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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改革(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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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改革篇1

作为城乡统筹发展综改试验区之一,四川省这些年在明晰土地产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5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四川召开的调研座谈会上,就明确提出收益分配调整的问题。2011年4月,四川省政府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城镇建新区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这个文件明确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涉及土地权属调整互换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实施。严禁违反规划和背离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住高楼。文件强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必须坚持财政专户管理、按工程进度拨付,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土地收益管理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民间资本不得参与建新区土地收益分配,不得参与农村新增耕地指标分成及指标收益分配,不得“以工程换土地”或“以土地换工程”。《意见》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州)应定期向国土资源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动态巡查,严防“未批先动”、“未验先建”、“先建新,后拆旧”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全省将进一步加大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力度,采用卫片监测土地执法监察等手段全程辅助对批后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强拆强建”等侵害农民利益的,一律停止其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并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2011年5月,针对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反规定问题,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通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为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通知》要求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列支。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通知》还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对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返还农村

就在上述《通知》出台一个月之后,2011年6月四川省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从严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等四个方面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意见》明确提出,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租”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用途,非法占用、使用基本农田。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尽快划定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在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上,《意见》提出,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人、部门配合、全力推进,确保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严禁以“农村土地流转”为名配置建设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意见》对规范增减挂钩试点提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安置好项目区农民群众,拆旧区复垦验收后,城镇建新区方可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按程序立项、审批、验收。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拆旧地块必须复垦为耕地,并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移交给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增减挂钩项目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安排,拆旧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推进,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以内。经批准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严禁社会投资者以参与节余建设用地实物分成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也不得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同时,严肃查处非法批准直接出让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非法批地行为和“以租”占地建设、未批先用、边建边报等非法占地行为。

土地法改革篇2

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指出,中央已经明确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国土部要加强顶层设计,突出重点,选好试点,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而据徐德明的进一步阐述,所谓重点领域的其中重要一部分就是“农地”,国土部要“引导和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在总结地方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作为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地入市即将拉开农村大幕。

深圳农地入市

2013年12月20日下午3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大楼里人声鼎沸,随着拍卖槌一落,深圳历史上第一块原农村集体用地――凤凰社区一处原集体建设工业用地成功上市,这是继1987年深圳首创国有土地拍卖后的又一次历史性改革破冰之举。

深圳规划国土委一名人士表示,深圳市将为全国“”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带来示范性作用,对全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具有借鉴作用。

这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后,在土地管理法即将修改的背景下,深圳农地入市流通的首个试点。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认为:“深圳实际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对全国有示范效应。该地块入市的普遍意义在于采用市场化的方式,通过招拍挂重新利用闲置土地。”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表示:“农地直接入市将唤起沉睡的巨额资本。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集体土地入市的改革信号,让农民直接成为土地交易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土地管理法必须进行全面修订早已是各方的共识。”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此前在深圳调研时表示:“深圳此次卓有成效,既符合深圳的需要,也是全国追求的目标,要尽快总结经验,尽早将深圳好的做法总结上升为法律规定。”

而深圳向来在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1987年这里敲出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开创土地市场化交易先河,此后又率先探索统征统转的“征转分离”用地模式。经1992年原特区内统征和2004年的城市化转地后,深圳成为中国第一个辖区土地全部国有化的城市。这些探索释放出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反哺了深圳30年来的城市化进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因此深圳此例入市的农地为工业用地是符合改革精神要求的,将对全国其他城市的起到示范作用。

改革的全面部署

如果说深圳农地入市是一块试金石,而更全面的农村已经开始顶层设计。

据了解,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任务分工已经明确。总计21项相关改革内容,被下发至各个部委。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牵头落实的改革任务有6项,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地制度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及其配套制度的问题,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问题,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以及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力度等问题。

按照国土部的安排,农地改革位列重点领域改革首位,农地入市、土地承包制度、征地改革、宅基地管理等四方面将成为主线。

其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包括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即要统筹安排,部署开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和途径,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建立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因地制宜探索“留地”、“换地”、“留物业”、“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引导和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徐德明说:“要在总结地方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的指导意见。加快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集体建设用地要进入市场,还涉及取得、使用、转让等环节的制度设计和修改,需要与征地、财税、乡村治理等相关领域改革协同推进。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为推进改革立好规矩,国土部还明确要“修法立法”,发挥法律法规对改革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徐德明对此指出,一是要加强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协调配合,全面总结近年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践的经验,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准备工作。

土地法改革篇3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联动改革;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1.4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01

一、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现状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现状

中国的户籍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二元户籍制度到一元户籍的发展反映了中国政治和经济的变迁,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变,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都是引起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有能力的农民“市民化”。截止到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出台了改革方案,改革路径呈现了五大亮点,第一,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界限,破题城乡二元壁垒;第二,特大城市可积分落户,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率先试点;第三,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引导人口“梯度转移”;第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政策精准有效;第五,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意愿,力保合法权益。

(二)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2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上确定的“三权分离”制度―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尽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规定,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土地产权属性不明确、产权主体的“集体”概念模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不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和流转环节出现漏洞等一系列问题。展望未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工作任道而重远。

二、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产权联动改革进程中的“拦路虎”

(一)市民化财政成本太高,联动改革遭遇资金瓶颈

《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与《城市蓝皮书》中显示,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分别为17.6万元、10.4万元和10.6万元,全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13.1万元,预计2030年前我国有3.9亿农民需要市民化。据此推算,到2030年前全国市民化所需公共成本就需大概51.1万亿元,这笔巨大的支出将成为财政负担。

(二)“土地换社保”的失地农民的城乡权利不平等

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是引起户籍制度和农村产权联动改革的结果与预期目标差距大的根本原因,尽管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努力下,城乡之间的差距在不断缩小,但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愿景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土地换社保”是农民“市民化”身份转变的具体折射,有条件的农民放弃土地进城,并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的同等的权利和待遇,例如社保、教育、住房等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三)老百姓封闭陈旧的思想,土地依赖心理严重

中华文明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农耕时代,农耕乃衣食之源,文化之根,自给自足的家庭生活决定了农耕文化静定和保守的特征,使中国老百姓对土地产生了深深的依赖,“落叶归根”的土地情怀根深蒂固。因此即使有条件进城的农民对于“农转非”和有偿放弃其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着特别强烈的抵触情绪,这不仅违背了加快市民化的理念,也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进程,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城镇一体化的发展,对中国经济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三、完善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产权联动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一)从政府角度

政府应该坚持公共利益的视野出发,制定更多符合实际需要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财政投入,增大“扶持”力度,解决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联动改革中出现的资金压力;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地战略方针来发展自身经济,从而最大程度地缩小城乡差距,为联动改革提供坚持的物质基础。

(二)从法律角度

完善联动改革进程中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尽管各省市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已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尽管涉及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有不少,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但这些都比较笼统概化,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其中涉及到退出机制、补偿标准、农民社会保障等环节的相关配套法规仍需完善。

(三)从市场角度

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联动改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重组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权利,激活市场和资本的活力,更是为了真正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均等化。

(四)从农民角度

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的教育来提高农村居民的综合素质,利用各种渠道推进农村对外交流的广度和深度,以知识和变革观念来取代农民原有的经验,因为户籍制度所附加的优惠政策只是输血机制,而提高农村居民素质才是造血机制。只有自身意识到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联动改革的优势,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配合工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才能更快地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韩松.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法学,2012(02).

[2]袁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中的路径依赖研究[J].农村经济,2015(01).

土地法改革篇4

[关键词]农信社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调查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事关“三农”大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枣庄市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和探索,初步形成了独具枣庄特色的改革模式。为深入有效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全市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枣庄市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背景及模式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枣庄出现了一批以土地为纽带、以规模经营为目标的专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在发展中普遍遇到了资金缺乏问题。在这种诉求下,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呼之欲出。枣庄市政府在实地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首选山亭区徐庄镇进行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08年9月14日,山亭区政府为农民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同时,为徐庄土地合作社的张凯华等280户农民发放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这是全国首批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使用证。

二、农信社支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从调查来看,枣庄市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从现实途径上破解了在家庭承包分散经营制度下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难题,从制度设计上破解了限制农业规模经营的资金瓶颈。

1.政府扶持力度加大,为土地合作社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一是市政府出台了《枣庄市市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合作社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对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市政府确定的市级试点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从事种植业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上或从事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经核实市级财政予以全额补贴利息,享受期限三年。二是市政府出台了《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枣庄市市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合作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09]65号)。市政府预算安排,每年拿出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市级试点合作社的发展,一个市级试点合作社每年享受专项最高额度可达20万元,区(市)财政按2:3的资金比例与市级财政相配套。

2.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资本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法律意见》、《关于为我市农村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枣中发[2008]10号)等制度,力求最大限度实现金融债权,切实维护涉农金融债权的安全。明确了用于抵押的标的物属以及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四荒及果园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为耕地上的农作物、树木、林果等抵押的,应当确认抵押效力。

三、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难点

由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处于初期,市场化程度不高还存在一些客观难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使用产权抵押变现难。一方面,土地使用产权证期限短,多数使用产权介定在3年~5年;另一方面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参与投资主体受限,实现处置交易存在较大难度。

二是评估价值抵押问题存在不足。发展特色农业以预期收益为评估价值,存在经营投资风险;如果以传统种植评估价值较低,资金需求与抵押价值差异较大。

三是规模化经营产生的收益短期内难以覆盖投资风险。规模化经营后,项目投资需求大幅增加,而收益在短期内与投资风险不相匹配。

四、有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农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的必然产物。围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农村土地合作社经营模式、经营特点及资金需求状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量身打造信贷产品,拓宽合作社融资渠道,提高三农服务水平。

1.充分发挥农信社金融主力军作用,优化信贷资金配置机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推展农村信贷市场提供了机遇。办事处将强化对各联社的引导,并以此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汇报,争得政府支持,加大与土地流转经营的对接,创造出更多的信贷支农新产品,科学设定土地流转贷款操作规程,集中资金积极支持新一轮农村土地经营改革。

2.积极跟进,择优扶持,促进农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当前农村信用社应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选择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有一定资本金的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予以信贷支持。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灵活信贷策略,对于有实质经营性质的土地合作社,参照公司贷款管理模式,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确定授信方式和授信额度。对无实质性经营土地合作社,原则上不对合作社进行授信,只对社员开展授信业务。

3.完善贷款配套机制,切实规避信贷风险。一是合理确定土地使用产权期限。既要考虑农业生产周期和贷款偿还,还要兼顾防范农民失地风险,在设定土地流转及抵押时,土地使用产权期限以10年为宜;二是建立违约处置机制。建议建立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在贷款权益追偿、抵押权处置等方面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信贷资金安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在农村土地合作社内部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将每年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合作社贷款风险防范基金;政府部门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土地合作社的贷款损失。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流转和金融支持提供法律保障。围绕土地流转改革,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法规调整将成为新一轮农村改革关键。为此,建议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立法,在坚持“三个不变”原则的基础上,肯定农村土地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明确土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这样既赋予农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为金融机构开办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土地法改革篇5

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已纳入可出售范围而尚未出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落实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买受人(简称买受人)后,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和上市出售同步进行的交易行为。

二、凡经批准参加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试点区、县范围内除学校校园、部队营房区域及户籍冻结地区外的可售公有住房,均可按本办法试行上市出售。

三、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四、可售公有住房购房上市的程序:

1.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协商一致并落实买受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变更手续。原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让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五、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税费:

1.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双方当事人,应按《上海市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财税部门交纳土地收益金、综合税款或保证金、契税、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