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例(12篇)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1
关键词:国际;农村金融体系;借鉴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22-03
一、“2+1”合作依托型的日本模式
在日本,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既有政府办的政策性金融,又有强大的合作金融,但主要是以合作金融为依托的“2+1”模式即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金融系统和农业保险机构组成。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托合作金融办理支农贷款
日本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该公库虽属政策性金融,但本身一般不直接办理贷款,而是委托具有合作性质的农协组织代办,并付给一定的委托费。它建立的目的是在农林渔业者向农林中央金库和其他金融机构筹资发生困难时,给它们提供利率较低、偿还期较长的资金。
(二)受惠于政府的合作金融系统又将惠农政策反馈于农村经济领域
日本支持农业发展的合作金融主要是农协系统。政府对农协系统的支持政策是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农业预算支出曾占国民经济总投资的20%以上,政府的支持无疑使日本合作金融迅速达到了强筋壮骨的目的。同样,受惠于政府的合作金融系统又将惠农信贷政策反馈到农村经济领域,其信贷业务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以会员为主要对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担保;通过信贷杠杆贯彻国家的农业政策。
(三)政府对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形成政府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同时,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日本农业保险的特点是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凡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饲养动物实行强制险。
二、“4+1”需求功能型的美国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农村金融组织是从需求的角度来构建的。该模式由“4+1”即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政府农贷机构、政策性农村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组成。其主要特点是:
(一)按照农业需要的合理分工设计惠农金融服务体系
该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一是商业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二是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它主要包括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由农业信用管理局管理。三是政府农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业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三个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家计局主要是对不能从商业银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农民提供适合农业生产周期的借款,这是一种“无追索权贷款”。四是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向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二)政府为信用社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
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免征各种税赋;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信用社不缴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
(三)多层次的保险提供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
美国农业保险运行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次为农作物保险的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人销售,他们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三、“4+1”国家控制型的法国模式
法国是欧洲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等农业信贷机构及法国的农业保险(即“4+1”模式)都为农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一)农村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目前,法国农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该体系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并运行的,同时还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它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二)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上官下民”的组织体系来构建
法国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银行系统是一个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的金融组织,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三个层次组成。该体系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由上而下逐步建立起来的。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便于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与国家政策结合得很紧,甚至可以说是为政府政策服务的。其缺点是各级信贷互助银行独立性较小,受政府干预大,经营效益较差,国家财政补贴较大。
(三)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必要的干预并加大科研投入力度
法国农民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发起并设立了地方互助保险公司以应对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政府则负责对商业保险所无法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农业自然灾害)进行必要的干预。1980年以后,法国在大学和有关部门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政府投入巨资资助研究。
四、“5+1”分类对口型的墨西哥模式
墨西哥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比较齐全,包括国家农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全国金融公司及农业保险机构(即“5+1”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一)将不同情况的农户进行分类并安排相应的机构提供对口的金融服务
墨西哥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如现代化大农场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具有一定的生产潜力的中等农场或农产的资金主要靠国家农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那些生产落后、不能获得正常银行贷款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主要靠政府通过专门的基金会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
(二)农业保险中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存,国家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
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资本金由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性免税。墨西哥还有其他4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部分农业保险业务,该农险业务向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分保,并可经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从政府获得30%的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的推广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一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采取强制措施。
五、“6+1”领头银行型的印度模式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这一金融体系构成了“6+1”领头银行型模式,即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一)用“领头银行”计划的制度安排确保金融对农村地区的支持
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印度推行“领头银行”计划,就是在一个地区,必须有一家领头银行负责该地区的发展开发工作,该银行必须向国家规定的优先发展的行业(如农业)提供金融支持。
(二)用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印度政府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到3家分支机构。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万个农户就有1家农村金融机构为之服务。
六、对我国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建立发达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国外经验表明,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至少包括三大部分: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和农业保险体系。它们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共同支持农业的发展。比如,美国建立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这些金融机构在相互竞争中求生存,在分工中实现互补,共同促进美国农业的发展。美国互助合作性质的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建立后,逐渐取代了商业金融和个人信贷在农业信贷中的地位。尤其是联邦土地银行在长期信贷中有明显的优势;但商业金融和个人信贷在短期农业信贷中仍占重要地位。政策性金融主要是联邦政府的农业信贷机构,如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等机构是推行政府的农业政策,满足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发展。再比如印度既有合作机构如合作银行、土地开发银行为农业的发展提供短中长期贷款,又有政府的机构如地区农业银行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且印度的商业银行也已涉足农业领域。
(二)各方面相互配合
农业政策性金融工作的开展需要农业合作金融组织、农业保险等方面的配合。合作金融组织不同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私人银行,其最根本的优势在于为社员所有、接近社员、了解社员和服务社员,是国家引导农民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途径。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的有力支撑。如印度特别注重信用合作体系的建设,国家宪法列入了奖励和资助信用合作社的条文。同时,由于农业弱质性及生命周期等特点,农业保险也是支持和保护农业,或者说更好地履行政策性支农职能的重要保证。同样,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再比如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订、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就此而言,我国也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尽管各国国情不同、农业政策性资金来源渠道也各不相同,但确保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正常运行的首要前提和条件。从外国经验来看,支持农业的金融机构的筹资渠道多样化:一是通过政府拨款,各国政策性支持农业发展的机构资金不同程度地依靠政府;二是发行债券和票据,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之一就是发行债券;三是吸收存款和向中央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借款,吸收存款主要是吸收会员存款,借款则包括向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外国金融机构等借款。从各类机构筹措到资金后,通过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发放补贴等形式把资金运用出去,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发放的用于农民家计、农村社区发展的贷款,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发放土地改良贷款等,极大地支持了农业的发展。
(四)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行要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运作也不例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业务行为,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和保障。美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如美国的农业信贷组织机构是分别根据《1916年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中间信贷法》等成立的;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是根据1945年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成立的;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是根据1975年颁布的建立地区农村银行的法令而建立。这些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能够得到更有效地发挥。
参考文献:
[1]陈道富,《中国农村金融供给的主要特点与问题》,北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课题组,2007。
[2]辽宁省农经考察团,《日本农协的调查报告》,《农业经济》,2002年第10期。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2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需求对数多元回归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市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得民众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快速增长。但是,与之对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与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产业正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在总保费的占比中不足7%,而成熟市场一般在20%-30%。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老龄化、城镇化、中产和富裕阶层的产生、国家政策的支持、医保覆盖范围不足等客观因素,将会很快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从国内研究的情形来看,如王磊(2006)运用含滞后项的自然对数多元线性回归研究了北京市寿险的需求状况,发现各因素对寿险需求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的大小;张连勤(2008)通过对数多元回归以及聚类分析,对青岛市人身保险需求作出了实证分析。然而,笔者认为学者的研究中还存在着有待改进的地方。一是人身保险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寿险,三者需求状况模式存在着较大差异,混为一个独立群体研究,使得分析的结果缺乏针对性;二是指标的选取方面缺乏一个统一的思路,指标选取带有随机性。本文将以北京市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现状为例,通过PEST分析影响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系列因素,并基于对数多元回归模型的实证检验作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PEST分析影响北京市健康保险产品需求的因素
保险需求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保险经济保障的需要量。顾名思义,本文所研究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产品需求是指近十年里,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要量。笔者使用PEST分析方法对影响北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需求的因素进行定性分析。
(一)政策
从2002年保监会的《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再到2015年联合财政部的《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我国健康保险法律法规从无到有,从逐步规范到逐渐完善,涵盖领域逐步推广,监管主体逐步增多。相应政策的日益完善规范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对激发健康保险产品需求有着明显的正外部效应。
(二)经济
一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构成健康保险有效需求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而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是商业健康保险潜在需要形成现实需求的决定因素;二是利率水平。利率水平越低,对商业保险产品的需求越大。2015年央行五次降低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五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试图通过降低利率水平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三是通货膨胀,即CPI来表示。一般硭担通货膨胀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产品的需求越小;四是保险公司的发展水平。保险组织形式、保险公司数目、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均向市场化发展。保险市场的结构实现从寡头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转变的趋势,在北京地区尤为明显。
(三)社会
一是社会保险的发展程度。一方面,社会保险的发展程度对健康保险产品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对健康保险需求产生一定的收入效应。二是家庭结构。从社会发展来看,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社会的抚养率升高,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养老和医疗保障不足的矛盾凸显,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对商业保险特别是健康保险的需求理应显著增大。
(四)技术
互联网几乎渗入保险公司各个阶段,从承保端的产品开发推广上市到投资端的资金收发,都有互联网技术的身影,极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完善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
三、对数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实证检验
(一)变量选择与模型假设
通过前面的分析,影响健康保险需求的因素有很多,但是由于无法量化或者数据无法取得,并不是所有的影响因素均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进行分析。为了便于操作,在实证分析中,笔者选取了重要的、易于获得数据、易于量化的因素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具体如下。
被解释变量Y: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替代有效需求
解释变量X:居民可支配收入(元)用X1表示;常住人口家庭规模(人/户)用X2表示;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以上年价格为100)用X3表示;社保指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万人)用X4表示;保险市场结构指标用X5表示,即保险产品供给市场的集中度CR3来表示;政策指标用X6表示,作为虚拟变量,反映政策红利这个定性因素所带来的保险需求变化。X6=1,表示存在政策利好;X6=0,反映不存在政策利好。
(二)数据及模型选取
使用2006~2015共10年的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以及《北京统计年鉴》。自然对数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被广泛应用于健康险需求函数的估计,不仅可以将估计系数解释弹性,而且对各变量取对数可以消除趋势变化的影响及各变量的量纲问题。
(三)模型搭建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3
关键词: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再造
近几年internet技术在中国日益普及,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报告显示,到2005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突破1亿人,上网计算机达到4560万台[1].与此同时各行业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应用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应用以其全时空、低成本、交易简便、沟通双向等诸多优势取得了较快增长。据美国行业协会分析,有未来10年内,超过三成的商业保险险种和近四成的个人险种将在互联网上在线交易。目前国内许多保险公司应用电子商务进行网上产品宣传、业务培训、资料收集等工作,也有一些保险公司实现了一些在线业务运行,但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差距还很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除了建设好适合于电子商务环境的硬件和软件外,企业必须对原有流程进行再造,以适合电子商务的环境要求。事实上,由于保险产品具有同质性,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别主要来自于各自的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由此成为建立保险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国外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来看,流程再造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成功的流程再造,就没有完整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很难从电子商务的应用中获益。因此,进行电子商务下的流程再造研究对于保险企业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中迅速成长、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有着深远的意义。
1现有保险业务流程分析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很多,最主要的就是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由于实际中的流程十分复杂,作者在保留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对现有流程进行了必要的删节和简化。
(1)现有保单销售流程
保单流程的主要分为承接新单、核保、新单生成三个阶段。首先,业务员或客户到契约部受理点交单,契约部接单员根据交单条件进行接单初审、新单登记,完成对重要信息的第一次录入。然后由复核人员对新单进行复核,并对投保件作出风险评估,同时作出各种核保处理。最后,对于核保通过的投保件,电脑将自动向财务发出对帐的请求。只要财务的实收暂收费大于或等于业务应收费,该投保件即可在电脑上实现登录、打印,经过配页,再次复核、装订、送达客户,随即完成保单销售。
(2)现有理赔流程
理赔流程分为客户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立案、定损、赔付结案、保户领取赔款几个阶段。保户须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某种报案方式通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同时应尽快准备相关文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调查员调查,判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受损,判定保险损失是否在可赔付范围之内,如可赔付,核实其他事故诊断、证明等,进行立案。然后由定损员定损,录入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保险赔付额的计算和必要的审核处理,打印赔款通知单给保户。最后保户拿赔款单到财务取款[2].
2现有流程的主要问题
由于目前中国绝大多数人寿保险公司都采取通过人展业的方式,上述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仔细分析之后,就会发现其中的主要问题。
(1)效率低
下一张保单从填写投保单到正式签订,需要经过人、契约部、财务部三个部门,而核保过程又须经契约部中多人操作,造成流程被分割成过多的活动,而大量时间消耗在活动与活动之间的连接和数据的传递上。从销售到核保,流程执行时间最多为15天,最少7天。
(2)成本高
保单销售及核保流程的高成本主要是因为臃肿的组织结构和大量的数据单证。此外,保单销售往往采用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而这种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意味某些不可保风险只有在核保时才被发现。由于保险公司主动撤单必须将保费悉数退还,已经发生的成本就只能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3)忽视顾客满意度
由于流程效率低下,周期长,顾客必须长时间等待。而先销售后核保的方式使顾客有时须增加保费或干脆被拒保,造成顾客心理上的不适。
整个销售保单流程虽然在目前通过人展业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该流程就难以发挥电子商务的各种优势。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必要加以重新设计。
3保险业务流程再造的基本原则
在总结国外一些保险公司借助于企业再造理论思想进行的一些保险业务流程改造实践的基础上,国内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流程再造基本原则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集成活动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企业可以将原模式中被分割的许多活动合并在一起,把相关工作人员尽可能减到最少。这种跨功能的活动集成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效率。
(2)推行同步工程
同步工程结合了连续流程和平行流程优点,将所有活动分成若干活动组,组内活动连续执行,各个组同时、互动地进行,能够大大缩短开发周期、降低开发成本。实现同步工程的关键是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确保信息集成和开发小组的相互协调。将同步进行的工作联系起来,而不是仅仅联系产出。
(3)用it协调分散与集中、集权与分权的矛盾
集权的优势在于规模效益,而缺点是缺乏灵活性。分权,即将人、设备、资金等资源分散开来,能够满足更大范围的服务,但却随之带来冗员,和丧失规模效益的后果。有了信息技术,尤其是数据库,以及远程通信网络和标准处理系统,企业完全可以在保持灵活服务的同时,获得规模效益。
(4)保持与外界唯一的联系点
电子商务要求流程和顾客之间只有一个联系点。当流程比较复杂或过于分散时,往往不可能由一个人包办,为减少交接传递信息,提高速度和准确性,企业可将人员组成工作团队。但必须有一名人员负责和顾客的联系,解决顾客问题[3].
4电子商务环境下保险业务流程的再设计
保险企业在进行流程再设计时,其设计思想必须适应保险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它对保险企业流程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其次,从险种的角度分析,适合网上销售的险种应该是那些核保简单、手续简便的险种。而那些需要搜集大量的资料或进行实地考察的险种则不适宜进行网上销售[4].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保险企业面临两种形式的流程再造:一是以实现网上保单直销为目标的流程再造,一是以提高顾客满意度为目标的流程再造。但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流程再造,保单销售流程和理赔流程总是与顾客利益关系最密切的流程。因此,在现阶段企业应选择这两大流程进行改造。而保单销售流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分两种,即网络直销形式和非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流程。
4.1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流程
该流程是以核保系统为基础,基本步骤为:客户访问保险公司的网页,选择意外险,填写电子投保单并发送给保险电子商务服务器;服务器运行核保系统进行核保,如发现风险不可保,通知客户拒保,如是可保风险,则计算保费并通知客户;客户若决定投保,在实现网上支付后,核保系统生成正式电子保单,通过网络传递给客户。由于该流程涉及网上支付,而网上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步骤繁琐一些。
4.2非网络直销形式的保单销售新流程
大多数保险险种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直接销售。但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重新设计改造这些险种的销售流程,也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在重新设计时,可以考虑删除人、服务中心等环节,将一张保单从销售到核保的全部活动由一名员工完成,该员工在流程中称为客户代表,他也是流程与客户的唯一联络点。
以寿险保单为例,其电子商务销售保单流程的基本步骤是:客户向保险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投保申请,或在网页上填写电子表格,传递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检查数据是否齐全,若数据完备,存储到内部的数据库中,并通知客户代表;客户代表判断核保是否需要额外信息(如财务状况、健康状况、业余爱好等),如果额外信息能通过网络获得,客户代表发电子邮件要求客户提供;如果核保需要体检报告,通知公司外勤人员陪同客户体检;在获得额外信息后,评估风险的可保性;如属可保风险,计算保费,通知客户;客户若同意投保,客户代表制定正式保单,在网上支付生效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客户[5].
4.3理赔新流程
网络的出现给理赔带来了一场革命。首先,应用先进的数码技术,公司的查勘人员不再采用传统的胶片照相机,而是用新型的数码照相或摄像器材,使影像可以立即显现在电脑上,并能够通过网络传递。而扫描仪的推广使理赔人员可以方便地将各种纸面材料转换为电子文档。这样,案件的表现形式就不再是一堆纸张和照片组成的卷宗,而是存在于电脑和网络上的电子文档。这使得各个岗位对案件的审理不再以传统的纸制案卷为媒介,而是通过网络对这些电子文档进行高速的传阅和处理,从而大大提升了案件的办理速度,并使办公成本得到大幅度缩减。同时,高度透明化的新工作模式使各级管理人员能够通过网络迅速搜索到自己所需要的案卷处理信息和图片,使质量管理水平有了一个飞跃。
典型的网上理赔工作流程如下:投保人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员用数码相机拍下现场情况或相关资料,同时用扫描仪将纸面材料扫描;然后上网打开系统,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照片;坐在保险公司定损中心的资深定损人员看图片定损(如有疑问可随时决定赴现场定损);之后,核赔、缮制、财务等环节即可马上开始作业,没有任何时间差。任何需要上一级核赔人员复审的案子也可实时送达,不论该高级核赔人在何处。同时,全国范围的代查勘也都可以方便地实现[6].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滚滚而来的电子商务浪潮更是以巨大的力量改变着当今的人类社会。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国际上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经验和管理理论,反映了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新特点。中国保险企业只有积极主动地迎接新经济的挑战,及时革新现有的管理思想和业务流程运行方式,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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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4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思考
伴随我国农村经济30余年的发展,农村金融体系一直处于改革探索之中,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新时期,应将农村金融体制的构成主体及其功能发挥置于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予以客观审视、定位和思考。
一、农村金融多元化服务体系架构初具,支农发展成效显著
自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经历了由“体制转型”到“制度创新”的蜕变,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功能发挥日益健全,经营绩效不断提升,在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增强金融为“三农”的服务功能,推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备受关注的农业银行改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初挂牌成立以来,在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经营控制机制、推进“三农”金融服务试点和事业部制改革试点、对县域支行实行单独核算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效,构建了专业化的支农服务体系。截至2009年10月末,农业银行累计发放“惠农卡”3100万张,农户小额贷款余额605亿元,惠及230多万农户。
二是作为支农发展“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自2003年启动新一轮改革试点以来,产权制度进一步明晰,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健全完善,管理和风险责任顺利移交省级人民政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了多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探索与实践,截至2009年11月末,全国共改制组建了222家农村银行类机构,2056个县域机构实行了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全国农信社系统整体经营健康度稳步提升,资本充足率较改制前提升了11.7%,不良贷款率较改制前下降了18.3%,资产总额增长207%,负债总额增长191%,所有者权益增长4121亿元。
三是邮政储蓄银行浮出水面,支农发展潜力巨大。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商业银行运行管理要求组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行邮政储蓄与邮政分业经营,为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基层网点遍布全国36000多个市、县和乡镇,已成为连结城乡法人机构的最大金融服务网络。
四是农业发展银行全面拓展业务领域,逐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两翼,以中间业务为补充的多方位、宽领域的支农发展新格局。
五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序组建,试点效果显现。自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以来,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机构,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31个省(区、市),截至2009年11月末,全国已有13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运行,实收资本55.30亿元,存款余额195亿元,贷款余额151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98亿元,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141亿元,多数机构实现盈利。
二、农村金融体制现存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探究
近年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仍处于我国金融体系的最薄弱环节,由于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及其功能发挥仍存有很多障碍和制约因素,尚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和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主要表现为:
1.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现有金融服务机构,特别是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竞争有限,很多传统农区、贫困地区的农村乡镇,除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外基本没有其他金融机构网点。加之业务功能单一,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支农功能的发挥不尽完善,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有场无市,“二元金融”鸿沟明显存在。究其原因:(1)由于农村信贷服务的商业性、市场化运作与农业信贷的低利性、政策性之间的矛盾。现有正规金融机构,不论是国有银行、农信社,甚至政策性银行,其改革趋向均为商业化、股份化。这种追求股东利益和盈利的政策取向,解决的是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组织机制培育问题,与农村领域偏重于政策扶持性的金融需求存在着明显矛盾。(2)由于“三农”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大量需求与日趋从严的信贷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之间的矛盾。农村地区现有风险分担和风险转移机制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发放日益审慎;加之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严格监控,使涉农金融服务需求的季节性与日趋从严的信贷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之间的矛盾凸显。
2.虽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实际运行绩效与改革预期目标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就产权结构和股权设置而言,股权高度分散,股东主体为农民,股东缺乏参与和监督农信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由此导致农信社虽然法人治理结构的架构健全,但都摆脱不了功能发挥流于形式的桎梏。究其原因,本轮农信社改制,通过规范股金和增资扩股,股本金的真实合规性有了很大提升,产权关系明晰程度较改制前有了明显改善,但股权适度集中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方面,绝大多数农信社的股东个数达到上万个,且多为辖内的农民,企业股东数量极少,加之股金中包含大量资格股,缺乏对农信社经营状况予以监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大多数农信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与一般股东基本相当,也无法发挥股权对农信社高管人员的激励作用。就农信社行业管理而言,《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将省联社定义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但实际运行中,省联社和县联社之间呈现出一种“股权与控制权的反向配置”。基层信用社是县联社的股东,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形成“金字塔型”的持股结构;但在管理权限和职能划分上却是自上而下层层演进,上级联社在人、财、物各方面拥有对下级联社的绝对控制权,形成“倒金字塔型”的管理决策体系。“法人管法人”,下级信用社的管理层实际上只对上级负责,而非对股东负责,这种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状态明显相悖。
3.面对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涉农商业、政策性银行在支农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不尽完善。由于受农业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高等因素影响,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战略性调整,大规模撤并和收缩县域以下金融机构和营业网点,并收回基层贷款权限。农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从以往服务农业为主转向与工商业并重,2000~2006年间工商业贷款占比扩大了14.1%,与此同时,农业贷款比重则呈现出逐年下行趋势,7年间农业贷款余额减少了6538.8亿元,占比下滑逾50%,2006年农业贷款比例比上年下跌11.85%,支农作用明显弱化。如何处理好面向“三农”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关系,无疑将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农业银行股改的最大难点和亮点。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支农发展政策性银行,由于受历史包袱沉重、信贷资本金到位少、一线信贷人员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开辟新的信贷支农项目和领域尚需新的制度安排。
4.农业保险及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等非银行类涉农金融组织在运行实践中障碍较多。目前,农业保险覆盖面窄,险种少,保费收入低,服务滞后,尚不能满足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需求。据保监会介绍,2008年中国遭受的罕见雪灾和汶川大地震中,雪灾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0亿,而保险赔款只有33亿元左右,赔付不到实际损失的3%;汶川地震所造成的超过5000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中,只有5%投了保险,全国保险机构累计赔付仅1.93亿元。同时,农业保险的费率较高,有些农民因交不起保费而不参与保险;加之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赔付”的特性,往往使保险经营者陷入“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境地。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农业保险的险种不足30个。在农村信用担保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虽发展迅速,但类型各异,名称繁多,担保基金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形为担保,实多投资;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未健全。
5.农村民间信贷活动频繁,但长期处于“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借贷行为亦缺乏正规制度性约束。基于农村信贷需求的季节性、多元化,信贷供给也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除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以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外,农村领域业已存在大量的民间自发创新性组织,如农村社区发展基金、资金互助组织、以小额贷款为基础而运转的乡村发展协会等,虽能够灵活便利地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却不能得到经营许可,其经营活动一直处于“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借贷行为亦缺乏正规制度性约束,拾遗补缺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三、新时期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新时期探讨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路径选择,应将其置于整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政策背景下予以思考、审视和定位。应着力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显著增强金融服务“三农”的功能;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不断提升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供给能力,推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具体而言:
1.充分调动和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发展功能。按照国务院面向“三农”、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加快推进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和完善其运作机制,稳定和发展农村地区的网点及业务,利用其在县域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作用。邮政储蓄银行的特点是以小额贷款为特色,以农户、各级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今后工作的重点应是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小额贷款功能,促进资金回流农村。
2.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功能。适应粮棉油流通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农业发展银行在为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提供融资支持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在政策性指导下有资本金约束的、与“三农”密切相关的业务,着力支持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生产环境、社会保障等公共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导向职能。
3.深化农信社产权制度及其组织形式改革,切实发挥其联系农民“金融纽带”和支农发展“主力军”的作用。伴随农信社改革的逐步深入,新时期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以股份制为导向,全面深化农信社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各项改革,理顺管理体制,维护和保持县(市)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促其真正发展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
4.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担保组织等非银行类涉农金融机构。按照政府政策扶持、公司商业运作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与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政府应通过立法明确财政预算补贴农业保险的责任,建立各级政府财政、金融、税收的支持体系。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方式,对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予以补贴。也可采用“大农险”、“以险养险”、“保险共同体”等方式,在政策扶持的基础上补贴农业保险。同时,采取由中央与地方财政、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共同注资,或向社会发行债券和社会捐资等形式,探索建立针对农村的信贷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基金、信用担保机构及其风险补偿机制,分散信贷风险,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1篇5
李芬香(1983―),女,汕头大学商学院(汕头,515063)。研究方向:金融与财务。
[关键词]投入产出;关联性;影响力;感应度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和深化。据统计,2000―2005年间,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5%,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5年,我国保险业务收入达到4928.4亿元,保险密度379元,保险深度2.7%,保险业务收入的世界排名上升到第11位。全国保险业在“十五”期间赔款和给付4286亿元,在经济补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092.7亿元,成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中其他产业的发展。
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各个产业部门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任何一个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必然存在风险,因而保险业的发展对其他行业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影响,可见保险业是国民经济十分重要的经济部门。学术界对保险业有着广泛的研究,但大部分都是针对保险业的运作、改革、竞争与规制、价格等方面展开的。这些研究,其实是关于保险业外部如何表现,以及政府如何操作的问题,而保险业的发展与改革的内在依据应该是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其它产业部门的内在联系,因此在数量上揭示保险业与各产业之间关系结构的特征及比例关系以及保险业的产业波及效果,给保险产业在国民经济的作用做合理的产业定位对于保险业改革及其政策的合理性至关重要。投入产出分析在研究产业关联性及其波及效果以及产业定位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列昂惕夫教授是投入分析方法的创始人,投入产出分析为研究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特别是系统地分析经济内部各产业之间错综复杂的交易提供了一种实用的经济分析方法。目前为止,国内基于投入产出法研究了运输邮电业、[1]体育业、[2]旅游业[3]等的产业关联情况,但对我国保险业研究并不多见。一来因为我国42部门的投入产出表中保险业归为金融保险产业,给专门研究保险产业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仅有的研究[4][5]也只是针对省金融保险业展开,并未就全国保险业展开分析。本文正是研究我国保险业产业关联状况的。基于我国2002年的122个部门投入产出表,我们进行了大量繁琐的计算与分离工作,把国民经济分成15个产业部门,得到其投入产出表。以处理后的投入产出表为对象,计算出直接消耗系数矩阵和列昂惕夫逆矩阵,并在列昂惕夫逆矩阵的基础上,分析产出结构和投入结构、产业间相互联系关系的类型;产业的感应度系数和影响力系数、产业的生产诱发系数与产业对最终需求的依赖度系数、综合就业需要量系数和综合资本需要量系数并对保险业产生变化的波及效果预测等,从而得出一些有助于我国保险业持续、健
康发展的重要结论。
一、保险业的产业关联分析
(一)保险业的依存度分析
由系数aij构成了直接消耗系数矩阵A,反映了投入产出表中各个产业部门间技术经济联系,是进行产业关联分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数据。依据公式(1),我们计算2002年我国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直接消耗系数,见表1所示。
从表1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直接消耗系数可以看出,保险业对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的直接依赖程度最强(0.1375),即每生产1万元的保险产品,需要直接消耗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1357元,其次是工业(0.1248),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0.1052),房地产(0.0926),租赁与商务服务(0.0569)。最弱的是农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旅游业以及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产业。由此可以推断,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租赁与商务服务的影响比较大。保险业发展处于数量扩张,营业网点的建设需要房地业的大量投入,另外也说明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保险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保险业的发展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重要性最弱。
从表1其他产业对保险业的直接消耗系数可以看出,各产业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都不大,说明保险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其中保险业对自身的直接消耗系数最大,为0.0314。其次是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以及旅游业,分别为0.0253、0.0196、0.0175、0.0160。其他各产业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微乎其微,直接消耗系数基本都不超过0.01。这也从侧面说明,要发展保险业需要引导各产业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消耗需求。
为列昂惕夫逆矩阵:I为单位矩阵。
因为完全消耗系数主要是建立在直接消耗系数的基础上的,所以保险业的完全依存度与直接依存度基本一致。
(二)保险业的直接关联效应分析
保险业既是产业链中的要素供给者,又是市场需求方。作为供给者,它通过向其他产业提供要素的投入(保险产品)来确立自己在产业链中的地位;而作为需求方,它则通过对其他产业产出的消费来显示其在产业链中的作用。在依存度的基础上,我们计算出了保险业直接前向关联指数和直接后向关联指数。
通过计算,得出保险业直接前向关联指数为1.1189,直接后向关联指数为0.6208。保险业为前向关联效应大而后向关联效应小的中间投入型基础产业。保险业与下游行业的关联要高于和上游行业的关联。这与现实是相符的,保险业属于客户依赖型产业。
(三)保险业的完全需要系数分析
(I-A)-1称为列昂惕夫逆矩阵,也称完全需要系数矩阵,记为[AKB-],其元素称为完全需要系数b。完全需求系数
从完全需要系数表(表2)中可以看出,保险业增加1单位最终需求对保险业本身带动作用最大(1.0420),其次是工业(0.6717),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0.2103),而对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业的带动作用最小(0.0000)。相反,其它各产业增加一个单位的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最大的也是保险业本身(1.0420),其次是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0.0320)、租赁与商务服务(0.0272),旅游业(0.0259)、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0.0245),农业的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最小(0.0050)。
通过对保险业的产业关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业发展对各经济部门有较强的依赖性,意味着保险业对经济各部门的发展都有着较大的带动作用。可以预计,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各经济部门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提高,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将扩大,保险业的发展空间将得到进一步开拓;同时,保险业的发展对其他部门的消耗需求将大大增加,保险业将成为推动力量更大的重要产业。但要使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能充分发挥,目前情况下,除了必须依赖市场经济内在力量之外,还需要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和引导。我国是农业大国,约80%的人口集中在农村。农业保险、针对农村人口的保险将拥有无限的发展空间。
二、保险业的波及效果分析
利用投入产出表推算出来的参数,研究表中某些数据发生变化时对其他数据发生的影响。这就是波及效果分析。这种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当某个产业的生产活动发生变化时而对其它产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影响,或某个产业生产活动受到其他产业生产活动变化的影响。二是当某个或某些产业的最终需求发生变化时,对国民经济各产业所产生的影响。三是当某个产业的毛附加价值发生变化时,对国民经济各产业所产生的影响。
(一)产业的感应度系数和影响力系数
1.保险业的感应度系数分析。感应度系数表示当国民经济各部门均增加一个单位最终使用时,第i部门需要提供的投入量,因此,感应度系数反映的是第i产业部门受其它部门的需求感应程度,即该部门受其它部门的拉动能力,感应度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一个产业的影响力系数越高,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就越大,在目前国内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影响力系数越高的产业对保持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就越重要,因而应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根据公式(5)、(6)进行计算,结果如表3:
从表3可知,感应度系数较大的部门明显地集中在工业(5.5851),说明工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着较大的制约作用,这是合情合理的。保险业的感应度系数(0.5458)处于第10的位置,相对而言,保险业是国民经济进一步发挥的瓶颈因素。同时我们注意到,保险业的Ei
保险业的影响力系数为(1.0761),仅次于建筑业(1.3339),工业(1.2743),租赁与商务服务业(1.1550)。这说明保险业对国民经济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而且保险业的Fj>1,说明该行业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波及影响程度高于社会平均影响水平。可见,我国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虽不及建筑业和工业那么明显,但从发展趋势和发展潜力来看,随着保险业的快速深入发展,其影响力也必然得到增强。保险业的感应度系数和影响力系数的相关数据说明,保险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要远远大于国民经济对保险业的拉动作用。这跟政府倡导的加大金融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持的政策是一致的。而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不能等待国民经济发展之后,依靠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来发展保险业,而应该采用主动发展的模式力求自我发展。
(二)最终需求对保险业的生产诱发作用分析
各产业部门的产品不是满足中间需求就是满足最终需求,但是,其生产水平由最终需求所决定。因此,通过计算生产诱发额和生产诱发系数可以揭示各产业部门的生产额和最终需求之间的联系。生产诱发额指的是某项最终需求构成项目(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出口)的变化引起某产业生产总量的变化,计算公式如下:
因为生产诱发系数反映各最终需求项目诱发各产业生产作用的大小,从表4的结果可知,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以及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生产诱发系数分别为:0.2237、0.7479、0.1144和0.2966。其中,保险业用来为消费过程和最终使用服务的份额都不大,而为生产过程服务的份额相对重要。但总的来说,各最终需求项目的生产诱发作用都比较小,这可能与保险业的最终需求率低有关,通过计算,保险业的中间需求率①为1.1189,而最终需求率只为0.6208。
从表中我们还知道,一单位最终使用对工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0.9535),其次是建筑业(0.7676)。其中,消费对工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0.6737),资本形成对工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2.5265),出口对工业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0.3886)。
三、主要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租赁与商务服务的影响比较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保险业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需求越来越高。保险业的发展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重要性最弱,有必要加快农村保险业的发展。其它各产业对保险业的直接依存度以保险业本身为最大,其次是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以及旅游业。保险业与下游行业的关联要高于和上游行业的关联。保险业对经济各部门的发展都有着较大的带动作用,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要远远大于国民经济对保险业的拉动作用,这跟政府倡导的加大金融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持的政策是一致的。但是,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不能等待国民经济发展之后,依靠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来发展保险业,而应该采用主动发展的模式力求自我发展。保险业感应度比较小,表明它在国民经济中的瓶颈地位突出。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以及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生产诱发都比较小,其中,保险业用来为消费过程和最终使用服务的份额都不大,而为生产过程服务的份额相对重要。
注释:
①第i产业的中间需求率就是第i产业的中间需求和总需求之比。最终需求率=1-中间需求率。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志学,尤勤,谷雅琴.运输邮电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关联分析[J].长春邮电学院学报,1995.
[2]张华初,李永杰.中国旅游业产业关联的定量分析[J].旅游学刊,2007(4).
[3]刘思.中国体育事业投入产出数据包络分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7).
[4]赵尚梅,王平生,陈曦.山东省保险业同其他产业关联性的实证研究[J].东岳论丛,2005(3).
[5]金德环,田大伟.上海金融保险业的产业关联度研究――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实证分析[J].上海金融,2006(12).
ResearchesontheIndustrialLinkageofChineseInsuranceIndustry
GaoLei1LiFenxiang2Abstract:Thisarticlerestartstocalculatetheinput-outputtablesof122sectorsin2002andgettheinput-outputtablesof15sectors.Thenwecalculatethedirectconsumptioncoefficient,Leontiefinversematrix,directindexofforwardlinkageandbackwardlinkage,effectcoefficientandsense(degree)coefficient,andoutputrequirementcoefficientofallsectors.WeanalyzethecorrelationbetweenChineseinsuranceindustryandotherindustries,andgivesomesuggestionsonacceleratingthedevelopmentofChineseinsuranceindustry.
Keywords:Input-output;Linkage;Effect;Sense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6
一、为什么住房按揭证券化需要保险机制
住房按揭贷款具有普及率高、规模巨大、违约率低、现金流稳定等特点,成为资产证券化(ABS)首选的基础金融工具。
然而,住房按揭贷款要真正实现证券化,仍然有一系列障碍需要突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防范大量的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和按揭证券化当中的违约风险,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对一国金融体系带来难以估量的冲击,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一般而言,贷款与房价比(LTV)过高的按揭贷款,一旦房价大幅下跌,住房的抵押功能将下降,甚至无法为按揭贷款提供保护。
按揭保证保险(MortgageInsurance)正是针对上述风险,由保险公司或政府住房保险机构分担对抵押品执行清偿以后依然产生的银行按揭贷款损失,把风险从银行和住房按揭证券(MBS)的投资者转移给保险公司或政府住房保险机构,改变了按揭贷款资产库的风险收益特性,使得按揭贷款资产库的风险可以标准化,从而为按揭贷款的证券化创造条件,促进了按揭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
二、美国按揭保证保险的运作方式
美国按揭保证保险的参与者包括: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或政府住房保险机构、按揭购房者、MBS的发行者、商业银行。美国按揭保证保险的运作方式详述如下:
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或政府住房保险机构,承保按揭贷款资产库的信用风险,帮助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损失,并帮助MBS的发行者将按揭贷款资产库的风险予以标准化。
按揭购房者支付保费后,将获得按揭信贷条件的优惠,并降低购房首付款比例,一般可以将购房首付款比例从房价的20%,降低为房价的5%。
商业银行购买按揭保证保险(保费一般由按揭购房者支付),并向MBS的发行人出售按揭贷款。
MBS的发行者通常要求欲出售按揭贷款资产的商业银行必须对某些按揭贷款购买保险。MBS的发行者在美国比如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简称吉利美)、美国联邦国民按揭协会(FNMA,简称房利美)和联邦房屋贷款按揭公司(FHLMC,简称房贷美),在美国的MBS体系中,吉利美针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FHA)提供保险的按揭贷款,而房利美和房贷美针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FHA)以外的机构提供保险的按揭贷款。
三、美国按揭保证保险的发展经验
美国的按揭保证保险提供者分为两类:一类是包括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在内的政府机构;另一类是专业化的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
(一)社会保险机制首先介入住房市场
美国联邦住宅管理局(简称FHA)从1934年开始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按揭贷款提供100%的保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联邦政府完全承担银行的贷款损失。一般而言,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才有资格获得FHA提供的按揭保证保险,并且对按揭贷款设有最高限额,使得按揭贷款一般只能买的起中低档或小面积住房。FHA的按揭保证保险安排有助于中低收入者购房,体现“居者有其屋”的政策目标,以实现社会和谐。2001-2004年联邦住宅管理局年均参保人数117万(参见表1)。
退伍军人管理局(简称VA)成立于1944年,是为退伍军人及其在世的配偶提供按揭保证保险的政府机构,二战后帮助大批退伍军人成功的向平民生活转型。2001-2004年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年均参保人数34万(参见表1)。
(二)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快速发展
美国的第一家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成立于1957年,商业按揭保证保险行业在197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通过降低按揭首付率,为MBS的发行者提供更多合格的按揭贷款,极大促进了当时按揭贷款二级市场(即MBS市场)的发展,并成为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是专业化运作的,不能兼营其他商业保险业务。与联邦住宅管理局(FHA)不同,它们一般仅对按揭贷款提供部分保险,与银行和按揭购房者一起分担违约风险。另外,商业按揭保证保险的价格也较低;并且通常不要求按揭贷款的最高限额。2001-2004年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年均参保人数210万(参见表1)。
表1:政府和商业机构当年新增的按揭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数
(资料来源:《MICA2005-2006FactBook》)
美国的按揭保证保险市场由政府发起和培育,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公司随后兴起,目前,商业按揭保证保险占据主导。1970年,商业按揭保证保险金额占当年新增按揭保证保险金额的比例仅为0.9%,到2004年,这一比例上升为62.9%。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机制服务于不同的群体,实现不同的社会目标,较好体现了政府和市场这两种机制的互补性。
四、商业按揭保证保险的相关险种设计
按揭保证保险包含两大险种:按揭组合保险(portfolioinsurance)、以及初始按揭保证保险(primarymortgageinsurance)
1.按揭组合保险是对银行的按揭贷款组合提供风险保障。保险公司承担贷款组合累积损失(cumulativelosses)的一定比例,银行则可以选择某些贷款进行打包,双方也可以就保障水平进行谈判。
按揭组合保险的主要类别是资产库保险(poolinsurance),其承保的损失以止损位(stoploss)为限,亦即保险公司仅承担止损位以下的贷款损失比例,其设计原理可用图3表示。
2.初始按揭保证保险是银行在按揭放款一开始,就将每笔贷款单独投保。当银行出于满足监管当局要求或者内部风险管理需要,必须对个人按揭首付比例施加限制时,初始按揭保证保险可以帮助银行降低对个人按揭贷款首付比例的要求并扩大业务量;此外,通过将按揭信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银行的按揭贷款在风险性质上得以标准化,从而受到MBS发行者以及资本市场的欢迎。
初始按揭保证保险的主要类别之一是个人分期偿付保险(amortizingcoverage),承保的是在给定的贷款房价比(LoantoValue,LTV)范围内的银行贷款损失部分(如图4所示的阴影部分)。保费由借款人缴纳,银行在利息和贷款期限等方面给借款人以一定的优惠。其主要作用是降低由于贷款房价比过高造成的信贷风险,并降低借款人的首付款比例。其设计原理如图4示。
五、启示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7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农业、工业、贸易与金融等领域对电子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引入,使得电子商务变为当下的潮流。作为金融业重要分支的保险行业,它的发展与信息密不可分。然而保险是一种基于承诺并且无形服务型产品,它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信息的广泛传递和交流。
这些年来,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电子商务所蕴含的无限商机吸引着市场中的各个行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行业面对面的服务模式,Internet本身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超时空、全球性特点使得新型的保险营销服务渠道也拓展出了新的市场,保险电子商务开始被市场广泛接受。
中国保险业起步比国外晚,保险市场相对于国外保险市场也不成熟,中国保险市场上出现的契机使得国外保险企业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给我国保险企业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国外成熟保险企业的进入推动了我国本土保险企业的创新,电子商务保险就必然会出现。但目前我国本土保险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仍存在一些欠缺,这就需要我们在开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通过创新性的研究来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
2.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现状
虽然电子商务保险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但发展迅速。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的《2015-2022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调查及投资评估报告》中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保险业收入17222亿元中有291亿元来自于电子商务市场在线保费收入,虽然互联网保险规模约占保费收入的1.7%,但年均202%的增长率可观。
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已有85家保险公司经营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3年增加26家,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95%,共计858.9亿元,对全行业保费增长贡献率为18.9%,比2013年高出8.2%。2011年到2014年间,通过电子商务渠道,我国的保费规模提升26倍,互联网保险已然成为拉动我国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
2012年到现在,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处于全面发展阶段,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借助自己的官方网站、离线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保险超市门户等多种方式开展电子商务保险业务。2011-2013年间,国内拥有互联网保险业务公司的数量以年均46%的增长率增加;保费规模从2011年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总体增幅达810%;投保人数从816万到5437万,增幅达566%,由此可见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之快。
3.影响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
尽管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很多公司也通过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来发展业务,但我国的电子商务和保险行业水平还很低。虽然很多保险公司也纷纷打造了自己的官方网站,推出了自己的主页,但这些仅仅是停留在宣传企业或者险种的层面,涉及到更高一层的也不过是投保邀请和客户服务;另一方面,尽管一些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保险电子商务平台方便快捷的进行在线投保、核保与支付,但余下大部分的业务流程目前仍然需要通过在线下才能完成。虽然如今我国通过网络销售的保费收入金额每年都呈现递增趋势,且数目可观,但较之西方国家,我国的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潜力仍然有待开发。而制约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要是因为:
第一,互联网保险的模式增加了投机性。电子商务保险的完全网络化会使道德风险和你选择的发生率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保险公司的出险率,使得保险公司盈利下降甚至出现亏损,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费率的厘定。
第二,互联网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管。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的合同法提出了挑战,网上合同的无形性及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亟待解决。
第三,互联网保险存在交易和客户隐私保护的安全隐患。互联网保险以传统保险业务没有的信息存储方便和数据传输高效的特征吸引了很多消费者。但网络所具有的优势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破坏、篡改以及窃用客户数据带来了便利。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得到的结果显示,对安全可靠性问题担忧的电子商务用户高达52.26%。互联网的信息开放透明、便与互动的特点也会对保险户的隐私造成一定威胁。竞争对手通过网络采取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保单信息的丢失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第四,电子商务保险模式多种多样,缺乏完善的体系。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经营的模式变得多样化,如泰康在线等保险公司在官网平台直接提供产品报价;以及与如淘宝网等网络技术公司合作销售保单等,保险公司种类繁多的经营模式在推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同时,却忽视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第五,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品种单一,产品结构不平衡。我国互联网保险品种主要是车险和一些简单的寿险以及一些理财类保险等产品,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仍然处在标准化、低价值、短时期、低廉度的阶段,在契合消费者习惯和需求的个性化产品方面更是缺少。
4.我国保险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第一,提高全民素质修养,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得以改善;但与此同时,贪污腐败大行其道、公众缺乏信仰、社会矛盾尖锐等社会问题也出现。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的网络交易意识和先进的技术保障的基础上,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交易就势必会对诚实守信原则有更高的要求,对一国的信用制度体系有更高的要求。为了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更好发展,政府组织要加强全民素质修宣传教育并且不断完善我国的信用体制。
第二,积极完善我国的网络法律体制,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保险电子商务想要持久健康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度,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及可靠性的保证。因此就需要我们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体系,普及网络安全交易和网络法律的知识,使得保险电子商务更加高效的运行。
第三,加快建设保险公司内部体系。保险公司必须培养员工在线操作的能力。客户信息以及保险公司内部信息管理的数字化是新时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保险公司内部体系的管理水平提高了,才能有效的支持互联网保险外部的发展。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9
云南是农业大省,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同时,作为自然灾害最为频发的地区之一,随着自然灾害呈加重态势,给农业生产、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有效运用保险手段,发挥农业保险在抗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以及保障农民收入方面的积极作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扶持“三农”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2007年起,国家出台种、养殖业两个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云南省农业保险走上快速发展轨道,承保覆盖面逐年拓宽,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云南保险业本着“稳步推进,完善提高,协调发展,探索创新”的思路,围绕地方“三农”改革发展大局,积极推行面向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生活稳定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的保险“三生”工程,服务地方“三农”发展战略的综合承载能力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不仅成为云南财产保险业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也是保险服务联系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最为广泛的重要领域。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6.06亿元,是2007年的3.6倍,保险业为当年1524.46万农户(次)提供了1174.31亿元的风险保障,保险保生产、保稳定、保发展的机制作用明显增强。
通观云南省农业保险发展进程,其亮点包括:一是保障领域不断扩大。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一枝独秀的烤烟保险,发展到今天的能繁母猪、奶牛、水稻、油菜、森林、橡胶、甘蔗等十余个保险品种,基本涵盖了省内产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二是特色项目全国领先。政策性森林保险已覆盖全省15个州市3.26亿亩面积,820多万户林农直接受益;地方政策性甘蔗保险起步早、商业化烤烟保险经营模式时间长、中央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承保进度快等成绩令人刮目。三是地区统筹极具特色。因地制宜、有效兼顾农业发展不同地区,以“保险昆明”等行动计划为载体,推动“一州一策、一地一策”发展农业保险,藏区等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工作特色明显,“农村保险示范县”、“保险先进村、乡(镇)”的创建使得保险业服务承载能力有效提升。四是工作机制渐趋完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联商政策、联促发展、联推举措”的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在农业产业化发展、林改及林业金融、农村金融生态等重点工作中的地位作用更加突出,不仅建立起农业保险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发展机制,而且形成了保险与产业发展有机融合、互促互进的良好格局。
古语云,不谋全局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不足以谋一时,在运用保险机制参与解决“三农”问题已成共识的今天,立足农业保险发展新起点,全面认真思考保险金融如何更广维度融入“三农”全局尤为重要。扼要言之,当前亟待破题或解题的领域至少有二:一是助推机制转型之变。就风险管理救助而言,如何使得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顺利转型为政策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防范与救助机制;就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而言,在各级财政持续加大保费补贴投入下,扭转农业财政资金“散、乱、小、重”现象与兼顾效率公平的目标如何达成;就保险商业运作与社会效益而言,如何有效平衡二者矛盾,从而在社会需求与商业供给之间达成长期稳定关系等。二是探索民生改革新路。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随着转轨过程中“小政府,大市场”体制格局的建立,研究运用保险模式参与社会管理的任务显得更为紧迫。实践证明,在保障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生活稳定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这一“三生”工程中,保险大有可为。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1.巨灾对全球的影响。巨灾通常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引起的大面积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件。虽然目前各国和一些研究机构对巨灾尚未确立统一的认识、规范及衡量标准,但不难看出,巨灾一般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具有一系列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生命伤亡的风险事件;发生频率低于一般的灾害事故;灾害的精准预测比较困难;引起的损失十分巨大。据Sigma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自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呈上升趋势,保险损失偿付也日益增加。仅2006年1年,全世界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就约为400亿美元,其中地震、严寒、风暴以及航运事故导致多人成为受害者,总共约有30000人在各种灾害中丧生,保险业为此支付了150亿美元。
随着全球性的气候变异加之各种恐怖、暴动、骚乱等灾难性事件的威胁,巨灾发生的频率将会继续增加,造成的损失也会持续扩大。因此,加强和完善巨灾风险应急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2.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而2008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就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00多亿元,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3月1日,我国各保险公司共接到报案101.1万件,已付赔款19.74亿元,预计保险公司全国赔款数字将在40亿元左右。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3%,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无疑是雪上加霜。此次大地震中,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截止6月9日,地震已造成69142人遇难,直接受灾人口达1000多万人。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均受损毁,损失惨重,而且仍不断有次生灾害的发生。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披露,仅四川一省工业企业的直接损失已达670亿元,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超过雪灾。中国保监会要求“特事特办”,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进行正常赔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免责范围,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也是杯水车薪。
由此可见,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而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目前,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主要成员国等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其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可供借鉴。
二、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及其比较
1.美国模式。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
(1)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具有和中国类似的自然环境状况,而且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着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
一是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令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为落实该法案,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1973年颁布的《洪水灾害保护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为了推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还专门成立了洪水保险经营和管理的联邦机构——联邦保险管理局,该局在“9.11”后与其他部门合并为联邦保险和减灾局,并直接隶属于国土安全部。
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NFIP,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在洪水保险销售方面,由于美国的洪水保险是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而政府的销售网络较少,于是政府推出了保险公司协助销售的WYO计划。根据该计划,保险公司与联邦洪水保险管理机构签署协议成为WYO公司。WYO公司主要职责是帮助联邦政府销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而由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NFIP由于受到联邦财政政策的支持,享受联邦政府的免税待遇,所以具备较强的灾后偿付能力。NFIP不仅没有给商业保险增加负担,又通过WYO计划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其中且不承担风险,从而提高了NFIP对投保人的服务质量。此外,NFIP还鼓励社区和个人的减灾行为;对实施特定减灾措施的社区提供财政援助。
二是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美国农业也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为了减少巨灾风险,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根据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美国建立了新的联邦多险种农作物保险计划(MPCI)。联邦农作物保险也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销售系统进行销售,并主要作为商业保险公司销售农作物保险的附属。FCIC的MPCI为由自然情况引发的但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1994年10月,该计划作了新的变动,它要求凡是参加美国农业部各种支持计划的农场主都必须签订强制性MPCI保险,否则将丧失未来的援助。
三是人为巨灾保险计划。在人为巨灾保险计划中,美国政府主要推出了核责任保险和公众担保保险计划等。其中公众担保保险计划是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主要与持有大众资产的金融机构相关,例如为存款者承保商业银行倒闭导致的损失风险。
(2)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保险衍生商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一种新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即巨灾风险证券化形成了,该机制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能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上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在美国,这种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的结合,不仅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同时也融通了资金,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2.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
(1)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欧盟现有的27个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5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
(2)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英国为代表其他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
英国的洪水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模式,其保险的供给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只有在政府履行了这些职责的地区,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政府与私营保险业的这种建设关系,使得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可保性。同时,英国政府还特别注意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此外,电于英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所以政府并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而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因此,尽管近几年英国洪水发生的频率和损失都在增加,一些地区的保费水平也随之上升,但是英国家庭财产保险市场仍然保持了高度的竞争性,对消费者而言依然是成本较低的,2002年的洪水保险参保率已达到80%左右,这正是英国洪水保险体制的最大成功之处。
3.日本模式。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
(1)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承保:初级巨灾损失(750亿日元以下)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中级巨灾损失(750亿-10774亿日元)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10774亿-41000亿日元)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个地震巨灾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巨灾保险可以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比例赔付。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A特别签约”),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分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再再保险叫“B特别签约”,向政府购买的再再保险叫“C特别签约”。
日本地震险的成功之处在于将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提升到20%,而大部分非寿险公司经营该项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也保持双倍增长趋势。
(2)农业保险。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后果,以保障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种重要的支持形式。日本现行的农业保险始于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此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日本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很有特色,分为三个层次:村一级农业共济组合(theagriculturalmutualreliefassociation),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association),设在农林水产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reinsurancespecialaccount)。除了这三个层次外,还建立了农业共济基金会(thefederationsmutualrelieffund),作为联合会贷款的机构。日本依托这种农业共济组织选择了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政府用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出占农林水产省总支出的4%-6%,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通常将保费补贴与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生产调整等捆绑起来实施,以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日本这种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在世界农业保险模式中可谓独树一帜,别具一格。
4.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上述国外巨灾保险的几种发展模式都是依据各自国情建立的,在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以及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等方面,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
(1)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美国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在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计划中,承保主体基本都是政府,由政府承担保险责任,凡是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内。欧盟内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其承保主体和承保范围与美国模式大不相同。以英国为例,承保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并不参与其中,但需要建立有效防洪体系和提供与巨灾风险相关的公共晶,只有某地区有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小企业保单中包含洪水保障。日本在承保方面则采用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方式。
(2)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对于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传统风险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建立防灾防损工程体系;二是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美国的巨灾保险一般由政府提供,而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所以巨灾保险的风险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担。根据美国相关法案,当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不足的时候,可以要求国家财政拨款。然而,随着巨灾频率的增加、损失的增大,巨灾保险的风险也在加剧,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美国开始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在资本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诸如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互换等的保险衍生商品,形成了新的巨灾保险风险控制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而日本、欧盟的一些主要成员国更多是依靠其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不过,根据Sigma的最新研究报告,2007年欧洲的财产保险损失最为严重。因此,最近欧洲保险业发起了建立欧洲灾害损失风险指数的倡议,旨在美国境外研发具透明度的指数,实现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目标。
(3)巨灾保险中的制度保障。美国、日本和欧盟内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为了推动本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均适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其强制性和规范其经营管理。英国则依靠其发达的保险市场,在建立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过程中,更强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机构,与政府签订洪水保险方面的合作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保证。
通过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人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现在各国都逐渐把本国的巨灾损失通过跨国的(再)保险公司和全球的资本市场转移出国门,在国际范围进行损失的分担,从而减轻本国的财政和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国外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政府、保险业、民间相关机构和资本市场都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建立满足本国巨灾风险需求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几点启示
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对我国研究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巨灾保险体系不无有益的启示。
1.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2007年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我国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可见,政府财政支持将是我国巨灾保险的基本特征。所以,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政府必须慎重控制其承担巨灾风险的程度,避免在重灾年份由于大量救济而严重削弱国民经济。我国政府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程性防灾防损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遭受特大灾害的社会成员以无偿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对部分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等。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更要重视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为了提高其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
2.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必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然而现阶段,入世的“过渡期”刚刚结束,我国再保险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已降至到零,而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也已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再保险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可见,在尚未建立起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之前,有必要先重点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国内再保险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鼓励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1篇11
【关键词】保险企业管理
一、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从其属性和功能看,其触角渗透到到经济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深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是稳定的“晴雨表”,安全的“稳定器”,发展的“助推器”。从国内外的学者研究成果或理论来看,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可能表述不同,但其实质是相同的。根据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理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及社会管理管理等三项功能,其中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又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四个方面的功能。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美国的保险学者小哈罗德斯凯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动贸易和商务、鼓励减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等七种重要服务。现代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学说也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职工,管理人员,关联企业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前缔结的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因此,现代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考虑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施有效治理,这种理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保险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时应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反过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又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客观联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
具体来说,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说明:
1.分担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保险虽然是一种商业行为,但是,在客观上,它能够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从而减少政府在这方面的费用。
2.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风险管理是金融业最核心的一项任务,更广义的讲,我们整个社会管理的职责就是要发现风险和管理风险。而保险作为这样一种机构,它们不拿国家的钱,却非常主动,自觉,仔细地去研究风险的所在,它们对社会管理的贡献肯定非常大,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3.提供处理社会应急事件的能力。我们的社会偶尔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例如地震、火灾等,这些事件的发生挑战着我们对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也要求我们必须掌握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保险,正是这种强有力的应急手段。
4.作为稳定金融体系的真正的机构投资者。从根本上说,作为稳定市场中流砥柱的机构投资者,必须与散户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投资目标,对资产负债有一套不同的管理理念,这样看,唯有保险公司及养老金之类的机构,才会与散户有不同的行为。像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必须基于很长的时间角度来考虑问题,并且可以不受市场的波动而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起到稳定经济、稳定市场的作用。
二、探究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方式及路径
中国的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期,但是,全面研究保险业的各种功能,显然有助于我们迅速追赶国际先进水平。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做大做强保险业是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的物质基础
做大,就是不断加快发展,扩大商业保险的市场规模,把商业保险这块蛋糕做大;做强,就是提高商业保险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商业保险的核心竞争力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如何将这块蛋糕做大。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在此只做概括性分析及提出几点笔者的建议。第一,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这其实不利于资金的最优化配置,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保险业应该向国际混业经营的趋势靠拢,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金融资源,提高效率。第二,通过保险创新来培育成熟的保险市场。我国的保险公司可以多借鉴和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运用科学的技术来进行保险创新。
(二)优化保险市场主体结构,促进竞争是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
第一,为了营造更加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可以适当放开条款和费率的自由度,允许创造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例如近来特别热门的互联网保险也是保险公司一个不错的选择。第二,坚持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并举的方针。对外开放的主要目的是引进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经营理念、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方式,发挥其“鲶鱼效应”;对内开放才是壮大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推动保险市场平衡发展的根本途径。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所急需的就是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场机制,让现有的保险公司都加入竞争行列,实现保险市场的充分竞争。近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并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又一重要举措。
(三)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由之路。
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来看,业务结构高度雷同,要调整保险产品结构,笔者认为我国亟待发展的一项业务就是责任保险。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大约占非寿险业务的30%,而我国与之差距甚远,责任保险是衡量一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尺,要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责任保险必不可缺。另一方面,我国应该大力发展健康保险,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呈现出覆盖面窄、程度低的状态,而社会医疗保障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只有人民的医疗健康得到充分保障,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才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12
1保险人应是同舟共济的倡导者
1.1商业保险是保险分配关系实现的形式
马克思在论述生产关系时提到,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人类同自然界的关系包括两点:其一,改造自然物,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其二,同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作斗争,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在物质资料再生产中,人们需要为了消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生老病死等,给经济生活造成的不安定因素,采取共同的行动,互相共济、共同分担经济损失,用集体的力量提升同自然界斗争的能力,来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以及经济生活的安定。这样就形成了人们之间特有的“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千家万户帮一家的经济合作关系,即保险分配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也能成为买卖对象,是因为它具有提供经济保障的功能,满足人们转嫁风险损失的需要。在保险商品市场上,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实现保险商品的交易。所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成为保险分配关系实现的一种形式,就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1.2保险人应是消费者同舟共济的倡导人
保险人把保险作为经营的对象,应是互济互助、同舟共济的倡导者,为参与平均分担的所有成员提供专业化的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服务。风险服务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互动,风险服务的本质就是保险人通过和消费者信息的沟通、情感的传递,达到消费者对保险人的价值认同。保险人发挥对风险处理的专业能力,使消费者联合起来,组成应对风险的团体,以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
保险人如何为消费者搭建共同应对风险的舞台,这应是商业保险经营的一大难题,制约着商业保险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险人既要考虑保险这种商品的特性,又要考虑影响消费者消费保险的诸多因素。从保险商品的特性来说,保险既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商品,又是一种非渴求商品,很少有消费者主动来消费这种商品,人们在风险事故发生前总是存有侥幸心理。正因为保险商品的这一特性,使得保险必须靠推销才能实现交易活动。从影响消费者诸多影响因素来讲,既涉及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消费者的收入、消费者对处理风险手段的认识,又涉及对保险人的评价。特别是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人的评价,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选择保险这种处理风险的方式。因为保险商品还是一种异质性商品,保险服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具有异质性,即易变性,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不同,就会带来很大的差异。不同的保险人即使提供同样的保险产品,消费者的感受也会不同,甚至同一个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也不一定会一成不变,因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不同,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
因此,保险人的言行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这些人的言行必须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才可能唤起消费者购买保险商品的欲望,实现消费者的要约行为。保险人的言行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双方的价值观应有相同之处,因为价值观是决定人们行为的心理基础。通过人们的行为取向,以及对事物的评价、态度反映出来,它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因此,我国的传统价值观将直接影响保险交易的实现。从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仁”的角度看,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倡导人们进行换位思考,关爱他人、扶持困难群体,体现仁爱之心。所以,保险人应该有一种慈悲、关爱的内在精神。因为从事保险事业,必须用慈悲关爱之心,去对待被保险人的风险、意外、不幸和灾难,让他们的身心得到安稳、安宁和安定。
2我国传统价值观的内容
儒家提出的“仁义礼智信”观念,凝聚了我国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智慧和经验,具有高度概括性,体现了我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仁”在儒家文化中处于核心位置,孔圣人将“仁”作为“五常”的核心和个人修养的至高境界。仁和爱是一体的,只有具备了仁慈的心境,才能够放开胸襟去爱人。因此,仁是社会人际关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会自然达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状态,社会将会和谐发展,人与人要和睦相处,互爱互助,患难与共。“义”即大义、正义、公平、公正、公道,“义”是循理,言谈举止要合情、合理、合法。我国传统价值观念中将义与仁并用,提出诸如“仁义道德”等思想,这是传统文化思想的精髓。“礼”是谦虚、恭敬,“礼”调整着人的各种行为,注重礼仪是我国这个“礼仪之邦”的传统美德。礼和仁互为表里,仁爱之心是礼的内涵,礼敬是仁爱的外在。“智”指智慧,而非知识技能,“智”表现为遵德守礼,法道自然,智而不迷。“信”是诚信,指对人对事要真诚守信,“信”是个人和社会的立身之本,兴业和治世之道。君子重信轻利,“一诺千金”和临危“拖”孤成为美谈。
3忽视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后果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分散风险与经济补偿。保险的基本职能让人们在社会分工条件下,明确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消费者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把生产与生活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难以应对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进行专业的处理。保险人通过科学专业的分散风险安排,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准确的经济补偿。科学、合理的经济补偿服务,是保险业的基本职责,也是保险业存在的价值。同时,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发挥,也体现了保险的公信力。
但在我国商品交易条件下,公平、公正的保险商品交易原则,又让人们在风险转移交易中,因保险商品交易的特殊性、保险人的行为,产生权益难以实现的顾虑。
3.1忽视消费者知情权的后果
保险产生的基础是因为有风险存在,消费者之所以选择保险,是因为自身暴露在某种风险之下,保险人应是应对风险的专业人士。在销售保险商品时,应对消费者进行风险诊断,再推荐合适的保险商品。如果保险销售人员不会对消费者的风险进行分析,把消费者误认为与自己同样的风险观念,保险人何谈风险处理的专业人士,在保险信息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又怎能买到适合自己消费的保险商品呢?
基于保险产品的设计比较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一份保险合同往往包含了大量专业术语,切实需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清楚的解释和说明。实际上,保险合同这一纸契约,已成为横亘在保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一道天然屏障。当保险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进行非实宣传、介绍时,会片面夸大产品的收益,诱导投保人购买不合适的保险产品。保险人的这种行为,既有不“智”的表现,又有不“仁”、不“义”、不“礼”、不“信”的嫌疑。
3.2忽视消费者求偿权的后果
与消费者索赔有关的保险从业人员,利用对保险信息优势的地位,转变了推销保险时表现的为消费者风险服务的姿态,高高在上,为了本公司或本人的任务指标,推三阻四,让消费者在受到经济损失的惨况下,在实现自己合理期待的过程中备受磨难,即使是自己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补偿,消费者也难体会到在索赔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更何况那些因保险签单引发的保险补偿预期而实际遭受拒赔的被保险人呢?这些人如何看待保险,如何评价保险从业人员,就可想而知了。
在利益或利润的驱动下,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通常会采取拖赔、惜赔等方式减少(降低)赔付责任,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险求偿权,也导致保险业的“理赔难”的现实。甚至有的保险人滥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保险保障和保险价格等利益形成了侵犯。保险人这种做法,既是失“信”的行为,又让人产生不“仁”、不“义”、不“礼”、不“智”的联想。
上述问题使得保险行业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长此以往,消费者越发的不信任保险。如今,无论在保险行业做何工作,人们只要听说与保险有联系,多以“卖保险”的概之。可见,保险这种让人称道的分配制度,形成了如此局面,不得不让每一个关心保险的人深思。
4传统价值观对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
建立在“仁爱”基础上的五常和五伦等传统文化价值观念是中国人长治久安的基础,不论是对个人、行业,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借鉴作用。传统价值观对商业保险业中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作用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