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收集5篇)
法律文书篇1
规范化的护理文书,是病人获得救治的最真实的记录,是病人病情演变的反应,是评价治疗效果的科学说明,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依据。如在诉讼中要证实医嘱主要依靠护士的记录,如体温曲线记录、危重病人的病情记录、手术记录等,证词的准确性,主要依靠记录的正确性。如果护士不做好记录或对重要病情记录严重缺少,即使护士没有多大过错,有时也能败诉,就会给医院造成损失,所以护理文书的书写必须遵照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的原则进行书写。
1护理记录中常见的问题
1.1涂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有的护理人员写错字或记录有出入时,为了保持记录的整洁,就用刀片、药水、胶布除去原字迹或信息资料,一旦引起医疗纠纷在举证的可信度上就大打折扣。
1.2字迹马虎:有的护理人员写字马虎潦草甚至无法辨认。曾经有两个案例就是因为字迹而输了官司,如给病人“吸氧”写成给病人“吸炭”;把给病人“输液”写成给病人“输脓”正是因为一字之差,即使护理操作实施没有过错,但是以书为证,在法律面前有口难辩,导致最终败诉。
1.3医护记录一致性差:在收集病人资料过程中,信息来源的误差。主要表现在同一时间,同一病人医护书写的主诉不相符,病程记录不相符。医师记录病人意识模糊,护士记录病人意识清楚。有的是病人死亡时间记录不一致,有的同一本死亡病历中甚至有三个不同的死亡时间,这种不一致性使病人或家属对病案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那么病案在记录纠纷中的证据作用就大大的降低了。
1.4护理记录中存在着护士的主观想象:护理记录应该是、客观、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如果加上主观判断那可信度就降低。
1.5护理记录不及时、不全面:不少护理记录存在着回顾性记录,有的病人有病情变化但无记录,病人入院介绍,出院指导,疾病宣教记录不全面,记录中往往只记录疾病本身和病人的表面现象,护士如何为病人解决问题及病人知情告知权也未在护理记录中体现。曾经有1例病人,在住院期间擅自回家,在家中突发心脏病,家属呼“120”后送到另一家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最后家属要求最先一家医院给予赔偿,那就涉及到入院宣教的记录方面,如果记录不全面,那么在纠纷的处理中就有败诉的可能,就难能做到自我保护。
1.6没有按照分级护理要求进行记录:分级护理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护理的依据,特别护理和一、二、三级护理,对护理记录要求均不同,目前病人与家属对分级护理也比较重视。如果护理记录过于简单,在遇到医疗纠纷时让人感到对病人病情判断不准确或认为过于简单的记录是否在隐瞒着什么而纠缠不清。曾有1例病人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经及时抢救最终死亡。该病人原来的护理级别是二级护理,病情变化后没有及时修改护理级别,家属表示质疑,最后家属以“病人病情与护理级别不相符,医院没有足够重视病情,导致病人死亡”为由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1.7护理记录时间与医嘱时间不相符: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治疗的法律依据,在工作中确实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出现滥用口头医嘱过后补医嘱的现象,导致在医疗纠纷中不能证实一些已经实施的正常的护理行为,有时仅仅是因为记录上的缺陷甚至这种缺陷与病人出现的不良后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仍被家属用来反复纠缠,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极大的麻烦。
1.8未及时“戴帽”:有的带教老师以工作忙为由,对所带教的无证人员书写的各种记录、执行医嘱进行及时“戴帽”,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在规定时间内封存病历而病历中存在着未及时“戴帽”现象,那么给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
2对策
2.1组织护理人员学习:认真组织护理人员学习《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及配套文件》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护理记录在纠纷举证中的作用,医疗行为重在防范的观念。
2.2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保持良好的医德,认真仔细的观察病情,及时与医师沟通,不断提高护理病历的书写水平。
2.3执行奖罚条例:有的护理人员认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不用本人面对法律,甚至在工作中随意性太强、确犯了法律法规,而自己也无所事事。因此,医疗纠纷赔偿直接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如果是护理文件方面有缺陷,那么当事人也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
2.4医院领导者要重视护理工作,解决护士缺漏的问题,把护士从繁杂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让护士回到病人身边,能够及时、客观、全面地作好护理记录。
2.5加强检查力度:对护理文书书写质量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点名批评甚至处分。对于屡教不改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法律文书篇2
【关键词】法律文书写作教学法庭教学训融合
作为承担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任务的院校,在法律文书写作课教学改革中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如庭审进校园、师生进法院、庭审技能大赛、法律诊所实训、法援案件一站式服务、等。但由于教学理念、视野、惯性思维的束缚,教学改革参与的面不宽,改革的力度不大,在培养目标、教学模式、课堂设计上存在不足。笔者对如何优化文书写作课堂教学,做到教与学,写与练、审训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几点看法。
一、法律文书写作与教学法庭实训模式融合的必要性
(一)法律文书写作与庭审实训融合是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
第一、克服传统课堂教学弊端,推进动手能力的提升。传统文书写作拘泥于知识传授和文书格式的复制,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相对封闭和简单,造成教学效果与岗位需求存在脱节。改革后文书写作课程要搬到教学法庭来上,将文书课程与教学法庭、刑侦实验、交管实训教学融合在一起,相互渗透,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结合,促进理论知识向实践技能转化,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弊端,推进职业素质教育。通过真实法庭的审判环境,帮助学生增强理实结合的能力。有助于教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开发文书写作与庭审融合的课程模块。集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创新思维等能力于一体的综合性实践课程。通过分阶段加强案例分析能力、证据运用能力、法律解释能力、对抗辩论能力以及语言表达技巧等法律实务知识,增强学生的实战能力,最终实现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二、转变教师观念,注重实践教学。庭审实训的效果可以给师生留深刻的印象,对于师生来说,只有亲身经历了庭审实践、侦查仿真实训、交通管理实训,才能真正了解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才能做到教学练战、知行合一。才能准确把握培养目标,逐渐摆脱陈旧滞后教材和单纯理论的桎梏。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绝对不是讲课讲出来的,而是培养、训练和写出来的,教师的职责是对学生进行培养和训练。作为实训技能综合课程进行开发,制定科学的实训大纲,采取集体备课集中智慧,由承担诉讼、口才、文书的教师和实务界组成教学团队在实践中探求,携手去解决存在的问题,才能全面提升教学质量。
(二)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教学模式创新是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司法公开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基础环节,也是阳光司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法律文书公开的关键,在于提高文书写作质量,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因为法律文书直接承载司法活动,展示司法过程,体现司法结果,只有让公众知晓并明了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文书写作既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技能,又是实践智慧的体现,这就要求教师能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运用灵活的教学方式,建立起开放式的教学模式,使教师和学生转换角度进行研究和学习,引导学生在庭审教学实践和模拟训练中自觉地从事写作实践训练活动。
二、打破传统,更新理念,拓宽视野,重新定位课堂主体
(一)更新课堂教学观念,让教师与学生"动"起来
第一,从以教师为中心走向以学生为主体。传统的教学活动的弊端是教师是课堂主角,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只有最大限度地让让学生"写"起来,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我曾在课堂教学中,用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站在不同角度,代表不同群体,思考、分析、写起来,不管对与错,写得好与坏,先让学生动手,只要学生动起来,一切都好办,这个办法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学生的主动性大大激发了教师教的积极性,课堂教学也更加有活力、有生机。
第二,从"指挥者"走向"引导者"。通常用案例导入,借助多媒体或者课件,将案例展示出来,让学生获得视觉、听觉等多重感官感受。向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件材料,完全按照法律工作者真实的工作状态要求学生进行案件的研讨和出庭。让学生最大限度的接触真实法律,使他们能够充分调动自己平时所学的法律知识,并充分考虑到证据的运用、事实的认定等平时课堂教学所忽略的东西,全方位锻炼了自己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这种模式突破了传统法律文书教学模式,有利于让学生在参与探究的过程中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发挥出自身能动性。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使得课堂教学、岗位练兵、实际操作紧密的地融合在一起。
法律文书篇3
[摘要]法律文书学是法学百花园中的重要分支,在西方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正式开设这门课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较晚。法律文书学并非仅仅是对一种写作格式的介绍,而是融合了法学、语言学和中文写作的交叉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本文将试着以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为主题来设计一次课程,与各位前辈同行共同探讨法律文书写作的教学。
[关键词]法律文书;写作格式;设计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1)05-0049-02
doi:10.3969/j.iss.1671-5918.2011.05-025[本刊网址]http://省略
一、设计说明
(一)教材分析
我选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马宏俊主编的《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第二版)。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之一。
优点:“以全新的视角诠释了法律文书的基本概念,突出了文书的实际操作方法,注重了写作中对法律条款的引用和法学理论的分析说明,体现出法律文书依法制作的鲜明特点,既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又反映出独特的实际应用能力。”
缺点:根据教学中学生的反映以及同仁的讨论认为,首先,作为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来讲,其并未突出文书实际操作方法,理论部分过于繁琐。其次,编排上有不合理之处,其先刑事后民事的编排,我认为,并不适合。另外,章节之间无主次和轻重之分。在有限的课时里面要学会如此多的内容,并不实际。
(二)学生分析
本次设计针对的是,高职高专2年级法律文秘专业学生,其在一年级已经学习了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如,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班级人数40左右。
(三)设计章节
第二章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
第一节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四)教学媒体
现代教学媒体和传统教学媒体相结合。也就是说将图文并茂、视听兼顾、交互性强、信息量大、灵活性强的多媒体计算机和印刷材料、黑板、粉笔、实物模型、实物教具、板书等传统教学媒体相结合。
(五)学习目标及重难点分析
能力目标如下:第一,掌握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基本理论
第二,知晓其制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能结合不同案情制作出合乎要求的刑事判决书
情感目标如下:学生在分组活动中意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于老师的互动中学会思考和自信。
重点:掌握制作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要求
难点:针对不同案情,找出文书的共性,并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设计过程
创设情景,引入课题(15分钟)
有研究表明,学生上课的注意力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波浪状态,也就是有学者提出来的教学上的“浴缸理论”。这就告诉我们,在上课的前15分钟是注意力比较集中的一个高峰期,我们必须在开始上课时能把必需的知识让学生记住。
首先,引用一段实况录像作为案例分析的素材,提问引发讨论从而导入新课(出示案例)。我选用了2009年比较热门的杭州飙车撞人案。在这个案件上集中了几个比较引发学生的共鸣和兴趣的热点,豪车,富二代,飙车撞人致死,官官相护等。而且视频录像本身,和传统的课本和纯粹的PPT课件相比,将图像、声音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更形象、更直观、更生动地展示在人们面前,刺激学生的多种感官。(十分钟左右的长度比较合宜)
其次,让学生思考如下问题:第一,根据视频,本案的受理法院应该是什么;第二,适用的审理程序应该是什么;第三,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刑事,民事或者其他是什么;第四,涉及的司法机关有哪些;第五,原被告应该是谁;第六,本案的事实应该如何表述;第七,如果你是法官,会对本案如何判决(以上问题是为了后面讲解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和内容而设,至关重要。根据其在刑事判决书中的位置和难易程度分成三个部分,第一到第五,第六,第七分别为一个部分,要求学生在分组讨论的时候按照三个部分来进行)
第一部分:归纳探索,形成概念(25分钟)
把全班同学分成6―7个组讨论之前的案例,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应在下面走动,听取各组讨论的情况,并且做适当的引导,提醒学生翻阅相关的法规。(分组教学有利于学生的团队精神的培养,还有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提高。另外,在分组的时候把学生6人分为一个小组,按照DonPhillips对头脑风暴法brainstorm进行改进后形成的66制讨论法即Discussion66理论来设置的,此理论认为,在讨论的时候,每个小组应该包括6个人,每个特定问题的讨论每组限时6分钟。此处运用头脑风暴法要谨慎,因为学生的讨论和发言必须参照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而不是完全随性。)
然后,让各组代表自由发表意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顺序,比如首先一组发表完意见,那么应该提问其他不同意见的组来发表。教师的点拨式讲解与归纳非常重要,最后达成共识,从而达到师生互动共同解决问题。)
第二部分:掌握格式,适当延展(40分钟)
这步对于学生的知识的巩固和对于所学的灵活应用至关重要。
首先,给出一个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实例,让学生对照之前的讲解,加深印象。我选用了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关于高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它跟我们在第一部分选用的案例有相似的地方,都是交通肇事。同时又不是完全相同的,能够引起学生的警觉。
其次,给出另外1个相似案例,请同学根据格式,做练习。这步是一个模仿对照练习,能够让学生直观的掌握格式。
第三部分:归纳小结,提高认识(12分钟)
首先,给出如下格式内容模板。在已经研究了实例和练习之后,这一步对于学生来说,即容易接受,又能加强记忆。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诉讼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首部。
以下是文书正文,由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构成。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注: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的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没收或者发还被害人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种,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种,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正文。以下是文书尾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其次,把今天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清晰的整理出来,让学生能清晰明了的掌握今天所学。
课后作业,加强巩固(3分钟)
请学生回去后每个组找出一个跟今天案例原理相同或者近似的案例,下次课上说出原理和不同点来。
法律文书篇4
【关键词】民事法律文书;诉讼请求;写作;中心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写作的中心,是民事诉讼各个程序的文书写作的展开点,各个法律文书只有从这个中心展开相关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的写作,才可能实现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目的,实现写作法律文书的价值。反之,如果在写作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时没有认清或把握好这个中心,偏离写作中心,对与写作中心无关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规范着墨过多,那么法律文书可能成为无矢之的,无睛之龙了,胡子眉毛一把抓,使法官或者当事人摸不着头脑。所以,在掌握了法律文书写作所需的基本事实和法律材料后,认清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并且围绕它展开写作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数量较多,实难一一列举,所以,本文以民事状、答辩状和一审判决书三种重要的、涉及民事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写作要求较高的民事法律文书为例,探讨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
一、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两个含义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本文认为这里的“写作中心”有两个含义,“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的一个含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同一案件中的各个主体制作的法律文书所应共同围绕的写作中心。以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状、答辩状和一审判决书这三种法律文书为例,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是在民事一审中,原告及其人制作的民事状及词、被告及其人制作的答辩状及词、审判人员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这三种法律文书写作应共同指向和围绕的中心;“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写作中心”的第二个含义是指每一份民事法律文书写作应围绕的中心,比如民事状写作时应围绕的写作重点和写作中心。
二、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写作中心:诉讼请求
无论是第一个含义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还是第二个含义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两个“中心”并不矛盾,而是相一致的,那么是否存在这样的一个中心?这个中心是什么?本文认为民事法律文书写作是为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服务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争讼目的和审判人员的息讼目的都在围绕着一个中心,因而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也存在一个应围绕的中心,这个中心就是“诉讼请求”。
以民事状、答辩状、一审判决书为例,在这三种法律文书中,诉讼请求十分关键和重要,它被用来说明原告要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是被告承认或者反驳的对象,也是法院定纷止争的范围,是制作这三种法律文书时所应围绕的中心。以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原告的状中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了:(1)确认侵权的诉讼请求;(2)要求停止侵权的请求;(3)要求侵权赔偿的请求;(4)要求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的请求。写作状时,如果状中只有上述1个请求,比如确认侵权的请求,那么状中的事实和理由就仅仅围绕这一请求展开写作,不必再写原告遭受损失,损失数额、损失数额如何计算,律师费、公证费如何发生及数额等事实以及理由;相应的,答辩状只需要就是否侵权进行回答和辩解即可;判决书中查明事实,阐述理由和判决结果只围绕“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这一诉讼请求制作即可。而如果状中列了上述4项诉讼请求,那么状、答辩状、判决书写作时所应围绕的中心则应是这4项诉讼请求。总之,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是诉讼请求,一旦脱离了诉讼请求这个中心,法律文书的写作便没有法律意义可言了。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与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围绕“罪与罚”这个中心展开的。而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则是“诉讼请求”。这种写作中心的不同与两种文书体现的法律价值与功能有关。
三、写作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中心的注意事项
那么,如何围绕诉讼请求写好状、答辩状和一审判决书?对于状而言,应结合原告的诉讼目的,写好诉讼请求,这里的诉讼请求应该注意:(1)列清请求事项。要清晰的列明有几项诉讼请求,哪些诉讼请求是单一请求,哪些是合并请求;(2)诉讼请求要依法有据。首先要依法明确是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变更之诉;其次请求事项需要依法表述,比如侵权赔偿请求中,有人写的诉讼请求中会出现“车旅费”、“奶粉费”、“精神损失费”。这样写其实是不规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以上规定,请求事项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费用可表述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表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3)请求承担义务的对象要明确。被告是自然人的,要写其身份证上的姓名,是法人的要写明其登记注册的名称,以明确被告;有些案件中,被告不止一人,这时诉讼请求中,要写清楚要求哪一个、哪几个或者是全部被告承担一个或几个或全部责任或义务。(4)数额要明确。比如诉讼请求中只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是数额不明确的,这将导致被告无法就数额多少进行答辩,法院无法就判决数额问题判决,所以应写成比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根据以上4点,将诉讼请求写的明确、具体、清晰后,应在接下来的事实叙写与理由论证中仅仅围绕诉讼请求展开写作。比如诉讼请求中“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000元”,那么就要在事实中写清侵权事实各要素以及就医情况,在理由阐述中写明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医疗费数额的法律依据。
对于答辩状而言,围绕诉讼请求这个中心写好法律文书,要有针对性的就诉讼请求进行承认或反驳,其事实和理由的表述也要相应的围绕诉讼请求展开。对于一审判决书而言,也是要以诉讼请求为中心清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查明案件事实,阐明裁判理由,给出判决结果。
四、讨论: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主要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是否一致
以上,本文主要提及了一审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中的民事状、答辩状、一审判决书围绕的写作中心应是诉讼请求。那么,二审与再审民事诉讼主要法律文书写作中心是否与一审一样呢?有人可能说,不一样,二审、再审主要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应是“评价原裁判”,这是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审、再审主要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应是“评价原裁判”和“诉讼请求”(一审中表述为“诉讼请求”、二审中表述为“上诉请求”、再审中表述为“请求事项”,尽管表述不同,但是在法律文书中的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所以本文为方便论述统一表述为“诉讼请求”)两个中心。第三种观点认为二审、再审主要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仍应是“诉讼请求”这一个中心。对于以上三种观点,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以“评价原裁判”指出了二审裁判对一审裁判的法律监督作用,但是忽视了二审、再审中当事人当事人期望解决的根本问题“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看到了二审、再审裁判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即“评价原裁判”和“诉讼请求”的问题,但是“评价原裁判”已经包含在“诉讼请求”中,如果将这两点都认定为写作中心,则有“中心”重复之嫌。所以,本文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即二审、再审主要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仍应是“诉讼请求”。不过在写作这一中心时,除了注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问题,还要注意发挥二审、再审的法律监督作用“评价原裁判”。
综上,本文认为民事诉讼主要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心是“诉讼请求”,只有围绕“诉讼请求”对事实和法律进行推敲,展开法律文书的写作,才可能体现好各个法律文书的功能和作用,实现诉讼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刘计划.法律文书写作[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法律文书篇5
(一)赝品泛滥
1、范围广
经常出现中国书画赝品的地区和仿制对象是:北京地区的徐悲鸿、吴作人、李可染、李苦禅、吴冠中、叶浅予、黄永玉、黄胄、启功等赝品;上海地区的吴昌硕、王一亭、朱屺瞻、谢稚柳、吴湖帆、关良、程十法等赝品;天津地区的康有为、李鸿章、翁同和、陈少梅、刘奎龄、范曾等赝品;河北地区的齐白石、王雪涛、赵望云等赝品;西安地区石鲁、何海霞、刘文西、方济众、王西京等赝品;南京地区的傅抱石、潘天寿、宋文治、林散之、费心我、沙孟海等赝品;安徽地区的黄宾虹、韩美林、刘海粟、亚明等赝品;成都、重庆地区的张大千、陈子庄、郭沫若等赝品;广州、深圳地区的高剑父、关山月、黎雄才、杨之光、林墉等赝品;东北地区的冯大中、于志学等赝品;香港地区的林风眠。除此,苏州、扬州、湖南、河南等地区还专门仿制民国以前的书画名作。作伪区域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作伪对象涉及了中国绝大部分著名书画家。
2、数量多
有资料表明,2006年共有100余家拍卖行举办了684次拍卖会,总成交额为150亿人民币,三假现象的劣迹因而充分暴露。[1]2006年9月,福娃的设计者韩美林说,京城拍卖行的名家书画百分之八、九十都是伪作。同年,著名画家吴冠中亲自叫停拍卖行於9月17日举办的“吴冠中作品专场拍卖会”,理由很简单:没有一件真品!已故的原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启功先生的大度是出了名的,但面对一场拍卖会上25张全部假冒自己的书法作品,勃然大怒、拍案而起。一些仿制的名家书画作品甚至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只要在搜索引擎里输入“高仿字画”,马上就会找到数以万计的相关信息,随便打开几个网页,都声称自己能够模仿任何名家字画,有些作伪作品还批量供应,即使象淘宝、易趣等这样有知名度的网站,字画拍卖品也高达千万种。
(二)真伪难辩
1、科技作伪
(1)照相腐蝕治印
印章是书画的眼睛,红色的印章是鉴定书画的重要依据。传统的印章只能单一制作,所以,现代人要仿制前人的印章或用人工的方法仿制現代人的印章而不被识别是不可能的。但制偽者借用當今十分發達的科技手段,使作偽技巧有了很大的提高,他們採用照相腐蝕技術製作書畫名家的印章,克隆原件達到以假亂真的目的,使一些喜欢带着《书画名家印鉴图录》进拍卖会的买家,因“印对画不对”而屡屡买进假货。
(2)电脑印刷作画
就印刷而言,电脑印刷技术和传统印刷技术并没有多少差别,问题是电脑印刷技术把印刷技术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二者的印刷质量不可同日而语。在书画上惯常使用的丝网印刷品和珂罗版印刷品虽与原件有形似的效果,但构图不正确、色彩较单调、墨韵欠生动。电脑印刷技术克服了这些缺点,除墨色对纸的穿透力存在明显不足外,几乎很少缺陷。如果字画已装裱或装入镜框而看不到背面,那么内行也会看走眼买进假货。
(3)利用資訊作伪
作伪者利用社會发达的資訊,如利用书画名家的個人传記,來了解其生活經历和艺术創作;通過观看當代书画名家作品展览会上公开陳列的真迹,面對面地揣摹名家个性的笔性墨韵,用以提高贗品的仿真程度。书画家举办个人展览是宣传和认识作者的主要途径,社会进步缩短了人与人交流的距离,强大的社会資訊大大地方便了作伪者对书画原作者的了解,这就使当代作伪者在数量上比从前多,在仿真程度上比从前好。
2、协作作伪
(1)假画假照假图录
中国近十年来书画市场发展过程,制假售假、唯利是图的现象触目惊心,作假、批发、
炒作、拍卖一条龙,呈现出协作作伪的特点。为了编造伪作假象,有人利用电脑把伪作、伪作所有人和原作书画家合成在一起作图录;为了抬高伪作身价,有人将伪作与社会名流合成在一起公开展示扩大影响;为了表明伪作“流传有序”,有人将伪作夹入同一画家的画集中再版,使伪作以正规出版的名义蒙骗买受人;[2]有人干脆把伪作在国外制版印刷画集,使伪作以“国外回流”的名义在拍卖会上频频亮相。
(2)假画假拍假鉴定
2001年间,中国画坛发生过一桩大丑闻:43岁的河南省农民郭圣玉委托西安邹占兔伪造了一批被称为中国凡高的石鲁作品,后经名家题跋、签字,堂而皇之地进入艺术品市场,并有相当部分进入拍卖市场,郭圣玉因此牟利4000余万元。经石鲁家人、学生和研究者四处奔波、发表打假声明、呼吁司法介入,经商丘警方侦破,直至3年后才彻底揭开这天方夜谭式的骗局,一些知名的评论家、鉴定家、画家等都被卷入。由“三假”组成的撒谎共同体使艺术品市场变了味,确切地说,书画拍卖作伪使整个过程成了公开的犯罪。
(三)归责不能
1、著作权法
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对书画拍卖作伪的归责是清晰的。对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书法、绘画作品,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年来,由书画拍卖作伪引起的官司不少,由于界定侵权人作伪事实方面的困难,很难见到按《著作权法》判处的案例,书画拍卖作伪往往归责不能。
2、拍卖法
《拍卖法》与书画拍卖作伪相关的条款有三处。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竟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种廉价的“拍卖前声明”,在任何一本拍卖图录中都可以找到、在任何一次拍卖会前都可以听到。不管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什么及“拍卖人应当向竟买人说明”什么,也不管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什么,由于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存在,只要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那么最终都是免责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因此被业界称为“免责条款”。
2、书画拍卖作伪原因
(一)利益追求使赝品泛滥
1、书画自身的增值性
50年代,像张大千《秋林载酒图》那样的精品名作,在北京的价格也只有100元人民币;60年代初,王雪涛一张大的作品售价为20余元,徐悲鸿最著名的《松鹰图》以230元出售;60年代中期,傅抱石的大画标价80元,齐白石的标价为100元;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有关部门曾规定了全国著名书画家作品的统一收购价:15元一方尺。时至今日,张大千、傅抱石、潘天寿、李可染、徐悲鸿、齐白石等的作品,动则数十万、数百万,连80年代中期脱颖而出的吴冠中,如今画价也暴涨百倍。书画成了市场上增值性最强的艺术品。
2、市场需求的客观性
(1)投资工具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书画成了继股票、金融、房地产之后的新的投资热点,书画作伪和书画拍卖作伪成了一些人聚敛财富最有效的手段,这种适配的供求关系是其迅速扩张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中成了一只强有力的推手,使泥沙俱下、鱼龙混杂。
(2)行贿手段
由于反腐倡廉逐见成效,现金行贿受到遏制,名人书画因此成了特殊替代品。行贿者“送画不送钱”不掉价,受贿者“拿画不拿钱”不犯法,双方心照不宣,大家有利可图。由于艺术品市场上的真画价格一般都很高,利用假画来冒名顶替就成了一种社会需求。
(3)文化符号
还有一些人,特别是那些原来文化水平比较低而如今家财万贯的富户,他们本身并不喜爱书画艺术,也不懂书画作品的艺术价值,只是为了给人“儒商”的印象,以满足自己附庸风雅的虚荣心,经常去购买书画装点门面。财大气粗的群体成了作伪市场的催化剂。
(二)鉴定混乱使真伪难辩
1、书画自身的艺术性
艺术性是指人们反映社会生活和表达思想感情所体现的美好表现程度。中国绘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传说时代,那时的象形文字是书法与绘画的统一。从甲骨文到多种的文字体式,从原始崖画到今天的斑斓多彩,涵盖了中国传统文化、哲学、美学、与历史。正像建筑和雕塑统领着西方美术史的其他造型艺术一样,书法和绘画成了中国艺术之首,从此它的审美功能大大地超过了实用功能,书画逐渐成为中华民族文化最有特色的一种形式,[3]以致成为百年一遇的2008奥运会开幕式的热点。书画所以能登上艺术之巅,还因为:第一,书画的构成要素复杂,它由纸绢、笔墨、颜料、印泥、裱绫、轴头等多种材质组合而成;第二,书画的技术要素复杂,作者要会写字、画图、刻章、做诗、题跋等高雅技能;第三,书画的制作要求高,书画只能由作者自己完成,且不能作出二张一样的书画,具有不可复制的单一性特征。这些因素在客观上给人们认辩书画真伪造成了困难,进而成为诉讼案件中的举证困难。
2、无效鉴定的必然性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几乎所有商品都有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的真伪和质量检测标准,而在艺术市场,还没有国家权威机构为其真伪及质量优劣负责,这就导致了专家、画家、画家家属齐上阵为作品真伪作鉴定的局面。在权威鉴定部门缺位的情况下,书画鉴定就会经常出现争议,且不论这些鉴定者在鉴定方面的权威性如何,在没有法规约束下的这三种鉴定群体,很难就书画真伪作出有效鉴定。出现在拍卖会上的书画作品如果出现问题或发生诉讼,司法鉴定是必要程序,它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然而目前对书画真伪作出鉴定的只是所谓的专家以及画家、画家家属,不仅鉴定的主体不合法,鉴定的程序也不合法,这就必然导致书画鉴定混乱以致真伪难辩。
(三)举证困难使归责不能
《著作权法》、《拍卖法》等专门性民事实体法律,属于民法范围,书画作伪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错误,即具有故意或过错,如不能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
1、原告因“说了不算”使《著作权法》归责不能
传统的书画鉴定虽有时代风格、个人风格、墨色、纸绢、印章、题跋、收藏印、装裱、著录等程式化的内容,但都是在“目观心察”条件下进行的,无法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因此,作为原告指证作伪的“谁说了算”就成了关键。画家能不能说了算?有时能,有时也不能,受年龄、思维、诚信度等自身条件限制,画家不可能永远认识自己的作品。画家家属能不能说了算,家属不是作者,更不是鉴定家,所以更不能。那么,鉴定家说了算不算呢?谢稚柳和徐邦达是中国最权威的两位书画鉴定家,1995年杭州秋季拍卖会拍出的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谢稚柳说是真的,徐邦达说是假的,两人中至少有一个说了不算。由此可见买受人说了更不能算。2003年,太平洋国际拍卖公司拍卖了北京画院卢平的名画《摇篮小曲》,而该画真迹一直被中国美术馆收藏,拍卖公司因此被卢平告上法庭。和大多数书画官司一样,因原告“说了不算”,《仿石溪山水图》案和《摇篮小曲》案,最终均以调解结束。
2、被告因“免责条款”使《拍卖法》归责不能
国际上也有类似的“免责条款”,但西方的意识基础是“不作假”,科技手段“能辩假”,惩罚措施“敢打假”,书画作伪除因侵犯著作权犯法,还以仿冒名头大小和可期利益多少量刑处罚,实际上具有归责作用。我国“免责条款”的存在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举证难所至。如果举证容易,在拍卖的预展阶段就可以净化整个拍场;如果举证容易,依《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只要在“拍卖前声明”之前举证伪作,那么拍卖人、委托人就不能免责,作伪者将按《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归责,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但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规定由远离证据的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原告因举证不能必定败诉,而《拍卖法》的“免责条款”则直接助长了被告“三假”的嚣张气焰,为数不少的拍卖公司甚至公开拍卖所谓的“名家名作”。为此,专职画家徐启雄教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尽快修订《拍卖法》的议案,并且得到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靳尚谊和众多委员的联名支持。
3、书画拍卖作伪对策
(一)举证责任倒置
1、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1)概念
举证责任分配有二种形式:一种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人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另一种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实行特殊侵权的案例。
(2)成因
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某些行为人常常处于获得和占有诉讼所必须的证据的强势地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就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在特殊侵权中,就会因为原告无法举证被告掌握的证明而败诉,这无异等于支持了被告一方的肆意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就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3)作用
举证责任倒置通过把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于接近证据的一方负担,能够有效地促进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主动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并为司法人员查清案件真相及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提供制度保障,由于在经济上和诉讼上的积极意义,举证责任倒置的应用效能逐渐延伸,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2、举证责任倒置要件
(1)原告具有举证障碍
按照民法的公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应考量举证的可能性,拥有更多举证可能性的一方当事人,应该负担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举证的可能性是有当事人与该事实的证据距离的远近决定的,如果当事人一方远离证据,而该证据在另一方当事人控制的范围内,那么他就没有可能得到证据或者说他会出现举证障碍,如此,这种案件就应该由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证据距离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位置,也不是度量上的尺寸长短,而是当事人控制证据可能性的考量。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告必须是离证据距离远,如法律不给原告受害人必要的救济,原告受害人将百分之百的败诉。这意味着需要衡量诉讼双方的取证能力强弱和当事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来判断是否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原告确有保护必要
按照民法的平等原则,法律必须保护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受害人权益可以说是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原因。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弱者,法律倡导民事主体平等,强弱只是涉案信息和证据占有上的质量差别。在诉讼中,并不是只要是弱者,一概都要受倒保护,同情弱者是一种社会意识,但决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条规,强者和弱者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相对侵害行为人,如果他对案件的信息或证据距离比较远,就会产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情况,那么,这时候的这个人就是弱者。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保证受害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法律的救济和帮助,就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减轻其举证负担而采取的一种有效保护措施。
(3)被告具有举证可能
法律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行为规范,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尽管是实行严格责任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但并不是给被告强加了不适当的责任。在实行严格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被告理所当然地、无条件地、无可争议地承担责任,法律仍然赋予被告可以就某种事由的存在与否进行抗辩,只要他能够提出其中一项法定的抗辩理由,他就能够被免除责任。对于这种抗辩事由的确定也是考虑到被告具有证明的可能,如果被告也无法证明这些事由,法律却把举证责任强加给被告将是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倒置中的被告具有获得信息证据近距离的条件,他是作为形式上的侵权人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具有侵权事实的发生和存在,具有举证可能性,没有可能性,举证责任倒置将不复存在。
(4)必须依据法律适用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强制性,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法官都应予以适用,法官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随意在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在这一点上,法官不应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必须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与严格责任制度相通的,由于严格责任制度是过错责任的例外,其通过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受,如果允许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自由裁量,无异允许法官未经审判就决定当事人一方胜诉或败诉。
3、举证责任倒置适用
(1)《著作权法》、《拍卖法》在书画拍卖作伪适用过程中表现出现的举证难,说明书画拍卖作伪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书画作伪或书画拍卖作伪一方当事人与受害一方当事人在证据距离远近的差异上是明显的、不容置疑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远离作伪的相关人、相关时间、相关地点,作为原告由他负担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具有明显的障碍,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书画的艺术性和增值性所共生的特性及书画拍卖作伪侵权行为人在客观上应承担起的举证责任,有利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书画作伪或书画拍卖作伪一方当事人与受害一方当事人,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是不对称的:当事人一方是作假骗钱牟利,受害方是化钱买假货,在法律上受害方确有保护的必要,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3)书画临摹是书画教育的传统习俗,当它未进入交易领域前不具有侵权的性质,而书画作伪或书画拍卖作伪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具有欺诈交易性质的侵权行为,具有侵权事实,被告不仅具有举证的必要性,更具有举证的可能性。所以,书画作伪或书画拍卖作伪的案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4)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发明专利”、“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建筑物设施”、“饲养动物”、“缺陷产品”、“共同危险行为”、“医疗危险”等八项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定为举证责任倒置,同时规定“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给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营造了成熟的立法环境。
(二)设置法定的鉴定机构
我国目前尚未有法律意义上的“鉴定人”对举证事实出具“鉴定证书”。法律是讲证据的,证据虽然有多种,但对作伪来说,由鉴定人根据法律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判断的“鉴定结论”,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但目前我们看不到它的存在。书画鉴定所以会混乱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无续地步,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尽快设置法定的鉴定机构。
(三)强化鉴定的科技手段
最近几年,指纹、纳米技术、DNA技术都被应用到书画防伪上,虽然科技手段开始介入书画鉴定领域,如北京师范大学先后采用荧光法、拉曼光谱及红外光谱方法“无损害鉴定”书画的宣纸、颜料、印泥和墨迹等书画鉴定的关键环节以及浙江大学将计算机、材料学研究等引入书画鉴定的实验,但这些远没有达到成熟应用的程度,无法为“鉴定证书”的正确性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只有当书画鉴定的方法是科学的,书画的“鉴定证书”才能真正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意义。
4、书画拍卖作伪对策的意义
(一)举证责任倒置对《著作权法》适用将遏止源头作伪
如果被告不作伪,他一定能就民事诉讼所需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承担举证责任或协助责任,使之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基本特征。如果他作伪,书画构成的纸、墨、印、裱、跋、题等多种要素和作画的作者、时间、地点等实证要件,由原告“说假难”倒置为被告“说真难”,对原告来说“难”,对被告来说同样“难”,并且被告的这个“难”从作伪开始就存在,在承担举证负担时还承担心理负担,除了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外,还要面对法律权威的威慑力,比举证责任正置条件下原告的举证负担要沉重的多,如果被告无法就原告提出的“假”的不存在举证,那么就会面临败诉而依《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因此具有了实体法的操作性.这就从源头上遏止了书画作伪、消除赝品泛滥。
(二)举证责任倒置对《拍卖法》的适用将净化拍卖市场
书画拍卖作伪是在书画作伪基础上形成并泛滥起来的,如果假画得到有效遏止,那么假鉴定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假拍卖就成了无本之木,整个书画市场就容易得到净化。在举证责任倒置条件下,按《拍卖法》规定,只要原告在“拍卖前展示”至“拍卖前声明”之前指正伪作,如拍卖人不能举证该伪作的不存在,依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把赝品消灭在“拍卖前声明”之前,这就使“免责条款”有了国际惯例的归责作用而不必修改“漏洞”。由于法律是现代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首要因素,以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举证责任倒置使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负担的结果,即使书画拍卖作伪偶而有之,法律将其绳之以法,那是水到渠成的依法归责,而不是无所适从的法不责众。所以举证责任倒置能根治书画拍卖作伪,并以法规范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
(三)鉴定机构的法定依据将提升中国画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书画价位明显上升,如:陆俨少《杜甫诗意图》6900万人民币;徐悲鸿《奴隶与狮子》5385万人民币;鲜于枢书法4160万人民币。尽管如此,与国际名画的差距还是很大,如:毕加索《拿烟斗的男孩》10416万美金;凡高《加谢医生的肖像》8250万美金;鲁凡斯《殴打婴儿》7350万欧元。中国书画价位提升是在中外拍卖业联合推动下形成的,当时国外最著名的苏富比、嘉士德拍卖行为了应对“崛起的东方”,先后成立了“中国部”,后因赝品泛滥、市场混乱,又相继停拍中国书画,这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轩然大波,在拍卖史上抹上了不光彩的一笔。[4]法定鉴定机构的设置,不仅维护了书画鉴定的尊严和权威,同时给书画鉴定的客观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我们健全了法制,遏止了书画作伪并净化了书画拍卖市场,作为它的后续效果,中国书画价位继续提升是值得期待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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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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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义明,假画市场大暴光,《我们》纯文学网,2008,/go.asp?id=1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