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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就辞职报告(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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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1

【人力资源】女职工休完产假拒不上班怎么办?

明阳天下拓展

一、案例介绍

小静是某公司员工,休完产假之后,小静以身体不适还需继续休养为由断断续续向公司请了四个月的病假,期间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从体恤员工的角度出发,批准了小静的请假申请,并向小静正常支付工资。三个月的病假期满后,小静仍然以生病为由,拒不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公司规定的请假手续。

小松为公司的HR主管,知道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因此特别苦恼。那么,在小静哺乳期间,公司就真的无计可施吗?

二、案件分析

相信这样的情况许多HR朋友都曾遇到过,或许有些人正在为此而发愁,那么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支几招,咱们来合法合理的解决这样的事情。

(一)规章制度需先行

我们支给公司的第一招是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进行管理的至关重要的依据,公司首先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员工病假的相关规定,如请假的审批手续、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旷工几天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只有在规章制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才能够有依据的对员工进行管理,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的处理才属合法合理。不过,在此提醒我们HR朋友们,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修订完成的规章制度需先行公示。

(二)病假手续严把关

我们支给公司的第二招是严格审查女职工的病假手续。单位在审批小静的请假申请时,可以要求小静提交医疗机构(通常可以要求提供三甲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附上医生出具的建议休假天数的说明。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员工假借生病的名义长期休假。

(三)病假工资巧设计

我们向公司支的第三招是合理设置病假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病假工资,只要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的80%即属合法。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病假工资的规定来降低员工长期请病假的用工成本。

(四)辞退手续需做足

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不来上班,如果能够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HR朋友在办理这种情况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要做到两点:1.催告员工上班

员工未经请假私自不到岗或医疗期满仍未到岗的,公司需先催告员工来公司上班,告知其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病休属旷工。具体通知的形式可以短信通知、书面邮件通知。同时,做好短信、邮件的证据保存。

2.发送辞退通知

在员工收到催告通知后,仍拒不来公司上班,那么公司可以向其发送《辞退通知书》,告知其已被公司解雇。具体通知形式最好采用书面邮件的方式,并做好证据留存。

因此,在本案中,小静假借生病为由,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行为,如果公司做好上述四项工作,即便是小静处在哺乳期内,公司依然能够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HR工作中,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最高,且最易引发劳动争议。但是如果我们可以在公司人事规章制度中提前进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各项通知手续,就可以做到合法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在后期发生劳动争议时,也可以稳操胜券。

本文转自明阳天下拓展,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10篇2

年终奖说法:辞职照样可拿休产假年终奖不能少

新年将至,年终奖的发放牵动着每个单位员工的心,成为广大工薪阶层关注的焦点。能拿到年终奖自然是皆大欢喜,可以高高兴兴过个好年。可有些劳动者却因为提前辞职或者单位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年终奖金。

虽然我国法律对年终奖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年终奖金上可以随意行事,愿意不发给谁就不发给谁。只要用人单位不发年终奖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辞职照样可以拿年终奖

案例

2009年12月,张先生在一家贸易公司当上了销售经理,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5日,张先生提出辞职,并在一个月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2年2月,张先生得知公司发放了2011年的年终奖,便找到公司,要求领取2011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公司予以拒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共计10000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2500元。法院查明,根据该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张先生年度奖金为部门年度回款总额的0.3%。且该公司已向张先生发放2010年的年终奖金,法院确认了该公司存在年终奖金制度。《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公司拖欠张先生的年终奖金,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奖金和经济补偿金12500元。

解析

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金。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想保护自己的“年终奖”,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周密的劳动合同,并对年终奖进行细致约定。此后,一旦与用人单位因年终奖发生争议,约定将是劳动者胜诉的“法宝”。

休产假年终奖不能少

案例

2011年10月,因为临近产期,在一家公司工作的赵小姐向单位请了3个月产假,回家待产。2012年2月,回公司上班的赵小姐被告之,她因为休产假,单位在春节前结算年终奖只算她2011年出勤9个月,所以她只能得到10000元而非原本的15000元。赵小姐找到了公司领导想问个清楚,对方解释说:“根据公司的制度规定,年终奖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出勤情况定。”赵小姐将公司告到法院,索要5000元年终奖。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经过法院调解,赵小姐所在的公司同意支付给赵小姐5000元年终奖金。

解析

劳动者在休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不得扣除。虽然年终奖的计算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效益差也不能拒发年终奖

2009年,刘小姐与一家书店签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年终奖金数额。然而,正当年终奖快发的时候,书店因为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着了大火,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年终一算账,书店几乎没有任何盈利。为此,书店老板就开始做员工的工作,想取消当年的年终奖。

一想到自己高达2万元的年终奖就要打水漂,刘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店向刘小姐支付奖金。

收到仲裁结果后,书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书店与刘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年终奖金数额,既然有约定,书店应该履行合同约定,发给刘小姐年终奖金。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决书店向刘小姐支付年终奖金2万元。

解析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工资的细节达成一致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奖金做详细的书面约定,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者附件。一旦将年终奖金写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可以随意改变向员工做出的承诺;只要劳动合同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在付出劳动后,员工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

休完产假辞职报告

休完产假后辞职报告怎么写

休完产假工作总结

休产假后辞职报告

休完产假教学工作总结(共4篇)

第2篇3

休产假后辞职报告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这份关于休产假后的辞职报告范文,大家浏览。

本人于XX年8月30日入职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为单证工作。

XX年年9月15日至XX年年12月15日共三个月产假,在产假期间公司给予本人基本工资900元/月的产假工资。

XX年年12月15日回公司上班至XX年月7月每个月扣200元工资,8个月总扣款1600元。口头解释原因为:本人休过产假。

XX年年12月15日回公司上班后就开始顶替主管职位带领团队,经理尽力为本人提升主管之事与公司领导商讨,结果公司上级领导一直反对。并解释道,在本人怀孕期间已敬告过本人,休产假后不再有提升的机会。口头解释原因为:本人休过产假。

本人身心受公司种种不成文规定制度严重打击,已对公司失望至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望批准!

第7篇4

以下提供一篇辞职申请书给大家参考!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年8月30日入职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为单证工作。

XX年年9月15日至XX年年12月15日共三个月产假,在产假期间公司给予本人基本工资900元/月的产假工资.XX年年12月15日回公司上班至XX年月7月每个月扣200元工资,8个月总扣款1600元。口头解释原因为:本人休过产假。

XX年年12月15日回公司上班后就开始顶替主管职位带领团队,经理尽力为本人提升主管之事与公司领导商讨,结果公司上级领导一直反对。并解释道,在本人怀孕期间已敬告过本人,休产假后不再有提升的机会。口头解释原因为:本人休过产假。

本人身心受公司种种不成文规定制度严重打击,已对公司失望至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望批准!

此致

敬礼申请人:xxx

时间

第5篇5

龙源期刊网http://.cn

休完产假辞职,公司要求退还已发年终奖作者:黄乐平

来源:《职业》2010年第03期

Q:我刚休完4个半月产假,上班后发现家人照顾不了宝宝,于是决定辞职。公司给我的答复是,要我归还在1月份发的年终奖金,以及1月份购买的社保等,还有就是在我的生育保险金中扣除我在休假期间发给我的基本工资。而我的生育保险金还没有到手,我应该归还吗?我该怎么办呢?

A:公司的所有要求都是违法的。

公司要求职工归还年终奖金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是劳动者付出额外劳动的对价,是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体现,也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作为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克扣,因此,你无需归还年终奖金。公司要求退还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该义务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更无权利单方面免除。

关于扣除基本工资的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属于带薪假期,即视为女职工在此期间正常出勤、提供正常劳动。另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产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劳动者的合法收入,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不得克扣。

最后,因工资、社会保险等与公司发生争议的,你可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之日起2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

第9篇6

休完产假女职工拒不上班公司如之奈何?

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最高,且最易引发劳动争议。但是如果我们可以在公司人事规章制度中提前进行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各项通知手续,就可以做到合法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在后期发生劳动争议时,也可以稳操胜券。

相关案例

小静是某公司员工,休完产假之后,小静以身体不适还需继续休养为由断断续续向公司请了四个月的病假,期间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从体恤员工的角度出发,批准了小静的请假申请,并向小静正常支付工资。三个月的病假期满后,小静仍然以生病为由,拒不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公司规定的请假手续。

小松为公司的HR主管,知道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因此特别苦恼。那么,在小静哺乳期间,公司就真的无计可施吗?

相信这样的情况许多HR朋友都曾遇到过,或许有些人正在为此而发愁,那么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支几招,咱们来合法合理的解决这样的事情。

一、规章制度需先行

我们支给公司的第一招是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进行管理的至关重要的依据,公司首先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设置员工病假的相关规定,如请假的审批手续、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旷工几天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

只有在规章制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才能够有依据的对员工进行管理,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的处理才属合法合理。不过,在此提醒我们HR朋友们,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修订完成的规章制度需先行公示。

二、病假手续严把关

我们支给公司的第二招是严格审查女职工的病假手续。单位在审批小静的请假申请时,可以要求小静提交医疗机构(通常可以要求提供三甲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附上医生出具的建议休假天数的说明。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员工假借生病的名义长期休假。

三、辞退手续需作足

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不来上班,如果能够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那么公司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HR朋友在办理这种情况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要做到两点:

1.催告员工上班

员工未经请假私自不到岗或医疗期满仍未到岗的,公司需先催告员工来公司上班,告知其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病休属旷工。具体通知的形式可以信件(快递)通知、短信通知、书面邮件通知,最好采用EMS特快专递方式。同时,做好快递、短信、邮件的证据保存。

2.发送辞退通知

在员工收到催告通知后,仍拒不来公司上班,那么公司可以向其发送《辞退通知书》,告知其已被公司解雇。具体通知形式最好采用EMS特快专递方式,并做好证据留存。

因此,在本案中,小静假借生病为由,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行为,如果公司做好上述工作,即便是小静处在哺乳期内,公司依然能够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6篇7

申请休产假报告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3月16日),根据《劳动合同法》本人申请休产假90天、独生子女假35天、剖宫产假15天、不满一周岁婴儿哺乳假每天休1个小时折算为1个月3天,共5个月23天,另申请休年假10天,即休假日期为3月16日至9月19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哺乳假的规定:不满一周岁婴儿,在当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即1天1个小时。计算:

1天工作时间为6个半小时

1个月工作日为20天

1个月应休工作小时=4周×5个工作日×1小时=20小时;剖宫产哺乳假:

含哺乳假的期间:12个月-3个月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剖宫产假=7个月10天

哺乳假:7个月10天=[7个月×(4周×5个工作日×1小时)+(10天-2天周末)×1小时]÷6.5小时(每天工作时间)=(140小时+8小时)÷6.5小时=148小时÷6.5小时≈22.769天=23个工作日,即:剖宫产哺乳假为1个月加3天。

第1篇8

专注社保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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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就辞职合法吗?

去年,一则“入职三天宣布怀孕,产假结束就要辞职”的新闻引发了人们对隐孕闪辞广泛讨论。这种隐孕闪辞是否合乎劳动法律的规定?如果该行为不违法,那么用人单位是不是“亏大”了?今后在完善劳动法律时需不需要考虑这一特殊现象?

“入职三天宣布怀孕”是否合法,可能有不同的声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孙小姐是否构成上述条款中的“欺诈”,可能在法律上有争议,但在道德上可以理解,因为劳动者有劳动、生存的权利。但“产假结束就要辞职”尽管有点不厚道,但并不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地赋予了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是提前3天)可以无条件、无限制离职的权利。从劳动者的角度讲,孙小姐的行为没有违反劳动法律。首先,从“入职三天宣布怀孕”看,法律规定了入职时不能有性别歧视,怀孕并非是女职工是否能入职的先决条件。

如果就任该工作岗位与女性是否怀孕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女性应聘者隐婚或隐孕,都不构成违法。

其实,这里暴露出了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特别关注女性有无结婚、怀孕、生育,实际上,我觉得这些严格意义上都属于女性的隐私,除非是因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实有必要了解,否则对于一般的工作岗位,不能因女性怀孕而歧视对待。

“隐孕”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中的“欺诈”?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有没有主动问及,如果没有问,应聘者也就没有义务告知;

其次,即使问了,有没有必要问——也就是从事该工作岗位是否需要了解职工的怀孕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有必要问清楚,而孙小姐隐瞒了,我觉得属于不诚信行为,还够不上欺诈,专注社保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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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欺诈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形,但能否构成欺诈,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再次,“产假结束就要辞职”这种现象目前还只是个别情况。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目前统一的规定主要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辞职,对劳动者辞职的限制比较少,现在我们对于劳动者辞职制度也确实正在研究中,看能不能提高劳动者的诚信、守信意识。

在孙小姐的这个案子里,作为劳动者的她享受的权利很多,但完全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从这个方面讲,我们要对类似的职工做些制度方面的引导,但实际上再怎么引导,劳动者如果非要辞职不可,其实用人单位硬留也不是好办法。

第4篇9

本人于xx年8月30日入职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为单证工作。

xx年年12月15日回公司上班后就开始顶替主管职位带领团队,经理尽力为本人提升主管之事与公司领导商讨,结果公司上级领导一直反对。并解释道,在本人怀孕期间已敬告过本人,休产假后不再有提升的机会。口头解释原因为:本人休过产假。

本人身心受公司种种不成文规定制度严重打击,已对公司失望至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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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10

本人于xx年8月30日入职唯佳全球快运有限公司为单证工作。xx年年9月15日至xx年年12月15日共三个月产假,在产假期间公司给予本人基本工资900元/月的产假工资.xx年年12月15日回公司上班至xx年月7月每个月扣200元工资,8个月总扣款1600元。口头解释原因为:本人休过产假。xx年年12月15日回公司上班后就开始顶替主管职位带领团队,经理尽力为本人提升主管之事与公司领导商讨,结果公司上级领导一直反对。并解释道,在本人怀孕期间已敬告过本人,休产假后不再有提升的机会。口头解释原因为:本人休过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