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规划(精选8篇)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2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管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等文件以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的“三定方案”,结合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划分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使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总牵头、总负责。在全区范围内,有合法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由我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工程、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公益性工程要进行安全监管;对各类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审批和监管;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二、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区集体土地及南过境高速以南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法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和安全监管;协助查处城中村村民宅基地二层以上的违法建设工程;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三、区规划局分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规划分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无规划许可证及“越证”建筑工程进行查处,并负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各街办、乡(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许可、监管和非法违法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关于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队的通知》的规定,由区执法、规划、国土部门授权和委托给各街办、乡(镇)的建设工程管理事项,各街办、乡(镇)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五、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一)居民小区及宿舍区内的房屋改造、装饰装潢、维修等工程,有物业管理的应由区房地局进行安全监管;无物业管理的应由区住建局进行安全监管。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3
为推动全区城市化进程,调动各方力量综合治理脏、乱、差,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依照市政府(河政办发[2005]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整治办事处驻地环境,整治村(居)环境,整治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的环境。通过整治,达到全区环境面貌的整洁、卫生、美化、亮化、绿化的目的。
二、整治的范围
傅庄、册山、高都、罗西、汤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整治的重点任务与要求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江付路两侧。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路面进行改造建设;
(2)道路两侧铺装人行道板,排水沟进行配套建设;
(3)道路两侧沿街破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4)道路两侧绿化,路两侧安装较高标准的路灯;
(5)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影响市容的破旧房屋、残墙断壁。
(6)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物品及各类垃圾。
(7)规范道路两侧的各类广告。
(二)册山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江福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江福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装彩板人行道,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道路两侧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⑤清理整顿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时清除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河册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坏损的路面进行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④驻地区域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三)高都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程沈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程沈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驻地区域铺设彩板人行道,路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或粉刷;
③道路两侧按规划设计进行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⑤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⑧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2)河册路两侧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道路两侧绿化;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③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④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四)罗西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湖北路,俄黄路,化武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湖北路的整治任务:
①对所辖区域的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设彩色人行道板,敷设排水管道;
③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亮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⑤清理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俄黄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所有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道路两侧绿化;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3)化武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改造修建现有路面;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③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五)汤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两侧、樱花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驻地区域老206国道两侧的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②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设置路灯亮化;
③拆除所辖区域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驻地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2)樱花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的绿化完善提升;
②清理道路两侧三堆;
③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四、驻地规划及村居规划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册山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罗西街道办事处、汤庄街道办事处五个街道办事处,要求在2005年完成驻地控制性详规的修编或编制。
(二)2005年全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规划修编率达到30%;2007年各办事处的行政村居的规划全部修编完成。
五、村(居)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与要求
(一)村(居)的环境整治
1、村内大街小巷都整洁卫生,无三堆,排水管沟畅通。
2、主要街道绿化、亮化;
3、村内卫生有专人管理,垃圾及时清理。
(二)旧村居改造建设的任务与要求
1、2005年全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有一个村(居)进行村庄改造建设。
2、村(居)改造建设要符合建设程序,要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进行建设。
3、单体设计要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并经法定部门审查 批准后,方可使用。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4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按照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本着一切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积极实施。
二、布点原则:
1、科学性原则:综合考虑本街道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和原有园舍等因素,努力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点。
2、以人为本的原则:布点规划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尽可能体现相对就近,安全方便。
3、适度规模的原则:列入布点规划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规模至少在三个班以上,并进行标准化的建设,预留发展空间。
三、布点规划
现有幼儿园16所,规划布点幼儿园15所;现有幼儿园与布点规划一致的有12所,不一致的有4所(含1所在招生范围内超出布点数幼儿园);有布点规划,目前未设幼儿园的有3处(含1所在招生范围内但不在规划布点幼儿园)。
15所规划布点幼儿园具体选址为:浮排2所,白枫桥、山后许、玉露洋、上陶、沧前、左川胡、李蓍埭、钟家、筻李王、上蔡、苍西、安溶、白枫岙各1所(详见附件)。
四、实施意见
1、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努力形成齐心合力抓幼教事业的氛围。
2、在“统一规划,多元办园,规范管理,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布点规划和建设,在大力办好农村幼儿园的同时,建立以中心幼儿园为龙头,其他布点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网络。列入规划布点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采取国有体制,也可以采取国有民办、民办、集体或私立等多种形式,但必须纳入街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接受中心幼儿园的业务指导管理。
3、凡在辖区范围内要再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包括民办教育机构),都必须纳入街道确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布点规划中。未列入布点规划的地方,原则上不再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4、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在规划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规定的办园资质,必须具备符合基本办园标准的园舍设施条件(参照《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并达到至少三个班以上的办学规模,基本满足辖区幼儿入园。
5、街道完小、村小布局调整及教育资源整合后闲置的校舍,经过科学规划,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5
落实到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的局部,年初财政局要将此款全额纳入年度预算。由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负责按方法中规定的支出项目进行列支。落实到教育局的局部由教育局按农村中小学(不含高中)校生人数核定给农村中小学校,由学校按项目列支。
二、指标核定
并将指标按各占二分之一的比例落实到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市政府决定将这项资金一分为二,税改后全市核定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总额为 元。取消农业税后都变成了转移支付资金。由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各管 元。无论是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还是教育局管理的资金都必需全部用于教育。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必需按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管好这项资金。
三、支出项目
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业务费、购置桌椅费、校园管理费及学校自用的临时工工资等。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的危房改造、布局调整、校舍维修、远程教育、取暖费。教育局管理的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缺乏。
特殊研究处置。特殊情况。
四、拨款顺序
报市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批准的支出计划按月提供拨款计划,年初各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都要将自已管理的局部依照规定的支出项目编制好各自的支出计划。财政局按办公室提供的计划进行拨款。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局部,款拨给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的项目列支。教育局管理的局部,按计划拨到教育局在工商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再由教育局按计划直接拨到农村中小学帐户。农村中小学直接从银行提款按规定项目列支即可,不再通过乡(镇)城郊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这两局部资金如有重大支出项目需由主管教育市长核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票据审核
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学校要按审批的用款计划进行列支,款拨到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中小学帐户后。如当月有结余,结转下月继续使用,年末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部分支出票据由市政府派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审核。教育局管理部分,每月中小学都要将支出所取得的合法票据报教育局财务统管办公室进行审核,不经审核的支出票据不得入帐。无论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局部还是教育局管理的局部如发现截留、挪用、挤占和串项使用等现象,立即停止拨款,并严肃处理。
六、帐务处理
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必需单独设立明细帐。收支票据要另行装订成册。财务人员要严格按会计法要求计帐、算帐和结帐。教育局管理的局部,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是保证农村教育正常运转的专项经费。各校财务人员每月都要将当月的经费收支明细表上报教育局财务统管办公室进行汇总。教育局财务统管办公室每季度都要将支出汇总表报给财政局有关科室。
七、财务监督
要严格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在运行过程中。每半年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都要把自己管理部分的收支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资料,向市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管理委员会演讲,市政府年末向市人大常委会做专题报告。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6
一、民营经济分
一组织工作:
由财政局牵头,中小企业局、统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参与。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⒈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包括现有工业企业投入和新建企业投入)分。
×年固定资产投入=该乡镇、街道所有工业企业××年固定资产账年末累计数××年年初数。(由财政部门盖章认可)
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得分(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⒉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包括现有工业企业投入和新建企业投入)分。
×年固定资产投入增幅=该乡镇、街道所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账(××年年末数××年年初数)÷(××年年末数××年年初数)×。
乡镇、街道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得分=(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增幅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⒊实交税金增量分。财政局负责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量=××年实际入库税金数××年实际入库税金数。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量得分(乡镇、街道税金增量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税金增量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⒋实交税金增幅分。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幅=(××年实交税金数××年实交税金数)÷××年实交税金数×
乡镇、街道实交税金增幅得分=(乡镇、街道税金增幅实际完成数÷最高乡镇、街道税金增幅实际完成数)×标准分值
对⒊项指标考核,以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各乡镇、街道××年、××年所有实际入库税金数(剔除农业税和县直企业在乡镇、街道的入库税金数)为准。
附加指标
⒈××年每新上一处固定资产投入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每新增技改投入万元的,加分;多投入部分,每增加万元加分,以固定资产账为准,财政部门盖章认可。
⒉××年每新上一个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加分新上一个部级高新技术项目,加分(以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证件为准)。
⒊××年每新增一处投资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或外资扩建、技改项目,加分;多投入部分每增加万美元加分(以国外资金实际进账单或设备进货发票为准)。
⒋××年每出口创外汇万美元加分,低于万美元的不计分。(以外经贸局审核数字为准)
⒌××年内每增减一处限额企业,加减分。
二、招商引资分
(一)组织工作:
由招商局牵头,外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
(二)考核办法:
由招商局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考核认定小组,对各乡镇(街道)招商引资情况进行逐一认定。月份以前的按照“××以外就是外”的标准进行认定,月份至月份的按照“(上级市)以外才是外”的标准进行认定。
在全面认定的基础上,由招商局结合各乡镇(街道)分配的任务指标,对各乡镇(街道)的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招商引资的任务指标以县里月份调整确立的任务指标为准。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计分;每增减万元,加减分。
三、农业分
一组织工作:
由农工办牵头,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开发办、经管局、统计局参与。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⒈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分)
一以畜牧局乡镇(街道)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所建立的标准化饲养场监管台帐记录数量为准,完成县里下达的标准化饲养场畜禽出栏任务的计分,每增长(减少),加(减)分。
二完成县里下达的新建标准化饲养场建设任务的计分,每增减处,加减分。标准化饲养场考核认定以县政府印发的《××县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考核细则(县政府办公室明传电报号)》和县畜牧局制定的《标准化饲养场考核验收表》为准,得分超过分的为标准化饲养场。各乡镇(街道)将所需考核验收的标准化饲养场以文件形式报县畜牧局,县畜牧局组织考核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合格的登记备案,年终以备案的数量作为乡镇(街道)标准化饲养场的建设数量。
三完成县里下达的畜牧科技示范小区建设任务的计分,每增减处,加减分。畜牧科技示范小区认定以县政府印发的《××县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考核细则》和县畜牧局制定的《禽畜科技示范小区考核验收表》为准,得分超过分的为标准化饲养场。畜牧科技示范小区认定由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小区布局图及简介、合作社章程、服务组织机构及人员、官方兽医机构材料,报县畜牧局考核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命名。乡镇(街道)科技示范小区的数量以命名的数量为准。⒉种植结构调整(分)
一考核标准:当年新增经济作物面积占总耕种面积的,计分,每增减,加减分,(大田经济作物种植成规模低于亩、大棚面积成片低于亩和大拱棚面积低于亩不计分);当年冬暖式大棚栽培面积,较上年每成片新建亩加分,旧棚或新建成片规模低于亩的均不予计分。
二计算方法:
①乡镇(街道)种植结构调整工作考核分数当年经济作物总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种植面积比率较上年增长百分点×当年成片新建冬暖式大棚面积÷×。
②农作物总种植面积粮食作物油料作物棉花烤烟药材瓜菜果品大桑茶叶其他作物。
③经济作物总种植面积农作物总种植面积-粮食作物总播种面积。
④新建冬暖式大棚面积,以当年考核期间统计的结果为准,其它经济作物种植作物面积均以乡镇(街道)上报统计局的数据为准。
三考核办法:对各乡镇(街道)当年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增长比率的考核,考核数据由县统计局出具,对新建冬暖式大棚的考核,采取现场逐一测量登记的方式,按考核标准实行分片打分。
⒊农业基本建设(分)
考核标准和办法:工程总量和投资以本年度投入最高的乡镇(街道)为分,其他乡镇(街道)按实际投入数与最高乡镇(街道)完成数的比值计算分数。工程规划分,工程设计施工分,用工政策分(投工数额不足或超出限额,按全县投工平均数,每增或减个项目,减分),工程效益分。乡村道路建设投入在小城镇建设指标内考核,故此不再考核计分。
届时考核辅以配套表格进行。
⒋植树造林(分)
一考核标准:以本年度实际植树造林和育苗面积最多的乡镇(街道)为标准分值,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完成数与最高乡镇(街道)完成数的比值计算。
二计分方法:完成年度造林、育苗计划,得基本分分,其中造林分,育苗分,超计划完成造林面积亩以上的乡镇,每超亩奖分。乡镇为植树造林提供现场会的,每提供一次,奖励分。完不成造林、育苗计划的乡镇,每少一项扣分,出现重大毁林案件的乡镇,每出现次扣分。累计分加附加分超过分的按分计算。
三考核办法:造林、育苗完成情况的考核期限为××年冬至××年冬的造林面积和育苗面积。根据各乡镇(街道)今年上半年造林、育苗结束后自查上报实际完成数(今冬进行的造林完成数,列入下年度考核范围,本次只考核整地挖沟工程量),组织专门人员逐乡镇逐项进行考核。
⒌农民人均存款总量(分)
以本年度农民人均存款总量增量最高的乡镇(街道)为标准分值,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完成数的比值计算。
×年各乡镇(街道)农民人均存款增量,是指本年度农民人均存款余额减××年农民人均存款余额之差。相关数据资料的取得,一是由人民银行提报各专业银行及邮电等金融部门所在乡镇(街道)⒉两个年度农民存款余额。二是使用公安局户籍年报统计的各乡镇(街道)人口数,计算出农业人口所占的比重,根据这一比重推算出各乡镇(街道)两个年度农民存款余额,再按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乡村人口数进行平均,以此作为各乡镇(街道)农民人均存款余额数,两个年度的差额即为农民人均存款增量。
考核得分本乡镇(街道)实际增量÷最高乡镇(街道)增量×
⒍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分)
一考核标准:以本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最高的乡镇(街道)为标准分值,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完成数与最高乡镇(街道)完成数的比值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局公布数字为准。
二考核办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以各乡镇(街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年增加数为准。考核数字以××年、××年统计年报数字为准。
三考核得分本乡镇(街道)实际增量÷最高乡镇(街道)增量×
整个农业部分考核,由县委农工办牵头,畜牧局负责制定畜牧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农业局负责制定种植结构调整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水利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林业局负责制定植树造林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统计局负责制定农民人均存款总量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经管局负责制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部分考核细则并组织搞好考核。各部门考核完成后,将乡镇(街道)得分报县委农工办,由农工办汇总后报县政府办公室。
四、小城镇建设分
一驻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分)
由建设局、三产局、旅游局负责考核。
⒈建设局主要考核各乡镇(街道)用于驻地街道硬化、绿化、景点、供排水管网、垃圾箱、路灯等设施建设实际投入额(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投入)(分)
考核的方法:考核工作于年底进行,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的办法进行考核,最后进行综合评定。由各乡镇(街道)提报驻地基础建设投入的数额、种类、数量和地点,以及购买和建设时的合同和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再现场进行核查,以核查的数额作为实际投入额,以最高数额的乡镇(街道)为满分分。其他乡镇(街道)得分按实际投入数与最高乡镇的比值进行计算
乡镇(街道)得分〖×〗乡镇(街道)实际投入数〖〗最高乡镇(街道)实际投入数〖×〗×分
⒉三产局负责考核市场建设(分)
分两大项考核,一是市场管理和服务,二是三项主要经济指标,两项满分共计分。
一市场管理和服务(最高分分)
①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市场建设专业规划起点高、档次高,布局合理。市场建设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分)
②加强市场统一管理和组织领导,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专人或兼职分管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分)
③各市场内服务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到位。如安全、物业、保洁、设施维护、摊位安置等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服务和管理制度。(分)
二三项主要经济指标(最高分分)
①市场数量:年末拥有市场每处按分计算,此项最高分为分。
②市场占地面积:每亩按分计算,此项最高分为分。
③市场建设投资额:每投资万元按分计算,此项最高分为分。
各乡镇(街道)按考核细则要求填写年度市场建设工作考核统计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盖章,报送第三产业发展局。考评小组复核后计分汇总。同时由各乡镇(街道)按考核细则要求书面写出自核报告,连同上述“考核统计表”一并报送县第三产业发展局,由三产局考评小组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后评分计分。各乡镇(街道)要对所提报考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该项评分资格。
⒊旅游局负责考核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情况(分)
一考核办法
根据考核细则,对各乡镇、街道本着账面查与实地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真考核。账面查,主要是查旅游基础设施、游乐设施、服务设施等预、决算报告、资金凭证等;查印刷旅游宣传资料的数量、付款凭证以及开展旅游宣传活动的付款凭证、资料、记录等。实地查,主要是到现场查各类旅游设施建设地点、进度情况等。通过账面查与实地查相结合,确定是否有旅游资源开发投入以及投入资金数量。
二打分办法
首先对全县所有乡镇、街道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情况进行逐项摸底考核,摸清各自实际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数额,然后以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最高的乡镇、街道为满分分,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其旅游资源开发投入数额与最高乡镇、街道投入的比例,计算出各自得分。
二乡村道路建设投入情况(分)
⒈组织工作:
由交通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工程质量(分)。以(上级市)县交通局工程质量鉴定结果为准,优良记分,合格记分,不合格不得分。
二工程进度(分)。按时完工记分,工期拖后者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分。
三建设里程(分)。当年实际完工里程数以上记分,每超加分;以下每记分。
四附属设施(分)。按规定设百米桩、里程碑记分;警示桩、标志碑齐全记分;有路沿石记分。
五路面处理(分)。路面平整记分;无障碍物(如草垛等)、无占道经营、无打场晒粮现象记分。
六路边处理(分)。路肩、边坡、泄水槽达到要求记分;村镇驻地边沟修建符合要求记分。
七道路绿化(分)。有绿化计划记分;已落实绿化计划记分。
八道路养护(分)。养路工按规定上路养护,确保路况良好,安全、畅通记分,养护不好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得分。
三驻地人口规模(分)
⒈组织工作:
由统计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
全县处乡镇(街道)××年度各乡镇(街道)驻地人口规模与××年各乡镇(街道)驻地人口规模。
⒊考核办法:
一以××年年末各乡镇(街道)驻地人口为基期数,××年年末驻地人口为报告期数。
二驻地人口比上年增长计分;以此为基准数,每增减加减分,最后汇总数即为该乡镇(街道)实际得分。
三相关数据资料以公安年报为准,由统计局负责具体计算并打分。
⒋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由统计局会同公安局、建设局负责对处乡镇(街道)进行考核。
四小城镇管理(分)
⒈组织工作:
由建设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是否成立环卫队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镇容镇貌以及摊点经营有序、有无乱搭乱建现象等方面。
⒊考核办法:
共计分。具备应有的用于环境卫生工作的车辆、机械等,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员和相应的垃圾处理厂的建设等,得分;建立了环境卫生、建设管理、村镇管理等制度,并且已上墙和落实,得分;镇容镇貌整洁卫生,得分;驻地主要街道无乱摆摊点的现象,经营有序,得分;驻地无乱搭乱建现象,得分。
五小城镇规划(分)
⒈组织工作:
由规划国土局、建设局负责考核。
⒉考核内容分
一规划编制分
①乡镇域总体规划分
考核乡镇提供规划图件资料,考核乡镇域总体规划的编制情况。规划已编制,并通过论证评审的,得分;规划已编制,未经论证评审的,得分;已着手规划编制,未完成的,得分;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得分。
②乡镇驻地总体规划分
考核乡镇提供驻地总体规划图件资料,考核乡镇驻地总体规划编制情况。规划已编制,并通过论证评审的,得分;规划已编制,未经论证评审的,得分;已着手规划编制,未完成的,得分;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得分。
③乡镇专业规划分
考核乡镇提供乡镇专业规划图件资料,考核乡镇专业规划编制情况。乡镇专业规划每缺一面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④村庄规划分
村庄规划年内完成的,得分,每降低个百分点扣分。
二规划管理分
①乡镇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分
考核乡镇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规范情况,即“一书两证”的发放情况。“一书两证”发放率达的,得分,每降低个百分点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②村镇规划管理分
考核乡镇村镇规划管理职能、管理制度规范情况。村镇规划管理制度健全,强化村镇规划管理,职能到位,管理规范的,得分;管理不够规范的酌情扣分。
③绿线管制分
考核乡镇绿线管制制度实施情况。抽查一条主要交通干道或规划区内一条主要街道,严格按诸政发〔〕号文件实施的,得分,每发现一处占压绿线的,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三执法监察(分)
考核用地建设规范情况。随机抽查××年度处建设项目,查阅有关资料,每发现一处“双违”扣分,每发现一处违法建设扣分,扣完为止。
四执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任务分
考核执行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任务情况。较好的,得分;较差的酌情扣分。
⒊考核办法:
由规划国土局、建设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考核小组,听取各乡镇的村镇规划工作汇报,查看有关档案资料和有关现场。
六纯加减分项目
⒈组织工作:
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文明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办公室、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经管局、县计生局、县局共个部门参与,每参与部门派出一名懂业务的同志负责进行考核。
⒉考核标准:
参与考核的部门依据县委、县政府提出的考核内容及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出考核表及考核标准。
组织部负责对农村党支部建设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出现一个无党支部书记的村扣分,每出现一个支部班子不健全的村扣分;村党支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组织换届的,每出现一个扣分,组织换届不成功的,每出现一个扣分。
文明办负责对创建文明乡镇、文明单位、文明村庄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年度内创建文明乡镇不达标的扣分,创建文明单位达不到的扣分,创建文明村庄达不到的扣分。
财政局负责对农业税收征收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农业税收征收每低于分配任务(以计)一个百分点,扣分。
公安局负责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各乡镇(街道)发案率每高于全县发案率一个万分点,扣分。
办公室负责对×××分子滋事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分子到(上级市)或济南、北京滋事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扣分、分和分。
建设局负责对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审批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现一个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未经建设部门审批的(即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开工许可手续),扣分。
环保局负责对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环评和发生污染事故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现一个新建、扩建和搬迁项目未经环境评价和环保审批的,扣分;每发生一起污染事故,扣分。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违法占用土地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每发现一宗扣分。另有个别情况,由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掌握酌情扣分。
民政局负责对村委会换届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组织换届的,每出现一个扣分;组织换届不成功的,每出现一个扣分。
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效能投诉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被投诉一起,经查证属实,确实存在行政效能问题的,扣分。
安监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损失万元以上火灾、爆炸、生产、建设、运输等事故或死亡人,分别扣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取消评选资格。
经管局负责对农民负担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扣分。
计生局负责对计划生育问题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凡当年计划生育率达到的,不再进行个案扣分;计划生育率低于的,每出现一例计划生育超生户扣分。属于瞒漏报,被举报或查处的,每一例扣分。
局负责对集体上访案件的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是:每发生一起因工作和政策问题处理不当导致集体上访案件,到县里的扣分,到(上级市)的扣分,到省的口分,到京的扣分。
⒊考核结果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
(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
(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
(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五)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内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四)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实行政务公开,逐步推行电子政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所需的材料、收费标准、承办人和办结时间等在办公地点和公众信息网络上公开。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发现或者接到辖区居民举报、投诉关于本规定第三章需要告知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告知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告知。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办理程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对告知事项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的告知后,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
对几个部门都可以受理的事项,由接到告知的部门受理。接到告知的部门不是主受理部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主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协调、监督政府职能部门驻街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政府职能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有关部门对驻街派出机构负责人进行任免、奖惩和工作调动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条政府职能部门执法需街道办事处协助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协助,并登记协助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而不予协助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认为街道办事处有协助义务的,应当责令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情况作为对街道办事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本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有指挥调度权、工作考核权和人事建议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应当服从街道办事处的指挥调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警务工作有协调、考核权,对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的任免有人事建议权;公安机关任免驻街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工程建设有知情权。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任务。
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各种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依法直接委托。其他确有必要委托的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但应当先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经过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未经委托的事项,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
街道办事处不得对未经委托的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事项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委托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实施委托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承担委托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街道办事处依照委托协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称;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五)委托事项的经费;
(六)委托事项的责任;
(七)委托期限;
(八)委托生效时间。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召开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关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驻街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性事务。
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街道居民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章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对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登记、调查核实或者告知职责的;
(三)违法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履行协助职责的;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委托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作出行政处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建立相关制度的;
(六)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履行行政处理、信息反馈职责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委托的;
(三)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级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8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