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例(12篇)

时间: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篇1

从主流的会计学视角来看,碳排放权应该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已是国内外学术界的共识,但对于确认时的资产性质,学术界还未达成一致观点,争议普遍存在于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还是一项存货,又或是一项金融资产。在对负债的确认上,因对确认时点持不同意见,学术界也存在着不同观点。

1.碳排放权资产事项的确认

碳排放权在会计上被确认为一项资产的观点在学术界得到了普遍认可。2009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在会议上决定,将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下从政府处无偿获得的排放配额确认为资产。在2010年9月召开的IASB/FASB的联合大会上,与会者们认为无论是购买获得的配额,还是从政府处无偿获得的配额,均应确认为资产。关于资产的定义,无论是IASB还是FASB都突出了资产的三个特征:应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国家将碳排放权免费分配给企业,或者以拍卖的形式出售给企业,而企业也可以从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上购买,那么在一定时期内,碳排放指标额必然是作为减排主体的企业能够拥有或控制,并且是由于免费分配或是过去的交易而形成的资源,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或者被企业出售到交易市场上,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因此,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

同时,由于企业通过两种渠道获得的碳排放权的相关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并且它的成本或价值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可以把配额形式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将排放配额形式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毋庸置疑,但在确认时具体划归到哪一项资产,学术界至今仍未达成一致的观点。IASB下辖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在2004年12月了一条关于碳排放权的新解释———IFRIC3。该解释说明,与IAS38———无形资产相一致,配额形式的碳排放权应作为一项无形资产确认到财务报表中。但在2005年6月,IASB却撤销了IFRIC3的使用。这也反映出会计准则制定者在探索碳排放的会计前沿问题时遇到了困难。

在对碳排放权确认问题的讨论中,FASB也倾向于将碳排放权计入无形资产。而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则认为,主体应将分配的排放配额确认为存货。2007年,普华永道和国际碳排放交易协会(IETA)了一份关于欧盟中主要的26个公司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的联合调查,调查发现58%的公司将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其余的分别确认为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或者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科目。

我国对于碳排放权资产性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把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设置独立科目单独确认,还是按照市场成熟度、持有目的以及按交易买卖方分别确认。(1)确认为无形资产。把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主要是由于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却是可以单独出售或者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即企业拥有或控制、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也类似于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2)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一些学者认为,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短期内出售获利。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产生的,所谓清洁发展机制,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获得和转让,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一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拥有碳排放权的主要目的应是出售,因此碳排放权在性质上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成熟度较高的碳交易市场上,可以得到碳排放权的合理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3)确认为存货。碳排放权一方面作为企业拥有的一项特殊经济资源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随着生产活动被耗费掉;另一方面,拥有碳排放权的企业也可以将其在碳市场上出售获利。因此,碳排放权被确认为一项存货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的规定,即企业日常活动所持有的用于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产品及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所消耗的物料、材料等。(4)将碳排放权计入独立科目。有学者认为,碳资产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生物资产以及油气资产,因此可以借鉴当前对于生物及油气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碳排放权计入独立的会计科目,比如碳资产”等。(5)其他方式,比如按市场成熟度、持有目的以及交易买卖方确认。

2.碳排放权负债事项的确认

关于碳排放权负债事项确认方面存在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体在获得配额后存在一项现时义务,并且应确认为负债。第二种观点认为,拥有排放配额并没有使主体产生一项必须排放的义务,主体获得配额后不存在现实义务,因此不应确认负债,只有当主体实际排放时才构成一项负债。而在第一种观点中,又因为对现时义务的讨论而引发了三种不同观点。在2009年3月召开的大会上,IASB认为总量控制模式下,主体在获得配额之时就发生了一项减排义务,只有其承担这项责任或完成这项义务才有权保留配额,因此应在获得配额时就确认负债。虽然与会人员承认负债的产生和存在,但在负债确认条件和现实义务特点方面持有不同意见。针对总量模式下负债的确认问题,IASB和FASB在2010年9月召开的联合会议上表示,排放配额的分配能够使主体发生现时义务,并且存在一项负债。

关于负债的定义,尽管IASB和FASB稍有不同,但都突出了负债的三个特征:1.对其他实体承担现时义务或者责任;2.由于过去交易或者事项而发生;3.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总量控制模式下,企业在期初承诺到期时上缴与其排放量等量的配额,这是一项由过去事项导致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或者责任,因为其必须遵守期初承诺,并且排放配额形式的碳排放权,在履约期结束时被上缴给政府或者政府机构,则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然而,现时义务应该是无条件的、不可避免的并且是与未来事项无关的。在对配额发放时产生的现时义务进行考虑后发现,这项责任或义务并不是无条件独立于未来事项的,除了该模式下的一些规定外,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并没有强加给主体额外的要求。尽管对于现时义务的特点持有不同意见,委员会还是倾向于在配额发放时点,主体就存在一项义务的观点。因为主体一旦承诺参与计划获得配额后,就不可能无动于衷。因而应在获得配额时点确认一项负债。

但国外也有学者从社会生态和环境伦理学的视角对主流的会计学观点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认为会计能否为碳减排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依赖于会计政策制定者如何理解碳排放权的本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本应是人类的责任。Clark在2001年指出,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人类有权污染的观点是荒谬并且不可接受的。被确认为一项资产的碳排放权赋予人类有权力排放碳污染的概念,在环境伦理学上是与社会生态相违背的。同时,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强化了排放主体对于利润的重视,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排放者在碳市场上购买排放权,然后在排放权价格上升后进行出售获利,这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减少碳排放的努力,反而忽视了碳排放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排放。

二、碳排放权的计量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不同,以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与CDM项目相联系的特殊性,国内外学术界对于碳排放权会计计量的研究有着明显区别。欧洲碳排放交易计划的实施引发了关于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相关事项在确认时的计量问题。在对欧盟碳排放配额的观察中发现,初始分配的排放配额是从政府处免费获得的,只有一小部分的排放配额从市场上购买,因此有观点认为,只有通过购买获得的配额才会对资产负债表产生影响,因此应将政府无偿授予的配额资产计为零值,对负债则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并按照市场价值对其进行后续计量。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将政府授予和在市场上购买获得的配额分别采用不同方式会导致不一致情况的发生,这些学者认为政府授予的配额应确认为一项捐赠资产,以获赠当天的市场价值进行计量。在2004年的IFRIC3中,IASB遵从了前述两种方法中的第二种处理方式。然而欧洲财务报告咨询专家组(EFRAG)认为,如果资产以成本计量而对应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配额再估价所产生的利得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与负债有关的费用计入损益,会导致计量和报告的不配比现象。2005年6月,IASB撤销了IFRIC3的使用,并在2007年12月开始重新考虑这项议题。2007年2月,在决定是否将为排放交易计划的会计处理提供指引这一问题记入会议议程时,FASB指出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提出的处理方法是当时美国唯一可用的指引,因此FASB成员认为大部分公司对配额的处理方式与FERC的规定类似,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尽管FASB已意识到在实务中操作方法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但当时仍没有一个权威性的指导条例。在相关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国际排放交易协会(IETA)2007年发现,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60%的样本公司采用前者处理方法,只有5%的样本公司采用后者。

1.关于资产的计量

在2010年9月的IASB/FASB联合会议上,与会者们提出了四种可能的计量方式。第一种为Fairvaluewithremeasurement,这种模式要求购买和分配的排放配额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每个报告日的后续计量。第二种为Fairvaluewithnoremeasurement,这种模式要求购买和分配的排放配额在初始计量时按当日公允价值进行,但不按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后续计量,并且应按照IAS36进行减值测试。第三种为Pricepaidwithnoremeasurement,这种模式要求应根据获得时支付的价款对购买和分配的排放配额进行初始计量。由于分配的排放配额是从政府处无偿取得,因此初始计量为零。而对于购买的排放配额,其初始计量与第二种模式相同,并应按照现有准则进行减值测试。第四种为Businessapproach,这种模式要求按照商业途径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这一种方式有如下两种情况:(1)自用(Helpforuse)———按第三种方式进行。(2)出售(Trading)———按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方式进行。以上四种方式均是IASB/FASB与会人员针对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提出的可能的计量方式。由于我国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全国性的或者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不能获得一个碳排放配额的合理的公允价值。并且在我国,多数碳排放权的交易与CDM项目相联系,因此我国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形。

我国学术界对于资产的计量主要存在两种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认为,针对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初始计量应按有无买家分开确认,若有买家,则应依据合同价格确定,若无买家,则无须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但要对数量和额度进行披露。针对从其他企业处外购的碳排放权,其成本的初始计量应根据实际发生额来计量,对于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如果原来没有买家的企业找到买家之后,将碳减排量从中国国家账户转回企业自身账户,依据有合同价格碳减排量成本的初始计量方法对其进行初始计量。而外购的碳排放权在后续计量中,按照成本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以合理方法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并按时进行减值测试。第二种处理方式认为,对于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应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与名义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政府补助,对于外购的碳排放权,其会计计量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类似。在后续计量中,对于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应将初始计量形成的政府补助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摊销,对于外购的碳排放权,应按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分别计量。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应以成本扣除摊销和减值后的净值计量,如果存在活跃市场,既可以成本扣除摊销和减值后的净值计量,又可以公允价值计量。在这期间应按时进行减值测试。

2.关于负债的计量

有观点认为,如果主体在实际发生排放时才确认负债,那么根据财务框架的定义,应以确认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IASB和FASB在讨论有关负债事项的计量问题时,争议主要集中于从政府处无偿获得的排放配额。虽然双方委员会都倾向于在获得配额时就确认一项负债的观点,但对现时义务的不同看法却影响到了关于负债确认的讨论。然而抛开现实义务的性质不谈,与会者们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负债的计量应基于上缴的配额数量,与其获得的配额采用相同的计量基础,并且在后续计量中,也要采用与对应资产后续计量时相同的基础,以免引发损益表中利得与损失的不配比问题。与会者们认为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主体应将其要上缴的配额数量与配额价格相乘,对需要上缴的排放配额的计量应按照各种可能性,加权平均计算出一个合理结果。对负债的初始确认包括了对确认当天配额交易价格的计量,依据上述不同的四种资产处理方式,负债的计量也不同。根据排放配额和负债之间的关系,配额的价格也被应用到对负债的计量当中,因此负债的计量与其相联系的配额相一致。

三、现有研究述评

根据现有的研究文献,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第一,碳排放权不具有金融资产的特征,更无确认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前提条件。金融资产可以分为现金与现金等价物和其他金融资产两类,其他金融资产是指由于个人投资行为而形成的资产,例如股票或者债券等。碳排放权显然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和特征。与国外相比,中国当前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非常不成熟,碳排放交易机制也不完善,既没有一个可靠的信息获取渠道,又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机制,更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制,因此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合适的。故把碳排放权作为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方法在当前环境下,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而也就不能根据市场成熟度或者持有目的,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第二,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存货的定义,存货应该是具有实物形态,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材料物料。而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权作为一项特殊稀缺的经济资源,虽然和其他类型的资源一样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发挥作用,但却不具备实物形态,因此也不可能将其确认为存货。由于碳排放权是一项企业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并且可以单独出售或者转让,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此外,如果将其与我国目前的土地使用权相比,由于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的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排放配额形式的碳排放权也是企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或者出售获利的权利,因此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是合理的,并且能够得到有效的解释。

在对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中,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性,IASB和FASB提出的四种可能的计量方式对我国并不十分适用。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这四种方式对于企业利润的影响。在IASB/FASB提出的四种可能的计量方式中,第一种方式(即Fairvaluewithremeasurement)要求主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因此配额价格也是计量中的重要因素。在后续计量中,如果现有的配额数量超过或少于应该上缴的数量,那么收益就会随着配额价格的波动而发生变化,进而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尽管公允价值更具有相关性,具有更能反映有用信息,有利于决策的优点,但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价格波动导致的收益变动,主体或许并不能够实现,只要主体拥有的配额数量大于需要上缴的数量,企业就不存在外购的行为。而第二种方式(即Fairvaluewithnoremeasurement)则只需在初始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并不需要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也就不会对收益和利润表产生影响。在第三种方式(即Pricepaidwithnoremeasurement)中,对于从政府处无偿获赠的配额,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均为零,如果将其出售,则会给企业带来一项利得,这种方式相当于把排放配额当成存货处理。

但这种方式会造成购买与无偿获得两种方式在计量方面的不同,而通过两种不同方式获得的配额,都会给主体带来同样的经济利益。第四种方式(即Busi-nessapproach),这种模式要求按照商业途径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这种方式虽然避开了其他计量方式的一些问题,但将意图合理的定义和分类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根据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性,对比我国学术界研究的两种会计计量方式,不难发现二者区别主要有几下两点:(1)两种方法适用情形不同。与方法二相比,方法一明显更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当前中国的碳交易主要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相联系,当CDM项目已经在联合国注册,有合同价格并且已经获得联合国专门机构核证之后,才能对企业的碳排放权进行初始确认。因此,方法一有无买家的分类方式,能够更好的反映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而方法二其实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建议的处理方式,对中国的适用性不强。(2)会计计量属性选择不同。方法一无论是在初始计量还是后续计量中,都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进行会计处理,而在方法二中,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体可以根据是否存在活跃市场或者自身情况,自主决定采用。

四、研究启示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篇2

关键词气候变化贸易碳边境调节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0文献标识码:A

一、碳边境调节措施的由来

在气候变化领域,各国为内化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为排放等设置了相应的价格机制等国内措施,这些内化措施就包括一国国内对温室气体排放征税等。一般来说,上述国内政策会改变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相对价格,并进而影响到国际贸易。在此背景下,有国家提出通过“碳税和能源税的边境税调整”、“排放贸易的边境调整措施”等“边境措施”,来制衡一国因采取碳税或排放贸易而增加的成本所带来的与别国产品的价格差异的可能性。为解决“竞争力”和“碳泄漏”问题,欧盟和美国等国家提出采取碳边境调节措施。

碳边境调节措施最早提出是为对没有签署后2012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征收额外关税。后来针对美国,现在则有针对发展中大国的趋势。在欧盟和美国,虽然尚未形成有关“碳关税”的有效立法,但近年来相关提议出现各类政策法律文件中。例如,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第768条提出建立“国际贸易配额项目”,要求进入美国境内的特定工业部门的清单产品的进口商必须提交适当数量的配额,并使特定工业部门的清单产品的国际配额能够出售、交换、购买、转让以及进入银行业务。建立“国际贸易配额项目”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遵守第722条“禁止超量排放”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与遵守其他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措施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之间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碳泄漏。国际贸易配额不得用于符合第722条规定的企业。从以下国家进口的产品无需交纳配额:(1)符合第767条(c)项规定的标准的国家;(2)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3)占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比例不到0.5%,并且该国占美国特定工业部门清单产品进口量不足5%的国家。虽然《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在参议院没有获得通过,但是针对碳采取边境措施的趋势却已十分明显,美国已经着手实践制定单边的,主要指向发展中大国的边境调节措施。

二、碳边境调节措施的概念及特点

目前表达碳边境调节措施,各国讨论和法案以及学者研究使用的词语尚无统一标准。黄文旭(2011)使用“碳关税”一词,认为“碳关税”是基于碳排放的进口环节边境调节措施,表现为要求进口商对进口自未实施碳减排制度的国家的产品缴税或购买排放配额等形式。东艳(2010)认为“碳边界调节措施”是最合适的,并总结出五个特点。作者认为使用“碳边境调节措施”最为恰当,其能包含现有的边境调节税、配额形式,并可涵盖未来出现的其他形式。根据美国、欧盟内部一些国家的政策提议以及国际上相关的理论探讨,碳边境调节措施主要包括如下特点:第一,碳边境调节措施是基于碳。此类边境调节措施是基于实施或将要实施减排的国家,对没有实施与本国相应减排的国家的产品进行征税。第二,碳边境调节措施的动因是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解决碳泄漏问题,重点还是解决企业的竞争力问题。第三,在具体的措施方面,一种是基于碳税减排机制的边境调节税;另一种是基于碳交易减排机制的国际贸易配额制度。并且并不排除未来可能产生更多的形式。第四,边境调节措施对不同国家的调节水平不同,与实施国家本国的减排承诺、政策有关,也可能与进口国的减排承诺、政策等有关。

边境调节税是指在边境对进口产品收税,以反映如其在拟进入国家国内市场生产所要承担的排放交易成本。根据国际贸易配额项目,任何产品的进口商都需要购买国内排放权,以满足所需的抵减,出口商可以出售其排放许可以获得抵减。这种方式存在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是,造成减排的原因是根据生产地原则还是依据消费地原则,我国35%的碳排放要归结于产品出口。

三、支持碳边境调节措施的理由

欧盟和美国以解决“竞争力”和“碳泄漏”为理由提出采取碳边境调节措施。竞争力问题的产生源自各国的国内机制或税制的不同,所以征收碳税与否及多寡,将造成各国产品的竞争条件不平等。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发达国家希望对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征税,或采取其他边境措施平衡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价格。

碳泄漏现象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承担减排义务的情况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将导致不采取减排行为的国家增加排放,在全球角度,并未真正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的现象。理论分析认为,造成碳泄露的渠道主要有三个: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

除了解决“竞争力”和“碳泄漏”问题,还有一个支持理由是,可以促使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指标上向发达国家看齐。美国参议员克里(JohnKerry)和格拉姆(LindseyGraham)认为,碳边境调节措施还能“为其他国家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提供了强劲的动力”。

四、碳边境调节措施的争议性

碳边境调节措施具有高度的争议性。碳边境调节措施是否能够解决“竞争力”和“碳泄漏”问题,不少学者提出质疑。碳边境调节税目前情况下是否符合WTO规则还有待商榷。碳边境调节措施违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存在实施困难。

(一)碳边境调节措施的有效性问题。

碳边境调节措施能否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阻止碳泄露的目的存在怀疑。首先,客观的讲,在执行严格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某一经济体内,并非所有生产企业的竞争力都会遭受国外厂商的不利影响。科斯贝认为如果边境税收调节措施的适用对象仅包括基础原材料,可能保护了基础原材料生产部的竞争力,却可能使下游相关产业部门由于成本增加而削弱了竞争力。然而基础原材料部门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小,保护的现实意义并不大。如果同时涵盖由这些原材料加工而成的制成品,则在行政操作上难度极大。再者如果边境税收调节措施的目标国家的出口企业能够轻易规避,而腾出的市场空间又被非目标国家出口产品所填补,也达不到保护国内企业的目的。

(二)边境调节税与WTO规则的兼容问题。

碳边境调节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可以在WTO规则下直接适用,由于涉及到制造过程,在WTO下尚存争议。台湾学者施文真(2009)认为被征收边境税的对象如果是矿物燃料等能源产品,因为不涉及制造过程问题,所以无论对于进出口收税,只要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且注意调整幅度不造成补贴,便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征收对象是非矿物燃料类的能源产品,那么是否可以对于进口时依据其制作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对其最终产品征税,此部分在WTO下尚无定论;而能否在本国产品出口时实施边境税调整,依据边境税工作小组的判定,必须符合“该生产要素是物理上构成出口产品的一部分、或在制作过程中使用且在物理上呈现在出口产品上”,才可以在出口时退税。据此,边境调节税在WTO下并非完全不可适用,仍有可适用的幅度和空间。

(三)碳边境调节措施违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存在实施困难。

新加坡2011年3月份向WTO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指出碳边境税违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实施困难。新加坡提案简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下,各国有不同责任和弹性去规划其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各国可自行决定使用不同的碳减排措施,然而实行碳边境税,则意味着会员国需要采取类似的碳减排措施,新加坡认为这并不符合公约的弹性;并且如果要求会员国需要采取同等强度的碳税措施和强制性碳边境税,则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应建立在平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不同能力的基础上。此外,新加坡也认为通过实施碳边境税,等同于惩罚那些因缺乏替代能源而无法弃用化石燃料的国家,这也是不公平的现象。有效执行碳边境税需要先确立其征收标准并具备测量产品碳含量的能力,在实际执行上目前仍有难度。征收碳边境税的前提是先确立碳税征收的办法和标准,但目前碳税征收也难有统一标准;另外,界定其他国家产品中碳或能源的多少也并不容易,并且各国测定碳含量设施的先进程度也不相同,所以如果碳边境税想要实施仍有许多问题。

五、碳边境调节措施对我国的可能影响及其应对

碳边境调节措施,主要影响的行业包括水泥、铁、钢、铝、纸浆和造纸,炼油和化肥。一份由世界银行和美国彼德森研究所专家撰写的研究报告显示,一旦实行碳关税,中国制造业出口额较之目前规模将削减五分之一。

我国应对碳边境调节措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由于碳边境调节措施由先期针对美国,转变为主要针对中印等发展中大国,我国应重视可比性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的巴厘行动计划中,强调针对《京都议定书》附件一中的发达国家而言,减排目标具有“可比性”。目前,欧盟和美国在碳边界调节提议中认为应该对和本国减排措施非可比的国家实施边界调节措施,相当于把可比性原则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完全不符。我国应该注重这种趋势,应继续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本国的减排举措进行更清晰的表述,同时重视减排措施的可比性问题以及发达国家强调的减排行动的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原则。

其次,我国应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坚持消费者责任原则,由进口国而不是生产国承担减排成本。美国、欧盟提出碳边界调节措施的主要依据是减排的“生产者责任原则”。故而,如果碳边境调节措施开始实施,我国的一个补偿性应对政策可以是要求发达国家在实施碳边境调节措施的同时,进行资金和技术转移的配套措施。只有这样,利益链条才具有合理性,才真正既解决了竞争力问题,又有助于全球的减排。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参考文献:

[1]WTO-UNEPReport,TradeandClimateChangeReport.

[2]Govtrack.us.AmericanCleanEnergyandSecurityAct.frwebgate.access.gpo.gov/cgi-bin/getdoc.cgi?dbname=111_cong_bills&docid=f:h2454pcs.txt.pdf.

[3]黄文旭.碳关税的相关概念辨析.岭南学刊,2011.1.

[4]东艳.全球气候变化博弈中的碳边界调节措施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7.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1篇3

国际碳交易发展遭遇三大难题

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碳交易市场在近几年发展迅猛。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8年,全球碳交易总额已达到1260亿美元,为2005年的10倍多。其中,基于配额的交易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

2008年,基于配额的市场交易额为920亿美元,占全部碳金融交易总额的73%左右:基于项目的交易成交金额为73亿美元。此外,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从事核定减排量(CERs)现货,远期和期货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迅速,2008年,该市场的交易金额为260亿美元,是2007年的5倍,约占全部碳交易总额的21%。

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大大促进了全球清洁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并逐渐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机制。不过,就目前来看,国际碳交易市场依然存在一些根本性问题,这给其未来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确定性。

市场分割,目前国际碳交易绝大多数集中于国家或区域内部(如欧盟),统一的国际市场尚未形成。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众多的交易所:既有由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也有参加者自愿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大都以国家和地区为基础发展而来,而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相关制度安排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排放配额的制定及分配方式,受管制的行业的规定,是否接受减排单位,如何认定减排单位以及交易机制等,导致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形成了国际碳交易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

政策风险。首先,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是市场未来发展的最大不确定性。《京都议定书》在2008年正式实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国际碳交易市场高度分割的现状,但是,《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有广泛争议,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还尚未可知,这种不确定性对形成统一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

其次,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在原始减排单位的交易中,交付风险(DeliveryRisk),即减排项目无法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的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而在所有导致交付风险的因素中,政策风险是最突出的因素。由于核证减排单位的发放需要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既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认证,因此,即使项目获得了成功,其能否通过认证而获得预期的核证减排单位,仍然具有不确定性。从过去的经历来看,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稳定,以及政策意图的变化,有关认定标准和程序一直都处于变化当中,而且,由于项目交易通常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认证减排单位的国家和具体项目所在的国家),除需要符合认证要求外,还需要满足项目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限制,这使政策风险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交易成本巨大。在目前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尤其是基于项目的市场中,较高的交易成本也对市场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其中也包括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基于项目的交易涉及跨国的项目报批和技术认证问题,为此,监管部门要求指定运营机构(DOE)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核实,所涉及的费用较为高昂,此外,由于目前缺乏对中介机构(即DOE)的监管,有些中介机构在材料准备和核查中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甚至提供虚假信息。所有这些都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不利于项目市场的发展。

国际碳交易前景看好

作为一个对管制高度依赖的市场,国际碳交易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在根本上源于国际合作的不充分。各国在减排目标,监管体系以及市场建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市场分割,政策风险以及高昂交易成本的产生。因此,要扫清未来发展的障碍,各国统一认识和强化合作是最为关键的问题。所幸的是,种种迹象表明,情况正在向好的方面发展。

从对减排问题的态度来看,全球主要经济体逐渐趋于一致。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后,许多重要的工业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未签字通过该合约。不过,在随后几年中,这些国家的态度发生了重要的转变。2007年12月,澳大利亚签署通过了《京都议定书》。

在美国,尽管布什政府拒绝签署该协议,但一些州政府在2008年自愿联合建立了RGGI交易体系,尝试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新任的奥巴马政府积极支持减排,并推动了有关的立法进程。根据目前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的设想,美国在2022年,2030年和2050年的目标排放水平分别为1990年排放量的96%(削减4%),68%(削减32%)和20%(削减B0%),并以此为基础设定排放配额并加以分配和交易。考虑到美国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排放量占全球总额的25%以上),该法案如果最终得以通过,对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将产生重大的推动。

在欧洲,欧盟继续延续着其在减排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安排中,欧盟继续逐步加大减排力度,承诺到202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并将减排限制扩展到更多的行业(如航空业)。此外,欧盟还打算在第三阶段时,在配额分配中引入拍卖机制,以提高交易的效率。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权;会计;资产类别;逐级递阶

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与趋势

(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

近几年来,中国注册成功的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迅速增加,已成为CERs全球碳市场最大供应国。2011年4月2日,中国合作伙伴——德国商会北京代表处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建筑业节能研讨会,明确提出将在新建建筑中建立碳排放权机制,该机制越早建立,社会和企业越早获益。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放量小的企业可以出售排放权,排放量大的企业需要购买排放权,这样就避免政府直接补贴碳排放企业。住建部指出,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世界建筑节能发展的经验,在中国建立建筑节能CDM涉及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事实上,建筑节能CDM通常还有投资回收期长、初始投资额大、交易成本难测定、风险大等特点,这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会计核算难题。

(二)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发展趋势

目前,建筑节能可以通过PCDM中国规划方案下的CDM(ProgrammaticCDM)项目参与到低碳经济中。规划方案下的CDM(ProgrammaticCDM/PCDM)是指为执行相关政策或者为达到某一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减排措施作为一项规划方案,并整体注册成为一个CDM项目,在这一规划方案下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经过核证后可签发相应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EmissionReduction,CER)。PCDM项目具有自身显著特点。首先,具有物理边界不受限的特点,项目可以跨越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疆域。这就克服了CDM项目对建筑节能的实施约束,使得分散的、个体减碳能力小而集体减碳能力可观的建筑节能领域有导入PCDM的可能,同时有望解决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技术与资金问题。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权既然即将可以交易,那么具体应确认为何种资产?应在何时确认?建筑企业获得或出售碳排放权时,如何记录?取得的收入应何时入账?这些都是保证低碳建筑碳排放权机制顺利实施的条件,但首要问题是资产类别的确认。本文结合我国建筑企业国际碳交易活动基本进程,分析了我国建筑节能PCDM的资产性质与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方法。

二、建筑企业碳排放权交易(PCDM)的会计——资产类别确认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潜力巨大的建筑节能碳排放市场中,PCDM模式促进了我国建筑节能碳市场、碳金融与国际的进一步接轨。根据碳排放权的描述,建筑企业碳排放是指在建筑产品形成与商品化过程中,政府通过无偿分配、定价出售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建筑企业后,各类建筑企业便取得对排放权的控制权;建筑企业通过碳排放保证其建设生产或房地产经营从而获利,同时,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权直接为建筑企业带来现金流入。因此,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完全符合我国资产的定义和特征,碳排放权属于资产。

目前,应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别尚无定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将其纳入建筑企业的金融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应将其作为存货进行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应当确认为企业无形资产。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将碳排放配额资产列为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20%和65%;对于外购的排放配额,这一比例分别为11%、31%和58%(苏伟、潘家华,2008)。本文认为,就现阶段而言,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纳入无形资产更有利于建筑节能PCDM的顺利发展。但这种形式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形式应随着中国碳市场成熟度以及中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碳交易的角色转变而转变。

三、建筑节能PCDM发展的逐阶递级模式

(一)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特殊性

按照一般观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卖方,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买方,若购买碳排放权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虽然目前中国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总量增长迅速,约占全球的近一半,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规范的碳交易市场。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10欧元,不及欧洲一级市场价格的一半。碳交易权的计价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只有成功申请CDM项目并核证减排方法以及减排量后,才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碳交易,同时相应的碳排放权才由该企业拥有或控制。综合以上情况,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性,本文认为建筑企业发展P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应分三步走:首先,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其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量;最后,应作为存货进行计量。下面结合我国建筑企业国际碳交易活动基本流程,分析我国建筑节能CDM的资产性质与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模式。

(二)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阶段性

1.第一阶段,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2004年12月IFRIC的“IFRIC3”中明确规定: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因为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因此属于无形资产。虽然在2005年6月由于不能“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计量基础与报告不符等问题,暂时撤消了IFRIC3,但仍支持无形资产的说法,继续修订《无形资产》准则来贴切反映碳排放权的本质。这是建筑节能PCDM的初期资产形式。

2.第二阶段,随着建筑节能在中国甚至世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建筑企业开始迅速发展PCDM项目。中国政府实施的减排量的强制性指标分配制度,以及中国碳金融、碳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都促使碳排放权在特定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并逐渐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的碳排放权交易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个阶段的建筑节能碳排放权应作为金融资产确认。

3.第三阶段,应将建筑企业PCDM项目碳排放权作为存货。这是因为,首先,欧盟推出的机制是一个过渡性的机制。按计划,到了2012年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用欧元来进行碳排放交易。目前中国确实从PCDM中获得很大的资金支持,但从长远考虑,要防止把排放潜力消耗过度,将来中国必然要承担排放义务,会因自身排放指标不足而高价去买。因此,在碳排放量的统筹规划下,将会把建筑企业节能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计入会计——资产类别。其次,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与完善,碳排放权作为财富将成共识,有关的经济利益随之在建筑企业间流动;到那时,全球碳排放权价格趋于稳定,作为存货,它的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目前,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借环保问题,让发展中国家为温室气体排放和金融危机买单。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针对碳排放问题,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与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展开了初期碳排放量交易。我国碳排放量要想不陷入被动局面,应主动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这样可以保证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此外,还要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确保相应法律强制性并加大管理力度,同时避免碳排放政策与其他交叉环境政策的冲突,使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能够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进行有序交易,进而为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的交易谈判,提供制度基础。

四、建筑节能PCDM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虽然建筑企业碳减排分为以上三个不同发展阶段,但就目前中国的碳交易状况而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最值得关注的。目前,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每年可节约75万吨标煤,减排200万吨CO2,今后25—30年每年新建建筑面积约20亿m2,巨大的潜力影响着我国国际碳交易的长远战略。建筑节能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既稀缺又有价值,也有增值收益的可能,属于金融衍生产品,且符合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在目前这一特殊阶段,宜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排放权”明细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并跟踪其价值变化,具体实施如下例所示:

例:E建筑公司以PCDM项目形式在1月1日以每吨30元购入建筑节能碳排放量3000吨,交易费用500元。当年12月1日,该建筑节能碳排放权价格上涨为31.95元。该公司计划将其卖出。当年12月10日,E建筑公司成功出售碳排放权,每吨价格为32.05元,支付交易费用500元。

E建筑公司会计财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购入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90500

贷:银行存款90500

2.12月1日分录:3000*31.95-90500=535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53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350

如果价格下降,其差额作与此相反的记录。

3.12月10日出售时注销:

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953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3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

905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5350

投资收益4850

五、结语

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建筑企业实施PCDM的会计核算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引进、消化和再创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目前建筑节能碳排放核算准则的缺失会导致不同的建筑企业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最终影响到该批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核算存在特殊性,仅依靠借鉴国外已有模式和实务上的探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发展建筑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提高碳排放权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测度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以及解决碳会计事项难以量化等信息披露及管理的难题。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加强认识、加大对建筑领域会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并提供学习国际碳计量方法学新知识、碳金融发展新趋势的机会,以改善建筑业会计教育模式,推动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苏伟,潘家华.规划方案下的清洁发展机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申金荣,赵亦江.我国CDM项目企业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1(8):90-91.

[3]王谋,潘家华,陈洪波,等.规划方案下CDM(PCDM)实施问题及前景[J].经济地理,2010,30(2):204-207.

[4]肖序,郑玲.低碳经济下企业碳会计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8):55-60.

[5]安烨,钟廷勇.PCDM与我国居住建筑节能关系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9(6):101-105.

[6]李晨晨.不同于市场成热度下碳排放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月刊,2010(36):60-62.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篇5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会计处理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气候、环境、能源更加关注。全球气候逐渐变暖无疑是人们面对的巨大挑战之一,提倡减少碳排放量的低碳生活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2013年6月17日,我国迎来首个“全国低碳日”,全国低碳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主题是“践行节能低碳,建设美丽家园”。低碳经济快速发展和我国首个“全国低碳日”的到来,使“碳会计”这一名词受到更多学者的重视,而企业作为环境和资源最直接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是当务之急。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是伴随着碳排放权的交易而产生的,以能源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将企业的碳减排活动、碳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作为研究对象,以货币、实物单位计量或用文字表达的形式对企业履行低碳责任,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考核企业自然资源利用率,披露企业自然资本效率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科学,为考察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重目标提供标准。

二、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文献综述

国内外对于碳会计的研究十分重视,特别是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更是放在了首要的位置,对于未来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碳排放权的确认计量准则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研究很早就有涉及。世界上最早对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可以交易的排放权的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的文献是1933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公布的《统一会计系统》。随着碳排放量的增加,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众多的学者都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BRent.Sanford和JacobR.Wambsganss(1996)讨论将碳排放权作为受赠资产、无形资产、存货以及交易证券这四种资产的合理性和优缺点,认为将购买过来的用来满足未来实际中排放所需要的排放权应该确认为存货。然而,FionaGadd(2002)指出,碳排放权具有金融资产的一些特征,因此把碳排放权作为金融工具来进行确认具有合理性。不仅仅是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有不同的意见,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方面也有不同的声音。BRent.Sanford和JacobR.Wambsganss(1996)认为对碳排放权应作为“捐赠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JanekRatnatunga、MarcelBraun等则认为对取得的无偿排放的碳排放权的部分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照实际排放量在后续计量时对碳排放权进行摊销。同样,对于碳排放权采用净额法还是总量法进行计量,IASB在这些年中一直致力于研究,并出台了一些列的意见稿和修改意见稿进行调整。

国外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的研究时间较长,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但是,可以看出都是将碳排放权作为资产进行研究,而对于作为哪种资产则并不明确。日后,仍要将制定出规范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准则作为长久目标。

(2)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我国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研究开始的时间比较晚,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并不多,成果也相对较少。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确认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仍然集中在将其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别上,目前主要是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这三种不同类别。王艳、李亚培(2008)认为碳排放权可以自由地进行交易,拥有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属性,而且企业可以在市场中进行出售等活动,将该将其划分为金融资产;而李琳、孙铮(2004)和邹武平(2010)以及彭敏(2010)等则认为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属于可以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应该将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张鹏(2010)则从CDM的角度出发,认为碳减排量的持有是因为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企业持有的目的是为了销售,符合存货的标准,应该把它作为存货来进行确认。而对于碳排放权会计计量方面,则存在按照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资产进行计量,按照历史成本后续进行分摊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按照取得时的初始成本,后续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作为存货进行计量这三种观点。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我国的研究主要是在国外文献的基础上发展过来的,研究的范围比较局限,研究深度也不够。

三、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必要性

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通过到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提出,再到2013年我国首个“全国低碳日”,无一不是在彰显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低碳生活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流模式,企业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源头,对于其碳排放量控制的是大势所趋,而能够制定出规范合理的关于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准则也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温室气体协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中》指出了企业向低碳经济转换的意义,倡导所有人要为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作出努力的必要性。陈蕾嫣、张白玲也认为,制定出规范合理的碳排放会计准则能够量化企业的碳排放量,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有效控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碳排放情况和经营状况,准确的披露企业的碳排放情况十分必要。同时,掌握碳排放的确认和计量属性,对其进行报告披露,也能够使碳排放交易的双方了解自己在碳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成本以及获得的收益提供量化的标准,为他们能够制定碳排放策略提供依据。因此,可以看出来,无论是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还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来规范碳排放交易会计的披露和报告都具有必要性。

目前,在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的研究基本都是围绕CDM计划而展开的,对于碳排放会计的披露,对财务报告的影响方面的研究也较少涉及。另外,鉴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国情,国外关于碳排放会计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可能并不适用于我国。可见,研究出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状况的关于碳排放会计的核算和计量方法以及相关的准则具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四、结论与启示

面对环境资源越来越紧张的趋势,碳排放权的交易也将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然而,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问题,在会计确认与计量以及相关的披露和报告方面,都尚未有完整的体系对其进行规范,特别是对于我国尚处于研究碳排放交易的初级阶段,更需要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碳排放权交易合理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能够使企业更好的掌握碳排放的成本和收益,使其建立良好的碳排放机制,同时也能使国家更好的对碳排放交易进行管控,有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研究,2010

[2]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管理观察.2008

[3]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财会研究,2010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篇6

由于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引起的全球变暖,已经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成为人类社会和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2009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2010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已经明确提出的8个约束性指标中有3个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相关;2011年1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要求,一要综合运用多种控制措施,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进节能降耗,积极发展低碳能源,努力增加森林碳化,开展低碳发展的试验试点,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二要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立基础统计制度,制定核算指南;三要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四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加强经济适用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工作方案对目标任务还进行分解,明确了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从党中央、国务院上述一系列重大决策可以看出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另外,发展低碳经济也是现有条件下缓解排放和环保压力,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正处在人均GDP在2000~4000美元的工业化进程中期,且正处在爬坡阶段,资源、能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碳排放量都处于上升阶段,尤其是近几年,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碳排放量也呈快速增长态势。

2.我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能源消耗等方面存在层次低、方式落后、工艺水平不高、能耗大等问题,如果不改变资源密集、污染严重、排放量大的粗放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3.由于气候变暖,加剧了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环境整体修复功能弱化,森林覆盖率下降,草场退化,土地荒漠化状况逐步加剧,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频发,尽快推动经济发展模式从“高碳”向“低碳”发展,就是从根本上扼制气候变暖的趋势,增强自然环境的修复能力。

4.发展低碳经济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改善的有力保障。综合来看,低碳经济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发展低碳经济的基本途径也应该从观念、政策、技术和制度等方面着手,不断创新才能最终实现。

二、低碳经济环境下的碳排

放存在核算和统计等方面量化问题的困扰对上述低碳经济发展途径进行分析,无论哪个方面都需要一些基本数据,通过方法学进行量化就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观念,为政策制定、指标设定、制度创新提供依据,为节能、环保低碳技术的研究、实施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众所周知,低碳发展最关注的就是碳排放量问题,国际上关于二氧化碳排放量有一个著名的卡亚公式:二氧化碳排放量=人口×人均GDP×单位GDP能耗量×单位能耗碳排量从卡亚公式可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阶段,GDP持续高速增长,要减少排放总量就必须降低单位GDP能量和单位能耗的排放量。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经济的发展仍然依赖高碳能源结构支撑,统计表明:化石能源占总体能源中的比例高达90%(其中高碳排放的煤炭占68%、石油占21%),且能源使用效率低,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一半,另外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农牧业生产,垃圾及污染物处理等方面也有相当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均可折算为标准碳排放量)。因此,如何运用IPCC指南所列原理,选择合适的量化方法学对碳排放量进行科学、合理的统计、确认与计量是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以下简称“碳计量”问题)。

三、低碳经济环境下的碳计量应用领域分析

从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到各国政府和工业界、科技界的领导和专家推出的一系列措施,始终围绕着碳排放量化的问题,碳计量在诸多领域有所体现:

1.国际上通过多边协商达成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提出了“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该机制框架下,对碳排放权进行了规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既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又可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遵守量化控制和减排的承诺。CDM的核心内容是: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共同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由项目实施获得的实际减排量通过第三方DOE机构公证核查,用于双方的交易。CDM机制中关于碳排放权的主要困惑问题就是:排放权如何进行确认?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碳排放权在会计处理中如何进行具体操作等。这些问题实际上在自愿性碳交易VCR中也同样存在。

2.温室气体核查过程中的计量问题。按照国际标准ISO14064和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727-2011开展温室气体量化、核查工作,就是要求在确定组织边界、运行边界和基准年的情况下,编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清单和碳排放量报告,组织核查工作的基础仍然是活动水平数据的收集和排放因子确定。ISO14064:2006定义2.11条明确规定:“温室气体活动水平数据就是GHG排放和/或清除活动的测量值”,对最后形成清单和报告,该标准还要求对数据质量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尽管目前直接测量碳数据的仪器还不多,但通过间接的测量数据,使用验证后的排放因子,就可通过计算获得相关碳排放数量,这个过程仍然离不开计量。

3.温室气体碳排放清单编制。低碳经济模式下的低碳试点、低碳发展最重要的一个基础数据就是碳排放清单。从理论上讲,通过对各类碳排放源的连续监测和计量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和累加就可以得到这个清单,但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这主要是因为碳排放源繁多和排放总量过大,能源消耗、工业过程、农业、林业、污染物等方面产生的排放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敞开式的,且气体排放成分复杂、不太可能对气体成分分析后实现连续测量。因此,目前国际、国内均采取收集活动水平数据的方式,通过直接的能源消耗和间接消耗的数量统计,再通过量化方法得到各种情况下的排放因子,编制出排放清单,碳计量则主要体现在用传统的计量手段对水、煤、电、气(汽)的用量计量上,通过这些数据的测量、保存、统计、分析就可以估算排放量,编制出对应清单。

4.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和清单编制工作,可以确定企业的排放源和高能耗点,有了这些基础数据,企业就可以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进技术和资金进行节能改造;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节能和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体系;进行用能情况实时、动态分析等,这些节能减排措施的运用,都离不开对效果的监测和计量。

四、我国目前碳计量工作现状及相关对策研究

“碳计量”虽然是最近几年广泛使用的一个新词,且大量出现在各类文献报刊中,实际上在工业领域能源计量的概念早已使用。1986年《计量法》颁布以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工业企业质量管理、能源管理的计量法律法规,如2010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的《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T2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等,为支持各地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从2005年以来,全国多地计量技术机构先后成立了“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就是要运用现代计量手段服务于节能减排工作。

1.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在企业层面,碳计量、能源计量工作前几年虽然得到重视和关注,但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企业的利润意识、投入产出意识束缚,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企业领导只顾眼前利益,忽视对计量的人力、财力投入,尤其是节能、环保计量投入不足;还有些企业现有计量装置、设备运行管理不善、维护不当、溯源不及时,准确性和使用效果大打折扣。在管理层面,政府部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还未形成有效的整体运行推动体系,特别是对量化和计量的要求还不明确,而且缺乏部门联动机制,如政府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管理宣贯工作不够;尚未建立完善、科学、统一的能源计量、能耗和碳排放指标考核体系;没有建立公报、通报和采信制度;对三高企业的要求仅限于引导、指导层次,工作力度不够等。针对上述现状和存在问题,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各地质监部门正在根据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的工作要求,针对各地产业结构,能耗和碳排放现状着手制定节能减排量化、监测和考核指标,这对碳计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当前低碳经济环境下的碳计量应用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推动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国家标准的宣贯力度,通过各种形式使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重视能源计量工作,把能源计量体系完善与企业发展、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作为公司的重要工作之一加以重视;重点是要规划“三高”企业,中小企业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以数据管理为中心,充分利用现有计量手段,建立各项节能管理制度。

二是鼓励和敦促企业加大计量投入。完善计量设备,严格按照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法规要求,配齐一、二级能源计量器具并按时进行周期检定,保证计量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企业能源和碳排放活动水平数据的准确、可靠。

三是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如各计量院、所和各地城市能源计量中心)要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现有计量技术和装备优势,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计量服务,使各单位的用能状况、碳排放的活动水平数据真实有效,这才是当前碳计量应用工作的重点。即:把传统的电能、质量、流量、压力、温度、热量等计量手段充分应用到企业各个活动的水平数据监测上去。

四是建立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与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等部门加强横向联系与合作,通过这些部门在制定有关节能减排的法规、政策时,提出明确的计量要求,同时采信计量部门、技术机构和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的碳计量数据,对高耗、高排行业、企业采取联合监管和执法行动,促使传统计量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得以充分的应用。

五、低碳经济环境下的碳计量发展问题探讨

前面已经讲到“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GHG)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俗称),原因是温室气体中最主要、排放最多的气体就是二氧化碳,因此,国际上的“碳计量”通常是指碳排放量的计量,在碳排放权交易、碳核查和碳排放清单编制中涉及有关数据的计量问题都要用到这个概念。比如:在IPCC《国家温室气体(GHG)排放清单指南》中:某一排放源的碳排放量=∑能源i的消费量×能源i的排放系数根据BP碳排放计算器提供的资料:准确计量的1L汽油充分燃烧后,排放二氧化碳2.3kg;1L柴油排放二氧化碳2.63kg;1kg标煤排放二氧化碳3.67kg等。我们认为上述定义只是狭义“碳计量”概念,本文要讨论的是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广义“碳计量”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指在低碳发展环境中,能源使用、碳排放等过程涉及的使用、监测、核查、交易等活动与测量或量化有关的计量问题的统称。包括管理、技术两个方面。综合研究认为:从未来发展趋势上看,广义“碳计量”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引导建立科学、实用、可靠的用能和碳排放情况的活动水平数据监测和管理体系,是“碳计量”能够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个体系的核心是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数据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也可提供给交易机构和企业使用。

二是通过技术创新,解决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计量问题。如清洁发展机制(CDM)各类项目初始计量、中期计量监测和末期计量急需针对不同项目,根据其新能源产生特点或减排机理,对应安装或使用合适的计量装备,实现其远程控制和连续、实时监测、统计汇总等功能,传统意义的单台计量器具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必须研制具有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功能并配有专门计算和处理软件的计量系统。又如:企业用能情况动态平衡和分析,是企业强化用能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增加效益的措施,基于计量系统与信息化平台构建的计量监测、分析系统就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三是要使计量技术机构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由过去单纯管理计量器具(准确性、可靠性、量传溯源等),转变为引导企业进行数据管理。各地成立的“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如果只是开展与能源和碳排放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工作,那就与传统计量工作没有什么区别。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应该围绕政府关注的约束性指标,对各自区域内的“三高”企业进行用能和排放监测情况摸底,协助制定管理和技术文件,支持企业建立可靠的监测网络,收集数据,搭建政府和企业需要的数据分析平台,指导重点用能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碳计量”的内涵和外延就都可以得到扩展。

四是围绕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碳足迹、碳认证、碳核查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按照IPCC有关文件中关于企业核查报告、产品碳足迹,一些通用计算方法和转换系数,从量化方法学上着手研究在一些高耗企业、高耗工艺、高耗产品如何通过计量手段,解决量化问题,从而逐步提高数据质量,解决目前在清单编制,碳足迹核查中碳排放总量的不确定性问题。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篇7

关键词:碳排放;库存;路径;供应链

一、引言

近年来,能源和资源消费日益增加,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尤其是二氧化碳过度排放所引发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正成为人类最严峻的威胁之一。面对当前严峻的减排形势,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已从单一考虑企业内部的低碳化管理,向兼顾上下游的整个供应链的低碳化管理拓展。库存路径问题通过优化库存和配送这两个独立物流环节,以获取最优补货策略和配送路线优化方案,从而实现库存和运输总成本最小化目标,其依然是现今供应链优化研究的热点。IRP自20世纪80年代提出就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如Savelsbergh等研究了确定需求下的库存路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策略;魏江宁等研究了随机需求下的库存路径问题;刘桂庆等研究采取不同价格策略来优化供应链中IRP方案。

从现有文献可以看出,IRP研究将从关注单一企业成本最小化或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决策,向综合考虑碳排放的决策深入。基于以上背景,本文立足于供应链节点间的联合库存策略,考虑了供应链节点间存在多种容量和不同碳排放水平的车辆运输的情况,研究多周期内碳排放总量约束下的供应链库存集配和路径优化决策问题。

二、问题描述

本文考虑由多个供应商和一个总装厂组成的两级供应链,每个供应商为总装厂提供一种零部件,总装厂将零部件组装成成品进行销售。为减少零部件的存储时间和生产的准备时间,总装厂根据销售订单给出每个时段内所需各种零部件的数量,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3PL)采用集货方式进行运输。3PL的车辆可直接将零部件从供应商运至总装厂,也可将零部件从一个供应商处转运至另一个供应商处存储,然后在后续时段再运至总装厂。从理论性和可行性出发,对模型作如下的假设:3PL有多种型号的车辆可供选用,车辆型号不同,其运输能力、碳排放系数和运输成本也各不相同;每个供应商以及总装厂处的存储成本各不相同。

(一)符号说明

i,j为供应链节点企业索引号,其中节点0、P+1分别为3PL和总装厂,其它节点为零部件供应商;k为运输车辆索引号;t为时段索引号。

(二)系统参数

Dpt:总装厂在t时段所需零部件p的数量;dij:节点i和j之间的距离;αk、βk:启用第k种车辆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Vk:第k种车辆的运输容量;hip:节点i存储零部件p的单位存储成本;Qip0:节点i零部件p的初始数量;Qipt:节点i时段t存储零部件p的数量;gk:车辆k单位运行距离的碳排放量;θghg:供应链单个时段碳排放量限额。

(三)决策变量

xijkt∈[0,1]:若时段选用车辆k将零部件从节点运输至节点j,则取1;yipt:所有车辆t时段在节点处装载零部件数量;zipt:所有车辆t时段在节点i处卸载零部件数量;qipkt:时段t选用车辆k在节点i,j之间运输所装载的零部件数量。

三、数学模型构建

本文研究碳排放约束下两级供应链库存路径优化问题,模型的优化目标为运输、存储成本最小,如式(1)。

式(2)表示每辆车在一个时段内进入和离开某个节点的次数相同;式(3)表示每种车辆的运输从3PL节点出发;式(4)、(5)及(6)分别表示在任何时段车辆都不会从装配厂驶向制造厂、不会从制造厂直接返回3PL以及不会直接从3PL空载行驶至装配厂;式(7)表示车辆不能在制造商之间循环;式(8)表示车辆装载数量不能超出其运输容量;式(9)表示每种零部件装载数量与车辆离开时的装载数量之间差值为其在该节点装卸载的数量;式(10)~(12)为各个节点的库存数量约束;式(13)为每个时段车辆运输过程的碳排放总量约束。

四、算例描述

本文选择芜湖某个汽车总装厂的5种主要零部件在两个时段内的供应过程进行算例分析。汽车总装厂对各种零部件的需求量为:第1时段,零部件2、4和5的需求量分别为500,300和300;第2时段,零部件1、3、4、5和6的需求量分别为400、300、200、100和400。假设制造厂在初始状态时都存储了足够两个周期总装厂所需数量的零部件。运输车辆的相关信息如表1所示,供应链成员间的运输距离如表2所示。所有制造厂处的库存费率统一为5元/件.时段,总装厂处的库存费率为20元/件.时段。在考虑碳排放约束时,每个时段的运输过程碳排放量最大限额为950kg,在不考虑碳排放约束时,即传统库存路径问题,将每个时段碳排放量最大限额设为比较大的正数即可。

五、算例结果分析

使用Lingo11进行模型优化运算,获得不考虑碳排放配额约束的传统库存路径最优解和考虑碳排放约束下的库存路径最优解如图1所示。从图1的结果可以看出,传统库存路径最优方案的运营成本为11361元,碳排放量为6234kg;碳排放约束库存路径最优方案的运营总成本为15732元,碳排放量为1910kg,即低碳运营比传统运营的成本要高27.8%,但是碳排放量要低69.4%。

从图1可以看出,在每个时段碳排放量不超过950kg的约束下,最优方案在时段1需要两辆车K1和K2进行零部件的运输,在时段2仅需要一辆车K3。在时段1,车辆K1的物流过程依次为:到铜陵(5)企业装载400件零件5―>到合肥(4)的企业卸载下100件零件5、同时装载300件零件4―>将300件零件4和300件零件5运至总装厂卸载―>返回3PL;车辆K2的物流过程依次为:到合肥(4)的企业装载200件零件4和100件零件5(该零件是车辆K1卸载的)―>到蚌埠(3)的企业再装载上300件零件3―>运输至马鞍山(1)的企业,并将零件全部卸载―>空车行驶至南京(2)的企业,装载500件零件2―>行驶至芜湖总装厂,卸载后返回3PL。在时段2,车辆K3直接从3PL出发行驶至马鞍山(1)的企业,将400件零件1、300件零件3、200件零件4、100件零件5全部装载起来,并运输至总装厂,然后返回3PL。

在不考虑碳排放约束下,模型的最优解为,在时段1需要派送较大容量的车辆K4,在时段2仅需要一辆车K3。在时段1,车辆K4的物流过程为:先依次到零部件企业5、4、3将三种零件全部装载运输至企业1―>在企业1将300件零件3、200件零件4和100件零件5卸载―>行驶至企业2装载500件零件2,然后将500件零件2、300件零件4和300件零件5一起运至总装厂卸载,然后返回3PL。在时段2,车辆K3的物流过程同碳排放约束模型下的时段2中K3的物流过程完全相同。

六、研究小结

本文研究碳排放约束下的两级供应链库存路径问题,在构建该类问题的数学模型后,通过算例分析可以看出供应链系统在考虑与不考虑碳排放约束时的决策结果是不同的。供应链中追求碳排放减少会导致供应链物流成本的增加,但降低碳排放量的幅度要比物流成本增加的幅度要大得多。从研究结果还可以发现:为了实现低碳供应链,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提高碳价水平,供应链核心企业可以通过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采取尽可能高效的低碳环保运输工具来促进供应链企业寻求低碳物流管理模式的内在驱动力。

参考文献:

[1]WangF,LaiX,ShiN.Amulti-objectiveoptimizationforgreensupplychainnetworkdesign[J].DecisionSupportSystems,2011(02).

[2]李兵,付新h,刘金,等.面向低碳的供应链节点最优库存控制策略[J].统计与决策,2012(12).

[3]陈剑.低碳供应链管理研究[J].系统管理学报,2012(06).

[4]SavelsberghM,SongJH.Anoptimizationalgorithmfortheinventoryroutingproblemwithcontinuousmoves[J].Computers&OperationsResearch,2008(07).

[5]魏江宁,夏唐斌.基于混合模拟退火算法的多阶段库存路径问题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5(03).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

一、碳排放权交易产权主体

由于大气层是自由流动的,并且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可以长期留存,这就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经济发展的好处由该国排他性地独占,而其产生的危害却由全球所有人甚至后代人共同承担,存在明显的“外部性”问题。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关键在于如何使其内部化,庇古(Pigou)认为可以向碳排放者征税,而科斯(Coase)则认为,只要产权明确,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市场机制总是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结果,这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又由于大气层是公共资源,在没有约束条件下,各国的最优选择是排放的越多越好,无节制地排放最终导致全球变暖,人类的生存发展面临危险,这就是所谓的“公地悲剧”。为了避免这种“公地悲剧”的出现,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所有的参与者应依据一定规则,通过相互协商来决定集体行动方案。

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这种人类的行为活动,一旦进行了限制,它就具有了稀缺性,就成为一种准物权化的商品,具有了产权的性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从内容上看,碳排放权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上的产权束,既包括产权中最基本的所有权,也包括其他的权能,如交易权和收益权等;从社会关系来看,碳排放权不仅体现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关系,也反映了社会整体与排放厂商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关系;从主体上看,碳排放权的载体必须明确到企业法人身上,而不能是虚拟的主体。因此,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交易,究其本质是环境产权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转移。虽然现实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过程复杂,涉及多方利益,但从其性质来看,可以把其参与主体抽象为三类:

(一)碳排放权的纯供应者这里的“纯供应者”是指,只向碳交易市场提供减排产品,而不需承担减排义务的企业。他们所持有的碳排放权实际是一种经核证的“碳减排量”,持有目的主要在是为了出售,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例如,发展中国家的偏远山区发展经济困难,但当地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原来当地居民只能靠砍树来发家致富,但现在可以把森林吸收并储存CO2的能力进行量化,向有关机构申请成为经核证的碳减排量,然后出售给有减排义务的工业企业。这样偏远山区获得了资金支持,更有积极性去维护其森林资源。

(二)金融中间商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逐渐衍生出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等金融资产的属性。由于金融属性的增强,碳排放权的投资价值越来越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参与其中,投资者日趋多元化,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都逐步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来了。这些活跃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持有碳排放权及其衍生金融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完成减排任务,而是希望在碳排放权价格涨跌中渔利,我们把这类企业统称为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中间商。

(三)碳排放权的最终消费者他们是负有减排义务的工业企业,也是各种碳交易品种的最终消费者。他们之所以愿意参与到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是因为世界各地减排的机会成本不一样,到碳市场购买碳排放权比自己减排的成本要低得多。他们购买碳排放权实际是为自己的污染行为付出代价,间接提高了生产成本,为了降低这个成本,企业就会积极采用更节能的生产方式,最终有利于温室气体减排。

二、不同产权主体对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

伍中信(1998)认为,“会计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反映产权关系、体现产权意志、维护产权利益”。对任何一个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都是从某个产权主体的视角出发进行的会计处理,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也不例外。下面笔者分别从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纯供应者、金融中间商和最终消费的角度出发,分析最有利于保护其产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和程序。

(一)碳排放权的纯供应者无论是CDM机制还是行业减排机制,碳交易中的纯供应者申请获得碳排放权的目的都在于将项目减排的温室气体包装成商品出售,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它应被确认为一种流动资产,而不是长期持有的无形资产。虽然这类企业也希望将持有的碳排放权能卖个好价钱,但一般来说他们不直接面对碳金融市场,而是将它出售给中间商,因此也谈不上是金融工具。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存货,可能更符合其经济实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存货的定义为,“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显然,温室气体减排量就产生于这些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获得联合国批准后成为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出售获利。所以,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碳排放权作为一项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首先应设置“碳排放权”这一会计科目,具体的会计计量程序如下:(1)初始计量。碳排放权应按照其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初始确认成本。有关支出先归集在“开发支出”中,借记“开发支出”,贷记“工程物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项目完成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再确认碳排放权,借记“碳排放权”,贷记“开发支出”。(2)后续计量。由于国际碳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因此期末要对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则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如果以后价格回升,计提的跌价准备可以转回。(3)出售。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交易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而其取得的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我们认为,营业外收支一般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碳排放权交易产生的收益并不符合这些特征,因此将其列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确认相应的支出成本,可能更合适,因此出售碳排放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碳排放权的净值转入“其他业务支出”。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中间商金融中间商的存在,有利于碳交易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得到更公允的碳排放权价格。他们面对的是复杂的碳金融市场,要承担碳排放权价格涨跌的风险,因此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比较适合的选择。那么,是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呢?可以从两点来分析:第一交易费用的处理,如果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而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第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一般属于衍生金融工具,而这些金融中间商持有的碳排放权似乎不太符合这些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将碳排放权本身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更合适,而相关的碳衍生金融工具可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具体的会计计量程序如下:(1)初始计量。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中间商购入碳排放权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贷记“银行存款”。(2)后续计量。对于金融中间商来说,碳排放权应在会计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若在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应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调增其账面价值;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调减账面价值,会计分录相反。(3)出售。出售碳排放权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规定,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以公允价值上升为例,首先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视情况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使整个会计分录借贷平衡。同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投资收益”,将持有期内碳排放权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

(三)碳排放权的最终消费者碳排放权的最终消费者是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目前来说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工业企业,以后范围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这些企业需要获得碳排放权来完成减排义务,因此他们持有碳排放权以自用为主,当然如果有剩余也可以用来出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无形资产。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或者是政府无偿分配而来,或者通过有偿竞争获得,企业持有目的是为了正常的运营,并且具有非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等特点,因此符合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从性质来看属于特许类财产,即由国家或社会组织所特别授予的资格、特权等法律利益所体现的财产权利。

具体的会计计量程序如下:(1)初始计量。工业企业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获得碳排放权,一是政府免费分配;二是通过拍卖或市场购买。政府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的补贴,因此可以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收入”。拍卖获得或从市场购入的碳排放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无形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其初始成本。(2)后续计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排放时,将碳排放权摊销计入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如果是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则还要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则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3)出售。如果企业碳排放权除了自用外还有剩余,剩余部分可以到市场出售获利,这也是对积极减排企业的一种经济鼓励。企业按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出售的是免费获得的配额,则还要将相应的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基于产权配置与交易的环境审计问题研究”(编号:11ASD030)、湖南省社科基金“产权保护导向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编号:12JD09)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篇9

【关键词】碳汇交易;生态补偿;碳信用

当今环境问题的全球性逐渐凸显,特别是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温室气体排放过量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造成这一问题的罪魁祸首。于是,作为主要温室气体之一的二氧化碳的减排成为了国际上关注的焦点。随着环境政策的发展,减排手段突破了传统的行政强制减排而走向更具灵活性的碳汇交易制度。

一、碳汇交易制度

所谓碳汇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关于碳汇的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排放许可为交易对象的碳汇交易制度,另一种是以跨国投资为基础的碳汇项目。目前,碳汇交易制度是否完全包含以上两种制度似乎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碳汇交易制度从广义上包括排放许可交易和碳汇项目,而狭义的碳汇交易仅指前者。本文将主要分析狭义上的碳汇交易制度。

碳汇交易制度的具体设计与较早开始实施的排污权交易有一些相似之处。制度中包括总量控制、配额的初始分配、信息交流平台、交易规则、交易之后的执行监督、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等。

在碳汇交易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享有一定的原始配额,实际排放二氧化碳量少于配额的企业,可以选择在碳汇市场中出售多余的配额,而那些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企业则需到碳汇市场上购买配额,以满足自身排放的需要,否则将受到处罚。这里的配额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中被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在欧盟的碳汇交易中被称为欧盟排放许可(EuropeanUnionAllowances,EUAs)。为了统一简便,本文将用“碳信用”一词来表达以上配额的含义。

碳汇交易的前提是计算出某一地区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即所谓总量控制。不同的地区应根据该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勘测、计算。因为碳信用将来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势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勘测、计算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气候、地形等自然因素,还应将经济因素甚至是社会因素考虑进去。为了达到最终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目的,在总量确定之后将以一定时间周期为单位逐渐减少被允许的排放量。确定每一阶段的环境总量之后,按照标准划分出单位排放量,即碳信用,并对碳信用进行初始分配。交易过程中需要有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这对于信息的流通、降低交易成本都非常重要。在交易完成之后,由于碳汇交易制度的特殊性,还应有一项制度监督交易成果的执行,以真正落实减排效果。

碳汇交易与其他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区别在于,碳汇交易往往是跨国交易,因此需要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及国际公法的指引。2009年年末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华丽地起航却草草地收场,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前途似乎有些渺茫。哥本哈根闭会后,欧洲交易市场的碳汇价格应声下落——从14.6欧元下降到12.7欧元。国际政策以及国际法应尽快为碳汇交易确定方向、提供法律保障,以保证该项制度的公信力。

二、碳汇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的进程,几乎必然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生态补偿制度即成为了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生态补偿从补偿资金来源的角度暂可分为政府财政支出、受益者支出;从补偿领域的角度暂可分为对水域受污染的补偿、对流域受污染的补偿、对土地沙化的补偿、对大气影响的补偿等。笔者认为,碳汇交易制度是为了补偿对大气的影响而由受益者支出补偿资金的一种形式。因此,碳汇交易制度应属于生态补偿的一部分。

碳汇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具有学科的交叉性,其包含了经济学、法学、生态学上的理论。

1、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碳汇交易之所以成为当今环境保护的热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将经济学理论纳入了法律的范畴。根据经济学理论,市场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传统理论认为当市场机制遇到外部不经济问题时,市场机制也将无能为力,即所谓市场失灵。外部性是市场失灵主要原因之一,“当一个人的消费或者企业的生产活动对另一个人的效用或另一家企业的生产函数产生一种原非本意的影响时,就会出现一种外部性”。与外部性相关的问题是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从而容易导致“搭便车”现象,市场机制在配置公共产品时失去了效率。在治理环境污染时这一问题尤为明显,比如企业往往单纯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因生产行为造成的环境问题,从而将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转嫁给了社会。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继续,依照传统理论,一般是侧重政府干预,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距,这一理论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早提出的,又称为“庇古税”。之后,产生了一种新的理论——科斯定理,该理论主要内涵在于:当交易费用为零以及对产权充分界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会受到市场的驱使而进行互惠互利的谈判,将外部因素内部化。科斯定理为人们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碳汇交易制度就是以科斯定理为经济框架建立起来的。

2、法学的理论基础

碳汇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的公平价值,使得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得到统一。在无生态补偿或生态补偿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排污者享有生态环境带来的利益而未承担其相应的义务;环境保护者履行了环保义务,甚至牺牲了自己可能的发展机会却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在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情况下,导致环境恶化的可能性增大。通过碳汇交易制度,双方对交易价格协商一致,补偿的额度较有可能得到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才能推进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同时,碳汇交易制度也是环境法中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应用。

从法律规制交易的具体制度上看,碳汇交易制度将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制度相衔接。国际法需为越出国境的碳汇交易提供统一的数据计算标准、信息交流制度、支付制度、国际监督制度等等。

3、生态学的理论基础

生态系统具有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只要排放的数量在其自净能力所及之内,良好的环境是可以持久的。问题在于工业发展之后,过快增加的排放量已大大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于是污染不可避免地降临。人类已经进行了减排、造林、滤污等各种努力,试图使生态逐渐恢复到之前其自得的状态。具体到碳汇交易制度,就是依据自然规律、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来实现环保的目的。

4、理论上的模糊之处

首先,关于法律允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属性仍存在争议。有学者提出了环境使用权的概念,并强调环境容量的物权属性,认为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环境利用人可以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也有人对这个“权”字的使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取得了“排放权”是否就意味着有权排放、污染合法?有学者认为环境是公共资源,所有权人的界定十分困难,“环境使用权人或者说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必然存在问题,即谁有权给予污染者排污的权利”探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科斯理论是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之上的,若“排放许可”的权属性质无法得到确定、产权无法界定,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只有建立了产权,才能避免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现象。如果这项交易制度的交易对象的法律地位无法明确,那么对于这项制度的保护也将遇到困难。目前看来,尽管将法律允许企业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视为一种用益物权仍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为了便于操作,“用益物权说”无疑是较优的选择。

第二,科斯定理的关键部分与碳汇交易的实践并不完全吻合。科斯定理中的模式是建立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的,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非现实的状态。事实上,在当今经济交往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因此,碳汇交易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仍是个疑问。

三、碳汇交易制度的正负面效应

通过理论探究和实践探索,碳汇交易制度已初具雏形。现在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其正面与负面效应渐渐清晰。分析这些效应可能能使我们未来的决策更具有效性。

1、碳汇交易的优势

碳汇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资源的配置,可能降低了减排总体上的成本。通过碳汇交易,企业的减排虽然受所得到的碳信用量的一定约束,但又有购买、出售“排放许可”的弹性空间,较之之前以行政强制减排,此举赋予企业更多自,从而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减排策略。碳汇交易制度在其运转健康的状态下,能够促使企业改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或者改进排污的相关设施。这种健康的状态应该是指改进技术的成本要低于其购买相应碳信用的成本或者其通过改进技术以减少碳排放、出售多余的碳信用能使其获得更多收益。

碳汇交易是一项相对开放的制度,参与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但又不限于企业。一些环境保护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到这项交易中。之前,对于过度排放的问题,环境保护组织往往只能大力呼吁而无法采取实质行动。在碳汇交易市场开放之后,环保组织可以根据经济能力参与交易。虽然现在在世界范围内主要的碳汇交易还是在企业之间,尤其是大型的能源、钢铁企业之间进行的,但个人的碳信用也已悄然兴起。2010年1月,兴业银行和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出了中国低碳信用卡。该信用卡可以根据持卡者的碳排放情况,消除自己的碳足迹,也可通过个人购碳平台购买北京环境交易所提供的如经过认证的减排量,以支持减排项目的实施。虽然环保组织或个人的碳汇交易行为必然是形式大于内容,但公众的积极参与无疑有助于环保的发展。

碳汇交易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打造绿色企业形象的工具。在欧盟,减排的义务主要加之于发电、纸浆和纸、炼油、建材和有色金属行业,而一些没有减排义务的企业也开始主动减排并参与到碳汇交易之中。虽然这也许更大程度上是对碳汇交易制度的利用,其主要目的在与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的盈利,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举措间接地也在为减排而努力。在欧洲,一些碳汇交易中介机构生意兴荣,许多没有减排义务企业专门聘请碳汇交易人为他们消除碳足迹、绿化企业形象。

2、碳汇交易的缺陷

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碳汇交易的运作已相对成熟,主要的碳汇市场有:欧盟碳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碳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英国碳市场等。同时,碳汇交易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

首先,碳汇交易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企业囤积碳信用,导致碳信用的流通不畅。造成这一现象可能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一些企业认为碳信用仍有升值的空间,于是视其为投资的工具。企业有这样的期待并非无根据,例如“二氧化碳价格在2008年中曾飙升到峰值,接近30万欧元”,在中国的排污权交易中也出现了类似情况,2002年200元每吨的排污权三年后竟升至600元左右[8].第二,由于碳信用实行初始分配制度,大型的资历较深的企业往往获得的配额较多,因此他们很可能利用囤积碳信用造成垄断局面,阻碍市场竞争。第三,由于担心之后对环境总量的控制越来越严格,获得碳信用越来越困难,一些企业考虑到自身未来的发展,可能放弃出售多余的碳信用进行盈利而选择储存碳信用。

第二,初始碳信用应如何分配。1990年美国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其中提出了三种分配方案: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和免费分配,最后美国采取了免费分配的方式。欧盟也同样采取了同样的方式。但免费分配方式似乎对于排放量本来就少的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排放量大的企业凭借其“高污染”反而获得了较多的配额。免费分配也使得企业的一部分排放是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的,仍是将这部分的生产成本外化,仍未达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不仅如此,分配的权利使得相关政府官员又增加了一个设租寻租的途径。当然,固定价格和公开拍卖也存在各自的缺陷,例如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等。因此,初始的份额如何分配才能既公平又具有效率仍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碳信用可能提高了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今后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的碳信用可能成为其能否进入该行业的一个指标。新企业无法得到初始分配,若其在交易市场上又无法购得法定指标,那么该企业很可能无法进入该行业。长远地看,这将不利于相应市场竞争和发展。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篇10

关键词:低碳供应链;供应链管理;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0-0050-02

1引言

21世纪全球化的到来,一方面带来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导致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幅增长。因此,以低耗能、低污染和可持续发展为理念的“低碳经济”正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我国也在改善环境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要降低3.1%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都要减少2%左右”,控制碳排放量依然是中国下一阶段经济发展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碳排放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供应链管理也从绿色供应链发展到重点更为突出的低碳供应链。

对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国内外文献不计其数,但对这些研究成果的概括总结还很少。因此,本文将对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进行初步总结,通过分析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为今后的研究提供新的方向和思路。

2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由来

供应链管理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迄今为止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我国《物流术语》把供应链定义为: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上游和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络结构。

有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对供应链的整体进行优化并开发其潜能,却忽视了在供应链实施中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资源供应日趋紧张、资源利用率日益下降以及环境问题的突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概念随之应运而生。这一概念是由MRC在1996年首次提出的,他认为绿色供应链是环境意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交叉融合,即在供应链管理中加入环境的因素。

虽然绿色供应链考虑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但它并未涉及对环境、经济、社会这三方面的协调。因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绿色供应链的基础上提出了可持续供应链管理这一概念。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是由Drumwright首先提出的,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学者们普遍认为,可持续供应链是环境、经济和社会三者共同达到平衡的一种现代化管理模式,其评价指标和研究内容更为全面且复杂。

2010年“哥本哈根会议”后,碳排放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低碳供应链便是在供应链管理中加入低碳的要求,这相比于过去的“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而言,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和更多的挑战。毋庸置疑,低碳供应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碳排放贯穿于任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分销以及终端消费等各个环节。因此,对碳排放准确地测量和有效的控制,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

3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概述

3.1基于低碳供应链绩效指标的研究

杨红娟,郭彬彬对低碳供应链绩效进行评价时,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认为对低碳供应链的绩效考评可设定五个一级指标,分别是财务和成本、业务运作、顾客服务、研发创新和减排环保,每个一级指标下又可分设不同的二级指标。李健等人在对集群式低碳供应链优化路径的研究中,分析了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的13个影响因素,分别是:供应商、制造商、物流商、零售商、消费者、低碳领域专业人才、上下游企业间合作、跨链竞合现象、投入资金巨大、向标杆企业学习的机会、建立核心企业的低碳形象、法规政策不健全以及产业集群发展阶段,通过模型的测算给出消除影响因素的最优路径。生艳梅等人在低碳视角下对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构建时构建了五个一级指标:财务价值、内部流程、客户服务、创新与学习以及低碳绿色。由此,低碳供应链相比于传统供应链,增加了低碳、减排和绿色等相关指标,实现了对环境的保护。

3.2基于低碳供应链绩效模型的研究

杨红娟,郭彬彬利用传统DEA方法对低碳供应链及其绩效评价做出了初步探讨,通过检验各决策单元是否为DEA有效来判断低碳供应链运作效果。对于DEA无效的供应链,通过计算投影进而得到投入指标的调整值。谢鑫鹏,赵道致从易逝产品的碳排放量和政府的碳排放规制入手,通过建立经济主体的主从博弈模型,得到两个产品制造商和上游碳配额供应商之间互为反应函数的纳什均衡解。赵道致,原白云,徐春明探讨了由单个供应商与单个制造商组成的低碳供应链中纵向合作减排的优化问题构建了制造商占主导、供应商跟随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型,分析了制造商和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减排策略对产品碳排放量的影响。李健等人在研究消除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影响因素的最优路径中,通过ISM模型找出了阻碍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最深层次的原因,通过NK模型得出,消除影响因素的路径并非是从最深层到表层,而是按另一种顺序进行消除。

3.3基于低碳供应链的方法研究

到目前为止,在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博弈模型方法和DEA方法。比如,杨红娟,郭彬彬认为对低碳供应链运作状况的评价需要有一套相应的评价标准,并提出了五个一级指标和一级指标下属的二级指标,虚拟了八条供应链,基于传统DEA方法对各供应链的绩效做出了评价,最后通过投影计算出产出不变的情况下,为使供应链达到DEA有效,投入要素的减少量。赵道致,原白云,徐春明基于微分博弈,研究单个供应商与单个制造商组成的低碳供应链中纵向合作减排的动态优化问题,通过假设需求是碳排放量的线性减函数,构建了制造商占主导、供应商跟随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型,得到了双方合作减排的最优反馈均衡策略及利润最优值函数,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长期开展减排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4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趋势

随着环境污染、资源紧缺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政府和学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1996年,绿色供应链这一概念首次被提出,在供应链的管理中融入环境保护的目标,对企业的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在实际的应用中绿色供应链管理理论仍有其不足之处,比如传统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理论认为产品的租赁再回收比直接出售更环保,因为前者可以更好地实现回收再制造,但Agrawal等人发现消费者在使用租赁产品时存在过度使用的情况,由此对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比直接出售所造成的影响更大。

为全面度量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学者提出低碳供应链的概念,这一概念要求企业在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生产加工方式、分销方式以及终端消费情况等各个环节都最大限度的减少碳排放量,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绿色供应链的不足之处。相较于传统供应链而言,低碳供应链形成了一个闭合式供应链,要求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以期实现最大限度的环境保护。

从最早供应链概念的出现到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低碳供应链的提出,每一步都是对供应链体系内涵的补充,使之更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在供应链绩效的评价方法上,从一开始定性的研究方法,如调查问卷法、案例研究、专家会议法等,发展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如在研究中加入经济模型或DEA方法,使得到的结果更客观准确。

5低碳供应链管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低碳供应链管理理论的研究刚刚起步不久,加之低碳供应链管理在实际运营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且较复杂,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目前的研究主要从外生机制入手,研究政府政策或企业供销各环节以及上下游企业之间纵向合作减排。但若能激发出供应链企业自身主动减排的需求,将实现整个供应链更加低碳的运营。

其次,碳排放涉及多个层面,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对供应链中的“碳足迹”进行精确的估计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品从设计、生产加工到最终销售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碳足迹来源于各种投入和产出,发生在许多不同的环节,这些都给碳排放的测量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最后,国家对于碳交易、碳税收相关的制度还比较少且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企业虽然意识到低碳生产的必要性,但国家政策中对低碳运营的扶持、补贴政策还比较少,对损害环境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大,这就使得低碳供应链的实施缺乏制度保障。

6结束语

低碳供应链是在传统供应链中融入低碳的理念,要求对环境的破坏尽可能小并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供应链整体收益最大化和碳排放量最小化,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本文在概括总结低碳供应链管理的概念、指标、模型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其中的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今后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提供方向和线索。

参考文献

[1]杨红娟,郭彬彬.基于DEA方法的低碳供应链绩效评价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10,(9):31-35.

[2]李健,张伟正,吴成霞.集群式低碳供应链优化路径研究―基于ISM模型和NK模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5,(1):1-5.

[3]生艳梅,孙丹,周永占,等.低碳视角下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5-27.

[4]谢鑫鹏,赵道致.低碳供应链生产及交易决策机制[J].控制与决策,2014,(4):651-658.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1篇11

【关键词】EU-ETS配额分配存储和借贷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064-05

【作者简介】叶斌(1983-),湖北黄冈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经济。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UnionEmissionTradingScheme,EU-ETS)采取“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Cap-and-Trade)机制,是迄今为止运行最为成功的碳排放交易实践。该体系的总体框架包括两部分:一是设定排放总量并进行配额分配,确定每个受管制对象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二是建立碳市场,通过交易手段降低社会整体减排成本。2010年,EU-ETS成交额达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额的84%。该体系已经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

本文从管控范围和配额分配两个极为关键的环节,介绍EU-ETS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重点研究配额分配方法演变的原因、趋势,及其与EU-ETS发展的动态关系,总结分析EU-ETS配额分配的经验和教训,为建设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提供借鉴。

一、EU-ETS三阶段主要变化

EU-ETS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目前已进入第三阶段。过去7年多时间里,EU-ETS覆盖国家、管控行业和管控温室气体种类逐步增加,其主要变化如表1所示。

EU-ETS三阶段配额分配方法由“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分配为辅”逐步向“拍卖分配为主,免费分配为辅”过渡。免费分配则由祖父制方法转变为基准值方法,体现了由简单到复杂、由无偿到有偿,最终实现“排放者付费原则”的思路。EU-ETS三阶段配额分配的主要变化如表2所示。

二、EU-ETS三阶段配额分配方法的演进机理

(一)覆盖范围的变化

EU-ETS覆盖国家范围从第一、二阶段的27国,增加到第三阶段的30国。EU-ETS覆盖行业范围和气体种类也不断增加。2012年开始,航空业将纳入其交易体系,这是通过碳交易管控交通领域碳排放的一种尝试。如果航空业能够顺利纳入EU-ETS,那么欧盟就可以采用同样的方式,逐步将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企业纳人。

不同行业和企业碳减排成本存在差异是碳交易市场存在的前提。碳市场覆盖的交易主体越多,覆盖行业减排成本的差异越大,减排机会和交易机会也就越多,企业降低减排成本的可能性就越大,整个交易体系可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降低的效果也就越显著。根据欧盟规划,未来还将继续扩充EU-ETS覆盖范围,也在考虑EU-ETS与其他碳交易市场的链接,以使得碳交易市场容量更大,流动性更强。

(二)纳入设施排放量“门槛值”的增加

EU-ETS前两阶段纳入设施门槛值标准设定较低,功率超过2万千瓦的设施即被纳入,很多工业企业,只要他们使用了锅炉,就很容易达到2万千瓦这个门槛值。对于不同规模的排放源,管理机构均需要按照同样的标准核查其排放量,并为其分配配额和开立账户,管理成本并无多大差异。为了降低碳交易系统的运行管理成本,从第三阶段开始,欧盟允许现有机制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过去连续3年均低于2.5万吨的设施,暂时退出交易体系。只需要根据他们所用燃料的排放系数计算并申报年排放量,而且降低了对其排放监管的要求。这一调整虽然涉及到4200个设施,约占EU-ETS全部排放设施的1/3,但其排放量只占EU-ETS,总排放量约0.7%。由于管控设施的大幅度减少,EU-ETS得以把相对有限的管理资源集中到大型排放设施上,从而提高整个交易系统的运行效率。

(三)从各国的自行确定分配方案到欧盟层面统一分配方案

EU-ETS前两阶段,总量设定采用“自下而上”方式,各成员国根据欧盟排放交易指令中确定的标准和原则,制订自己的国家分配方案。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和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强行要求各国统一分配方法,必然引发部分国家的抵制,从而延缓整个碳交易计划的顺利实施。

各国分别制订自己的国家分配方案,虽然解决了交易开始阶段的不少问题,加快了EU-ETS的实施,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自下而上”的分配方式也暴露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各成员国基于本国利益考虑,通常会多报排放配额需求,欧盟委员会虽然对一些国家的方案进行小幅调整,但总体上对各国的配额分配方案均予以接受,这导致前两阶段配额总量大量富余。有些国家在2005年末剩余配额量甚至高达数千万吨,只有西班牙、瑞典、奥地利、爱尔兰、英国和意大利6国的配额数量低于实际排放量,钢铁行业、陶瓷行业和造纸业获得配额量几乎高出其实际需求的约20%。过分宽松的配额分配方案,加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大量企业减产,降低了对碳排放配额的需求,以至于配额价格不断刷新新低,最后几近于零。

鉴于前两个阶段国家分配方案在设定排放配额总量中出现的问题,欧盟决定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将设定排放配额总量的权力集中至欧洲委员会,由其制定欧盟整体的排放配额总量,向市场发出积极的碳价格信号,保证碳价格的稳定,刺激企业对减排技术进行研发和投资。

(四)逐渐提高拍卖比例

普遍的观点认为拍卖是操作最为简单和最具经济效率的分配方法,可以增加分配过程的透明度,避免特定行业因无偿分配获取暴利,使新的市场准入者和发展迅速的经济体与现有的装置获得同等的竞争机会,也最好地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使提早实施减排措施的企业处于竞争的有利地位。此外,由于政府和企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掌握着其减排潜力和减排成本的大量私人信息,通过拍卖,可以部分改变政府和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发现市场价格。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EU-ETS在配额分配方面经历了以无偿分配为主到以拍卖为主的过渡。第一和第二交易阶段,EU-ETS尽量选择各个利益方均能接受的方法和规则,确保排放交易机制尽快建立是首要任务。EU-ETS第一阶段只有丹麦、匈牙利、立陶宛和爱尔兰4国尝试采用了拍卖的方式,但拍卖方式分配的比例平均只有0.13%,总计仅有300万配额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的。经过7年的运营,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EU-ETS运行规则已经为广大企业所熟悉,企业已经逐渐树立了碳排放需要付费的观念,欧盟才逐渐将效率作为分配的首要原则,作为最为有效的分配方式,拍卖的比例才得以大幅度提高,2013年将有不低于30%的配额通过拍卖方式分配,电力行业将需要通过拍卖获取全部配额。

(五)免费分配从祖父制逐渐过渡到基准式

免费分配方式逐步从基于历史排放量的祖父制分配方法,过渡到基于排放效率标准的基准式分配。祖父制分配方法对已经采取减排措施的先进企业不公平,相当于惩罚了本该受到奖励的先进企业,基准法则避免了这种问题。其蕴涵的基本理念是:生产相同产品的设施将会平等看待,生产单位产品碳排放较多的企业不会获得较多排放配额,从而促使企业采用碳排放相对较低的工艺设施。EU-ETS经过5年的实践,掌握了各行业和企业大量排放特征,并建立了完善的企业碳排放数据库,已经具备为不同产品设置碳排放基准的数据基础,这是EU-ETS免费配额转变为基准制分配最为关键的前提条件。此外,EU-ETS第三阶段采用欧盟统一的分配方案取代各个国家的国家分配方案,在客观上也需要采用统一的、可以在国家间横向比较的分配方法,基准制分配满足了这一需求。

(六)配额的存储和借贷机制演变

配额的存储机制可以激励企业尽早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因为现在减排所节省的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未来扩大生产规模产生的额外排放,也可以立即将节省的配额在碳市场出售变现;配额的借贷机制使得企业可以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调剂使用配额,促使企业制订较长远的节能减排计划。因此,当前主要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均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排放配额的储存和借贷。

EU-ETS第一和第二阶段,允许同一阶段内排放配额的存储和借贷,但不同阶段之间则不允许存储和借贷。EU-ETS每年2月发放该年度的配额,但是上年度的排放配额在4月提交,这客观上为配额的借贷创造了条件。企业可以用当年分配的配额抵消其上一年的碳排放。EU-ETS第一阶段2005和2006年末,碳配额的价格没有大幅度下降,就是因为这两年的配额在同一阶段的2007年还可以使用。相反,2007年末碳市场价格归零,主要原因就是第一阶段配额不能存储到2007年以后使用。配额不能跨期存储使得第一和第二阶段完全分割,使得配额市场失去了时间上的连续性。此外,配额不能存储也使得企业丧失了早期减排的动力。EU-ETS前两阶段之间配额不能跨期存储和借贷是在当时实际情况下的必然选择。EU-ETS前两阶段配额分配计划由各个成员国自己制订,各国为了自身利益将配额总量设定过于宽松,如果第一阶段富余的配额可以存储到第二阶段继续使用,会有大量第一阶段超额发放的配额被带入第二阶段,这将会导致第二阶段配额供给继续过剩,从而严重打压配额二级市场价格,过低的配额价格也会极大地打击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而这是欧盟所不愿意看到的。

EU-ETS第二阶段,由于未预料到的金融危机,欧洲经济萎缩导致碳排放大幅度减少,使得碳配额的需求降低,碳市场价格也不断下跌。为了使第二阶段末期(2012年底)碳市场价格不至于重新归零,EU-ETS允许第二阶段没有用完的配额可以在第三阶段继续使用,即允许配额跨阶段的储存,这一举措使得不少企业在2012年底逢低买入配额,从而对第二阶段末期碳市场价格起到了支撑作用。

EU-ETS第三阶段时间跨度长达8年,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在这8年当中,EU-ETS是允许配额的存储和借贷的,但是否允许第三阶段配额可以存储到2022年以后使用,或者企业可以预支2022以后的配额,目前EU-ETS还没有正式给出相关法律规定。

三、EU—ETS配额分配经验和教训

(一)总量设定应具有灵活性

对于经济增长相对平稳的欧洲,采用“绝对总量+交易”模式具有其合理性,但面对无法预测的经济危机,EU-ETS还是出现配额过剩问题,部分行业碳配额数量甚至超过实际排放量的20%。与欧美碳排放交易模式相比,中国建设碳排放交易体系面临着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和更多无法预料的情况,因此我国碳市场总量设定需要保持一定灵活性,才能够适应经济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动态调整的实际国情。

(二)需要充分考虑“碳泄漏”风险

欧盟在引进碳交易机制之初,就考虑到碳交易可能对某些地区、行业和企业竞争力会产生影响,因此在确定第一和第二阶段配额分配方案时,对可能面临“碳泄漏”风险的行业予以照顾。这一政策在第三阶段配额分配中进一步强化,在采用基准方法给设施确定配额中引入“碳泄漏”因子,面临碳泄漏的行业可以免费获得配额,以确保欧盟内部企业不因为加入碳交易而影响其全球竞争力。相反,对于排放无法转移,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电力行业,在第三阶段则需要通过有偿方式获取全部配额。

(三)慎重采用“基准法”

由于采用行业基准值法相对于历史排放法具有更高的效率,EU-ETS开始阶段也考虑采用基准法。但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讨论,EU-ETS最终还是放弃在第一和第二阶段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在交易开始阶段,管理机构掌握的数据基础远远无法满足基准值法的要求。经历7年积累,欧盟委员会基本摸清各个行业和企业的碳排放特征以后,采用相对高效且公平的基准值法分配配额时机成熟,EU-ETS在第三阶段才开始大规模采用基准值法。这对当前我国开展的碳交易试点也具有借鉴意义,开始阶段应该将分配方法的简单、易于操作、能被企业接受放在首要位置,而不应该过分强调分配的效率。

(四)充分考虑新进入企业的配额需求

EU-ETS三个阶段均设置了绝对的总量控制额。考虑到交易期内会有新企业诞生,EU-ETS三个阶段均将一定比例配额纳入各国配额储备库,用于对新进入企业配额的分配,这样一方面使得总量控制得到保证,确保了配额的稀缺性,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新进入企业的发展权。我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每年会诞生一大批新企业,正在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如果希望采用绝对总量控制交易模式(cap-and-Trade),就得对新进入企业留有足够配额,以保证新进入企业的发展权利。

(五)稳定的碳价预期有利于促使企业减排投资

碳价格一方面是企业减排成本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企业减排投资的收益,在未来碳价不明朗的情况下,企业减排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面临不确定性环境的应对措施之一即为等待。这等于是延缓企业的减排投资,CCS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是最好的证明。配额的存储和借贷机制是稳定碳价的重要举措,EU-ETS和其他主要交易体系均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存储和借贷机制,但必须为其设定期限,即存储和借贷的配额须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碳排放存在的问题范文篇12

【关键词】碳排放信息披露研究综述

一、引言

面临全球变暖等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传统的工业化经济增长模式已步入瓶颈不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绿色GDP增长成为共识。同时,碳排放会计也应运而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1992年地球峰会的举办、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以及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的召开,促使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为了标准化信息披露并督促企业承担更大的会计责任和环境责任,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披露更综合的包含碳排放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的要求愈加强烈。

碳排放信息披露作为沟通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桥梁,现已是世界性的会计管理活动。广泛意义而言,碳排放信息披露属于社会责任会计与环境会计的研究领域,其内容庞杂而新颖,涉及多门学科的知识,既包括财务会计等经济类学科和环境科学等自然学科理论,也涵盖法学、伦理学等社会学科知识。由于受碳排放的难以计量性与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问题仍属于会计界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相对而言也是很有限的。本文力图对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分析,为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的形成和披露框架的构建提供一些建议。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1、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

气候风险披露倡议组织(CRDI)于2007年《关于披露气候风险的全球框架》报告,气候披露标准理事会(CDSB)则倡导建立一个系统披露气候变化的报告体系。二者都要求企业披露碳排放量相关信息,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气候变化导致的风险进行风险分析。碳信息披露项目(CDP)作为目前国际上影响最为广泛、体系最为成熟的碳信息组织,试图将气候变化的相关信息融入企业经营决策内容之中,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相对较为完整的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披露恰当精准的碳排放信息直接关系到国际气候问题的商洽、国际减排责任的界定以及碳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为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ISO14064系列标准,为企业碳排放的定量分析和报告提供了指南。这些非政府组织强调自我监管与治理,在尚不存在统一强制性披露法规的现状下,极大推动了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发展。

2、碳排放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MattWegener(2010)在实证研究中运用二元回归分析与跨部门分析方法证明了股东激进主义、法规风险以及低成本公开披露是企业披露碳信息的重要影响因素。LeLuo等(2010)基于世界500强企业分析了经济、监管、社会以及金融市场因素对企业自愿披露碳信息的影响,发现经济因素是最显著的决定因素,其次社会或政治压力也同样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而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力则来自于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外在强制性披露压力。而法律法规方面的强制压力与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的程度成正相关(MartinFreedman等,2011)。此外,碳信息的披露水平和信息的可信度还受到ISO14001认证系统、CDP报告以及GRI实施情况等外在因素的影响(Dhaliwal等人,2011)。ChrisEnnis等人(2012)还以英国富时350指数成分股公司为样本探讨了碳信息披露与绩效之间的关系。同时,还有诸多学者以CDP调查数据为样本考察了企业规模与治理结构、前期披露、国际销售等因素的影响。

3、碳排放信息披露价值

碳排放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市场价值信息,主要涉及碳排放绩效、经营绩效、企业价值、股票价格等。信息披露水平与资本成本存在负相关性,统一碳排放信息披露规范的缺失将导致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很难获取决策有用信息(Doran等,2011)。尤其是在碳能源来源限制和各类低碳减排法规等碳约束环境下,企业面临的碳监管风险大小直接取决于企业的碳排放强度,而企业的碳管理绩效事实上又具有极大的不可观察性与预测性,导致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准确评估企业价值。这时,利益相关者就会积极关注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并从各方面向企业施压,要求其披露温室气体等碳排放信息。关于碳排放信息披露与企业碳排放绩效,Freedman(2010)、ChrisEnnis(2012)等认为二者间并无明显的内在关联,当前披露的信息尚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碳排放管理业绩水平。而碳排放水平与企业市场价值(或公司业绩ROA)呈负相关关系(Matsumura等,2011),但与收入变化存在正相关性(EllaMae等,2013)。

4、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

由于缺乏合理统一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准则,当前的碳信息披露现状比较紊乱,内容随意而繁杂,信息价值有待商榷,其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并不高。Elizabeth(2009)的研究表明多数企业会为规避法规监管而选择简单概括性披露碳排放信息,但不会更多披露企业特有的具体排放情况等定量信息。Amran等人(2011)认为虽然亚太国家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的水平较低,但通过环境资格认证等措施可以督促企业披露更多相关信息。ManojSubhashKamat等人(2012)以印度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财务报表为线索,研究其碳信息披露行为。虽然很多企业都表示关心环境并自愿解决碳排放的不良后果,可研究表明要从这些企业的财务信息中分辨出碳减排信息比较困难,碳信息披露并未落实到位。

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虽然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问题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发展也比较前沿,但目前各国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还没有着手该问题的研究,也并不存在统一的碳会计准则和完善的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只有证券监管部门、环保监管部门等机构与CDSB、CDP和ISO等一些自愿组织制定了一些碳排放信息披露标准,但这些标准制定的依据、披露的内容以及披露的形式等并没有实现统一化和标准化,其权威性也受法规压力影响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影响了碳排放信息的可比性与规范性,无法充分满足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需求。

三、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基于国际研究经验,我国许多学者也对碳排放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贺建刚(2011)通过研究CDPG500的问卷情况表明:碳排放信息披露透明度与管理绩效之间呈正相关性,并且提高碳排放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与透明度将使信息环境的不确定性下降。同时,信息共享是碳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与碳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正相关关系。而碳排放量,尤其是间接碳排放量,对碳信息披露质量也有显著影响。因而,为有效应对我国从明年开始实施的碳排放量控制制度,提升基于供应链的信息共享程度与强化碳排放量测度审计是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的有力手段(方健、徐丽群,2012)。张巧良等人(2013)基于85家入选2010年S&P500的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呈非显著性的正相关关系;而监管环境因素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量以及企业价值的相关性影响相对而言比较大。不同排放强度的企业的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一致。高排放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呈较明显的负相关性;低排放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量及企业价值正相关。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内容,陈华等人(2013)依据决策有用性理论对其进行了探讨,并通过指数法创建了一个用于分析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的披露指数体系。何玉等人(2014)选取了标准普尔500企业为研究样本,通过建立联立方程模型发现企业资产成本和碳业绩呈负相关,同时,企业为规避监管风险、降低资本成本,会理性选择披露碳排放信息。

总体而言,国内关于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研究现处于对国际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的介绍与借鉴的规范研究阶段,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阶段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使得碳市场和碳交易发展缓慢。碳排放信息披露还没有引起政府和企业的过多关注(张彩平、肖序,2010)。随着全球低碳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碳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会计与碳排放信息披露必将引起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重视。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成果不管是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比较有限,远滞后于国外,显然不能为我国企业实现碳排放信息的有效披露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事实上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现状也远远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需要。为此,我国非常有必要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碳排放对企业的财务影响,构造一个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企业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四、结语

企业实行碳排放信息披露是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有利于满足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对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信息的需求。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推广,企业对温室气体的披露和减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必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但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研究尚不全面、系统,如何充实其理论核心内涵并有效进行碳管理仍是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注:本文为2014年暨南大学优秀本科推免生科研创新培育计划项目:企业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研究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MattWegene:TheCarbonDisclosureProject,anEvolutionin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CorporateGovernance[D].MotivationsandDeterminantsofMarketResponsetoVoluntaryDisclosures,2010.

[2]LeLuo,Yi-ChenLan.andQingliangTang:Corporateincentivestodisclosecarboninformation:EvidencefromGlobal500[R].WorkingPaper,UniversityofWesternSydney,2010

[3]DanS.Dhaliwal,OliverZhenLi,AlbertTsangYongGeorgeYang:VoluntaryNonfinancialDisclosureandtheCostofEquityCapital:TheInitiationof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Reporting[J].TheAccountingReview,2011(86).

[4]ChrisEnnis,JoannaKottwitz,SharonX.Lin:ExploringtheRelationshipsbetweenCarbonDisclosureandPerformanceinFTSE350Companies[D].Workingpaper,2012.

[5]贺建刚:碳排放信息披露,透明度与管理绩效[J].财经论坛,2011,7(4).

[6]方健、徐丽群:信息共享、碳排放量与碳信息披露质量[J].审计研究,2012(4).

[7]陈华、王海燕、荆新:中国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J].会计研究,2013(12).

[8]何玉、唐清亮、王开田:碳排放信息披露,碳业绩与资本成本[J].会计研究,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