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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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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篇1

金融网权威山东济南职工医保待遇调整征求民意,拟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更多山东济南职工医保待遇调整征求民意,拟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为减轻参保人个人负担,济南市人社局近日公告《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社会意见,拟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支付范围及部分乙类药品自付比例进行调整。本次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月19日。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邮件至邮箱:[email protected]反馈,也可传真至66605961反馈。

征求意见稿涉及三项政策调整。首先,拟提高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在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由35%提高到40%;在二级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省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其次,拟扩大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支付范围。将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将颅脑CT等诊疗项目以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诊疗项目共72项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此外,拟降低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中30%的自付比例下调为20%。

门诊统筹篇2

【关键词】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四位一体

随着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财政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能力明显提高,东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东莞不仅是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全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和分配使用

(1)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为基本标准,建立覆盖住院和门诊的医保统筹基金,其中住院部分为2%,门诊为1%。不同的人群按照不同的补贴标准由各级财政进行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住院和门诊0.3%的部分,财政补贴0.2%,个人负担0.5%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负担住院的全部保险费用和门诊的0.8%,财政补贴0.2%;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最大,个人仅负担一半保险费用,另一半由财政补贴负担。从财政补贴标准看,财政补贴主要集中在居民补贴部分,就业人员财政补贴统一为平均工资额度的0.2%。

(2)医保基金的分配使用。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住院基金用于按照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部分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的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以上保险待遇。基金对住院和特定门诊的基本费用保险水平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4万元(2009年调整为10万元),住院部分按95%核付(2009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为100%),特定门诊按60%(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65%)核付。2009年1月1日以后以上比例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同时对具体病种及核付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对于符合特定要求的基本门诊费用按照60%核付。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定点双向逐级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转诊手续,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和20%,并且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到上级医院非转诊的急诊就医支付比例降低10%,但在指定门诊服务时间之外的急诊按照统筹基金规定支付。同时规定中草药每方剂10元以内、单处方3剂以内的按基本规定支付,规定范围内120元以下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也按基本规定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东莞市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在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统筹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对门诊统筹的全新运作探索,在保险监督管理方面其强调了门诊医保费用的监管革新:一是对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拨付门诊费用后不再参与东莞市门诊统筹;二是对特定门诊进行分类管理,将慢性和需要持续门诊治疗的疾病划分为以药物治疗和医疗技术诊疗为主的两类,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治疗管理;三是在定点医疗、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基础上,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方案,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包干)方式限额结算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基础。

3、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到财政、卫生、医疗和社保等多家政府机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特别强调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及其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的组织实施机制建设。社保部门负责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配套管理办法,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救治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经费和财政补贴,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强调了6种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即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超出支付范围的、涂改与冒用的、因参保者个人要求住院和提出不适合诊疗要求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急诊外自行到指定门诊就医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另外,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人员,从应参保或中断缴费之月起计征医保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其医保待遇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手续之月起按新参保人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核付。

二、影响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因素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城乡统筹水平较高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的,财政补贴和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东莞社会经济发展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实施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利用区位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实现了从农业县向新兴现代化工业城市的跨越,成为国际著名的加工制造业基地。2007年底,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3151亿元,经济总量跃居全国地级城市首位,常住人口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601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514元,经济的快速发展为2008年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打下了扎实的经济基础。而且东莞没有下设县市,区域城乡经济发展比较均衡,2009年人口城镇化率为86.39%,城乡统筹程度较高,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2009年人均生产总值达到56591元,增长10%,为东莞市保持和促进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2、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建设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作用

东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东莞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2009年年末全市有医疗机构总数2106个,其中门诊、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2033个,卫生技术人员35766人,医院病床18080张,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8个。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展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供了基本诊疗服务,为将门诊统筹的就诊重心放在社区卫生层面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随着东莞市三级医疗保健网的逐步完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功能的逐步完善,对促进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东莞市人口结构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东莞市属于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2009年全市户籍人口178.73万人,常住人口635万人,城镇常住人口548.58万人。但也有资料显示,包括暂住人口在内,当前东莞市实际人口数量可能已超过1000万。庞大的外来人员数量,为东莞市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压力。2009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36.57万,按照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测算,参保率为84.49%。如何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采取有效的医疗保险措施,将对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化进程带来较大的冲击,特别是对外来人员,户籍地大部分并没有采取城乡统筹和门诊统筹,也会影响到国家提出的社会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的问题。

三、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对策与借鉴

东莞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与社会经济的高度城乡统筹有关,也得到了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快速发展的支持。在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较高的背景下,东莞市采取包含门诊统筹在内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财政补贴的有力支持,但同时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众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通过分析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看出,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基础上,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增加了门诊统筹,并将统筹的医疗就诊机构向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倾斜,推行以医生为主导的双向转诊、特定门诊社区服务模式和采用“总量控制、定额包干”的结算方式等,不仅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效率,也有效遏制了基金使用中的违法和控制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保障了基金安全。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发展和进行医疗、医药、医保和公共卫生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无疑对其他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完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东莞市打破城乡界限和户籍界限,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保大病、又解决门诊待遇,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东莞市作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1)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周期是按照一个自然年度享受参保待遇的,而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往往是与我国的春节紧密联系的,这种公历纪年与我国农历纪年之间的时间差不利于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已经参加户籍地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东莞市的门诊统筹难以进行有效衔接。

外来务工人员属于单位参保或灵活就业参保两类人群,按照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财政补贴仅为平均工资额度的0.2%,其他费用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承担。因而在账户设置上,应该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需求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避免与原户籍地医疗保险重复。未参保群体按照基本制度规定实施,可以通过单列门诊账户的储蓄模式,提高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也可以与其他医疗保险模式进行有效衔接;已参保人群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调整住院与门诊统筹的比例,适度提高门诊待遇。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普遍偏低,统一以东莞市平均工资为基本参照,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压力也比较大,具体措施还有待论证。

(2)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职能缺失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从东莞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文件来看,其内容强调了卫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机构的配合协调,但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由于各部门之间属于互不隶属的平级关系,如何统筹协调在医疗保险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并没有被赋予新的职能。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包干)的门诊结算方式和社区医生负责的监管模式,压缩了参保人员的选择权利,但对就诊医生的约束机制尚未明确。

针对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职能缺失导致可能存在的医疗质量问题,本文建议成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质量控制巡视小组,由人事、医疗卫生、财政、社保和地方政府派人联合组成,制定质量控制监管条例,办事机构常设在社保承办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积极推行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联动改革模式。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相辅相成,配套建设,协调发展,这既是新医改的目标,也是推进各项改革取得成效的基本保障。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得力于基层社区卫生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四大体系的紧密配合。当前门诊统筹模式中明确了诊疗医生的权限及其在控制保险基金支出中的作用,但在药品配送与价格监管、诊疗规范和预防保健方面并没有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同时新农合中允许参保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医疗费用的人员可以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政策也未在制度中加以体现。因而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和住院与门诊统筹,离不开四大体系的联动协同改革。积极推行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四大体系的联动配合,对深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本文系东莞市社科项目,编号:2010Y20。)

【参考文献】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Z].

[2]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Z].

[3]施美君、胡春花、方艳:对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患者的医疗关怀及管理[J].医学与哲学,2009,30(1).

门诊统筹篇3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二)以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农民就近就医。

(三)门诊统筹与门诊大病(慢、特种病)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四)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和对病人实行“按次均处方限价、按比例补偿封顶”的办法,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安全。

二、乡镇农医站组织建设和管理

全县配备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职审核员10名,属县农医办派驻乡镇人员,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门诊处方、住院补偿的初审;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宣传发动和收缴基金。乡镇专职审核员的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医办负责。

三、门诊基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从全县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按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取风险金后的20%(含慢、特种病定额补偿基金)提取。提取后,门诊统筹基金的75%以乡镇为单位,年初按参合人数、就诊率预算到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定点门诊;20%作为平衡基金由县农医办掌握,主要用于全县就诊人次的平衡;5%作为风险基金留存,主要用于门诊统筹基金出现透支风险时的储备。门诊统筹基金(含风险基金)发生透支时,根据透支总额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定点门诊按透支比例分别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门诊统筹基金风险。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在县内乡、村定点门诊治疗按规定补偿。门诊统筹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县农医办统一管理。

四、门诊就诊与补偿

(一)定点门诊:已经续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乡镇卫生院、经县农医办重新审定并加挂“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门诊”牌子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二)门诊补偿对象:县内所有当年参合农民在定点门诊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均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政策。

(三)补偿比例:西药20%,中医药25%。

(四)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每年门诊补偿封顶线为40元/人(含在县内多家定点门诊多次就诊补偿)。

(五)补偿范围:门诊医药费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内的西药、中药、中成药和门诊治疗费。门诊补偿实行次处方最高限价: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每次处方最高限价40元(超过40元的,按40元计算补偿,不足40元的,按实际费用计算补偿),村卫生室定点门诊每次处方最高限价30元(超过30元的按30元计算补偿,不足30元的,按实际费用计算补偿),处方用药不超过3日常用量。

(六)不予补偿的范围

1、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观察费、出诊费、急诊费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

2、普通门诊单次处方费用超过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

3、门诊补偿金额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以外的药品和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5、当年已经享受慢、特种病门诊定额补偿的门诊费用。

(七)补偿所需的证件:本人的《合作医疗证》、门诊处方(复式)、门诊医药费发票(必须是由省财政厅监章的发票)等凭证。

(八)门诊补偿操作程序

门诊补偿流程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现场直补的原则。

1、就诊验证:参合农民在定点门诊就诊时先出示《合作医疗证》,医生核对患者与《合作医疗证》相符后,再给病人开具复式处方。

2、划价交费:患者持处方划价交费后向医院交费处索取门诊发票和处方附件,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门诊兑付窗口进行报销补偿(村卫生室定点门诊可直接冲减)。

3、审核补偿: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人员先核实患者身份,查验是否参合,再查看患者《合作医疗证》门诊补偿情况。若该患者本年度门诊补偿未满40元,审核人员先将所补偿金额填写在复式处方上,患者在复式处方上签字确认,结算人员同时将补偿情况如实记录到《合作医疗证》“门诊补偿情况”栏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中记录“患者姓名、就诊医院、时间、支付金额、结算人”,然后由患者签名确认后,直接将补偿金额兑付给患者。若该患者本年度门诊补偿已满40元则不予补偿。

4、资料管理与信息统计:定点门诊机构要将补偿后的门诊发票、复式处方作为结算材料留存,并按补偿顺序每人每次进行编号,同时将补偿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电脑。所有结算表格及结算资料必须完整,并妥善保管备查。

(九)补偿支付结算

定点门诊的门诊补偿基金实行先垫付后结算制度。定点门诊工作人员在每月下旬带“复式处方”连同“门诊补偿登记表”、“汇总表”先报乡镇专职审核员复核,核查无误的,再报乡镇农医站审核,经乡镇专职审核员和乡镇农医站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报县农医办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

在门诊结算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超封顶线补偿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以及其他违规操作情况的,则按违规资金占该批次结算总额类推至该批次总额扣减,扣减资金由定点门诊自行承担。

(十)门诊补偿的监管

定点门诊补偿的核查工作由乡镇专职审核员和乡镇农医站负责,专职审核员每月应对本辖区内定点门诊补偿情况进行核实。核查采取定时、不定时临床抽查(不少于报账人次的10-20%)和回访调查(不少于报账人次的10-20%)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现在《合作医疗证》上不如实记录门诊补偿情况,违反门诊补偿政策、弄虚作假,经乡镇专职审核员复核查实的,上报县卫生局和县农医办调查处理。

对乡镇专职审核员的门诊补偿监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对复核不认真、核查不力造成套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乡镇专职审核员,将追究其连带责任,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分值并扣减该相关经费,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各乡镇每月将门诊补偿情况一并纳入乡镇、村政务公示栏全面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违规违纪的处理

定点门诊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纪律规定,按要求制定好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补偿程序,规范运行,确保基金安全;一律使用统一编号的复式处方,严格执行门诊处方限价政策,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突破单次处方限价,严禁以任何借口降低服务质量和推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医生和审核人员应认真核对《合作医疗证》上的姓名、家庭成员等内容是否与就诊病人相符,防止冒名顶替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发生。定点门诊审核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患者的门诊补偿情况,并将每次的门诊补偿情况如实填写到《合作医疗证》上,严禁超封顶线补偿。对门诊补偿实行“谁审核、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于审核人员不坚持原则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基金流失的,由审核人员承担经济责任、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定点门诊或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属村卫生室的取消定点门诊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医药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的。

(2)给冒名顶替、转借《合作医疗证》患者补偿门诊医药费的。

(3)故意推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病人、虚高收取参合患者医药费的。

(4)编造假处方、记假账或与患者串通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门诊统筹篇4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1、社会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正处在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阶段,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基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导致了每个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不统一,致使城市务工人员或者城郊结合的居民出现重复参保或有选择地参保等现象出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的距离正在逐渐缩小,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得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纷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2、门诊费用增长过快

有数据表明,200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相对于1990年增长了6.81%,2005年增长至10.43%,到了201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则上涨到15.03%,且2011年国务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费用不足1/3。由此可见,我国门诊费用增长过快,但居民医疗保险却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有关于报销大病费用的相关政策,但关于门诊的医疗保障服务还是不够完善。

3、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

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这都是造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进行改革与推进,使得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逐年提高,极大地降低了居民医疗负担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却逐渐上涨的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平衡运行也因此埋下极大的隐患。

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

1、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门诊统筹制度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本次研究选用了“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与“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进行对比。参加两组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年龄均在32―49岁,文化背景、月收入均无显著差异。其中参加“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在身体健康方面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在生活习惯方面“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研究实验进行两周,两周后对比两组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住院率、自我医疗率与未就诊率。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下降了16.13%,自我医疗率增加了13.11%;“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增长了12.19%。

(3)关于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门诊统筹制度明显降低了居民的门诊就诊率,家庭人均收入升高,其门诊就诊率也会得到相应的升高。自我健康评价差的居民,其门诊就诊率就越高。患有慢性疾病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低于没有患病的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门诊统筹制度实施两周之后,自我医疗率明显上升,并随着家庭收入额增加而降低。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门诊统筹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社区门诊医院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慢性疾病患者去医院的就诊率;有效降低了居民的自我治疗率,增加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门诊统筹制度的制定有效降低了居民的疾病负担,实现了让每位居民都享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2、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随机选取某市城镇医疗保险数据库2009―2012年10%的样本进行研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就诊日期、疾病诊断、住院总费用、统筹支付、大病医保支付、自费支付。因大病医保从2011年实施了自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得到提高,故而将2009―2010年前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011年―2012年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

(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患者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下降了19.83%,个人支付费用在住院总费用的占比下降了2.82%,灾难性医疗支付费用降低了41.23%。

(3)关于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大病医保政策明显地降低了患者住院的自费支付,其主要原因是:大病医保中增加自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使得大病补充报销可以高达50%,降低了患者的自费费用,实现了患者“看得起病”的目标。但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大病医保又降低了患者自费支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尽量避免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的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的比例增加了,离退休人员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比例也有明显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病医保自费补充的政策会引导退休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进行一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世界银行发展部门专家AdamWagstaff曾研究我国西部新农合医疗实施的效果,发现“按服务付费”与“大病统筹”等制度有助于增长主张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因为大病医保政策中的多种支付方式,促使一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大病医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医院不得不改进自身的医疗技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从而降低整体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政策不仅保证了医疗质量、促进了医院的自我发展,也有效地提升了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率。

3、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分析某市住院总人次前80%的医疗结构,用不同的方式对患者的次均住院总费用、次均自费支付进行结算,随后比较自费支付费用比例的变化。

(2)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法下,次均住院费用与使用医保支付费用增加明显,但总额费用控制效果比较好的普遍是三级医院。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式下的次均住院总费用和使用医保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所下降,但结果并不明显,二级医院的次均医保费用支付明显是高于三级医院的。从整体上看,使用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的患者住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6%,三级医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4%。

(3)关于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精细化总额控制(即住院总额与次均住院总费用)、增幅管理结算办法有助于医疗结构提高对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住院的时间。通过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可以看出,二级医疗机构的次均医保支付费用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的挂床现象也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主要原因为一些二级医疗结构的医疗水平明显提高后,导致了一些不必要住院的现象存在。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二级医疗机构。推行对特殊病种实行精细化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办法,提高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应该探索出符合住院服务的支付方法,优化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1、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当前并没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而造成我国城乡医疗体系不完善。无论是医疗资金的统筹管理还是医疗保险的待遇及相关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导致重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的现象出现。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推进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

门诊部门作为我国社区医疗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进行合理的利用就会造成我国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当门诊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民就会更多的选择住院来治疗,从而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间接加重了我国看病难的情况,也增加了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风险。医保部门应重视门诊统筹制度,完善并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提升门诊对小病的治疗率,优化我国医疗体系,提升门诊医疗医院的使用率。

门诊统筹篇5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农合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中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门诊慢病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卫生局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市合管办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市、乡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合管办为市合管办的委托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七条合作医疗参与对象:凡属本市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

第八条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凡参保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含在家务农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及在校的农业户籍的学生)必须全部参加,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村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于1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当年不办理中途参与手续。

第九条市、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卡》,由参合农民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登记。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条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省级财政补助51元;市级财政补助9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每人每年30元,总计150元。

第十一条民政及乡镇政府、村委会要为五保户、军烈属、优抚对象及其遗属和未成年子女、残疾人、特困户出资参保。鼓励与提倡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委会为农民出资参保。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底前向参合农民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并办理新参合农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民办公助的社会性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分为四大块,即“门诊统筹补偿金”、“门诊慢病统筹补偿金”、“住院统筹补偿金”、“风险金”。“门诊统筹补偿金”:在总基金中提取20%作为门诊统筹金(门诊统筹补偿金占85%、风险金占15%),门诊统筹补偿是指在村、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直接补偿,按照比例、采取日封顶和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200元的门诊统筹补偿;“门诊慢病统筹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规定的慢病统筹的补偿;“住院统筹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统筹的补偿;“风险金”是用于应对超常风险的储备,按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5%提取。

第十六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完成各项手续的下个年度起就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支付标准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补偿标准

(一)门诊统筹补偿:农民门诊医疗费用采取日封顶和年封顶的补偿方式。即: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20%的比例补偿,每天一次最高封顶补偿1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25%的比例补偿,每天一次最高封顶补偿8元;累计每人每年在市辖区内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最高封顶补偿额为200元,个人门诊补偿超过200元后,将不再享受门诊统筹补偿待遇。年度内村级定点机构门诊统筹补偿总支出,原则上不能超出全村农民个人缴费总额的85%。

(二)门诊慢病统筹补偿:参合农民门诊慢性疾病没有住院指征的病人,但需要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偿。将30种慢性疾病纳入门诊慢性补偿,即:高血压、脑卒中、糖尿病、冠心病、恶性肿瘤、结核病、乙肝、肝硬化、尿毒症、精神病、哮喘、风湿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肺心病、慢性肾炎、老年性痴呆、癫痫、脏器移植抗排异、血液系统疾病;中医痹症、水肿、眩晕、头痛、癃闭、胃脘痛、淋症、胁痛、失眠、郁症。门诊慢病补偿方法,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40%,报销年封顶线为5000元,其中脏器移植、透析封顶线为10000元,结核病门诊补偿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50%,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三)大病住院补偿:是指有住院指征的重症病人,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给予不同比例的费用补偿。乡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100元,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70%,非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65%;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300元,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55%,非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50%。省级、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为30%,中医医药费补偿比例提高5%。封顶线为60000元,即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门诊慢病统筹补偿和住院统筹补偿基金总额不超过60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负担,超出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补偿。

(四)纳入十二种住院疾病为单病种报销即:正常产一次性补偿300元、剖宫产一次性补偿500元、阑尾炎一次性补偿500元、疝气一次性补偿500元、痔疮一次性补偿600元、子宫肌瘤一次性补偿900元、卵巢囊肿一次性补偿900元、原发性气胸一次性补偿900元、青光眼一次性补偿900元、白内障一次性补偿1000元、结节性甲状腺肿一次性补偿1000元、下肢静脉曲张一次性补偿1000元。

(五)参合住院患者辅助科室检查按25%比例补偿。

(六)临床医用大型伪材按25%补偿。如:股骨头置换、钢板、椎管支架、心脏支架、搭桥等。

(七)参合住院患者的住院床费,乡镇级每日6元;市级每日8元;哈市级每日12元;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规定用药,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市内医改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药品补偿比例,超出《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补偿办法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合作医疗卡》直接在乡(镇)卫生院或有手持移动终端设备的标准化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持患者签字认可的门诊补助报销单据、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及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凭证每月10日前到乡(镇)合管办汇总初审,乡(镇)合管办20日前报市合管办办理核报、审批、拨付手续。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卡》、户口、缴费收据,由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医药费直接补助给患者。

(二)门诊慢病就诊者持《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我市公益性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并由当地新农合慢病管理小组认定,经市合管办审批登记后,到辖区内公益性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15日各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对当地发生的慢病报销费用进行汇总初审,16-20日把初审后的每位慢病患者材料报送市合管办,经市新农合慢病鉴定专家组审核认定后,将所需基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报销标准发生的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在医疗终结后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在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医疗机构合管科初审按规定直接报销,然后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医疗机构合管科定期将上个月全部费用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合管办,市合管办审核后交由财政局开具支付凭证提交邮储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于下个月10日将报销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市合管办在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中,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费用,将不予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四)在市辖区内住院治疗的病人,实施“一卡通”。对需要转到市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由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签出转诊证明,经市合管办批准登记后方可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转诊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因突发性疾病到市辖区外定点机构就诊的急诊患者,家属应在5日内到市合管办补办合作医疗急诊转诊手续或因急特殊情况不能到市合管办补办急诊转诊手续可先电话告之,否则将不予报销。

(五)参合农民到辖区外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照起付线500元,15%的补偿比例,封顶线3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合管办办理报销。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和就医协议书,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第十九条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项目:

(一)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它费用。

(二)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电脑打印的医疗费票据和市合管办规定报销资料的。

(三)因交通肇事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自杀、自残、酗酒、工伤或帮工致伤、服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高间病房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计算)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近视矫正;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非住院分娩的产后疾病及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药费;临床用血(输血费除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定点医院包括: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结核病防治所、亚布力林业职工医院,苇河林业局职工医院、各乡镇卫生院、一面坡医院、普济医院、中元医院、协和医院、宝泰骨伤医院、一面坡林场卫生所和村卫生所(室)。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市合管办签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协议书》,市合管办按协议书要求,对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市合管办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市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哈市级和省级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信守合同,因病施治,控制医疗费用,让利农民群众。

市合管办要加大对定点医院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合管办有权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医疗过程和费用,对违约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换。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每月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监督。

市合管办每季度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运行情况。

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政府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内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要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或挪做它用,严禁基金透支。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经办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违纪违规事实分别给予、戒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辞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三)有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托延时间,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借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暂停违规户运行年度内医疗补助待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