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精选8篇)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篇1
【关键词】“互联网+”;单体酒店;市场营销;创新
单体酒店指由个人、企业或组织独立拥有并经营的独立酒店企业,独立地进行酒店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属于任何酒店集团。根据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统计信息,目前我国大陆拥有一万余家星级酒店。其中单体酒店占比达到80%以上。
随着近年来国际连锁酒店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和国内酒店集团的兴起,单体酒店需要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形成了新的宏观市场环境,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结合越来越紧密,我国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也发生了改变。
一、“互联网+”时代单体酒店SWOT分析
本文将采用SWOT分析法,分析单体酒店所具有的内部Strengths(优势)和Weaknesses(劣势)、外部Opportunities(机会)、Threats(威胁),确定单体酒店在市场营销环境中的地位和自身能力,从而进一步选择适合单体酒店的营销对策。
1、单体酒店的优势
(1)单体酒店针对区域范围内的特定目标市场提供个性化的酒店产品,更能适应个性化的市场需求;(2)独立经营,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做出灵活的应对;(3)在区域市场范围内具有公共关系优势和一定的品牌影响力,消费群体忠诚度较高;(4)管理层级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管理能够较快的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单体酒店的劣势
(1)项目酒店连锁集团,在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物流仓储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管理水平处于劣势;(2)缺少高水平专业营销人才,市场营销意识淡薄,对目标市场需求认识不足,营销手段落后;(3)营销渠道较少,与消费者信息沟通不畅;(4)信息技术和网络应用能力低于连锁酒店。
3、单体酒店的机遇
(1)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对于服务业提供政策扶持;(2)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提高,酒店市场需求不断扩大;(3)“互联网+”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互联网+”技术应用门槛降低;(4)“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对网络信息依赖性强,互联网成为有效的营销信息渠道;(5)利用“互联网+”相关技术可以与更多的供应商形成虚拟供应链,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4、单体酒店的挑战
(1)国际连锁酒店集团借助技术、管理水平、品牌优势进入国内市场,国内酒店集团发展迅速,布局逐渐覆盖不同区域市场;(2)连锁酒店集团在信息技术应用中具有资金、技术、管理方面的优势;(3)携程、去哪儿等网络平台在预定等领域形成信息渠道垄断;(4)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能够获得充分的供给信息,议价能力提升。
二、“互联网+”时代酒店营销的发展趋势
1、移动互联网形成全新的信息渠道
从消费者角度,移动互联网技术通过智能手机平台已经普及,消费者在WIFI与手机数据网络环境下可以按需随时通过多种平台建立信息交互渠道。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利用网络环境完成进行信息获取、预订、定制、付款、评价等消费行为,时效性和便利性大大增加。
从企业角度,在与消费者建立信息渠道的同时,通过移动网络平台酒店在企业外部可以和供应商 、外包服务商等建立实时供应链管理信息渠道,在酒店内部建立实时内部管理信息渠道,管理与服务的效率可以大幅度提升。
2、应用大数据技术描述市场需求
传统市场需求分析需要企业投入大量资源进行需求信息收集与分析,中小型企业很少能够实施。但是在“互联网+”时代,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分析消费者在网络中的浏览、关注、消费等行为,形成对消费者类型划分、需求产生条件、需求特点、消费欲望、消费发展趋势等信息的描述性分析。
3、以消费流程为核心的需求聚合
传统的互联网营销更多的是利用点对点的信息交换来分散完成单项产品的需求与供给的对接。但是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可以将不同类型的服务和有形产品的消费以消费者的消费流程为核心进行整合,不同类型的产品消费形成了新的业态。在酒店行业中,通过住宿这一核心需求,以住宿需求为流量入口为客人提供集餐饮、休闲娱乐、门票、电商购物、旅游服务等不同的产品模块,通过定制满足消费者的全过程消费需求。
三、单体酒店在“互联网+”时代营销创新对策
基于“互联网+”时代酒店营销的发展趋势,单体酒店需要更加了解自身相比于连锁酒店的优势与劣势,针对自身目标市场进行营销创新。
1、产品策略创新
(1)打造基于与互联网的服务环境
单体酒店的服务环境多是基于目标市场需求打造主题与个性化环境,同时更新周期较长。在“互联网+”时代,单体酒店在坚持个性化特点的同时,需要在外部互联网环境的基础上,用现代无线互联网技术与现代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内部资源建立内部互联网服务环境。这种服务环境不仅是让消费者在其中能够保持实时互联网应用,更重要的是对酒店所有资源的实时监控,保证高效率满足顾客需求。
(2)利用大数据技术设计柔产品
单体酒店可以通过与专业互联网公司合作利用大数据技术了解自身市场范围内需求现状与变化趋势,并结合自身分析更好的理解目标市场需求,从而针对需求进行产品设计。在产品设计上要采取模块设计的方式,利用标准化服务模块减低成本,通过不同模块的组合形成面对不同需求的柔产品。
2、价格策略创新
(1)建立数字化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为新定价策略打下基础
定价的基础是对于企业经营信息的全面了解。单体酒店传统的定价方法比较单一,价格体系也较为固定,对于全面信息依赖性不强。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个性化定制与销售渠道的多样化需要企业制定面向不同市场和不同渠道的多种价格体系。这就需要酒店首先建立数字化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获得准确、实时的成本、管理信息。数字化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也使构建服务环境的基础。
(2)针对不同目标市场采用多样化定价方式
传统的单一的价格体系已经不适合个性化、定制化的市场需求,同时不同的营销渠道也需要形成差异化的价格体系。因此单体酒店在前台销售、网络直销、网络、与其他企业合作推出整体产品等不同的情况下,需要分析所面向的不同目标市场的差异,采用多样化的定价方式形成不同的价格体系。
3、渠道策略创新
(1)重视网络直销渠道的建立
以前单体酒店受到投资规模的限制,很少独立建立类似连锁酒店的独立网络直销平台。但是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发展,目前技术门槛已经大大降低,同时很多综合性网购平台如京东、易购等开始提供在平台上为单独企业设立销售渠道的服务。这就为单体酒店提供了建立网络直销渠道的机会,这就避免了网上预订被网站垄断。
(2)整合应用不同类型的网络营销渠道
在网络直销渠道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网络营销渠道的综合应用对更大范围的需求市场进行多类型的综合营销。通过平台可以针对依赖品牌渠道的消费者;通过评价型网站对潜在消费者提供体验信息,形成市场认可度;通过个性化专业APP针对不同类型的细分市场进行专业化营销。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对于单体酒店SWOT分析与酒店市场营销发展趋势分析,提出了单体酒店进行营销策略创新的对策。
参考文献:
[1]王英杰、中小型单体酒店服务营销策略分析[J],经济论坛,2012,499(02)、
[2]姜华、“互联网+”背景下的酒店营销策略探析、商场现代化2015,23(798)、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篇2
报告对2010年中国市场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趋势做了预测和总结,以下是报告内容:
预计2010年,中国市场移动互联网行业将呈现如下的发展趋势:
一、移动互联网用户活跃度将有较大提升,用户逐渐形成使用习惯,形成较高粘性
随着各种应用服务的日渐完善以及基础网络的稳定,用户将对工具性(如移动搜索、手机浏览器)、娱乐性(如手机游戏、手机阅读)的应用服务的使用形成习惯,活跃度大大提升。较高用户粘性的应用业务将为后期盈利模式的展开奠定用户基础。
二、移动互联网应用将推陈出新,创意化、分众化应用服务将逐渐丰富,业务差异化成竞争焦点
随着移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加剧,竞争焦点将不在局限于原有的成熟应用市场,厂商将尝试对创意化或分众化应用服务的开发或引进,通过新应用吸引用户眼球,或通过垂直的分众化服务足够细分用户,最大化满足某些特定用户群的需求,通过高需求带来用户的高ARPU。
三、用户接受度较高的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商业模式逐渐被探索,部分厂商将实现盈利
2009年,用户接受度较高的应用服务较快聚合用户,用户规模增长迅速,如移动搜索、手机游戏,厂商陆续通过销售团队的组建、各种销售渠道的尝试等举动积极探索商业模式,随着广告主对移动互联网新营销媒体的认知度提高以及用户付费比例的增加,预计2010年将会有部分厂商实现盈利。
四、市场将陆续出现并购案例,通过并购方式快速填补缺失资源,提高竞争力
2009年互联网企业通过并购方式进入移动互联网相关应用领域,如盛大收购华友世纪获取无线音乐等移动增值资源、百度收购点讯进入手机输入法领域等等。易观国际预测2010年,电信运营商和终端厂商将继互联网巨头之后,在移动互联网应用领域展开并购,通过对应用厂商的直接并购,快速增强自身竞争力。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篇3
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供产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 (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 (D、D、C、1999) (“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 (D、D、C、2000) (“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 (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 (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 (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 (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 (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 (2)、
[33]参见注[19],第60页。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EVA;绩效评价
1 背景与意义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的生活生产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互联网在降低金融服务交易成本、增进金融服务可得性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现。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技术,对金融业运营模式产生了根本的影响。2013年8月,互联网金融正式写入了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 201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过去的几年中经历了极其飞速的发展,移动支付、互联网理财、P2P融资迅速普及。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13、2014、2015 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分别为5、37万亿元、8、08万亿元和11、8万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46、8%、50、5%、46、9%。2013、2014、2015年的P2P交易规模分e达到了927、6亿元、2012、6亿元和9823、04亿元,P2P网贷市场高速增长。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的网民渗透率为68、1%。
依托有力的政策支持,大量上市公司开始进入互联网金融这一高速发展的领域。在二级市场上,互联网金融题材的上市公司也受到投资者的热捧。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类公司实际运营模式有哪些,其经营绩效究竟如何,是否真正为股东创造了价值,是否具备投资价值,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经济增加值(EVA)是近年来出现并快速发展的一种新的价值评估方法。EVA是专门从股东角度定义的利润,能够表明企业在一定时期为股东创造了多少价值。由于EVA方法更多体现了股东的利益,能更好的反应企业的真实价值。因此本文运用EVA指标对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整体绩效评价。
2 样本的选取与研究内容方法
2、1 样本的选取
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为我国境内A股市场的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互联网金融指数。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将与支付、融资、投资、保险、金融信息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公司纳入互联网金融主题,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 P2P 、众筹、小贷、互联网基金、互联网券商、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征信、金融信息服务、其他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公司。
2、2 研究内容
对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分析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所在的市场分布状况、市值的分布情况。分析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所在的细分行业,主营业务的内容,总结归类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营业模式、经营特征。
对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经营绩效分析。通过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各样本的EVA、经济增加值率。通过EVA、经济增加值率和净利润数据指标分析分析样本整体的经营绩效情况状况;分析对比不同行业板块的经营业绩; 分析个体的经营绩效状况。
2、3 数据的来源与EVA计算方法
数据的来源自样本2015年度财务报告。
EVA计算公式为EVA=NOPAT-WACC×CAPITAL。NOPAT指的是税后净营业利润,WACC指的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CAPITAL指的是投入的资本总额。
(1)NOPAT计算:
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即息前税后净利润,其计算方法为当期净利润加利息费用加所得税再减去息税前利润所得税。计算EVA时为避免会计准则对企业真实状况扭曲,需进行调整。具体计算公式为: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所得税)×(1-实际税率)+递延所得税贷方余额增加+各项准备金金额增加。净利润+利息+所得税即为息税前利润。
(2)资本总额(CAPITAL)的计算:
资本总额是指所有投资者投入公司经营的全部资金的账面价值。包含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债务成本主要包括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权益资本则包括普通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
具体计算公式为资本总额=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普通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研发费用资本化金额+各类准备金+递延所得税调整-在建工程。
(3)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计算:
WACC代表公司整体平均资金成本,可用来衡量一个项目是否值得投资,一般而言项目的回报率必须不低于WACC。计算WACC时,先算出构成公司资本结构的各个项目如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及其他长期负债各自的资金成本或要求回报率,然后将这些回报率按各项目在资本结构中的权重加权,即可算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4)EVA的计算
根据公式EVA=NOPAT-CAPITAL×WACC对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2015年经济增加值进行计算。
(5)经济增加值率的计算
经济增加值率=经济增加值/资本总额=EVA/CAPITAL
3 实证分析
3、1 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
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共有44家。其中深市主板上市公司6家,中小板上市15家,创业板上市21家,沪市主板上市17家。分析截止到2016年12月7日的公司市值,市值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有16家、市值在100亿元人民币至500亿元人民币的有20家、市值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有6家,主要集中在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市值主要集中在100亿元至500亿元之间。从行业分布来看23家来自信息服务行业,来自信息设备行业的有11家,金融服务行业的有9家,其他企业来源行业分布较为分散。
按照运营模式进行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主要有几种类型:
一是,进行互联网创新的传统金融企业。如中国平安、国金证券、兴业银行。如中国平安从传统保险行业转型,近年来逐渐围绕广大用户的“医、食、住、行、玩”需求,不断丰富金融、生活场景,加强互联网用户经营,提升用户体验,推动互联网用户及客户w徙。国金证券推出互联网券商服务“佣金宝”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低价优质的投资服务。该类企业虽涉足互联网金融行业,但其主营业务的重心和盈利的主要来源仍来自传统金融业务。
二是,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商。此类公司通过在大数据、电子支付、智能卡等领域的技术积累为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信息传输技术支持、数据信息支持、运营软件支持服务,如南天信息、东信和平、飞天诚信、金证股份等公司。互联网金融服务商为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了技术基础,大量公司将主营业务和战略方向转变至互联网金融行业。
三是,产业链融资平台。此模式依托公司在原有产业领域内优势解决产业链内的融资问题。典型的有上海钢联在钢铁领域、怡亚通在商贸流通领域、瑞茂通在大宗商品领域、大北农在农业领域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该类上市公司致力于通过互联网金融解决产业链内的融资问题,在应用层面普及了互联网金融。
四是,金融门户平台。此类公司以提供金融资讯服务的为主,如证券投资门户网站东方财富、证券交易服务商等。该类公司通过平台化的运营,较大程度拓宽了普通投资者获得金融产品信息的渠道,提高了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的销售额。
其他还有一些是原有业务与互联网金融没有关联,通过投资、参股、并购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企业。比如君正股份参股蚂蚁金融、天茂集团参股国华人寿。
3、2 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总体经营业绩分析
净利润大于0的上市公司有55家,净利润小于0的仅有4家,盈利的公司达到了93、22%。EVA大于0的上市公司有44家,EVA小于0 的上市公司有15家,说明有74、58%的公司为股东创造了价值。净利润小于0的公司EVA均小于0,说明业绩亏损的公司均未能为股东创造价值。有11家公司净利润大于0而EVA小于0,说明公司在会计层面盈利但没有为股东创造价值。EVA平均值为35、99亿元,中位值则是0、96亿元,平均值与中位值差距较大的原因在于中国平安、兴业银行等大型金融企业的EVA高,拉高了平均EVA。
EVA最高的上市公司是中国平安,为903、7亿元;EVA最低的是苏宁云商,为-14、55亿元。经济增加值率最高的公司为,达到32、92%,最低的是上海钢联,是-93、78%。
3、3 不同经营模式比较分析
进行互联网创新的传统金融企业共有7家,EVA均为正,说明都为股东创造了价值,该类别企业平均EVA为291、55亿元,平均经济增加值率为10、54%。该类型上市公司具有公司规模大,运营稳健,绩效良好等特征。
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商共有25家,EVA大于0的有18家。该类别企业平均EVA为1、98亿元,去除EVA小于0公司后的平均经济增加值率为11、1%。该类型以科技型公司为主,规模较小,经营绩效差别较大。经济增加值率最大的恒生电子达到了28、21%,最小的硕贝德为-10、76%。
产业链融资平台类公司共有14家,EVA大于0的有11家。该类别企业平均EVA为0、35亿元,去除EVA小于0公司后的平均经济增加值率为5、29%。产业链融资平台类公司总体经营绩效一般,经济增加值率在10%以上的企业仅有一家,近年来资本运作频繁的苏宁云商EVA为负值,并未创造价值。产业链融资平台类公司因所处行业不同,故个体之间差异明显,经营绩效也与其所处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上海钢联因钢铁行业的不景气导致其经营陷入困境,净利润,EVA等指标均处于极低水平。
金融门户平台类企业仅有三个样本,分别为、大智慧和东方财富。三者均从证券信息服务商转型而来。该类别企业平均EVA为3、19亿元,去除EVA小于0公司后的平均经济增加值率为21%。经营绩效来看,最佳,经济增加值率达到32、92%。东方财富净利润约为的两倍,但两者EVA接近,东方财富经济增值率为9、38%。大智慧因卷入法律诉讼,经营失当等原因,净利润与EVA均为负。
原有业务与互联网金融无关但新涉足联网金融领域的企业有10家。盈利的公司有9家,但仅有6家EVA大于0,为股东创造了价值。该类别企业平均EVA为1、84亿元,去除EVA小于0公司后的平均经济增加值率为2、19%。在所有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中经营绩效最差,最高的经济增加值率仅6、51%。中茵股份等公司原有的经营业务就处于亏损状态。该类公司涉足互联网金融与其主业关联很低,一些公司也因其主营业务经营困难而试图转型至互联网金融。
4 结论
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经营绩效。可以看出,沪深两市互联网金融类公司除传统金融行业外以中小市值公司为主。按照经营类型分析可分类为进行互联网创新传统金融、产业链融资平台、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金融门户平台、新涉足互联网金融类五种。
传统金融行业类企业,经营绩效最为稳定,为股东创造了最多的价值,但主营业务仍以传统业务为主,互联网化程度较少。互联网金融服务商转型互联网金融程度最深,其中的大数据、移动支付、征信等关键技术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基础,该类公司受行业快速发展带动,整体经营绩效较好。供应链金融类上市公司运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尝试解决行业内出现的资金需求问题,较多领域中均有公司在尝试。新涉足互联网金融的公司,投资方向较为分散,公司战略不明晰,价值创造能力也较差。
【参考文献】
[1]郑瑞强、基于EVA视角的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绩效评价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1(6):95-101、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篇5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2004年8月,全球最大网上书店亚马逊欲以1、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当当网70%-90%的股份,遭当当网拒绝。同年8月,亚马逊转身以7500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在规模、经营模式上都与当当几乎相同的卓越网。2008年2月1日,软件业巨头微软宣布以446亿美元的价格收购雅虎,该价格较前一天(2008年1月31日)的收盘价溢价62%,雅虎却称微软的报价低估了其价值。互联网企业的价值究竟该如何评估?从互联网企业产生以来,这一问题就一直困扰着人们。
从1958年Modigliani和Miller两位教授提出无公司税条件下公司资本结构无关论以来,现代意义上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已整整发展半个世纪之久,基本形成一套对传统产业行之有效的价值评估理论。然而,面对互联网企业这样一种全新的组织形式,原有的价值评估理论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互联网企业定义
国内外很多学者对什么是互联网企业提出了自己的定义。目前得到较广泛认同的是由美国德克萨斯大学互联网研究中心所提出的定义,即互联网企业是指“直接从互联网或与互联网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中获取全部或部分收入的企业”,该中心将互联网企业分为互联网基础设施制造或供应企业、互联网软件和服务企业、互联网媒介和内容服务企业及在线商务企业四类。该中心对互联网企业的定义是广义上互联网企业的含义。其中,涉及互联网基础设施及软件应用的企业更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制造和服务企业。而互联网内容和部分在线商务企业则是真正完全由互联网本身的应用和兴起而产生的全新的组织形式,即纯粹的互联网企业,可作为狭义上的互联网企业的含义。本文所指的互联网企业指的是狭义上的互联网企业。
二、互联网企业特点
作为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互联网企业发展历史短,产品和运营模式特别,与传统企业相比存在诸多差别。在参考了大量关于互联网企业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认识,笔者认为相比较传统组织形式,互联网企业主要存在下述几方面特点:
成本方面。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活动主要在虚拟空间进行,其成本构成中有形资产所占比重非常低,因此其价值主要通过无形资产及未来盈利能力来体现。此外,互联网企业高固定成本低变动成本的特点,使其随着用户规模的扩大会产生平均成本不断下降,进而边际成本逐渐趋近于零的效果。对于许多内容服务商(ICP)来说,只要你点击其网页,产品就被复制了。如此,达到一定规模后,产品平均成本几乎为零,规模经济效果十分显著。这也是众多互联网企业关注流量,着力吸引用户眼球的原因之一。
融资模式方面。互联网企业要想做大、做强,雄厚的资金支持必不可少的。但与传统企业有所不同,传统企业往往靠自有资金积累、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来筹集资金;而互联网企业由于发展的不成熟性及高风险性,导致其通过传统渠道筹集资金非常困难。因此,互联网企业的融资渠道相对狭窄:创立初期,常常倾向于获得风险投资;经过一段时期发展,企业形成切实的利润增长点,即实现增值后,往往通过IPO撤出风险资本而进行权益融资。可见,在资本市场支撑下的股权融资是互联网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这一特点要求分析师对互联网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投入更多的关注。
网络效应方面。网络效应也常被称为“正网络外部性”,该效应可用梅特卡夫定律“网络的价值随着用户数量的平方数增加而增加”来反映,意即一个用户消费一种产品或服务所获得的效用随着使用该产品或服务的用户人数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规模不经济”的情况在互联网产业界几乎是不存在的,互联网的总体价值会随着用户人数的增多而提高。这也说明20世纪末网络股受到投资者追捧并非完全没有理论根据,高价的网络股并非全是“泡沫”。
商业模式方面。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盈利模式。互联网企业由于其要素投入、产出、运营等方面的特殊性,所以在盈利模式上也独具特色。目前互联网企业盈利模式还较为单一,主要盈利模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网络广告收入模式。该模式主要靠拉动网站人气、吸引用户注意力赚取利润,如各类门户网站和专业信息网站。第二,会员收入模式。该模式通过为用户提供交易或娱乐平台,依靠会员收入和佣金提成赚取利润,如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网络游戏运营商。第三,无线增值服务收入模式。该模式通过与电信运营商合作提供无线增值服务赚取利润,这种模式受运营商政策变化的影响比较大,如空中网等。
总结上述几种盈利模式可见,互联网企业主要依靠自身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者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流量及会员信息来赚取利润。
成长模式方面。与传统企业不同,互联网企业呈现出特有的成长模式。互联网研究员殷逸健提出过如图2-1所示的网络企业增长模式:第I阶段,通过提供免费信息及各类优惠条件以吸引用户注意力,此时由于成本投入较大,收入很少,出现持续亏损;第II阶段,随着用户数的急剧增加,网络效应开始显现,收入高速增长;第III阶段,达到盈亏平衡点后,收入随着用户数的爆炸性增长而继续保持高速成长,而总成本增幅缓慢,盈利开始剧增。由于互联网企业创业初期的亏损期持续时间较长,且新技术在将来能否被接受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因此很多互联网企业夭折在临界容量前。目前国内大部分互联网企业仍处于盈利为负的I、II阶段。
竞争优势方面。互联网业界有句名言:只有老大没有老二。足见抢占市场领先地位对互联网企业的重要性。首先,初始用户的吸收成本比较低,而在后期由于消费粘性的存在往往需要花费高得多的成本去吸引竞争对手的用户;其次,市场领先地位的占领,有助于互联网企业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成为行业标准,而这又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市场先行者有巨大的先发优势,而且这种优势会由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而不断加剧且自行强化,出现强者恒强的局面。但就目前国内互联网企业的现状来看,各种商业模式的互联网企业间竞争相当白热化,即使行业老大尚未达到可以一劳永逸的地步。
三、互联网企业价值分析
(一)企业价值来源理论
虽然企业的价值都取决于其未来获利能力,但对企业价值的来源主体问题,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认知。劳动价值理论认为企业价值来源于人类的活劳动;而资本价值理论则认为不仅活劳动创造价值,生产过程中各种形式的资本也参与了价值创造。科技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在一定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耗费量基础上生产了更多的商品,单位商品耗费下降。而商品价值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进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和剩余价值。因此,管理的、信息的、文化的以及其他影响企业商品价值量变化和企业竞争力的因素都为企业创造价值的源泉。
除了价值创造过程之外,企业价值还包括价值实现过程。物质的逐渐丰富使得物质需求退居消费者追求的次位,精神需求逐渐占据了主体地位。客户需求层次的提升使得产品本身成为他们体验的载体,甚至体验的价值远远超越了产品本身的客观价值。随着“体验经济”全面来临,企业以服务为“体验”舞台,以商品为道具,以客户为中心,创造一种能够使客户参与、值得客户回忆的活动。而体验的价值是主观的,取决于客户的感受与认可。实践的发展推动资本价值理论向客户价值理论转变。
(二)互联网企业价值
互联网企业是满足人类需求的一种新的经济运行方式与媒介,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互联网技术更充分满足新形势下消费者需求,这是客户价值理论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应当从客户价值角度对互联网企业价值进行探讨。
互联网企业收入按来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间接产生于客户的收入和直接产生于客户的收入两个方面。间接产生于客户的收入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满足用户的需求,如信息需求、交友需求、娱乐需求,通过隐性收费的方式(用户对网页的关注)获取了巨大的注意力,从而给企业带来的收入。直接产生于客户的收入是指互联网企业满足客户的某种物质或非物质需求,以相应的服务收费为基础获取收入。其中,非物质需求的满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传统服务业的网络化,如网上金融、网上招聘、旅行预定等。二是“虚拟体验”。随着社会物质的丰富,更多人在浅层次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开始追求被接纳、自尊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虚拟体验”需求。互联网企业对客户提品和服务,间接或直接产生收入,实现企业价值增值。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互联网企业的价值是以其所提供的服务或虚拟产品为基础,其价值主体是客户体验价值。因此,客户对体验的认可程度,将决定互联网企业的价值实现的最终结果。而且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客户的各种需求都面临极大丰富的选择。因此应当从互联网企业所掌握的客户资源的角度,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四、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的特殊性
从一定程度上说,互联网企业的出现确实为价值评估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传统的财务评估体系的核心是未来收人贴现法(比如未来现金流贴现法,DCF),并有一套完整的比率评估方法,但由于互联网企业目前大多没有盈利或是盈利甚微,其未来又有不确定性,因此这一体系也失去了用武之地。评估网络股,必须用一套不同的体系,而由于网络出现的时间较短,很难找到一种通用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一个评估体系尽管可以包含一系列指标,但指标总是抽象的,而实际上网络公司又有着太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的商业模式、外部环境、经营理念等进行具体的对比分析通常能得出较准确的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撰写报告书的行为和过程”。对传统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主要运用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等。但对于互联网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存在如下特殊性:
(一)互联网企业的预期收益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运用收益法评估存在风险
收益法是对传统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时最常用的评估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思想是认为企业的价值等于其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故运用该方法的主要问题转化为对企业的预期收益(预期现金流)进行预测,对折现率进行核算,然后将企业的预期收益进行折现。如前文所述,互联网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在技术、市场需求、客户心理等更迭频繁的情况下,企业前期投入的大量资金往往由于技术发展或创新上的时滞而失败,互联网公司的现金流也往往出现不稳定的情况。因此在评估处于某些发展阶段的互联网企业价值时,难以对其预期现金流进行准确估计,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难度加大。
(二)互联网企业的主要资产形式特殊,用成本法评估较为困难
成本法也称成本加和法或基础法,是在合理评估企业各要素资产的价值评估值加和而求出企业价值的方法。其核心思想认为企业的整体价值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组成。分别对其评估并加和,就可求出企业的价值。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拥有的最大资产往往是无形资产,这些企业很多没有大规模的营业场所,大批的生产设备和大量的存货等有形资产,取而代之的是“由特定主题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例如专利权、专有技术、专营权、经营牌照等等,同时也有高素质的团队、高效率的经营管理模式等。对于评估该类企业而言,这些无形资产大多不在企业帐面上出现,需要评估人员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去发现、分析并评估,评估的难度大大提高。
(三)对于大多数非上市互联网企业,由于缺少市场可比参照物,运用市场法评估受限
市场法又称市场价格比较法,其思想是通过比较最近交易的与被评估资产类似的资产的异同,对其成交价格进行合理调整来估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其评估资料来源于市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其应用与市场发展程度、活跃程度有很大关系。这种方法要求被评估资产具有较为活跃的市场。互联网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能够成功上市的企业只是少数。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仅有20余家,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互联网企业更是屈指可数。这些企业成立时间短,可比数据缺乏。另一方面,大量中小互联网企业处于发展的初期,这些企业往往种类繁多,发展迅猛,但盈利能力还很弱,很难在市场上找到可比参照物。故对于大多数非上市互联网企业,用市场法评估将受到很大限制。
五、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一)运用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对不同成长阶段的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采取不同的方法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是在一个连续的时间段内,依据一定的标准人为地将企业的发展划分为若干个阶段,通过研究不同阶段的特征,归纳企业从诞生到衰退的发展规律的方法。这项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迄今为止已有20多种生命周期理论问世。本文选取美国学者伊查克・爱迪思在《企业生命周期》一书中的观点:企业的生命周期一般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阶段。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互联网企业来说,其经营具有不同的特征。资产评估人员在对其评估时,也应按照其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方法。
1、导入期
导入期是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往往没有任何收入,企业处于亏损阶段且往往出现资金不足。互联网经济也被称为“眼球经济”,处于导入期的互联网企业往往在做“赔本赚吆喝”的生意――即通过大量的资金投入,提供免费的信息服务及各类优惠条件以吸引用户的注意力,以迅速增加市场认知度。这个时期的企业没有盈利,处于风险极大期,众多企业没有超越导入期就走向了衰亡。由于没有盈利,这个阶段的企业价值评估无法运用收益法估算预期收益的现值,无法运用P/E(市盈率)模型来通过横向比较测算企业价值。但是可以考虑到,访问量是网络企业产生价值的核心因素,访问量越大,企业价值越高。可以考虑运用相对比较模型,用市值/访问量,通过选择类似企业,估算出单位访问量及总访问量的市值,以此作为价值评估的依据。
2、成长期
互联网企业在突破了导入期的瓶颈后,将进入爆发式的增长阶段,并逐步形成两大竞争优势:一是网络的“传染效应”导致即使不再大量投入用户也会惯性自我增长,形成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二是边际成本大大降低,导致利润的涨涨远远快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如果运用传统评估理论评估该阶段的互联网企业,显然难以准确将这些特殊因素包含进去。故应当突破传统评估理论,既要分析企业的利润贡献,更要着眼于企业的发展潜力及成长预期。在方法选择上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考虑选择以利润贡献为基础的P/E(市盈率)模型,也可以考虑价格销售比模型、市价访问量比模型,同时可以考虑期权定价模型的使用。企业所拥有的技术优势价值可以通过采用分阶段放弃选择权的方法得到充分估计。这种技术优势当前并不产生现金流,预期在近期内也不产生现金流,但其价值是存在的,这些技术资产期权的总和就是企业的价值。这种方法反映了技术和竞争上的不确定性,更符合现实状况。
3、成熟期
互联网企业在经历了导入及成长阶段的磨练,企业的各项发展步入正轨,逐渐形成品牌效应,市场占有率保持在一个高水平上,收入缓慢增长。在这一阶段,人们发觉这些网络企业价值的核心还是其未来盈利的能力。随着公司的经营逐渐步入稳定,对预期收益等“收益法”所必须具备的指标的合理测算成为可能,故收益法成为评估师们重点运用的方法。当然,如果市场对于P/E值评价准确,这个时期的互联网企业评估也可以采取市场法中的各模型。但当运用市场法评估的结果与作为基础性评估方法的收益法差异较大时,就应当首先考虑市场外部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
4、衰退期
随着企业自身发展的停滞和外部竞争的加剧,加上新技术的不断进步,企业如果没有跟上市场的脚步,经营状况逐渐出现滑坡,利润和收入均呈现下降趋势,企业缺乏创新意识,客户出现了厌倦的情绪,访问量下降,成本居高不下,逐渐出现经营上的困难。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逐渐恶化,预期的现金流出现负值,此阶段的互联网企业价值应采用成本法根据账面资产进行估算,如果经营持续恶化则应考虑清算价值法。
(二)运用科学的技术合理来度量互联网企业的不确定性
互联网企业具有较高的风险,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通过概率等分析法进行量化。概率分析法就是用概率论、数理统计的理论与方法,对企业的风险进行度量,以此来估算其价值。这种方法需要我们首先为企业各种乐观或不乐观的前景进行分析,估测未来的财务状况,为企业的发展设计若干种可能的状况,并对这几种前景预测描述其具体的假设,计算和推导出在不同前景预测下的价值,并针对现实情况对不同前景的可能性预测,得出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最后按照出现该种情况的概率与该种情况的企业价值的乘积计算出企业的价值。
(三)将实物期权理论引入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
期权又称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一般分为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期权的买方支付期权费而获得一定的权利;卖方获得期权费而承担一定的义务。在整个期权的交易中,期权的价格确定是十分关键的。美国芝加哥大学的Fischer Black和斯坦福大学的Myron Scholes教授在1972年共同提出的期权定价模型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在Black-Scholes模型中,期权的价格是其标的资产的价格、资产价格的变异、期权的执行价格、距到期日的长短及无风险利率的函数,而买入期权的定价模型是:
其中C(s,t)为期权价格;S为标的资产的现行价格;K为期权执行价格;σ标的资产年回报率标准差;r是(瞬时)无风险利率;t为距离到期日的剩余时间;N为累积正态分布函数,其均值为0;标准差为1。
互联网企业这类典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包含着增长期权,从长期来看,企业现在的投入的资本可能就是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期权定价模型对评估互联网企业的价值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思路,在实际操作中可将企业多项实物期权进行评估,然后与收益法(现金流量折现模型)计算的价值合进行合并。增长期权的初始投资可以减少未来的生产成本,从而能够以比没有增长期权的竞争对手更低的价格进行扩张,这种战略优势的获得导致了市场份额的扩大,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互联网企业的价值可表示为:V=V1+V2。其中V1为已公开的投资机会和现有业务未来的增长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V2为企业项目所隐含获利机会的期权价值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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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篇6
移动互联网行业在充满机遇的同时,也存在异常激烈的竞争,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的生存能力建设已成为业内企业的首要任务。通过对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用户特点、用户需求进行分析,总结并剖析了与之相适应的移动互联网业务发展的内生能力要求和对策。
【关键词】
移动互联网 业务融合 敏捷开发 用户聚合
中图分类号: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10(2014)-01-0070-04
1 引言
移动通信网络业务与互联网业务正在进行深度的融合,呈现出移动互联网化、互联网移动化的特点。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及网络应用技术的提升,移动互联网逐渐显露出其蕴藏的巨大新兴市场的潜力。移动互联时代变革发展主要驱动力来源于移动互联应用的融合与创新、移动终端体验的颠覆性优化、云计算应用形成强大的远端处理能力、网络的无线化和带宽的倍增、大数据的挖掘与处理并形成智能化的商业应用。当前无论是运营商、终端商、内容提供商还是传统互联网厂商,都纷纷布局移动互联网市场,以创新的移动互联网服务来确立未来的发展方向。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的生存能力建设已成为业内企业的首要任务。为此,无论电信运营商还是移动互联网企业,都将面临品牌、产品、市场、运营、创新、用户资源和数据资源等方面的综合竞争,而这些方面也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相关企业业务发展的核心能力。
2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用户及其行为分析
移动互联网是用户在移动状态下使用互联网的一个途径,其特点在于能适应用户接入环境的动态变化,满足用户移动状态下动态变化的需求,提供连贯的用户体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移动终端的智能化和互联网应用的个性化,而智能终端和多样化的应用也促进了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在对趋势把握的同时,只有准确分析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用户特征,才能把握移动互联网的需求趋势和发展方向,找到应对其发展的核心要素。
市场调研显示,中国的移动互联网用户以高中到大学学历背景的人群为主流;初中及以下人群由于受知识和学习能力的限制,使用率稍低;硕士及以上人群由于领域专注的比较高,体验丰富多彩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的热情并不高。主力人群大多集中在20~35岁,他们乐于体验层出不穷的创新性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和终端。这部分人群是移动互联网产业链的客户根基,通过对这一消费群体在移动互联网方面的使用习惯和消费习惯的培养,可以促进移动互联网业务使用的大规模拓展。
从上网时间段来看,移动互联网用户群主要是在午间和夜晚睡前上网,而随着人们工作和生活节奏的加快,现代人更善于充分利用等车、等人、候机、乘车、如厕等碎片化的时间来获取信息以及休闲娱乐。未来随着使用习惯的培养,移动终端和移动互联网应用将成为人们填充碎片化时间的有力工具,这也是微信5、0新增游戏功能的目的。
在上网地点分布上,大多数用户是在固定住所;同时,在乘坐交通工具中通过移动互联网访问业务已逐渐成为习惯。随着人们在碎片化时间里的上网习惯的养成,包括车站、机场、洗手间等公共场所也逐渐成为人们使用移动互联网业务的重要场所。
3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业务需求
移动互联网的环境激发了大量的用户需求,用户需要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使用任何屏幕(Anyscreen)来接入互联网使用任何业务(Anyservice)。
中国的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业务需求主要是即时通讯、信息搜索查询、音乐娱乐等。据Flurry调查发现,发达国家手机应用的使用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游戏,其次则是社交网络、新闻应用、娱乐应用等。2011—2012年中国手机互联网用户各类手机应用的使用率如图1所示。
针对用户的业务使用偏好,移动互联网提供的业务种类繁多,但各种应用的发展状况不尽相同。从现阶段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体系可以看到,手机即时通讯、手机搜索等应用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是移动互联网的O2O特色应用如手机购物、位置服务、手机商旅等应用仍然由于产业链合作等原因尚未取得完善的发展。这也符合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规律,即发展初期移动互联业务集中于满足用户信息和沟通需求,并以工具化、娱乐化应用为主,如手机即时通讯、手机音乐、手机报、手机浏览器等;发展后期则倾向于满足用户生活化、商务化的需求,如位置服务、移动支付等。
4 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业务核心能力
分析
从以上的用户特性和市场需求分析可以发现,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业务与产品的发展面临极大的挑战,企业要在这个环境复杂、变化剧烈、竞争激烈的移动互联网大潮下谋求发展,必须具备一些核心能力,否则将迅速被市场淘汰。
4、1 业务融合创新能力
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特点,移动互联创新的主要方向是发挥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的整合优势,促进内容和应用体验趋向一致,努力构建开放性平台。当前创新能力建设的主要策略是把握移动互联网的特点,融合移动通信网络功能的优势,形成丰富的创新产品体系。同时,研究移动用户使用互联网的习惯,以及在移动状态下对互联网业务的需求,基于手机移动性、位置性等特点,开发出深度满足用户需求的内容和应用。在业务平台层面,移动互联网要更多继承互联网的特点——注重用户体验,建设开放性的平台。在应用层面,创新主要基于用户身份、用户位置、用户习惯,细分用户个性化的需求,增强用户体验,吸引用户高度参与。
4、2 敏捷开发能力
在移动互联网端,人所处的环境是剧烈变化的,所处的用户场景很短暂,并不能持续,而且随着越来越多企业投身于移动互联网,每天十几款应用上线,移动互联网正处在快鱼吃慢鱼的时代。迅速让产品去适应用户需求,不断地升级进化,推陈出新,才是保持领先的唯一方式。同时要不断地倾听用户的反馈,不断地调整修改,然后决定后面的方向。所以,“快速迭代”是新产品开发的基本要求,能否做得足够快已成为衡量一款产品研发是否成熟的标准之一。所以,必须具备敏捷开发的能力才能跟上移动互联网产品速度。同时需要建设高效的用户反馈渠道,重视反馈,快速响应,重视运营数据的搜集和分析,为敏捷开发不断校准方向。
4、3 需求契合能力
当前人们的社会环境、技术环境、生活方式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对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市场需求很难有准确的把握,需要在试探中不断调整或更替。一款应用产品一定是为解决用户问题而开发的,但产品所预期满足的用户需求并不一定完全契合真实市场。为了使开发出来的产品能够被市场广泛接受,必须要为产品寻找一个用户场景,然后根据用户场景寻找真实用户去检验产品的需求契合度;同时将产品放到一个群体中去检验它的传播速度、使用频率等,以此来快速检验产品的市场接受度。
竞争遍布在移动互联网产品的策划、设计、开发、推广、运营的全过程。移动互联网产品要定位准确,功能简洁,在自身的优势范围内迅速形成竞争力,占领用户市场,培养用户习惯。除了功能性的需求契合外,非功能性的需求满足也很重要,非功能性需求可以概括为“产品轻、速度快、内容好、流量省”。
4、4 用户聚合能力
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需求呈现娱乐化、社交化和自我实现化的趋势,互联网应用的开发与运营应以这一趋势为导向,因势利导,迎合用户。因此,做好用户研究、分析用户行为、关注用户需求至关重要。移动互联网企业应积极利用客户资料数据库和在线商业智能,进行用户行为分析,准确把握客户的行为模式和需求,再根据这些行为模式量身打造应用,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例如在用户阅读体育新闻时马上向他推送球赛信息,在用户浏览汽车信息时及时向他推送车展信息。然后根据用户反馈进行分析,总结出一批有相同倾向的客户群,进行有针对性的用户群体活动,如车友会、微信朋友圈等。用户应用需求层次分析如图2所示:
图2 用户应用需求层次
同时,移动互联网用户的知识背景、兴趣爱好、地理位置、使用时间都各不相同,而且猎奇心强,忠诚度低,个性化需求也极其分散,这导致用户的聚合度越来越低。所以一个新移动互联网应用要能够快速大规模聚集大量的用户,必须具备业务创意新颖、需求覆盖面广且层次高、可附着商业价值空间大、易于使用和传播等特点。微博就是移动互联网应用用户聚合的成功典范,它成功挖掘出用户需要成为被关注的焦点,获取社会影响力的需求,设计出关注与粉丝的主被动业务模式,同时在运营过程中采用名人、明星的示范效应,迅速聚合大量的互联网用户。
4、5 价值掌控能力
包括电信运营商、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应用提供商、终端制造商、系统开发商、技术提供商、解决方案提供商等在内的各类与移动互联网产业相关的厂商都争相进入移动互联网领域。整体来看,移动互联网的市场竞争格局显得十分繁杂。但在移动互联网产业链竞争中,只有掌控高价值的核心环节才能稳固立足并谋得长远发展,其中有四个重要高价值环节,这也是移动互联网的必争之地:
(1)移动终端:终端是用户接入移动互联网的工具和界面,很多用户的使用需求受终端内置应用的影响很大,这就使得终端成为移动互联网的重要竞争点之一。另外基于终端所能延伸出的产品、服务模式也是各类厂商竞相争夺终端把控权的主要原因。
(2)系统平台: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是移动互联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是衔接移动终端以及应用的关键环节,也是移动互联网战略的制高点所在。
(3)应用服务:应用服务是用户通过移动互联网所获得的最终服务,因此它是吸引用户的最关键因素,它可以拥有很高的用户粘性,并能带来很高的商业价值,所以应用服务也是移动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关键节点。
(4)网络通道:在移动互联网发展的趋势中,通信服务运营权的垄断格局将逐渐产生变化,各类虚拟通信运营商即将出现,同时实力雄厚的互联网厂商也可以自建网络通道,这将加剧移动互联网接入市场的发展和竞争。
5 总结
移动互联网潜力无限,市场巨大,但其竞争激烈,赢得用户才能赢得竞争,不管是移动互联网厂商、通信运营商,还是终端厂商,其自身的能力才是未来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应通过对上述能力的平衡发展来奠定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业务与产品优势,获得强大的竞争力,在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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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篇7
实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立基于大数据支持的市场信息分析和省、市、县、企业的四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通过采集、整理、分析、粮食供求、市场价格和粮食物流信息,更加真实有效地为政府、企业、农民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实行“互联网+粮食营销”。以粮食交易所建设为载体,改变传统、分散、封闭的粮食市场营销模式,开展电子订单交易、电子中远期现货交易、网络化电子商务等现代粮食市场营销模式。以粮食现货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为核心,有机融合粮食收储加工、物流配送、融资服务、营销网络、市场客户等粮食流通资源,采用统一竞价成交、资金结算、实物交收。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吸纳农户、合作社、经纪人和经营企业通过网络入市交易,减少中间环节,增加农民收入。
实行“互联网+物流服务”。结合现有粮食交易平台系统、粮食动态信息系统以及大型企业物流网络系统,采集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部门的基础物流信息,建立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的全国和区域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形成物流信息化服务体系,提升粮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提高粮食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依托省政府和省粮食局门户网站,形成统一完整、安全可靠、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及时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黑龙江省粮食流通工作进展情况;规范各类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利用互联网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取得合法资质,入市开展经营。
实行“互联网+宏观调控”。依托粮情基础信息采集平台、粮情监测预警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粮油市场监测信息的实时汇聚和动态更新、对短期粮食价格走势的动态监测预警和对粮食应急网点信息的动态管理。
实行“互联网+智慧粮库”。在仓储设施专项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全覆盖,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传感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等手段,建设具有开放性、可扩展性的粮油仓储业务管理体系,实现仓储业务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逐步实现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关联信息自动化采集,赋予库存粮食唯一的“身份标识”,实现粮食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
实行“互联网+粮食加工”。运用互联网数据库等技术,建立健全粮油加工业监测运行分析系统,对粮油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运行状况、产品营销、品牌建设、利税水平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运行情况,提高粮油加工行业运行分析研判和信息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加工企业加快发展。
实行“互联网+质量监测”。建立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信息预警系统、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和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层级监管,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实行“互联网+财务管理”。建设“高效、便捷、安全、稳定”覆盖全省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互联平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规范、统一、高效的粮食会计核算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与交互,全面准确反映企业和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完善财务监督功能,实现重要财务指标智能分析,提升粮食财务信息评价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篇8
关键词 互联网电视技术;市场发展前景;分析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7)178-0023-02
互联网技术、通讯技术等的发展为互联网电视技术的出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互联网电视技术的应用显著提高了人们的娱乐生活质量。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乐视、腾讯等互联网电视平台之间呈现出良好的竞争发展状态。
1 互联网电视
从本质角度来看,可以将互联网电视看成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视频服务。互联网电视的交互服务主要是通过宽带提供的。与传统电视相比,互联网电视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其有效满足了人们的交互需求[ 1 ]。
2 互联网电视技术
这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互联网电视技术进行分析。
2、1 互联网电视终端播放计费认证方面
无论是对互联网电视运营商还是用户而言,保障终端播放计费的合理性、安全性都十分有必要。该方面的技术流程为:用户开启互联网电视终端之后,终端会为用户弹出一个登录选项。如果用户并未注册而直接登录,则该界面会向用户显示“登录失败”;当用户成功注册并登录之后,其ID及密码数据会被记录在互联网电视终端后台的数据库中。在浏览过程中,如果用户想要观看终端中的收费节目,则终端会再次弹出一个收费窗口(或要求用户将自身的普通ID升级至会员ID)。当用户成功付费或升级之后,其已付费信息或会员ID信息会被反馈至后台服务器中,由服务器发出允许播放指令。此时,用户通过上述付费或升级会员方式获得的DES加密认证票成功被CDN网络认证之后,成功认证信息会被传输至互联网电视终端的媒体服务器中,由媒体服务器满足用户的视频观看需求。
从本质角度来讲,互联网电视终端播放计费认证技术的应用优势在于:该技术中的加密认证部分有效保障了用户付费及观看过程的顺利进行。当不法分子想要通过盗取用户ID及密码信息的方式获得观看资格时,DES加密认证票的缺失杜绝了这种行为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讲,互联网电视终端播放计费认证技术的应用提升了用户ID账号的安全性及隐私性[ 2 ]。
2、2 视频播放方面
互联网电视的视频播放技术直接影响用户的观看体验。互联网电视视频播放技术的应用流程如下:
第一,通信部分。在相关规则的限定下,通信模块会按照动态性原则完成下载服务器列表的选择。当选择工作完成之后,会自动从对应服务器中下载相关数据。整个下载过程结束之后,通信模块会按照下载平均速度完成各类服务器下载优先等级的排名。
第二,缓存部分。该部分的任务主要是保存通信模块下载的各种数据信息。该部分的数据缓存质量直接影响用户观看视频的流畅性。
第三,数据处理部分。该部分主要的数据处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相关解码芯片完成的,其任务为将数据从原本格式转化成用户可观看的格式。
2、3 电子节目菜单展现方面
该方面的电子节目菜单展现技术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2、3、1 客户端/服务器技术
基于客户端/服务器技术的互联网电视终端能够有效缩短用户启动电子节目菜单所需的响应时间。但从实际应用经验可知,某些运营商会利用该技术向用户提供不合理的视频产品。这种问题主要是由统一规范的缺失引发的。对此,为了促进互联网电视行业的良性发展,应该按照该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客户端/服务器技术制定统一的规范标准[ 3 ]。
2、3、2 浏览器/服务器技术
这种技术是指利用终端中包含的Web浏览器为用户提供电子节目菜单。虽然这种技术能够促进各类互联网电视终端电子节目菜单的统一,但由于该技术的菜单提供需要经历一个浏览器加载环节,因此用户等待电子节目菜单响应所需的时间相对较长。
3 互联网电视的市场发展前景
结合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电视技术发展情况可知,我国互联网电视的市场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消费者吸引方面
互联网电视技术的发展需要消费者的观看来推动。因此,在未来的互联网电视市场中,吸引消费者将成为各大互联网电视的主要发展目标。消费者的成功吸引需要通过消费者整体特征、观看偏好等因素的分析来实现。结合我国目前互联网电视的消费者各项信息可以推断出:
第一,消费者年龄范围。我国未来互联网电视市场的消费者年龄范围主要集中在24~35岁范围内。
第二,消费者整体特征方面。就付费节目而言,这个年龄段的消费者基本经济独立阶段,如果提供的视频节目质量、内容满足他们的要求,该群体的付费概率相对较大;就观看特点而言,24~35岁消费者群体较多观看各类增值业务、综合资讯、国外电影、电视剧等。
第三,消费者观看决策影响因素方面。就该方面而言,消费者对互联网电视的选择与其他商品基本相同。商品的品牌、价格、质量是消费者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此,为了实现提升市场竞争力目的,各大互联网电视需要将提升商品(视频节目)质量、控制价格以及品牌策略应用作为主要的发展战略[ 4 ]。
3、2 竞争发展方面
就内部层面而言,各大互联网电视的竞争发展将会成为我国未来互联网电视市场的主要发展趋势。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提高用户的满意度,互联网电视需要对以下几种竞争要素加以重视。
3、2、1 互联网电视终端
虽然这种竞争要素仍然处于开发期,但结合电视的发展经验可知,互联网电视终端的功能、使用便捷性将成为影响运营商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因此,其设计开发工作需要加强对用户实际需求的融入。
3、2、2 运营成本
对于各大互联网电视运营商而言,其运营成本主要包含构建一次性系统成本、周期成本、节目引入以及系统扩容(由用户及容纳节目数量的增加引发的)等。除了节目类型方面而言,不同互联网电视的其他成本项目大致相同,因此,在未来的互联网电视市场中,互联网电视应该利用相关措施合理控制节目引入成本。例如,互联网电视可以通过低成本自制网剧的方式实现成本控制目的。这种措施的应用还能够有效提升互联网电视的声誉,促进其品牌效应的发挥[ 5 ]。
4 结论
从整体角度来讲,互联网电视技术主要包含电子节目菜单展现技术、视频播放技术以及互联网电视终端播放计费认证技术等。结合我国目前情况可知,我国互联网电视的市场发展前景主要集中在吸引消费者、竞争发展趋势等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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