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管合同(精选8篇)
工程监管合同篇1
2003年5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到底该给多少钱》为题对四川省南充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北环公路工程结算问题进行了报道,北环公路竣工决算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审定为378万元,双方签字盖章。当地审计部门审定该工程竣工决算应为277万元,核减101万元。电视栏目专家认为应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字的378万元付款,认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据《合同法》该合同合法有效。市中级法院判定以378万元进行结算,未能采用审计决定办理工程结算,致使国家资产遭到损失。事后,检察院依据审计部门查出的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等线索立案侦察,最终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分子依法处理。又据报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粤海铁路建设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虚拟建设工程合同,套取国债建设资金657万元,同时利用变更设计补充合同,提高材料价格套取转移建设资金,损害国家利益。由此个案引出对国家建设项目中合同签定及合同执行与审计监督权威性的思考。本文重点针对国家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合法,从合同上不能直接判定其为无效合同,
但执行结果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提出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实施审计监督与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时,如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其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依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效率。而不是片面理解上述法律,甚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立起来,否则会产生严重的错误结果,从而导致执法主体对同一执法事项的不同执法结论。
一、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合法性的认定
当前,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施工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体现在其施工资质(施工装备、施工技术结构、企业信誉、企业业绩等施工能力)上。由于挂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定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担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到一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主体不合格则所订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人民法院在审判建设工程纠纷时,片面强调合同签定主体资格的合法形式而忽视了合同实施主体的实质,不合格的合同施工主体得到事实上的承认。挂靠单位的成在,其结果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签定,要求具有较强的工程专业知识,达到合同条款合理。由于施工单位长期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程结算经验,如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采取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易于在合同中有意识地埋下伏笔,使之在工程结算中有利于施工企业。而建设单位往往在工程结算经验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在订立合同时有效防止不利因素的产生。同时由于法院在审理此类工程结算纠纷时,重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更多的强调合同的有效性,由于法院本身不具备这方面的工程专业知识,难以从专业技术方面发现合同结算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从而容易作出不利于建设单位的判决,而最终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是国家,在利益方面存在国家、企业、个人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格局本身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加上建设领域中建设市场不健全,不规范行为、腐败行为的存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共同串通以不法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粤海铁路建设项目就是典型事例)。在这种状况下,建设单位即国家利益的人所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就很难代表国家的真实意思。人民法院在审理部分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纠纷案中,偏面强调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维护合同形式上的合法性,则可能作出损害国家利益的判决结果。
国家审计是对建设各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只要各方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义务,审计机关必然要确保各方享受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恶意串通行为,审计机关必然要挤悼“水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而非不法利益,这才是国家与施工单位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高院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为国有资产的流失打开了缺口,同时也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立起来,产生了错误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其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从法律上明确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合法性,这种审计监督权而非合同约定的权力。因此,高院的司法解释从程序上、权限上都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从内容上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职能。
二、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审计,充分利用法律依据加强审计监督
对部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有其法律相互不完善或冲突的因素,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加以进一步明确或完善,同时也存在依法行政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及运用策略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解决。
从法律上说同一事实情况出现法院与审计机关结论不一致,其根本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民法范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私法神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属行政法范畴,是公法。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更强调私法优先。同一法律事实在同时涉及运用公法与私法时,究竟是公法优先还是私法优先,在立法界还存在争论。因此,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机关从法律的权威性上加以界定才能得以根治。本人认为,行政法律是国家机器正常、高效运转的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从此意义上说公法优先是必然。从法权的意义上说,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利益的法定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时,应充分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作出判决,而不是置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而不顾,从而真正体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应修改或完善相关条款,以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依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豋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某些具体合同的生效权限已经让渡给了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增加条款: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经过国家审计机关的批准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第40条、第45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作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在民事诉讼中明确其法律效力。在民事法律中,应明确审计决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强调审计决定的证据优先原则,审计决定在民事审判中应作为当然的有效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审计机关的决定,否则不能改变审计决定作为强制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现阶段,有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尽量减少法律运用中产生的不必要的冲突。审计法赋予了审计部门有权审查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权力,为保护国家财产给予了法律保证。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的法律保证。在合同双方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但是在合同有效条件下,由于建设工程结算的特殊性,合同结果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这时,审计决定与法院判决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这在具体审计实务中如何策略运用法律、法规,是应该引起充分注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范畴。无效合同是不发生合同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的合同。对无效合同,审计部门不宜超前下达审计决定,应先由人民法院对合同认定无效,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实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按审计决定执行,避免在合同尚未宣告无效的前提下,产生审计决定与合同有效性的冲突,造成审计决定难以执行。但在具体的审计实务中,更多遇到的是合同合法但合同部分条款不合规、不合理或合同执行结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部分条款不合规、不合理的合同,审计过程中应要求建设单位提请法院变更不合规、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以至变更后的合同与按国家规定审计的审计结果一致,以利于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对合同中明确规定是以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如果审计结果表明合同执行结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审计决定应侧重于揭露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失其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审计决定不宜强制施工等单位执行,从而避免审计决定与合同履行产生直接冲突。
三、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程序,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认真分析当前部分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决定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一致现象,实际上不是审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或审计工作质量上存在问题,更多的是审计执法程序上不合规,导致审计决定在人民法院判决工程决算纠纷中未能得到采用。审计程序不合规主要表现在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仅对建设单位一方下达审计通知书,未考虑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特殊性,未对与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相关的施工、监理、设计、供货等单位下达相应的审计通知书,由于最终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执行才能完成,而非建设单位一方执行即可,因此,仅对建设单位一方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决定执行主体上产生了法律偏差,导致审计决定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甚至产生行政诉讼。当产生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更多的是从审计执法程序上来认定审计决定的合法性,从而导致法院判决与审计决定不一致的结果。
在当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前,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来保证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工程结算规定或合同执行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的监督作用。对建设单位来说,并非所有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很懂得和掌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专业性极强的专业知识,这样难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概算、设计、施工等方面产生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由于这种损失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易被表面形式合法的合同所掩盖。对此,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就更显必要。在当前状况下,可考虑各地审计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向本级政府建议,由地方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其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办理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将其纳入必经程序,其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的签定必须符合这一规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来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时期制度以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
综上所述,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是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使好审计监督权,从合同上有效防范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产生。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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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管合同篇2
关键词:环保工程;管理;监理
目前,环保企业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验收需要资料全面,设计施工过程复杂,生产工艺、设备多样化,计算机、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广泛应用,企业员工多数来自安装企业,化工企业,普遍缺乏环保工程的整体思维。这些员工所提出的一些工程技术以及工程管理方面的决策、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常缺乏工程思维的基础,缺乏对工程活动的客观规律的深刻理解,缺乏对环保工程合同的开放性、工程质量的社会确认性以及项目全生命周期总成本全面的理解。项目管理公司具备丰富的技术人才和工程经验,可以协调现场监理和环境监理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因此,在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初设、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全过程就需要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其中项目管理和监理一体化是最佳选择。
1采用项目管理和监理一体化的必要性
环保企业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可研、立项、环评、初设、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由于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工艺技术独特,验收过程复杂,采用项目管理和监理一体化十分必要。
1、1项目管理和监理一体化是节约投资的需要
项目规划阶段实际上是项目政策决策和风险决策,设计阶段实际上是技术和成本决策,招投标阶段是成本和利润决策,以上阶段决定了项目投资的75%,而实际投资很小,实施阶段主要是成本与质量决策,它是实际投资的主要阶段。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拥有大量优秀的技术专家,通过对同类项目历史资料的全面研究;通过对已经管理过的同类项目成功经验的利用和对项目缺陷的修正,对项目环境详细分析;通过科学经济的项目规划等新项目管理手段,化项目风险和变化为额外利益,达到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1、2项目管理和监理一体化是项目过程控制的需要
项目管理:侧重于项目前期管理、合同投资管理,信息管理,协助业主进行外部协调。现场监理:侧重于现场质量管理、进度控制、安全管理、资料收集和内部协调,二者有机的结合,既达到项目管理的目的,又减少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既减少业主的投资,又得到了真正的服务。实现真正的项目管理和监理一体化。现场监理由于没有参与项目的前期管理,对整个工程的理解只是局限于设计院的图纸,对环保行业的特殊性把握不足,当采用项目管理和监理一体化,前期的项目决策就会得到有效地贯彻,前期的缺陷也可以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有效地弥补,设计中出现的问题也会很快发现,及时得到纠正。目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现场监理往往由于权力相对较少,对施工单位监管不力,达不到业主的要求。实现项目管理和监理一体化后可以大大强化现场监理的作用,可以通过项目管理的合同管理,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等手段有效地约束施工单位。进而提高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1、3项目管理和监理一体化是项目验收的需要
项目管理协助业主进行外部协调,进行各种手续的办理需要大量的原始资料来自于现场,项目管理可以及时布置,现场监理可以有的放矢,及时收集整理,实现无缝对接,例如环保企业的防渗要求十分严格,普通工程只是检测混凝土的强度,并不检测混凝土的防渗系数,这样项目管理通过前期对工程的介入,有针对性的通过现场监理进行收集。满足环保企业的特殊要求。
2项目管理阶段的组织和作用
工程项目管理与监理一体化服务模式的组织,项目管理和监理一体化是指整个团队来自于一个项目管理公司或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存在以下三种模式:项目管理和监理完全独立;项目管理和监理完全融合;项目管理和监理既独立又融合。在环保工程建设中,为了实现项目管理的功能,组建工程项目管理与现场监理组织形式独立,功能相互融合的两个团队。项目管理要建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工作重点侧重于项目前期技术管理、合同管理,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和协调。现场监理也要有自己的团队,工作重点侧重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现场安全管理。项目管理团队由项目经理负责,受业主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服务。项目管理部团队由副经理负责,工程监理团队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负责工程的现场监理工作。在内部管理和运作模式上由项目管理团队的项目经理总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总监理工程师接受项目经理的领导。在人员的配备上项目管理团队侧重于具有工程设计、管理经验的人员,工程监理团队侧重于具有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人员。业主与项目管理团队通过充分融合,高度统一,从而达到沟通顺畅、充分信任、决策迅速。大大提高管理执行力和效率。
2、1项目管理组织
项目管理要建立自己的组织:项目经理,下设一名副经理和一名总监具体分管项目管理和现场监理。项目管理部下设技术组、合同投资组、协调组和信息组,现场监理下设质量组、进度组和安全组。项目管理部的各职能部门实现对现场监理职能部门的横向业务管理,真正做到分工不分家。
2、2项目技术组
负责项目的工程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由于项目管理和监理是一体化,这样项目管理规划、项目管理制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各种制度的编制、审核、批准全部由项目技术组协调完成。项目经理组织编写项目管理规划,总监组织编写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细则,总监负责完成审批手续,应该建立的项目管理制度由项目管理根据环保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的编制完成,对于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管理和监理共同完成审核。
2、3项目合同投资组:负责合同策划、执行和考核;负责投资的考核
2、3、1合同的策划
项目的合同可以划分为:项目前期:可研分包、环评分包、安全分包;设计阶段:设计总承包、焚烧主车间的EPC分包、污水处理EPC分包、建筑施工图分包;施工阶段:土建总包、钢结构分包、消防分包、安装分包、防腐防渗分包、除味系统分包。项目的可研、环评、安全评价都需要专业的公司来完成,还需要经过专家评审,项目管理公司协助业主完成任务书的编制、人员的召集、会议的组织、手续的审批。设计总包单位完成整个项目的规划和初设,建筑施工图分包选择当地的中小型设计单位即可,他们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便于施工对接。环保工程EPC交钥匙工程的核心内涵就是设计施工;一体化,就是产品技术与过程技术的集成。从科学性来看,一体化技术即集成技术,实现环保工艺同环保设备高度的融合,实现工序设备之间的有效对接,一定是能够创造价值。但是,产品技术与过程技术的集成,不会自然而然地就会创造价值,因为,产品与过程集成这种方式,在创造价值机会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项目工作的复杂性、技术的难度和管理的变化。如果没有科学的基础、可靠的技术、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项目管理,产品与过程集成的结果,一定会损害到工程目标中的某个方面,例如设备的先进性和价格得不到有效地监督,EPC单位为了效益最大化使用了落后的产品,或者普通的设备卖出了很高的价格,这时就需要项目管理公司利用对同行业技术设备的性能和价格的把握,实现对EPC单位的有效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业主的利益。施工阶段的合同划分按照常规总分包方法。合同策划完成其实就是项目招标的完成,在招投标过程中根据合同的划分进行招投标。整个过程可以委托招标公司完成,项目经理作为专家参与其中,在制定评标标准时应该对环保行业的特殊性充分考虑。
2、3、2合同的执行
项目管理公司参与合同的起草、审查和签订工作。在合同起草过程中,从合同的目的性、有效性、平衡性、可操作性、结构的合理性、合同体例的实用性几个方面把握好。小心谨慎、深思熟虑。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分析合同的漏洞和风险,做到有的放矢;②做好合同交底,对于EPC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要交底到每一个施工人员,要使每一个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尽职尽责,全面完成合同的任务,合同交底后要进行记录存档;③合同执行: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合同,细究合同条款,对于合同索赔参照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绝不脱离合同。
2、3、3合同考核
把好合同关,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有章可循,避免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现场监理过程中,根据施工现场相关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工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监督设备合同的履行。认真检查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科学管理。项目管理部按照工程合同,将设备材料款和工程进度款分类管理,设备材料款根据合同将预付款、中间付款、到货付款和质保金按照合同条款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工程施工实际进度、工程质量和审计结果对所监理的各项目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控制。工程索赔款、变更款做到有图可查、有据可依。定期将支付款与工程进度和工程预算相比较,严格执行预算,做到不超支。合同索赔分为业主的合同索赔和施工单位的合同索赔,对于施工单位的索赔只要对照合同进行就可以了,对于项目管理公司主要应该妥善处理好业主的合同索赔。环保行业工艺要求比较特殊,变化较大,风险也很大,如设计失误、安装失误、工程事故、设备选型失误、EPC单位投机取巧,故意采用落后设备等,都会给业主造成损失,这就需要项目管理单位查看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有规定或漏洞,能否找出索赔的依据。充分利用项目管理联系单、监理通知、监理工作联系单,相关单位的的鉴定报告,为合同索赔提供依据。计算出索赔的金额,做到合同索赔有理有据。现场变更依据合同条款,现场具体情况,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完成。
2、3、4投资控制
项目的投资控制主要在项目的前期,这就需要项目管理部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社会资源在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初设过程中严格把关,利用现代项目管理手段力争做到投资最小。项目的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要跟合同管理配合进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只要合同条款符合要求,工程款支付即可,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工程量和价格要经过业主、项管、监理、跟踪审计各方认可方可办理。
2、4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可以由项目技术组负责,设置专职资料员。严格按程序办事,完善和收集工程建设前期各类资料。
2、4、1项目管理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
建立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组成的信息管理网络。项目管理部是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员,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应明确本项目信息工作负责人,配备信息人员,确保信息工作有序开展。现场监理及时准确的在组织内部以及与设计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动态同时与外部环境进行信息交流。
2、4、2把好资料关
会同建设单位编制整个档案管理办法,划分出工程建设的分类和编号,便于统一归档。会同施工单位一起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工程进行了划分,将工程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并且报建设单位审批,督促各施工单位根据划分好的工序及时收集各种工程资料,整理工程资料,归类成篇,装订成册。把资料向前、后延伸,建立整个项目的资料。向前延伸,将合同的相关条款加入到资料中,主要加入策划阶段调研的厂家信息,便于将来比较。尤其加入当地相关厂家的信息。向后延伸,将维修保养,易损件加入到资料中。便于采购。
3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侧重于现场管理质量、进度控制、安全管理。
3、1进度控制
建立跟踪、监督、检查、报告机制,以利于及时纠正进度偏差,工程进度的快慢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投入使用问题。监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提前审查,把许多存在的工程问题放在事前进行考虑解决。采用项目管理和监理一体化可以大大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同业主的交流时间,缩短业主的决策时间,加快同设计院的交流时间。
3、2质量控制
对于影响质量的因素:人、机、料、法、环进行控制,充分利用质量预控单等手段,根据平行检验的条款建立自己的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实测实量。
3、3安全管理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检查施工。确立项目经理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与项目的每一个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编制应急预案,及时如实上报质量事故。
4结语
环保企业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了项目前期、项目过程、项目验收的全过程。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初步设计过程中,利用设计总包的技术优势,为项目提供各专业的技术支持,提高项目工艺的可靠性,配套设施的协调性,使工程设计少走弯路,大大节省了业主的时间和资金。积极协助业主填写各种表格,整理各种资料,报送各种手续,利用项目管理公司的专业优势,积极协调设计院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对于设计中出现的问题,主动沟通,及时解决。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有效传承项目管理的意图,真正实现项目管理和监理的一体化。
参考文献:
工程监管合同篇3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施工质量;控制作用;管理作用
1公路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1监督施工质量
在公路工程监理的工作过程中,监督施工质量属于非常基础的管理任务,同时该任务也是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核心。在市政工程当中,公路起到非常重要的衔接作用。公路网的流畅情况也将直接影响到城市经济的发展速度。在公路建设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其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原材料的质量管理、施工技术的质量管理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不同管理过程所执行的管理标准存在着差异,需要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结合作业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1、2管控施工进度
对于工程项目而言,施工进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施工工期,如果前期施工进度缓慢,在后期企业为了追赶工期则非常容易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从而影响到整体工程的使用效果。因此,对于施工进度的管控也属于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监理会对施工计划的制定情况进行综合校验,确定施工进度计划制定的合理性。另外,在工程推进过程中,监理还需要实时了解工程施工进度,动态调整后续施工进度,使其可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进而提升施工进度推进的有序性。
1、3监督费用支出
随着工程项目规模的逐渐扩大,工程项目的支出费用金额也在不断提高。为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在合理范围内波动,监理需要对各环节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将阶段性预算与实际费用支出进行比对,减少不合规材料的支出。另外,技术人员还需要加强成本核算工作,分阶段对工程成本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来确定后续施工成本的控制方式,从而确保工程成本可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公路建设工程的应用价值。
1、4进行合同管理
对于公路建设工程而言,合同管理属于非常重要的应用环节,合同作为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其内容中包括双方承担的施工责任和施工权利,同时在合同中还会罗列与工程相关的其他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述、工程施工工期、工程施工要求等。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则需要根据合同内容来确定双方责任,从而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工程监理对合同内容需要进行科学性梳理,及时发现内容不准确的部分,制定补充合同,从而提升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减少纠纷事件的发生概率[1]。
2公路工程监理在公路建设中的作用
2、1基础管理作用
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公路工程监理的基础管理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对分包合同进行科学性管理。随着公路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参与建设的企业数量也在增加,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推进,需要与其他合作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对于分包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均属于工程监理的管理内容,通过优化合同内容,对提高工程推进的有效性有着积极的意义。其次,施工变更方面的管理。为了提升工程施工效果,有时需要对工程进行施工变更,施工变更内容的合理性也属于工程监理需要重点管理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在获取到施工双方的同意之后,由工程监理进行审查,确定其合理性才可以对施工内容进行变更,反之需要进行修改,直到满足基本施工要求为止。最后,对索赔事件进行管理。索赔事件包含种类较多,如果出现索赔事件时,提出索赔的企业需要根据规定向工程监理提供具体的证明文件,在校验通过之后,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索赔,防止部分企业为了牟利采用不合规手段来骗取索赔的情况[2]。
2、2工程控制作用
在工程控制中,其具体作用如下:第一,工程监理按照既定的执行标准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在发现施工问题后及时进行纠正,并对其进行正确指导,起到企业经济止损的作用。第二,施工问题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通过各环节的管控可以减少施工问题的发生概率,工程监理需要对各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剖析,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有效提升施工过程的安全性。第三,对于公路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施工设备,需要做好操作管理,同时还需要监督设备检修情况,提高施工设备运行的稳定性[3]。
2、3安全管理作用
工程监理对于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工程监理能够完善安全检查内容,制定合理的安全检查流程。现阶段的公路建设中,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即不定期检查、常规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其中,不定期检查是工程监理人员按照安全管理的内容,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其无时间限制,能够高效地发现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常规检查主要是对施工作业、施工工序以及施工人员等内容实行检查的一种方式,对于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着积极的作用。特殊检查主要是对于一些重点事项或者特定时间、特定项目开展的一项检查作业。而定期检查是施工企业管理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在固定的时间内,对工程建设情况和质量予以检查。
3公路工程监理的优化措施
3、1优化监管制度
通过优化监管制度,对提高工程监理工作开展的有序性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定责制度,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具体的操作标准,在出现施工问题时可以及时找到问题源头,提高问题的解决效率。同时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做好问题采集工作,对具体问题进行实时分析,逐步补充监管制度内容,从而提高监管制度运行的合理性。
3、2改进监理模式
通过改进监理模式,不仅可以提高现场监管效率,而且能够提升工程监理的实用价值。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应扩大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使其可以对多方面施工内容进行监督。同时还需要做好宣导工作,提高人们对工程监理的重视程度。另外,企业还需要做好风险识别工作,降低施工风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3构建评价体系
在构建评价体系的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对工程监理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透明化,使企业管理人员可以认知到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同时还需要加强企业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的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工程监理的实用价值。
3、4加强人才培养
针对队伍建设,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高效解决队伍存在的两极分化问题,完善监理队伍的技能水平,为工程监理的发展贡献力量。在人才培养方面,还应建立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有效增强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工程监管合同篇4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理工程师以承包方和业主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用较低的工程成本,并且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为目的,以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准则,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实际工程中,有些人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必然要损害承包人的利益,因而在监理工作中不按照正常合同要求办事,甚至违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最根本的利益是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前提下,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就是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体现监理工程师执业公正性。监理工程师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科学合理的管理,以便使工程变更、工程工期管理、合同索赔管理、合同纠纷的协调、保险合同管理、工程价款支付控制以及工程竣工等方面的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因此,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
一、关于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由于施工设计文件中存在一定问题或者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工程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通常由承包人、发包人以及工程师三方提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监理工程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提出的变更,都需要经过工程师审查并且同意后,才由发包人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变更要满足规范要求,要尊重设计者。另外,在变更通知发出以后,承包人要及时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交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计量,要确定最后变更总价、单价、工程量。在实际工程中,业主方经常要求对项目个别部位使用功能进行修改,由于施工技术的要求、现场施工环境或者业主要求的变化而产生设计变更等,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设计变更,引起施工进度、工程量调整等情况,导致合同价格、工期的调整。因此,作为监理工作人员要认真耐心地对待工程变更。
二、关于工程工期管理
在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保证工程项目按期建成交付使用。工程竣工时间通常是科学、全面的分析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各种因素来确定的。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工期不能如期完成。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或者延长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的15%,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的条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进行合理控制,保证整个项目施工能按期完成。
三、关于合同索赔管理
目前,许多合同当事人索赔意识比较淡薄,有的承包人不会索赔,有的业主对索赔非常反感,很少存在工程索赔的行为。我国颁布实施了一些涉及工程索赔的法律法规,工程索赔也进入法制化轨道。监理工程师应学会索赔处理的方法、原则以及技巧,克服只注重工程进度、质量控制,而忽视施工项目的索赔,把索赔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努力搞好索赔管理工作。
(1)、保持协商一致原则,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地与承包方和业主进行沟通,保持经常联系,处理好索赔问题。特别是在决定工期、调整价格以及费用补偿时,应充分与合同双方协商,取得共识,达成一致,有效避免索赔争议。
(2)、保持公正原则,如果遇到索赔事件,监理工程师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根据合同约定审查索赔,审查索赔一定要合理、正确。
(3)、要注意搜集积累原始凭证、资料和验收资料等一些重要的记录。这些证据是工程索赔的关键,如果证据不足索赔就不能够受理。监理工程师开始进入工作,就要安排专人从事资料管理工作,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以及来往文件档案制度。
(4)、监理工程师应该认真履行工程师职责,减少和杜绝工作失误、疏忽、预测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及时采取合理方法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索赔。
四、合同纠纷的协调
(1)、签订合同时坚持原则。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控制事态发展,对一些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可以暂停处理,等冷静后在处理分析,对合同理解有误的一方要解释清楚合同本意,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
(2)、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追究产生问题的一方,不要不偏袒任何一方。
(3)、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提高自身素质,及时了解产生分歧的具体原因,做到心中有数,弄清是非曲直,对症下药。
(4)、监理工程师平时应注意与项目经理和业主代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够在一个比较好的气氛中和解。
(5)、调解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文字,做好相关记录,补充协议或双方签认等。
五、保险合同管理
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全面地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监理工程师应该做好监督工作,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对于损坏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或者修理,监理工程师可进行适当的调节。如果选择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时此保险标的的价值取得保险标的部分权利。
六、工程价款支付控制
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过程中,要按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按期审批工程款,在承包人得到合理的款项后,督促承包人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对于业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还以及由于物价上涨、意外事件等,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处理,防止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
七、关于工程竣工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督促承包方整理工程竣工文件以及相关验收资料,并提出监理意见。根据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提出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同时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竣工是工程按照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且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交付给发包人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设计、施工有关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协议文件以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工程师应及时进行该项工作,确保承发包双方最大利益。
(2)、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正确、不清晰、不齐全以及其他情况,不能验收交接。
(3)、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已经编好的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提供监理工程师一份,审查确认完整后,报建设单位,其余分发有关接管、使用单位保管。
结语
总之,监理工程师是履行合同的代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在合同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
【参考文献】
[1]王芳、浅谈建筑工程项目中工程监理的合同管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6)、
[2]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概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1、
工程监管合同篇5
【关键词】监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一、工程项目基本概况
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2009年盐池县花马池镇项目区是以增加耕地有效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规模来缓解人地矛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项目区建设规模3901、44公顷,新增耕地127、24公顷,新增耕地率3、26%。该项目位于盐池县城西5km处的城西滩灌地,东至县城西环路,西至城西滩二分支渠,南至盐(池)兴(仁)公路为界,北至银(川)青(岛)高速公路。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土地开发整理面积共3901、44公顷,项目投资预算5986、95万元,亩均投资1023、03万元。
2、项目建设工期计划于2010年三月开工,竣工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
3、工程质量合格。
4、本项目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四个类型。
4、1 土地平整工程:完成土地平整土方量45、45万m3。
4、2 灌溉与排水工程:斗农渠共砌护3370条561、34km。其中:斗渠砌护23条20、40km,砌护U30农渠1328条399、65km、砌护U20农渠2019条141、30km;新建各类建筑物138609座,其中:分支渠生产桥21座,斗渠生产桥650座,分支渠节制闸11座,斗农渠简易节制闸44413座,量水堰78座,盖板涵7座,斗农口4275座,畦田口88817座,倒虹维修11座。
4、3 田间道路:装修二分支主干道9、18km,宽6m,路面铺厚0、1m宽5m的砂夹石路面;新建田间道路23条长19、44km,宽4m,路面铺厚0、1m3m的砂夹石路面。
4、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栽植防护林带11、73万株,以新疆杨、合作杨、枣树为主。
二、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一个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按工程项目或工程部位分别设置的,由多个监理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监理体系。在其服务工作内容上实行着“全过程的监理”,可概括地表述为: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是协助业主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实行监理制度,便在项目法人与承建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事实证明,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是工程建设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措施。
1、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方与业主的关系,是被委托和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方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是通过合同来确定,因此双方都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说监理工程师是接受委托后开始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但是监理方的一切有关行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的,只对业主负责。从法律意义上来理解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委托协作关系,而不是某种从属关系。正因为如此,才有人把工程项目监理制称为“第三方”管理。
2、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该工程项目的实践中,由于业主对建设监理缺乏理解和经验不足,存在着下述几种不正常的情况:
2、1、1将业主与监理单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误解为雇佣关系。
2、1、2业主对承包方的各种具体要求并非都经过监理方这个统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监理方应有的作用,而且使承包方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多头管理,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反面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1、3业主虽然也授予了监理方必要的权力,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监理工作,结果监理方在对业主向承包方的付款方面无任何制约力,使监理方处于被动状态。
3、监理工程师对存在问题的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监理方的一切监理活动应向业主负责,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未经业主授权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需要变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向业主提供建议,积极协助业主与承包方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对业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方的现场监理人员也要随时做好记录,及时改进和解决。已证明监理人员判断或处理问题有错误时,应主动向业主承认错误并提出改进意见。当监理工程师正确的建议被业主否决时,应阐明自己的观点,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可能给业主带来的不良后果。
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尊重监理方独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场,授予监理方必要的权力,如技术上的审定权、工程质量的评定权、进度与工期的确认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上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应大胆放手,将付款签发权交给监理方等。业主与监理方还必须默契配合,无保留地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严把承包商资质管理关,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工程建设的规范、健康发展。
针对现在工程建设的实际,尤其是在国土整治项目中,90%以上的施工单位均为挂靠别的企业资质,因此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好资质关口,将施工企业投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员、资料员、质检员、安全员全部到位,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实现工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
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4、监理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严格按合同管理,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5、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合同中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6、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减少索赔。
四、加强工程索赔的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索赔事件是反映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要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
1、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是规避风险的最后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受理而不能拒绝。
2、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习惯做法。
3、认真阅读合同文件,了解本合同履行风险。在索赔要求提出时,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迅速判别索赔是否成立。
4、注意搜集积累原始资料、凭证及验收记录。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的索赔就不能受理。监理工程师从一进入现场开始,就要有目的地安排专人从事信息资料管理工作。对证据齐全、符合合同、计算准确的索赔要予以驳回。
5、认真履行工程师职责,规范化程序化地展开工作,减少和防止因工作失误、疏忽而发生的索赔机会。
6、工程变更管理中注意的事项
在工程项目上,尤其是土地整理工程项目中,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或者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变化等,或合同双方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都会引起工程的变更。因此,在变更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
6、1任何工程变更都会引起工程费用的变更。
此次国土整治项目的设计方案在具体的实施中,单就渠道铺设的方向来讲,由于当地农民多年的灌溉习惯、实际田块分布、地形高差等原因,农民要求改变渠道的铺设方向,虽然单项费用变化不大,但全部工程构造物数量很多,引发了工程量及投资的变更,又如沥青混合料中天然砂改用机制砂和沥青改用改性沥青等,这些单项材料虽然差价不多,但工程量很大,单项累计费用总额就会很大。由此就可能使工程费用大幅度增加,甚至使工程费用失控,总投资突破工程概算。
6、2工程变更虽然计划方案先进、可行,但工程变更决策时间、设计周期对时间的要求,可能使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无法按预定工期完工。
在此次国土项目中此项变更最为显著,工程从3月15日开工,就发生了因为将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的变更,直接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区的工期推后75天,此外,由于项目区农民在设计优化期间,将农田种植玉米、葵花等作物,直接也影响到平田整地及渠道砌护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6、3防止非指令性变更发生。如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指令的情况下,而业主某些人员提出变更工程标准、技术规范、修正设计差错,以及某些监理人员提出超合同规定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材料质量控制标准等,造成实质上的工程变更,从而引起工程费用的增加,此种变更带有随意性,缺乏根据,应予避免。
工程监管合同篇6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U415、1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制度与国际接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彻底转变,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理论被不断引进,索赔理论和成功工程案例在中国市场陆续得到介绍、分析和采用。承包商往往采用首先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千方百计提出各种索赔请求的策略,最终达到盈利的目的。因此,当前研究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一系列应对措施,真正实现公正、科学、及时、实事求是地处理索赔,对提高我国监理工程师的索赔管理水平,保护工程投资者利益,深化我国建筑业改革,推动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将起到一个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索赔事件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是个核心。在整个合同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索赔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监理工程师的任务、职责、权力常常跟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程度、依赖程度、工程需要和业主自身的工程管理能力、水平等因素有关系。具体来讲,监理工程师的索赔管理活动往往会受制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合同。业主将工程项目委托给监理工程师,必须与他签订一份监理合同。在该合同中具体规定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业主赋予监理工程师管理承包合同和工程的职责。
第二,承包合同。虽然监理工程师不是承包合同的签约者,但按照惯例(例如 FIDIC条件),承包合同对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权力、责任都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这在工程中是最重要的。承包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的最主要的对象,是在工程过程中解决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者关系的最根本的依据。
第三,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权力的限定。即使使用 FIDIC这样标准的合同条件,业主仍有权力书面限定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或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时得到业主的批准。
由于监理工程师受制于以上因素,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的不足之处。
二、监理工程师在索赔管理中体现的问题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过程中处于非同一般的位置,索赔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利益的分配和工程的正常秩序,但目前索赔管理仍存在缺陷。
1、监理费收取过低,索赔管理积极性不高
目前监理收费是制约工程监理索赔管理工作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监理企业的监理收费实际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对监理费的收取未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监理质量的评价高低是监理工作取得的重要因素,但是监理费收取高低也直接制约着监理工作的能否中标,有些监理公司由于成本小、费用少,在承接监理项目时自行压低监理费,以低价优势承揽工程,这样直接使得监理单位不惜降低收费标准来赚得监理工作的取得,由于工程项目的监理费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得监理单位只能通过减少执业人数,降低工作标准来完成监理工作,这样使监理质量明显降低,直接影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热情,降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一旦发生索赔,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严重破坏投资者的利益。
2、索赔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监理工程师声誉
在索赔管理执业过程中存在少数监理工程师不严格要求自己行为的现象,使自己的行为严重影响到整个行业中的声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修养问题造成的。
(1)个人的思想道德素质问题。
个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外界对其的反映程度,在索赔管理过程中的确存在少数监理素质低下者,正是由于少数人的素质偏差,使外界对监理从业人员产生错误的认识,造成有些承包方害怕施工过程中索赔的提出。
(2)执业素质能力问题。
执业素质能力是监理工程师是否适应监理行业,能否进行有效索赔管理的关键。监理工程师应该除工程技术及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懂得法律知识、财务监控、项目管理和材料设备等,并且掌握计算机辅助管理。但是我国当前的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普遍不高,从事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窄、素质不高、年龄老化、兼职挂名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等问题,而且目前我国监理从业人员主要来源为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和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由于缺乏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经验,不熟悉施工索赔管理,使工作无法顺利完成,造成工程中索赔连续的发生,最终投资方的权益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在行业中加强人员素质的管理与考核显得犹为重要。
3、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具体操作不规范
(1)索赔管理过程中有法不依现象严重。
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井然的有力工具,在当前监理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索赔管理工作同样存在着管理混乱,不按正常法律途径解决索赔的现象,管理人员一味只依靠自身经验和旧的体制下形成的处理事件的方式,而把法律法规只是当作进行教育的说理工具,让正常的索赔处理程序受到严重破坏,合同管理成为一种形式。
(2)索赔管理阶段过于单一,易造成索赔过频提出。
一项工程的实施是从可行性研究、招投标、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建设监理索赔管理工作状况来看,索赔管理工作还仅仅局限于施工阶段,没有做到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工作参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在融入工程的过程中消耗大量的时间,期间由于对工程概况不能做到完全掌握,容易做出错误的指令与承包方发生工作的不协调滋生索赔事件,产生不必要的索赔机会。
(3)监理工程师工作内容不清且操作不规范。
索赔管理的任务和原则是监理工程师必须要遵守的,这是正确处理索赔事件的关键,内容和原则遵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索赔控制和业主利益维护的好坏。
当前的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形势不容乐观,法律法规制定及遵守的不规范、监理内容操作的不规范、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过低等问题直接制约了正常的索赔管理工作,寻求解决措施显得十分紧迫。
三、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现阶段,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为了实现建筑市场索赔管理秩序化,需要及时正确的利用可操作的措施解决问题,具体如下:
1、 积极工作、加强沟通,解决业主与承包方的错误认识
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以饱满的热情加强对工程的监管,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在工作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还要加强与业主方的沟通,做好日常监理日志定期向业主汇报工作内容,让业主方认可其工作内容,产生认真负责的好印象。使业主乐于把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交给监理工程师,实现对工程索赔事务的全面管理。
2、调整监理的取费标准,提高索赔管理积极性
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收费标准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收费标准的调整将以监理与咨询服务工作的社会平均成本、相应的税费及合理的利润为基础,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和接受能力以及目前监理市场运行状况,并与工程勘察设计、前期咨询等收费标准适当衔接,同时,调整还应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收费的调整必然提高监理管理水平,使监理单位有充足的人员进行执业管理,监理人员对工程中的索赔管理被充分重视且有高涨的热情对待索赔管理。
3、加强法规的建设,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索赔管理
法律应成为人们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监理工程师工作应以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因而,监理人员上岗前,监理企业应组织监理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行业、企业所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管理制度,熟悉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有关合同法规和监理企业的质量体系文件,这是做好监理工作的首要条件。在索赔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事,重视索赔管理中法律的地位,使建设秩序实现良性的发展。
4、提高监理工程师素质,促进索赔管理能力增长
监理工程师作为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骨干人员,其素质的高低对工作质量的好坏影响极大。其应当从理论及专业技术知识、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与能力、管理知识、经济方面、外语能力等方面提高素质,确保索赔管理的顺利实施。
此外,还应讲究交流沟通的技巧,监理工程师在索赔管理过程中,必须会与业主、承包商、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监理部内部进行交流沟通。同样一个问题,交流沟通的方式、方法不同,其结果肯定不一样。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加强这方面修养,努力提高交流沟通的技巧,将索赔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5、构建监理声誉体系,重塑索赔管理新形象
监理工程师声誉就是指监理工程师在索赔管理乃至整个执业过程中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赞美的程度。监理工程师声誉不仅关乎自身的生存发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公平效率的保证。近年来监理工程师公信力下降,监理工程师整体形象和社会评价受损严重。因此,构建监理工程师声誉制度,加强监理工程师声誉管理,有切实必要性。
对监理工程师而言,处理索赔问题的成功与否,即可反映其对项目管理的水平如何。索赔管理的健康开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有助于双方更快地适应国际惯例;有助于对外承包的开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索赔在项目管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重视索赔管理,加强索赔管理意识,提高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综合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228-317、
[2]戴伟权、浅谈索赔中监理工作的难点及对策[J]、广东建材,2006,(8):18-19、
工程监管合同篇7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 行政监管: 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实现党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大批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其中, 《合同法》的颁布实施, 不仅标志着我国市场运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而且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合同法》体现了适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认立合同的权利, 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因此, 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在《合同法》第127 条规定: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利用误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 在我国订立的合同必须接受我国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既合同法属于私法, 行政监管是否违背该原则, 不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合同自由、意思自治这一大多数国家合同法普遍确定的准则? 行政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权限如何? 笔者就建筑工程合同探讨其行政监管。
建筑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合同的行政监管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以19 81年颁布实施的《经济合同法》为标志。第二阶段是以19 93 年通过的修订后的《经济合同法》为标志。第三阶段是以《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新合同法令在附则中设了一个条文即第127 条对合同的行政监管作出规定。
从上述合同的行政监管的演化发展来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家政府转变了管理职能, 建立了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与之相适应, 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的行政监管也随之削弱, 强调合同当事人意思自制, 减少了国家对合同的行政干预。但是, 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合同当事人不需要接受合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首先,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未成熟, 相应法律还不健全, 故许多当事人还未树立法律意识, 随意撕毁合同、践踏合同、损害国家与社会公利益行为严重存在,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严重威胁到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因此, 《合同法》确立了合同管理制度, 赋予行政机关处理违法合同行为的权利, 从而加强了合同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力度。其次, 在现代社会中, 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地位上的差距越来越大, 如果不考虑公平的要求, 仍然完全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将会导致当呈人之间利益的严重不平衡, 从而有损于社会正义。加强合同的行政监管, 不仅可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益, 而且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观念的维护。
对建筑工程合同来说, 由于合同标的规范大, 价款高, 履行时间长, 合同履行中不确定性因家较多,合同履行难度较大。通过对合同的行政监管, 可以规范甲乙双方的履约行为, 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使工程能够及早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次,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往往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用合同通谋, 行贿受贿, 层层转包, 以劣充优, 偷工减料, 高估昌算, 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加强合同的行政监管可以促使甲乙双方依法行事, 杜绝违法乱纪、损害社会的现象发生。再次、 由于建筑市场竟争日趋激烈, “ 粥少僧多” 的现象日益严重, 这样, 由于甲乙双方地位的差异使得当事人之间平等缔约的基础已经丧失, 承包商往往根本无法具有同等的讨价还价的力量, 被迫接受明显不平等的合同条款, 从而违背公平原则。通过加强合同的行政监管, 可以合理的调节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而将维护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有效结合起来。最后, 加强合同的行政监管可以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根据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的司法经济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缺乏主动性。即使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干预, 认定合同无效, 但如果无人举报, 一般很难发现, 所以仅仅由司法机关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是远远不够的。通过法律指定或专门设立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补允, 对误同进行积极、主动的监督和检查,可以规范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及时查处违法乱纪、浸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十分分重要的意义
建筑工程合同行政监管主体及客体
为了维护市场竟争秩序,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 维护自由竟争的法律, 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日本的禁止袭断法, 英国的公平交易法等依照这些法律, 各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机关, 如美国的联邦交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英国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庭等。这些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关拥有较为“ 泛的调查和处理权力, 限制不公平或违法的合同自由。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机关拥有较为“ -泛的调查和处理权力, 限制不公平或违法的合同自由由子; 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刚刚建立, 各经济组织对合同法律制度普遍生疏, 因此加强合同的行政监管尤为必要。根据《合同法》第127 条的规定, 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的主体应是一、 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就建筑工程合同而言, 应山建设行政仁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行使合同行政监管职责一般来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鉴证等来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 而建设行政仁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主体的资格确认, 招标投标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的监督审查, 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和检查及对合同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与合同法中其他列名合同相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行政监管力度应当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由f 建筑工程涉及专业性较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沦是从涉及的业务范围, 还是行使合同行政监管的管理经验, 都拥有一定的优势。
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勘察没计合同、施工合同, 同时,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还有建设_工 程监理合同等与之相对应, 建筑下程合同行政监管的客体_ L要是建筑「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 的合同行为。但并非所有建筑工程合同都必须接受行政监管‘根据《合同法》第!27 条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即《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分等法律的规定, 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行政监管, 其监管范围必然受《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的限制在《建筑法》第83 条规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建筑法》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尾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不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 一些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可不需建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但其先决条件是甲乙双方无论是签约还是履约必须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梁永宽、项目管理中的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D〕、中山大学,2008、
工程监管合同篇8
关键词:监理 业务对象 内容 见解
自1996年8月23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已实施有几年了,但在水利工程建设实践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工程监理的任务及业务对象认识模糊、错误,认为监理的业务对象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监理人员就是项目法人委任的质监员或协助承包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践中有的监理人员就把非技术工作抛在一边,做起了“无官一身轻”的技术咨询工作,试图用“技术咨询”来取代“工程监理”。难道监理就真的是业主的质检员吗?难道监理就是施工方的技术员吗?“技术咨询”难道也可以取代工程监理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严肃的也必须澄清的基本问题。在此谈几点自己的见解,与大家一起探讨研究。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与内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同时该规定第四条也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也就是平时所指的“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这样我们就首先清楚了一个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即可以对工程的设计进行监理,也可以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
监理既然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就可以哲学地从技术与监理的本质上来分析一下技术与监理的关系了。技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是科学技术,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生产力反映的是生产中人与自然(物)的关系;而管理(监理)是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属于社会经济管理科学的范畴,它探索和解决的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或通过解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来更好地解决人与物的关系问题。
人与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多地体现为人在社会中的权(权利)责(义务)关系,体现为经济关系。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换关系,一种商品交换。工程是商品,工程承包商将生产出来的商品(工程)向项目法人换取货币(工程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就是为使这一“商品交换”得以顺利“成交”而进行的必要管理。这也就是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就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这种商品交换中双方的义务、权利,以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和使工程建设方(设计、施工)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例如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工程承包商的义务之一,而按时按量获得等价的工程款则是承包商的权利;而对业主而言,前者正是他的权利,后者却是他的义务。而监理的业务对象之一就是监督双方确保这种义务、权利的实现,而不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自身参加到工程建设之中,直接应用技术和解决技术问题。
三、技术与监理的关系
技术是生产力,它的应用是包含在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之中,是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有权应用他所认为的适用的工程技术于他的工程建设(商品生产)中,但同时他也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他所应用的工程技术能使(工程)商品达到项目法人要求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者不是工程这一商品的生产者,也不是工程技术的应用者,而是从工程承发包这一“商品交换”双方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的目标出发,来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审查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所应用的技术,是否能使工程这一商品达到“交换”双方约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当其所应用的技术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时,工程监理者才可要求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改进其应用的技术。如其所应用的技术能够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则监理者毋须“多此一举”,加以干预了。
当然,有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应用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给予解答或提供某些参考资料。但是,如果设计、施工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技术应用方案或承担某专业工程设计方案,这就不属于建设监理业务对象的范围,而是属于技术咨询的业务范畴了。惯例地说,监理单位在同一个工程上承担建设监理任务,就不可再给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否则它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因为公正性毕竟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生命。《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技术咨询不可替代工程建设监理
所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本身都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否则它就没有资格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只有在某个工程项目上遇到某种特殊难题或该项工程设及范围广泛非一已单位所能解决而必需寻求技术咨询,如特殊地基处理、有关生态、环境问题等。提供咨询的一般都是相应的、专门的科研机构或咨询机构。但是,并不是所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寻求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咨询不能作为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执行的一种制度。国内外的情况表明,多数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并不寻求也没有必要寻求这种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则不同,因为它的业务对象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问题,而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工程建设监理必须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此,《规定》第二条特别指出“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因此,那种试图用工程技术咨询来替代建设监理,或由其包含建设监理的意图,都是十分不妥的,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存在与推行的。
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合同是一种契约。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因此可以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对象与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也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的目标就是合同管理的目标(质量、工期和投资),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际上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合同的特点是通过合同双方的充分协商而自愿对自己的“责”作出承诺以及对对方的权利作出承认。因此,这就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自己的“责”的意愿和对对方权利的尊重。由此来说,合同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利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合同管理单位的协助,一些业主制订与签署的合同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就可能不齐全;如果没有第三方的监督与协调,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也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面而充分地履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就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果没有第三方作为公正的调解人,合同纠纷也就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也就很难实施合同制。计划经济年代许多合同流于形式而不能执行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就是实施合同管理。
六、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掌握的主要知识
首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所应用的技术能否保证工程的安全,是否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是首要的,也是必要的。其次,既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那么,我们的监理人员至少还要熟悉进行合同管理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专门业务。最后,为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还应该会“理财”,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