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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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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篇1

解决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问题,关键是要均衡各方利益,依靠中央资金支持,带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共同构建廉租房保障资金支持体系。

一是科学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因此,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来源主要应来自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当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房保障资金的八种来源,但是除了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做了具体规定以外,其他几项来源的资金比例仍不明确,尤其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资金比例关系不明确。因此,必须尽快出台与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关系。

二是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首先是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参与廉租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给予财政补贴或对其投资者的收益减免所得税,以提高基金和投资者的收益水平,从而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建造或购买廉租房,再以低租金出租给低收入家庭。其次是发行廉租房建设债券,以弥补廉租房建设资金的不足。第三是实行证券化运作。我国廉租房一般只租不售,因而具有稳定的产权,廉租房作为政府福利项目,其收益尽管不高但具有稳定性,这些都符合证券化资产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采取直接将廉租房项目证券化或以廉租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将该债权证券化两种方式。第四是发行福利模式。可从社会福利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当前的廉租房建设,这既遵循了福利基金无偿使用的原则,也有效地缓和了廉租房建设过程中资金紧缺的问题。

二、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地方政府落实城市廉租房政策的力度

一是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地方政府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廉租房政策的重大意义。只有认识到位、责任明确,才能在实践中大刀阔斧地将政策落实下去。

二是加强考核,强化落实。应该把廉租房建设等民生问题纳入到地方官员考核的指标体系之中,并强化问责。另外,地方政府还要将廉租房建设和租金补贴任务纳入政府年度实施项目,年初制定计划,明确部门责任;年中进行检查,加强督促指导;年末实行考核,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是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地方政府应坚持从地方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大胆探索,开拓创新,闯出一条廉租房政策有效实施的路子来。例如陕西省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能满足年度廉租房保障资金需要时,差额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三三制”原则筹措。云南省规定,从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廉租房建设。

三、扩大社会参与,积极拓宽诚市廉租房的房屋来源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城市廉租房房源主要有四种,其中主要依靠政府集中提供的保障性普通住房,这种供给方式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大众需求。探索新的廉租房供给机制、争取更多的廉租房房源迫在眉睫。

一是建议政府收购空置房作为廉租房。政府出资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收购符合规定的空置住房,然后对其按廉租房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并改造成适合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廉租住房。目前我国空置房的数量很大,这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的回笼,而且给商业银行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政府通过收购将空置房转化为廉租房,既可以盘活空置住房资金,又可以节省廉租房建设成本。

二是鼓励开发商建设经营廉租房。可以由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方法资助开发商建造廉租房;或者对于按照政府标准建设、经营廉租房的开发商,政府在地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更多的开发商投入廉租房建设,增加廉租房的数量。

三是强制开发商建设经营少量廉租房。可以在土地竞标时就明确要求每一个楼盘都必须建造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强制开发商参与廉租房的建设与经营。

四是动员房屋所有者自愿提供廉租房。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等措施,鼓励拥有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房屋业主提供廉租房。除给予一定的利益优惠外,政府还可以给予廉租房提供者其他一些名誉上的奖励。

四、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各项制度

一是规范准入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收入标准并采取有效的收入审核管理办法,是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前提。不同地区应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划定廉租房准入标准,并根据当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对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进行定量分类,确保准入标准科学,保障对象准确。

二是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廉租房制度的覆盖面,从而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体现最大程度和范围的社会公平。为此,每隔一段时间要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条件改善的退出廉租房,只有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享受廉租房政策。这样,可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都能有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

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篇2

《办法》明确,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房。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最近几年,我国各地尽管也出台了相关具体的管理办法和通知,但是,此次住建部出台的《办法》,各地还需要相应的细则对接。

北京:

针对来京务工人员,北京市在2011年颁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均可申请公租房。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优先配租对象: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特别提示: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重庆:

重庆市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于2011年即开始实施。在细则中,其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规定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可申请。

广州:

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篇3

今年第四季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继的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措施和要求,及时制订扩大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的政策措施,将人均年收入在我县城镇居民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20*年度我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继续深化。加大对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软件开发的投入,完善开发房产地理信息系统,以真正实现图档合一,以图管房目的;以创建“五星窗口”为契机,提升窗口服务含金量和窗口服务人员执业素质。房管窗口1—10月共被县办证中心评为“五星窗口”一次、“表扬窗口”四次。

1—10月共办理新建商品房交易1461户建筑面积20.66万m2;二手房交易1320户成交面积24.35万m2;收取交易手续费156.7681万元;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2580户抵押面积230.34万m2,抵押金额27.969亿元,收取抵押登记费25.8万元。产权发证8272件,建筑面积235万m2其中初始登记265件,建筑面积64.45万m2,转移登记3919件,建筑面积74.00万m2变更登记197件,建筑面积21.18万m2;他项权利登记968件,建筑面积15.23万m2;注销登记2505件,建筑面积60.14万m2;

三、公房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加强对公房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1~10月共维修513户,维修面积10260m2。;积极探索公房出租的新方式,对新的公房采用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1~10月,房管所租金收入4874991.10元;加强租赁管理,不断扩大房屋租赁管理覆盖面。1—10月,共收取租赁登记备案费11.78万元,登记68户。

四、房屋拆迁业务不断扩大。诚信拆迁公司今年分别承接了嘉于硖航道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和县城绮园文化区、县体育中心地块、百可园东南地块的房屋拆迁工作。10月底嘉于硖航道改造的房屋拆迁工作结束,拆除直管公房16*.66m2。县城绮园文化区、县体育中心地块、百可园东南地块共计拆迁户数260户,房屋建筑面积21566.74m2。目前已完成85%的拆迁户的签协、补偿安置工作,整个拆迁工作有望在年内可完成。

五、基层所组工作稳步推进。*、*两组收入较上年略有上升,其中*组收入46.10万元;澉浦组收入26.14万元,通元组收入20.76万元。*组推行工作人员照片上墙,接受社会监督;推行公房出租个人考核制,以及《长假防盗提醒制》等,确保公房安全管理工作到位。*组加大力度对公房的定期安全检查、维修,投入资金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花大力气对恶意拖欠租金的承租户收回欠租。

20*年工作打算:

一、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稳步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7号)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修订《*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拟订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拟订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核和公示办法;组织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做好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的宣传,及时主动有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

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篇4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对策

一、廉租房制度的涵义

“廉租房”,又名公共住宅(publichousing),顾名思义就是廉价出租的房屋。它不以赢利性为目的,是由国家自筹资金建设的具有齐全设备,适当规格,拥有一定保障性的租住用房。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体系的保障制度,国家以租金略减、住房租赁、实物廉租住房等方式向无力购买住房的困难家庭和需要其他保障的特殊家庭而提供的一种最低住房保障制度1。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廉租房制度是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之一,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在廉租房的开发和运作中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不能很好的发挥的廉租房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资金来源单一。我国廉租房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几个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实际过程中,公房和社会捐赠少之又少,公积金也作用不明显,主要靠财政预算的方式则无疑显得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廉租房建设属于公益性建设,对于政府来讲是基本没有经济收益的,政府只投资无收益的买单方式无疑给政府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压力。总体来说我国每年都面临着廉租房建设资金的缺位,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水平落后的地方政府来说,廉租房建设更是面临资金困难,致使廉租房建设无法正常开工,廉租房发展相当缓慢。

(二)保障范围过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最低收入者以及特殊保障群体。而实际中在较高的房价水平下,中低收入者的很大一部分也都面临着住房困难。最低收入者有制度保障,高收入群体有金钱支撑,而中低收入者往往最容易被忽视,他们的权利往往最得不到保障。人数众多的刚毕业工作的大学生群体、城市中的农民工群体,他们虽然是常住在城市中的,但是在现有城市户籍制度下是排除在廉租房保障范围之内的,也无法享受到这项福利。

(三)相关法律滞后。现有廉租房制度主要依据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7年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2010的住建部通知。这些办法、通知相对层次较低,执行力也不高。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在没有法律的权威保障的背景下,廉租房制度运行中各个环节部分缺乏相关法律的监督,这方面的法律也应当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供需矛盾突出。我国城镇中达到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人数众多,还包括潜在的需求对象。而从廉租房的供给来看,政府是单一的供给主体;从房源上看,原有的公房数量有限,而新建廉租房却受时间、资金、规划的影响,迟迟赶不上需求,供需矛盾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新的城镇居民人数的上升,供需矛盾将不断加剧。

三、发达国家廉租房制度借鉴

国外发达国家廉租房制度相对中国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借鉴并吸收国外优秀的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在此主要介绍三种典型的廉租房制度模式,分别是美国、法国与日本。

(一)美国廉租房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廉租房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之一,至今已形成了一套包括廉租房资格审查、清退、补贴、资金管理、融资等方面的制度体系,运转灵活高效。美国《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家庭收入为居住地的中等收入80%以下者均可申请租金补贴,通过资格审查的低收入申请者每月只需拿出其全部收入的30%支付各项费用,即可享受廉租房,其余由政府补贴。美国的住房补贴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补贴比例随着补贴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呈现出差异性,以最大限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资金方面,美国财政支持约占25%,采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鼓励私人机构提供贷款的方式,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作用确保资金充足。

(二)法国廉租房制度。法国采取中央补贴和地方管理双层次住房保障模式。法国“廉租房”在建造过程主要有中央政府提供补贴,但建成后由各地方政府下属的“廉租房管理办公室”管理。地方办公室一方面严格控制房源,大部分“廉租房”只租不卖;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开“廉租房”出租情况,接受大众的监督。法国购置房屋的贷款难求,利率高、财产税也高,很多人不买房,拿着政府补助住进“廉租房”后,就不再搬出,据统计全国约有1/4的人住在廉租房里,廉租房分布在全国各地,没有专门的区划。法国完全由政府定价,租金固定。针对低收入群体,政府采取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相结合的补贴方式,一方面,政府会出资建造部分房屋供社会最低收入者居住;另一方面,也会直接提供住房补贴以满足低收入者居住需求。

(三)日本廉租房制度。日本采取公营住房保障模式。日本政府遵循“保低放高”的原则,采取政策性调节措施,它要照顾的对象首先不是低收入者,而是单身母亲、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的需要。对于人口众多房子更加紧张的日本来说,优先保障这些生活肯定艰难的人很有必要。为使老百姓都能住上与自己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住房,各级政府建造并管理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宅,由东京都政府管理的叫都营住宅,由县政府管理的叫县营住宅,由区政府管理的叫区营住宅,由市政府管理的就叫市营住宅。日本有超过220万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

4.7%。一个很显著的供应特点是,在像东京、大阪、名古屋这样的一二线城市中,集中了全日本50%以上的廉租房。

(四)制度借鉴。可以看出,上述发达国家在廉租房制度方面确实有着独到的方面,廉租房制度发展也更为成熟。我国在廉租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借鉴其中的优点,具体来说美国最大的优点在于廉租房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法律的保证,美国通过《住房法》、《国民住宅法》等对廉租房有清楚的法律规定,我国应该加快廉租房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时美国资金筹措的方式也值得学习,我国在确保财政支持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拓宽资金渠道,保证资金的充足。法国的优点在于高效透明的管理机制,建立专门的廉租房管理部门以提高廉租房的管理效率在我国也是相当必要的。扩大廉租房的供给数量特别是一二线城市的供给数量,保障廉租房的房屋质量,优先照顾特殊群体是我们应该向日本借鉴的地方。

四、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建议

我国廉租房制度由于发展时间短,机制尚不完善,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方法解决廉租房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廉租房制度,使我国的廉租房制度更加科学有效。

(一)强化政府主导职能,体现政府主体地位。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住房保障问题,不能只看到高房价带来的经济利益,还要看到高房价带来的社会问题。不仅要把住房建设作为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要把它作为民生政策的重要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政策决策者,应该统筹兼顾、着眼大局,不能以经济建设作为单一的施政标准,也应该考虑到人民生活的苦乐。政府作为廉租房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该科学完善廉租房制度的结构,在将廉租房建设作为考核标准的同时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实际的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廉租房的供给数量,按时完成廉租房的建设任务,促进廉租房制度的建设。

(二)确保财政资金支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廉租房制度实施的动力,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廉租房制度的实施。财政方面,国家规定各地要拿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房建设的筹措资金是资金的基础,也是资金的主要来源。而实际中却远远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这部分财政资金必须得到保障。在确保基础资金的基础下,更应该做大廉租房制度资金这块蛋糕。不仅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而且要充分发挥市场金融工具的的功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企业捐赠、发行廉租房建设债券、福利收益按比例抽取等方式可以纳入进一步实践的范围,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三)合理控制准入机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于廉租房制度的准入机制,在准入资格上要细化明确;范围上根据条件逐步扩大廉租房制度的覆盖范围;审查上要做到严格细致,采取公示接受举报的方式实现公平透明,避免审查中的不良现象,使真正的困难群体优先享受保障;同时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信用账户,实现管理的网络化。在退出方面,改变只进不出的状况,对于已经不符合条件的廉租户经审查后将其退出廉租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实现廉租户的流动,将新的需要保障的对象纳入廉租房制度保障的体系,使有限的廉租房资源得到最优利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法律权威作用。相比发达国家的廉租房制度法律化运作,我国廉租房制度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没有法律的保障下,廉租房制度的各个环节包括资金筹措、管理、运用,廉租房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廉租房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都存在执行力不足,缺乏法律监督。因此呼吁适合我国针对廉租房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出台,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为廉租房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优化房屋配套设施。相比较发达国家完善健全的管理机制,我国在廉租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与单位,因此建议政府设置专门的廉租房管理机构,提高管理的效率。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应该真正彻底让利于民,使廉租房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居高不下,廉租房不“廉”的现象得到扭转。另一方面,在廉租房规划建设时就及时解决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不配套、不到位的问题,以保证廉租房的“福利连贯性”,使廉租房真正“廉租”与“宜居”起来。

参考文献:

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篇5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

(一)对*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学习考察情况

*年11月2日—3日,在*县李副县长、县建设局、县房管局领导的陪同下,我们对*县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学习考察。*县从20*年就开始建设廉租住房,在廉租住房的建设中,他们首先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同时*县房管局在具体的工作中,为了更好地落实好这项得人心、暖人心、热人心的民心工作,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享受低保的家庭)的人口情况、居住情况、身体条件以及年龄结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先照顾残疾和老龄化家庭的方式,依次安排入住廉租住房;其次,考虑到他们都属于城镇低收入家庭,根据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在收取费用上,每平方米按1.09元收取租金,同时水费和电费在价格上按一定的比例优惠。

(二)对玉溪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考察情况

*年11月4日,我们考察组一行到了玉溪市,在玉溪市房管局的陪同下,我们对玉溪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考察和学习。玉溪市从2006年就开始建设廉租住房,在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上,他们都有丰富的经验。首先,从工程建设开始,他们通过对全市的施工企业进行调查,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没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来参加招投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来承担建设任务。在建设中,建设局对整个廉租住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廉租住房质量达到合格。其次,在廉租住房管理上,一是广泛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摸底调查。经调查了解,玉溪市住房困难户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人群:首先是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各类企业人群。如国企下岗工人,登记失业人口等。这部分人员社会经济地位较低,收入微薄,年龄较大,居住质量较差。在当前住房市场化下很难通过购买新居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其次是城市新增人口中的中低收入者。例如商业人员等。由于他们收入低,无法购买价格高昂的商品房。二是加强了组织领导。该市党委政府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成立了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三是建立完善市本级廉租住房配套政策。根据出台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提出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同时明确了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对象,申请办结等,规范了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及申请、审批和退出制度,使该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

(三)对昆明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考察情况

*年11月5日—6日,考察组一行到昆明市盘龙区,对昆明市盘龙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进行了考察和学习。昆明市盘龙区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区委、区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困难群众实事、办好事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是盘龙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研究成立了“盘龙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形成了区委、区政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廉租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责任单位全力抓好廉租房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昆明市盘龙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从三方面来抓落实:一是坚持“三公开”和透明原则。首先是抓好入户调查基础工作。从基层工作入手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通过区领导主持召开街道、社区相关会议,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在基础资料收集和入户调查中,做到了低数清、情况明;其次是抓好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方便;第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涉及廉租住房分配的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监察、民政、工会、残联、公安等部门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参与。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廉租住房入住对象符合条件。三是采取低租金,同时协调水、电等部门降低收费标准。为了减轻租房户的负担。昆明市盘龙区房管局在收费上,按0.83元/㎡收取租金,同时交纳0.316元/㎡的物管费,水、电等部门按市场价下浮20—30%收取费用。切实解决了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困难。

二、学习考察的主要收获

通过这次对*县、玉溪市、昆明市三地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学习考察,使我们深深认识到,做好廉租住房这项得人心的民心工作,是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廉租住房制度的宣传力度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吃穿住行始终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住房保障体系更与老百姓息息相关。因此,我县的住房保障体系尤其是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法规,理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让全体市民都了解这项新政策,让符合享受保障的对象都熟悉这项新政策,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

廉租住房建设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专业性强,涉及到财政、民政、金融、土地、规划、水电等部门,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加强组织领导,对提高廉租住房的管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要求,我县应建立多渠道的廉租住房资金投入机制。一是要建立稳定的积极财政政策。二是要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将每年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积极争取各方资金投入,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部分,日后以租还本还息。四是积极创造条件,开辟渠道,广泛接受企业的捐赠和社会募捐。

三、学习考察的主要启示和建议

这次对*县、玉溪市、昆明市三地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学习考察,使我们在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上,有了更深的了解,为我县下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现将如何做好我县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为保证廉租住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县委政府必须提前做好廉租住房的规划,在城市规划中,安排好廉租住房用地规划,切实保障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逐步推进。

(二)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建设制度

1.廉租住房建设,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在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下,选择有经济实力,有一定能力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顺利实施。

2.广泛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摸底,从基层工作入手,做深入细致的工作。通过社区主持召开街道、社区相关会议,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在基础资料收集和入户调查中,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建立完善的廉租住房配套政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在廉租住房配套政策上将调整为以实物配租为主,进一步明确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申请办法等。

(三)制定合理的租金收费价格和租金保障制度

1.根据*县的实际情况,廉租住房租金建议按1.00元/㎡收取,租金按季度结算,承租方须在每季度末2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租金。付款方式为现金。

2.政府协调水、电等部门按市场价下浮20—30%收取费用。承租方须按月向水、电等部门交付水费、电费和有关费用。

3.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租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

(四)清理空置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房源

要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空置住房的清理登记工作,经过清理后,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直接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对违规多占、转租及空置的公有住房进行清理收回,统一作为政府廉租住房房源。

(五)廉租住房分配

廉租房管理办法细则篇6

关键词:保障政策;廉租房;政府;中外比较

住房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住房问题的实质是公共住房问题,即城市低收入阶层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其核心是这一群体居民收入与住房价格的关系问题。中国在住房领域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如鼓励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等,在较大程度上改善了中国居民的居住条件,城市居民的住房面积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更显落后。

一、中国廉租房制度发展路径

在中国,廉租住房这一概念最早见于1998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将中国居民以家庭收入为单位,划分为高、中低、最低三个层次,其中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2003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确定了廉租住房制度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与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对保障面积、资金渠道、房屋来源、申请审核程序、收回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建设廉租住房的用地使用行政划拨的方式。2007年8月,国务院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扩大为城市低收入家庭。2010年9月,住建部等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也应该看到,中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的时间短,国内对廉租住房制度的研究与探讨还处于起步阶段,廉租住房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了中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

二、中国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中国的廉租住房制度的前提,是认清廉租住房制度在建设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廉租房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国现行的住宅制度非常零散,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立法,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和商品房之间的关系不清,制度之间无法很好地协调。由于廉租住房制度的立法层次低,执行的力度不够,导致了廉租住房制度很长时间一直停滞不前或者各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制度进行异化演变。

第二,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过窄。廉租住房建立之初,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之后,虽然完善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规定,但是仍然以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

第三,保障资金和房屋供给不足。到目前为止,廉租住房的建设情况并不理想,从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实践来看,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不足制约了廉租住房快速发展,是廉租住房严重缺乏的内在原因,并且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廉租住房供给模式。

第四,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不完善。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用于住房保障的资源更是相当缺乏,必须将有限的资源用最需要保障的家庭,建立科学合理的廉租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否则,保障对象错位,不该保障的人获得额外的利益,该保障的人未获得保障,会产生更加严重的社会不公平;“有进无出”的推出机制会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导致新生的弱势群体无法获得住房保障。

三、国外廉租房制度的成功经验

社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是各个国家都比较重视的问题,世界各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各有特色,利弊并存,甚至在发展道路上有反复。但总体而言,对这些国家的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巨大的促进作用。

第一,美国严格法律和税收减免住房保障模式。美国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特色就在于其各项保障措施的法制化。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家庭,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自己住房的家庭,还可以减免所得税和财产税;对出租屋的家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第二,日本公营住房保障模式。日本政府遵循“保低放高”的原则,采取政策性调节措施,旨在使老百姓都能住上与自己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住房,各级政府建造并管理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宅,由东京都政府管理的叫都营住宅,由县政府管理的叫县营住宅,由区政府管理的叫区营住宅,由市政府管理的就叫市营住宅。日本有超过220万公共“廉租房”,占全部住宅的4.7%,另外还有大批供中产阶级居住和购买的房子。公营住宅针对贫困群体,形式多样化,保障了日本的贫困家庭人人“居者有其屋”。

第三,法国中央补贴和地方管理双层次住房保障模式。法国“廉租房”在建造过程主要有中央政府提供补贴,但建成后由各地方政府下属的“廉租房管理办公室”管理。地方办公室一方面严格控制房源,大部分“廉租房”只租不卖;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开“廉租房”出租情况,接受大众的监督。全法国大约有1/4的人住在“廉租房”里,除了收入很低的移民家庭或家庭负担很重的多子女家庭外,“廉租房”受益群体的“上限”是那些收入相对较少的低级别公务员。

第四,新加坡分级住房保障模式。新加坡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政府干预和介入程度很大,是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典范。新加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新加坡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是一种综合的社会保障储蓄制度。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新加坡房产和发展委员会将“廉租房”分为两个档次,家庭收入在800新元或以下的家庭,只需缴占总收入10%的钱作为房租;收入在800新元~1500新元的家庭,用于房租的钱为收入的30%。

第五,香港公屋住房保障模式。香港的“公屋”是“公共租住屋的简称,是特区政府为无法负担市场房租的低收入家庭而实施的重要社会居住保障政策。政府将土地免费划拨给房屋委员会,由房委会招标建设公屋并分配给有需要的市民。目前,香港共有约65万套公屋住房,超过200万人租住其中,约占香港总人口的三成。

四、完善中国廉租房制度的若干建议

中国廉租住房制度改革应积极借鉴以上国家成功经验,通过完善法律、改变保障性住房补贴方式、发展公共租屋、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等措施实现“民有所居”。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能强制规范住房市场的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国外住房制度都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如美国的《住房法》和《国民住房法》、日本的《公营住房法》等。中国的《住宅法》应当尽快制定,以《住宅法》统领中国的住房制度,促进中国住房制度的发展,并可以在住房制度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进步和完善。对于廉租住房制度而言,《住宅法》主要是全局性的,统筹整个住房制度,不可能对廉租住房制度规定的过于详细,所以,当务之急,是先建立一部廉租住房制度的行政法规,对廉租住房制度建立成果进行整理和归结,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科学体系,对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资金保障、房屋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要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执行力度,使廉租住房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商品房与保障房共同供应战略。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是城镇住房的两种主要形式,两者彼此关联,共同发展。住房过度市场化,追求效率的同时,造成的是社会广泛的不公,社会福利难以最大化;住房过度福利化,将严重影响住房发展效率,福利得不到提高,任何一种住房供应方式片面发展都不能有效解决住房问题。所以,确定两者之间的合理比例尤为重要。为了住房市场的发展,政府应该坚持商品房与保障房共同供应战略,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协调好两者比例关系。

第三,改变保障性住房补贴方式,严控住房面积。政府应致力于改变经济适用房的补贴方式,严加控制经济适用房面积。建议实行“补人头”方式,即把住房保障金或者住房补贴费,按照一定标准,以货币形式直接补贴到每个应当享受补贴者的头上,让这部分群体拿着补贴款去房产市场上购买、租赁自己能够购买、租赁的住房,不给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的机会。

第四,大力发展公共租屋。公共住房问题虽然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这部分“夹心层”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公共租屋制度,引导居民树立买房与租房都是住房消费的合理形式的观念,有效地缓解房地产市场紧张的供需关系,促进房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要求大力发展公共租屋的公共租屋保障制度。公共租屋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中主要把握的方向是:动态性、地域性、合理性地划分家庭收入水平线,划分为最高收入、高收入、中高收入、中等收入、中低收入、低收入、最低收入七组;完善的住房档案系统,实时监管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建立严格的审查、登记及征询制度。退出机制是一种事后机制,住房保障应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只有有效地审查和确定退出对象,使那些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保障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才能保证有限的住房资源起到最大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侯淅珉,张恩逸.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N].中国建设报,2002-08.

[2]李维哲.香港住房保障:不干预原则下的干预措施[J].中国房地信息,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