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规教育(精选8篇)
安全法规教育篇1
关键词: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分析
作者简介:李军刚(1974-),男,吉林农安人,法学博士,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王巍(198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2011级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公正与农民工权益制度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1YJC810021),主持人:李军刚;并受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2512413。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06-0042-03
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实施后,推动了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减少了农民工职业病的发病率,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和社会的和谐进步,但是也存在着政府部门之间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协调不够、企业安全培训资金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必须进一步分析并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
一、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合作,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体系的完整性
国务院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特别是安全教育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在农民工培训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培训规划、培训机制、资金管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绩效评估、组织保证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农民工教育培训基本精神,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出台了《2003~2010农民工培训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并且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推动了农民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了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安全素质,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三产业转移,加快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现代化的进程。据统计,我国各有关部门开展的“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共培训农民工230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2、42亿[1]。国务院各部门职能定位、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不同,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也有所区别,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农民工就业培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培训[2],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工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培训检查、规章制度建设等,部门分工促进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的专业化、精细化,但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管理的难度,分散了农民工安全教育资源和力量,以至于目前农民工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环境还存在着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3%的人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人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防护措施的比重偏低,保护条件堪忧,职业病检查、安全培训落实较差[3]。
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安全保护和救助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减少事故伤害,是国务院和各部门制定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个部门的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农业部门要了解和掌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分布,做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信息、政策引导、跟踪服务等工作,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动员和领导水平,为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教育和安全教育创造良好前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人员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培育、审核并管理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安全教育证书制度,指导并管理各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部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不断提高工业生产装备水平和工艺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从源头上改善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环境;财政部门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国统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费。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与条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制度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的违法行为。总之,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相互衔接和相互促进,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整体合力。
二、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增强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规划是实现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农民工身心健康的客观需要,是合理配置安全教育培训资源、突出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解决安全教育培训难点的基本前提,是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安全教育政策、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措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实施后,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力度不断增强,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政策、奖励政策、就业准入政策等得到完善,农民工培训的范围和人数不断扩大,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得到大幅提升。按照培训规划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组织人员编写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指南》、《安全生产普及知识百问百答》、《新工人入厂安全教育读本》、《农民工艾滋病防治教育30问》等一批农民工培训教材,提高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使农民工初步掌握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岗位职业技能,提高了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素养,并且得到了国务院各部门、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并且要求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的制定要遵循我国经济发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的客观规律,要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布局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相关制度。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与农民工外出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规划结合起来,要在设置和编写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同时,增加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大纲、教材等内容,使农民工了解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等基本知识,要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分别发证制度。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生产等高危行业全员培训,建立健全高危行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按照《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行业准入、在岗培训、安全考核、目标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检查办法》,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化水平,并把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培训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结合起来,强化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划,要体现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的原则,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学校,加强对本单位准员工和在岗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鼓励政府部门或社会力量创办农民工安全教育联合培训基地,对缺乏自主培训能力的民营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等中小企业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力量通过组建讲师团“送教上门”、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制作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专题影像教材等形式,运用网络、广播、电视、电影等多种载体解决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难的问题。
三、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责任,保证农民工安全教育政策落到实处
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涉及到国务院、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并且不同部门和单位在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安排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4]。尽管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职能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重视经济发展、忽视农民工身体健康、安全培训监管力量不足,生产经营单位招工难、利润低、不愿承担培训成本,农民工重视眼前经济利益、安全培训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很难落到实处,安全生产事故经常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90%以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企业;每年职业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5]。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落实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政策,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必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教育领导责任和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使政府部门和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形成提高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的合力。政府作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一定要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协调安全监管、劳动保障、工会、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政府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建立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奖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处罚农民工安全教育不达标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政府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实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证件考核发放分离,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的培训时间,提高安全教育三级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作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筹集安全生产培训资金的任务,一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或选送农民工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并给予适当补贴;一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参加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安全生产培训,并且根据农民工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参考文献:
[1]全国农民工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之关注农民工专题[EB/OL]、省略/index_lm/2010-03-08/news1 26 8011055d1062868、html2012-1-17、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EB/OL]、省略/zwgk/2010-01/25/content _1518915、htm2012-1-17、
[3]全总调查报告:新生代农民工平均月薪1747元[EB/OL]、news、省略/politics/2011-02/21/c_ 12110 2697、htm2012-1-17、
安全法规教育篇2
一、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以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提高操作技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规范事故的处理为主要内容。
二、安全教育的方法: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定期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各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在安全培训方面,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现场具体示范操作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三、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1、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
对新进旅行社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
(3)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程序和方法,典型事故案例。
(5)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
2、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每年必须参加市、县(市、区)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与培训活动,必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培训教育活动,并参加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3、各部门经理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经理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
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员工、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只有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岗位或离岗后上岗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安全法规教育篇3
(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四川南充637000)
摘要:近年来,学前儿童安全事故屡报不鲜,在关注儿童教育的同时,加强儿童安全教育成为幼儿教育的重中之重。本研究主要选取重庆市万州区六所农村幼儿园为调查对象,运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观察法,发现幼儿园安全教育存在如下问题:教育者为了“安全”而安全、安全教育实际效果欠佳、教育者对安全教育目标的理解不够等。本文从完善安全教育法律法规、重视安全教育的品德教育意义、合理定位安全教育目标、教育安排合理化、将安全教育做到游戏中去、家园共育六个方面提出对策,以期切实提高农村幼儿园安全事故教育及防御能力。
关键词 :安全教育;现状;对策;农村幼儿园
DOI:10、16083/j、 cnH、 22 - 1296/g4、 2015、 08、 057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8-0121-02
2010年3月23日,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实验小学校门口发生凶杀案,这是震惊中国的重大儿童安全事故。据上海热线网教育频道报道称,2014年上海市共发生128起中小学安全事故,比往年事故发生率上升18%。儿童安全教育的问题一度成为幼儿教育热点话题,笔者通过对重庆市万州区六所幼儿园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分析农村幼儿园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为农村幼儿园安全教育提供一定的建议,并为同类型幼儿园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安全教育的定义
安全教育,即在幼儿保教保育的全人教育中,以保障幼儿人身安全、心理健康发展,并引导幼儿形成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为目的的教育。幼儿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交通安全、运动安全、用水安全、防火安全、用电安全、食物安全、疾病安全、学习安全、起居安全、环境安全等。
二、学前儿童安全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幼儿园安全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教育者为了“安全”而安全
在调查中,教师对幼儿寸步不离的安全提醒引起了笔者的关注。近年来,幼儿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导致家长、幼儿园极度敏感,教师一旦出现幼儿安全事故问题,便担着接受处分甚至离职的风险。这种包办式的安全教学行为实际上把对儿童的安全教育变成了教师对幼儿的“安全保护”,忽略了儿童自我独立性能力的形成。
2、安全教育实际效果欠佳
在学校教育中,健康教育、卫生教育是孩子获得安全意识以及安全知识的重要教育途径,而在调查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六所幼儿园都存在安全教育教学不足的现象,甚至有两所学校根本就没有安全教育,笔者对安全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欠缺带来的效果提出质疑。
3、农村幼儿园安全现状
笔者自制观察记录表,该记录表的事故类型由A幼儿园教师集体所想,其代表在幼儿园幼儿极易出现的安全问题现象。结果表明,幼儿园安全问题中游戏中摔伤碰伤、同伴争执、床上磕碰摔下、小物体进入身体部位、玩具扎伤这几种方式是幼儿常面临的幼儿园安全事件。进入幼儿园的孩子对教师的依赖远远超过了家长,在幼儿园,教师应当注意以上安全隐患的教育与预防。
4、教育者对安全教育目标的理解不够透彻
调查发现,教育者获得安全教育知识的渠道为:电视新闻报道(32%),专门杂志(19%),自身经验(16%),周围事件了解(16%),上网(13%),其他(4% )。教育者本身对安全知识的积极获取程度很小,他们也是在这类事件发生之后才去关注和了解,这就使得安全教育的出发点降低、目标性不强。
(二)我国现行幼儿安全教育法规现状
在幼儿安全事故频发的同时,为保护幼儿安全教育的实施,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应的幼儿安全政策和法规。《幼儿教育指导纲要(200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章第23条)》均做出了相关安全规定,然而数量少、法规涵盖安全方面粗糙、责任人不明确等问题是现行幼儿安全教育法规的重要问题。
三、提升农村幼儿安全教育的对策
(一)完善安全教育法律法规
幼儿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提高农村安全教育的保障,只有在教师、家长、幼儿等各方权利受到应有尊重时,幼儿安全教育才能积极向前发展。法律应当更加准确地界定幼儿安全问题的方方面面,明细幼儿园和家庭的责任,让幼儿安全问题皆有法可依。
(二)重视安全教育的品德教育意义
为了“安全”而安全、为了教育而教育这两个问题,前者是法律法规无法可依,将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归于幼儿园、教师,这样的教育必然导致幼儿个体独立性品质的丧失,导致家庭责任的懈怠及其他严重后果;后者是教育者的问题,教育者能力有强弱,然而挖掘教育问题背后的深层意义,是教育职责使然,在安全教育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渗透生命的意义是安全教育特有的优势,教育者需要用更广阔的教育视野来完成安全教育中品德教育的渗透。
(三)合理定位安全教育目标
教育目标是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反映的规格指标,是所有教学工作的基础。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发现:78%的教师认为安全教育目标就是怎样避免孩子发生安全事故:24%的教师认为安全教育是常规教育,融入日常生活中便好,没有必要在教学中特意安排教学活动。然而在安全教育目标规定中,《纲要》规定除了幼儿身体的安全教育外,幼儿心理的安全也是安全教育的重要部分,在身心安全下,幼儿才能为全面发展提供可能。
(四)合理安排安全教育教学
安全教育教学安排合理化包括充足的教育课时、全面的教学内容、有趣的教学方法。课时是效果的重要保障,充足的课时才能保障教育质量;教学内容以生活为基准,题材注重全面化、园本化。重庆市万州区以万州烤鱼而闻名全国,该地安全教育应紧握万州特色,“火”、“变质食物”等课题都能以此为题:教学方法应多样化,改变讲授法、说教法“一统”课堂的局面,多尝试实地体验、角色互换等教学方法,既生动有趣,又能让幼儿迅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五)将安全教育融入到游戏中去
《纲要》指出,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要体现“既贴近幼儿生活,选择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又有助于拓展幼儿经验和视野”的原则。作为幼儿教育者,寓教于乐是重要的教育形式,充分利用孩子爱玩和好奇的天性,将安全教育做到游戏中去,鼓励孩子尝试各种安全游戏活动及自己发明的一些游戏设施的“非常规”玩法,教师参与到孩子们新奇刺激的活动中去,成为孩子们活动中的“同伴”。
(六)家园共育,加强家庭中的安全教育
幼儿拥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是提升安全意识能力的基础。应家园共育,共同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家庭不包办代办,平时多关心孩子的生活细节,让孩子在自己的活动实践中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品质,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安全法规教育篇4
我校积极落实上级教育部门要求,开展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着力突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作为我校贯彻落实“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创建巩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教育为重,防范为主,狠抓落实。
一、领导到位,落实责任。
1、我校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xxx、xxx、xxx
2、坚持以班主任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把交通安全做为安全责任书的一项内容,与班主任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负责本班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确保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结合本校实际,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我校重点抓好学生上学、放学的交通安全工作。
1、开展主题升旗仪式活动,利用国旗下讲话,号召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积极倡导“珍爱生命、平安出行”的安全理念,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2、召开德育工作会议,将县委、政府精神传达给各班主任。要求各班主任在本班开展以“交通安全,关系你我”为主题的主题班会。班主任首先要了解各种交通法规,并收集生动的事例讲解,让枯燥的法规变为通俗易懂的事例。通过教育,我校学生对一些常见的交通法规都有了较深入的了解,使学生进一步认识到了道路交通中的“守法”与“违法”,铭记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到了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违反交通法规的严重性,从自身做起,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
3、联合村委会对学校周边道路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事故易发地点树立交通安全警示牌。
4、学校成立了由少先队大队部成员组成的“红领巾监督岗”,在放学和上学时段监督学生有无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发生,教育说服违章学生,积极倡导文明、安全走路等。
5、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形式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我校在宣传栏张贴了交通安全宣传图片,每学期都要开展交通安全板报比赛。使学生懂得“交通事故猛于虎”的道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6、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用学生身边发生的具体事例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少先大队组织全体学生学唱交通安全歌曲,举行交通知识竞赛;还举行交通安全漫画展,用形象的图画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法规教育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法规教育篇6
1、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是推进交通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
交通安全教育在发展中积累的行之有效成功经验需要及时地上升为法律规范,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1、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规范交通安全教育内容
交通安全教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全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当前,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中小学校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必修内容,根据不同阶段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但高校以及社会(包括各机关、企业、社区等)交通安全教育应包括的具体内容、达到的程度却存在一定的误区。如有些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在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多次被简单重复实施,而有些内容的教育却是空白;还有些内容在实施中被主次颠倒,针对性不强。此外,整个社会不同层次、不同年龄阶段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缺乏衔接性、系统性。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对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给予明确的界定,统一规范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育机构交通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目标,就能够有效地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使交通安全教育内容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贯穿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与个体发展的整个阶段。[1]
1、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教育所需物质条件
必要的物质投入与条件保障是交通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确保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地位,就必须努力增加交通安全教育投入并逐步改善交通安全教育发展的物质条件。目前交通安全教育存在经费少、场地缺乏、设施陈旧等诸多问题,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因此不能开展或效果受到较大的影响。这些均与交通安全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称。因此,必须以法定的形式确认交通安全教育经费应投入的合理份额比例,列入预算,并切实保证真正到位;同时还应规定相关部门必须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以不断改善条件,推动交通安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3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保证交通安全教育质量
教育质量作为对教育效果优劣与水平高低的评价,最终体现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就是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增加交通安全知识,强化交通安全技能。因而,我们不能再用学术性的标准来评价交通安全教育的质量,它的质量标准应该是职业性、行业性、社会性的标准。近年来,我国交通安全教育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其教育质量却没有明显提升,这与我国关于交通安全教育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有一定的关系。同时大量实践证明,交通安全教育发展如果没有一定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也会对交通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监督和保障交通安全教育的基本质量。
2、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是促进交通安全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交通安全教育立法作为交通事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其宗旨是制定规范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和调整交通安全教育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目的是保证交通安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确立交通安全战略地位
当前,交通安全教育的首要地位与重要作用并没有为全社会所有人所认识,有的虽认识到,却没有着力付诸实现。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与占用设施、减少经费的做法时常发生。这些轻视交通安全教育的思想和行为,对交通事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实践证明,要保证交通安全的战略地位,就必须充分发挥交通安全教育的作用。二改变领导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就搞得好,领导不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就开展不起来的“人治”现象,也有赖于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用法的形式确立交通安全教育的地位与作用,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就能真正落到实处,交通安全的战略地位也就能得到有效的保证。
2、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完善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交通安全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遇到了不少困难。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借助法的强制性与约束力,使交通安全教育得到正常运作。交通安全教育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对促进交通安全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交通安全教育法律法规作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对交通安全法的有效补充,享有与交通安全法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对促进交通安全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完善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就必须搞好交通安全教育立法。
2、3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加强交通安全队伍建设
交通安全教育队伍近年来经过不断发展,在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交通安全教育队伍建设中当前仍然存在着组织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明确、发展不平衡等多方面问题。而国外一些成功的实践经验则表明,这些问题可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予以解决。通过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可以规范交通安全教育队伍的基本素质与要求,明确其职责,规范其管理。各地各部门应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通过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交通安全队伍建设,基本形成一个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交通安全队伍体系,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应对教育工作需要,促进交通安全教育可持续发展。
3、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是保障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交通安全作为衡量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标准,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与有力保障。创建和谐的安全的交通环境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增强全员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的进步与发展给人类创造了财富,但频发的交通事故也给人类带来灾难。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违章现象比较严重,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2]实践表明,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先决条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则可以提高人们对交通安全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认识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建立一个全员育人、全方位工作、全过程培养的教育工作新格局。可以说,交通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和执法;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增强全员交通安全意识。
3、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作为决定交通安全管理功效的核心问题,本质上是指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的内在联系、功能及运行原理。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公安、交通、教育、安监、卫生、商务、城市管理、建设、宣传、广电和新闻等部门都相应地承担着交通安全方面工作。这些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均存在重本部门利益的倾向,给交通安全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通过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则可以明确界定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方针和办法,规定国家、组织和个人在交通安全教育中的地位、义务和职责,这就有助于促进党政群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精干高效的交通安全领导体制与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的真正建立。通过这样一种机制,各级各部门可以各施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业主的责任意识,形成共同推动交通安全工作的合力。[3]
3、3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维护社会良好管理秩序
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均离不开交通,而交通安全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交通的可持续发展。但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发生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目前,我国仍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绝对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近年来持续增加,与发达国家相比交通事故死亡率还相当高。随着交通安全事故发生逐年上升和事故破坏力的增加,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在不断增加。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维护社会良好管理秩序之必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责任重大,交通安全教育立法必须加强。
安全法规教育篇7
根据上级要求,我校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作为校安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学生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通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供了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保证活动长期有序地开展,我校成立了“学校交通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把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有关负责人多次召集召开专题会,商讨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二、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精心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1、亲身感受,培养学生的自护能力。为开展交通安全社会实践活动,锻炼学生的实际能力,让学生感受“遵守交通法规,珍惜生命”的重要性。同时,我们学校组织了交通法规等方面知识的教育。让学生掌握了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常识,这对维护学校秩序,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2、轰轰烈烈开展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我们利用综合实践课,专门设置“交通安全在心中”为内容的教育课,使全校师生受教育率达100%,实现了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的目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使全体学生深受教育。
3、我们与交-警中队联系,索取有关交通安全的图片资料,并将交通安全有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标志牌和事故案例图片等展板,在学校内进行展览。
4、加强对学校师生自行车、电瓶车的管理,教育学生严格做到“安全行车、规范停车”,通过教育、检查等形式制约师生遵守交通法规以及校纪校规。
5、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走路和行车安全提醒,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样,不仅使能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而且能辐射家长,规范家长的交通行为。
通过活动的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已深入人心,老师、学生和家长都深有感触。学生了解了交通安全常识,提高了遵守交规意识。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己成为学生们的自觉行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广大的家长对孩子的在校学习感到放心,同时,社会对学校的满意程度有了较大提高。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
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当坚持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及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有效结合,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下功夫,以本次活动的成果,促进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开展本次活动,使得全校学生参与本次活动活受教育率达到100%;学生交通安全法制常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率达到95%以上。
我校交通安全教育始终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以“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安全走路”养成教育为主要内容,以促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工作,集中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小学生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了我校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维护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和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总结(二)
交通安全是我校长期抓不放的一项重点工作,目的是通过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懂得安全的重要性,做到安全第一,珍惜生命。把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系列”活动作为学校德育特色活动,切实加强对学生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一、我们学校充分利用“交通安全教育周”组织学生开展了交通安全教育系列活动
1、利用升旗仪式,做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讲话,并且对全校各个班级和全体师生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2、在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之初,制定了活动计划及活动安排。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学习《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读本》,强调各班组织全体学生开了“交通安全教育 ”主题班会,提高了学生的交通安全防护意识。
二、深入扎实地开展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1、组织学生观看了交通、行路话安全等系列教育短片,教育学生做一个遵守交通规则的好少年。
2、各班班主任老师开展了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的出黑板报活动以及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墙报栏进行了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火安全等方面的图片展览,来增长学生的安全防护和自救知识。
3、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容,以加强中小学生道德建设,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倡导青少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主题,教育学生不乘坐无牌、无驾驶证、拆装等违章的车辆。
安全法规教育篇8
第1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部门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3条各处室,年级组负责本条线内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4条学校各部门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5条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6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全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7条校长和各部门主管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8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9条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各班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10条各班级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第11条政教处应根据环境、季节特点,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国食品卫生宣传周和市“安全教育周”、市“119”消防宣教活动等,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各年级地方课教学应根据教学内容,进行安全教育。学校要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组织消防逃生演习或消防知识讲座。
第12条政教处应把安全工作与家长会、家长学校的内容相结合,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13条班主任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14条党支部、教务处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15条政教处、工会、共青团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校内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16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各部门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17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教务处、总务处等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18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总务处应每月对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校长室应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限期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要求解决。
第19条总务处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内容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校长室。
第20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并根据本章规定,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教师,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章校内设施安全
第21条总务处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22条总务处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小卖部、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开展夜间活动(如家长会、学生集会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要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23条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24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管理员应随时登记。
第25条信息办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加强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五章校外活动安全
第26条政教处、教务处、校长室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各部门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的应急方案。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政教处组织学生到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校长室同意。政教处、班主任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27条学校各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物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值勤、擦洗交通隔物、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
教师有权力拒绝任何部门或领导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六章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28条体育室应对体育器械、体育设施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29条体育教师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教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七章校园秩序安全
第30条校长室、总务处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门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门卫应立即向校长室或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31条总务处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小卖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32条班主任在学生上学期间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加强学生中途接送管理。不得将学生交给素不相识的人。
课间或放学时各教师楼组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执勤,避免因吵闹或拥挤引发事故。
第33条总务处、财务室、仓库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34条校长室、政教处应与街道、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35条校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校长室。
第36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及时将简要情况报告校长室。
第37条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人员应按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38条学校财务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第九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39条因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校长室指正并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或拖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40条任何教职工或领导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室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条列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条列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条线工作管理混乱或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对校内设施实施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条列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