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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财务工作计划(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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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财务工作计划篇1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以市为主,市、镇(街道、园区)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构建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形成规范有序、人民满意、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学前教育新格局。

(二)具体目标。到年,全市6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努力提升全市幼儿园标准化水平;公办幼儿园比例大幅提高,全市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90%以上,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90%以上;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100%,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全市幼儿园普遍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指导;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6%以上,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明显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落实学前教育财政经费。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市、镇(街道、园区)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从年起,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比例要做到逐年提高,年前市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占预算内教育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公办幼儿园全部纳入财政拨款,落实市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

1.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强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建设,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全部办成独立建制的公办幼儿园。到年使全部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并通过省级认定。对新建达到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其建设投资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总体上按1:1的比例承担,具体根据镇(街道、园区)财政状况分类补助。对改建、扩建达到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市政府奖励资金20万元。年前迁建市机关幼儿园,新建城关街道、李园街道中心幼儿园,缓解城区学前教育压力。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2.加快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优化农村幼儿园资源。把农村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就近入园”的原则和服务人口3000-5000人的要求,对农村幼儿园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调整,形成以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为示范,独立幼儿园为主体,附设幼儿班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格局。三年内将全市幼儿园(含幼儿班)调整到450处左右。中小学撤点并校后的富余教育资源优先用于改建成为幼儿园。推进农村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按照省定基本办园标准,到年统一建设、改建和扩建150处农村独立幼儿园。

3.加强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从年起,小区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供地、规划审批前须书面征求市教体局的意见。配套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或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无偿配建;建设部门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组织,建设、规划、教育等相关主管部门参与。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每5000人口的住宅区应由政府规划建设一所规模为6个班以上的公办幼儿园。对已完成供地小区内的非公办配套幼儿园,按照用地性质、产权归属、建设程度等分类,逐步收归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转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发展。对达到市级示范园、按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资金补助等方式予以帮扶。

5.关心学前教育特殊群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幼儿入园问题。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实行园长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市教体局对幼儿园园长资格进行认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幼儿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幼儿园其他各类人员应取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证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幼儿园非公办教职工全部实行聘用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加强幼儿园师资配备。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单独核定,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逐步加大农村幼儿园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年前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教师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每所农村独立幼儿园和幼儿班至少有一名公办幼儿教师。

3.完善师资培训制度。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训规划,将园长和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全市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三年内对全市所有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培训经费列入市、镇(街道、园区)财政预算。

4.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年前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要达到全市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上,并逐步提高。农村镇(街道、园区)中心幼儿园和村(社区)集体举办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解决,市政府统筹发放并逐步提高。年,解决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保险。

(四)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1.加强幼儿园审批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市教体局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实施幼儿园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以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城乡建设、公安、卫生、物价、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

2.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指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坚持科学保教方法,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3.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建设平安和谐幼儿园。严格执行《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配足配齐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镇(街道、园区)、村(社区)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4.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实现“阳光收费”。按照市有关规定制定公办、公办性质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科学核定其他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幼儿园高收费,查处乱收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镇(街道、园区)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政策,设立学前教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行政管理、教研科研人员,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市、镇(街道、园区)财政预算,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的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和指导幼儿园食品及卫生保健业务工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民政、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幼儿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民办幼儿园财务工作计划篇2

一、组织开展调研情况

2017年9月1日,《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为推动《条例》更好地贯彻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计划,结合9名市人大代表各自领衔提出的建议,常委会专题调研组于3-6月开展了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现状与对策的调研。

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丁路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科文卫工委、市教育局负责人和部分市人大代表。3月初,调研组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工作方案,并以通知形式下发各县(市、区)。

3月中旬至6月,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全市共组织各级人大代表152名,实地走访各类幼儿园105所,召开由政府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园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参加的汇报会和座谈会25个,较详细掌握了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

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对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建议意见进行汇总,形成并完善调研报告。

二、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和三轮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一)政府主导职责得到强化。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普惠发展,将幼儿教育发展纳入年度政府民生实事,积极出台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幼儿园规划布局和建设,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增量。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全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从2015年3.63%提高到2017年的4.56%。积极实施幼儿园扩容和乡镇公办中心园建设等项目,2017年,计划扩容39所,实际开工46所,完成22所;2018年计划扩容45所,计划完工30所;全市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覆盖比例从2015年的74%提升到2017年的92%。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园建设政策得到初步落实。

(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目前,全市已创建普惠园1100余所,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超过22万,覆盖面达88%,达到了省第三轮行动计划要求的83%目标。各县(市、区)都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通过生均补助积极鼓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义乌市自2011年以来,已累计发放扶持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7226万元。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将财政奖补资金从2017年的1524万提升到2018年的2700万元。

(三)办园水平有较大提升。

推进等级幼儿园创建,全市等级园招生覆盖面从2014年的86.8%提升到2017年的94%。实施全国统一的幼儿学籍管理操作系统,规范学籍操作,杜绝无证园发展空间。规范幼儿园办学,教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专任教师持证率从2014年的71.4%提高到2017年的90%,大专以上学历从2014年的68.4%提高到2017年的81%。同时,深化课程改革,提高保教质量,办园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这几年,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很快,但和浙江东北部6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也不如台州、丽水,市区学前教育在全市又相对落后。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距离。主要表现在:

(一)各级政府投入不足,公办园和优质普惠性民办园资源紧缺

1.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面低。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1480所,其中公办幼儿园只有214所,占比仅为14.5%。全市公办幼儿园招生覆盖面仅为17.3%,远低于全省38%的平均水平。杭州市政府去年对各区政府公办园考核指标为68%,嘉兴、湖州、绍兴、舟山等地都在50%以上。全市还有8个乡镇未按规定建公办中心幼儿园。“入好公办幼儿园难”现象普遍存在。

2.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仍不够。发展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解决公办幼儿园资源紧缺的有效举措。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一般不得超过同等公办园的1.2倍,财政给予的生均经费补助为每生每年1000元(一级幼儿园)、900元(二级)、800元(三级)。收费上限的限制和经费补助的不足,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积极性。

3.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偏低。2017年全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仅为4.56%,与《条例》5%的要求和全省6.37%的平均水平相比,依然存在较大差距。据了解,杭州、宁波等地的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占教育总投入已达10%以上。

(二)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不足

2015年市政府出台的《金华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的住宅小区要配套建设幼儿园,而且,要做到“四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但在此前后有一批新建小区,有的没有配建幼儿园,有的没有做到“四同步”,有的没有按规定建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未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有:婺城区缤虹星城,金东区步阳华府、紫金湾小区,市开发区欧景名城、中梁首府等。金东区金都美地小区配套园资源不足,拆迁户入园难问题较突出。

2.未做到“四同步”的住宅小区有:婺城区二七区块,金东区晓郡花园,金义都市新区公元诚品小区等。

3.老旧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滞后。政策出台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没有配建幼儿园,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任务繁重。

上述现象在各县市里也较为普遍。

(三)优质资源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

1.一、二级幼儿园覆盖面离全省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省等级幼儿园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园,级别的高低体现了办园的质量。2017年底,全市有一、二级幼儿园254所,占比仅为17.2%。一、二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仅为32%,远低于全省50%的平均水平。

2.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学前教育发展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与园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学前教育优质资源过度集中在少数公办和少数高端民办幼儿园。不少农村幼儿园和城镇薄弱幼儿园普遍存在规模小、办园条件差、师资力量弱、保教质量低等情况,虽基本解决了“有园上”的问题,但无法很好地满足老百姓“上好园”的迫切需求。

(四)教师待遇保障较低,素质提升任重道远

1.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严重不足。全市幼儿园在编教师仅占幼儿教师总数的8.4%、占公办幼儿园教师总数的27%。编外教师编制问题难以解决,存在着“公办不公”的现象,有许多公办幼儿园只有1-2名正式编制教师。

2.幼儿教师待遇普遍偏低。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人均年收入普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导致优质师资外流,不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提升。

3.专任教师持证率偏低。我市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为90%,还有10%的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和杭州、宁波等地区95%以上的持证率相比,差距较大。幼儿教师的职称评定也还存在问题。

(五)办园行为仍须规范,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1.部分幼儿园办园存在“小学化”倾向。一些民办幼儿园没有严格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满足学龄前儿童的感知、体验、探索需求,而是用教幼儿识字、计算等作为卖点来吸引生源。

2.少数幼儿园管理不够到位。一些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保安人员配备不足,管理也不够到位,幼儿场所和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卫生保健存在隐患。

3.部门监管水平有待提高。有些部门监管服务存在不够到位的现象,协同监管服务水平不高。

四、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建议

(一)落实好各级地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15年基础教育的初始阶段,对幼儿习惯养成、智力开发和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对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奠基性作用。按照党的报告提出的“办好学前教育”和《条例》要求,各地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原则,发展好学前教育事业;要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市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推进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1.完善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市、县两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人口政策调整变化和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以及现有幼儿园状况,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专项规划。

2.加强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建。规划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幼儿园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设要求等内容。国土部门应将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等内容。规划部门在审查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项目设计方案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加。要严格按规定做到“四同步”。

3.开展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对应建未建的,要通过补建、改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未办成普惠性园的,要采取回购、收回、加大扶持力度等措施,将其举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对应移交没有及时移交的,教育部门要主动联系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抓紧办理移交手续。

(三)增加公办和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1.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市、县两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达到省条例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或超过省平均水平。

2.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充分利用住宅小区配建、国有闲置房产、中小学布局调整等,新(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提高公办幼儿园的占比,努力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要实现全覆盖,大的乡镇至少要建两所以上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3.推进普惠性项目建设。深入实施薄弱幼儿园改造和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推动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4.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继续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通过综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师资培训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四)提升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

1.实施幼儿园“升等提质”工程。强化幼儿园升等提质,提高一、二级园占比。大力提升一、二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让更多的孩子接受优质的幼儿教育。新建公办园和小区配建园要按省二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2.创新幼儿园办园模式。发挥知名公办园、知名民办园作用,通过承办新园、举办分园、托管薄弱园等形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发挥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辐射示范作用,推进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幼儿园整体水平。

3.强化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幼儿园的经常性业务指导,引导幼儿园尊重儿童的天性和认知规律,开展科学保教,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4.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公安、卫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学前教育规范发展。

(五)建设高素质幼儿教师队伍

1.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师、医师、护士、保育员等必须持证上岗,所有幼儿园均应按标准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民办幼儿园财务工作计划篇3

一、学前教育发展现状

“十一五”以来,我区学前教育有了长足的进步,已基本构建起多元投入、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等级幼儿园建设成效明显,有省一级幼儿园6所,省二级幼儿园17所,分别占全市的60%和34.7%;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保持在93%以上;名园办分园模式不断推进,保教质量、办园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区已办各类幼儿园187所,城区67所,农村120所。其中教育部门办2所,其他部门办6所,集体办16所,民办163所(班);在园幼儿18032名,省三级幼儿园以上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1.4%;现有幼儿园教职工1574人,其中专任幼儿教师1048人,大专以上学历教师625人,占59.6%,幼教专业教师680人,占64.89%;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占52.1%。公办幼儿教师编制96人。2010年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2.3%。

当前,我区学前教育整体上还存在一些差距:受市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影响,市区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责尚不明确;公办园比例偏低;现有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与家长日益增长的需求矛盾突出。

二、发展目标与任务

总体目标:2011-2013年,完成城乡幼儿园建设布局,基本满足家长就近便利入园需求,学前三年入园率逐年递增;到2013年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等级中心幼儿园;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5%以上;省三级以上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80%以上;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75.1%;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达72%以上;公办幼儿教师数占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10%以上;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5%以上;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依托的农村幼儿园管理指导网络全面形成,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多元投入,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阶段目标:2011年制定出台各项改革措施及配套政策,城区逐步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根据新建小区人口增添配套幼儿园并举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的幼儿园;计划农村新建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4%以上;省三级以上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3.5%以上;新增公办幼儿教师编制20名;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2.89%。

2012年完善各项措施和政策,计划城区新建3所公办幼儿园,农村新建3所乡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2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4.5%以上;省三级以上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5%以上;继续执行公办幼儿教师增编计划;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3.81%。

三、主要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1.建立区学前教育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区政府成立区学前教育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委分管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府办、教育、人劳社保、发改、财政、建设、卫生、民政、国土、规划、交通、综治委、公安、消防、交警、综合执法、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体育局。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城区红线范围内由市里统筹规划建设。城区红线范围外由区政府负责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统筹管理和扶持农村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落实责任,健全教育部门主管业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是辖区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合理规划和布局,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和中心村幼儿园,加强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

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承担业务指导,开展等级评估,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培训和培养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人劳社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办理《收费许可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为学前教育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根据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并制定对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

建设部门要服务好幼儿园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及其配套设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在幼儿园审批工作中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安全鉴定等制度。

民政部门要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年检等工作,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监督与管理。

综治委、公安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加强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消防部门按规定做好幼儿园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竣工验收备案未抽查到的幼儿园,也要加强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幼儿园要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督促幼儿园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堂卫生许可证》,开展保健员、保育员的培训工作。在幼儿园审批中做好卫生、保健方面的检查考核工作。

交通和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从严查处非法接送车辆。

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妇联、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二)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规范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居住区在开发建设时,应根据城乡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不予规划建设立项和审批。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由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建幼儿园参照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实行按常住人口每千户100名适龄儿童的比例,科学规划建设好幼儿园。

2.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把幼儿园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统一规划,优先建设。适应人口集聚趋势,重点建设等级乡镇中心幼儿园。同时,按照就近便利和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中心村幼儿园或村幼儿教学点。

3.统筹各种资源兴建幼儿园。逐步扩大公办幼儿园比例,努力扩充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以及一些社会空置楼宇,改造建设幼儿园。支持和扶持街道社区、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人举办幼儿园。完善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对新建民办上等级幼儿园,在土地出让、规费减免、租金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三)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落实保障政策

1.构建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学前教育投入列入财政预算,新增财政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2011年开始区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每年安排400万元,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新增等级幼儿园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师资培训和学前教育日常管理等。要制定我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至2013年,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5%以上。

2.逐步建立生均教育费补助机制。要逐步建立起幼儿园生均教育费制度,对公办性质幼儿园和办园行为规范、教学质量合格、教师待遇落实、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教育费补贴。

3.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在各级普惠性幼儿园入读、城乡低保家庭的幼儿和残疾幼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育费资助。

(四)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幼儿教师的教育培训。制订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新招聘的幼儿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持证上岗。建立幼儿教师培训基地,健全幼儿教师培训体系,专任教师要定期进行在职培训,做到每五年轮训一次。现任教师学历未达标的必须参加学历进修;积极鼓励教师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努力提高教师资格持证率。各级幼儿园园长必须经园长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健员、保育员必须经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增加学前教育公办幼儿教师编制。2011年新增公办幼儿教师20名,从2012年起有计划的逐年增加,至2013年公办幼儿教师数占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落实教师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进修培训、评优评先、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五)加强学前教育监督管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1.构建学前教育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学前教育考核问责机制。要制定乡镇(街道)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重点,纳入“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同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各乡镇(街道)成立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统筹管理本辖区的学前教育工作。同时要在全区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办园行为。各乡镇中心幼儿园实行“区乡(镇)共管、以乡(镇)为主”的管理体制,条件成熟的乡镇中心幼儿园逐步成为独立法人单位。

2.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幼儿园的审批严格按照《省幼儿园审批办法》和《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的要求,层层把关,合格一所审批一所。实行审批者与日常管理者分离的制度,日常管理幼儿教育工作人员在审批时回避。

对于达不到《省幼儿园准办标准》的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要督促其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幼儿园要依法予以取缔。

3.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重视幼儿园人防、技防、物防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技防设施,配备保安人员,并持证上岗,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实行就近招生,严禁使用非法、非客运车辆接送幼儿。强化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等环节管理,做好幼儿的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预防工作。幼儿园所在乡镇政府和街道、村民委员会和社区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民办幼儿园财务工作计划篇4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截至2010年底,市共有幼儿园695所,其中教育部门和集体办园352所,其他部门办园10所,社会力量办园333所;全市有省等级幼儿园535所,占幼儿园总数的76.9%;市标准化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43.3%;3—5周岁幼儿入园率为98.4%,在园幼儿138209人,在等级幼儿园入园幼儿占87.4%;教职工10778人,其中专任教师7583人,公办幼儿教师占教师总数的16.9%;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9.8%(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68.8%),持证率为89.5%,已评上职称的教师比例为81.7%。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和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与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城乡之间、县域之间、公民办幼儿园之间的发展不均衡,农村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对薄弱;幼儿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待遇偏低,社会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保教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要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发展目标与任务

(一)总体目标。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使我市学前教育接近基础教育发展水平。

(二)主要任务。

1.加快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大力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三年内全市共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160所(其中乡镇中心幼儿园41所),总建筑面积达13万平方米左右,投入资金约2.2亿元。

——年,全市标准化幼儿园创建率达50%,省等级幼儿园比例达80%,在等级幼儿园入园儿童覆盖率达90%;全市新建幼儿园31所,改扩建幼儿园22所;启动中心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

——年,全市标准化幼儿园创建率达60%左右,省一级幼儿园增加到40所。省等级幼儿园比例达83%,在等级幼儿园入园儿童覆盖率达92%;全市新建幼儿园24所,改扩建幼儿园33所。

——年,全市标准化幼儿园创建率达65%,省一级幼儿园达45所。省等级幼儿园比例达85%以上,在等级幼儿园入园儿童覆盖率达95%以上;全市新建幼儿园21所,改扩建幼儿园29所;完成中心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

2.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化水平。整体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到2013年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9%以上,职称比例达85%以上,全市公办幼儿教师比例达20%以上。

——年,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71%,持证率达93%。

——年,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74%,持证率达95%。

——年,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80%,持证率达96%。

3.提升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乡镇政府要继续办好办强1所中心幼儿园,到2012年,10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省等级幼儿园标准;全面推广农村学前教育“四统一”(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考核)管理模式。

——年,96%的乡镇中心幼儿园、70%的中心村幼儿园达到省等级幼儿园标准;60%的乡镇公办幼儿教师配备达到“3﹢X”标准。

——年,10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75%的中心村幼儿园达到省等级幼儿园标准;70%的乡镇公办幼儿教师配备达到“3﹢X”标准。

——年,80%的中心村幼儿园达到省等级幼儿园标准;80%的乡镇公办幼儿教师配备达到“3﹢X”标准。

三、重大工程项目

为实现预定发展目标,三年内重点要实施好六大工程项目:

(一)幼儿园达标升等工程。全面实施幼儿园达标升等工程,推动学前教育上等级。一是设立达标升等专项奖励经费,对升到省二级及以上的幼儿园和评上“市标准化幼儿园”的实行一次性奖励;二是与评优考核挂钩,主要依托“市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学前教育先进乡镇”的评比和市对县(市、区)教育局的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考核,把幼儿园达标升等列入评比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工程。城区严格落实公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农村实施新一轮乡镇中心幼儿园高标准建设,全面改善中心村幼儿园园舍条件,配足配齐满足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着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所需经费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对经济相对薄弱乡镇县级财政给予适当倾斜。

(三)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年启动实施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对园舍全面进行加固改造,达到抗震安全要求。所需经费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民办幼儿园扶持发展工程。贯彻落实市委发〔2011〕20号、《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政办发〔2010〕99号)和《市促进教育发展配套政策》(政办发〔2010〕98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政府对民办学前教育扶持发展的政策落实到位,补助奖励经费足额到位,进一步健全公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的办学机制,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的提高。

(五)幼儿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建立健全公办幼儿教师招聘机制,吸引优秀人员从事学前教育工作。设立幼儿教师专项补助经费,提高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收入待遇。全面落实幼儿教师社会保障政策。完善教师培训机制,设立幼儿教师培训经费与奖励政策,全面提升幼儿教师专业水平。

(六)“阳光乐园”工程。经济条件较好、外来人口集中的县(市、区)要率先启动“阳光乐园”建设,满足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外来农民工子女的入园需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阳光乐园”工程的建设由乡镇(街道)负责,可采用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县(市、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教育公平。

四、主要举措

(一)构建普惠优质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推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1.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各县(市、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制定分步实施方案,制订优化网点布局、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措施。

2.多种形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健全城区以中心小区幼儿园建设为主的小区配套建设移交模式和农村以中心村幼儿园建设为主的“镇村为主、多元筹措、财政补助”模式。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幼儿园,切实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推动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城区严格按照各地制定的城区幼儿园发展布点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公建民办公助”为主的建园办园机制。市区新建小区要严格按照《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政办发〔2011〕11号)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设配套幼儿园,教育部门接收后鼓励省一级幼儿园举办分园。各县(市、区)要在出台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机制,必要时进行专项督查,保证学前教育的优质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健全完善农村学前教育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形成以“中心幼儿园为示范骨干,中心村幼儿园为主体”的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格局。至年,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31所,建筑面积达76300平方米,财政投入预算17342万元;改扩建中心幼儿园10所,建筑面积55600平方米,财政投入预算4730万元。中心村幼儿园建设要结合实际,根据“大村独建、小村联建”的模式,结合新农村建设,利用中小学网点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及其他资源,新建、改建、扩建中心村幼儿园。原则上每600户以上配建一所3个班以上的中心村幼儿园,经济条件好、生源充足、办园条件具备的村,鼓励独立办园;生源不足的村,可选择邻村条件较好的幼儿园,进行联合办园,实现资源共享;偏远、贫困地区要采取办中心村教学点或中心幼儿园教学点的形式因地制宜为农村广大适龄幼儿提供规范的学前教育服务。

3.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协调发展的办学体制。县(市、区)政府要科学合理确定教育部门办园和社会力量办园的比例。在政府承担主要办学责任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公益团体、事业法人等举办幼儿园。通过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投入资金,搞活机制,提高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进一步完善“公建民办公助”的学前教育办学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

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机制。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健全民办幼儿园年度评估机制和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法、自主、规范办园。

4.部门协作提供科学的早期教育服务。积极构建县(市、区)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人口计生、卫生和妇联等部门协同运作的早教服务网络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社区为依托、以正规学前教育机构为基础,向家庭辐射的早教服务体系。建立早教指导中心和优秀早教基地,全面提高0—3岁婴幼儿受教育率和家长(看护人)科学育儿的指导率。县(市、区)财政对开展公益性、普惠性提供早教服务的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二)构建多元投入的经费保障体系,着力推进学前教育持续发展。

1.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各县(市、区)及乡镇每年要确保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事业经费,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到2013年,全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以上。

2.大幅度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全面设立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用于建设乡镇公办幼儿园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已经设立的要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长;全面设立幼儿教师专项补助经费和培训经费,用于提高全市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与专业水平,经费标准要逐年增长。

3.建立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完善政府、举办者、家庭等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2011年对公办幼儿园和参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等级幼儿园,实行公用经费补助,经考核合格后,市区按每年每生200元,各县(市)不低于每年每生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并逐年提高,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4.设立幼儿园达标升等奖励经费。年起,市区对新创建的市级标准化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上省一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上省二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县(市)的补助金额根据各地财政实际自行确定。

5.建立学前教育帮困助学制度。实行学前教育教育券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的保教费,由财政全额拨付。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免除在园儿童的学前教育保教费。

(三)构建科学长效的师资培训和质量保障体系,着力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发展。

1.配齐配足幼儿教师数量。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幼儿园教职工总数,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配备一名专职园长,配备专职幼教干部和幼教辅导员各一名。乡镇中心幼儿园平均每班保教人员至少在2名及以上。健全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

2.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各县(市、区)要设立幼儿教师专项补助经费,2011年实现全覆盖;到2013年全市实现幼儿教师五大参保率的全覆盖。市区对符合条件的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提高专项补助标准,年提高到人均每年13500元,2012年起达到人均每年1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初始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经考核为优良的,每人再增加5000元的奖励。

3.建立完善幼儿教师培训机制。各县(市、区)要设立幼儿教师培训经费,保证市、县两级各类幼儿教师的培训计划如期完成。全面实施“名师、名园长工程”,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重点向农村幼儿教师倾斜。设立幼儿教师在职进修奖励政策,鼓励幼儿教师通过在职进修提升学历。从2011年起,市区对在幼儿园从教满二年,并继续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新获得大专学历,一次性奖励每人1500元,对新获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一次性奖励每人3000元。

4.提高幼儿教育教科研水平。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积极探索城乡师资对流机制;进一步推进“以园为本”教研制度建设,多种方式加强园际联盟教研,提高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全面学习贯彻《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四)构建规范有序的学前教育监督引导体系,着力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建立学前教育问责机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为本县(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者。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提供场所设施,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市一级层面要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扶持较为薄弱的县(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督政督学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查,公布督查结果。对工作要求不能落实到位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实施问责。

2.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学前教育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民办幼儿园财务工作计划篇5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认真执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区发展的决定》、《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学校校址所在城区的行政区域,相应划入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管理。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事权关系,构建完善的义务教育以县(区)为主的教育管理新体制,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移交对象和内容

1、除*市天桃实验学校、*市盲聋哑学校和*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外的原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成建制划归相应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移交内容包括全部学校资产、人员和学校档案。

2、原由市教育局负责业务指导的企事业办学校、幼儿园全部移交相应城区(开发区)的教育部门负责其业务指导。移交内容为学校基本情况。

3、原由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全部移交相应城区(开发区)教育部门管理,移交内容为学校基本情况和档案材料。

交接后,对以上三类学校的管理、业务指导权责等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领导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顺利划归城区管理,成立*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划归城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产核查组、人事核查组、学校档案核查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施日全副局长兼任,办公地点在市教育局。资产核查组由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和相关城区(开发区)的对应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移交学校的资产核查工作。人事核查组由市教育局、人事局、编委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和相关城区(开发区)的对应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移交学校的人事核查工作。学校档案核查组由市教育局、档案局和相关城区(开发区)的对应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移交学校档案核查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接收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交接工作。

四、工作步骤

1、2004年9月上旬,市人民政府召开市直有关部门和城区(开发区)领导会议,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划归城区(开发区)管理方案,并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10月下旬,市人民政府审定方案,成立工作组。

3、11月中下旬,市人民政府召开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划归城区管理工作会议。市教育局与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移交学校负责人对接,完成交接仪式。

4、各工作组逐校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于12月30日前结束。

5、市教育局召开直属、企事业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座谈会,欢送他们移交各城区(开发区)管辖。

五、有关事项

1、关于办学经费

(1)原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移交城区(开发区)管理后,市财政相应调整各城区(开发区)的财政基数,以确保城区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2004年12月31日前的办学经费仍按原来渠道由市财政拨付,2005年市财政相应调整各城区(开发区)的财政基数后,学校的事业经费预算由各城区(开发区)负责。市和城区(开发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附加费的安排使用由市和城区(开发区)财政、教育部门商定调整。各城区(开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基本建设经费安排由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与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商定。移交后学校在建项目的经费仍按原计划执行;学校移交前的债权债务仍按原渠道承担。

(2)原由市教育局负责业务指导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和原由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移交城区(开发区)管理后,由城区(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其业务管理和指导。其办学经费仍由举办单位或举办人负责。

2、关于人事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归城区(开发区)管理后,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教研室的人员编制可相应适当进行调整;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人员编制的调整问题由各城区(开发区)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调济解决;各城区(开发区)教研室人员编制的调整问题可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报市编委审批后实施。

(2)原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移交城区(开发区)管理后,学校、幼儿园的人事安排工作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3)原由市教育局负责业务指导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和原由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移交城区(开发区)管理后,其校(园)长、教职工的聘(任)用等人事问题仍由举办单位或举办人负责。

3、关于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市教育局和各城区(开发区)共同负责对本辖区内新增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进行规划,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按原渠道执行,具体建设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市教育局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实施。建成后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管。规划新建的幼儿园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政策监督实施。

4、关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管理

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6号)的要求,统一规范民办学校办学标准、申办、年检等程序和手续,各城区(开发区)要认真审核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和条件,依法审批,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

新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管理和指导,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5、为了便于管理,将有关学校更名如下:*市矿务局中学更名为*市第三十九中学;金光实业公司中心小学更名为*市金光小学;金光实业公司中学更名为*市金光中学;那龙矿务局职工子弟学校更名为*市城北区那龙镇邓东学校。

6、今后从企业剥离出来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接收,接收后移交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