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6篇)
财产性收入篇1
■受调查者认为,垄断企业高管、领导干部、私人企业主是排
在前三位的最能从财产性收入中获得实惠的群体
■76.36%的受调查者认为,财产性收入会拉大社会贫富差距
近期,为配合本期特别策划,人民论坛杂志围绕财产性收入与房市、股市等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并与人民网进行了联合网络调查,参与调查者总计达4766人次(以下分析数据系网络调查统计)。
“财产性收入”不是富人的专利,75.9%的受调查者采取各种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
“你目前主要通过何种方式增加财产性收入?”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24.1%的受调查者(683票)认为自己不具备增加财产性收入方面的条件,75.9%的受调查者采取各种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其中,选择炒股、买基金和公司债券为911票,占32.15%;炒房、出租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为550票,占19.40%;在银行存款为482票,占17%,其他方式为208票,占7.35%(2834人次参与投票)。
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普通老百姓积累起越来越多的个人财富。超过7成的受调查者可拥有财产性收入,股市房市已成为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
从近年来的股市热、房市热中可以看到,国人的投资理财热情空前高涨。据报道称,股市房市中,活跃的不仅仅有大亨老板,白领干部;亦不乏贫民百姓。
上网看大盘走势、基金行情已经成为家住江苏的冯女士每天雷打不动的习惯。这个在前几年还几乎不知电脑为何物的农村妇女,现在已经能熟练操作“网上银行”买卖基金,并在基金论坛里和各地的基民们讨论各类基金的优劣,“接触基金的这两年,我的生活变得特别充实”。当然除了生活充实之外,她的钱袋子也更“充实了”,基金收益已经翻了近5倍。
在中国的大中城市,越来越多的居民通过投资获取收益。来自统计部门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同比增长94.4%;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同比增长84.1%;广东省则同比增长了1.1倍。
有专家认为,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表明政府将创造条件提高百姓理财水平,使得普通百姓成为懂投资、善理财的行家里手,促成家庭收入的多元化。
76.36%的受调查者认为,财产性收入会拉大社会贫富差距;“创造条件”、“更多群众”反映政府积极姿态
面对“谁最能从‘财产性收入’中得到实惠”的提问,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排在前三位的为:垄断企业高管(1336票,占28%)、领导干部(1226票,占25.7%)、私人企业主(976票,占20.5%)。排在末三位的为:农民(39票,占0.8%)、一般工人(26票,占0.54%)、农民工(8票,占0.16%)(共有4766人次参与投票)。
由此可见,排在前三位的群体占了74.2%,而排在后三位的群体只占1.5%,以一个农村人口占80%的国度来讲,百分比的落差之大令人深思。以上数据表明,在部分网友看来,普通老百姓从财产性收入中获益相对比是非常小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性收入只是为有产者锦上添花,而不是给低收入者雪中送炭。
另据调查显示,76.36%的网友认为,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在进一步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有网友担心,“财产性收入”的提倡将会使“食利阶层”更加堂而皇之登堂入室。
专家指出,网友的担心和质疑有一定道理,这要求我们不断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政策。“财产性收入”是一把双刃剑。搞得不好,工农阶层的弱势、有钱有权群体的强势在财产性收入方面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一个系统的课题。但对“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句话更需要全面理解。财产性收入固然是先有财产,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基本的事实逻辑。“创造条件”“更多群众”反映了政府的一种积极的姿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个人拥有工资外收入提供了广阔空间。
股市、房市收入是公众对“财产性收入”最直观理解
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对“财产性收入”的确切含义网民还有一个接受和理解的过程,近40%的网民表示“模模糊糊知道一点”或者“不知道”。网民更多地是从生活中投资理财的角度来理解财产性收入,如买股票、买基金、出租房屋等等。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这是当下时兴的一句流行语。从存款保值,到投资生财,中国人的理财观念正在经历一场空前的变革。在本刊记者采访中,不少人对于“财产性收入”并不十分理解,但对于“理财”却津津乐道。
家住四川的刘先生当被记者告知理财所得收入也是“财产性收入”时,才恍然大悟。“原来‘财产性收入’就在身边啊,有了政府的保障,我在股市的钱估计又能增值了,我刚买的房子估计又得涨了”。股市和房市的投资所得的收入是他们对于“财产性收入”最直观的理解。
据相关数据显示,当前居民储蓄已经达到了17万亿元左右,到今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了9000万个。
财产性收入篇2
关键词:农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对策
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寡以及占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在“十三五”规划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际遇下,大力提高居民(特别是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对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个目标意义重大。虽然2015年江苏省国民生产总值(GDP)总量全国排名第二,但由于江苏省内部发展不协调,苏北地区较为落后,因此,江苏省若想在全国率先建成小康社会,解决苏北问题是关键。而解决苏北问题的核心在于解决“三农”问题。因此,要想方设法增加苏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提高其总收入。
一、苏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一)概况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依靠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对于农民来说,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比较少,大体也就是银行利息、土地征用或流转补偿费等这几项。包括徐州、连云港、宿迁、淮安、盐城在内的苏北地区,经济相对苏南地区比较落后,农民收入来源渠道少,还有一部分农民依旧“靠天吃饭”,因此财产性收入状况不容乐观。直到2010年,苏北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才突破100元。在农民收入四个构成部分中,农民财产性收入不仅占比小,绝对值也很小。从2008到2013年中,苏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最多的2013年,也就仅仅为214元,其占比也仅为1.82%。
(二)苏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其总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苏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其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苏北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年增加值都很小,在30元上下浮动。其中,在2011年,其增加值同比2010年还减少12.6元。从其贡献率来看,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提升影响也很低,在贡献率最高的2009年,也才仅为3.85%。
(三)苏北与苏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之比较
苏南经济发达,农民财产存量大,土地流转活跃,流转费用高,土地入股分红多,集体经济实力强大,因此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渠道多;苏北经济落后,农民财产存量小,土地流转少,集体经济不活跃,分红少,直接影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从2008年至2013年,两者的绝对值之差从390.5元增加到了807元,有逐渐加大的趋势。短时间内,两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差距还有扩大的可能。
二、制约苏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
(一)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虚置,土地征用制度和补偿分配机制不完善
首先,土地产权主体虚置。虽然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由于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概念比较宽泛,结果造成了土地产权主体虚置。
其次,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由于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不清晰,许多地方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追求城镇规模扩张,大肆征地建设开发园区、工I园区等,将这些本不属于“公共利益”的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冠上“公共利益”的名号,致使农民的土地被以较低的价格征用,导致农民经济损失严重。
再次,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机制不合理。由于征地的补偿标准仍非常低,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并没有为被征地农民所享用到。国家规定补偿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价格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而政府从农民手里征用到土地后拍卖给开发商一般可以得到很高的收益。
(二)苏北地区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金融体系不完善
第一,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适合农民的理财产品更少。第二,贷款门槛高,有效需求被抑制。很多在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为了吸纳存款,信贷业务开展不足。同时,金融机构为了避免信贷风险,往往针对农村的贷款条件比较苛刻。第三,民间借贷严重,缺乏监管。民间借贷现象在苏北农村非常严重。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也缺乏相应的合同、手续,很多农民为了高利率而将大量资金或毕生积蓄投入到这些不正规的地下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血本无归和吸纳资金的人“跑路”现象,给农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三)苏北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由于起步晚、基础差等原因,苏北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比较低。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代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部分解决广大农民的医疗、养老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忧虑。但由于农村社会整体保障水平低、保障面窄,社会救助不及时,农民的社保需求还没有很好的得到满足。因此,农民还是要首先解决好生存、疾病、子女教育等问题,由于农村社保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面对未来不可预期的风险和可预期的花费,农民一般还是要把钱存在银行里,以备不时之需。
(四)农民自身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苏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低、农村教育比较落后,因此农民思想观念也比较保守,小农心态严重,市场经济意识淡薄。一部分农民对按生产要素分配认识不够,只认可按劳分配,“干多少,赚多少”,将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看作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和投机、剥削无异,对之嗤之以鼻。农民还大都缺乏金融相关知识,不懂投资理财,对获得财产性收入认识不充分。此外,还有很多农民在有了余钱之后,就将余钱用于盖新房子,盖好后也没人居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的浪费。
三、增加苏北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一)加快土地确权工作,改革征地制度和土地增值分配制度
第一,加快开展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的确权发证工作,激发农村发展活力。首先,明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次,建立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代表农民行使集体土地权利,进行规范化经营。第二,改革征地制度。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杜绝以公益性用地为名,强行征用农民土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租赁、转让、入股等相关试点工作。第三,改革土地增值分配制度,建立一种新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分配模式。在征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保护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增值收益。可以通过提高农民分配比例,预留实体物业给农民,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出让、入股事先预留的集体建设用地搞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等模式来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过程中的收益。
(二)完善苏北地区农村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
第一,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发展适合农民的理财产品。要加快农村金融机构布局,实现金融机构全覆盖。鼓励保险、证券公司在农村地区设立办事点。要针对农民资金额度小、风险承受力不强等特点,不断创新、开发适合农民的金融理财产品,帮助农民增加资金财产性收入。第二,适当降低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门槛。要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降低贷款门槛,创新涉农贷款抵质押方式,建立完善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第三,规范民间信贷。规范化管理民间信贷,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的高利贷、非法融资等地下金融损害农民利益。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农民对未来的忧虑
要不断健全农村社会保障。首先,要提高农村养老保险金给付水平;其次,要提升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增加门诊慢性病报销,减轻农民因疾病返贫现象;再次,要加大社会救助力度,针对农民突发重大疾病、事故、自然灾害等进行紧急人道主义援助,防止农民突然陷入困顿而对生活绝望;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政府要确保农村社保基金的投入和安全,防止农民社保基金被挪用、截留等情况的发生。
(四)加强农村教育和农民培,提升农民各方面素质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完善、监督农村地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力争在农村地区早日实现包括高中、职业学校、技校等在内的义务教育。加大对农民的经济、金融相关知识的教育,培养其现代化的投资、理财信念,提升其对金融产品的认识和对资本市场的分析判断能力。
参考文献:
[1]金丽馥.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困境与对策思路[J].江海学刊,2013(06).
[2]徐元明,刘远.农村财产制度改革与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构建[J].江海学刊,2011(06).
[3]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研究课题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J].邓小平理论研究,2012(03).
[4]张乃文.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原因探析[J].农业经济,2010(04).
[5]李太淼.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制度创新[M].郑州大学出版社,2016.
财产性收入篇3
关键词: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转移性收入;影响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18-02
引言
一直以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结构中占比较小,这也正暗示了未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的提升上具有较大的空间。
在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的新型政策指导下,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是目前国内新政策引导下农业发展的新趋势。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发展诸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形式将会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产生新的影响,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较少,从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角度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和新政策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的影响。分析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目前国内推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农民各收入来源的机制,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与农业发展新趋势相适应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农民财产性收入指农村居民通过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金融资产或者其他生产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性收入,包括利息、租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等。目前中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租金收入以及征地补偿收入,其中利息、股息以及红利收入仍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而目前我国农民的财产权不可交易,无法从市场上获得诸如房产增值收入、土地增值收入等财产性收入,而且在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趋势之下深入进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目前存在的土地制度缺陷以及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的收入较低,如此便在一定程度上也使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在人均纯收入中比重最低且增长缓慢。
目前,我国正推进经营体制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都将以土地流转为前提。随着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推进,农地流转规模也将显著扩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出现不同于传统散户经营时的增加。
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伴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会带来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但要使土地流转显著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以明晰,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同时提升农村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征地补偿,还要保证农民获得土地流转后土地增值的收益,在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农民集中居住以后还应赋予农民对房屋的产权,从多个环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影响
农民转移性收入指农民不需要付出任何资料以及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目前农民获得转移性收入的渠道主要是获得政府对农业以及农民的各项补贴补助。2000年以来,由于农业税的免除、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助等政策推行以及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构建,农民转移性收入增加明显,在农民人均收入中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增长率最高。但相对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农民从政府各项补贴中获得的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民转移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
在已有政府通过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助等政府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推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鼓励土地流转,创新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政府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必然会增加对土地流转环节、农民进行大规模生产经营以及转出土地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等相关方面的扶持与补贴。因此,伴随着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推进,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也会出现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下已有农业补贴的更快的增长。
但由于目前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刚刚起步,在农业补助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在对土地流转环节的补贴当中,目前政府要求土地流转项目的规模标准较高,规模小的农户获得的补贴较少甚至为零,而目前通过获得流转土地形成较大规模的从而可以获得政府补贴的农业生产者比重较低,同时,政府对对转出土地的农户的补贴补偿机制不完善。而且现行农业补贴以每个人名下的承包地,而不是以生产的粮食为标准进行补贴,现行诸如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补贴政策只是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补贴,而没有补贴流转的土地,这便使农业生产大户获得较低的政府补贴。因此,要使农业经营创新下农民转移性真正实现突破性增长,政府在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还应改善滞后的补贴政策,对农民流转得来的土地进行补贴,同时对适度规模的农户而不仅仅对超大规模经营的农户进行补贴,使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村合作社倾斜,加快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进程,同时完善转出土地的农村居民的后期补贴与保障,在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中多环节促进农民转移性收入的提高。
结语
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会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带来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下更显著的增长。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主要是农业规模经营的深入伴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农民从依靠土地和宅基地等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会提升,但农民财产性收入显著提高也需要土地流转制度得以完善才能实现。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影响,主要是在政府鼓励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会带来相关扶持补贴的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由此会持续增加,但农民的转移性收入的显著增长需要政府相关补贴政策能相应地适应新的经营形式发展趋势的需要。
总之,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会带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农民转移性收入的显著提升,但伴随着新的经营形式的发展,政策等方面也应适应这一趋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优化,从而能保证农民各项收入都能显著增长,真正实现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何磊,吴雪.土地利用结构演变与农民增收的关系研究[J].农业经济,2013,(5):71-72.
财产性收入篇4
一、我国居民财产水平及构成分析
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运营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通常情况下,居民的财产可以分为六项,即土地、资产、金融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和非住房债务,各项财产的加总额减非住房债务后的价值为财产总额。财产性收入属于初次分配。
(一)农村居民的财产水平及构成。从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的调查数据来看,在农民的六项财产中,土地和房产占到74%左右。1988年以来,农村居民的总财产规模不断快速增长,扣除物价因素,1988年~1995年的实际增长率为67%,1995年~2002年的实际增长率为13%。同时,扣除物价因素,土地价值1988年~1995年增长了32%,但是1995年~2002年反而下降了26%。因此,人均土地价值在总财产中的比重迅速下降,房产价值和金融资产价值的比重迅速上升。土地价值的比重1988年为59%,1995年为47%,2002年为31%;房产价值和金融产值分别从31%提高到32%、43%和从3%提高到10%、12%,恰好反映了农村市场改革进程的加速。但作为最稀缺性资源的土地的重要性下降,是不正常的现象。
农村居民各类财产中,金融资产的分布是最不平等的。人均财产最多的20%人口占有55.25%的金融资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人口仅拥有4.54%的金融资产。其次是房产的分布,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0.94%的房产,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仅拥有4.71%的房产。耐用消费品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分配的不平等程度非常接近,分别为31.01%、32.07%和2.91%和3.14%。土地财产的分配则是相对较平均的,两者的比例分别为19.05%、3.35%。而对于非住房债务资产而言,没有如同其他项目明显的规则,总体上来说是穷人所欠的债务比富人要多。
(二)城镇居民的财产水平及构成。与农村居民相比,城镇居民的财产构成中没有土地。2002年城市居民财产中最大的两项是房产和金融资产,占到了90.31%,主要因为城镇居民房产价值拥有突出比重造成的,其比重为64.39%,与此对应,农村居民仅有43.01%;金融资产城镇居民比重为25.92%,农村居民为30.72%;生产性固定资产在农村为9.13%,在城镇仅为1.77%;耐用消费品和其他资产比重分别为7.24%、1.34%,非住房债务为-0.65%。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财产更加集中于少数几项中。
城镇居民部分债务会超过其财产总额,这样的话,人均财产最少的10%的人口拥有相当低的财产份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人均财产最高的10%人口来说,拥有份额高达33.85%。即使人均财产最少的20%人口仅占2.75%,而人均财产最高的20%人口高达51.07%。在各类财产中,房产的分布是最不均等的。人均财产最少的10%人口,其房产净值是负数。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2.36%的房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1.52%的房产。生产性固定资产两者分别为49.93%、4.40%;金融资产分别为:50.10%、4.76%;其他资产分别为44.07%、6.16%;耐用消费品分别为41.45%、9.09%。
(三)全国居民的财产水平及构成。由于城市人口没有土地,所以经过全国人口的平均以后,土地的价值迅速下降,占到全国人均财产的9.35%。其他财产变化都不大,变化最小的是耐用消费品,比重农村为6.13%,城镇为7.24%,全国则为6.89%,说明城乡之间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的差距比较小。在全国居民财产的构成中,最重要的是房产、金融资产和土地三项,合起来比重占居民财产总额的89.02%,其中尤其以房产和金融资产两项最为突出,合占79.67%。
从全国财产的构成上来看,人均财产最多的20%人口拥有59.3%的财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2.80%的财产。如果以拥有财产最多的10%人口同拥有财产最少的10%人口相比,那么,两者拥有财产的比率为61:1,这种差距同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有很大的联系。
房产差异化是所有财产中最不均等的,人均财产最高的20%人拥有65.84%的房产,而最低的20%人口仅拥有1.05%的房产,而人均财产最低的10%人口房产净值是负数。金融资产的不均等程度也较高,20%最高组拥有67.2%,20%最低组拥有2.3%;生产性固定资产对应比重分别为37.64%、7.34%;非住房负债最高组和最低组最多,分别为:21.75%、39.04%。
二、从要素市场发展状况看财产收入对国民财富积累的功能和作用
目前,百姓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前者涉及股息、利息、分红等收入,也就是财产性收入。它的存在可以将分散在居民手中的钱用多种方式转化为建设资金,进行财富积累,较好地解决国家经济发展问题。利息可以吸引居民参加银行储蓄;股息和红利,可以吸引居民直接投资于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后者,起到了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巨大作用。
(一)居民储蓄的降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左右,国民储蓄率2001年~2005年间曾达到44%,居民储蓄率也在16%以上。政府一直希望通过改革,推动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将银行储蓄资金转移到资本市场,提高居民的财富效应和消费水平,降低储蓄率。同时,也希望通过股票等直接融资将社会资金引导到相关产业部门中,缓解流动性过剩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实现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和收入的合理分配。
目前,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继2007年5月居民储蓄创下减少2784亿元的历史最大降幅之后,央行的调查结果进一步证实:中国城镇居民储蓄存款意愿已降至近六年来的最低,而改为选择更多购买股票和基金的居民比例则首次超过储蓄存款,成为投资首选。资本要素市场的发展,使居民的投资多元化,并使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
(二)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我国,金融资产、房产和土地三项对财产收入的影响较大。而使这三项资产得以资本化的媒介正是资本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等要素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和国民财富的积累,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以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于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成立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形成。股市、股民的出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了全新的思想冲击和市场活力。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为中国股市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发行股票的试点由上海、深圳推广到全国。尤其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我国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已从发展初期的“替补席”上升到事关国民经济建设全局“助推器”的高度。发展证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尤其是其中的股票买卖活动,已经逐渐成为人们除了银行储蓄外的日常投资方式。截至2007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股票市场使居民财产性收入得以大幅度增加。
(三)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构成。20世纪九十年代后,资本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人们除了薪酬收入之外,还有其他正当合法的收入,投资渠道逐渐增多。比如,通过储蓄、国债、基金、投资股市等方式来创造财富,获得财产性收入。(表1、图1)
如表1所示,考察1992年~2003年间我国财产收入的构成状况,利息和红利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从图1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利息收入已从1992年的4868.39亿元升至2003年的12426.58亿元,增长了155.25%,其发展轨迹是在不断波动中逐渐增加的。从各部分构成比例看,利息收入在财产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最大,2003年达到了76.18%。其次就是红利收入的贡献较大,在1992年~2003年期间,它从最初仅为4.22亿元的金额,增长到了高达3817.50亿元的收入,其年均增长速度高达186.66%。这说明,资本市场在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国经历了居民财产高速积累和分化的时期,城乡居民财产分布的差距超过了收入分配的差距,财产分布差距的扩大必然将成为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纵观我国城乡居民各项财产收入的构成状况,房产和金融资产合占79.67%,成为最主要的贡献部分。因此,只有对这些资产的分配状况进行有效合理调节,才能较好地解决资本要素收入的居民分配问题,进而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减少贫困,并最终促进国家财富的积累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一)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党的十六大报告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首次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而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我们要着力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竞争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还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财产性收入篇5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社会保障;再分配;个人账户;企业年金
一、财产性收入的内涵、特征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按照我国国家的统计习惯,现在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
相比其他种类的收入类型,财产性收入具有很鲜明的特点。
(一)财产性收入是基于财产的收入所得,属于分配领域的初次分配范畴。虽然拥有着财产理论上就可以获得收入,但只有通过出让使用权让财产进入生产和交换领域才能够获得回报,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让财产转化为资本之后,在初次分配领域对社会平均利润的一种分割。
(二)财产性收入具有广泛性与累聚性。社会上绝对多数的人都是拥有或多或少的财产的,因此,财产性收入的分布非常广泛。另一方面,财产性收入可以带来财产性收入,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聚集进行扩张,并且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即我们常说的“滚雪球效应”。
(三)财产性收入具有可转化性和特定的指向性。人们可以将工资收入和经营收入购置财产,以求获得财产性收入,这是工资收入和经营收入向财产性收入转化。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积累,可以进入经营领域作为经营资本或者用来养老的退休金收入(转移性收入),这使它具有灵活的可转化性。但是,反过来,财产性收入就不能转化成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通常也不能转化成财产性收入,因此,这种转化也具有特定的指向性。
二、财产性收入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在较次广泛的意义上,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而达到社会安定目标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作为初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产性收入和作为再分配的社会保障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基于财产性收入的可转化性和指向性,财产性收入可以实现对社会保障收入的转化。社会保障收入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基于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上的再分配收入,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收入只能通过工资性收入、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实现。长期以来,养老金收入就是以缴费或者缴税的方式从工资性收入中进行即期扣除,在退休后再延期支付的收入,实际上是工资性收入的一种转化。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等影响,光靠工资性收入转化或者财政性转移支付,既会带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造成过高的缴费负担,也会给国家的财政造成很大的支付压力,因此,在越来越强调个人在养老方面的责任的社会保障改革中,补充养老保障作为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个支柱,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也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责任。所谓补充养老保障,例如,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储蓄等都是要求劳动者除了工资性收入之外,寻求其他的养老金积累途径,这其中,财产性收入就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二)财产性收入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石。首先,社会保障的后盾国家财政的基础是税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个人的财产,尤其是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个人抵抗各种社会风险的重要力量源泉,也是广泛社会资源动员力的重要源泉。试想,在一个民生凋敝的国家,财政必然枯竭,社会保障事业只会处于低级的水平。其次,虽然社会保障中主体部分的社会保险这块主要是通过对工资性收入征税进行筹资,个人为了将来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而被强制的减少当期的消费进行积累,也就是说,个人只能将部分的工资性收入用来即期消费。一直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较少,而我国社会保障的各项缴费率已高达职工工资总额的40%以上,相对于职工来说,负担有些过重,并且上升的空间不足。因此,缴纳社会保障费会给职工的收入和消费带来极大的影响,为了眼前的现实利益,许多职工和企业选择了逃缴、少缴。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群众参与和缴费的积极性不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目前财产性收入普遍缺乏和分配不均。最后,财产性收入是民间慈善事业的重要基础,而民间慈善事业是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补充。如果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的来源稳定的财产性收入,人们会更加乐善好施,民间慈善事业就会发展得越来越强大,社会保障的压力和责任就能够得到减轻而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在美国,民间慈善事业的75%以上捐赠来自个人日常捐款,加上遗产捐赠,个人捐赠占社会捐赠的水平超过80%如此强有力的民间慈善力量发挥着社会互济的功能,帮助很多社会成员度过经济困难,减轻了国家财政的压力,使得政府能够集中资源和注意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三)财产性收入对社会保障还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性。财产性收入增强了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个人遭到风险侵害时,可以首先立足于自救,而不是一味的依赖于社会保障的帮助。在养老保险中,如果工人在退休前积累了一定的财产,从而在退休后不能从事劳动的情况下,还能够有持续的财产性收入,可以起到对养老金收入起到补充作用,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因此,在整个社会财产性收入不断增进的情况下,养老金的替代率可以不断的降低。同样,在医疗、失业、社会救助和生活保障等项目中,财产性收入都可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的功能,起到自我保障的作用。
(四)社会保障可以为财产性收入分配提供公平保障。财产性收入作为初次分配,往往效率优先,公平不足,而且由于存在财富积累的“滚雪球效应”,使得收入差距会扩大的越来越显著,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于国民的整体福利也无实益,这就需要在再分配领域进行保障公平目的的调节,其中,社会保障就担当着重要的保障公平的职责,社会保障通过国家调节,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并且能够实现向低收入阶层的政策倾斜,维护社会的公平。
三、增进财产性收入,推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之后,随着居民投资、理财渠道的拓宽,财产性收入将呈现出增长较快的趋势,家庭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将使其成为居民收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准。就普通老百姓的存款一项,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7年7月银行存款总额38.3万亿元,其中居民存款总额17.36万亿元,排除通货膨胀因素全国人均存款超过1万元。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虽然基数小,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只占2%左右,但是发展潜力很大。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为19.7%,2006年增幅为26.5%。预计2007年的增速会更快。财产性收入快速提升,将是一个大趋势。党的十七大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具体地说,就是政府准备通过多拓展渠道、多提供机会,让覆盖面更广的普通百姓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审时度势的战略思路的确定,必定给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产生深远的影响,也给我国目前正陷入僵局的社会保障改革带来新的思路、新的观念。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大致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其中核心部分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障改革。如果说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面向风险的“被动防御”,通过增进财产性收入来推动社会保障改革,就是要藏富于民,从根本上增强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主动构置社会安全网。只有大多数社会居民拥有了较为可靠和可观的财产性收入的情况下,个人在出现年老、疾病、失业、工伤或者死亡等状况时就不至于生活困难,难以维继;同时,社会成员间有较强的互济能力,社会和谐和团结程度得到提升。这是一种自足于根本的更为积极的保障思路。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性收入和社会保障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要立法保护居民的合法财产,拓宽理财渠道,为实现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同时,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也应该坚持贯彻增进财产性收入的思路,藏富于民,让利于民。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有效经验,在坚持和完善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下,从以下几个方面找到新的突破口:
(一)从增进财产性收入视角出发创新多样养老积累模式
无疑,单靠养老金收入只能维持退休老人的基本生活,要想让退休人员安享富足幸福的晚年,就必须要增加财产性收入,从这个视角出发,就必须改变目前还比较单一的养老积累模式,进行模式创新。比如,可以借鉴国外的“倒按揭模式”,推出“以房养老”的模式。目前,我国城市的房价偏高,许多人穷其一生之力,收入的绝大部分都在还房贷按揭,年近退休时才可以得到一套房子。但年老时,又往往选择将房子增给下一代,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看,这一举动并不益于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同时,房屋作为资产,一直是处于静止状态,利用效率低下。因此,推出“倒按揭”的“以房养老”的模式,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房屋所有者在退休时把房子抵押给商业银行,由银行根据房产的估算价值,给老人发放每月养老金,老人过世后银行将房子收回。这种模式已在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如果试点成功,可以在全国推广。
(二)坚决做实“个人账户”,通过投资运营,增加居民这部分财产性所得
从经济意义上来说,我国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应该属于个人的财产。个人拥有所有权及其衍生的如收益权、处置权等一切权利。但由于政府试图通过制度内来消化转制成本,所以造成自制度确立后一直处于“混合管理、空账运行”,个人账户完全是名义上的账户,没有实质形态的资产形式,更不要谈营运收益了。这种状况使得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实际上还保持着“现收现付制”的运行方式,既影响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又影响公众对制度的信心。近几年来,在辽宁等地所试行的社会保障改革,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做实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从混合管理改为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实行了真正的基金积累,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归属,这些措施得到当地职工的热烈拥护和积极肯定。辽宁省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越来越多,目前已达到200亿元。试点改革证明做实个人账户确实是制度所需、人民所愿。在总结试点经验之上,应该有步骤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和完成“做实个人账户”工作,使得个人账户成为名副其实的资产账户。而且必须探索积极而有效的投资方式,确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账户所有者的财产性所得。
(三)加大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和个人账户一样,雇主和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中提供的供款的积累额也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金融财产,经过投资运营后的受益形成的财产性收入,能够成为退休后养老金的有效补充。据劳动与保障部统计,2006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的存量规模近1000亿元。每年新增资金将在800亿元到1000亿元左右,预计到2010年,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应超过5000亿元,10年后将达到10000亿元。虽然企业年金不可能全部入市,但估计入市比例在20%左右,这样,短期内企业年金将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每年供给股票市场资金约200亿元。尽管如此,相对于美国等企业年金发达国家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资金存量少,覆盖范围小,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不够,对广大企业和职工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因此,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优惠力度,让利于民,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四)重视对失地农民财产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对土地需求的激增,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据统计,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已超过4000万人,并仍在以每年约200万人的速度递增。在失去了土地这一最根本的生产资料之后,失地农民无可避免地被迫加入城市劳动力市场中。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他们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大多数失地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同时,也失去土地的保障,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许多家庭是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但过几年征地款“吃”完了,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无力覆盖这些失地农民的情况下,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失地农民购置和增加财产,从而使得这些人能够有比较可靠和持续的财产性收入,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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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篇6
如何理解“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我国统计部门将“居民收入”分成四类:工薪收入,经营净收,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但不能望文生义地把出售财产所得当作“财产性收入”。
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应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总要求下的具体措施要求。其含义主要有四:现在已经有部分群众拥有了“财产性收入”;目前的一部分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但从人群比例上看,并非是令人满意的状态;应当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但目前缺乏足够条件;应当设法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要求的重点显然不是让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而是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同样一个“更多”,位置不一样,其含义有相当差异。现在有的人津津乐道于如何“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而不是完整理解十七大的有关精神,在“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上加以思考并寻求对策。
如何认识当前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改革开放以前及初期,我国绝大多数居民的收入和支出基本上处于平衡(维持)状态,几乎没有积余。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相当部分家庭的收支状况开始出现积余,而且人们可以利用更多的渠道从积累的财产中获得“财产性收入”。
在我国目前的统计实务中,“财产性收入”属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四类中的一类,而“财产性收入”又可以具体细分为“房屋租金”、“利息”、“股息及红利”和“保险收益”等小类。“房屋租金”在许多地方是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构成。“股息及红利”的收益受股市行情影响很大。2007年牛市中,不少居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超常增长。
抽样调查显示:2007年浙江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80元,比2006年增长21.5%,财产性收入占居民家庭总收入的4.8%。其中,人均出租房屋收入458元,增长23.3%;人均股息红利收入248元,增长10.8%;人均其他投资收入244元,增长29%;人均利息收入117元,增长25.7%。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需注意的问题
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两个基本前提是:稳定的私人财产积淀和明确的私人财产保护。没有财产,无所谓财产性收入;没有法律保障,财产和财产性收入无法持久。换言之,财产性收入至少需要两块基石:财产基石和法律基石。
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相当一部分群众有了私人财产积累,其中最普遍、数量最大的是金融资产和房屋财产。对多数居民家庭来说,劳动收入(工薪收入)是生活最主要的来源,也是财产积累的主要来源。因此,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进而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根本之道,就是不断增加群众的劳动收入。只有劳动收入提高了,财产和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才有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要用法律从产权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财产,要高度重视法律层面上对广大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农民的土地,城镇居民的房屋,小商小贩的商铺、摊位等,应受到审慎的保护。因此,更大力度地保护普通群众的财产权,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都能靠劳动谋生的机会,是最应该被创造的条件。
同时,还要注意“财产性收入”增加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在多数国家,居民财产的基尼系数要高于收入的基尼系数。“马太效应”有可能使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财产的差距。“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决不可演化为“让一部分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