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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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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篇1

一、办公自动化与传统档案工作的主要矛盾

办公自动化使各种文档实现电子化,通过电子文件的形式实现对文档的保管;而传统的档案工作以纸质文件为工作对象。因此,以纸质材料为主的档案载体管理和无纸化办公所产生的电子档案管理之间的矛盾是办公自动化与传统档案工作的主要矛盾。

其他方面的矛盾表现为:

1、档案的原始性与电子信息的可变性

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性。纸质档案是由客观存在的材料,经手写、印刷等手段把文字符号、图形等与客观存在的纸张紧密结合在一起,它的原始性以最直观的形式展现出来,合法性为人们所公认。而电子档案因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对信息复制、拷贝、扩大、缩小、改变等,且电子档案被修改或删除后几乎不留任何痕迹。当代世界各国政府和司法部门严格限制电子产品作为证据,就是对电子档案难以反映其原始性和真实性的最好注释。电子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作用如何确定,电子文件能否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凭证作用等等,便成为档案界的一系列新课题。这些课题是电子文件能否转化为档案的关键,也是赋予档案本质属性新的内涵的客观需要。

2、不同部门之间文件的发送与接收

电子文件的发送与接收是通过电子邮件机制完成的,它必须依靠一定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平台。当前,由于办公自动化还没有完全普及到各部门,纸质化文件和电子文件将会在很长时间内并存。对没有实现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部门就不能发送文件电子文件,还需要形成纸质化文件。办公自动化部门接收的纸质化文件进入办公自动化系统,还需要通过扫描等不同输入方式转化为电子文档,才可运行于办公自动化平台之上。即使各部门彼此之间均实现了办公自动化,由于彼此所采用的软件不同、接口不同、数据处理模式不同,或网络间彼此不能互联,同样无法实现文件的发送和接收。

3、档案存储纸质化和电子档案格式多样化

以纸质载体档案为存储目标的档案馆,不能满足管理电子档案的需要。同时面对目前已经产生和正在产生的大量格式不一的电子档案,真正从模式、存储模式全部管理起来已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同时电子档案馆采用何种存储介质、存储环境、如何开发利用以及所需的经费、人才和技术,都将成为档案部门的难点。

二、解决办公自动化与传统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矛盾的途径

依靠科技、加强立法,解决电子文件的原始性和合法性问题。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电子档案,必须以原始形成的格式进行还原显示。一是保存电子档案相关支持软件,即在保存电子档案的同时,将与电子档案相关的软件及整个应用系统一并保存,并与电子档案存储在一起,恢复时使之按本来面目进行显示;二是保存原始档案的电子图像;三是保存电子档案的打印输出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确立,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首先要依靠科技真正攻克电子文件原始性的界定关,这是解决电子文件法律效力问题的基础。其次,要加强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做到有法可依,这解决电子文件法律效力问题的法律依据。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篇2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主要特点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相比,会计档案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形成范围广泛,凡是具备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都要形成会计档案。这些单位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一方面会计档案在社会的各领域无处不有,形成普遍;另一方面,会计档案的实体数量也相对其他门类的档案数量更多一些。尤其是在企业、商业、金融、财政、税务等单位,会计档案不仅是反映这些单位的职能活动的重要材料,而且产生的数量也大。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篇3

问:制定《验收办法》的背景?

答: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服务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它既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依据和必不可少的环节。国家档案局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1988年、1997年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曾先后联合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每年都安排了大量的重大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完整、准确、系统的建设项目档案是监管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根据2004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的要求,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不仅是建设单位自身的需要,也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必然要求。《验收办法》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并作为其配套文件而制定的。

项目档案验收是十分必要的,它为项目竣工验收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同时,强化档案验收对促进建设单位加强档案管理,保障项目长期稳定运行,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制定《验收办法》的重要意义?

答:首先,《验收办法》强化了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地位,使之制度化。《验收办法》不仅将档案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而且是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要经过档案验收,才能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是说,档案验收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中具有“一票否决”权。《验收办法》以国家档案局与主管全国投资管理的国家发改委联合的形式出台,确立并强化了档案验收在竣工验收中的地位。其次,通过规范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促使建设项目档案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要求,必将有力地推动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问: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哪些项目?

答:《验收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就是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组织和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涵盖广,从项目类型看,既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也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目前广泛实施的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于建设项目情况较为复杂,《验收办法》没有给出所谓“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标准,这就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问:各级档案部门如何贯彻执行《验收办法》?

答:首先,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验收办法》的主要精神,并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要求,积极与投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如何做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其次,《验收办法》是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对《验收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也可以参照执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根据《验收办法》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我局与有关部门近期将组织召开《验收办法》的宣贯会,对实施《验收办法》的具体问题进行宣讲。再次,验收活动中要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原则。验收组的组成、验收程序、验收内容要严格按照《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不能走过场,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另外,还要加强对参与验收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加强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不仅是要着重抓好验收这一关键的制约环节,还特别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档案管理的监管,各级档案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监督、检查、指导,使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高等学校;大档案;管理模式

高校大档案管理,是指将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集中统一地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的一种管理模式。高校实行大档案管理模式的意义在于,可以确保统一制度、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和作用,有利于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展校史研究和教育、理顺和完善高校内部管理环节,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步伐。

高校“大档案”理念的正式提出,是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2008年8月教育部办公厅主任牟阳春,以“学习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促进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为题,对《办法》进行了解读。在解读《办法》的特色及现实意义时强调了高校档案资源建设的“大档案”理念。《办法》将学生档案纳入归档范围,而且单独设类,彰显了以人为本和重视民生档案的理念。《办法》强调高校档案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突破了传统归档理论的限制。高等学校“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这对于高校档案信息资源的全面和完整,对于加大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力度,方便学校和社会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1 北京普高院校档案管理模式现状

依据教育部2012年4月的北京普通本科院校名单,笔者对57所北京普通本科高校进行了调研,通过走访考察、电话咨询和网站查询等方式,了解到有8所高校实行了大档案管理模式,并对这8所学校档案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基本情况见表1。

表1 北京57所普高院校档案机构基本情况

1、1 领导体制。通过调研,8所高校的档案机构领导体制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校长领导下的独立(正、副处级)单位,如清华大学档案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档案馆;第二种是挂靠党政(校办)下的(正、副处级)单位,如中国农业大学档案馆、北京科技大学档案馆;第三种是档案工作委员会下的执行机构和职能部门(正、副处级)单位,如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

1、2 管理体制。8所实行了大档案管理模式的高校,其管理体制均按照《办法》规定,校长主管学校档案工作,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工作。馆内均设有馆长和副馆长1名~2名。工作人员在10名~20名。学校各部门均设有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档案工作,部门领导为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负责人。

1、3 机构设置和管理方式。通过对8所实行大档案管理模式学校的调研发现,各高校的机构设置不同,管理方式也不同。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按专业设置的“条”管理方式,即在馆内设置文书档案室(科)、科技档案室(科)、人事档案室(科)等,各科室从指导—接收—整理—装订—排架入库—统计—鉴定—保管—提供利用,实行“一条龙”服务,另设技术(或信息)室、编研室。另一种是按职能设置的“块”管理方式,即在馆内设置保管利用室(科)、接收指导室(科)、信息化建设室(科)、编研室(科)等,档案工作人员按自身的职责工作。还有一种是在馆内设置综合档案室和人事档案室(或学生档案室)。综合档案室负责十大类的综合档案,室内设各专业岗;人事档案室负责教工干部档案和学生档案。

2 影响高校实行大档案管理的因素

2、1 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高校档案领导体制分三种类型,即独立型、隶属型和综合型。[2]独立型是指档案管理独立运行的体制。通过建立独立运行的综合性档案机构,实行学校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调研中,8所实行大档案管理的学校基本属于独立型,这些学校办学历史长、规模大、层次高,实行大档案管理是档案工作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独立型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相对较高。隶属型是将档案与文秘或行政管理融合的运行体制,档案工作大多是隶属于党(校)办公室。由于档案工作的专业化很强,使得在该种体制下,党(校)办领导对档案工作的管理较弱,限制了档案工作的发展。个别高校,档案工作没有建制,仅仅在党(校)办公室下设一个档案岗且兼任多职,无法有效发挥档案的管理与服务职责。调研中有25所高校属于隶属型,其中相当一部分学校无论从办学历史、规模、层次上都不逊于8所实行大档案管理的学校。之所以没有建成独立型,主要原因是没有树立大档案管理观念。隶属型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相对较弱。综合型是把档案纳入图书、资料管理,以期实现档案、图书、资料管理一体化的目的。国外高校大多实行该种体制。调研中有2所高校属于综合型。笔者认为,国外高校档案工作是在一套严密性、完整性、标准性极高的办学体系中运行的,各环节畅通,管理性工作量较少,同时信息化、数字化程度高,开放性强,利用者可以自行进行查询已开放档案,档案人员的服务重点是信息资源的开发。档案工作性质与图书馆性质基本相同,合并管理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而我国高校内部运行体系紊乱,各自为政,缺乏沟通,信息化、数字化程度不高,除了建立档案馆的高校,大多数档案室都是学校的内部机构,不对外开放。即使设档案馆的高校开放性也不强,档案工作者兼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责,工作内容庞杂,强度大,没有更多的时间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开发,造成档案信息资源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将档案与图书、资料合并管理只是一种形式,没有任何相互促进的作用与联系。故我国高校档案工作不适应综合型的体制,综合型往往限制了档案工作的发展。

2、2 机构设置。大档案管理就是学校全部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27号令颁布后,各高校讨论较多的就是学生档案、教工干部档案纳入高校档案馆是否合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办法》之所以没有提出高校档案机构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正是由于新加入的学生类档案属于临时性档案,档随人走,不属于学校永久保管的范畴;教工干部档案虽然也具有流动性,但相对稳定,并未列入《办法》的规定范围。据调研,《办法》颁布后,部分高校积极行动起来,在档案馆下设立人事档案室,将教工干部档案与学生档案一并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进行管理,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大档案管理,而更多的学校则持观望的态度。

3 实现高校大档案管理模式的思路

3、1 树立“大档案”观念。观念是人们在实践当中形成的各种认识的集合体,人们会根据自身形成的观念进行各种活动。观念具有主观性、实践性、历史性、发展性等特点,形成正确的观念有利于做正确的事情。2010年12月14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在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重点做好的第一件主要工作就是树立“大档案”的观念。[3]作为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高校档案工作也应将树立大档案观念作为“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工作。

3、2 建立适合高校大档案管理模式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对于符合《办法》设立档案馆条件的学校,应设置独立建制的档案馆,实行大档案管理,并成立档案工作委员会。档案工作委员会是由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以及档案机构负责人组成,档案机构作为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和职能机构;各归档部门设立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档案工作;部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学校上下形成一个大的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各环节紧密配合,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由于档案馆的服务职能较强,管理职能相对较弱,档案工作委员会正可强化档案馆的管理职能,确保学校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于办学历史短、规模较小、档案数量少的高校,更应从长远考虑,树立大档案观念,建议将档案机构设置为学校的直属机构,在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加快档案工作建设与发展的步伐,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和长远发展服务。

3、3 确保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学校档案是随着学校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档案工作是学校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中,加强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实行大档案管理,才能满足学校长远目标的需要。因此,应制定学校档案工作五年规划,作为学校五年规划的分规划,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应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以保证学校总目标的实现。

3、4 合理设置机构和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好的管理模式应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因此,研究高校大档案管理模式,除了研究它的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外,还需加强档案部门内部管理方式的研究,以减少由于体制等原因给档案工作带来的影响。

按照专业设置机构的“条”管理方式,适合于档案数量相对较少的高校,优势是由于只负责一类档案,档案人员对该类档案业务熟练,程序清楚。缺点是一旦该岗档案人员离岗,其他人不能立即适应该类管理。按照职能设置机构的“块”管理方式,适合于档案数量较大的学校,其优势是科室内人员对本科室的工作均熟悉,一旦该岗档案人员离岗,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随着档案数量的增加,应相应改变管理方式以适应发展的需要。至于在档案机构内设人事档案室的管理方式,其优点在于:档案部门属于专业技术岗,人员稳定,业务能力强,并具有良好的保管条件,同时档案部门具有档案编研的职责,有利于人事档案的编研、开发与利用,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档案工作思想。缺点是:人事档案纳入高校档案部门管理后,工作量成倍增加,部分学校人员编制没有随之增加,或增加得很少,造成档案机构超负荷运转,苦不堪言。笔者认为,若将人事档案移交档案机构,必须相应增加专业人员。

3、5 强化管理职能与完善服务职能

3、5、1 强化管理职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全校档案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对全校档案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收集工作的前端控制,确保档案实体的安全与完整;利用档案开办展览,举办档案法律、业务知识竞赛,与院系、团委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使档案部门成为学生的实习基地和了解学校历史的爱国、爱校教育基地。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使档案工作真正深入到每一名教职工、学生的头脑,真正形成一项全校性、全员性的工作。

3、5、2 完善服务职能。在保管好、用好档案的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档案资源的整合以及二次开发利用,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和实体安全并有效提供利用;利用方便、快捷的信息技术,将档案的提供利用服务上升到为编研服务,为教学、管理、科研以及校园文化、校史文化建设服务。

﹡本文系“中华女子学院2011年校级课题”(项目编号:KG11-03013)

参考文献:

[1]牟阳春、学习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促进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N]、中国教育报,2008-9-26(2)、

[2]韩秋黎、学校档案管理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高校,档案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0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签署第27号令,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并规定该《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的实施,为指导新时期、新阶段高校档案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法规性的根据。新《办法》分为总则、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档案管理、档案的利用与公布、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共七章四十三条,是以1989年10月的国家教委第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为基础修订而成,是对6号令的修改和完善。新办法对高校档案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管理职责、条件保障以及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等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高校档案工作将进入一个新时期。

一、新《办法》的特色

1、明确了新时期高校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明确高校档案工作的主管是教育厅,接受档案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2、明确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档案效益的滞后性决定档案工作不可能与教学、科研工作并驾齐驱,档案工作者一直被认为是高校工作的弱势群体。但现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以后,高校也介入经济工作,高校的基本建设、校史的编写、校庆都离不开档案工作,使领导逐步认识到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学校的各项重要工作必须进入一把手工程,校长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3、适用范围广。它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

4、突出了新时期高校档案工作的内涵建设。赋予高校档案机构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两项任务。要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5、将档案分为十一大类,增设了学生类。将学生类单独设为一类,这是新办法的分类特点,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和重视民生档案的理念。高校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以人为本,在高校反映出来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前的档案管理是重物轻人,重事轻人,重典型人物轻普通人物,而新办法提出了建立两个体系的要求:第一,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第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这两个体系的建立,是档案工作者思想创新,转变思路的具体体现。

6、高校应对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步归档。

7、突出了档案工作的学术性。以前档案工作的学术性要求不高,档案工作很辛苦,往往忽略了学术研究,档案工作总在低层次上徘徊。新办法对高校档案工作提出了学术要求,档案机构要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二、新《办法》的现实意义

1、新《办法》强化了高校档案工作的条件保障,应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要求对不符合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要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为高校档案资源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2、新《办法》明确规定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这也是对档案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

3、赋予新时期高校档案机构新的权力、职责。明确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规定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我们档案专职人员应该以学习和宣传新《办法》为契机,正确理解、掌握新《办法》修订的背景、宗旨和主要内容,抓好新《办法》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相关规章,进一步提高高校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强化责任意识,扎实推进新时期高校档案工作科学地向前发展,全面提升高校档案服务学校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开创高等学校档案管理、服务与建设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0日

2、国家教委第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10日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高职院校;两地办学;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党的十报告中提到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作为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人员,如何做好两地办学后的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为构建和谐校园、为全校师生做好服务工作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前几年教育体制改革,高校扩招、两地办学、几校合并成为高校改革的重要模式。一块牌子,两地办学可满足办学之需,开拓发展空间,扩大办学规模和服务领域,提升学校竞争力,为学校未来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给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带来了影响。面对这些新问题,两地办学后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档案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服务。

1、两地办学后学校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1、1两地办学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单地办学的档案材料存在散失现象。在两地办学期间,人们关注的更多是通过机构和人员的调整来实现人、财、物等资源重新优化配置,而对档案部门及其档案的特殊性认识不清,工作不稳定,工作不能按常规办理,给档案部门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甚至在部门调整、办公室搬迁过程中,将大量的文件材料随无用材料一并处理,导致一些珍贵档案材料该移交的没有移交或丢失,影响档案的完整性。

1、2难以做到集中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学校分立或合并,其档案应本着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经协议由一校或合并后的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而事实上,两地办学的学校校区处在不同地理位置,两地办学过程中由于面临着教学硬件配备、科研资金扶持、学生住宿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加之两地办学前档案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不同,使两地办学后档案难以做到集中管理。

1、3两地办学后档案工作网络不畅通。两地办学后人员重新划分,原有的档案工作领导和档案人员发生了变化,新的档案工作网络因校区办学、管理上的分散性、兼职档案人员与综合档案管理人员之间联系困难等因素使新的档案工作网络建设存在不畅通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1、4档案管理队伍不稳定,影响档案工作的日常维护。现今整个社会环境人才流动成了一个大趋势,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档案管理队伍的人才流动却严重影响到日常管理工作,大多数人员还来不及上手就换工作岗位,导致许多应及时归档的材料累积,最后甚至流失,造成档案的不完整。

1、5档案利用受限。长久以来,档案主要是为各级领导决策,为机关各部门工作提供参考服务,而为教学服务科研服务则相对较弱。一些档案利用受地域的限制,利用面变狭窄,查阅起来特别困难,既耽误时间,又浪费人力。而且目前多数高校档案利用方式基本上仍停留在传统的手工层上,游离于先进信息技术之外,虽然配备了计算机,但使用范围仍局限于文档目录著录,档案利用无纸化、电子化、网络化程度不高,更谈不上在网上查阅利用档案。管理工作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档案的利用效率。

2、两地办学后如何管理学校档案工作

2、1制订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依法管档。重新制订适应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使档案工作按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运行,是两地办学后高职院校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一是要用制度规范档案工作;二是用制度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2、2增强档案意识,自觉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档案文件材料未能及时收集归档的重要原因是部分领导及教职工思想不够重视。因此,两地办学后高职院校将强化档案意识作为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前提。通过学习档案法律、法规、制度与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广大教职工的档案意识,使之充分意识到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各项事业得以延续和发展和重要条件,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信息资源。因而动员广大教职工根据《档案法》的要求,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支持学校档案部门的工作,使重要的、具有保存价值和文件材料及时归档,便于档案的集中保管和利用。

2、3合理配备、增加档案人员,加强档案工作网络建设。建设一支忠诚事业、精通业务、结构合理的档案工作人员队伍,是两地办学后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摆脱困境的重要保障。对此,首先建立好档案室的工作队伍,确保一定数量的专职档案人员,力求这支队伍在年龄结构、专业结构、业务水平等方面都比较合理,便于发挥整体效应;其次大力加强档案工作网络建设,发挥各部门兼职档案员的作用,使校内的资源充分共享。档案工作涉及到学校各个部门、各个方面,仅靠档案部门单枪匹马,无疑是杯水车薪。两地办学后,要根据高职院校档案工作的发展需求,建立新的档案工作网络,明确两校区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各立卷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兼职档案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以此提高档案员的工作水平。

2、4明确档案工作目标。一方面是明确档案工作目标,即明确档案工作总的发展方向,可以根据总目标,不断消除偏离目标的因素,通过避部优化,使具体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促进总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明确档案工作止标,便于加强日常管理,有利于调动档案人员的积极性。根居确定的新目标,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完善各种配套的管理措施,并注重调查研究,不断解决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2、5不断创新、提高档案利用的方法和技术。档案部门长期以来所提供的诸如阅览服务、提供复制件、制发证明材料、档案编研服务、参考咨询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为满足档案利用者的各类利用需求提供服务。但在现代化技术比较发达的当下,传统的利用方式方法已难以满足档案用户的需要,档案利用需提供多样性。为了更好地满足档案利用者的档案需求,高职院校应该根据社会发展需求,适时推出特色服务项目,以满足特定档案利用者的需求。如加快由实体档案管理到电子档案管理的过渡,开通宽带互联网、电脑查阅、电话服务等工作,做到主动提供服务,千方百计为师生提供方便,这样做不仅使档案利用范围扩大了,查找速度加快了,利用者可享受到优质、便捷的信息服务,而且利用效果十分明显。

3、总结

21世纪,机遇与挑战并存,若不能及时把握机遇,发展的脚步便会滞后,因此,两地办学的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应面对改革的新形势,立足跨区域办学的现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档案工作新里程。

参考文献:

[1]张智涛,谈档案工作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管理学》2009年12月、

[2]殷华杰、董玲,怎样才能做好合并后的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改革与开放》2009年04期、

[3]许惠平,浅谈高校档案的综合管理及利用[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18、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篇7

>> 试述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分类 论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 试述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与档案行政责任清单 论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法属性 试述依法行政与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关系 论建立和推行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行政权力清单的“河北实验” 湖北省省级行政权力清理的作用与局限分析 试论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对档案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制约 基于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 如何制约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如何受限 教育部: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研究 今年第一批削减37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莒南县积极开展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莘县部署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以创新理念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落实 聊城市扎实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山东省部署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采访实录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其中省档案局涉及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共6种22项。

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来说,共涉及10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条例》、《行政复议法》。

1、2 山东省。山东省省级部门保留的4236项权力全部被公布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上()。其中省档案局涉及行政规划1项、其他行政权力11项共2种12项。未列出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4 广东省。《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是我国首张涵盖省、市、县三级全部行政审批事项一单式“纵向权力清单”。在省政府网站()。其中省档案局涉及行政许可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指导10项、其他68项,共6种86项。

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来说,共涉及43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关于建立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档案教育的通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国家档案局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推进会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档案条例》、《印发广东省档案局(馆)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关于拍摄、收集中央领导同志在粤活动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声像资料的复函》、《广东省市县档案馆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规程》、《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地)、县级国家档案馆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关于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实行年度评估的意见》、《关于继续推进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我省开展创建示范档案馆的意见》、《省档案局、省民政厅、省农业厅关于转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省直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估办法》、《广东省省直档案工作示范单位创建办法》、《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水平评定办法》、《关于全省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巡查情况的报告》、《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办法》、《广东省市、县级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办法》、广东省档案局《关于转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1、5 湖南省。湖南省省级部门保留的3700项权力全部被公布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网上()。省档案局(省地方志办、省档案馆)涉及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5项、行政服务24项,共4种32项。

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来说,涉及档案方面的共22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省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贵州省档案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意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贵州省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评估办法》、《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收集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涉及地方志方面的共2部:《地方志工作条例》、《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2 9个省份省级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特征及成因分析

2、1 9个省份省级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特征

2、1、1 同级权数不同。上述已经公布权力清单的9个省份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虽然层级相同,但列出的权力数却十分悬殊。广东省最多,共有86项;福建省最少,只有5项。数量相差17倍多。9个省份省级档案行政权力数量统计,见表1。

2、1、2 权力类型不同。除了权力数量有差异外,权力类型也不相同。上述已经公布权力清单的9个省份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虽然同样担负管理档案事务的职能,但列出的权力类型和类型数量并不一样。

从类型上看:9个省份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共涉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指导、行政服务、行政征收、行政规划、其他行政权力13种。具体分省情况如下:

广东: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指导、其他

贵州: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服务

浙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

河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其他

山东: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

江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其他

安徽:行政规划、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监督、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其他

从数量上看,最多的是河北省,有8种;最少的是安徽省,只有2种,平均5种,最大种类差为6种。9个省份省级档案行政权力类型数量统计,见表2。

2、1、3 权力依据不同。在权力依据上,从依据的层级上看,有些只列出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如福建、江苏、湖南、山东、浙江);有些则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一并列出(如贵州、河北、广东);有些则没有列出(如安徽)。

从权力依据的数量上看,9个省份省级档案行政权力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少则几部,多则几十部,差距非常之大。具体情况见表3。

2、1、4 详略程度不同。在权力清单的详略程度上也存在不同。有些详细列出了权力类型、项目名称、权力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权力层次、承办机构(如河北、山东);有些详细列出了权力类型、项目名称、权力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权力层次(如福建、贵州、湖南、浙江);有的只列出了行使层级、权力类别、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如江苏);有的仅列出了项目名称和权力类型(如安徽);还有的根据权力类型的不同,列出详略不同的内容(如广东)。有的附有详细的流程图,有些则没有。

2、1、5 行使层级不同。在权力的行使层级上,有些将权力分为省级保留,市、县(市、区)属地管理,共性权力,审核转报等四级(如山东、浙江、湖南);有的划分成省级行使,属地行使二级(如江苏、福建、贵州);有的则没有划分层级(如安徽、广东、河北)。

2、1、6 承办机构不同。在权力的具体承办机构上,有的(如河北)几乎涉及档案局的所有内设机构,有的(如山东)只涉及一两个内设机构。

此外,还有主体隶属不同、主体职权不同、公布渠道不同等特点。限于篇幅,这里不详述。

2、2 9个省份省级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特征的成因分析

2、2、1 标准不一所致。“权力清单的规范不够具体是指权力清单的分类标准、格式规范、运行流程等由各地行政机关自主设计和确定,还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3]各省的权力划分标准不一,有些分为十种,有些分为九种,还有些分为七种,并且在权力名称上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9个省档案行政权力分类上出现差异。

2、2、2 依据差异所致。“权力依据,有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有的则扩充到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三定方案文件。”[4]正是这种权力依据的差异,导致依据层级与依据数量上的差异,进而影响到权力数量上的多寡悬殊。

2、2、3 对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关系缺乏认识所致。“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相伴相随,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的载体,‘无形的’行政权力只有通过‘有形的’行政行为来体现。”[5]然而,我们一些人由于对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少有了解,对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许多行政行为熟视无睹、不以为意,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就是权力。

2、2、4 多时不用所致。与上述“对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关系缺乏认识所致”不同的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有些权力“长期不用”(比如档案鉴定、接收档案、提前或延期开放档案,等等),使我们一些人忘记了,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还有这样一些权力,一些当作之为。

2、2、5 思维惯性所致。行政权力清单开始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但行政权力不仅仅局限于行政审批权。但我们一些人受思维惯性影响,只将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视为行政权力,完全忽略了行政权力所包括的其他权力。

2、2、6 “清水衙门”观念所致。在档案界,我们一直认为档案部门是“清水衙门”,无职无权,从而导致在建立权力清单时,仍然认为我们没有多少权力。有媒体报道称,武汉市在制作“权力清单”时,某局为了避免监督,自称“清水衙门”,一项权力也没有。纪委分管领导得知后,直接找到该局局长,当面质问:如属实,是否可依法撤销这一部门?局长这才认真对待。后来,这个“清水衙门”清理出了十几项权力。[6]这一案例对我们颇有启发,值得思考。

2、2、7 机构混编所致。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局馆合一”、“局馆分立”、“档案局(史志办、档案馆)混编”(如贵州),造成职能上有所不同,自然也会影响到行政权力多少。

2、2、8 研究与实践脱节所致。权力清单制度已经出现多年,成为近几年理论与实践“双热”的内容,但档案界对此的研究非常冷清。截至2015年8月29日,只有《中国档案报》2015年发表了2篇相关报道(《广东9项档案行政审批事项列入“纵向权力清单”》、《烟台:公布30项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文章极其稀少,理论和业务研究与实践脱节严重。

3 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路径与方向

3、1 确立统一划分档案行政权力的分类标准。对档案行政权力应该进行类型化的科学管理,使用统一的分类标准划分档案行政权力的类型,避免不同地方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中同一性质的权力类型出现不一致的混淆状态。要根据统一的标准将性质相同的档案行政权力归为一类,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为类型化的档案行政权力,在法律法规上设置各种类型档案行政权力运行的要件,要求档案行政权力运行时必须符合这些法律法规要件,以此保障档案依法行政的实现。

3、2 构筑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程序保障体系。在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中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上,应通过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信息的公开和分类索引,将档案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所需的手续及时限等预先详细公布,明确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信息查询的具体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再任意设立程序、任何额外的手续和索取额外费用,更不得逾越时限行使档案行政权力,以程序法定化的方式从实质上保障档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3、3 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约束机制。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中的权力运行的刚性约束在于责任制度的建立。我们在公开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通过立法确立责任清单,规定档案行政职权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全面履行的责任情形、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追究责任的程序等。通过建立档案行政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实现对档案行政权力的责任约束。

3、4 确保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监督机制的有效落实。要对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就要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中权力运行的动态监督机制,除了内部监督之外还应注重外部监督的作用,在外部监督中除了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外,还应注重公民监督的作用。

* 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依法治档研究》(项目编号:13BTQ068)的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刘良军、准确把握“权力清单”的内涵与外延[J]、领导科学论坛,2014(12):5~6、

[2]陈向芳,邓薇、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评析及完善――以制度价值为研究视角[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3):9~15、

[3]陈伟,杨超、 权力清单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及消解路径[J]、南方论刊,2015(7):35~37、

[4][5]罗亚苍、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张力、本质、局限及其克服[J]、中国行政管理,2015(6):29~33,45、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篇8

随着法院档案工作重要性的日益显现,多数基层法院在加强领导、注重软硬件建设方面狠下功夫,如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拨出专款建立了400多平方米的档案中心,做到办公、库房、阅卷三分开,购置高新档案密集架等现代化设备,并采取措施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双式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基层法院档案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诉讼档案的数量急速递增。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普法教育的深入,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诉至法院的各类纠纷也不断增长。同时由于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从多个方面降低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直接导致基层法院收案数量的大幅度上升,档案数量也随之急速增长。如常州市天宁区法院1980年至1990年的库存档案数量为465卷732册,1991年至2000年的库存档案数量为27407卷48351册,到2008年8月,全院库存档案数量已经达到66378卷116953册,其中仅2008年8个月的归档数量即有10452卷18712册,增长速度可见一斑。

2、人员配备相对不足。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机构和职责的第五条规定,各基层法院相继都设置了档案机构,配备了专职档案干部,这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必要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保存档案一万卷(件)应该设专职档案干部一名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但受案多人少矛盾的影响,大部分基层法院的专职档案员仅有1-2名。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不足与急速增长的档案量和工作量之间的矛盾,导致档案人员每天只能疲于应付档案的有关事宜,无法抽出更多的精力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3、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制定并实施《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称《办法》),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世界经济突飞猛进的迅速发展,该办法存在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办法》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保管期限为永久,诉讼标的在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保管期限为长期”,然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诉讼标的数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的案件大量涌进法院,若仍旧以十五万元的标的作为永久保存的标准,必将导致档案库存量过大,笔者认为将诉讼标的在一百万元以上作为永久保存,五十万元以上作为长期保存更为适宜。《办法》规定“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为永久卷”。如果公民的一件普通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判决就定为永久卷,或是一件标的不满1000元标准的普通案件,仅因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缺席判决就定为永久卷,笔者认为不妥,定为短期卷即可。《办法》还规定“经上级法院复查改判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定为永久卷”。一般上诉案件有三种结果: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而改判又分为部分改判或变更原判决的全部,此项规定较难执行,这样的案卷定为长期卷即可。因此,《办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应当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态度,根据新形势新特点,重新确定相关管理办法,发挥法院档案利用的实际效益,更好地服务审判。

二、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建议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档案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事业,也必须根据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如何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如何做到档案信息在诉前、诉中、诉后的有效服务,是提高办案效率、体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笔者试就如何做好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谈几点意见。

1、抓领导,积极争取支持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是档案工作在新形势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应确立院长直接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同配合的档案工作体系,注重检查档案工作进展情况,帮助协调工作中的矛盾,解决实际困难。在每年度的工作意见、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全年工作总结,院领导都要突出强调档案工作,真正做到档案工作与审判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时院领导还应重视提高干警对档案管理工作在法院审判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干警主动参与档案管理的积极性。

2、抓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注重加强专职档案人员培训,参加上级法院、档案局组织的档案业务培训,并邀请上级档案局的有关领导具体指导,主动向先进单位学习,通过学习开阔眼界、拓宽思路、寻找差距、取长补短。同时加强档案管理网络员的培训,重视加强对各部门书记员、内勤、特别是档案管理网络联络员的业务指导,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对新到工作岗位的书记员,应进行手把手地业务指导,使他们正确掌握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要求,确保归档质量。及时订阅有关档案管理书刊,督促其自觉学习,促使其掌握必要的档案知识。

3、抓质量,严格把好“四关”

为确保以高质量的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司法公正,一要把好质量评查关,把“诉讼档案是否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认真评查;二要把好归档关,应对各部门上交的各类档案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指正,并督促整改;三要把好保管关,库存档案要经常检查,确保库房“八防”措施到位,保持库存档案整齐、美观、牢固;四要把好利用关,重视档案利用工作,充分发掘档案资源,提高利用率,为案件的申诉复查、专项检查、质量评查及司法机关的侦破工作等提供全面、有效、良好、高效的服务。

4、抓规范,实现长效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档案管理,是科学管理档案工作的保证。一要规范工作规程,依据《档案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严格制定归档、保管、鉴定、借阅等各项操作规范和工作规程;二要实行报结案审查制度,每月报结案的同时应将案卷材料整理装订后送审判监督庭审查;三要确定归档限期制度,严格办理诉讼案卷移交手续,编制归档目录,做到归档及时、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规范;四是要实行借卷登记审批制度,制定一此借阅、查阅档案规定,严格诉讼档案的管理,对所借档案由专人负责及时将借档人姓名、单位、时间、件数等信息输入数据库;五要规范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归档数量、质量情况以及超期未还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在局域网上通报。

5、抓硬件,完善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