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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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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1

在资产评估的理论及时间中,人们很重视其中期和后期工作,但往往轻视前期的准备工作。其实,在评估前期准备中,评估师不仅可以及早发现风险,为中、后期评估提供风险的信息和对应措施,同时,也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服务,为评估业务的承揽打下坚实的基础,评估前期的准备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中、后期工作,所以,它和中、后期工作同等重要。

一、资产评估前期准备的必要性

资产评估一般来说分为前期(评估准备)、中期(现场评估清查)、后期(评估计算和编制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报告的送达确认,若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评估最后还需要备案)。一般的资产评估书籍、论文等很重视评估的中期和后期工作,而比较轻视前期的准备。就笔者实际工作而言,评估的前期准备工作和中、后期一样同等重要,尤其是针对首先接触评估的项目负责人,这是因为:

1、认真的评估前期准备,可以及早发现风险,辩证分析该风险可能带来的危险,为中、后期的评估提供风险的信息和对应的措施,使得随后参与评估的人员能够保持清醒地注意和规避风险,避免到了后期才发现问题或是评估报告发出去了问题才暴露等等。

2、在真正打破行业壁垒和评估机构脱钩改制之后,评估师在评估前期洽谈业务时就显得非常重要,除了要回答客户资产评估常常涉及的财务、房地产、设备等资产外,评估师往往还会遇到客户诸如森林、矿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问题,还要回答客户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甚至还会有资产评估以外的其他问题诸如民事诉讼、国际金融等,如果甄选的评估师能够流利地、正确地回答客户的疑问,不仅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咨询和服务,也为业务的承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评估前期的准备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中、后期工作。比如在一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评估前期,评估师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历史背景、国有或集体股份构成、上级主管的演变过程、上级部门的批示文件内容甚至职工关注的问题等等,若是仅仅分派评估人员到处查验,会给出具的评估报告带来严重的隐患;又如在某些司法鉴定评估中,评估前期评估师制定的思路,对中、后期评估师和辅助人员的计算、分析和报告的撰写起到了纲领性的影响,如果前期的思路不清晰、不正确,会在中后期工作中造成混乱及重复工作。

二、资产评估前期准备的内容

1996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十八条中所列示的整体企业或单项资产的评估操作过程十分简单,只能适用于单项资产评估和简单的整体资产评估。

笔者认为,在评估机构全面进行资产评估操作之前,为提高效率,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和评估机构应该做好如下工作,:

(一)承揽业务与自我推介

1、评估机构推介

就像国际“五大所”近百年的发展历史一样,国内评估机构也从默默无闻逐步走向创造品牌效应的阶段,评估机构应该向潜在的客户推介自己。目前国内的评估资质较为繁杂,除了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珠宝评估资格外,还有其他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和矿业评估、司法鉴定评估、保险公估等资格,而且某些评估目的受到各类评估资格的局限。评估机构应把拥有的评估资格告知客户,避免客户今后使用评估报告可能带来的限制,给客户以良好的印象。

2、评估机构业绩的宣传

评估机构以往良好的业绩会给客户信任的感觉,而且评估机构可以适时找出类似客户经营范围、资产规模的评估案例在不违反保密的原则下进行宣传,提供以往类似企业的经验教训,也会给客户感觉到评估机构的专业化,为业务的承揽创造机会。

3、评估人员推介

预备参与评估的人员素质、资格、资历等,也往往是一些客户关心的问题。今后国内资产评估业和和律师、医生等一样,造就一批“大师”级的评估师。

(二)明确评估目的

首先要明确客户的目的是否需要评估。比如某些非国有的房屋、机器设备抵押贷款,我国有关法规未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评估,除非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有这个必要。故如果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已经对不动产或动产(土地除外)价格有了客观市场价格的认定,评估机构就不应该误导客户进行评估。这虽然对评估机构的收入造成了影响,但出于诚信的执业原则,笔者认为还是有这个必要。

另外,评估目的是抵押贷款还是对外投资、清产核资、司法鉴定、价格咨询,对评估的结果也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评估目的的不同,评估结果也存在不同的可能,这是评估常见的现象;另外,评估目的是否合法?在合法的前提下评估目的是否能够满足客户合理的需求?评估目的是否超越了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机构是否能够满足评估目的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评估目的下能否有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这都需要在评估前期予以明确。

(三)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

评估师应会同客户根据评估目的有关要求,合理选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不宜距离太久,并且在此期间企业的资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否则应重新选择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提交报告以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前企业资产再发生的期后事项,企业负责及时通知评估机构,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评估机构重新调整评估结果。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若1年内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1年有效期,则需重新评估。

(四)评估业务约定书签订

评估约定书的签订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政府管理规定和市场惯例,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立法机关批准或政府推荐的格式。如果承接国外的评估任务,将本国的习惯和客户国家的法律和习惯做法协调起来。

评估师必须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以下重要事项:委托方;资产评估的范围;评估项目核准批文文号;评估目的和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的起止期;评估活动遵守的规范及变通部分;约定书中允许变动的内容和变动的范围;评估师与委托者双方在评估活动各阶段的责任以及双方的约定;评估费用金额以及支付的进度、方式;违约责任;评估师与客户有必要就双方在评估约定书中约定活动各阶段的责任和角色并达成共识;约定书中应备有以下附件:有关资产评估行为的主要依据,如合资协议、股份制改制批文、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就评估目的经济行为的决议等;评估项目核准批文;《评估委托方承诺函》;《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等。

(五)基本确定进入评估的资产范围

确认哪个是整体资产评估?哪个还是单项资产评估/这在理论上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会遇到一些问题。评估中,应准确地确定其范围,并做好产权届定工作。

1、单项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

首先,要明确资产的性质,并对应自己的评估资质,不能超越评估机构的资质范围,避免为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客户原本想拿一宗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的评估,但评估机构只有房地产估价资质而没有土地估价的资质,评估师经过询问得知客户在宗地上还建有收益性的物业,就可以建议对方房地合一评估,即可以使评估机构能够出具报告、又能够满足客户想多贷款的愿望,通过变更评估范围,使得评估机构和客户达到“双赢”的目的。

其次,还要明确纳入评估范围资产是否合法。比如涉及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资产,必须是抵押人所有,必须是抵押人有处分权;又如客户有一些设备要对外投资委托评估师进行评估,由于一些客户为了省钱而通过私人或其他途径买了很多旧设备。此时,评估师需要把那些没有凭证、销售方也无法确认权属的设备从评估范围中剔除出去,或是按照“会协[2003]18”号文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做出明确的注释。

再次,还要明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能满足评估目的。比如客户为了投资提供一大批制药机械进行评估,但客户将来要成立的却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营业范围内未包括制药、药品或制药机械销售等等相关项目,评估师就应该提醒客户变更为和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资产。另外,评估师还要关注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现在、将来是否会产生法律上的纠纷,资产初步估算的价格能否达到客户的目的以便提醒客户追加资产等等。

最后,还要明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能为第三方所接受。一些涉及抵押贷款、投资估价、资产转让、改制的评估报告,还要明确报告的期望使用者即第三方。流动性非常强的存货、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难以变现的不动产,价值波动很大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证除外),在进行抵押目的的评估前,要事先确认抵押权人是否能够接受?在进行改制目的的评估时,仍在企业账面的职工住宅以及其所在土地,职工是否能够同意纳入评估?

2、整体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

整体资产评估不是各类单项资产的简单叠加,而是各类资产有机的结合。因此,评估师在进行前述单项资产评估准备的同时,还需要做好以下事项:评估师应指导企业在整体资产评估前、尤其是需要核准的评估之前,大体划定进入评估的资产范围。这点在上市公司的整体资产评估中较为普遍,有一些拟上市公司并不是需要把所有的资产纳入上市范围,故评估师要会同客户确认哪些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包括拟作价入股的资产、拟由上市公司购买、租赁的资产,以及原企业部分改组设立上市公司时,原企业与上市公司共用的资产等等。评估师要注意检查核实进入评估的资产是否全部纳入了评估范围,尤其要注意账外资产、已摊销完资产、出租资产、共用资产、异地存放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与其他无形资产,不能简单地仅以企业要求评估的资产作为评估范围。在对待出售的企业的评估时,还要考虑企业是否存在商誉的可能。可能进入上市公司、而未最后确定的资产,也可暂时列入评估范围,但评估师要督促客户必须尽快确定其是否进入;此外,评估师还要提请客户注意,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评估范围的方案能否为各方所接受等等。

3、认真细致地做好纳入评估范围资产产权界定工作

很多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不免会遇到以往产权归属问题,这就涉及到产权界定。而有一些企业在成立当初,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纷纷以集体企业的面貌出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带红帽子”。评估师在处理这样的评估之前,一定要细心查看客户以往的各种有关涉及产权、归口领导、主管上级的“红头”文件,提醒客户及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产权界定工作,明确分清产权归属,准备好产权证明文件,尤其是房产、土地这类重要的资产。

(六)设立资产评估工作协调小组

在进行较为复杂的整体资产评估时,为了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评估师应提请客户设立评估工作协调小组,并吸收评估师参加。评估师应要求协调小组组织企业的下属单位配合评估工作的进行,评估师还有义务向企业有关人员(尤其是会计、出纳、仓库保管员、房产和设备管理人员)宣讲资产评估的基本知识、指导他们正确和全面地填写资产评估申报表,指导他们为评估师准备全面和详实的资料诸如房产证、土地证、红线图、建筑物图纸、设备说明书、购货合同等等,尤其是大量的会计凭证,并解答他们的疑问,使他们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要求,并配合评估师日后工作顺利的进行。同时,评估师还应要求协调小组帮助评估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企业各类资产的特点和客户所在地的市场行情。

(七)要积极做好制定评估方案、收集信息资料等工作

评估机构应认真拟定评估方案,统筹考虑评估步骤、时间进度、评估人员选配、评估原则和评估方法以及与异地境内(外)评估机构的合作方式等问题。还要了解企业及被评估资产的行业技术特征,收集有关的数据资料。要注意及时向客户及其主管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报评估方案及有关准备工作。

(八)指导企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填写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在选定评估范围之后,评估人员应指导企业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查的结果应该是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和账实相符,对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按权限做妥善的处理针对整体资产评估,评估人员最好建议客户先进行内部或社会财务审计,或评估与审计同时进行,交叉进行,协同作业、资料、成果共享。为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评估师与注册会计师可互相签署委托协议书,约定财产清查以及国家资产由评估机构负责,其余的由审计机构负责这样可以为资产评估带来一定的便利。

所有者权益作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评估人员也应要求客户进行清查,比如准备企业成立时期的验资报告、章程、历年工商变更的文件、主管上级就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批文,为评估人员全面了解企业准备详实的资料。

资产评估明细表中有关资产状况、账面价值等内容一般应由企业填写。填写时,评估机构应予以辅导。财政部1999年的91号文规定的七十六种表格,部分财务人员并未完全理解,而且很多企业由于仍未执行财政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部分会计科目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所以评估人员应该向客户逐一解释表格的内容、所涉及的科目、填写的要求等。填报资产评估明细表,是企业较大的一项工作任务,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直接影响到评估机构进入评估现场的时间和进入后的工作效率。目前,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评估人员应该向客户提供资产评估明细表的电子文档,由客户直接在计算机上填写表格,以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企业做好了此项工作,不仅会推动评估工作的顺利完成,而且还有利于客户对资产在微观上的有效管理。在填表时,评估人员应该向客户强调企业对所填报资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评估机构承担检查核实的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2

【关键词】国外 资产评估 管理制度 比较

一、引言

资产评估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公正性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是一种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经济行为和现代管理技术。资产评估的概念比较宽泛,但一般来说,是指有制定的评估机构(个人),依据相应的有关法规规定,参考有关的资料数据而对被评估的资产进行市场价格估算的过程。

二、国外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外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政府干预型、行业自律型模式、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型模式等。

(一)政府干预型模式

政府干预型管理模式,是指在较大的范围内由政府参与的一种管理模式。它的主要特点为:国家和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约束。德国是资产评估采用政府干预型模式的典型代表。

德国的产业评估由联邦政府通过法令授权州政府成立的估价委员会负责实施的。估价委员会的工作地点一般设置在每个地区,并负责该区域的评估等具体工作。在德国,对评估师有几项重要的规定需要注意:(1)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评估师应具备特许税务咨询师的资格;(2)评估师应具备注册会计师的资格,等等。

政府干预型模式的主要优缺点如下所述:

优点:执业规范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同时更具有权威与严肃性;

缺点:评估事务容易受到政府的行踪干预,独立性较差。

(二)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

行业自律性管理主要是指资产评估行业通过借助于民间职业团体的力量来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不会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调整而主要由行业民间协会实行自治管理。这种模式适用于评估产业出现较早,发育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现阶段主要以英国和韩国比较典型。

1、英国资产评估管理。英国的民间评估机构主要包括: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估价师与拍卖师联合协会(ISVA)和税收评估协会(IRRV)。

2、韩国资产评估管理。在韩国,所有的评估机构都是专营的,并以有限责任公司、合名事务所、个人事务所的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由多名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并由其中一人担任法人代表进行注册,重大事由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商定;合名事务所目前已经逐渐被淘汰,所以这里不再赘述;个人事务所由于由个人承担,所以必须在相应规范规定的限额内从事业务。

(三)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

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型管理方式既强调政府管理又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目前美国和澳大利亚均采用这种方式。

1、美国的资产评估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对资产评估行业没有进行直接的干预。由于之后出现了金融危机,出现了大量的无法处理的债务,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至此之后,美国开始对国家内的银行贷款抵押等银行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提出必须加强银行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同时国内的资产评估界也借此机会要求政府加强对这一相对自由的职业领域的组织和管理约束。所以在这种实际背景下,美国的资产评估界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开始组织起来对整个行业进行变革,首先从行业内部进行改革,通过制定确实可行的规范政策,有效地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内部资格要求不一致,行业标准不统一等重要问题,对可能导致国家金融系统遭受损失的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通过这次的变革,美国整个资产评估行业初步实现了从业人员资格审定的统一、行业职业准则的一致,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986年,美国评估师协会、美国农场经营者与评估师协会、评估学会、估价官员国际联合会、地役权国际联合会、独立收费评估师全国联合会等美国各大评估协会会同加拿大评估协会联合起来成立了统一准则特别委员会,着手制定关于不动产评估报告内容和范围的准则。1989年颁布的《不动产评估改革》是美国以国家政府的名义所颁布的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文件。该法规对从事资产评估的行业人员从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要求,通过制定行业内的具体行业要求,对存在的人员资格审定混乱、评定标准繁多等现实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阐述,解决了存在的众多问题。

2、澳大利亚的资产评管理。澳大利亚的评估行业执行统一的行业管理标准,最早的资产评估全国委员会成立于1932年,主要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国内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有效管理和统筹协调。1998年5月,该委员会改名为澳大利亚资产学会,该学会不隶属于任何政府组织机构,而且完全实现了财政的自主化,不依靠政府的资金补助维持运转。学会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澳大利亚国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个人、企业和政府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服务。其主要的职责有:

(1)制定并颁布行业内部的统一资产评估标准和行业准则;

(2)负责组织既有会员的管理考核和新会员的培训;

(3)承担资产评估争议的仲裁;

(4)负责收集有关行业资产评估的期刊文章与专业书籍,并进行出版

(5)为资产评估行业监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供行业内进行相互交流学习。

虽然澳大利亚的资产评估行业属于国家监管下的行业自律模式,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管理重点相互补充;(2)管理职责相互补充;(3)管理主体相互协作等。这种管理模式表面上看与政府并无太大的实际联系,但是深究其内在关系可以发现,资产评估行业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例如,澳大利亚与美国一样,都属于联邦自治国家,各州按照其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法律规范。这就要求资产评估行业也不得不参照这一模式,各州分别依据实际情况分别设立资质认定标准和行业准则,这就导致各个州的资产学会只能对本州内的行业团体进行管理和约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管理难度极大,且不可行。基于这种特殊的国情,澳大利亚的学会会员多为个人,而不是团体。

三、国外资产评估师的会员条件

(一)英国资产评估师的会员条件

英国RICS(Royal Institution of Chartered Surveyors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对会员实行分等级的管理,将会员分为学生会员、实习会员、一般会员和资深会员四个等级进行管理,并且根据各会员进行执业与否,将其分为执业会员与名誉会员两大类。根据会员等级的不同,RICS对各个级别会员的会费收缴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以一年为单位,学生会员可以不交会费,而实习会员则需要交纳150英镑,一般会员需要交纳350英镑,而资深会员则每年需要交纳450英镑作为其会费。

(二)韩国资产评估师的会员条件

韩国对于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认证相对较严格,一个人要想取得韩国资产评估师资格,必须要经过三个阶段的考核才能够完成。在第一阶段内,参考人员需要在两年的时间内通过民法、经济原理、不动产相关法规、会计学、英语等5门课程的相关考核工作,如果已经在相关事务所或协会行业工作5年及以上,就可免第一阶段考试;在第二阶段内,参考人员需要通过鉴定评价实物、鉴定评价理论、鉴定评价及补偿法规等3门课程的考核工作,且必须在一年的时间内全部通过;在第三阶段内,除了前两个阶段考试合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认定标准,而且还需要到资产评估协会进行6个月的行规准则教育,同时,必须到到事务所进行业务操作6个月。最后,实习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才能获得国家部门颁发的正式执业证书。

(三)美国资产评估师的会员条件

美国评估师协会较其他国家更国际化。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其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由于美国为州联邦政府,各个州的法律规范有较大的出入,导致资产评估行业的行业规范和要求也不尽相同。所以美国的资产评估协会多以各州参照各州的实际情况组成设立,同时各协会会员均以个人名义入会,会员结构是国际性的。

该会授予资格和专业称号的评估学科包括企业价值(BV)、不动产(RP)、动产(PP)、机器和专业技术(MTS)、珠宝首饰(G&、J)、复核和管理(ARM)等。美国评估师协会所授予的评估师资格主要分为公认会员(AM)和公认高级评估师(ASA),评估专业人士获得需通过相关考试并具备相应评估经验才能获得资格和称号。

(四)澳大利亚资产评估师的会员条件

澳大利亚资产学会将其会员分为了七个等级,分别为:毕业生、学生、技术联系会员、联系会员、会员、终身会员、荣誉会员等。其中,毕业生的要求最为简单,即只要完成全部的相关课程即可,并交纳年度会费,约160~190澳元;学生会员则需要必须正在攻读一门被认可的研究生课程,并交纳年度会费;技术联系会员要求需持有专门的学位证书,如果有充足的实际经验的话更好,同时必须交纳年度会费;联系会员的要求较之前几个等级更高一些,它要求会员必须完成了认可的研究生课程,并且最近4年在一名注册评估师或有2年的全职资产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会员要求最少有10年的工作经验,同时在行业内被公认为对本职工作作出贡献的成员;终身会员则被授予那些被同行尊重,且担任学会领导,为学会的建设作出贡献的会员。

四、总结

纵观国外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种模式,主要为:政府干预型模式、行业自律型模式和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但是总体而言,大多数国家的资产评估管理主要是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部门相结合,相互补充和协作对资产评估进行管理,二者是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两个必备条件,只有两者相辅相成,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动作用,才能保证资产评估这个行业能够向着积极的方向前进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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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炳贵,廖陆柒、繁荣的经济与先进的资产管理[J]、沿海企业与科技,1998,6:37,41-43、

[5]中评协考察团、德国、英国评估行业管理考察报告[R]、2004、

[6]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韩国资产评估行业考察报告[J]、中国资产评估、2004(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3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无一例外都会涉及到资产定价问题,而资产评估因其客观、公允的立场,在估价方面的专业判断,往往成为交易双方确定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多年实践,下面就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所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方向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情况简要介绍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资产结构、股权结构及债务结构变动达到一定比例或一定程度,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及投资者权益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在具体形式上表现为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股份回购以及资产重组、债务重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以追溯到1993年,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1993~96年)。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自发探索为主,经历了从简单的举牌收购到复杂的资产置换,从直接在二级市场收购“三无概念股”到更为复杂的协议收购,体现出市场对并购重组的认识不断加深。

2、高速发展阶段(1997~99年)。该阶段并购重组成为市场焦点,买壳上市和资产重组大量发生,新的并购手段不断涌现,但同时并购重组中不规范问题也较严重。

3、规范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证券法》实施后,针对并购重组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0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构建起较为全面的监管制度框架;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实质性重组,打击虚假重组,并购重组的混乱状态得到遏制。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日益增多,从2000到2003年,每年发生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数量均超过10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0%以上;且创新不断,成为证券市场的热点和亮点。以2003年为例,全年共发生127起上市公司收购,其中83起涉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4起因履行要约义务而发出收购要约;重大资产重组共发生48起;此外,TCL集团还进行了通过换股合并实现整体上市的新尝试,反映出并购重组在方式创新、效率提高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的作用

我国资产评估业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逐步建立规范,从仅规范国有资产到规范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的发展历程,资产评估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健康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根据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4号令),上市公司(属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的整体或部分股权转让不属于强制性应予资产评估的情形,因此,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上依据“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经审计)”的原则来定价,很少再进行评估。

在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中,除财政部强制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外,非国有资产的定价往往也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来确定,因此,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特别是重大资产重组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绝大部分都是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的主要依据。以2002年为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53起,其中有45起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的基础。

三、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业务的特点

从近年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看,资产评估工作表现出以下特点:

1、从交易价格看,大部分重大资产重组直接以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少数以评估值为参照,上浮或下调一定的比例。

2、从采用的评估方法看,基本选用法定的3种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未见采用清算价格法),主要运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的运用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时使用。

3、评估结果通常较原账面值增幅较大,关联交易中资产评估平均增值率、增值额均明显高于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购买大股东资产的平均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均显著高于大股东购买上市公司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增值额远高于其他类资产。

4、资产评估机构的“属地”色彩过浓,行业集中度不高,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5、评估收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在上市公司为资产重组支付的各项费用中,评估费所占的比重最大,高达62、5%、

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正在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就总体而言,资产评估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其规范化程度明显弱于审计行业,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行业缺少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具体的操作规范。

自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1号令)十多年来,国有资产的状况、证券市场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等已发生很大变化,而90年代初颁布的资产评估法规基本上从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覆盖面及科学性均存在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资产评估已由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扩展到为公共利益服务,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至今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作用和法律定性不明,立法的滞后使评估准则的制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与会计行业根据市场发展而不断的众多准则相比,评估行业的准则少,明显缺乏操作的理论指导,这也是评估行业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

(二)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不高,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

1、评估师执业水准不高,推卸对评估结果准确性应承担的责任。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1)在评估报告中借“特别事项说明”将责任完全或部分推卸给上市公司或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2)评估报告中设定过多的假设条件,且过于理想化,导致评估结果脱离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影响对被评估对象实际价值的判断;(3)评估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执行的评估程序不完备。

2、评估师选择和运用的评估方法不合理,缺乏应有的执业谨慎。评估方法是影响评估结论的关键性因素,而资产评估现行法规在这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因此,评估师为满足客户需要而人为选用不适当评估方法的动机较强。

实务中的问题表现为:在具备选择两种评估方法条件的情况下,评估师只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一种方法;甚至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误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人为造成资产大幅增值,导致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现大量“泡沫”,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打开了方便之门。

3、运用评估方法时未合理考虑有关因素,参数的选取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突出表现在对收益现值法的滥用。收益现值法在国外使用较广泛,但由于国内缺乏公开的信息,参数的获取渠道有限,使得该方法的运用存在较大的人为操纵空间,往往产生“魔术般”的效力,被市场普遍置疑和诟病。这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第一,对收入、费用的分割不客观、准确;第二,对未来收益的估计过于乐观,未考虑产品生命周期,产品销售量、毛利率等历史变动情况,对未来收入做出过高估计,而对人员工资、销售费用等则估计不足;第三,折现率选取所考虑的因素不够充分。

此外,在重置成本法下,成新率的确定依据过于粗略,未充分考虑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

4、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未引起足够重视。在资产评估业集中度较低的情况下,评估机构与当地政府机关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保护严重,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中资产评估多由当地评估机构承担,特别是土地评估,在取消特殊资格管理后,各地、县评估机构往往屈从于客户,评估随意性很大,不利于各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独立性的保持及执业质量的保证。此外,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聘请的会计师、评估机构为同一机构,明显缺乏独立性。

(三)对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较为薄弱。

目前,资产评估中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土地评估、矿产资源评估、房地产评估以及通常意义上的资产评估分别归口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财政部管理,此外,除矿产资源评估外,其他三类均有行业自律组织。由于各部门各自执行不同的标准,在监管方面缺乏足够的协调。

从实际情况看,证券市场上对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处罚,尤其是行政处罚基本形同虚设,往往不了了之。监管的薄弱必然导致部分评估机构及其人员风险意识淡薄,执业水准低下,出具的评估报告难以满足“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原则的要求,行业的公信度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五、积极采取措施,推进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中有效发挥作用

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已引起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如何推动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良的发挥,需要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评估机构自身“多管齐下”。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行业协会也已两项评估准则,对全行业加以规范。中国证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抓紧完善资产评估规范。做好评估案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从信息披露、评估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角度出发,配合并推动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同时针对评估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相关政策。

2、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厘定评估机构的责任。借鉴其他中介行业监管以及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强化对资产评估违规行为的监管。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列入监管档案,采取约见谈话、限期整改、市场禁入等方式加以警示。

加强市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认识。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功能是提供咨询,将交易定价是否公允的责任完全落在评估师“肩膀”上会使其肩负不能承受之重,因而在加大评估机构责任的同时,应当进行适当的宣传、教育,澄清市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认识误区,减少对评估机构施加不正常压力的可能。

3、建立评估行业的市场公信度。扶优限劣,从评估业务的拓展、维护评估机构独立性、防范评估行业恶性竞争等方面着手,打造评估机构之间有序的良性竞争局面,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培育出具有市场公信力的评估队伍。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4

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矿产能源企业的起飞,大批大型的矿产企业纷纷抢占市场份额,在这一波企业并购、狂欢的浪潮中,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例如资产评估制度,许多资产评估机构行政事业单位,自然在人事、利益分配及评估结果都要受制于主管部门,难以作出独立、客观、公允的评估结果。在法律建设上,没有一部资产评估法,也缺少统一、规范的资产评估准则,这就造成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主管部门的不同,评估时所采取的技术标准不一,评估结果也就无从比较,难以给予公众一个有效的评估结果。

二、完善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的质量监控体系

08年的金融危机已经让矿产企业明白不注重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有效性,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对此,需要改变企业先前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借着这一个危机,将其转化为我国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的改革,逐渐和国际资产评估系统接轨,加速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步伐。

(一)确保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地位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像西方权力部门中的“司法”,在执行职权上,应保持独立性。在法律上,确保资产评估结构与律师事务所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以法律具体规定;在行政管理上,各个行政机构应当放权自身统辖的资产评估机构,让其回归市场,由市场决定;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由于资产评估涉及范围众多,例如物价、土地、商标、建设、财务、信息等方方面,为了提高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能力与独立地位,就应当实施分类管理,在此前提下,有我国的资产评估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统一管理制度,同时制定资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健全资产评估机构全程监控体系对于解决这些问题的首要方法,我认为应当从矿产企业资产评估机构监控上进行着手,健全相关体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体系。在采取全程质量监控体系之前,应当做好物质、人才及组织上的准备工作。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机构首要推进会计核算电算化,这是目前最规范的会计体制,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做好事前事后工作,在会计资金运行时,认真审核,出票时,严格把关,这样就可以做到监控会计资金;最后将相关会计核算的信息进行会计公允价值计量,通过内部的规则将它在一定时间内准确公布于社会。其次,做好企业会计系统的安全保密控制工作,任何事物的实施,不仅要考虑它的成功运行为企业带来多到的受益,而是要慎重的考虑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

评估机构全程监控体系涉及事前、事中、事后监控:事前监控。事前监控主要是联络、计划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明确评估项目业务基本事项、签定业务约定书、确定该项目负责人及评估人员、制定评估工作计划。事中监控。对于一个资产评估项目而言,事中的质量控制是整个评估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灵魂,具体包括: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制定科学的操作方案、评估培训、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和整理、整理评估工作底稿、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四层跟踪监控。事后监控。事后监控主要是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的工作,在这一阶段中,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机构提出评估时的一些技术、管理上的不足,进而通过讨论,以此弥补其不足,不断完善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监控体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5

关键词:资产评估;评估服务监管;监管模式

本文为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市场监管的实现机制与效果评价研究”阶段性成果(KY2015YB271);2015年度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广西评估服务市场监管研究”阶段性成果(15FGL01);2016年度广西资产评估研究中心专项科研课题B类项目:“中国资产评估市场监管效率研究”阶段性成果(GXAERC2016B01);2016年度广西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基于经济学的广西资产评估服务市场监管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201611548103)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17日

一、国外资产评估服务监管现状

结合资产评估服务发展水平不同,国外资产评估服务监管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德国模式和俄罗斯模式。

(一)美国模式。美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已经发展了100多年,其发展水平最高,资产评估服务监管包括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和独立监管三个内容,称为“混合模式”。

1、政府监管管理。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依据《不动产评估改革》成立的联邦金融制度监察委员会评估分会,简称“评监会”,主要职责是:监督各州评估人员注册制度的实施;监督联邦金融管理机构与联邦信托公司所制定的与国有储备基金利益有关原交易中评估方面法规的实施;推行涉及联邦权益评估人员的注册工作;监督评估促进委员会(美国评估自律管理组织联合体)的工作等。美国各州均设有专职注册机构,对有能力从事与联邦储备基金利益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办理注册手续。同时,美国各州所属郡、县政府以征收不动产税为目的,均设有资产评估操作部门,但这些资产评估操作部门并不负责评估行业管理。

2、行业自律管理。美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主要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美国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主要有:美国注册评估协会(AACA)、美国评估者协会(ASA)、美国评估学会(AI)以及其他专业性协会。随着行业的发展,各协会认识到需要统一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在美国评估者协会(ASA)的倡议下,联合其他协会于1987年成立了美国评估促进会(AF),截至1995年,已有16个评估协会(学会)加入该组织。AF下设评估资格审查部和评估标准部,前者负责对申请加入该协会的会员进行资历审查,按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及后续培训;后者负责制定、修改全行业的评估标准(USPAP)。美国评估促进会(AF)是美国国会授权为评估准则制定和评估师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下设三个独立委员会,即评估师资格认证委员会(AQB)、评估准则委员会(ASB)、评估实务委员会(APB)。ASB为维护评估师和评估服务使用者利益而存在,制定、出版、解释并修订或撤销《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 (以下简称USPAP)。1989年1月30日起,USPAP成为整个美国评估行业公认的、普遍接受的专业评估执业标准,也是国际评估界最具影响力的评估准则之一。AF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由受托人委员会指导以及董事会成员任命、提供资金支持和监督。

3、独立监管。就是指由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行业自律组织的独立机构承担的监管,政府设立中间机构并授权其行使监督职能。在2002年,依据萨班斯法案,美国建立了一个独立机构――美国公众(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来监管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全面修订会计准则等活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对PCAOB进行监督。由于资本市场资产评估与上市公司审计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该独立监管形式也影响了美国资产评估服务的管理。

(二)英国模式。英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分为政府监管和民间自律两个方面。这里主要分析英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模式。

1、政府管理。英国政府管理的评估服务主要是在政府征税过程中提供评估服务,分为中央、大区和区评估办公司三个层次。中央级评估办公室设在财政税务局,主要职能是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大区及区级的评估工作。大区级评估办公室全国共设5个,主要职能是协调其所辖区评估办公室的工作。区级评估办公室全国设有95个,具体承担其所辖区内的税基评估工作。出于评估服务独立性的考虑,大区级和区级评估办公司已经从税务部门独立出来。

2、自律管理。英国评估行业协会组织中主要是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该学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评估行业准则及操作指南,为评估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与后续教育,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管理,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等。

(三)德国模式。德国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是典型的政府干预模式,即以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基础,由政府进行较大范围干预的一种监管模式。行业协会主要职责在于维护评估行业形象、对会员进行后续教育及争取行业利益最大化。德国所有行业的评估均由专门机构――估价委员会(即评估事务所)负责实施,德国的市县都设有估价委员会,地区设有高级估价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估价工作。各级估价委员会都设有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挂靠同级的地籍局,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政府通过联邦立法与地方立法(如《建设法典》、《不动产交易底价评估条例》、《建设使用条例》等),共同对评估师行业进行管理并对其予以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如资产评估人员在专业范围以外的评估项目中使用印章、证件,将按刑事诉讼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资产评估人员在公布他从事的业务以及在进行宣传时,如存在招揽顾客的嫌疑,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时,也将按造成损失性质的不同,分别按照蓄意或过失两种不同标准予以论处。每个市、县均设有估价委员会,地区设有高级估价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估价工作。

(四)俄罗斯模式。俄罗斯评估行业管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联邦政府和行政机构的监管是最高监管机构,政府具有制定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俄罗斯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俄罗斯联邦评估法》,确立了政府管理与自律组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在涉及属于俄联邦、各级政府、自然人、法人的评估对象的交易行为中对评估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基础。出于增加监管的有效性考虑,从2008年开始,俄罗斯联邦评估活动实施强制自律监管,成立了非国家调控的评估行业监管机构――评估事业全国委员会,通过这个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协调和配合评估自律组织与国家机构以及客户之间的关系。目前,俄罗斯在努力构建三层的评估行业监管体系,包括国家政府管理、自律组织建设和法律约束。

二、中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现状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要分中国大陆资产评估服务监管模式和中国香港模式。

(一)中国大陆资产评估服务监管。中国大陆资产评估服务监管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政府监管阶段。为了对中国大陆资产评估服务进行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0年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以行政监管手段行使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权,资产评估的主要职责是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提供服务。1991年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为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此阶段资产评估行业规模小、人员少,是在政府托管下开展工作的,政府除不进行具体的资产评估业务外,直接监督评估机构的执业,监管的重点是评估项目和评估机构。

2、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管并重阶段。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1993年12月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诞生。随后中评协颁布了《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一时期的行业监管的特点是: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部门是合二为一的,当时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是合署办公,既行使对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管,又行使对评估机构的自律监管。

2004年以后,中评协下发了《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等行业自律监管办法,初步建立了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监管体系。

3、向行业自律监管为主体的过渡阶段。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相应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移交到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管理。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从此进入了符合国际惯例、适合评估行业发展的行业自律监管时期。2005年5月11日,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这是新时期政府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部门规章,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中国评估市场业务主要有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保险公估等诸多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评估市场的行业自律监管部门并不是一个部门,而是存在五个部门,包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商务部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该文件决定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和许可事项,并非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更不是取消资产评估行业,而是通过对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的改革,赋予了行业协会更多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了行业自律管理。

(二)中国香港资产评估服务监管。中国香港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属于行业自律模式。香港特区政府一般不存在对测量师的监管问题,评估结果也无须得到政府部门的确认。但对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的一些重大评估项目,评估人员资格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如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政府就有评估师必须是香港测量师学会会员等规定。

三、中外资产评估服务监管比较

(一)共同点。(1)评估行业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行业自律性管理。无论中外资产评估服务市场,都有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尽管不同国家自律性组织名称不同,但是这些自律性组织都为资产评估服务市场监管的主要组织,主要是对评估行业的人员资格、后续培训、执业标准、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规范管理,以及为评估人员和客户提供相应服务;(2)行业自律管理主要是对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包括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认定、评估人员的注册管理、评估人员的后续培训、评估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评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等等,这些管理内容都与评估人员有关。

(二)不同点。(1)美国对于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增加独立监督管理形式,这种独立监管形式能避免政府直接监管带来的行政权力过大的弊端,也能保留政府对评估行业的间接管理,不至于出现“无政府状态”,还能有效利用这些部门的力量来解决由于市场失灵、法律体系不完善带来的执业质量问题;(2)美国、英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都经历了从分散走向联合统一的发展道路,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评估行业统一行业准入条件、执业行为、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也有利于消除评估行业的内部壁垒,为客户提供更规范、更优质的服务;(3)与德国资产评估行业监管的政府干预模式相比,目前中国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加强,政府通过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的改革,将资产评估师考试、管理等政府职能交给资产评估协会。在新政策研究和行业制度设计方面,特别是行政职能承接、行业管理模式、人员考试培训、会员登记和机构管理等方面,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不断强化;(4)与俄罗斯资产评估行业监管相比,中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资产评估法》,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评估法》规定,评估对象包括单项实物资产和动产集合,即企业资产等特定类型资产;财产或单项资产的所有权和其他重要权利;请求权及债务;著作、服务、信息;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流通的民事权利主体等。

四、对完善我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模式的启示

(一)立法层面:制定出台《中国资产评估师法》。评估、会计、律师是市场经济中相互不能替代的三个重要的专业服务行业,会计领域、律师领域都有了全国性的统一法律规定,而与之鼎足而立的评估领域,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与评估应有的法律地位不相称。比如,评估师、评估机构、评估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与相应的职责,评估协会履行简政放权后的自律职能的法律保障等问题,都需要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来规范。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填补经济法领域的一大空白。同时,也可以对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法律中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的实施起到重要的支撑,有利于从源头上理顺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保障资产评估行业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二)制度层面:完善资产评估协会管理体制。资产评估协会完善自身管理体制,降低监管的执行成本,提高监管效益,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能有效降低在监管过程中的执行成本。同时,行业协会建立实时动态监管制度和市场信息监管体系,通过要求评估师事务所必须要实时进行业务报备,监管协会能够实行实时在线动态监管,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同时,借鉴英、美发达国家的自律性组织联合统一的做法,把现有的五个评估服务监管部门合并,在未能合并前,应建立不同评估专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三)实践层面:推行独立监督形式。目前,对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是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证监会的监管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此外,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应增加审计署对资产评估协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便客观科学地评价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管效果。

(四)合作层面:加强各个国家自律监管部门的合作。国际合作与竞争日趋扩大,准则趋同,市场交融,我国评估行业走出去势在必然,国际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很多跨国并购案例暴露出已有的评估准则、评估技术不能完全满足跨国并购业务的评估需求,这在客观上要求资产评估协会需要增加与其他各国的资产评估自律监管部门的合作,优化评估准则、创新评估技术,进行评估标准的协调,有利于降低评估服务成本和提高评估服务质量,服务于国家的全球化发展战略。

主要参考文献:

[1]贺邦靖,刘萍、中国资产评估国际交流与借鉴[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6

1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

1、1起步阶段(1989年——1990年)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继完成。这些工作的完成,为建立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空前发展。

1、3发展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对分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个配套改革文件。这些措施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将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评估和审计两个行业、两种资格进行管理,同时保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在国际交流和评估行业统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分的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完全分离,使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国已有3400多家评估机构,30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其中22000多人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自1998年以来,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完成国有资产评估约15万亿元。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在经济生活中先后介入评估行业的部门有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建设、计划(物价)等9家部门,设立的执业资格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评估师、珠宝首饰鉴定师等。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中,价格鉴证师已淡出中介服务市场,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被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被取消,珠宝首饰评估也被纳入到了评估业的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国依然有五六种评估执业资格。其中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三种职业资格。

各职业资格各有业务规范,各有收费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既造成了评估质量的不统一,又造成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局面;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评估行业无序竞争、条块分割。而且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形成许多地方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出现难以生存的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发展壮大,评估标准不统一,也使得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不高。

2、2评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评估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央政府颁行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为主、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评估规章补充、行业协会辅之以自律规范并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已极大地影响到了行业发展。

2、3评估人员复杂,队伍不过硬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评定估算,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其评估的结果可想而知。同时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涉及到会计、审计、机械、建筑、经济法规及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员大多是由会计人员或机械、建筑工程人员构成,其知识结构单一,评估范围受限。同时评估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我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85%以上的水平。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资产评估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又不利于专业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评估准则体系尚待完善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原则等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对于评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讨。但不可否认在一些资产评估理论问题上我们和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诸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如何为会计报告服务等。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理论更多的是从便于指导实务角度论述的,如会计学原理那样的资产评估原理还是空白。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和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准则四部分。但目前颁行的只有两个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其他多以指导意见、指南的形式出现,虽说也基本满足了评估实践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急需完善。

3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对策

3、1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为“一言堂”

所谓“一言堂”就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尽快统一起来,并出台统一的评估准则及行业执业标准。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才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也正是缘于此,评估行业的发展及认可程度才不如另外两个中介行业。这是解决我国评估行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显然这样做会触动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利大于弊,长痛不如短痛。

3、2加快立法程序,尽快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

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既是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3、3发展学历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我国的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此行业协会应与教育部门协商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有些院校已开设了资产评估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也已有个别开设。但各个学校的课程设置差异较大,这也需要协会出面予以协调统一。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7

第一节,探讨国家所有权需要强制性资产评估的理由;第二节,勾勒出围绕强制性资产评估的各种审批权;第三节,分析审批权背后的部门权力割据和争斗;第四节,揭示审批权所蕴涵的商业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滥用;第五节,分析强制性资产评估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原因,指出: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批权的滥用和失控实乃虚假评估泛滥的真正根源。

第一节为什么需要强制性资产评估

在什么情况下,交易双方需要请第三方为交易标的定价?

在自由交易的情形下,商议价格无疑是交易双方的权利。是否需要请第三方提供一个参考价格,以及是否采纳第三方提供的参考价格,完全应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对交易当事人而言,没有人能够代替他们定价,他们也不会允许第三方插手定价过程。因为,第三方不承担该笔交易的风险。所以对上面问题的回答是,如果最终承担全部交易风险的人能够参加定价,那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没有必要由第三方代替他们制定交易价格。

在这个意义上,资产评估虽然名为“定价”,但它不可能代替交易双方制定价格,而只能为交易双方提供参考价格。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和是否参考评估价仍然是交易双方的固有权利。

然而,国有资产有所不同。涉及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所有者(全民)一概无法参加具体的定价过程,而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者又不可能承担交易的全部风险,因此,所有者肯定不会将定价权完全交给实际控制者。国家监督国有资产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公允,必须有一个参考价。这就需要有一个“中介机构”来提供公允的资产评估价格。同样道理,所有者也不可能针对每一项具体交易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因此,最省事的办法是规定国有资产交易一律进行资产评估。强制性资产评估实际上是国家试图监控国有资产实际控制者定价行为的一种手段,体现了国家所有权对国有资产的控制企图。

在个人所有权场合,无论个人所有者亲自还是委托人谈判定价,是否通过资产评估寻求一个参考价,个人所有者会视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根本无须法律强制。当然,这里也会存在委托问题。譬如,上市公司与其控制股东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公司小股东无法参与或影响定价过程。但是,法律没有必要为保护小股东而强制规定关联交易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只要小股东能够方便地获得关于定价过程的信息(包括定价是否经无利害关系人批准、相关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评估价格的信息),以及方便地转让股票,小股东就能够视具体情势,防避风险。国家所有权无法作到的恰恰就是,由所有者视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因此,强制规定国有资产交易一律进行资产评估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因为这看起来是一种能够节约监管费用的捷径。

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国有资产交易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等(第3条)。2001年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了强制资产评估的事由,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须进行资产评估:(1)改组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转让、置换、拍卖;(5)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第3条)。

为了保证评估机构和其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评估机构的资格认定、评估结果的审查同样被纳入国家监管的范围。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规定,可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是持有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第9条)。其次,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单位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批准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第12~16条)。再次,评估结果还须经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第18~21条)。这一系列审查批准程序的目的是,监督国有资产实际控制者的委托评估行为,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层层设置的审批程序表明,国家力图做一个认真的、负责任的所有者代表。

当然,国家的监控方法总归是有限的,不外乎“审批”、“审核”、“核准”、“审查”等等,无论使用什么名词,总之是要经过主管部门的“许可”。由此,围绕国有资产评估产生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审批权体系。

第二节围绕国有资产评估的审批权体系

首先是执照审批权,即颁发执照的权力。该审批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审批从业人员的执照,[1]二是审批评估机构的执照。[2]执照审批权是一项可以无限细分的权力,因为每一个主管部门都可能规定其主管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执照由其审批颁发。例如,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分别规定本部门主管“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照审批权,工商管理部门主张商标评估执照颁发权,专利管理部门主张专利评估执照审批权,等等,不一而足。

每一个主管部门的执照审批权都会包括或自然派生出以下权力:

1、组织从业资格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3]“房地产估价师”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由建设部和人事部门组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现由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4]无论哪种资格考试都附带着由组织者编写教材、考试辅导书籍和组织考前辅导班的专有权,这当然是绝大多数应考人员必须消费的项目。[5]

2、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执业人员的执照通常有一个有效期限(例如三年),期满后要继续执业者必须申请“再次注册”,条件之一是经过业务培训。[6]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的规定,一定比例的评估人员经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是评估机构申请资产评估执照的必要条件。[7]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评估机构,其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周的专业培训。[8]1998年建设部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办理执照续期的必备条件是,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9]

3、对评估机构的年检。例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国家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对其颁发执照的机构进行年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年检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10]

其次是评估立项审批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在发生法定情形须进行资产评估时,首先应当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立项申请书应经该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国资部门批准立项的“通知书”是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开始评估的前提条件。

再次是评估结果确认权。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须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形式(例如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评估过程是否合法)和实质内容(例如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两个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未经行政“确认”的资产评估显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经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是国有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11]尽管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属于实质性审查,但主管部门从不认为本部门应对不实评估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国家国资局明文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2]

最后是监察处罚权。主管某系统内国有资产评估的国家机关,有权监督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行为,认为不符合评估规则的可宣布评估无效;对违反规则的评估机构有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和吊销执照等处罚权;对主管资产评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有行政处分权。[13]监察处罚权是保障其他审批权的法律强制力的有力武器。

2001年2月国土资源部宣布取消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制度。[14]同年12月,财政部宣布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和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并强调,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应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15]主管部门放弃审批权固然与国务院倡导的减少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时尚有关,但本文作者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应该是评估资格审批部门已经意识到虚假资产评估可能给他们带来始料不及的法律风险。实际上,早在1998年,财政部就着手将确认程序由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转变,以减少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16]同时,财政部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惟独没有规定确认机关的法律责任。[17]可见,由实质审查向形式审查的转变,主要目的是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当前,虚假资产评估的丑闻越来越多地被揭露出来,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和谴责,有关国家机关对虚假资产评估的查处也越来越严格。[18]尽管国资管理部门的规章将不实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完全施加于资产评估机构,但是,经国资管理部门“立项”审批和实质审查(“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仍然出现虚假问题,实在是于理不通。况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仅仅是部门规章而已,未必能使国资管理部门豁免法律责任。所以,摆脱法律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放弃哪些容易招致法律责任的审批权。

上述审批权体系组成了一个非常严密的监控网络,目的是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客观,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是,无论这个体系多么严密,无论主管部门是否进行实质审查,一个基本的事实仍然是:审批权的运行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但行使审批权的任何一个个人都无须对国有资产交易承担最终风险。

第三节审批权的争夺与瓜分

权力意味着什么?我们很难一般性地回答这个问题。但权力总是人们奋力追逐和争夺的目标,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主管资产评估意味着掌握上述种种审批权。如果主管官员富有想象力,审批权当然还会更多更大。事实的确如此。审批权似乎天生具有“一生二,二生三”的无限增生能力。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审批权就在不同的主管部门扎根蔓延,构成了一个个牢固的制度壁垒。不仅如此,产生自国有资产评估的审批权很快就把权力触角伸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之外,由一种单纯的对国有资产的控制权演化为覆盖整个经济生活的一般性管制权。[19]

据统计,自1993年以来,已有十四个部门以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为由,制定部门规章,各自搞一套相对独立的评估方法。[20]譬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等多个部门,都各自为政,努力确立和扩张以本部门为中心的审批权。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一则“紧急通知”指出:1992年以来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擅自审批资产评估执照,以行业或系统划分,层层设置评估机构,自行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许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时,违反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不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21]

但是,谁也无法控制这个局面。资产评估审批权引发了部门之间的割据和争斗:

1、国有资产的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强制性资产评估培育和滋养了“资产评估”这样一个行业以及这个行业的监管者。“国有资产”的含义笼统而宽泛,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都可能是国有资产。这就为日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其他主管部门争夺评估主管权(审批权)埋下伏笔。1998年,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机构改革中被撤并,其审批权由财政部接管。

2、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

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什么机构评估?由哪个部门主管执照颁发和结果确认?

关于谁评估的问题,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于1992年7月9日联合发文规定,改组或新设股份制企业时,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22]然而,同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细则”第21条却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也就是说,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其执照的审批以及评估的立项和确认均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不是土地管理部门主管。[23]

1994年5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国家国资局的上述规定作出反应。国家土地管理局指出: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37条分别规定,“全国或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有关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土地属于资源性资产,故不属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对象。国家国资局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属于部门规定,不能作为土地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更不能据此否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有关规章。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快地籍调查,土地估价、登记工作。”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结论是,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资产评估的主管部门,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和涉及政府行为的土地资产评估立项、成果确认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24]同年12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国家体改委颁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以更高级别的规范文件维护自己的审批权。其中规定,改建或新设公司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结果经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后,按以下程序报批确认: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地价评估结果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地价评估结果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第3、6条)。

此举迅即引来国家国资局的反击。1995年1月2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文严正指出:迄今为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文件中,从未授权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和入股、出租时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地方制定的与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精神相违背的政策规定均无法律效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企业兼并、清算,以及将资产作价入股或出资、转让等,都必须聘请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必须由具有前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评估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每一类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的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资产定价的依据。凡不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一律无效。[25]

同年12月2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又针锋相对地回击道: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改建或新设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价评估和确认,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要求,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认证的A级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在申请估价结果确认时,还需同时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股权结构设计方案和其他资产评估概要、资产负债表等材料。[26]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文件大战”现暂告一段落。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权得到了肯定,或者说,国资管理部门在土地评估审批权的“争霸战”中暂时失利。当前,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土地资产必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其他资产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执照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结果由国资部门确认。

3、房地产评估资格

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地价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等资产评估业务,应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资格并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27]而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却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及其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房产估价机构和房产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则由建设部门负责。[28]1998年,建设部更明确地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29]

4、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

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须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的特别许可。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须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中央所属欲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30]自1997年起,主管部门停止审批证券类资格的评估机构。[31]停止审批人为制造了“执照短缺”。而“执照短缺”又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实际上转移至已拥有证券业评估执照的评估机构手中,变成后者坐享其成的“资本”。在实践中,没有证券业评估执照的评估机构给上市公司做完资产评估之后,须将业务转交给有证券业评估执照的评估机构,后者一般不做现场调查,对评估报告进行文字“审核”后盖章,就能获得30%以上的“业务提成”。[32]

5、采矿权评估

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认定。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33]

6、专利评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专利主管部门联合审批“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执照。[34]

7、商标评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颁发“商标评估机构”执照。对属于国有资产的商标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35]

第四节审批权的滥用和失控

一“挂靠”与“脱钩”

拥有到执照审批权的主管部门优先考虑的,可能不是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如何运用审批权为本部门和内部人员牟利。对它们来说,最有效率的办法莫过于自己给自己颁发执照,自己给自己审批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资产评估主管部门的办法是,亲自举办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为“挂靠”于自己的资产评估机构优先颁发执照,优先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1999年之前,我国几乎所有的资产评估机构都是各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各主管部门都将本系统内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定给属下的评估机构。于是,主管部门成为属下评估机构的“保护伞”和业务源,评估机构则成为主管部门的人员安置场所和“小金库”的资金来源。[36]主管部门当然还可以通过控制甚至封闭行业准入通道,帮助已持有执照的评估机构限制甚至消灭新的竞争对手,从而保障后者获得稳定收入,例如证券评估行业。评估机构有钱赚,主管部门的“小金库”就不会枯竭。

1993年不过是资产评估行业刚刚兴起的时候,当年年检时,国家国资局就指出,“对党政机关(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所举办的评估机构,一律按中央有关规定实行脱钩;在评估机构中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也一律按中央规定保留一头,不准兼职。凡不符合此要求的,在今年(1993年-本文作者注)7月1日后要停业整顿。”[3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8

财政部企业司副司长肖雪峰、中评协副秘书长韩立英等一行与国家林业局联合组成调研组,于2012年9月24至28日到云南昆明、红河等州市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工作进行了为期五天的实地考察调研。调研组一行日夜兼程,深入昆明市石林县、红河州弥勒县等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权交易所和林地进行实地勘察,同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省、市、县财政部门、林业部门、金融及评估机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情况介绍,详细了解基层情况,征求云南省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修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推进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的举措。

调研中,财政部企业司肖雪峰副司长充分肯定了云南省在全国率先提出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量价分离”的做法,他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权交易逐步市场化,林权主体、经济行为呈现多元化趋势,使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既具有资产评估的一般性,又有其特殊性,这对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10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财政厅、林业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联合印发的《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在森林资源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价值量评估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具有森林资源调查的技术优势,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调查出具森林资源蓄积数据(量核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价值估价报告的“量价分离”合作模式。经过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种方式有利于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从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是一个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为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充分证明云南的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长期与近期的关系,财政与林业的关系,支持培育和加强监管的关系,尽快研究出台一系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促进森林资源评估日益规范化、制度化,最终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健康全面发展。

中评协副秘书长韩立英指出,云南省财政和林业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发挥云南评协作用,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为进一步修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提供了经验和借鉴。1998年脱钩改制以来,我国中介专业服务行业已经形成了市场化发展的大方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制度设计既要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况,又要具有前瞻性,符合行业发展的大方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为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管委会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准则制定经验。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既适应中国国情又与国际基本接轨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内容包括各类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涵盖了主要的评估业务流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属于资产评估执业行为,国有林权和集体林权评估都应当遵守统一的执业标准和监管标准,评估报告披露内容可以根据评估项目的难易程度等条件按照报告准则决定繁简程度。要在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的同时,由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核查标准。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森林资源评估的质量和水平。

云南省评协秘书长杨捷表示: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到地方调研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尚属首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财政部和林业局对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云南评估行业一定要以此次调研为契机,积极配合财政厅企业处不断加强行业监管,继续在森林资源评估队伍培训、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培育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与省林业部门合作,在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研究筹建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委员会,针对云南特有树种,积极探索出一套规范、适用、针对性较强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要参数、操作技术规范、工作底稿等,以指导森林资源评估工作,满足不断扩大的森林资源评估市场需求,不断推进云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规范发展,再创评估佳绩。

(云南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