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范例(3篇)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范文
关键词:著作权;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
引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绚丽多彩。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危机,亟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其利益。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是对艺术、舞蹈、文学书籍、音乐作品等相关作品权利保护的法律,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发挥着作用。然而,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本文旨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我国加强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参考。
一、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传统文化日益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在当前的环境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生存、发展环境日益恶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濒临难以生存的困境,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时代传承者的经济压力过大
在生存压力不断增大的今天,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明显加大。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有了新的变化。在追求物质和经济生活的思潮下,传承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不断下降,传承活动的影响力日渐减弱。传承者难以依靠传承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以至于物质生活过于贫苦。因此,出生于新时代的年轻人,不得不背井离乡,去寻求更好的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从而放弃学习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二)依赖于口耳相传的项目缺乏传承人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多元文化兴起,传统文化遇到挑战。相对于长久生存在偏远山区的群众而言,由于许久没有接触过新事物,在突然接触到除本民族文化以外的文化时,难免会心生兴趣,转而抛弃民族传统文化,选择学习新事物、新文化。由此给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沃土带来不良影响。新时代的年轻人在接触过新鲜多元文化后,面对本地区的传统技艺,则逐渐丧失兴趣,使得依赖于口耳相传的传统文化走入暮年。
(三)商业化运作对民族传统艺术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部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被大规模地开发,进行各种目的的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尤其是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进行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的开发活动愈演愈烈,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很少有人会考虑这种大规模的商业化运作会给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带来何等影响,所以在开发的时候,并没有从原则上对少数民族传统技艺进行保护。在经济利益和传统技艺面前,显然没有做到均衡,没有做好如何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到以开发促保护。更有甚者,为了压缩成本,在商业演出中,随意使用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考虑实际场景且不支付费用给技艺的传承者。在商业化的影响下,一切都必须为商业服务,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再是简单的民族精髓,更像是一个用来谋取利益的工具,成为一种商品。
二、著作权视野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框架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人的特殊性,《著作权法》中的一些条款难以满足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难以根据《著作权法》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多种姿态的传统技艺,而当前的《著作权法》并不能完全适用部分动态传承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条中,对作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发源于人民群众,是群体智慧的结晶,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相关要求,而且也不能与可复制性这一规定相契合。而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划分,我国尚未明确。这就使得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自己对传统艺术项目进行改进或创新时,所获成果难以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从概念层面而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归属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进一步说,就是作品是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源泉进行创作的,是在传统艺术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创新的。新的作品完全保留和继承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文化精髓。在众多传承人当中,人的传承能力因本身素养而千差万别,所以其独创性也极具个人特色。例如:传承人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基础,通过改编和加入新内容,进而形成了新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这种形式的创作作品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要想确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法律权利,那么必须优先明确主体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而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组织或者国家。由于历史等原因,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技艺的作者并不明确,且查实难度很大。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精神权利被视为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在明确主体方面,我们可以从传承人的民族性、传承习惯等方面入手。但是在实际中,这种权利因太过抽象以至于难以真正实现。但是又难以保证权利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发生侵权,在维权的过程中,谁是诉讼主体就成了首先应该回答的问题。而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项目,由于其原型作者难以明确,创作者是谁的问题难以回答,所以法律对于这种衍生作品并未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少数民族缺乏文字,所以在历史中,诸多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上主要是依赖人们之间的口耳相传,并没有条件去做书面记载。关于当前所见到的传统艺术的书面记载,绝大部分都是后人整理而来的。比如民间文学和民间音乐,一部作品的出炉,需要经过传承人口述、记录者记录,而后还需要整理者统一整理,由于涉及环节很多,涉及的人数也很多,所以在发表权、修改权等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进行明确,所以权利属于谁尚无定论。比如:由于古时缺少文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难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传承,使其拥有不可复制性,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致使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创作时,具有群体性,这就决定了其权利主体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集体,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加工改进的过程,具有传承和变异的特点。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权利主体的规定要求,因而难以确定和保护。
(三)《著作权法》中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对于作品的保护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具体来说,当作品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有关作品的属性定义,那么作者无需采取其他申请措施,法律自动对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的获得十分简单,但是在保护时间上,则有着较为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在《著作权法》中的第二十、二十一两条中,就权利的有效时间进行了明确说明。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方面,由于传统艺术的特殊属性,其时间十分长远,这一点则与法律规定相悖。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有关规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并不能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涉及民间的文学作品时,法律上的不完善就会更加凸显。对于传承人而言,著作权保护时间过短,显然对其有着十分不利的不良影响,不仅会对其创造性产生负面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弘扬和传承。比如,文学作品的创作,大多都是站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作而来的,如果传承的创作成果被创作人占为己用,无疑会对文学作品的创作发展产生极为消极的负面作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上升,即历史越久远,其价值便越高,对其进行保护期限的有关设置,显然不利于长远保护。再者,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发展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如果不能做到保护弘扬,终究会被其它文化所吞噬。所以,在著作权法中,设置保护期限的有关做法显然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长久保护理念相违背。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与实际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所需要的保护还相差较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传承人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由于传承人本身的特殊性,如何继续完善《著作权法》,给予传承人更好的保护,是当前应当努力的方向。
三、《著作权法》框架下完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和建议制定
《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学、音乐、舞蹈等作品的权利。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著作权法》的现行框架下,由于难以确定独创性标准、著作权主体以及保护期限较短等问题,导致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未得到有效的保护。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著作权法》框架内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
(一)根据传承者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创新情况来确定独创性标准在独创性方面可以从传承者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中的创新情况来进行界定,以确定独创性标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经历千年的历史变幻中始终流传,依靠的正是一代又一代传承人的努力,在传承的过程中,传承人又会根据所处时代的特点和特色进行更新和创造,使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能够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从而使其在发展中传承、在传承中创造。比如:“苗绣”,这是一种广泛流传于贵州地区的民俗,“苗绣”在不同的人手中所展现的特点也是不同的,在创作中,作者对其赋予自身的理解和审美,通过结合自己所处环境中的时尚元素,进行“苗绣”创作。不同于原来一层不变的传承,这种传承不断加入新的时代元素,不断在艺术风格上进行创新,那么就可以说这种传承就具有独创性,而这类传承人所创新的作品就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是权利主体在著作权的获得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作者权利的明确
著作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通过上文的阐述,可以知道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指的就是某个民族的历史遗产,其创作者属于某个人或者民族全体,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权利主体可以为个人或者整个民族,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亦可作为权利主体。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此外还说明了基于民间艺术而进行二次创作(如改编、翻译等)的作品,那么创作者对所创新的部分是拥有著作权的。比如白秀娥剪纸案,在这场案件中,就白秀娥在剪纸中加入的创新部分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讨论,北京市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件向外界传达传承人亦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同时也给从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应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参考。不得不说,传承人在传承和弘扬民族历史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民族文化才能传承至今。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传承人的权益,使得传承人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是当前理应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承认传承人的主体资格,才能更好地推动和激励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三)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点,延长《著作权法》中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方面,著作权明确指出,保护期限指的是作者终生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只要过了这个期限,所创作的作品便可进入公共领域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由于是民族历史的产物,在传承过程中,有的早已流传和公布于世,如果也将年限的保护简单套用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方面,显然是不妥当的。在笔者看来,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属性特点,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只要有传承人进行传承,那么在对其保护方面,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不设定保护期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亟待通过知识产权方面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著作权法》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来看,当前《著作权法》难以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而且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著作权法》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这就需要我国法律制定者考虑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者的特点,对《著作权法》进行改进,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独创性标注,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明确纳入《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主体,并延长《著作权法》中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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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范文篇2
关键词:自制影像;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艺术;传承;载体
引言
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以及各类媒介工具的普及,少数民族地区村民对于各类媒介工具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在日常生活中,少数民族村民通过视频、影像等形式记录着少数民族传统的风俗习惯以及各类艺术形式。这些少数民族村民自制的影像起到了传承少数民族艺术文化的作用,成为了当代少数民族艺术文化传承的新载体。此外,许多少数民族自制影像作品也流入了影像市场和旅游市场,起到了传播少数民族艺术文化的作用,促进了少数民族艺术文化与全球文化的交流。然而,少数民族自制影像在传播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自制影像的内容和质量缺乏审核,盗版问题严重等等,这非常不利于民间自制影像发挥其传承与传播少数民族艺术文化应有的作用。
一、民间自制影像在传承与传播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的载体作用分析
(一)传承少数民族语言
民间自制影像的生产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语言和风俗习惯的传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孩子同汉族孩子一样,进入学校学习汉语等知识。这也导致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孩子不会使用本民族语言。但是,由于许多少数民族家庭里有用民族语言的自制影像制品,所以许多小孩都会唱带有本民族语言的歌曲,再经由父母解释其歌词意思,使得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有另一种渠道学习本民族的语言。这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来说增加了其被更长远传承的可能性。
(二)记录少数民族风俗文化
民间自制音像还可以记录少数民族当地的风俗文化。不少民间制作者将所在民族的重要节日文化录制成视频。例如:我国彝族是一个节日众多的民族,节日众多意味着习俗和讲究就越多,彝族对于山林、火种、动物的崇拜都是长期积淀下来的丰富民族文化构成部分。许多彝族青年在参加节日的过程中,会利用DVD或者手机制作彝族节日影像,并将其上传到优酷等视频网站上进行传播。又例如:我国拉祜族有着独特的婚礼风俗,已婚女子需要剃光头,当地村民为了记录自己的婚庆风俗,特意制作了拉祜族婚庆视频,并在视频中解释了这一风俗的由来,让广大游客了解到拉祜族独特的婚俗仪式。
(三)发扬少数民族民间艺术
民间自制音像还可以传播少数民族民间艺术,随着我国近年来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的重视,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有许多民间艺人,这些艺人不仅包括手工艺人,而且包括少数民族民间音乐艺人以及传承者。这些民间艺人通过传播自制影像来发扬少数民族传统民间艺术文化。
二、少数民族地区民间自制影像原因分析
(一)娱乐原因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落后。但是人对于娱乐活动的追求却都是相同的。德国哲学家席勒和英国哲学家斯宾塞更是认为人类的艺术就是起源于游戏,人将过剩精力运用到没有功利目的的活动。在少数民族地区,村民除了在农忙时节会比较忙碌之外,其他时间相对较为枯燥。在这种长期的枯燥生活之下,对于娱乐活动的期盼值会上升。笔者调查发现,娱乐原因是少数民族村民自制影像的主要原因。这是因为随着现代化媒介的普及,不少少数民族村民发现通过录制DVD,视频等影像,可以回顾当地重要节日、重要活动,这给少数民族村民的生活带来了乐趣。
(二)经济利益原因
经济利益也是大部分少数民族村民从事民间自制影像作品的重要驱动力之一。随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通过自制影像制品向游客贩卖成为许多少数民族村民创收的手段。因此,经济利益是驱使少数民族村民自制民间影像作品的重要原因。然而,单纯的经济利益驱使导致一些民间自制影像的质量和内容较差,难以反映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同时,受到经济利益驱使,导致许多影像制品在内容上较为单一,缺乏多样性。
(三)传承与传播原因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地区受到了现代生活文化的影响。一些传统的民间文化、传统节日正在消失。因此,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艺人和传承者为了保存地方民间文化艺术,选择通过自制影像作品的方式来传承其手艺或者文化。除了保存和传承民间文化艺术之外,一些少数民族民间制作者希望通过自制影片或者视频的形式来传播地方民间文化艺术,他们利用自制影片这种新的文化载体,利用各种网络传播渠道,例如:优酷、微信、微博等来传播地方民间文化艺术。这类民间制作者往往是少数民族民间音乐人,他们希望通过视频、影像来传播他们自己的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
三、民间自制影像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传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民间自制影像已在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发挥了传承与传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作用。然而,民间自制影像在作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传播的新载体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通过调查,归纳了以下一些问题:
(一)缺乏监管与审核,自制影像的内容与质量参差不齐
少数民族自制的影像质量参差不齐,对于优秀的少数民族民间自制影像,消费者和少数民族乡民自然会乐意为其买单,这对于传播与传承当地艺术文化而言能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也存在一些内容低俗的少数民族民间自制的影像制品,比如打着少数民族文化的旗帜,内容却不顾伦理及道德,有的碟片内容与少数民族文化无关,只是穿上当地人的服饰,编写男女之爱的碟片。这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与推广起到了负面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监管部门对自制影像内容的审核,导致许多劣质的自制影像也流入了少数民族旅游市场,不仅没有起到宣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作用,甚至违反了我国对于影像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应考虑如何提高和规范民间自制影像的制作,使民间自制影像真正为传承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服务。
(二)影像制作者防范盗版的意识薄弱,盗版问题严重
少数民族自制影像作品传播中另一大问题是目前盗版问题严重。由于广大少数民族村民防范盗版意识不强,当他们制作了优秀的影响作品时,常常被一些受商业利益驱使的商贩盗版。由于是自制影片,政府对于这种民间盗版行为也没有办法管理。这不仅使制作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也不是制作者本来的意图。例如:四川峨山彝族民间音乐团队坡拉坡团队曾自制了反映彝族当地文化艺术的MTV《坡拉坡来果味》,这部作品受到了音乐界的广泛好评。因此,由于坡拉坡团队防范盗版意识不强,这部作品在影像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盗版。盗版影像也从某一个角度说明民间艺术在媒介化过程中除了能够传播民族文化之外,同时也会伴随着危机。由于市场的不规范、不健全,导致人们追逐利益的时候忽视了基本的道德底线。
(三)民间艺术传承人普遍缺乏利用现代媒介工具的知识能力
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间影像制作者的调查发现,许多民间影像作品的制作者都是较为年轻的少数民族村民。他们制作影片主要出于兴趣或者经济利益考虑。然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掌握民族传统文化和艺术的传承者都是一些年纪较大的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这些传承者由于缺乏运用现代媒介工具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注重利用媒介工具来记录和保存他们的民间艺术。因此,如何提高或者帮助这些民间艺术传承人利用现代媒介工具的能力是非常值得思考的。
(四)传播受众有限
虽然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村民已经开始利用现代媒介工具来自制影片,但是影片的受众只有本民族内部的观众。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大部分民间制作者的影像制作的技能有限,这导致影片有很大的观赏难度。例如:一些反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片的语言是当地语言,由于影片制作者不会制作汉语字幕,导致外族的受众难以理解影片的意思。第二,不注重对自制影片的文化解释。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非常复杂难懂,影片制作者由于水平有限,在制作影片时不注重对于影片中的民族文化进行解释,这导致外族受众很难理解自制影片的文化内涵。
四、发挥民间自制影像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传播中的策略和建议
从上述对民间自制影像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可以知道,目前要充分发挥民间自制影像的传承与传播作用,仍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引导与监督。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部门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民间影像传播的制度建设
对于自制影像的内容与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部门要加强民间影像传播的制度建设。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建立发行注册制度。对于在市场上发行的民间自制影片,要求制作者将影片的内容递交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与其相应的注册号,在有注册号的情况下准予其发行。第二,在市场上流通的影片的审核制度。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加强在旅游市场、影像市场上对少数民族自制影片的内容监督和审核,对于没有发行注册号和不符合要求的内容的民间自制影片,将对其取缔。此外,对于严重违反国家影像制品制作规定的影片,例如:涉及黄、赌、毒等内容的民间自制影片制作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制定在市场上流通的民间自制影片的内容标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应对需要发行的民间自制影片的内容进行规定,鼓励民众制作反映当地优良风俗文化和民间艺术的影片,严禁各类违反伦理道德的影片制作。
(二)提高民间制作者的防范盗版意识,依法打击盗版者
对于民间自制影片中猖獗的盗版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民间影像传播的制度时,可以通过各种技术途径来加强民间制作者防范盗版的意识。例如: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可以要求民间制作者在发行前通过各类打码机在影片上加上防伪码和注册号,从而保证影片的版权。此外,少数民族地区宣传部门也需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和发放防范盗版小册子的方式来加强民间制作者的防范盗版意识。另外,除了加强民间制作者的防范盗版意识之外,笔者认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还应依法打击盗版者,对于非法出售盗版民间自制影片的商贩或者个人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解决民间自制影片的盗版问题。
(三)鼓励传承人的朋友或者家属主动制作影片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应通过设立保护传承人制度来传承各类民族文化和艺术,并鼓励传承人通过制作影像制品的方式来传承民族文化和艺术。鉴于大部分传承者年龄较大,缺乏使用现代媒介工具的知识能力,笔者建议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鼓励传承人的朋友或者家属主动制作影片,并给与一定的经济奖励,帮助传承人将民间文化和艺术利用民间自制影片的方式来传承少数民族民间文化。此外,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还可以利用教育途径来帮助传承人制作影片。例如: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可以让当地中小学校开设一些视频制作的课程,让孩子们在业余时间录制反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视频,让孩子们去主动联系民间艺人、民间传承者,帮助他们录制影片,从而取得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的效果。
(四)培养民间制作者的影片制作技巧,加强影片中对民族文化的诠释
从前文对民间自制影像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传承与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解到,目前少数民族民间自制影片的传播受众十分有限,这主要是由于民间制作者影像制作方面的水平有限以及在影像中没有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充分地诠释所导致。笔者认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应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加强对民间制作者的影片制作技巧的培训,例如: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部门可以开设影像制作培训班,鼓励民间制作者参加影像制作培训,教会他们如何对视频进行剪辑、如何在视频中插入字幕,并教会他们一定的拍摄技巧,使观看视频或影片的观众能够快速地了解影像内容以及所反映的艺术文化。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间自制影像在传承与传播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民间自制影像已被广泛用于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民间艺术的记录、传承与传播。然而,由于缺乏监管与审核,民间自制影像的内容与质量参差不齐,影像创作者防范盗版的意识薄弱,导致盗版问题严重,民间艺术传承人普遍缺乏利用现代媒介工具的知识能力,传播受众有限。笔者认为今后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应加强民间影像传播的制度建设,提高民间制作者的防范盗版意识,依法打击盗版者,鼓励传承人的朋友或者家属主动制作影片,培养民间制作者的影片制作技巧,加强影片中对民族文化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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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范文
一、民族教育的概念及其本质
“少数民族教育”通常简称为“民族教育”,它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概念的定位,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将其定义为“在多民族国家内,对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实施的教育。”①《教育大辞典·民族卷》则将少数民族教育界定为“特指除汉族以外,对其他55个民族实施的教育。”②李红杰认为“民族教育是一个民族培养其新一代的社会活动,是根据本民族的要求而对受教育者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影响活动,以便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的社会的人,为本民族服务”。③而日本《大百科事典》认为“民族教育是指对作为有着共同文化的集团的民族成员所进行的培养他们具有能够主动地追求自己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的态度和能力的教育”。④孙若穷则从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广义的民族教育是一种跨文化教育;狭义的民族教育是指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对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一种教育。⑤哈经雄和滕星认为少数民族教育是种多元文化教育,是指对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实施的复合民族教育⑥。不论学者们对其作出何种定义,少数民族教育都属于教育的范畴,其最终的对象都是人的教育,只是其受教育的对象从民俗学的角度进行了一些学科上的分类,实质上无任何区别而言。它的最终目的不仅要使少数民族青少年能顺利地进入现代化主流社会,还要力求继承和发展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使他们开发和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使他们获得适应本民族文化、主流文化以及全球社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使各民族的孩子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为少数民族培养大量的合格人才,并通过他们来传播科学技术知识,传承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
我国民族教育的本质是多元一体化教育,即对中国境内各民族实施的一体化教育与多元化教育。具体说就是对各少数民族实施一体化教育为主,对主体民族实施多元化教育为主。当然,这并不等于只对于少数民族实施一体化教育,对主体民族只实施多元化教育。一体教育是在多元共存的现实演变中逐渐形成的,多元教育是在国家一体教育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可以说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教育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现实表现着无与伦比的历史沉淀和文化底蕴。
我国各民族的文化教育都是多元中的一员,这样就有了五十六个民族文化之“元”,这五十六“元”有一个凝聚的核心,那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因此五十六个民族文化教育都认同国家的一体教育,国家的一体教育又维护多元教育,为其提供养料和保障。多元一体化教育的目的是使各民族适应现代主流社会,传承本民族文化,养成尊重不同文化的态度。我国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为主的分布特点,决定了各民族将一直生活在多种文化交融、混合的环境之中,只有养成尊重不同文化的态度,才能和谐相处。各少数民族一直生活在多种文化交融状态之中,与汉族相对,少数民族具备更高的多元文化素质和对待多元文化的态度。一体化教育是促进各民族团结,和睦相处的必要手段,核心是培养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多元化教育是传承各民族文化的关键,核心是对各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对异文化尊重态度的培养。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增强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基础。
二、艺术教育对民族教育的作用
艺术教育,它是以艺术为媒介,以提高学生的艺术能力和审美能力为宗旨,通过传授文化知识和艺术技能对非艺术专业的学生实施的艺术素质教育。因此,狭义地讲,艺术教育实施的主体是普通高校;实施的对象特指高校中所有非艺术专业的学生。然而对于艺术教育的功能,学者们却各执己见。湖南师范大学郭声健教授认为,艺术教育的功能就是审美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细分,便有辅德功能、益智功能和健体功能。沈致隆教授认为,艺术教育能够在普及艺术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对优秀作品的评价和欣赏,提高学生的审美修养和艺术鉴赏力,培养学生健全的审美心理结构,从而有助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张同道教授则将艺术教育的功能归纳为陶冶性情,培育美的心灵与艺术鉴赏力、想象力和创造力,培育健全心理和人格。此外,美国发展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认为艺术教育对于培养和提高人的智能非常重要。以上所论述的艺术教育的功能都是相对孤立地谈到了它的一些传统的功能,若立足于民族教育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艺术教育就会增加“对各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对异文化尊重态度的培养”这一具有高瞻远瞩性的功能。因此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艺术教育有着非常艰巨的任务。
从教育现状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教育存在很多不利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主流文化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它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侵蚀着少数民族的文化。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服饰、饮食、语言、文化等都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转变。与这个过程相伴随的是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文化被边缘化,在强势的主流文化面前,被冲击得支离破碎,抑或是在与主流文化融合的过程中被本民族成员所抛弃。另一方面,我们培养的很多学生对西方艺术的了解比西方的学生知道的都多,而对中国传统艺术往往知之甚少。艺术专业的性质决定了它鼓励开阔眼界,走向世界、多元化,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以丧失中国文化特色为代价,那就是数典忘祖,甚至是一种羞耻。然而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情况更为严重。学生的艺术修养参差不齐。流行艺术成为现今艺术领域的主流,很多学生表达了他们对流行歌曲的热爱,以及对港台明星的崇拜之情。而作为我国珍贵文化资源的民族艺术对学生们的影响力却微乎其微,学生们与民族艺术的接触面很小,一小部分学生把少数民族艺术视为落后文化,不愿意接受民族艺术教育。加上一些地区教育部门对少数民族艺术教育不够重视,以至于一些少数民族艺术资源出现衰退。但可喜的是,国家已经加强立法,在不断保护和挖掘少数民族资源,加大对民族资源的保护力度。
从教育目标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教育任重而道远。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也强调,民族艺术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质,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