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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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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篇1

1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相比传统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模糊性和数字化特点,这容易造成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及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也使得现行税收要素对其约束和控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主要具体表现在:

1.1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不受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监管

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注册费(获得自己专用域名)即可从事网络交易。虽然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实行了实名制,但此规定中的“实名制”是指电子商务交易经营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无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因此所谓的工商登记实名制规定形同虚设,进一步造成税务机关无从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使得税收漏管漏征。这种“示范”作用吸引着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到这一“避税天堂”,形成更多的税源失控。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缺乏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安排,实名制不能代替电子商务的工商、税务登记,工商、税务登记制度是国家相关机关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其代表了国家公权力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

1.2电子化交易使得传统的财务账簿、凭证管理失效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化的数字信息代替了传统纸质的账簿、凭证,如以网上订单的形式签订购销合同,传统纸质发票的缺失给税务机关审查企业财务账簿和凭证带来困难,“以票控税”无法有效实施。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和删除也使得税收审计无法追踪查询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借助电子加密技术可以轻易修改电子凭证使其变得完全没有可信度,纳税人利用用户名和密码双重保护来隐藏相关信息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交易信息和凭证。事实证明,目前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电子交易信息即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也没有足够能力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1.3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

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讯号在国内或国际间传递,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混淆在一起,导致税务机关对其适用税种和税率无法准确判定,造成税收征管混乱。对于一些新式商品,如游戏装备、网络货币等,现有税法没有相关规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1.4难以界定电子化交易中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具体分为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大多数国家在具体实践中都同时行使这两种管辖权,但涉及电子商务征税时却常常存在这两种管辖权的冲突。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交易行为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和虚拟化,这些都对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判定造成困难,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困难。

1.5传统的税款代缴征收方式难以有效实施

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供货商可以撇开批发商、商、零售商等中介直接向购货方配送,使得传统的建立在中介基础之上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征收机制被破坏,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税的复杂性。具体实践中税务机关常常需要向大量分散的潜在纳税人征收税款,加大了征税行政成本,导致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1.6电子商务纳税时间、期限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按具体的交易方式,主要根据相关纸质凭证收款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而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的在线交易,无纸化交易使得现有税收政策中纳税义务确定时间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有效实施。

1.7涉税日常监管困难重重

在税收日常检查时,税务管理部门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真实凭证为基础进行监督检查。在电子商务中,首先无店铺经营使得税务人员很难准确、快速地找到稽查对象。其次通过网络传送交易信息、进行货款支付,给税务机关监控交易过程、掌握价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带来困难。最后电子商务的实时性特点,使得被检查对象有可能在税务部门介入前就篡改交易信息,导致税务部门检查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

2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虽然发展很快,但还有很大差距,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研究也十分匮乏。随着国际国内信息技术和电子化交易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措施的缺失将导致大量财政收入流失,也不利于税收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同时若我国不尽早参与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则可能会在今后的国际经济往来中置我国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甚至或不得不受不合理的国际规则制约。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规则制定,即是理论研究需要,更是客观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2.1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税法基本上无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为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在税务机关征税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修改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首要前提。

第一,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相关原始凭证的法律意义。立法以明确电子发票和电子账簿等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逐步规范它们的格式和操作规范,保确交易记录完整和法律效力。

第二,规范相关税法适用范围。首先通过使用规范的文字符号,来确定网络域名的注册,确保合法的纳税人身份。其次税务机关应通过电子税务介入企业财务软件应用,对企业财务实施监控和跟踪管理,同时也要规范财务软件帐务的修改和保存。最后应立法以明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权利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纳税上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尽快结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无序状态。

第三,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快速发展,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时,我国应结合国内国际的实际情况,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同时也绝不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以维保我国征税权益,防止税收流失。

2.2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

第一,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扣缴制度。税务部门应联合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凡开设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户必须先要结合银行电子账户进行电子税务登记,同时给每个电子商务纳税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唯一的税务识别码,并将这些信息与银行、电子商务网站、信息产业部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形成监督纳税的网络)。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并经审核后,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也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收货款的物流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

第二,研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监督的软件。对于提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网上平台,可研制能加装在其服务器上,并有具体电子商务业务适用税法识别、计算税额和纳税监督功能的软件。加装该软件的服务器链入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对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核?。

第三,研制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凡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须使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和电子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这种电子发票须有统一格式和每张发票独一无二的防伪编码。只有在卖方将交易的电子发票信息发往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并将信息存储以备日后查验后,才能进行款项结算。

2.3创新电子商务征税稽查模式

在电子商务日常货款交付时,基本采用第三方支付或货到付款完成,所以对电子商务纳税状况的稽查应着重监控电子支付过程及金额,可以定期结合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核对,有效整合工商、海关、审计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偷漏税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这样既能普及税法知识,又能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2.4加强国际及国内区域间电子商务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活动的高速流动性、隐匿性、无纸化和无国界性,打破了空间、时间的制约,给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其真实交易信息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提高反避税工作绩效,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和各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协调和情报交换,同时也须强化国内各区域间的税务信息协作,深入交换了解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境内外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流失。我国应以避免双重征税为出发点,积极倡导并参与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协议的制定,在制定共同遵守的国际税收原则、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完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同各国加强合作,从而协调各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构造符合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要求的新型国际税收体系。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篇2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一、构建信用体系的意义

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市场经济是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

拿企业诚信来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诚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开展竞争的格局,目前已有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知名征信机构。然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制相对落后,缺乏对诚信机构、诚信活动有效的管理。出现了一些诚信机构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抢夺市场,使评级结果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的不规范的情况;

(二)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管理要求不一,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负担。同时,各部门未形成合力,又缺少对整个行业行使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三)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从事征信行业的队伍总体素质和水平偏低,缺乏对从业人员必要的管理,以及行使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国际交流的职能机构。

三、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思路

(一)政府应实施积极的电子商务政策,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国电子商务推进工作

建议国家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作为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常设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注意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以城市和行业电子商务试点为突破点,加强推广工作。

(二)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为先导,加快实施企业内部信息化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的内部信息化为依托,通过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和产业生态群带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要重点抓好示范工程,注重改造企业传统的生产管理模式,优化企业流程,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三)构建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

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通过两种方式评估客户信用,一种方式是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出适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只有一部分外贸企业吸收了最近几年的经验教训,已经开始重视收集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收账款逾期率、坏帐率大幅下降,企业效益明显回升。

(四)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

欧美企业对赊销客户的档案一般进行定期(一般是半年)审查,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而我国企业不能及时根据用户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使得优良的客户定单得不到增加;也不利于及时发现信誉较差的客户,造成坏账损失,给企业蒙上了一層阴影。欧美国家普遍实行信用卡消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这为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问题解决了出路.细致说来,欧美国家的信用保证业务已开展有80年的时间.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流动,不用像中国一样受户口的限制,为方便生活起居,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伪造并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持此信用卡进行消费,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大额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后不还款,那也就意识着以后他无论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记录上都会有此污点,不论他想贷款买房,购车或办公司,银行都不会贷款给他,这在贷款成风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将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谁也不愿意贪小利失大义,当在网上购物时,他们会在点击物品直接输入密码,将信用卡中的电子货币划拨到网站上,商务网站在确认款到后,立即组织送货上门。

(五)完善第三方支付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篇3

关键词:C2C模式;移动电子商务;网络发票;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153-02

C2C模式电子商务是一种沟通消费者与消费者的电子交易模式(C2C即consumertoconsumer),主要由买卖双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物流配送公司等共同组成。相较传统的交易模式,它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节约了大量的市场沟通成本,从而促进了商品零售行业的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其电子化、网络化、虚拟化、高效化等特点,再加上进入门槛较低、表现形式随意,这一交易模式在积极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国家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冲击。在此背景下,税务部门正逐渐加大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稽查力度。比如,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但是,面对复杂、隐蔽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市场,目前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全面认识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特征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才能最终实现有效的税收征管,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作为一种新型商务贸易形态,近年来C2C模式电子商务在人们生活中的角色日益重要,同时对商品的生产、流通等领域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已达9167.12亿元,约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42%;另据国际权威市场研究机构iResearch数据,2013年第一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3520.8亿元,在社会零售商品总额中的占比为6.3%。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未来商务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纳税主体、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以淘宝为例,个人不必出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而只需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即可在交易平台上创建店铺,成为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即个人网店)。这直接导致了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的隐蔽,使税务机关根本不知道向谁征税、征什么税,更不要谈征多少税的问题。

(二)纳税环节突破传统规定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税务部门在选择纳税环节时都有具体的专门规定。然而,C2C模式电子商务却对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环节构成了新的挑战。比如,现行税法规定,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然而就C2C模式电子商务而言,零售环节恰恰是最难以监管和把握的。

(三)纳税期限难以确定

在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付款可以选择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网银支付、货到付款等多种形式。其间,更是涉及到买家在淘宝上拍下商品、成功付款到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将货款划到卖家账户等多个时点。那么,个人网店商家该何时确认收入,税务部门又该如何确定纳税期限呢?这一问题虽然对于税收征管的有效开展来说甚为重要,却难以在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中找到明确答案。

(四)纳税地点模糊不清

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分为三种类别: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这一类别又包括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未开具证明两种情况);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那么,无固定经营场所、通过虚拟网络及物流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应该遵循哪条规定呢?目前还很难得出定论。

此外,随着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的大量普及,移动上网用户数量急剧攀升,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已经逐渐盛行。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数据,2012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965亿元,同比前一年增长135%。由于移动性较强,这一形态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在更大程度上给纳税地点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三、结论及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

C2C模式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零售模式,既没有完全远离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又有着自身的独特性质。因此,在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和修改是十分必要而又紧迫的。立法部门可以借鉴国际上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澳大利亚,在产生争议的纳税主体、对象、环节、地点、期限等要素上给出明确规定,以便税收征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税务部门也可以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从而提高工作成效。

(二)加强与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以及物流公司的合作

C2C模式电子商务虽然形式随意、交易隐蔽,但不可能完全脱离相关平台提供的服务,如C2C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物流公司等等。因此,税收征管部门可以与他们加强合作,从而实现对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管理。

比如,在确定征税主体方面,税务部门与淘宝网、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平台合作:当个人网店的交易金额达到税务部门预先制定的标准时,就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材料,否则可由C2C交易平台申请税务部门直接介入;在征税期限方面,由于C2C模式电子商务中大多数买家在支付时会选择第三方或者网上银行,税收征管部门可以与他们建立一个网络交易数据共享机制,从而实现对税款的及时征收和有效稽查。

(三)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信息化建设

电子商务并不仅仅是网上购物那么简单,而是利用一系列信息化技术在各个方面都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商业交易模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此过程中,信息化技术的成熟程度决定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要想彻底解决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同样需要在信息化建设上下足功夫,比如,进一步设计并完善网络发票操作系统;开发电子商务监控软件,实行网店的工商、税务登记措施,以便税务部门实时掌握个人网店的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发展还尚未成熟,虽然其本身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问题,但它毕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步,提高了人民生活的质量,提供就业方面也做出了极大贡献。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中国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已达1365万家,仅淘宝网就有职业卖家600多万(截至2012年12月)。可见,在有效实现国家税收的同时,不能以损害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代价,这与税收的基本精神也是相违背的。因此,需要立法部门、税收征管部门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共同努力,积极引导C2C模式电子商务良性发展,快速进步,充分发挥出它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肖肖.C2C模式下网店征税的有关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3,(2).

[2]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4).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资金流控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

税收肩负着国家财政和调控经济等重要职能,涉及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经济部门和经济环节。税务系统的信息能最全面、最及时、最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的状况及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是适应网络时代税收的需要,是税务信息化的必然要求。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概述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了商家和客户两大商务实体外,还有海关和工商等管理部门、认证中心、网络银行、网络运营商、配送企业等,共同组成电子商务的运作环境。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信息流、资金流相分离,致使现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研究呈现出以控制“信息流”和以控制“资金流”为主要倾向的两种思路[1]。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当前国内主要趋向于以控制“信息流”的税收征管模式,各种征收软件也是针对该模式开发的,但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多国性、交易记录的无纸化和交易操作的快捷化等特征,使得信息流控制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大的漏洞,而实施控制资金流的税收征管方案,通过控制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有利于形成完全电子化的、与快捷的电子商务活动相适应的自动征税系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信息流思路所面临的难点问题,交易双方的资金通过网络银行,就可实现税款的自动扣缴入库,有利于切实提高征收效率,而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实施的阻力会很小,比较稳妥。

二、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总体实施方案

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整合工作的开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带来的新的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式实施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税收行政的执法监督;二是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监控;三是巩固并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四是提高了决策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的方法,把系统分成若干个彼此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这些功能模块继续分解为若干个子模块的集合,持续分解到处理程序易于编写调试,便于分工合作,有利于维护和扩充。

(一)业务模型

以资金流控制税收征管模型要满足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对税务信息系统的总体体系结构进行设计要立足于全局,集合征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税收监控、纳税人服务等业务环节的一个互动的整体。系统实现要把电子商务的资金流作为纳税渠道,同时要把网络监控与电子商务交易相融合。其业务模型如图1所示:

图1:务模型

该业务模型以税务信息中心为技术依托,以税收业务处理系统和协同工作平台为基础,建立面向网上银行代扣税的管理体系。系统中主要业务表现有:(1)税款征收以网上银行为核心,简便、快捷、高效;(2)税收管理以网络交易监控为核心,通过对支付网关和网上银行资金的支付监控达到税源监控的目的;(3)税务稽查以规范执法为核心,以一级稽查为特征;(4)监督保障以“两权监督”为核心、全过程网络监控为特征。

(二)技术架构

系统实施技术上完全基于J2EE三层体系架构,业务上本着实现税务应用和数据大集中的目标,充分运用和发挥目前先进的三层体系架构和应用系统集成等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支持构建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开拓税务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持应用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系统依照软件开发对象模型和应用系统的五层逻辑架构设计。

三、税收征管方案实施

以资金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问题,二是原有信息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系统实施方案

由于税务体系的网络结构特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系统,都是一种逐层分支的一个完整体系。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上把传统的交易移植到网上,即便是无形商品必然有资金流,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包括建立网上电子银行。这样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网关监控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通过网上银行实现税务的代扣。

控制资金流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依托SET支付体系,在支付环节由网上银行实现税收的代扣。系统体系结构由信息采集展现层、信息门户层、业务逻辑层、业务和数据整合层组成。

(二)系统功能模块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支付的,该系统通过采集支付中心和网上银行的支付信息和支付金额,形成前端信息采集库,然后由网上银行向电子税务监控中心申请扣税,也即由网上银行对交易资金的税收实行代扣等业务。主要模块功能如下:

1.税款征收:通过税务部门、国库、网上银行三方联网,由网上银行代扣,改进了税款缴交方式和入库方式,提供了税银联网实时缴款、批量预储扣税、由网上银行对电子商

务交易的支付行为申报缴款等税款缴交方式,在缩短税款入库时间的同时,减低人为干预和出错的可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通过处理日常税金征收、入库、退付等活动,以保证税收资金运动顺利进行。

2.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采用统一的清算业务、核算规则、数据口径,由系统根据具体的征管业务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凭证,进行各种税款划解、退付、比销、对帐、记账、核对、结算、编制报表等一系列税收会计统计操作,减少手工操作和人为干预的因素,对征收、入库过程进行全程、严密的监控和完整、真实的反映。

3.票证管理: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开始,到征收开票、结报缴销、停用、损失及核销、移交、盘点、核算、销毁,还有相关的税收票证审核、检查、归档和税收票证违规处理,全部纳入系统管理,环环相扣,而且税收票证业务发生双方同时进行票证核算,保证了税收票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税源监控:重点税源监控采用建立重点税源档案的方法,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计财部门,根据税收计划管理的要求,确定需要建档的重点税源大户名单及重点税源档案内容,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重点税源大户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监控,及时掌握税源情况,进行税收计划预测、分析。

(三)系统特色

1.采用标准和开放的架构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采用基于行业标准或得到广泛使用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的技术和架构,有利于降低技术风险和对特定供应商的依赖性;采用开放系统架构,有利于保持系统的向后兼容性、可集成性和可扩展性。基于面向对象技术的开发语言和应用框架,已经得到证明可以大大提高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效率,提高架构的合理性和可扩展性。

2.采用分层的架构和组件技术:分层从逻辑上将模块划分成许多集合,而层间关系的形成要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分层,可以限制模块间的依赖关系,使系统以更松散的方式耦合,从而更易于建设、维护和进化。

3.前后台业务的划分,便于管理和执法:从业务的纵向分布上,引进了在企业管理中广泛应用的先进理念,将业务按照前、后端处理方式进行划分。将业务作前后端划分,是为了方便电子商务税收征收。

4.通过网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通过Internet完成了税务信息公告、网上银行扣款、发票真伪查询、假发票举报、网上文书受理和文书批准情况查询、网上登记、网上递交财务报表所得税附表、Email信息发送。

5.强大的权限管理模型:在本系统中,权限管理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应用的权限,另一个是可见数据域的权限。

功能权限通过功能树、角色、税务人员等各个对象来进行控制;功能权限除了控制菜单外,还控制到功能下面的某个小功能(如:不能做删除操作、只能做增加操作等)。

数据域的权限,通过行政机关、职能树、职能、税务人员这些对象来共同控制;在行政机关树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职能角度,切分成不同的上下级的职能子树,每个操作员都要定义自己所需职能的可见范围(也可通过角色控制);同时,每一个纳税人都隶属于一个管理机关,这个管理机关通过对应表,能够找到相应的各个职能机关;通过纳税人的职能机关和操作员的可见范围确定了数据域的范围。

系统通过支付网关向支付方全面扣缴税款,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全面征缴,以减少税收流失,但是存在一些实施的困难,因此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和税务之间的连接以及电子商务税务征管如何与目前的电子报税对接成为该模式成功实施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吴彩虹,高阳.基于资金流控制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1篇5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银行卡产业;欺诈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2

一、网络金融业务现状

2016年,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在发卡方面,截至2016年末,全国银行卡发卡总量预计超过62亿张,同比增长14.5%。在移动支付方面,根据人民银行《2016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数据显示,仅2016年第三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处理网上支付业务116.07亿笔,金额达433.93万亿元,同比增长了41.34%和0.26%;移动支付业务66.29亿笔,金额35.3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45.97%和94.45%。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处理网络支付业务440.28亿笔,金额26.3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06.83%和105.82%,移动支付在支付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近年来,支付机构凭借快捷支付、移动支付等新业务迅速提升渗透率和市场规模,并将触角延伸到理财和供应链融资的多个领域。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金融业务的场景正在经历不断的拓展与创新,应用方式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金融的发展也进入实质性阶段,各类互联网企业纷纷参与这场变革,进而引发了互联网客户需求和服务模式的深刻变化,客籼逖椤⒖放共生和大数据应用逐步成为网络金融的典型特征,支付安全则亦成为金融行业难以回避的挑战。同时,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借助新型通讯技术,利用互联网虚拟空间,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诈骗犯罪,由其是最近发生多起电信网络新型诈骗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网络金融主要欺诈类型

目前,国内网络金融欺诈损失最严重的主要欺诈为电信诈骗,手段最多样的主要欺诈为非面对面诈骗,伪卡欺诈和盗用身份欺诈位列第三、第四。下面重点论述一下前三种主要欺诈类型。

(一)网络金融电信欺诈转账

电信欺诈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拟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

由于互联网数据泄露形势日益严峻,电信欺诈开始由撒网式盲骗转向精准式诈骗,并呈现跨渠道、长期潜伏、专业剧本化的趋势:一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上泄露的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掌握了受害人的详细情况,从而精准诈骗;二是不法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各电子渠道登录、签约、交易等防控手段不同的特点,进行多渠道联合作案。例如对钓鱼网站和互联网泄露数据关联获得的客户信息,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密码验证和余额查询,再通过网银支付或第三方快捷支付方式盗取资金;三是在微信群、QQ群、论坛、社交网站中长期潜伏,观察分析每个人的行为特点、说话习惯和岗位角色,时机成熟再伺机作案;四是重金引诱心里学方面的专业人士编写诈骗剧本,提高诈骗的成功率。

(二)网络金融非面对面欺诈

非面对面欺诈指不法分子窃取卡片主账号、PIN码、有效期等账户信息后,通过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非面对面渠道发起的欺诈交易;或以短信、电话等方式诱骗持卡人向指定账户发起的欺诈转账交易。

第一,非面对面欺诈的重要特征是商户无法现场审核持卡人身份和卡片真实性,因此从受理端防范此类欺诈的难度相对较大;其次,互联网交易渠道无法验证卡片磁道信息,欺诈分子只需窃取卡号和其他相关信息,就可以进行欺诈交易,作案难度大大降低。第三,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具有地域界限淡化和匿名性等特点,不仅为欺诈分子跨区域远程作案提供了便利,也大大增加了事后案件追踪和调查的难度。

(三)网络金融境内\境外伪卡欺诈

网络金融境内\境外ATM机取现案件也频频发生,主要集中于马来西亚、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由于目前境内借记卡发卡行尚未建立24小时的交易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无法及时制止欺诈事件,因此对网络金融境外欺诈风险的防范能力还相对较弱。

三、网络金融欺诈类型的主要表现特点

(一)电信欺诈转账的主要表现特点

第一步是非法获取客户信息,主要包括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交易密码、手机号、身份职业、家庭住址等信息,获取手段主要包括购买互联网上泄露的各类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利用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方式登录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进行密码暴力猜解,以及通过伪基站和钓鱼网站直接诱骗客户自行输入。

第二步是确定作案对象,主要包括根据身份职业、健康状态、房产等筛选作案对象和通过多渠道查询客户账户,选取余额多的作为作案对象等。

第三步是骗取受害人信任,其诈骗剧本和手法多样,如冒充公检法诈骗、猜猜我是谁冒充熟人诈骗、网络购物退款诈骗、机票改签诈骗、重金求子诈骗、冒充政府发放补助补贴诈骗等。

第四步是骗取客户资金,主要手法可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诱导受害人通过ATM机或电子银行将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销赃银行卡;二是诱导受害人在其电脑中安装木马后远程操控其电脑,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销赃银行;三是不法分子利用手机木马截获短信验证码或直接骗取短信验证码等方式,通过银行账号支付或第三方支付的方式购买点卡、游戏卡、电话卡等虚拟商品,再迅速将其出售并将所得资金转移到销赃银行卡。

第五步是诈骗资金的洗白变现,对于销赃银行卡中的诈骗资金,不法分子通常会快速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ATM机转账等方式以接近ATM机取现上限的金额快速转移到其它销赃银行卡中,最后通过ATM机直接取现,完成整个诈骗过程。

(二)非面对面欺诈的主要表现特点

通过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创新支付渠道实施窃取账户信息、非法冒用、网络钓鱼等欺诈犯罪,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是通过钓鱼网站、聊天工具等手法,骗取客户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账户信息,包括制作假网站冒充银行网银、窃取QQ等聊天工具信息后冒充客户朋友或亲戚骗取客户个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之后实施冒用。二是窃取客户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账户信息后通过互联网渠道、电购/邮购(MO/TO)渠道测试卡片或窃取资金。此类欺诈交易大多集中于航空机票、酒店等商户类型。三是虚假购物网站欺诈,即制作虚假商户网站,并在后台将虚假购物网站与欺诈分子自己的支付订单相联,当持卡人在虚假网站购物后进行支付时,表面上为自己支付,实则是为欺诈分子的订单付款。

(三)境内\境外伪卡欺诈的主要表现特点

网络金融境外欺诈风险集中于“假验资”大额欺诈案和伪卡ATM机取现案,从交易特征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假验资”案件交易商户多为澳门地区的珠宝类商户。“假验资”案单笔欺诈金额巨大、交易间隔时间紧密、交易时间多为夜间及凌晨左右。“伪卡取现”案件主要特征是卡片ATM机交易频率异常,且欺诈交易持续时间较长。

四、网络金融欺诈的主要防范措施

(一)电信欺诈转账防范

加强个人银行开户及开通业务功能环节的风险防控;加大对银行柜面转账交易的风险核查力度;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工作;加强可疑交易监控;加强持卡人宣传教育。

(二)非面对面欺诈防范

非面对面欺诈在各类创新支付业务中较为突出,因此防范非面对面欺诈在源头上必须加强创新业务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风险防控。收单机构在创新业务中将承担更多业务职能,因此防范非面对面欺诈要求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第三方机构、持卡人等多方协作、多管齐下,共同防范业务风险。从发卡机构角度,基于创新业务全流程管理,从业务开通、业务定制、交易验证等各环节均须防范非面对面欺诈。例如加强创新业务开通环节身份审核;加强部分创新支付业务定制风险防控;加强交易环节的身份验证措施、提高交易验证强度;加强交易限额实施动态管理、细化限额管理措施、对高风险第三方平台设置更为严格的限额管理规则;加强IP地址交易监控;加强持卡人个人身份信息管理;加强持卡人宣传教育。

(三)境外欺诈风险防范

加强借记卡境外交易授权管理;建立大额交易监控机制;建立借记卡交易限额管理机制;建立7×24小时应急处理机制。

综上,支付产业的发展进程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加入支付市场的竞争,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公司等产业各方共同推动了支付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支付介质也正加速从PC端向移动端迁移,形成了以NFC近场支付、二维码扫码支付为代表,手环、手表等智能移动终端支付为补充的移动支付新格局。当前,支付行业正处于规范发展和优化调整的新阶段,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和大众民生,确保支付安全,是每个行业参与者的历史使命。要牢记“支付安全永远在路上”,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全面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升支付交易安全强度,切实营造健康、可持续的支付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郭汉利.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建设银行网络金融反欺诈实践[J].金融电子化,2016(12).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篇6

那么,“十一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如何完善电子支付体系的建设?怎样大力发展电子认证服务?我国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框架是什么?在2007中国信息化推进大会的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分论坛上,与会领导和专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着力解决支撑环境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支撑环境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副司长顾大伟分析,目前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现代物流、信用体系、安全防护、市场监管、标准规范等方面还不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相对滞后,虚拟货币、电子合同等新要素不断涌现,给经济安全和市场监管带来了挑战。

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共同编制了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规划。顾大伟表示:“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是要突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这条主线,要以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为核心,要以促进模式、管理和技术创新有机结合为着力点,要以大力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为切入点,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物流业作为电子商务支撑环境的一部分,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巡视员张宝泰指出,物流信息化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电子商务是一个无形的交易市场,而支撑这一无形市场的则是有形商品的流通。没有高效畅通的物流系统,电子商务就会寸步难行,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电子商务支撑环境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标准。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高新技术与信息标准化所副所长詹俊峰介绍,我国《国家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框架正在编制,力争在3~5年的时间里,完成以发展我国电子商务为核心的一系列关键技术标准。

完善电子支付体系

近年来,国内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电子支付的不断完善,也对电子支付提出更高的要求。电子支付的不断完善,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两者形成明显的良性互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谢众表示,电子支付已经对经济和金融发展产生影响:“一是电子支付的发展能够提高经济和金融运行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电子支付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有利于缓解并最终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支付瓶颈问题;三是电子支付突破时空的限制,丰富了支付手段,促进金融创新改革和发展;四是电子支付方便了日常生活支付需要,有利于培养健康文明的支付习惯;五是电子支付将对货币政策,主要是对货币的基本定义、货币发行方式、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乘数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六是电子支付工具特别是信用卡的使用将促进消费信贷发展,但同时也为信贷管理带来新的课题。”

同时,谢众也表示,目前国内电子支付业务高速发展,电子支付交易量所占比例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比如在业务规则、操作规范、交易认证方式、风险控制、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各种类型的操作失误、差错、纠纷、争议,客户对电子支付的投诉较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支付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电子支付在业务流程、风险防范、责任界定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如何防范其支付风险,是当前电子支付业务监管面临的一个难题。

大力发展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支付前提就是安全、高效,那么重要的一点就是能有效保证支付。《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电子商务法律之一,在颁布一年多的时间里取得了重要的成效。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陈伟表示,《电子签名法》对于规范运用密码技术,在PKI体制下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第一个功能是身份的认证。《电子签名法》对双方的身份由法律赋予的第三方CA机构来提供服务。如果出现问题,CA机构担保,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责任。第二个功能是通过数字签名技术和手段,确保双方信息没有泄露和篡改,能够对内容的可信可靠提供支撑。第三个功能是举证,当双方发生纠纷后,由第三方CA机构举证谁具有不可否认的责任。

陈伟说:“《电子签名法》给我们提供了可信、可靠的环境,因此我们把它定位为信息化的基础,是网络信任体系的前提。”

精彩言论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推广应用组副组长董宝青: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支撑环境,包括电子支付、电子认证、信用环境、科技创新、人才、物流信息化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副司长顾大伟:

要鼓励大型企业信息化服务机构形成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机构。要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服务外包,推进电信运营商、软件企业和系统集成商转型。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谢众: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与发展,将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支付环境和支付服务支撑。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任戴根有:

人民银行做的两个征信系统,对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扩大贷款面起到很大的作用。通过建立征信系统,商业银行整体的不良贷款是下降的。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陈伟:

《电子签名法》确定了数字电文、电子信息的法律地位。现实世界的一切法律法规,都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法》映射到虚拟环境当中。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巡视员张宝泰:

物流信息化可以实现多个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增加物流链的透明度,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优化物流过程,降低在供应链环节的总成本。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司信息处副处长刘兵:

我们希望现代服务业在电子商务、数字媒体、旅游、社区服务等领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范标准,形成我们国家在这些方面的软实力。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篇7

财务会计信息化的主要特征是财务会计信息的高度共事和深度利用,是核算型的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electronicdataprocessingsystem向基于网络应用的决策管理型财务会计信息化管理系统computerizedaccountinginformationsystem发展。同样,笔者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会计的信息化就是基金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管好、用好基金的必由之路。

一、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征

基金会计核算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会计核算主体是基金本身,而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基金会计核算的这一特征是由基金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所说明的内容是:1.基金既不属于政府,也不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用于全体参保人员;2.基金财务会计工作首先是要对所有参保人负责;3.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必须具备开放性;4.基金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海量的数据;5.基金的安全管理及保障支付能力必然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相应地,其对基金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财务会计于系统”)建设的要求是:1.必须满足管好。用好基金,确保基金安全的需要。WWw.133229.COm2.必须满足明细核算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收入、支出、结余的需要;3.必须满足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的历史查询需要;4.必须满足安全、快捷、甚至实时地处理海量数据的需要;5.必须满足为政府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提供预测、决策支持的对要;6.必须满足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的需要。

显然,要做到这些,财务会计子系统必须与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子系统”)实现无缝连结、数据共享、互相支持和监督,并能提供决策支持。也就是说,基金财务会计必须实施信息化管理,是由基金会计核算特点决定的。

二、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现状

社会保险业务从单位、个人参保登记到享受待遇,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基金财务会计从价值方面核算反映基金收、支的财务状况,反映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工作成果,从而形成了社会保险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之间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的工作关系,并决定了财务会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两者密不可分。只有建立一套与业分子系统互联直通、资源共享、互相有效支持和监督、电子化数据处理,并提供预测、决策管理支持的快速、高效的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管理干系统,才能满足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

但是,基金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从一开始就是与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互相隔绝,不相往来。这与基金财务会计核算特点扼要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首先,对于社会保险财务会计来说,电算化系统的应用,只是部分地减少了会计人员记帐、自制报表的工作量而已。而对于大量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数据资料仍依赖人工逐笔输入,特别是成千上万张社会保险费征收、拨付单据的到帐处理仍需手工进行逐笔确认计算,并要在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之间进行传递,既重复劳动,又容易增加出错的机会,造成收、付信息的不真实。

其次,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根本无法满足基金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的需要。例如,《社会保险舍计制度》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应按社会保险对象个人设置明细帐,核算每一个社会保险对象的个人帐户收入、支出和结余憎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的总帐上不单独反映的,应以建立个人帐户台帐的方式,单独反映个人帐户的缴纳及积累情况。对于这些以十万、百万计算的会计核算数据,比如,参保单位的缴费数据,个人帐户的收入、使用、结存情况,离退休个人应付台帐等大跨度的历史查询,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根本没有能力处理,也无法向有需要的社会保险对象提供开放性的信息查询需要。

再次,通用会计电算化系统,无法实现财务会计与业务部门的相互监督。由于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与社会保险业务干系统两者互不相通,财会部门无法监督业务核定的每一个单位、个人的收、付数据与会计收、付数据是否一致,而业务部门又无法监督财会部门是否按业务收、付数据进行收、付款处理。财会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相互脱节、无法监督,不能满足基金的规范管理需要。

最后,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是财会部门级的系统,与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数据联结口,信息仅限于财会部门使用,电算化系统成了事实上的信息孤岛。财会电算化系统进行预测、分析时,无法取得业务数据的直接支持,直接削弱了财会电算化系统参与决策管理的能力。

可见,传统的通用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无法满足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

三、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主要内容

正如前面所述,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决定了基金财务会计必须实施信息化管理,社会保险财务会计信息化就是社会保险财务会对电算化系统的发展方向。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社会保险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一方面要向业务干系统的互联互通横向扩展,另一方面也要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决策管理纵向延伸,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基金财务会计的信息化。

(一)与业务干系统无缝连结,数据完全共享和高度统一

在网络运行环境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信息孤岛,而是与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有着“血缘关系”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核心子系统。

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负责按照严格的数据生产流程产生基金应收、应付数据源,并存放在中心数据库。基金财务会计于系统则从中心数据库中完整地将业务子系统产生的应收、应付数据(表现为各种应收、应付台帐等),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提供给外部关联单位,如银行、地税机关等进行收、付款处理,并负责将外部关联单位对数据的处理结果,如成功或失败原因等信息反馈给业分子系统。这个信息的反馈是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对数据的到帐确认处理来完成的。

从业务子系统到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整个数据处理流程中,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进行到帐确认时,只是将数据的到帐标识、到帐时间等更新到中心数据库的应收、应付台帐数据表中的相关字段,并从中心数据库的应收、应付台帐中直接读取相关数据,生成会计记帐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从业务产生应收、应付数据的金额,到产生会计的核算金额,自始至终都没有人工的介入点,会计的核算金额与业务最初的数据源金额保持绝对一致。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通过共享一个中心数据库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实现两者的无缝连结和数据的完全共享及高度统一。

(二)与外部关联单位的数据信息实行电子化处理

基金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涉及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税务机关、银行、邮政、医院等众多部门。不但数据处理的环节众多,而且数据量庞大。其中,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卡注资数据、养老保险的离退休金社会化发放数据往往是以数十万、上百万计算的。要做到成千上万条数据处理得既快捷,又安全准确,靠人工传递、处理是绝对做不到的。在社会保险事业蓬勃发展,需处理的征收、拨付数据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实行电子化数据处理才是财务会计人员安全、有效、准确地处理数据和进行会计核算的惟一出路。

要实现数据信息的电子化处理,就要将财会部门需要对外处理的数据进行合理、细致的分类,然后按分类数据的处理方法提出相应的电子化处理数据程序开发要求,并与数据对应的外部关联单位约定统一的电子数据处理及结果反馈格式等,从而实现磁盘文件或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在成熟份电子化数据处理条件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地税机关、邮局等外部单位交接的数据资料可以简化为一张软磁盘,一张汇总表、一张支票或进帐单。

另外,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可以与外部关联单位进行网上的实时数据信息交换和核算。实时交换应收、应付数据信息和核算征收、拨付到帐数据,不仅是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设的征缴效率,缩短社会保险状的征收到帐周期、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足额和按时支付的必要技术手段,而且是社会保险制度内在的要求。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先缴费,后享受待遇。这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存续的基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持旧时,必须先确认参保单位、个人已经缴交了社会保险员,才可能准确计算其所享受的各项待遇。比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注资额,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金额,失业救济金额等等计算都与其实际的缴费年限、徽记额多少直接挂钩。必须实时进行核算。记录参保单位、个人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特别是计算待遇当月缴费的实时到帐,才能准确计算其享受的待遇,最终解决社会保险待遇的实帐计算和支付问题。否则,在未见其缴费的情况下,就按参保年限来足额计发参保人的待遇,必然会造成基金不同程度的损失。

(三)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互相支持和监督,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

毋庸置疑,基金无论是对参保人,还是对国家、对社会,都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是基金财务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的基础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基金收支管理的主体,必须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形成财务和业务相分离的自我约束机制。但是,在社会保险收、付数据量十分复杂、庞大,以及数据实施信息化管理的条件下,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非易事。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面对基金收支发生的海量数据,如何实现基金财务会计的实收实付金额、到帐标识、到帐时间与业务部门经办的应收应付台帐的金额、到帐标识、到帐时间保持一致,、防止重复、甚至虚假收入和支付的情况发生。显然,靠手工操作来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有很大的困难,必须借助电子化监督。况且,社会保险收支业务,并不像一个生产企业般有看得见的生产流程、产品实物、产品数量等。业务部门又是凭财务部门对参保单位、个人的缴费记录来办理其社会保险待遇。只有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和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实现相互间的有效监督,才能有效堵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的漏洞。为此,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必须精心设计数据处理的应用程序;严格业务和财务会计的数据处理操作流程,使之环环相扣。互相监督。

具体来说:l、财务会计部门所要征收或拨付款项的应收、应付数据必须取自社会保险业分子系统形成的应收、应付台帐资料。2、财务会计部门对实征的数据和实付的数据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进行到帐确认和会计核算处理时,在共享数据库中直接取其对应的数据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也就是说,会计核算的收、支数据首先是业务办理产生的,其次是会计核算的每笔收支业务只能在共享数据库中取数

一次性生成会计凭证3、若有重复收、付处理,系统则自动会报警。3、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自动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的时候,将会计的到帐时间、记帐凭证号、财会操作人等信息反馈到共享数据库中,并能在共享数据库中查询到上述信息。4、业务部门通过统计报表的基金实收、实付金额与财务会计的基金实收、

实付金额进行核对和监督。其中,通过常设会计记帐凭证金额与业务数据应收。应付金额的唯一性的对应确认,是堵塞基金收支业务漏洞,实现严格的系统内部控制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在进行应收、应付数据到帐确认处理时,直接由成功收付款的业务应收、应付台帐数据自动生成常设会计记帐凭证。另一方面,由纸质会计原始凭证创新出电子化会计原始凭证的概念。即,凡是涉及基金正常收付(指有业务应收、应付台帐)的会计记帐凭证,都必须附有一张电子原始凭证,列示该张会计记帐凭证的明细组成资料。这些资料是电脑直接在共享数据库取数生成,没有人工介入点。因此,如果会计主管审核某张会计记帐凭证金额的真实性,只要点击出该张会计记帐凭证的电子原始凭证查看便可辨别出来。再一方面,会计记帐的信息也会同时反馈到共享数据库中,业务部门可以看到会计部门在何时做实收实付处理和进行会计核算,或者收付不成功的原因,并对会计部门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可以这样说,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成败的关键;不建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管好用好基金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基于网络应用

网络平台是基金财务会计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是基于社会保险机构局域网lan或内部网intranet的应用,并可向internet延伸。

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部本身要建有一套网络系统,包括中心数据库服务器data-baseserver、应用程序处理服务器transactionserver、webserver等。数据和应用程序集中存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部各专用服务器中。

其次,下属分支机构通过宽带网、光纤网,或者是帧中继、拨号上网等方式与上级机构联网。下属分支机构财会人员可以通过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进行远程数据传输、查询打印、到帐确认、填制记帐凭证、记帐、结帐等并发操作。

再次,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还可以为webserver提供开放性信息,通过intranet接入internet,向外界可开放性的信息。例如,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应收、实收、余额资料,参保单位的应缴、已缴、欠缴资料,单位和个人的应付待遇和实付待遇资料等。参保单位、人员可以通过internet进行参保情况的网上查询、打印、对帐和办理有关业务等。

最后,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还可以与外部关联单位网extranet连接,如银行电脑系统、地方税务部门电脑系统(如果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等进行数据信息的加工、交换和查询。

(五)支持决策管理

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最主要特征是数据的高度共享和信息的深层利用。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利用财务和业务各种历史数据信息,进行基金的收入、支出走势分析。找出基金收支的盈亏临界点,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

首先,要建立财务预测模型和财务预测功能模块。在定量预测分析法的基础上,按照财务预测的目的和项目,根据可利用数据信息与预测目的之间的数理和逻辑关系,建立财务预测模型,并据以组合成财务预测功能模块,通过人机对话的交互方式实现预测功能,而且可以进行反向预测。

财务预测功能模块有效运行的前提是比较全面地占有历史数据,要求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有足够时间段的历史数据。在与社会保险业务子系统数据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很容易从中心共享数据库中准确地取得各时期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年龄分布、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比例、征缴率,待遇享受人数、享受待遇人员年龄分布、平均待遇水平、待遇标准等指标数据。同时,人工可以输入必要的宏观政策变量指标和调整、剔除一些不可比因素等。预测的结果包括输出预算报表、基金收支的未来走势、某个时间的基金收支平衡点、达到某个基金收支规模需要的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的政策措施等等。通过建立测算模型进行财务预测的好处是比较科学,避免人工预测的主观随意性,精确度较高。

其次,要建立社会保险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就是将财务分析的专门方法,如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程序化,系统地对社会保险财务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利用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可以准确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反映财务管理、预算执行中的成绩、问题、差距,从而分析原因,掌握规律,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完整的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必须包括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指标体系、财务分析报告等内容。财务分析功能模块可以输出社会保险各种报表,计算基金各种财务指标,提供各种一目了然的图形分析图等。通过财务分析模块,建立一套完整的基金财务历史指标数据库,随时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提供决策支持的关键,就是利用财务和业务各种历史数据信息,建立合理的测算模型,对基金短、中、长期的收入、支出走势进行分析,找出基金收支的盈亏临界点,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减少人为主观意志的决策行为。

四、基金财务会计信息化的实现方案

基金财务会计子系统信息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技术人员根据社会保险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自主开发;一种是与专业财务会计软件公司合作,进行二次开发。

第一种实现方案,功能设置、操作界面等完全按财会人员的要求量身订做,应该说能够按照财务会计信息化的需要进行开发。问题在于,一是多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进行自主开发;二是就算有技术力量进行开发也会因为经验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程序实际运行不稳定,要经常进行小修小补,操作用户使用并不满意。三是在通用会计核算功能和操作界面的友善性上,更难以达到通用财务会计软件的性能指标。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篇8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和转型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对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消除城乡差别和推动新型城镇化,以及促进国内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电子商务在发展中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法律制度方面,电子商务将商务活动迁移到互联网上进行,传导介质、交易手段和交易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商法难以解决因电子商务而引起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形式流程规范和交易内容规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束缚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在税收方面,存在纳税主体、纳税对象以及纳税地点不明、部分交易活动使用的税种税率不明确等税收政策问题,以及纳税人难以追踪导致的传统交易和电子商务交易存在不公平征税、电子发票推广缓慢等税收征管问题。

在政府监管服务方面,存在审批过多、地区和部门间协调机制以及信息统计等服务落后于市场发展等问题。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消费者隐私权难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满足,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等问题。

在跨境电商中,电商企业在通关、支付、结汇和退税等方面还存在较多困难。

在电商物流方面,存在物流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物流生态环境较差、企业生存压力大、物流发展受到一些政策限制等问题。

在配套支撑方面,存在信息基础设施还比较欠缺、支付市场秩序和用户体验欠佳,以及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吸引机制还不够健全等问题。

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建议: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加强立法顶层设计,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框架或规划,加快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或促进法,规范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关系,同时有计划地修改完善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相关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广电子发票。

优化电子商务监管服务机制。优化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全国统一、地区各部门统一的两个层次的电子监管服务平台,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平台。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使电商企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在个人信息、消费信息等方面的隐私权。

加快跨境电商发展。从通关、结汇、退税、贸易统计及诚信机制方面,研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快跨境支付发展。

支持物流体系的建设。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的投资,鼓励和支持物流模式创新,完善电子商务物流相关政策。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篇9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在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

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篇10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研究

进入21世纪,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子商务世界》杂志社主办的“2007第三届中国电子支付高层论坛”的大会的最新资料显示,进几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很快,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支付市场的规模是9亿元人民币,到2005年该数字已增长到160亿,而2006年为330亿元,预计200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超过600亿元,同时开设网上服务的银行将超过50家。伴随电子支付在国内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与电子支付的结合,将是与用户交易的必备手段,改变了人们的现有的生活方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等提出了挑战,如何使之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将电子商务服务定义为基于网络的交易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及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其中的交易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采购、销售及相关的认证、支付、征信等服务;业务外包服务包括基于网络的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物流、经营管理等外包服务;信息技术系统外包服务主要包括基于网络的设备租用、数据托管、信息处理、应用系统、技术咨询等外包服务。从其含义和涉及的聂荣与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税收制度,以及国际税收关系已经不适用电子商务。

1.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交易形式不但涉及内贸,出口贸易的比重也在迅猛上升,在信用和支付方面的问题不断出现,涉税电子商务纠纷不断,除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一些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企业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仍有很多空白,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更不完善。

2.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以常设机构和居民管辖权来确认税收的主权范围,由此确定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税制要素。而电子商务“虚拟化”的交易空间,使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适用电子商务,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定和选择。从而造成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给未来税收的确认、征收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3.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难题

传统的税收管理是以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这样使计税依据无法确定,其次,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只有改进和完善适用于电子商务运行的技术手段,才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四、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建议

1.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外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比较系统,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账簿保存法”,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刚刚起步,首先应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的做法,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规范和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明确哪些业务行为应该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哪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的制定上,要坚持前瞻性、长期性、协调性。

2.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要素的界定

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界定关键在于课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按照消费地来确定纳税地点。

3.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平台

在明确上述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要素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环境。首先,要加快各级税务部门的自身网络建设,实现海关、金融、企业之间的互连互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其次,要加强电子认证,统一技术标准,适时启动国家电子认证服务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重点推动在线支付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制定在线产品、服务编码、电子单证、信息交换、业务流程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再次,积极开发、设计、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实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建立电子商务发票申报制度,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

4.积极开展国际间税收交流合作

在尊重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加强国际间税收合作,有效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既要避免不公正的贸易保护,积极应对跨国公司内部电子商务转让定价问题,以及逃避税收问题,又要给避免国内企业造成双重征税,因此,通过与通过各国税务部门的密切合作,积极制定相关准则,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5.加大税收征管人员培训

在信息经济时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电子化,离不开网络技术人才,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既要懂得电子商务知识,又要懂得相关税收业务知识,而我国税务部门缺乏这类人才,因此,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加快复合型税收人才培养。

总之,我国电子商务已经初具规模,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既要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又要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参考文献:

[1]电子商务“十一五“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7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1篇11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模式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但对支付结算依赖性很大。电子商务带来的网络化让传统的有形支付工具无形化了,在网上支付系统中,不论是将现有的支付模式转化为电子形式,还是创造出网络环境下新的支付工具,它们都具有无形化的特征,货币可以是智能卡芯片中的一组数据、硬盘中的一个文件或网络中的一组二进制流,在一次支付中,甚至可能不会产生任何实体的东西,而只是生成了若干文件。面对这样的一种支付系统,我们应该重新考虑它的支付规律,制定新的管理运行模式,以符合它崭新的面貌与特点。

一、网上支付体系的基本构成

网上支付系统要实现在公共网络上传输敏感的支付信息就必须采取先进可行的安全技术。网上支付系统在将支付工具、支付过程无形化的同时,也将原来面对面的信用关系虚拟化了。代表支付结算关系的参与者只不过是网络中的某些电子数据,确认这些电子数据所代表的身份以及这些身份的真实可信性,就需要建立ca认证体系,以确保这个无形的世界中存在真实的信用关系,这也是网上支付得以进行的基石。此外,在电子商务中的各种支付手段也要依托于某种信用形式,如,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的银行信用;电子支票也是依托银行信用;电子现金涉及到持有电子钱包的群体向发放电子钱包的群体提供了信用;网络银行涉及面更广,没有信用更无法运行。

对于网上支付,银行的参与是必需的,网上支付体系必须借助银行的支付工具、支付系统以及金融专用网才能最终得以实现。以b2c为例,参与方通常包括消费者、商户和银行。交易流程的支付结算环节是由包括支付网关、商户开户行(收单行)、消费者开户行(发卡行)以及金融专用网络完成的,离开了银行,便无法完成网上支付。因此,电子商务中的支付系统应该是融购物流程、支付工具、安全技术、认证体系、信用体系以及现在的金融体系为一体的综合大系统。

二、网上支付模式的分类

依据上述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的构成,现在世界通用的支付模式不下几十种,根据在线传输数据的种类,初略可分为三类。

1.使用“信任的第三方”(trustedthirdparty)。客户和商家的信息比如银行帐号、信用卡号都被信任的第三方托管和维护。当要实施一个交易的时候,网络上只传送订单信息和支付确认、清除信息,而没有任何敏感信息。实际上这样的支付系统没有任何实际的金融交易是在线实施的。在这种系统中,网络上的传送信息甚至可以不加密,因为真正金融交易是离线实施的。但是不加密信息,同样可以看成一个系统的缺陷,而且客户和商家必须到第三方注册才可以交易。

2.传统银行转帐结算的扩充。在利用信用卡和支票交易中,敏感信息被交换。例如,从商家购买产品时,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告知信用卡号以及接收确认信息;银行同时也接收同样的信息,并且响应地校对用户和商家的账号。如果这样的信息在线传送,必须经过加密处理。著名的cybercash和visa/mastercard的set就是基于数字信用卡(digitalcreditcards)的典型支付系统。b2c在线交易中这种支付系统主流,因为现在大部分人更习惯于传统的交易方式。通过合适的加密和认证处理,这种交易形式应该比传统的电话交易更安全可靠,因为电话交易缺少必要的认证和信息加密处理。

3.各种数字现金和电子货币。这种支付形式传送的是真正的“价值”和“金钱”本身。前面两种交易中,信息的丢失往往是信用卡号码,而这种交易中偷窃信息,不仅仅是信息丢失,往往也是财产的真正丢失。

根据支付手段又可以分为电子信用卡支付、smartcard支付、电子现金支付、电子支票支付等。

三、第三方支付模式分析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模式中,使用“信任的第三方”比较常见和普及,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公共可信任的中介。它满足了电子商务中商家和消费者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它的出现和发展说明该方式满足市场发展的必然需求。现以该模式为样本,简要分析其原理。

第三方支付一般的运行模式为: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第三方在收到代为保管的货款后,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商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商品并确认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将其款项转划至卖家账户上。这一交易完成过程的实质是一种提供结算信用担保的中介服务方式。以b2c交易为例,其支付交易流程如图。

(1)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选购商品,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2)消费者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中介,用借记卡或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设定发货期限。(3)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消费者的货款到账,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4)商家收到消费者已付款的通知按订单发货,并在网站上做相应记录,消费者可在网站上查看所购买商品的状态;如果商家没有发货,则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顾客交易失败,并询问将货款划回其账户还是暂存在支付平台。(5)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满意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或认为与商家承诺有出入,可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拒付货款并将货物退回商家。(6)消费者满意,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交易完成;顾客对货物不满,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商家收到退货后,将该商品货款划回消费者账户或暂存在第三方账户中。

四、结语

在现实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虽然已经出现并开始运用了第三方支付模式,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等。要想突破电子商务支付这个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瓶颈,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电子支付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电商纳税税务会计差异会计处理

一、引言

互联网虚拟商业行为改变了传统实体企业的交易方式,通过网络等电子手段进行各种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模式以其低成本、高效率、方便快捷等优势迅速发展起来。截至2014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5.8万亿元,同比增长34.5%。其中B2B交易额达4.5万亿元,同比增长32.4%,是网络市场的主要推动力。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1.08万亿元,同比增长43.9%,在社会零售品总额中占18.5%。中国电子商务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交易市场,随之而来的是对电商纳税的规范性问题。目前,由于对电子商务尚未制定税收征管法律,因此课税对象难以确定,税基难以可靠计量,税种税率难以定夺,电商纳税需要国家立法促进行业规范。而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式是规范其纳税的基础,需要我们积极探索电商纳税会计处理的有效方法。

二、电商纳税与一般实体企业纳税会计处理的差异

(一)核算主体的差异

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C2C三大模式,其中,对C2C模式是否征税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这个关注点就是会计核算主体的确认问题。

一般实体企业在成立时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在实际经营业务发生时凭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并实际缴税,其会计核算主体为法人主体。

B2B、B2C模式下的卖家B为电商企业,如阿里巴巴、京东,这些卖家本身就是一个实体企业,只是借助了网络这个新型的销售渠道,且企业在成立时同样具有完备的工商、税务登记,因此,尽管目前缺乏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对电商企业的纳税问题进行规范,电商企业已按现行税法足额纳税,这两种模式下的卖家就是电子商务的税务会计核算主体。

C2C模式下的卖家C为个体经营者,以淘宝为典型代表,由于大多数是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的个体散户,因此征税成本高、监管难度大,并且存在绝大多数小网店利润空间本身很小、无法区分交易物品是个人物品还是二手物品等诸多问题。对该部分商家征税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到底属不属于电商税务会计核算主体部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对于实质为B店却挂着C店的头衔经营的电商企业,同样是电商税务会计核算的主体。

(二)核算基础的差异

一般实体企业的交易凭证为纸质发票,税务会计以实体企业实际存在的有形纸质凭证、账簿、报表作为会计核算基础,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有理有据。但电商交易在网络这个独特的虚拟环境下采用无纸化方式进行,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和作为销售凭证的票据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该类数字信息取代了传统的纸质凭证、账簿、报表。电子凭证的生成、存储、传递、签字确认、修改等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一般实体企业的纸质凭证,虽便于存储、传递和取用,但同时容易被无痕迹修改而无法成为有效纳税凭据。电子发票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使其成为电商纳税的会计核算基础,但其无形性、不稳定性、易改动性使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失去了传统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同时直接加大了对电商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难度。

(三)核算内容的差异

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是企业的税务资金运动,主要对象是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费用、应税所得、税款的缴纳和减免。电商企业和一般实体企业在税款缴纳和减免方面的差异主要来源于税收政策的差异,这不是本文分析和讨论的重点。

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的确认时点直接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实体企业在发货或收款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纳税义务在发货或收款时发生。而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与传统交易不同,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在买家确认收货,卖家收到货款或取得确切的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确认收货时。

应税所得的界定直接影响税种的应用和税负的大小,一般实体企业的业务多为现行税制内的常规业务,确认为何种所得以及按何种税率征税均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异议较少。而电子商务大量税源尚缺乏明文规定,最为突出的就是无形的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的界定,确认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还是提供特许权使用费直接影响了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应纳所得额大小。

三、电商纳税的会计处理方式

电商企业应纳税额的核算过程中,增值税销项税、从价定率的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都以企业的收入为基础,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所得为计税依据,但收入是影响企业所得的关键因素。电商企业的收入来源于销售商品收入、服务费收入、广告收入,其中销售商品收入是收入的主要来源,可见,对电商企业征税会计处理的探讨可从销售收入的确定入手。由于现行会计准则缺乏对电商企业收入确定的规定,且电商企业交易形式多种多样,因此产生了何时确认收入以及如何确认收入的问题。

(一)收入的确认时点

不同的交易付款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不同,以下分析选取最常见的三种付款方式。

1.货到付款。买家提交订单后卖家发货,买家确认收货后付款给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将货款打到卖家的账上,和传统实体的验货付款类似。应在买家收货付款,且快递公司办妥汇款手续时确认收入。

2.付款发货。买家提交订单时在线支付货款给卖家,卖家发货,买家确认收货,表示交易完成,应在买家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

3.第三方交易平台作担保。对于电商企业来说,销售商品的过程可细分为4个过程。第一步,买方提交订单,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平台;第二步,卖方发货;第三步,买方收货并确认,第三方支付平台打款给卖方;第四步,双方互评,交易完成。该种付款方式是电子商务主要的方式,也是我们分析和讨论的重点。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电商企业收入的确认时点有待探讨。在这四个步骤中,争议最大的就是第二步还是第三步确认收入。

在买方提交订单卖方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的理由在于,第三方平台能够提供合格的信用担保,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拖欠货款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在买方确认收货或足够长的时间后系统自动打款即能收到货款,因此电商企业一旦发出货物收到物流公司返还的快递单号,就能表示已丧失了与货物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经营权和有效控制权,且收入成本都能有效的计量,可以实现对收入的确认。但不合理的原因在于物流途中货物有可能遭受毁损,且电商销售往往附带着7天无理由退换的销售条件,由此存在买方收货时因质量问题甚至主观上不满意要求退货的可能性,这种销售退货率比一般实体企业要高很多,一旦确认收入,面对购销纠纷是否沿用传统实体企业销售退回的处理办法,也是现行会计准则的空白区。更为谨慎更为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在买方确认收货、卖方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时确认收入,现金收讫后真正实现了主要风险与报酬在所有权上的转移,收入成本能可靠的计量,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电商企业在第三步货款进账时确认收入。并且前面的讨论中并没有考虑因拒收需重新发货、被拒收并取消交易等退换货情况,加入后势必更加复杂。

(二)收入的会计处理

不同的交易模式下会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下面来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一一讨论。

1.货到付款交易方式下,买家提交订单时,不需要做会计处理;卖家发货时,无论交易最终是否成功,先将货物成本记入“发出商品”账户,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运费记入“销售费用”;买家确认收货支付货款时,卖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1)发货时,作发出商品处理,暂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2.付款发货交易方式下,买家提交订单时,不需要做会计处理;收到在线支付货款,记入“预收账款”账户;卖家发货,同货到付款下的处理;买家确认收货时,卖家将预收款项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发货处理同上,在此省略):

(1)收到在线支付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第三方交易平台作担保的交易方式下,买家提交订单,付款到第三方交易平台,不作会计处理;卖家发货,同上面两种情形的处理;买家确认收货,卖家确认收货结转成本,值得探讨的是将收到的款项记入何种账户。

一般实体企业将款项计入“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但电商企业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中介信用担保,而第三方交易平台是与银行合作的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暂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货款显然不适合记入“银行存款”账户。且电商企业不会出现交易成功但拖欠货款甚至不能收回的情况,因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存在就是为了规避卖方付款后无法收到货物的风险及卖方发货后无法收到客户货款的风险,由此看来,没有必要继续设置“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账户。笔者认为最为合理的处理是计入“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款”,这样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又符合业务事实。电商企业可参照以下过程进行会计处理:

(1)发货时,作发出商品处理,暂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拨货款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四、结论

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极大地改变了传统实体企业的商业模式,借助于电子渠道进行销售的电商企业同一般实体企业负有同样的纳税义务,但电商纳税的会计处理在税务会计核算主体、税务会计核算基础、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等方面和一般实体企业皆有所不同。本文分析了在货到付款、付款发货、第三方交易平台作担保三种最常见付款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并由浅入深的探讨了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流程,提出开设“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款”账户确认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货款。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电商纳税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化的问题变得尤为重要,我国尚缺乏电商纳税会计处理准则,笔者认为,如果制定完备的会计处理准则,将有利于电商纳税会计处理的规范,有利于电商企业内部管理的完善,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J

参考文献:

1.杨志强,黄琳娜,黄椿丽等.电子商务会计收入确认探讨――基于淘宝网络商家收入确认视角[J].财会通讯,2014,(10):75-78.

2.张侠,王明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核算及税收征管[J].新智慧,2014,(05):74-75.

3.徐秋菊,刘光军.电商业务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J].财会月刊,2013,(07):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