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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与市场论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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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与市场论文篇1

一、十一五规划的性质以及与经济法的区别

十一五规划是根据中共中央建议编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一个重要文件,因此,它在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有着特殊的意义。为了正确厘定规划与经济法的关系,特别是在经济法中是否应当终结计划法,则需了解十一五规划的性质。关于规划的性质,有学者根据规划的程序,将它与法律等同,认为规划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法和经济法的来源;〔1〕也有学者认为,规划就是计划,“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2〕。但是,由于规划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编制,并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所以,许多学者从规划产生的特殊程序而将其视为法律或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甚至认为它比普通法律应当具有更高的效力,意图使法律服从规划,并将法律当作实施规划的手段。显而易见,这种观点仅仅是根据产生程序而不是内容来界定规划的性质,属于形式意义的规划观。笔者认为,界定规划的性质应当依据其内容而不是产生形式,因为只有内容才反映了其基本属性以及与法律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是关于人的行为规范,它为人们指定了行动的方向以及违背后的不利后果,此即法律的规则性,也是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规划是否属于法律,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规则性。在法律规则中,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内容,离开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也就无所谓法律。从这一角度判断,如果规划属于法律,就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但是,从内容看,十一五规划只是明确了我国未来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战略以及政府的行动方向,并不是在社会主体之间配置权利和义务,不能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正如规划所言:“主要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人民出版社, 2006年, 6页。)此外,规划如果具有法律性质,还应当具有与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律责任,以制裁那些违背规划或不执行规划的行为。但是,规划中没有也不可能存在法律责任或类似的责任,所以,无论是以何种形式通过,规划都不具有规范性。

由中共中央建议编制,并由全国人大通过,这是因为规划涉及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问题,是宪法规定的须由全国人大批准的重大事项。虽然规划制定和通过的程序与法律具有形似性,但最高权力机关并非在行使立法权,而是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不能就此认为它具有法律的性质。从十一五规划的内容、目的、实施和阶段性等特征分析,它应当属于未来五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政策而非法律范畴,因此,我们应当从政策的角度来审视其与经济法的关系。规划的政策性决定了它与经济法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存在如下诸多区别。

其一,各自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规划属于政策范畴,它追求的是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包括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资源利用效率目标、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明显加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和民主法制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进展目标等。而经济法属于法律范畴,追求的是“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3〕,在立法中表现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具体价值目标。显然,尽管规划中不乏公平的因素,但其主要是在发展的目标指导下形成的。经济法虽也重视发展,但其理论基础仍然是长期而稳定的法律固有价值。经济法稳定的价值目标和理念,决定了我们应当以此为坐标观察和分析规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而不是以规划决定经济法的取舍。

其二,就其内容来看,规划是一个以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政策为主的纲领性文件;而经济法则是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这些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并附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规划不直接涉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仅具有指导性;而经济法则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诸如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者保护法和宏观调控法等,其中包括诸多权利和义务,是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和政府进行监管以及宏观调控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范。

其三,规划主要在于政府宣示自己的承诺,向市场主体表明自己未来一定时期运用公共资源调节经济的方向。亦即规划主要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应当努力的方向,只对政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即便是这种约束,也只有软约束性质,缺乏明确和具体的规范和责任。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规划确定的方向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但不具有强制力。经济法则不然,它不但是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政府的行为规范,是政府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宏观调控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强制性是二者的重要区别之一。

其四,规划的实施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只是通过宏观调控、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公共资源甚至以法律方式实施规划。从实施机制看,规划缺少一个专门机构来监督实施。而经济法不但有专门的实施程序,而且有专门的机构,以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经济法实现目标的根本保障,也是与规划的根本区别之一。

最后,从存续时间看,十一五规划只在未来五年内发挥作用,此后便成为历史;而经济法则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其时间效力远超过规划。十一五规划的政策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坚持在法学范围内、用法学的方法和理念来观察规划,用法治标准来审视和评价规划及其实施过程,而不是用规划者的目光来审视和要求经济法。那种试图用规划约束法律的观点违背了法治精神,是计划经济时期计划与法律关系模式的翻版,极易导致政府权力的极度扩张,使法律成为规划的工具和奴仆,因而必须引起警惕。当然,由于采取了一种科学的制定程序和先进的理念,十一五规划与经济法在价值取向、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个体与社会关系以及微观和宏观等关系问题上,都有许多契合之处,诸如都追求实质公平和整体效率,都主张政府有限干预,都坚持社会本位,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实现宏观经济关系的平衡,都追求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宏观调控等。所以,十一五规划既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也符合现代法理,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现代社会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在理念层面上越来越趋于融合,经济法固有的理念和价值在规划中同样得到体现和转化。因此,经济法学不应割裂与规划的关系,而是应当立足于法学学科本身,结合规划展开研究。

二、计划法应当终结的理由

虽然规划与计划极为相似,甚至有时难以将二者分开,但当我们将十一五规划视为未来五年的基本政策时,它与计划的关系也就十分清晰。因为计划在我国一度是配置资源的基本或唯一手段,而现在被视为宏观调控的手段。所以,过去和现在的计划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目标的手段或工具。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十一五规划需要调动各种手段,包括经济和法律手段,也可能包括所谓的计划,所以,从此意义上看,计划已包含在规划之中。

计划法的创意具体起于何时,可能难以考证,而且也无必要,可以断定是在计划经济或者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阶段。曾几何时,计划法一直被视为经济法的龙头法,受到学者们的青睐和热捧,并极力推动立法机关将其通过实施。但是,学术界的这一热情并未引起当时立法者的重视,直至计划经济结束,学者们的这一心愿也未实现。时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学界制定计划法的热度大为降低,不过一些学者仍未放弃努力,并从多方面论证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的必要性。最近两年,我们还能见到一些论证计划法存在必要性的观点。(关于主张计划法的论述,参见董玉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研究》,书海出版社, 2001年;李刚《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载《经济法论丛》第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2年;应飞虎《论计划法》,载《经济法学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王先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初论》,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可见,计划或计划经济对经济法学的影响至为深远。不可否认,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和贯彻国家意志的工具,计划曾经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对我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我们不完全否认计划的作用,尽管我国曾经将它发挥到极致,但是,计划是否已经重要到非制定法律不可,笔者一直持有异议。经济学已经用自己的理论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而计划和计划法是否符合法理,法学界鲜有思考和批判,倒是大家对市场经济的赞誉似乎与现代法治和法理基本吻合。现在看来,似乎是十一五规划的出现要终结计划法,但是,当我们从法理角度审视计划法时,将会发现这是一个不合法理的设想。或者说,从一开始,计划法的思路就缺乏基本的法理支撑,而在当今的体制下,就更显得不合时宜。为此,学界应当终结计划法的研究,将相关成果转为它用。

首先,也是至为重要的,是计划法缺乏现实的基础。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但是,“所谓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固然依靠身份,但更依靠行为。充满活力的社会关系是由行为作用的。与此相适应,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4〕既然法律规范的直接对象是行为,那么,任何法律的制定首先要考虑具体规范的行为实际存在,而且这种行为的重要性已经影响到一定社会关系的和谐,必须以法律手段进行确认、鼓励、限制或禁止。如果一种行为不存在,或者只是普通行为,不会破坏社会关系的平衡,则无需法律干预。那么,目前政府的计划行为是否达到非制定计划法而不能调整的程度呢?笔者以为不然。现代市场经济虽然需要政府从宏观方面进行调控,但政府作用市场的手段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主要是采用货币和财政手段实现宏观经济目标。〔5〕在市场经济初期,尽管计划也被视为与市场并列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经过数十年的过渡,政府实际已不再以计划方式从事经济管理或宏观调控。计划不但在政府文件中已经淡出,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了一个专门制定和执行计划的机构。因此,法律不需要对这种政府的计划行为做出具体的安排,也就没有制定计划法来规范这种行为的必要。至于为了实现经济稳定增长采取的一些行政措施能否称之为计划,从狭义的计划定义看,显然不能。即便可以称之为计划,至多也属于指导性的计划。但是,鉴于这种计划并未限制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不会伤及市场机制的发挥,所以,无需用法律进行控制。

其次,学界起初关于制定计划法的设想,并非为了控制权力,而是为了迎合当时政治的需要。众所周知,当初学界对计划法的热捧,是因为国家权力对计划的推崇。在阶级斗争法学和法律工具主义主宰下,法学的任务是如何从法律上证明计划的价值并将之合法化。至于计划是否符合正义和公平,是否妨害个人自由和权利,是否真的能提高效率,是否需要用法律控制,当时的法律学人没有也不敢就此多想。敢想的,就是如何制定一部计划法,将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上的权威,让政府拥有一个合法的管理工具。当计划的神秘面纱和光环最终被揭开之后,我们才发现,计划不过是一些掌控大量资源,并自以为已经掌握了所有信息的政府官员们为他人制定的一些数字指标。对制定计划的官员来讲,计划代表了国家的权威和尊严,不论资源分配是否公平,结果如何,人人都必须服从。至于其背后有多少随意性和个人意志的成分,建议立法的学者没有也不敢提出怀疑。结果是近40年的计划不但没有使国家富裕,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反而使国人除了简单的生活资料外几乎一无所有。尽管如此,法学界仍然有学者主张计划法。如果说,主张制定计划法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政府的计划权力,防止政府利用计划剥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我们说这种计划法完全有必要。因为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行政经济和权力经济,是依靠官员们实际并不可能具有的完全理性和高尚道德水准为假设前提的。在这种经济模式中,政府的权力以及其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都是空前的,因而限制政府利用计划手段侵占社会资源和剥夺个人权利和自由就极为重要。然而,从当时的观点不难看出,学者要制定的仍然是一部授权法,而不是控权法。这种立法构想不能不说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虽然有个别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继续制定计划法,以对计划进行第二次限制,〔6〕但因为计划已被市场机制取代,政府也极少使用计划配置资源,计划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无任何限制作用,所以,此时再提出控制计划已无必要。何况许多学者主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计划法并非为了控权,而是追求其他目的。(关于这种观点,可以参见前揭董玉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研究》, 38-40页;应飞虎《论计划法》, 192-196页。)笔者以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计划仍然是政府使用的一种手段,且立法目的是控制政府的计划行为,防止计划的滥用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复活,那么,这样的计划法未尝不可。不过,这需要以政府仍然滥用计划权力为前提。所以,从法治社会控制权力的要求看,目前的计划法构想是没有意义的。

再次,公平是法律基本的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者们构想的计划法仍然没有从公平的角度论证计划法的必要性。(近年学者们关于制定计划法的理由,最多的是依据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也有的是从信息失灵的角度说明计划和计划法的必要性。)何况计划从本质上看就不是一个根据公平原则分配资源和产品的制度,或者说,以往的计划非但不能实现公平,反而加剧了许多社会关系的不平衡,特别是它以剥夺和压制的手段来实现公平的设想,最终是实质的不公平。因此,如果我们不能从公平的角度论证计划法存在的价值,那么,这种设想就没有基本的法理支持,很可能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复次,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计划和计划法存在的首要价值应当满足效率的需要,因为“与秩序、正义和自由一样,效率也是一个社会的美德。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有秩序的社会,自由的社会,公正的社会,也必须是高效率的社会。”〔7〕那么,计划法能否满足我国社会效率的需要,实践已经证明,计划经济不但不会实现真正的公平,还曾经导致了社会发展的迟滞。虽然有学者认为,导致发展低效率主要是指令性计划,而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主要是指导性计划,二者有着根本的不同。但是,中国20多年经济的高速

发展主要来自市场经济的作用,并非来自指导性计划的贡献,虽然其中不乏政府宏观调控的功劳,但政府的指导性计划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多少作用,至今尚未可知。所以,主张制定计划法,是否会产生相应的效率,是一个未知数,但目前在没有计划法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增长的效率却十分明显。

最后,计划法不可能解决目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市场调节虽然能产生效率,但市场失灵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垄断、环境污染、贫富悬殊、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政府虽然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做了许多工作,但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失灵的问题也非常严重。所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在目前同时并存,经济法的任务应当考虑如何克服这两种失灵。那么,计划法能否承担这一任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对垄断和环境污染等市场失灵问题,需要的是反垄断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应立法加以克服,而对于政府失灵,则需要通过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中央银行法、价格法和税收法等宏观调控法实现,就目前来看,计划既不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也不是导致政府失灵的因素,所以,计划法不能解决这两种失灵,如果制定,其立法和执法成本将远远大于其收益,定会成为一个得不偿失之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既无制定计划法的现实必要性,也无足够的法理作支撑,因此,关于制定计划法的计划应当终结。

三、结语

中国经济法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对计划法的研究也经历了同样的历程,可以说,计划法凝结了许多经济法学人的心血和情感,即便是他们的想法备受冷落,也不曾考虑放弃。但是,当党和政府毫不留情地抛弃计划而转用规划安排未来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时,经济法学界似乎应当进行更多的思考和反思。经济法的研究是否还应当紧跟政治思维和话语,及时将计划法置换成规划法继续研究?如果研究,将来的结果会不会和计划法一样?显然,大多数学者还未思考这些问题。对经济法学来讲,计划法研究的教训无疑是深刻的。由于缺少基础理论的支撑,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学术话语,加之学界长期紧紧依附政治的研究方法,从而导致我们研究成果的命运只能取决于政治的态度。但是,如果要把经济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真正的学科,减少对政治的盲从,就必须在既有的法学理论基础上,建立属于自己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念,以特有的秩序观、正义观、自由观和效率观审视和评价政治决策和行动。所以,终结计划法,也是终结一种研究方法和思维定式,是经济法走向科学的开始。 参考文献

〔1〕李曙光、用法治精神规划“十一五”〔N〕、南方周末, 2006-02-16、

〔2〕史际春主编、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34、

〔3〕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 1998、 152、

〔4〕〔7〕张文显、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60, 217、

〔5〕厉以宁主编、西方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347、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2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经济思想史

一、前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经济理论的探索进程又拉开了全新的篇章。自那以来,基于我国自身国情的市场经济理论的雏形初现,并最终完善为一套适应时展的体系。而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它与传统理论中认为“市场是资本主义的特有东西”产生了明显的背离,并形成自身的理论。总体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历程可谓历经一番寒彻骨,终得梅花扑鼻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而向上发展,并从最初的探索阶段进展为后期的确立完善阶段,使得这一理论从本质上有了新的高度。

二、探索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起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二届三中全会前。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伟大的历史性的转折,一方面将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另一方面强调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并以此为开端积极探索经济建设规律,使市场因素更多地渗入到经济体制中。在领导集体中,陈云和李先念对市场和计划的关系认识较早,并且对于计划和市场的看法较为一致,他们都认为以往的计划经济对各方面要求得太严,要正确认识和重视市场调节的作用,他们对于市场和计划的兼容态度引领了对计划和市场探索的新思路。1979年11月,邓小平在回答我国经济政策的改革等问题时表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一论断,有重大进步意义,突破了把市场排斥在外的传统认AX。党的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原则。而这个原则直接有助于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发挥,使其从原先被计划经济体制局限的牢笼里挣脱出来。而就当时来看,国内学者对我国特有的市场经济体系也抱有乐观向上的态度。学者刘国光、赵人伟认为,可以结合市场与计划这两者协同作用,使得资源配置体现最大的效用。总之这一时期的理论探索进展,离不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指导,虽然计划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观念相比仍算是取得了巨大进步。

三、探索深化阶段

这一阶段起始于十二届三中全会,至南巡讲话前。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上,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从历史角度讲,马克思主义经济史上第一次涉及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经济理论的深化。在1987年的十三大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1990年十三届七中全会上,明确表明,我国的经济发展要依靠计划和市场两者相结合的思想观点。在那一时期,著名学者于光远从多个方面分析了社会主义发展初期计划和市场的相结合的必然,而随商品经济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基于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制度也在逐步走向成熟。

四、最终确立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南巡讲话到十六大召开前。在上世纪90年代后,这一中国特色理论终于提升到了新的发展高度。1992年,邓小平到南方视察,讲到:“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开创性论述彻底解除了将计划和市场看作是区分社会基本制度要素的思想束缚,彻底摆脱了凡事都得先考虑一下是姓“资”还是姓“社”的思维定势,为我国市场经济理论的最终确立起到根本的稳固作用。十四大又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规定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而后,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做了进一步勾画。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上,提出了“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国内专家学者对这一阶段中的理论内涵做了深入的剖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其中,学者张卓元表示,我国市场要熟练地运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先进的手段方针,促进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到了上世纪末,基于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最终得以确立。

五、完善和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是从十六大开始至今。2002年,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指出要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次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2007年十七大召开提出“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十进一步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创新性地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是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这一转变,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道路中的新突破。学者张卓元指出,起决定性作用是对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深化改革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展开。这一阶段,在进一步深化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六、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前,对其探索进程进行梳理,从个人角度讲,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其演变过程,以便进行深入研究;从社会角度看,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需要总结以往的经验,积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实践,深入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继续扩大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杨干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3

[关键词] 计划绩效 农村剩余劳动力 市场部门

当前对中国与俄罗斯不同的改革路径和绩效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代表性观点:(1)林毅夫认为中俄两国在改革起点和目标上不存在根本性差异,两国不同的改革绩效产生于过渡方式的差异性。(2)萨克斯和胡永泰认为中国面临的是经典发展任务,而俄罗斯面临的则是经济结构调整。两国改革初始条件的差异导致了改革路径和绩效的不同。

本文认为:中国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之所以表现为增量和渐进的模式,而不需要将重心置于经济结构调整的“休克疗法”,是由于两个条件:(1)中国始终存在着城市失业和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2)在计划体系内预先存在着能在改革发生后得到扩展的“市场”部门。显然,条件(2)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但本文也对条件(1)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一、“计划”与“市场”部门并存的条件

中国经济学领域的传统观点认为:1978年以前中国的经济模式属于纯粹苏式的计划经济,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就逐步转轨向市场经济;渐进改革和休克疗法遂成为中国与俄罗斯不同改革路径和绩效分野的标志。虽然这种结论被很多人接受,但是,若抛开先入之见而作具体和深入的分析,事实便会向我们展示形成中俄两国不同改革路径的新信息。

在理论上,西方主流经济学与苏联计划经济学说所共同阐释的核心观点,无非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哪一种更具资源配置效率、其效率的运行机制又当如何。当然这两种学说所隐含的前提条件是:充分就业是常态而失业或农业人口太多则属于经济非均衡和低效率。这种判断当然符合俄美两国的经济特征――仅两国十几倍于中国的人均土地资源,就基本能满足其充分就业需求。但是,中国不具有这种优越的资源结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长期存在,使上述两种经济模型在解释和指导中国现实问题时总呈现一些复杂和困难之点。

虽然凯恩斯理论与计划经济理论分析及其实践都能证明国家宏观政策――无论是市场经济的财政货币政策还是纯粹计划性生产――可以调节经济运行并使失业消失(实际也是如此),但在中国的事实却是:伴随半个多世纪的快速发展(包括计划和市场两个时期)农业剩余劳动力也未能彻底消除。工业化过程中是否存在被闲置的剩余劳动力,无疑是中国与苏联(以及西方国家)之间“初始条件”的差异。而初始条件差异对改革甚至对计划经济本身存在极大的影响力。

1、计划模式中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

自然资源条件使沙皇俄国的落后主要表现为农业人口太多(占70%左右)、生产效率差和工业技术落后。布尔什维克为了巩固国防就必须大力发展现代工业,这需要从农村抽出劳动力和粮食剩余。由于基本上不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苏俄若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目标,就必须实现农业集约经营――主要通过强制集体化和机械化的集约经营来挤出农业劳动力,并依照计划模型将相关生产要素纳入工业部门。这条路径显示俄国的农业劳动力转移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将节约的劳动力和其他资源按平衡计划转向工业部门来实现的。

毫无疑问,依据资源禀赋尤其是人均耕地数量,工业化前的中国必然会存在失业――主要表现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存在。虽然当前已经存在一些计算各国农业劳动力剩余量的模型,但是下述简单公式可能更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

假定中国农民只在土地经营领域内就业,农村失业数量便与农民人均可耕地数量和人均耕种能力高度相关。一定时期的人均可耕地数量、耕种能力和劳动力剩余这三者的关系必为:

Ue=[1-(A/P)]×N (1)

A代表一定时期内农业劳动力的人均实际耕地数量,P代表人均实际耕种能力(均以亩为单位),N代表该时期全国农业劳动力总量,Ue便是对农业劳动力失业数量的估算值。实际上,中国农业劳动力的剩余量,是在给定期间人均实际耕地数量与人均耕地能力之间的差距。在耕地总量固定但人均耕地能力却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剩余劳动力数量可能随之波动。下面是对从近代起始的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的初步估算。依据史料,初步确定近代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的耕种能力为10亩 ,而现代农业劳动力的耕种能力不低于、甚至高于此数。

资料来源:《中国农业现代化之路》,丁长清、慈鸿飞著;中国经济年鉴,1982

上述分析显示:即使在计划经济高峰时期的1957至1977年,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一直保持在1亿以上。就业是生存之本,中国农民弥补土地资源与实际劳动力存量这两者之差距的手段――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主要是以自主寻找农业产业外就业的方法来实现。近代家庭手工业和计划经济时期的社队企业,就属于农民自己创造的农业产业外就业形式。这需要对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在农业产业外就业的模式及其意义进行探索分析。

2、计划经济体系内为何存在“市场”部门

(1)“市场”部门存在条件

计划经济中的“市场”部门的涵义是:在该部门从事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并未得到指令性计划和相关的要素供给,其生产经营主要依靠自己在计划经济体系内“找米下锅”。如上所述:资源禀赋、尤其是中国行政部门的计划绩效并未给中国带来理论预期效果:

第一,长期存在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甚至城市的公开失业现象;

第二,商品供给与需求之间极度不均衡,许多消费品供给不足;

供给不足与失业并存充分证明中国的计划绩效很差。从理论上看,失业的存在为货币信贷扩张政策和投资政策留下空间;而供需失衡与失业并存这一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内并不存在的现实,则为那些力图摆脱计划束缚以实现就业和生存的市场部门的出现造成条件。实际上,中国的决策者们在1958年试验失败后,就认识到随着工业盘子的迅速扩大,中国实行苏联那种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模式已经很困难。为解决城乡失业难题,中国在计划经济的中后期就进行了局部政策调整,“市场”部门的出现也就是对计划经济政策局部调整的结果。

(2)“市场经济”规模:与苏联对比

计划经济的核心是:由中央部门编制各个国营企业的产量和品种计划并直接下达给企业完成;而企业的动力、设备、资金、劳动力和产品价格,甚至一些产品销售均由计划部门指令,企业不具备经营自。而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企业便不能视为经典的计划部门。

两国非计划经济规模比较。依据上述标准,中国的城镇集体企业、农村社队企业和其他类型的非计划企业就属于市场经济部门,其在1970年以后就开始了稳定增长。到了改革开放前的1977年,城镇集体企业在中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已经占23%,从业人员占35%左右。农村社队企业的产值在1977年占GNP的16%和从业人员占17%左右。

资料来源:《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

根据上述计算,中国在1977年由市场部门创造的产值约占当年GNP的39%,从业人员占50%以上,而同期国有企业职工仅占就业劳动力的18%。因此在经营上,中国计划经济时期GNP的2/5和劳动力的1/2与各级政府计划关系很小。而在苏联,由计划部门掌控的国营生产基金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从1928年的76%提高到1936年的90%以上。在1985年,苏联93%的劳动力在国有企业就业,个体和私营就业只占1%,与中国相比小得几乎可以忽略。

两国不同所有制商品销售比较。苏联国有经济的商品销售额一直占据总额的80%以上。中国196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670亿元,其中国营企业为355亿元,占53%,集体企业为289亿元,占43%,个体和其他经营方式占4%左右。到了1975年,中国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271亿元,其中国营企业的零售额仅为708亿元,占总额的55%,城市集体和农村社队企业的零售额为536亿元,占总额的42%,其余为个体经济。

二、中国计划经济中“市场”经营模式

有些学者将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不同经济成分划分为中央计划部门和计划外部门两部分,但该分法还存在着一些遗漏。如果说中央计划外部门主要由省和地、市、县所属的各类企业构成,那么,充分体现市场经营性质的则是那些政府直属以外的企业,主要是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企业,这些企业应该被看作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市场”部门。

1、农村社队企业

农村社队企业是计划经济时期以市场为导向从事商品生产的典型企业。农村社队企业的经营特点是:资金来源大多为个人和集体筹集,政府的计划投资非常少;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产品大多由自己销售,主要为市场、国营企业提供计划外商品和劳务;劳动力由社队自己挑选,与国家的工资计划无关,工资水平自定;分配形式多样,一般是社队企业提留一部分,其余作为报酬分给劳动者。下表是1978年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对百村劳动力境况的调查。

资料来源:《全国百村劳动力情况调查资料集(1978年~1986年)》

这一时期改革开放政策刚确定,暂时还未造成巨大的政策效果,因此,可以将该调查数据看作是对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市场经济状况的近似描述。

2、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经营

国家曾在计划经济时期、尤其是1968年以后动员相当数量的城市青年“上山下乡”,若干年后便面临“知青返城”问题,而此时城市失业有增无减。为了满足上述人员就业,国家在1970年以后逐步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城镇集体企业、街道企业和“五七”工厂。其中的多数企业属于自筹资金和自主经营模式,与国家计划关系很小,只是名义上归区或街道管辖l劳动者属于合同就业;经营所得除纳税外归企业所有,并按贡献原则在成员间自主分配。

其他经营主要包括城乡个体经济、农村自留地经济等形式。由于意识形态原因,对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城乡个体经营的数量与规模缺乏正规统计。但从1970年以后由于经济政策的初步调整,个体经营同样保持了增长态势和一定的就业份额。

3、计划经济中存在失业的含义

1978年以前中国有71%以上的劳动力分布在农业部门,苏联这一比重是14%左右;苏联计划部门已将全部劳动力纳入计划性经济活动,某些时期还出现劳动力紧张的“超就业”,中国仅城市在1968年后的失业量就达1000万人以上,更何况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为什么在计划经济理论指导下会出现中苏两国不同的结果,从而使中国行政当局不得不容忍一个在理论体系上与计划模式对立的“市场”部门存在?

政府的经济计划能力、水平、强度和渗透力,中国人均土地资源和资本的不足,多数生产企业规模小,而国土和人口规模巨大,这些都给中国的计划工作造成了困难。解决失业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在计划部门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计划外经济和“市场”经济半合法存在,这显示出中国计划体制的失灵而迫切需要以“市场”部门作为必要补充,就像当前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有效干预一样。计划体系内存在市场部门给中国经济改革提供了现成理论之外的影响因素。

计划经济时期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表明中国即使实行计划制度也基本属于发展中国家,这意味着二元模型在那时便具有理论意义。而市场部门的存在是其逻辑结果。

三、结论

显然,计划经济时期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城市失业造成了计划与市场部门并存的条件,从而使中国从那时起在面临经典发展任务的同时也必然需要经济结构调整。这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能持续运用货币信贷和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实现以增量改革为主的客观原因。这就是说,农业剩余劳动力造成了投资和产量增长的前提条件;而计划绩效差导致的市场供需失衡造成了市场部门的形成和扩展,这使得中国能够在原体制内进行扩大市场份额与增加就业的增量改革。

综上所述:与苏联计划机制和绩效相比,中国在1978年以前真正由计划配置资源的数量很有限,占相当比例的资源是通过隐含的“市场”实现配置。人们一直不愿承认中国计划绩效差和市场部门的客观存在,这不仅否定了现实,也可能给我们的理论研究工作带来误导。

参考文献:

[1]宋则行 樊 亢:世界经济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4

关键词:环境设计;设计策划;策划思维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设计产品的淘汰更替速度加快,“建筑垃圾”的产生也增多,对资源和金钱的浪费加大。这就意味着设计产品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同业主的所得利益有着重要的联系。产品开发运作良好,成本控制合理,选址交通便利,风格所受顾客喜爱,生存就越长久,盈利也会越多,这是市场经济所发展的趋势所在。因此单纯只从美学角度去思考而忽略成本、技术及营销等多元问题的设计思维模式不再具有市场的竞争力。从策划学的角度将策划管理融入环境设计过程中,促使设计者从单一的空间形态设计向经营运作、风格定位、空间格局等方面拓展,使得设计作品更加符合市场,科学合理,为空间的建设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有利条件。因此设计策划的思维模式成为环境设计的重要方式。

一、设计策划的定义

“策划”来自于《后汉书》,也称之为“策画”。“策”指的是计谋策略,“划”指的是设计筹划,即具有策略的前提下进行设计筹划。策划学起源于市场营销领域,后广泛应用于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20世纪末策划开始在建筑规划领域崭露头角,策划思维开始融入设计过程中。设计策划指设计人员在设计构思过程中,以市场和经营为着手点,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目标定位、空间形态、运营投资等诸多方面进行构思和决策,是联系市场与设计的纽带。

二、策划管理与环境设计

环境设计包含室内设计及室外环境景观设计两方面,以环境与人之间的关系为核心,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旨在创造一个舒适宜人的空间。策划思维在房地产、文化创意、旅游规划、工程项目管理等领域早已得到论证和实践。房地产前期策划的概念,在2005年就开始提出并大规模应用,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中,环境设计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环节,而策划在对政策的解读、设计的需求、目标的确立、市场的可行性研究、财务投资风险的评估等方面,有着及其重要的决定作用。具体来说,策划在设计过程中是以经营为出发点,以项目建设的实施高效率和利益共赢为标准,从项目的目标定位、开发、空间形态等方面进行构思与决策。因此,项目的前期策划成为了设计艺术与商业的必然接口。

三、设计策划思维的教学应用

1、策划思维模式的建立

通常在设计过程中,很多设计师为了设计而设计,只局限于对所谓空间艺术风格进行探讨,着重于空间环境是否具有设计感、是否美观,而忽略了设计服务对象的真正需求,忽视了空间环境之外的因素,更加不会考虑到空间的可持续使用与经营。因此建造出的空间极有可能只成为了设计师个人的审美产物与市场经济环境不相融。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明确设计与策划的关系与定位,策划先行,事先谋划,准确定位,强化想,完善设计内容。设计实际上是指一种实施行为,把策划变成虚拟的可视化效果,为设计理念的交流、完善与实施提供指导服务;策划指思想理念、设计原则与目的性探讨,策划对设计提出更高的要求,是设计理论创新与完善的体现。因此具备策划思维的方案设计,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就与通常的设计拉开了差距。

2、环境调查与分析

策划思维模式要求设计师对同类型的设计项目进行调研,调研的内容不仅只是空间的外观设计,还包括政策及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社会文化环境、项目建设环境、项目空间结构、整体运营模式、资金投入和回收周期等。如餐饮空间的设计,初期就要评估整个项目的资金风险,整体投资环境,具特色的主题等;资金的投入如房子的租金或售卖金、雇佣人员费用、水电及材料成本,要如何运营、多长时间能盈利,再根据空间大小确定餐桌数量及类别,这样确定下来的空间布局才具有科学依据,卡座、大桌、包间等空间的设定才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因此在调查完成后,对空间的优劣势等方面进行探讨,以项目为出发点,将可能涉及的所有环境因素进行思考,对影响较大的关键因素作为主要考虑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3、项目决策策划

通过对项目环境调查和分析,确立和论证项目的目标及产业发展,进行定义、明确功能定位、规模及项目投资,再进行投入和产出分析,构建一个合理成熟的方案。项目决策策划是在项目的决策阶段进行,为项目的决策服务,它决定了项目为什么要做及做什么的问题,也称之为决策评估。其包含项目产业策划,项目功能策划,项目经济策划,项目组织与管理总体方案,项目设计要求文件。如餐饮空间的设计,要求对餐饮的市场需求进行分析,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综合分析项目的产业发展优劣势,在此基础上对项目的其产业发展进行规划,明确用户的需求,准确定位目标市场,确定餐厅的类型与经营的方式,规模的大小,设计的风格定位等,合理分配内部空间的面积。此外不同类型的空间,对餐厅的设置的要求不同。高级酒店会为客户量身定制,设定一些特色主题餐厅如日式、泰式等餐厅,来满足各种客户的需求。因此客观、缜密的策划可以为项目的设计提供依据,是项目实施的一个有利的保障前提。四、结语随着设计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对仅停留在美学审美角度下的设计方法将逐步淘汰,策划学视角引入环境设计手法,促使环境设计从单一的空间形态设计转向投资、运营等多元方面拓展,设计出的作品更加符合市场规律,能为业主营建一个经济技术可行、可持续发展的合理空间。

参考文献:

[1]珲、国内星级酒店餐饮空间策划与设计[D]、湖南师范大学,2013、

[2]吴宗敏、主题餐饮空间的设计与策划—“设计与服务”体验经济下的设计趋势[J]、创新设计管理:2009清华国际设计管理大会论文集,2009(75-79)、

[3]雷诚,范泽宁、城市设计策划方法及应用探析—以镇江市丁卯核心区城市设计为例[J]、西部人居环境学刊,2015(6):80-86、

[4]乐云编、建设项目前期策划与设计过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ISBN978-7-112-11211-1、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5

[关键词] 市场营销 教学改革 案例分析 商业计划书

一、引言

《市场营销学》是教育部规定的工商管理类专业九门核心课之一,也是管理学科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课程覆盖面广、影响大。目前,市场营销课程已经成为市场营销、工商管理、广告学、国际贸易、旅游管理、信息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工程管理、财务专业等专业主干课程,课程覆盖面广,影响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浙江经济的腾飞,市场营销专业也是连续多年市场需求量最大的专业,实践表明,企业中80%以上岗位与营销相关。目前,许多学校都对《市场营销》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本文结合自身多年市场营销案例教学的实践,对市场营销案例教学进行经验总结与进一步探讨。

二、案例教学改革目标与要求

1、案例教学改革的目标

市场营销案例教学方法改革理念是通过大型案例分析和商业计划书贯穿整个市场营销课程教学过程,把学生被动式地学习转变为主动式、探索式学习,培养学生主动学习营销理论知识与探索分析具体案例能力。案例分析重点在于概括、分析与应用市场营销的基本理论与方法,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PPT、电子杂志、声音、图像、广告片等,切实提高学生实际案例分析能力与情景解决问题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而商业计划书重点在于强调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系统分析能力,通过学生自己构思有创意的商业点子,然后综合运用各种相关知识,重点是运用市场营销理论,撰写出一份完整的商业计划书,要求实现创意、理论知识与实践可行性三者之间有效结合。

2、案例教学改革的要求

为了真正锻炼学生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对学生提了三个要求:第一,《商业计划书》必须是原创,不能抄袭,教师将对其作业进行网络反抄袭检查,发现抄袭则本课程考核不合格;《商业计划书》必须达到一定字数要求,按照毕业论文规范要求进行排版,页数必须达到20页以上;第二,案例分析要求选择一个企业,对其所处的市场营销环境、目标市场、竞争者、具体营销策略等进行完整分析,部分条件许可要求进行相应市场调研,然后要求制作相应PPT或电子杂志要求30页以上,要求投影的观看效果良好;第三,要综合灵活运用市场营销的相关理论与知识,有效结合具体商业创意或案例进行分析。

三、案例教学实施方案

经过多年教学实践,案例教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实施方案:

第一步:第1周老师授课首先告知学生整个学期的授课计划,教学任务与考核方式,并布置了案例分析与商业计划书的作业,并将此作为本课程考核的主要依据。要求学生以2~4人组成一个小组,自由选择一个企业或产品作为分析,制作成PPT形式或电子杂志形式;同时自主创意和构思一个富有创意的商业点子,计划写出3万字左右的完整《商业计划书》。

第二步:在第1周至第4周的授课中,教师对营销课程的整体理论框架进行简单介绍与分解,要求学生课后先自学课程的全部内容,了解市场营销课程的主要理论与方法。对历届学生优秀案例分析和商业计划书作业进行分析。与此同步,要求学生用一个月的时间在课后完成案例的PPT或电子杂志及《商业计划书》的初稿。

第三步:第5周至第8周,教师在理论教学的同时,每次课堂公开选择一组学生的案例和《商业计划书》进行点评,在课后学生与教师交流点评。案例分析则重点从PPT的制作、案例分析的框架结构与营销理论方面进行分析;《商业计划书》侧重商业创意、框架结构与基本理论方面,给出具体修改意见,达到理论授课、案例分析、教师点评与学生修改的互动。

第四步:从第九周开始,每次课程分成两部分,一半时间是教师的理论教学,另一半时间则是学生的案例分析和《商业计划书》的演示与、讨论与点评时间。要求每一组给出案例分析PPT或电子杂志,以及详细的《商业计划书》的WORD文档,并用PPT形式介绍《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然后进行课堂讨论与点评。

第五步:对学生的商业计划书进行评价与打分,并作为课程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步:对整个学期的课程教学内容与过程进行总结,并在下一学期教学中进行修正。

市场营销案例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具体课堂组织的技术路线图如下:

图1 营销案例课堂教学实施技术路线

四、案例教学方法改革绩效分析

总体而言,市场营销案例教学的实施,得到了大部分同学的认可,很多同学把课堂作业和准备参加各种创业设计大赛结合起来,涌现出了多组有创意的获奖作品,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其绩效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有效培养了学生自主探索学习能力。综合案例分析要求学生自主选择一个企业或产品,《商业计划书》的撰写要求学生自主创意,需要在教师没有授课之前综合相关理论进行策划或分析,这就要求学生自主学习,并随着理论课程的推进,不断加以修改与完善。利用《商业计划书》或案例分析来整合营销理论,使学生对营销的理论框架有了系统而深入的理解,使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起来,培养了学生主动学习与探索学习的能力。经过调查,制作一份优秀的《商业计划书》或精美的案例PPT或电子杂志,每个小组平均需要耗时在30个小时以上,这也促使学生从课堂学习为主转向课后学习为主。

2、加强了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每一份的作业,都是经过学生与教师在课堂内与课堂外不断沟通中进行不断修改而完成的。教师不断对学生提出了要求与修改意见,学生创意与想法也促动教师的想法。通过面对面沟通,尤其是课后交流,增进了师生的理解与互动,有效提高学生对市场营销整体理论框架的理解,以及如何有效利用相应理论去撰写商业计划书,切实提高了教学的效果。

3、切实提高了学生理论水平与实际运用能力。通过市场营销的案例教学,培养了学生撰写《商业计划书》基本的理论素养与逻辑框架,激发出学生的创意与创新,为学生参加相应比赛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与培养了相应的能力。实践也证明,通过《商业计划书》的撰写,部分同学在课堂作业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参加了学校及省教育厅主持的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电子商务大赛等比赛中,均获得优秀成绩。案例分析与商业计划书相结合运用,有效培养了学生从案例分析中认识、理解营销专业理论知识点过渡到理解与运用营销理论知识点,实现 “认识―理解―运用”教学效果的提升。

4、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素材。通过市场营销案例分析或《商业计划书》的制作,不仅提高了学生综合运用市场营销的理论,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与探索性学习能力,切实提高了学生参加创业计划大赛等类似的能力,让学生切实感觉到课堂知识对实践的理论指导意义,同时也为教师提供了大量的案例教学素材或《商业计划书》的优秀模板,供以后的课堂教学使用。

参考文献:

[1]张闯、市场营销案例教学的实施模式[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01)、

[2]颜帮全、市场营销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商论,2006(01)、

[3]杨林等、 市场营销专业教学模式比较分析及其目标选择模式[J]、渤海大学学报,2005(03)、

[4] 姜锦萍、市场营销专业课程改革的分析与建议[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2)、

[5] 贾艳瑞,王玉、案例教学法在市场营销课程中的运用[J]、职业教育研究,2009(09)、

作者简介: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营销专业;课程体系

一、确定营销专业课程系统解决方案基本理念

职业教育理念在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要求突出在培养学生实践性和技能性的同时,注重学生人文综合素质的培养。具体操作上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建科学的市场营销专业课程体系

根据职业教育对市场营销专业的要求,在课程体系构建上要系统思考,科学设置。实现在应用性、实践性、技能性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同时,注重学生人文社会综合素质的培养。因此,在课程体系构建上不仅要思考使学生系统学习市场营销及工商管理相关理论知识,还要考虑打好学生人文、社会方面的坚实基础。

(二)灵活设计专业实践课程环节

根据学习进度及学生的接受度,灵活设计和安排具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内容,激发学生参与营销实战实践的积极性。同时每学期安排2-3次来自行业企业现场,实践经验丰富,且有一定理论水平的营销专家,担任客座讲师,做专题型讲座,以培养学生对市场的深度认知。

(三)注重多种教学方法的有机结合

注重教学过程中模拟商业氛围的营造,通过小组讨论法、头脑风暴法、情境模拟法及案例教学法等多种能够开发学生学习潜能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使学生直观感受营销实践工作的复杂性、多变性及科学性。

(四)关注营销动态,及时更新教材内容

营销实践的多变性、动态性要求市场营销专业教师必须及时了解市场宏观环境的变化趋势,行业结构的调整、营销手段的创新、业态变化等信息,并把这些变化体现在教材中,实现教材内容的动态化、现代化和国际化。

二、考察分析市场营销专业岗位工作任务

职业教育对市场营销专业学生要求要有较高的实践能力、敏锐感知市场的能力和营销方案执行能力,这就要求在课程设置时要结合当地市场实际情况,深入考察分析市场营销专业岗位工作具体任务,具体方法可采用专业教师、典型行业营销专家、工商管理人士、部分学生共同组成调研小组,分析各个营销岗位在营销任务完成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任务,并进行整理、归纳和总结。

郑州电专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对郑州市房地产行业、汽车行业、计算机行业、电力行业、零售企业等20余家行业企业的调查研究确定了市场调研(包括调研设计、实施、资料整理、结果预测、调研报告等工作);市场环境分析;消费者行为分析;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分析;市场竞争战略分析;产品策略选择;价格策略与分析;渠道管理(包括中间商的选择、调整和激励等);促销策略制定;营销控制;顾客开发及管理;顾客异议处理;产品推广;市场开拓;交叉销售;销售管理;广告策略选择(包括广告目标设定、广告计划制定、广告内容设计、广告媒体选择、广告策略选择、广告实施及广告效果测定等);网络营销(包括检索网络信息、网上信息、申请域名、网店建设、申请网上银行业务等);采购商品;商品储存管理;物流管理(包含制订配送方案、处理配送信息、实施物流配送);电子合同签订;销售团队管理等25类市场营销岗位具体工作任务。

三、实践项目任务分析及课程体系确定

学习过程实践项目任务分析及课程体系确定是职业教育市场营销专业课程系统解决方案研究的核心内容。

按照市场营销岗位工作具体任务调研结果,由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对市场营销专业学习过程实践项目任务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学习课程体系。我们确定了市场营销专业学习过程的6类实践项目,11门学习课程。分别是市场调研(问卷设计、调研方案的实施、调查资料整理、调研资料的处理、市场调研预测、撰写调研报告)工作任务学习过程的实践项目任务为进行市场调研,对应学习课程为《市场调查及预测技术》;市场营销环境分析、消费者行为分析、市场细分、目标市场徐选择与分析、市场竞争战略选择、产品策略选择、价格策略与分析、渠道管理、促销策略制定、营销控制等工作任务对应学习过程的实践项目名称为营销策划,其学习课程为《市场营销基本理论》与《市场营销策划》;顾客开发及管理、顾客异议处理、产品推广、市场开拓、交叉销售、销售管理等工作任务在学习过程的实践项目为产品销售,对应的学习课程为《销售管理》、《推销及谈判技巧》、《消费者行为分析》;检索网络信息、网上信息、申请域名、网店建设、申请网上银行业务等工作任务对应的学习过程实践项目为《电子商务》,学习课程为《电子商务技术与实务》、《网络营销》;广告目标设定、广告计划制定、广告内容设计、广告媒体选择、广告策略选择、广告实施及广告效果测定等岗位任务对应学习过程实践为广告制作,学习课程为《广告创意与表现》;制订配送方案、处理配送信息、实施物流配送等岗位任务的学习过程实践项目为物流管理,对应学习课程为《物流管理实务》。

四、具体教学实施过程设计

在市场营销岗位工作具体任务、学习过程实践项目确定及学习课程分析的基础上,对每门课程进行系统的及独特的教学过程实施设计是职业教育市场营销专业课程系统解决方案研究的关键,而教学策略选择及设计又是教学过程实施设计的重中之重。以《市场营销策划》课程为例,郑州电专市场营销专业教学团队根据该课程实现过程中对真实环境的强烈依赖性特征,着重于课程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开放课堂、刺激兴趣及合作学习策略的设计应用。《市场营销策划》课程教学策略研究应用结果剖析如下:

(一)开放式策略应用

环境依赖性、应用性、实践性是市场营销策划课程的突出特点,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坚持开放式教学原则。

郑州电专市场营销策划课程在开放性教学策略实施过程中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其一:聘请企业经验丰富的营销专家到学校做讲座。如在产品组合策划内容实施时我们聘请了迪信通手机连锁金水路店店长讲授手机连锁企业产品组合的营销实战方法和技巧。其二:通过坚持营销策划案例选择和任务设计来自于真实企业真实问题的思路。例如在市场调研策划教学任务设计时,任务设计来自于学校附近的新世界百货。学生在任务完成过程中必须深入真实企业,为制定市场调研方案收集真实详细的信息资料,在过程中自然领会、掌握所学相关知识。其三:专业教师参与企业营销策划实战及策划咨询服务,使课堂真实化、生动化,实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融合。

(二)刺激兴趣策略

在多数职业院校,市场营销策划课程的前序课程是市场营销技术,在市场营销技术课程里已经讲授了市场营销理论的系统知识,因此,市场营销策划课程的侧重点是通过大量的策划实例研究分析、真实策划项目任务训练、策划方案撰写等手段进一步刺激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此过程中体验营销策划的思维方法及规律,感受营销策划课程的魅力,认识营销策划课程的实用性。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在营销策划课程的实施过程中采用了大量来自电力行业(如郑州市供电公司)、汽车行业(如裕华奥捷4S店)、零售企业(大商新玛特、新世界百货)的真实策划实例,大大提高了学生参与营销策划实践的积极性。

(三)抛锚式教学策略应用

抛锚式教学策略强调教学要以真实事例或问题为基础,主张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学习,是一种建立在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基础上的教学策略。关注学生营销职业素养的培养,此方法的实施能够提高学生利用营销知识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真实企业、真实事件和真实问题的选择与设计是抛锚教学策略在营销策划课程中实施的关键。环境依赖性和实用性是市场营销策划学科的典型特征,因此,抛锚教学策略是市场营销策划课程教学的必然选择,具体体现在案例选择和课程设计中。

我校在案例选择上,坚持以中国知名企业最新营销策划典型案例为主,选择学生熟知度高且感兴趣的行业、企业及产品,如电力行业、零售企业,地产行业、运动产品、手机、家电、饮料、电子产品等。案例选择要具有知名度、美誉度、独特性、影响力。教学中,我们选择了“红罐王老吉品牌定位战略”、“华与华孔雀城营销策划”、“纳爱斯男女牙膏广告策划”等极富影响力的案例,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学习研讨,能够激发学生策划创意的热情和欲望。

郑州市是较为发达的商业城市,学校的地理位置处于郑州市商业中心,为学生学习市场营销策划课程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因此我们在课程设计中以郑州市典型商业企业为依托,使营销策划项目设计实现真事真做。例如在进行STP分析内容时,选择了郑州市航海路茶叶批发市场作为研究对象,要求学生分组提交可行性方案报告,学生通过实地调查、访谈及资料整理,对STP理论有了直观深入的认识,市场分析能力得到了真正的提高。

(四)合作学习策略应用

合作学习的特征包括异质分组,积极互助、分工合作、资源共享和集体奖励体系。

在市场营销策划实战中,任何营销方案的策划单靠个人力量很难对复杂的市场做出准确的判断,必须由项目团队成员共同完成。因此在职业教育市场营销策划课程中应用合作学习策略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学目标。因为合作学习可以通过小组讨论、大组或全班共享讨论结果的方式,使问题解决方案更加全方位且富有创意,加深学生对营销策划基本理论、方法和技巧的理解和记忆。

我校在教学过程中具体采用列队报数随机划分5-8人小组的方法,保证小组成员在性别、特殊能力、性格、学习能力、理解力及其他品质上的异质性,实现合作学习小组成员多元化的要求,这样的小组划分能够使每个成员在合作中学习接纳他人,共同进步,达到小组效率最大化。

小组成立初期建立小组成员的行为规范,我校在实施过程中采用小组组名、loge设计、组规、组训撰写等方法,加强小组成员之间的互相了解和信任,增强小组凝聚力。

通过每完成一项任务轮换一次小组组长、轮流担当任务汇报发言人及任务结果报告撰写人等,锻炼小组成员的责任感及集体荣誉感。

为了营造合作学习教学环境及氛围,减少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交流的障碍在市场营销策划课程教学过程中我们选择能够移动桌椅的教室,每个小组围坐成半圆形或圆形,且根据任务的不同小组和大组之间可以变换组合。实现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及小组与小组之间思想、观点、创意的充分交流,也使每个个体得到的知识和信息更加多样化。同时也锻炼了学生的组织能力、领导能力、表达能力、执行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7

[论文摘要]本文拟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历程的考察,探讨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性,以求得对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行政调节失灵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市场调节失灵是西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政策是经济自由主义,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由于垄断的存在,使平等自由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存在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为了克服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资本主义国家以公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各种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调控、干预,其意图是恢复自由竞争秩序,从而产生了最初以垄断为核心的西方现代经济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政府)不仅从宏观上全面控制国家的经济生活,而且从微观上也全面彻底地控制所有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的经济生活,实行宏观与微观的合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已经认识到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会引起行政调节失灵。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它体现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协同并用,这是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正是由于行政调节失灵,才产生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行政调节失灵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市场经济的确立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我们将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2年,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此时的“经济立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将大量地应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纳入立法范围。二是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限制不正当竞争法缺位。

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时期。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这时期的经济法发展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经济法的理解,尚未完全摆脱大经济法的模式,仍停留在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法律的认识上,缺乏对经济法的实质性把握。二是经济法的立法规划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较大距离。三是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诸多重要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缺位、立法过程中法律专家的作用发挥不够,也使经济法的发展缺乏理论基础。

三、计划性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方式或过程完全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一开始就带有显著的计划性特点,这一特点必然会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是与所有权私有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所有权运动对于这些国家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前提是坚持公有制,不可能也不允许在中国出现以私有化为目的的所有权运动,因而其法律的调控方式显然不能等同于私有制国家。

第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前提是市民社会中独立于政府权力的“第三等级”的形成以及他们在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同利益要求,经济法的产生也来源于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要求的需要。而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起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独立于中央集权政府的市场主体,更没有独立的利益要求。如果说西方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来自于市民社会内部,那么,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则主要来自于国家。第三,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由自然经济逐渐发展而来的一个连续过程,其法律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基本上是在一个法律部门已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逐渐分离出新的法律部门。而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且是由国家这一外部力量直接启动,国家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设计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育,各项法律均由政府按照立法时间表来制定的情况,导致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发展的脉络不清,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

四、国家中国经济法确立的启动力量

西方国家的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日益显露的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失灵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存在的前提。但是,中国的市场不发育或发育不足、市场主体的缺位使得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特殊意义的资源优势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在短期内发挥出来,便在客观上要求政府承担起创造条件促进市场发育。于是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就有立法重点的选择问题。计划经济惯性的影响使政府当然选择了便于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手段,并将之称其为“经济法”,这个“经济法”当然应以计划法为核心,以企业立法为主体。相当长时期内,经济法直接体现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市场主体的利益,这样才出现了真正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立法缺位的情形。

五、法律资源稀缺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道路崎岖

西方国家经济法成长于良好的法律资源基础,它们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发展,有相对成熟的公民商事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框架,其法律主要是对社会已有的关系和人们行为方式的认可,这样的法律在产生、发展及实施诸环节均形成了良性循环。而在中国,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缺乏公民商法律意识和适应经济运行的民商法制度,大量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提供给社会的。由此我们看到:在中国公民商事法律意识淡薄、权利本位观念尚无力对抗国家本位观念。法律自身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道路自然是异常艰难。

六、结语

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将西方国家相对完备的经济法模式照搬于中国;更不能因中国经济立法的繁荣而乐观。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中国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景文:《中国经济法史》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

[2]黄中明:《经济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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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5]潘静成:《经济法》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

[6]王艳林:《中国经济法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8]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计划与市场论文篇8

关键词: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一、正确认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顾名思义就是“有计划地发展经济”,是事先对生产、分配、消费进行计划的指令型经济,是相对于市场经济而言的。而市场经济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等于资本主义。

邓小平打破以往经济学家、哲学家论断的束缚,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他认为,市场和计划一样,都是经济调节的手段,不具备基本制度的性质,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观点。1981年6月,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性问题。这样既保留了计划经济“全国一盘棋”的传统优势,又能吸收市场经济“突出效率和重点”的优势。

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对立的历史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所以一提到市场经济,容易使人联想到走资本主义道路,容易与政治立场这些一度在中国很敏感的问题挂钩。

(一)相互对立观念的历史由来

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私有制的存在紧密相连的。从某种程度上看,私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顺应人类历史发展的结果,人们心中已普遍形成把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从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到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再到列宁和都没有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这一问题。世界上全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初期几乎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的建立正是源于社会主义就等于计划经济的观念。

(二)彼此割裂的所造成的影响

在建国初期建立和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当时历史条件的客观需要,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五计划的提前完成,证明了计划经济适合当时的中国,对当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恢复和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日益呈现出它的缺陷和弊端。

一方面,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片面强调计划,忽视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只讲按比例发展,对商品的生产、流通和价格管的过死,从而排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造成社会生产与需求脱节,计划管理本身与实际相脱离,反而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这种体制片面强调集中管理,限制地方和企业积极性的发挥。一切企业单位都只是按照国家计划下达的指标办事,缺乏自和主动性。特别是在我们这样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大国,这种缺乏活力的计划管理制度将使国民经济陷入僵死状态,显然是不行的。

三、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进程

(一)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的尝试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社会主义改造拉开了帷幕。1956年底,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最终确立。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这种体制一直统领着中国全部经济社会生活,并且一直未被突破过。

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对我国的各项建设事业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国民经济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并在短期内高速发展;因为具有将有限的资源运用到重点建设上去的优势,使国家建成了一大批重要项目,并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也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但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这种模式显然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人们开始不断探索新的出路。

(二)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对于社会主义能不能搞市场经济,人们看法不一,众说纷纭。邓小平同志深思熟虑后,终于在“南方谈话”中旗帜鲜明的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和方法,没有必要把它打上社会属性的烙印。只要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他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性质问题,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社会主义可以有计划,也可以有市场。只有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手段的长处,弥补各自的弱点,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展生产力。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四、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互相融合的结果

从最初的质疑即社会主义能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发展到如今的社会主义如何与市场经济更好的结合,反映了市场经济观念在我国逐步确立的过程。

2013年11月,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指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决定性”地位。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和地位问题历来是改革的核心问题。此次会议的顺利召开,也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完美结合过程的重要里程碑。

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已经使人们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和经济调节手段,不具有社会制度的性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而是使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得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伟大创举。只有进一步坚持改革开放政策,才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发展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

改革在继续,争论未间断。任何时候,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会一帆风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也不例外。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不会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完全可行的。我们必须坚定社会主义信仰,否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就有可能被中断甚至停滞。(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