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收集5篇)
广告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篇1
【关键词】财务报表舞弊预警信号研究银广夏
1990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成立,股票市场取得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中国股市似乎停滞不前。从原野、长城和海南的老三案、和东方锅炉的新三案等等。从黎明股份到银广厦、蓝田股份,以及之后曝光的锦州港案例、宇通客车案例、ST达曼案例。到现在为止,舞弊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总是危害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财务报表的舞弊负面作用妨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股票市场的优化配置作用,甚至导致股票市场前所未有的信贷危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早期检测舞弊,就变得更为重要。
因此,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是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质量,并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帮助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三是促进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四是有利于社会信用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文采取研究方法是规范研究,而实证研究作为支持。
一、财务报表舞弊理论分析
(一)财务报表舞弊的概念
197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ICAP)财务报表舞弊的定义:舞弊财务报告是一家公司或企业有意的错报自己的财务状况或者遗漏可能对自己公司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的准则的指导下,“舞弊”的定义指是会计报表不反映事实的故意行为。其中包括:第一种是伪造、变造记录或者凭证的行为;第二种指的是侵占资产的行为;第三种是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的行为;第四种是指记录虚假交易或者事项的行为;第五种是指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的行为。可以看出财务报表的舞弊包括除侵占资产以外的其他行为情况(挪用或者侵占资产是区别于财务报告的舞弊的其他舞弊行为)。
(二)财务报表舞弊的性质
虚假的财务报表的财务报表类型分为错误和舞弊类型的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财务报告的错误类型是指业务活动的主观的虚假陈述的无意识状态,主观上不想让财务报告歪曲反映业务状况。这主要是因为低质量的会计人员造成的错误、遗漏,如遗漏经济业务、会计政策的误解;舞弊型虚假财务报表指的是虚假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特定经济目的,并有意识地偏离公认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准则,使虚假陈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它是利益集团或个人是深思熟虑的行动,以便获得经济利益,而损人自利的行为。
二、企业财务报表舞弊类型及手段
(一)财务报表舞弊的类型
会计报表舞弊分为粉饰利润表类型、粉饰财务状况表类型;粉饰利润的方法有虚增利润、虚减利润以及巨额利润冲销。粉饰财务状况的手段最主要从操作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来粉饰的。
(二)会计报表舞弊的手段
企业为了达到短期偿债能力或配合其他科目,如调节利润的目的,通常使用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账款账户。应付账款是企业的过程中正常运行中,购买材料,耗材等产品和服务,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在实践中,具体的舞弊手法有:一是少计应付账款,隐瞒负债。二是不按事实列出应付账款,往高或者过低成本费用。三是隐藏销售收入。
其他应付款企业的财务报表舞弊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主要方法有:隐藏成本和核算民间借贷来掩盖债务的性质。
(三)财务报表舞弊的成因分析
舞弊三角理论的是舞弊的经典理论,这是Albrecht在1995年提出,他是美国著名的反舞弊专家。三因素舞弊三角理论如下:压力、机会、和借口(合理画),舞弊只需要这三个因素,而之前的工作压力可能是腐败的原因。压力、机会和合理化三因素都是是连续的,互相影响,但不是孤立的,也不能单独的看待。
三、银广夏造假事件
(一)银广夏会计财务报表舞弊原因分析
《财经》2001年发表了“揭开银广夏陷阱,”有权基于一些数据和事实的文章,发现了被遗弃的调查文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及时组织力量,经过一个月的调查,查取大量的违法事实,200多个文件。经验证,1998年至2001年,累计虚构销售1049626000元,49453400元费用少计,导致77156万元虚增利润。1998年,17761000元,1999年、2000和2001年上半年的利润虚高177818600元、567047400元和8940000人民币,其中利润为实际损失5003万2元、49401000元和25571000元的。
1.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内部人操纵会计信息。(1)银广夏巨大舞弊的情况下,被证明虚假财务编报会计信息,公司的内部管理权过大,内部会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是不够的。在银广夏案件,超过700万的虚构公司丰厚的利润,证监会确定主要通过购买和出售伪造文书合同,出口报关单证和如免税的金融票据来获得的。在最近的法庭参与审判银广夏有关人士,原天津广夏(集团)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博声称别人怂恿下进行舞弊,并在法庭上当庭辨认是原来的银广夏董事,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丁功民指使的。
(2)独立董事和监事及其他如同虚设,内部制度和监督部分失去效用。银广夏破产舞弊,虚构利润的巨大,事实上超过了大多数中国股市已经触违规行为。查视银广夏破产前的2001年度报告,证监会发表独立意见也没有异议。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可以找到大量的证据证明证监会的明显过失:如果银广夏破产在1999年和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1999年确认公司募集了超过3亿元的基金已经投资承诺分配分配的基金项目,但根据验证实际的投资只有1.78亿元,和其他由银广夏董事局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及挪借,其中有1200万元被用于支付董事会费用的。再一次,在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银广夏破产超临界萃取设备价值4351万元作为投资。
2.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缺陷。虽然中国一直强调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但实际情况比制度安排多了更多来影响的独立性。据了解中天勤注册只有为200万元的资金,即使中天勤遭受的最严重的经济制裁,这与其年收入利润超过6000万元相比,这是没有什么可失去的,不直接参与14银广夏审计合伙人立可以即以避免其收入来源的来避免责任责任。可见其低风险。而因为风险是非常低的,更多的是要关注的项目合作伙伴的巨大利益向上提上拉,而不做业务。
其次,在整个行业人员素质上,专业水平低、经验不足及缺乏职业道德观。在银广夏的虚假事实中,天津广夏提供的海关报关单上,所有“出口商品编号”的商品都是空白。违反了报关单的基本知识,如果按常识进行贸易报关,是可以发现的,它但可能不会引起中天勤审计人们的注意。关联交易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银广夏不能抵消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未按协议合并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据调查,有多达26家控股公司的一些关联交易未合并报表,涉及1.5亿元以上的关联款,银广夏因此巨额虚增资产和利润。
除此之外,证券监管低效,进一步助长了违规造假行为的蔓延。许多研究者并不完全信任银广夏证券,也不认为可以将钱投资进这个股票,相反的证券监管部门没有怀疑过银广夏证券。另几个例子是银广夏事发之前暴露的湖北康赛,中科创业、郑百文事件、黎明股份分公司的业务暴露出来的事件,甚至普通人也可以看到明显的违规炒作,但未能获得监管部门的注意。因此检查出这一系列问题反映了一个事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离法律要求的法定管理的机制监管要求距离太远。我们可以说,舞弊蔓延和升级,近年来大量事件的出现对股市舞弊现象也与证券监管无力的有关系。
四、财务报表的一般预警信号
(一)财务报表舞弊预警信号分析
1.销售的一般舞弊的预警迹象包括:分析性复核表明对外部报告收入过高,以及过低的销售退回、折扣,显然未计提足够的坏账准备。在对外财报表,现金的比例已显著偏低;增加的应收账款幅度比收入的增长幅度高。
2.销售成本舞弊的常见危险的标志包括:分析性复核表明对外部报告的销售成本过低或降幅打,购买购买折扣高、期末存货余额过高或增长幅度过高,库存和销售的成本相关的交易是不完整的,并记录在及时,或在交易中,会计期间和明显不当分类和记录的。
3.负债和费用的舞弊常见危险的信号包括:期后事项分析表明,下一会计期间的所支付的负债金额都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已经存在,但不会被记录;库存盘点过数大于存货会计记录;和出库记录表明有期末验收入库期末存货的,但采购部门未能提供购买发票。
4.资产舞弊的常见危险的标志包括:缺乏正当理由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变化记录价值调整入账;频繁更换的非货币性资产;重大资产剥离;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内并列入研发费用或广告和促销费用。
五、财务报表舞弊的防范对策
(一)针对缓解舞弊动机提出的对策
我们因为中国法律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而导致引起的虚假财务报表。有以下的情况:在会计计量上的利润和资产决定着净资产收益率受到,而舞弊的动机也必将受到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在这两个因素里,利润和资产的相关的产物都有人为主观的影响,这些影响是深刻的,所以利润和资产往往会被人们拿来进行操纵。从消除舞弊动机方面讲,我们可以通过抑制着两方面的因素来缓解舞弊的动机。
(二)针对减少舞弊机会提出的对策
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是让外界了解和认识这个企业的重要方式。而对外披露也是一个纽带将企业与相关利益人之间联系起来,以此达到完善证券和资本市场,增强资本市场资源的调整和协作配置,这些有益之处是靠财务信息披露所起作用的。相反的是在现实中,证券市场里的上市公司,企图以粉饰财务报表来掩盖许多企业真实信息和情况。鉴于此,为了可以使信息披露的真实,令经济市场产生调节作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自身利益,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公司应该层层减少舞弊的机会,已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真实准确的。
1.上市公司层面。财务报告舞弊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内部,从根本上控制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加强公司治理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可以从改善股权结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着手。
2.社会监督层面。因为社会监督深刻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所以我们应从社会监督层面来减少舞弊的机会。例如注册会计师应该进行独立审计和公允客观地对报告的真实,并且合法、公正的发表意见。例如:一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二是改善审计市场结构;三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等方面去加强社会监督。
3.政府监管层面。(1)完善政府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舞弊的政府监管,是股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预防和治疗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诸多原因的存在,政府监管体系不是很顺利,导致财务报告舞弊,因此,股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防范与治理必须是完善政府监管。
(2)加强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政府监管。目前会计公司财务部门的监督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当局。对于财政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监督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这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计市场的发展势必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地明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只能有一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而并不是同时所有的监管会计事务所。
(3)使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还需要建立社会评价和问责制和政府规制行为的约束机制。所谓的政府监管行为的约束是指有一个社会的社会评价和问责机制(民主)审查机制(如社会评估机构的专家,代表和政协委员,公众和其他成分的政府机构进行审查)和政府监管部门承担其后果的制度安排,监管行为的责任。这一机制的建立是消除和防止私人滥用公共权利、实现科学和政府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率的重要措施。
(4)健全有关控制舞弊法律制度。因为法律协助规范市场活动和调整市场行为,而法制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在法律以及它的体系约束和制定真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从中不断引导着从业者的行为,按照法律所约束下来划分和承担个人责任或过失。由于市场体制不够完善,同时个人道德观念的不足,法律就会成为一种在短时间内最规范最有效可以划分和确定追究责任而控制减少财务舞弊的一针见血方式。
六、结论
在今天的经济状况不理想的社会环境,在财务报表舞弊的趋势并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及预防和发现是当今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监管共同承担的责任。
本文从报表舞弊概述开始阐述,接着就财务报表舞弊类型现和分析原因和实例,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具体有以下的几点:完善股票发行新股发行制度,修订的上市公司的暂停上市条件和终止上市条件的条件;上市公司层、社会监督层面、政府监管层面三方共同监督。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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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篇2
在审计发展的历史上,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始终是困扰审计职业界的重大社会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更为猖獗。据1995年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ssociationofCertifiedFraudExaminers,ACFE)的报告估计,财务报告舞弊每年造成美国经济损失约高达4000亿美元。此外,据注册会计师联合保险公司估计,美国财务报告舞弊案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1998年,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PeatMarwick)对舞弊问题进行了第三次广泛调查,调查样本来自于20个行业的5000家企业和组织,被调查对象包括单位的高级管理者、经营主管、财务经理、证券经理、内部审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等。调查显示,1998年,每起舞弊案的平均金额为116万美元,百万美元以上的舞弊案也不少。舞弊现象(尤其是财务报告的舞弊)在我国也比较严重。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经济繁荣,但同时也有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千方百计谋取私利,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大量虚假财务报告的涌现正是这一腐败现象的集中反映,这使得治理舞弊性财务报告成为当前的紧迫问题。此外,随着管理技术含量的提高、网络技术的应用及电子贸易的扩大,财务报告舞弊的机会还在不断增加,手段也更为隐蔽。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我国审计人员在防止舞弊性财务报告方面的作用。
一、COSO舞弊财务报告研究成果简介财务报告舞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不仅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还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使他们依据失实的财务信息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而且导致政府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这必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会计信息失真,其危害将是灾难性的。审计职业界很早就意识到这一问题,力图通过揭弊查错来解决这方面的舞弊问题。为此,1985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会计学会(AAA)、内部审计师协会(IAA)、财务经理协会(FEA)和全国会计师协会(NAA)共同组成了TreadwayCommission(全美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舞弊性财务报告的定义描述为“是一种故意的或轻率的行为,无论是虚报还是漏列,其结果是导致重大的误导性财务报告”。TreadwayCommission在其划时代的《1987报告》中,全面地论述了企业反舞弊性财务报告的防范系统。该报告建议采取如下四道防线来防止舞弊财务报告:高层的管理理念、业务经营中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外部独立审计。
由TreadwayCommission的发起组织(The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COSO)在《1987报告》的基础上,又公布了跟踪研究成果《舞弊财务报告:美国公司的分析(1987-1997)》。该报告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大量财务报告舞弊案例进行了分析。下面就简单介绍研究报告的内容:COSO致力于此项研究根本的目的在于防止舞弊并力求解决下列问题:谁在进行舞弊?舞弊的性质、种类和技术手段是什么?此项研究考查了由SEC的《会计和审计法规实施公报》(SEC,AccountingandAu-ditingEnforcementReleases,AAERs)所列的1987-1997年11年间的财务报告舞弊案例。样本随机选取了有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200家公司,涉及近300例舞弊案件。该报告还对公司和管理人员的舞弊特征进行了区别,在某种程度上可为审计人员提供预警信号。
1、舞弊财务报告的制造者。通常公司在发生舞弊行为前一年的总资产一般低于1亿美元,即制造舞弊的公司通常是相对较小的公司。很多公司(事实上达78%)没有在纽约或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在舞弊前,年度平均净收益仅为175万美元。不少公司在实施舞弊前处于亏损或无利润的状况。可以说,财务困难是这些公司采取舞弊行为的主要动机。而主要的管理人员又经常被牵涉其中。在72%的案例中,AAERs提到了首席执行官(CEO),有43%的案例涉及到首席财务官(CFO),25%的舞弊公司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在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舞弊公司中,大部分成员没有会计任职资格或没有在会计或财务岗位的工作经验。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一年大约有一次舞弊行为。可见,审计委员会对防止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还是有一定积极的作用。在制造舞弊报告的公司中,董事会成员通常参与其中或是”幕后”(Gray)领导(他们受到与公司管理有密切联系的外界的影响)。这些成员一般占有不少公司股份,大致拥有公司股份的33%,其中仅CEO个人就占到17%,但这些董事会成员缺乏长期领导经验,整体素质不高。2、舞弊性财务报告的技术和种类。总体来看,舞弊的金额相对于涉案的中、小型公司而言是相当大的。通常财务报表故意错报或盗用资产的平均数为41万美元,而这些公司的总资产平均数仅为160万美元。这些舞弊通常不是一次交易完成的,大多数至少跨越两个会计期间,经常涉及到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舞弊行为的时间平均大于23、7个月。典型的财务报表舞弊技术包括高估收入和资产。大多数舞弊行为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虚构收入来实现。很多收入舞弊仅仅是在期末对交易进行处理。也有大约一半的舞弊行为则是高估资产(如高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价值,以及低估坏账准备)或是将不存在的资产登记入账1、假销售。为掩盖舞弊行为,公司经常捏造存货记录、发运记录和发票。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记录的销售仅仅是将货物转移到其他公司。在一些案例中,公司以装运销售的形式出现,仿佛销售已经发生,而后向审计人员隐瞒了没有发货给客户的情况。2、在销售条款尚未安全履行的情况下确认收入。通常是在收到订单但还没有发货给客户之前作销售处理。3、有条件的销售。交易涉及到未解决的问题或还需要进行协商,甚至可能排除客户代为保管货物的义务,这种交易仍被记录为收入。4、不适当的销售分割。为增加销售收入,没有在会计期末结账,将下期销售记入本期。5、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通过夸大在建项目的完成比例来高估收入。6、受托销售。将代销收入列为本公司的销售收入,以虚增收入。7、未认可发运。发运有缺限的货物或并非对方需要的货物后,以全部价格而不是以销售退回或折扣价格记录来增加收入。
二、对我们认识审计风险的启示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财务报告也就成为某些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手段。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舞弊方式多种多样,如通过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亏损挂账、资产评估、提前确认收入等等,在财务报告上大做文章,严重妨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中农信倒闭、株州有色巨额亏损事件、海南发展银行被接管,以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等等,都从一个侧面暴露出财务报告舞弊的严重性。舞弊财务报告的编制者大多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中的某些人基于种种动机进行财务“操纵”,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也使我国审计人员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广告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篇3
北京市国有企业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对策及实施(项目编号:PXM2013_014213_000099);北京市教委创新团队项目“投资者保护的会计实现机制及其效果研究”(项目编号:IDHT20140503);北京工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项目(项目编号:GZ20130801);科研基地建设-科技新平台-现代商科特色项目(项目编号:PXM2015_014213_000063);北京市社科重大项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与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5ZDA51)
中图分类号:F23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3-0010-04
摘要:整合审计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审计方式,我国也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无论是在财务报表审计还是在内部控制审计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都是审计师关注的重点和核心部分,两种审计不仅应该整合进行,而且存在着广泛的整合点。文章通过案例说明:对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来说,内部控制审计并不是“额外的工作”,两者的整合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也有利于增强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信赖程度,获取更多的信息。
关键词:整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
一、整合审计的概念及由来
虽然内部控制一直是财务和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但是直到21世纪初,世界各国才纷纷出台规范内部控制审计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虽然各国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在风险管理的框架下将其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进行整合是它们共同的特点。整合审计不仅受到法律法规的推动,而且也反映了会计信息系统的内在需求。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内部控制真正成为管理者经营责任的一部分,并要求审计师对其有效性进行审计,则是本世纪初一系列会计丑闻的直接后果。
2002年一系列的公司丑闻,尤其是安然和世通事件的爆发,不仅揭示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而且严重影响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美国股市剧烈震荡。为了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丑闻不再发生,美国在2002年7月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并第一次要求对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其中备受关注和争议的404条款规定,管理层应当评价并在企业年报中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并且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报告(包括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针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两种审计不应当分开进行。该项条款强制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根据萨奥法案同时创立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委员会制定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审计准则,并在2004年3月和2007年5月了规范内部控制审计的准则,对审计方式、内容和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作出了具体的规范。萨奥法案的通过给我国在美上市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给国内企业敲响了警钟。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不仅能够抵御经营风险、为企业的高效经营提供恰当的保护,也能够从公司治理方面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做出贡献。所以,财政部等五部委也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一方面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模式,另一方面又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改进,对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及两种审计过程的整合作出了具体的规范。
财务造假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恢复投资者的信心,政府部门和准则制定机构把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提高财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途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必然是内部控制审计关注的核心内容,而在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为了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初步的了解,具体内容包括行业状况、企业文化、会计政策、战略及控制等许多方面,而这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内部控制及其环境。那么,两者关注的内部控制的范围有何区别?下面试对两种审计中需要关注的内部控制的范围进行论述。
二、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关注
根据COSO2013的定义,内部控制是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与执行的政策及程序,使得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提升经营效益,同时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三个维度是:目的、要素、组织结构,这三个维度相互交叉,把整个内部控制分成了一个个具体的部分。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时就需要判断:应当关注哪一部分的内部控制?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和测试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其中必然包括为了保证财务信息可靠程度的内部控制措施,但是,是否保障财务报表可靠性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判断关注与否的唯一标准。而且即使某项控制与财务报表无关,但无效的内部控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最终也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控制环境或文化,同样会造成财务报表的不真实。注册会计师在确定一项控制或者几项控制的组合是否与审计相关时,不仅要考察该项控制是否会影响财务报告的可信程度,更重要的是运用职业判断来划定具体的范围和边界。注册会计师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的目的是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必要的情况下,如果这一主观评估出来的风险很高,那么就需要额外的、有事实支撑的审计证据,而不是单纯对风险或者说概率进行评估,控制测试就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获取审计证据的途径。既然需要了解的内部控制不一定全部为了保障财务信息的可靠性,那么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需要测试的控制也不限于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综上所述,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关注的内部控制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来说,两者的范围相互重叠,但不存在一方包含另一方的关系,所以,即使面对同样的企业,由于工作经验、团队人员和事务所文化所造成的职业判断方面的差异,不同的审计师关注的内部控制一定是不一样的。
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理所当然地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虽然在具体的审计方式和关注范围上中美两国的规定存在差异,但是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关注的部分还是为了保证财务报表信息可靠性的内部控制措施。美国萨奥法案404条款仅仅要求管理层满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这一个方面的要求,并评价其最近一年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测试和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两国的准则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区别在于:ASNO.5规定两种审计不仅应当同时进行,而且需要以整合的方式相互促进,但是,在评估控制缺陷的过程中,即使某项控制存在缺陷,只要注册会计师判断该项控制不会合理可能地(reasonablepossibility)造成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就不需要测试该项控制;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虽然没有规定必须整合两种审计,但是在审计报告中的特殊事项段应当披露所有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无论是否与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所以,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关注的是内部控制的整体,无论该项控制是否与财务报告有关,只要一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就一定会影响到审计意见的发表,或者在重大事项段中被披露,进而引起信息使用者的关注,而美国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只需要关注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而与财务报告无关的内部控制不会影响到审计过程,也不需要在审计意见中披露其可能存在的重大缺陷,也就是说,只要一项内部控制有助于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那么就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其进行了解和必要的测试,而如果某项控制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无关,那么内部控制审计就不需要关注它。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实施方式上,美国强制要求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整合两种审计过程,而我国没有规定必须以整合的方式实施两种审计工作。同时,中美两国内部控制审计都是为了保证报表能够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而我国将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作为考察的对象,如果一项控制或控制组的重大缺陷不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可靠性,那么就不会影响审计意见,但是,内部控制体系中存在的任何重大缺陷都会反映在报告之中。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得出结论,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两种审计共同关注的中心和支点就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既然如此,那么能不能将两种审计整合进行?这样的整合审计能为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投资者带来怎样的效果呢?
三、整合审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既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那么应当如何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呢?显然,与整合的方式相比而言,如果将两种审计分开进行,总的审计投入一定会更高,也会增加整个社会的成本。从目前的实证证据中可以看出,单独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并不能提高两种审计的效率和质量,也没有对财务报表审计目标的实现起到显著的积极作用。
内部控制在两种审计流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两者的最大整合c,还是能进行整合的根本原因。财务报表审计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作为关注对象中的核心部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包括设计和执行情况两个部分。在此基础上,注册会计师应当首先评估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单项控制或控制组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不同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应对措施。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主要与控制环境有关,注册会计师应当据以确定与报告环境和企业整体有关的措施;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主要与某一单项控制或控制组有关,应当利用具体的测试和程序来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首先应当评估内部控制在特定领域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而内部控制又可以分为企业层面的内部控制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审计师应当根据特定领域内评估的风险确定控制测试的范围和程度。从两种审计的流程中可以看出,了解内部控制是共有的程序,据此评估出的风险都分为两种类型(报表层次和企业层面、认定层次和业务层面),由此确定的风险应对程序中又都包括控制测试。所以,内部控制在两种审计流程中的地位、结构、作用都是相似的,可以进行整合。
除了上述的最大整合点,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着广泛的整合点:(1)两者都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都需要鉴定和证明鉴证对象信息是否符合标准,并发表能够提供合理保证程度的意见。(2)两者的最终目标相同,都是为了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当外部使用者利用财务报表信息作出决策时,审计意见不仅可以增强其对财务报表信息的信赖程度,而且可以在受到不真实信息误导的时候追究审计师的责任。(3)在审计计划的制订中,两者的重要性水平相同,ASNO.5规定,在内部控制审计的计划过程中,审计师使用的重要性水平应当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重要性水平相同。同时,两种审计计划中也都需要确定审计范围、审计方向等。(4)两者都以风险为导向,要求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应对风险。在两种审计的实施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确定所需的审计证据的范围和程度。在内部控制审计中,评估某一项控制或者控制组合的重大缺陷,可以得到一个主观的评估概率,也就是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利用这一概率确定下一步的审计措施,高风险领域必然需要更多的关注。而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就多,同样也需要更多的审计关注。(5)两者的审计报告可以合并入年报当中。虽然企业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单独披露,但是也可以将其作为年报的一部分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一起披露。
但是,两者必然存在着差异,因为如果不存在差异就没必要将两者区分开来。首先,两者的目标不同,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同时支持对控制风险评估的结果;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发表意见。其次,两者的鉴证对象不同,财务报表审计的鉴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三张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企业目前的状态以及上一个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而内部控制审计的鉴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再次,即使评估出来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实质性程序也是财务报表审计中不可少的环节,而控制测试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需要实施;但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控制测试是核心程序。总的来说,财务报表审计是为了增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重在审计“结果”;而内部控制审计是为了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重在审计“过程”。
所以,两种审计从根本性质上来说可以整合,在目标、计划、实施程序和报告方面也存在着许多整合点,完全可以将两者整合进行。同时,差异的存在也是重要的,而且两种审计的差异恰恰意味着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使更多的信息被披露了出来,不仅使投资者能够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更增强了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综上所述,整合审计不仅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在适当的整合方法下可以为投资者、企业和整个社会提高效率,带来收益。
四、整合审计的实际应用案例
(一)2014年中国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概况
2012年8月14日财政部、证监会下发的《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中规定,规范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应当逐步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推广开来。按照国有企业、大型非国有企业、所有主板上市公司的顺序,2014年是所有主板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第一年,统计结果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审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中,以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为主。在19份否定意见中,有5家上市公司(烯碳新材、泰达股份、柳化股份、航天通信、柳钢股份)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这5家企业的两种审计均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即都采取了整合审计的方式。那么,为什么在这些企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很可能已经失效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却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目前的状况以及上一个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成果的情况呢?
(二)泰达股份审计意见的差异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截至2016年第二季度末,公司总资产为300.36亿元。泰达股份目前拥有8家控股子公司,并参股8家公司,行业涉及化学加工、环保产业、金融、城市建设等。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天津美纶化纤厂,1992年7月20日实行股份制试点,通过定向募集股份设立天津美纶股份有限公司。泰达股份目前的第一大股东为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泰达股份有限公司32.9%的股权。
2014年,泰达股份改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并在3月20日公布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在4月11日又更新了该公告,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告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普华永道为泰达股份出具了标准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否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报告中披露的缺陷包括:资产减值评估过程未执行,或没能发现客观的减值证据;部分子公司未审核分析应付未付工程款、施工成本归集和分摊、施工进度、收入确认原则、在建工程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也不够到位。这些重大缺陷已使得企业的内部控制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而且在2014年底,泰达股份并没有进行内部控制的整改,上述重大缺陷问题依然存在,所以,审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出具了否定意见。同时报告中还披露,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对可能出现的错报、漏报进行了合理的关注和调整,不存在重大的可靠性问题。
既然内部控制存在如此多的缺陷,并导致审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那么为什么财务报表却实现了公允反映,其审计意见也是标准无保留的呢?从公司的公告中我们可以推测,注册会计师在对本年和以往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和审阅的过程中,将内部控制审计进行了整合:首先,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揭露了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为了应对重大缺陷所导致的高错报风险,审计师必须实施一定的风险应对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实质性程序。通过细节y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审计师发现了重大的会计差错,并协助公司改正了本年和以往年度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所以,在改正了所有重大的会计差错后,2014年的年报真实可靠地反映了企业的状况,以前年度的报告也得到了重述。直观地看,实质性程序是财务报表审计独有的,也是两种审计意见存在差异的直接原因。虽然2014年内部控制缺陷没有完成整改,但是通过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得到了足够的审计证据,可以证明企业的财务报表实现了公允的反映。
审计意见的差异反映了两种审计对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财务报表审计的对象是企业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审计的对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报表是“结果”,可能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是“过程”,可能存在重大缺陷。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相关性,即重大缺陷经常导致重大错报的发生,且重大错报经常意味着重大缺陷的存在,但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审计师首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解和测试,即使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也只是意味着企业有着很高的重大错报风险,但是在实施了足够的实质性程序之后,审计师同样有可能得出没有重大错报的结论。换句话说,即使企业的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企业的财务报表仍然可以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样看来,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相比,整合审计不仅额外提供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而且种两审计意见的组合也具备相当的信息含量。
五、研究结论及启示
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担忧使得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纷纷关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这又迫使企业的管理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企业的管理层还必须雇佣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健全有效进行审计。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企业必须建立并披露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内部控制审计也是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的有效补充,不仅可以支持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也让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生产过程和结果有了更深的认识。为了避免单独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所带来的高额成本,将两种审计整合进行就成为了必然趋势,而且两种审计拥有广泛的整合点,这又使得整合存在现实的可能性。
同时,两种审计又由于存在明显的差异,使得它们能够相互补充,为投资者披露更多的信息。如果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合审计,那么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必将得到充分的考虑,这提高了审计效率,也有助于企业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理解错报风险、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而且,作为两种审计之间差异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的审计意见组合又传递出了许多额外的信息。尤其是对于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而言,全面的审计要求必将改善企业的经营水平,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最终使得投资者、企业和整个社会都能从中获益。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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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篇4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
财务报告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主要工具。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目的,在于提供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变动的资料,其质量将直接影响公司所有者的经营决策与投资者的投资意志,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1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现状
在股份公司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股东并不直接管理企业,而由经营者定期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此财务报告特别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便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问题。自沪、深两地建立证交所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法规,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但我们也应看到,在我国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逐步走向规范化的同时,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第一,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充分。些公司出于某种目的,在报告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捏造会计账表,虚构利润;还有一些新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股票发行价格,筹集更多的资本,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地提供利润预测数,致使其利润预测数与利润实现数差距过大。很多公司仅用当前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以粉饰业绩。另外,在信息披露中,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绝对值披露多,相对比例披露少,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
第二,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相互串谋舞弊,审计意见购买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上市公司管理层企图通过向审计师贿赂,收买审计师让他们给予比较好审计意见,而且上年度被出具了“不清洁”审计意见的公司,在随后的的年度里更有可能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越来越受到审计客户的压力和利诱,有些注册会计师因此而与其客户合作串谋,
第三,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一方面,《证券法》规定的对财务舞弊的惩罚力度过低,不管管理者造假的程度如何,均对舞弊公司处于60万元以内的罚款,而对相当责任人的处罚均低于30万元,无需对造假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如此低的惩罚力度根本无助于对犯罪行为起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的证管机构的力量与香港、美国等发达证券市场的相比显得十分薄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仅有100多人,香港联交所虽已具备有良好的自律机构,但其证管机构仍有200多人,美国证管会大约有2700多人,最大的稽查、执法部门有500多人。相比之下,我国的证管机构力量很薄弱,合格的专业人员十分有限,在管理方式上也常未摆脱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的影响,对市场的认识显得不够充分。
2影响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下降幅度之大,会计信息失真程度之深、范围之广、危害之大,令人担忧,为此,从深层次剖析其原因,寻求合理有效的治理对策,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考虑下列因素将能够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做出有效地评估。
(1)公司规模。规模较大的公司通常对资本需求量较大,股权往往较分散,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因此,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成本将更高。为了降低这些成本,规模较大公司往往比规模较小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并且,规模较大的公司更为公众所关注,因此具有更强的动机以提高其公司的名誉与公众形象。同时,政府部门也将更为关注大公司的行为,因此,增加信息披露总体上会减少政府的干预。
(2)公司治理结构。首先,从成本的角度看,管理层持股与信息披露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实证表明管理层持股较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需要的信息披露越透彻,也就在年报和季报中提供更多的信息。其次,在董事结构上,从外部引入一定比例的非执行董事,将会更好地监管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最后,监管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总经理董事长是否两职合一、是否存在监管委员会、董事会中的家族成员比例。有监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可能性较小
(3)公司经营业绩。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当上市公司预计有好的经营收益时,信息披露将更加频繁。一般而言,若公司没有自愿披露公司经营方面的信息,投资者通常视之为“坏消息”,而高于平均行业业绩的公司往往采取自愿披露行为。
(4)会计事务所。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排名与信息披露质量成正比。大的会计事务所由于客户较多,作假后被吊销执照的成本就比小的会计事务所要大,因而也就有更大的动机去坚持审计的独立性。
(5)其他因素。如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经理层的经营能力、公司的披露评级、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加工成本、是否在外国上市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
3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措施
在社会进入知识经济的新时代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迫切要务,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首先,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标志之一就是公司的董事会所代表的利益应具有中立性,为强化董事会所代表的利益的中立性,不仅应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而且要不断地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数量的外部独立董事,可以有效地约束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应妥善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为了维护独立董事会中引入独立性,独立董事应来自外部投资机构,不仅满足形式上的独立性,同时满足实质上的独立性。第二,提供与独立董事的监控责任相称的报酬,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限和职责以及失职处罚等,保证独立董事有充分监控公司的动力和约束力。
其次,保持适当的股权集中度,追求分散与集中的适度性。在一个法制不够完善,不能保护外部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况下,股权集中的作为法律对外部股东保护不足的一种替代,对公司绩效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股权过度集中容易产生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害,一个有效的股权结构安排应该是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并使股东之间有一定的制衡。
(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财务行为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规划控制制度、文件记录控制制度、实物保全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账簿及报告控制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真正起到防范会计舞弊,关键取决于会计人员和有关高级领导的控制意识和行为,尤其是有关高级领导。在现实中往往是公司高级领导带头不执行,破坏既定的内部控制程序,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或只对上不对下。因此,应加强对公司高级领导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宣传,提高他们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识。
(3)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鉴证作用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计质量,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作用。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虚假财务报告提供技术支持,大力提高其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同时,证监会和中国注会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
其次,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惩罚力度,阻止管理者与审计师串通财务舞弊。一旦发现舞弊行为,应当查明原因,从严惩处。严格执法要求在认定违规行为后,严格按照法规惩处,绝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给违规者以沉重的打击,树立法律的威严。
(4)推行网上财务报告系统,提高财务报告时效性
网络财务报告(InternetFinancialReport)的发展突破了传统纸质财务报告因不及时而削弱会计信息相关性质量特征的局限性,具有低成本、大容量、高频率、广触及等优势,将来有可能甚至取代纸质财务报告而成为公司与外界交流财务信息的主要工具。网上的财务披露对改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流动,加强公司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拓宽财务信息的披露面,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降低财务信息的传播成本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当然,现阶段,是否建立网上披露财务报告,如何决定财务报告的内容以及形式仍属于公司的自愿行为。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公司的网上报告实践值得我们借鉴,如英特尔、微软等在公司网站中留有财务部分清晰的提示,他们的网站中提供各种可下载的格式、采用各种不同语言的报告、反映以不同国家公认会计准则表述的财务报表,并均给予明示,还有丰富的在线分析工具,通过互联网提高财务信息相关性的努力等,这些经验值得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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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篇5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
中图分类号:F2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8-0046-03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资本市场瞬息变化,因此,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COSO报告,内部控制就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第一次提出内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但是该内部控制定义范围狭小,仅仅站在内部会计控制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角度出发。此后内部控制的定义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和修正过程中。
我国最早涉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散见于证监会的各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具体要求体现在招股说明书、增发申请材料及年度报告中。主要有:(1)中国证监会2000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规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其年报中出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评报告,并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2)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2001年4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要求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证监会2001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4)证监会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具体的要求。
2006年,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于2006年6月、9月颁布,分别于当年7月、次年7月实施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个证交所都明确规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应提供内部控制报告自评报告。该指引是我国第一次出台的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文件。
二、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缺陷与不足
(一)内部控制概念界定混乱
无论是处于同一层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还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证监会和证交所,关于内部控制都有不同的定义。上交所从公司长远战略的角度出发,规定内部控制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深交所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参照了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规定,认为内部控制需满足以下几个目标:(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证监会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一直没有完整的标准,在其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中也没有详细规定。关于内部控制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还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法规对其予以正式化、标准化,而且现行的各个法规相互之间也缺少衔接。
(二)缺乏对内部控制监督主体的统一规定
证监会并没有明确指明监督主体,而只是指出由监事会对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深交所规定,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监督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列席监事。而上交所则将内部控制的监督权赋予专门职能部门,并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报告。那么根据这一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可以是审计部门,也可以由各个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组织结构设置。经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监督主体不同,那么每个监督主体所参照的标准、所执行的程序及最后所形成的结论都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比较分析。
(三)对CPA审计的规定各不相同
证监会只对特殊行业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需CPA审计提出了硬性规定,主要表现在: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提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再融资的申报材料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深交所则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CPA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而上交所没有要求CPA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做出评价意见,仅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并且,在这两所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指明CPA在审计过程中应参照的标准,而仅仅以一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简单带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的不完备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缺乏有效保证,使得信息使用者感到无所适从。
(四)对内控信息披露的自评主体界定模糊
证监会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监事会在其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具有融资目的的公司,证监会要求的责任主体是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发表评估意见。而在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指明责任主体,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出说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内部控制指引中,都明确规定了内控信息自评的主体是董事会。
(五)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缺乏统一标准
现行的规范制度中,证监会和证交所都没有提出对内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具体评价标准,只有由审计准则委员会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企业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和新修订的《会计法》提到了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但立足点和出发点分别是从报表审计的角度和企业会计控制角度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判别的可操作性的标准,使得CPA审计陷入难题中,而且其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也缺乏可比性。
三、改进我国现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建议
(一)宏观上,理顺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法规的层次关系,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由抽象到具体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该规范体系的第一层次应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内部控制的定义,并明确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二层次是由财政部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审计署制定一套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的建立将为各个行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并且也为CPA审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供了可参考的标准。财政部于2006年7月联合证监会、国资委、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我们相信该委员会将在其推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做到这一点。第三层次是证监会规定各上市公司应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即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强制性披露,而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之外的经营和遵循法律内部控制报告采用自愿性披露。对于强制性披露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应明确披露内容和披露格式。第四层次是证券交易所对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了适应本所特色的《内部控制指引》,但是两所的指引存在一些不协调、不融洽的地方,因此本文建议可以在上述3个层次制定的规范内稍做改动,达到各个法规实务操作的衔接。
(二)微观上,针对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不足加以改进,使之满足各个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明确内部控制概念
根据内部控制的范围,可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广义的内部控制”和“狭义的内部控制”。狭义的内部控制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相关,而广义的内部控制则包括对财务信息质量、经营效率、遵循法规和其他风险管理的控制。由于内部控制的外延已经扩大到了公司整体的控制,投资者不仅仅满足于得到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可靠的信息,还希望了解企业整体控制环境和实际运作情况。但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以及CPA内部控制审计标准的不完善,在此,我们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即狭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此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待时机成熟之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2.明确内部控制监督主体
实务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一般是由内部审计部门执行,但是内部审计部门往往是从财务报告是否可靠的角度出发,无法涵盖我们广义内部控制概念。因此建议可以采用上交所的做法,在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内控监督职能部门,该职能部门人员的认定可以由董事会予以指定,并且范围应该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内部审计部门。
3.明确对CPA审计的要求
为了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由董事会所出具的内控信息自评报告加以验证并出具审核或鉴证报告,该鉴证或审核报告应与内控信息自评报告一同对外公布。而且在内部控制审核中,CPA的执业标准并不完备,这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因此,应由审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各个行业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执业标准。
4.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
监管部门应当修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增加明确主体责任的相关条款或对主体责任的描述具体化。现行《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我们建议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5.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监管部门应当对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做出统一规定,以减少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同时,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证监会可以明确规定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的固定格式,其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1)表明管理层对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责任;(2)评估内部控制的标准;(3)内部控制系统中任何重要薄弱环节及其处理情况。
参考文献:
[1]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审计研究[J].2003,(01).
[2]陈合.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J].财会月刊,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