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范例(3篇)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艰辛谈判之后,中国正式加入WTO。在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金融服务贸易被浓墨重彩。从此,中国的金融开放被外在地规定了加速度和时间表,中国金融业全方位开放的时代已经开始。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余年来,正是因为始终高举这面旗帜,我国经济才获得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过去20多年的成功经验,我们有理由期望,我国经济将由此获得更大的收益。不同于整体经济,由于基础相对脆弱,内资金融服务业受到开放的压力将会更大一些,但中长期内也会得益良多。应用朱总理一句话概括:(金融对外开放)有利有弊,做好工作,争取利大于弊。所谓做好工作,不能仅限于对前面所述的冲击简单应对,而应转换机制,更新制度,全面提高竞争实力。
本章在分析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的基础上,描述中国应对金融开放的战略规划,再逐项具体分析中国金融开放的四个方面——银行、证券、保险、资本项目——所受的挑战与对策。
第一节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定》,基本职能是实施《WTO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以及解决成员国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其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关注对象是货物贸易。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993年12月15日)进行一段时间以后,服务贸易方进入GATT的谈判范围。1993年12月,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forTradeofService,GATs)等若干重要文件。GATs是调整所有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它由框架协议、8个附录和各成员国提交的国家具体承诺表组成。GATs正文共六大部分,二十九条。包括范围和定义、普遍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争端解决等,适用于各个服务部门。其中,最惠国待遇(第2条)、透明度(第3条)、垄断及专有服务提供(第8条)、支付和转移(第11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第12条)等5项条款,以及两个金融服务附录,对金融服务贸易更具针对性,值得我们认真关注。在GATs框架下,1995年达成的关于GATS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以及1997年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则对金融服务开放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按照GATS金融服务附录的定义,金融服务是指由一参加方(参加服务贸易谈判的国家和地区)服务供应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务。在GATS中,“金融服务”的内容被概括为信贷、结算、(证券、外汇)交易、保险、资产管理、金融咨询等六大类,计16项,可以说已囊括了金融领域内的所有营利性业务。
一、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五条基本准则
(一)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关系到外国服务提供者能否有效进入缔约国市场。GATS第16条对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则作出了规定。首先,每一成员国在具体服务部门就市场准入做出承诺时,它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承诺表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所赋予的待遇(第16条第1款)。也就是说,各成员国在承诺表中确定的承担市场准入义务的最低标准,代表着对其他成员国开放市场的最低限度,并且,在以后的每一轮谈判中,WTO的成员国只能在新的承诺中减少限制,而不能增加限制。其次,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必须明确列出以下限制条件:(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额;(3)限制服务经营或服务产出的总量;(4)限制具体服务部门的雇佣人员总数;(5)限制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形式;(6)限制外国资本的最高份额(第16条第2款)。如果一个成员国承诺开放某一服务部门,而又没有在承诺表的市场准入项下明确列出这些限制条件,以后实践中就不得维持或采取这类性质的措施。这样的规定,使各国的国内法规具有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谅解协议还在GATs框架下提出市场准入的现状约束要求,即,各成员国在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任何条件和限制,应仅限于其现存的不符措施(A节),也即,有关成员国对外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不得施加超出现有水平的限制。这弥补了GATs不足,GATs框架协议没有现状约束要求,这难以避免某些成员国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政策上出现随机变动,甚至倒退。
(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一条传统的自由贸易原则,它要求一国境内的非居民享有与居民同等的待遇。也即,对于一国领土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国内法应平等适用。GATS将国民待遇规定为具体承诺的内容,各成员国应按其具体承诺表规定的范围、条件和限制,给另一成员国国民待遇。GATs还进一步规定,如果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而有利于本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该待遇应被认为对其他成员国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利(第16条第3款)。也就是说,总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的标准是事实上的(defacto)而非法律上的(dejure)。这是因为,一些国内措施,即使表面上是非歧视的,也可能在事实上在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间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因此,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OECD成员国针对国民待遇提出了“竞争机会均等”的概念。GATs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要求。在著名的“香蕉案”中,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此做出了精辟的解释,“国民待遇”的根本宗旨,是使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在竞争条件上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金融服务谅解协议还要求其签字成员国履行两项国民待遇基本义务:(1)允许设在其境内的其他成员国的金融机构使用其由公共机构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以及获取正常业务活动中可能得到的官方基金和再融资便利。例如允许外国银行从其所在国中央银行获得再贷款或进行票据再贴现。(2)在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成员国境内自律性机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清算机构和其他协会组织方面,有关成员国应给予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当一成员国给予本国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服务特权时,其境内外国金融机构也应享有。
与过去的国际协议不同,GATs并不是以商业存在的“国籍”为判断内外方服务提供者的依据,而是代之以“外商投资者”(主要体现为“控制”的含义)及其“投资”(主要体现为“拥有”的含义)。据此,在一成员国境内享受国民待遇的外资银行既可以是具有东道国国籍的子行和合资银行,也可以是分行、代表处等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商业存在,只要它们满足“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尤其是GATs规定的由另一成员国方自然人或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条件即可。
(三)最惠国待遇
作为非歧视原则的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国民待遇是在外国与本国之间进行比较,仅涉及本国对内措施的适用问题;最惠国待遇是在外国与外国之间进行比较,涉及一个国家对内措施和海关措施两方面的适用范围。GATs规定:“每一个成员国应立即并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该成员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第2条第1款)。这里,受惠的对象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任何其他国家”应理解为包括非协定成员国。这样,最惠国待遇实际上涉及三个层次:(1)把各自在国家具体承诺表或金融服务具体承诺表中做出的金融服务具体承诺非歧视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2)对于未做出具体承诺的领域,每一成员国应把它给予其他成员国金融服务方面的优惠待遇或豁免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3)每一成员国应把它给予非成员国金融服务方面的优惠待遇及豁免非歧视性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如果一参加方有与上述不一致的措施,必须提出理由,并符合免除义务的条件。
金融服务领域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同样服从若干普遍的永久性例外,主要是毗邻边境地区交易的例外,经济一体化组织例外(第2条第2款)、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例外;也要服从各成员国做出的最惠国待遇的保留。由于各国金融服务贸易实力相差悬殊,GATS还允许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应超过10年)维持与最惠国待遇不相符的措施(第2条第2款)。
(四)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问题对于服务贸易更为重要。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个国家的市场成功经营的基础是充分理解影响服务贸易的法规措施;这一点对于充分准备未来的谈判同样意义重大,因为它有助于发现现存障碍,从而促进逐步实现自由化。正因为如此,GATS规定透明度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一项普遍义务。GATS第2条规定:每一个成员国应及时公布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国内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以及它签订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协定(第1款);对于成员国制定或修改会对其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行政指令的情况,该成员国应及时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第2款);每一成员国应建立咨询机构,及时答复其他成员国提出的有关信息要求(第3款)。
透明度无疑有助于保障有关服务贸易措施的公正实施,但它自身并不足以排除国内法规对自由化的阻碍,它只是其他机制的补充。GATS第6条对适用国内法规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一条款,在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每个成员国应保证合理、客观和公正地实施有关措施(第1款);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及程序使服务提供者及时获得适当的司法或行政救济(第2款);确保资格限制、程序规定、技术标准和许可证要求不构成服务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第4款)。
(五)逐步自由化
GATS将逐步自由化确立为一项原则,确认要通过不断进行若干回合的谈判来逐步提高自由化的水平。GATs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定为具体承诺,这意味着,它们并不是自动在所有成员国的各个服务部门都适用的,而是由各成员国对在具体的服务部门承担这两项义务的情况做出各自的承诺,并受其承诺约束。选择在什么具体服务部门做出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各成员国享有自由裁量权。GATS第16条和第17条只是对成员国在具体服务部门做出承诺的行为规定了应遵循的规则。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取决于各成员国在这些谈判中做出让步的结果并因各个国家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二、WTO金融服务开放规则的发展趋势
GATs及相关协定基本上反映了服务贸易的特殊要求,有助于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但目前,GATs及相关协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集中体现在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市场准入对国民待遇的牵制问题上。
金融服务附录第2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可以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保证金融体制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防范措施,只是这些措施不能被用作成员国逃避承诺或义务的手段。但该条款没有明确定义防范措施的定义和范围。这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争议。又如审慎监管措施不受GATs其它条款限制。但对于什么是审慎措施,WTO并没有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成员国在WTO许多场合就此发生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关于对审慎措施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建立必要纪律,避免监管措施的滥用和对承诺和义务的逃避。
GATs中,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界限不明。成员国正是利用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分界不明的缺陷,依靠市场准入管制措施来减弱其本应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例如,由于各国普遍不在市场准入上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尽管一成员国承诺在资本金要求上给予境内的外资银行国民待遇,它仍然可通过在批准外资银行准入时设立高于内资银行进入市场的资本金要求,使得外资银行实际上只能享受低于内资银行的待遇。
WTO正试图解决这些缺陷。一些文件已开始要求成员国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承担一定的国民待遇义务。谅解协议“市场准入”部分的“非歧视性措施”规定,在不造成歧视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方应努力消除对其它成员国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成员国方市场能力有消极影响的非歧视性措施。谅解协议中要求“禁止”“限制”的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将被明确规定为违反市场准入义务。谅解协议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是要求成员国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承担一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外国公司享有与本国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虽然该协议只是个“承诺性”的协议,具体的实施仍有赖各国的承诺,不具有强制义务性,但它至少反映了一种立法倾向。由此可见,GATs正力图在市场准入方面推行国民待遇原则,消除GATs中国民待遇适用范围的模糊性。
长远地看,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服务贸易,需要解决国内法的差异问题。途径是对国内法的相互承认和协调一致。GATs虽没有将“相互承认”规定为一项多边义务,但已允许单个成员国通过协调、缔结协定或自动给予的方式,相互承认服务提供者在各自国家获得的学历或资历、许可证、资格证书等(第7条第1款)。这种“承认”不得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不得构成一种歧视手段或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第7条第2、3款)。在金融服务领域,相互承认的主要内容是各国的防范措施(附件第3条)。
GATs虽没有确定共同最低标准,但已强调了共同国际标准的重要性。它规定:“承认应基于多边同意的标准。在适当的情况下,成员国应与相关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合作,建立和采纳关于承认的共同国际标准以及关于服务贸易实践和职业的共同国际标准。”(第7条第5款)。在服务贸易领域适用共同国际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克服现行国内法之间的差异,促进各国国内法规和政策目标的趋于一致,为未来多边层次上的承认和协调奠定基础。在金融服务领域,防范措施的共同国际标准正在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纳。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它规定了有关金融机构的开业许可、所有权转让、破产清算、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最低标准。
第二节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意义与规划
一、全面看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问题
对于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国内外的震动很大。最大的担心是,中国的金融体系会不会被外资金融机构冲垮?其实,金融对外开放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部门也会从中受益,并且中国金融业的有一定的竞争力,并非不堪一击。
(一)适应整体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很难脱离他国自我发展。作为一个大国,中国自然不能脱离经济全球化潮流,造成经济上的被“边缘化”。参与全球化,金融必然要开放。美国商务部长戴利就宣称,中美入世谈判最关键的问题落在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服务领域中。
中国急速发展的外贸、外资,也需要外资金融服务跟进。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可以较好地适应母国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金融需求,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便于该国资本向中国市场的流动。据估计,加入WTO后,外商直接投资(FDI)将会从现在的每年500亿美元较快地上升到每年1000亿美元左右。
在全球跨国投资总额中,服务业的投资超过50%。对于外商,我国制造业的吸引力已在减少,服务业成为外资期望投资的热点。金融服务业就是外资热切希望投资的行业。国际竞争是综合实力的竞争,20世纪以来,任何一个真正强国都离不开其金融实力的支撑,一战后的英国、二战以后的美国以及80年代的日本都是如此。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更清晰地显示了这一点。中国要成为一流强国,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金融作支撑。金融对外开放是成为金融强国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金融部门源自对外开放的收益
这可从外向型经济发展效应、金融制度创新效应、金融技术转移效应以及国际化经营效应等四方面得到反映。
加入WTO使中国获得平等的对外经济规则,必然推动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入WTO还将直接推动服装和纺织品出口以及农业贸易量的增加。两项综合考虑,世界银行认为,中国出口量占全球比重将由现在的3.7%提高到2005年的7.3%,进口量将由目前的3.4%增加到7.2%。对外贸易量的扩大,必然对与外贸有关的金融服务提出新的需求。特别是中国的农业部门,以前几乎不需要商业化金融服务,加入WTO之后,农业将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之一。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总体上将促进一国金融素质提高。中国金融改革的进程,也会对外开放而加快,中国金融业将更快地获得一个自主的良好发展环境。1999-2000年中国金融改革的加快,除了扩大内需任务紧迫促进之外,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中美WTO协议的签署。
在金融开放过程中,我国可以根据GATS第四条“发展我国家更多的参与”要求发达国家在银行服务的商业性技术、信息网络上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专业技术、营销方式、优质产品及售后服务,通过示范效应、人才流动、业务交流等方式促进国内金融企业学习跟进。
对外开放从来都是两面的,不仅要请进来,还要走出去。加入WTO之后,按照对等的原则,中资银行可以较容易地得到签约国的市场准入资格;另一方面,国内监管当局也会放松对中资银行在海外设置机构和开展开外业务的限制。这样,目前阻碍中资银行跨国经营的两大制度障碍均将较容易跨越。中国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将迅速增加,这将给中国银行业推行海外发展战略提供丰富的业务机会。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也在加快,直接上市、间接上市都很热切。同时国外的企业和国内的外资企业也能进入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这为国内的证券业提供丰富的业务来源。
(三)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初步具备
现行中资银行体系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这一点与国内很多行业如电信、农业等有着本质的不同。1995年中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之后,中国的商业银行获得了较规范的发展,表现在五个方面:(1)数量与规模迅速扩张。特别是10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兴起,改善了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促进了竞争。(2)筹资能力显著增强。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资金关系由长期的净借入在1997年变为净贷出,1999年净贷出比率达17.6%。(3)服务品种与收入来源多元化。业务品种从简单的存、贷、汇,发展到包括投资咨询、个人理财、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内容的综合金融服务。商业银行收入构成反映了这种变化。1999年,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一项,五大银行平均为10.2%,九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为27.1%。(4)服务对象广泛化。1995年,中国商业银行对非国有部门的贷款占比为10.9%,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25%以上。更重要的是银行从业人员的观念有了较大转变,竞争和风险意识深入人心,信贷文化初步建立。政府和社会也不再把商业银行看成“国家机关”,而当作一家服务性企业。
不仅如此,在同外资银行的竞争中,中资银行业还有着某些独占竞争优势。经过50年的积累,中国的银行体系已经建立了遍布全国城乡的分支行网络。再者,中资银行在本土经营,与中国居民和中资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在消费贷款上,国有银行的网点优势和人海战术,就很有竞争力。
银行业的竞争力日益提高,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具备了初步的竞争力。证券业方面:截止2001年5月底,证券公司有101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43家。证券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5%,其中8.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证券已全部实现了无纸化发行与交易,沪深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通讯、交易、结算和帐户管理系统,其网络覆盖全国,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已开始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证券法》等规范发展的市场制度框架也已实施。
保险业方面: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专业化,一个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共同竞争的保险市场竞争格局逐渐形成。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方面已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保险法》等法规的实施,保险同业竞争开始规范化。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也已拓宽,债券买卖、基金投资都已允许。上海、广州保险市场的开放说明,中资保险公司并未因为外资的竞争而减缓发展速度,中资保险公司在经历短暂的阵痛后依然保持相当强的竞争能力,并且夺回了大部分市场份额。
(四)中国的宏观金融形势较为稳健
总体上看,我国金融业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一是人民币币值稳定。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率,2000年为0.4%,2001年前9个月为1%。二是人民币汇率稳定。现行人民币名义汇率,比1994年升值5%,剔除物价因素,增值超过30%。三是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各项外债管理的安全指标均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二、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战略规划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势已不可逆转。因此,现在的问题早已不是要不要开放,而是如何开放。显然,理想的格局,是“努力做到兴利除弊,力争实现全局上的利大于弊”。为实现这一理想境界,需要我们谨慎设计开放的战略规划。我们认为,这一战略规划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包括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确立审慎金融监管体制、推进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培育社会信用文化等;二是谨慎设计的开放策略,包括掌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和寻求必要的合理保护。
(一)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从本质上说,WTO是一整套规范经济运行的制度系统框架,其中,法律制度显然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加入WTO之后,为了使我国金融机构迅速适应国际规则,必须清理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规范我国金融业运行的规章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是由立法当局制定的金融法律,第二是由国家行政当局颁行的金融行政法规;第三是由金融监管当局颁行的金融规章。在中国,真正的金融立法是从1995年开始的。此前,通行的主要是各种规章。由于制定者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经常出现不一致,而且,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均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清理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便成为我们面对WTO挑战的首要工作。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标准,是使它们符合WTO关于金融开放的基本规则和我国的具体承诺。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银行机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特别是在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体制结构等方面,中小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的发展符合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并且有助于改善民生,增强国力。银行机构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中小企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驻粤银行类机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采取的措施
全国性驻粤银行机构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设立专营机构
五大银行(中农工建交)均建立了小企业专营机构,部分银行辖属支行和网点成立了专门的小企业营销小组或服务中心,并配备专业的人员,专司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战略规划、产品创新、贷后管理、财务核算等职能,集中资源和专业化优势提升小企业金融服务质量。例如工行广东省分行共有19家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133家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和一支3800人的中小企业专业管理队伍。
(二)实行独立审批和考核制度
在考核上,部分行开始将小企业信贷业务列入对二级分行的考核计划;在授信流程上,五大行逐步将小企业授信纳入零售银行条线管理,坚持授信风险管理垂直、专业、独立原则,在贷审分离和前后全独立的基础上,实行个人责任签批制的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例如,农业银行推出“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将小企业信贷准入、信用评级、授信核定、用信审批等进行“四合一”流程整合,加快小企业信贷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速度。
(三)拓宽产品和业务模式
银行机构围绕各种专业市场、产业集群、贸易圈、工业园区及产业链上下游等,针对小企业普遍存在的固定资产抵押物不足、信息不对称、规模不经济,以及资金需求“频、急、小”特点,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仓单订单、林权等新型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或引入利益第三方(市场管理方、行业协会),瞄准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内具有共同经营特点、风控措施类同的客户进行集中批量授信,解决了一批缺乏抵押物、达不到信用放款条件的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如广东省工行探索出“三专”(专业市场、专业产品、专业管理)的“专业换砖头”融资模式,强化对现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管理,为缺少抵押品的小企业提供融资之路。
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这些领域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银监会和广东省政府近2年出台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2011年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5月份,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出台十项具体措施,通过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9月下旬,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要措施。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六项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三项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随后《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011年以来广东省政府先后印发了《促进民营经济上水平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以及《关于支持中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
这些政策措施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有效调动了中小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强化了大中型商业银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传统制造业发达、商贸经济活跃,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广阔,银行业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具备较好的基础。
然而,中小企业发展仍然面临着种种考验,随着2011年下半年以来,欧美债务危机的发酵,世界经济复苏形势严峻,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等国内外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原材料、劳动力成本显著提高,中小企业订单减少、资金周转困难,部分传统中小企业生存困难,另外,全省的金融机构和种类、金融人才和资源、金融服务水平相对比较薄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缺乏能力和动力。
三、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在全国性驻粤银行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借款人抗风险能力较弱,影响了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客户信息不透明,银行对中小企业授信缺乏对称的信息;缺乏有效的风险缓释手段;担保公司经营管理欠规范,行业监管强度不够;客户融资成本高,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等。
银行机构需要从以下几点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一)加强监管的力度
一方面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和履约观念,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监管社会化;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规范制度,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评估和中介机构的诚信行为。另一方面为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建议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制度,如设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制订并细化尽职免责条款、简化专营机构审批流程等。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应完善公共信息平台,加速建立以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跨地区的、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其次培育发展信用中介。支持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评估机构,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壮大,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市场影响力,支持金融业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社会多样化信用服务需求。
(三)建立和完善增信平台和机制
加强担保机构建设,规范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加快建立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农业保险机构,支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
(四)完善政策性补偿和扶持政策
切实采取措施,确保省政府今年出台的《扶持中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支持中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两个重要文件有关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一是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细化专项资金发放操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农业发展基金、产业转移扶持基金、农业保险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二是认真落实扶持中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对具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贷款贴息、财政补贴覆盖面,并使之长期化、制度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三是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依法给予中中小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对中小企业贷款达到一定规模和增速的金融机构按比例给予一定的补贴资金或税收优惠,并将优惠措施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甄亚丽,尹占峰.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几点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1(12).
[2]王丽辉.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促进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J].经济师,2005(9).
[3]陈乃醒,傅贤治.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2005-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96.
[4]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R].2006(11).
[5]李子彬.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努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J].中国经贸导刊,2009(12).
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金融;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
1.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开放性逐渐提高,中国的经济市场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为了让我国的经济能与世界相适应,我国的金融监管和政策等正在国际化。经济资本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当中使用比较广泛的管理措施,是针对总分行的实际形式,并结合管理体制,进行内部经营管理的一个新方式。本文对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做了详细阐述,以期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国际化的金融形势下快速发展,沿着我国经济可持续化发展的道路前进。
2.在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系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1资本管理机制和宏观调控之间具有冲突性
在现有的经济资本管理方法当中,如果低于总行制定的经济额度,那么分行就可以在相应的资本总量之内任意调控,因为调控是由利益作为指引,所以适当程度上降低了总行对贷款规模管理的支配。但根据我国现存的金融管理背景下,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最重要措施还是针对银行贷款规模控制,因此,贷款规模由总行进行控制才具有一定权威,这就在具有弹性的资本管理上和硬性的宏观调控两者之间出现了冲突。
2.2经济资本系数在设定过程中具有非合理性
现在较多银行在进行经济资本计算的过程中使用占用系数。但是系数确定还存在模糊性,无法进行有力的证实。在商业银行的运作过程中,使用系数进行经济资本的设定还存在很多不足,具体如下所示:
(1)占有系数设定过程中不具备精确性,现在大部分银行使用的是内部系数法,就是把资产业务划分为三部分、四十一个小项目,例如: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若是100%,那么得到的经济资本系数大约就是8%。这种计算方式体现不出每一个项目的风险,结果不够准确。
(2)在确定微观占用系数时,分行在计算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多数商业银行总行给予分行以自身状况为基础进行计算的权利,制定自己的微观占有系数,但是没有响应的认定和措施出台给予保证;另一方面,分行在设定系数的过程中没有对应的变量数据和计算方法,而且硬性规定不具备说服能力,这样就出现了在操作过程中确定占用系数的难题。
(3)没有足够完善的信息系统。现在,我国商业银行当中数据存储数量、质量和规范都没有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因为风险计量若想要准确,必须要保证长期、有效、完整的大量数据,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使用标准法和风险系数法,因为这两个措施具有很低的风险敏感度,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单的评估,还没有达到使用内部模型法和压力测试法等比较先进的高级测量方法。
(4)没有完善的考核激励制作为系统的支持,导致很多结果没有达到精确度要求。正确的考核制度一定要以精准的数据和合理的模型设计为基础,这就对基层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有较大要求,一定对银行中的业务数据进行整理、归集、统计等管理,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融入到部门产品、业务服务等当中。现在,很多基层银行还没有完整、合理的考核激励模式,在数据管理过程中还是依靠手工计算,这样导致对其它部门、产品的资本监控和考核带来一定难度,对银行的经济效益和个人的业绩都造成较大影响。
2.3经济资本管理模式和实际工作业务之间缺少一致性
(1)现在银行内部多用以存款、贷款和业务规模等作为考核内容,与考核经济增长值相比较更具有综合性,但是整体而言还是缺少一定的直观性。客户经理对相关业务和数据都了如指掌,但是作为销售内容,对自身的收入等没有一个立体化的概念。
(2)考核的方式通常情况下都会对银行业务产生影响。当经济资本占用作为成本加入产品当中,整体也随之提高,导致银行需要逐渐提高对待高端客户的销售能力,才能使整个业务结构处于平衡状态。但是,工作在实际操作当中出现两方面问题使资本管理和销售不一致。①同行业经济不断白热化,现金来源范围有局限性,很难发展客户群体,在处理贴现业务时难度增加。②很多高端客户都是基础设施设备、房地产等贷款,资金回收周期较长。若硬性的把经济资本系数作为单一的标准,会对整体的营销造成影响,客户的数量就会随之减少,导致整体结构不平衡。
2.4经济资本管理具有偏向性
现在很多商业银行都打着经济资本管理的气质,但是内部还是以“以存定贷”的方式运转,其本质没有根本性改变:还是采用存款增量的方式来制定信贷计划,换言之,根据增加存款量的一部分来确定贷款增量计划,之后实施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等进行贷款的放出,在贷款放出之后,在以经济资本系数和贷款总金额为基础,计算出经济资本总量,对银行整体的经济情况进行考核,类似这种偏向于结果而不顾及过程的管理模式,已经失去了经济资本管理自身具备的优势。
(1)经济资本管理是对资产投放的整个过程进行调控的措施,在了解计量范围和方式的时候,应该使用可调节的制约措施来抑制资产的增长。若继续沿用原有的管理模式,把经济资本管理的过程控制和动态控制转化成对结构的控制,没有动态性,整个过程只能了解到经营结果,没有达到经济资本管理的最初要求。
(2)现在我国还是处在经济资本管理的初级阶段,很多地方的管理措施还不是特别好,总行向子行提出了资本管理办法和信贷规则,但是整个考察都是以资本计划为主,信贷规则放在了次要位置,子银行应该根据经济资本增量计划来制定出信贷增量计划,而不是为了应付考核。
2.5考核制度的设计还需要不断加强
现在商业银行的考核期都是以季度或者年度经营业绩为标准,经济是否增长和银行的管理人员有着密切的关系,很容易产生短时间的行为,导致经济资本不能保持长期的发展状态。经过市场调查分析,很多小型银行对待收益小或者不明显的业务很冷淡,银行的持续性发展和工作人员的短时间业绩产生了冲突,对银行的长期发展起到负面影响。
3.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化的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都会严重的抑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银行肩负着社会经济的调控作用,对克服这些问题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在以后的经济资本管理中解决难题,沿着我国经济可持续化发展的道路快速前进。
参考文献:
[1]肖文东.商业银行经济资本预算管理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2(3):34-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