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例(12篇)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旅游意识;旅游意识主体;旅游业;关系。
自1979年世界旅游组织将每年的9月27日确定为“世界旅游日”以来,全球每年都要在这一天举行主题庆祝活动。“旅游的贡献: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旅游: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旅游:消除贫困、创造就业和社会和谐的推动力”……一个个精辟的主题口号生动地阐明了旅游对人类的意义与价值。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宁波市副市长成岳冲等在两会上建议设立“中国旅游日”,以此督促国民提高旅游意识,推动政府重视旅游产业,进而促进旅游市场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德谦认为,“旅游正成为国民的一种生活方式,设立‘中国旅游日’意义深远”。
然而国内旅游业起步不过20余年,人们的出游意识也是在黄金周制度推行以后才逐渐觉醒。旅游是接近自然、抚触人文、放松身心,也是高层次的精神享受,但大众对旅游意识却还不甚清晰。只有清晰地认识旅游的本质、意义和价值才能享受到旅游的真正意义。
一、旅游意识概念。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意识”一词有两种用法:一个当动词用,即指“意识到”的活动,亦即认识活动;一是当名词用,即指与物质相对立的活动的结果,如知识、思想、观念等等。那么旅游意识可以理解为对旅游的认识,具体到概念为:旅游意识,就是对旅游的意义、目的及各种旅游活动的观念和认识,主要包括开发意识、消费意识、经营意识、形象意识等内容[1]。
王秀红在其《旅游存在真实性的思考》中提到旅游的主体应为旅游者、参与旅游过程的东道主居民、旅游企业服务人员等人员。那么旅游主体的意识都可视为旅游意识主体。在旅游业的现实发展中,旅游主体还应包括对旅游业起主导作用的地方政府,因为往往一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和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有直接关系。因此本文所称旅游意识指地方政府、旅游者、与旅游相关的东道主居民和旅游企业人员对旅游的意识。
二、不同旅游主体旅游意识的体现。
不同旅游主体的旅游意识有不同的侧重点,这主要是由各旅游主体在旅游业中所处的位置、利益所决定的。
(一)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旅游意识体现。
政府部门对旅游的意识体现在对旅游业的产业政策,中心在于政府对经济的发展采取什么态度、政策和手段[2]。当政府部门对当地旅游业重视,就会有一系列的举措来发展旅游,包括地方旅游景区的建设、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旅游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旅游目的地形象的树立、当地旅游品牌的树立等等一系列的措施。
提升国民旅游意识,需要政府加强各方面的服务。2009年我国186个重点旅游城市开展了“全国百城旅游宣传周”活动,重点培养国民的旅游意识以刺激内需[3]。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以后,进一步提升了国民旅游意识,刺激了旅游消费;各地也相应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人员配置。比如中国旅游日的设立,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副司长高舜礼指出,其目的就在于强化旅游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旅游的关注度,培养国民旅游休闲意识,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旅游活动,提升国民生活质量,进一步推动旅游业发展。也体现出我国政府对旅游业的重视。
(二)旅游者旅游意识体现。
旅游者的旅游意识应该是对旅游的正确认识,包括对出游的态度和出游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和相关的消费意识。就普通公众而言,其旅游意识还比较淡薄,不少人在拥有了基本的生活消费品之后,感到生活中出现了大片的消费盲区,不知道应当为自己的生活增添什么样的新消费项目[4]。虽然近年来外出旅游的观念已被广泛接受,但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表现出来的种种行为,体现出其旅游意识还有待提升。国际上关于旅游有句注解:
“旅行是发现,是文明,是博爱,是超越”,而大多数的旅游者往往抱着花了钱就得好好享受的心态。
在旅途过程中对环境不尊重,随意吐痰、丢垃圾、浪费严重;对工作人员不尊重,态度傲慢,不遵守规则,对设施随意破环,不守时,大声喧哗吵闹等,这与旅游的真正内涵相差甚远。
(三)与旅游相关的东道主居民的旅游意识体现。
东道主居民的旅游意识体现在对发展旅游利弊的充分认识上,东道主居民应该意识到热情好客、充分展示当地淳朴之风也是旅游吸引力之一,而旅游业的科学发展对其也是利大于弊的。多克西(Doxey)于1976年根据在巴巴多斯和尼亚加拉湖区的案例调查,提出发展阶段理论,认为:旅游的社会影响具有阶段性,随着旅游开发的深入和游客数量的增加,当地居民与外来游客间要经历融
[1][2][3][4]
洽、冷漠、恼怒、对抗的过程,直至发展到最后阶段。而为了避免东道主居民与旅游者之间的后阶段,政府、东道主居民和游客都必须做出努力,重要的一点就是东道主居民应具有较强的旅游意识,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较不和谐阶段,应避免或改善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对游客冷漠、恼怒甚至发生对抗这些现象。
(四)旅游企业的旅游意识体现。
旅游企业的旅游意识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经营意识和服务意识上。旅游业本身就是服务行业,整体旅游产品的构成主要包括旅游吸引物、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和可进入性个方面,其中旅游服务是旅游产品的核心。旅游企业提供给旅游者所想、所需的旅游产品是关键,任何时候都为旅游者着想,提供发自内心的服务,让旅游者真正感受到贴心的服务是旅游企业旅游意识的真实体现。
(五)旅游意识主体相互关系分析。
作为旅游意识的主体,他们的旅游意识是互为独立又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政府部门、旅游企业从业者、东道主居民和旅游者的旅游意识共同决定一个地方旅游业的发展,他们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
政府部门对旅游业所采取的政策、对大众的消费引导、对旅游企业是否扶持、对东道者居民参与旅游是否鼓励直接影响着所有旅游意识主体。
在这些旅游意识主体中,政府部门是起主导作用的,它直接对其他旅游主体产生影响。旅游企业与东道主居民、旅游者的旅游意识相互影响,同时都直接对当地旅游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旅游企业的产品或从业者服务态度好坏影响着对旅游消费者的吸引力,其效益对东道主居民的惠及又促进相互之间的关系,旅游者有较强的旅游意识主要体现在消费上,对旅游企业又起着推动作用;旅游者旅游意识强弱对旅游业的发展会产生影响,会促进改善旅游企业人员和东道主居民的旅游意识。因此旅游意识主体各自的旅游意识在独立的基础上又有互动和相互影响。
三、旅游主体旅游意识的重要性。
(一)政府部门旅游意识的提升对当地旅游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从旅游意识主体关系图中可以看到,在整个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政府部门不仅起着对整个行业的引导作用,还有能力为发展这个行业做出实际的举措。无论是对旅游企业政策的倾斜和优惠,还是对居民的舆论引导,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当地居民旅游意识的提升能扩大内需,带动本区经济发展。
旅游消费具有综合消费、可重复消费、可持续消费等特征,对扩大内部消费需求具有直接拉动作用。提升当地居民的旅游意识、鼓励居民旅游,能带动区内经济发展,提升当地居民旅游意识对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也有很大作用。旅游业不仅是重要的经济产业,同时也是建设小康社会、提升生活质量的民生产业。发展当地旅游,提升当地居民旅游意识,使旅游休闲意识深入人心,有利于国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三)东道主居民旅游意识的提升会带来当地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
对旅游目的地东道主居民旅游意识的培育能提高当地旅游服务接待质量。当地东道主居民的旅游意识提升后,对发展当地旅游的意义有着更深刻的影响,有助于居民增强旅游目的地意识,能更好地向外来游客展示风土人情、文化特征和生态环境等丰富多彩的旅游产品及其文化内涵,继而能提高当地旅游服务接待质量。这些意识上的转变可使旅游的服务质量更上一个台阶。
(四)企业旅游意识提升能壮大企业实力并正相关影响当地的旅游业发展。
作为企业,其旅游意识除了体现在自身的经营意识和对游客服务意识上,更体现在企业对其在旅游业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清醒认识上。一个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上做得越好,对其本身的发展也越有利,旅游业发展实践表明,在某一区域范围内,企业强,则旅游业兴;企业弱,则旅游业衰。
旅游业是服务行业,企业所提供的产品需要游客的切身体验和口碑相传,企业的旅游意识提升,可以壮大企业实力,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旅游环境,为当地旅游业带来积极的影响。
四、旅游意识对地方旅游业影响的实证分析———以浙江丽水市旅游发展为例。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1篇2
Abstract:Developsonekind"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tourismform,theeconomicefficiency,theecologicalprotectionandthesocialefficiencythreeunions,regardingavoidsthedevelopmentmodelwhichiseagerforquicksuccessandimmediategainhavingtheimportantmeaning.
关键词:生态旅游业资源产业旅游者
Keywords:Ecologytourismresourcesindustrytourist
一、生态旅游概念走进生活
目前,生态旅游一词虽已得到广泛应用,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可分为三个范畴:
(一)、从旅游发展战略上对生态旅游进行定义。这一定义将可持续发展目标为生态旅游核心概念,把生态旅游看作一种旅游发展模式,将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认为只有同时具有保护资源和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功能的旅游是生态旅游。
(二)、基于旅游主体行为对生态旅游定义。这一概念倾向于市场和消费行为为生态旅游核心内容,将生态旅游做为一种旅游产品向市场推销,向旅游者提供没有或很少受到干扰和破坏的自然和文化旅游环境,如自然旅游、文化旅游、科学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类型。这种类型的旅游活动相对一般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并可以增强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从旅游资源价值观的角度定义生态旅游。这一定义强调旅游管理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行为规范和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资源价值观,通过旅游活动和旅游教育使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观。
总之,生态旅游定义应包涵两个基本内容:首先,生态旅游是一种以自然环境为资源基础的旅游活动;第二,生态旅游是具有强烈环境保护意识的一种旅游开发方式。中国生态旅游实践的研究上形成了两个热点:一个是对我国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判断和注意问题的研究,一个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案例研究。
二、生态旅游的保护
时下,生态旅游越来越受到都市人的青睐。开发生态旅游,成了不少边远地方发展经济的热点,但在一些地方游人多了,草木却少了。一些专家指出,发展旅游是件好事,但回归自然先得保护自然,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一)?生态旅游是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保护。旅游景观不仅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而且遭到破坏就无法复原,具有不可逆性。人口、科技、交通工具的发展,地球上有限资源所受的压力日增,大量消费的结果,使旅游资源日益趋于匮乏。旅游景观的改变具有持久性,因此也就使它具有非再生性资源的性质。
(二)生态旅游能够满足人类对生活品质的不断需求。旅游活动包括在大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欣赏以及在文化环境中,对人文景观的欣赏。从这种活动中不仅获得适当的身心运动和锻炼体魄,使身体更加健康;更因为活动中的静态休闲活动以及净化心灵满足人们生理上及心理上的需求,获得的各种感受?,而使他感觉幸福,培养人们高尚的情操,自尊的情怀,以及对精神上的追求。这些都是人类经验的有益面,强烈的使人获得满足感。由于从事旅游活动的增加,人们对于生态旅游和环境品质重要性的普遍了解,人类要求清新的空气和纯净的水源,以及减少对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诉求。由此可见,人类的生活需要生态旅游进行调剂,为了满足人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人类情愿花钱去获得更好的旅游质量。总之,不管时代多么进步、工商业多么发达,人类对生态旅游的需求是不可能降低的。
(三)生态旅游是对历史资源的传承和延续。当我们在西方文明的侵袭下慢慢失去民族传统特点的时候,属于我们的旅游资源也渐渐地消失,如果我们不能以生态旅游的理念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那么民族的文化也就真的没落了!旅游资源是经由中华民族祖先的血汗、智能以及梦想改造而成的,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相当的重要的遗产。从旅游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各个历史阶段的痕迹,这些痕迹使我们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意义、象征意义和潜作用力,生态旅游也后世子孙留下最好的宝贵财富。
三、结论
研究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的目的所在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和利用我们人类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旅游资源是人类可能利用的自然界和人文的物质;环境则是资源的状态;而旅游生态就是在旅游过程中人与自然界中各种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观就是资源的持续利用。通过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实现地区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应该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要求维护生态平衡。人类不可能不发展,生态不可能不改变。生态平衡既然不可能恢复,只有树立生态动态平衡维护观才是科学的,才能为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服务。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篇3
[关键词]旅游哲学;逻辑走向;理论体系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3)09-0094-08
1引言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已开始重视旅游哲学和休闲哲学的研究,在2008年召开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休闲哲学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著名学者成思危先生强调休闲与旅游研究应该在哲学、理论体系构建和应用三个不同层面上展开。同年,在中国休闲与社会进步学术年会上,多位学者的论文涉及休闲哲学和旅游哲学的内容,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著名理论家、长期关注旅游与休闲研究的于光远先生强调指出:“任何一门学问离开哲学的考察,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眼前,不见长远;只见表面,不见本质……我认为,目前的旅游理论研究中缺少人文文化精神,缺少哲学的思考……我希望能从哲学的角度思考旅游问题。”同时,于光远强调对于旅游的概念、旅游的本质、旅游的精神价值、旅游的价值观等旅游哲学问题的研究。他还着重指出:“哲学对于休闲研究来讲是灵魂,是核心。”众所周知,旅游是休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或主要方式,那么,哲学显然也应该是旅游研究的灵魂和核心。哲学既是认识旅游的起点,也是认识旅游的归宿。离开哲学思考,旅游研究便有可能囿于浅薄和功利,就有可能沦人低俗或庸俗,旅游科学也无疑失去了作为一门“人学”的真正意义。
笔者撰写并由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旅游哲学引论》,作为国内第一本旅游哲学专著,张斌先生肯定了它的价值和意义,并指出了研究上的一些不足。《旅游哲学引论》出版后,笔者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研究能力、学术积累和环境条件等有限,该书存在诸多不足和缺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旅游哲学引论》的出版只是旅游哲学研究的一个小的起步,主要目的在于抛砖引玉。事实上,自《旅游哲学引论》出版以来,旅游哲学研究领域进一步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国内发表的有关对旅游进行哲学思考或以哲学视角探究旅游的文章日益增多。近年来,笔者仍一直在坚持旅游哲学这项研究工作,现已完成《哲学视野中的旅游研究》书稿。该书稿在《旅游哲学引论》一书的基础上有了较大改进和提高,弥补了《旅游哲学引论》存在的一些不足与缺憾。目前,笔者在旅游哲学的研究探索中,时常感到一些困惑与迷茫。值此之际,笔者拜读到张斌先生《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哲学——兼评(旅游哲学引论)》的文章-z-,对某些问题感到茅塞顿开并深受启发,该文对促进旅游哲学研究和探索颇有意义。
笔者认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哲学——兼评(旅游哲学引论)》一文颇有新意和见地,其中有些观点非常中肯且具有启示和建设意义,作为《旅游哲学引论》的作者,笔者对文章中的大部分观点表示认可和赞赏,但对某些观点觉得有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必要,基于学术争鸣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故此撰文以求教于张斌等方家。
2对文章中值得肯定并具有启示意义观点的思考
张斌先生认为:“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要坚持对其进行前提追问、反思和清理,才能在此上逐步建立起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为主体的哲学体系。这种建立在哲学逻辑之上的研究体系,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旅游哲学体系。”笔者对此观点非常赞同,也意识到《旅游哲学引论》“没有很好地坚持和贯彻自己提出的逻辑思路”。这的确是笔者今后在旅游哲学研究上应进一步努力的地方。
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将“论旅游的真善美”放在旅游本体论中论述有些不当,提出的“作者在此用价值论代替了本体论的理解,用‘旅游的真善美’代替旅游存在问题的研究”出现了偏差。笔者对此观点基本认可。笔者在写作《旅游哲学引论》时主要是从对本体论追求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本体论是理性思考的产物,但更是一种终极关怀。哲学的终极关怀具有崇高的理性,它致力于追求终极之真、终极之善和终极之美。旅游哲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从本体论的观点出发,努力揭示旅游现象的本质,力图阐明旅游的真、善、美,寻求旅游的“安身立命之本”,为旅游者及旅游利益相关者创造真善美相统一的理想与现实指明方向,体现对旅游的终极性关怀。而哲学对真善美的寻求,从根本上说,是寻求真善美之所以为真善美的根据、标准和尺度,也就是对“本体”的追求。换言之,求真、求善、求美也是哲学本体论应有的承诺与追求。基于这种考虑,笔者将“论旅游的真善美”放在旅游本体论中进行论述,但从旅游哲学体系的构建和知识逻辑上考虑,将其放在张斌先生所认为的“旅游价值论”中论述可能更为合理,因为西方哲学广义的价值论包括对伦理学(善)和美学(美)的研究。
张斌先生对旅游价值论基于“需要”的价值取向进行深入思考后提出:“旅游对发生需要的主体才有价值。我们要追问的是,什么时候主体才会出现旅游这种必然的需要?旅游价值对主体需要是偶然性的还是必然性的?如果产生了旅游需要,那么这种需要在主体内又是以什么方式构成?不同的旅游价值主体和客体,旅游价值关系是如何形成的?旅游价值客体如何满足不同旅游主体的需要?按照社会中人们的正常生活逻辑,旅游价值必然是建立在人的生存需要和价值满足基础之上的。”笔者认为,这些都是旅游哲学研究应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为旅游哲学的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与研究课题。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旅游哲学引论》从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展开论述,有些不够严谨,有些内容安排欠妥当。张斌先生就旅游哲学体系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部分采纳。
此外,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关于旅游伦理等研究内容尚未能上升到应有的理论高度、有的地方论述欠严谨等一些观点,笔者大都表示赞同,这里不一一敬复。
3对文章中一些观点的商榷与进一步认识
3.1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思路问题
张斌先生认为:“作者没有很好地坚持和贯彻自己提出的逻辑思路,导致了《旅哲》的旅游哲学构建和逻辑走向出现了偏差。例如,在对旅游概念进行评述时,并未对概念本身进行‘追本溯源、寻根究底,做一番反省性或前瞻性的思考’,在列举了六种旅游概念后便直接做出了判断:‘除其一、其四中谢彦君教授的两种定义外,其他大多没有抓住旅游的目的和本质’。”笔者认为,张斌先生不应该孤立地从第二章“旅游概念的哲学辨析”来看这个问题,《旅游哲学引论》在第三章“旅游的表象、内涵与本质”就对旅游的概念进行了“追本溯源、寻根究底,做一番反省性或前瞻性的思考”,深入论证了第二章笔者提出的旅游概念。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到著作写作的需要(如章节平衡等问题)。旅游概念不能凭空提出,因此,首先有必要对现有的旅游概念研究的“地基”进行清理。德国大哲学家康德(Kant)把哲学视为一种“清理地基”的工作,认为哲学家的事业就是对“自明性的东西”进行分析。哲学总是不断批判性地澄清现有的一些常识,对人们熟知的概念进行反思分析,这是哲学研究的起点,这同样是旅游哲学研究的起点。旅游哲学认为,澄清现有的有关旅游的常识与概念,进而认识旅游的本质,是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旅游本质认识的旅游概念不能凭空产生或妄加臆断。因此,在论述旅游概念与本质时,首先列举和综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概念后,再做出分析判断是很有必要的(何况林林总总、纷繁芜杂的旅游概念犹如一团乱麻,更有梳理、缕析的必要)。这与旅游哲学“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坚持对其进行前提追问、反思和清理,在此上逐步建立起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为主体的哲学体系”的逻辑思路并不矛盾,而且是比较顺理成章的。
张斌先生质疑《旅游哲学引论》论述旅游概念“建立在休闲的概念框架之上”的逻辑或思路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这个逻辑思路并没有错,也是本人一直所坚持的。这是因为,在理论原则上讲,旅游与休闲本质同一,休闲属性是辨识旅游的试金石。休闲是指在非劳动及非工作时间(或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的自由时间)内以各种“玩”的方式求得身心的调节与放松,达到生命保健、体能恢复、身心愉悦等目的的一种业余生活。旅游的本质是以消遣、审美等为主要目的的异地身心自由的体验,它实质上是人们的一种异地休闲活动。澳大利亚旅游学者维尔(Veal)曾经明确指出:“休闲和旅游两种现象的重叠之处在于:旅游可以被看作是发生在离家较远地方的一种休闲形式。”国内外类似的旅游定义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旅游人类学对旅游的基本定义更是纳入“休闲”的范畴。经过多年的讨论,我国绝大多数学者或越来越多的学者都持这种观点并基本达成共识。如徐菊凤认为,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进行的一种休闲体验活动。谢彦君认为,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彭兆荣在《旅游人类学》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旅游与休闲的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认为,休闲是旅游的主要目的与归宿。旅游发生的必要条件是闲暇、闲钱(可自由支配收入)、闲趣,须臾离不开“闲”字,休闲是旅游研究的逻辑前提,旅游是休闲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旅游与休闲都是人与日常生活、工作背反的另类生活方式。休闲属性是旅游的基本属性之一,如果完全脱离休闲的概念框架,旅游研究就容易误入“概念泛化”或“本质异化”的歧途。当然,严格地讲,旅游与休闲也有着区别,只能在理论原则上和范畴意义上把旅游视为一种休闲活动,而落实到具体的旅游活动时,对休闲概念的使用和认识应该有意义边界的限定。笔者曾经在《哲学视野中的旅游与休闲》一文中深入分析说明了这个问题,并在《对“旅游”概念的进一步探讨》一文中提到:旅游用最简略、最通俗但不很严谨的语言表述,旅游在本质、原则上可以被视为“休闲型旅行”或“异地休闲性活动”,这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表述。但在定义旅游或表述旅游概念时,为严谨起见,似乎不宜采用“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进行的一种休闲体验活动”或“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这样的定义。因为这种表述虽然不算错,但由于过于简略而显得欠严谨,同时也不够明了,缺乏“目的”、“内容”和“本质”等必要内涵的清晰表述,且有些解释不够到位的感觉,也容易让人“钻牛角尖”。笔者倾向于这样定义旅游的概念:“旅游是人们以消遣、审美、求知等为主要目的,利用余暇到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的旅行、游览和逗留的各种身心自由的体验。”总之,基于旅游与休闲本质的同一性(身心自由体验),旅游哲学研究应正确认识旅游与休闲的联系,并将旅游概念这一涉及哲学问题的研究建立在休闲的概念框架之上。至于张斌先生追问“按照书中的逻辑,旅游既是一种休闲,那么将旅游的理论放在休闲学中论述就可以了,还有必要单独建立一门旅游学吗?如果对旅游概念向前进行逻辑清理,我们会看到:休闲本身是否成为一门学科?”笔者以为,这一认识有些偏颇。众所周知,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的绝大部分学者都是将旅游置于休闲的框架进行研究的,不少高等院校将旅游人才培养放在休闲专业。因此,将旅游置于休闲框架进行研究是有一定道理和依据的。笔者一向认为,旅游虽然是一种休闲,但不等同于一般休闲活动(休闲是“必需品”,而旅游是“奢侈品”),旅游以异地性等特征明显区别于其他休闲活动,具有研究对象与矛盾运动的特殊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而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乃是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揭示特定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运动规律。主席在《矛盾论》一文中曾经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由此可以看出,矛盾的特殊性构成了学科之间区分的依据。旅游研究的对象与休闲研究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具有矛盾的特殊性。旅游现象中的具体矛盾主要表现为:旅游者日常生活环境禁锢和生命自由追求之间的矛盾,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间空间距离的矛盾,旅游供给与需求矛盾,旅游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矛盾,旅游开发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对立统一构成旅游科学和旅游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与休闲的联系质疑旅游和休闲各自的学科地位是不合理的。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思路,结合张斌先生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以哲学理论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以旅游本质为核心,以旅游的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将旅游学与哲学、伦理学、美学等学科有机结合,从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实践论等哲学领域的角度,系统研究旅游的概念与本质、旅游的功能与效应、旅游伦理、旅游异化、旅游者的精神世界与旅游境界、旅游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及社会文明进步、旅游发展观、旅游研究方法论、旅游学科体系的构建等有关旅游学研究中基本的、切关宏旨的、但目前尚未很好解决的问题(见图1)。笔者以为,对这些问题或内容的研究理应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旅游哲学。
3.2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某些概念与观点问题
关于张斌先生对《旅游哲学引论》中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元概念——“旅游”定义中的“异地”、“愉悦体验”的质疑,笔者新近发表的《对“旅游”概念的进一步探讨》一文重点说明和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本文就不在此展开赘述了。这里仅仅作两点简要说明:一是关于“异地”的理解。《旅游哲学引论》中所讲的“异地”主要应是指“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张斌先生在文中反诘的特例“飞机或者火车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到了异地之后,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与朋友一起上咖啡馆喝咖啡聊天或者到当地的电影院看一场电影、听一场音乐会”,这些活动按《旅游哲学引论》中对于旅游的定义到底是属于休闲活动还是属于旅游活动?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休闲活动而不属于旅游活动!因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的这些短暂行为并没有完全远离“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和完全脱离工作职责的束缚(不具真正的“身心自由的体验”),这个所谓的“异地”仍是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环境”,而不是旅游概念上的真正“异地”。何况这些短暂行为与《旅游哲学引论》中旅游定义中的“以消遣、审美、求知为主要目的”的前提根本不符。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来这个“异地”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工作职责而不是来短暂地“喝咖啡聊天、看一场电影、听一场音乐会”。因此,《旅游哲学引论》中对于旅游的定义并没有矛盾和错误,是基本抓住了旅游的本质的。二是关于“愉悦体验”的理解。笔者曾经同谢彦君教授进行过交流并达成基本共识,“愉悦”一词并不等于“快乐”,它更接近的意思是“”。而“”未必都是以快乐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能以“痛感”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探险旅游始于“痛感”而终于“”,悲剧审美来自“痛感”的克服)。“愉悦”主要是指旅游者因某种身心匮乏而得到的“补偿感”,“愉悦体验”是旅游的主要价值追求所在。只要认真钻研一下有关美学理论方面的书籍,对于“愉悦”这个疑问就会涣然冰释。总之,对旅游的“愉悦”这一本质特性不能狭隘地片面地理解,更不应以偏概全、以矛盾的特殊性(如黑色旅游、中国特色的红色旅游)否定普遍性(愉悦体验),对此还是应该本着唯物辩证法的原则,正确处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味地钻牛角尖。再说,旅游概念根据接近本质的程度有着元旅游、准旅游、泛旅游的层次区别,黑色旅游、红色旅游(所谓的红色旅游在我国大多是单位组织、公款消费,目的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与旅游发生必要条件“闲暇”、“闲钱”、“闲趣”等不大搭边,且“身心自由体验”比较有限)只能视为准旅游进行理解。笔者近年发表的有关文章中,将旅游的本质视为“异地身心自由体验”,已很少使用“愉悦体验”一词,主要不是因为“愉悦体验”的观点有什么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曲解、误解,并有利于更准确地表达旅游的本质。
张斌先生不认同“体验是旅游的本质”的结论,认为“在这种泛用普适的逻辑结构中,旅游认识论被彻底遮蔽,如何认识旅游的本真性已经遥不可及”。“体验是旅游的本质”这句话是《旅游哲学引论》第三章第四节标题,它是对应书中前面第二节“经济是旅游的表象”、第三节标题“文化是旅游的内涵”而言的,主要是为了追求文字上的对仗与工整,这里的“体验”有特定内涵,不能简单化地仅从这两个字面上理解。笔者在《旅游哲学引论》第三章第二节花了大量篇幅论述旅游的本质是“异地身心愉悦体验”。这种“体验”(笔者新的认识是“异地身心自由体验”)是旅游活动所特有的,是旅游学科和旅游哲学构建的“原点”和“共核”,是旅游哲学研究应贯穿的红线。除此以外,很难找到其他别的东西。笔者研究认为,旅游学科的构建和研究应该以“体验”作为基本视角,具体来讲是紧紧围绕“体验”这个共核或基于“体验”这个视角进行研究,进而向相关学科领域拓展、融合。如旅游地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环境与资源或旅游体验场景,旅游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经济规律与旅游消费规律,旅游心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心理与行为,旅游美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审美活动,旅游伦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道德伦理规范,旅游哲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本质,如此等等。凡是与“旅游体验”无关的或游离太远的学科领域,就不宜作为旅游学的分支学科。这样,可以避免旅游科学研究迷失方向或信马由缰、四处游离的现象,从而形成具有旅游本质特征与深厚人文内涵的分支学科和中心凝聚、有机整合的学科繁荣局面。这也是对旅游学科构建的哲学分析和旅游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中将旅游的功能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不妥,认为作者混淆了旅游功能与旅游价值的区别,“忽视了旅游功能的价值关系前提,必然造成旅游功能的误读”,认为“旅游对发生需要的主体才有价值”,用“需要”界定价值更为合理,用大量篇幅并举例进行了思辨。笔者认为此观点很值得商榷。目前,学术界对价值的理解是多元化的。如国内外学者对价值所下的定义有数十种之多。有的学者用“需要”界定价值,有的学者用“属性”界定价值,有的学者用“关系”界定价值,有的学者以“合目的性”界定价值,有的学者以“有用性”界定价值,也有的学者用“意义”(或从“价值与意义相类比”的角度)界定价值、理解价值。早些年在哲学研究上,较多的学者用“需要”界定价值,即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上理解价值;也有较多的学者用“关系”界定价值,认为价值属于关系性范畴,“价值是表示客体(一切客观事物)与主体(人)的需要关系,是表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肯定与否定关系”。那么,主体需要是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从当今哲学观点看,显然不是!如生态哲学认为,把主体需要作为判定价值的标准或单纯用“需要”界定价值是人类中心主义或私利主义的观点,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是指自然万物所固有的、不依赖人的评价而客观存在着的非工具价值。它是生态哲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范畴,是自然获得道德关怀资格的基础,是自然获得权利的前提),它离开人的需要也有自己的重要价值(如孕育、繁荣生命的内在价值),不只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思考价值关系不一定非拿人的需要作为参照系,人虽然是价值的评价者、发现者、衡量者,但却不是价值的赋予者。更重要的是,实际上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需要有正当与不正当、健康与不健康、合理与不合理、有益与有害之分。例如吸毒、、挥霍、掠夺性开发资源,都是从主体需要出发的,这些需要都是有害的需要。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必然产生混乱,甚至会做出荒谬的评价。所以主体需要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更不能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什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现代哲学研究倾向于用“功能”或“效应”界定价值,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与客体双向建构、相互制约、相互对待的效应关系,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这种观点,既肯定了主体在价值形成中的主导作用,又克服了忽视客体作用的缺陷。旅游功能不同一般自然物的功能,它不可能脱离人而存在,它必然涉及主体与客体的复杂的效应关系,在价值的评判上更应该以社会效应为标准,而不仅是以人的需要为标准。因此,刘长凤等学者研究认为,以效应的视角来界定旅游价值更为科学。旅游价值是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的效应或者说是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的功用和影响。旅游价值取向上必须全面满足旅游与人、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和谐发展,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基于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和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旅游哲学引论》从旅游的综合功能和旅游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两个层面论述了旅游的价值。撇开旅游功能与效应而单纯从人的需要角度谈旅游价值没有多大意义,甚至会误入歧途。何况发挥旅游的应有的功能与效应是当前旅游发展切关宏旨的大问题,更应值得旅游哲学研究的关注和思考。经过认真思索,本人目前还是较倾向于将旅游功能与效应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不过有必要对于这一部分进行逻辑分析与缘由说明。至于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中“‘旅游批判论’和‘旅游矛盾论’列举的负面效应,仍然是旅游功能,只不过是负面功能,将这两论列在‘旅游价值论’之外,而且并列成章似乎不符合哲学逻辑”。笔者以为,张斌先生可能对“功能”、“价值”的概念理解有些偏差或不够全面,而且没有很好理解作者的著述意图。《辞海》、《百度百科》等都明确解释“功能”的词义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或效能”;“价值”是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本质和性能,其词义一般多指“积极作用”。因此,“旅游批判论”和“旅游矛盾论”中列举的旅游异化现象与负面效应最好不宜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否则有些不符合哲学逻辑,也不大符合基本常识。哲学的本职工作就是反思与批判,矛盾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旅游特别需要用“反思与批判”和“对立统一”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将其独立成章(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主要是基于这种考虑。
张斌先生对《旅游哲学引论》关于旅游价值观中对于旅游价值判断的论述提出质疑,认为把旅游价值判定为“旅游是生命对外部世界的渴求,是精神的放飞,是对现实生活羁绊或人生枷锁的挣脱,旅游是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是灵魂的洗礼”,“旅游是充盈精神世界的重要途径,是灵魂的升华”等内容有点失之简单,并对旅游层次中的“神游”的价值判断提出商榷,认为“又有多少人能达到作者所设想的‘对旅游本质与真谛的认识最为透彻’的境界”,这一内容是在“旅游与人的精神世界”的标题下进行论述的,笔者认为,这不是“判定”(张斌先生所言)旅游的价值,而是指旅游的理想追求。哲学研究应是理想化的追求,如海德格尔提出“诗意栖居”观点并为此坚贞不渝的研究。事实上,人类社会的生态与人文环境现已千疮百孔,人的心态已严重失衡,哪能“诗意栖居”?但哲学是一个追求本真、纯粹、理想、崇高与诗意的学科,最有责任为人们提供精神指归。何况,《旅游哲学引论》并没有否定低层次旅游(如“俗游”)存在的价值或意义,只是说明旅游层次与价值有高下之分,应注意引导而已。这与张斌先生认为的“旅游者的需要不同,对旅游价值的评价也会不同”的观点不存在矛盾。
3.3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构建问题
旅游哲学理论体系按照什么模块来建构,关乎整个旅游哲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在《旅游哲学引论》中,笔者是按照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来构建旅游哲学体系的。张斌先生在作必要的肯定的前提下认为:“作为学术研究来讲,开拓与创新固然可贵,但不意味着可以抛弃传统而不顾。旅游哲学作为应用性的创新哲学,在建立自己的理论哲学框架时,其依托思路还是要参照哲学原有的成熟框架。《旅哲》的八个部分很容易使读者理解为旅游哲学体系含有八个相等的层级内容。对应哲学的基本框架,笔者认为《旅哲》框架划分方式及内容还是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其内在逻辑。”张斌先生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角度来讲,哲学基本框架大体分为三个部分:本体论(或存在论、形而上学等)、认识论或知识论等和价值论”,并认为应按照此传统来构建旅游哲学的研究框架。笔者按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主要是考虑著作编写的需要(如追求体系的完整、章节内容的全面与平衡。现在看来,其中有些地方显得不够严谨,如将旅游本质论与旅游本体论并列,且对某些内容的写作安排产生了一定束缚作用),但不意味着笔者就认为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应该按照这八个方面来构建,这只是该著作的一种写作风格而已。对于旅游哲学的学科体系如何构建的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问题是仅仅按照西方哲学传统的“三论”(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是否过于机械和简单?这“三论”的内容也不能截然分开,是一种“你中有我”和“我中有你”的相对关系。何况认识论的外延太广,有些旅游研究内容的归属很难准确界定。像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论、实践论又如何在旅游哲学研究体系中体现,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构建旅游哲学研究体系,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明确旅游哲学的“应用哲学”性质,将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其他哲学和中国哲学等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重解决旅游中的实际问题,在研究上有所发展和创新,这都需要进一步探索。
4结语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篇4
【关键词】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旅游社会教育;体系
国务院(国发〔2009〕42号)文提出建设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1],这是我国首个获得国务院层面确定建设的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也是我国首个以城市为单位建设的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通过试验区建设把桂林打造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建设成国家旅游业改革创新的先行区、世界一流的山水观光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城市、国际旅游会展及文化体育交流的重要平台,将促进桂林旅游业转型升级。负责桂林旅游调研课题多年的保继刚先生提出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需要三方面的支撑:政策突破、社区教育及管理智慧,“对社区居民进行旅游教育和培训,是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本着连续性、适应性、手段多样性的原则,在政策、资金、人力上积极扶持社区教育,构建社区居民的多层次教育体系。社区教育的大力扶持,能够使本地居民自觉保护旅游业赖以生存的高质量的生态环境,也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和体验,并促进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2]教育是旅游发展永恒的主题,传统旅游教育偏重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作为旅游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旅游教育模式在桂林试验区的构建非常有启发意义。通过系列的社会旅游教育可以规范旅游者的旅游行为,引导旅游的审美,社区教育体系的建立,能够使本地居民自觉保护旅游业赖以生存的高质量的生态环境,也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和体验,并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而促进桂林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桂林品质旅游。
一、旅游社会教育的概念
1、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是相对于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而言的,“突出了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不同,是对两者的有意的弥补和补充。”[3]从广义上说,社会教育是一种大教育,社会生活中所有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都可看做社会教育。社会教育的水平可以衡量一个地区对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能反映地区居民的整体素质和精神风貌。
2、旅游社会教育
旅游社会教育的提法比较少,以往成果主要是关于旅游的社会教育功能的研究。有学者根据社会教育概念的延伸,将广义的旅游社会教育概括为“一种大的旅游教育观”,是社会生活中一切具有旅游教育意义的活动,包括正规旅游教育和非正规旅游教育;既有刻意的旅游教育影响,也有潜移默化的旅游教育影响。狭义的旅游社会教育则是补充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不足的,一切旅游机构以及旅游社会团体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的旅游教育。[4]旅游社会教育体系的构建对一个旅游地区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普及旅游目的地居民的旅游知识、旅游伦理意识,促进旅游环境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目前旅游社会教育在国内还没有形成体系,多数的旅游社会教育只停留在非计划的潜移默化的旅游教育功能上,借助桂林试验区的建设,构建桂林的旅游社会教育体系,不仅能促进桂林旅游的和谐发展,也能在国内旅游社会教育方面提出新的思路。
二、桂林旅游社会教育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与客体是从哲学概念引入旅游社会教育中的。教育的主体是指施教者,即教育者,在旅游社会教育活动中主体可以按照自身的尺度和标准去改造客体。因其目的明确、主观能动性强,在旅游社会教育中处于支配地位。教育的客体是指受教育者,即教育对象,在旅游社会教育中,客体具有满足主体需求、被教育主体支配的特点。
桂林旅游社会教育的主客体可以在旅游利益相关者中进行界定。世界伦理委员会将旅游中利益相关者归纳为:中央政府;与旅游事务相关的地方政府;旅游公司和企业以及他们的协会;为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的机构;旅游业员工、旅游业专业人员和旅游顾问;旅游行业工会;旅行者包括商务旅行者和游客;当地居民和旅游目的地东道社区代表;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专注于旅游、直接设计旅游项目的非政府组织和旅游服务提供者。[5]其中主要的旅游社会教育主客体有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旅游开发商、旅游企业及员工、旅游目的地居民和社区、旅游者、旅游媒体、旅游学校。旅游社会教育客体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有社区和社区居民以及旅游者。高素质的社区和社区居民本身就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而旅游者的素质也能提升旅游地的品质。对社区和社区居民及旅游者的旅游社会教育是桂林成为我国旅游示范先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城市的重要保障。而桂林要成为新时期旅游城市的旗帜,对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员工的旅游社会教育也是必要的。目前旅游企业的诚信问题、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也应该通过社会教育的途径得到改善,促使桂林旅游资源和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对游客的教育、对城市居民的教育、对旅游企业的教育、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是旅游社会教育客体的主要部分。旅游社会教育的主要主体有社区旅游学校、旅游媒体、旅游景区、导游、旅游行业协会等。
由于社会教育的多层次性能,旅游社会教育的主体也可以是旅游社会教育的客体。旅游社会教育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系统,由于旅游活动中的相关利益个体关系的复杂,在不同的情形下教育主客体有可能互相转化,因而需要用层次来区分。就旅游者而言,当他作为旅游社会教育的客体时,学校、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旅游媒体甚至其他旅游者都可以作为主体对其施教。同样旅游企业作为客体时,其他旅游企业也可以作为施教的主体。因而旅游社会教育常常显示主客体的融合。桂林的旅游社会教育要体现系统性,有必要理清旅游社会教育的主客体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三、桂林旅游社会教育的内容体系
桂林旅游社会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旅游规则教育、旅游伦理教育、旅游业知识普及教育、旅游文化教育、旅游审美教育、旅游职业教育。
1、旅游规则教育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6]要维持社会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规则的安排,规则是一个社会有效运转的基本要求。桂林旅游要达成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就要通过一系列规则让人们懂得自己的分寸。因而,规则教育非常重要,“当一个社会的规范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已成为第二天性时,它们才能最有效地发挥作用。”[7]其中提到的“第二天性”就是习惯,因而规则的教育的主要目是让社会成员通过行为标准形成良好的规则习惯,如在城市、景区里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自觉维护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的完整。
2、旅游伦理教育
旅游伦理是“人们在旅游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8]讨论的是人们用什么样的道德标准去指导、规范旅游个体和旅游群体的旅游行为。[9]旅游伦理调节旅游活动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旅游伦理教育是旅游社会教育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旅游环境保护和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旅游伦理教育包括旅游生态伦理教育、旅游经济伦理教育、旅游交往伦理教育、旅游职业伦理教育。
旅游生态伦理教育是桂林社会旅游教育的重要部分,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要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城市,在坚持生态立市、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发展道路。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企业经营中要克服挥霍旅游资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对城市居民和旅游者而言,在旅游实践活动中要自觉自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保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经济伦理教育主要调节的是桂林旅游中的经济利益冲突的重要形式。旅游是一种与当地社会经济各个方面都有联系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各方面经济利益的矛盾运动。可能出现如旅游企业的信用危机、旅行社低价竞争、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危机等问题。要实现桂林旅游发展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良性发展,整个社会必须以旅游经济伦理进行调节。旅游经济伦理教育要处理好旅游经济效益和社会教育的关系,通过社会教育建立良性旅游市场经济秩序、倡导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利义合一。
旅游交往伦理教育调节旅游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桂林旅游社会教育要解决好一个的重要问题是本地居民与旅游者之间,桂林旅游从业人员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是旅游交往过程中的道德关系。通过旅游交往伦理教育最主要的作用是要达到在跨文化旅游交际的过程中旅游地居民与旅游者互相的文化认同和理解,促使各文化的“和而不同”,保持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促进桂林文化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职业伦理教育主要针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的旅游职业道德教育。随着旅游的普及,旅游行业的职业道德已经越来越被社会重视。如作为旅游最前线的导游人员公众形象差,以回扣为主体的导游薪金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在桂林逐渐形成,在行业内部获得了默认,它一定意义上是各方面利益达成均衡的默契体制,但也给导游职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伤害。试验区要成为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风向标”,核心应是旅游服务,导游服务是旅游业的代表业务,是桂林旅游的门面和旗帜,导游人员是桂林旅游的民间大使、服务窗口,导游素质特别是道德素质最为重要。旅游职业伦理教育要探讨桂林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合理途径。
3、旅游业知识教育
在旅游各利益相关者中,政府相关部门、旅游投资者、旅游企业及其员工的旅游业知识应该是理所当然的,相对于社区、社区居民和旅游者而言,他们更有理由和可能接触到最前沿的旅游业知识。因而其掌握的旅游业知识必须是专业的,深入的。对社区居民和旅游者的旅游业知识教育在社会教育中也比较重要,因为社区居民是旅游目的地的主人,是社区旅游发展的最终受益人,拥有对社区旅游的使用权和优先受益权,社区居民也是旅游资源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旅游业中主要的人力资源。[10]由于社区居民不一定受到过旅游业的专业教育,所以应该通过旅游社会教育来补充其旅游业知识的缺乏。旅游者也能通过旅游知识的教育获取更多的旅游经验。
桂林是一个旅游城市,由于旅游政策、旅游现状与居民的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桂林市居民基本上都关注最新旅游行业概况、旅游业知识,特别是关注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桂林旅游社会教育要提供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最新动态的宣传。
4、旅游文化与审美教育
旅游文化教育主要是引导政府、旅游企业、旅游投资者、旅游从业人员、城市居民对本土文化有系统的了解和学习,激起城市居民的文化自觉意识,更好地将旅游文化传达给旅游者。旅游美育本来就是全民性的、广义的教育。旅游审美教育对净化桂林旅游社会风气具有积极的意义,也对培养旅游从业人员(如导游员),提高中国旅游业服务水平,从而增强国际旅游竞争力,增加旅游创汇有积极意义。旅游美育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巨大功能。桂林山水美学有无限的意味,旅游审美教育旨在引导旅游利益相关者对现实世界(自然的;社会的)和艺术世界的美的感知、鉴赏、创造,陶冶人格修养,丰富生活趣味,促进身心健康,升华道德情操。作为社会教育的旅游审美可以通过旅游活动也可以通过旅游媒体和社区学校教育提高旅游主客体的美学修养。
5、旅游职业教育
旅游职业教育主要针对与桂林城市居民。桂林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思路是将整个桂林城作为一个景区来营建,在满足城市居民休闲游乐需求同时满足旅游者的游览休憩需求的。城市居民是桂林大景区主要的人力资源。旅游职业教育对桂林市民而言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扩大就业渠道,一方面可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的旅游服务能力和旅游开发能力。
四、桂林旅游社会教育的教育途径
旅游社会教育主要是一种大众化教育,必须要结合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利用桂林现有的各类旅游教育资源,建立起有效的教育途径。
第一,利用桂林二十多年的旅游教育办学经验和教学资源,加强桂林旅游院校服务城市社区的意识。高等教育机关向社区开放,深入桂林社区,举办旅游院校校外公开讲座,强调旅游知识的普及和更新。
第二,成立桂林旅游社会教育委员会,政府倡导、各旅游企业组成专职工作人员,利用旅游业的退休人员,发挥桂林旅游学会的作用,定期组织旅游调查活动、开座谈会、组织旅游公益活动,有计划地丰富桂林市民讲座。
第三,利用各类旅游媒体进行旅游社会教育,活用博物馆、图书馆和旅游景区等社会教育活动中心。如建立自然、历史、艺术,园艺各类博物馆,免费向游人开放。利用图书馆向市民教学桂林文化艺术、桂林旅游知识,普及旅游教育,利用网络、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旅游社会教育知识的传播,潜移默化地提升市民与游客整体素质。
第四,鼓励民间自发的旅游环境保护组织,加强桂林旅游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小结
桂林旅游社会教育体系如下表所示:
桂林要成为高品质的旅游城市离不开旅游社会教育,但旅游社会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旅游教育体系的构建体现桂林旅游社会教育的计划性和目的性,也是旅游社会教育的最初的探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
〔2〕保继刚.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有三要求〔N〕.桂林日报2009-12-25:4
〔3〕顾名远,梁忠义.世界教育大系――社会教育分卷〔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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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orldCommitteeonTourismEthicsProceduresforconsultat.ionandconciliationforthesettlementofdisputesconcemingtheCodeofEthicsforTourism.200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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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健.关于旅游伦理的思考〔N〕.光明日报.2000-04-13:1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篇5
关键词:旅游合同,第三人,第三人负担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一、旅游合同简介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具有数目众多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旅游业提供了丰富的旅游资源。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游作为休闲方式,形成了庞大的需求市场,其中蕴含着无限的商机。旅行社则是架起供需的桥梁。为适应现代社会大量交易活动,许多行业的商家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多事先拟定契约条款,又相对人决定是否接受,学说上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契约条款的定型化,可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降低成本,对消费者也有利。问题在于企业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2]游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缺少对旅游相关信息的掌握。另外,旅游的种类不同使旅游合同的内容也存在差别,加上各个旅行社各自制定合同(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也只是框架式的规定,大量的详细条款由旅行社自己制定),使旅游合同不统一。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对旅游合同进行分析,界定旅游合同的内容。
我国的法律未对旅游合同进行明确的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只是规定旅游合同的的主要条款,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游合同应属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使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我国台湾省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里对旅游合同进行界定:旅游契约系指旅行业者提供有关旅游给付之全部于游客,而游客支付报酬之契约。[3]还有的学者将旅游合同依其内容分为广义和狭义的旅游合同。狭义上的旅游合同仅是旅行社为游客安排行程及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导游、景点或其他相关的服务,游客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4]广义的旅游合同还包括为他人代办手续、住宿、机票的活动,并认为这类新兴的自助游的双方是委托或关系,旅游合同仅只前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对旅游契约的规定不在此赘述。我认同台湾省判决对旅游合同的界定,应从更大范围理解旅游合同的内容,使旅游合同的界定有更大的适应性。
与旅游合同的定义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旅游合同的性质。依我国法律规定分析,旅游合同应属无名合同。那旅游合同又属于无名合同中的那一种?学理上将无名合同划分为纯粹非典型合同、合同联立、混合合同。其中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混合合同又分为四种类型: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给付、二重典型合同、类型融合合同和类型结合合同。其中类型结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并主张对类型结合合同应分解个构成部分,分别适用个部分的典型合同规范。[5]从旅游合同的内容看,旅游业者的义务是提供吃住行玩的全部服务,游客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因此,旅游合同更符合混合合同之类型结合合同,但旅游合同的合同纠纷处理若是采用类型结合合同的处理方法不利于旅客权益的保护、增加了旅游合同的复杂性。加之,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使旅游合同的重要性凸现。因此,有学者主张将旅游合同单列成为一种新型的有名合同。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分析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业在我国属一般许可行业,只有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登记的旅行社才能从事旅游业务。所以在我国旅游合同的主体仅指游客和旅行社。但旅行社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不可能亲自履行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服务,因此需要第三人的介入代替旅行社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所以旅游合同涉及第三人。
首先说导游与旅行社、游客的关系。导游的行为可分为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导游属于旅行社的职员,其所从事的与旅游有关的行为应被视为职务行为。与旅游有关的行为具体如安排游客吃、住、玩、购物、景观介绍。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形成职务上的关系。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的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进行赔偿)和该标准第九条的规定(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的规定与民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即旅行社对导游职务行为对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导游利用职务之便可能进行的无权的行为,如狭义无权和表见,旅行社承担责任。。导游明显的个人行为除法律明文规定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属于经济组织内部的关系,可依《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其次,第三人与旅行社、游客之间的关系。从旅游合同角度看,第三人是旅游合同主体一方——旅行社的合同义务履行的辅助人。由于旅行社经营能力的限制,它不可能亲自履行旅游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其部分义务分别交由不同的第三人代其向游客旅行。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代旅行社向游客履行合同义务的部分合同内容构成了一个第三人负担合同。第三人负担合同又称第三人给付合同、第三人履行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是: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产生。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会明确写明旅行社提供的吃住玩行的标准,而具有缔约能力的游客依常理可推知旅游合同的部分义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当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契约,意味着游客对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条款表示接受,这种约定也就成立。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但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合同的约束。3、没有发生债务转移。第三人仅是债务人合同义务履行辅助人。债务转移意味着第三人加入合同,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或加入债务人队伍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4合同有效成立。[6][5]满足第三人负担合同的旅游合同的部分内容应适用第三人负担合同的规定。当由于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游客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旅行社根据其与第三人的协议再进行追偿。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1有利于游客及时获得赔偿。异地游或境外游的游客向第三人追究责任的经济、时间的耗费可能很高。2旅行社与第三人存在业务的联系,之间订立某种协议。由旅行社先向游客赔偿,然后其根据与第三人的协议解决。方便当事人的诉讼,符合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在旅游合同之外,存在第三人与旅行社因业务合作的需要而签订的以旅行社和第三人为合同主体的各种合同,这些合同可能涉及到第三人代为提供住宿、运输、观光、吃饭等内容。旅行社与多个第三人分别签订运输、住宿、餐饮等合同,这些合同独立于旅游合同,不属于旅游合同的内容。以餐饮合同为例,旅行社与饭店签订餐饮合同,其内容为:饭店为旅行社的游客提供一定标准的餐饮服务,旅行社向饭店支付饭钱。就这个餐饮合同而言,合同的主体旅行社和饭店;合同的内容是由债务人(饭店)向餐饮合同的第三人(游客)履行餐饮合同的合同义务,由债权人(旅行社)向饭店统一支付饭费。这个餐饮合同又符合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利他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与他方约定由他方为第三人给付,而使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合同。其特征是:1、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游客并不参与餐饮合同的签订,不是合同的当事人2、第三人只享有权利,原则上不承担义务。游客在餐饮合同中仅享有由饭店提供的餐饮,而不需对饭店为给付。若游客与饭店为给付,则构成了另一个游客与饭店之间单独的合同,与上述的餐饮合同无关。3、利他合同具有无因性。旅行社无需表明其与游客的关系,而旅行社与游客的关系对餐饮合同无影响。4、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游客可以对饭店提出按合同约定标准为给付的权利。。5、事先不需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当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成立意味着游客接受旅行社事先安排的餐饮标准。可见,从饭店与旅行社签订的餐饮合同角度看,该餐饮合同又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当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第三人可否向债权人追究责任?这一问题本身存在争议。在《科兵论合同》中,将受益第三人分为:受赠受益人和债权人受益人。[7]有种观点认为:受赠受益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债权人是一种单纯的受益关系、第三人无需支付对价,在这种情况下不享有向债权人追究责任的权利;债权人受益人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债权人存在合同关系,则债权人受益人可以向债权人追究责任。游客是旅行社和第三人合同中的受益人,游客与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债权人的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游客属于债权人受益人,因此游客可以向旅行社追究责任。这样游客作为旅游合同的主体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受益人双重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也避免了冲突。旅行社将其部分旅游合同义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部分,旅行社仍应承担合同责任,除了旅行社具有法定的免责或减责事由外。另外,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游客可依据侵权责任的规定,独立于旅游合同,选择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赋予游客选择权,达到保护游客权益、避免累诉、贯彻效率经济原则的目的,有效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游客的利益。其他的第三人负担合同可依照上面陈述理由予以解决。
总之,旅游业的发展对我国旅游业的立法提出更高的要求。现在的工作是在理清各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均衡保护各方的利益,完善立法促进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定型化旅游契约的司法控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试论旅游纠纷的法律适用》自《旅游学刊》2005年第1期高圣平、刘露
3《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4《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A.L.科宾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5翁炎英《我国旅游合同研究回顾与展望》旅游合同2002(12)
6刘璐《旅游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03(12)
7马勇主编.旅游学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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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Z].法律出版社,1991.p.733.
[1]【作者简介】翟剑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2]《定型化旅游契约的司法控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定型化旅游契约的司法控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试论旅游纠纷的法律适用》自《旅游学刊》2005年第1期高圣平、刘露
[5]《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6]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王德山教授讲义
[7]《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A.L.科宾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篇6
【关键词】生态旅游定义经济意义
DiscusstheEconomicsConceptsofEcotourism
GuoYue
(JiangxiVocationalCollegeofFinanceandEconomics332000)
【Abstract】Ecotourismhavebeenasanideallystandardfordevelopingareaprojects,whilenowadaystourismisbecomingtheemphasiseconomicdomaindepartmenttilltothesustentacularindustrialinsomeplaces.Manyscholarstriedtofindoutdefinitionof"ecotourism"conceptsincethetermwascoinedin1980s,andresearchedonthestrategicideologyonsustainableendgenousparadigm,soundsinpayingmoreattentiontothewealthofecotourism,andtoinitiatethedevelopmentofecotourisminChinese.Thisissuespaperfocusesoneconomicimpactbyecotourism,therearetworelated,butdistinct,economicconceptsinecotourism:economicimpactandeconomicvalue.
【KeyWords】EcotourismDefinitionEconomicConcepts
一、生态旅游概念的再定义
"生态旅游"(ecotourism)一词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墨西哥专家Ceballos-Lascurain(1996)在20世纪80年代初首次提出的。它的含义不仅是指所有游览自然景物的旅行,而且强调被观赏的景物不应受到破坏。直到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的召开,在世界范围内提出并推广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之后,生态旅游才作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研究和实践。Hetzer认为所谓"生态上的旅游"应具备四个内涵:环境冲击最小化(minimumenvironmentalimpacts)、尊重当地文化并将冲击最小化(minimumculturalimpacts)、给予当地最大经济利益的支持(maximumeconomicbenefitstohostcountry)、以及游客满意最大化(maximumrecreationsatisfaction)(Miller,1993)。
Ziffer(1989)从当地社会参与出发,认为生态旅游隐含了地方社区参与观光发展的模式,目的在于使得地方旅游的发展合乎地方的需要,使社区能适当地行销、设定旅游规范与产业经营规范,以及合理取得财务来源,用以支持提升社区的资源与环境品质。
世界银行环境保护署和生态旅游学会给生态旅游的定义是:"有目的地前往自然地区去了解环境的文化和自然历史,它不会破坏自然,而且它会使当地社区从保护自然资源中得到经济收益。"(山禾,2004)
日本自然保护协会(NACS-J)对生态旅游的定义(山禾,2004)是:"提供爱护环境的设施和环境教育,是旅游参加者得以理解、鉴赏自然地域,从而为地域自然及文化的保护,为地域经济做出贡献。"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形态,已经成为国际上近年新兴的热点旅游项目。以认识自然,欣赏自然,保护自然,不破坏其生态平衡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具有观光、度假、休养、科学考察、探险和科普教育等多重功能,以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生态景观为消费客体。旅游者置身于自然、真实、完美的情景中,可以陶冶性情、净化心灵。
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弗朗加利在世界生态旅游峰会的致词中指出的"生态旅游及其可持续发展肩负着三个方面的迫在眉睫的使命:经济方面要刺激经济活力、减少贫困;社会方面要为最弱势人群创造就业岗位;环境方面要为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提供必要的财力。生态旅游的所有参与者都必须为这三个重要的目标齐心协力的工作。"
"生态旅游"这一概念经由国外传入我国并逐渐被接受,1993年9月份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东亚地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会议"通过了《东亚保护区行动计划概要》的文件,标志着生态旅游概念在中国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得到确认。在过去的十年中,有关生态旅游研究的大量文献和资料都集中在对生态旅游概念的界定、内涵的解释、功能的探讨、特征的描述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很多的专家和学者根据中国国情,赋予"生态旅游"概念以中国特色(马聪玲,2002)。国内出现的"生态旅游"的定义达几十种之多,如"生态旅游是以生态学原则为指针,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取向展开的一种既能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边缘性旅游生态工程和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是到大自然中去的,将自然环境教育和解释寓于其中的,受到生态上可持续管理的旅游。"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
目前,生态旅游一词虽已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对其概念的定义仍存在很大争议,有的定义仍沿续绿色旅游和自然旅游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一种旅游产品。而新的观点则认为生态旅游是在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达到可持续旅游目标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可分为三个范畴:
一、从旅游发展战略上对生态旅游进行定义。这一定义将可持续发展目标为生态旅游核心概念,把生态旅游看作一种旅游发展模式,将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认为只有同时具有保护资源和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功能的旅游是生态旅游。
二、基于旅游主体行为对生态旅游定义。这一概念倾向于市场和消费行为为生态旅游核心内容,将生态旅游做为一种旅游产品向市场推销,向旅游者提供没有或很少受到干扰和破坏的自然和文化旅游环境,如自然旅游、文化旅游、科学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类型。这种类型的旅游活动相对一般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并可以增强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从旅游资源价值观的角度定义生态旅游。这一定义强调旅游管理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行为规范和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资源价值观,通过旅游活动和旅游教育使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观。
总之,生态旅游定义应包涵两个基本内容:首先,生态旅游是一种以自然环境为资源基础的旅游活动;第二,生态旅游是具有强烈环境保护意识的一种旅游开发方式。中国生态旅游实践的研究上形成了两个热点:一个是对我国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判断和注意问题的研究,一个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案例研究。
二、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探讨
从以上生态旅游的定义中我们发现,旅游资源与景观环境,人文资源紧密相关。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英国地理学者Kirk(1951)即指出:在被人类感知之时,环境被赋予了形状、内聚力与意义的整体,一旦意义被赋予后,便会代代相传(Johnston,1986)。近期研究指出,在旅游景观的概念里,除了早期CarlO.Sauer(1925)所关注的物质面向之外,尚存在其它不同异义,例如象征(symbolic)或美学面向等隐喻的景观概念陆续被学者们提出。他们对于文化在景观描绘及意义赋予上所扮演的角色以不同的定位,并对于文化和意识形态而具有选择性对景观观赏行为作出分析。景观是人类周遭可见的实体环境,也是一种可以提供人类利用的资源,因此它提供的利用功能就成为人类保护它的理由,生态旅游理念的提出就具有其特有的经济意义。
(一)生态旅游是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保护。作为一种资源从架构上进行分析,旅游景观不仅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而且遭到破坏就无法复原,具有不可逆性。不论是人口、科技、交通工具的发展,还是经济全球化使得旅游的"加速增长",或随成长而来的并发症(冲击),地球上有限资源所受的压力日增,大量消费的结果,使旅游资源日益趋于匮乏。从物质循环的观点来看,物质循环是地球循环系统中的一部份。由于地球的岩石圈所含的物质惰性最大,因此在一定时间内,对人为物理变化最具抗拒性,换句话说,旅游景观的改变具有持久性,因此也就使它具有非再生性资源的性质。
(二)生态旅游能够满足人类对生活品质的不断需求。马斯洛(Maslow,1968;1971)提出的人类需求层级中,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以及求知、求美的需求。无疑的这是真善美的境界。旅游活动包括在大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欣赏以及在文化环境中,对人文景观的欣赏。从这种活动中不仅获得适当的身心运动和锻炼体魄,使身体更加健康;更因为活动中的静态休闲活动以及净化心灵满足人们生理上及心理上的需求,获得的各种感受(feeling),而使他感觉幸福(Senseofwell-being),培养人们高尚的情操,自尊的情怀,以及对精神上的追求。这些都是人类经验(experience)的有益面,强烈的使人获得满足感,强烈的使人感到幸福,使人快乐。除了这些身心所获得的感受之外,同时也获得知识、记忆、价值、态度、信仰、感动、欲望、情调等内心的成长。这些感受的获得正是情意教学的目标,也正是德、智、体、美、劳五育并行追求的成果。再者,旅游资源所提供自然实习是大众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最好教材与教学环境,也是对书本教材的有益补充。最后,由于从事旅游活动的增加,人们对于生态旅游和环境品质重要性的普遍了解,人类要求清新的空气和纯净的水源,以及减少对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诉求。由此可见,人类的生活需要生态旅游进行调剂,为了满足人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人类情愿花钱去获得更好的旅游质量。总之,不管时代多么进步、工商业多么发达,人类对生态旅游的需求是不可能降低的。
(三)生态旅游是对历史资源的传承和延续。当我们在西方文明的侵袭下慢慢失去民族传统特点的时候,属于我们的旅游资源也渐渐地消失,如果我们不能以生态旅游的理念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那么民族的文化也就真的没落了!旅游资源是经由中华民族祖先的血汗、智能以及梦想改造而成的,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相当的重要的遗产。从旅游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各个历史阶段的痕迹,这些痕迹使我们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意义、象征意义和潜作用力,生态旅游也后世子孙留下最好的宝贵财富。
(四)生态旅游的社会生态价值链。大自然是一切科学发展的泉源,提供科学研究的环境。无论是生物科学﹑自然科学﹑或是工程科学都可从自然中找出法则。同时,旅游资源提供了社会学、历史学、考古学等人文学科的研究场所。由于无限制地不当开发及大型的人类社会活动,因此生态旅游将有助于集水资源保护、生物的保护、人文形态的保护﹑历史与古迹的保护﹑原始环境的保护﹑游览观光资源的保护,以及土地资源的保护等。可以避免许多人为因素所引起的灾害,而成为安定的自然环境。
(五)生态旅游的经济影响体现为三个方面:直接、间接和交叉影响。直接影响反映在单个旅游者会由于生态旅游环境和行为支出增加,而间接影响体现为提高其它的旅游消费行为,交叉影响是生态旅游带来的诸如"口碑效应"等潜在影响。生态旅游具有的可持续发展观能够不断地促进区域的经济活动,通过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可以使社会分工达到合理化,扩大社会就业机会。正如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秘书长艾杜阿尔多·佩德罗斯在第二届国际生态旅游论坛(2004)上指出的包括生态旅游在内的旅游经济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就业方面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尤为显着。世界旅行与旅游理事会总裁让-克劳德·鲍姆加腾认为,私有企业进行生态旅游开发除盈利外,还要保护环境,取得社区的支持。同时,厄瓜多尔学者奥斯瓦尔多·马吉奥研究得出一颗50年古树发挥生产氧气、清理污染、保持水土流失、为动物构建家园等作用,其价值为19万美元的结论。可见,生态旅游构筑的价值链不仅仅是现实经济意义上的,也是潜在的,长期的(聂晓民,2004)。
三、结论
研究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的目的所在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和利用我们人类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旅游资源是人类可能利用的自然界和人文的物质;环境则是资源的状态;而旅游生态就是在旅游过程中人与自然界中各种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观就是资源的持续利用。通过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实现地区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应该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要求维护生态平衡。人类不可能不发展,生态不可能不改变。生态平衡既然不可能恢复,只有树立生态动态平衡维护观才是科学的,才能为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服务。
当我们追溯历史,人类的文明发展史是基于自然资源的不断开发中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古国,人类才有了今天的发展。尽管人类开始懂得理解自然,亲近自然,明白自然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但更加应该形成热爱自然、尊重自然的理念。现在,我们在发展生态旅游中应该回报自然,在原生态保存完好的景区景点,应采取开发单一旅游线路、不要过多地搞人工建筑、限制游客数量、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来尽可能地减少发展旅游业给当地生态带来的不利影响,遵循自然法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在开发资源、增加当地收入中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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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跃(1971-):男,讲师,英国留学归国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旅游规划与管理,国际商务战略等。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篇7
虚假广告、暗地分红、廉价食宿,这些都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旅行社为自己的利益分配,往往以牺牲旅游者的利益为基础。在日常出游中,总有旅客遇到与出资所不符合的服务和待遇,也总有导游逼迫旅客购物的事件发生,更是有旅行社的出游规划中加入了宣传中所未提及的购物项目,这些显然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新旅游业》的颁布,以立法模式规范了旅游经营中的不合法经营。
(1)明确了旅行团在发生不可抗力以及旅游经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处理原则
按照《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视同不可抗力来处理。其中分为三种情况,合同解除、合同变更以及必要救助费用的支出。在解除合同中,在扣除不可退还支出后余款将退回旅游者,由于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支出,减少的费用退还,而必要救助费用则由旅行社以及旅游者平均分配。由此来看,《新旅游法》的规定有利于遇事快速处理,减低损失,初步建立了旅行社的过错责任或者是推定过错机制,有效限定了旅行社的责任,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2)对旅行中的购物安排做了严格的限定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一旦有违反的情况发生,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之后,要求旅行社退货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同时旅行社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还要按照第98条受30万元以下和2万元以下的处罚。
在国内,“零负团费”的问题一直存在且成因复杂,不仅有企业的问题也有消费者片面追求低价格的问题“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新旅游法》的规定,即要求旅行社不能以不合理的价格组团,同时不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购物。这样既严厉遏制了产生零负团费的根源,同时也人性化的照顾到了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二、对旅游者的影响
(1)明确了旅游者权利、义务与责任
①《旅游法》第14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须按照第72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旅游者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义务,有依法理性维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遇险时的求助权利。对于一些无理取闹并依此为大的旅游者具有警醒作用。
②第16条明确了出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和脱团的义务,以及旅游者要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为导游领队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提供了依据。
③明确了旅游者在事发地向履行辅助人求偿的权利。第70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这项规定为导游在事发地即时向责任者交涉为旅游者维权、建立多方共同诉讼制度,快速解决旅游纠纷提供了基础。
此举能使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有效监督旅行社的行程执行情况。
(2)明确旅游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旅游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在旅游活动中,为配合旅行社的团队组建与带领,旅行者往往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交予旅行社,然而时常发现自己的信息被其他公共信息所分享。此条规定利于保护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使旅行者能够放心安全地旅行,切实保障了其利益。
三、对导游的影响
(1)保障导游的薪酬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此条的规定就具有许多实际的意义,法律明文规定导游的薪酬有了固定的来源,使其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止“黑导游”的出现,从而净化现有的旅游环境,为旅行者提供更温馨的旅行。同时,本条也有效地给予临时聘用的导游公平的待遇。
(2)明确了导游证是申办领队证的前提
《旅游法》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此条对领队的要求更加明确,杜绝了“假导游”“冒牌导游”等情况,能使旅游环境更加专业化。
四、总体影响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文化旅游文化旅游价值
一、文化旅游的含义与类型
关于“文化旅游”定义的界定,有多种解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美国分会认为:“作为一个名词,文化旅游对众多的人意味着众多的东西,而它的优势和缺陷也均存在于此。”加拿大学者鲍勃・麦克彻博士和澳大利亚的希拉里・迪克罗博士认为对文化旅游的定义主要有四种类型:衍生于旅游的、动机性的、经验性的以及操作性的。
1、衍生于旅游的类型
旅游的定义把文化旅游置于旅游以及旅游管理理论的宽泛框架之内,例如将文化旅游视为特色旅游的一种形式。另有一些定义把文化旅游置于旅游的系统语境之中,认为它包含了人、地方以及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系;或将文化旅游置于人的暂时性运动这一语境中加以定义。在此类型下,人们从商务活动的视角来确定文化旅游的概念,认为文化旅游包含了针对国内外旅游者而对不同遗迹或吸引物所进行的开发与营销。
2、动机性类型
世界旅游组织把文化旅游定义为“本质上出于文化的动机而产生的人的运动,如艺术表演和文化巡游,旅行去参加节庆或其他活动,访问历史遗址遗迹,旅行去研究自然、民俗或艺术,以及宗教朝圣等”。
3、经验性或意愿性类型
对于动机性文化旅游的定义无法囊括文化旅游的内容,文化旅游也是一种经验性的活动,它还包含着某种意愿性的成分。在最低限度上,文化旅游涉及对不同地方独特的社会结构、文化遗产和特殊品质的体验和接触。人们希望旅游者通过对文化的体验除了获得娱乐之外还能得到教育,并有机会了解东道主社会。
4、操作性类型
使用最普遍的定义方法是操作性定义,而大多数衍生于旅游的定义、动机性定义和经验性定义也包含了某种操作性的成分,目的经常在于阐明其所表达的意思。文化旅游操作性定义的依据是对几乎为无限的活动或体验中的任何一种参与行为,因此常常以“文化旅游包括……访问”这样的语言来陈述。
文化旅游活动的范围界定为对下列文化遗产资产的使用:考古遗址、博物馆、城堡、宫殿、历史建筑、著名建筑物、废墟、艺术品、雕塑、工艺品、画廊、节日、盛事、音乐舞蹈、民间艺术、剧院、原始文化、亚文化、民族社区、大小教堂以及能够代表民族及其文化的其他东西。
操作性定义强调了文化旅游活动的可能范畴。从根本上看,文化旅游的边界是模糊不清的,因为无论是对被利用的资源还是对旅游者来说,都不可能绝对地限定范围。事实上,文化旅游已经变成一个伞形词语,它涵盖了范围广大的活动,其中包括历史旅游、民族旅游、艺术旅游、博物馆旅游等等。
二、文化旅游中的“文化”与“旅游”
1、关于“文化”
关于“文化”有多种解释,其内涵、外延差异很大,故文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辞海》中对文化的第一种解释是:“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个方面。物质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种种物质文明,包括交通工具、服饰、日常用品等,是一种可见的显性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分别指生活制度、家庭制度、社会制度以及思维方式、、审美情趣等,它们属于不可见的隐性文化,包括文学、哲学、政治等方面内容。从狭义来说,文化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如衣食住行、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等。”
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个社会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文化具有民族性,通过民族形式的发展形成民族的传统,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文化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
2、关于“旅游”
“旅游”的概念也有多种解释,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的定义是:人们为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惯常环境,到其他地方访问,连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活动。这里的“惯常环境”包括居住地附近的地方和人们经常去的地方;旅游活动的主体是旅游者。总的说来,现代旅游活动是一项以不同地域间人员流动为特征,涉及经济和政治等许多方面的社会文化活动。
三、文化旅游中文化与旅游的关系
文化旅游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既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是一种社会文化活动。“文化旅游”实质上就是一种大规模的文化交流活动,其本身就涵盖了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双重内容的以体验异国他乡文化风情、丰富阅历和满足精神享受为主要目的的特殊生活方式。在文化旅游过程中,游客在欣赏和吸收旅游地文化的同时,也将自己客源地的文化带到旅游地,对旅游地产生影响,形成不同文化间的融合,以及发生不同文化间的冲突和碰撞。
文化旅游活动反映了文化旅游主体的文化需要、旅游客体的文化价值及旅游中介的文化素质,是一种以经济形式来实现的社会文化现象。在文化旅游活动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六要素中,都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文化旅游活动有物质上的消费,也有精神上的享受。对于文化旅游媒介体来说,文化旅游是一种经济行为,是一种对美的追求,文化是游客出游动机和审美对象之一。总的来说,文化旅游活动是以文化为依托的一种对文化的体验,文化旅游的本质内容就是文化,文化是文化旅游活动的灵魂。
四、文化在文化旅游中的价值作用
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是当代旅游发展的新趋势,文化性是文化旅游活动的本质属性,无论是旅游开发、旅游经营活动还是旅游消费行为都具有文化性。旅游业要可持续发展,文化是关键,文化旅游具有非同寻常的价值。
在文化旅游中,文化的价值作用主要表现在提升文化旅游资源的品位、发现旅游者文化旅游行为规律、主导文化旅游形象定位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三个方面。
1、文化可提升文化旅游资源品位
(1)文化可提升文化旅游资源的知名度。一旦旅游资源被赋予某种文化内涵,其知名度就会随着旅游资源的文化传播而迅速提高。如很多名人故居借助名人效应提高了知名度,成为著名的文化旅游地。文化作为文化旅游资源的内涵,有的是旅游资源本身具有的,有的需要开发者的深度挖掘甚至创造,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就是通过发掘或创造文化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来提升其知名度。
(2)文化可提升文化旅游资源的附加值。文化旅游资源的附加值必须通过对文化旅游资源的深加工才能体现出来。当旅游者把旅游资源当作一种文化来消费时,其文化旅游资源的附加值就体现出来了,在旅游业的发展中这种文化的价值作用显而易见。如美国的“迪斯尼乐园”将童话世界的故事还原到现实;长江三峡本是自然造化,由于李白的名句“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使旅游者既饱览了三峡的自然美景,又增添了一份对文化的体验与向往。这都是由于文化增加了旅游资源的附加值,而带来了良好的经济价值。
(3)文化可提升文化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文化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既取决于资源本身,也取决于其文化内涵。文化旅游资源中的文化一旦形成,会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具有吸引旅客的魅力,时间越久其文化价值体现得越明显,越能够吸引旅游者。这就充分体现了文化对文化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作用。
2、文化有助于发现文化旅游者旅游行为的规律
广义的文化旅游行为指一切与文化旅游有关的人类行为。狭义的文化旅游行为主要指文化旅游者的行为,是文化旅游者在收集有关文化旅游产品的信息进行决策和购买、消费、评估、处理文化旅游产品时的行为表现,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旅游消费行为,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在影响文化旅游者行为的各种因素中,文化是一个更具深刻性的根本因素,文化环境相同的文化旅游者具有相似的文化旅游行为,生活在不同环境中的人们受到各自文化的熏陶与影响,在行为上的表现也各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比其他因素更为深刻地影响着文化旅游者的行为。在文化旅游行为的研究中,文化有助于找出文化旅游者旅游行为的规律,因为文化决定文化旅游者的消费观念与行为规范,造就和影响文化旅游者的习性和行为。
3、文化主导文化旅游形象定位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
(1)文化主导文化旅游形象定位。文化是文化旅游形象的灵魂,其对文化旅游形象定位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文化旅游形象的构建与重塑两方面。一是文化旅游形象的构建。文化旅游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构建文化旅游形象,不同的文化旅游地有不同的代表性文化,分为无形的代表文化和有形的代表文化。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城内河流多,“水上城市”就成为其有形的文化旅游形象。二是文化旅游形象重塑。文化旅游形象重塑是对原有的文化旅游形象进行重新定位,因为原有的文化旅游形象已经过时。
(2)文化主导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对于文化创造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是在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定位的资源上,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文化旅游资源的文化价值物化成产品的过程,也是将文化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外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由文化主导的。
文化对文化旅游开发的主导作用是旅游文化价值的重要体现。如道教文化就是武当山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主题,如果将道教文化同其优越的自然景观结合起来开发,就构成了武当山文化旅游开发的“核心文化内涵”。
(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2007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湖北省文化旅游资源的深度开发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类别与编号:一般项目2007d449。)
【参考文献】
[1]鲍勃・麦克彻、希拉里・迪克罗:文化旅游与文化遗产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2]周源:旅游文化[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旅游;功利主义;异化;人文关怀。
收稿日期:2006-4-22
作者简介:孙天胜(1956-),男,徐州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人文地理和旅游文化。曹诗图(1954-),男,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旅游开发和人文地理。
Abstract:Sincetheimplementationofopen-doorpolicy,tourismhasbeendevelopingvigorouslyinChina.However,thedeviationinconceptionandguidanceoftourismdevelopmentledtotheemergenceofutilitarianturn,andtourismiswitnessingobviousdissimilation.Thispaperinspectedandanalyzedthisturn,madeadetailedenquiryintotheessentialnatureoftourism,andcriedformorecomprehensiveresearchofthemainstaysoftourism,andsolicitudeofhumancultureintourismresearches.
Keywords:tourism,utilitarianism,dissimilation,solicitudeofhumancultureお
旅游,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近二十多年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把旅游业确立为自己的“支柱产业”、“龙头产业”。可在这股全民办旅游的热潮中,旅游的功利主义倾向正在日趋严重。既表现在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也表现在旅游者的旅游行为上,还表现在旅游的学术研究和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上。这种倾向的出现,不仅对作为物质层面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大量的破坏,还对作为精神层面的民间文化、地域文化带来了无可弥补的损毁和伤害。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一倾向进行全面检视和对旅游本质属性的深层追问,提出对旅游者作全面研究和对旅游研究加强人文关怀的观点,期望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一、检视旅游的功利主义倾向
旅游的功利化倾向非自今日始,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步步演变而来的。当李白、杜甫徜徉在唐朝的山水中时,当王士性、徐霞客在明代的烟霞中行行止止之际,很少有人具备旅游经营的商业头脑。再往后,不必说由清代至民国,就是解放后的头三十年间,我们还一直把旅游并入在接待工作之中。甚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对于旅游业究竟是属于“经济性的文化产业”还是属于“文化性的经济产业”这一问题,还有过一段时间的激烈争鸣。在近二十多年的旅游发展热潮中,由于缺乏科学的旅游发展观的指导,我们在旅游发展导向上出现了一些偏差,特别是由于金钱的驱使,导致旅游的功利主义倾向日益严重,旅游已经出现明显的异化。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4个方面:
1.资源开发的功利化
旅游开发的功利化倾向十分明显。在地方领导和旅游开发者那里,往往只盯着旅游开发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对消极影响视而不见。许多地方的官员都将旅游业作为主导产业来发展,纯粹是出于经济的目的,企图用旅游业这根脆弱的纤绳拉动GDP这只大船,结果使旅游业不堪经济和环境的重压,旅游业的社会文化功能丧失殆尽。一些官员和学者甚至裸地讲:“什么是旅游?旅游就是想办法让游客从腰包里把钱掏干净,旅游的本质是经济消费。”诚然,旅游开发搞得好了,的确能给社会带来这些益处。但是,当千千万万个领导者和开发者只盯着金钱和GDP的时候,功利主义也就因之膨胀,旅游开发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就日甚,旅游的异化现象也就随之而出现了。不少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已由“传家宝”异化成为“摇钱树”,错位开发、破坏性开发现象严重。许多地方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旅游发展已经带来许多严重问题,如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文物损坏、恶性竞争、欺诈游客等等。至于民俗文化、宗教文化被旅游异化的现象更是随处可见,不少已经背离了旅游的宗旨和本质。在旅游业辉煌的成绩背后隐藏着沉重的代价。
这些年,我国旅游开发中有太多失败的案例。一些旅游景区(点)的开发,事先没有进行深入的资源调查与认真的市场分析,没有进行科学的规划,急功近利,过度盲目开发,甚至热衷于房地产炒卖,结果造成人满为患、“房满为患”,使风景区失去了原有的风貌和文化价值。一些旅游景区的城市化、公园化、商业化倾向严重,导致旅游景点特色丧失,旅游质量下降,最终产品开发失败。泰山建索道,周庄建公路,三游洞建蹦极等破坏性开发现象屡见不鲜[1]。张家界一方面为撤出景区的几十家宾馆饭店耗资近3亿元,一方面耗资1.2亿元的天梯却又在争议声中运行。至于一厢情愿地为追求政绩而大量兴建人造景观或主题公园,将数百万数千万元人民币“打水漂”的事例比比皆是。
近年来,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有些地方政府把一些旅游胜地、文化遗产出售给富商和大公司,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和企业也计划出资购买风景名胜区来经营。这些富商和大公司很多根本不考虑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短期行为严重,甚至敲骨吸髓地耗竭资源、榨取利润。这种用历史胜地、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为政府和私人赢利赚钱,供人们尤其是富人们短期休闲享受之用,而不顾对整体环境的破坏及子孙后代长久利益的态度,表现出十足的功利主义和个人享乐主义。中国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旅游胜地最多的欠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短视和功利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和突出。
一位同济大学的学者痛心地说:“近些年以来,中国文化遗产遭受全面的根本的破坏(包括旅游开发、房地产等各种经济开发的破坏),甚至超过时期。只是破坏了一些器物,而近些年造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根本性的(如古城、古镇、古寺、名人故居等)。”如果说,对于文化遗产的破坏,改革开放前二十多年是因为愚昧无知的话,改革开放后二十多年则是出于金钱、功利的驱使。
2.旅游者行为的功利化
旅游本应是一种潇洒的、诗意的生活方式,然而由于种种社会局限和人生局限,许多人出游时带有很强的功利心。习惯于用实利的心态来看待自然,看待人文景观。每到一地,要么疯狂购物、频繁照相,要么大肆消费,以奢侈、享乐为荣,而对美丽的自然风景和蕴含深厚文化的人文景观却淡然视之,缺乏深刻的心灵关照和精神体验,以及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审美情怀。他们仍沉浸于实利人的角色,没有从日常俗务中跳出,去和大自然作真实的亲近与对话。追本溯源,一方面是由于功利社会对人的异化;另一方面,也是人对于在自然中超越世俗的精神境界缺乏自觉,忽视了在游程中充盈自己精神世界的价值和意义,甘愿在名缰利索中打滚。于是,盲目追求肉体享乐的“消费主义”现象也就与旅游共生了。旅游不再是对远方的向往,不再是与自然交流的期盼,不再是与历史人文对话的渴求,而是蜕化成了一场对他乡景观和物质尽情消费的盛宴[2]。对于时下的许多旅游者来讲,旅游的文化功能、教育功能、精神消费功能正在日益丧失,经济消费、物质消费功能正在日益强化。3.新闻媒体的功利主义
新闻媒体的功利主义具体表现在对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的盲目鼓吹,对开发可能和已经带来的负面效应视而不见,甚至有意掩饰。许多新闻记者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诚实做人的行为准则,在宣传上一味投地方官员所好,无视开发带来的问题,闭着眼睛瞎编乱吹。他们还跟在某些游客后面,投其所好地鼓吹旅游的享乐主义,而未能给游客以适宜的文化引导和消费引导。我们阅读这些文章时的感觉,就好似全社会已经进入了旅游的享乐主义时代。他们轻松地关注旅游的“事功”,而对游客的心灵不去作深刻的照会。
4.旅游研究中的功利现象
学术研究中的功利主义,这些年来尤为突出。首先,绝大多数研究者都把目光集中到了旅游经营、旅游开发等旅游经济领域,而很少有人愿意去关注旅游的主体,关注旅游者的心灵世界,关注文化这个旅游的灵魂,关注旅游在人的精神境界超越中的作用。即便有少得可怜的关于旅游文化、游客心理的研究,也是在瞄着游客口袋里的钞票。十有八九的文章与经济效益有关,与产值的增长和经营的利润有关。人们对旅游文化研究和具有人文关怀意识的文章少有感兴趣,甚至对科学的旅游发展观、旅游哲学这样切关宏旨的问题的研究不屑一顾,缺乏宽宏胸怀与人文精神,盲目崇拜实证分析,学术争鸣的空气普遍缺乏。我们的思想观念确实需要更新,兴奋点需要转移。我们的学术刊物应该对旅游研究的方向予以正确的引导。
其次,在学术研究中旅游泛化(去中心化)的现象十分严重。似乎所有的异地活动现象都可称之为旅游,随之而来的商务旅游、会展旅游、会务旅游、政治旅游等五花八门、千奇百怪的“XX旅游”新概念层出不穷。试问,商务旅游究竟是“商务”还是“旅游”?很显然,在这个概念的真正涵义中“商务”是主体,“旅游”只是一种附带行为(而在商务旅游这个名词的偏正结构中,“商务”是修饰“旅游”的,旅游应是主体。可见,商务旅游在概念上存在严重的逻辑矛盾)。依此类推,会展旅游、会务旅游、政治旅游等均可作如是解。有些旅游研究已经到了主次不分、本末倒置、逻辑混乱的荒唐地步。旅游学科的概念不清,研究对象不明,已经明显制约着旅游研究的健康发展。不少学者把到异地活动(包括经商、赚钱和谋生等职业性活动)都看成旅游,所谓“旅游无限化”、“旅游资源无限化”、“旅游概念无限化”等就是这种观念的反映。要知道,旅游的本质是“消遣和审美的愉悦体验”,是一种非功利的行为,更是一种非谋利非职业的行为。离开了“消遣和审美”,离开了“文化”,两眼只盯着功利,还谈什么真正的旅游?
再有,旅游研究一直有一种“趋热倾向”,谢彦君教授认为,很多做旅游研究的人,都有一种跟不上步伐的感觉。中国的旅游研究容易形成热点,而且热点的形成往往是“政府主导”的,而不是学术界自然生成的。所以,检视这二十多年的旅游学术研究轨迹就会发现,中国的旅游学术研究一直被政府牵着鼻子走。不管是生态旅游浪潮,还是假日经济现象,乃至SARS的影响,学术界都未能有预见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相应的理论和方法上的学术贡献。这反映了学术界在研究取向上的不成熟,喜欢跟风,凑热闹,缺乏对所研究的领域进行深入发掘的热情和动力[3]。旅游学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学格”)。按上述这种功利、浮躁的研究趋势发展下去,旅游学在中国学术界恐怕永远很难有自己独立的学科地位,更难以在学术研究的理论高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作真正的对话和交流。
还有,最新版的《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至今还没有旅游学的位置,与旅游相关的类目只有“F59旅游经济”。面对越来越丰富的旅游文献,图书馆分类人员顾不上“依文献的学科内容归类”这一基本原则,无可奈何牵强附会地将它们一股脑儿全塞进“F59旅游经济”中去。致使明明没有什么经济内涵的诸如《旅游文化学》、《山水美学》、《旅游心理学》、《旅游法》等等图书统统归于旅游经济类。美学也好,文化学也好,心理学也好,只要冠以“旅游”二字,都得依附于“经济”之下。尽管旅游学是一门正在形成和发展的新兴学科,但它毕竟已被大多中外学者认同为一门独立学科。从学科属性上看,旅游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除了它本身特定内容外,它至少涉及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地理学等。如果仅把它定位在经济学范畴内,显然是以偏概全,以目代纲。在现有的学科分类体系中,没有“旅游学”,而只有“管理学――工商管理(一级学科)――旅游管理(二级学科)”,这样的分类模式,完全不适应或者说限制和影响了旅游学的发展。在我国旅游专业学科目录中至今没有“旅游学”这个一级学科名称,只有“旅游经济”这个二级学科名称。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心前几年编印的《旅游经济》和现在编印的《旅游管理》,就包罗旅游学所涉及的全部学科。有些文章连标题都明明白白说是研究旅游文化的,就因为没有“旅游学”这个包容性类目,只好委屈于“旅游经济”或“旅游管理”之下。实施这种以“旅游经济”或“旅游管理”取代“旅游学”的图书分类法,是一种极不严肃又不科学的学术态度,它把旅游的社会性、文化性全部抽空,极容易给人以“旅游即经济”的观念误导,显示了旅游的功利主义观念在社会各领域影响之深远[4]。
二、追问旅游的本质属性
人们为什么乐于出门远游呢?因为人在旅途中处于一种“在而不在的存在”,使人能得到精神上的解脱。人的存在不同于其他生物,人要在存在过程中显出自我。人的自我具有各种可能性,必须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方能显其本质。可是人既然活在这个世间,就会被此世的烦琐界定,人往往处在种种桎梏中,削弱了人生中的种种可能性,因而忧烦不已。人在社会生活中,要受到生产过程、经济关系、制度、秩序、义务、身份与阶层系统乃至于习俗、习惯和环境氛围的局限。处于这种局限之中,人会受到压抑,不能得到充分的自由。但出游在外,情况就不同了,游者不定在某处,也不规定自己,所以具有游戏的性质[5]。原有的一切羁绊都远去了,生命获得了超越性的解脱。人存在的最大目的在于追求生命的自由,而以消遣、审美为主要属性的旅游则是追求生命自由和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最好方式。
人们利用闲暇时间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自古即有休闲的传统,古籍中因而留下了丰富的休闲文化的记载。从老子、孔子到司马迁,从谢灵运、陶渊明到李白,尤其明代中后期的士人群体,几乎所有的古代诗人、作家都研究或描写过休闲。“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花间一壶酒,独酌无相亲”,“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这些意境,无不与休闲、消遣、审美有关。在众多的休闲方式中,旅游无疑是重要的一类。如果说在古代这只是少数达官贵人的特权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中已是相当普及,成为一种大众化的休闲方式。中国自古便有“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文化传统,旅游,对于成就一个人有价值的人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传统观念认为劳动是人的必需,其实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进步,最终目的乃是为了让人有更多的闲暇时间。人类的艺术,人类的精神创造都是在闲暇中产生的。所以“闲暇”是生产的根本目的之一。闲暇是人们对可以不劳动的时间的一种利用,不仅是寻找快乐,也是在寻找生命的意义。闲暇时间的长短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同步的。传统意义上的旅游业,由于它的性质和特点,已经当之无愧地成为休闲文化产业中的龙头。
其实,旅游真的是一项产业吗?现在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似乎有些可笑,每天充斥于耳边的关于“旅游业”的习惯性说法,已让我们几乎丧失了反思与批判的能力。其实,你若认真思考便会发现,旅游与一个产业的定义之间是那样遥远(这需要专门讨论,兹不赘述)。美国学者托马斯・李・戴维森就旗帜鲜明地说:“我认为,把旅游定义为产业是不正确的。而且这一定义有损于旅游的真实状况。旅游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推动经济进步的发电机,同时又是一种社会力量。旅游绝不仅仅是一个产业,旅游更像是一个影响许多产业的‘部门’。……为了支持旅游的合理增长与发展,我们的眼界应当更加广阔”[6]。许多人想把旅游说成是一个产业,是想因此对自己、对自己的工作事业有好处,以便让其工作成就为社会所承认。其实,即便我们不称旅游为产业,社会也不会因此否认为此而工作的人们的价值,只不过不是用很具体的金钱数字来衡量罢了。而全面的衡量,又恰恰是旅游本质意义的复归。比如,当社会不再用更高的旅游收入的数字来期望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部门的时候,他们才会以更多的精力来关心经济以外的东西,关心旅游的本质、旅游的真谛以及旅游者的方方面面。
三、呼唤对旅游主体的全面研究,提倡旅游学研究的人文关怀
长期以来,旅游更关心的是消费,而不是消费者;是消费者的钱袋,而不是消费者的心灵。社会上的庸俗见解是,只要“旅游业”赚了更多的钱,旅游的终极意义就实现了,一切就都大功告成了。
消费者,也即旅游主体在旅游中无疑具有最为重要的地位。这个重要,首先体现在人对自己生命方式的选择,体现在人对日常生活和寻常意义的超越。社会的发展毕竟是以人的发展为向度的,而不是以世俗的财富的无尽积累为目的。旅游,完全应该成为社会发展的“助推器”,成为使人更好地成其为人(人的全面发展)的“助推器”。因为生命不是占有得越多越好,生命的价值,生活的质量是由生命的内在体验的丰富程度决定的。人最终是通过他的日常生活来展示他生命的超越的,因此有关旅游的研究,“旅游者”应该成为关注的焦点。应该通过旅游让人更像人,而不是把注意力都集中在如何尽可能地把它们手里的钱都聚拢到“旅游业”这个大口袋里来。科学的发展观倡导以人为本,这个“人”主要是旅游(消费)者,旅游研究应该真正体现以旅游者为本的研究思想,而不是仅仅服务于经营者利润的增长。
如果说,旅游收入只是一种短暂的经济现象,那么,无疑可以断言,旅游所带来的社会文化效应将悠久绵长。它对人自身,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完善意义深远。从大处来讲,当今时代,旅游已经成为一种促进和平与理解的巨大力量(例如,旅游已成为时下巴勒斯坦与以色列和解的有效方式与途径之一)。当人们周游世界,学会互相认识、理解和欣赏其他人群的个性时,可以很好地促进世界和平的氛围。因为人们在旅游中通过文化交流就会实现对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的理解和欣赏,就会对异域的人群抱有一种平等的宽容的态度,从而避免许多文化的冲突。这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福祉。因此,旅游通过文化交流带来的益处与旅游收入相比,很可能就像森林的生态效益与其直接的经济效益相比一样,是它的几倍乃至十几倍。世界旅游组织1998年在温哥华召开的第一届全球大会上认为,旅游有潜力成为人类历史上在和平时期规模最大的活动。因为旅游涉及的是人,涉及他们的文化、经济、传统、遗产和,旅游提供的接触机会,使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了解成为可能。这种对旅游的超越功利的认识,值得中国旅游界深入体味。从小处来看,旅游者作为个体的生命,他从旅游中得到的东西,应该是一种大营养。大营养从来都温都缓,甚至若无所补。那些旅行中的收获,在喧嚣之后,会悄悄地化成他们伸延的精神境界。让他们更能够诗意地栖居在这个世界上。
放眼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并不将旅游发展首先视为经济利益,而更主要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体素质,创造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些国家能够将旅游、休闲与社会公益事业有机结合。他们的旅游学术研究,主要不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而更多的是从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心理学或行为科学的角度来进行的,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意识。我们的旅游科学研究导向应该深刻反思并有所转变,多去关注旅游的价值、意义和人的发展,而不仅仅是服务于产值的增长和利润的增加;多注意从哲学的层次和人类学的角度思考和研究旅游的“元”问题(如旅游的原因、目的、本质、价值观、人文关怀等),从本质和源头上解决旅游的功利主义倾向和旅游的异化问题[7]。
当代旅游的功利主义自然不是从天而降,而是有着深厚的现实基础。现代文明加剧了人的异化,加剧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疏离,加剧了功利主义的极端化[8]。使得当今社会人心浮躁,物欲横行,许多人把追逐实利作为人生第一要务,已然忘却了生命的本来意义。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下,我们的讨论可能具有理想主义的悲剧色彩。“知其不可而为之,必也狂狷乎?”。我们期待着积极的回应。
お
注释:
[1]曹诗图,袁本华.论文化与旅游开发[J].经济地理,2003(3):405-408.
[2]孙天胜,邹成效.旅游与人的精神世界[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4(3):45-47.
[3]谢彦君.旅游与接待业研究中国与国外的比较――兼论中国旅游学科的成熟度[J].旅游学刊,2003(5):23.
[4]汤甲荣.《中图法》旅游学科列类质疑[J].图书馆,2001(5):41-42.
[5]龚鹏程.游的精神文化史[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173-176.
[6]威廉・瑟厄波德主编.全球旅游新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137.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篇10
关键词:观念意识;中国旅游业;国际接轨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也是作为改革开放直接产物的旅游业发展30年。这30年以来,旅游实业界和学术界经常在谈国际接轨问题,并且几乎一致认为旅游业是中国最早对外开放、最早利用外资、最早与国际接轨的行业。但是,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在30年的中国旅游业发展中,有着太多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比如:一方面,我们在努力吸引外资发展旅游业;另一方面,我们的投资环境与一些成功的资本输入国相比,却一直存在不小的差距。一方面,我们根据WTO的规则,全面开放,甚至比预定时间提前开放旅游市场;另一方面,我们的旅游企业却一直在惊呼着“狼来了”而不知所措。一方面,我们有越来越多的酒店在加入国际酒店联号或接受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另一方面,中外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的思路和做法却总是难以合拍。一方面,国家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旅游纠纷出现后当事人首先想到和最多想到的却是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解决问题。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普通中国国民加入出境旅游者的行列;另一方面,香港《亚洲周刊》却以大字标题报道了《中国游客的“七宗罪”》………
此时此刻,我们的确应当认真反思一下:什么叫做与国际接轨?中国旅游业是否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从哪些方面可以体现和衡量这种接轨?
根据笔者的理解,所谓中国旅游业与国际接轨,是指中国在旅游业发展中,遵循旅游在全球发展的普遍规律,在观念和行动上与国际旅游发展趋势及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与其他国家一道,遵守全球旅游业务共同的游戏规则;与其他国家公平地共享旅游发展机会,共担发展风险,在全球旅游业发展中谋求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在中国旅游实业界和学术理论界,人们谈到与国际接轨问题时,几乎都是从经营管理角度和制度角度讨论的。然而,笔者在研究中越来越多地发现,中国旅游业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经常是观念意识因素在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不认真解决观念意识问题,就会使很多接轨的愿望难以付诸行动,使一些问题找不到根源,一些为接轨而采取的措施就会陷入无的放矢、就事论事、治标不治本的困境,从而使“接轨”沦为空洞的口号。
二、现代旅游的观念意识基础
1、观念意识基础在旅游产生和发展中的作用
旅游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旅游之所以最先出现在欧洲,是由于当时的欧洲社会具备了旅游产生的两大基础:一是经济基础,这就是产业革命带来的生产力的大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和在此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以等价交换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是观念意识基础,这就是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带来的思想解放、个性追求和与此密切相关的人权、平等、尊严等人本主义价值观。大约同时代的中国,如果单从经济发展水平看,与欧洲并没有明显的差距;旅游之所以没有在那个时代的中国产生,主要是由于当时的中国社会处在封建皇权统治之下,封建皇权对国民思想的控制和禁锢,消除了产生人本主义的土壤,扼杀了人们追求个性发展、追求幸福的愿望,从而也就不具备萌生旅游的观念意识基础。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一方面存在决定意识,但另一方面,人们的意识却不是被动的,它可以积极地反作用于存在。这种积极的反作用对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往往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旅游的产生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证。作为现代旅游产生和发展的观念意识基础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市场观念、人本主义观念、平等观念和法制观念。
2、市场观念
市场观念的产生基础是市场机制,而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供求规律。旅游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受供求规律的支配,旅游业的经营者在其业务运作中必须牢固地树立起市场观念。作为供方的旅游经营者在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中必须始终围绕作为需方的旅游者的要求,“顾客是上帝”说的就是顾客的需要主宰商家的生产和经营。市场是一把公平衡量产品的尺子,哪家厂商最能够准确、及时地满足客户的需要,他就能够在竞争者中立于不败之地。旅游经营者不能总是盘算着我想开发什么项目,我能提供什么产品,而是要时刻想着旅游者需要我开发什么项目,希望我提供什么产品。
3、人本主义观念
人本主义观念是文艺复兴运动的精髓。历史上一些著名学者如弗洛伊德、马斯洛等人对人本主义都有过十分精辟的理论阐述。人本主义的核心要点是以人为中心,承认并尊重人的个性、人格和尊严,尊重并满足人的合理需要和追求。人本主义也是现代旅游重要的观念意识基础。
旅游者的旅游动机是出于对美好生活、精神愉悦、个性发展以至自我实现等目标的追求。旅游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是一种精神需求。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追求的不是经济利益而是心灵的享受。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产品的设计和提供中首先要承认并尊重旅游者的个性需求。企图以一种产品应付各种顾客,不仅违背了营销学的原理,而且是对旅游者个性需求的忽视和否定,从而也违背了人本主义原则。
旅游经营者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和尊严。值得提出的是,尊重人格和尊严是整个人类的共性需要,但是旅游者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有不同的价值观,对人格和尊严的理解,特别是在对某一具体行为意义的理解上会有所差异。所以,旅游经营者需要运用跨文化管理知识,从理性上把握好自己的行为,避免或减少失误,将对旅游者人格和尊严的尊重落到实处。
旅游经营者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要尽量满足旅游者的合理需要。这也是实践人本主义理念,以旅游者为本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要求我们的旅游经营者首先要研究和发现旅游者的需求规律、需求特点,在自己的能力和潜力范围内努力为旅游者量身定做,提供个性化产品。
4、平等观念
平等观念和人本主义观念有着密切联系,同样作为现代旅游重要的观念意识基础。人们的人格、尊严是平等的,只有平等才能显现出人格和尊严。
从旅游者方面说,无论其国籍、民族、种族、肤色,也无论其文化背景如何,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有关的国际公约,都平等地享有自由旅游的权利和与此相关的其它派生性权利。在旅游活动中,只要他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就享有在该价格水平上与其他人同等的服务项目和质量标准。不受歧视是人格和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旅游经营者方面说,他们都是旅游服务市场中相互平等的产品提供者,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运作自己的业务。无论经营者的所有制性质、所属部门或管辖系统,也无论其所在国家、地区,都不应存在不合理的例外。任何内部交易、暗箱操作、违规补贴都是有悖于平等原则的。
从国际旅游组织的成员国方面说,在国际旅游交往和国际旅游合作中,也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方面,发达国家不能使用双重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歧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除享受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优惠条件外,也应遵守全球旅游业通行的游戏规则,通过与国际接轨,有效地促进本国旅游业的发展。
5、法制观念
旅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法制观念是指导现代旅游业顺利运作的重要观念。法制的构成要素是立法、执法和守法,法制观念的内容紧紧围绕这三个要素。
从立法者角度看,要牢固树立一个观念,即必须将本国旅游业的发展充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制定调整旅游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方式,使旅游和旅游业的法制化得到落实。
从执法者的角度看,特别是政府的旅游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在旅游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治旅。政府的各项旅游行政管理行为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旅游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的法律秩序而决不是为了。
从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角度看,必须牢固树立自觉守法的观念,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旅游法制化的实现一方面固然要靠国家必需的强制力,但更重要的是靠旅游活动各主体的自觉守法行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需要培养起这样的意识:自觉守法既是对旅游法律秩序的维护,更是对自身利益的有效保护。
三、中国旅游业实现国际接轨在观念意识上的差距分析
1、政府旅游主管机构方面的差距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因此政府旅游主管机构的观念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旅游发展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中国旅游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暂且不论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这一提法的科学性和可适用期,即使在这一框架内讨论问题,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在观念意识上的差距也是明显存在的。
首先是政府主导旅游发展的着眼点问题。目前从政府旅游主管机构的行政行为模式看,其主导旅游发展的着眼点仅限于旅游行业,所追求的发展目标也仅限于行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扩大。这样做是欠妥的。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不只是旅游业发展战略,因此政府主导的着眼点应是整个旅游活动、旅游现象和旅游事业。旅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一项跨越国界的综合性社会文化活动。旅游发展在全球遵循一个共同的内在规律。政府主导的重点应当在于使中国的旅游发展遵循这一共同规律,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为此,需要通过社会性的而不是行业性的旅游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中国的旅游发展进行全方位的宏观调控。
其次是政府主导旅游发展的指导思想问题。种种迹象表明,政府旅游主管机构事实上还在延续计划经济和部门经济管理的思想模式。星级饭店评定和旅游投诉管理等就是典型的例证。既然旅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那么,政府对旅游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就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遵守市场经济的法则,摈弃计划经济和部门经济的管理思想。淡化乃至放弃所谓旅游行业和非旅游行业、系统内和系统外的界限,在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运作规范等各方面对所有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机构一视同仁。此外,政府在旅游发展的宏观调控中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星级评定一类的事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由行业协会去承担。
最后是对管理权限和管理手段的认识问题。目前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对管理权限仍然是过于看重。已经公布的旅游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政府旅游主管机构管理权限的专门规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倾向。政府旅游主管机构对旅游的管理,特别是对旅游企业的管理仍旧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但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旅游的管理总的趋势是“小政府大社会”。国家更多地是通过立法手段对旅游发展进行宏观控制,而政府,包括其旅游主管机构的作用主要是执行法律、协调关系、提供服务。行政手段在旅游宏观管理中已不占有重要位置。上述差距表明,我们还没有充分地从计划经济的思想框框中摆脱出来。
2、旅游行业协会方面的差距
在中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也和国外一样出现了一些旅游行业协会。如果单从行业协会涉及的专业领域、地区分布和发展规模看,确实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就。但是多年以来,从中国旅游行业协会所发挥的作用看,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比较还有不小的差距。认真分析这些差距存在的原因可以发现,除了政府旅游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旅游行业协会本身在观念意识上存在一些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旅游行业协会在旅游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制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秩序;协调行业内各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利益和要求,帮助政府实施某些产业政策;代表企业与政府或其它相关行业谈判以维护行业利益等等。这些行业协会在主观意识上就自觉地将自己视为企业和行业的代表,所以能够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服务,促进行业的发展。
相比之下,中国的行业协会缺乏这种主体意识,只是将自己作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组织。例如有的协会提出,其工作目标是为企业服务和为政府服务;多数行业协会的正职领导人一定是政府旅游主管机构的一名官员;协会不是主动地开拓业务领域而是被动地等着政府主管机构给政策、下指示;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这种意识支配下,确实很难指望行业协会在业务发展上能做出多大成就。存在这一差距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市场经济观念的明显欠缺。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不断国际化,我们与国外的旅游企业、旅游行业、旅游行业协会之间的交往会越来越多,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和转变做法,仅从组织形式上而不是从实质上与国际接轨,那么我国在对外旅游交往中必然会处于不利地位。
3、旅游企业方面的差距
对旅游企业方面存在的差距,本文采用从事实表现查找思想意识根源的方法进行分析。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旅行社一般采用垂直体系,由旅游批发商、旅游经营商和旅游商构成,各司其职,互不交叉;而目前中国旅行社却是水平体系,分为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根据中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内旅行社只能从事国内旅游业务,但是国际旅行社却可以兼营国内和国际两类旅行业务。事实上,有不少国内旅行社通过各种变通的手段也在经营国际业务。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旅游企业通常分工明确,各有其专业领域,各有其专门客户群体。在此情况下,它们可以将业务做得很精,将客户需求掌握得很准,使产品和服务十分到位。但目前中国的旅游企业总是在追求“大而全”或“小而全”,各种业务都想做,各类客户都敢抢。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各类旅游经营者在业务运作中都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规行约的规定,无论是出于守法意识还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少有违反者。相比之下,目前中国旅游企业之间的恶性削价、无序竞争、自相残杀已经成为一个难以医治的顽疾。旅行社可以零团费销售,五星级酒店的实际销售价格只相当运营成本的三分之一甚至更低。按照企业的说法,削价销售还能维持一段时间,如果按常规价格就“死定了”。于是,有不少旅游企业在“残杀”他人的同时也完成了“自杀”过程。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各类旅游业务经营者之间,或者他们与旅游消费者之间如果出现矛盾和纠纷,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正当的途径,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解决。但是中国的旅游企业之间,或者他们和旅游消费者之间若出现纠纷,用得最多的手段却是无谓的争执、无原则无根据的讨价还价,或者是请某行政领导出面“解决问题”,而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或结果本身也经常是无原则的。
以上事实表明,支配中国旅游企业运作行为的还是小生产而不是市场经济的观念意识,与全球旅游业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是不相匹配的。这种观念支配下的旅游业务运作很难实现与国际接轨。
4、旅游者方面的差距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和旅游社会关系的核心主体,是旅游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旅游业的各种业务都在围绕一个中心目标,即为旅游者的需求服务。旅游者的需求层次和需求水平对旅游业的服务水准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如果旅游者本身在旅游行为和与此相关的观念意识上存在欠缺,也必然会影响旅游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观念。事实表明,旅游者在观念意识方面与国际现代旅游的整体水平同样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
表现之一:缺乏对旅游的正确认识,对于旅游是什么、为什么要去旅游、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何评价、满意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不很清楚甚至全然不知。不少旅游者参加旅游是出于一种从众心理或攀比心理。其行为经常呈现两个极端:或者在权利明显受损的情况下毫无意识,或者通过所谓“维权行动”无理取闹。旅游经营者早已掌握了对付这两种不同极端的本领,对付的结果是需求水平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降低,导致与现代旅游观念的距离进一步加大。
表现之二:在旅游过程中将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所交的旅游费是否“值得”。例如三千元的出境旅游费最多能游览多少个景点?旅行社所承诺的“四菜一汤”的餐饮标准是否兑现?等等。至于从旅游中能否获得精神愉悦,能否实现摆脱工作压力和缓解身体疲劳等,全然不顾也全然不懂。“零团费”对付这类旅游者往往特别有效。
表现之三:最糟糕的就是本文开始提及的被香港媒体报道为“中国游客七宗罪”的各种有损于国格和人格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有一些人参加旅游是出于“炫富”、“摆阔”的虚荣心,他们经常表现出不顾他人感受,不管他人利益,甚至随意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在物质上日渐富足而在观念意识上“贫困”依旧,这样的旅游者不在少数。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1篇11
关键词:旅游人口社会文化预防措施
旅游人口在构建和谐旅游目的地中的社会文化作用
旅游人口是指购买旅游产品并具有流动性质的消费人口,是旅游业发展的三大要素之一(另两个要素为吸引物和媒介)。旅游人口是旅游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与发展趋势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旅游人口就是指购买中国旅游产品的消费人口,或者说是以中国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者,按照其来源地可分为国际旅游人口和国内旅游人口。研究旅游人口是为了揭示旅游人口内在运行机制,为旅游企业发展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市场决策依据。一般而言,旅游人口对目的地社会文化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利于发展旅游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以往旅游人口的流动总是比较单一,认为其仅仅是一种人员流动,其实,旅游人口流还涵盖旅游物流、旅游资金流和旅游信息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旅游物流是指由于旅游活动的开展,在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之间产生的物质流动。旅客出游,要随身携带物品;返回时,一般会买回大量纪念品和土特产品,这些都是旅游物流。我国近几年国际旅游创汇中,大约有20%来源于旅游产品销售,在旅游产品发达地区,该值则可增加一倍。因此,加强旅游物流的开发研究十分必要。旅游资金流是指伴随着旅游活动产生的资金流动,它除了包括旅游者的消费支出外,还包括旅游活动中的招商引资、吸引外资进入。旅游信息流是指与旅游活动有关的并伴随旅游活动而产生的信息传递及交流。现在人类已进入信息时代,新信息技术的应用必将使旅游业发生更深刻的变化。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伴随着旅游活动产生的信息流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它是旅游目的地与客源地之间开展合作的向导。
有助于提高民族素质并培养爱国主义情感。旅游目的地的居民无论是听到外国游客对其国家和民族的称赞,还是在国内旅游中目睹祖国的壮丽河山、历史古迹和国家建设新貌,都会启迪、激发和增加民族自豪感,增强对祖国的热爱。我国历史悠久,古今文明享誉中外,社会主义建设蒸蒸日上,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对这些国情的发展变化,人们除了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出版物得到了解之外,如果能通过旅游目睹和亲身体验,就更能开阔眼界,增长知识和才干,陶冶情操,增强爱国主义精神。
有利于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资源,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为适应游客的需要,一些几乎被人们遗忘的传统风俗和文化活动得到了恢复利用、延续和发展;传统的民间艺术得到重视和开发;濒临毁灭的历史文物得到修复和维护;一些不复存在的古迹得到复制。
促进旅游目的地社会文化的现代化。首先,旅游人口能促进目的地社会文化在物质层面上的现代化。为了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吸引游客前来游览观光,接待地会不断改进自己的物质条件,新的文化设施会有所增加,文化环境不断优化。其次,旅游能促进目的地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旅游发展过程中,不断对目的地科学技术提出新的要求,要求与旅游有关的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以及旅游服务设施和设备等更加快速、便利、舒适和安全。再次,在旅游活动的影响下,目的地的社会行为方式、价值观念会发生演变,这种演变在总体上会更趋向开放,更趋向国际化和现代化。
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发展。旅游人口对目的地科学技术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在游客中不乏各行业的专家、学者,他们在出访目的地时,往往要求参观目的地有关单位和设施,并同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交流,这样一来旅游目的地也可从中增加对有关科技领域的了解,还能获得重要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为适应游客需求,目的地的旅游发展也常常对科学技术提出新的要求,要求相关领域的先进技术应用于旅游设施和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之中。例如饭店电脑预订和管理系统自动化、磁悬浮列车等。旅游人口可能引发的社会文化问题及其原因
(一)旅游人口将可能引发社会文化问题
不良游客的“示范效应”。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会不自觉地将其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生活习俗与生活方式带到旅游接待地,对当地居民,特别是旅游从业人员会产生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游客某些不良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会对当地人产生“示范效应”,会影响旅游目的地社会治安,危及当地社会稳定。
干扰居民生活,诱发主客矛盾。大量游客的到来,若处理不好,有可能诱发旅游接待地居民同游客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客量有限的情况下,大量游客的涌入,会造成交通堵塞、景区拥挤、公用设施紧张,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居民对游客的不满和抱怨;在目的地物资供应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各种物资优先供应外来游客,使当地居民的供应数量减少或质量降低,给当地居民带来不便,招致居民的不满;某些游客的傲慢自大和对当地居民的不尊重会激发当地居民的怨恨和愤怒,从而引发主客之间的关系紧张。
接待地固有文化被不正当地商品化、庸俗化。随着旅游的发展,为迎合游客的需要,传统文化常常被商品化,随时被搬上“舞台”,向游客演示,并对其在程序、形式和内容上进行压缩删改,使其失去了民族传统的价值和意义。一些代表地方特色的东西被任意改头换面或大肆仿造,似乎其存在的基础不再是当地的社会生活,而是旅游者的需求;受旅游活动的影响,接待地的宗教文化也极易失去其本来的神圣性和象征意义。所有这一切,不是使旅游者全面有效地接触和发现接待地活生生的文化,而是接受了一种经过“包装”的“伪文化”,而且接待地固有的文化也会因此而逐渐失去特色。
接待地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游客对接待地历史文化遗产的损害,一类是由于游客们不检点的行为造成的,另一类则是旅游发展的必然结果。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现象:一些旅游者每到一处,常常为了满足某些幼稚的私欲而有意无意地毁坏他们不辞辛苦,甚至千里迢迢地特地去观赏的“宝物”,例如我国甘肃境内的阳关古堡屡遭践踏。我国万里长城、北京故宫等著名人文旅游景点也有类似问题存在。除了来自旅游者直接或间接的破坏之外,接待地的历史文化遗产还有可能因开发和保护不当,造成“建设性破坏”。因规划不当、管理不力或者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些古都、古城的历史风貌被削弱,一些古建筑被毁坏或被改造得面目全非。
(二)产生上述社会文化问题的原因
旅游人口规划发展不当。旅游业属于第三产业,是第三产业中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产业,它涉及面广,对相关产业的渗透力极强。旅游业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吸纳就业,强劲拉动内需,促进旅游目的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因此,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各旅游景区景点往往只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忽视了旅游发展的容量限制,大量旅游人口无限制地涌入,景区超负荷运转,造成资源环境破坏,旅游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目前,接待地社会文化问题的产生大多与旅游人口发展不当有关,因此加强旅游人口规划刻不容缓。旅游人口素质低下。旅游人口的素质影响着环境,就目前而言,我国旅游人口素质低下,环境意识淡薄。高质量的旅游产品吸引高质量的游客,提升旅游人口素质,高素质的旅游人口产生高质量的旅游。当前,我国旅游产品由于基础差,发展较快,出现了不少问题,如交通还较落后,游客观光不便;旅游设备档次较低,宾馆分布不合理,高、中、低档配置不够合理;旅游品种单一,旅游商品开发不够,旅游购物比重太少;旅游管理落后,景点开发保护不够;旅游服务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结构不协调,服务态度和质量比较差等等,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人口素质的提高。
构建和谐旅游目的地的总体思路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总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其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具有重大意义。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在开发利用自然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总的指导思想,抵制和清除旅游人口的消极弊病,促进旅游人口的健康发展,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人口健康发展
加强旅游人口规划。必须对旅游接待量进行适度控制:在制定旅游规划时,对旅游产业的发展进行合理布局;在实施旅游规划时,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旅游产业的发展进行有效控制;力避旅游产业超负荷发展而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减少或消除旅游活动可能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
向旅游人口提供健康的旅游产品。旅游接待地应向旅游人口提供满足人类正常需求的旅游产品,其活动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一切违主义精神文明的、有碍积极健康的东西,必须加以抵制。这不仅符合游客的需要和利益,而且也符合旅游目的地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当地居民的利益。这是旅游接待地发展的正确方向,也是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旅游活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的重要途径之一。
提高当地居民社会心理容量。旅游接待地的政府部门可通过舆论传媒引导当地居民,不断提高他们在心理上对当地旅游业发展的承受力,使其充分意识到发展旅游业给自己带来的实际利益,以便为发展旅游业尽心尽力。这也是解决主客矛盾的途径之一。
旅游和旅行的意义范文篇12
[关键词]旅游合同定义法律特征格式条款规制构建
引言
在飞速发展的今天,旅游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文化活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尤其是近几年旅游业在我国已成为一种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表明:2002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达8.17亿人次,旅游收入为3878亿元,2004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达9.13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突破4000亿元,2005年全国国内旅游人数达12.12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5286亿元。1由此可见,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有效催动剂。然而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的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已成为广大旅游者愈来愈关注的问题。这一问题,既是保障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广东省旅游局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旅客投诉最多的还是针对旅行社的一些违约行为,因此,通过规范旅行社(或其他旅行营业人)的经营行为,制定合理的旅行合同,进而推动我国旅游合同制度的构建,是促使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试着通过对旅游合同定义及其法律特征的分析,着重研究广东省新试行的出境旅游组团合同,以期对广东省相关旅游条例的制订或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旅游合同的定义
旅游合同是规范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对旅游合同概念的正确理解是研究旅游合同的基本前提。目前,从国外到我国地区再到我国大陆,各国各地区的不同学者对旅游合同的理解都不尽相同。西方国家关于旅游合同的概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日本旅游行业法和“标准旅行业约款”中的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团队的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合同。1《德国民法典》中的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和旅游举办人订立的关于提供全部旅游给付的合同。21978年12月1日生效的《南斯拉夫债务法典》则将旅游合同理解为旅游组织合同、旅游合同和分配房间合同。3《国际旅游合同公约》规定:“旅游合同系指一项组织旅游的合同或者一项中间旅游合同。”所谓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他方“一项一次计酬的综合性服务,包括、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的合同。中间旅游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他方媒介旅游合同或媒介一项或多项个别给付,使他方得以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的合同”。4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旅游合同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台湾学者孙森淼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人为旅客设计全程之旅游计划,并提供旅游服务;其报酬则由旅游经营人预先确定总额,被旅客所接受的承诺,成立合同。5台湾学者曾隆兴认为,所谓旅游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旅游合同仅指旅游者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广义旅游合同除包括狭义旅游合同的外,还包括旅客运送合同、旅店住宿合同等其他相关的合同。1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行业者提供有关旅行给付之全部于旅客,而由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2在我国,对旅游合同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3这是广义上所指的旅游合同,它并没有限定旅游经营者的范围。按照这个概念,凡是旅游者与经营旅游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旅游过程中签订的合同都应该属于旅游合同,它不仅包括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的合同,而且还包括旅游者与运输业者、旅游者与住宿业者及餐饮业者、旅游者与景点、旅游商品提供者甚至娱乐项目经营者等签订的合同,这个概念的缺点在于范围过于宽泛,所涵盖的内容既无充分的内在联系也缺乏法律上的共同特性。
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比较赞同从狭义上来理解旅游合同的概念,即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因为,旅游者与运输业者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上有专门规定,与住宿业者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混合了租赁、雇佣、寄托、买卖合同的共同特点,虽然合同法上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发生纠纷时实务上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关理论进行处理。而惟有旅行业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性质复杂,有其特殊性,故有必要将之单独规定进行研究。此外,对于旅行业者的界定,笔者的观点也与以往的一些观点有所不同。我国民法典在起草过程中将旅游合同定义为“旅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将旅游合同局限于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合同过于狭隘。在实际中没有旅行社从业资格而进行与旅行社业务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的法人和人,其在性质上都属于旅游服务的经营提供者,理应承担与旅行社相同的民事责任。如果将旅游合同的范围仅仅限定在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合同,那么非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就有可能逃脱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对保护旅游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而非主体资格的性质。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旅游合同与其他种类的合同相比,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在旅游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合同的义务。旅行业者应依合同的约定提供旅游服务行为,旅游者也应依约支付报酬作为对价。旅游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旅游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旅游活动中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有相关的旅游文件,此文件的交付也只具有证明旅游合同成立的作用,而不能作为旅游合同成立的要件。
旅游合同中行为的绝对定期性。定期行为分为绝对的定期行为和相对的定期行为。前者指依照合同的性质不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履行则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形;后者指依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履行则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形。1在绝对的定期行为中,如不按期履行,则发生给付不能。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绝对定期行为的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基于上述分析,在旅游合同中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关于预定期限的约定,旅行业者若违反时间约定而致使旅游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视为违反合同,旅客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旅客若未按照约定时间参加旅游的,则视为受领迟延,由旅游者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
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经济行业,它主要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招揽及接待旅客,并为旅客提供交通、餐饮、住宿、游览、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整体性的服务。整个给付的过程具有整体、连续的特征,而若是单一的服务提供(如餐饮、运输等)不能称为旅游合同。此外,由于旅游合同强调旅行业者“包办”行程,使给付在时间上也具有一体性,因而即便是个别给付具有瑕疵也会到旅游服务整体的质量。旅游合同往往是跨地区或跨国度的,地域流动性很大。尤其在入世以后,涉外的旅游关系增强,涉及多国、多地区的法律,其法律关系也将更加复杂。
旅游行为的不确定性。从旅游者的角度看,他很容易按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其行为,而且,什么样的旅游行为才能使其获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必要满足实现其旅游目的,这很难用固定的标准进行衡量;从旅游业者的角度来看,旅行业者往往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过多的宣传,造成现实旅游与旅游者所期待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旅游之间的误差,造成了旅游行为的极大不确定性。
旅游合同具有格式化的倾向。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旅游合同是旅行业者早已制订好的格式化合同,旅游者一般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成熟形态旅游合同的这种标准化倾向决定了旅游合同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旅游合同的内容、协调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标准化格式合同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各国立法在强调保护旅游者权利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各旅行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简单化、统一化,如日本的“旅游业标准业款”,就是本国旅游合同的范本。但值得注意的是,格式化合同中常出现一些对于旅游者不公平的条款,因此在我国,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旅游合同进行规制。
三、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分析
下文主要通过对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和广东省近期出台的出境旅游合同范本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建构有所裨益。
1.国家旅游局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
《范本》第6条规定:“甲方应于年月日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8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根据本条规定,旅游者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视为解除合同,旅游营业人可以根据第8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赔偿。而《范本》第8条规定,“旅游者必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之外,还要按照“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百分之百”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