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学的规律(6篇)
体育教学的规律篇1
摘要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在法律上寻求保障,我国现存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当今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态势,本文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制
作者简介:刘婷婷、董卫国,银川大学(银川能源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37-02
虽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推动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输送了大批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但高等职业教育在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现存《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有限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不能够很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过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详细分析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没有系统的法律体系
从形式上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看已初具规模,但目前为止还没有颁布一部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所以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多数都依附于现存的法律和中央、国务院、地方政府等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并且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高等职业教育缺乏相对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依附性太强
1.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过度依附于现行法律。《高等教育法》中确定了高等职业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但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这部法律中的规定甚少,从总体上看《高等教育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规范普通高等教育的;《职业教育法》确定了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中的最高层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法律地位,但不管是在《职业教育法》中还是在《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当中,其主要内容大多数是规范初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师法》中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高等职业学校只能依据此规定对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进行规范,没有在法律上体现出做为高等职业院校与普通高校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上的根本区别;《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部分规定了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目前高等职业学校是依据此规定与企业达成协议将一部分实践教学在企业中实现,但对于这类关系产生的法律问题并无法律保障。虽然这些法律都能调整高等职业教育活动,但由于各部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加之高等职业教育处于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交叉状态,所以高等职业教育不能在法律上得到很好的保障。
2.当前我国关于积极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更多规定体现相关政策中。自1985年以来从中央、国务院到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办法的政策性文件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如《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提出了规范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战略、方针、政策及措施。
(二)现有法律对办学主体责任界定不明
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来说,办学主体包括了政府、企业、普通高校、行业组织、事业组织、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他们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随着教育制度的变革,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的关系,主要存在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举办者是投资办学者,它的主要职责是为办学提供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办学者是指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它是依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行使办学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组织;管理者是对高等职业教育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政府,包括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及行业内部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立和民办学校都要受到这两种管理者的管理。这三种主体的责任不同,在法律上应当明确,这样才能够保证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纠纷有据可依。
(三)高等职业法律制度缺乏权威性
1.《职业教育法》是所有职业教育的基本法,但用它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显然不具有针对性。高等职业教育与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是有区别的,其高等性决定了应配置不同的办学条件和保障体系,而在《职业教育法》中将高等职业教育与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是一概而论的,所以其缺乏权威性。
2.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中应当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的内容,却更多的以政策性条文加以规定,出现了权威性的法律条文少,而容易改变的政策规定多,高层级的法律规定少,低层级的行政规定多的现象,在法律效力上权威性明显不足。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以政策规定的内容,由于主客观的因素,在具体执行上存在差异,在实施中难免存在落实不到位,甚至是不实施、不兑现的现象。
3.高等职业教育法条刚性不足。由于《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本身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缺陷,所以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法条大部分是原则性的柔性法,涉及到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有些规定在表述上模棱两可,实施起来较为困难,根本不能达到法律本身追求的目地。加之与高等职业教育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较少,所以只能借助类推其他法律条款和依靠政策进行调节。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行为,有时不仅无据可依,更找不到制裁的办法。
(四)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从1998年到2005年底,高职高专的招生数增加了4倍,从54万人增长到268万人;在校生数增加了5倍,从117万人增长到713万人。2005年底,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数为1091所,其中高职院校921所。此外,还有600余所普通本科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高职高专院校1239所,占据普通高等学校总数的近63%,从在校学生数和院校数来看,己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起施行的;《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职业教育法主要依附的三部法律都已实施十二年以上,但从未修订过,十二年间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显然现有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缺乏协调性
(一)高等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管理上缺少沟通
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法》上将其定位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所以高等职业教育受到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在《职业教育法》上高等教育做为职业教育的最高层次的教育,
而职业院校的学生都面临着要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而职业资格的考核必然会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管制。关于高等职业教育中所涉及到的专业设置科学性、专业技术发展的可行性等相关问题,又要受到相关行业组织的规范。而这些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造成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各自为阵,致使出现了学校专业设置雷同、专业设置和社会需求不符、高等职业教育不重视科研而致使教育资源的浪费。
(二)高等职业教育政策与法律规定出现交叉和矛盾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受教育者都应当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母法,规定了凡是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在《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中却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学费、就业方面做出了与高等院校学费的不同规定。这项规定就决定了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和普通高等学生在教育权利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从而导致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不受重视。再如,《职业教育法》中规定的所有职业院校可对学生适当收取学生学费,目前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与普通高校相差甚远,高职院校的投资也远远大于普通高校,而在政府投资较少的情况下,大部分的办学经费只能来源于学费,这就会导致高职学生学费比普通高校学费高的现象,从而使得学生不能够平等的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三)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执法制度缺乏协调性
由于高等职业教育法原本在法律体系上就不完整,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又不具有权威性,在执法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首先,职业教育管理主体的责任不明确,导致其职权不清。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主体较多,非法律性质的规范较多,具体的归属管理无明确的规定,导致管理主体相互推诿扯皮。其次,高等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对于应履行的职能在具体实施时不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甚至是出现不履行的情况。最后,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整,也导致了管理部门在没有法律规定的范围任意行使职权。
三、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保障问题
(一)办学经费保障法律制度不到位
发展中国家有一项针对于教育成本的调查,其中显示高等职业教育的成本比是普通高等教育的成本高很多,所以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更需要政府的支持。目前,在我国教育经费不足一直是阻碍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费更是如此,我国在职业教育经费上并没有增加的趋势,所以大部分的办学经费只能来源于学生缴纳的学费。首先,是整体教育投资的不足导致作为不受重视的职业教育的投资严重不足,更不用说作为处在法律地位交叉的高等职业教育。其次,《职业教育法》虽然规定政府、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制定相关规定经费投入的比例和标准,但应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而在实践当中缺乏保障力度成为了一纸空文。再次,办学主体的责任不明确,投资的比例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监督体系不到位,导致了政府对高等职业院校投入的削弱。
(二)校企合作保障法律制度不得力
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障,而作为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更需要有法律去支撑。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一直流于形式,缺乏法律保障是其主要原因。首先,校企合作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首先,不论是《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还是《劳动法》中,只规定企业应当参与校企合作,但并未赋予企业相应的权利。其次,没有规定不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责任。这样的现象导致了企业没有了积极性,学校想执行没有条件,政府想促成没有强制性。所以,要使得校企合作这种教育模式能够真正的在高等职业院校当中实行,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
(三)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资格鉴定不规范
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就其本身培养目标要求的实用性上来说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应当实行“双证制”,即作为一名合格的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应当同时具备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但在任何法律的规定中都没有出现对于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特殊规定,合格毕业的标准仅以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标准为依据。而且,目前对于职业资格的鉴定,没有有力的法律规定,致使培训和审批无序,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
(四)缺少对“双师”型教师的法律规范
针对教师的法律规定,主要以《教师法》为主,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只能依照《教师法》中对高校教师的规定执行,但作为具有职业教育性质的高等职业院校来说,培养学生的目标是要求学生有较强的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而作为教师来说如果没有专业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只能在理论的层面上去指导学生,这样就达不到高等职业教育要追求的效果。高等职业教育应当配备和培养一批既有理论知识,又有专业技能方面的工作经验的“双师”型教师,而这一点在法律的层面上并没有得到体现。
注释:
石正义、吴高岭.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保障的现状问题与建议.湖北科技学院学报杂志-2011(3).
体育教学的规律篇2
关键词:教育法学;范式;研究对象;学科性质
“范式”又译范型、规范,这一概念为美国科学哲学家T·库恩首创。所谓的“范式”是指为进一步的科学研究提供模式的特定科学成就,或者说是多数或全部研究者所认同的一套成文或默许的制度,包括学科的术语、理论、方法、假设、论证方式、操作规则等。因此,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构成了学科范式的基本内容。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目前,关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门法律学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问题,但仅此却远远不够。教育法律问题不是孤立的,它与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行为等密切相关。教育法学的目的在于揭示教育法律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律规律本身不能构成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的外延过大,教育领域中的有些法律问题就不是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不是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而是刑法、宪法或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本文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教育法学,有必要先界定几个概念。
1.1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的概念
教育法律思想是关于教育法的关系、规范和设施的本质和作用等方面的理论、观点的总和。是经过人们理论加工而形成的,具有思维深刻性、抽象概括性、逻辑系统性和现实普遍性的教育法律认识。教育法律思想分为理论型、政策型和实践型三类。(1)理论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一种以抽象的理论形式存在的教育法律思想。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的出现是现代教育和法律发展的结果。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是现代教育法律不断变革、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动因。(2)政策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指体现于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思想,这是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的过程中,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表达的思想。政策型教育法律思想既有实践意义又有理论价值。面对当前教育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现实教育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也强调思想概括性、逻辑严密性、客观规律性等等。(3)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指由教育法律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面向教育法律实践进行理论思考,以解决现实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思想。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以它对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研究,解决教育法律活动的技术、技能和方法问题,而实现了教育法律思想指导和服务于教育法律实践的功能。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教育法律思想的重要类型,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教育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对教育法律实践的思考,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思想,才能对教育法律实践起到理论指导作用。
教育法律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现实中很多的教育法律问题都源于教育制度问题,因此对教育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为改善现行教育法律制度提供依据。一般包括对教育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对各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本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等。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制度,才能为根本解决教育制度的弊端问题提供思路。
教育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教育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等。行为是法律调整的核心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教育法正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教育关系的调整。如果对行为这一教育法调整的直接对象没有科学的研究,就无从谈及教育的法律调整。从教育法学角度研究教育法律行为,旨在从宏观上综合研究教育法律行为的性质、特征;教育法律行为的一般模式;教育法律行为的过程与结构;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等,为有效地对教育法律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实行法律调节,提供必要的理论。因此教育法学必须把教育法律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问题是指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教育问题。并非所有的教育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也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作为一门学科,必须以研究问题为己任,教育法学也不例外。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理论问题和教育法律实践问题,这样才能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1.2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法律问题
教育法学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但不是教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律问题和教育问题、法律问题不能划等号。教育法律问题必须是成为法律问题的教育问题。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有重合的地方,但更多的是区别。例如,师生的权利义务问题属于教育法律问题,而教师的教学手段的改进就属于教育问题;教育法律救济不是教育问题而属于法律问题了。教育法律问题属于法律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甚至可以说,在法律问题中,教育法律问题只占很少部分,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宪法问题、行政法问题、民法问题、刑法问题、诉讼法问题、经济法问题等。
1.3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教育法律的反映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公民共同意志和教育利益的体现,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
教育法学是以法学和教育学为基础,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一定义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育法学的主要学科基础是教育学和法学。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以法学方法来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因而必须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才能既顾及到教育规律,又不违背法学规律。第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这在前面已经有所阐述,此处不赘述。第三,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法学分支学科。对于教育法学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边缘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交叉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应用学科。通说认为教育法学属于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基于此,我们必须以法律视野来审视教育问题。2.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对于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20世纪90时代以来,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的共同分支学科,属于边缘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目前,学术界占主流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隶属于行政法学,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与行政法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法学的独立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占主流地位的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分支学科,不隶属于行政法学。教育法学以其专门的研究对象区别于教育学而归属于法律科学;以其特定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宗旨而定位于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以其自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分离于行政法而成为独立学科。教育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2.1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从研究对象来看,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这些研究对象都属于法学范畴。从调整的方法来看,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教育立法活动,司法机关的教育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教育执法活动。从研究的思维来看,无论是教育学者研究教育法学,还是法学者研究教育法学,都是从法学的方法论出发,对教育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因此可以说,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正如行政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行政学、经济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经济学一样,教育法学也不属于教育学而属于法学。
2.2教育法学不能完全隶属于行政法学,而是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教育法学看作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比较狭窄,未能突破行政法学的范围。现在的教育法学已经不能被行政法学所完全包容。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教育法学除了研究教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还要研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是行政法学所不能调整的。教育法律行为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有民事行为。例如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属于教育民事关系。而且目前的教育法学已自成体系,包括立法体系和学术体系。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学位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在学术体系上,教育法学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体而言,包括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问题、教育法的本体论、教育法的历史发展、教育权与受教育权问题、教育法的运行问题、教育法的作用和价值问题、部门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等八个方面。以部门教育法律制度为例,包括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基础教育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成人教育法律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黄崴.教育法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体育教学的规律篇3
关键词: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界定;矫治
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5-0028-02
笔者在本院学生去农村实习前,布置了一项调查作业:调查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实习结束后,共收取了316份学生调查作业,学生在作业中记录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经统计发现,在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大量不当语言的使用情况,尤其以男性教师、语文教师、数学教师和班主任使用不当语言的情况最为普遍。通过对教师不当语言使用情况的整理汇总,笔者认为,不能再以教师不当语言来界定,而应该从教师的教育语言合法性的角度来考察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
一、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必要性
在学生的调查作业中,教师使用“你真是个废物”、“你说你还是人不”、“这点题都错”、“你再不做操,我就抽死你”、“你有病呀,发什么呆呀”、“笨死你了”、“有人养,没人教的东西”等等这些侮辱、辱骂和威胁性的语言最为普遍和常见。上述语言的表述已经不再是教师的批评教育语言,教师的这种语言行为已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于教师的违法行为。还有就是教师刻薄、讽刺和挖苦性的教育教学语言行为也比较常见。
例1: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学习不好,喜欢打扮,教师在课堂上批评该学生:“你长得又矮又丑,再怎么臭美也嫁不出去,有臭美的工夫,放在学习上好不好。”
例2:一次数学小测验后,一个学生得了28分,教师在全班批评他说:“你就长着猪脑子,根本就不是人脑子,考试得这么点分活什么劲呀,我要是你,干脆从楼上跳下去死了算了,还给国家省水省粮食,给你父母减轻负担。”教师使用如此刻薄的语言,不仅严重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而且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显示出教师自身修养的欠缺。
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批评性语言问题,已有被伤害的报道。如重庆某学校教师汪某侮辱学生“你连坐台资格都没有”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例就是很好的说明。从我院学生实习调查的情况来看,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还未引起广大教师的足够重视。关于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的使用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德问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暴力,还有的称之为教师语言软暴力,但是目前还没有将教师语言的使用置于法律的层面加以讨论。
笔者认为,只有将教师的批评性语言置于法律层面加以讨论,才可以明确什么是教师批评教育性语言,什么是教师违法性语言,这不仅可以使教师知道应该如何做,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应该使教师知道不应该如何做。教师语言违法同样是教育违法行为,同样应该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可以规范教师的用语,使教师约束自己的教育教学语言,做到依法执教,实现依法治教。
二、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1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法律约束公民个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要求上。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没有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主体必须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如果主体做出某种行为,就构成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语言合法性要求,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的禁止性规范要求上,即要求教师不得做出某种言行,如果教师做出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言行,就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违法。
2界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教育法律依据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言行规范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通常表现为教师义务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表述为教师“不得”进行的行为。讨论教师语言违法行为主要从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上来加以衡量。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在地方性条例上,《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几所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其他各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般也将侮辱、辱骂、歧视学生等行为规定为禁止性的规定。
从上述教育法律法规看,如果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语言违反了上述规定,就构成了教育违法行为。
3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界定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可以定义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语言行为。
首先,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以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前提。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则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如“这次考试,我们班就你考的最次,拖了我们的后退,下次你要努力呀”,“我讲了这么多次,你怎么就不懂呢”,这些语言不属于歧视和贬损性的语言,不属于教师语言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的语言,如果不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等语言,不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应受其他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调整。
再次,教师必须使用了侮辱、诽谤、嘲讽、辱骂、歧视、恐吓和贬损性等语言,而这些语言应以社会一般公众的理解来界定,不存在教育教学管理特定环境中的理解问题。比如单独使用“你真傻”和“你真笨”时,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只是教师否定性评价,但当说“你就是傻子”和“你就是笨蛋”等就构成了侮辱性的语言。
最后,如果教师的教育违法语言行为已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这属于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后果。因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造成身体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损害具有隐蔽性和持久性,无法进行定量的衡量,而教师教育语言违法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主要伤害是心理损害,能影响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和上进心,能造成学生心理压抑与恐惧,因此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不应以造成的结果来衡量,这属于违法上的行为犯,即只要教师实施了教育法律法规禁止的语言行为,就构成了教师语言的违法行为。
4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应当为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包括教育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教师多次存在教育语言违法行为或者经教育不改的应承担教育行政处分;造成了学生身心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教师的教育语言违法行为的矫治
1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教育法律法规都对教师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中,对教师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得比较笼统,同时也导致了地方性教育法规由于缺乏上位法律的规定,对教师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因此应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在推进依法治教中提出的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教师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要按照《纲要》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做到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学校要制定教师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使用的教师用语。
2提高教师法律意识
一是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水平,使其做到依法执教。通过对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认知水平,使教师知道如何执教,使教师知道不应如何执教,以消除教师的语言违法问题。
二是帮助教师树立儿童平等权利观。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具备了一个成年人所应具有的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就应得到保护而不被侵犯。教师不应仅把学生看成是一个孩子,而应把他们看成一个自然成长的公民,尊重他们的人格权。对学生批评教育和管理,应在尊重学生人格权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以对孩子负责的名义,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体育教学的规律篇4
【关键词】体育教学注意规律应用
1前言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事物的指向和集中。注意不是一个独立的心理过程,注意本身并没有自己特殊的内容,它表现在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等等心理过程当中,成为这些过程的一种共同的特性而与过程分不开。注意是学生学习知识,掌握技术动作,完成和增加动作练习次数的必要条件。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使每一个学生的心理活动都能指向或集中于教师的讲解、示范上,使他们注意观察所学习的技术动作,完成在课堂上所需完成的动作,而不注意其它活动。利用注意规律组织体育教学有着重要的意义。
2应用无意注意规律组织教学
无意注意是一种自然而然发生的,不需要作任何意志上的努力的注意。这种注意的最大特点就是主体事先无准备,当外界刺激突然发生后,立即引起主体的注意,并伴随着主体在情绪上的反映。体育课多在室外进行,各种干扰随时可能出现,学生在操场上所注意观察的对象目标较多,思维比较活跃,注意力容易分散。教师在组织教学时,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全班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课堂上,教学中我采用了下面的一些方法,仅供参考:
2.1消除“分心”,集中注意力。
2.1.1上课前教师就应选择好队形的位置和方向,上课铃声响后立即使分散的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站好队形。教师在宣布课的内容和任务时要言简意赅,富有号召力,让学生明白本次课学习什么,任务是什么,要求达到何种程度。这样学生的注意力便集中到课堂上了。
2.1.2以多种方法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教师的语言、发出的口令、信号、手势等对上课学生是一种有声有形的客观刺激,这样能使学生分散的无意注意转向上课的无意注意之中。
2.2采用适宜的练习方法,吸引学生的无意注意。体育课的练习方法既有直观性、新颖性、多样性、独特性和趣味性,动作具有优美性,这些都是吸引学生无意注意的有利条件。如短跑教材多采用竞赛、接力等练习方法来加强练习时的竞争与对抗,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克服短跑教材本身单调、枯燥的弊端。
2.3如前所述,体育课多在室外进行,各种干扰随时可能出现,学生的注意力易分散。根据体育课的这一特殊性,我们不妨用一些方法来吸引学生的无意注意。如在教学中,经常采用评分法、评价法、目标激励法、鼓励法、游戏与比赛法、口诀法等来帮助学生,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学习上,这样可以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3应用有意注意规律组织教学
有意注意是一种有自觉的目的,需要作一定意志上的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与间接兴趣相联系。教学中使学生保持较长时间的有意注意,要依靠间接兴趣的支持。
3.1经常强化体育的目的、任务的教育,是保持有意注意的重要条件。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动作的学习,而必须同时进行体育锻炼的基本科学知识和方法的教育,锻炼身体的合理方法,锻炼项目的作用与锻炼负荷安排的知识,体育保健与卫生的常用知识,以及运动竞赛中主要的规则和观赏比赛的知识等。只有这样才能使体育锻炼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获得锻炼身体的良好实效,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才能使学生形成体育锻炼的兴趣和习惯,激发学生自觉地学习,为终身体育奠定基础。
学生对体育的目的、任务认识得越清楚、越深刻,他们的意志力就越能得到发展,其有意注意的能力就越强。
3.2组织纪律是集中有意注意的保证。体育课堂教学没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严明的纪律,是无法保证学生的有意注意的。教师必须建立规范的课堂常规,体育课必须有严密的组织程序,使每一个学生上课时必然没有分心的机会,学生的有意注意才能持久,教学任务才能顺利完成。
4善于应用有意注意与无意注意相互转化的规律来组织教学
体育教学的规律篇5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研究;视角
Abstract: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asapracticalactivityhasitsownuniquerules.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Lawisanimportantpartofbasictheoreticalresearchofthe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Ithasincreasinglybeentheconcernintheacademiccommunityinrecentyears.Sofar,theacademiccommunityhascarriedonawiderangeofdiscussionsonthedefinition,contents,useandotheraspectsofthe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andhasachievedfruitfulresearchresults.Butgenerallyspeaking,theresearchonthe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isstillinsufficient.Thispapersummersizesthestudiesofthe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withaviewtoprovidingausefulreferenceforpromotingthe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tofurtherin-depthresearch.
Keywords:the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lawstudies;visualangle
上个世纪80年代起,学术界开始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进行研究和探讨。随着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创立和发展,学术界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研究逐渐深入,出现了不少研究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学术界有10多部著作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进行了专章研究,与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有关的专著有一本,即张世欣的《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规律论》。笔者通过中国期刊网检索,从1979年到2008年,以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为主题的论文有225篇,其中题名中含“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论文有18篇。自1995年至2008年,收入“人大复印资料”政治类、教育类、文史类的文章中,涉及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有7篇。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结果显示的相关记录有40多万条,不过其中重复的网页很多,真正涉及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记录并不多。本文拟针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将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成果做以下综述:
一、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界定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那么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在其运动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但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界定,学术界并没有完全达成一致,主要存在以下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第一种观点,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界定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这种观点认为,讨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就是讨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是一个体系,是由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组成的多侧面、多层次的规律体系。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诸要素、诸成分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1]。
第二种观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有的学者把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分广义和狭义来解释,“根据规律的定义及思想政治教育的特征,可以得出,狭义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是指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并经过高度抽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学领域中最根本的规律。广义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就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各种现象及思想政治教育的活动过程中内在的、本质的、固有的、必然的联系。”[2]
第三种观点,以思想政治教育矛盾为出发点,界定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是由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所决定的,即由教育者的主体期望同受教育者客体思想行为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就是指由思想政治教育的矛盾所决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各要素之间的本质联系和发展趋势[3]50。
由于人们的立足点以及思考方式的不同,而且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还有一些问题尚未明确,所以学术界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界定很难达成完全共识,但是相对而言,大家比较认可的是,从规律的定义出发引申出来的界定,“所谓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诸因素之间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是思想政治教育最本质的现象。可以说,在思想政治教育现象中,有多少相互的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或矛盾,就有多少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存在。”[4]136
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究竟有哪些,对其如何进行分类,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学术界已对此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思考,并形成了多种观点。有的学者直接指出了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并做了层次划分;有的学者则从思想政治工作规律的角度来描述,有的学者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角度来描述;也有的学者并没有直接指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而是从其他方面思考,间接指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
(一)对思想政治工作规律的概括
张蔚萍认为,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可以概括为依据人们思想、行为变化的基本规律和党的事业的需要来确定思想政治工作地位、目的任务、教育内容、方针原则、方法艺术、改进创新、队伍建设和组织领导,以保证无产阶级事业胜利进行[5]。尽管思想政治工作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但是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思想政治教育是由思想政治工作演变和派生而来的,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在一定意义上能代表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研究具有借鉴作用。
(二)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概括
有些学者并不是讲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而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进行了概括。王建华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有三条,即教育者的主导作用与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辩证统一的规律;协调自觉影响与控制自发影响辩证统一的规律;内化与外化辩证统一的规律[6]。陈秉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包括社会适应规律、要素协同规律、过程充足规律、人格分析规律、自我同一规律[7]。张耀灿、陈万柏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有三大规律:教育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之间保持适度张力的规律,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统一的规律,协调与控制各种影响因素使之同向发挥作用的规律[8]。
(三)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层次的划分
有的学者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进行了层次划分,如李玉深认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有外部与内部规律之分,外部规律可以概括为:一定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由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政治所决定,与社会的经济、政治的发展相适应,并为社会的经济、政治服务;内部规律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本身的规律,即灌输、疏导、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9]。黎群武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有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之分,基本规律就是主体思想与客体思想的作用和反作用的规律;具体规律有两类,一类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内部非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另一类是思想政治教育与外部事物相关联的规律[10]。陈成文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为教育者的教育活动一定要适合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状况的规律,简称为适应超越律。他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规律很多,具有全局意义的有三条,即双向互动规律、内化外化规律、协调控制规律[11]。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和服从与服务于社会发展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两条基本规律;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规律是教育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之间保持适度张力的规律;协调和控制多种影响因素,使之同向发挥作用的规律;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向互动的规律;内化与外化相统一的规律;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相统一的规律。”[3]51还有的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是思想政治工作者通过共产主义思想体系的教育,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使思想政治工作达到预期的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规律是方向目标可控律、主体客体认同律、规范影响选择律、事理统一增效律、需要行为引导律、内化反复渐进律[12]。
三、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研究视角
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不断发展,学术界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思考和研究越来越深入,其研究视角也越来越宽阔,有的学者把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放在哲学领域去研究,有的学者把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放在全球化背景下分析,有的学者则分析了青年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等等,现归纳如下:
(一)从哲学视角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规律
有的学者从哲学视角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是哲学与思想政治教育相互关联的实在内容,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规律首先和主要是在哲学生成过程中形成,它跟其他规律一样是人类的认识对象;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生成与思想政治教育密切相关,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社会认识活动,它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逐步认识和发现存在于思想政治教育诸现象之间的本质关系或必然联系,即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是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践行和表象。有的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哲学品质主要有三点,在本体论意义上,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是存在于思想政治教育诸因素之间的固有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它具有客观性;在认识论意义上,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是人脑对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中固有的本质联系的理论抽象,它具有主观性;从辩证逻辑学的角度看,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是联系的范畴和发展的范畴,具有共时性和历时性。有的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二者同构才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完整的科学的认识。从哲学领域研究,得出结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体系在哲学那里就是这样被建构起来的:作为世界观意义存在的思想政治教育诸现象之间的本质关系或必然联系和作为方法论意义存在的由这种本质关系或必然联系所得出的认识结果——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4]137。
从哲学视角看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为我们认识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角度,有利于我们更好、全方位地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
(二)从全球化视角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规律
有的学者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视域中,人和社会、人和世界、东方和西方的关系呈现出新关系质态,思想政治教育面对全球化的挑战,应与时俱进,遵循自身特殊的规律。有的学者认为这些特殊规律主要包括四点,第一是动态平衡规律,即在思想政治教育面向全球与植根本土张力之间以“现代化”为支点保持的一种互动平衡。第二是和而不同规律,即全球化背景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个性和共性的统一,是不同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冲突与融合的矛盾发展过程。第三是开源引流规律,即一方面挖掘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中优秀的、能够与现代文明相衔接的东西,将之发扬光大,另一方面更新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用当今全球思想政治教育之优秀成果丰富、扩展、淘洗、提升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第四是整合超越规律,即本土思想政治教育在与全球思想政治教育交流中互补共生、综合创新、批判构建,形成自己富有生机的个性特色,更好地在全球化时代起到规范社会活动、调整人际关系、升华人格境界之功能[13]。
(三)从特定层面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规律
有的学者通篇谈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规律,如有的认为“情感互动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规律。思想政治教育既是教育双方的信息传递也是双方情感互动的过程。采取适当方法积极引导情感互动,在思想政治教育具有独特的作用。”[14]有的学者专门对“适应超越规律”进行了分析和解释,认为适应超越规律就是强调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的教育活动既要从受教育者的现有思想政治品德状况和目前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出发,又要按照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社会实践的时代要求促进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状况不断完善的规律[15]。有的学者则重点谈了农村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社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等等。
四、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运用
尽管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人们可以认识规律,可以正确运用规律。如果遵循了规律,按规律办事,那么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不按规律办事,违背规律,那么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如何遵循和运用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学术界也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有的学者认为充分认识和掌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是发挥其作用的首要前提,要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是客观存在的,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是认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必要条件;而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运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重要条件,所以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要发挥教育对象的主观能动性[16]。
有的学者则从具体的操作方法上讲,要真正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作用,就要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要改变那种“我讲你听”、“我打你通”的单向灌输式教育模式,多采用“协商对话”、“民主讨论”等双向交流式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必须做到因人而异,因材施教,使每个人都能迅速地切实地提高。还要注意净化教育对象的外部环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特别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善于发现和调动教育对象的积极因素,转化消极因素,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的原则,坚持正面教育,重视启发人们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养,以形成自律道德[17]。有的学者认为,应用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就要统一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发展需求,还要切忌空谈理论,要贴近社会实际;教育方式和载体亟待创新;要充分发挥好教育者的主导作用,确保教育的效果[18]。
综上所述,学界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研究已经展开,并逐步深入,还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到目前为止,有关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理论研究还是很不够的。首先,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思想政治教育学规律、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其次,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究竟有哪些,目前还处于争论中,还没有达成共识。再次,关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利用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等方面的问题,研究文献太少,受到关注的程度也还不够,从而影响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提高。因此,加大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研究力度,不仅是可能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研究空间还很大,同时对它的研究,将有助于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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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的规律篇6
关键词:技能迁移规律;体育教学;应用
一、前言
当代建构主义认为,学习不是被动地接收信息刺激,而是主动地建构意义,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背景,对外部信息进行主动地选择、加工和处理,从而获得自己的意义。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于新问题的解决总会产生各种影响,而新的学习过程及其结果又会对学习者的原有知识经验、技能和态度甚至学习策略等产生影响,这种新旧学习之间的相互影响就是学习的迁移。
按照迁移的性质,可将迁移分为正迁移和负迁移。正迁移是指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起促进作用。知识与知识、技能与技能之间往往有许多共同或相似因素,在共同因素占优势,不同因素显而易见时,常常产生正迁移。负迁移是指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起干扰或抑制作用,它往往发生在彼此相似的知识和技能之间。当新旧技能相关联的部分在结构上相似却本质不同时,原有技能往往就会先入为主,新技能常常被理解为原有技能,或者学习者意识到新旧技能间有些不同,但不能具体指明本质区别之所在。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新技能向类似的旧技能还原,从而出现负迁移。
在体育教学中,我们经常发现已经形成的运动技能对新技能的形成会发生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现象。如跳远教材中,学生学会了蹲踞式跳远后,再学习挺身式跳远,助跑、踏跳与落地动作可以完全照搬,学生一点即通(正迁移),而空中挺身动作则要明显受到“蹲踞式”的干扰(负迁移)。又如技巧教材中,学生学会了后滚翻后,再学习直腿后滚翻,中部的滚动与推手动作可以直接迁移(正迁移),而两头动作则易发生干扰(负迁移)。这种现象在运动心理学上就被称为“技能迁移”。
二、什么是技能迁移规律
动作技能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连续不断的由生疏到熟练逐渐发展的过程。它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大脑皮层建立暂时神经联系的过程。根据条件反射泛化原理,相似刺激物可以引起类同的反应。运动心理学研究证明:如果两种技能刺激物和反应方面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它们对人的心理有共同的要求,就可以产生相互的迁移;如果两种技能刺激物和反应方面有不同的成分,对人的心理又有不同的要求,它们之间就有相互干扰的可能。两种技能在刺激物和反应方面有共同因素和不同因素,这些因素是两种技能可能发生迁移和干扰(正负迁移)的基本条件。因此,认清技能迁移的实质和规律对我们教学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体育教学中,如何有效地利用各项动作技能的正迁移,避免各种不利于学习的负迁移,对学生顺利地进行新动作技能的学习,加快动作技能的准确掌握和提高教学质量都有着重要作用。
三、技能迁移规律在体育教学中的用
1.合理地组织安排教材,把同类和类似的教材安排在一起,逐步实现教材最优化,容易让学生发现教材的公共因素,从而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学生的认识结构是从教材的知识结构与教师的教学过程转化而来的。因此,教师在编写教学进度和安排技术教学顺序时,对技能迁移要有一个总体和系统的设想。合理的教学顺序应在学年、学期教学计划和每堂课的安排中体现。在学年、学期计划安排时,应使各项教材前后衔接、逐步提高,并使各项教材之间互相促进。在每次课的安排时,要精选教学内容,把那些刺激相似、反应相似的技术动作尽量安排在相邻的位置教学,使其获得较大的迁移效果,而把那些刺激相似、反应不同的有关技术尽量错开安排,以避免或减少它们之间的互相干扰。如在篮球教学中,先教原地单手肩上投篮,紧接着学习行进间单手高手投篮,就有利于两种技能的相互迁移。而行进间双手胸前投篮的教学应与原地单手肩上投篮的教学错开安排,以利于学生在初学阶段较快地掌握技能,这对他们后一阶段的学习将起到促进作用。
此外,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有负迁移因素的教材之间的关系问题,对这类教材,在每节课或者相邻课之间的教材搭配时,不要同时出现。因为学生在学习和理解一种新的动作技能时,必然要同已知的熟悉的知识、技能进行比较,对新旧知识、技术、技能加以辨别,而这种辨别只有在已学到的知识得到强化,并理解了它们的内在联系之后,才是清晰、有效的,否则这种辨别易含糊不清,产生混淆和干扰。例如,在一堂课中把急行跳远和支撑跳跃这两个内容搭配在一起,或放在相邻课中,就会由于它们在结构上相似和在“助跑――踏跳”上矛盾,而导致学生难以对一个技术达到“概括”的程度,也难以深刻理解两个技术的关系,就容易产生干扰。
2.合理选择和运用教学方法,加强教学指导
迁移现象是否发生,首先取决于新旧技能之间有无共同因素,共同的成分越多,一种学习就越能对另一种学习产生迁移。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对比相似的学习情境,挖掘它们的相同成分,以创设积极的迁移氛围,继而引导学生产生学习的正迁移。
在体育教学中合理选择和运用教学方法,加强教学指导,可以使学生少走弯路,能对学生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运动技能的掌握,产生事半功倍的教学作用。比如,在教学开始阶段,可采用降低速度、缩短距离,减小动作用力与动作幅度,降低难度和采用分解诱导等多种方法,对动作的难点与关键环节进行强化刺激。同时要注意所采用的练习要与正式技能的刺激反应相似,符合内在联系,并做到逐步提高。如篮球教学中的行进间单手高手投篮动作,初学时动作难度较大,在教学中我采用徒手三步上篮模仿练习,自抛自接三步上篮,慢运球三步上篮的分解法教学,在学生初步掌握分解动作的基础上,再逐步过渡到完整技术练习,这样不但缩短了掌握完整技术的时间,而且提高了教学效果。并且,由于迁移往往呈现双重性与复杂性,我们可以通过运用分析对比的方法使学生明确各项运动技术动作之间存在着相似或相关的技术环节,让学生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明确它们之间的异同点。例如,篮球教材中的行进间双手胸前传球与行进间双手低手投篮之间的技能;田径教材中的投掷手榴弹与投掷标枪之间的技能,它们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通过运用对比的方法进行分析综合,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进行抽象概括,找出它们之间的共同点与差异处,可以为学生原有技能的迁移创造有利条件,使学生更快、更容易地学会新的技能。
3.注重培养学生对已有知识和技能的概括能力
迁移的“概括化理论”认为:学习迁移的基础在于概括,而概括则是揭示本质联系的结果。概括性越高,知识系统性越强,解决新问题时提取已有知识经验的速度和准确性越高,知识的迁移能力也就越强。教学中应重视培养学生的概括能力,对所学知识及时进行整理、归纳,使所学的知识系统化、条理化,以取得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教学效果,促进学习的正迁移。
这就要求学生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去分析、理解和体会已有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将其理论和动作熟练地说出和做出。学生对已学技能的内涵和动作原理理解得越深,就越能运用自如,也就越能引起迁移。“一个优美娴熟的动作往往就是一个高质量的概括。”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启发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加深对技术原理的理解,使学生清楚地认识不同技能之间的共同因素和本质差别,将所学的知识技能灵活地运用到实践中去。同时又要注重对学生进行分析概括能力的培养,促进动作概念的掌握,并引导他们分析新旧技能之间的异同,这样就能使学生在技能的学习中较好地排除干扰,加速技能的掌握。如在排球的垫球教学中,通过启发学生运用已学的有关力学理论,来调整好球出手时的角度和控制好用力的大小,同时培养学生运用技术原理指导自己的技术实践。这样不但使学生较好地掌握球的飞行弧度与落点,而且使知识技能前后连贯纵横沟通。
4.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指出:“只有学生的心理积极作用于环境,其认知发展才能顺利进行。只有当学生对环境的刺激进行同化和顺应时,其认知结构的发展才能得到保障。”学生在学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影响着学习的迁移。积极的心理准备状态更有利于已有知识对新的学习的正迁移。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随时调整学生的心理准备状态,如学习信心、紧张程度等,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以促进正迁移的产生。比如在课前认真做好场地布置和器材准备,尽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在课堂教学中,又以自己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和蔼可亲的态度、热情友好的语言、新颖有趣的组织手段和多样化的练习方式,提高学生练习的兴趣,从而使学生在课上情绪活跃,富有联想,思维敏捷,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地学习和使他们在实践中灵活运用知识、技能,这样就能有利于促进技能的良性迁移和教学效率的提高。
四、小结
技能迁移规律是体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规律,它表现为事物内部矛盾双方或事物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关系。合理掌握和运用教学过程中的技能迁移规律,是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方法,也是体育教学中教师主导作用的具体表现。因此,体育教师应针对不同项目、不同运动技能的特点,合理安排教学顺序,合理选择和运用教学方法,加强教学指导,注重培养学生对已有知识和技能的概括能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达到强化各项动作技能的正迁移,尽可能地避免各种不利于学习的负迁移,对学生顺利地进行新动作技能的学习,加快动作技能的准确掌握有着重要作用。这对我们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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