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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数的定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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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数的定义篇1

解决抽象函数的问题要求学生基础知识扎实、抽象思维能力、综合应用数学能力较高.所以近几年来高考题中不断出现,在2009年的全国各地高考试题中,抽象函数遍地开花.但学生在解决这类问题时常常感到束手无策、力不从心.下面通过例题全面探讨抽象函数主要考查的内容及其解法.

一、抽象函数的定义域

例1已知函数f(x)的定义域为[1,3],求出函数g(x)=f(x+a)+f(x-a)(a>0)的定义域.

解析:由由a>0知只有当0<a<1时,不等式组才有解,具体为{x|1+a<x≤3-a;否则不等式组的解集为空集,这说明当且仅当0<a<1时,g(x)才能是x的函数,且其定义域为(1+a,3-a].

点评:1.已知f(x)的定义域为[a,b],则f[g(x)]的定义域由a≤g(x)≤b,解出x即可得解;

2.已知f[g(x)]的定义域为[a,b],则f(x)的定义域即是g(x)在x[a,b]上的值域.二、抽象函数的值域

解决抽象函数的值域问题——由定义域与对应法则决定.

例2若函数y=f(x+1)的值域为[-1,1]求y=(3x+2)的值域.

解析:因为函数y=f(3x+2)中的定义域与对应法则与函数y=f(x+1)的定义域与对应法则完全相同,故函数y=f(3x+2)的值域也为[-1,1].

三、抽象函数的奇偶性

例3若y=f(x)是偶函数,y=f(x-1)是奇函数,求f(2007)=?

解析:因为y=f(x-1)是奇函数,所以y=f(-x-1)=-f(x-1){为什么?};因为y=f(x)是偶函数,所以f(-x-1)=f(x+1){为什么?};因为f(x+1)=-f(x-1),所以f(x+2)=-f(x),所以f(x+4)=f(x);因为y=f(x-1)是奇函数,所以f(0)=0=f(-1)=f(2007)

四、抽象函数的对称性

例4已知函数y=f(2x+1)是定义在r上的奇函数,函数y=g(x)的图像与函数y=f(x)的图像关于y=x对称,则g(x)+g(-x)的值为()

a、2b、0c、1d、不能确定

解析:由y=f(2x+1)求得其反函数为y=[f(x)-1]/2,y=f(2x+1)是奇函数,

y=[f(x)-1]/2也是奇函数,[f(x)-1]/2+[f(-x)-1]/2=0f(x)+f(-x)=2,而函数y=g(x)的图像与函数y=f(x)的图像关于y=x对称,g(x)+g(-x)=f(x)+f(-x)故选a.

五、抽象函数的周期性

例5、(2009全国卷ⅰ理)函数的定义域为r,若f(x+1)与f(x-1)都是奇函数,则()

(a)f(x)是偶函数(b)f(x)是奇函数

(c)f(x)=f(x+2)(d)f(x+3)是奇函数

解:f(x+1)与f(x-1)都是奇函数,,

函数关于(-1,0)点,及点(1,0)对称,函数是周期为4的周期函数。,所以f(x+3)=f(x-1),即f(x+3)是奇函数.故选d

关于抽象函数的周期性有如下的几个定理和性质,由于篇幅问题,推导就省略了.

定理1.若函数y=f(x)定义域为r,且满足条件f(x+a)=f(x-b),则y=f(x)是以t=a+b为周期的周期函数.

因数的定义篇2

一、用多媒体激发学生兴趣感悟定义

教学中,要充分运用直观的方法,使抽象的数学定义成为看得见、摸得着、想得来的东西,成为学生能亲身体验的东西;这样既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定义,又有利于激发学习的兴趣。有了兴趣了,经过引导学生观察、分析、比较,就能找出事物的本质特性。

二、激发学生的数学思维全面掌握定义

定义的引出是进行定义教学的第一步,这一步走得如何,将影响学生对数学定义的学习。而初中数学教材展现给学生的往往是“由定义到定理、由定理到公式、由公式到例题”的三部曲,这一过程掩盖了数学思想方法的形成。因此,教学中教师不应只简单地给出定义,而应加强对定义的引出,使学生经历定义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加深对新定义的印象。初中生正处于由形象思维发展阶段,抽象思维能力较差。因此,教师在定义教学时,切忌直截了当就定义而讲定义,应更多地从定义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为学生提供思维情景,让他们通过观察、比较、概括,由特殊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这样不仅能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新定义,而且也使他们的抽象思维得到发展。

三、培养学生散发性思维渗透定义

为防止学生断章取义,培养其发散性思维,就应充分运用变式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加以补充说明。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认知规律与知识特点,在教学中一些重要的数学定义应遵循逐级递进,螺旋上升的原则。例如在一元一次方程的教学中渗透函数思想:某移动通讯公司开设了两种通讯业务。“全球通”:使用者先缴50元月租费,然后每通话1分钟,再付费0.2元;“快捷通”:不缴月租费,每通话1分钟,付话费0.6元(本题的通话均指市内通话)。(1)一个月内通话多少分钟,两种移动通讯费用相同?(2)某人估计一个月内通话300分钟,应选择哪种移动通讯业务合算些?通过在不同阶段渗透函数思想,使学生对函数定义理解呈螺旋上升,有利于学生不断加深对函数思想的理解。说明:本例根据学生已有的一元一次方程的知识,根据给出的两种通讯业务的话费与通话时间的关系列方程与列代数式解决,这里隐含了两种通讯业务的话费与通话时间两个变量之间的一次函数关系,渗透了函数思想。

四、增强运用定义进行推理判断的思维能力

因数的定义篇3

InstitutionalFoundationsofDemocraticPolitics

提要:实际的民主制度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正义原则的体现。但是多数人的统治并不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它并不意味着多数人可以滥用权力,因为集体的智慧是有限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导致专制,加上多数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的强制作用,多数的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常常会产生多数人践踏少数人权益的多数暴政。因此,要使多数统治不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对多数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加以限定,少数人应当被给予更大程度的自治,司法体系和社会力量要充分利用来对多数的权力加以制衡。这样,民主政治就有了适当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多数统治多数暴政无限权威权力制约

关于民主制度下的统治方式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民主统治是所有人全体参与的公共决策制度,民主的公共决策应该采用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问题,民主制度往往采用多数决策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占据多数的人们可以随心所欲,至少是少数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和裁决。不过,由于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符合理性,他们的利益表达与要求亦并非时时合理,所以多数统治(majorityrule)的民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majoritytyranny)。真正的民主政治不应该只是屈从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而对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视而不见,否则多数人就有可能依照有规律的过程如选举、立法和多数规则而采取行动,剥夺少数人的自然权利,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从而转变为令人恐怖的多数暴政。本文的任务是探讨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多数统治何以退化为多数暴政的逻辑,并探索促使多数善政(goodmajoritygovernance)的制度建设逻辑。

一、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

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是民主的实际制度形态。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多数统治能够成为多数善政的实际民主制度,有许多理论假设。古代的先贤和当今的思想家们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少探讨和研究,如果考诸思想史,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多数统治主要建基于以下一些理论假设之上。

首先,多数统治理论假设集体智慧超过个人的智慧。

个人具有更大的智慧还是集体具有更大的智慧,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相信前者往往会在政治上导致精英(专制)统治的出现,而相信后者必然在政治上产生多数统治。实际上,这个疑难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例如,在民主制度最早实验地的古希腊,当时就存在着是把统治权交给少数好人(贤良、哲学王)还是交给多数平民的争论。最早对政治学进行规范和系统研究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认为,“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并用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为例来说明多数人的智慧超过少数贤良的智慧。[1]据此,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平民政体”就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反之则为“寡头政体”。由此可知,统治方式决定于智慧的高低,因为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所以应该由多数人进行统治。

其次,多数统治理论假设,正义在多数人一边。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问题,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西方的思想家从各种角度赋予正义以多种含义,如:正义即各人得其所应得、正义即“和谐”、正义即“自由”、正义即“安全”、正义即法治或合法性、正义即“共同幸福”,等等。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Rawls)可以说是当代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认为正义指的是“自由与平等”。他将正义系统地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又合称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又叫“作为规则的正义”或法治,其基本含义是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它包括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形式。罗尔斯指出由于在政治事务中不可能获得完善的程序正义,立宪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某种形式的投票。因此,虽然多数人可能由于缺乏知识和判断力,或者由于偏狭和自私的观点,肯定要犯错误,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要支持一种正义宪法,某种适当限制的多数裁决规则在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被证明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可行的最佳方法,也是实现由正义原则预定的某些目的的最可行方法。[3]由此可知,多数统治是确保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是达到某些民主目的的最佳方法。

第三,多数统治理论假设,人民主权就是多数人主权。

人民主权思想是近代以来许多思想家所竭力提倡的。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倡者之一卢梭(J.J.Rousseau),就将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称之为公意,认为公意是高于一切的意志,永远是公正的和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因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受这种公意指导的约束,接受体现公意的多数统治:“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如果共同体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或者主权,“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既然主权来自人民,那就应该由人民掌握,“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4]

人民主权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大革命时期的人民主权观念在当时的含义就是多数统治是没有限制的,也是不可限制的。法国人民相信,既然所有的权力已被置于人民之手,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就变得不再必要,民主的实现会自动阻止对权力的专断使用。大革命时期信奉人民主权观念的雅各宾分子就认为公意高于纯粹的个人利益,主张既然“公意”是更为民主的原则,是“新社会”的基础,任何破坏新社会有机统一的因素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据此,雅各宾分子及其革命的继承者在实践中依靠瞬时的多数来建立共识。由此可知,人民主权观念在导致多数统治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多数统治理论假设,多数规则是简便易行的民主规则。

决议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所有决议规则中,多数裁定规则可以说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最普通和最重要的规则,因为它使民主政治变得具有可行性。而在可能选择的多数规则中,简单多数规则又有着一种特殊的好处,即它本身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因此多数裁定规则能够集效率与保护作用于一体,常常被选定为最合适的折衷办法。根据洛克(J.Locke)的自然法学说,人们一旦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那么个人就有服从大多数的义务,多数也有替少数作出决定的权利。他指出,任何人要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以谋取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唯一的办法就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一旦人们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并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就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因为共同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必须要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5]在洛克看来,个人的同意只对合法的公民政府的最初建立具有关键作用,此后,“同意”就来自于“人民”的代表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只要这些被治者的人遵守起初的社会契约和契约义务来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建立新政府的暴动是正义和难免的。

二、多数暴政的产生

如果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充分的,那么多数统治就是合理的,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是,事实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主权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主权。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也表明,多数人有时比少数人更愚蠢,正义也往往不在“狂妄”的多数人一边,以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多数统治常常会变成武断的、压迫性的多数暴政:多数人不受制约地肆意滥用公共权力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的结果与个人专制下的暴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虐的。多数统治之所以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多数统治的许多方面都容易使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而不是走向多数善政。

首先,多数人的决策不一定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

多数统治理论认为,人越多智慧越高,多数人的决策相对而言会更加理性一些。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多数人的决策有时也是非理性的,难以显示出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如果人民的参与能够常常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某种多数裁定规则或许就是实现公众要求的合理手段。但是多数裁定规则不能作为衡量民主程度的标志,因为它并不能保证人民的参与能够达到满意的广度;另外,即使人民的参与非常广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里,人民的多数以及他们的代表们并不一定总是具有解决疑难问题的必备知识。同时,多数有超过半数、比较多数、限定多数这样一些分别,有出席者的多数和包括未出席者的多数,因此多数的智慧和知识也是不稳定和充满变数的,多数裁定规则也是可以作多种解释的规则。

事实上,多数裁定规则只是实现政治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而非民主的实质。它与各种各样的决议规则一样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在效率上甚至还不如其它手段更具优势,原因在于多数裁定规则常常不能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和更具个人理性的精英的手中。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F.A.vonHayek)就对多数人的智慧一定超过少数人提出了质疑,指出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6]。正因为如此,多数的意见难以完全是有益的或明智的,多数人的统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的出现。例如,在美国,导致多数决定一切的多数的道义观念就假定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才智大,因此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其利益应当优于少数人的利益,等等。由此,美国社会的多数不但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而且拥有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那么一般不会遇到阻止通过动议和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7]这样的多数决定也就难以听到反对者的声音,更不可能关注到少数者的利益,并常常会对少数者做出不公正的决定,对后者来说这无异于实施了事实上的专制和暴政。

其次,多数人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具有强制作用,少数人无法以退出抗拒多数人的损害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过程视作一个多人达成交易的谈判过程,其通行的规则与市场交易规则一样是一致同意。实际上,构成民主社会的根本规则是大家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因此民主政治是在一种共识的范围内运行的,这些共识包括关于程序规则、关于政策选择范围、关于政治活动合法范围等方面。这些共识程度越深,民主就越能够得到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其作用甚至大于三权分立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过,相对自由的市场交易而言,由于参与民主过程谈判的人数比较多,而多人之间要取得一致同意和完全的共识的实际难度比较大,因此人们被迫采用了前述的多数规则来做出决定,其结果就必然要引起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分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旦任何一方发现对方的最好出价有悖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时,可以以自由退出市场交易过程来表示抗议,并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在通过多数投票进行公共选择的民主过程中,每当多数人表决通过一项公共决策时,少数人尽管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投票表示反对,但在实际行动中却不能自由退出这个过程,因为人们退出一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要远远高于退出一个市场的交易成本。

因此,多数投票原则可以使多数能够作出对少数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这直接意味着政治权威和决策能力在二者之间的配置是不平等的,“人数最多的党派,或者换句话说,最有力量的党派当然会占优势”[8]。如果不适当的多数统治原则一旦在政府体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就难以有任何力量来挑战和打破多数派的统治,这时多数派就完全可以滥用政治特权而牟取私利,并牺牲共同体和他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多数投票规则在政治游戏中先发制人,获取共同体的各种收益。而投票程序的合法性使得政府或其他的组织可以正当地使用强制性手段,去执行多数人的决定并压迫他人屈服。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就不得不默默忍受多数人通过的决策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并很容易发生多数人损害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的多数暴政。

第三,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专制。

根据人民主权学说,多数人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为该学说不仅认为少数人应该同意多数人的决定,“人民”的权力是一元的和不受制约的,而且对于多数的范围并未加以限制。然而,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人的多数裁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强烈的倾向性,容易为人们的意志所左右。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在古希腊某些采取多数制的平民政体中,由群众而不是由法律来最后裁决政务,民众在这种政体里往往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他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不以“法律”为依归,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并渐渐趋向于专制。[9]造成专制的原因在于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于多数暴政,并对少数人和社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例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A.deTocqueville)在上个世纪认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派利益的多数派联盟在由大众选举的立法机关、行政官员和法官中占据主导了地位,特别是在州一级政府中更是如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并得到批准。因此,多数派能够支配不受制约的权力工具,统制公共舆论的运用,并使非主流的舆论鸦雀无声。

在这种情况下,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对美国人的思想、民情、公务等方面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每当一个人或党派在受到不公正待遇之后,常常无处去诉苦,原因在于舆论是多数制造的,立法机构代表并盲目服从多数,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百依百顺的工具,警察是由多数掌握的军队,陪审团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帮助了立法者的合法专制,增加了公务员的专断权,加强了思想界的专制,助长了国民性的软弱和巴结大多数的心理。即使法律职业人员的品性、法官审判、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方面的地位以及其他许多因素都缓和了多数的暴政,但是暴政的危险依然存在。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危及到每一个共和政体。政府的垮台通常是由于无能或暴政造成的,前者使权力自行离开政府,后者使权力被人夺走。民主政府的垮台几乎总是肇始于滥用民主的资源,无政府状态的形成也总是来源于暴政或管理不当。[10]如果对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不加以制约,多数派就能够运用其支配地位来追求自己的私利,其所行使的专制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并通过结盟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时,会被迫运用武力在内的极端手段来解决冲突,民主社会就会很快退化为各种力量相互战争的无政府状态,最终导致民主共和政体解体。

三、多数善政的制度安排

从以上论述可知,多数统治的民主政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并对民主政体本身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威胁。要避免多数统治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数权力的制度安排、给少数人以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司法救济限制多数并保护少数、用社会力量制约多数权力之机会的制度安排等。

首先,要对多数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有许多因素,包括政治代议制和大的选民集体,特别是适当的宪法设计,可以限制和缓和多数的权力,从而避免发生暴政的危险。美国的联邦宪政体制就是根据多种制衡机制来制约权威运作的,它极大地减少了多数派支配所有决策结构的可能性。如果宪法限制了无限权威的运用,并对权力进行分散配置,那么所有的权力特别是多数派的权力就会受到制约。如麦迪逊所设想的那样,治理的权力根据“相反的和敌对的利益”来组织,这样就能够利用权力来制约权力。[13]通过分权,把政府的权力配置在若干个公职的手中,每一方都为相互竞争的其他方所制约,这样多种多样的决策结构有利于寻求符合正义标准和普遍利益的决策。同时,分立的决策结构也为个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机会,使个人能够个别地和集体地表达其偏好和疾苦,并对政府权威机构提出要求:通过国会议员、总统、副总统的任期限制可以得到政治救济;通过参众两院大量的议席可以得到立法救济;通过忠实地执行法律的行政责任制可以得到行政救济;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权要求考虑其申诉状以及要求判决以纠正错误,以此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最后,通过变更和修正宪法本身的活动,可以得到宪法救济。[14]

不过,在多数的人数很多而且决心要为所欲为时,任何对多数的外部限制都无法长期地起到作用。所以,必须在制度上允许人民普遍参与管理能够得到继续,必须在推行多数裁定规则时发展一种惯例上的平衡,即在某一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不一定就是社会面临的其他许多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15]因为固定或永久的多数可能滥用权力进行压迫,妨碍普遍参与的实现,甚至彻底破坏许多对立利益集团之间的微妙平衡。

其次,建立和充分利用司法体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

从以上论述可知,政治制约能够带来约束多数暴政的理性和正义,但它尚不足以保证这种理性和正义。历史与现实表明,司法体系和法官阶层都对多数暴政的出现具有某种制衡作用。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律可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较之公民的统治,法律统治更为确当”。按照他的理解,古希腊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因此他竭力谴责那种“由人民统治而非法律统治”的政治体制,“如果将所有权力都集中于人们的表决,那么严格说来,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制”。[16]所以,如果我们的认识只停留在以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认为多数决定就天然地代表正义,那会葬送民主。民主与法治有着天然联系,法治不仅不会对民主形成侵犯和压抑,反而是民主制度能够有效存在的条件。法律能够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司法体系能够成为制约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力量。例如,美国立法机关、法院和各行政机关的多重批准和多重上诉的主张,就是要防止民主退化成暴民政府。[17]

法学家精神和陪审制度对多数统治也能起到平衡的作用。举例来说,美国法学家一方面因其爱好而自然倾向于贵族和君主,另一方面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倾向于人民;加之其职业要求他们在两个互相冲突的个人之间寻求公正,在两个原则间裁定正义,在经济上又是比较富裕的阶层,因此法学家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在两个人、团体、机构以至原则之间持公平和超脱的立场。这样法学家虽然喜欢民主政府,但没有民主政府的偏好,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与此同时,人民也信任法学家,深知其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所以不会危害民主政府。由于美国没有旧式贵族、文人,人民又不信任富人,因而法学家就成为一个高等政治阶级,是社会上最有知识和最具理性的部分,是美国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但却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理性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如权利观念、做事公道、对己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和提高知识等等。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如何进行统治的最有效手段。[18]

第三,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

不容否认,多数统治问题是一个永久性的问题,因为一个社会的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永远不会有同样的利益、爱好和价值,所以多数裁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是道义上一种过得去的决策方式。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少数人是难以容忍多数裁定原则的,尤其是在诸如语言、宗教和财产权这样涉及少数人和个人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实行多数裁定原则,就容易导致国家分裂和民主毁灭等严重后果。实践证明,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免遭多数派的侵犯,解决多数统治与少数人不自由的矛盾,主要途径是通过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所以,在少数人的自由受到民主过程威胁时,允许少数人拥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空间,可以满足少数人"对于自由(包括信仰、结社、迁移、就业、尊严以及政治参与等等)、权利等方面的要求。基于以上理由,每当源于民主程序的结果,少数公民被多数公民剥夺了某些基本权利、自由或者机会时,少数人必须得到某种程度的自主治理以进行补偿,这也是对民主程序本身存在的偏差进行的一种修正。[19]由此可知,少数人和个人需要有一些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和自主治理的领域。某些制度安排是有利于少数人的自主治理和对多数暴政的限制。

同时,美国的乡村自治传统,成为托克维尔称之为“人民主权”的自主治理体制的基础,是构建美国的力量,限制了美国多数暴政的发生。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使人民养成了爱好自由和掌握运用自由的艺术,使美国大多数人有了自由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央的行政集权和多数的专制。因此,民主体制的长期活力靠的是人民的自治能力。麦迪逊也指出,“一切政治实验”都应该“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22]。由此可知,联邦政府形式、乡镇自治制度以及司法结构等等,非常有助于美国人的自主治理。

第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多数的权力进行制约。

除了利用政治体系与司法体系这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手段之外,也存在着充分利用诸如民情、宗教文化和社会伦理这类社会力量,来制约多数的权力和防止多数暴政。诚如大家所知,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是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Montesquieu)所提倡的,它对美国形成以政治分权为基础的宪法来制约多数人的统治方面有过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缺少一定的社会分权的情况下,任何宪法的制度性安排都不可能产生一个非暴政的民主共和国。许多照搬美国宪法的拉丁美洲国家的长期动乱史就是这方面的明证。实际上,某些社会因素在加强民主方面,可能远比任何特殊的宪法设计还来得重要。比如,一个利益多样化的多元社会体系,可以解决多数人与少数人在偏好不同时发生的利益冲突;而多元组织的存在,可以防止少数统治者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因为不同的竞争性利益的存在,是民主的均衡和公共政策顺利发展的基础。

因数的定义篇4

海克尔(E.Haeckel,1843-1919)生物发生学定律告诉我们“个体认知的发生遵循人类认知发展的过程”,就数学教育而言,个体数学理解的发展遵循数学思想的历史发展顺序。数学家和数学教育家也认为个体数学理解的发展遵循数学思想的历史发展,个体对数学概念的认知发展过程与该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相似。

那么我们就先从历史的长河中来寻找答案吧,看看函数的概念是如何发展的。

从函数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们基本上可以知道以下几个事实:

初中数学的函数定义基本上就是十九世纪最杰出的法国数学家柯西在1821年所著的《解析教程》中,给出的定义:“在某些变量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当一经给定其中某一变量的值,其他变量的值也随之确定,则将最初的变量称为自变量,其他各个变量称为函数”。

《北师大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八年级上册是这样给函数定义的:一般地,在某个变化过程中,有两个变量x和y,如果给定一个x值,相应地就确定了一个y值,那么我们就称y是x的函数,其中x是自变量,y是因变量。

《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八年级上册是这样给函数定义的:一般地,在一个变化过程中,如果有两个变量x与y,并且对于x的每一个确定的值,y都有唯一确定的值与其对应,那么我们就说x是自变量,y是x的函数。

两者相比较。不难发现在人教版初中教科书中出现“唯一确定”的概念。而北师大版的教材中则没有提出。

高中数学的函数定义基本上是维布伦1930给出的近代函数定义:“设集合X、Y,如果X中每一个元素x都有Y中唯一确定的元素y与之对应,那么我们就把此对应叫做从集合X到集合Y的映射,记作f:XY,或y=f(x)”。映射的特殊情况,从数集到数集的映射就是狄利克雷的函数定义;在这个定义中出现了“唯一确定”这一限制性词语。

北师大版高中数学必修一第二章《函数》定义:给定两个非空数集A和B,如果按照某个对应关系f,对于A中的任何一数x在集合B中都有唯一确定的数f(x)与之对应,那么就把这个对应f叫做从A到B的一个函数。通常记作:f:AB或y=f(x)x∈A.其中,x叫做自变量,y叫做函数值。

人教版新课A版必修1第一章《集合与函数概念》中是这样给函数定义的:设A、B是非空的数集,如果按某个确定的对应关系,使对于集合A中的任意一个数,在集合B中都有唯一确定的数和它对应,那么就称:AB为从集合A到集合B的一个函数(function),记作=,.其中,x叫自变量,x的取值范围A叫作定义域(domain),与x的值对应的y值叫函数值,函数值的集合叫值域(range).

在多值函数是函数的概念下,多值函数也是需要分拆成若干个单值函数再进行研究的;在函数都是单值函数的概念下,方程确定的隐函数也仍然会遇到多值的情形,还是需要分拆成单值的情形来研究。多值函数或者单值函数这种定义的改变,并没有改变数学问题的实质,只是给数学的初学者带来困惑而已。

我认为在初中函数概念的教学中,北师大版教材的处理更为合理的,不出现“唯一确定”这样的概念,更有利于学生理解。其理由如下,第一、历史上函数概念的初期,也没有“唯一确定”这样的概念,对初中生讲“唯一确定”这个问题,不符合初中生的认知规律。

第二、在函数概念的教学中,规定“一对多”对应的不属于函数的对应,有些类似在二次根式中规定被开方数大于等于零,事实上二者却有很的不同。如果在二次根式中不做“被开方数不能是负数”这样的规定,那么就要回答:什么样的数的平方是负数?等于多少?这样一系列的问题。为了降低难度,我们暂时不去研究这种情况,因此我们规定“二次根式中被开方数不能是负数”。而在函数概念的教学中是为了什么原因做出“一对多”不是函数的规定呢?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学生理解函数的概念吗?我看恰好相反,有了这个规定学生反而更糊涂了。至于人教版初中教科书中的那两道习题更是有欠考虑了,要做出这两道题无非是让学生死背定义,而这个“唯一确定”的规定并不涉及数学的本质,就是把定义背下来,他又能记住多久呢?教材这样的处理人为地增加了学习的难度。

因数的定义篇5

西部民族地区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指数的比较

本文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的计算方法,计算了西部民族地区的5个县(区)2005年和2009年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指数,并进行了排序,(表略)。,2005年到2009年西部民族地区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2005年西部民族地区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指数均值为0.677,2009年均值为0.797,提高了0.12;提高幅度最大的是B县,提高了0.167。表1的排序显示,2005年得分最低的B县,2009年得分最高,而F县由2005年的得分最高变为2009年的得分最低。实施统筹城乡教育改革以来,西部民族地区各县(区)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得分差值由2005年的0.015缩小为2009年的0.011。这表明政府在教育投入上已经实施政策调整,教育财政优先向农村倾斜,为构建城乡教育一体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西部民族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发展决定因素的实证分析

我国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城乡差异,它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以户籍制度为框架的社会安排是造成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根源所在。而隐藏在户籍制度背后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政策则构成了城乡非均衡发展的重要制度约束。通过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指数从生均教育经费、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专任教师数量和生均固定资产四个方面的考察分析,笔者认为西部民族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发展的决定因素为以下三个方面: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分权体制、教育改革政策。1.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关于教育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丰硕。已有研究表明,经济对教育的影响和教育对经济的促进都是相互的。经济是教育发展的物质来源,城乡经济的差异造成了政府财力之间的巨大差异。在我国义务教育分级管理的体制下,政府财力的差异最终导致城乡教育经费的巨大差异。[1]教育经费投入的降低势必影响教师资源由经济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教师资源的差异影响教学质量,必然降低经济落后地区的教育水平。笔者所调查的H省历届政府都很重视教育,统筹城乡教育改革试验以来,市财政在教育经费投入上有了较大的倾斜,尤其是近几年对民族地区农村的投入明显加大。[2]2009年在生均教育经费和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两个指标上,B县、C县、D县农村地区的投入均大于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是按照国家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向农村学校倾斜的。从2009年H省民族地区城乡消费比(表略)可以看出,F县城乡消费比最高为5.333,其余四个县(区)城乡人均消费比在3.544~3.976之间。县的城乡教育一体化指数得分验证了“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差异大的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公平指数得分较低”这一论断。而从人均GDP变量角度考察,2009年B县人均GDP排第四位,指数得分排第一位;F县人均GDP排第三位,指数得分却是排在最后。这一现象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教育发展”的观点不相一致。然而,城乡之间的消费差异则直接反映了城乡教育一体化的程度,差异系数越高城乡教育一体化指数越低。2.财政分权体制因素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有三种类型的税收:中央税收、地方税收和两级政府共享税收(中央60%,省级政府40%)。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机制是明确的,而省级以下政府的收入分配则没有具体规定,而是由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其分配方案。在传统的操作模式中,基本上是按照中央与地方分配的模式进行安排,省级政府决定与地市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模式,地市级政府决定与县级政府之间的分配模式,[3]这就是我国的财政分权模式。在H省,如果减少了市这一层级,直接是省辖县(区),财政分权的三级模式就演变成了两级。这样的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更多的经费由县(区)级政府支配使用。不同的省内财政分权会对城乡教育财政状况产生重要作用,而教育财政体系又是教育发展的保障,因此省级财政分权体制无疑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更好地找出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笔者构建了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回归模型。其中EII代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FI代表市内财政分权变量,包括省本级财政支出占全省财政支出比重、县(区)本级财政支出占全省财政支出比重及县(区)教育支出占县(区)财政支出比重。EXP是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比(城市/农村);X为其他控制变量,包括人口数量、人均GDP等;β0代表常量;β1代表回归系数;γ为其他控制变量系数;μ代表变量数。表3是西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模型回归结果。(1)考察经济水平和人口数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的影响。在以教育投入为考察变量的一体化指数与传统的研究结果有一定的差异性,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政府财力越充足,越能够平衡城乡义务教育发展。[1]而本研究中,人均GDP排第四位的B县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最高。这一结果表明,在特定时期政策的调控因素大于经济发展水平对城乡义务教育的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城乡教育一体化指数反映了该地区教育投入在城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不明显。而从模型2中可以看出,人口数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指数有向下拉的作用。依据模型EII=β0+β1FI+β2EXP+γX+μ公式计算,人口数每升高1%,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就下降0.0013,这一结果可能对人口较大的县(区)在平衡义务教育发展上面临巨大挑战。(2)考察城乡经济发展差异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指数的影响。在没有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因素的模型1中可以看出,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比在5%的显着性水平下差异显着,这表明城乡差异大对一体化指数影响显着,而且其结果是导致教育公平指数降低。在控制了经济发展水平的模型2中,城乡经济发展差异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的影响远远低于模型1中的结果,且在10%的显着性水平下不再显着。(3)考察省内财政分权变量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指数的影响。模型1中,县(区)财政支出比例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就下降0.006,且在5%的水平下显着。而在控制了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模型2中,结论一致。在模型1中,县(区)教育支出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就下降0.008,模型2与模型1结论一致。而省级财政支出对城乡义务教育影响恰恰相反,模型1中省级财政支出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就下降0.02,随着人口数和人均GDP的加入,省级政府支付比重的估计值不再显着。我国上下级政府之间财政分权体制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经过多轮的权力下放、财税制度的调整,地方政府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自主权。市级政府有权决定本市内县(区)级财政支配,省级政府提取的财政份额越多,县(区)级政府得到的就越少。县(区)政府份额越少,则能够提供给农村义务教育的服务就越少,也就拉大了城乡的差异。而若市级政府提取份额少,分给县(区)政府份额较多,但在教育支出上份额比例跟不上,也起不到缩小城乡差距的目的。这也就是模型1、2中县(区)教育支出所占县(区)财政支出比重具有显着性差异的原因所在。3.教育改革政策因素西部民族地区作为经济相对滞后、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地区,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指数2009年较2005年平均提高了0.12。综合分析发现,近几年国家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教育经费向农村教育倾斜幅度较大,H省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每年教育投入增量中的70%都倾斜于农村,[4]这与政府实施的教育改革政策是分不开的。笔者调研的5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区),在城乡一体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得到了H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较大。虽然当地的经济条件在西部地区较差,但由于政策的倾斜,使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有了较大提高。当然离开了地区经济做后盾,单纯依靠政府临时的政策扶持,那该地区的教育发展就如同无源之水,不具备可持续性。因此,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应注重协调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只有长期可持续的义务教育投入城乡协调分配,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才具备可持续性。

因数的定义篇6

关键词:函数;定义域;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661(2012)09-033-01

函数是高中数学的重点和难点,它贯穿于整个高中数学教学的始终。而函数的定义域是构成函数的两大要素之一,它似乎是非常简单的,然而在解决问题中稍不留神,常常会引人走进误区。因此,在解函数题中要特别强调定义域对解题结论的作用与影响。

一、函数关系式与定义域

函数关系式包括定义域和对应法则,所以在求函数的关系式时必须要考虑所求函数关系式的定义域,否则所求函数关系式可能是错误。如:

例1:某单位计划用长为90cm,宽为48cm的长方形铁皮做一个无盖的容器,先在四角分别截去一个小正方形,然后把四边翻转的角,再焊接而成。求该容器的体积V与容器高x的函数关系式?

解:设容器的高为x米,则容器底的宽为(48-2x)米,长为(90-2x)米。

由题意得:

故函数关系式为:.

如果解题到此为止,则本题的函数关系式还欠完整,缺少自变量的范围。也就说学生的解题思路不够严密。因为当自变量24时,V,这与实际问题相矛盾,所以还应补上自变量的范围:

即:函数关系式为:()

这个例子说明,在用函数方法解决实际问题时,必须要注意到函数定义域的取值范围对实际问题的影响。若忽略这一点,就体现出学生思维缺乏严密性。若注意到定义域的变化,就说明学生的解题思维过程体现出较好思维的严密性。

二、函数最值与定义域

函数的最值是指函数在给定的定义域区间上能否取到最大(小)值的问题。如果不注意定义域将会导致最值的错误。如:

三、函数值域与定义域

函数的值域是该函数全体函数值的集合,当定义域和对应法则确定,函数值也随之而定。因此在求函数值域时,应注意函数定义域。如:

例2:求函数的值域.

错解:令

故所求的函数值域是.

剖析:经换元后,应有,而函数在[0,+∞)上是增函数,

所以当t=0时,ymin=.故所求的函数值域是[,+∞).

以上例子说明,变量的允许值范围是何等的重要,若能发现变量隐含的取值范围,精细地检查解题思维的过程,就可以避免以上错误结果的产生。

四、函数单调性与定义域

函数单调性是指函数在给定的定义域区间上函数自变量增加时,函数值随着增减的情况,所以讨论函数单调性必须在给定的定义域区间上进行。如:

例3:指出函数的单调区间.

解:因为对数函数的真数要大于0,所应先求出函数的定义域:

函数定义域为.

令,知在上时,u为减函数,在上时u为增函数。

又.

函数在上是减函数,在上是增函数。

决即函数的单调递增区间,单调递减区间是。

如果在做题时,没有在定义域的两个区间上分别考虑函数的单调性,就说明学生对函数单调性的概念一知半解,没有理解,在做练习或作业时,只是对题型,套公式,而不去领会解题方法的实质,也说明学生的思维缺乏深刻性。

五、函数奇偶性与定义域

因数的定义

一、定义域问题

多为简单函数与复合函数的定义域互求。分两大类:

1.已知的定义域,求的定义域

其解法是:若的定义域为,则在中,,从中解得的取值范围即为的定义域。

2.已知的定义域,求的定义域

其解法是:若的定义域为,则由确定的的范围即为的定义域,也就是说的值域就是的定义域。

例1.已知函数的定义域为,求的定义域。

分析:该函数是由和构成的复合函数,其中是自变量,是中间变量,由于与是同一个函数,因此这里是已知,即,求的取值范围。

解:的定义域为,,.

故函数的定义域为。

例2.若的定义域为,求的定义域。

解:由的定义域为,则必有解得。

所以函数的定义域为。

二、解析式问题

一般使用替代法。如果把x和-x分别看作两个变量,怎样实现由两个变量向一个变量的转化是解题关键。通常情况下,使一个变量在关系中“消失”,进而保留一个变量,是实现这种转化的重要策略。

例3.已知f(x)是偶函数,g(x)是奇函数,且f(x)+g(x)=,

求f(x),g(x)的表达式。

三、单调性问题

一般采用赋值法,抽象函数所满足的关系式,应看作给定的运算法则,则变量的赋值或变量及数值的分解与组合都应尽量与已知式或所给关系式及所求的结果相关联。直接利用函数单调性的定义证明,进一步解决不等式问题。

例4.设f(x)定义于实数集上,当时,,且对于任意实数x、y,有,求证:在R上为增函数。

证明:在中取,得

若,令,则,与矛盾

所以,即有

当时,;当时,

所以

又当时,

所以对任意,恒有

设,则

所以

所以在R上为增函数。

四、奇偶性问题

抽象函数的奇偶性的判断需利用函数奇偶性的定义,找准方向,巧妙赋值,合理,灵活地变形配凑,找出与的关系。

例5.已知函数对任意不等于零的实数都有,试判断函数f(x)的奇偶性。

解:取得:,所以

又取得:,所以

再取则,即

因为为非零函数,所以为偶函数。

五、周期性问题

判断一个函数是否为周期函数;一是根据定义,二是记住一些重要的结论:如果函数对定义域中任意满足或等,则是周期函数,是一个周期等等,根据这些条件可以快速获得周期。

例6.设f(x)是定义在R上的奇函数,且f(x-2)=-f(x),给出下列四个结论:

①f(2)=0;

②f(x)是以4为周期的函数;

③f(x)的图像关于直线x=2对称;

④f(x+2)=f(-x)

其中所有正确命题的序号是___________。

解析1:(1)因为y=f(x)(x∈R)是奇函数,所以f(-x)=-f(x)

令x=0,得f(-0)=-f(0)

所以f(0)=0

又已知f(x-2)=-f(x)

令x=2,得f(0)=-f(2)

所以f(2)=-f(0)=0

故①成立。

(2)因为f(x-2)=-f(x),所以

由x-(x-4)=4(两自变量相减得常数)

所以f(x)是以4为周期的周期函数。

故②成立。

(3)由f(x+2)=f(-x)得:(x+2)+(-x)=2(两自变量相加得常数)

所以f(x)的图像关于直线x=1对称。而不是关于直线x=2对称。

故③是错误的。

(4)由(2)知,f(x)应满足f(x+2)=f(x-2)

而f(x-2)=-f(x)

所以f(x+2)=-f(x)=f(-x)

因数的定义篇8

一、定义域问题

求定义域问题多为简单函数与复合函数的定义域互求,一般有两种类型:

(1)已知的定义域是A,求的定义域;

(2)已知的定义域是A,求的定义域;

例1已知函数的定义域是,求函数的定义域。

解:的定义域是,的定义域由下列不等式组的解集确定:

故函数的定义域为。

例2已知函数的定义域是,求函数的定义域。

解:的定义域是,是指,中的满足

故函数的定义域为。

点评:求抽象函数定义域问题,实际上就是以函数的定义为背景,正确理解函数符号及其定义域的含义是求解此类问题的关键。这类问题要抓住两点:

(1)函数定义域是指函数自变量的取值范围;

(2)复合函数特点:将函数中的看做中的,它们的取值范围相同。

二、求值问题

例3已知定义域为的函数,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②,求的值。

解:取,得,又,

又取,得。

点评:赋值法是解此类问题的常用技巧。而怎样赋值?需要明确目标,细心研究,反复实验。如例3中通过观察已知与未知的联系,可以巧妙地赋值,取,这样便把已知条件与欲求的沟通了起来。

三、奇偶性问题

例4(1)已知对一切实数都成立,且,求证是偶函数。

(2)已知函数(且),对任意不等于零的实数都有,试判断的奇偶性。

分析:函数具有奇偶性的前提是定义域关于原点对称,再考虑与的关系。

解:(1)取,得,取,得,因为,所以,所以,所以,即是偶函数。

(2)取,得,取,得,取,得,所以,所以,所以,即是偶函数。

点评:判断抽象函数奇偶性的关键是理解函数奇偶性的定义,明确目标(探究与的关系),活用抽象式,巧妙赋值。

四、单调性问题

例5已知偶函数(且),对定义域内的任意实数都有,且当时,,,

(1)求证:在上是增函数;(2)解不等式。

解:(1)取,则

因为,所以,所以,即,所以,即在上是增函数;

(2)因为,所以,因为是偶函数,所以不等式等价于,又在上是增函数,所以,解得。

点评:抽象函数的单调性问题多用定义法解决,而解不等式的关键是利用函数单调性去掉符号“”。

五、周期性与对称性问题

由抽象式简单判断:同号看周期,异号看对称。常用结论如下表:

周期性对称性

例6已知定义在R上的奇函数满足,则。

解:因为是定义在R上的奇函数,所以,又,所以是周期为4的周期函数,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