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精选8篇)
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篇1
A: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认识
企业法律风险是近些年经常被谈论的话题,事实上对于法律风险定性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说法,而对于“法律风险”是什么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法律风险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在实践中对于划分法律风险的管理属性至关重要。
(一)企业法律风险是什么
关于什么是法律风险这个问题的回答,大家会列举很多形象的例子,如:违反法律规定遭受制裁、合同履行违约、第三方侵权、败诉等等。上述现象都是从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后果的角度来定义法律风险。事实上对于法律风险后果的属性尚有争议。因为我们说“风险”是法律风险的上位概念,目前国际ISO组织对于风险的定义是“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对于“影响”的属性,是包括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两个层面,所以我们在此需要对法律风险影响的属性结合具体事例进行分析。应当在结合主体目标的前提下进行分析,因为同样的一个事件在不同主体的不同目标下其价值的正反面判断可能是完全相反的。就如新《劳动法》的出台对于劳动者和雇佣方一定程度上在利益上是相悖的。
从构成法律风险的要素来看,首先是要有法律规定存在,行为的判断有标准;其次是引发法律风险的主体条件,包括法律行为直接当事人,我方与对方,还有其他非直接相关方,包括政府、机构、社团、社区、第三人等;第三,从引发法律风险的促发要件来看,包括出于主观能动性的行为和非主观意愿的外部事件。因此一个法律风险行为的产生是上述诸要素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反映。因此可以简单概述为:企业法律风险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于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行为主体的行为而产生的对企业目标的影响。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法律风险作为企业面临的具体风险之一,具备以下特性:
一是企业法律风险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人类社会是规则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也会收到来自各方规范的约束,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具有普遍性;同时随着法制社会的健全完善,法律规范会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具有分布的广泛性。
二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促发条件多元化,与其他风险关系密切。
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每个环节,法律后果是许多经济活动最后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往往是其他风险物化后的另外一种结果体现,关键在于对风险的评价角度和依据不同,它和市场风险、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性质的转化。因此法律风险的管理需要和其他风险进行组合的分析和全盘考虑。
在分析法律风险的上述特点后,我们对法律风险的产生机制以及与其他风险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对于法律风险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源头管理。因此对于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要紧密结合其产生机制,分析其发生条件、方式,以及与其他风险的转换机制。即风险源头在哪儿,管理在哪儿。
B: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人类对于法律风险的认识和管理应当和人类产生“规则”治理一样久远,只是在“风险”这个词被发明之前,提法不同而已。对于国家、组织、个人,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无比鲜活。今天我们在此提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可以说不是个新的课题,应该是老课题的新思考。
(一)传统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一项独立的业务管理工作,传统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的支撑部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诉讼纠纷处理、企业工商管理等公司法律事务;从管理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被动的事后处理部门,很多是被动式的咨询顾问,主动参与的机制不完善;对于纠纷的介入往往是事后的减损,风险关口滞后,风险管理的价值体现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于法律事务管理的功能定位。大多数企业将法律部门作为企业的后台顾问部门,没有真正将其作为参与企业价值创造的业务部门;
二是法律事务管理的价值和业务的关系。企业的一些业务部门往往认为法律部门的意见大多是出于对安全、合规的考虑,对于机会风险的把握不足,有时往往成为先驱业务的“绊脚石”,与其价值不协同;
三是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缺乏深入地参与企业核心业务的能力和工作技能,无法提供与业务紧密结合的给力建议,无法真正参与到业务的价值创造中,成为企业的“摆设”。
上述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法律工作对法律风险的管理效能。
(二)如何将“看病医生”和“保健医生”相结合
当今社会,企业的生存环境日益复杂和多变,面临的风险千差万别,并且风险之间的关联和传递更加多元化,因此企业的成败某种程度就是管理风险的成败,很多时候不是输在过程,而是输在起点,因此传统的以事后处理为主的法律事务管理已经不适应企业对于风险的管理需求。打个比方,传统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更像是看病的医生,而现在的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一条龙服务,保健和看病需要并驾齐驱,保健为主。企业的法律人员不仅要能看病、还要能保健,免于让企业承受切肤之痛。而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理念对于促进传统法律工作风险管理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价值,如何将法律实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有机结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篇2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应付措施
Abstract: the face of a 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会给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常见风险分类
合同风险可以简单分为两类:
(一)、经营风险: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况。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市场材料涨跌的风险以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况。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约来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着重就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三、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超越资质分包
案例:分包人以个人名义与总承包商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人员伤亡事故,工人将总承包告上法庭,法庭裁决由总承包商支付工人工资、赔偿工人损失。
我国《建筑法》第29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更不可能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承包单位与个人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防范措施:
1、不以个人名义签署工程合同,建筑合同主体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或由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不与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二)、压缩合同工期的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在中标或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单方面要求压缩合同工期,承包人迫于发包人压力接受工期压缩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发包人此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法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都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防范措施:
当发包人提出的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
2、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同时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用以及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三)、关于“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例:某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当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分包方不能依据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价款,也不得因此追究总包方逾期付款责任”。后因建设方未能按时付款,总承包人因而拖欠工程款,经法庭裁决,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分包人。
1、总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条款,并不能保障总承包人完全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一种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在实际工程诉讼案例,一旦建设方不能按时付款,很可能会导致总承包人较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总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⑴应当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⑵不要用消极的方式规避对分包人的付款责任,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可以选择有垫资能力的分包人,以防止分包人因资金枯竭而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分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分包人不能控制和及时了解到建设单位付款金额和时间,也不能控制总包合同,因此会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防范措施:
⑴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合同签署要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⑵在签订了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后,应当积极与总包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⑶协商不成,可以“约定不明”或者“显失公平”为由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未及时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纠纷的问题
案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申报工程变更价款,工程竣工后在结算书中才申报,建设方以超过申报失效为由不予认可变更价款,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在常用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31、2款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款“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由此可见在工程变更后的申报时限14天的重要性。在发生设计或价款变更时,应当及时申报或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不能等到竣工后才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文件,否则,吃亏的很可能是承包人。
防范措施:
1、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通知后14天内申报变更造价款,并要求对方签收。
2、在合同约定的期内申报部分变更造价款后,如发包方在14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确认或未回复,承包人则按合同视作发包人已经默认申报的变更造价款,以此来挽回损失,或达到双方认可延长申报有效期限及确认期限的目的。
3、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同发包人协商适当延长造价变更申报有效期及确认时限。
(五)、合理停工追索工程欠款问题
对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追索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仲裁或诉讼,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停工,不支付工程款就停工或不交工。
1、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后,承包人可以停工的约定,迫使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款额的进一步扩大。
2、法定停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承包人依法停工后,还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⑴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发包人付款条款,以及明确停工条件。如发包人如果出现违约条件,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停工,以减小自身损失。
⑵在出现发包商违约情况后,承包商提出工期顺延,申报停工窝工索赔。或就暂时垫资施工的条件同发包人协商解决。
(六)、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将主体工程在内单位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全部主材、机械设备、施工周转材料等打包在一个劳务合同内发包的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此种发包模式较为常见。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将可能会给总包方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由于承包人超越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极有可能将该“扩大劳务合同”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可能会按照当地的信息价“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很有可能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当包含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从而在劳务合同价款中将该类材料剔出,让总承包人根据实际采购价或者租赁价对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总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劳务公司的资质,根据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防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情况的发生;
2、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
3、对于需要委托劳务分包人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职权和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下的指定分包管理的法律责任
案例:总承包人与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分包在保修阶段就保修及保修金支付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将总承包人告上法庭。
目前我国的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较为普遍,在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后,通常由总包与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由总承包负责对整个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一些总承包认为指定分包由建设方确定,与自己关系不大,疏于管理及所担负的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确立合同主体关系,因此指定分包和总承包的自行确定(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分包,对于总承包在合同执行、分包管理层面无实质差别。
防范措施:
1、重视指定分包合同的签署,明确双方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2、充分认识指定分包合同中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合同。
(八)、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应注意风险
在日常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方或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称作工程索赔。一般分为承包人索赔及发包人索赔,这里着重讨论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方违约、合同文件缺陷、施工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及工期的增加,承包商时常出于维持同建设方合作关系考虑,或疏忽索赔的时效及连续性,或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取得理想的索赔效果而遭受损失。
1、索赔成立条件
⑴索赔事件已经发生
⑵非承包商责任造成
⑶满足索赔程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索赔才可能成功。
2、索赔程序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
⑴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建设方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
⑵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⑶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的交接记录。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只有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才可能获得良好的索赔效果。
应对措施: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索赔程序提交索赔证据。
⑵承包商应可以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积极同建设方协商,适当让步,从而实现预期的索赔目标。
(九)、结算申报及签收的法律风险
案例:2003年5月深圳某工程竣工移交后,分包人同总承包人进行结算,由于存在种种争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书面正式申请结算书,申请结算金额941、7万元,并获得总承包人员的书面签收。2004年11月初,分包人将总包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条款,以在“28天内无异议回复视作默认”为依据,判分包人胜诉。
建设工程合同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接受单位在收到申报的结算书时,往往法律风险意识不足,草率签收,事后未能时限内回复意见或确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措施:
1、慎重签收结算书,如发现结算结算依据资料尚未齐全,可以暂不予签收或书面回复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2、确需要书面签收时,签收单上应注明“结算金额尚有异议,接收并不代表认同该结算资料,最后结算金额需要双方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同时可要求申报方在签收单上确认同意接受方的意见即可,以此规避结算签收的法律风险。
四、总结
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篇3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纷繁复杂,如何从千头万绪的事务中理出头绪,抓住重点,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中首要的任务。企业经营过程中,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法律风险多由合同风险导致。因此,以合同法律风险来分析管理企业法律风险,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事务具备。
关键词:法律风险;合同;企业管理
宏观数据统计2011年我国因失信违约问题造成经济损失5855亿元,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发表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白皮书指出,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利益驱动。由于违法成本低且获利丰富,很多商家敢冒法律和道德风险而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90%产品质量隐患出自于中小企业或大型企业的中小供应商环节。其中因为制假售假、产品质量失信的经济损失就达2000多亿元。在现代企业,任何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伴随着法律风险,所有这些法律风险可分为两个领域:
一是纵向的政府管制,包括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车辆管理、行业监管等;
二是横向的交易(合同)行为,包括企业与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和竞争的行为。
依据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要求,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合同管理应做到分工负责、统一管理。在机构设置上要形成网络化管理体系,使企业内部的各个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都担负起合同管理的任务。并要求不同部门的分工合作与紧密配合,合同管理除了要体现分工的一面,还得体现集中统一管理的一面。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流程化管理
公司应该建立或完善以下合同管理制度:
(一)基本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及各类型合同规范性文本。
(二)合同签订前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履约方资格审查制度、签约主体信用调查制度两方面。
(三)合同签约管理制度;包括授权制度、合同审批制度、合同法律顾问审查制度等三方面。
(四)合同履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变更转让制度、合同解除废止制度、合同履约保证制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二、把控合同风险重要关口,预防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合同的管理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法律风险管理在任何一个阶段介入都有意义,但意义不同。风险防范的核心可概括为“抱着最坏的打算,去做最好的准备”,从企业运作的效率看,事前介入最佳、事中介入尚可、事后介入较差。因此,合同风险管理应该以事前防范为主,兼以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一)交易主体的选择是决定交易成败的第一步
合同主体审查是最重要、最有效率的合同风险防范手段,许多合同风险及损失看起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阶段,但实际上往往是因为对交易方主体情况了解不够埋下的隐患所导致。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解决是否有“能力”的问题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应着重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关情况。
2、调查合同主体的信用及履约能力——解决是否有“实力”的问题
合同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合同主体合法,更需要对方当事人实际的履约能力。因此审查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如资信状况、生产规模、企业业绩、信誉状况等。
(二)合同文本的选择是决定交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合同文本在实际操作中不应该生搬硬套,要经过审查、修改并尽可能剔除掉原文本中存在的风险。签订一个充分体现交易各方意愿和相对完备的合同,应经过合同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的合作来完成。
(三)合同的履行是控制交易风险的关键按环节
应建立完善和可执行的合同履行管理制度,这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保证己方的履约符合约定,出现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另一方面只有自身的制度建设到位才能有效对对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争议的解决是化解合同风险的最后一道关
争议的解决也应以协商为主,当然,企业应做两手准备,应该及时收集和保留必要的证据。
三、企业应注重运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一)规避合同法律风险
经过对法律风险的分析识别和衡量,发现此法律风险是高风险或严重风险,如果继续原来的行为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危害,据此就要制定出规避法律风险的策略,也就是消除该法律风险。
(二)减少合同法律风险
减少法律风险是指有企业有意识地采取行动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以及其所带来的损失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通常情况下,减少法律风险有三种途径:
1、通过对法律风险损害结果的分析,对它产生的因素进行控制,降低法律风险损害结果及发生的概率。如加强人员管控、材料控制等来降低质量风险。
2、通过改变法律风险之间的关联因素,实现法律风险降低。
可通过交易方式降低法律风险。这种交易包括风险的移转交易,或者是风险分担的交易。通过增加交易转移法律风险具有广泛的运用空间,但必须针对特定的法律风险设计适合的交易类型。
(三)转移法律风险
可通过设立免责条款和风险转移条款来转移法律风险。免责条款主要是与处理有关财产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经济责任,也有些是有关人身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相当一部分是试图移转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转移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变更一些条款或巧妙的运用合同语言,可以将损失责任移转给他人。如在技术合同中有关于技术失败风险的承担问题,双方可以分担或由某一方承担。
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篇4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参与市场经济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包括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要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就要从企业面临的众多风险中甄别哪些属于法律风险。
无论是在企业风险管理领域还是在法律事务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都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然而,不同领域的学者对法律风险概念的理解和表述却不尽相同。有人侧重于从制度层面来理解法律风险,认为它是由于未能认识到法律效力,或对法律效力的认识存在偏差或者在法律效力不确定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而使企业的利益或目标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风险。有人倾向于从法律风险外延来概括,认为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还有人从企业成立和运营的目的出发,将法律风险归为商业风险的一种,强调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因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
从上述各种观点可以看出,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基本上是从风险诱因和风险后果两个方面来进行。在风险后果方面,各家观点基本一致,即认为法律风险是一种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带来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在风险诱因方面,虽然各家观点差异较大,但多数都不够全面。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1、 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原因具有确定性
这是企业法律风险区别于其他企业风险的一个最根本的特征。 无论哪一种企业法律风险,其产生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例如,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侵权、 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等行为,都是确定性的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否则不能直接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
2、 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结果具有强制性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不受企业或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
3、 企业法律风险发生领域具有广泛性
企业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规范的调整,企业任何经营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企业与政府、 企业与企业、 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之中,贯穿于企业存续的始终。
4、 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可预见性
企业法律风险因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然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给当事人明确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企业法律风险是可以事前预见的,即可以通过对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读而预先判断并加以预防的。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法律风险管理产生于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中,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基于法律风险的特征,结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实践工作,法律风险管理可以概括划分为法律风险的识别、法律风险的评价、法律风险的控制、法律风险的测评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循序相连,共同构成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体系。
1、 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
风险管理的主旨不在于消除风险,因为那样只会把获得回报的机会浪费掉,风险管理所需要做的应该是对风险进行管理,主动选择那些能够带来收益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本身的特点和作用,法律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当是以法律风险的核心要素作为识别重点,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把企业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包括风险成因、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后果、相关的案例、涉及的法律主体责任等信息识别出来。将这些风险要素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构建一个相对完整和系统的法律风险基础数据库。
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经验管理,但是基于一定的历史数据资料的管理。企业法律风险点的积累是需要有经验的法务人员长期研究和总结。仅从法律法规当中总结归纳风险点,不客观也不现实。应当是随着经验和实际情况的积累,逐渐补充和丰富法律风险点。因此,对企业以往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未来风险的防范我们可以也可以从同类企业中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加入到对目标企业的风险管理中。
2、 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价
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价,分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定序分析三个层次。一是法律风险的定性分析,主要是分析法律风险的属性和类别。法律风险的属性包括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等。法律风险的类别包括违约风险、侵权风险、违规风险、怠于行使权利的风险等。二是法律风险的定量分析,主要是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法律风险进行量化分析,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即对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的损失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判定。三是法律风险的定序分析,在定性和定量分析基础上,将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风险进行甄别、排序和分级,确定重大风险。
定序分析方法对于企业排列法律风险点,找出哪些是应当优先解决的法律风险,哪些是可以忽略不计的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企业面临的风险往往较多,对每一个风险都专门进行管理是不现实的。因此,企业有必要将重要的、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风险进行筛选、甄别,按重要性排出法律风险清单。
3、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
法律风险控制是指企业对评估出的法律风险从战略层面到具体风险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过程。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方案包括以下工作流程。一是强化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合理设置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建立起批准、授权制度、考核方法、奖惩制度等。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在企业决策中的咨询作用。二是优化风险管理的各类制度、流程和文本。将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使企业日常工作的制度、流程、文本同时成为应对法律风险的防线,实现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法律风险的最小化。三是适当分配风险管理的资源配置。企业需根据法律风险管理计划,制定可行的方法,为法律风险管理分配适当的资源。设立或调整与风险控制相关的组织机构、人员、增加资金投入等。同时,法律风险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特定经验和能力。为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收益水平,根据企业内部条件和管理需求可引入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沟通和管理的效率。
4、 法律风险的测评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案制定和实施后,需要对控制方案实施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测评,并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风险测评的内容包括风险控制方案落实的及时性和落实质量,即考察各责任部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准确地落实了风险控制计划,体现了风险控制的目的。
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篇5
关键词:企业管理;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预防与化解措施
自从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来,合同制经济的形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为对任何的企业来说其整个的运营过程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合同,这些合同可以保证企业正常的进行经济活动,从而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企业用工数急剧增加,而相应的劳动合同数量也随之增加,各个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管理越发重视。现今的企业合同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些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问题,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随着劳动合同的增加该问题显得越发严重所以对于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劳动合同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管理特点及法律风险
一个企业的运营过程需要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因此合同管理也相应的有很多种类,在这些合同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的运营发展有其自己独特的地位。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企业有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保障,而人才又是一个企业能够顺利进行经营和各项活动的基础[1]。在企业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种类众多的合同需要进行管理,其中,劳动合同管理就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劳动合同是联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个重要纽带,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是在纠纷产生后可以有一个明确的依据去判断要担负责任的一方,从而去更好地解决问题。在整个的企业管理过程中劳动合同管理隶属于劳动关系中的一部分,其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首先是劳动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无需再言,所以企业在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时要学会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方式,给劳动者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使其认识到自身对于企业的价值,有一种强烈的归属感,进而实现企业的盈利和员工自身的价值体现;其次就是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管理时要注重对各个环节的控制,每个细节都要注意到,不能笼统的管理,而且要有重点的把控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否则就容易出现问题,使得员工与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最后就是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不能只看重眼前的蝇头小利,要把眼光放长远从总体大局进行把控,保证整个劳动合同管理的顺利稳定实施,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企业所希望达成的目标相违背的可能性,这通常是由人在执行具体工作时做出的某种不规范行为所引起的,所有的致使出现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但是所谓的法律风险并不是指违法风险。法律风险的起因有两种,具体可分为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一般是指由于企业的管理出现问题时所引起的法律风险,这些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避免的,所以控制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往往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可能性的重中之重,其中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内部风险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外部环境法律风险一般是由企业以外的环境因素所引起的,这些问题往往不受企业自身的控制,所以很难去制约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是指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过程中签订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遵守合同所规定条款而给用工单位带来风险的可能性。
二、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订立合同时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四种形式:第一是企业未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期限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一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工资成本增加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第二是企业没有按时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给劳动者或者当劳动者无理由拒签劳动合同时企业没有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应的用人单位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第三就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试用期和其在试用期的工资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如果拒绝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第四就是在具体的劳动合同签订中,劳动者与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合同中某些内容的理解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特别是如果对于一些重点内容的约束不到位就可能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及时或者未足额向员工支付酬劳时,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使得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另外用人单位不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对员工进行要求,强迫其进行加班,或者在加班后不给予加班费等类似情况都会是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最后是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的相应规定强迫员工进行高空、高温、有毒等高危环境作业,或者在其进行高危作业时未能给员工提供必需的保护措施等,这同样会使企业面临劳动合同履行风险。另外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原因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的时候而未按程序进行变更,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也会使得企业面临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是十分巨大的。
企业在对劳动合同进行解除或终止时也要遵循相应法律章程所规定的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九种情形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六种情形,如果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不符合这几种情形,企业就会面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风险。在这个过程的具体操作中,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解除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就会承担支付赔偿金、负责举证等方面的法律义务。
在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时候可以根据内容的不同进行相应的风险分类,例如,当员工在企业上班期间因工作出现人身伤亡时,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严格执行,否则就会面临法律风险;企业在进行裁员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的内容向被裁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企业拒不支付赔偿的话,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首先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前期法律风险预防可以减少后期出现问题和纠纷的可能性,进而是企业将精力主要放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上,而预防主要有建立完善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企业自身应该引进相应的劳动法律人才建立自己的法律团队或者与相应的法律律师事务所合作聘请律师作为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专业顾问,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劳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内部有自己专业的法律人才才能够切实的为企业解决劳动合同管理中所遇到的具体的法律问题,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法律风险。让企业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劳动合同的整个签订、履行和更改及终止过程,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和签订及后期程序中可能出现法律风险的方面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从而降低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合同评审机制对于劳动合同风险的事先防范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法律风险预防的重要制度保障。建立严格的合同评审机制,将责任具体分配给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的部门,切实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会签制度是合同评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在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整个企业的各部门负责人都必须对劳动合同进行仔细研读,然后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从而完善合同内容,然后再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提前预防工作虽然使得企业前期的工作量变大,但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从而降低企业在后期出现法律纠纷时的损失,这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个投入,有时甚至可以使企业起死回生。
其次是要采用依法治企的原则,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员工防范劳动合同法律风险的能力。法律风险的预防,应该从企业的每个人做起。企业内的每个员工都是企业的“责任人”,在预防法律风险发生的方面来说,每个人都责无旁贷。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不仅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还要注意在后期时合同的履行。所以对企业相关员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进行提升很有必要,这可以很好地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再有就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员工要注意对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条款的证据,防止在产生纠纷时签订合同的另一方胡搅蛮缠,另外也要留存对方违约的证据,以作为后期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的证供。另外在合同变更时,对于另一方加入或减少的条款要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进行重新签订。重新签订时一定要确保合同更改方的责任人有足够的权利,能够代表其所在企业。如若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重新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补充条款以书面的形式交由对方签字或盖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章。在这个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办人一定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很强的责任心,而且可以全权代表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部门,这可以很好地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对相关文件进行保存可以保证在后期产生纠纷时不会败诉。
然后就是运用保险制度转嫁合同风险。现代企业一般都会入经济保险,保险业有资金融通、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三大功能,而企业可以利用其中的经济补偿功能来转嫁合同风险。现在国外的企业基本上都可以利用保险制度来转嫁合同风险,而我国的保险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但我国的保险业也在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所以说利用保险制度转嫁合同风险在我国还是一个基本全新未开发的处女地,如何利用好保险制度是企业在未来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最后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化解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当企业的预防措施失效时,就会出现相应的法律风险,这时候企业就应当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这些法律纠纷。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纠纷。对于有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作好相应的备案,以便防止其发生。而对于已经产生的法律纠纷,企业应该尽快的对纠纷进行评定以采取合适的方式来解决,对法律纠纷解决方法的评估,应当结合纠纷的原因、过错大小、风险大小、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从而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来确定是私下调节还是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保证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现代企业的经营过程总的来说就是一个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条款去履行的过程,劳动合同管理就是运用各种手段对合同执行过程的各个流程进行严格把控。防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自身或者其他因素所引起的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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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红、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法制博览,2015,33:221-222、
[3]常凯,邱婕、中国劳动关系转型与劳动法治重点--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周年谈起[J]、探索与争鸣,2011(10):43-47、
[4]王秀娟、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J]、管理观察,2012(36):33-34、
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篇6
一、企业合同的管理
合同就是指平等地位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或者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依照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对合同签订方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主体者,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签署各种各样的合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企业相应的利益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和伤害。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签订双方利益的主要手段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合同签订双方通过合同的签订确定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从而最终需要确定某一种财务关系在变化的状态下得到财务方面的归属。当合同中签订的某一条款的权益出现了问题时,这时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就逐渐开始出现了,因此,如何在合同的管理中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二、企业合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在合同双方的签订资格以及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与形式带来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如果对合同签订者的另一方没有做全面的调查和深入的了解,就与对方签订合同,最终将会导致合同签订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是合同法律效力待定,企业与履行合同条款能力有限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最终会导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合同条款里面的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会导致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内容形式准备的不齐全从而使得企业在签订时没有发现隐藏的法律风险,例如合同条款中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要进行单独的制作一份合同的附件,但是在合同签订时并没有见到合同的附件等相关文件,合同中要求在签订时双方必须盖章,但是双方代表只是签字并没有盖章等等,这些隐藏的问题都会使得企业在合同签订的后期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指在双方履行相对应的职责中发现了对方没有履行合同条款中的能力或者是对方在履行合同的条款时出现了其他方面的问题或者是违约的情况,如果对方违反了合同上的规定导致合同签订的另一方受到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该法律风险也包含了双方在履行合同条款的过程当中因为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一些紧急事件或者是在投资方面发生了变化而有可能一方违背合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风险。履行合同条款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另一个表现则是在合同的执行中双方可能产生纠纷时采取不当的手段而导致对方在以后的处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三、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企业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对方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对合同签订者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助于在合同签订时,在货物或者财务方面出现问题时能及时采取有效地措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对合同签订者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就必须对对方的名称和住处以及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然后再仔细检查一下看对方是否有签订合同的基本能力,没有相应的资格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特定的行业,因此如果与没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就会给企业自身带来经济损害,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次合同签订无效,应该给予财务上的返回,不能返回或者没有必要返回的应该及时的进行照价赔偿,哪一方存在错误应该及时赔偿给对方所受到的损害,签订双方都有错的,各自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最后,要调查签订方的行业信誉度和履行合同的执行能力,或者找一些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查。
(二)合同在签订后,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
合同签订的双方都有可能会在合同的条款上进行相应的变化,一方有可能会出现违背合同条款内容,也有可能会因为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其不能正常及时的履行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在履行合同条款的实践活动中,来自法律风险更多的是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状况和相关证据方面的缺乏。如果出现纠纷,应该时刻保持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纠纷,这样利于双方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货款回收条款要注明还款的具体时间点,时间段,如果到期没有还款,应该加强回款力度,落实责任人,查明情况,及时催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要做到全面了解签订方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根据签订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合同条款;在履行条款的过程中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出现纠纷时及时做好调解和诉讼等各种准备。
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篇7
[关键词] 现代企业 法律风险 风险管理
现代企业在开展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违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风险,通常包括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合同项下的义务、侵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务合同管理不当、未能正确行使法定权利等。其进行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对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科学估测,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降低风险。如果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实施得当,可以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合法合规、公司的治理加强、合同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更完善、企业声誉提升、创造更丰厚的效益等。
一般风险管理的程序分为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五个部分,同样进行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项目也包括以上这五个部分。由于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因此,我们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时首先应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
虽然各行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会有所不同,但有些法律风险是所有企业都可能面对的:第一,劳动争议。目前,企业劳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不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密制度不健全等,还有相当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用人单位依照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做出了处理,劳动者不服而引发的。对此,应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和运用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查和修改现行规章制度,尽量降低法律风险。第二,知识产权问题。一方面企业应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通过制订内部的规章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比如制定保密制度、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采取保密措施等。这些措施可以防范由于人才流动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通过对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掌握,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从而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另外,也要建议企业对来自外部的侵权行为积极应对,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非法行为,或向法院提讼,或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等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直是企业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最近几年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起因大多缘于合同条款制订不严谨,合同对重要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公,合同欺诈等。因此有必要建议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企业通过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同时,特别要对企业的经营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从而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上来。第四,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机构分工不明确,职能不分。一个企业只有好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治理的依据,管理才能科学规范,而好的规章制度靠的是分工明确的具体部门来实施的,如果分工不明,职能不清,不仅使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而且也无法实现企业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最终结果仍然会导致企业的内部管理混乱、监控不力。第五,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企业内部,因此,防范措施也要从企业自身做起。即企业应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包括风险管理预警体系、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建立相关执行和监督部门,时刻关注国家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政策的变化,同时组织、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从而实现企业内部自我监督和约束。
当然,除了以上企业所共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外,不同行业和部门的企业还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各企业在对管理状况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总结出本企业所存在的典型和主要的法律风险。以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项目为例,针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该企业法律部有针对性地总结出11类、40种具体的法律风险,内容涉及融资方式、机构设置、股权结构、上市并购、合同管理、涉外业务、内部规章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不正当竞争、政府监管等。
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后,应确定法律风险的数据来源和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常可以采取调查问卷、实地考察、查阅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和业务流程等方式。上案中为了对中外合资企业风险预测得更科学,公司法律部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企业现存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识别,调查对象为企业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信息部、策略规划部、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调查问卷共发放150份,收回问卷140份,并基于调查问卷的调查结果,比较各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绘制了风险图表,从而确定各项风险的重要性及紧迫程度,以确认哪些是企业的核心法律风险。风险图表的绘制采取了坐标图的方式,在坐标图中以横坐标和纵坐标为轴划分为A、B、C、D四个区域,即高风险且高损害的法律风险区域、低风险但高损害的法律风险区域、高风险但低损害的法律风险区域和低风险低损害的法律风险区域。
当然,风险图表的绘制还可以根据所描述的对象采取饼状图和柱状图等不同形式。然后围绕着上述区域,对各区域进行整体描述,再逐一对各项法律风险加以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结合职业经验提出预防措施和管理办法。
最后,最为重要的是通过以上分析,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现企业现行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构建科学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并建立科学的法律风险保障体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主体是在企业内部风险承担中起直接和间接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等公司领导层、内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以及公司的所有员工。法律风险控制的客体是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其采取的手段不是通过一些单独的、狭义的管理制度就能达到,而是一个涵盖公司经营各环节的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制度体系。因此,其采取的手段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制度设计要遵循合法、有效、系统、预防、制衡的原则。法律风险控制制度应该包括组织机构、决策、执行、监督和支持保障等系统,每一个系统又包括许多子系统,它们共同构成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具体而言,现代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制度体系一般应包括风险领导和风险实施两个层面。风险领导层面主要集中在企业法律部,由法律部根据企业经营方针和战略目标制定法律风险管理计划,建立全面持续的风险结构来确定、管理和监控风险,同时监督其他法律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风险管理计划应包括确定企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如何处理每项法律风险、企业如何监控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效果等。风险实施层面体现在由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和外聘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共同协助实施各项具体措施,确定各部门必须承担的管理法律风险的责任,从而以辐射方式辅助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及履行广泛监督。该模式有助于将风险管理融入企业的核心活动,在企业的每个业务部门、每个层次建立风险结构或风险框架,使管理层不但对现有法律风险实施有效管理,而且能够随时发现新风险,提前进行预防。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是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应当具有揭示风险的能力,保证企业的控制系统适当、合理,并正常运行。因此,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应注意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面临的法律风险会有所不同,应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各部门实行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另外还应当结合企业整体管理目标,定期对现行风险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检查、修正,即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有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减少因法律风险引起的经济损失,以保障企业谨慎、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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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篇8
当前,铁路正在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走向市场化经营的步伐,铁路局作为市场主体,承担着安全、经营、服务、稳定的市场主体责任。铁路企业在推进机制转换,大规模铁路建设,新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以及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的过程中,将面临着各种风险的严峻考验,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风险。因此,铁路企业要不断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在市场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这不仅是铁路企业承担市场主体权责、更好地适应市场和防范市场风险的需要,也是铁路企业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铁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内涵及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企业建立的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控制、监控与处理的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完整的系统工程,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方针、组织机构及职责、制度流程、资源配置、沟通和报告机制,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适合企业自身特点,起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作用,目的是增强企业抗击法律风险的主动性、前瞻性和计划性。铁路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定义:“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可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为实现企业目标服务的,其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既有利益,防止企业利益遭到损害,同时为企业谋求更大的可持续的期待利益。企业的价值目标往往体现为企业战略目标,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要充分考虑法律风险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坚持企业战略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审慎管理原则,将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铁路是国家的基础设施,铁路企业具有明显的企业性和公益性特点,这就决定铁路企业的价值目标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铁路企业开展法律风险管理,不能偏离这一方向。
2全面管理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存在于企业发展的整个周期,也存在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以及各个领域和环节,所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必须坚持全面管理原则,即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和全员参与。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重要风险,应纳入企业决策过程,作为企业决策应考虑的重要因素。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都不可能脱离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必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各方人员分工负责,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3规范运作原则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应遵循规范化运作原则,主要是基于法律的专业性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系统性特征。法律风险的认知能力和解决方案都具有专业性,必须由法律专业人员牵头处理。法律风险和防范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管理、会计、财务、运输及专业技术领域,需要有明确的职责要求和规范操作程序,才能高效协调运作。很多案例表明,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决策草率、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是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铁路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只有着力抓好健全制度,规范流程,明确职责,严格考核4个关键环节,形成系统化管理责任体系,才能提高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4动态调整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是由有关法律因素所引致的风险,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股东之间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上述法律因素的调整变化,要求铁路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领域,应对管理等控制措施相适地动态更新。实现动态调整的前提是要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根据企业内外法律因素的变化,及时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企业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并制定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
铁路企业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主要措施
1树立全员法律风险意识
法律风险意识是指企业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如何进行法律风险应对活动等方面是否有必要的认识和理解。法律风险意识是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由于法律风险可能存在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企业必须树立全员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要以普法教育活动为载体,结合铁路行业的特性和企业实际,确定不同专业,不同层面,不同地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要将普法教育与干部和职工培训结合起来,将法律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实行常态化管理。同时,要注重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大力营造依法治企的企业文化,把依法办事作为企业的一种核心价值理念,使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成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行为。
2健全并严格执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法律风险管理的行为规范,是企业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既要与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融合起来,通过完善企业管理流程,使法律审核把关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硬约束”,又要形成自身的制度体系。结合铁路的实际,铁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在现行体制下铁路企业具有多重属性,履行多种角色职能,如铁道部赋予的行业管理职能、市场主体职能、合资铁路出资人代表职能、新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职能以及部分政府监管职能。铁路企业要准确把握管理责权和规范履行管理程序,在制定、修订和清理企业规章制度中,加强法律的审核把关,确保程序和实体,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依法合规。二是重要决策事项法律论证制度。铁路建设、对外投资、资本运作、合资合作、土地征购、资产处置、资金运用和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中,法律因素对项目决策和运作至关重要,应强化法律部门参与项目决策和运作的机制,对项目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三是授权管理制度。明确界定各个层次的管理权限,规范权力履行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法律风险预防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投资担保、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物资招投标采购、防止内部人舞弊等。
3积极发挥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
法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应由法律专业人员牵头负责。铁路企业健全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一是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目前国内外很多著名企业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作了相关的规定。截至2008年5月,53家大型中央企业已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要建设一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据报道,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有法律顾问800多人,德国西门子在全球有法律顾问400多人,美国波音公司法律部门现有员工232人,占公司500名高管人员的46%。国内的一些大型企业如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全系统配备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都超过1200人。而铁路系统目前在专职岗位上的法律顾问仅有近400人。铁路检法移交后,铁路企业迫切需要尽快充实法律顾问队伍,为市场化经营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是个系统工程,仅靠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是无法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
4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
法律风险评估机制是法律风险管理的事前预防机制,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3个环节。铁路企业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应与目前正在推进实施的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结合起来,将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纳入内部控制建设体系。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应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牵头,企业所有相关人员参与,同时,考虑构建模型和专家意见。法律风险评估结果要形成法律风险专题报告和年度报告,风险报告应当制度化,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管理层、相关人员或其他有关部门公布,实现法律风险报告功效的最大化。
5完善法律风险应对管理
法律风险应对管理包括检视法律风险应对现状,选择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3个环节。在检视应对现状时,应考虑现有的人员组织、奖惩机制、能力素质、经费供给等是否能满足法律风险应对需要,为选择应对策略和制定计划提供支撑;在选择应对策略时,应综合运用多种策略,如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接受风险等;在制定应对计划时,要考虑应对计划中机构和人员的安排,相应的责任要求,措施的优先次序和计划实施时间表,要对应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风险管理闭环。
6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运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