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6篇)
义务教育篇1
这次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是省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这项改革直接关系义务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眼前又涉及到今年财政预算的安排落实问题,因此请了各市、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刚才,省财政厅钱巨炎副厅长通报了改革的具体方案,省教育厅刘希平厅长就做好相关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下面,我代表省政府再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保障义务教育发展的责任意识
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西部地区从2006年开始,中东部地区从*年开始全面实施这项改革。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总理作了重要批示,陈至立国务委员多次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今年春节之前,国务院又召开了中东部地区座谈会,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件大事,抓紧启动实施。
国务院作出统一部署以后,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书记、吕祖善省长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省提前从去年秋季入学开始,全部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今年春节前,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明确了我省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这些年来,我省通过财政弥补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教育经费缺口、建立“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等措施,不断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和投入力度,极大地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发展。这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既是前几年改革的延续和深化,又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具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全面保障,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学生学杂费、贫困学生资助、教师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等均由政府承担;二是分级负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三是制度规范,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项目、标准、比例等都作出了制度化的规定,建立了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长效机制。就我省而言,改革的力度更大、保障的范围更广,实行城乡统筹、同步推进,把城市和农村的义务教育均纳入这次改革范围,有利于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具有系统性和长远性。实施这项改革,对于促进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让每一个孩子“念上书、念好书”,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之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对全部学生免除学杂费,对贫困学生给予资助,从制度上保障了适龄儿童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使义务教育真正成为面向人人、面向大众的平民教育。我省实行城乡同步推进这项改革,加大投入力度,不断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和各类群体间接受教育的差距,使全体适龄儿童都能在同一片蓝天下,享有同样的教育权利。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是教育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2、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政府依法行政和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必然要求。新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政府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本身就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要求。我们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的高度,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义务教育是涉及每一个家庭的“民生工程”,是最大的公共事业。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就是要把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作为重要内容,不断加大义务教育的投入。
3、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人民群众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义务教育面临着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新任务。在这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需要新的动力、新的支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学校的经费困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有利于广大校长和教师集中精力、一心一意地抓好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今年是实施改革的第一年,必须开好头、起好步。新学期马上就要开学了,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把它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立即行动起来,抓紧研究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亲自抓,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协调。
2、落实分担责任。各市、县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审批。省政府已将应由省级承担的资金,足额列入*年省级财政预算;市、县政府也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特别是对今年的资金要抓紧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的考核,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相挂钩;纳入市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教育督导考核范围,与“教育强县”创建和复评相挂钩。
3、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要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4、坚决制止乱收费。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以后,学校合理的经费需求都已纳入财政预算,这从制度和源头上为治理乱收费提供了保证,学校不再存在任何乱收费的理由。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落实新机制的保障资金是政府的责任,落实不了,要追究政府的责任;学校乱收费则要追究校长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5、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6、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各级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7、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义务教育篇2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为目标,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以提升教师素质、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办特色学校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长效机制为保障,全面提高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努力缩小城乡、校际间差距,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年底,基本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中小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办学条件及师资配备相对均衡,学校办学各具特色,基本消除薄弱学校和择校现象,教育质量得到整体提升。
(二)基本要求:
1、教育机会均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初中年巩固率分别达99%、98%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5%以上,年巩固率达95%以上。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子女在全日制公办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得到保证。全市范围内基本无择校,城区、农村超班额班级分别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5%。
2、办学条件均衡。基本形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的学校布局结构;完成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3、师资队伍均衡。所有教师具备教师资格,全市中小学教职工执行统一编制标准,教师配备对农村偏远地区进行倾斜。学校配齐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学科的各类教师,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学科结构基本一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优秀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校长、教师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培训,校本研修制度全面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得到保障。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4、教育质量均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制度,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模式改革,城乡间、校际间义务教育质量无明显差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年底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机制,教育、人社、编制、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加强联动,共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门负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发改部门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保障职能,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落实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国土、住建部门要优先保证学校建设用地,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教育、编制部门要加强教师编制管理,及时做好编制的调整工作,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大力支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二)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努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一是经费保障。严格落实上级关于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稳步增长,保证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不低于省定标准;新增教育经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二是专项资金。上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县级配套资金。三是资金管理。各项教育经费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下拨及时,无挤占、挪用、截留现象。
(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一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坚持政府负责、公办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接收,并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二是留守儿童教育。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着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完善结对帮扶、家长沟通联系和心理疏导机制,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努力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普及率和教学质量。三是困难学生资助与帮扶。落实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学困生帮扶制度,确保将辍学率控制在省定标准之内。
(四)加快中小学标准化建设
全面落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整体改善,到年底,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到《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要求。
1、学校布局规划
一是科学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稳妥推进布局调整,促使城乡学校布点更加合理,学生就学方便,办学效益提高。二是认真实施学校建设规划,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加快实施农村和城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通过学校新建、撤并、建设寄宿制中小学、中心小学辐射教学点等模式,整合、集中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2、校园校舍建设
义务教育学校生均校园面积、校舍面积,及田径、球类等体育运动场地、设施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学校间生均校园面积、生均校舍面积(不含闲置校舍面积)差异较小;学校和教学点选址符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校舍建筑质量符合建筑标准、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防火设计规范;进一步健全校舍定期查勘、维修、改造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全面消除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D级危房。城乡新建居民小区配套中小学校,要与旧城改造、新社区(新农村)建设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在确保校舍安全的基础上,以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为重点,积极实施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程,推进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
3、教育教学装备
坚持以教育信息化实现教育现代化,以教育信息化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发展、优质发展、均衡发展。大力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小学教育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基本达到《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大力推进中小学数字化校园建设,全市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基本实现班班通网络、班班配多媒体。科学规划,精心实施,着力打造“数字化教育云平台”,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积极拓展教育网服务功能,做优网络办公系统、网络教研平台、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库,做好数字图书系统、数字仿真实验室系统、敏特英语学习平台。建立基础教育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服务体系,促进区域、学校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基本形成全面支持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数字化学习环境。
加强学科教学专用仪器装备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教学专用仪器装备(包括信息技术、实验室等各种专用教室、场所及设施设备,下同)达到省定标准的基本要求,做好全省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的扫尾工作,教学仪器配备水平达到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要求。以体育运动场地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学校运动场地及音乐、美术、体育、卫生、心理咨询等各类功能室、器材达到省定标准。
加强中小学图书室管理,按照省“办学条件”要求,配齐图书资料。推广微机化管理,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电子图书配备。
(五)优化配置,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认真落实《市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定期评选表彰师德师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师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教风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德修身、以德治教、以德育人。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目的,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科学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重点提高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的执教水平。以深入实施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为载体,全面实施《市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五年行动计划》,健全教师培养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教师补充机制,教师招考岗位优先保证农村学校需求;继续加大对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定期举办面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学科研讨、高级研修等活动。建立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继续深入实施城镇中小学结对帮扶和教师支教活动,教师凡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应具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大力实施名师带动战略,扎实开展“名师、名校、名校长”评选、“名师大课堂”、“送教下乡”等活动。
(六)力促教育质量整体提高
1、规范行为
严格落实《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统一作息时间;按规定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控制学校考试次数,建立规范试题难度和学生作业量制度;建立开展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和反馈指导制度;按规定认真制定、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择校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2、教学管理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构建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成长的教育模式。总结推广先进办学经验,通过新建优质学校、强弱结对共建、优质学校办分校、优质学校兼并薄弱学校等方式,大力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着力推进全市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教科研协作机制,开展同课异构、联片教研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共同进步,努力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距。深化课程改革,进一步完善新课程实施评价制度。深化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高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对学校教育质量进行监测和分析,将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篇3
19世纪上半叶,英国在初等义务教育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随着工业革命临近结束,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初等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原先的那种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转变为适度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强制教育的法律法规。
1802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该法案规定,“至少在每个学徒工作的头四年中,必须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时间内,根据此类学徒的年龄和能力,由此类学徒的工厂主出资,聘请适当的、老成持重的教员,在专用场所教导学徒读书、写字及算术,或者这三门中的一门……”这个法案规定了学徒必须接受适当的教育,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开始进行适度的干预。
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9—13岁的童工必须提供参加过学校教育的相关证明,童工应在工作时间内拿出2个小时来接受教育,学习初步的“3R”知识和宗教知识,……工厂主雇用童工必须有厂医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违者受罚工厂主从每个童工的周薪中扣出1便士作为教师的酬金。1844年再次修订《工厂法》,规定童工做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年的《工厂法》进一步明确“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工厂法》的颁布,在推动工人阶级子女受教育上有积极意义。
1860年的《矿山法》规定:10—11儿童只有获得“3R”方面的熟练证书方可不接受进一步的学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颁布了诸多法规强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时期英国的初等教育状况极其落后。但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法规,只能说是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阶段。
2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全面确立
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从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开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间,英国的初等教育转变为免费的和义务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中规定:(1)5-12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讲不出不送子女上学的合适的理由,他们就要被罚以5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学校地区设立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9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这一法定为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它规定了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规定公立学校的学费,每周学费不超过9便士。
1876年通过《桑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责任:“每个儿童的父母有责任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够的读、写和算术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应服从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命令,并应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处罚。”该法令要求那些还没有学校委员会的各学区成立“学校入学事务部”,该机构有权制订和实施有关义务入学的法令。
1880年英国议会通过《芒代拉法》。该法进一步规定各学区学校委员会或学校入学委员会有义务颁布有关学生入学问题的地方法规,规定5-10岁儿童无条件入学,10-13岁儿童只有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或已连续五年正常入学接受教育,方可免除义务入学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通过地方法规确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对原属《工厂法》管辖的最低工作年龄及相应的义务教育年龄做出了规定,标志着英国义务初等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
对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英国政府在1891年颁布了《免费初等教育法》,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费用,3—15岁儿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拨款为10先令,原来学费低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高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可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其数额加上人均政府拨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原来的学费标准。该法通过向初等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人均政府拨款,使英国少数初等学校的学费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学校实施了免费教育。
3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世纪后,英国义务教育法规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义务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规定:(1)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童工。(2)地方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费舍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关于义务教育规定如下: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超龄者提供教育。
1987年11月,英国教育大臣贝克向英国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案中与义务教育有关的内容有:(1)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5-16岁),所有学生必须学习10门必修课程,包括英语、数学、科学三门核心课程,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和现代外语等七门基础课程。另外还有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附加课程。(2)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义务教育必修课的各学科都有相应的成就目标,每一成就目标分为与年级相对应的十个水平,分别在7岁、11岁、14岁和16岁进行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学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的全国统考,借此评估所达到的成就目标。(3)赋予家长在学生入学方面的“选择权”。具体做法是,限定中小学校招生的“标准数”,家长可以在本地区或另一地区为子女挑选学校,学校在招生数未满时,不能拒绝学生的入学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入学开放”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20世纪英国最激进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规定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统一课程,实行全国统一的成绩评定制度,家长有权利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把资源的控制权下放给学校。
4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特点及对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启示
(1)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时代性。英国义务教育法规制定和完善都是针对义务教育的每一个问题和义务教育的每一项改革作出的相应的规定,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代性和教育改革紧密相联。我国义务教育实施也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同时间段义务教育实施的环境不同,义务教育法规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当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是,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严重落后等情况。这就要求我国义务教育法规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来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2)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完备性。英国政府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从整个过程来看,是一个对义务教育法规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的过程,形成了完备的义务教育法规配套体系。相对来说,我国有关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尚不健全、对于义务教育中的各项改革,义务教育中的各个方面的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义务教育篇4
一、义务教育的发展经验
辉煌成就的取得,得益于党和国家的重视,得益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义务教育的普及过程中,以下经验值得重视。
1必须将其看做是公共产品
义务教育之所以能实现全面普及,主要得益于进A,2l世纪后对义务教育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改变:义务教育变成了公益事业、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那种不论-'i-A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u-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教授认为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四:一是建立国防和外交,二是维护司法公正,三是提供公共产品,四是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向适龄儿童免费提供义务教育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2000年后,国家首先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并逐步将义务教育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2006年6月29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视为公益性事业,标志着义务教育正式成了公共产品。正是由于对义务教育的认识发生了改变,所以国家加大了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使得2007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超额完成。根据《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到2007年,实现“两基”验收的县(市、区)累计达到3022个(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05个),占全国总县数的98.5%,“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9%。
2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
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义务。要使各级政府尽到应尽义务,就必须明确划分责任。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但这一规定过于宏观,责任界限不清。其结果是,20世纪90年代“普九”过程中时常出现拖欠和克扣教师工资、学生反复辍学等现象。进入21世纪后这一情形有了很大的改观。“一费制”有效地扼制了中小学乱收费,其原因就在于杂费、书本费标准是由中央或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予以公示。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详细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应承担的经费的类型和比重,并规定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2006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列举了各种“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清晰的责任划分,有效地保障了新世纪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3必须确保义务教育的投入
近年来,国家连续性地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重点加强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实施三大工程,中央共投入260亿元。2005年,中央安排“两免一补”资金70多亿元。2006年1月7日,财政部下达2006年春季学期西部地区和中部试点地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预算控制数36,9亿元。2007年1月23日,中央财政预拨了2007年春季学期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92亿元;同年2月16日,预拨了2007年春季学期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14.3亿元。2007年11月6日的《人民日报》报道,中央财政在2007年已安排“两免一补”资金181亿元。2008年,又免除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中央财政对义务教育的大力投入降低了辍学率,有力保障了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
4须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故在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必须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在整个“普九”过程中,较好地体现了这一思想。早在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家就确定了“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策略。1994年7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的实施意见》指出:“根据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不同地区的发展目标和速度可有差异。”为了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减轻学生家庭的负担,2001年开始实行“一费制”改革。“一费制”首先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实行,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实行“两免一补”政策时,也采用了“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的原则。
5必须实行弱势扶助的政策
在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过程中,党和国家非常关注弱势群体,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弱势补偿。为了帮助贫困地区加快普及义务教育,中央先后实施了两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财政共投入89亿元,地方财政配套共110.6亿元。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缩小东西部差距,2003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了由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中央投入100亿元。2006年国家还启动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为了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投入120亿元。2003年,国家又全面启动了第二期全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此外还采取了诸多措施进行弱势补偿,如“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率先在西部地区实现“两免一补”以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政策等。
二、义务教育的变革趋势
透过义务教育已经走过的道路,再看看世界义务教育的发展,可以预测,我国义务教育将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
1实现义务教育高质量普及
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后,有部分研究者和官员认为,应及时将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但也有研究者认为目前我国要慎重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对于我国而言,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后,主要任务不应是立即将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而是要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质量普及。在“普九”验收中,主要是以“四率”(即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为标准的。“四率”关注的主要是数字,而不是质量,而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必
须以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为基础。同时,近年各国际性教育组织都将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视为首要追求,世界各国进行义务教育改革的目的也是提高质量。
2006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国务院举办的新闻会上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指出:“如果说前一阶段我们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快速发展教育事业的规模,使每一个孩子都能够有机会上学的话,今后一个阶段我们的工作重点将在继续发展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可以预见,在未来,义务教育必将走上高质量普及之路。
2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尽管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但不同地域、不同学校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教育仍差异悬殊。为了解决区域间的教育均衡问题,近年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支持西部、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但这仅仅解决了这些地区的基本办学条件问题。为了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许多地方出台政策要求城市学校的教师应到农村学校去任教,但这一政策在实践中遭遇了难堪:一是这些政策只能逼迫年轻教师和被边缘化了的教师去农村任教;二是许多地方当局认识不到轮校执教的重要意义,致使“轮校执教”政策在反对声中被迫搁浅。对于不同群体间的教育均衡问题,国家要求各地“要以公办学校为主,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切实落实收费‘一视同仁’的政策”,但许多城市通常只指定了部分质量不太好的学校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
2006年6月13日,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在成都召开的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验交流现场会并强调,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其实,3~5年未必能解决问题,首先是要彻底改变农村义务教育落后面貌非一日之功;其次是即便达到了一定的均衡,还会产生更高层次的不均衡。所以,不均衡是义务教育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一种状态,促进均衡发展是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战略。
3加大义务教育的政府投入
目前,我国教育投入整体上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突出表现为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重偏低。我国教育人口占世界的22%,而财政性教育经费只占世界的3%左右。公共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发展。据报道,全国农村“普九”欠债高达500多亿元,许多地方因为欠债而无法正常上课。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确定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新机制,但在新机制的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偏低,校舍等基本办学设施还相对不足,一些地区的教师实际收入有所下降,对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覆盖面小、补助标准低等。尽管国家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但和国外相比,免费水平还比较低。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除免学费外还有许多免费项目,如校服费、交通费、早餐或午餐费、寄宿费、参观费、信息费、医疗费、心理医疗费、人身安全保险费,等等。
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是国际公认考核教育投入的主要指标。我国政府―直在为4%而努力,在历次有关教育的重大文件和方针政策中都有明确的表达。可以断定,国家会继续加大教育投入的力度。由于义务教育属于公共财政保障的范围,所以义务教育经费的比重会增加得更快。
4继续推进教育制度的创新
尽管30年来已经对义务教育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然而面对不断开放和多元化的社会,义务教育制度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创新。
一是要尽快制定义务教育的国家标准。针对当前义务教育存在较大差距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虞国庆建议,国家应建立并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的“国家标准”。制定义务教育的国家标准,能够避免义务教育发展的严重不均衡,可以促进学校的个性化发展,有利于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是要提供更多的教育选择。出于对“应试教育”单一办学模式的不满,近年来教育体制之外的教育活动日渐活跃,既有新式的“私塾”,也有“读经班”“弟子班”,还有家长自办学校和在家上学行为。这一系列非常规的行为说明:人们在追求高水平、丰富性、多样性的教育。这要求打破由政府提供的单一的教育服务,构建更为开放、灵活、多样的教育体系。
三是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必须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2008年7Y]4日,审计署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题为《54个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告。公告称,农村义务教育免费在取得成效的同时,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到位、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较为薄弱,存在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问题。这表明,即使是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如果不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四是管理上实行政事分开。尽管义务教育实现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但这一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义务教育的管理主体、办学主体、评价主体都是政府或其下属机构。三主体合一的结果是对不规范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诸多学者指出,应汲取国际先进经验,结合企业改革,调整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改变现有教育行业“管办不分”的问题。
5稳步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
义务教育年限逐渐延长已经成为世界义务教育发展的趋势。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1年的《世界教育报告》,在有数据可查的169个国家中,义务教育中值年限为7~8年。1998年的《世界教育报告》则显示:在有数据可查的171个国家中,义务教育的平均年限为8年,非洲的平均年限已达7.2年,北美、欧洲主要发达国家的平均年限为10~12年。
义务教育篇5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从《国家义务教育法》来看,国家很重视青少年的教育,不仅社会上各部门,各企业不得雇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且在法律上,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及心理健康。在家庭方面,要求监护人必须履行责任,培养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否则,以违法罪论处。在学校方面,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等等。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条很明确地强调了保障权利的问题,但并没有提到保障义务问题,做为一部完整的法律明显觉得有些欠缺的感觉。《义务教育法》中是否要规定学生学习要求方面的义务呢?也许有人认为,由于学生的不同条件,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那么对于只念到初中的学生而言,义务教育的价值何在,如何衡量义务教育的实际效果呢?教学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过程,更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所以不能只有教师的“教”而没有学生的“学”。常听到有关人士说起这样一句话,“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乍听起来觉得很有道理,同时也能感觉到我们教师肩上的担子很沉重,教育本身对教师的压力就很大。韩愈的《师说》中写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这就说明教师的工作包括“传道、授业、解惑”,并非包括学生遇到的所有问题。既然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教师的教,那么就应当相应地规定学生的学,这样才可以说对教育教学做了全面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这里有两个问题:①如何做到“按照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怎样才能确定已经完成了“教育教学任务”,达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目标?是学生的考试成绩吗?②如何做到“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体现在什么方面?如何才能确认或评价已经“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了呢?这些问题都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学生要履行“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的必要性,只有学生有对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感,认真地学习和实践时才能达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一目标。目前有很多学生(尤其是慢班的学生)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自己的学习不负责任,甚至总把责任推给他人,这也强调了“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需要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与义务感。所以,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履行“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
从《国家的义务教育法》来看,首先,在多个方面支持学生教育,保障学生教育,但包容越多,就限制越多。也从多个方面限制各部门在学生管理上的权限。其次,我们也从《国家的义务教育法》看到,社会、家庭、学校提供教育的义务,而对学生的义务却没能加以提出规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义务是相对的,教育者提供优质教学义务,而受教育者必须有相应的义务责任或成果。这一点在《国家义务教育法》中没能明确提出。这就造成受教育者应达到什么目标,或是以什么方式毕业,没有标准。既然没有标准,或是缺乏客观的标准,从国家教育部门统计数据,小学到初中毕业者全部完成义务教育。数据是真的,但流于形式,且数据背后又有多少隐患。首先,有一大部份不是合格的学生,可能连做人的素质都没有。更别提有高尚,助人为乐等情感。这些人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其次,教育是长期的,一代影响一代,并且可能漫延。在我教学这十几年来,素质是明显下降的。
也许是现代教育给予学生太多宽容,也许是现代教育给予学生太多权力,才使得学生的责任感不强,甚至丧失。只要是身处在教育第一线的教师,就会发现有很多学校分了快慢班或层次班,而慢班的学生远远多于快班。可慢班的大部分学生每天都是来学校玩的,他们对成绩毫不在意,反正分多分少,甚至是零分都能升学,初三毕业也能拿到毕业证。课堂上我行我素,老师讲老师的,我做我的。对老师的口头批评不以为然,对老师的点名批评,不屑一顾,甚至敢强词夺理。例如有些学生上课做些小动作,我们善意批评,但他们回答是“我这样又没影响你上课”。我说,那你的学习呢?他们就回答“学习不好,我照样能拿到毕业证书”。若你批评狠些,他们就说“你有本事就开除我呀”,甚至有些学生叫嚣要报复。教育者在国家《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下,是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而靠不断说教,只能是空口说白话,是触动不了他们的麻木的心灵的。其实对那些麻木的人,有两种方法:①对那些学生集中教育,先让他们从《中学生守则》学起,起码要有个学生的样子;②制定关系到他们本身利益的条约,对那些学生的考核,品行重于学业。
义务教育篇6
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目标是:到2009年底,我区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因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形成债务的化解任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指导思想
清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开展化解债务工作,从而巩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成果,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负担,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我区于20*年12月成立了以*区副区长林丹军为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财政局和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区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基础教育债务清理核实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政策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债务清理核实小组和办公室,核实小组负责化解教育债务的核实工作,办公室负责化解债务的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锁定债务数额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我区义务教育债务情况,在过去已经清理复核的基础上,以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核实小组,对学校填报的债务进一步审计核实,锁定债务数额。在审核过程中,核减了在20*年底已化解的小项目的负债和各校已用自有资金化解的债务利息等。经审核,截止20*年9月30日,我区义务教育债务总额为4478.48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负债4252.57万元,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负债225.91万元。按债权人分,银行借款700万元,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927.96万元,拖欠工程款1976.06万元,向教师借款874.46万元。同时,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
(二)筹集偿债资金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区)为主”管理体制,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化解义务教育负债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省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资金,二是区教育费附加资金,三是社会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等。
(三)制定偿债计划
为具体明确债务人、债务数额、债权人、债权人开户行、银行帐号及偿债时间相关要求,根据核实小组审核确认的各校债务情况,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我区义务教育债务分年度偿债计划。20*年底前已化解191.77万元,2008年计划化解1886万元(省补资金360万元、区教育费附加1146万元、捐赠资金220万元、其他160万元),2009年计划化解2400.71万元(省补资金360万元、区教育费附加1202万元、捐赠资金278.71万元、其他560万元)。
(四)按期偿还债务
为规范偿债支付手续、减少中间环节,各类化解债务的资金,均先划入区财政局设立的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偿债专户。区财政局对偿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义务教育债务化解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将偿债资金划入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偿债专户。区教育局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具体偿债手续,支付债务时直接划入债权人的银行帐户,并通知学校予以入帐。
五、工作措施
(一)控制新债
为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从制度上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中所有的合理资金。我区将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不再安排超过财力可能的教育建设项目。中小学新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并报区政府批准。基本建设管理必须按《*区中小学基本建设工作规程》(黄教[20*]3号)办理,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