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履职报告(6篇)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1
1972年,《审计程序说明》指出会计控制旨在保证:经济业务的执行符合一般授权或特殊授权的要求;经济业务的记录必须有利于编制财务报表,落实资产责任;只有在得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接触资产;按照适当的间隔期限,将资产的账面记录与实物资产进行对比等。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计划以及与管理部门授权办理经纪业务的决策过程有关的程序及其记录。与1949年的定义相比,这些目标过于消极,仅仅从财务审计的角度出发,范围过于狭窄,把过多的精力和目标放在了查错防弊上,人为地限制了内部控制目标的发展。1986年INTOSAI颁布的《世界最高审计机关组织内部控制准则》中规定,内部控制的目标有:一是保护资源,以避免因浪费、舞弊、管理不当、错误、欺诈及其他违法事件而遭致损失;二是配合组织任务,使各项作业均能有条不紊,且更经济有效地运行,并提高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三是遵循法律、规章及各项管理作业规定;四是提供值得信赖的财务和管理资料,并能适时恰当地揭露有关资料。1992年COSO报告将内部控制目标总结为三大目标,即:经营的效率效果性目标、财务报告目标和合法合规性目标。这三类目标都是战略目标的具体化,各目标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交叉。
可以看出,内部控制目标经历了从少到多,从静到动,从简到繁,从低到高的变化,这些目标的变化不仅受其存在动因影响,而且直接影响实现目标的手段和方法,然而,无论内部控制目标怎样变化,从内部控制存在的动因和实现内控目标的手段都体现出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的共同特点――责任主导,即内部控制主要停留在责任和任务层面,缺乏战略和整体的观念。
一、内部控制目标定位的特点:责任主导
(一)控制的动因: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受托责任为基础的,委托人往往以外部标准来评价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人为保证自身受托责任的恰当履行,取得委托人的继续信赖,进一步将受托责任分解到职能部门和组织成员,并依据相应标准来评价组织内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外部审计师评价人的视角来看,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评价信息是真实完整的,从而降低自身的审计风险,而信息的真实完整来自于内部受托责任履行状况的正确反映。从人(包括组织内部各级人)接受评价的视角来看,为了符合评价标准,必须保证所分解并委托的内部受托经济责任按特定的要求和规则来履行。因此,无论是外部审计师还是人,都要求组织内部的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充分履行和真实反映。在此背景下产生的内部控制,其主要需求在于监督经济责任的履行,并有效减少履行偏差,也正是这种控制需求催生了上述以局部责任为特点的内部控制目标定位。
受托经济责任中“责任”的实质是按特定要求或原则行事,即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按特定要求报告其经管情况(赵保卿,2005)。为完成受托经济责任,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内部控制就成为规定每一个人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程序和方法,并据此制定政策的集合体。控制程序主要体现为授权、分工,对资产的核对,对员工绩效的考核等方面。这些程序的特点是以任何个人或部门不能单独控制任何一项或一部分业务权利的方式所进行的组织的责任分工,每项业务或每项权力都须通过不同个人或部门进行交叉控制,即本来应该是一个以流程为基础的整体过程,却按照职能部门和作业岗位分割成一个个片段式的任务和责任,各人员、各岗位、各部门各谋其权,各负其责。
(二)控制的核心:管理控制和作业控制一般看来,根据委托受托经济责任的层次可将内部控制划分为以董事会为主体的治理控制、以管理层为主体的管理控制和以员工为主体的作业控制。从1988年“内部控制结构”概念开始,内部控制就已涉及董事会、人力资源政策、经营风格、公司治理等战略层次因素,但都是作为环境影响因素并没有融入到实质的控制活动中。虽然1992年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控制的主体涉及到董事会,“但是董事会与内部控制的联系仅仅局限于企业有一些事情需要董事会审批和授权,基本上把内部控制限定在CEO之下(张安明,2002)”。虽然COCO模式比COSO模式更具动态性和管理阶层导向,涉及到企业的使命、前景、策略等方面,但是该报告也指出,内部控制不包括如何确立企业目标,也不能防止企业作出错误的战略决策,这些属于管理活动的内容。同一时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FICSBO)基本采纳了1992年COSO模式,将治理层因素纳入控制环境中。
更进一步,2004年的COSO委员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简称ERM)中,直接将战略目标作为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但是仔细分析该报告的目标设定和控制活动两部分内容可以发现,融入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关注的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即事件如何潜在地影响战略的贯彻和目标的实现,以“确保管理层对风险作了适度的反应(COSO,2004)”,至于建立使命、规划战略等过程仍不属于内部控制涉及的范围。与1992年COSO报告相似,ERM框架中也突出强调董事会的参与,指出董事会是保证风险管理有效的必要的组织,负责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督,而“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最终负责的是首席执行官(COSO,2004)”。
因此,综合控制模式看似已提升到战略层控制的高度,但是从控制目标、控制主体、控制层次来看,还是主要集中于管理控制和作业执行层面,对企业战略层的影响力非常有限。而以管理控制和作业控制为主要层次的控制更多地体现了分解目标、落实任务、履行职责等过程,缺乏从企业整体出发的控制思想。
二、内部控制目标定位的评价
责任主导的内部控制目标定位虽然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维护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内部控制理论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目标定位存在严重缺陷。内部控制是企业各个决策层为了确保组织内各类契约关系的顺畅进行,维护和扩大各类契约当事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规则、程序及其作用过程。其根本目的是将企业的运行持续地置于“得到控制”状态,确保契约有一个好的战略目标、好的经营团队,并按照既定目标持续高效的发展。然而,依据责任主导的目标定位,组织内的任何主体都是
内部控制系统的一部分,按照契约理论的观点,组织的利益各方都是自利的,所以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不可避免地会首先考虑各自利益,各自的目标,而忽略企业整体利益,最后的结果常常是职权得到制衡,任务得以履行,而效率难以提高。因此,这样的内部控制只关注组织的局部,遗漏了至关重要的局部之间的相互作用。忽略了某一局部表现的最优化可能导致对整体的损害,即“局部优化”问题。
另一方面,在控制论领域,卡尔曼(Kalman)1960年提出控制系统可控性概念,系统可控性通常理解为,如果存在作用的传递者,即控制u,使系统在一定时间[t0,t1]内,从初始状态Y(t0)转移到任意期望状态Y(t1),则称该系统关于Y(t0)是可控的。一般对可控性的判断是,如果系统的每一个状态变化都能被控制输入U所影响,则系统是可控的,如果至少有一个状态不受输入U的影响,则系统是不完全可控的。“环境本身是外部因素,控制环境也不例外(冯均科,2002)”,责任控制的模式下,包括在内部控制系统中的战略层是控制环境的组成要素,虽然它与系统没有清晰的界限,但是不足以构成系统的实质内容,常游离于内部控制系统之外。从组织整体来看,控制输入U可以控制管理层和作业层的状态变化,但却难以控制战略层的状态变化,即内部控制系统的状态不是完全能得到控制,而是局部可控。如图1所示:
三、内部控制目标的合理定位
从内部控制本源来看,早在公元前3600年前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时代,就存在着极简单的内部牵制实践。在公元600年左右,古埃及在记录官、出纳官和监督官之间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牵制制度。15世纪末,借贷复式记账法出现后,即产生了对管理钱、财、物的不同岗位进行分离,并利用勾稽关系进行交互核对的牵制方法③。直到19世纪末期,受斯密分工理论的影响,这种方法一直被认为是保证所有钱物和账目正确无误的理想方法。可以说,“内部控制最初是在组织中内生的,而不是外力(外部管制、规范的要求、审计)催生的(方红星,2002)”。只要有人类群体活动就有内部控制的思想和活动,只是在不同时期内部控制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因此,从本质来看,内部控制是一种积极的、为组织整体目标服务的管理行为。然而,“局部优化”和“局部可控”的目标定位使得内部控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以会计控制为核心、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不必共享知识或为同一目标努力的消极防御系统,扭曲了内部控制本源的、为组织内部服务的控制需求,难以体现内部控制积极管理的本质。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2
机制缺陷:荣誉感与责任感失衡
有两则故事堪称人大代表履职传奇:一是全国人大代表王填自掏10多万元南下北上搞研究,一年后将一部《商业大店法》草案交到商务部;二是全国人大代表任玉奇为提交“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草案,用尽8万元积蓄走访70多个乡镇。
人们在敬佩的同时不禁置疑:这样充满敬业精神的履职经历能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复制吗?这种艰难与付出也从侧面反映出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主客观障碍。
四川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主任张星炜教授向记者谈到,目前人大代表缺乏相应的专门知识和能力与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作保障,此外,在参与决策中还存在倾向于自己职业利益的问题。
“基层代表忙于本职工作,有的还要为生计奔波,根本没有精力和条件去履职,更别说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西部某贫困县人大党组书记、常委会主任张顺(化名)向记者吐露烦恼,“要么一言不发,要么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误工补助一天还不到50元,全区用于代表身上的预算经费也就10万元,保证‘规定动作’都很困难。即使有个别代表意识很强,也碍于经费不足无法全身心投入。”
没有经济基础作保障,也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目前的代表工作机制在保障代表持久行权方面缺乏动力,令代表对身份定位模糊。在基层普遍存在的“哑巴代表”、“举手代表”、“会议代表”往往被老生常谈地归结于“代表意识不强”,“除了‘入口’的问题外,与代表工作制度在保障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的欠缺不无关系,履不履职一个样,履职程度全凭代表个人素质。”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向记者直言,“由此让人大代表易产生‘虚无感’,以致人大代表观的错位。”
“在尚不知政的情况如何行权履职?又如何代表选民的利益诉求?我们常常看到基层媒体惯用像宣传劳模一样报道人大代表对本职工作敬业,然而此敬业非彼敬业,与代表这一‘业’关联何在?”张顺谈到这种人大代表观的错位表现时这样认为。
因而我们经常看到人大代表的高荣誉感,让人大代表的当选像评先选优选劳模,更注重“政治荣誉”、“政治头衔”、“政治光环”的授予。而与高荣誉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代表的低责任感,对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履职热情低、能力弱、效果差,却至今没有发生过因代表履职能力太差而被罢免的先例。
有专家指出,代表的退出机制不合理也是一大原因,“迁出或调离”无法终止代表资格;“辞职”制度设计上形同虚设;“罢免”也因设计缺陷难以对不称职的代表进行有效过滤。
权力虚化:“学习”《报告》与“从不反对”
每年“两会”,电视里都不缺少这样的镜头:代表们纷纷强调要深刻学习领会《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片喜庆氛围。我们也常常能从一些代表口中听到“我主要是来学习的”、“这个话题我不好说”等附和式语句。
不过,“作为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不是来‘下级学习上级’的,不是来聆听或举手的,也不是来‘接受上级指示然后迅速贯彻落实’的。”张教授认为,一些人大代表颠倒权力行使者和监督者的位置,导致代表权力虚化,
曾有学者在微博上调侃:问问部分代表们,当您坐下,面对主席台,反对的按钮在哪边?左边还是右边?“人大代表应对《政府工作报告》从容审议,还要指出不足,提出如何改进,而不是一味高唱赞歌。人大代表也应理直气壮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从未投反对或弃权票并不值得骄傲,不能搞成‘扎扎实实走程序,认认真真走过场’。”市民陈先生认为。
“行权履职效率的低下和‘高度虚幻一致’之下的民主形式大于内容,‘按表决器的代表’、‘举手代表’无疑架设的是低水平的民主。”张教授就此评论。
权力虚化的形式主义之风,导致一些地方人代会会风涣散。全国人大代表、镇党委书记杨芳(化名)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在基层人代会,开会时手机此起彼伏,代表们私下聊天,开幕大会当天人还比较齐,此后逐日递减。“最担心代表临时开溜,对老板代表更要随时保持联系。”某市人大人代工委主任王迟(化名)感慨。
王明雯则谈到,各级人大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也太少,导致许多代表对法律草案的概念、基本原则还没有来得及理解,就要草草投票表决,有效的行为几乎只是单纯地表决,使得报告通过几乎没有任何障碍。“表面上效率很高,实际上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她认为。
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行权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实施细则与明确程序,让代表履职遭遇障碍,权力成了一纸空文。比如调研、视察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有效载体,尽管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并没有规定约见的具体方法与程序。
“一些单位抵触情绪严重,认为代表持证视察是个人行为,是在找麻烦,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有这样或那样的顾虑,担心党委是否支持,一府两院能不能接受等,并不是很推崇这种方式,目前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活动都比较被动和常规。”王迟告诉记者。
一些地方人大进行了制度创新,如四川宜宾人大就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约见官员要随传随到,此举当时在全国引起热议,被评价为“一个个休眠权力需要人大代表主动激活”。
此外,地方官场存在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也是导致权力虚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张顺认为,长期以来人们潜意识中行政机关的权威高于立法机关,“就是户,首先想到的都是找党委政府解决问题,鲜有找人大、找代表的。”
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中也能看出这点,尤其在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积极与否,往往取决于部门领导或更高领导的态度。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向记者透露,曾有一个县人大代表就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议案提了好几年,得到的回复都是财政紧张。而新上任的县委书记在视察司法局时得知此事,当即表态:财政拨款100万元,很快就落实了。
一位建设局的干部则透露:“领导不重视时,对政府办转来的代表议案、建议,我们就‘公文式’回复,一天回复几十份,因为程序到位,代表‘被满意’了。而重视的情况则完全不同,认真开会讨论、列计划,认真办理,工作非常扎实。代表反映非常好,还给我们送过锦旗。”
机关年龄老化:监督弱化与运行障碍
近年来,各地一些机关和单位纷纷聘请人大代表作为特约监督员、廉政监督员等,人大代表受聘风愈演愈烈,受聘的人大代表也以此为荣。然而,此举却引来争议:行使监督权是人大代表的一种职务行为,怎么能被“聘请”当点缀品呢?
“这一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处于尴尬境地。”一位长期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体系的廖教授谈到,长期以来,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硬”不起来,导致对官员的监督中普遍存在弱势心态,缺乏自信。总理就曾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小组审议时对农民代表顾双燕说:“你是人民代表,你有权要求我。”温总理帮助代表们厘清了代表职责――有权监督政府。
然而,人大代表的监督也存在一些现实障碍。代表都是兼职,没有大把时间和精力去搞监督,最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手段与途径,一些老代表常感叹“建议容易监督难”。有专家分析,基层人大代表经常面临本地域多元利益之间的张力,进而产生无法表达本选区选民利益诉求的困境;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驱使和周围环境制约,履行职责时要么避重就轻,要么就只考虑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利益。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也存在一些体制障碍。在人们印象中,人大就是安置退居二线领导的机关,采访中有部分市民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识严重曲解:“感觉人大就像过渡性安置机构,一些年近退休的老领导听听汇报举举手、点点头。”但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机关年龄的老化也影响到代表行权履职的底气。
“人大个别干部存在这样的心态:认为自己‘船到码头车到站,栽花不栽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之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地方官场人脉交织,自己的家属子女亲朋等实际利益也掌握在监督对象手中,所以不愿得罪人、怕被人认为‘添乱’,久而久之容易置于一种中庸附和、相安无事的静态。”王迟认为。
某地级市市人大研究室主任方晓(化名)则举例,一些监督流于形式,比如地方政府部门财政预算调整原则上每年要上报人大批准,但这种审查更多是程序上的,即使在编制预算时提前介入,也是象征性地把程序走到位,“意见提多了会被认为‘发杂音’、影响大局。”他说。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3
甘肃省党员问责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杈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杈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违背经济规律、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盲目决定经济发展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推进政治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推动依法治省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导致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受到破坏,发生重大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治稳定事件的;
(四)在推进文化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导致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得不到有力弘扬、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文化管理缺位、文化阵地失守、文化服务严重缺失、文艺创作和文化产品严重偏离主旋律的;
(五)在推进社会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教育卫生事业发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六)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突破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不顾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导致区域生态功能明显退化、生态环境明显恶化,或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
(七)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武装,不经常开展党性教育,意识形态工作管理不力,导致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落实不力,不按期进行换届,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执行不严,班子严重不团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问题和矛盾突出,对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长期不发展党员或者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混乱、质量差,对不合格党员听之任之、不认定不处置,党组织软弱渙散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及相关规定,不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查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态度不坚决、处理不到位、用力不持续,特别是对顶风违纪、不收手不知止和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查处不及时、不严肃,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任人选个人有关事项审核把关不严,用人严重失察、带病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等问题突出的。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检查考核、报告请示、听取汇报、支持保障等职责,没有做到全面从严治党和改革发展稳定两手抓两手硬、双促进双落实,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坚决贯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不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纪律检查、党内监督、作风督查、执纪审查等职责,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对发现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置、不严格执纪问责的;
(三)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做到亲自调研、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亲自排难,班子成员没有做到具体部署、专题调研、谈话提醒、整改督促、追责建议、履责报告的。
第十一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中央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以权谋私、违规购买赠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群众杈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严重的;
(五)维护党的工作纪律失职,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管辖范围内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突出,失密泄密、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存在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力度不大,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抓早抓小工作不力,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徼违纪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导致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
(三)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落实惠民政策措施不到位,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坚决,扶贫领域虛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多发,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突出,管辖范围内摘害群众利益问题反复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第十三条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五条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巡视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査,也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
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九条实施问责应当准确认定相关责任。
(一)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党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二)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成员个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调査结果提出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实清楚的问责情形,可以不进行问责调查,直接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尚、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应当每月向上级纪委、每半年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一次问责情况。重大问题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甘肃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1日起施行。
问责免职规范使用与范围新京报:最近,一些曾经被问责的官员再度被起用,引发了争议,这方面有没有制度规范?
汪玉凯:《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恰恰是这种适当安排,让外界看来,问责官员的复出不太透明。
这是任用制度的缺失。应该说,一个官员承担的是领导责任,不是直接责任,年龄上也不大,就应该考虑如何起用和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官员被免职是因为官场斗争,一些领导通过问责打击异己,免职后就没有起用。相反,有的官员被免职后,因为和组织部门关系好,又能轻易复出了,这也不规范。
新京报:问责风暴中频频出现免职,有人担心免职成了挡箭牌,本该撤职甚至开除的,却只给予免职,等风头过后再重新任命。
汪玉凯:一般来说,免职是中性的。从干部管理的程序看,一个官员的职务发生变动了,比如要升到更高的地位了,这就必须把原来的职务免了。但当免职和责任事故联系时,与行政问责联系时,就不是中性了,而是比引咎辞职更严重的问责,这就是贬性了。
人大的质询也是问责手段
新京报:这次,山西溃坝导致了省长引咎辞职,结石奶粉导致了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大家有一个疑问,出现一个责任事故的时候,应该问责到哪个层级?
汪玉凯:问责行政级别的高度,和事件恶劣程度以及公众的关注度有关。对直接责任人永远都应该严厉。同时,应该说,越到上直接问责就递减。整体来讲,如果是重大安全事故,需要层层问责的,有时省长也要引咎辞职。这要看事件恶劣程度,以及公众关注度。现在,对问责的具体范围和具体高度,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公务员法已经把行政问责写进去了,但有待完善,对具体操作办法要有完整的规范。随着问责制的深入,将来应该出台一个详细的细则,明确实行范围等等。
新京报:就问责主体而言,现在的问责通常是自上而下的,问责主体好像只是相关政府。有没有其他的问责启动主体?
汪玉凯:上级监督下级,这是体制内的问责,监察系统就是行政体制内的,这次处理河南矿难事故,就是监察部门出面。纪委、人大和司法是体制外的。虽然行政问责仍是行政体系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但外力是公众的压力,因此问责的源头还是公众,还是社会。
新京报:这是公众间接问责,公众能不能直接问责?
汪玉凯:从法律上讲,老百姓可以监督政府,对政府有控告、揭发的权利。
新京报:人大也应该是重要的问责主体,但在目前的公共事件中,很少看到人大出来问责。
汪玉凯:人大代表对官员可以质询,可以要求官员就某件事情讲清楚,而且官员必须回答。质询本身就具有问责的性质,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一种手段。这次问责风暴中,人大往往没有主动站出来,这是遗憾。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4
一、履职情况
一年来,我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和院党组的工作重点,紧扣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在上级法院的关心和指导下,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勤奋敬业,努力工作,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抓好案件执行和管理
今年以来,我针对积案较多、执行案件上升幅度过快的工作实际,加大对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和执行工作管控力度,集全局集体智慧出台了一系列有助于提升执结率的措施,成立了快速反应小组和集中查询机制,归建了开发区法庭执行小组,将年度目标任务细化、执行案件量化、人员管理优化纳入管理细则,坚持分工负责、分权制约、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强化实施、细致裁决的原则,共同促进了执行工作的提升。
(二)围绕执行工作,努力攻克执行难
5月份,我被任命为党组成员后,如何尽快适应岗位工作需要,进入工作状态,实践中我注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围绕本职工作,明确指导思想。针对今年执行工作特点,我与同志们认真分析和探讨,研究确定了以“三个至上”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争创执行工作良性运行示范法院为目标,以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为抓手,以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提高执行效率为重点,以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为核心,为做好年度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2、把握工作大局,注意工作运作方法。围绕全院工作大局,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全力维护集体声誉,自觉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参谋与决策的关系,在工作运作指导思想上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汇报,集体决议认真执行,分管工作尽职尽责。在工作运作方式上实行层次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要求我本人和执行干警自觉坚持不处理职权范围以外的事情,不上交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不提交没有处理意见的报告,保证分管工作正常运转。
3、坚持执行工作首问责任制。作为执行局长,工作中我始终坚持执行工作首问责任制,敢于较真和承担责任,积极完善了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区委政法委制定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联联席会议规则,全面落实执行工作领导责任制,对于重点、疑难执行积案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及时与区委、院党组及上级法院和机关保持沟通。
4、下大力抓联动机制的运作。在已经建立协助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基础上,今年,我着重抓了联动机制的动作,以实现当事人权利、解决执行难为目标,互为明确联络员,积极主动地联系联动单位,要求联动部门在企业注册、股权变更、企业注销、查扣被执行车辆、置房购地、经营贸易、高消费、接受荣誉和提拔使用等方面共同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予以严格限制,以促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级等基层协助法院执行网络的作用,在各街道办事处设协助执行小组,行文委任办事处分管综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负责本辖区协助人民法院个案时的协助和协调工作,在村(社区)设协助执行员一名,协助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工作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稳控、执行环境政治和协助调查取证及时发现的隐患等工作,切实保证执行效果。
(三)着眼条线目标,狠抓工作落实
今年以来,我坚持以提升执行干警执行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为目标,坚决在市院执行条线争位创先。
1、建章立制。今年执行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性文件和措施,在认真调研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在我的指导下,出台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等十二项一整套执行工作规定和措施,内容涵盖了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执行纪律等各个方面,要求大家经常学习,遵照执行,不仅使我们的执行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程,而且得到了中院执行局的充分肯定,同时,还根据执行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形势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已有的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坚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
2、咬住目标。去年,我局在市条线排名为第三,我个人荣立了三等功,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的争位创先一直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我在年度大目标的框架内,区分了阶段和月目标,将任务区分后每一个人头,在院“三比三看”规定的任务内,我要求能执尽执、能执应执、能执必执,举全局之力攻难案,我带头、局领导执重点案和案,坚持集中强制执行制度,开展了一系列诸如“凌晨堵窝、中午堵桌、晚上堵门”及“执行会战”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执行效果。
3、积极清理执行积案。根据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从年初开始,我局就将“清理执行积案”纳入正常结案范围,做到月结、月清,定期回头看,坚持打执行工作攻坚战,力求压低积案数,提高执结率,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工作目标。根据这个工作思路,在工作中,一是建立健全执行工作制度,对未结执行案件登记造册,分类排队,逐案分析未结原因,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明确责任,相互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预案,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克服工作盲目蛮干。二是打破正常的工作时间,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使案件循环速度加快。三是在执行局设立了执行举报热线电话,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信息,掌握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对有执行线索的及时出警,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促其自觉履行义务,使一大批案件得以执结。
4、狠抓“三率”。2012年度,我坚持把“执结率”、“到位率”和压降“投诉率”作为工作主线,不断推动质效考核指标向上攀升。紧紧依靠全局执行干警从基础工作做起,抓好执行制度的落实,完善和加强了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大案件执行力度,通过每月协调通报案件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案件承办人依法实施执行行为,细化、穷尽执行措施,倡导文明执行、和谐执行、人性化执行,多做被执行思想工作,保证了公正、高效地执结案件。通过落实合议制,坚持执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过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沟通和向本院审委会汇报,有些案件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切实化解了执行工作中的一些疑难问题。通过采取两次为期一月的集中专项执行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了大批积案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债的疑难案件,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降低执行中止、终结率。通过专人负责上访案件的接待工作,定期梳理旧存和新收执行案件,及时发现上访隐患,对于有上访苗头的当事人,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强化稳控措施,及时果断处理。通过不懈努力,执行质效考核指标呈良好的上升态势。
二、廉洁自律情况
一年中,作为一名执行法官,我紧紧围绕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加强自己党风廉政建设的修养和学习。结合执行工作的特殊性,把执行工作同党风廉政建设、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江苏省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则(试行)》等规定,自觉廉政自洁。同时,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一些党纪文件的规定,认真体会为其精神,同时认真遵守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及人民法院干警的“八不准”等一些规范。平时,加强警示教育的学习,以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加强对自己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使我的政治思想面貌有了改观,坚定了自己的政治立场,坚定了人民法官廉政为民、秉公执法的信念。在参加每季度四支部民主生活会上,能够坦诚地剖析自己的缺点,对同志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能够认真的对待和改进。对于自己分管的执行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一系列的工作中积极改进。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务实求真,踏踏实实的精神。
严抓自身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与院党组签订的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12年度由于没有发生属于报告范围的事项,没有报告。同时,加强对执行人员廉洁执法教育,本人按照中院执行局开展的廉洁司法示范庭创建活动要求,对执行人员的思想、行为等予以全方位监督,筑牢反腐倡廉的坚实防线。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接受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为案情打招呼;没有从事任何兼职或有偿中介活动,没有开办或者投资任何公司,没有任何公司的股份;从不参加,也没有以变相等形式收敛钱财,更没有为提供条件或为提供保护等行为;没有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的情况;没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近年自己及家中也没有发生过婚丧喜庆事宜,更谈不上借机敛财;相信自己能力以及党的干部政策,从不为做官的事情作过多考虑,视“跑官要官”为不齿,没有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情况;从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谋取私利;没有违反规定用公款大吃大喝及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也没有接受过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宴请,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和江苏省高院的六条禁令要求;没有违反其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三、学习情况和学法守法情况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情况,结合为期半年的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本人严格按照学习计划要求,同时把握好现实变化情况,系统学习,重点提高,按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理论和中共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现实社会矛盾,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在学法守法方面,一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的业务知识,并带领同志们切实运用到实践中去。二是严格依法公正执法,及时监督、提醒和纠正承办人的办案偏差,对投诉案件,亲自接待,亲自按排解决办法。三是严格落实各项办案制度,带动全局严格遵法守法和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今后的工作中,力争进一步增强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创新性、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和全面领导水平。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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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5
按照县委要求,现将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情况
(一)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一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一年来,镇党委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4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26次,做到准确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定期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是推行责任清单制度,厘清部门权责。推动镇党委班子成员、站所负责人以及村书记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清晰职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二)加强干部管理,筑牢担当作为
一是开展专题教育。以阜阳脱贫攻坚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为反面教材,结合我县官庄坝镇龙潭村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我镇的典型案例,及时开展“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活动,全年开展“以案释纪”12场次,轮回上党风廉政课14场次。
二是依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成效上取得新变化。通过加强学习、调查研究、检视问题、落实整改四项重点措施的实施和开展,结合专题研讨、座谈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开展,全镇党员干部在担当作为、作风转变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向好变化。
三是夯实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开展脱贫攻坚专项整改活动,确保扶贫工作务求实效,坚持作风整顿与提升效能并重,实行工作清单化管理。
(三)突出重点,支持镇纪委全面履行职责
一是强化多方保障,全力支持镇纪委履职尽责。旗帜鲜明地支持镇纪委“三转”到位,保障镇纪委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维护镇纪委查办案件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全力支持镇纪委办案。2019年以来处置各类问题线索39件,其中立案12件(党内警告处分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开除党籍处分9人);初核了结14件,提醒谈话13人;正在调查13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力度还不够大。对党风廉政建设缺乏抓重点工作的劲头。特别是对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抓得不够紧,部分党员干部对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学习得不够深,廉政教育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手段和方式还不够灵活多样。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主题责任制落实仍不到位。一方面是在党政班子成员中有人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事,和其他成员关系不大,另一方面是对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上面热,下面冷,镇党政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认识到其重要性,但有些一般干部和村干部没有认识到重要性,依然我行我素。
三是惩防体系建设推进不够完善。个别村预防腐败工作重形式、轻实效,对村、组干部监管留有空白,村级纪检委员多数存在文化程度不高,年龄偏大的问题,对纪检业务不熟悉,工作积极性也不高,不愿意得罪人,害怕打击报复,有畏难情绪,有老好人思想。
四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还不到位。部分镇村干部工作方式方法仍存在作风不实现象,用老眼光、老思维、老经验来处理问题,学习脱节,不能做到真正为老百姓服务,有一种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对上级点头哈腰,对下面指手画脚,要么摆老资格,要么有畏难情绪,不能深入查处问题的根源,没有完全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
五是村组干部的自身素质和文化程度不高,官本位思想严重。杀一儆百,杀鸡给猴看作用不大,只有板子打到身上才得以警醒。我们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开展“以案释纪”工作,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教育身边的人,但是个别人依然我行我素,认为自己做的很隐秘,不能够被查到,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甚至人品出现问题,勿知廉耻。有些干部存在谨小慎微不敢担当,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缺少担当精神;还存在与民争利的思想;村组干部个人综合素质差距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结合自身实际,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切实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条例,切实做到深思笃学,入脑入心,把学习理论变成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真正用理论武装头脑、推动实践,切实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党风廉政自觉性融入到工作生活方方面面。
二是进一步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下一步将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坚定的工作信念,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投入到镇域全面稳定发展中去,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三是聚焦问题短板抓整改。厘清问题清单,建立薄弱问题整改台账,压实工作责任,拾遗补缺,狠抓落实整改,确保短板问题整改与政府重点工作两促进,两不误。此外加大对镇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警示教育力度,继续开展“以案释纪”、“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工作,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效。
四是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加大支持纪委监督执纪力度,让镇纪委敢于行使权力,放心坚守职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干事创业环境。
五是充分发挥村级纪检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村级纪检员的培训学习;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参与村务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上新台阶。
基层法官履职报告篇6
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掌握和控制;而国民要实现当家作主,需要一个更为完备的能够有序参与和表达、各种利益主体能够进入法定体制内进行博弈的制度平台。人大制度的改革,是强化和巩固中共的执政地位的必需,对应对金融海啸和解决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也至关重要。
新的举措
2006年至今,从全国到地方,有关中国各级人大的一系列新现象引起广泛关注。
2006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年磨一剑,获得通过。同年,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根据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乡镇直选产生的代表任期从3年延长为5年,和县级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任期“接轨”。
2007年,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因城乡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而导致的城乡居民在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等方面的不平等现状,开始进入改善通道。
2008年的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换届选举,农民工代表成为关注的热点。
2008年4月20日,官方消息称,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法律草案全公开这一“立法新政”的序幕,就此拉开。
在地方上,被称作改革敢为天下先的广东,在2006年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即将全面拉开序幕之际,修改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新细则的有关规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区选民见面,作自我推介并回答选民问题。
对此,学者蔡定剑认为,“尽管这只是选举程序的一个细小改变,但在选举民主化方面,却迈出了极具意义的一大步。”让选民和代表成为选举的主体,而不是被动安排的客体,是民主选举制度的最基本要求。这意味着,选举的组织者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选举进行,而不是、也无权安排谁当选、谁不当选。
2008年,在广东等一些省份,地方立法开始推行立法项目论证制度,所有纳入长期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必须事先经过由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论证。提前一步的介入,进一步强化了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部门立法的弊端受到限制。而在人大与政府监督关系上,河北省推动数年的人大预算修正权改革也给各地人大留下样本经验。
谁在推动
密集出现的新现象释放出强烈的信号,那就是从执政党到基层人大对于人大改革的渴望。
30年人大制度的变革,推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执政党的推动,另一方面是基层的民主实践。
正像中国的诸多改革发端于民间一样,人大制度的变革在基层更为活跃。比如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早在上世纪90年代,广东就开始把法规草案全文刊登在当地主流媒体上,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2005年全国人大首次就个税起征点举行立法听证会,而立法听证这种方式早就进入地方立法的程序。
基层民主实践的动力如此强劲,甚至屡有违宪之举。在2004年,云南某县进行乡镇长“直推直选”,在几个乡镇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了乡镇长。2003年11月,某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当地有个县的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乡镇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暂行规定,行使相当于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据此,全县20多个乡镇先后选举产生了人大常委会。但这些做法均因违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被叫停或被纠正。
然而,不断涌现的人大民主基层实践,极大提高了公民的民主意识,提高了公民理性政治参与的技巧和能力,也为全国性的变革积累了经验,探明了方向。这种自下而上的推动,事实上成为了人大民主乃至中国整体政治民主能够持久、稳定发展的促进元素。中央对地方的民主实践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有关领导就曾对广东提出,希望其在地方立法方面先行先试,成为中国的“立法试验田”。
事实上,执政党对于人大制度变革的直接推动也从未停止。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十四大报告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六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这些建议之后很快就成为现实。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三年在全国人大层面涌现的新举措,正是在十七大召开前后。这表明新一代中共领导集体延续了以往的传统。这些变革已经触及至关重要的选举制度,是新一代领导集体面对转型期人大现实困境的必然而主动的选择。
现实困境
不可否认,30年人大制度改革的两大主题仍是“坚持”和“完善”,是体制内的自我调适。
以代表制度的变革为例。针对基层代表偏少的问题,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有关决定,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全国人大同时还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应高于上一届。针对有代表自掏腰包在媒体上刊登广告征集议案、建议线索等行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不提倡代表自己掏钱办国家的事,与此同时,大幅增加了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总体来看,代表制度完善的侧重点是执行好现行法律,完善工作程序,提高保障水平,避免触动整个代表制度的框架。
自我调适的人大制度,在充分发挥作用方面,至今仍面临着诸多长期存在的制约因素。比如立法方面,部门立法仍是主导,部门利益依然是影响立法的最突出问题。比如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的预算草案越来越厚,为代表审议草案提供的支持越来越多,但真正能读懂草案、提出合理要求的代表仍然了了。
这些制约因素多数都在指向同一个方向――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表。代表履职的困境,是目前影响人大制度进一步发挥作用的关键。
2008年3月20日,广东选出的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通过媒体公布自己的手机号码,赢得一片赞誉。半年之后,她却因为“每天上千个求助电话和最多时一天收到2088封邮件”而苦恼,为了保证休息不得不关机了,结果又招致种种非议。
“我不是农民工的救世主,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打工妹。”胡小燕困惑于“不能承受之重”令人钦佩,另外一些代表则因怠于履职而令人愤慨。
2008年10月,针对少数市人大代表较少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专门向这些代表印发了《给代表的一封信》,提醒其增强代表意识,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
人大代表的不作为现象,绝非仅仅存在于广州。他们,要么是疲于奔命的官员,要么是叱咤商场的企业家,似乎都有充分的借口远离代表职责。但当人大代表似乎只成为荣誉称号,人大代表的公信力危机就浮到水面上来了。
不仅是普通的人大代表,就连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中,也存在着怠于履行职责的现象。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领到一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登记表”,他们的履职情况需要全部“记录在册”,并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这个制度,是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倡议建立的。
从哪入手
中国的政治改革应该走渐进改革的道路,目前已经成为共识。人大制度的改革,也必须在现行的宪法框架之下进行,同样是在尊重中国政治和社会现实基础上的选择。而从现实的困境出发,从代表人手应该是人大制度改革的首选途径。
最基本的,是要推进代表的职业化。在中国的各级人大,除了人大常委会的正副主任之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有着自己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能算作是第二职业。人大是通过开会行使权力的,中国人大的会议都那么短,就是因为大多数人大代表都不可能长期离开他们的工作岗位。此外,人大代表拥有的资源也极其有限,还远远不够有效履行人大职能的要求,比如参与立法。人大制度要充分发挥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职业化是绕不过的一道槛。
改善代表的结构也是重要问题。当前代表结构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官员的比例过高。毫无疑问,官员作为社会精英,能力毋庸置疑,但他们本身就是政府官员,要监督批评政府,自己监督自己,事到临头他们究竟站在哪个方面的立场就很难说了。目前,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官员,但距“官员和人大代表分离”尚差一大步。
此外,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也急需完善,比如通过代表述职(强制)制度等,强化对代表的监督。
上述的路径并非新鲜的实践或者思考。事实上,近年来人大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已经指向这些路径。在深圳,街道“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已经开始大规模推广,类似的“联络站”、“工作室”在全国不少地方也已出现,从这种类似“轮流坐班”的方式,已经可以看到“(代议)议员办公室”的影子,但和真正的代表职业化还无法在一个层面比较。此外,代表结构的改善也仅仅是微调;因为不作为而罢免代表或让其辞去代表职务,也似乎还没有个案可循。这些比较现实的路径还停留在探索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