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采购方式(收集5篇)
常用采购方式篇1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
1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各种大型的工程项目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各行各业都逐渐与国际接轨,各种行业标准都逐渐引用国际整理的iso认证体系。建筑工程也是一样,既获得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机遇,同时也迎来了来自国际的竞争,此种形势之下,工程建设新的体制就应运而生,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合适的工程公司,以项目法人为主体,实施建设项目承包制。国内许多大型的建筑工程公司都已经或正在向全功能的epc(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工程公司转制。epc工程公司在节省投资、缩短施工周期、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收到良好的效果。epc全过程的系统和整体管理,有利于实现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体优化管理。而项目采购管理是epc全过程的系统和整体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探讨如何完善epc采购管理工作的策略对于进一步提高项目工程效益有重要的意义。
2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要采购模式
2.1集中采购模式
集中采购模式是指工程采购部门将工程各项目部门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专门机构集中采购统一实施。集中采购模式往往具有显著的采购效益,成本随着采购量的加大而降低。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发展
其次,对于工程项目企业来讲,在企业自身内部也要形成一系列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模式的选用、采购程序的确定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项目采购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工程采购模式的制度环境应当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进行修改和调整,这将有利于我国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也将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的效率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工程采购的制度环境是我国建设行业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该不断地改革、发展和完善。目前,急迫的任务之一就是加快清理、修改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使其能够适应工程采购模式多样化、灵活化的要求。最后,还要建立项目采购管理的专业化常设机构。项目采购模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是项目采购工作的确是举足轻重的,因此必须要有专业化的常设机构来进行采购管理才可以保证采购的顺利进行。建立与工程总承包功能相适应的采购管理组织机构的必要性是采购工作本身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对采办的要求更高,具有周期紧、业主要求严格、风险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采购管理必须是专业化的管理,必须由企业内部采购常设机构来完成。
3.2使采购部门与其他主要部门形成良好对接
既然项目采购需要由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负责,那么如何实现采购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良好对接成为影响采购工作的主要因素之一。项目采购先要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获得审批,之后交由采购部门进行采购或由使用部门分散采购,总之在整个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非常重要。
在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采购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如在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前的投标报价阶段,采购部门要紧密配合报价部门进行投标报价。弄清项目工程相关设备、耗材的规格、品牌、数量和要求等,及时地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力求向报价部门提供较为客观、准确的信息,给出合理可靠的价格,这一工作将对项目的成功与否有着很大的影响。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采购部门还应当紧密配合项目施工各部门有计划地进行设备、散材的采购并及时供货到位,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而在此过程中的每一细致问题都要采购部门的参与才能保证工程的进度,因此项目采购并非采购部门独立进行,必须多部门协同合作,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提高采购的效益。
3.3完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工作
在整个项目工程当中,用于设备、散材的费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因经采购管理工作对于降低工程项目造价有着重要的意义。采购并不仅仅是对价格方面进行选择,还要综合考虑其他与价格相关的一系列要素,如该材料价格的市场浮动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和方案、进货时间和批量、资金的周转时间、汇率和利率情况等。对于这些情况的综合考虑就可以表现为对供应商的最终选择和充分评估,通过对供货厂商的资金情况和信誉度进行考察,了解厂商在订货合同中的各种限制条款,最终选择可靠的供货厂商,总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化解采购风险,降低采购成本和增加项目效益,最终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设备、散材的等采购物品的采购,关系到项目工程的总体进度和费用,对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供应商的选择非常重要。
当今的企业活动已不再是简单的零和游戏,而是要通过双方或多方的合作来实现共赢,项目工程企业的采购活动的成功与否也需要供应商与采购商的协同发展,供应商的选择是否科学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直接相关,这就使得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供应商的评价管理来实现以下目标:获利符合企业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及时到位;确保采购资金的高利用率;不断选取更加优秀的供应商并维护和发展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4对采购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拥有完善的项目采购制度、专业化的采购机构和优秀的供应商之后,需要进一步保证采购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最后一步就是在实施采购的过程中要对采购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出现一些人为的或突发的事项干扰了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一般来说,采购工作的基本程序主要有:编制采购计划及进度;接收请购文件;确定合格供应商;编制询价文件;报价的评审;协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催交;采购检验;包装、运输;交接及收尾服务等环节。其中各环节的工作都需要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最终的采购质量,因此采购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对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武维申.关于工程采购模式的改革研究[j].科技信息,2007(35).
[2]常陆军,林知炎.建立灵活的工程采购模式体系[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3(2).
常用采购方式篇2
这一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国家。
英国是最早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之一。1782年,英国政府设立了国家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该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所需物资的采购。其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日常管理职能的需要,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也就是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都必须满足使用者的要求。为实现这一要求,就要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政府鼓励采购方消除不利于小公司参与竞争的障碍,但并不意味着歧视大公司。自从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之后,政府采购就受到日益增多的各种法律条款的限制。现在,英国政府采购制度已完全走向法制化,除了政府采购一些判例之外,英国的成文法律、法规也相当完善,主要有:《英国公共工程合同规则》(1991年)、《英国公共设施供应的公用事业工程合同规则》(1993年)、《英国公共服务合约法规》(1994年)、《公共供应合同管理条例》(1995年)。
美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起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完善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1783年美国宣布独立,政府采购起初是在国防部门进行,实行直接的自由采购,其后美国政府采购逐步立法,1861年国会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1868年国会立法,确立公开招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这个阶段的民用大宗物资采购都是由政府各个部门和行政机构分散采购,其特点是分散、重复、浪费和效率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政府采购与国家经济目标的关系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来认识政府采购。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这部法律的出台使得政府采购的作用发生了变化,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使美国经济得到了复苏。
从1949年开始,美国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状况进行了数年调查后,指出了美国政府分散采购存在着五大弊端:一是缺乏统一有效的采购组织,采购效率低;二是政府采购价格高于私营采购价格;三是多重采购,物资浪费;四是采购人员过剩,素质低;五是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同时提出了规范和统一采购行为的建议报告。据此报告,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案》,赋予美国联邦总务署为联邦政府的绝大多数民用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权力,统一了政府采购政策和方法,从而确立了美国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条例》,有效地组织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面采购。但是仍有些部门可根据特殊需要进行自行采购。
从1991年开始,美国渐渐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和规则,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政府采购程序的繁琐和效率低也常常受到批评。因此,美国1994年颁布了《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1996年颁布了《克林格尔-科享法案》等。美国政府采购的范围很广,即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采购金额在2500美元以内的实行分散采购,采购金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美国政府采购无论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也无论多大的采购金额,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
法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可以追溯到它的公共征收和公共征调制度。19世纪期间,由于法国进行运河、道路、铁路等重要工程建设,大量进行公共征收,依据法国法律公共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法定的形式和实行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形式采购私人不动产。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法国出现的公共行政合同,是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主体、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与完全政府采购一致,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与服务。
常用采购方式篇3
1.公开招标采购模式
医疗物资公开招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医疗物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医疗卫生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必须在规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以及招标项目采购的医疗物资技术质量要求、供应商资格认证标准及相关招标报价要求等。
2.邀请招标采购模式
医疗物资邀请招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招标采购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所需采购的医疗物资的质量标准,同时降低了采购成本,但采购周期较长,采购过程中招标所需的各项费用在采购成本中占比较大。因此,现阶段我国省市级医院、大型医疗机构通常采用招标模式进行医疗物资的采购工作。
二、我国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医疗物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审批程序繁杂,采购周期长
对于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从科室提交医疗物资采购需求,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该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医疗物资管理部门或采购部门审批,采购入库后科室领取使用还需要医疗机构仓储部门的审批登记。而对于招标采购模式,在采购初期需要对医疗物资整体需求进行预算,制定采购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采购单位需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媒体招标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繁琐的采购审批流程和较长的采购周期造成医疗物资的供给严重滞后,影响到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持续的经营活动。
(二)采购成本及费用难以控制
对于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由于受到单次采购量的限制,采购成本通常比集中招标采购方式高,且受到医疗物资市场价格波动因素的影响较大。对于招标采购模式,医疗卫生机构前期需要对医疗物资供应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并需要较为准确地预测一个周期对医疗物资的使用及消耗量。与此同时,还需要打通和维护政府及媒体关系。在采购过程中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医疗卫生机构难以控制和核算自身采购成本,而采购成本的提高往往会变向转嫁给病人,这极大地影响了医疗卫生机构和病人的利益。
(三)医疗物资专业性强,采购质量难把关
无论是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还是招标采购模式,医疗物资的采购专业性较强,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采购的部门和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对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器具的质量好坏、品质优劣难以把握,很容易因为采购医疗物资的质量问题造成医疗事故,不但危害到病人的生命安全,还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声誉。
(四)医疗物资采购制度不健全对于现阶段我国卫生机构医疗物资的采购模式,采购活动通常牵扯到多个部门的利益。在采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方面医疗卫生机构对采购活动及采购费用的管理和控制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很容易造成采购人员勾结医疗物资供应商,进行暗箱操作,骗取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经费。
三、国外先进医疗物资采购模式分析
对于医学发展十分成熟的发达国家,高效、低成本、精细化的医疗物资采购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其医疗服务行业的日益进步。例如,美国医疗物资专业化的集团采购模式存续了近百年,每年为美国医疗机构节约近30%的医疗物资采购成本。下面就对这种先进的、专业化的采购模式进行分析。医疗物资集团采购模式是指由一家大型医疗机构或多家中小型医院成立集团采购组织(简称“GPO),医疗机构通过集团采购组织购买其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等医疗用品。集团采购组织通过集中一定数量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与医疗物资供应商谈判采购价格,确定采购价格后,集团采购组织根据其集合的医疗机构购买量和已经确定的价格同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之后,通过该集团采购组织进行采购的医院将会根据协议价格直接向供应商购买其所需的医疗物资,同时由专门的商业组织承担物流配送服务。专业化的集团采购组织承担了医疗物资采购活动的交易管理职责。一方面,集团采购组织通过为医疗物资供应商提供稳定的销货渠道和销售价格来收取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医疗机构通过集团采购组织同供应商签订大批量的采购协议,提高了自身的议价能力,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稳定了医疗物资采购市场的价格和交易量,减小了整个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
四、实现医疗物资采购精细化管理的建议
(一)成立专业化的采购团队
构建专业化的医疗物资采购团队是实现医疗物资采购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采购团队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在医疗物资采购初期,对供应商资质、信誉及规模进行充分调查;对所需采购医疗物资的行业价格、供应量进行全面分析;对医疗卫生机构历史采购量、使用量及库存量进行数据分析,并对医疗卫生机构下一个采购年度医疗物资的需求量进行合理预测;结合医疗物资市场情况及自身需求制订采购计划及方案。
(二)发掘高效集中的采购模式
高效集中的采购模式是降低医疗物资采购成本的重要途径。对于大型医院成立的采购团队或是中小医疗机构自发形成的行业采购协会,集合该医院或该地区医疗机构对医疗物资的采购需求,采用询价招标的方式,同中标的多家供应商签订总采购合同,并同各医疗机构签订提货协议。采购团队或采购协会通过集合采购提高自身议价谈判能力,并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医疗物资使用机构提供采购融资服务,达到物品使用效率和资金应用效率共同最大化。
(三)建立完善的采购审计和监督体系
建立完善的医疗物资采购审计和监督体系是维持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的重要决定因素。首先,要成立采购团队相对应的采购监督部门,监督部门中应设立采购价格审核、医疗物资质量审核及招标流程监督等专职岗位,培养相关岗位专业技术人才。其次,建立和完善采购组织的相关工作制度,其中包括招标会议制度、物流监管制度及资质认证制度等,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机构对医疗物资采购的监管审查职责。最后,开放及扩大医疗机构民主监督的渠道及范围,积极推行公开化的采购群众监督制度,形成专职部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得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活动更加规范、专业和高效。
五、小结
常用采购方式篇4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建
【正文】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三)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常用采购方式篇5
1.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管理
财务管理介入铁路物资采购合同事前控制需要对采购业务进行一定的预算,保证采购活动是企业必须考虑的内容,如果采购的物资都不是铁路企业需要的,那么对采购合同事前控制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在采购业务计划的过程中采购部门的人员应该对为什么要采购这些物资作出合理的解释,让财务人员能够清楚地认识到采购是非常必须的。财务部门在看到采购计划单后,应该及时地对于采购计划单中的内容予以确认,并请管理者签字同意,保证物资确实是企业需要的。财务管理部门需要在年初向采购部门索要采购业务预算书,这样财务部门就能对未来需要采购的物资进行一定的了解,提前准备资金,保证采购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2.标的数量价款的约定
财务部门在确认了采购的必要性后,应该对标的的数量与价款进行一定的约定,保证采购总额企业自身能够接受,不会由于采购活动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财务管理部门应该控制采购的数量与价格。在保证物资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采购价格与采购质量,降低企业的物资采购成本。为了能够实现这一目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对需要采购的物资进行市场调查,保证采购人员能够在市场中采购到物美价廉的物资。保证物资采购合同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对合同质量条款的审查
1.对质量标准的审查
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对物资的质量标准进行审查,保证在达到这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企业能够有效地进行生产与经营,保证铁路企业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质量标准达标,应该对采购物资的技术规格与指标进行了解,保证企业购买的物资能够被企业使用。在合同签订前应该要求供货方对物资的质量提供保证条款,一旦质量出现问题,企业能够第一时间找到供货商获得应有的赔偿,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2.质保期的约定
物资的品种不同,他的保质期也不同,为了保证物资被合理利用不会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问题,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对于保质期进行特殊强调,一方面要求供货商提供可靠的保质期限,在保质期内对物资的质量作出合理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应该对物资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一旦物资过期,及时处理,不能影响铁路企业的日常经营,保证铁路企业使用的物?Y都是在保质期内。在合同中,应该对保质期作出明确规定,精确到分,防止设备出现问题对时间的界定出现分歧,影响铁路企业的经济效益与正常的经营。
3.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采购人员的经济利益,不断地规范供应商的相关行为,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在合同签订前,要求供货商提供一定的质量保证金,一旦质量出现问题,铁路企业可以动用保证金对设备进行维护。通过约定保证金还能进一步约束供应商的行为,让供应商提高对质量的重视,不至于向铁路企业故意提供质量有问题的物资。在合同履行完毕,经过技术部门的鉴定后,再返还保证金,保证铁路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包装的约定
铁路专用物资具有非常强的特殊性,对于物资的包装应该有特殊的规定。必须要求供货方严格按照我方要求进行包装,对于物资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对于需要经过多次搬运的物资,需要采取防震措施,保证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对于一些易碎、有毒等特殊的物品要特殊说明,保证物资能够及时有效地运到制定地点。保证铁路企业正常运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省运输费用。
四、交货相关约定
铁路物资的内容非常广泛,因此对于交货问题应该进行不同的约定,针对不同的物资对于交货方式、交货时间都需要作出详细的约定,保证交货环节的安全性、及时性、有效性。在一般情况下,铁路物资都不会规定确定的交货时间,都是根据交货地点,要求出卖人根据买受人的通知准时交货就行。对于交货期限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一般都是规定一定的时间范围,例如:10日内交货。在铁路物资采购合同中应该有相关的规定,要求在几日内能够完成采购人的交货要求,保证货物及时送达,不影响生产经营,同时还能兼顾供货方的经济利益。对于不能及时交货应该规定相应的惩罚条款,保证双方都能很好地实现自身的需求,不因为交货问题影响经济利益与可持续发展。
五、结算的约定
1.结算方式的约定
应当使用对企业有利的采购物资货款结算方式,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现金使用率,节约财务成本,降低企业资金风险。由于铁路物资采购的多样性,这就使得所采购物资分为充足物资和紧俏物资两类。针对此两类物资应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例如供应充足的物资应进行适当的赊账且规定物资赊账期,这样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对于市场上的紧俏物资和原材料,应避免一次性支付货物全款,尽可能的降低预付款比例。如支付全款或者预付款比例过高,就会使得企业资金压力加大,进而产生资金风险且容易造成企业在后续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合同中货款结算应根据所到货的实际数量计算,尽量避免提前支付货款。应当在收货方验收确认并且收到货款发票后进行货款的支付。
2.发票方式的约定
发票对于企业的经营而言非常重要,在合同签订前,财务人员应该对供货方如何给我方开具发票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发票的开具时间以及具体的税率都要进行明确的约定,运输费用、安装费用不能在发票中体现,这些费用都需要由供货方负责。
六、运费及运输方式的约定
关于采购物资的运输方式以及运费,应当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这关乎到企业的采购成本以及物资的采购风险。如果所采购的物资由采购企业承担相应运费以及负责运输,那么必然会使得企业的采购成本增加,物资采购风险上升。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地争取,所采购物资的运输以及运费由卖方负责,且选择更加安全稳定的运输方式,使企业的物资采购成本得以降低,也进一步规避因物资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资运输风险。
七、定金的约定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约定定金条款,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合同不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违约方应该接受罚款,支付赔偿金。这样能够很好地约束双方有效地履行合同。作为购买方,支付定金应该谨慎。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定金的比例以及定金的支付方式。同时还要规定定金能够作为还债或者罚息的抵债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