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精选8篇)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1
Abstract: Tax payment service is the main duty of tax departments, and it is associated with so many different aspects of society, economy and life, and closely tied up with related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uch as treasury, finance, industrial and mercial administra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customs,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so on、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tax departments and relate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points out that only by establishing sturdy cooperation system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dequately bringing functional effects of every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to play, can a good environment of tax payment for taxpayers be constructed and the enhancement of quality of tax payment be ensured、
关键词:政府部门;协调合作;纳税服务
Key words: government department;coordinating cooperation;tax payment sevice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2-0150-02
0引言
税务部门要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必须依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这就需要协调处理好税务部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赢得理解与支持,形成综合治理税收环境合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税收环境,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1加强政府部门协作对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
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作体系中,纳税人需求是无限的,政府行政资源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是有限的。只有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有序顺畅的部门合作体系,才能有效提高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
1、1加强政府部门协作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这是新时期我国政府职能的崭新定位。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把为公民服务作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税务、财政、工商等部门都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必须把为公民服务作为政府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从纳税服务角度看,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顺应政府转型的大趋势,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共建和谐税收。
1、2加强政府部门协作有利于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涉税犯罪案件的比例不断提高。税务部门加强与地方政府、财政、工商、国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获取与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可构建严密征管网络,形成工作合力,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从纳税服务角度看,加强政府部门间协作,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与执法水平,树立并不断改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3加强政府部门协作有利于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信息化在政府部门已得到广泛应用。信息化强调横向组织间协作,突出跨部门的协调。当前,政府各部门对信息化知识掌握水平不同,对信息化重要性认识程度不一,各政府职能部门相互间缺乏必要的信息衔接与交换,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机制。在涉及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情况及薄弱环节等方面时,各政府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因此,在推进信息化建设时必须加强政府部门间协作,充分发挥政府机关“一站式”办公的优势,集执法、行政部门为一体,建立政府部门网上联合办公工作程序,实现信息深度共享。这样,企业在办理纳税事项时,必然会出现信息资源充分共享、业务流程优化的便捷纳税服务,进而促进我国纳税服务质量快速提升。
2我国政府部门协作体系的建立
提升我国的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切实建立健全一个以“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税务主管、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部门协作体系。其中,政府领导是关键,因涉及许多部门,如果没有政府组织,纳税服务单靠税务部门是不能很好实现的;部门配合是核心,只有相关部门相互协作配合,共享大量涉税信息,才能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矛盾,降低征管成本;税务机关是主体,税务机关是执法主体,必须坚持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不动摇;司法是保障,利用法制手段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处,提高纳税人违法成本,这是治本之举;社会参与是基础,只有社会广泛参与纳税服务,才能更好地宣传税法,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信息化支撑是工具,纳税服务过程中对海量涉税信息科学、快速、有效的采集、处理、分析、利用,必须依靠计算机信息系统来完成。
加强政府部门协作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社会综合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各有关单位涉税信息的交流范围,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三是规范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建立社会化征收机制。四是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完善协税护税机制。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同时,建立涉税问题处理跟踪制度,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跟踪处理,及时反馈,防止有信息不利用、有问题不处理等情况出现,提高社会各界提供涉税信息的积极性。
3加强政府部门协作的主要内容
3、1加强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协作税收是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社会经济发展重要保障。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必须加强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合作。
具体说,财政部门要分析判断财政税收的征收形势,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财政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计划和决算报告,组织完成年度收入计划任务;建立财政、税务良好的信息互动共享制度。财政税务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加快协税护税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财政税务部门联网,及时整理、采集、传递、交换有关涉税信息,确保财税部门信息交流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财政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动态监控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的税收征缴情况,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财政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和纳税服务,通过调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调研情况;根据税收申报数及时调整协税护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确保财税工作有序推进。
3、2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协作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工作流程和网络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协作,就是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情况交流,对各自主要职能、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情况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沟通与协调,相互通报吊销、注销、办证及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协作制度。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协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工商与税务两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信息,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减少税收的征管漏洞,同时实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一窗式”办理和发放;国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三方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共同有效清理整顿漏征漏管户;联合开展业务宣传,在每年的“税法”宣传月、“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活动日,三方应共同组织实施业务宣传,及时宣传税收政策。
3、3加强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协作增强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税收收入缴库管理,加快税款入库速度,应建立健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费征缴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金融部门协作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在税费征收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有关财政、国库、银行联网,简化税费缴库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缴税业务,提高税费征缴工作的服务水平;金融部门负责提供金库报表电子数据,配合税务部门协调各金融机构开展纳税人银行账户扣税和以税库银联网为主要入库方式的网上报税工作,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缴税方式,逐步增加税库银联网系统上线业务量等。
3、4加强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税务部门还要加强与质监、统计、海关、国土、房管、公安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有关统计指标与税务部门统计指标的逻辑匹配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成交价格、转让金额;土地登记、土地出租、建设用地审批、查处违法转让(受让)土地以及基准地价,采矿许可证、资源开采、土地收回、土地交易等信息;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系。及时获取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工程招标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房屋租赁、外来建筑企业备案、市政建设项目进展及拨付款等信息;加强与公安等部门联系,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对冲击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围攻、殴打、谩骂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应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飞,蔡建勋著、纳税服务理论研究、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2
关键词 财务共享中心 企业集团 管理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国际化的步伐不断加大,企业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子公司,迅速发展成为大型企业集团。一方面企业在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其分散的、独立的财务管理模式不能跟上企业快速发展的步伐,导致其财务系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企业亟须改进财务管理模式,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新型财务管理模式。
一、传统的分散式的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分散的、独立的财务组织效率低下、成本较高
在建立财务共享中心以前,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实行的是分散独立的财务管理,即每个子公司都会设立自己的财务部门,包含财务经理、会计、出纳的岗位。财务部门处理自己公司内部的财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财务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相互之间并没有沟通。
分散式的财务组织处理的是自己公司内部的事物,不能进行跨公司工作,不同成员单位之间不能实现均衡负载。这样就经常会出现同一企业集团内部某家子公司财务工作繁忙,而另一家成员单位的财务却无事可做的情况。另外,由于没有形成专业化分工,财务部往往对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这也意味着人工成本较高。
(二)无法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财务人员缺乏对企业的战略推进作用
分散式的财务组织也制约了财务人员的战略推进能力。成员单位的财务人员一方面需要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财务预算、经营分析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学习最新的财会政策,按时出具集团及企业内部要求的各种报表;另一方面,又要处理琐碎的、重复的、技术含量较低的报销、支付、记账等日常财务工作。财务人员有限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日常繁琐的事物占据,不能深入到业务实际,也就无法更好地进行企业战略管理方面的财务支持。
(三)企业集团无法真正实现对成员单位的管控
分散式的财务组织下,各单位财务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企业集团下发政策、规章制度到成员单位后,成员单位在具体执行时却不够积极。而且对于成员单位来说,财务人员与成员单位业务人员长期在一起工作,在工作中出现集团的政策法规与成员单位人员意愿不一致的情况时,财务人员往往碍于情面会向成员单位方面妥协。此外,对于分散的财务部门来说,由于他们的薪资发放和绩效考核都是由成员单位决定的,而集团对他们没有实际的约束能力。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坚持集团的政策制度而违背成员单位的意愿也很难实现。这样就导致企业集团无法真正管控成员单位,下属企业往往财务管理松散,乱象丛生。
二、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共享中心的必要性
正因为分散的、独立的财务管理组织存在着诸多问题,一些企业集团开始寻找解决办法,大力推进企业财务转型和流程再造,通过财务集中管理防范企业风险,加强监管企业财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共享中心这一组织形式应运而生。
财务共享服务,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共同将大量重复的、附加价值较低的、业务量大的财务工作集中起来,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财务共享中心,基于信息技术的支持由财务共享中心为企业成员单位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标准化、流程化的共享服务方式。财务共享中心的建立,解决了分散的财务组织面对的种种问题,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建设,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
财务共享中心能够集中高效地处理企业集团的财务业务,在公司规模不断扩张和业务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财务人员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在公司新增子公司时,共享中心人员也能够迅速处理新公司的财务工作,免去了新公司招聘财务人员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运作效率。以一家拥有50家子公司的企业集团为例,在建立财务共享中心之前,每家子公司至少需要3名财务人员(包括财务经理、会计和出纳),这样整个集团共需要财务人员150人以上。但在建立共享中心以后,预计50人就可以完成相同的工作量,人工成本节约近2/3。
在财务共享中心建立地点的选择方面也是节约成本的一种表现。由于企业建立财务共享中心通常都会选择在薪资较低的二线城市或发展中国家,这样也能够节约大部分人力成本。例如,诺基亚公司,其全球财务共享中心就建在薪资较低的中国和印度。
另外,在实施共享中心后,财务流程进行了优化,业务流程、规则进行了标准化管理,流程的优化消除了大量多余的、重复的工作,使得分配在每一地方作业的时间大大缩短,这也极大地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经过实施财务共享中心后,财务每一单据处理的成本由2005年的14元,下降到2007年的7元,财务流程处理的成本下降了近50%。
(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建立财务共享中心以后,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以费用报销流程为例,在实施共享中心前,各成员公司标准不统一,各地执行尺度不同,使得业务人员经常对财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员工对财务工作的满意度评价低。实施共享中心后,一方面,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接口和界面面对员工的单据、流程和员工的提问,提高了服务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财务共享中心的业务人员相对集中,公司在为员工提供相关培训时,也节省了大量的培训费用。此外,财务共享中心人员长期专注于某部分财务工作,人员相关的专业技能较高,专业化的分工也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实现公司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实施财务共享中心后,成员单位的财务人员从繁杂的非核心的业务中解放出来,可以将精力集中于经营分析和战略规划等工作。公司财务人员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到业务实际,实现公司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同时财务共享中心建立后,共享中心也能为公司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计划经营管理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财务支持。以中广核太阳能各子公司为例,实施共享中心后,公司财务部包括计划经营模块、预算模块、资金模块和业务财务模块。这些模块的财务人员对自己所提供支持的业务领域有深入的了解,财务人员在集团相应模块的领导下进行经营决策,集团的各项战略和财务管理需求直接地与各个模块进行对接,各模块为企业提供战略管理方面的财务支持,这也就有效地推进了企业集团一体化的发展。
(四)企业集团能够对成员单位进行有效管控
在分散的财务组织下,公司内部环境和人际关系都会对财务人员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当集团的政策与成员单位的意见发生冲突时,财务人员大多会向成员单位妥协。成立共享中心后,因共享中心人员隶属于集团,与成员单位属于不同企业,相互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而且通过信息化手段,企业的每一笔业务会随机分配给共享中心各个不同的财务人员手中,业务人员面对的不再是固定的财务人员,这样也就降低了企业内部人员串通舞弊的可能性。此外,成员单位所有的业务对集团公开透明,任何一笔业务均可以通过财务共享中心进行查阅,这也为企业集团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提供了便利。
三、现代社会财务共享面临的风险与问题
财务共享中心建成以后,对成员单位的财务管理乃至整个集团的管理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这种创新的管理模式也面临着一系列风险,这就需要财务共享中心发现这些风险,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避。
(一)无法满足企业个性化的管理需求
我国目前在各地的财会政策总体上是沿用国家统一的标准,但在具体实施和操作中却千差万别。另外,各地在税务政策的相关规定也都不尽相同,对税务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这样就要求共享中心人员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不能沿用统一的标准,应区别对待。另外,共享中心人员由于与业务单位分离,对前线业务缺乏了解,与业务单位缺少沟通,同时对各地的具体的财税政策也不甚了解,与各地财税人员缺少联系,这就导致其无法满足企业个性化的管理需求,易造成企业法律政策风险。
(二)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存在风险
财务共享中心的建设是以信息技术为平台创建的。从架构上看,这个平台由多个信息系统链接组合形成。例如,中广核集团财务共享中心的建设是基于集团内部UPM系统、ERP财务系统、影像扫描系统、银企直联系统等四部分组合而成。多系统的组合就存在系统衔接、兼容性的问题,而且信息技术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数据存储、安全性、产能、反应速度等问题。如用户密码的泄漏、数据遗失毁损、网络病毒侵入、网络安全技术不过关以及数据备份不及时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财务共享中心的效率和信息数据的安全性。
(三)在人员管理方面存在风险
共享中心人员终日从事大量的、重复性的、琐碎的财务工作。枯燥的工作内容,单一的工作流程,很容易使人产生厌烦情绪。另外,长期单一的工作内容也制约了员工的职业发展,导致共享中心人员人心不稳,离职率高。如有些跨国大企业集团的财务共享中心会细分成不同的科目组,某个组专门从事某一具体科目的财务工作。例如,诺基亚公司,其财务共享中心下设收入组、付款组、固定资产组、总账组等。以固定资产组为例,其组员会负责诺基亚在全球的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财务工作。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如该组的财务人员可能在工作了几年以后,只熟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账务处理,对会计其他科目的核算都不了解,更不会接触到预算、税务等其他工作,这样极大地制约了财务人员的职业发展,由此导致人员跳槽现象严重。据统计,诺基亚的财务共享中心2年内的离职率高达30%。
四、财务共享中心建设的保障措施
针对以上风险和问题,本人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几点保障措施:
第一,首先通过在集团内部建立统一的标准和代码,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统一的会计核算流程,建立系统的对接。其次,应加强共享中心人员与业务单位的及时沟通与联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业务单位应有专门的业务财务人员与共享中心人员对接,当共享中心人员对业务有任何疑问时,可统一至共享单位业务财务处,由业务财务联系相关业务人员予以解决。这样就可实现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最后,加强对各地财税法规的学习,必要时财务共享中心可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深入地学习各地的税务政策,并能够跟踪最新的税务政策法规,以避免由于统一的标准化的操作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第二,关于信息数据的安全性问题。首先,通过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和宣贯,增强个人保密意识。其次,通过控制访问权限,可以保证共享数据的安全性。例如,针对应收账款,设置查询权限,只有相关销售人员才有权查询,采购人员或其他人员没有访问其相关数据的权力。此外,财务共享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系统,对系统进行定期查毒检测,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第三,人员流动问题始终是财务共享中心必须面对的问题。为了避免人员流失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规避:
一是为财务共享中心的财务人员设置清晰的职业发展方向,健全其福利保障体系,加强其业务素质和个人发展的培训,提升个人价值。
二是定期轮岗,使财务人员接触不同的业务内容,以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三是定期组织团队活动,加强团队建设。团队领导人定期与本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实时掌握组员想法,对员工提出的问题及困惑尽量协调解决。以此鼓舞士气,保证人员的稳定性,加强团队的凝聚力。
四是建立一套适应行业特点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绩效管理,使得管理者和下属员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发展目标,保证员工齐心协力、心甘情愿地为企业效力。
尽管财务共享中心在企业控制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解决了传统的分散的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但财务共享模式并不是万能的,这种新的管理模式仍存在一些风险,这就需要企业寻找有效的途径加以规避。同时,并非所有企业内的所有业务都适用于财务共享这一管理模式。企业的预算管理、计划经营管理、财务分析、成本控制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都不适用于财务共享。而且财务共享中心只适用于大企业集团,一些中小企业,即使规模大,但涉及行业众多的企业集团,也不宜采取财务共享中心的管理模式。尽管如此,财务共享模式在推动企业流程管理和财务组织建设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我国企业实现跨国经营,最终发展成世界级的企业集团。
(作者单位为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李文涛、集团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探讨与实践[J]、财务管理,2011(10)、
[2] 隋玉明、大数据时代集团财务共享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14(5)、
[3] 王德宇、财务共享服务与企业管理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5(5)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3
世界各国按不同政体,大致可分为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两类。由于各国具体情况千差万别, 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历史传统以及政治经济体制各异,其财权集中与分散的程度亦不尽相同,地方政府治税理财的方式也是各具特色。我国市场经济建立, 分税制模式都取自于美国、日本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下面就美、日、 中地方税制作一比较分析。
一、美国地方税制及其特点
1、美国的地方税制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美国宪法把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级别。与三级政府相适应, 税收也实行三级管理。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征税权。其基本特点是:
第一、税种上划分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 自成体系,各级政府都有 “当家”税种, 主要税种同源分享。联邦税收体系以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三大直接税为主体,辅之以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州政府的税收体系是以销售税、总收入税为主,辅之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 遗产税以及其他税种;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体,辅之以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以及规费。 州政府主要收入来源是销售流转额征收,占州政府的58、3%。这种税直接对工商企业的商品或劳务的生产和销售流转额征收, 其优点是州政府可用较低的名义税率和保证费用得到大量收入,征管效应强,为州政府提供了稳定的税源。由于固定资产代表一种相当长远的资本投资形式, 因而能成为地方政府一个丰富的税源,所以财产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中的比重达75、98%。上述三级税收体系表明, 美国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种并不是绝对的, 一些主要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源,采用税率分享的办法划分收入,这是美国分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由三级政府同时开征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薪工税、 销售税、消费税等;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开征的税种有遗产和赠与税; 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开征的税种有财产税。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地方税收入(州和地方政府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大致保持在40%左右。
第二,税收高度分散, 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 主要体现在:①联邦、 州和地方三级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税收制度。联邦税收由联邦自己立法和执行;州税收由州政府立法;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立法。 这就使得美国形成了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 ②各州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差异甚大。例如,在50个州中有7个州根本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即使在同一个州内,税权也不统一。在纽约州, 纽约市课征个人所得税,而州内的其他小镇则不课征;销售税是州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平均占州政府收入的30%以上,但具体到各州却又不同,有的高达40%以上,有的只占8%左右;房地产税全国各地不仅税率高低悬殊, 且估价方法也不一样。③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套税务征管机构,征管方式也各具特色。联邦财政部设国内收入局,其机构分布全美各地征收联邦税收;各个州、各个城镇、市区等地方政府也设自己的征管机构,征收各自的税收。这样,一个纳税人经常同时向几个税务机构交税。 各州的征管方式也不同, 有些州委托联邦国内税务局代征个人所得税, 有些州由州税务局代地方征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还有的是州和地方分征。
第三、 多样化的共享税源协调方式和自上而下的补助制度。为协调好三级政府同复杂的税源共享关系, 美国主要通过税款代征、税种补征、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收免征等方法来加以调整; 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用本级税收收入冲抵本级支出的不足, 美国实行自上而下的补助金制,即联邦对州和地方发放的联邦补助金, 以及州对地方政府发放的州补助金。
二、日本的地方税制及其特点
日本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 地方行政区分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 日本税收也分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但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较小,其特点是:
第一、税种划分为国税、都道府县税种和市町村税,每一级政府都以两种税为主体税种。 日本地方税分为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两部分。 中央与地方税划分由国会负责,地方税的划分原则是以事权划分为基础,以受益原则为依据,各项税种之间上下兼顾。按现行税制结构,日本共有59种税,其中属于都道府县税的有15种, 属于市町村税的有17种。 各级政府的税收体系均采取双主体结构。国税以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为主体,都道府县税以居民税和事业税为主体;市町村税以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为主体。究其原因, 是这几种税受外在因素影响较小,收入稳定, 能基本保证各级政府的主要支出需要,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格局基本呈三分之二与三分之一的比例。
第二、税法由国会制订, 内阁为实施税法而制定政令,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政令制订条例。日本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偏重于中央集权, 税收立法权都归国会,各税法都要经过国会批准, 地方有独立管理地方税种的权力,但要受国家制定的《地方税法》的限制,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原则上只限于《地方税法》中所列的法定税种。不过地方政府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时,可以在法定税种以外开设普通税,但该税的开征和调整必须经过地方议会讨论通过, 并经中央政府批准。地方税的大部分税所实行的正常税率(标准税率)都由地方税法规定,但是对一些特定的税种, 如都道府县税中的事业税、汽车税, 市町村税中的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等税种,都规定了税率的上限。还有一些地方税有全国统一的法定税率,地方不得自行改变, 比如车辆购置税、煤气税、事业所得税等就属这种情况。此外, 地方税中还有一些税种,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税率,由地方自行决定,如法定以外普通税等。
在税收征管上, 日本的税务机构分国税系统和地方税系统,三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务机构, 各自征收本级政府的税收。
第三、独特的税收调整制度。在日本, 税收虽然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征收,但大部分收入都由地方政府使用。为此,日本有一套独特的税收再调整制度, 以弥补地方税收收入的不足。该制度由国家下拨税、 国家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三种形式构成。
三、我国地方税制及特点
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 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我国一直实行中央集权管理体制,政权分为中央、省、市(县)三级管理,中央税、 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 以保证中央调控经济的需要。税收实行分级征管, 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分享部分, 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第一、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 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 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 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第二、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 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 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 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 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但地方也有一定机动权。比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三、组织机构。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 设置了中央税务系统,即省市县设有国家税务局, 实行垂直人员及垂直经费的管理, 负责中央部分税收收入及共享税的收入;设有地方税务系统, 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及经费的横向管理,负担地方税的收入。
三、几个国家税制的比较分析与启示。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各国的地方税制也各有千秋。从这些国家地方税制的比较研究中, 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1、从税制的总体结构看, 上述几个国家都注意了地方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重要地位。 国外地方税制主要从效率与受益的角度考虑,税收管理级次划分清楚、 简明,注意把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即以税收自身特征与性质来划分各级政府的税源, 每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以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税收收入分配的份额。各地的公共需求由地方政府提供, 而地方政府的财力和地方税收紧密相联系。 这样既体现了税收管理的科学性, 又能充分调动政府治税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地方税具有以下特征:①收入稳定。各级政府都有“当家税种”, 地方税收收入不随景气变化而上下大幅度波动,具有相当固定收入来源。 ②增长灵活。地方税收可随着本地区人口、 所得的增加或通货膨胀而相应增长。我国地方税尤重第三产业, 经济发展要求第三产业结构比例上升,地方税增长前景广阔。 ③税负公平。税收中性要求:富者多缴税, 穷者少缴或不缴,体现受益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日益增大, 是地方税潜力很大的税种,公平原则突出, 关键在于如何管理执行。④稽征方便。 地方税的建制考虑了地方政政府的税收行政能力及课征技术,体现了税法严肃性。
2、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和方法来看, 充分考虑了不同税种的性质与功能。 并兼顾了地方税收入规模的需求。一般以这样几条原则为依据:一是效率原则, 以组织税收收入的效率之高低为依据,如财产税、 土地税被划分地方税,因为地方政府对当地情况较为了解, 便于征收管理,且征收成本较低;二是充裕原则, 助以税基为特点。凡税基、税源只涉及地区范围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基不能流动或难以流动的税种也归地方; 三是适应原则。即以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为依据。 划入地方税的一般都是对经济发展较小, 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
在地方税的划分方法上,大体有三种形式。 ①彻底的税种划分,划清中央和地方税,互不干扰。 如日本属此类型。②含共享税划分。 将部分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如我国增值税,征收由中央税局负责, 分配上中央与地方各占50%。③税率分享。就是对税源采取比例分配方式。美国采取的就是这一办法。
3、从地方税的税种结构上看,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主要税收来源一般均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要税种; 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地方税收来源主要为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为主。随着经济发展, 第三产业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越来越成为地方税收来源。
4、从税收管理权限上看, 绝大部分国家税收管理级次划分都保持和政权级次相一致, 但集权与分权程度相异。各国一般都是通过宪法、 财政法或地方财政法、地方税法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职责, 在此基础上,按事权定财权,以税种划分为基础, 确定各级政权的征税权。不论政体如何不同, 征税权相对集中于中央是各国的共同特点,中央掌握重要税种的立法权、 解释权、开征停征权等。 但在集权与分权程度及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别,概括起来, 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分权模式, 即地方税的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包括税收立法权和其他各项管理权限;第二种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模式, 国家全部税收,包括地方税的全部立法权、解释权均属于中央, 地方政府只负责日常征收管理; 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介于两者之间的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的模式。 地方税法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归中央,但地方有较大的机动权, 如税目税率调整权、税种开征停征权,以及减税权等。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4
关键词:财政 经济形势 体制改革
一、前言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财政体制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处于关键位置,是经济改革的突破口。财政体制的改革为国民经济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成为保证国民经济发展、推动改革进程的强心剂。财政体制体现了政府间的经济关系,而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又决定了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体制的变迁是政府间利益格局调整的结果。本文梳理了财政体制进化过程,剖析当前经济形势及财政体制改革。
二、我国当前的财政经济形势
(一)中小企业陷入困境
筹资难,运营差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其原因是受外部国际环境及国家货币紧缩政策的影响。面对这种困境,中小企业积极地投入到产品的更新换代中来,反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正面的促进作用,可谓夯实基础提高核心竞争力。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是以具备强劲竞争力的企业淘汰产能过剩或落后的企业。这期间,政府要将“优胜略汰”的尺度掌握好,不能施加过大压力,淘汰过多中小企业,其原因是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进而影响全国经济的发展大局。
(二)民生问题存在紧迫性和复杂性
民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改善民生是党中央、国务院时刻关心的重点问题。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民生问题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就拿当前城市居民最为关注的住房问题来说,纵使各地正在积极努力出台各种政策,但保障房建设工作仍然是牵动政府最敏感神经的关键问题。并且,民生问题无一例外都需要紧急解决,因此,时间上极为紧迫,这给政府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三)资源品比价关系以及价格机制问题不容回避
煤电比价关系无法理顺是我国能源和电力行业一直存在的矛盾,受到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对煤电关系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和批示的影响,近年来出现了“电荒”这样的棘手问题,造成我国能源类商品在比价关系及价格形成机制上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甚至有“示威游行”这样的大规模社会问题。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及时地将问题合理解决,必定影响我国经济建设和财政发展,并形成恶性循环,引发各种国内社会矛盾的显现。因此,国家要尤其重视这方面工作,早日把各种不确定因素转变成为社会稳定因素,让国内资源市场达到稳定、平衡。
(四)多种因素造成当前物价的持续上涨
物价急剧攀升是最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最大的体现,其原因各有不同,例如国际金融危机、人民经济水平提高、进口原料及大宗商品价格不受控制等,都是造成我国物价上涨的原因。同时,由于我国比较依赖对外贸易收入,因此带来了结汇方面的重大压力。在利用央票、和存准率手段流动性地对冲已经投放的基础货币时,无法彻底对冲也是造成物价上涨的原因之一。但是我们不能过于悲观,因为在未来市场物价中可以看到回调的可能性。
三、当前财政体制改革
(一)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
我国施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将实施宏观调控、维护国家权力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的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将便于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为了增加地方收入对地方税种进行了相应补充。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海关代征增值税及消费税,关税,消费税,保险公司总公司、银行总行、铁道部门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等),没有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上缴利润及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除铁道部、各保险总公司、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营业税之外的地方上缴利润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除证券交易以外的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遗产和赠予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土地增值税等。中央及地方的共享收入包括: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中,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按照不同资源品种对资源税进行划分,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享有外,其余资源税均归地方所有;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享有97%,地方(深圳、上海)享有3%。我国从1994年开始分别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享有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的立法权。税收执行工作进行分级管理,中央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央税及共享税,中央收取的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拨到地方金库,地方税直接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管理。
(二)建立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管理级次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公共财政充分做到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公共财政模式下,分税制无疑是合理处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优良政策,但由于我国政府级次过多直接导致财政级次的增多,这成为了建立分级财政体制的最大障碍。为此,这里建议我国可以分为三个财政层级:第一层是中央财政;第二层是省级财政;第三级是市级及县级财政。由于市县级财政部门直接针对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市、县级财政地位平等,并受省级财政的直接管理。市财政仅对所管辖的市级公共事务进行服务,不涉及县级以下的农村地区公共事务。三级财政体制的实施,充分符合公共财政的需求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更有利于市级财政部门与省级、县级财政部门沟通。但三级财政级次与三级政府构架相对应,只有进行相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才能改变当前五级财政与分税制财政相冲突的局面。所以,撤销乡镇级政府,进行整体改革,实行市、县同级,是完善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措施。
(三) 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分税制改革以来,各地区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对省以下政府的财权和收入范围进行划分,地方纵向分税框架基本形成,省级向下转移的支付方式成立。2005年开始实施“三奖一补”政策以来,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提升县级财政能力的机制,改善了县级政府的困难局面。“省直管县”及“乡财县管”体制的实施,缓解了财政管理级次过多的麻烦,提高了资金使用率。从实际情况来看,“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实施,发挥了省级财政调控财力差异的作用,帮助困难县解决财政运转困难,降低行政成本,减少管理级次,有效避免市级财政挤占、截留资金问题的发生,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乡财县管”体制的实施,加强了乡镇收入的管理,制约了乡镇支出需求,缩减乡镇债务,统一乡镇财务核算。通过一系列改革,遏制截留、挪用、浪费等问题的发生,提高了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制止了乱举债、乱花钱、乱进人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进程;推进乡镇公共财政改革进程。
四、结语
“十二五”期间,财政体系在积极地促进经济的增长,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对国家整体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看到大好形势的同时,不要盲目乐观,应该时刻预防经济波动、改善收入分配政策并治理环境污染,避免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所以,财政体制的改革要从多角度进行权衡。
参考文献:
[1]方红生,张军、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预算约束与扩张偏向的财政行为[J]、经济研究,2009(12):4-16
[2]江海潮,向国成、财政体制改革、财政分权博弈与财政收入增长[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9)
[3]郑新业、“十二五”财政体制改革建议[J]、经济展望,2012,(01)
一、前言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财政体制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处于关键位置,是经济改革的突破口。财政体制的改革为国民经济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成为保证国民经济发展、推动改革进程的强心剂。财政体制体现了政府间的经济关系,而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又决定了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体制的变迁是政府间利益格局调整的结果。本文梳理了财政体制进化过程,剖析当前经济形势及财政体制改革。
二、我国当前的财政经济形势
(一)中小企业陷入困境
筹资难,运营差是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其原因是受外部国际环境及国家货币紧缩政策的影响。面对这种困境,中小企业积极地投入到产品的更新换代中来,反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正面的促进作用,可谓夯实基础提高核心竞争力。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是以具备强劲竞争力的企业淘汰产能过剩或落后的企业。这期间,政府要将“优胜略汰”的尺度掌握好,不能施加过大压力,淘汰过多中小企业,其原因是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进而影响全国经济的发展大局。
(二)民生问题存在紧迫性和复杂性
民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改善民生是党中央、国务院时刻关心的重点问题。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民生问题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就拿当前城市居民最为关注的住房问题来说,纵使各地正在积极努力出台各种政策,但保障房建设工作仍然是牵动政府最敏感神经的关键问题。并且,民生问题无一例外都需要紧急解决,因此,时间上极为紧迫,这给政府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三)资源品比价关系以及价格机制问题不容回避
煤电比价关系无法理顺是我国能源和电力行业一直存在的矛盾,受到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对煤电关系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和批示的影响,近年来出现了“电荒”这样的棘手问题,造成我国能源类商品在比价关系及价格形成机制上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甚至有“示威游行”这样的大规模社会问题。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及时地将问题合理解决,必定影响我国经济建设和财政发展,并形成恶性循环,引发各种国内社会矛盾的显现。因此,国家要尤其重视这方面工作,早日把各种不确定因素转变成为社会稳定因素,让国内资源市场达到稳定、平衡。
(四)多种因素造成当前物价的持续上涨
物价急剧攀升是最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最大的体现,其原因各有不同,例如国际金融危机、人民经济水平提高、进口原料及大宗商品价格不受控制等,都是造成我国物价上涨的原因。同时,由于我国比较依赖对外贸易收入,因此带来了结汇方面的重大压力。在利用央票、和存准率手段流动性地对冲已经投放的基础货币时,无法彻底对冲也是造成物价上涨的原因之一。但是我们不能过于悲观,因为在未来市场物价中可以看到回调的可能性。
三、当前财政体制改革
(一)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
我国施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将实施宏观调控、维护国家权力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的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将便于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为了增加地方收入对地方税种进行了相应补充。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海关代征增值税及消费税,关税,消费税,保险公司总公司、银行总行、铁道部门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等),没有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上缴利润及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固定收入包括:除铁道部、各保险总公司、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营业税之外的地方上缴利润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除证券交易以外的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遗产和赠予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土地增值税等。中央及地方的共享收入包括: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中,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按照不同资源品种对资源税进行划分,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享有外,其余资源税均归地方所有;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享有97%,地方(深圳、上海)享有3%。我国从1994年开始分别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享有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的立法权。税收执行工作进行分级管理,中央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央税及共享税,中央收取的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拨到地方金库,地方税直接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管理。
(二)建立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管理级次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公共财政充分做到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公共财政模式下,分税制无疑是合理处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优良政策,但由于我国政府级次过多直接导致财政级次的增多,这成为了建立分级财政体制的最大障碍。为此,这里建议我国可以分为三个财政层级:第一层是中央财政;第二层是省级财政;第三级是市级及县级财政。由于市县级财政部门直接针对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市、县级财政地位平等,并受省级财政的直接管理。市财政仅对所管辖的市级公共事务进行服务,不涉及县级以下的农村地区公共事务。三级财政体制的实施,充分符合公共财政的需求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更有利于市级财政部门与省级、县级财政部门沟通。但三级财政级次与三级政府构架相对应,只有进行相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才能改变当前五级财政与分税制财政相冲突的局面。所以,撤销乡镇级政府,进行整体改革,实行市、县同级,是完善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措施。
(三) 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分税制改革以来,各地区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对省以下政府的财权和收入范围进行划分,地方纵向分税框架基本形成,省级向下转移的支付方式成立。2005年开始实施“三奖一补”政策以来,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提升县级财政能力的机制,改善了县级政府的困难局面。“省直管县”及“乡财县管”体制的实施,缓解了财政管理级次过多的麻烦,提高了资金使用率。从实际情况来看,“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实施,发挥了省级财政调控财力差异的作用,帮助困难县解决财政运转困难,降低行政成本,减少管理级次,有效避免市级财政挤占、截留资金问题的发生,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乡财县管”体制的实施,加强了乡镇收入的管理,制约了乡镇支出需求,缩减乡镇债务,统一乡镇财务核算。通过一系列改革,遏制截留、挪用、浪费等问题的发生,提高了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制止了乱举债、乱花钱、乱进人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进程;推进乡镇公共财政改革进程。
四、结语
“十二五”期间,财政体系在积极地促进经济的增长,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对国家整体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看到大好形势的同时,不要盲目乐观,应该时刻预防经济波动、改善收入分配政策并治理环境污染,避免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所以,财政体制的改革要从多角度进行权衡。
参考文献:
[1]方红生,张军、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预算约束与扩张偏向的财政行为[J]、经济研究,2009(12):4-16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5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
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中国家或政府对于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过分强调,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也应该为我国公民长期纳税意识的淡薄埋单。
我国目前仅见的对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毫无疑问,这里的纳税人不是具有人格意义的人,他只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对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只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充其量不过是税务管理意义上的一个称谓。但作为税收交换关系当事人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经济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之所以缴纳税款,是要购买依靠纳税人个体力量无法达到的公共需求如国防安全、礼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社会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纳税人这一经济人就可能拒绝为此支付款项。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希望享有权利,希望从自己劳动所得中让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只有理性的经济人才可能成为税收交换关系的当事人,因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纳税人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另外,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作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应该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在宪政体制下,相对于税收法律领域的“权力关系说”,越来越被广泛被接受的“债务关系说”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税收法律领域法治目标的达成。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德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债务关系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则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该学说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公众(纳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早就被以平等为特征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取代”。
实际上,西方现代行政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为纳税
人服务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体现了征纳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如美国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法案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享有专业的服务和礼遇,甚至在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法国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各省都设有省级税务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又称对等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6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表明我国在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道路上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尽管在是否可以用“债务关系说”解释包括税收实体行为和税收程序行为在内的所有税收行为的问题上尚存争议,但其对于重新审视税收行为、革命性地定性税收法律关系、还原法治国度里对纳税人的应有礼遇、保障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制约和控制征税主体的权力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双方地位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利于征税主体行为方式由强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有利于税收领域法治的实现。相对于“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彰显了纳税人的权利,与前述公共财政框架下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弘扬遥相呼应。
综上,无论是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纳税人主体及其权利地位的本质要求,还是作为宪政体制下法治政府重要特征之一的服务型政府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都突出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利特性,因此,再将纳税人仅仅定义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变得非常不合时宜,建议将其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权利、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文字上的更改,但它的背后却折射出观念上的深刻变化: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强制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实践力量,进而成为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实现依法征税、依法用税,建设法治政府的潜在动力之一。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4 。
[2]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17 。
[3]邓子基,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2 。
[4]胡怡建税收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 。
[5]樊丽明,等,税收法治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05 。
[6]贾康,关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探讨[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3)。
[7]张馨,税收公共化:财政公共化的起源与基点[j],涉外税务,2003,(5)。
[8]l甘功仁,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j],税务研究,2004,(1)。
[9]油晓峰,王志芳,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j],税务研究,2007,(2)。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6
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是这国主体税种之一,目前约为税收收入10%左右,是国家直接参于企业再分配的主要税种,它将随着税制结构的调整,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而增长,从而使国家具有较稳固的财政收入来源。经过2年多运行,部的情况是好的,达到了增加财政收放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但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本文就企业所得税共享的必要性谈点看法。
一,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企业所得税应该共享
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从理论上讲其作用应该有利于促进企业责权利相结合,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企业经营活动开展平等竞争;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是,目前由于财政体制尚未理顺,国有资产管理现状较为混乱,按预算隶属关系划分征收企业所得税,往往落实较难,从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企业所得税应该共享。
我们一般将国家予算管理体制看作财政管理体制。它是指国家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之间,划分予算资金收支范围和予算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实行分税制后的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中央收入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有: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予算内的、外国有企业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所得税,这些企业和单位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与地方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各方所占的股份、投资比例成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为中央予算收入和各级地方予算收入外,其余的都作为中央予算固定收入。划为地方收入并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有: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由上述纯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予算的固定收入,微入各级地方国库。
上述收入的划分及征管格局,使得企业所得税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出现了攀比以至扯皮的现象。如有的属中央地方的联营企业,为了享受地方政府的优惠政府,隐满原始投资的情况,造成中央予算支出与收入不配比,国有资产流失。又如有的地方企业项止投资是中央予算拨款,但因企业属地方予算,造成中央投资得不到回报。再如中央在各地直属企业或再创办的国有企业,因企业所得税上缴中央、社会保障金又实行行业统筹,造成这些企业与地方财政缺乏联系,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遇到职工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时,鉴于各地政府财力有限,难于解决时,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从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特别在企业向现代化企业制度转换过程中,这种联系对企业的影响就更大了。再有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以来产业单一,实行分税制后,中央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地方财力更加紧张,反映的问题就更为严重了。
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使各级予算收入中的企业所得税,能按总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比例落实到各级财政可以避免上述种种弊端。一方面通过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比例固定下来,然后将国家征入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所南非资金在国家总予算支出中的比重分别划分为中央予算收入和地方予算收入。同时,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差异,由中央根据各在近年来收入的实际水平,参照税基和法定税率等因素加以计算确定中央对不同地方的税收返还数,能较合理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往往急需动用机动财力。若将企业所得税共享后,各级政府为了集中更多的机动财力,就会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这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便于宏观调控,从而推动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二,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政府职能实现,企业所得税应共享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纯收益征税,企业利润的高低与国家财政收放有着直接关系。为了保证国家行政职能的执行,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采取税法与财务制度适度分离的原则。将企业所得税列作共享税,可减少各级予算对税收的干扰。
国有企业的财务受各级财政予算的监督管理,且企业所得税又按予算级次入库,分税制后,企业所得税管理极不规范,上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有各级财政和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还有各级国、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这样容量造成政出多门,加之理解政策角度不同,解释政策也不尽相同,造成对所得税管理的混乱,使纳税人不知所措。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横向,纵向渗股,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还有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再联营、再渗股又组成的新企业。预算多次的划分和联营入股的比例很难界定,而且这些企业经常随着经营方式变更,撒资撒股,各方的比例很难做到固定不变。还有中央与其它地区的地方企业组建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及其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预算级次、比例虽有,但也无法正确地按预算级次入库。加之国有资产意识谈薄,产权归属不明,帐外资产严重,资产不合理的占用,计价不实,资产权益管理软化,特别在产权变动中,资产权益受到侵害,大量流失,便原来变不顺的产权变得更加复杂化。分税制后,虽然其它税种划属中央,地方管理或中央地方共享,但企业所得税仍按行政关系作为划分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在各种预算收支还来完全挂钩,各级组织的收放和安排支出的状况还不可能配比的情况下,各地财政为了保证和增加收入,采了一些优惠政策以吸收税后,如纳税人每年入库税额达到多少,年底财政返一定的比例给企业……,纳税人为了能享受这些优惠,不得不在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上,以混洧国有资产来源渠道以及混库作为代价。
将企业所得税共享,税务机关依法对各种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规范税前准予和除项目,强化税基管理,消除企业所得税政出多门难以征收的因素,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既可以减少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直正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法人的主体。又可减少各级政府的行政干扰,转换政府职能,保证税法的严肃性,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应收的企业所得税能及时入库,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
三,为了保证税收的宏观调理动能,企业所得税应该共享
企业所得税即是国家参予企业再分配的主要税种,那么它本身的功能应从国家角度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它不应该仅代表某一级政府的调近期功能。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企业所得税应该共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按价质规律和公平竞争原则运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经济运行创造公平的环境,通过宏观政策的产业政策等辅助市时,同时,通过一些政策手段实现地区间的平衡,从保证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税收杠杆中的具体法规,由于保留了按企业行政来属关系划分国有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国、地两个税务机关征收的做法,就使企业所得税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征收与管理方面出现了互相攀比以至扯皮的现象,严重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调控功能,影响了依法治税的钢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不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
新税制后,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企业所得税还保留一部分减兑税改革。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政策时,我们一般是考虑税收效益和宏观调控问题,而税收效益主要体现在税收的中性上。通常把资本按入某一地区后的税收待遇,不因供应者所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的行为称为资本输入中性;把税收制度能够做到投资者无论在哪一地区进行投资,其投资收益所负担有的效税率都是相同的行为称为资本输出中性,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投资者都愿将资本投向投资环境优势的地区,以获取更多的利润。由于决定投资者投资动机不仅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收益率,更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后收益率。这就要求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政策时,能够考虑到投资者无论在哪个地区进行投资,其投资收益率所负担的有效税率应相同以及企业所得税基宽窄确定的统一性。这样税后收益率水泄不通产才真正仅映税前收益率的遍低,企业所得税也才不会影响投资地点的选择,从而配合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企业的资本流动等于合理。企业所得税实行共享,可避免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对各级国有企业投资的影响,减少所得税管辖权的冲突,使各地区的所得税政策保持一致,协调地区之间的税负,约束各地对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随意征收,解决地区之间税基的合理一致,防止因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差异而扭曲投资的地区有效配置。致于在企业所得税政策制定上,对资本性输入中性和资本性输出中性政策,谁应优先考虑,则在于国家宏观调控所需要而定。
总之,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因此企业所得税政策要尽量避免扭曲市场经济行为,使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同南企业所得税政策还要为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调节国民经济总量实现经济稳定,调节产业结构、保证经济增长服务。只有企业所得税共享,才能保证企业所得税制的完整统一,达到正确下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市场经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企业所得税共享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规定,并以此作为与税法兼容的税前列标准。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自制财会规定作为税前列支标准。真正做到财务制度与税法适度分离,公平税负,减少各级预算对企业所得税的行政干预,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对财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一律不允许税前和除,强化税基,使共享趋于合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实行一个征管机关征后,分率入库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纯收益征收的税,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年计算,分且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于这个税种跨越全年计算,涉及到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和收入费用的方方面面,如实行国、地两个税局征管,必然造成重复价值,再说每个税务查人员各自所处的角度不同,影响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方面造成税收成本增加,征管削除,税款入库不畅另一方面双加重企业的工作量和负担。
鉴于目前中央与地方事权尚难彻底分清的状况,地方政府多承担着为国有企业现代企业转换过程中的负担。为了有效调节经济,减少政革的震动,企业所得税宜按收入的40%划入中央金库,60%入地方金库对地方收入的60%又按纳税人所在县、区30%,省、市各15%入各级金库。
由于企业所得税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直接相关,根据分税制的原则由国税局征管为宜,这样可以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减少地方税避的征管压力,从而有利于地方税制的建立完善和征收管理。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7
【关键词】 税收 分权体制 税权划分
税收分权财政管理制度,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税收分权制度,以实现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
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财政分税体制的确立,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财权和事权的范围,实现了计划经济财政体制向市场经济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分税制以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迅速增强,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得到发挥。但是,当时的分税制,并不是真正的财政分权体系,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与目标模式有很大距离,是不彻底的渐进式改革。当时的考虑是通过逐步深化改革来解决省以下各级的财力分配问题。近二十年过去了,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我国并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税体系。
一、经济发展水平约束下各国税收分权体制比较
1、美国税收分权体制的特点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府机构分联邦、州、地方三级。三级机构均有相对独立的税收体系,都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管理权和征收权,各州、地方税收的确定不须联邦审核批准,没有统一的类型规范。税种享有方面,与国际上普遍按税种来划分收入不同,美国采取税源分享的形式来划分税收收入,这是一种税收收入分权式的分税制度。联邦政府的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州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销售税和货物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是财产税。这使得三级政府各自拥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为履行各自职责、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因此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较小。美国宪法对各级政府的财权作了具体限制,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妨碍其他政府的合法活动,税收制度效率相对较强。
2、德国税收分权体制的特点
与美国一样,德国也是联邦制国家,财政管理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分税体制。但德国实行共享税与专享税共存,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模式,这在联邦制国家中是个特例。德国政府收入分为联邦专享税、州政府专享税、地方政府专享税、共享税四大类。共享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共有三种,即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及增值税。虽然共享税种类不多,但其收入约占税收总额的75%。专享税收入分属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由各级财政独立征收和使用。德国税收的立法权高度集中在联邦政府,共享税和联邦税由联邦立法或联邦有优先立法权。对各州的专享税,联邦仍有优先立法权。在税收征管方面,德国的税务机构并不单独设置,只是财政部的一个下属机构。税收征管权相对集中于州政府一级,联邦政府负责征收很少一部分的专享税,大部分专享税由州政府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税收除了一部分联邦专享税外,还包括州政府的专享税和全部共享税。德国共享税为主的财权划分模式,有效保证了各级政府有相对稳定的收入,这对于发挥各自的职能非常重要。
3、法国税收分权体制的特点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政权分为中央、省、市镇三级,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只享有有限的立法权。在法国,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彻底,无共享税。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中央,中央税收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在税收管理上,中央政府掌握着主要的管理权,地方政府管理权较小,只能在中央立法的范围内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行使征收权,收入份额较小,地方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但是,法国建立了健全的转移支付制度,注重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再分配功能,法国地方政府收入中相当大一部分是中央政府的专项补贴,体现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了社会分配的公平效应。
4、日本税收分权体制的特点
日本行政区划分为三级,即中央、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都道府和市町村统称为地方自治体。日本的税收划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或中央派出的机关直接征收,地方税则由都道府县和市町直接征收。国税中有法人税、所得税、酒税、专卖收入税等,这些税征收面广、数量大;地方税则是一些零星、分散、地区性强的税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均由国会统一立法,地方税以《地方税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地方政府根据国会颁布的法律制定属于地方税种的条例。从事权和财权相对统一的角度看,地方税收收入相对不足,需要中央政府实行再支付制度,但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并不高。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受经济、政治、法律以及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对税权的划分并不一致,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美国实行高度分权模式,法国实行高度集权模式,德国实行相对集权模式,日本实行适度分权模式。但是,不论何种模式,不同国家在税收权利划分上均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注重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税收权利是集中还是分散,各有利弊。一般而言,集权的有利之处是能够增强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便于中央政府集中财权对财政资金进行统筹安排;不利之处是可能造成地方政府权限过小,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限制地方对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提供的积极性以及效果。但是,中央政府在税收权利划分上均占据主导地位,尽管在集权、分权上,中央与地方既互为依存、相辅相成,又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但是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流和基本特征,政府间税收立法和税收收入的集权或者分权,都必须保证中央政府在税收权利划分上的主导地位。在税收权利划分上,只有分权形式、分权基础或者程度的差异性,并没有绝对的税收集权或者税收分权,不能把税收权利划分绝对化。税收权利的划分都以经济效率的提高、弥补制度效率的负面影响为前提。从政府事务强度看,税收分权降低了税收的制度效率;从收入角度看,税收分权却提高了经济效率。
二、我国当前税权划分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1、我国税权划分的特点
我国在税权划分上实行的是相对集中的模式,介于法国和德国之间。其特点是:在税收行政方面,设置国税与地税两套机构,分别行使中央与地方税款的征收权。在税种划分方面,有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种类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收入权利,但利益明显向中央倾斜。目前,消费税与关税属于中央,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也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60%,地方40%)。在税收立法权方面,立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的立法权几乎都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等也完全集中在中央。
2、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种税权的划分都有利有弊,我国税权划分也不例外。有利之处在于:税权的相对集中,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国家意志的有效贯彻和实施,便于中央政府对财政资金进行统筹安排,有利于国家对公共产品和公共福利的投入和建设。但这一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税权的划分缺乏稳定的法律规范。在法制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税权的划分一般通过宪法予以明确规定,或至少由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基本法律予以规范。我国宪法规定:税收法律应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部门规章。但现实中,我国绝大多数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直接颁布,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拟定而以国务院批转的形式颁布。税法的解释或细则的颁布则往往授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立法缺乏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恢复征收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居民买卖二手房产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等,均由相关部门仓促出台文件予以执行,虽然都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此种处理方式显然有违我国宪法。
(2)税收分享向中央集中,造成中央财力强大,地方财力不足。政府级别越低,财权越小,但行政实务的处理主要集中在基层,致使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约了地方政府的能力和积极性。地方政府为了自身财力的扩大,会进行制度外收支扩张,我国在税收名义之外存在的数额庞大的收费即由此产生。地方政府通过收费解决收入不足的问题成为常态,影响了正常的宏观经济以及财税秩序。
(3)中央转移支付的规则不明确。上级政府权利过大,部分部门权利过于集中,个人决策权利过大,政策制定缺乏法律规范性,主观性强,造成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经常进行不规范的利益博弈。权利过度集中却缺乏有效制约与监督,极易造成、浪费和腐败,失信于民。
此外,由于体制与制度的原因,许多地方存在地方政府或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建议
1、完善税权划分的法律依据
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性规定应当写入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权划分的条款或者制定有关税权划分的宪法性文件或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制定相应法律,明确规定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模式。制定与颁布《税收基本法》,尽管对此立法是否有急迫性各界存在争议,但借鉴、仿效《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制定税收相关的《税收通则》、《税收准则》是必要并且可行的,可使税权划分更加规范、权威、稳定、清晰和可操作。
2、完善税收立法权
根据“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制管理权”的总体要求,按照合理分权的原则,中央税和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归中央。凡有关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通用条款、税收立法权限、税收行政执法、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和共同的内容,都可以通过税收基本法规范,由全国人大立法。凡全国性税种的立法、税法的制定、颁布以及修改、补充、废止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赋予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及行政解释权,并授予地方性税收法规制定、颁布、解释、调整的权利。由地方决定是否开征一些符合地方特色的小税种。取消地方设立的各种具有税的性质的收费项目,改为规范的税收形式征收。
3、完善分税制度
分税制造成的最大结果是富了中央,穷了地方,地方缺乏主体税种,收入缺乏可靠的税源保障。尽管地方征收的税种数量比国税部门多,但大多是一些税源分散、征收成本较高的小税种,营改增后,原来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也成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造成地方税源的下降。地方政府的财政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地方的税收公平。因此,积极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就显得非常重要。应当稳妥推进环境税、遗产税、房产税的实施,使其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增强地方财政实力,同时促进地方企业和政府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抑制房产投资,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4、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分税体制中设立的国税与地税分属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各司其职。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后,地税的去留引发诸多关注。目前,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一个是国税、地税合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机构,在统一的税务机构中实行国税、地税业务分别管理。这样既便于贯彻中央统一的税收政策,又解决了国税、地税两个征税主体交叉征收的矛盾。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增强了税收征管效率,对企业而言,也减少了税收遵从成本。二是维持国税、地税分设的现状,合理调整税收征管范围。按照中央税、共享税由国税管理,地方税由地方税管理的原则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国税、地税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纳入法律框架,保证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考虑将社会保障费等地方政府收费项目纳入地税系统。无论哪种思路,国税和地税两套税收征管体系都应该在税款征收、税收稽查、打击犯罪等方面进行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强合作。
5、完善税收司法权
我国税收司法工作滞后,税收司法权配置不合理,应当减少税收司法层次,简化税收司法程序。我国行政机关层次多,省下设市,市下有县、区、镇、街道,又有国税、地税之分,层次繁杂,影响征收效率和纳税人权利。为此,对于功能重叠的税务机构应当予以合并或精简,并且在不影响我国当前司法权利结构和司法体系独立、完整的前提下,可考虑适当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司法权,从而使其在提高征管效率、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方面能够更好、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注: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2SJD790049)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吴宇晖、张在茂:税收分权体制之国际比较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8(5)、
[2] 傅子恒:发达国家税权划分模式与完善我国分权制之浅见[J]、现代财经,2010(12)、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篇8
论文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了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的要求。基于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缺欠,采取什么样的改革方略,才能切实有效地完成这项重任,这是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是现行财政体制的主要矛盾
多年来,人们在研究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中,都是运用完善分税制体制这样一个提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却提出了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新概念,这是为什么,经过学习和研究,我认为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否定,更不是要建立一个与分税制体制不同的新的体制模式,而是对我国现行的分税制体制存在的诸多矛盾认识的深化,是完善我国财税体制理念的创新,抓住了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矛盾,为我们指明了完善现行分税制体制的关键和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辩证唯物主义指出,在复杂的事物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矛盾存在的条件下,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因此,解决任何事物,如果存在多种矛盾,就要全力找出主要矛盾,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其他矛盾就可迎刃而解了。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就其总体来说是十分成功的,既克服了旧的财政大包干体制的包死了国家财政,这一主要矛盾,又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1994年前我国实行的财政大包干体制,虽然有利于巩固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的成果,但这种体制既包死了国家财政,带来了我国财政宏观规模不正常的持续下滑的弊端,从1978年的31、2%下滑到1993年的12、6%,又包死了中央财政,导致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至1993年已下降至22%。致使国家财政的收支矛盾日趋尖锐,陷入了严重的困难局面,人们不得不提出重建财政问题。为此于1994年,实施了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标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由于这次改革抓住了财政大包干体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主要着眼点,改革的成效十分显著,自1994年改革之后“两个比重”得到迅速的改善,不仅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得到大幅度提高,从改革前的22%提升到了55、7%,而且建立起了财政收入宏观规模快速、持续增长的良好机制,从1993年的12、6%上升至2006年的20%。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由于受当时改革的客观条件所限,使分税制改革不得不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略,致使分税制体制改革的某些基本方面没有完全到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刚刚确立,政府职能转变尚未起步,财政职能转换还处于理论探索之中,因此,当时的分税制改革并不具备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条件,从而也不具备用科学的标准核定各级政府行使事权所必要财力的环境,只好采用承认已有事实的变通办法,即以1993年中央与地方各自行使事权的实绩来确定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边界,以1993年收支实绩来确定地方政府可能取得的收入和行使事权所需要的支出数额的办法。这种办法人们称之为基数法,虽然从静态来看,即从改革的时点来看,不失为一种明晰中央与地方事权边界和各自支出责任的好办法。但是从动态上看,它却既不能完全分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分工,又不能达到事权与财力之间相匹配的目标。因为,从动态来看,政府事权的行使,是存在稳定的和可变的两类,稳定的是指政府在各个年度内行使的规模和力度基本不变的事权,可变的是指在各个年度内不一定都有要发生,或虽然都有所发生,但所需要的行使力度和范围会有所不同的事权。由于事权行使上存在这样的不同,使用基数法核定给各级政府的财力与事权就会发生错位。加之多年实施的放权让利改革,各个地方都得到了程度不同的既得利益,对这些既得利益一时还难以触动,为了改革的顺利实施,又采取了保护既得利益,即改增量不动存量的变通方略。以上这些体制构造上的变通方略,虽然使1994年分税制改革,顺利地实现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提高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比重的目的,但也造成了分税制体制构造上的先天不足,留下了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的严重弊端,富裕地区可支配的财力大大多于行使事权的基本需要,而欠发达地区可支配财力大大低于行使事权的基本需要,这样,不仅未能解决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巨大差距,反而引发了地区间财力差距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矛盾,造成了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的进一步尖锐化,导致大面积的地方财政陷入严重困难局面,严重地制约了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中央财政为了帮助欠发达地区解决收支矛盾,不得不在财政体制外,不断地增加专项(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果不仅造成转移支付结构上的矛盾,一般转移支付过少,专项性转移支付过大的不合理局面,更造成中央财政负担不断加重,至2004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总量已达地方财政支出总量的50%,使中央财政陷入了在收入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大好形势下依然要打赤字的困境。
总之,我国现行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困难,都是与1994年分税制体制构造上没有建立起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关系直接相关的,所以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就是在完善分税制体制基础上,要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为着眼点和落脚点,体制构造方略的抉择,都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解决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需要,方能成功。
二、构造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税体制方略的抉择
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当选取什么样的体制构造方略,才能达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目标,基于1994年财政体制建设的经验,基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需要,看来做以下几项方略的创新是必要的。
(一)把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放在体制构建的首位,从传统的承认事实的划分事权方法,转向以受益、效率、便民三原则为依据的划分事权的方法上来。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必须确保国家政令的统一,中央政府承担着对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职责。因此,行政管理体制安排的原则,始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
统一领导是为了保障政令的统一和畅通,分级管理为的是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确保政府的公共服务的高效率及人民享受政府服务的方便,从而受益、效率、便民三原则就天然成为单一制国家,政府事权划分的基本准则。所谓受益原则,是指政府事权划分要按政府各项服务所覆盖的居民范围,来确定某项服务归哪级政府承担的办法,不同类别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有的受益范围覆盖全国、全体居民受益,则应划归中央负责,有的只覆盖一定区域,则应划归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在通常情况下,按受益范围划分事权,也是服务效率最高和最为便民的,就是说受益、效率与便民三个原则通常是统一的。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不统一的矛盾。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特定情况主要的可归结为两类:一是政府服务事项受益范围涉及若干行政区的情况;二是受益范围虽然是覆盖全国或几个行政区,但从效率和便民来看,交给基层政府或一个行政区的政府去办,会更为有效率和更为便民的情况。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中碰到这两种情况时,当如何处理为佳,基于单一制国家在行政管理上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方针的需要,看来依然要首先依受益原则来划分事权,如果是发生前边的第一种特殊情况,则要采取使受益范围内各行政区共同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挑选出一个区域具体承担主办责任的补充措施以提高效率。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要在依受益原则划定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再由责任主体依效率和便民原则委托给合适的行政层级去具体承办。用这种方式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既可以在体制构造中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又可以做到各级政府在行使事权上的权责利统一,确保体制有效地顺畅运行。
(二)转换收支额度测定与划分的思路,从追求
全国使用同一标准,转到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思路上来。从理论上说,在财政体制建设中的收支划分与测定上,采取全国同一标准,乃是最为公平的办法。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特别是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规定的完善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来说,继续采用同一标准却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在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差距的情况下,不仅公共服务存在严重的不均等,并且财政收人实际能力也存在巨大差距的条件下,在收支测算与划分上适用同一标准,就意味着对现存差距的固定,这样既不公平,也与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不符。相反,从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给予区别对待,才能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当然,区别对待并不是不要标准,而是说要依地区不同状况,分类设置标准来测定与划分。为此可做如下设想:
1、在财政支出基本需要测定方面,采取首先用统一的因素法测定出标准支出需要,然后以各类不同地区实际的公共服务水平,与预期要达到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水平之差为依据,设定一个系数,对标准支出需要给予调整的办法。这种办法,既可保障测算上的规范统一,又可达到区别对待照顾欠发达地区的目的,满足缩小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
2、在收人划分方面,可以设想在实行共享税为主的分税制办法的基础上,对共享税按地区分类采用差别比例分成法。这种办法从实践来看,乃是较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略,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经验表明,在分税制构建办法上,追求全面实行税种专享式模式,并采用统一的比例划分收人,是与我国国情不相协调的。
第一,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实行完全的税种专享制不相适应。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们曾经尽最大努力使分税形式向税种专享式靠拢,将当时的23种税中的22个全部划归地方专享税,仅仅是由于增值税收人占税收总量过半,划归哪一级政府专享,都没法将分税制实施下去,不得不采取了共享办法。这样,虽然从税种上看,1994年改革的分税模式基本实现了税种专享化,但从税收总量上看,专享税的全部税收仅占全国税收的40%,共享税却占60%,总体上看依然是共享税模式。然而改革后在体制运行上,并没有达到理论预想那样,可以不断地缩小东中西部地区间财力配置上的不均衡,相反,随着体制运行却呈现出不断拉大地区差距的不良后果。中西部地区出现大量的收支不平衡,中央财政为弥补中西部地区财力不足,弥补其赤字,不得不在体制外,不断地增加财力性的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的负担日趋沉重。中央财政为了能从富裕地区多收取一些财力,以弥补中央财力之不足,中央财政又不得不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分配关系,即对分税制体制进行调整,相继多次把地方专享税种改为共享税种,以达到增加中央财力的目的。截止到2003年共享税已从1994年改革时的一种税,扩大到9个税种,剩下的地方专享税都是一些零散小税,全部地方专享税收人只占全国税收收人的3、3%,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1994年实施的专享税式的分税制发展到今天,事实上已回归到分税种的比例分成体制。
这种情况充分说明,我国税制结构并不适合实施专享式分税制模式。有人可能说专享式分税制最为优越,我们可以优化税制结构,扩大地方税种来满足分税制需要,应当开征的地方税是要开征,但专门为了适应一种分税模式,看来大可不必,因为综观世界各国的财政体制中的分税方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最优模式。各国采取的模式是多样的,比如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从理论上说,似乎采用税收专享式分税制为最佳,然而德国依自己的国情,却采取了税种共享式的分成体制;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却实行了全面的专享式分税制。
第二,税收分成实行统一比例与我国需要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相适应。实践表明,采用按地区发展程度分类适用不同比例办法却优越得多。采用不同比例划分收人,既可以使无论贫困地区或是富裕地区,都能得到比较稳定的满足政府行使事权所需要的基本财力,又可减轻中央财政向地方转移支付的负担,既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又利于在财政体制上构造起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长效机制。
最后,与上述的财政收支测定与划分方式的改革相配套,还要彻底废弃保护既得利益的作法,取消税收返还制度。因为保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制,是与行使事权所必须的财力无关的,是与建设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相背离的。在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巨大的条件下,税收返还办法真正得益者是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所得很少,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不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配置的差距,反而成为扩大差距的消极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的条件下,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已齐备,资本出于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动机,常常是把生产地设在近资源、近劳动成本低的地区,把销售总部、研发中心等设在经济发达地区,从而就发生了税源发生地与税收收入地分离的情况,我国的资源及廉价劳动力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在这种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中西部地区的税源向东部地区流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税收返还制,更是不利于推动地区间财力配置均衡化发展,不利于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取消税收返还制,不仅是实现地区问公平分配之必需,更是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财税体制应有之义。
(三)转换转移支付实施的思路,创新转移支付机制。应当肯定,近些年不断加大的,财力性专项转移支付的成就是显著的,1994年改革前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只相当于东部地区的32%和35%,近些年来经过中央不断加大的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人均财力有明显的提高,至2005年已提高到42%和48%。但是多年的实践也表明,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有很大的缺欠,已不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形势要求。对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的缺欠,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比较集中的看法是:现行的转移支付办法缺少一个总体的法律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少,临时性专项转移支付多等等。这些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笔者看来还有三项基本缺欠:一是没有建立起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现行的纵向转移支付方式采取的是逐级传递式的支付办法,即中央财政先拨给省,然后再由省逐级下拨的办法,这种办法虽然有利于发挥地方因地制宜处理的优点,但也有发生转移支付资金在途中被截留的危险,并且也不利于中央财政在各级政府间,作全国一盘棋式的统筹安排。此外,这种办法也造成资金转拨时间过长,不利于及时满足需要,大量资金积压在途中,不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三是缺少横向转移支付功能,不利于调节东中西部地区间税源与税收分离所带来的不公,特别是在我国的宏观战略上,为了促进资源开发和消费的节约,在资源性产品定价策略上,实行生产环节定低价,在消费环节定高价策略,在这种策略下,资源开发的利益也如同税收一样,呈现出从中西部向东部流失的问题,这也需要利用横向转移支付加以解决。故在我国转移支付体系中增加横向转移支付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分析,看来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以下几方面改革是必要的。
第一,加强转移支付的立法工作,在近期不能实现财政基本法立法的条件下,尽快颁布《财政转移支付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在法规中,把我国转移支付模式的各个要素尽可能地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实现转移支付的全面规范化和强化对转移支付的监督。
第二,实施直接到位的转移支付方式,即无论是一般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都由承担转移支付责任主体通过国库直接拨给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的办法。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再实行逐级传递方式,以消除这种方式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