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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实训心得体会(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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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实训心得体会篇1

一周的“企业纳税实务”实训又要结束了。在这一周的实训里,我们的专业知识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这一周里,我们主要对“①税务登记、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②增值税纳税申报;③消费税纳税申报;④营业税纳税申报;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⑦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实务;⑧印花税实务;⑨城镇土地使用税实务;⑩房产税实务和车船税实务”进行深入地学习,使我们既能掌握最新的理论知识,又能熟练掌握税务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表等实践操作技能。

我觉得“企业纳税实务”中的各项任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主要是“税法”+“财务会计”。我想,只要这两门专业课程学好了,扎好基础了,做这个实训必定得心应手。本以为,这两门专业学得还不错,可事实证明并非如此。比如:将自产产品(固定资产)作为公司自用应做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到岸价=关税完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只是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税基数,个人将其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让渡给公司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该注意:“年终奖/12”(找税率),再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90日内向税务局进行认证,只有认证后的填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纳税款,于次月1日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上,我们还有更多的东西等着我们去探索,我一定会更认真地学习知识。俗话说得好:“活到老,学到老!”

在此,我想真诚地对尊敬的黄老师说一声:“黄老师,您辛苦了!”

纳税申报实训心得体会

通过一天的纳税申报实训课程的学习,有关税务与纳税申报方面的知识让我对国家的税务申报要求以及步骤流程有了由浅至深的认知。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比较深入地去理解纳税的释义,学习相关法律条文,才不会在各自的纳税申报过程中“身陷囹圄”,也就得以使国家的纳税申报工作更加顺利地开展。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对我国整体纳税情况的真实描述。税收是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也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而这三性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这就要求我们纳税人必须以尊重这三点为前提,合法履行相关缴纳税收义务,承担各自应有的纳税申报责任。在大三学期,我们曾经学习过《税法》这门课程,主要焦点是放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这五个不同税种的各项专业计算上面,而本次的实训课程则是要求我们在已知的各种名词概念与专业计算的基础上愈加深入地探讨关于纳税申报的实际具体内容。因此,对于不清楚应当如何纳税的.人们来说有很实际的指导与参考作用。

在课堂上,老师引导我们从课本内容过渡到实际操作,让我们都能够更加清晰地理解纳税申报的真实涵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主要申报对象为: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或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在进行申报流程的时候,可供我们选择的纳税方式有多种,你可以选择自己去税务申报大厅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申报;同时可以在经营现场对在场的国家税务机关人员进行口头申报;当然,随着电子科技的迅速发展,如今,你可以拨打税务部门的办公电话进行申报,你也可以登录地方纳税申报网站申报,还能通过专用的报税机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具体项目与税种专业核算同样繁复且冗杂,对于我们的耐心与细心具有非常大的考验,同时,也需要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专心致志,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

纳税申报作为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纳税人必须切实履行的义务,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每一位纳税人诚实守信、恪守原则,实实在在地履行了各自的纳税义务,不偷税、漏税、谎报纳税信息,积极配合与协助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们的税收工作,才能在真正的意义上实现“公平合理地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国泰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