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理念(精选8篇)
合同管理理念篇1
關键词:集成型理念;大学科研管理;制度架构;思想基础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3-0036-04
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百年校庆讲话中,对全面提高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提出了四项要求,即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这就为当代大学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为了发挥高等教育的“四项功能”,各级各类院校都应当准确定位,科学规划,以便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在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方面,大学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着重要责任,其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进程中,大学科研管理制度建设的核心观念模式,即理念型态已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并逐步过渡为行政型、服务型和学术型相融合的集成型理念模式。集成型理念模式的提出为大学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集成型理念:当代大学科研管理的核心观念模式
中国大学科研管理理念经历了行政型、服务型和学术型等不同发展阶段。行政型理念指的是由传统大学中官僚体制机制所导致科层或官僚特色的理念型态;服务型理念是由于“管理就是服务”观念逐步明晰而出现的理念型态:学术型理念则是由当代大学传统回归和职能拓展所出现的理念型态。从一定意义上说,经过多年努力,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发展已大见成效。因此,国家反复强调奉行稳定规模,坚持内涵发展,以及提高办学效益的治教方略。各大学也把内涵发展列入了重要日程,大学科研工作的任务便显得繁重艰巨。为适应这一发展变化趋势,大学科研管理机构及科研管理工作者,应确立起集成型理念这一核心观念模式,从而使科学研究这一现代大学的重要功能获取良性健康发展。
所谓集成型理念,是指随着大学的内涵发展和职能变化,上述科研管理中的行政型、服务型和学术型理念形态日益融合。形成的具有“二三型合一”特征的核心理念模式。从本质上来说,行政型、服务型与学术型三种理念型态既具有各自相对的独立性,各有其核心内涵,同时又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结构体系及其内在联系。集成型理念的提出促使“三型合一”特征更加科学化,内涵也显得更加丰富,利于建立和完善当代大学科研管理的科学体系,促进其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对提高管理质量,提升科研水平,以及发挥科研管理对大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和保障作用十分重要。因此,科研管理制度建设中应当建构“三型合一”特征的核心观念模式,有效推进集成型理念的应用,跳出过去仅从单一理念型态认知理解的片面和局限。其实,上述方面就是从结构、整体和协同等认知视角,对当代大学科研管理理念发展进行重新释读,以寻求解决科研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三种类型理念间的關联性特征,要妥善处理和选择其中的结合点,以适应科研管理中理念型态的发展变迁,努力做到以科研人员为本,建构健康、科学和持续发展的科研管理生态,从而更有效地推进并实现各级各类大学的健康、科学和持续发展。
目前,中国大学科研项目主要来源于中央部委、科学院和基金委等政府相關工作或管理机构,还有相当部分来源于各学校自身所提供的资助项目。为科学开展、有效推进项目研究并合理分配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管理部门首先必须结合本校实际,从宏观着眼和微观人手,制定行之有效的科研规划,完善管理规则系统。科研管理系统中的制度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参照国家所的课题指南,以及申请和审批程序,力求准确向科研人员提供信息,立项过程中要努力做到有章可循,尽量减少其他外在因素干扰,减少科研活动中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二是要为资源合理流动提供便利,包括人力资源、设备和资金:三是对科研人员间合作及可能发生矛盾冲突进行有效协调,制定奖励激励政策,最大限度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②由此可见,在科研管理系统内,机构设置及其隶属關系等无不体现制度特色。制度决定了
研活动中所涉及各类活动结构。客观来说,近年来大学科研管理存在着诸多弊端,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要管起来”思维定势根深蒂固难以改变,服务意识和条件保障意识较差,项目审批和下达不公,科研人员团队意识欠缺,管理部门协调不够等,已严重阻碍科研事业发展,迫切需要以集成型理念为根本思想基础,在科研管理制度建设上狠下工夫。
二、当代大学科研管理制度的建设现状与集成型理念的基础价值
由于国家不断加大对大学教学科研投入,中国各级各类大学的基础设施,包括科研条件,都有了重大改进和发展,但部分领域软件建设方面却相对滞后。在科研体制改革中,制度不健全和不科学的矛盾不断显现,新问题也不断产生。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来说,应从如何进一步推进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人手,在简化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营造宽松活跃的科研环境,以及解决如何继续加大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经费投入机制,特别是要在理顺教学与科研间相互關系,引导科研人员和教师明确工作目标,不断优化教师队伍和提高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强化制度创新,促进科研工作良性发展。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来临,大学科研所拥有有限资源与申请项目繁杂间矛盾十分突出。管理部门很难抓住重心,因此也就存在诸多不协调。为此,必须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亟需完善科研项目评价制度。健全科研项目评价体系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關键。毕竟科研项目评价体系不同,科研绩效便会产生差异。从特定层面来说,科研项目评价体系和评价制度对科研绩效评定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科学、可操作性强的项目评价制度,也有利于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以及繁冗申请和审批过程所带给科研人员的压力和抱怨。其实,中国早就引入了定量定性评价方法,并设计出科研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推进科研项目评价的科学性。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行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系统,主要指针涉及报告论著、学术创新、政策建议、效益水平、国际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通过综合分析获取评价结果。但在工作实践中,这种制度和做法并不尽如人意。比如,注重形式、产出和数量,轻视内容、质量和转化;课题获取立项后,硬性规定完成期限,并与科研绩效也就是和经费及奖励挂钩,这不仅造成了科研成果原创性普遍不足,而且科研管理和学术研究中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二是亟待保障科研项目管理效率。大学科研项目管理虽然参照了某些国 际惯例,采用同行评议和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但科研人员还是为获取项目立项和经费而承受巨大压力,并由此产生了诸多科研管理运行中的非正常现象,比如,急功近利、追求功名利禄,大搞人情关系,寻门子、找关系、托熟人、投机取巧,致使项目审批和下达不公,出现学术腐败。更为严重的是出现各种权力“寻租”、“创租”和“抽租”等不公平竞争和特权垄断等倾向,不仅扼杀创新精神,造成科研资源浪费,甚至还产生连锁反应,形成恶性循环,使歪风邪气膨胀,正气难以弘扬,真正精英的积极性受到伤害,产生长期性恶果;三是对科研项目及经费进行有效管理,把有限资金用于最能发挥效益的项目。科研经费直接涉及科研人员和所在单位利益,比如,科研经费数额和级别已成为相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考评工作业绩、定岗定职和确定绩效津贴,以及确定研究机构参与各种项目竞争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虽然反复强调禁止挤占、挪用课题经费,编制虚假预算等行为,明确主管部门、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经费管理方面职责,但科研经费不能合理使用现象仍屡屡发生。
与此同时,大学管理体制和制度诸多弊端直接导致人财物智等方面巨大浪费。比如,把承担科研项目和数量与职称评定、晋级提拔和获取声望直接挂钩,致使科研管理者和科研人员思维心态异化,严重背离科研管理和学术研究的本质精神,其直接代价就是造成研究者追求学术真善精神的失落及学术研究操守的丢失,导致科研成果创新性和创造性在极大程度上丧失,进而产生大量急功近利和投机取巧等不良学术行为和现象。集成型理念融合了诸如行政型理念组织分工明确和理性程度较高,服务型理念以教学科研人员为本,以及学术型理念的学术型思维模式和价值取向等特征。因此,把集成性理念作为大学科研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就为有效解决科研工作所面临诸多问题提供了科学指导。在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主
动运用集成性理念,对更为科学合理的大学科研管理体系创新,提升科研管理质量水平,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基础价值与现实意义。
三、以集成型理念为根本思想指导,不断推进当代大学科研管理制度建设
2006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对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做出了战略部署,提出必须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消除制约科技进步创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以及稳定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大会从战略层面为全国科学技术工作提出了具体规划目标,也为高等院校科研管理制度建设确立了宏观发展方向,这就意味着大学现有科研体制、机制和政策必须面对挑战和迎接机遇,形成一套与新环境相适应的科研管理理念和方法。
从系统观点来看,大学科研管理系统是学校组织系统内部各要素间相互作用和交互反馈的结果,其主要行为者是教学研究人员及参与教学科研系统运行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就是说,高等院校科研管理系统是由学校内部各部院系所室等机构中的科研及管理人员所组成。从科研系统角度来看,就是大学科研管理部门通过设置各种管理环节和开展各项管理活动,从而达成最优科研管理效率,并实现科研工作绩效目标。大学科研管理制度也是处理大学教学科研人员与国家、社会及大学内部等因素间各种关系的相关制度。集成型理念作为大学科研管理制度建设的思想基础,利于调节其中所存在诸种关系,发挥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对大学科研管理和学术发展所具有的规制价值与作用。运用集成型理念耦合当代大学科研管理中的制度架构,可使科研管理制度逐步走向科学完善,从而为大学科研发展和质量水平提升提供制度性的保障条件。
与此同时,作为大学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管理部门既要制定大学科研管理和发展规划,又要协助科研人员确定课题、论证报批、组织团队和筹措经费及其他相关服务,发挥对科研发展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因此更应以集成型理念为根本思想指导,促使制度架构形成有机整体,建立起卓有成效的运行机制,从而支撑大学科研保持健康运行和蓬勃发展,科学组织各种科研活动,实施各种有效管理措施,并将科层体制变为扁平体制,形成日益高效的大学科研管理系统,当然特别是要确立以教学科研人员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和全面协调的价值取向。另外,就是要处理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学者自主和科研管理者监督间的交互关系,努力达成党委有决策权、校长有行政权、教授有治学权、学者有自主权、科研管理者有监督权的管理目标,促使科研管理制度内涵日益丰富、健全和完善。温家宝总理在中国科学院建院6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题为《让科技引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讲话,提出要创造良好环境,让科技工作者更加自由讨论、更加专心研究、更加自主探索,呼吁全社会都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实践、尊重创造,大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全民科学素质。这为大学科研制度建设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因此大学科研管理部门更应遵循集成型理念,在制度建设中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关心和团结学者,通过有效开展各种服务,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的研究热情。并且还要努力提高管理开放性和透明度,做到制度约束与激励政策的统一,进而达到增强凝聚力和提升科研人员创造力的目标。大学提高了整体科学研究能力,其核心竞争力便会相应提升,就可实现科学、健康和持续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大学科研活动是特殊复杂系统,集成性理念的提出和应用能使大学科研管理及其制度建设更加符合科学技术发展内在规律和科研人才发展的客观规律,利于深化大学管理及其制度改革,以及建立科学良性的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大学良好学术环境,从而为高水平科研发展与高素质人才成长创造更为优良的社会环境和学术氛围。同时,这样还可以明确相关各方在大学科研管理和学术研究进程中的社会职责,最大限度减轻科研人员在实现科研目标、任务、经费和考核等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压力,从而形成内在激励和自觉驱动机制,最终顺利实现大学科研管理和学术研究事业的创新发展。
当然还应指出,科研管理及其制度因素对提升大学科研质量水平只是产生引导和影响等有限作用,而且理念
还必须通过实践不断创新,并在良性互动中逐渐完备,因此集成型理念也必须在实践创新中进一步发展。大学科研水平高低毕竟更多的是取决于科研人员素质和课题项目设计等内部因素,当然也包括资金投入和条件配备等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其实,上述方面也正是需要以集成型理念为根本思想指导,不断推进大学科研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①冯文宇,大学科研管理理念型态发展论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9)
②李宁,关于国家科研系统制度与文化的思考[j],民主与科学,2011,(2)
③马健,科研项目评价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0,(10)
④⑧姚玉鹏,对我国科研资助体系存在问题及深化改革的思考[n],科学时报,2010-11-29,2010-12-06,
⑤曲铭峰等,中文总序,参见:罗伯特·w·布什威,高等院校科研管理[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10
⑥从70篇sci论文被撤销说起——谈严谨治学及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教育部新闻办公室,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对话教育热点:2010[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197-210
合同管理理念篇2
中华民族有着5000多年的文明历史,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其中存在有许多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模式,这些应该是我们今天创新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科学的历史营养。同时,中国2o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管理经验。因为是在5000多年历史与文化的延续中去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从中国的国情和现实状况出发,在历史的承继、对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对国外先进管理理论的兼收并蓄中,实现中国管理科学的创新发展。
但是,在众多为探索中国管理科学创新发展的努力中,我认为有些状况是应该讨论清楚的。比如,有的研究只注重于对西方管理学理论的注释和介绍,希望作为在中国实践的指导;或者是加上中国的现实情况做验证,其结果还是说明了所引进的西方管理学理论的功用,这些都没有能够实现“本土化”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有的研究注重于辩证法的运用(尽管管理实际中的辩证法运用是重要和必须的),不过辩证法只是管理艺术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且管理方法并不等于管理的全部。管理首先是一种理念,管理方法是在一定管理理念指导下,为了顺利实现管理系统工程及其既定目标的工具性选择。
可喜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实践,促进了立足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研究,进行有中国特色管理理论的创新。就像有学者指出的,我们的诸多莘莘学子,多年来孜孜不倦地勤学西方的管理理论,忽然有一天发现,原来外国人的许多管理理念和理论,早已在我们祖先们的思想和著述中有着丰富的记载。
立足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研究有中国特色管理理论进行的创新,应是在对传统文化的挖社会发展的成功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社会生活中的管理或管理社会的实践,是各门组织技术,是各类管理艺术。中国古代,道家无为而治,取法自然;儒家仁义中庸,崇尚德性;法家立法严刑,施术用势;兵家奇正变幻,贵在权变;农家因地制宜,不违农时;墨家兼爱交利,善立表率;名家巧设名辩,擅长剖析;纵横家联横合纵,唯利是从。表述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著作,除以上各家典籍外,如《周易》、《尚书》、《孙子兵法》、《周礼》、《礼记》、《管子》、《史记·货殖列传》等,基本包括了军事管理、社会管理和工程技术管理。历代中国明君贤相、仁人志士都从中吸取治国安邦、安身立命、修身齐家、富国强兵之术。
和合是最佳化的文化方式的选择和最优化的价值导向。和合不仅是儒家文化价值的取向,而且是道家、墨家、阴阳家和《周易》、《管子》文化价值的基本取向。它既是中华民族多元文化所整合的人文精神的精髓,亦是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基本精神。
从中国传统文化浩如烟海的典籍以及诸子百家的思想中,提炼出一种共性的并且符合国情的和合管理理念及其价值观准则,从而为《和合管理》的理论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就是和合文化,程思远先生曾经大力倡导“中华和合文化弘扬工程”,并一再指出:“和合”是中华民族独创的哲学概念、文化概念。国外也讲和平、和谐;也讲联合、合作,但是把“和”与“合”两个概念联用,是中华民族的创造。先秦时期,“和合”概念开始出现,管子、墨子、苟子等思想家都运用这个概念来阐发他们的哲学思想和文化理念。以后,“和合”概念被儒家、道家、佛家共同采用,成为儒、释、道概括本身宗旨的综合性概念。儒家强调的“和”与“合”是人所共知的;佛家是始终谈“因缘和合”的;道家的一系列代表作都强调了“和合”概念,如《太平经》指出“阴阳者象天地以治事,和合万物,圣人亦当和合万物,成天心,顺阴阳而行”。
一般说来,我们说“和”,是指异质因素的共处;而说“合”是指异质因素的融汇贯通。把“和”与“合”联用,突出和强调了事物是不同因素的相异相成和紧密凝聚,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辩证思想和系统观念。也许正是基于“中华和合文化弘扬工程”的感召和启示,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黄如金博士从2002年开始,就致力于从中国传统和合文化与和合哲学思想及其形成的中国传统和合管理理论与实践中,去寻找有中国特色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的历史营养,并立足于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过程,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同时吸收现代管理学的有益成果,进行融合众家之长和推陈出新的研究,历时5年之久,终于写成了《和合管理》这部学术专著。
看了黄如金所著的《和合管理》一书,不禁为内中的创新性内容所吸引而兴奋不已。黄如金的《和合管理》所表现出来的推陈出新的精神以及令人耳目一新的论述,是一种体现了“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和兼收并蓄原则而又从现实需要出发的创新性成果。其最成功之处,就在于从中国传统文化浩如烟海的典籍以及诸子百家的思想中提炼出了一种共性的、并符合国情的和合管理理念及其价值观准则,从而为《和合管理》的理论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正如《光明日报》(2006年5月29日)“理论周刊”发表黄如金撰写的论文(《和合管理:创新中国管理科学的探索》)时在“编者按”中所指出的那样:“基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髓和合文化之上的和合管理,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与现实的适应性,尽管在理论研究上是一家之言,但是和合管理的理论创新,对于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管理学的合理内核与基本框架应该说是作出了建设性的努力的。”
管理是在一定的理念指导下为了实现既定目标的系统工程,并需要通过组织综合运用相宜的领导艺术来实现这一系统工程的实践过程。这是对管理学的一种新的诠释,也是一种基于辩证法和系统论观点的创新理论。由于文化背景和历史背景的不同,西方现代管理学重实际管理方法的运用,以绩效管理为基本方式,以数学和统计分析为主要工具。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管理学重理念,认为理念是管理的活的灵魂,并且同时重视管理过程的系统性和管理艺术的综合运用,认为管理艺术是贯彻和实现管理理念的关键。黄如金的研究,正是从和合理念的历史扬弃出发,在探索和合管理过程的一般规律以及相应的和合管理艺术中,完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这种在辩证法和系统论观点指导下,基于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及实际需要的研究成果,不仅是对创新中国管理科学的探索,而且对中国管理科学的创新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和合管理》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科学的努力中,坚持了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分析批判中,以及对现代管理学的学习和借鉴中,去构造一种中国式的和合管理理论体系。为了使和合管理理论的研究建立在更加科学而坚实的基础之上,黄如金对于和合管理的方法论和价值观的研究是十分深刻而又富有成果的。他发现并提出了和合管理的价值观是以人为本与和合相互叠生的复合价值观体系的新观点,同时还第一次论证了以人为本是中华民族对价值观理论和管理学的历史性贡献,以及和合不仅是方法论而且更是价值准则的问题,从而为和合管理理论的创新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合同管理理念篇3
关键词:知识社会;管理理念;更新
人类社会已经步入21世纪,以数字化信息革命为代表的高新科技在加速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的同时,也将人类带入了知识社会。知识社会使管理的环境和管理的对象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管理者如何根据社会转型后的新需要来调整和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已成为当务之急。理念的改变是根本性的改变,理念一变,一切皆变。
所谓知识社会,也称“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或“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和资本占有更重要位置独立的资源,通过科学的管理,也就是将知识运用于知识,获得另一种更宝贵更有价值的资源,知识的知识。当知识变成社会的关键资源时。这个时期的社会也就成为“知识社会”。因为知识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的结构,知识提供了社会发展的新的内驱力。
知识经济的概念,是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首次提出来的。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以《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为题的报告中明确断定:
“知识是支撑经合组织国家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依此为据,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从本质上讲,知识经济就是以不断创新的知识为基础,以智力为支柱,以高新科技为依托,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当知识替换了土地、劳动和资本而成为经济的主要资源之后,人类社会也就随之由工业社会转为知识社会。
社会的转型对于人类的管理实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现代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教授提出了“管理革命”的口号。实施管理革命的目的,就是要使人类的管理模式与知识社会相匹配,使人们的管理行为适应知识社会发展的要求。所谓管理,指的是人类为了实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一目的,而进行的有组织有规则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谓“管理革命”,就是将知识运用于知识。对人类而言,在实施“管理革命”之前,知识就是力量;在实施“管理革命”之后,只有变为知识的知识才是力量。
“管理革命”的关键,首先是管理理念的革命。所谓管理理念,是人们对于管理活动的一种理性认识,或者说是对于管理活动的一种观念的把握。管理理念对于人类的管理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讲,有什么样的管理理念就有什么样的管理实践,管理理念的好坏制约着管理实践的成败。
对传统管理理念的扬弃,必然会派生出当代的管理理念。这种当代的管理理念应该是既吸收了人类管理史中“古代”与“现代”积淀之养分,又饱蕴着人类管理文化中“东方”与“西方”思想的精华。这种当代的管理理念同时还应该是既富有十足的科学精神,又体现着深厚的人文关怀。笔者认为,这种当代的与知识社会相匹配的管理理念应该有如下几种:
第一,全球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在加速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世界现代进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一种全新的人类生存和实践模式正在形成,并将对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个人带来极为现实和深远的影响。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人类生存和发展模式的变革与转换,对管理者的管理理念而言,是一次极为严峻的挑战。全球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管理者重新审视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全球问题既是个自然问题,又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为了使人类更好地生存下去,管理者必须做出明智的抉择,使人类自身的行为合理化。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加强社会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自然界绝不允许无限制的任人攫取。地球只有一个,如果消极地作用于环境,滥用人类的威力,必将遭至惩罚。其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变革和完善社会制度,创造合理利用科学技术的国际环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提倡和平,消除战争。无论是生态资源还是核武器问题,都必须通过各国内部社会环境的改造和外部国际之间的合作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第三,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培养人们的危机意识,树立全球观念,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克服急功近利的行为,用科学的宇宙观和历史观指导人们合理地对待自然,和谐地对待社会。总之,人类必须把实现全球化的生存与发展模式作为共同的追求目标。
第二,联系与发展的管理理念。联系与发展是客观事物自身固有的状态,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它理所当然也应该成为知识社会管理者必备的管理理念,因为当代的社会实践本身就存在着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突出特点。从横向看,人类的交往早已打破了专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国家之间的界限,实践活动的联系法则日益明显。一些重大的科研项目,往往需要调动几百所高校和科研机构、上千家工厂、数万名科研人员、相互交流,通过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攻关。总之,社会的各个领域、各条战线无一不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他们之间相互影响而彼此渗透,相互依赖而彼此制约,牵一发而动全身。从纵向看,人类的社会实践无一不处在永恒的发展中,在政治领域,世界政治格局在走向多极化的同时,各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在日益加大;在经济领域,世界经济在走向市场化、全球化的同时,各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日趋成熟;在文化领域,世界文化在走向多元化的同时,各个国家的文化改革日趋现实。而与这三大社会领域相伴而生的管理领域,无论是相应的政治管理、经济管理,还是文化管理,必然也要随之发展和变化。总而言之,面对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社会,面对当今具有整体性和动态性特征的实践,管理者为了确保管理的方向对头、路线正确、措施得当,进而实现“管理革命”的目的,笔者认为,联系与发展的管理理念无疑是要必须确定的。
第三,创新的管理理念。知识社会的根本特点就是知识创新。而所谓知识创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获得新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的过程,其目的是追求知识增长和创新性的应用。知识创新就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根本性因素。
1998年2月14日,江泽民主席在北京参观“数字化产业最新成果小型展览”时就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没有科学技术的创新,总是步人后尘,经济就受制于人,更不能缩短差距”。他还指出:“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于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由此可见,创新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是何等的重要。进入知识社会,世界范围的竞争既激烈又残酷,优胜劣汰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能否在竞争中取胜取决于综合国力,而综合国力取决于人才的创造力。
因此,为了强化人们的创新意识,开发人们的创新潜能,培养世界水准的创新人才,我们必须要提高国人的创新力度,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创新体系和措施。从管理的角度而言,管理就是创新,没有创新就谈不上管理,管理者要想在知识社会的海洋中弄潮,首先自身必须具有创新的理念和创新的管理才能。过去人们喜欢谈管理也是生产力,现在看来,这样讲是不够的,具有创新的管理,或者管理上的创新才称的上是生产力。
在知识社会管理的目标之一应该是提倡创新和重奖创新。创新一般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是动力,管理创新是保证,制度创新是前提,理论创新是指导。科学的创新理体系应该也必须是这四者的有机统一。知识社会要求人们告别守旧求稳的管理理念,培育和树立创新的管理理念。对此,管理者应着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制度。世界上最有效的管理是制度管理,最可靠的保证是制度保证。所以,必须把提倡创新和奖励创新作为一种制度落实下来,用制度的力量使创新的行为得到提倡和保护,使创新的成果得到表彰和奖励。第二,营造氛围。在“无功就是过”的氛围中培养出来的肯定是创新的人才,在“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氛围中肯定寄生着一些不思进取的庸人。第三,改变方式。传统的管理者高高在上,对被管理者发号施令的方式必须摒弃,要鼓励被管理者参与管理,要提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协商式管理,尊重被管理者是做好创新管理的前提。
合同管理理念篇4
关键词:税收管理理念 人本 服务 法治 诚信
一、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理论基础
(一)现代管理理念
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一定的管理理念总是基于一定人性假设之上的,管理者总是根据这些人性假设来确定他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
西方关于人性的传统基本假设为“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的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人是“自私自利”的,总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根据这一传统的人性假设。管理学家麦格雷戈于1957年在其《企业中人的因素》一文中提出了x理论。x理论认为人天生是好逸恶劳,没有雄心壮志的。宁愿受到指挥,要求安全高于一切。因此,必须对大多数人实行强制的监督指挥和用惩罚作为威胁,迫使他们为实现组织目标做出适当的努力。在此基础上,x理论认为多数人不能自我管理,需要另外的少数人从外部施加压力。在管理实践上,x理论强调强硬管理的权威性和服从性。在管理方法和措施上,x理论强调: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基本上不考虑人的感情和道义上的责任;管理工作只是管理者的责任,是少数人的事情,被管理者的任务是听从管理者的指挥,服从管理,而无权参与管理;为了加强管理,需要制订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通常的激励措施是金钱刺激加严厉惩罚。传统的管理组织结构、管理政策、措施和计划都反映了上述假设。
然而基于x理论的管理理念在实践过程中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使麦格雷戈认识到,传统的指挥和控制的管理理念已不再适用于现代管理实践,因此,需要一种对人进行管理的不同的理论,从而提出他的新理论——y理论。
y理论认为:人并非天生就厌恶工作,因为在工作中消耗体力和智力就像游戏、娱乐或休息一样自然;人们在自己对目标负有责任的工作中能够实现自我指挥和自我控制,而外部控制和惩罚只是迫使人们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各种手段之一;绝大多数人都具备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而不仅仅管理者才具备这一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人不仅能够学会接受责任,而且能够学会主动承担责任,而逃避责任、缺乏进取心、强调安全感一般只是经验的结果;在现代工业社会,许多人对组织具有相当高的想像力,人的智力潜力仅仅利用了一部分。在这些假设下,y理论认为人的自我成长和发展是完全可能的。通过组织一体化原则,创造一种条件,使组织成员通过努力争取组织的和自我的成功,以最好地实现个人目标。因此,y理论主张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管理者的工作重点,要从控制人转移到创造一种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使人们在这种环境下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以充分实现自我;管理者的职能和任务应当从单纯的指挥者,转移到成为帮助人们实现自我的良师益友,为发挥人们的才干创造良好的条件,减少人们在实现自我中的障碍;奖励方式从强调来自外部的奖励转变到强调内部的奖励。
y理论与x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x理论强调外来的控制,而y理论则侧重强调被管理者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由于x理论把人们的行为过分一般化、简单化了。因此,y理论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能提高管理者目标和被管理者目标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并体现了人性的发展。同时,他把尊重被管理者人格当作管理目的本身,而在x理论指导下的管理根本无法实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利益的统一。因此,y理论为人性化的人本管理提供了理论指导。
现实中,虽然管理层很少会承认他们信奉x理论,但他们的实际做法与口头所宣称的相悖。如果实事求是地看一看管理者是如何管理被管理者的,那么大多数组织的管理方式都反映出这样一种理念,即:若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被管理者是不能很好地服从的。
(二)现代税收管理理念
税收管理是管理的一部分,关于管理理念的理论同样适用于税收管理。一定的税收管理理念同样是基于对被管理者的人性和行为模式的假设基础上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认为并且强调:纳税人都不可能如实申报纳税,人人都想少缴税,最好不缴税。因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像警察对付小偷一样,对厂商企业和纳税人实行“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
然而,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近年来兴起的“新公共管
理”理论,根据现代管理理念的相关理论,对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公共管理运动缘于对20世纪7o年代以来凯恩斯干预主义经济政策所带来的“滞胀”困境以及西方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期间传统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的深刻反思,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服务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主张把公共管理对象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标准。这给谣方乃至世界各国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带来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税收管理理念从“管理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
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认为以人性恶为基点并试图通过规制导向约束人的行为来维护公众利益的思路是不完备的。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一点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服务质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以提高纳税遵从率。有测算表明,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成本收益率比较不言自明。鉴于此,一贯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联邦税务局也于1998年实施了重组和改革方案,把“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美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理念和使命,并把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一流的办税服务和为所有纳税人提供旨在确保税法得到公平实施的服务以及创造高质量的工作环境(为税务人员服务)作为其三个战略性目标。
二、树立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
(一)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
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正是基于前述的x理论。税收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制订了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指挥与服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传统的“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这种传统税收管理理念是一种任务统帅下的陈旧理念,其直接后果是纳税人与税收管理者形成一种对立甚至敌对的态度,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关系和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而造成了大量的逃漏税和税收流失。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
因此,必须对这种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从根本上加以转变:(1)从传统的征税人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居高临下的纵向管理,转向征税人对纳税人的横向平等的现代人本管理;(2)从传统的权威管理和服从管理,转向现代的和谐管理和服务管理;(3)从传统封闭式的以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为中心的管理转向全面开放的以依法治税为宗旨的现代税收管理;(4)从传统的人治管理、目标管理、承包管理,转向现代系统管理、综合管理、有效管理和法治管理。
然而,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直接跨越以规制导向为特征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强制管理模式是不现实的。况且新公共管理运动所体现的税收管理理念于现阶段也不可能在我国全面推行,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仍是我国当前税收管理的主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公共管理运动所蕴含的“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必将成为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创新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应由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的角色逐步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的角色转换、并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
正是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树立“监督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税收管理理念,明确地把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定位为“优质服务+科学管理”。这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发展方向的税收管理理念,也是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需要的税收管理理念。它把重视服务和加强管理相提并论,是对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扬弃和对新形势下税收管理活动的内涵和实质的准确把握,是我国今后税收管理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现代化税收管理理念的具体内容
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就是要在扬弃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基础上。树立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实践的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
1、树立“人本”管理理念。现代税收管理强调“以人为本”,首先就是以纳税人为核心,把纳税人服气不服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罱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根据纳税人的确切需要,做出正确的税收征管决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贴近式的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的税收决策。增强其税收遵从意识;其次,要注意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思想品质教育,强调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原则,实行“功绩制”考核;严格把好税务人员“入口”和“出口”关,招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充实税务公务员队伍,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培训机制,培养造就复合型知识人才,承担起知识时代税收征管任务。
2、树立服务管理理念,实现办税服务与日常税收管理的有机结合。要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改变把纳税人放在税务机关对立面的做法,应通过多种形式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服务。如成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专门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与培训、票证领购表格领取或下载等互动式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型税务机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将纳税服务贯彻到税务检查、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全过程,使纳税服务制度化,利用信息网络,采取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等多种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优质服务。
3、树立信息应用和科技管理理念,实现由传统的手工征管向现代化信息征管的转变。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大集中”工程等信息化措施实现了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集中。集中信息的目的是应用信息,实现对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分析、监控、改进和完善。各级税务人员既要善于利用信息网络广泛采集信息,并对信息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又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使税收管理情报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保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就要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建立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覆盖所有控管税种和工作环节的税收管理系统;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按照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对纳税流程实现计算机自动监控管理;建立覆盖各部门的税收综合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监控系统,实现税务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网与资源共享。提高税收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理念。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模式,是—个不可分的整体,所有税务人员都应该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的观念,掌握本岗位工作如何与相关岗位进行配合衔接。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必须注重征、管、查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整体观念来系统分析,综合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树立系统综合管理观念、自觉地把税收管理系统与整个国民经济管理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税收管理系统的运行质量。
5、树立法治管理理念,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税向依靠法律治税的转变。要最大限度地弱化行政权力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强化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覆盖面,建立规范的税收立法机制、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有效的执法考核机制、严密的内外监控机制,把税收执法的各种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之下。
6、树立效率管理理念,实现由注重完成任务向注重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转变。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征税成本,将税收效率作为评判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标。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扩大窗口办事权力,谁受理谁负责。谁办理谁承担责任。合理设置人员机构,弱化任务考核,强化质量考核,把征管质量高低作为判断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规范税收征管费用支出,并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年终考核指标,调动全员参与税收成本管理。
7、树立社会管理理念,发展中介机构。现代税收管理是一项牵涉颇广,工作量巨大的工作,仅凭税务机关的力量是很难做到完美的。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发展税务业,将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放在大税源的监控、稽查上,而对报税环节的监管从税务机关转移到税务中介机构,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使税务在为纳税人提供广泛社会化纳税服务的同时,也成为税收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
8、树立文化管理理念。税收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观念,是先通过一定的载体,凝练在管理上、制度上以及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层面的,然后通过学习和观念上的提升来达到提升管理理念的。所以税收文化建设应该更好地与税收征管各方面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税收文化建设,营造一种氛围,让征税人和纳税人逐步理解税收本质,形成征纳双方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把税收意识融入日常管理中,最终增加征纳双方的诚信度、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9、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实施分类征管。将西方风险分析理论引入税收征管,借鉴日本的“三色”申报机制、美国的“分三级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收入风险不同的现实,在税务机关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特征,分类管理,做到合理安排税务机构内部资源,将税收征管能力集中在税收收入风险较大的纳税户的监管上。
合同管理理念篇5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学生为本;策略
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在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制度以及管理队伍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将学生为本理念引入学生管理工作中,构建以人为本学生管理模式,将人本观念落实到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处。
一、以学生为本的内涵
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以学生为本是指始终坚持从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出发,严格尊重教学的基本规律来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而言,以学生为本的内涵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1)强调人性化,关心学生、宽容学生、理解学生以及引导学生;(2)注重满足学生的合理需求;(3)管理者以身作则,发挥模范作用;(4)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和不同需求,合理选择管理方式;(5)尊重学生的多样化个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在高职院校中开展以学生为本的学生管理工作,是遵循现代学生的个性特点的表现,是解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现存矛盾的有效方式,更是高职院校培育人才的需要。因此,在高职院校,必须充分注重学生的需求,坚持以学生为本,从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管理队伍等各方面入手提升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助力人才的培育与发展。
二、基于学生为本理念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策略
1、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学生管理理念
在高职院校中,以学生为本的学生管理理念要求管理者必须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将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终极目标。具体应体现如下几方面:(1)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要兼顾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和学生的成长和发展;(2)高职院校管理者应具备服务意识,实现由支配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换,同时让学生参与自我管理;(3)实现管理层由“支配―服从”型向共同协商型转变,这有利于高职院校学生接受;(4)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学生管理中满足学生的多元化需求。
2、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
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是为确保各项学生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的制度保障。因此,应当建立起合理科学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在这一制度指导下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综合实力,最终实现学生的成才和顺利就业。为此,高职院校必须以最新的学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丰富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既要体现出学生的自治自律、自我管理,也要为管理者进行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依据,确保有章可循。应明确辅导员、班主任、社团、学生会以及学生服务中心在学生管理中的责任。此外,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符合高职教育规律,符合学生职业发展的特点,高职院校人才成长规律,充分体现学生为本的理念,在对学生的各种行为进行合理规范的基础上,使学生将之内化为自身的良好行为习惯。
3、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
学生管理队伍是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提升的关键。在学生为本理念指导下,高职院校应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1)教师明确自身在学生管理中的角色和位置。学生管理中,教师是引导者和教育者,而这真正的管理主体是学生。为此,教师应将学生作为工作的中心,注重分析学生的特点,了解学生的需求,立足学生的实际来明确管理方向,采取合适的管理策略和管理方式。(2)教师注重提升的知识与技能。教师必须尽可能地接触一些新知识和新技术的运用能力。例如,运用各种网络工具和新媒体的能力。教师要对网络十分熟悉,并擅长通过网络等平台与学生进行互动和沟通,了解学生的情况、兴趣以及爱好。(3)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具体包括责任心、道德品质、管理态度等。教师只有自身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才能以自己行为以身作则,形成对学生的正确引导。
4、合理挖掘学生潜力,鼓励学生参与学生管理
学生是学生管理的中心,同时也可以成为学生管理者。为此,高职院校应合理对学生中的佼佼者以及具备管理能力和号召力的学生加以培养,形成学生干部队伍。同时,也应强调学生的自我管理。例如,在制订学生相关规定条例时,容许学生参与并给出意见,充分保证学生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参与程度。同时,重视学生会等组织有序行使权利与义务,培养学生积极参与管理,引导学生有组织地以民主方式来表达诉求,从而达到学生参与管理与自我管理。
参考文献:
[1]郭贤锋、高职院校“以人为本”学生管理工作研究[D]、中南大学,2012、
[2]温斌、生本管理视角下高职院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践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3、
合同管理理念篇6
论文关键词:知识社会;管理理念;更新
人类社会已经步入21世纪,以数字化信息革命为代表的高新科技在加速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的同时,也将人类带入了知识社会。知识社会使管理的环境和管理的对象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管理者如何根据社会转型后的新需要来调整和更新自身的管理理念,已成为当务之急。理念的改变是根本性的改变,理念一变,一切皆变。
所谓知识社会,也称“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或“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和资本占有更重要位置独立的资源,通过科学的管理,也就是将知识运用于知识,获得另一种更宝贵更有价值的资源,知识的知识。当知识变成社会的关键资源时。这个时期的社会也就成为“知识社会”。因为知识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的结构,知识提供了社会发展的新的内驱力。
知识经济的概念,是1990年联合国研究机构首次提出来的。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以《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为题的报告中明确断定:
“知识是支撑经合组织国家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依此为据,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从本质上讲,知识经济就是以不断创新的知识为基础,以智力为支柱,以高新科技为依托,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当知识替换了土地、劳动和资本而成为经济的主要资源之后,人类社会也就随之由工业社会转为知识社会。
社会的转型对于人类的管理实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现代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教授提出了“管理革命”的口号。实施管理革命的目的,就是要使人类的管理模式与知识社会相匹配,使人们的管理行为适应知识社会发展的要求。所谓管理,指的是人类为了实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一目的,而进行的有组织有规则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谓“管理革命”,就是将知识运用于知识。对人类而言,在实施“管理革命”之前,知识就是力量;在实施“管理革命”之后,只有变为知识的知识才是力量。
“管理革命”的关键,首先是管理理念的革命。所谓管理理念,是人们对于管理活动的一种理性认识,或者说是对于管理活动的一种观念的把握。管理理念对于人类的管理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讲,有什么样的管理理念就有什么样的管理实践,管理理念的好坏制约着管理实践的成败。
对传统管理理念的扬弃,必然会派生出当代的管理理念。这种当代的管理理念应该是既吸收了人类管理史中“古代”与“现代”积淀之养分,又饱蕴着人类管理文化中“东方”与“西方”思想的精华。这种当代的管理理念同时还应该是既富有十足的科学精神,又体现着深厚的人文关怀。笔者认为,这种当代的与知识社会相匹配的管理理念应该有如下几种:
第一,全球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在加速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世界现代进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一种全新的人类生存和实践模式正在形成,并将对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个人带来极为现实和深远的影响。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人类生存和发展模式的变革与转换,对管理者的管理理念而言,是一次极为严峻的挑战。全球问题的出现,迫切要求管理者重新审视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全球问题既是个自然问题,又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为了使人类更好地生存下去,管理者必须做出明智的抉择,使人类自身的行为合理化。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加强社会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自然界绝不允许无限制的任人攫取。地球只有一个,如果消极地作用于环境,滥用人类的威力,必将遭至惩罚。其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变革和完善社会制度,创造合理利用科学技术的国际环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提倡和平,消除战争。无论是生态资源还是核武器问题,都必须通过各国内部社会环境的改造和外部国际之间的合作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第三,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者,必须共同培养人们的危机意识,树立全球观念,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克服急功近利的行为,用科学的宇宙观和历史观指导人们合理地对待自然,和谐地对待社会。总之,人类必须把实现全球化的生存与发展模式作为共同的追求目标。
第二,联系与发展的管理理念。联系与发展是客观事物自身固有的状态,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它理所当然也应该成为知识社会管理者必备的管理理念,因为当代的社会实践本身就存在着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突出特点。从横向看,人类的交往早已打破了专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和国家之间的界限,实践活动的联系法则日益明显。一些重大的科研项目,往往需要调动几百所高校和科研机构、上千家工厂、数万名科研人员、相互交流,通过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攻关。总之,社会的各个领域、各条战线无一不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他们之间相互影响而彼此渗透,相互依赖而彼此制约,牵一发而动全身。从纵向看,人类的社会实践无一不处在永恒的发展中,在政治领域,世界政治格局在走向多极化的同时,各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在日益加大;在经济领域,世界经济在走向市场化、全球化的同时,各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日趋成熟;在文化领域,世界文化在走向多元化的同时,各个国家的文化改革日趋现实。而与这三大社会领域相伴而生的管理领域,无论是相应的政治管理、经济管理,还是文化管理,必然也要随之发展和变化。总而言之,面对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社会,面对当今具有整体性和动态性特征的实践,管理者为了确保管理的方向对头、路线正确、措施得当,进而实现“管理革命”的目的,笔者认为,联系与发展的管理理念无疑是要必须确定的。
第三,创新的管理理念。知识社会的根本特点就是知识创新。而所谓知识创新是指通过科学研究获得新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知识的过程,其目的是追求知识增长和创新性的应用。知识创新就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根本性因素。
1998年2月14日,江泽民主席在北京参观“数字化产业最新成果小型展览”时就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没有科学技术的创新,总是步人后尘,经济就受制于人,更不能缩短差距”。他还指出:“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于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由此可见,创新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是何等的重要。进入知识社会,世界范围的竞争既激烈又残酷,优胜劣汰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能否在竞争中取胜取决于综合国力,而综合国力取决于人才的创造力。
因此,为了强化人们的创新意识,开发人们的创新潜能,培养世界水准的创新人才,我们必须要提高国人的创新力度,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创新体系和措施。从管理的角度而言,管理就是创新,没有创新就谈不上管理,管理者要想在知识社会的海洋中弄潮,首先自身必须具有创新的理念和创新的管理才能。过去人们喜欢谈管理也是生产力,现在看来,这样讲是不够的,具有创新的管理,或者管理上的创新才称的上是生产力。
在知识社会管理的目标之一应该是提倡创新和重奖创新。创新一般包括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是动力,管理创新是保证,制度创新是前提,理论创新是指导。科学的创新理体系应该也必须是这四者的有机统一。知识社会要求人们告别守旧求稳的管理理念,培育和树立创新的管理理念。对此,管理者应着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制度。世界上最有效的管理是制度管理,最可靠的保证是制度保证。所以,必须把提倡创新和奖励创新作为一种制度落实下来,用制度的力量使创新的行为得到提倡和保护,使创新的成果得到表彰和奖励。第二,营造氛围。在“无功就是过”的氛围中培养出来的肯定是创新的人才,在“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氛围中肯定寄生着一些不思进取的庸人。第三,改变方式。传统的管理者高高在上,对被管理者发号施令的方式必须摒弃,要鼓励被管理者参与管理,要提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协商式管理,尊重被管理者是做好创新管理的前提。
第四,诚信的管理理念。所谓诚信,简言之就是行为主体履行契约行为的统称。凡是有活动能力健康的人,一切社会行为都处在某些约定之中,对这种约定的兑现就是诚信。诚信失范在整个国际社会都不同程度有所存在,然而,近年来,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已经渗透到社会各领域中的方方面面,诚信的“缺位”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今仍然在极恶劣地败坏着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如何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实践中确立诚实守信的理念,倡导诚实守信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美德,已作为一个十分严峻而紧迫的课题摆在了全体社会成员面前,尤其是摆在了管理者的面前。
诚实守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也是东方文明的骄傲。儒家文化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的做人准则,千百年来之所以一直受到人们的敬重和仿效,原因就在于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也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发展基石,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不能缺少诚信的道德要求,因为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准则。
在某种意义上,人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也就是诚信的再生产过程,人们在生产中不仅生产了物质产品,而且也生产着诚信的关系。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代,人类都世代相继地追求着诚信,诚信早已是人类社会尊崇的一种精神、一种品格,它是主体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的一种责任和义务。不知从何时起,人类这种最为宝贵的品质却被一些人遗忘了,丢失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赖于经济活动主体的诚信。对于任何一个经济主体来说,诚信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现代企业管理实践中,把诚信作为企业精神培育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符合时代潮流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在日常工作中,一要狠抓员工对企业的诚信,二要狠抓企业对顾客和社会的诚信,唯有如此,才能求得企业长久、稳定的发展。
合同管理理念篇7
论文关键词:税收管理理念人本服务法治诚信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管理理论和理念的不断更新,传统税收管理理念已不再适应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形势和变化的需要。加强税收管理,实现高效征管,必须运用先进的管理科学思想,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构筑高效征管的平台,迭到税收遵从度高,征纳成本低,征管质量好,纳税人满意的最终目的。
一、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理论基础(一)现代管理理念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一定的管理理念总是基于一定人性假设之上的,管理者总是根据这些人性假设来确定他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西方关于人性的传统基本假设为“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的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人是“自私自利”的,总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根据这一传统的人性假设。管理学家麦格雷戈于1957年在其《企业中人的因素》一文中提出了X理论。X理论认为人天生是好逸恶劳,没有雄心壮志的。宁愿受到指挥,要求安全高于一切。因此,必须对大多数人实行强制的监督指挥和用惩罚作为威胁,迫使他们为实现组织目标做出适当的努力。在此基础上,x理论认为多数人不能自我管理,需要另外的少数人从外部施加压力。在管理实践上,x理论强调强硬管理的权威性和服从性。在管理方法和措施上,X理论强调: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基本上不考虑人的感情和道义上的责任;管理工作只是管理者的责任,是少数人的事情,被管理者的任务是听从管理者的指挥,服从管理,而无权参与管理;为了加强管理,需要制订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通常的激励措施是金钱刺激加严厉惩罚。传统的管理组织结构、管理政策、措施和计划都反映了上述假设。然而基于X理论的管理理念在实践过程中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使麦格雷戈认识到,传统的指挥和控制的管理理念已不再适用于现代管理实践,因此,需要一种对人进行管理的不同的理论,从而提出他的新理论——Y理论。Y理论认为:人并非天生就厌恶工作,因为在工作中消耗体力和智力就像游戏、娱乐或休息一样自然;人们在自己对目标负有责任的工作中能够实现自我指挥和自我控制,而外部控制和惩罚只是迫使人们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各种手段之一;绝大多数人都具备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而不仅仅管理者才具备这一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人不仅能够学会接受责任,而且能够学会主动承担责任,而逃避责任、缺乏进取心、强调安全感一般只是经验的结果;在现代工业社会,许多人对组织具有相当高的想像力,人的智力潜力仅仅利用了一部分。在这些假设下,Y理论认为人的自我成长和发展是完全可能的。通过组织一体化原则,创造一种条件,使组织成员通过努力争取组织的和自我的成功,以最好地实现个人目标。因此,Y理论主张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管理者的工作重点,要从控制人转移到创造一种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使人们在这种环境下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以充分实现自我;管理者的职能和任务应当从单纯的指挥者,转移到成为帮助人们实现自我的良师益友,为发挥人们的才干创造良好的条件,减少人们在实现自我中的障碍;奖励方式从强调来自外部的奖励转变到强调内部的奖励。Y理论与X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X理论强调外来的控制,而Y理论则侧重强调被管理者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由于X理论把人们的行为过分一般化、简单化了。因此,Y理论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能提高管理者目标和被管理者目标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并体现了人性的发展。同时,他把尊重被管理者人格当作管理目的本身,而在X理论指导下的管理根本无法实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利益的统一。因此,Y理论为人性化的人本管理提供了理论指导。现实中,虽然管理层很少会承认他们信奉x理论,但他们的实际做法与口头所宣称的相悖。如果实事求是地看一看管理者是如何管理被管理者的,那么大多数组织的管理方式都反映出这样一种理念,即:若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被管理者是不能很好地服从的。(二)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税收管理是管理的一部分,关于管理理念的理论同样适用于税收管理。一定的税收管理理念同样是基于对被管理者的人性和行为模式的假设基础上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认为并且强调:纳税人都不可能如实申报纳税,人人都想少缴税,最好不缴税。因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像警察对付小偷一样,对厂商企业和纳税人实行“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然而,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近年来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根据现代管理理念的相关理论,对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公共管理运动缘于对20世纪7O年代以来凯恩斯干预主义经济政策所带来的“滞胀”困境以及西方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期间传统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的深刻反思,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服务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主张把公共管理对象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标准。这给谣方乃至世界各国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带来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税收管理理念从“管理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认为以人性恶为基点并试图通过规制导向约束人的行为来维护公众利益的思路是不完备的。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一点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服务质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以提高纳税遵从率。有测算表明,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成本收益率比较不言自明。鉴于此,一贯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联邦税务局也于1998年实施了重组和改革方案,把“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美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理念和使命,并把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一流的办税服务和为所有纳税人提供旨在确保税法得到公平实施的服务以及创造高质量的工作环境(为税务人员服务)作为其三个战略性目标。
二、树立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一)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正是基于前述的X理论。税收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制订了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指挥与服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传统的“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这种传统税收管理理念是一种任务统帅下的陈旧理念,其直接后果是纳税人与税收管理者形成一种对立甚至敌对的态度,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关系和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而造成了大量的逃漏税和税收流失。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对这种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从根本上加以转变:(1)从传统的征税人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居高临下的纵向管理,转向征税人对纳税人的横向平等的现代人本管理;(2)从传统的权威管理和服从管理,转向现代的和谐管理和服务管理;(3)从传统封闭式的以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为中心的管理转向全面开放的以依法治税为宗旨的现代税收管理;(4)从传统的人治管理、目标管理、承包管理,转向现代系统管理、综合管理、有效管理和法治管理。然而,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直接跨越以规制导向为特征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强制管理模式是不现实的。况且新公共管理运动所体现的税收管理理念于现阶段也不可能在我国全面推行,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仍是我国当前税收管理的主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公共管理运动所蕴含的“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必将成为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创新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应由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的角色逐步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的角色转换、并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正是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树立“监督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税收管理理念,明确地把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定位为“优质服务科学管理”。这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发展方向的税收管理理念,也是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需要的税收管理理念。它把重视服务和加强管理相提并论,是对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扬弃和对新形势下税收管理活动的内涵和实质的准确把握,是我国今后税收管理发展的指导思想。(二)现代化税收管理理念的具体内容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就是要在扬弃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基础上。树立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实践的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1、树立“人本”管理理念。现代税收管理强调“以人为本”,首先就是以纳税人为核心,把纳税人服气不服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罱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根据纳税人的确切需要,做出正确的税收征管决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贴近式的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的税收决策。增强其税收遵从意识;其次,要注意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思想品质教育,强调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原则,实行“功绩制”考核;严格把好税务人员“入口”和“出口”关,招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充实税务公务员队伍,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培训机制,培养造就复合型知识人才,承担起知识时代税收征管任务。2、树立服务管理理念,实现办税服务与日常税收管理的有机结合。要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改变把纳税人放在税务机关对立面的做法,应通过多种形式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服务。如成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专门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与培训、票证领购表格领取或下载等互动式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型税务机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将纳税服务贯彻到税务检查、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全过程,使纳税服务制度化,利用信息网络,采取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等多种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优质服务。3、树立信息应用和科技管理理念,实现由传统的手工征管向现代化信息征管的转变。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大集中”工程等信息化措施实现了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集中。集中信息的目的是应用信息,实现对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分析、监控、改进和完善。各级税务人员既要善于利用信息网络广泛采集信息,并对信息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又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使税收管理情报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保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就要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建立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覆盖所有控管税种和工作环节的税收管理系统;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按照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对纳税流程实现计算机自动监控管理;建立覆盖各部门的税收综合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监控系统,实现税务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网与资源共享。提高税收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4、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理念。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模式,是—个不可分的整体,所有税务人员都应该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的观念,掌握本岗位工作如何与相关岗位进行配合衔接。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必须注重征、管、查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整体观念来系统分析,综合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树立系统综合管理观念、自觉地把税收管理系统与整个国民经济管理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税收管理系统的运行质量。5、树立法治管理理念,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税向依靠法律治税的转变。要最大限度地弱化行政权力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强化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覆盖面,建立规范的税收立法机制、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有效的执法考核机制、严密的内外监控机制,把税收执法的各种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之下。6、树立效率管理理念,实现由注重完成任务向注重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转变。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征税成本,将税收效率作为评判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标。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扩大窗口办事权力,谁受理谁负责。谁办理谁承担责任。合理设置人员机构,弱化任务考核,强化质量考核,把征管质量高低作为判断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规范税收征管费用支出,并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年终考核指标,调动全员参与税收成本管理。7、树立社会管理理念,发展中介机构。现代税收管理是一项牵涉颇广,工作量巨大的工作,仅凭税务机关的力量是很难做到完美的。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发展税务业,将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放在大税源的监控、稽查上,而对报税环节的监管从税务机关转移到税务中介机构,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使税务在为纳税人提供广泛社会化纳税服务的同时,也成为税收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8、树立文化管理理念。税收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观念,是先通过一定的载体,凝练在管理上、制度上以及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层面的,然后通过学习和观念上的提升来达到提升管理理念的。所以税收文化建设应该更好地与税收征管各方面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税收文化建设,营造一种氛围,让征税人和纳税人逐步理解税收本质,形成征纳双方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把税收意识融入日常管理中,最终增加征纳双方的诚信度、责任感和法律意识。9、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实施分类征管。将西方风险分析理论引入税收征管,借鉴日本的“三色”申报机制、美国的“分三级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收入风险不同的现实,在税务机关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特征,分类管理,做到合理安排税务机构内部资源,将税收征管能力集中在税收收入风险较大的纳税户的监管上。10、树立诚信管理理念,打造良好的诚信氛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留给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讲求诚信的深刻印象,要以自身的诚信行为激发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同时,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形成鼓励诚信的激励机制,在系统上下形成浓厚的诚信氛围。
合同管理理念篇8
[关键词]现代司法理念全球化WTO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国际协调
对于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张志铭教授认为,“要作一个评价的话,似乎有一种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感觉,总体上还没有形成连动,实质上的发展还不大,现在已经到了在司法理论、司法哲学上做一点提升的时候。”[1]贺卫方教授也有类似的观点:“实际上司法改革走到今天,的确到了在理念上要提升的程度了。”[2]这种观点得到了司法界的普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要加强司法理念建设和创新”“只有在司法理念上有所突破,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才能落实”。[3]正如罗伊德在评价法律理念对人类文明不可磨灭的贡献时所指出:“它使现行的法规得以表现,提供方法,使这些规定有机会作合理的发展,或是创造新的规则,同时提供一种指导人类行动的工具”[4],法律现代化是法律制度、法律运作方式和法律理念现代化的统一体,精神理念的择优决策,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创设、存废及具体运作的优化,可以说,脱离法律理念导引的法律现代化是盲目的,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至关重要。本文拟就现代司法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下普遍性的确立以及加入WTO后其对我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完善的推动作些探讨,期望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有所裨益。
一、全球化语境中现代司法理念之普遍性与构成
理念,即英文的Idea,德语的Idee,从词源上考察,源自古希腊的
eidos或idea,由idein(看)演化而来,原意是“一个人所看见的事物的‘外观’或‘形象’”。柏拉图创立理念论将其变成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5],最早尝试将“理念”从哲学引入法律领域的是康德[6],而真正提出“法律理念”将法与理念结合起来的是黑格尔[7]。德国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则将法律概念与法律理念作了区分,提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率先从法律价值意义上来研究[8],随后,英国法理学权威罗伊德在1964年出版《法律的理念》(TheIdeaofLaw)一书,就法律与道德、正义、自由的关系作了具体的阐述。[9]我国台湾的史尚宽先生以及大陆学者江山、刘作翔也就“法律理念”及其相关问题作了研究。[10]党的十六大确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后,司法理念在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普遍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研究。[11]总的看来,对司法理念的含义并无多大的分歧,笔者认为范愉教授的定义比较合理,“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即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12]相比较有些定义,如“司法理念简单地说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总体上的原则和根本上的指导思想”[13],“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指人民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精神指导”[14],忽视了司法理念的制度基础及其存在的客观性或法律价值的属性或界定的现代性历史时空,则有失偏颇。但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构成或讲内容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从审判实践出发认为司法理念包括开放化理念、服务化理念、效益化理念、透明化理念、人性化理念、权力平等化理念、司法独立化理念和法官职业化理念[15],有人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应树立改革理念、契约理念、效益理念、诚信理念、公正理念与便民理念[16],另有学者分别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的视角作了研究[17],还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认为应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法律至上法律权威的理念和服从法律顺应民意的理念[18]。笔者认为,司法理念作为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并非绝对、单一的而具有相对性和多元性,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从司法制度设计或司法实际运作或司法人员的不同的出发点,立足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法学领域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会有不同的结果;又诚如霍姆斯的断言“法律是基于经验”或北京大学苏力教授的主张“法律是种地方性知识体系”[19],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以及司法制度设计的差异,司法理念还有地域与国别的分歧。但法律发展的统一化(或趋同化)和民族性并性不悖是其21世纪发展的重要趋势,[20]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司法理念将会在全球范围上呈现趋同化[21]或统一化的趋势,形成某些宏观的共识,从而确立并不断加强其普遍性。本文力图从全球司法制度设计或司法实际运作的角度宏观揭示现代司法理念的普遍性和基本构成。
现代司法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趋同化并不断增强其共性和
普遍性,是以下因素的综合结果。首先,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是现代司法理念普遍性确立并不断增强的推动力。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2]。市场经济作为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已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正如马克思的断言“资本主义,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23],市场经济全球化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不可逆转的趋势和重要的特征。这必然促使各国为解决共同的国际经济问题而加强在法律层面的合作,世界法律的相互吸收、借鉴、移植甚至雷同乃至统一亦即法律趋同化的现象日益明显,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神和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相应地也会有趋同化的特征,诸如“平等”“公平”等与市场经济国际秩序休戚相关的司法理念已然成为世界的共识。其次,国际社会形成与全球意识的增强是现代司法理念普遍性的社会基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使得世界市场日益发展不断突破地区和国界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迅猛扩张,所有的国家、地区、企业、商品、货币、资源、资本、科技、劳务和信息均纳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圈进行统一的配置,“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24],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社会不断发育。正如英国法学家施米托夫所言“我们这个时代最显著的特征不是喷气式飞机的出现,也不是原子弹的发明,而是国际意识的重新觉醒”[25],面临的全球共同的问题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必然促使全球意识的觉醒与增强,作为各国意识碰撞沟通和世界舆论集中反映的数以万计的国际组织为全球意识包括司法意识的形成提供重要的场所。再次,当代司法制度与实践的共性是现代司法理念普遍性确立与增强的客观基础。司法制度作为当代各国解决社会纠纷主要机制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它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包括“司法的民主性”“司法的职业性”“司法的统一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公开性”“司法的慎重性”“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成本性”“司法的效率性”[26],这些基本特征必然反映到司法理念上从而体现其全球的普遍性。复次,法律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和比较法学的兴起是现代司法理念普遍性确立与增强的桥梁纽带。随着国际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各国的司法理念不断碰撞、融合;同时比较法学的兴起,通过对不同法律体系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揭示各自的优劣和一般的共性,为法律借鉴、移植及统一提供途径,促成世界法律的协调发展,[27]这必然导致司法理念的普遍性不断增强。最后,现代司法理念普遍性的确立与增强是法律全球化的必然结果。随着各国各地区的法律越来越相互接近、趋同、融合甚至统一,法律全球化是当今法律发展的一个客观趋势。[28]各国为加强法律合作组成各种各样国际组织的国际条约实践,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推动法律统一化的运动[29],还有各国就司法协助的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条约实践,均促使各国在特定的条约框架内达成合意,其中包括基本的司法理念的普遍认同。总之,正如边沁指出:“所有国家的法律,甚至是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假若在所有的观点上都一致,那是必不可取的,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可是,在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中,一些重要的观点,应该是相同的,而且亦没有什么不便之处”[30],现代司法理念在全球范围上达成共识形成一致是必然的。
普遍意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构成如何?或讲现代司法理念
到底包括那些具体的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理念?笔者认为,肖扬院长在分析当代司法制度与实践整体的特征上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准确地反映了当代司法理念的共识,具有普遍性。在全球化的语境中,这几种司法理念具有以下的内容:
1、司法中立。司法中立的理念是人类对司法职能的本质性认识、
运用过程中的重要的司法观念,是从司法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社会关系角度对司法客观规律的描述。具体是指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各种社会关系主体(通常指对于国家的其他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纠纷中,国家设置一种“居中裁判”的角色依法解决纠纷,而这种角色就是国家的司法职能。[31]司法中立是当代司法制度的中立性的反映,它不仅要求法官如排球裁判一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另一方面还意味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主义,即不告不理。[32]司法中立的核心是反对司法排外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2、司法平等。首先是指国际社会各国家司法制度、司法机
构与司法权的地位平等,“平等者之间并无管辖权”,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不能凌驾在别国之上,国家之间享有司法豁免权;其次,原被告之间不论国籍、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财产和教育程度享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在法律适用上享受同等对待。司法平等的核心内容是反对司法特权和司法歧视。
3、司法透明。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司法透明首先是指各
国与司法制度的法律文件以及司法判决必须要公布;其次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允许公众参与审判过程和旁听;最后司法透明还指司法行为要接受社会的监督,立法机关、新闻媒体、法学专家教授、律师和人民大众均可以对生效的司法判决展开评论。[33]司法透明的核心是反对秘密审判。[34]
4、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意指司法的司法活动和裁判行为必须严
格依法办事,正确、合法、及时地实施法律,使体现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公平观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得以实现。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是结果公正,指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又称为形式公正,就是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求高效地处理和裁决纠纷。司法公正的核心是反对司法腐败。
5、司法高效。司法高效是指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行为必须尽可能迅速与及时,争取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审理期限内尽快地结案。司法高效是司法制度效率性的客观体现。司法高效的核心是反对超审限办案和久拖不决。[35]
6、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司法理念。据1985年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其指司法机关只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裁决其受理的案件,而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36]其核心内容是从事法庭审判的人员在进行审理活动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规定外,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包括“审判权专属性规则”“行使审判权的独立自主性规则”和“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规则”。[37]在结构上是司法机关独立与法官独立的统一。[38]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反对司法干预。
7、司法文明。司法文明在国家之间意味着司法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在国际司法领域更多的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实施国际礼让与国际协调。在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行为中,则是指司法行为应符合司法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标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供利民便民的人性化的司法服务,树立良好、文明的司法形象。在当事人之间,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受到司法机关的平等的非歧视的对待,“在司法活动中,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是谁,无论他做过些什么,无论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收入、阶级、地位、职业、或其他特点。••••••在诉讼中,不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普通个人,不管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私营企业法人,也不管是本地企业法人还是外地企业法人,或者是内资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都是平等主体,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平等地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这就是文明司法理念。”[39]司法文明的核心是反对司法的。
二、现代司法理念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观的重塑:
从司法沙文主义到国际协调主义的转换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特有的现象,它解决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案件究竟应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管辖的问题。英国学者称之为“国际管辖权”(internationaljurisdiction),法国学者称之为“一般的管辖权”(petencegenerale)或“国际的管辖权”(petenceinternationale)。[40]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审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前提,无合法管辖权的案件往往得不到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作出的判决也不会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而且,案件由不同的国家法院管辖与判决,往往得到不同的结果,因此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问题事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取得和保护,以致人们常说:“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41]
正因为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对维护国家、保护国家与国民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直以来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行使,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争夺异常激烈,以致形成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沙文主义[42]。其具体表现有:(1)拉丁法系各国的“国籍原则”。拉丁法系国家把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主要地置于国籍因素,对本国国民不管其在内国还是外国均有管辖权,即使诉讼与本国联系不大,其国民在内国法院提起的针对外国被告的诉讼,拉丁法系各国都予管辖;但发生在外国人彼此间的纠纷,则在原则上尽可能排除本国法院的管辖权。拉丁法系国家的国籍原则具有内国绝对的性质,明显有歧视外国人的倾向。比较典型的是《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规定,若诉讼当事人具有法国国籍,在享有管辖权方面的特权:(a)不管被告是何国籍,他都可以在法国法院;(b)不管具体情况如何,他都要在法国法院被诉。法国司法实践以将其适用于契约债务、准契约债务、侵权行为之债以及有关权利能力和身份地位的案件之中。[43](2)普通法系国家的“有效控制原则”和“长臂管辖原则”和“自由裁量原则”。普通法系国家认为,只有当被告和诉讼标的、财产等处于法院国的有效控制之下时才能确立管辖权,只要送达传票时被告处在内国或有关财产位于内国或者法人在内国注册或有商业活动就能确立管辖权,而不管被告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案件事实发生在哪里。英国法律规定,只要被告证明在英国短暂逗留并进行了送达,英国法院即可行使管辖权;美国甚至有判例认为,只要飞机飞越美国上空时将传票送达给被告,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44]美国所有的州均用成文法界定本州法院对位于本州之外而与本州有某种联系的被告具有“长臂管辖权”,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外国被告。[45]]194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一案中裁定,正当程序条款允许各州对位于本州之外而与本州具有“最低联系”的被告可以行使管辖权,[46]而“最低联系”标准通常则由法官自由裁量。(3)专属管辖的扩张。各国对一些认为与本国具有特殊利益或事关公序良俗的事项,通常规定专属内国法院管辖,绝对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比如德国在不动产方面的物权和所有权的诉讼、继承案件、租赁案件、再审案件、特定的婚姻案件、禁治产案件、某些有关执行和破产的案件规定有专属权限。希腊规定对因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有关司法机构的管理行为方面的纠纷、有关物权的纠纷或者有关继承的纠纷、相互诉讼产生的诉讼、与担保合同有关的诉讼以及共同原告之间或被告之间的纠纷有专属管辖权。[47]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专属管辖权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48](4)国际诉讼竞合以及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异常突出。对大多数案件,各国在规定本国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在立法上排除别国的管辖权,以致发生不少民商事纠纷会发生多个国家具有管辖权的情形,这会导致同一诉讼在多个国家进行以及国家管辖权的争夺与对抗甚至冲突的问题。
司法沙文主义是绝对的必然结果,客观上不利于促进国际民事诉讼的公正及时解决和国际民商关系的顺畅发展,与现代司法理念也是格格不入的。司法沙文主义强调司法权的主动行使及在国际民事诉讼竞合之时进行争夺,违背了司法中立的理念和“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国籍原则”及“长臂管辖原则”使住所在外国的被告也受内国法院的管辖,明显侵犯了被告住所地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与国家的司法权平等的理念和原则不符合。专属管辖权的不恰当扩张,规定某些民商事项的案件由内国法院专门管辖,片面地保护内国的利益无视相关外国的利益,也违背司法平等的理念,而且但此类规定多是国内法的规定并无排除相关外国行使管辖权的国际法意义的强制性,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管辖权的国际冲突和诉讼竞合问题,从而不利于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尽快解决,亦与司法高效理念不相一致。“最低联系原则”的适用,更多地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当事人据此难以预料最终的管辖国家,因而缺乏可预见性,违背司法透明理念。国际民事诉讼竞合的现象,不仅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诉讼时间的拖延、诉讼成本的高涨,因而不符合司法高效理念的要求,而且导致“一事两诉”得到几种不同的判决,故亦不利于司法公正理念的实现。因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视以及全球意识的增强,现代的民事诉讼法已提出“反沙文主义”(Anti-Chauvinism)的主张,推行国际礼让谋求国际协调。[49]
国际协调主义是指世界各国在进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时,都应该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到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的一般做法,从而达到尽量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目的。立法上要求国内法律除在有关内国公共政策和最重大利益方面外尽量减少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特别是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和普遍实践,尽量采用双边的管辖权冲突规范,并尽可能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范围,世界各国还应根据互谅互让的精神,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际法律与司法合作,制定国际统一的民商管辖权法律。司法上,则应严格实施“一事不两诉”原则,在发生国际管辖权冲突时根据国际礼让的精神采取司法消极主义并尽量承认和执行外国据此业已作出的判决;制订避免国际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补救措施,根据案件与内国的某种联系而适当扩大内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受理并审理有关的诉讼。[50]
国际协调主义面对国际管辖权冲突主张采取司法消极主义,符合司法中立理念的要求;主张限制专属管辖权、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的判决、允许当事人平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体现了对外国司法的尊重和对国内外当事人的同等对待,与司法平等理念是相吻合的;主张国内立法与国际普遍实践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立法,从某种程度上以成文立法避免司法“无法可依”而陷入神秘主义的状态,符合司法透明理念的精神,而且国际统一立法建立了行使国际管辖权的标准并为“判决一致”的国际私法理想的追求创造条件,有利于司法公正理念的实现;强调规避国际民事诉讼竞合,有利于案件快速、及时处理,也符合司法高效原则。此外,国际协调主义强调国际礼让的精神,强调司法的平等实施,强调对当事人选择法院协议的尊重,无疑是司法文明的体现。
正因为国际协调主义真实地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当代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追求国际协调已成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突出现象和重要的发展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住所地等地域因素成为确立管辖权最重要的依据和一般原则。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7条、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法典》第3条、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第46条、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58条第1项、1992年《罗马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第149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3条第1项、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2条、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第54条、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57条、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39条以及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34条等等,甚至有关国际条约如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第2条第1款、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第2条、1988年《关于民商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卢迦诺公约》第2条、1996年《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第5条、2000年《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第5条等[51],都采用这一原则。(2)专属管辖范围的严格限定和双边管辖权冲突规范的广泛采用。各国一般限定在以下内容规定专属管辖权:①审判管辖权不能赋予本国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如在对内国国家诉讼);②有关法律关系涉及到一国的国家组织或其特权的行使;③应适用国家安全法规的案件;④涉及本国国民的身份地位,涉及位于本国的对物诉讼中的物,涉及本地财产的执行,产生于限定继承权的诉讼和诉讼外程序的案件;⑤侵犯内国专利权和其他受类似保护的权利的案件;⑥有关本国财政和行政管理等案件;⑦诉讼标的所涉及的诉讼制度为外国法所全然不知,并得不到该有关外国法院的适用的案件。[52]同时,双边管辖权冲突规范采用抽象性的连结因素去指引准据法,体现了在内外国司法权的平等行使,已经成为国际管辖权法的最主要的形式。(3)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运动取得丰硕成果。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1988年《关于民商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卢迦诺公约》、1996年《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1999年《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和《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第三稿草案)、2000年《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等。(4)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竞合问题的司法消极主义的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为许多国家及国际立法所规定。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9条、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第21、22、23条、1971年《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第20条、1989年《美国管辖权冲突示范法》第2条等等。(5)选择法院协议得到认可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62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4条、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条、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60条、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318-323条、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第17、18条等等。
三、我国加入WTO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之完善
我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海事诉讼程序法》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总的看来,我国现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尽管在与当今国际社会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普遍实践和发展趋势的接轨方面已迈出了相当大的步伐,但客观地说,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国际协调,还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与当今国际民事诉讼统一化进程还有一定距离。[53](1)立法分散、缺乏规模化和系统性,法律空白多,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缺乏国际民事诉讼法典,甚至连国际民商管辖权的单行法乃至专编的立法都没有,至今还徘徊在当代国际私法法典化浪潮之外,[54]尽管海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就总则性规定而言仅在民诉法第25章规定了4条,民诉法适用意见规定了8条,就婚姻之外的大量国际民商法律关系的管辖权没有相应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国际民商关系蓬勃发展的客观需要。(2)立法缺乏整体协调性,法律冲突现象突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集中管辖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于中级法院具有审理涉外民商案件的规定相矛盾;[55]《民诉法》第33条及其《适用意见》第33条均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对诉讼竞合采取否定态度,但《适用意见》第15、306条对国际民事诉讼竞合又予以肯定,在与有关国家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做法亦不一致。[56](3)《适用意见》第15、306条规定,对存在民事诉讼竞合的国际民商事案件我国法院均积极予以受理,而不管别国法院如何处理,拒绝国际司法合作与协调,司法沙文主义的倾向比较明显。(4)参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律统一化运动的积极性不够,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国际条约为数不多。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参加1953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条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几个含有国际民商案件管辖权条款的专门性国际公约,但还没有缔结或参加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专门条约。(5)对在香港、澳门回归后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不利于“一国两制”的实施和祖国的统一稳定。
可以说,我国缔结《联合国》是返回“政治的联合国”,加入WTO则是重返“经济的联合国”,这均是我国重返国际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标志,必然会对我国的法律与国际社会普遍做法接轨提出更高的要求。[57]制订于计划经济年代的民诉法显然严重不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全球化,因此,在我国加入WTO后,对《民事诉讼法》“及时进行全面的修订即已成为顺理成章之事,同时也应是法学界(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学界)所必须面对和认真研究的一项重要的课题。”[58]笔者就与当今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协调主义的普遍实际接轨,实践现代司法理念,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提出如下一些建议。
(一)加强立法的国际本位理念,积极参加国际民事诉讼统一
化运动。[59]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形成在我国重返国际社会大家庭之前,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国际理想,很多规定与国际普遍实践相差甚远。加入WTO之后,这些规定明显与全球化背道而驰而不再具有普适性。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立足于促进国际民商交往发展和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更多借鉴、移植、吸纳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及其他国家的一般做法。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1971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海牙公约》以及1999年《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等都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我国民事诉讼的国内立法应考虑与之保持一致,减少法律冲突。当然,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律的统一化运动,谋求更广范围的国际协调,从根本上消除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现象。
(二)注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法规的系统整理,消除国内法律冲突。我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规范分散在《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法之中,彼此缺乏法典式立法模式的总则性规定予以协调,以致发生国内法律的冲突现象。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规定的对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制度,剥夺了某些中级法院的涉外审判权并赋予某些基层法院涉外审判权,就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抵触;《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与有关司法协助条约就国际民事诉讼竞合的态度也很不一致。因此,笔者主张我国应对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采取单行立法或专编立法的模式,设总则与分则,予以统一的规定,彻底消除国内法律冲突的现象。这也有利于法律查明和人们学习遵守,符合司法透明的理念,因而是可行的。
(三)大量借鉴、采用《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成果填补法律空白。《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是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集中全国国际私法人才历时7年,共易6稿制订的,其顺应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世界潮流,内容比较全面,规定比较科学合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成果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先进规范,在一些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60]代表了我国国际私法研究最先进最优秀的成果。其第二章就身份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物权、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信托、破产、合同、保险合同、票据、雇佣合同、消费者权益、侵权、交通事故、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扣押、产品责任、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离婚、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作了十分完善、合理与先进的规定,可大大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的空白,应为修改民事诉讼法所借鉴或采用。
(四)完善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各项制度。①扩充对公司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专属管辖。公司纠纷尤其是跨国公司纠纷往往关系到国家的重大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也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很多国家都将其规定为内国专属管辖,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52条第7项就工业产权的规定,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8条第3项关于企业重整或破产的规定,1988年《关于民商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卢迦诺公约》第16条第2、4项等。入世后,这两类纠纷将与日俱增,为保护我国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应补充为专属管辖。②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如前所述,选择法院已经是当代国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个明显的趋势,其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限定其只能适用在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与当代“意思自治”原则的广泛扩张趋势不相符合,[61]故应扩大适用范围至侵权、继承、婚姻家庭甚至所有的国际民商事领域。③确立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5、306条在立法上肯定了国际诉讼竞合,这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背道而驰,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国际民商关系的稳定,浪费司法资源,应予废止。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国际民事纠纷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分别向不同国家时,原则上由最先受理的国家的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即:(1)相同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已在某国法院的,他国一般应不再受理或停止诉讼;(2)相同当事人间已由外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一般应由内国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62]该原则已为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及国际条约肯定,如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第21-23条、1971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海牙公约》第20条,我国亦应与之接轨。④采用“非方便法院原则”(FurumNon-convenienceDoctrine)。所谓“非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其本身就审理这一案件而言是严重不方便,因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从而促使被告在另一个更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63]非方便法院原则作为国际礼让的标志,使司法任务简单化,便于国际民商事争议及时、有效解决,与国际民事诉讼活动宗旨是根本一致的,[64]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肯定,我国也应予确立。⑤规定必要管辖原则。必要管辖原则是指如果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不可能在外国进行或不能合理地要求在外国提起时,与该案有足够联系的本国法院有管辖权。[65]必要管辖原则有利于消除国际民商管辖权的消极冲突,避免当事人得不到司法保护,维护司法公正,因而采用必要管辖权制度很有必要。
(五)进一步完善集中管辖制度。为适应入世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实现司法改革“公正与效率”主题,提升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制度。其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改善涉外案件的审理环境、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其赋予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和剥夺某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权力,是与《民事诉讼法》第18、19条抵触的。因此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把集中管辖制度从司法解释上升到民事诉讼基本法中予以规定。其限定集中管辖制度在涉外民商事诉讼的五个方面不适应入世后国际民商关系蓬勃广泛发展的需要,应增加补充弹性条款使其能与时俱进适用于新型的案件;排除适用于边境贸易纠纷似乎没有什么必要,此类纠纷也可进行集中管辖。[66]该《规定》将集中管辖制度类推适用于大陆、香港、澳门、台湾间的区际民商事纠纷,没有注意到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和区际管辖权问题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妥,应结合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和区际管辖权问题的实际特点,对区际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另作具体的规定。
(六)对我国区际管辖权协调问题予以规制。香港、澳门回归后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正式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至今近7年来,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集中管辖制度类推适用于我国区际管辖权问题,我国并无协调区际管辖权冲突的专门立法,这已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区际民商事法律纠纷审判的需要。随着“泛珠三角洲”经济圈的形成与发展,区际民商交往的蓬勃发展,区际管辖权长期无法可依的不协调与混乱的局面,势必妨碍“一国两制”的实施和祖国的统一繁荣。故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我国区际管辖权协调问题予以具体规制。[67]
(七)增加有关互联网跨国民商案件管辖权的规范。互联网无疑是21世纪最显著的特征。大量的民商事关系将通过互联网形成,国际性的侵权、知识产权以及电子商务等网上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权,已成为当代国际民事诉讼法面临的新的挑战和时代课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1世纪之初进行修改,理应反映E时代的特征就此作些探索与尝试,以便在世界民事诉讼法律之林中保持与泱泱大国地位相称的领先优势。[68]
[1]蒋安杰:《法官的司法理念》,《法制日报》(理论专刊),2004年5月20日第9版。
[2]蒋安杰:《法官的司法理念》,《法制日报》(理论专刊),2004年5月20日第9版。贺卫方教授还认为法院改革是作为整个社会变革的一部分,司法改革不仅仅涉及到法院或司法机构,它还涉及到社会调整以及国家治理模式的改变,涉及到社会意识的改变,甚至是人们思想方式的改变。参贺卫方:《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3]参《肖扬在天津法院视察工作时强调加强司法理念创新》,《法制日报》2003年2月19日。
[4][英]DennisLloyd:《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台北市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38页。
[5]柏拉图认为善的理念是理念世界的顶峰,是最高的本体,认识不过是对理念的回忆。他所谓的“理念”是指理智的对象或理解到的东西,是对理念的客观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解释。参全增瑕主编:《西方哲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4页。
[6]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泛论理念”一节中对柏拉图的“理念”进行详细的评析后,专门论述了“理念”对“制定宪法及法律”的作用。参康德:《纯粹理性的批判》,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以下。
[7]黑格尔认为:“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法的理念是自由”。参[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页。
[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63页。
[9][英]DennisLloyd:《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台北市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38页。
[10]参史尚宽:《法律之理念与经验主义法学之综合》,载刁荣华主编:《中西法律思想论集》,台湾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江山:《中国法律理念》,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刘作翔:《法律的理想与法制建设》,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1]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蒋惠岭法官和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的研究比较深入。参蒋惠岭:《司法理念的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范愉:《现代司法理念漫谈》,/weizhang/default、asp?id=9701,6/9/2004、
[12]范愉:《现代司法理念漫谈》,/weizhang/default、asp?id=9701,6/9/2004。
[13]参徐迈:《司法理念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index、htm,6/9/2004、
[14][徐立新:《当前审判工作中司法理念的创新》,/asp/news/show、asp?,6/9/2004、
[15]徐立新:《当前审判工作中司法理念的创新》,/asp/news/show、asp?,6/9/2004、
[16]李富金:《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与现代司法理念》,http;///faxuejieti,5/30/2004、
[17]参陈兴良:《21世纪刑事司法理念》,,2004;徐国俊:《论刑事审判监督权与司法理念的转换》,,6/9/2004、杨解君:《论行政法理念的塑造—契约理念与权力理念的整合》,《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18]孙国华、杨思斌:《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兼与〈中美两国司法理念的比较〉一文商榷》,/wenzhang/default、asp?id=15339,6/9/2004、
[19]参苏力:《法治的本地资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0]参黄进:《论当代法律的若干发展趋势》,《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21]法律趋同化的理论请参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4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4-255页。
[25]参李双元等:《关于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法律思考—国际私法基本功能的深层考察》,《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
[26]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当代司法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国家法官学院编著:《西部法官培训教材》。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也认为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中立性”“独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权威性”,参万鄂湘:《加入WTO与我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及法制改革》,《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27]参李双元等:《比较法与国际社会法律的协调发展》,载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8]参任际:《全球化与国际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29]参李双元:《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0]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31]参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中的司法中立》,《人民法院报》,2003年2月10日。
[32]参万鄂湘:《当代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载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国家法官学院编著:《西部法官培训教材》,第46页。
[33]参万鄂湘:《当代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载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国家法官学院编著:《西部法官培训教材》,第46页。
[34]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当代司法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国家法官学院编著:《西部法官培训教材》,第12页。
[35]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当代司法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西部法官培训教材》,第19页。
[36]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当代司法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西部法官培训教材》,第11页。
[37]参陈光中、[加]丹尼尔•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页。
[38]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当代司法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西部法官培训教材》,第19页。
[39]朱亚峰:《树立文明司法新理念》,,6/9/2004、
[40]参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88页。
[41]丘国中:《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5/30/2004、
[42]我国最早提及“司法沙文主义”的著作是李双元:《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3]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06页。
[44]参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5页。
[45]张茂:《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46]张茂:《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
[47]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195-198页。
[48]该法第55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匈牙利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可以行使专属管辖权:(一)有关匈牙利公民个人身份的诉讼,但是按照法令,外国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在此问题上作出的判决应予承认的场合除外;(二)有关匈牙利不动产的诉讼;(三)对匈牙利籍遗嘱遗下的匈牙利遗产的遗嘱检证诉讼;(四)对匈牙利国家、匈牙利国家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五)对作为在国外的外交代表或者有管辖豁免权的匈牙利公民提起的诉讼,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在外国是不能对这种人提讼的;(六)有关取消在匈牙利发行的有价证券或证件的诉讼;(七)有关许可延长或终止匈牙利工业产权保护的诉讼。”
[49]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317页。
[50]有关“国际协调主义”的论述参谢石松:《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80-282页;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02-906页。
[51]除另有注明,本文引用的法规均来自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中)(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2]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175页。
[53]关于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的比较研究,请参李双元:《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三章。关于国际社会民事诉讼制度普遍实践的研究,可参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七章。
[54]国际私法法典化趋势见肖永平:《论冲突法立法的法典化趋势》,载黄进主编:《当代国际私法问题》,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尽管,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已开创了民间立法的先河(参《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但国际私法法典化尚不为立法机关重视。
[55]黄进、杜焕芳:《2002年国际司法实践述评》,《中国国际私法年刊》(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6]费宗伟、唐承元主编:《中国司法协助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以下。
[57]加入WTO对我国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影响,参:《WTO与中国法治建设》,htpp://,5/30/2004;陈光中:《WTO与我国诉讼制度改革》,,5/30/2004;曹守晔:《中国入世对人民法院的影响》,,5/30/2004。
[58]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可参赵钢、刘学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常怡、陈鸣飞:《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框架》,,5/30/2004、
[59]当然,亦有学者基于诉讼法文化的本土性而对诉讼法的全球化理想表示怀疑,如莫诺•卡佩莱蒂就坚持:“我们也似曾相信,法律和诉讼程序是本地情形和国家特色纯粹的结果;而现在我们发觉,对法律和诉讼程序封闭的研究,局限于地方和国家之界限,是无法与当今时代日益高涨的国际化潮流相整合的。”参[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0]参韩德培在《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前言)的讲话,《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1]当代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已从合同扩张到侵权、继承、婚姻家庭等领域。参肖永平、胡永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载《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2]参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页。
[63]参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8页。
[64]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9页。
[65]参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