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范例(3篇)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范文篇1
一、现阶段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体制产生的历史背景
城管体制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最初城管执法机构的主要工作为街头巡逻,治理游商浮贩,同时负责督导清理市容环境卫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部门的执法领域和事项逐渐拓宽。“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现象严重,结果造成“十几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
为了解决条块分割、执法不力的尴尬局面,国务院根据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前分散于多个部门的执法权迅速集中到城管身上,城管的职能迅速扩大,成为一个综合执法部门,在部分城市,城管的执法权涉及有三百余项之多。
目前,全国已经有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湖南、江西、四川、贵州、海南等24个省(区、市)相继批准了200多个地方(主要是县级市和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相对集中处罚和综合执法的领域已从最初的城市管理逐步扩展到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物业、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领域,逐步使分散的执法力量得到整合。
(二)目前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1、违反执法工作程序现象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遵守法定的程序的现象。在个别地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粗暴执法、简单执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先处罚后取证,重罚款轻改正;执法随意性大,没有依法办事、个别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随意不执行或执行大打折扣,视法律为儿戏;也有个别执法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罚没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在新的形势面前,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城管执法工作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不能正确地运用科学发展观思想来指导工作,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二是业务素质低。少数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城管执法专业知识,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理论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程序办案;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的自觉意识,在执法管理时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其次就是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法规水平不高。由于城管职能多,涉及范围广,在全国全省又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都是借用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制约,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使用法律不准确、标准不统一现象的发生;四是执法过程中存在感情大于法的现象,以致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五是执法简单粗暴,没有真正地理解、把握,做到文明执法、服务管理,从而影响了城管队伍的整体形象。
3、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误解。日常的城管执法工作,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不可避免地,部分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误解和抵制。城管执法工作与群众是面对面接触,而大多数又是弱势群体,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难免会集中到执法过程中,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有潜意识的抵制,致使抵触、阻挠执法的现象频繁发生。同时,一些媒体为追求卖点,满足民众猎奇心理,对于发生在城管队伍中好的事件和迹象避而不谈,往往断章取义、主观臆测,刻意引导,对城管部门进行丑化、妖魔化报道,并未真正发挥新闻监督作用,而是进行错误的舆论导向,严重影响了城管部门形象。
4、市民文明素养不高,城市意识不强。社会对城管的认同感不足,城管执法面对的又是弱势群体,所以执法过程中得不到群众支持和理解,导致城管执法难度大,主要表现一是激进式的不配合,即采取暴力抗法或各种阻碍执法的手段,执法队员经常挨骂挨打。二是消极式的不配合。当事人躲避调查、不开门,不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致使取证工作陷入僵局,找不到当事人,或确定不了违法违章建设的主体,即使在前期调查完成的情况下,仍存在法律文书送达
难的现象。5、违法违规现象反弹性大。目前城管执法还是靠“突击、整治”来实现,还没能从规范化的“法制、机制”来实现,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反弹性大。如占道经营、违法建筑、垃圾乱倒等现象,今天整治好转了,明天又可能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还有“牛皮癣”、渣土撒漏等总是让人防不胜防,城市管理工作还处于“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
二、对策建议
城管部门是当前政府管理城市、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执行者,随着中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这种责任会越来越突出。在现行体制下,城管执法部门如何履行好职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议如下:
(一)加强城管执法的法制化宣传。城市管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的建立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执法规范、行政强制规范、执行规范等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切实使用和发挥好各项监督和执法职能,努力为城市管理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和道德文明建设,从社会部门抓起,使行政执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城管部门重点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居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特别是新闻媒体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让乱设摊、乱张贴等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深入人心,从而更好地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强化城管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应该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三)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权的观念,就能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起着示范,导向和转化作用。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坚持合理性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伍队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教育克服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为小集体和个人谋私利等多种不正之风。要坚持纠正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要加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开通纠风专线,实行流动纠风检查与新闻媒体联办行业纠风专栏,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于搞权钱交易,与不法分子勾结,失职渎职,损害公共利益,敲诈勒索,侵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要进行通报,公开处理,以严肃城管执法纪律。
(四)疏堵结合实行人性化管理。要切实关注弱势群体、扶助弱势群体,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政府应对地区弱势群体进行广泛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确实属于弱势群体的,要积极扶持,采取以疏导帮助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办法。执法部门也要视情况而进行执法工作,尤其是监督执法的有关部门,不能见问题就一味地“扣分”,要替基层执法人员解决难题、减轻压力、协调关系,以解决问题为最终目的。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城管部门应该建立何种机制,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哪种手段,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现实难题,重“典”轻“情”行否?显然不妥;重“情”轻“典”能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加强执法管理能力建设,讲究执法办案艺术,一切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落实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范文
[关键词]大部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D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2-0021-04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十七届二中全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并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2008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正式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着眼于改善民生与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了有机整合,并调整了相关部门的权责范围和隶属关系,由此拉开了“大部制”自上而下式改革的序幕。
在此之前,上海浦东、深圳、湖北随州、吉林、成都、浙江富阳等地都曾先后开展了相关的试验,合并职能相近或相似的部门,加大机构的整合力度,为“大部制”改革的正式实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不仅如此,自1997年以来全国多个城市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可以被视为“大部制”的先行试验。武汉市作为较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城市,更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该市于2001年推进的以城市管理为重点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管理体制改革,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出了一条崭新路径。探讨此次改革的背景、基本内容、取得的成效和尚待完善之处,对于地方政府实施“大部制”改革无疑具有深刻的意义。
一、“大部制”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大部制”,也称大部门体制,是指在政府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类同的事务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1]外在表现为职能相近、业务性质相似的政府部门撤、并、转,整合成一个或几个更大的机构。大部制的核心和根本目标不在于精简机构和人员,而在于通过调整和优化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和管辖范围,实现职能的“统一”和“效能”。所谓统一,就是要避免政府机构之间由于职能分工过细导致的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沟通协调困难等问题,改“九龙治水”为“一龙治水”。所谓效能,是指要通过职能整合和优化,实现政府行政权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内耗成本和协调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无论是“大部制”改革外显出的机构精简,还是职能的有机统一,都是为了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建设效率型、节约型政府,以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大众。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2]它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机构臃肿、职权交叉重复、职责不清、执法权分散、执法效率低等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执法扰民、滋生腐败、毁损政府形象等弊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依据源于199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及为贯彻这一制度所下发的国发[1996]13号、国发[1999]23号、国发[2000]63号、国发[2002]17号文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出台的初衷与“大部门体制”如出一辙,都是为了解决机构膨胀、职能交叉重叠、职责不清、多头管理、部门或机构间协调配合困难、效率低下、成本偏高等问题,通过整合相近或相似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行使职权的方式,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大部制”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都是以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终极归宿。因此,我们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视为“大部制”改革的先行试验。
“大部制”目前只是在中央政府层面渐进式地展开,地方政府的大部制变革还停留在局部的试验阶段。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就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设时间表”[3],由此可以预见,地方政府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以各种形式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大部制”变革方式,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已经历时近12年的改革模式,既有法律规范,又有实践探索,对此进行盘点和检视,对于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的展开无疑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
二、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改革实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限于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并明确指出“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因而,武汉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也主要在城市管理领域展开。
武汉市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改革以前一直是通过各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队伍分别行使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七个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分别获取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在实际的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形成了“一条马路几家管,一起违章几家罚”的怪现象,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的执法效率和政府部门的形象,削弱了政府合法性基础。在此背景下,武汉市政府决定组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合署办公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的精神,结合武汉市城市执法的实际情况,武汉市政府于2002年8月5日审议通过了《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将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七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行使。
图1反映了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后,新组建的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组织机构情况,包括17个机关处室、15个直属事业单位和13个区城管局,[4]其中有8个机关处室与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关系密切。
1.改革后武汉市城市管理体制实行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以区为主,管理重心下移的体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在执法机构的设置上,改变了原来的三级执法主体形式,街道办事处不再设置执法队伍。
2.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落实《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武汉市城市管理局下设了相关的8个机关处室,行使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七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而言,市政设施管理处主要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道路挖掘恢复等工作;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全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如“门前三包”、组织检查考核道路清扫保洁和公厕、垃圾场管理等工作质量、环卫设施和装备的管理;燃气热力管理处负责对燃气热力供应市场、燃气热力工程项目建设、燃气热力器具的管理;户外广告灯饰管理处负责道路照明、户外广告、景观灯饰、门面招牌、横幅布标等项目的监督管理;拆违清障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的各类乱搭乱盖、违法建筑物和设施的拆除工作;110联动工作处负责组织、检查、督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群众投诉,是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3.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园林绿化、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职权关系。《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就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园林绿化部门、公安交通部门之间的职权分工作了明确界定:绿化管理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查处;发生在城市公园、绿化广场和单位内的,仍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4.制定资金、人力资源、监督方面的配套措施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建设。一是将城管执法人员列入城管执法专项编制,纳入依照公务员管理序列,执法人员全部实行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制,执法队伍的经费分别纳入市、区财政的全额预算。执法队伍的执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严禁城管执法人员收费或参与收费,以防止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确保城市管理执法的公正性。二是采取外引内筛、优化结构、以新促老等若干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三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通过设置相关机构和完善相关制度,如在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分局设置督查大队,配备专门的督察人员;建立城管110联动服务台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千分考核制等内部监督制度,以加强对城管执法的有效监督。
三、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成效
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利于解决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城市管理权力分散、部门林立引致的执法效率低下、成本偏高等问题,有利于改善政府形象,增加政府管理合法性。武汉市成立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全部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归于一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精简了执法机构,减少了执法人员,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在城市管理执法局组建以前,武汉市全市、区、街共有市政、市容环卫、规划和街道监察队伍170多支、2060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撤销了市政局、市容环卫局、公用局、市容办等四个机构,撤销了原市政、市容环卫、规划和街道城管等70多支城市管理方面的监察队伍,执法人员减少到1550人。[5]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精简以及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反而提高了执法效率。从2002年10月1日《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到2004年2月27日,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共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08147件,罚款657.5万元,拆除违章建筑122万平方米,取缔占道摊点18.6万处,拆除户外广告招牌10841起,制止出店经营近12万起,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6]
2.避免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执法扰民的现象,强化了责任约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展开后,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办法》中也明确界定了城管执法局与绿化部门、公安交通部门、工商、环保部门的职能分工,有效地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的问题。另一方面,把经常发生的、较易查处的、与市容市貌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统一交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改变了原来由一个行政机关“自批、自管、自查、自罚”的“一条龙”管理模式,初步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同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减少了因分散执法带来的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等问题,明确了执法责任,加强了监督处罚的执法力度。管理权、审批权和处罚权的分离,使权力与利益脱钩,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相关行政机关间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3.理顺了执法利益关系,强化了监督机制,减少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武汉市将城管执法人员列入城管执法专项编制,并将执法队伍的经费分别纳入市、区财政的全额预算,有效地解决了城管执法人员“以罚代管”、“只罚不管”,或将创收作为执法的根本目的等问题。执法队伍的执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城管执法人员收费或参与收费,更是切断了执法人员的利益驱动的念头,从源头上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武汉市建立的城管110联动服务台和义务监督员等外部监督制度,以及建立健全的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千分考核制等内部监督制度,从制度层面增加了执法腐败的风险和成本。自督查大队成立至2004年2月,就制发督查通报114期,纠正执法人员违反执勤规则,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过错行为151起,其中给予通报批评的87人,黄牌警告34人,[7]确保了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改善了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四、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尚需完善之处
1.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机构设置不能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工商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几个领域的全部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列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而在城市管理执法局机构设置中,绿化管理中关于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擅自砍伐树木、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违法行为,工商管理中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都没有部门来行使。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机构设置的最大特点在于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为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三大部分,分别设置了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容环境卫生督查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处来行使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而规划管理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也没有相应的处室来行使。一方面,《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另一方面,又未设置专门的职能部门来行使绿化管理、工商管理、规划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转移出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机构的“缺位”必将导致社会在某些方面的失序,影响政府形象和统治的合法性。
2.城市管理执法局内部机构之间产生了新的职能交叉。如拆违清障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的各类乱搭乱盖、违法建筑物和设施的拆除,而市容环境卫生督查处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处也有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拆除的职权;户外广告灯饰管理处负责审批户外广告的设置,并监督管理,而市容环境卫生督查处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也可行使处罚权。不仅如此,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容环境卫生督查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处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三者具体负责的处罚领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很难准确区分,而在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处室的职能简介中,根本没有市容环境卫生督查处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处的职责界定,如此又怎能保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很好地行使呢?
3.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衔接和相互配合难。《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在城市规划和与园林绿化领域规定了相应部门职权如何衔接的问题。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的绿化违法案件,需要责令赔偿损失的,应通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5日内提出赔偿标准,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及赔偿决定,并在执行完毕的一个月内将赔偿金及有关资料移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改正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原来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的管理权和处罚权分别由行政职能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局来行使,对二者间的职能衔接和配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二者间职能脱节、替代行使彼此权力,也说明了协调配合之难。
4.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的分割进一步造成了职能分化,提高了执法成本。《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规定:绿化管理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查处;发生在城市公园、绿化广场和单位内的,仍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未按审批规定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查处。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由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取缔,而室内的无照商贩归工商部门管理。这种对行政处罚权的人为分割虽然界定了各自的权责范围,但在实际城市执法过程中很容易形成执法误区,并出现新的执法交叉或执法真空现象,给违法人员流出了更多的空间,相应地也增加了执法成本。
5.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存在合法性问题。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2000]63号文、国发[2002]17号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及武汉市据上制定的政府规章,而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相关的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大多还停留在“一部法律、法规,一支执法队伍”的状态,它们与国务院的几个文件相比,效力或高或等同,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行政法原则,国务院的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文件的合法性就可能存在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以解决其合法性问题。
五、结语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组建,使城市管理诸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得以相对集中,有效地解决了执法机构臃肿、职能交叉重叠、职责不清、协调困难、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成本不断攀升等问题,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塑造了政府服务于民的良好形象。无论是从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立的初衷,还是其在实际城市执法过程中收到的成效,与“大部制”改革的出台和欲取得的效果基本一致。基于此,笔者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大部制”改革的先行试验,也是“大部制”改革在地方层面推行的一种有效方式。“大部制”改革在推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问题,诸如权力扩大导致监管难、已形成的部门利益、特殊利益和其他既得利益者对改革的多方式抵制、公务员队伍能否保持稳定、精简机构后的权力对接与重新整合问题等,[8]这些问题在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中或多或少地遇到,他们通过单列城市管理执法专项编制,有效地解决了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将执法队伍的经费列入财政全额预算,确保了经费的来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使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脱钩;在部门内建立专门的督查队伍,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了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千分考核制等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城管110联动服务台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聘请执法监督员,加大了监管力度;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部制”改革可能遭遇的困境,为“大部制”改革自上而下推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经验,探索解决尚存在的问题,对“大部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8]汪玉凯.中国的“大部制”改革及其难点分析[J].学习论坛,2008,(3).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范文
【关键词】北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困境;解决思路
【正文】
进入新世纪以后,北京市的发展战略是:到2010年在全国率先实现现代化,构建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基本框架,到2022年全面实现现代化,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到2050年,使北京成为当代世界一流的现代化大都市。这个目标不仅意味着北京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高度发展,更意味着对北京的城市治理、市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标。北京自1997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至今已逾十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成为北京市加强城市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过程中的关键一环。但是,城管综合执法处于城市治理的末端,直接面对的是繁杂的社会矛盾,承担的是政府执法职能中最艰难的部分,也是社会矛盾的综合聚焦点。因此,积极探索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对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历史与现状
城管综合执法改革源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国务院陆续批准了北京宣武区、广州市、南宁市等地区和城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工作。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对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试点的管理体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的试点,其它省区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市(地)、县(市)进行试点。为了有机衔接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3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就两项工作的关系和贯彻落实问题作出了详尽的安排,至此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最早源于199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全国率先组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1998年,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扩大到北京近郊八区。2000年9月,在北京10个远郊区县组建城管监察大队,统一上岗,标志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在北京全面推开。2002年9月,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并形成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的综合执法工作,各区县设置区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分队的执法体制格局。2008年1月1日,《北京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集中处罚权办法》)正式生效,标志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目前北京市城管机构共有5000多名城管执法队员,执法权限范围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市节水、停车管理、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城市河湖、公用事业、导游业、市政、交通等14个方面300多项行政处罚权。随着城市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出来,理论界对这场改革的质疑也日益高涨,实践中遇到的执法困难也越来越多,甚至有学者呼吁停止这场“吃力不讨好”的改革。[1]那么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哪些,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将根据北京市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城管执法的职能权限尚未得到科学、明确的界定
长期以来,北京市城管机关的权限来源于行政命令,这种方式造成城管权限急剧膨胀,一些权限的划分缺乏科学依据,程序随意。今年实行的《北京市集中处罚权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城管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规范了职责权限,完善了执法体制。但总体来看,城管综合执法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缺乏系统的、科学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职权范围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界定和细化。不同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存在交叉,综合执法部门与原来的职能部门在职权分割上有许多灰色地带,导致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原管理部门存在着大量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问题。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
第一,当前北京市在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划分上并没有一个确切可依的标准。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这只是一个笼统的范围的界定,具体到北京市应当如何根据城市的特点确定城管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第二,北京市城管部门综合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能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但是职能划转不彻底,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明确,一部分职能仅仅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切割,而没有理顺各个部门的职能,造成职权交叉和执法空白同时存在。
(二)执法物质保障缺乏,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城管机关自成立以来一直面临执法物质保障缺乏的问题。执法装备不足,包括办公用房和执法设施缺乏。据调查了解,不少执法队伍的办公用房是向其他单位租借的;有的分队甚至只能在临时搭建的板房里工作。由于没有存放罚没物品的库房,一些分队只能将按规定需要妥善保管的罚没物品露天堆放,结果却因为物品在风吹日晒和雨淋的情况下不能保持原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常产生本可避免的纠纷和矛盾。目前各执法队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车辆不足、车辆状况差的问题。经费保障不到位。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城管执法发展的老大难问题。现行城管执法经费供给体制实行的是“以块管理,分级负担”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但市、区(县)两级经费提供体制的不协调使得执法队伍必要的经费保障无法落实。
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现有执法力量与繁重执法工作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1997年城管机关行使最初确定的五个方面职能时,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已基本处于满负荷的工作状态,现在职能已经扩大了近三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每天都要处于超负荷状态。由于执法力量不足,市局布置的“人盯车巡”等工作方案在基层无法充分落实。执法力量的短缺导致城管的很多职能根本无力实施。除了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以外,年龄结构的不合理也是困扰执法队伍的一个重要问题。城管执法这种强负荷的工作需要一支年轻且精力充沛的队伍来承担,但目前的现状是基层执法队员的年龄普遍偏大,人员配置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三)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单一,无法有效实现执法的目标
城管目前的职权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权,从逻辑上考察,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执法手段中最后的选择,既要有先前的调查取证,又要首先采取除行政处罚之外其他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行政管理手段。由于权限单一,城管执法过程中取证环节、执行环节实施艰难。例如,法规规定车辆要拉客人并有现金交易时才能被认定为“黑车”,但在检查中,大部分乘客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提供真实的证据,导致对“黑车”的治理难度很大。
(四)城管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有待改进和提高
从国务院批准宣武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至今,北京市城管执法队伍在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改进执法观念。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城管队员执法观念落后的问题。有人认为只有强制手段才是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相对人既然是违法的,为了服务其他守法的群众,就应当对其进行坚决的取缔,现在工作开展得不顺利只是因为力度还不够;还有的队员认为既然自己的工作合法、合理,那么同情那些违法相对人的社会舆论就是片面的和狭隘的。以上这些不正确的执法理念阻碍了执法方式的创新。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中,小摊、小贩和无家可归的流浪人员恰恰都在城市的夹缝中生存,不可能把这些弱势群体完全推出城市,管理者既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城市必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不能一味地堵而应当有序疏导,在满足老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时,也将游商小贩纳入有序的管理范围之中。
北京城管执法机关近年来开始探索多种执法方式在城市管理中的可行性。一是采用行政指导方式进行城市管理。市城管执法局将“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要求融入执法实践中,提出了“执法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重大案件回防制及典型案例披露制”六项行政指导措施,将行政指导作为日常执法工作的重要补充,作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改善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优化执法环境的积极方式。二是疏导为主,疏堵结合。如对小广告及无照经营的治理不再简单处罚,而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引导。执法方式的改变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执法方式效果不好的问题。首先,联合执法的实施不够顺畅。联合执法力度虽大,但没有实现制度化,由城管组织牵头组织有时无法得到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这也是当前城管开展行政执法所遇到的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第二,“轰赶式”执法方式造成消极执法。为避免不文明执法激化矛盾而造成暴力抗法现象的产生,市局要求执法队员文明执法,但既要文明执法又要街面上没有非法摊贩的要求难住了基层执法队伍,有的执法人员为避免与小商贩产生摩擦而将执法手段由处罚改为轰赶,但小商贩往往采取游击战术,你进他退、你退他进,临时的轰赶无法起到真正的效果。第三,执法中遇到涉及民族政策的问题难以处理。在无照经营方面,因为对藏民、疆民的处理涉及到民族政策,为避免引发民族矛盾,执法人员对他们一直采取忍让的态度,这种做法造成了其他违法经营者的不满。
三、完善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路径探索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对城管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当前应主要着重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划定城管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
在发展方向的认识上,必须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应当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历史背景下推进,其根本目的是促进法治政府的建立。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界定中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效能、统一的原则。首先,城管执法权限的调整应当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中处罚权办法》的规定,北京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调整由北京市政府决定,在职能界定中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在职能确定中应遵循科学、效能、统一的原则,目前,综合行政执法处于发展阶段,应当限于城市日常管理中专业性不强的事项,而不应对专业性很强的事项纳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内。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社会发展的程度越高,专业化的程度就越强。这个规律体现在行政执法领域,表现为行政执法的不同职能部门会随着社会生活的精细化和问题的多样化而趋向专业化。如果将不同专业领域的职能硬性地合并到一个职能部门,必然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并且未必能取得预期效果,甚至适得其反。此外,在职能配制上,应当注意综合行使的职能应具有相关性。这种相关性表现为相互接近和相互关联,即综合执法权在管理客体或对象上基本属于同一类或同一领域,其行为目的、活动规律具有多数的共同点,以便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二)加强城管执法物质保障和执法队伍建设
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需的物资和经费应当全部由国家财政给予充分的保证。在财政经费的投入上,北京市现在实行以区县财政为主、市财政为辅的原则。两套财政运行并行,导致预算资金的准确性有所偏差,财政投入不合理不及时,装备的配置无法落实。同时,由于北京各个地区财政对城管执法的投入不一致,导致了不同层次执法机构在装备、办公设施配置上的良莠不齐,城市综合管理的发展呈现畸形化。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对当前的财政投入体制进行改革,实现对城管执法财政经费一定程度下的统一化管理。一方面,在执法车辆、标志性服装以及执法主要器材等方面,可由市财政统一投入进行配置更为合理,而在其他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区县财政支出,如装备车辆的维修费、燃油费,以平衡各层次执法机构的财政投入。
执法队伍是落实城管执法理念和保障执法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今后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第一,完善执法资格制度,2003年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经初步建立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执法资格制度。第二,扩大执法人员录入渠道,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第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机制。根据城管执法的范围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尽量宽泛,除传统执法意识、法律知识等培训内容外,还需增加各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培训。
(三)建立城管执法多项职权的协调体制
从权力的配置来看,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更能直接解决行政处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经济、更有效、更便捷,在行政处罚权分散或者相对集中行使的抉择上,优选显然在后者。[2]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各种执法权限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行政监督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是难以分开的,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处罚的必要前提,没有行政监督检查,就难以做出准确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也就要求相对集中行政监督检查权,否则两种职能都无法有效行使。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也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没有行政强制权,执法机关在监督检查时不能采取即时强制,会造成最终无法进行行政处罚,阻碍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由于城管执法的效率性要求较高,必须允许其在必要时享有一定范围的强制权、检查权、信息权和指导权。首先,必须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权,只是作为处罚权的伴生,它并不是指城管本身享有法律直接授予的强制权,而只是作为处罚的一种保证手段。城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可以暂时行使行政强制权,但是行使的时间、场合和种类都应有严格限制。第二,城管机关应享有行政检查权,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检查,保障执法工作能顺利进行。第三,城管机关应享有预警信息的权力。这是由城管机关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城管机关处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线,工作覆盖面广,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将问题回馈到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以便各管理机关能够及时解决问题。第四,城管机关还应享有行政指导权。城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虽不具有强制力,但作为行政处罚的先行性行为,可以缓和公民的面对城管执法的对立情绪,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服务行政理念的客观要求。
(四)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能力
执法方式的不足根源于执法观念的陈旧。方式的创新首先需要观念的更新,综合执法目标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现代城市管理执法观念应当是在“以人为本”核心理念指导下的以公众满意为价值取向的服务理念。树立服务理念,通过公众满意度评价,了解公众对城管执法的满意程度,可以对执法的绩效水平的高低做出理性的判断,有助于城管执法部门识别自己的服务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差距,从简单的控制向多元化的执法手段转变。同时将公众满意调查与评价情况公布,对于城管部门可能是一种荣誉或是激励,也可能起到鞭策或警示作用。
积极探索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的运用。北京市城管机关在近年已经探索了多种柔性行政执法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城管执法主要面对弱势群体,在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和救济救助机制没有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不可能彻底解决城管执法中矛盾突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多元化执法方式,特别是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特点的柔性管理方式,使前端柔性执法与后端严厉处罚相结合,通过诸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以及劝告、建议、教育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觉守法。但同时也应注意到非强制性执法绝不意味着消极执法,如实践中出现的“轰赶式”执法,执法者并没有积极地与违法者或是潜在的违法者进行沟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疏导,而是采用避免直接面对相对人的方式。这种执法方式仍是单向思维模式的产物,没有体现服务理念,难以取得真正的效果。
构建城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互动机制。政府是一个整体,而不是几个单独的部分。城市管理更是一个需要整个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首先,应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目前市城管局与市公安局治安、交管系统建立了捆绑执法制度,实行了公安派驻城管的“联络员”制度和市交管局同志到城管任职的制度。应当说上述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在防止暴力抗法方面为城管提供了安全保障,弥补了城管执法手段的不足。今后,应进一步探索城管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其次,加强城管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协调。高度重视社区在城管执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社区自治精神,鼓励社区开展解决摊贩治理难题的有益尝试。第三,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已经建立了以听证制度和陈述申辩制度为依托的比较完整且成熟的相对人参与制度,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调动公众的参与,特别是调动利益相关者和相对人的参与,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取证难和执行难的问题。
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经过探索发展到今天,实践证明这已成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发展趋势。同时,城管执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正与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符合。要摆脱目前城管执法的困境,必须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以便能够更加理性地作出判断和选择。城市管理是系统工程,单靠城市执法机构的强制性管理是不够的,各种配套社会政策必须跟进。同时,我们还应当树立阶段性和长期性相统一的观念。面对现代城市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城市问题在短时间内完全消灭。有些问题具有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有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发展中不断探索解决。
【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