择人生道路与生活方式。wwW、133229、coM

二是调节功能。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人在社会生活中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方面的善恶标准来调节、指导和纠正人际利益与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教育功能。道德可培养人的良好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的人生观,努力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四是评价功能。道德是人们用以评价和把握现实的一种依据,它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善”与“恶” 判断,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

五是平衡功能。在平衡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道德以对子孙后代负责、从社会的全局利益着眼的态度来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维持生态平衡,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

就特征而言,道德具有一般社会意识形态的阶级性、民族性、时代性等特征,也有道德自身的特征:它有特殊的规范性——通过一系列行为规范为人们指出善与恶的区分标准,以内化的良心促使人们去恶向善。它有广泛的社会性——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物质生活领域,还是精神生活领域,都有道德在发挥作用。它有相对的稳定性——同为社会意识形态,与政治、文艺、宗教相比,道德变化相对较慢,我国已推翻封建制度近百年,但仍有封建道德残余遗留至今。

作为社会准则,道德也有三个特点:一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二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三是道德文化和道德观念在不同的时代会发生变化。

2、行政管理的道德属性

2、1行政管理与行政道德

行政管理具备一般管理所必备的要素和特性,但行政管理职业与一般职业 (包括普通的私人性管理职业)有着根本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职业主体是政府行政人员。公务员制度建立以后,一般公务员的选拔都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一程序表明:只有经过考试选拔录用的人员才有从事行政管理职业的资格。

其次,行政管理职业的职业属性是公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职务和级别,要求“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显然,行政管理职业具有国家属性,属于公共性职业而非私人性职业。

再次,行政管理的职业活动是公务活动,其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最优。政府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代表国家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依靠权力和法律行使工商、税收、金融、监察、检查、监管等各种管理活动。行政管理人员履行国家公务,具备公共性特点,不能带有个人目的和私利考虑,必须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追求最优。行政人员应当得到个人生活的合理报酬,但行政人员无论在何等程度上掌握公共权力,都不应以权力为行政人员谋取合理报酬之外的收益,必须严格遵守行政道德。

何谓行政道德?简而言之,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即为行政道德。行政道德也是一种管理道德,它在实际应用时通过对组织资源和组织成员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使工作效果和效率达到道德目标,使整体道德品质达到社会与经济进步所要求的程度和进度,形成高质高效的道德文化、提升管理中的行政权威和社会形象。

关于行政道德的含义、特征、功能与规范等基本属性,有如下几点解释:

一是行政道德的含义。道德是一定社会调节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称。按其层次,可以分为个人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等类别,其中职业道德是指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行政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专指政府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是行政道德的特征。行政管理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道德所具有的特征,包括鲜明的政治性、一定的强制性和高层次的示范性等“三性”。“鲜明的政治性”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中,应服从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出行政道德的政治本质。“一定的强制性”是指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约束社会人的行为。非强制性是一般道德的共性,但行政道德是一种政治道德,来源于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性来保证社会遵守。“高层次的示范性”在于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涉及范围广、社会地位高、工作重要性突出等特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代表职业道德的较高层次,体现着职业道德的发展方向,起着高层次的示范作用,直接影响整个社会道德的优劣。

三是行政道德的功能。行政道德在行政管理体系中所体现的功能主要有五点,包括:通过对行政管理工作分清是非、树立榜样,为行政人员的行为以及社会道德起到导向作用;通过行政道德榜样为行政人员的人格完善和道德水平发展起到激励作用;通过以善恶标准评判和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起到规范作用;通过对不符合行政道德的行为进行劝阻或示范而使人们“择善而从”,起到调节作用;通过对那些行为已偏离或超越行政道德规范但尚未触犯法律的行政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起到促进转化的控制作用。

四是行政道德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的原则和工作规范。其中原则包括: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人

本主义原则、集体主义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等等。这些体现平等、公正、效率、和谐的道德原则决定了行政道德的规范,具体包括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执行法律、严守纪律,正直廉洁、克己奉公,务实求新、开拓进取,努力学习、戒骄戒躁等六项要求。

2、2当前行政道德的现状与趋势

行政道德在确保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合法有效履行、维持良好的行政内部关系与公共关系、促成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社会体制、社会观念等方方面面的转型变迁,行政道德失范的现象已经显著呈现。

上海电大松江分校的白俊路在网络“行政管理专业主页”上发表的“行政道德失范的‘动静状态’与‘三色层次’”一文中指出:社会转型往往伴随有社会道德失范现象,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急剧变迁时的“失范期”与“阵痛期”,各种失范现象愈来愈普遍,呈现加速扩散蔓延的趋势。社会道德失范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失范的形式日趋多样化。诸如经济领域的假冒伪劣、弄虚作假、短斤少两、经济诈谝、虚假广告、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政治领域的行贿受贿、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公共权力异化等行为;思想、文化领域的公私观念颠倒、义利观念错位等行为;知识领域的抄袭、剽窃、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都是社会道德失范的具体体现。从静态来看,我国行政道德失范既有规范体系本身呈现出的混乱状态,包括指导规范的价值理念有偏差、规范的内在质量不高、不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地方政府为了片面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为完成特定的事情与任务制定的“土政策”,具有地方性、临时性、具体性,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符合;行政规范之间相互抵触导致漏洞空隙凸显,等等。

从“动态”来看,政府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失范表现包括行政垄断、虚假信息与欺骗手法、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先上车后买票”等等。在公共行政人员的个体行政道德失范方面,基层干部主要表现出贪污、收受贿赂、公款吃喝、乱收费、私分公物公款、侵占他人利益等等。中层干部主要表现为利用权力支持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权经商、违法经商、违规插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服务,为私营企业主贷款、为违法经营者提供保护等等,获取金钱与财富的高额回报。高层干部的主要表现,除了以权力为子女、亲属与工作人员经商、批项目、报贷款外,突出的是提拔干部、支持和保护私营企业主的违法行为等等。作者按违法程度将行政道德失范行为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较为轻微的“白色失范”,是认识上的失范,理念上的失范。第二种是行政实践中丧失责任的失范,违背行政职业规范,是违纪、行政不作为、公私不分的“道德屏障状态”和获取名声的失德行为,是一种“灰色失范”。第三种则是严重的腐败行为,触及法律,构成违法,这种失范最严重,被称为“黑色失范”。

当前行政道德失范趋势如何?作者何增科在2009年06月08日的人民网上发表“中国转型期腐败和反腐败问题”一文,以表格列出1978~2001年间我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涉案人员、挽回损失等数据,证明在过去21年间的各项数据均呈迅速增长态势: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78~1982年间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总数为98,225件,而1983~1987年间则增至15、5万件,1988~1992年增至214,318件,1993~1997年间增至387,352件(而这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案件的立案标准均已提高),1998~2001年间高达155,026件。21年间查处的贪腐案件平均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的统计,自1988年至2007年的近20年内,有74宗权力腐败案件涉及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在内的国家和省部级官员,近2000名地厅级干部被查处,近50000名县处级干部被卷入腐败案。

3、加强行政道德建设

现实留给我们的是沉痛的反思,纠正和反省现状还得靠我们中国人的自身力量。面对当前行政道德失范,如何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各方面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以下介绍几个方向。

一是下决心构建现代行政道德体系。当前除了加速查处道德失范所暴露出的贪腐要案以效亡羊补牢之外,必须努力构建行政道德体系,包括国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道德修养与规范、包括国家行政公务人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等现实道德表率、包括各级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协调行政、实事求是、热情待人等道德面貌。以此为行政道德划出禁区红线。

二是针对权力腐败的特征采取对策。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博导靳凤林最近在人民论坛上分析我国社会转型期权力腐败的主要成因、常见类型、复杂手段、严重后果、治理路径、关键环节六个方面现状,提出制度转型是权力腐败现象泛滥的主要诱因、权力腐败类型与规模正不断扩大、权力腐败手段日趋隐蔽化、权力腐败后果的严重性日渐加深、权力腐败的治理路径不断拓宽等内容,结论提出: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

三是开展行政道德文化建设。首先要加强社会道德的全面教育,从城市到农村都要讲究长期性、针对性和法规性。德育要从儿童抓起,领导带头、以点带面、全面部署实施。其次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先急后缓、扎实落实道德规范。对行政公务人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等行政道德模范要宣传表扬,对切合实际、踏实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行政规范要宣传推广,促进干部群众中形成习惯。再次要完善道德的社会监督机制,为履行职责、保护干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事程序中要实行公民旁听、接受行政监察和行政复议,审判要实行回避制度等等,发挥社会监督的道德作用。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我国行政道德建设一定能迅速迈向正确轨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一定能成功!

参考文献:

1、苏建永,樊传明,吴兆方主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北京市: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2、刘德章主编:《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6

3、杨海蛟等撰:《政治意识论》 太原市: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1

4、网络文章:“行政道德失范的‘动静状态’与‘三色层次’”,网址:http://www、etas、、cn/zyzy/administration/ssyd/webinfo/ 2010/07/

5、网络文章:中国社会道德现状的思考,见豆丁网。网址: http://www、docin、/p-224791753、html

护理道德的特征篇5

【关键词】护理风险;伦理风险;道德素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医疗机构也开始向“市场化”缓慢迈进,医院为了经济效益,在住院、手术、药物等采取了差异很大的治疗方法;同时,患者的知识水平与公正意识在不断上升,对医疗护理服务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在这种双向发展趋势下,护患纠纷日益增多,护理风险逐渐加大。要想防范主体性特征的护理风险的发生,就要提高主体即护理人员的道德伦理素养。

1 护理风险与伦理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一个预期性的概念,指特定条件、特定行为、特定知识与可能性后果的因果联系,这种后果一般是不利的,损害主体的,因此需要想方设法去防范。护理风险就是在医院里,在医学知识范围内,患者接受临床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导致患者受到伤害而可能发生后果的一切因果联系。护理风险大体包括两个方面:(1)护理不周导致损害了患者的安全或者其他利益;(2)护理服务差等因素导致医院的信誉、病源、机会的受损或丧失。

伦理风险在社会上是很普遍,是因为在社会上,在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知识范围内,主体进行不道德行为引发消极社会后果可能性的因果联系。在医学领域也会有伦理风险的发生,护理工作也不例外,究其来源:(1)护理人员个人道德品质,(2)护理制度本身与社会对护理工作评价的消极影响。伦理风险是护理风险中的一种,本文主要从护理人员的个人道德品质方面来分析护理风险中的伦理风险,使其风险性降到最低。

2 临床护理风险中伦理风险的具体表现

2、1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社会上不断发生的护患纠纷与护患风险事故提醒我们,必须正视护理风险问题,尽量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本院的护患纠纷,笔者发现事故发生与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息息相关。人们对护理行为的审视,既有科学性视角,更增加了法律视角,但是实践中护理人员很少在空余时间去充实自己相关的法律知识,医院也缺乏对他们法律知识的培训,这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在日常生活中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护理行为,导致护理风险的发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守法用法是每个护理人员需要严格执行的,应该用法律提高护理的自律性,以减少护理风险。

2、2护理的责任心与职业心不强

护士道德情感要求护士要具备事业责任感与同情心,不管护理自己的情绪与处境如何,都要给病人表达出对患者的关心与真诚。但是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有的护理人员往往就缺乏了这一份职业心与同情心,没有将为病人服务作为自己的天职去认真、热心的完成。例如有的护士在完成输液穿刺后不积极协助病人取得舒适的卧位,不帮其整理好被褥或衣袖,而病人因为害怕造成输液外渗,不敢自己变动,导致输液很不舒服,甚至很痛苦。再如有的护士在自己单独巡视病房时极为应付公事,对那些病人或家属在病房吸烟、病人床单不整洁,陪护在病人床上睡觉等现象睁只眼闭只眼,不去认真管理。

2、3护理工作不细心,解释不到位

医护人员工作是否耐心、认真、具备同心情,尽职,这些因素都可以通过护理人员的言行举止得到具体体现,而护患之间的沟通交流是否顺畅、愉快,是患者评判护理工作是否满意的重要指标。但是有的护理工作人员面对病患或者家属时,语言粗鲁,态度生硬,举止不得体,在解释一些问题时不耐心,不到位,引起病人及家属的强烈反对。在临床护理上,有的病人虽然病治好了,但对却护理一大堆意见,引致纠纷;而有的虽然病没好,患者及家属却依然很感激,这就是护患沟通的差距。

3 加强护理人员的道德伦理素养,降低护理风险

护理风险中的伦理风险是引起护患纠纷与风险事故的重要起因,要想降低护理风险,就必须对护理人员的护理道德进行提升,提出伦理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尽可能的提高护理应对风险能力,从而最大限度的减低临床护理工作中的风险。

3、1强化护理人员的护理理念

护理理念主要就是以病人为中心,以护理程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要想降低护理风险,必先转变护理理念。医院要进一步建设护理文化,塑造现代护士的新形象,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促进护理道德水平的持续提高。其次要营造医院积极、舒适、温馨、充满人文关怀的伦理环境,在护理制度、护理目标、工作条件、组织机构、规范文件等方面促进伦理环境的形成,以此帮助道德行为的完成。护理系统要将重点放在以下三点:确立护理服务的意识,营造良好的伦理道德环境,提高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与服务水平,以此实现真正的人性化的、科学的、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3、2强化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护理风险随时可能发生,伦理道德风险是可以通过主体的行为而避免发生的,这就需要护理人员首先具备风险意识,从而积极应对。医院要根据医院实际,加强医护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与学习,并培养他们规范护理的习惯与行为,以此降低风险的发生。护理人员要学习《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既要了解患者享有的权利,也要掌握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既要维护患者的利益,也要学会保护自己。

3、3培养护理人员高尚的道德情操

在临床实践领域,医院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中心,坚持实行社会主义人到主义,将病人的健康置于首位,竭尽自己所能服务病人,挽救生命。护理人员要培养自己的职业心、责任心,要对待患者如同自己的亲人一样,态度热情,语言温和,举止礼貌,尊重患者的权利与隐私。护理人员要将护理道德作为调整自己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努力提高自己的伦理涵养,学会与患者说话的艺术,不断强大自己的责任心,提升自己道德伦理素养的内涵与外延,从而真正提升自己,降低由于伦理道德风险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护理道德的特征篇6

关键词:国际投资保护;征收;管辖;补偿标准;域外效力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基石。到2005年,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大约有2500个。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统计,已经有177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协定。

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了有关征收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国有化。如果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且它是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prompt,pleteandeffectivepensa-tion)并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那么它就被视为是合法的。在赔偿问题上,如何区分那些可以得到赔偿的征收和那些合理的、不予赔偿的行政措施,对仲裁员和国际法律学家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不同的仲裁庭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角度各不相同,有的只专注于行政措施的后果,有的着重于措施的目的,而有的则在这两种方法间采取折中的方法。就这个问题而言,目前尚未有定论。

鉴于此,本文针对国际征收制度和国际投资保护的发展趋势,在阐述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和国际惯例法对国际投资所起作用的基础上,着重通过分析欧美在国际征收问题上的态度和通过司法判决来分析国际投资法在征收问题上的发展。

一、有关国际财产征收的条约实践

在国际投资保护问题上,国内法和国际法都会涉及到投资者的政治风险。对于东道国来说,它可以进行国内立法对外资进行保护;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选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如MIGA或母国的投资担保机构进行保险。构成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决。其中,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投资者提供了最主要的投资保护。在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中,尚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但是,存在着地区性的投资保护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东盟投资保护协议、已经获得52个国家批准的能源条约,以及WTO关于贸易方面的有关投资保护规定。目前,有关投资保护的条约一般以双边投资条约为主。双边投资条约通常从一个意向声明开始,阐述了旨在保护和促进相互投资,其次对条约中的某些重要词句进行定义。最重要的是,条约界定了投资者的类别和哪些投资需要得到保护。通常,这些定义的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来说,双边投资协议并不规定接受投资的问题。它通常取决于东道国关于资本进入的法律(即外资的进入并无绝对权)。美国在这方面的条约实践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大大不同,因为美国双边投资协议在投资接受上明确要求实行国民待遇。另外,美国最近的条约还包含了禁止某些履行要求,并以之作为接受投资的前提。

关于投资的待遇问题,不同形式的投资协议订立的标准不尽相同。如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除了少数双边协定明确规定有国民待遇原则,大多采用最惠国待遇或公平待遇标准。目前在投资待遇方面的最重要标准就是“公平待遇”(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标准。公平待遇标准在确切含义上是有争议的(显然是由于这些标准的含糊不清造成的)。有关公平待遇标准所进行讨论在于它是否只是反映国际习惯法所认为的保护或是否构成了一个自治的标准而超越国际法上的最低标准。对有关双边投资条约争端的仲裁裁决显示了把公平待遇标准看作是一个意思自治的标准,它的解释取决于条约条文。Schreuer(2005)在对案例法的研究上,列举了一系列适用公平待遇标准的条件。这些原则包括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期望、免受胁迫和骚扰、恰当的程序和正当程序的标准以及善意原则。另外常用的待遇标准是“充分保护和安全”(fullprotectionandsecurity)条款。这个标准涉及到东道国应当对别人提供的保护。实践中,这项条文规定东道国应恪尽职守保护外国投资者。其它条款主要是可以诉诸当地法院、同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国的关系(保护条款)或投资者向母国汇回利润的形式以及争端解决等。

在双边投资争议解决方面,考虑到缔约方之间(政府间纠纷,如关于条约解释和适用发生的争议)、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或投资纠纷,如国有化补偿和政府管理行为引起的国际投资争端)可能会产生纠纷,双边投资协定通常都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虽然这是政府之间纠纷案件的标准解决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私人当事人可以根据基于国际法的政府间条约提起仲裁。由于投资者其实并不是条约的缔约方,这种仲裁被称为“无默契的仲裁”(arbitrationwithoutprivity)。对于投资者来说,它的主要优点在于他不再依赖本国的外交保护而采取法律行动。在双边投资协议中有许多不同类型的仲裁规则。最常见的是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框架下的仲裁。当然,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仲裁(UNCITRAL)规则或其他形式的仲裁,以及两者的组合也有可能的。因此,它取决于相关双边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者适用何种仲裁的表述。有些双边投资协议对提交仲裁明确设定了一些条件,比如事先用尽当地救济(priorexhaustionoflocalremedies)。

近年来投资者与投资国的仲裁案件不断大幅增加。仅2005年,各争端机构至少受理了50宗新案件。在选择仲裁方式上,最常见的是采用ICSID。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在226个基于条约的仲裁中,136个是在ICSID框架下解决的,而67个则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仲裁法(UNCITRAL)规则、14个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SCC)规则、4个根据国际商会(ICC)、4个利用特设仲裁(ad-hocarbitration)、其余案件则根据开罗国际商业仲裁地区中心进行仲裁。

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签署了2500多个双边投资协议。问题是,双边投资协议是否可以被引证为国际习惯法,即它们是否“适用于即便在条约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或争议”。对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有些学者不认同双边投资协议代表习惯国际法,认为双边投资协议仅构成协议国之间的特别法。在此特别引述Sornarajah(2004年)文中的表述:“认为条约可使国际习惯法稳定的论断是错误的。如果认为在此领域中确实存在习惯法的话,那么就很少需要这种大量的条约制定来保护投资活动。”

二、国际财产征收和补偿标准的国际法问题

双边投资争议是国际投资中所产生的与投资者利益攸关的纠纷。其中一种就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由于国有化征收或者政府管理行为等有关投资保护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如前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保护标准主要是针对国有化或征收问题。一般情况下,东道国都保证不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外资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但应当给予相应的或适当的补偿。

1、征收的条件

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明确规定对外国人征收须满足一定前提条件,即外国人法的最低标准,包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具有歧视性、必须符合法律正当程序以及必须给予补偿等。通过国际法给予外国人特殊保护的理由在于外国人不同于征收国的国民。他们被排除在形成政治意志之外且不属于国家“命运共同体”,共同体应当享有实行征收的新经济体制优势同时承担必要的风险。因此,只有当征收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且不具有歧视性并附带补偿时,才可以允许对外国人的征收。

2、征收的补偿义务和补偿范围

补偿义务及补偿范围一直以来是国际征收法领域的热点议题。

在补偿义务方面,发达国家和发掌中国家之间曾经存在着极大的分歧。发达国家在起草条约和缔约时都坚持赫尔公式,即要求征收国对投资者予以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即便争议双方对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不透明。目前,仲裁法庭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是对间接征收的处理。间接征收,又称为“蚕食性征收”(creepingexpropriation),它指的是东道国通过行政手段来剥夺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双边投资协议把这种“等同于”征收措施的危险也考虑在内,比如说通过限制使用权(如指定财产管理人)或以有形手段将财产所有权人从所有人的地位上排挤掉并实质性影响他的使用权(即所谓“蚕食性”征收)。这类事实征收的特征是它将支配权掏空而只剩下形式的外壳。伊朗一美国海牙仲裁庭在一个案件中接受了这种征收。该案中,以美国企业在其购买的建筑用地上与伊朗方面合作建造住宅,而伊朗政府通过指定管理者排除了企业的项目管理权。

在补偿范围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章)也将各种等同于征收而受保护投资的措施(第110条:“ameasuretantamounttonationalizationorexpropriation”)归于征收管辖的内容。在现资保护双边协定的实践中,这样等同于征收的措施也和正式征收一样是具有补偿义务的。这导致东道国违背与投资国的约定使投资失去法律基础或经济基础时也负有补偿义务。

当实际上或仅仅名义上为了环保进行的限制对投资项目产生消极影响时,实质征收保护就引出了一个特殊问题。不少评论家担心国家因为害怕补偿义务而削弱环保力度。新的投资保护协约考虑到了这方面的担忧。例如美国与乌拉圭的投资保护合同摈弃了有损法定环境标准的投资鼓励措施(第12条第1款)并承认缔约国有自由在遵守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保证环境利益得到维护(第12条第2款)。在环保措施或者其他为了公益采取的措施中,常常很难区分事实征收(类征收措施)和为改进国家制度功能而进行的(无征收义务的)调整。对此,新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裁判实践以财产干预强度为标准。在西班牙Teemed公司对墨西哥案中,仲裁庭明确,即使是为了环保或者其他公共利益进行的调整也不能表现为类征收措施。在考量规定之干涉作用的适当性时,如何既考虑到国家利益又顾及财产所有权人的经济权利和合法预期,对此仲裁庭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欧洲保护人权公约第一个会议纪要第1条的判例。根据该判例,为政治目的反对一个项目并不构成无偿剥夺一项投资的经济价值的理由。

颇受争议的是征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违背国家与外国企业间的民事合同。首先,国际法中的征收法并不保护外国债权人对国家的所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此外,一国违反其来自于供货合同的给付义务都可能表现为征收。另一种情况是外国人出于对合同约定的信赖,在东道国安置了一定财产(如为合资企业建设设施)。根据美国学派的一个观点,如果一国违反合同对外国债权人采取行动且该行为具有歧视性或随意性,那么该国违反了国际法。

如果某种征收外国人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补偿均违反国际法(如行为歧视性地只针对某一国公民或者违反了国际法公约),那么按照国际法关于国家责任的普遍原则该行为将导致损失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责任国应当履行全面复原义务,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或者进行经济赔偿。该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补偿现实财产损失(dammumemergens),还包括利润损失的补偿(lucrumcessans)。在国际征收法中发生全面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是一国违反投资保护协定或者违背与外国企业签订的在国际法上有约束力的特许协议。

3、补偿标准

有关征收的补偿数额是国际征收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传统国际法以“赫尔”公式(HullFormu—la)表达补偿要求。按此公式补偿应当迅速、充分、有效(即以可兑换的货币进行补偿)(“prompt,ade—quateandeffective”)。19世纪末,阿根廷法学家卡尔沃提出了相反的观点(CalvoDoctrine)。他认为不必给予外国人及其财产比本国人更多的保护,因此未要求完全补偿被国有化的外国财产而仅仅是适当补偿(“appropriatepensation”)(第2条第2款c项),但该观点未得到“西方”国际法学界的采纳。二战后,所谓的一次性补偿协定(lumpsumagreement)在各国实践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该协定主要针对在多次征收后向受损失的外国人的本国进行一次性补偿的问题。依协定,征收国的损失补偿额大多在市值的20%至80%之间。过去,这类协定常被用来作为证据证明国际法不要求完全补偿。然而,同时应当注意到的是这类协定具有相对性并包含从政治目的出发的考虑。许多这类约定中也包括了数十年前的征收行为和国家在革命中的征收行为。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这类征收本来原则上不带有赔偿义务。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和发展本国经济,发展中国家在赔偿标准问题上的立场也比以往灵活,不再坚持卡尔沃学说,而开始接受国际习惯法中的完全征收补偿原则。在伊朗一美国索赔法庭的仲裁裁决实践中就采取了这个观点,尽管附论部分还保留了个别观点:对整个经济部门国有化的补偿可低于完全标准。随着国际投资对本国经济的促进作用,对征收进行完全补偿的观点也比上世纪70—80年代有更牢固的基础。完全补偿的数额原则上必须参照被征收财产的市值计算。如果企业积极参加经济事务,现代仲裁实践倾向于以现实市场价值(如包括商誉)而不是账面净值(netbookvalue,折旧后的投资价值)作为基础。根据伊美海牙仲裁庭裁决,确定适当的市场价值的依据是一个有购买意向且消息灵通的购买者可能提出的价格,即“在买卖双方均有充分信息,均希望将自己的经济获益最大化并均未受强制或者强迫的情况下,有意向的购买者向有意向的销售者提供的价格”。评估运营中的康采恩时,除了现实财产价值还要加上未来预期利益。这样,对运营中集团的完全补偿就接近于违法征收的赔偿额,但后者还包括了损失的利润。在确定价值时,所谓的现金流贴现法起了重要作用。该方法以减去费用和经济风险后的未来收益为依据。

我国目前基于本国国情和促进外商投资的需要,通过同许多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国内立法,在国有化和征收问题上原则上保证对外资不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只有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并在非歧视性的条件下才可以对外资财产采取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措施,同时完全、充分、及时地予以补偿。

三、征收的域外效力

征收措施是一国之行为,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剥夺或者限制各种财产权。对于国有化或征收措施是否及于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以及国有化或征收措施是否有域外效力问题,不同国家主张不尽相同。如果财产位于征收国内时,该国的属地管辖权包括对该财产的管辖。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征收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域内效力。在本国领土上,一国不仅可以调整财产转让而且可以进行有效的财产转让。但如果被征收财产在外国,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一批被征收的原油从近东运往德国汉堡港。在那里,一家石油企业以所有人的身份要求提货。这时,他国对征收行为的承认就具有决定性作用。从一开始起征收外国财产的效果就取决于在外国是否得到承认,即征收行为的域外效力。例如征收企业在外国的财产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被征收企业的外国财产所在国拒绝承认,那么征收将流于形式。

西方国家在原则承认外国国家国有化和征收措施法律效力的基础上,通常根据征收的性质来决定征收措施的效力(特别是域外效力),主要根据公共秩序保留、依据法院地法否认无偿征收或没收(以“刑罚性处分”为由)、或是以“实际控制理论”为由否定外国征收的域外效力(即当外国征收措施所根据的法令生效时,有关财产实际上已经在该国之境外,法院可以以该外国法令对相关财产无实际控制力为由否认其域外效力)。下文以德国法院的判决为例说明德国对外国征收措施的域外效力承认问题。

1、积极属地原则:对被运往国外财产的处置

在国际私法中,被征收财产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这一点体现了“积极属地原则”。根据“积极属地原则”,如果被征收财产位于征收国,外国原则上会承认该征收行为。在征收完成后并且相关财产被运往国外,按照上述原则,如果外国承认征收,原所有者无法再在国外要求提取被征收物。问题是,如果征收违反国际法,比如具有歧视性或者未进行规定的补偿,按照国际法各国可自己决定是否承认该违法征收以及是否拒绝执行违反国际法的征收。

在是否承认和执行国外的征收问题上,德国的司法判决值得参考。例如,德国法院只有当征收与联邦德国有属人或者属物上的联系时才审查他国征收措施是否违反国际法。比如,当外国对德国人征收时,该行为就会产生这样的“本国及当前联系”。在此前提条件下,是否审查外国征收行为的标准是德国的公共秩序,这是德国法律体系的主要原则的总称(《德国民法典》总则第6条)。德国的公共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法普遍原则的影响(《德国基本法》第25条)。这样,如果外国征收违反国际法且与德国有足够的本国联系,那么德国当局及法院拒不承认该征收。在“智利铜争端”案例中,美国企业的所有铜矿被智利政府征收。当该铜矿的铜被运往汉堡的德国企业时,一家美国企业要求以原所有人的身份占有该铜。它提出的理由是智利政府拒绝向其补偿。汉堡地方法院首先认为征收在征收国的财产是有效的。因为本案与本国无重大关联,法院拒绝裁定征收无效。即使该行为可能违背国际法及其中的公共秩序原则。仅仅将无偿征收物带往德国不足以产生本国联系。在这一观点后暗含的是对政治经济纠纷的担忧。法院更多的考虑到了否认征收有效性将会给贸易带来不确定性的后果。

在美国,虽然国家行为主义在很大范围内使他国行为免受美国法院就其是否符合国际法进行审查,但是这种特权也有例外,即违反国际法的征收行为,除非总统做出不同决定。

2、消极属地原则:对外国财产的直接和间接征收

根据“消极属地原则”,各国一般拒绝承认外国对其领土内财产的征收行为。将征收扩张到征收时在外国的财产就不具有“域外效力”。当征收国基于属人管辖权将本国公民或本国企业,的境外财产国有化时,征收的效力取决于被征收财产所在国是否承认征收。根据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他国征收企业的效力也不得及于德国境内的财产。当外国企业被母国解散又同时牵涉到征收时,出现的问题是在德国的企业财产此时属于谁。关于将外国征收措施扩张到在德国财产的问题,还应考虑到一个重要的涉及宪法权利的方面:保护财产所有人来自于基本法第14条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德国直接征收本国财产的前提是有相应的德国法律和符合基本法第14条第3款要求的补偿规定。

此外,当企业在外国享有财产时,一国可尝试以“间接”方式取得该财产。此时,被征收的不是企业而是股东。国家通过征收股份获得对企业的控制并直接控制企业财产。企业的“空壳”仍然保留。财产归属于存续的企业的表象不变,但现在企业已在国家手中。这样国家通过企业控制机制取得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权,其中包括在外国的财产。德国联邦法院基本上以与对待直接征收相同的方式审理外国通过企业法获得在德国的财产的行为。也就是说,外国不得通过征收股份间接获得对外国财产的控制。当外国通过对外国人征收进而控制法人时,无论如何都应适用属地原则。关于他国征收企业股份的问题,德国联邦法院发展了所谓的“分离理论”,以排除对企业在德国财产征收的域外效力。按照该理论,这类企业的本国财产应归属于一个分离出来的新企业。通过这样一个“分离企业”(Spaltge-sellschaft)的存续,被他国征收的企业股东得直接保留在德国的财产。德国的分离理论一直受到人们的批判,因为虚构的“分离企业”(虚拟企业)的存在打破了企业在经济、法律上的整体性。首先要顾及的问题是剥夺企业股份时,单单以属地理论无法完整回答其关于外国财产的效果问题。因为法人的“母国”(住所地国或者设立地国)可以为自己辩护说企业的股份在其领土内。在这个意义上,“母国”的属地管辖权包括了征收股权。这样看来他国对征收外国财产的承认并非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母国”能够自己完成对本国领土内股份的征收。如果一个人的企业住所地在外国或者依外国法成立企业或者在外国获得股份,他/她就不能期望能由于企业财产在他国,该国就会为他/她免除征收风险。归根结底,这了关系到企业“母国”和其财产所在国的管辖权冲突。此外,完全否认外国对本国财产的征收可能给本国与征收国的关系蒙上阴影。基于这方面考虑出现了一个利益平衡模式。该模式较极端的“分离理论”灵活,并采取了两项指标:(1)补偿数额,(2)公司股份是否主要在实行征收的企业“母国”的公民手中。德国联邦法院只有在无偿征收(没收)或者被征收股份大部分在外国人手中的情况下才适用“分离理论”。此外,从德国宪法角度来看,应当注意的是外国征收企业股份时,德国是否承认其对本国财产的征收也应依基本法第14条判定。从严格意义上讲,德国基本法第14条要求承认征收的前提是有法律基础和补偿(依基本法第4条第3款的意思)。但与此相反的是,更宽容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不同于直接征收外国财产,企业“母国”可以自己在本国领土“完成”征收股份。以基本法第13条第3款作为评价标准,只有当补偿超过市值的一半时,才完全承认通过剥夺股份而直接征收本国财产的效果。在企业“母国”股权的地域化和因此而合理的征收风险降低了补偿标准。当然,国际法中有利于外国人的补偿规定并不受此影响。同最初的“分离理论”相比,后来的司法判决相对比较灵活,并采取了利益平衡原则。

四、结语

护理道德的特征篇7

论文摘要:非营利组织被称为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一场“全球结社革命”。非营利组织具有自我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的双重功能,在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人道主义、民主自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对社会和他人具有强烈的道德启迪或教育意义。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随着政治、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社会自主领域扩大、个体主体自由度增强、生活方式非政治化等趋势,国家与市场之外的非营利组织或称“公民社会组织”得到空前发展。近年来,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已成为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学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功能作了探讨。今年10月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谭建光先生主编的《中国广东志愿服务发展报告》一书中,提出了志愿服务团体的“公民道德自我教育”之观点。他认为,志愿服务团体的志愿服务是一个将道德准则不断深化和实现道德社会化的过程,是一种现代道德精神的实践活动,能够培养志愿者的道德认识、道德能力、道德情感和道德责任。在此,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志愿服务团体)不仅能够对志愿者进行自我道德教育,而且,非营利组织本身及它所开展活动所蕴含的丰富的伦理道德色彩也能够强烈地感染和教育其它社会成员,具有自我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的双重功能。

一、社会道德教育功能是非营利组织的应有之义

20世纪80年代,非营利组织在国际范围内迅速发展,被称为出现了一场“全球结社革命”。从北美、欧亚的发达国家到非洲、拉美和前苏联集团中的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数量都呈现出惊人的增长势头。根据((经济学家》杂志2001年度趋势报告,截止2001年,全球已有30000个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莱斯特·m"萨拉蒙基于对世界2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分析指出:“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里,都存在着一个由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庞大的非营利部门,这个部门的平均规模大约是:占各国gdp的4、6%,占非农就业人口的5%,占服务业就业人口的10%,相当于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在非营利部门中,包括大量志愿者的参与,志愿者规模大约占非营利部门的总业人口的三分之一。、、(z](pss)据民政部提供的资料,截止2002年12月底,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共13、3万,民办非企业单位11、1万家,基金会1268个。

对非营利组织的称谓,由于强调的角度和重点不同,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non一profitorganizalion)也有不同的称谓,如“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非政府组织”(non一governmentorganization),“公民社会”(civilsociety),“慈善组织”(charitablesector),“志愿者组织”(voluntarysector),“免税组织”(tax一exemptsector)等等。

非营利组织具有组织性、志愿性、公益性、非官方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等特点。组织性和非官方性是指非营利组织是具有一定制度化的正式组织,但它不是政府组织的组成部分,是与政府组织相分离的;志愿性是指它经常开展活动,但它的活动是以志愿精神为基础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指它成立的目的不是谋求利益,而是服务大众,为公共利益服务是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的目标。因此,从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特征我们可以知道它蕴含有丰富的伦理道德色彩以及崇高的价值诉求。华东师范大学余玉花教授在《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伦理文化建设》一文中指出,公民社会本身包含着道德的内涵,它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伦理的引导和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张利平博士在《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伦理学思考》一文也指出,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创新,具有更为丰富的伦理蕴含和浓厚的道德色彩:社会公益性、志愿性、人道主义精神、民主和平等精神等。同时,非营利性组织的出现也弥补了正式组织社会教育功能之不足,因为形成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和高尚的精神境界,这是社会的要求和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要有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途径和方法。过去我国的公民道德教育活动主要由党政部门统筹安排、实施,取得了极大成效,但也遇到过不少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权力与公民社会日益分离,使得单纯政府行为的道德教育和社会服务受到限制,一方面社会分化明显,阶层和群体多样,政府难以调动所有社会力量;另一方面,许多事务由政府包办就会出现困难,因此,在现代公民社会里,那种依靠人为地制造共同价值目标或者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推广道德意识的做法已被历史经验所否定,早已不合时宜。这时,非营利组织“产生出来主要就是为了表达其资助者与支持者的社会的、哲学的、道德的或宗教的价值”,它们所开展的活动是“在表达着一种市场上所不存在的特殊的价值,这种价值可被称为是爱、关怀、慈善或者别的什么”,因而,非营利性组织既对社会和他人有帮助,又是公民道德自我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手段。

因此,从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特征和它所蕴含的伦理道德特征和价值诉求来看,它本身确实具有道德教育的功能,社会道德教育功能是它的应有之义。

二、非营利组织社会道德教育价值目标

(一)以人为本。推崇以人为本的理念,是非营利组织共同的价值取向。非营利组织格守尊重人的原则,信奉人的尊严和价值,提倡人文关怀,倡导建立一个公义、平等、互爱的社会,帮助所有人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以实现非营利组织成员潜能并贡献社会。香港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拥有近700万人口,香港的非营利组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不可或缺。香港的非营利组织就是一个极力推崇以人为本理念的典型。香港大多数非营利组织都以帮助个人或团体开发潜能、实现价值、贡献社会为宗旨,以促进社会福社、公义和公平为目标。它们这种体现人文精神和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在香港得到了不同政治主张、宗教信仰、文化素养、职业状况等社会阶层的广泛认同,对动员香港及至海外的民间力量参与公益活动起到了很好的感召效应。

像这类体现“以人为本”的非营利组织在国内外大量存在。例如中国的“临终关怀医院”,这类医院的医护人员就是抱着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去帮助病人,使他们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活得更有意义,更有尊严。实际上,临终关怀也是传统伦理道德的延续,它是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最深切关注,它关怀肉体也关怀心灵,它用一种组织的特殊的照顾和服务减轻病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二)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市场的快速发展导致我国社会的贫富分化日益明显,这就意味着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缺失。我们可以用城市民工为例来进行说明。当城市民工在劳动权益、人身安全等方面受到企业主的侵害时,要出面维护民工的利益,就需要与企业主抗衡,需要投人一份相当的努力。当政府部门认为他们的努力超出他们的界限时,他们的维权行为就会终止。但非营利组织不同,他们代表着整个社会中的公正性维护者的产生机制,代表着社会本身。当他们出现时,必然同时伴生着为正义而投人的热情与个人牺牲精神,因为他们不是表达着社会少数消费者的特殊偏好,而是表达社会共同的公正愿望,表达着社会向政府的要求或抗争。例如北京打工妹之家,为了维护外来打工妹的合法权益,经常费尽周折为受害者调查证据并与厂方据理力争,直到完全获得她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非营利组织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的功能还表现在,首先,非营利组织通过将分散的利益个体组织起来,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公平正义。“如果生活在一个民主国家的人们没有结成社团追求政治目标的权力或倾向,他们的相互依赖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如果人们仅仅依靠一己之力而失去了争取伟大事务的能力,却又没有获得联合起来争取他们的方式,将很快坠人荒蛮状态。这种“联合”的行为产生两个方面的效果,一是参与政府或其它部门的决策,维护自身权益;二是与政府或其它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实现良好发展的重要条件。其次,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形式多样的捐赠、扶助等慈善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在客观调节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配机制,缩小了贫富差距,弥补了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缺陷。

(三)人道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原则,是将人当人看、使人成为人、善待一切人的道德原则。由于非营利组织服务的对象通常是被政府、市场等所忽视的或排斥的弱势群体,奉行的价值理念是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因而它们的活动很明显地体现出扶贫济弱的人道主义精神。他们极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那些被政府所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如消除贫困、保护环境、实施人道主义救援,以及对穷人、失业者、残疾人等提供仪器、教育、卫生保健、住房等帮助。志愿精神是非营利组织的非常重要的精神资源,基于志愿精神形成的志愿活动及其经常化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非营利组织的这种志愿精神,非常集中地体现在他们的人道主义的救助和捐赠上,尤其是社会在发生重大天灾人祸的时候,非营利组织能够更加及时和更加专业地开展救助和捐赠活动,例如在日本1995年发生的阪神大地震,在台湾1999年发生的“9·21”大地震,在美国2001年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都有一批非营利组织迅速、及时地开展人道主义救援和捐赠活动,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赞歌。

而且,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不具有强制性的社团组织,它创建的初衷一般就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们组织到一起,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是一种纯粹道德情感的需要,是人们社会良知的自觉回归”。因此,他们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如中华慈善总会是一个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它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宗旨,展开了一系列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如“慈善雨水积蓄工程”、“慈爱孤儿工程”、“聋儿关爱工程”、“烛光工程”,以及“慈善一日捐”、“慈善万人捐”等,为数以千万计的弱势群体送去了关爱和温暖。

护理道德的特征篇8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道德的血液在我们这个泱泱大国的血脉里流淌了五千年。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取得历史性进步的今天,却遇到了“道德的困扰”,道德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整个社会都在思考: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看待我们的道德状况,如何构筑和坚守我们的道德家园?

道德现状怎么看

面对以“小悦悦事件”为代表的败德现象,“道德滑坡”的观点颇有市场,甚至有人认为“中华民族到了道德危机的地步”。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危言耸听”,我们道德的主流还是积极进步的。到底应该如何看待我国目前的道德状况呢?

事实最有说服力。大量的事实昭示着社会道德的进步,大家有目共睹。

无论是人们民族自豪感、爱国主义热情、遵法守规意识、敬业进取精神的大大增强,还是公共秩序的明显改善、文明礼仪的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的蓬勃开展,都反映着社会文明程度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悄然提升,人民群众日益焕发出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无论是以任长霞、沈浩、杨善洲为代表的优秀领导干部,还是以“当代雷锋”郭明义、“最美妈妈”吴菊萍、“最美司机”吴斌、“最美教师”张丽莉为代表的“平民英雄”,这些时代楷模、先进典型层出不穷、灿若星云。

特别是在关键时刻,国人的道德风貌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每遇大灾大难,都会出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动人场面,汶川地震后一句“我们都是汶川人!”让无数人热血奔涌;每逢重大活动,都会看到成千上万志愿者奔波忙碌的身影,从北京奥运会的“鸟巢一代”到上海世博会的“小白菜”……他们服务社会、无私奉献的精神成为一道亮丽的道德风景线。对此,西方媒体也不吝惜赞美的语言、艳羡的目光。

也不可否认,社会道德领域还存在许多败德现象。

一些官员腐败案件屡屡发生。、、、、等腐败分子,、贪污腐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一些无良企业被频频曝光。黑心棉、毒奶粉、毒胶囊……商业欺诈现象屡禁不止,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丧失起码的道德底线。

一些见危不扶、见死不救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老人跌倒路边无人相助,救人之前先提出高额费用,公交车上面对歹徒行凶乘客袖手旁观……令人倍感世态炎凉人情淡漠。

可见,我们正经历道德的进步,也承受着道德的阵痛;我们身边处处演绎着浓情大爱的“最美”事迹,也不时出现令人寒心的失德行为。正如有人所说,中国的道德状况是一幅“感动与疼痛交织、忧虑与希望同在、主流进步与问题突出并存”的复杂图景。

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告诉我们,社会道德进步从来都不是平坦的、直线的,而是螺旋式上升的,是在战胜各种挑战中不断前行的。种种失德败德现象,是道德前进途中必须跨越的荆棘,是文明发展路上必须经历的磨练。我们既要增强道德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推进社会风气的改善,也要以理性、平和的心态来看待,对中华美德的传承光大充满信心和希望。

道德建设怎么改进

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需要长期教育和灌输,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也需要精心培育和引导。从倡导“五讲四美三热爱”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从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到提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普遍开展到“道德模范”的评选表彰……改革开放30多年来,道德建设的脚步从未停歇。

而社会的发展变化也不断对道德建设提出新课题。道德建设不应是空洞的说教,而重在实践的养成。应紧密联系人们的生产生活实际,把道德建设融入日常工作学习中。开展喜闻乐见的道德实践活动,让人们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奉献的过程中,领悟崇高、感受光荣,提升精神境界、培育文明风尚。

道德建设既应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又要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官德正则民风淳,官德毁则民风降。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准应该成为社会道德的标杆。应大力推动领导干部修身立德,完善“官德”考评,使之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公众人物社会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应该时刻加强自律,树立良好形象,以自身的模范言行发挥积极引领作用。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道德建设必须从娃娃抓起,使孩子们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当前道德领域问题很多,不可能短时期一并解决,应该从最突出、影响最恶劣、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抓起。要围绕纠正、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深入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努力使这几个方面问题得到明显改变。

善用榜样带动。“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近年来推出的郭明义、林秀贞等一大批先进典型,成为道德建设的鲜活教材。短短一年多,郭明义的微博粉丝就突破1000万,爱心团队遍布全国17个省市。应该继续精心选树典型,特别是动员群众发现身边的感动、评选身边的好人,引导人们见贤思齐、择善而从。

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道德的培育是一个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过程,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道德建设的自身规律,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制度保障怎么完善

“好心人”救人免责、鼓励为“好心人”作证、被救助人诬陷敲诈或被刑拘……2011年11月28日,深圳了《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这部被称为全国首部为善意助人者提供保护的法规,成为从制度层面推动道德风气提升的一种尝试。

一提到“道德”,人们往往想到的是循循善诱的教化、春风化雨的熏陶,好像并不需要借助外在的强制力量。然而,“善良是美好的,也是脆弱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制度规范维护道德行为、惩戒失德行为,人们的行善愿望就可能被遏制、甚至逆转,就可能导致好人“流血又流泪、伤身又伤心”的现象。

人们常说,“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这也说明,在抑恶扬善上,道德与制度、与法律是根本一致的。通过完善法制、强化监督、惩治败德等一系列制度手段发出强烈信号,让善者无后忧、让恶者不敢恶。道德管不了的,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制度来管。

彰善举,惩恶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是人们最朴素的道德信条。但现实中,却往往出现好人吃亏、坏人得利的情况。应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对模范道德行为给予奖励保护,为好人化解道德风险,使其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对于触及制度“红线”的严重失德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已有29个省区市相继制定了对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必须下决心狠抓执行力,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扶正祛邪、惩恶扬善,使行善者不必畏首畏尾,让失德者时时诚惶诚恐。

诚信体系怎么建

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是对每个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同时也是一种经济道德、社会公德。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诚信也是社会和谐的纽带,如果不能在公民中普遍地培育起诚信意识,人与人难融难处,整个社会就难以安定有序。

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从教育引导、舆论监督、法律惩戒等多方面入手。当前,要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保障,加快建立我国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而其中至关重要的,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所谓征信,就是依法采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每个人和企业建立一个永久相伴的信用档案。有人形象地把它称为“信用身份证”。如果发生了失信行为,“信用身份证”将被抹上灰色的一笔,以后在申请贷款、求职、进行商业合作时,将面临更加谨慎和挑剔的目光,甚至被拒之门外。

以1860年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成立第一家信用局为标志,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信用制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征信系统和信用体系。我国的征信系统建设是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的。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3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截至2011年年底,已为1800多万户企业和约8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征信系统建设还不成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2011年10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十二五”期间征信系统建设作出部署。要求抓紧制定《征信管理条例》,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按照这一部署,征信系统建设将进一步加快步伐。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将依法依规有效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加快信息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今天我们怎样学雷锋

雷锋,一个普通战士的名字,几代中国人的共同记忆。他虽然离开我们已整整50年,但始终是矗立在人们心中不朽的道德丰碑。

无论环境如何变化、社会如何变迁,雷锋身上所体现的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创业精神,都是社会所需要、应当大力倡导的。

面对当前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雷锋精神更加显示出闪光的意义和价值。以雷锋为标杆,我们才能在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的今天,明确究竟坚持什么、反对什么,褒扬什么、贬斥什么,确立时代的精神坐标,激发前行的道德力量。正因如此,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采取措施推动学习活动常态化”。

雷锋精神是常新的,不是凝固僵化的道德教条。我们今天学雷锋,不只是对50年前那些“好人好事”的简单模仿,而应结合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深入挖掘雷锋精神的当代价值。

雷锋精神人人可学、处处可为。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是学雷锋,献一次血、扶一把老人也是学雷锋,而且更多时候是举手之劳的平凡善举。

“雷锋叔叔三月来四月走”,是人们对学雷锋形式主义、“一阵风”的讽喻。学雷锋,重在实践、贵在坚持。要把它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与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起来。

志愿服务所奉行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理念,与雷锋精神是高度一致的。当前,志愿服务拥有十分广泛的群众基础,应运用好这一有效载体,动员更多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投身到志愿服务中来,为社会奉献自己的爱心和力量。

“厚德载物”,“德行天下”。只要我们共同努力,积小善而成大德。一个拥有五千年优良传统的礼仪之邦,一定会以更加自信、更加文明的形象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道德名言

富润屋,德润身。

——《礼记》

德,国家之基也。

——《左传》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三国志》

功莫大于去恶而好善,罪莫大于去善而为恶。

——贾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