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审计范文收集(5篇)
高新技术企业审计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质量
毋庸置疑,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在国家出台诸多政策之后,高新技术企业更是得到了创新发展。然而,诸多“伪高新”企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税款减少,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2008年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后,2016年对上述两个文件做了重新修订,明确申报资料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必须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分别于2008年、2017年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对专项审计(鉴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因素
(一)审计环境的制约
众所周知,审计环境是审计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审计职能能否实现,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重大。现阶段,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质量的环境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现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即申报企业既是被审计对象,又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是中介机构的“衣食父母”。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审计范围受限、无法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等尴尬局面,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与申报企业意见分歧时,坚持原则、不迁就客户的后果很可能就是解约,尤其是中小规模的事务所,之前因商事制度改革已失去很多法定业务,如果再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这个市场,生存空间就更小了。中介机构要先解决生存问题,才能谈发展和质量。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推出后,计划申报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对政策不熟悉,纷纷通过寻求专业机构的辅导和服务来提高申报通过率,这样就催生了一批为认定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中,有些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如果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为申报企业提供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即使人员分开,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的“防火墙”,也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要求。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提供的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除了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外,还有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都出具,审计收费比较固定,而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则是在申报年度(即每三年)出具一次。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为避免常年客户的流失而“被迫”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情形。
第四,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着供过于求的局面,价格竞争激烈,由于审计收费过低,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很多事务所无法投入充足的审计资源和实施足够的审计程序,无论是审计时间还是审计流程均予以简化,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第五,有些地方政府将高新技术企业的保有量及每年新增数量作为政府业绩的考核指标,近几年受经济放缓的影响,很多企业成长性指标分值普遍较低,拟申报企业总量减少,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就可能沦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链条上的一个受雇者,审计变成走过场、流于形式,不可能发挥监督的职能。
(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
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的高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强,而从业人员中懂一般财务审计的多,熟悉技术创新过程、掌握一定科技知识的人才较少,传统财务观念比较浓,习惯于单纯的会计思维,综合分析能力较差。受此限制,执业过程中只看表面不见实质,一般仅局限在财务核算资料的审计鉴证,很少关注其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规律,即合理性。另外,有的中介机构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执业经验;有的中介机构对员工缺乏足够的后续教育,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这些因素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质量。
二、新时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改善对策
正如上文所言,在当前的发展趋势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存在诸多问题,这对其质量有所影响,面对这一发展趋势,笔者试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专项审计的整体现状出发,提出改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申报流程
科学制度的建设能有效降低风险,促进行业发展。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中,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申报企业在申请时提供,明确上述报告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并在专家评审环节增设财务专家。这种安排表面上看是设置了双重监督,即中介机构和财务专家,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是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在整个流程中的位置安排不合理,无法发挥其独立性和监督作用。设想将申报流程改为:申报企业自评认定机构初评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审计部门抽查,将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由企I自评阶段改为初评之后,委托方(同时也是审计费用的支付方)由申报企业改为认定机构。这种流程的优点首先表现在中介机构与申报企业之间无经济利益,从制度上保证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品质;其次通过招标程序优选中介机构,能有效抑制低价竞争引起的质量低下。
当然还需要制定配套细则,如明确专项审计业务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咨询业务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接,由于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中还包括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前者明确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后者没做规定,一般是企业自主申报,但可以通过与税务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比对一致以证实真实性,相当于专项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不同单位(中介机构或税局)背书,并互相制约,如果多份报告的数据存在很大的差异,应要求申报企业提供说明,由财务专家认定是否合理。再如建立奖惩制度,对严重违规的中介机构设置行业禁入,增加中介机构的违规成本,以严格的惩罚措施倒逼中介机构提高风险意识。
(二)专项审计需要引入技术专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业性较强,中介机构应优化审计人员业务操作,有针对性地强化业务培训,引导从业人员严格按行业协会制定的审计指引和业务规则执业。由于申报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对判断申报企业领用的材料是否真正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以及高新产品的认定难度很大,使得申报企业将非研发材料成本计入研发直接投入以及人为扩大高新产品范围的操作空间很大,如何利用好专家的工作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结语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正日益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序发展中,部分“伪高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的有效性产生影响。针对现状,设计通过改进申报流程,用制度来制衡、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提高专项审计质量,如此才能保障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才能让国家的各类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相关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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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篇2
对客户提供的研究开发项目,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中介机构在进行审核的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职业判断,目前有不同的意见,大致可以归纳为2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中介机构是对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收入进行鉴证,不需要对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判断,认可企业提供的研究项目都属于研究开发活动,这样能够缩小审计,也减少了审计风险。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介机构有必要对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进行职业判断,必要时还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业务性质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中介机构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因此,该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鉴证业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以及有关编制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应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及由此得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依据。这需要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取得研究开发活动的项目立项书,并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的动因“研究开发活动”作必要的判断。
(二)企业通常存在的情况
从目前很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实践来看,很多企业对“研究开发活动”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存在的几点误区:一,把承接或受托的业务作为研究活动;二,把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服务的提供过程,认定为研究开发活动,进而把发生的本来应该归属于成本的费用,却归集到了研究开发费用。因此,如果不对开发项目按《工作指引》的要求,作必要地判断,就会存在很大的执业风险。
所以,被审计单位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是否公允反映其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审计的第一步应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来判断其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其账面列支的费用是否可以归集到研究开发费用。第二步,审核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量、确认、记录和列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目前,我们的实践中往往对第一步缺乏很好的认识,甚至根本没有执行。
《工作指引》给我们判断研究开发活动提供了以下三种方法:
(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专家进行判断。专家判断的原则是:新知识的产生、创造性的运用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不应是较小的或常规的升级,应当是该技术领域内公认或认可的真正的、有价值的进步。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对于第(1)种方法,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觉得比较抽象,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领域较多,而且注册会计师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因此,不容易操作。即使企业能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往往也不能作出判断;
对于第(2)种方法,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能作出合理判断的时候,须咨询专家的意见;这和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
对于第(3)种方法,是简洁、可靠的方法,但实践中,企业的研究项目不一定取得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如,研究开发活动可能失败,就不能表现为成果。
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工作指引》给我们提供的三种方法,寻求其他思维模式来判断研究开发活动的真实性。笔者认为研究开发活动投入产出逻辑图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判断模式。
从研究开发活动投入产出逻辑图中,我们可以看到,高新技术产业化一般需要3个阶段:技术研究和开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工业化生产阶段,这3个阶段依次连接,环环相扣,有时也难以区分。第一个阶段是研发活动到技术成果,我们称为基础研究阶段;第二个阶段是技术成果到产品或服用的应用转化阶段,我们称为转化应用研究。因此,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基本上发生在以上两个阶段,同时也有可能发生在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但是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是否符合政策精神鼓励的开发费用,我们需要进行认真分析。
第一、要正确理解研究开发活动的含义。
《认定办法》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工作指引》对研究开发活动的解释: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应是较小的或常规的升级,而应是至少对本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行业具有显著改进的、有价值的进步,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活动,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能算作重大改进,因而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按照以上定义和解释我们可以看出:
(一)研究开发活动内包括科学研究活动与技术开发活动两大部分。科学研究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技术的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探索技术的重大改进而从事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一般情况下,科学研究活动成功的话就取得技术成果,表现为著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等成果。因此,我们可以运用《工作指引》中方法(3)来进行判断,可以认为是研究开发活动,期间发生的研究费用符合高新认定的要求,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是没有疑问的。如果研究失败,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高新认定的要求,可以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呢?笔者认为,研究开发活动本来就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如果企业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也是符合高新认定的要求,可以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
技术开发活动是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究开发活动所取得的成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定义中所说的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就需要运用方法(1)、方法(3)或综合运用以上方法来判断其研究开发项目的性质。
(三)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对于注册会计师来判断企业从事的活动是否是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难度就比较大。如果所从事的项目是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则发生的费用就不符合《指引》的要求,不能归集到研究开发项目。例如,某公司承接一个项目,公司为完成这个项目,成立了研发小组,并立项研发,最终完成任务,但主要是应用原来的技术成果,并没有对技术作出实质性提高,也没有产生其他的技术成果。研发小组发生的一系列费用,笔者认为这些费用就不能归集为研究开发项目,只能归入承接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能需要运用方法(1)、方法(3)或综合运用以上方法来判断其研究开发项目的性质。
第二、鼓励企业持续不断地创新。
《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是终身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我们可以知道,高新政策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导向,是在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激励上,鼓励的是在技术或成果上有持续不断地创新的企业,而不鼓励“吃老本”企业。
如果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虽然过去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了多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若干年中,对外提供了很多产品或服务,取得高新技术收入,但对自身的技术再也没有实质性或重大提高。笔者认为,若干年后,这样的企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资格并不符合要求。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是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一个新业务。在审计实践中必须要注重风险导向。对企业提供的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必要的职业判断,必要时咨询专家的意见。笔者认为,研究开发活动投入产出逻辑图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判断思维模式。
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篇3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
根据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减少15%的企业所得税,有效期为3年。但是在审计署的抽查中揭露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逃税情况,这些高新资格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正确性空前的重要起来,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对于一部分的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寻求各种各样的途径去获取高新科技企业的资格。所以如何避免此类的现象发生,中介机构的专项认定如何有效的发现虚假申报,已经成为人们将要思考的问题。
1.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的现状
1.1技术领域难以认定
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在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种类中,能否得到技术支持很难认定。对于注册的会计师,他们仅仅是财务专家并不是技术专家,在技术方面的认定已经超出了专业的能力。随着近几年高新技术申报机构日益增加,受到利益所驱使,辅导机构与企业联合一起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产品进行过分的包装屡屡出现。这些情况的发生让其专业意见的可靠性大大降低,增强了审计的风险。
1.2对于账务的设置没有规范
对于大多数的申报企业,他们的收入并没有设置明细账,同时对销售的发票不够规范,与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与收入表中的名称不一致。企业所提供的高新技术产品通常也无法与各项目收入相对应。所以审计人员就难以判断高新技术产品是否匹配。
1.3核算的方法操作空间很大
对于利润或者税收方面,在核算的时候企业通常带有主观的因素,在财务运算过程当中带有一定的偏向性。在这些客观的条件下,审计人员对于正处于研发阶段或者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有着资本化的标准以及研发的经费用在资本化后的摊销期限是否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是很难的。
1.4审计费用不够深入
企业在核对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都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研究活动相关的记录不够完整;第二,研究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最后,财务人员对于相关的研究活动了解不够深入等。对于研究活动的核算,企业财务人员仅仅停留在数据的表面,更多的关注于研发投入的比例是否能够符合规定。然而审计人员对于费用研发的审计也存在着基本依赖实质性的审计程序化,主要的审查研发费用在形式上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对于费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计不够深入审查。下面从直接投入和人员人工这两类研发费用的审计情况做出分析:
直接投入,它主要是对于研发材料的投入,在整个企业研发活动中材料费用一项占有很大的比例。在企业认定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们通过对收发存报表、领料单以及材料明细账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在领料单上只要写明是研发领料的,注明研发项目的名称并且有研发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都计入研发经费当中。
人员人工,它主要是关注研究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他们的工资额度,通过对研发工作人员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做出相应的审核,列入项目申报的名单与研发费用的名单是否统一、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的岗位是否是研发岗位、是否在全面累计的工作时间不大于183天,企业是否为这些研发工作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审核的工资列支资金是否跟个人所得税、工资单系统保持一致等,用这些来确定研究工作人员人工金额的准确性。但是在实际上对于非研发工作人员与研发工作人员的真实身份很难确定其界限、相关的研发工作人员所参与的研发活动时间的测定等方面做得却很少。然而企业大多数都会将非研发的工作人员混入到研发的人员名单当中、把研发工作人员未能全面从事研发活动的工资都计算到研发经费上,这些审计的时候会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和建议
对于提高相关的申报资料,要在研发项目立项表中细化,主要涉及的方面如下:第一,研发所需要的主要材料明细清单和价值;第二,参与各个研发项目所需要的时间以及研发人员的组成;第三,研发所需要投入的设备仪器清单以及使用的时间。上面内容要细化,对于有利于审计人员对实际发生的申报材料与研发费用进行对比,对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有效的核对分析。
对于各个级别的主管部门应该督促企业完善建立研发活动的内控制度,规范高新技术产品对研发费用的核算和收入。高新技术企业要严格的按照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申报项目建立核算所需要的明细账单,产品的明细要分类与销售清单、发票等内容一致,杜绝企业在申报时建立辅助账目、账目核算时不细分的情况发生,禁止企业在申报时假造数据的情况。企业要科学的合理的区分开发阶段以及研究阶段,采用合理的会计核对方法,真实有效的反映企业研究活动的投入情况。
成立专家审核机制,对各个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要事先组织相关的专家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相关技术领域进行有效的评审,对研发项目立项明细表中相关的物力、人力上的投入要进行合理性的评价。
根据上述所诉说的优点有:首先,专家实现对企业评审有利于真实的申报,杜绝了企业经过第三方虚假申报的可能性;其次,将专家的评价结论与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结合到了一起,有效的解决了审计人员专业性的胜任能力问题,同时降低了审计风险。
3.相关的审计人员应该加强风险意识并且开拓审计想法
例如在研发材料的审计时,审计的人员除了要考核领料单以外,还要了解研发领用的材料,使其理论消耗与实际的消耗进行对比,检查生产领料的研发经费是否实际情况,进一步的核算账面领用数量的真实可靠性;在人员人工费的审计时,审计的人员要通过对相关人员座谈以及检查员工的履历表等对研发人员进行“身份”确认,通过检查活动记录去核对研发人员的研发活动时间等,对员工人工支出的合理性进行相关的确认等。根据上述所说的,审计人员要结合被审计企业的具体情况,活灵活用各种审计方法,减少审计的风险。只有这样,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才能够成为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的重要依据。
结束语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工作开展5年以来,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和扶持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经济转型的重要升级力量,不但可以享有所得税的优惠外,还享受土地税以及房产税等优惠,在减轻企业的税收的同时,大大增强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为推动企业向着高附加值产品做出转变。但是随着复审和认定的工作的经常化与参加其中的企业数量增多,一些政策的规定不够完善,存在着虚假问题,所以希望本文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的工作有一些帮助。(作者单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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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篇4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审计
1.引言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世界新科技革命发展的势头更加迅猛,一系列新的重大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正在以更快的速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深刻改变着经济社会的面貌。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很多著名企业都把技术创新作为重要的发展战略,把科技投入作为战略性投入,把发展战略技术作为实现跨越的重要突破口。由于R&D过程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需要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投入,因而人们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投入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尤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R&D投入不足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企业缺乏创新能力,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R&D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业绩的影响,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主要问题,但会计界很少有对研发费用的审计有相对的研究,因此本文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审计方法进行探讨。
2.新准则下研发费用的划分及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其特点在于研究阶段是计划性的探索性的,其研究是否能在未来形成成果,即通过开发是否能形成无形资产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也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其特点是具有针对性,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应将这一阶段的支出区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如果企业能证明其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开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
3.对研发费用实施审计的必要性
随着企业对研发投入的力度加大,研发支出占用企业越来越多的资金,如果充分利用这些资金,形成研究成果,将其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会给企业带来持续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源泉;但如果不充分利用这些资金,不仅会造成企业现金资源的浪费,还会阻碍企业的发展,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中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务工作中,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信息予以判断,这很可能成为管理层操纵利润的手段,管理层可能出于不同的目的控制研发费用的划分、确认以及批露等。
3.1出于节税的目的
研发支出费用化具有降低应纳税所得,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的作用。国家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在税收政策上对研发活动予以倾斜,特别是在我国新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2)》后,加大了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税收鼓励,准予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5年内结转抵扣。管理层为了少纳税,故意延长研究期间,此外,还可能将一些不属于研究费用的项目列为研究费用,例如将没有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薪酬列入研发费用。
3.2管理层处于自身利益的目的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研发费用,但对研发费用作为一个独立的费用项目单独列示,而不将其归入管理费用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规范全面批露的企业并不多,而大多企业在批露研发费用时仍将其归入管理费用综合批露。这就使得管理层有了可趁之机,”私设金库”将个人消费纳入管理费用中的研发支出,偷梁换柱转移资金。因此,更加强调了研发费用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
3.3为增加企业价值将开发支出不正确的资本化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允许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五项条件虽然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关于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但具体实施起来很难操作,均主要依靠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客观上为企业利用此规定操纵利润提供了便利。而大量实证研究证明,企业开发支出资本化金额与企业的价值呈正相关关系,因此,许多管理层出于提高企业价值,给投资者传递企业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的信息的目的,扩大企业资本化金额,粉饰企业业绩。
4.对研发费用实施审计的建议
对研发费用的审计首先要认清企业的科研能力,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科研人才以及其他资源支持,开发的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可能性有多大,形成的无形资产能否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其次要针对研发费用的主要的构成因素实施具体的审计。
4.1对研发人员工资薪酬的审计
研发人员的录用、辞退应经过研发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审批,计入研发费用的工时数与考勤记录的工时数相符,研发人数统计表中研发人数的认定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检查管理层相关决议及相关支付记录,核实与研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股份支付,同时取得股东大会决议及监管部门批复)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要非常注意非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酬不得计入研发费用;若存在人工相关费用在各项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分摊,检查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期保持一致。要非常关注专门负责研发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以及奖金,看是否与公司规定相一致。
4.2对研发材料等直接投入费用的审计
检查开支范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有无将不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纳入研发费用,检查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检查是否存在为研究开发项目以外的项目而发生的采购费用、水电费、租赁费等列入直接投入的情形,如有,提请企业调整;检查是否存在将达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支出一次性计入直接投入的情形,如不符合规定,提请企业调整。
4.3结合财务报表关于研发费用的批露进行审计
若财务报表对研发费用进行了规范全面的批露,首先要复核财务报表中的费用化金额和资本化金额是否与记账凭证中金额一致。其次要核对研究阶段的支出是否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有条件的资本化,并向管理层询问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以及有条件的资本化符合的条件有哪些。最后要注意财务报表关于研发费用批露数额之间的勾稽关系,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的金额应等于研究阶段全部费用化金额与开发阶段部分费用化金额之和。
若财务报表中没有对研发费用进行批露,要询问管理层原因,并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胡雅杰,宋清。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绩效的比较研究——基于DEA方法的实证分析[J].商业会计,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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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灵。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实务问题研究[J].新会计,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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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篇5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41-02
为了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进行了规范。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地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突破了3万家,发挥了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有效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现行认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加以改进。
一、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不清晰
《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主要产品,定性还是定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并没有明确。在具体操作中,各地的理解不一、执行尺度也就不一样。一方面,有的地方认为主要产品应该是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那么在认定中,企业只有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符合条件。如果企业只是对占销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对占销售收入比重最大的产品的核心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则不符合条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则认为不需要这么严格,既然国家没有规定,就不要加以限制,只要是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主要产品。那么在认定中,只要企业对自己的任意一款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符合条件,而不管该产品占销售收入比重是多少。上述两种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在认定中不同省市认定口径或执行尺度不一样,同样情况的企业,在不同的地方,有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有的则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严重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
笔者认为,关于主要产品的界定问题,既要达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又要保持口径一致、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从便于操作和科学地角度出发,以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作为衡量标准是可行的。
具体来说,以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是最准确的说法,但是这样掌握过于严厉或教条。考虑目前企业的产品可能多种多样的经营实际,可以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产品作为主要产品,再宽松一点掌握,可以按照企业应用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种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最大的若干种产品作为主要产品。总的来说,不管是按哪种方法或口径掌握主要产品的界定标准,最关键的是全国要统一口径,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而在具体的认定中执行尺度差异过大,人为造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不公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尽早明确。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合理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比较宽松,无论是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还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甚至通过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都可以视为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
在《工作指引》中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具体评价方法中,没有将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作为评价指标,仅仅按照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评价,对企业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并没有任何鼓励措施。企业为了尽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往往通过受让、受赠、并购、五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快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实际上这些自主知识产权可能对企业发展没有实质性帮助作用,与企业主营业务也没有太大关系。
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这样的政策导向不利于企业加强自主研发,不能真正达到刺激和促进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目的。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只引进而不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势必削弱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拉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事实也告诉我们,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因此,笔者建议,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一是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对于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应该区别对待,在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赋予更高的分值;二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次认定通过后,应要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在三年后的复核中,对这类企业应要求企业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从而督促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
三、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条件刚性不足
虽然《工作指引》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均进行了具体的定义,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无法准确衡量,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弹性较大,企业和认定部门之间容易产生争议。如,《工作指引》中规定研发人员包括的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企业在申报时有的为了凑够数量,将一些不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也作为了辅助人员,有时候甚至辅助人员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研发人员,而认定部门在具体审核时既无法把握技工参与研发活动达到什么程度算参与,也无法界定究竟有哪些技工参与了研究开发活动。在具体实践中,能够作为抓手的只有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是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因此,只要这些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和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就可以了,这样就造成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和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条件的刚性不足。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进一步细化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口径,如,可以考虑将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作为认定条件,同时降低10%的比例要求,这样可以提高认定条件的刚性,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励企业增加专职研发人员、从而提高研发实力。
四、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是中国一项重大的产业政策,而且还影响着数以百亿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重大。为保证质量,《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引入了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制度,但是对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的质量如何进行监督和约束规定得不够全面。
(一)中介机构管理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既没有统一格式,也缺乏对审计质量的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通知》(会协[2008]83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应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时采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在缺乏统一要求的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格式混乱,审计质量参差不齐。在利益驱动下,有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证据受限的情况下,仍然会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帮助企业弄虚作假。
笔者建议:一是统一审计规范和格式。国家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格式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二是完善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督制度,要求各地认定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如聘请财务专家或其他机构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应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由企业重新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二)专家评审制度
为了保证认定的公平性,国家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中引入了盲审制度,即认定机构在将企业的有关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时,要在电子材料中将企业身份信息隐去。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全国专家库至今尚未建立,再加上网络工作系统建设问题,盲审制度一直没有实施。目前,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是由本省专家进行评定,且在认定过程中多数没有实行盲审制度。由于地域限制和专家数量、研究领域等原因,在专家评审阶段可能存在问题,如,可能导致认定受少数专家的影响,而且有些专家可能与企业之间因为在某些研发项目上有过接触而存在影响客观公正的因素,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从约束机制来说,据笔者了解,多数省市没有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制度,导致专家的评审意见无人监督。
笔者建议:一是科技部要尽快建立全国专家库,提高评审专家的随机性,增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平性;二是要加快完善认定网站,加紧推行专家盲审制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独立性;三是建立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复审制度,形成对专家评审意见的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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