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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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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篇1

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建安业税收管理新途径

*县地方税务局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部分。近年来,我局把征管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做为一项突出的工作来抓,采取“两严格、三坚持、四强化、五到位”的管理模式,收到了好的效果。20__年1—9月份共征收建筑安装业营业税__万元,绝对额增加1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个百分点,此项税款收入占全部税种收入比重明显增加,全县税收管理秩序明显改善。

一、瞄准着力点,“两严格”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重要保障。

1、严格税务登记制度

凡在我县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都必须在县级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负责人、工程预算、结算方式等,以备税务机关跟踪检查。为了把登记管理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密,我们对登记工作进一步延伸,对所有建筑公司的下属施工队实行“户籍式”管理。即对每一个建筑公司建立了一个户籍簿,对其下属分公司、挂靠企业、建筑施工队等统一纳入该公司的户籍簿里进行管理。这样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及其施工队之间就建立起了一种经常的联系。目前全县三个建筑施工企业中共有34个施工队和挂靠企业被列入“户籍簿”管理,增加注册外地施工单位5户,全部纳入地税部门的管理视线。

2、严格双重申报制度

我们从严从细改变以往单纯由建筑单位申报的做法,实行双重申报制度。一项工程完工后,其应纳的税款由建设单位和承揽单位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承建单位申报内容主要是工程收入、应纳税款、建设单位申报内容主要是工程决算及资金支付情况,这样双管齐下,及时堵住施工单位的申报不实问题。国营5429厂厂房扩建项目在进行工程决算时,双方申报数字不符,经核实,建设单位将一部分自购材料单独记帐,施工单位没有申报,从而漏申报营业税9、7万元,经过对双方的政策疏导和有关数字核实,承建单位重新进行了申报,挽回国家税收9、7万元。

二、主攻薄弱点,“三坚持”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1、坚持大小税收一起抓

建筑安装业税收遍布全县各地,我们在日常管理中,不仅要看到大的基本建设项目,更要看到小的工程项目,而且小项目大多是管理混乱、流动性强,少则两、三人,多则十几人,有活就干,无活就散,他们即无施工许可证、工商执照,又不办理税务登记证,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工程规模小,工期短,进场快、撤场也快,大多进行现金结算,又不需要开具发票,当税务人员闻讯赶到,早已清场撤退,是征管工作的难点,因此税务机关不应把这一块税收作为无足轻重的零散税收来轻视,而应把其作为地税收入的增长点来认识和管理,树立地税无小税思想,确立税源有大小,征收无大小的观念,从一分一角收起,尽量减少建筑安装业税收的跑、冒、滴、漏现象,真正实现大小税收一起抓的征管氛围。一年来,我们共查处各类小型施工队逃税、漏税12起,补征税款5、9万元,这样以来既规范了征纳行为,又改善了征管环境。

2、坚持城乡并重齐管理

建筑安装业不仅在城市,而且在广大农村也十分活跃,农村建筑安装业这个层面存在以下特点:1、分散经营,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形成难以控管的局面。2、农民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差,为施工单位和个人偷、漏税提供了方便。3、建筑安装队纳税意识低,计税依据难以确定,形成税款流失的大漏斗。因此,在对待农村税收管理中,我们一是强化税收宣传,增强建筑队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二是加强农村建筑市场的征管力量,加大税收处罚力度;三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合力协调的作用,取得土地、房管等部门的积极配合,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20__年1—9月我县乡村的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收入达7、8万元,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管理在农村得到贯彻执行,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

3、坚持本地、外地同等对待

《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其施工所在地,在施工地没有缴纳的,由其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建筑安装业存在着流动性大,季节性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相对隐蔽,加之工期较短等原因,极易形成税收管理的盲区,尤其是一些跨市、县工程,由总机构代征税款,使施工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预算、决算及结算情况,给施工地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带来不便。我们对外地施工队的管理同当地施工队管理同样对待,认真负责,决不厚此薄彼,凡来我县的施工企业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按正常户管理。20__年我县共管理外来施工企业5户,管理工作全面到位,1—9月份,他们主动缴纳营业税25万余元,成为建筑安装业税收的一项重要税源。

三、培育增长点,“四强化”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关键措施。

1、强化以票控税

以票管税,是减少税收流失,控制税源的有利手段。建筑业专用发票的使用为建筑业税收实现以票管税,减少税收流失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此我们对建筑业发票实行严格管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对外发售发票,而由征收大厅为纳税人代开,这样有利于杜绝纳税人乱开,代开建筑业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年我局共开具发票264份。对建筑单位,加强宣传、告知其接受白条支款的严重后果,一旦发现严厉处罚,给其心理上造成压力,变被动征收为主动征收,杜绝了建筑安装业税款的流失。

2、强化税款预征

针对工程竣工长期不结算,税款后移现象,我们对施工企业实行按预付款征收税款制度,只要施工企业预支工程款,就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据发票,预缴税款,建设单位凭建筑业发票付款,否则,对建设单位进行补缴税款并进行处罚,竣工结算时,进行应纳税款的汇算。今年1—9月份,我们通过预征的办法共征收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达30余万元,成为建筑业税款征收的主要途径。

3、强化税务稽查

由于建筑安装业涉及的税款额大,社会影响广,必须在进行税务登记,双重申报的基础上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稽查方式,严厉打击长期有税不缴和有意隐瞒工程决算行为。特别是农村无证施工的个体业户,通过认真检查使之走上正规化的道路。20__年我们共对全县建筑业实施大小检查30余户(次),补办税务登记4户,查补税款12万元。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双向追究制度,杜绝“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对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人员要严格追究,强化其责任意识。今年,我门对疏于管理、征管不利的2名税务专管员给予了 通报批评,对全面管好建筑安装业税收起到了警示作用。

4、强化清欠力度

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同时拖欠税款现象也比较突出,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日管中一是加强管户的正常管理,特别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及时掌握企业的开户、经营情况、各项资产的基本情况等;二是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前周密安排部署,不给被采取措施的企业留有采取对策的时间和空间;三是对一些涉税案件采取措施前,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减少因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税款流失,由于各种措施及时到位,本年度我局共清理历年欠税20余万元,最大程度地实现清欠目标。

四、创优闪光点,“五到位”是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有效机制。

1、税法宣传及时到位

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逐步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一是注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并主动向他们汇报有关税收工作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二是对施工单位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式税法宣传,对未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三是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资料送到建筑工地,把宣传工作重点放到征管第一线。今年以来,我们共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组织专题培训2次,让这些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减少偷逃税行为。

2、职能部门协调到位

为了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同工商、土地、公安、计划、建筑管理部门要经常联系,召开联席会议,通达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征纳双方的意见和分歧。今年以来我局同工商部门核对管户情况3次,同土地部门了解土地的批准使用情况4次,同建筑管理部门了解各工程的施工情况6次,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及时解决一些争端1次,确保征收管理工作畅通无阻。

3、协税护税网络到位

一是与建筑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要求他们在发放施工准建证时要求施工单位出示税务登记证,通过控制施工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地税部门可以及时了解施工情况,及时组织税款入库;二是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发挥他们的优势。地税部门及时了解店面出租、装潢等情况,较为准确地建立征管底册,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三是对居住小区管理比较规范的地方,要及时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减少家居装潢税收的流失。20__年2月,我们接到东关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河南某施工队要在其村承建*县志信小区的住宅楼工程项目,我们及时介入,按期办理了有关手续,为后续营业税的管理提前作好了准备。

4、税收征管执法到位

我们定期组织税务干部逐路逐街进行拉网式检查,建立比较详细的户管档案,及时了解税源变化情况,实行税收信息化管理。检查中,注重宣传和处罚并举,对一些通知到地税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而不及时办理的要进行处罚,对检查处理情况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本年度我们共对未按期办理注册登记的5户企业进行了处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了欠缴税款额度较大的2户企业,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营造了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5、管理服务到位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篇2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营改增 纳税筹划

营改增作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主要税收政策,在各领域中的试点实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有效的降低了征税的成本。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虽然未选取相应的试点实施,但应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工作,用来应对建筑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的重要意义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属于价外税,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相应的进行税额进行抵扣,进而降低企业运营的成本。理论上,增值税的实行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的负税问题,使企业能够更有效的进行经营与运作。同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也能够使相关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实际盈利状况进行实时的了解与关注,一定程度上强化其税务的管理水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使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抵扣链条更加完善与牢固,减少了企业的进项成本,有效促进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创新。此外,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各行业与各领域间的税务公平,完善了市场运营机制,实现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带给建筑企业的负税变化

虽然增值税的实行能够一定程度上进行抵扣减税,但在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其自身规模与经营管理方面的限制,使上游的建筑产业无法全部被覆盖到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沙土等的施工材料很难获取增值税的进行发票。此外,相关的工程施工设备已经购置并计入相应的折扣,因此无法再归入到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同时建筑企业中的劳务成本所占比重较大,也无法列入到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中,同时还需花费大部分的成本安装相应的税控系统。

(二)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问题

1、抵扣链条不健全

由于建筑施工的工程项目较大,并且施工复杂,所以涉及的领域也较广,施工中所需的建筑材料要通过不同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但不同的领域所使用的增值税率不同,相应取材较为方便的材料大多数情况就地取材,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并且施工中的劳务成本也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种抵扣链条的不健全情况,使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无法获得充足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相应的抵扣,影响了其自身的负税情况。

2、企业财务管理问题

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不仅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及经营方向有关,同时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息息相关。大多数的建筑企业在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上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缺乏高素质高技能的财务管理人才,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漏洞百出。此外,建筑企业忽视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导致其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时常出现账目、发票等管理的杂乱无章,影响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概算、造价及招投标问题不断

在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对于建筑工程的概算以及造价和招投标的工作都应进行相应的改革。营改增涉及到进项抵扣的问题,所以对于工程的概算与造价的计算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在招投标的工作中也应进行一定的调整,进而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纳税筹划

(一)树立正确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意识

在相关的改革方案中,经过实际的测算可以得知,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带给建筑企业的负税变化并不乐观,使得其生产经营的竞争与环境更具挑战性,因此应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实时关注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企业的实施方向与动态,有效加强准备工作。

(二)完善建筑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对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财务报表的项目与内容也要进行修改。此外,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与变动的解释。对于增值税发票应进行严格的管理,因为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相比更重要,因此,在其出具、等级以及报销和抵扣的过程中都应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相关的要求与规范,应积极安装税控系统,对发票进行相关的防伪检验,并且与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而针对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劳务成本无法进行抵扣的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来代替相应的人工劳务,进而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自动化效率,降低人工劳务的成本,通过机械设备的使用抵消劳务成本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三)合理使用纳税筹划手段

根据企业的规模与经营状况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尽量选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能够有效的规避企业的负税。同时,在进行相关材料的采购时,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运营成本。此外,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时,应选择合适的购买时机,有效减少负税。

(四)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与业务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方面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工作,提高其自身的税务处理能力,增强专业技能与相关的业务水平。同时,财务管理人员也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进而有效帮助企业预防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

四、结束语

建筑企业应积极做好迎接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合理进行自身财务管理工作的调整与改革,做好纳税筹划,有效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来临。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4(19)

[2]殷蜀敏,李亚娟,张亚峰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时代,2014(31)

[3]詹奎芳,高群、“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J]、潍坊学院学报,2014,14(5)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篇3

摘要:建筑企业是我国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与现代化程度。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建筑企业需重视对税收政策变化的研究,做好应对政策。

关键词 :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对策

我国当前税收政策的重点任务是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行业的施行,这是继“营改增”行业试点后的又一重大突破。建筑企业受“营改增”税收政策影响较大,如何顺应政策变化做出及时调整是建筑企业在未来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建筑企业因其资本集中的特性决定着税收政策的微变也会导致企业利润的较大浮动,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营改增”政策的学习,在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济利益。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意义

(一)“营改增”的现实意义

国家做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决定,是出于避免重复征税的考虑。为了更好地理解“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目的,首先必须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和环节上有清楚的了解。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增值税是以商品或者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因此在理论上不会出现重复征税的可能性。营业税针对取得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的营业额作为征税对象,由于应税劳务存在多次交易的可能,所以营业税普遍存在重复征税以及税额较重的现象。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在全球经济危机下的快速增长,我国制定了稳增长的经济战略,其中降低企业税负有利于企业在不利环境下的发展。“营改增”的现实意义有以下几点:首先,“营改增”降低了企业负担。“营改增”改变了计税环节的计税基础,计税依据更加可靠,避免了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第二,“营改增”优化了税制结构。营业税设置的初衷是针对服务性行业进行特别的征税管理,但是如今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动摇了营业税的存在基础。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越来越不能够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形势,营业税无论是作为税收来源方式还是政府税收调整工具都无法满足相应需求,因此适时推出“营改增”有利于我国税收体制更加合理、健全。税制改革影响深远,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加大对税收政策变化的了解和研究,尽快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管理工作。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发展态势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种和税率明确,使得纳税流程更加清晰,减轻了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税收工作压力。“营改增”后税收征管员能更清楚地监管企业纳税情况,确保纳税工作顺利开展。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购买原材料时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项税的抵扣,减轻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如今,建筑企业在原材料购买过程中除了注重工程质量外,还需注意发票的索取。建筑企业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促进增值税征收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价值链,保障了增值税征收的完整性。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企业纳税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必然对其税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建筑企业过去纳税基础是营业额的全额,虽然税率较增值税低,但是由于在购买原材料等过程中已经支付过了一部分的税,使得过去建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重复征税是对纳税人的剥削,在税法上并不合理,所以“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并不十分明朗,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水平可能最终决定税负压力。从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看,首先建筑企业在建设初期形成建设能力过程中购买的机器设备、材料库存等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期抵扣。该政策可以有效缓解建筑企业因初期大量投资导致的财务困境,有助于财务状况的优化。其次,建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规定,充分挖掘可以分解外包的部门,例如对于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外包给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管理,从而可以实现人力资源成本的进项抵扣,进一步开拓了增值税抵扣的范围,充分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以上对建筑企业税负的正向影响都建立在增值税专用票据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如果“营改增”后票据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大的混乱,使得建筑企业无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票据不符合抵扣要求,反而会使得建筑企业的税负高企。所以“营改增”后政府管理部门必须提高票据的配套管理能力,规范票据使用流程,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会计核算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改变。建筑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时,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办法,建筑企业对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的入账价值同以前相比会有明显降低,因为部分价值体现在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率)科目中。同时进项税额会在期末进行认证抵扣后消除,导致建筑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同数额减少,建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会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得到加强。同时由于进项税额可抵扣,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下进行反映,使得“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成本费用减少,增加了利润总额。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长期影响来看,在增值税征收合规的前提下,建筑企业的总体税负会有明显下降,财务报表中偿债能力和净利润水平显著提高,使得企业在长期预算时能够安排出更充裕的资金进行再投资,扩大建筑企业的施工能力,提高施工水平。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会对建筑企业的工程预算以及销售定价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在进行工程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工程定价的准确性。建筑企业预算的特点是资金量大,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使得工程销售时必须考虑到最终购买者承受税负的能力。建筑企业应当根据新的计税规则调整初步设计中的概预算,对采购和销售的定价进行重新估计,充分考虑到增值税价外税的税负压力。“营改增”必然对招投标、预算、决算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建筑企业需加强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研究。

三、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树立一般纳税人意识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该政策的实施离不开管理人员的支持,也离不开业务人员的执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存在混合税的情况,税务工作量少但是却很繁杂,而“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需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税务工作量增加单流程清晰。建筑企业要时刻树立一般纳税人意识,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都要尽快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利用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的机会为企业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改进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迅速适应“营改增”后的核算方式,准确地核算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额,及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与相关税务处理技巧。在发票管理中,要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和监督。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可进行税前抵扣。换言之,“营改增”为建筑企业提供降低成本的契机,有助于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减轻企业的支付压力,因此建筑企业应优化现金流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在合同中明确还款期限,提高资金回收率和使用率。

(三)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约定

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应加强合同管理,按照一定规范签订合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需与企业全称保持完全一致。建筑企业应完善合同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税负种类及税费凭证,在分包和采购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有效、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还应约定先取得购销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才付款的付款程序,以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税费抵扣等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要求其收取并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合作商时,应选择具有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在采购材料时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尽可能减少增值税不能抵扣的现象。

(四)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较好的机遇,增加了其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因此建筑企业应把握时机,根据自身发展及所在行业特征来制定新的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税收筹划的水平在于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因此首先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增值税的相关法规,从而更好地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应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方案及时对报价进行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应策略,以避免出现“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其次,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承包商时,在合作商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应比较质量、价格和税额,并结合增值税抵扣的要求来择优确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争取获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企业应在保证所获取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找准税收筹划的切入口,制定出科学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保证该税收筹划在当前税务环境下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营改增”变革旨在降低建筑企业税负,建筑企业应当抓住机遇,充分掌握、运用“营改增”政策,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从而提高企业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陈卓、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政监督,2014年09期、

[2]李建军、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3年07期、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篇4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270-02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一个亮点。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也随之出现,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作为地方税收的重点管理对象,在税收计划任务与实际税源相互背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强化征管增加收入的功能显得特别重要。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有失税收公平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增值税主要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第三产业没有纳入其课征范围,而是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不仅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到营业税课征范围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

1、建筑业购入的原材料,基本都是从增值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由于对建筑业课征营业税,这就使得原材料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而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其内在制约机制被明显削弱。

2、建筑业中的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经营性质相似,但适用税种不同,税负相差悬殊。以安装业和加工业为例进行对比,若安装企业不将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收取安装费1000元,按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3%计算,则应征营业税为30元;而提供加工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收取加工费1000元(不含税价),以耗用辅助材料200元计算,应征增值税为136(1000×17%-200×17%=136)元,安装企业负担的税收不及加工企业的零头。

(二)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每一纳税年度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企业上一年度的账簿设置、会计财务核算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考评,依此确定各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正因为如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每年成为各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焦点。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依据的各项考核指标过于笼统单一,缺乏可比性和操作性,使认定的可信度与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纳税人的质疑,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认定纳税征收方式必须考虑的因素。各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核算目标要求,对各种核算办法进行综合对比后选取有利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虽然所选取的会计核算方法正确合法,但这种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核算方式,导致了实行查账征收企业的施工成本、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率各不相同,会计核算的差异也是产生税负不公的因素。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

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市镇工程,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新征管法规定的报验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和外地企业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进行税收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实际征管中,报验登记管理流于形式,本地企业发生外出经营活动,积极主动按规定申请开据《外出税收经营管理活动证明》,工程完结后,回到主管地税务机关便不再履行登记管理;外地企业到本地施工,如果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纳税人也不到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再也无法追回了。此外税款申报缴纳也极不规范,一些企业长期只申报不缴纳税款,或者只缴纳税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并未体现。

(四)税务部门缺乏科学有效的征管机制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领取、开具是实现“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途径。从实际征管效果看,企业根据自身财务核算目标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不符;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所得税是否随票征收是征纳的双方争执的焦点,也是税收征管漏洞产生的根源之一。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发票的内部管理也存在漏洞,发票的交验与税款的征收相互稽核不到位,缺乏相互的印证,漏征了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将征管质量考核日常化,粗放型的认定征收方式、企业财务核算的随意性选择、报验登记管理的漏洞和纳税申报的不规范都说明目前的日管工作中“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还很严重,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衡量税收征管的唯一标尺,而大量繁杂的基础征管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税收征管制度基本健全,但内容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制度是改变我们目前建筑企业征管现状的突破口。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改进建议

(一)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覆盖面偏窄,使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外,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收,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费用。因此,笔者建议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考虑到营业税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为弥补地方政府的这一部分税收收入损失,可以采用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办法支持地方财政。

(二)科学的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加强税源监控

建立一套实用的规范化评价体系,是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的重要途径,也是消除人为因素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评价体系:(1)分析各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将其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2)加强纳税履行义务的考核,着重加强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报验登记的考核;(3)从企业所得税汇算和稽查的角度,考核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4)结合地域经济的特点及纳税信用评定等级管理办法,制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预警值。将相关考核指标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只要任何一项指标低于预警制,则意味着该企业财务核算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异常,从而彻底改变现有粗放型、主观认定随意性的不足,在科学公平的评定体系面前真正使纳税人感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履行纳税义务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则不同。

(三)辅导宣传税法知识,逐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办法

税务征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高低,是决定税收征管质量的内外因素。税务机关应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时,积极培养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现状,采取辅导培训日常化与个别宣传辅导相结合,典型实例警示教育宣传与专题辅导培训相结合,多渠道、多角度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核算办法。针对建筑施工企业随意选择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核算的现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取证的基础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区域经济实情的、规范化的财务核算指导办法,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核算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四)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制度

1、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依据对建筑业发票的管理现状分析,结合地域经济特点,实行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是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以票控税”的有效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直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可将建筑施工企业按月申报改为按次申报与按月申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次月初,各税收管理员将上月相关会计科目中应税所得额与企业开票缴纳税款情况进行稽核,及时查漏补缺,发现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通过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强化对涉税会计科目的监控。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重视日常项目监管的基础上,将巡查活动延深到对各企业收入费用及往来会计科目的监控。因为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向建设方预借工程款,作为借款事项进行财务处理;有的企业将取得的工程款记入各类往来性会计科目,不进行收入核算,同时加大“工程施工”科目的发生额,使收入与费用的接转不匹配,人为性调节会计利润。对以上情况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及“工程施工”科目的监控,对以上会计核算科目实行动态监控,严防企业推迟缴纳或偷漏各种税款。

3、建立电子征管综合档案。“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商业中心并非位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存在于逐渐为人所知的电子空间中”税收征管也应与时俱进,建立企业综合电子档案,将各企业的基本概况、日常纳税情况及各税收管理员巡查活动,逐月记入电子档案,作为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综合评价和对税收征管日常考核的标准,同时建立建筑业发票开具与纳税情况电子稽核档案,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按票号、工程项目、开具日期及金额逐月逐企业登记,并记录完税证明及金额,次月由票证管理人员逐票进行复核稽查,确定票证是否相符,票款是否相等,使发票管理更加规范,也使税收征管工作由对企业外部检查转变为税务部门内部自我检查。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

作者简介:梁鑫(1972― ),男,陕西省永寿县人,陕西科技大学,工程师。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2]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篇5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表现形式及会计核算方式

所谓建筑工程挂靠经营,是指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并向其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挂靠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被挂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办有税务登记证,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则是挂靠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这一种因流动性较大,使税务部门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挂靠经营的存在着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名为联营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又与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项目联营承包合同书。而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也不进行实际施工,也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由联营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名为投资开发,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开发商个人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润,增大更多的利润空间,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作为挂靠单位,自己既是发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项目负责人,自己聘任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只向挂名的承包单位交纳少量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将建筑物处置后,便溜之大吉。

3、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在建筑领域表现最多,主要指挂靠人与中标的被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被挂靠人将挂靠人编成内部的一个项目部或施工队,由挂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赚取的利润由挂靠人获得,并以此来规避法律,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名为分包工程,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中标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由挂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础、主体、水、暖、电、卫、门窗制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项,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个工程,实际上还是挂靠人在管理整个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进度拨付款,技术质量及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由挂靠人来承担,被挂靠人还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此类表现形式在建筑领域也表现甚多。

从以上四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内容大致都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余支付给挂靠方,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用支出。

(三)挂靠经营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采取“倒扒”方式,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这种核算方式,以被挂靠方自营工程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致使挂靠工程利润大量向挂靠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简单,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费收入。这些都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存在的税收问题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因其项目生产周期长、作业地域流动性强、施工企业多而杂且良莠不齐,内部管理规范程度不一等特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问题: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特殊运作影响税收监控。

建筑企业向这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就放任自流,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况也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在实际中,挂靠双方对外都不会承认挂靠关系,帐务上也未反映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等项目。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取得挂靠双方的协议(最有可能是从被挂靠方取得),凭协议内的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标准、承包形式、上缴管理费等条款,来确定挂靠方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假如挂靠双方没有签订此种协议,或者建筑公司(被挂靠方)拒绝提供这些协议,特别是被挂靠方为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公司,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工程的成本费用。这些都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1、对只核算管理费收入的建筑公司来说,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都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管理,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2、对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的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企业负责人的纳税意识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在建筑业企业的费用中含有大量为企业负责人开销的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如向企业负责人支付房贷车贷、子女入学费用,家属的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列支造成企业所得税严重流失,而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入了项目经理的个人口袋;

3、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基本上无所得税款查补入库。

4、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更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企业发票,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而这种偷税方式由于要涉及两个或几个单位,税务机关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5、各地的带征率有所不同,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工程项目后,挂靠到征收标准较低的建筑企业,或挂靠到外地建筑企业,致使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外流,引发了建筑业税源的无序游动。

(三)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数企业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维持运作的形式,导致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收入无法核实,企业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一是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企业无法补扣补缴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施工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工人工资的领取,大都由项目经理统一签名领取,工人的人数由项目经理提供,无法确认。还有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在“幕后”,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总之,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四)挂靠造成营业税征收的减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应该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在挂靠经营下,建筑企业只是表面上的纳税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他们才真正知道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结算等工程情况。这种隐蔽性给挂靠人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有些挂靠单位向建筑企业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应作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造成了营业税的减少。

三、完善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促进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有力地进行税源控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实行项目跟踪管理

建筑行业税收实行专人管理,分类别建立建安工程征管台账,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建议对一些大的工程项目施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须向建委报送其最终确定的承接工程的建安企业名称、工程承包总金额、承包方式等资料,由建安企业将资料输入电脑;另一方面建安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了一定规模的项目的承包合同、完工进度等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归档,并将资料及时输入电脑。这样两份资料的同时存在,给税务机关对项目实际情况及建安企业的完工进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了方便,将会减少检查中的难度。税收管理员也应对工程多巡查,到实地多了解情况,对挂靠人多作纳税宣传,对顽固不肯提供挂靠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格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应加强对市内大中型建筑安装企业的管控,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一旦发现,责令挂靠方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项,避免一些建安企业随意注册、施工队伍随意挂靠、企业少缴税款等问题。建安企业要规范对承包(挂靠)本企业的建安工程及开发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账务,按照承包(挂靠)建安工程项目实际收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无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从幕后推到前台,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

建议对下列建筑业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一律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各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

1、自行承揽建筑工程并挂靠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承包人,不论其如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2、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3、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方式的。

4、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余均归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建筑安装企业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利润的。

(四)加强发票管理

挂靠单位所以能够“以料抵工”,开“大头小尾”发票等,归根结底还是在钻我们发票把关不严的空子。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存、用的管理,还要实行监管制度。各建安企业在工程结算、付款时,必须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结算或支付凭证。不定期组织建筑业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出具正规税务发票或以非正规发票或白条入帐等行为。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篇6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如火如荼。特别是最近几年,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税款都以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且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为纳税人主观上的拖延和偷漏税款提供了很大便利。如何强化对建安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建筑业市场现状分析

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天时”和行业特点的“地利”,加上部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互相配合的“人和”,使得建筑业偷逃税收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相得益彰”。

(一)建筑行业欠税严重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再加上执法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二)粗放型的税收征管模式,效率较低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较弱,征管流程设置尚待科学,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仅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只能从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纳税人具体施工工程项目纳税状况如何难以准确掌握。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未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给工程税收监控造成困难,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

(三)个别施工单位搞资金体外循环,影响税收监控

由于竞争激烈,建筑市场压标压价、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不同的经营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二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帐外循环。

(四)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建筑企业的各主管部门配合不到位,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因此对建设工程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确定最终应缴税金,清缴税款。

(五)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建筑商作为纳税义务人积极纳税的意识淡薄,对工程收入则是尽量少列,现金能坐支的就坐支,能进入小金库的也绝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上,但企业以工程未结算而迟迟不转收入。再者,一些建筑公司对转包工程不进行税款代扣,只提取管理费,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帐凭证,虚增工程成本,致使无法完成纳税义务。

二、根据行业特点,寻求合理性对策

通过以上对建筑业市场及其有关涉税事宜的分析,笔者认为,加强该行业税收征管,规范该行业税收秩序需要采取以下途径:

(一)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

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从源头减少偷逃税。抽调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式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二)适应形势,转变观念,创新征管手段

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重点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建筑业纳税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按工程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持纳税申报表、《已完工程项目明细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验证并作纳税记录。同时,要求纳税人进行已完工程结算时,必须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也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结算或支付凭证。建筑业专用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保管,实行监管代开制度。如此以来,既遏制了一些建筑业纳税人欠税的连续发生,也可以堵住小型零散建筑单位利用发票偷税的空子,从而管住建筑业税收的源头。

(三)守住源头,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税机制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遵循“部门配合,源头控管”的税收征管思路,努力加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可积极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与工商、公安、建设局、公路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如与建筑管理部门协议,对全市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和承包合同实现信息共享,实行辅助项目登记管理方法,有效控制税源;抓住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投资方(建设方)依照工程进度代征税款,加强与审计部门的配合,在工程竣工进行审计时代扣建筑业税收。真正实现源泉控管。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及时掌握建筑业税源信息,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使建筑市场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篇7

关键词:建筑企业;增值税;税收策划

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行业政策不断变化。2011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是国内最新制定实施的税务政策重要改革点,自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扩大,使得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财务管理必须进行改革。营改增政策可以消除企业增值税与营业税重复计税问题,减少企业税务压力。本文对目前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分析,为建筑行业在新税收制度下提供更好的发展措施建议。

1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我国自1994年引入增值税以来历经三次重大调整,最新调整政策是对税制结构调整最大的一次。我国在流转税方面重复征税问题严重,计征营业税行业在产业链循环流动中税负不断增加。随着现代经济不断发展,劳动等成本不断提高,严重阻碍了建筑业的升级,使得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对营业税制度进行改革十分迫切。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减少了企业的重复征税,对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发票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营业税要全额缴税,造成了建筑企业重复征税。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建筑行业的财务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固定资产在抵扣增值税后净额降低。营改增前现金流为预缴营业税,工程结算往往快于工程款回收,造成了健全企业资金资源浪费。营改增实施缓解了建筑行业的资金问题。营改增前建筑行业资金很大比例用于设备购置,设备购置可以进项税额抵扣,鼓励了建筑业购买先进设备,减少建筑业发展成本。我国房产行业涉及税种较多,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增值税占据重要地位,房产企业增值税占据行业成本较大比重,对企业效益影响很大,如果企业能进行科学有效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税负与规避税务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强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意识薄弱,税收工作机制体制僵化,基础工作薄弱,管理人员税收理论知识欠缺。部分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较低,对税收工作存在错误的观念,企业不了解享受税收政策权利的方式,认为税收管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税收政策与企业关系不大,税收事项简单,不设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企业主要领导对税收工作不重视,部分企业管理人员无视税法规定,存在偷漏税等违法行为。有的建筑企业按原来模式管理税收工作,税收风险大。有的企业未充分理解税收管理工作的实质,税收管理不能站在企业战略的高度,从经济业务流程规划税收管理。未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体制。有的企业未设立专门税收管理人员等。有的建筑企业认为税收管理是事后管理,未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税收管理。建筑企业由于工程项目多的特点,导致税收管理难度大,税收工作普遍存在基础资料不规范,税收核算与申报缴纳不合格等问题。由于不重视税收管理,发票管理通常比较混乱,应该开具的发票不开具,应该抵扣的发票不抵扣。比如,部分建筑企业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收入进行隐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有部分建筑企业不懂政策,劳务支出未取得发票,导致企业不能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部分企业由于收款方名称不准确,备注未填写等不规范,存在增值税抵扣风险。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执行造成合同确认营业收入,部分企业税收按照会计收入确认金额缴纳增值税,存在少缴税的现象。企业所得税存在处理废旧物资等未作所得税计入计税基数等情况,造成企业所得税缴纳不准确。部分建筑企业由于管理人员分散,不便于组织集中培训等原因,企业未安排定期税收业务培训,税收管理工作不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员工取得税务职资与自身职评不挂钩等管理方式,管理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素质,面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不能有效解决,税收风险问题不断出现。

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篇8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的税收管理的现状

(1)我国的建筑市场管理比较混乱。目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的素质比较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资质方面欠缺,其等级较低,这其中包括一些个体建筑户、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等,这些工程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例如分包、转包、挂靠等,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向一些建筑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任其对工程实施管理,且这些人员纳税观念淡薄,不利于企业税收的管理。(2)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征收不协调,存在以票控税的管理问题。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有效模式就是以票控税,但在征管运行中存在着不协调性,而实际中,大多数施工队工程大多是由施工部门先垫资,且一些施工单位税金没有按规定及时入库,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在开票时很繁琐,开票时需要管理部门的核实证明或者其他证明,以致税务管理的不协调。(3)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挂靠许多的单位,以致企业本身的诚信度较低,这样就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在报送材料时,很容易出现误差,建筑施工企业对资产负债的核算不规范,企业成本核算混乱,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的企业提供的发票单据与实际的施工情况不相符合,企业没有按照规范申报所得税,导致部分工程结算不及时,因此,税款的也不能按时申报。(4)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少纳税的意识,对于税法的认识较清。目前,建筑企业存在欠税的问题是由于流动资金不足,以致企业没有能力缴纳税款,造成欠税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归因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意识比较浅薄。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建筑施工企业的部分经营环节不够透明。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流动性较大,施工项目的分布面广,野外作业的情况较多,在流动的过程中,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够透明,施工企业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注册的是地税务机关,这些机关对于施工企业的经营状态,往往在事后追讨方面不够重视。(2)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市场管理方面,企业的综合控税力度不够,一些税务部门与相关建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1)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会计核算制度。企业根据标准和财务制度才能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可以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从而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技能,建筑施工企业要改革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以信息化管理为核心工作,制定合理的专业化分工体制,通过宣传培训,使得财务人员熟悉税收政策,以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水平。(2)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工程的合同要规范,工程项目的各项支出要得到严格的控制,加强质量监督。(3)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的项目核算申报制度,强化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实行项目的细则划分,明细项目的申报制度。纳税人要对项目进行明细申报,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进度,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条例实施申报。同时,施工企业要强化企业员工的法制观念,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法制方面的教育,加大建筑企业人员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教育,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4)对外来施工企业要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对于外来的施工企业要进行登记,根据外来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外来企业的经营管理要规范。一些外来企业缺少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因此,这些企业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就会带来很多的不便,导致税务机关对外来企业的经营情况很难掌握。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要进行仔细的审核,在施工期间,外来施工企业要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认真的监控和审核,以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的对外承接施工任务,从而提供劳务作业,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有了创新的手段,目前,很多建筑行业都开始自行开发建筑产品,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进一步变化也增加了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负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税务问题的管理,以促进建筑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德利,周桂权、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