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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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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1

关键词:钢铁企业;碳排放;成本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3)05-0029-07

尽管世界各国在德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上各有收获,但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后德班”时期的减排之路仍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钢铁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最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实现新型工业化的支柱产业,总产量已经连续16年位居世界第一。钢铁行业的碳排放在工业碳排放中占有很大比重,且又是流程制造行业中消耗资源能源和产生污染排放的重点行业,减少碳排放是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由之路。本文通过解析钢铁企业工艺流程中碳素流,构建碳排放成本模型,并深入其主要生产环节进行碳排放成本核算,为钢铁企业管理者开展碳排放成本管理提供数据,以推动企业实现低碳经济转型及持续发展。

1碳排放成本基本理论

1.1文献述评

作为全球气候变暖的首要因子,自20世纪90年代起,环境及生态工程领域的学者已经开始对碳存量和流量进行了核算,并采用物质流方法定量测度碳实物量。发展到今天,碳排放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关注。随着国际会计界对企业碳排放有关问题的愈发关注,碳会计将传统财务会计框架逐渐扩展到了广义会计学的相关领域。AnitaE等普遍认为,当今地球生态危机背景下,碳管理会计是一种面向管理者提供信息,以供其在碳排放问题上制定决策的可持续发展会计[1-2]。碳管理会计的核心为碳排放成本的核算、管理和控制。然而,由于碳排放的无形性,给碳排放成本的核算带来了不小的难度,致使学者们不得不从各个角度对于碳排放和交易相关的隐形成本显性化问题开展多方面的研究[3-5]。RatnatungaJ等认为可以从“环境成本会计”和“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成本核算”两个角度进行碳排放成本核算[6];LohmannL考虑了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进行碳核算,并构建了碳交易机制下的碳会计框架[7];DuttaS等认为在企业的管理决策中,必须引入基于价值链分析的碳足迹[8];部分学者通过引入案例对实际产生的碳成本核算进行了解析;KneifelJ采用了基于生命周期的节能、碳减排和成本有效评估的方法对新商业大厦进行研究,并对碳排放成本影响进行了测量分析[9];KiHoonLee针对汽车行业供应链管理中的碳核算进行了研究,认为通过反映产品中碳元素的流动将改善供应链中的碳绩效[10]。

近年来,我国对碳排放成本问题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进展[11]。肖序等认为,应该从资源价值流的角度对碳排放成本进行解析,将外部碳因子引入碳排放成本管理和企业经营决策上来[12];张白玲等综合国际碳足迹测算标准与测算步骤,构建了以企业碳物质流测算为基础的碳会计核算体系[13];杨蓓等通过构建长短期碳排放成本决策模型,确定了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成本的最优结合点以及长期碳排放成本随碳排放量下降而相应减少的趋势[14];张惠茹等基于低碳经济的视角,对碳成本管理产生的背景以及内涵和计量进行了阐述,并认为战略成本管理的内容应积极扩展至碳成本的管理[15]。

从现有碳排放成本研究文献来看,多偏重于理论分析,缺乏可操作性的案例研究;现有研究还较多注重于碳排放事后补偿研究,而忽视了企业全流程的碳排放成本;比较注重于宏观、中观层面上的碳排放研究,较少涉及到微观企业层面的碳排放成本分析。而这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1.2碳排放成本内涵

环境问题的核心是减少碳排放量,以提高能源消耗效率。目前对于碳排放成本,全球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种不同的定义:一是从生命周期出发,认为是建立包括产品生产、制造、物流、使用和废弃而产生的有关碳排放代价及由此产生的补偿等方面的内容;二是认为是企业为预防、计划、控制碳排放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及因超出既定的碳排放量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之和;三是认为是企业在产品的生命周期过程中,为预防、控制、治理碳排放而取得预期环境效果和环境收益所发生的可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利益的流出。以上定义均从不同角度入手,反映了碳排放成本的性质和特点,体现了成本费用与损失的本质特征,但其范围则在不同的层面上界定。有的界定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也有的界定于碳管理,还有的界定于超额排放量。这种不同的界定层面,形成了不同的表述。

为深入探讨碳排放成本,本文将碳素流抽象为碳排放成本的本质并以其为核心,深入其流程过程中各工艺环节,归集与其相关的能源、原料等含碳物质的运动中,解释其物质流与价值流“合二为一”的科学规律,来构建其概念定义。将碳排放成本定义为:为满足气候变化下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据物质流与价值流互动变化影响规律,以碳素流过程为核心跟踪、描绘与其相关的能源、原料等物质在企业工艺流程中的不同时间和空间所发生的耗费,并将其货币化而形成的一种成本费用。

本文选取了流程制造行业的典型代表――钢铁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对钢铁企业碳素流动的追踪分析,界定了其碳排放成本的和范围,构建基于碳素流的碳排放成本核算模型,并对企业碳排放成本进行数据核算和分析,以改善现行的企业管理政策模式。

2基于碳素流的企业碳排放成本核算模型构建

2.1碳素流动与价值流动的基本逻辑关系

在流程制造企业中,物质常以某种元素作为典型(如本文是采用的钢铁企业的碳元素)进行分析,追求物质流路线的不断变化。为研究流程中不同元素的流动规律,以及该规律对元素资源价值变化的影响作用,一般情况下,可选取流程中某一代表性元素C,探讨其流动规律及对应的价值变动率。现假设元素C是产品中的一个主要组成成分,可针对元素C绘制生产过程的元素流图,其中,R代表资源投入量,Pi(i=1,2,3...n)为第i阶段生产产品产量,Qi(i=1,2,3...n)为第i阶段废弃物的排放量[16],见图1。

根据上图的元素C流图看到,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个阶段,元素C将依次发生一系列的物理和化学变化,每一阶段的输出端由两部分组成,即有效利用价值(合格品价值)与废弃价值(废弃物价值)。流程制造企业在每一生产阶段都会增加新的价值(成本)投入,从而推动了元素C价位的不断提高;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后,经过不断磨损,元素C物质价值逐渐降低,随之其价位也相应地降低。因此,根据此思路,绘制元素C价位的变化,见图2、图3。

在生产流程的不同阶段,元素C都被分解为流向下一阶段的有效利用与废弃排放两种物质成本,因此导致了其价位的不断变化。图2中可以看到,元素C的有效利用成本呈累计上升趋势;而在图3中,各阶段的废弃物价位在前阶段呈现累计上升趋势,但在使用废弃阶段则价位急剧

下降。这种依据元素C的物质流动所带来的阶段价位变化,是流程制造业碳排放成本核算的基础之一。

钢铁企业的碳素流与其排放成本是密不可分的。对钢铁企业制造工艺流程进行碳素流运行规律的分析,是为了更好地掌握钢铁企业生产流程中的碳排放源,并对企业进行碳排放成本的管理。碳素流既表现为物质流,也表现为能量流。从物质流的角度看,钢铁企业的碳素能源的最终形式是碳排放物,这与成本乃至周边环境负荷是息息相关的;而从能量流的角度来看,碳素能源是钢铁企业的主要燃料,构成能量流的主体[17]。因此,在核算企业某工序的碳排放成本流转的存量或流量时,可以成本会计逐步结转模式为基础,运用“碳素流分析”手法,以每一过程或节点的物质流动和能量流动计算碳排放流转成本。通过对单位工序流程的“流”分析,得到其实际碳排放量,并将资源流成本会计中“流”运动对环境系统的外部损害价值纳入核算体系,使得碳排放成本的核算更加合理完整。其主要核算与分析模型见图4。

2.2碳排放成本核算模型构建

流程制造企业碳排放成本在企业连续生产流程或节点流转,按各工序碳素的流向含量划分,主要是原材料与能源成本、中间投入的人工成本,同时,资产设备的折旧以及相关制造费用等间接性费用也以此标准分配,从而形成产品(或在产品、半成品)的能源(碳)有效利用价值与废弃物价值(碳排放内部成本),可构建计算公式为:

其中,RVi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碳素流成本;RUVi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碳流的有效利用价值;WLVi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废弃物损失价值(碳排放内部成本);WEIVi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废弃物外部环境损害价值。结合钢铁企业的特征,以碳素流分析为标准,又可将后两类的价值分解为:

上式中,Cmi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原材料输入成本;Cei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能源输入成本;Cli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人工成本;Cpi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制造费用;Qpi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合格品碳元素含量;Qwi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废弃物碳元素含量。

流程企业碳外排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损害价值核算,可反映企业碳排放带来的社会成本,揭示企业对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目前来说,在国外已经建立起了比较成熟稳定的数据库进行分析,且在各种环境管理的业绩评价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主要的方法包括基于端点模型的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评价方法(LIME,LifecycleImpactassessmentMethodbasedonEndpointmodeling),日本环境政策优先指数(JEPIX,EnvironmentalPolicyPrioritiesIndexforJapan)和最大限界削减成本法(MAC,MaximumAbatementCostmethod)等[18]。考虑到国内尚未构建适合流程企业的碳排放外部损害成本的

计算标准,在综合分析了以上几种方法的优劣基础上,本文引入了LIME方法。此法基于环境负荷物排放量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且包含范围非常广泛,目前已纳入投入(资源的消耗)和输出(废弃物的排放)的物质数量达到1000余种,都能够将其转化为货币价值予以评价。因此,比较适合流程制造企业的外部损害成本计算。其碳排放外部损害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WEIVi=∑m,ni=1,,j=1WEIij×UEIVij

(4)

其中,WEIij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j种环境影响废弃物排放量;UEIVij为第i流程或节点的j种废弃物的单位环境

损害价值。

根据LIME数据库资料进行计算后,可得出各物量中心的碳排放成本,并将成本连接起来可形成与其碳素流路线相匹配的资源价值流图。从该图中,可确定碳素流在各物量中心的成本与废弃物损失价值、环境损害价值等数据资料,可为低碳经济的现场诊断、分析与决策、成本损失控制,甚至为整个资源价值流路线的优化调整,都能提供有用的信息数据。由此可见,碳排放成本核算模型通过追踪产成品和半成品在各个工艺流程的变化,能够量化资源流程的各个因素,激励企业管理层在产品开发、包装设计、原料选择等方面尽可能节能减排,实现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赢。其将内部碳流价值损失(碳排放内部成本)和外部损害价值相结合,能够为企业确定整改的顺序提供数据支持,从而使得企业改善后的内部碳流价值损失和外部损害价值最小化,符合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3钢铁企业碳排放成本核算案例分析

现代钢铁联合企业是复杂的“铁―煤”化工生产系统,工艺流程相对复杂。本文以国内某大型钢铁企业为例,根据其工艺流程,探讨其碳排放成本核算问题。

3.1钢铁公司工艺流程及物量中心的确定

该钢铁企业主要采用长流程生产工艺。根据单位工序“流”中的CO2排放量的特点,考虑到碳排放产生比较大的工序,并依据不同设备的运行情况,可将该公司的生产线划分为五个物量中心:焦化物量中心、烧结物量中心、炼铁物量中心、炼钢物量中心和连铸轧钢物量中心。其相关模型构建见图5。

3.2各物量中心碳排放成本的计算

钢铁企业碳素流贯穿了企业全部物量中心,因此,可以通过现场记录和实地测量的方式对各物量中心的输入、输出数据进行计量,得出各物量中心输出资源的碳排放内部成本与碳排放外部环境损害成本[19]。

3.2.1碳排放内部成本核算

依据该钢铁公司各工序产品的含碳能源、材料的耗用量,按照碳元素流向含量进行划分,计算出各物量中心的材料成本、能源成本和系统成本,并按照碳元素的损失率计算出碳排放内部成本,计算结果见图6。

3.2.2碳排放外部损害成本的计算

钢铁企业的碳排放外部损害成本的计算主要是按照现场诊断的数据,计算各物量中心的CO2数量,并予以标准化,借鉴LIME模型进行汇总计算。结合本案例钢铁企业CO2的碳排放量数据,其外部损害成本计算结果见表1。

3.3基于碳排放内部成本和碳排放外部环境损害成本的双维度分析

根据上述钢铁企业各物量中心的碳排放内部成本和外部损害成本计算结果,可以进行碳排放内部成本――外部损害成本比较分析,见表1。

由表1可知,该钢铁企业在炼钢环节的碳排放内部成本较小,成本为157573元,而炼钢环节的碳排放内部成本最大,成本为312179元,而在碳排放外部损害成本方面,炼钢环节的成本较小,成本为9667.7元,连铸轧钢的外部损害成本较大,为351087.41元。企业在制定改善方案时,可据此综合考虑企业的碳排放内部碳素流成本和外部损害成本。

在本钢铁企业中,碳排放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炼铁和连铸轧钢两个物量中心。其中,炼铁的碳排放内部成本最大,因此,降低碳排放成本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减少所需碳量,即降低还原比(焦比和燃料比),采用先进的技术,如高反应性焦炭技术和含碳热压球团技术;二是降低对碳的依赖,利用天然气等氢系还原剂,以及废塑料的再循环利用,促使其内部碳排放损害成本向左边移动,则可减少碳排放损失成本。其次,连铸轧钢环节的碳排放外部损害成本最大,企业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产生相应的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在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中处于被动地位。反之,如果企业能够未雨绸缪,通过改善工业流程、加大设备投资来减少碳排放量,短期内企业可能会增加成本投入,利润随之减少,但利润减小的幅度可能小于外部损害成本的减少,在越来越重视发展环境问题的将来,企业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

使之标准化;③上表中参照2012年年末日元对人民币的实时汇率为1∶0.07244,LIME系数(元/kg)为0.12528;④炼钢工序碳排放所占比例小,其原因主要在于其能量主要来自于热铁水。

4结论及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通过对流程企业生产流程中元素流的追踪,探讨了企业碳素流的物量计算,并借鉴价值流与成本逐步结转方法,对企业碳排放成本进行核算。通过“碳排放内部成本――外部损害成本”的双维度分析方法,开展综合分析评价,可确定每个生产工艺的节能减排潜力。此外,结合案例对钢铁企业碳排放成本进行了数据计算与分析,使得钢铁企业准确厘清自身的碳排放成本,从而改善企业耗能结构和能源介质,以达到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模式创新。将此方法应用于实践,无疑可对流程制造业开展低碳经济、追求经济效益与环保效果同步提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方法上的推广意义。

本文的未来研究方向将集中到以下几点:

(1)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碳排放成本核算模型。影响流程制造企业的碳排放因行业的流程结构、能源结构及技术装备不同而各异,各行业必须根据自己的特点设计碳排放成本核算模型,用以帮助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2)建立流程制造企业的统一的碳排放成本核算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流程制造企业的生产运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针对企业的碳排放成本问题,必须从整个制造流程入手,借助先进的计算机仿真技术,进一步建立行业碳排放成本考核指标体系,以有利于控制企业的碳排放问题,使企业在后德班时代企业竞争中争取更多优势。

(3)与其他流程制造企业一样,钢铁生产与其他行业在产品、资源提供、污染物处理上存在许多交叉和联系,共建工业生态园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趋势。因此,未来的碳排放成本管理研究将会针对工业园区的碳素流与价值流分析,设计工业园区碳排放成本核算模型,为工业园区的节能减排提供重要的管理工具,从而满足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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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2

人们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到二氧化碳排放量猛增,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而全球气候变暖会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威胁。实际上,城市里碳排放,60%来源于建筑维持功能本身上,而交通汽车仅占到30%。具体到房地产行业就更是能耗大户。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每建成1平方米的房屋,约释放出0.8吨碳。另外,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建筑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能源都参与其中,碳排放量很大。因此,尽快的建设绿色低碳住宅项目,实现节能技术创新,建立建筑低碳排放体系,注重建设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以有效控制和降低建筑的碳排放,并形成可循环持续发展的模式,最终,使建筑物有效的节能减排并达到相应的标准,是中国房地产业走上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开发商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如果每个人一天的碳排放量以数字纪录,可以得出一个人一天的碳足迹。记录碳足迹可以提醒自己亏欠了大自然,算是一种社会责任心的体现。作为建筑物,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它的碳排放是影响环境的主要来源,所以说“低碳建筑”是当前“绿色建筑”理念的前沿体现。

低碳建筑是指建筑材料生产商在生产建材、设备时,业主在使用建筑时,建筑施工商在修建、拆除建筑时,尽量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减小二氧化碳排放量。由此可见,低碳建筑强调的是组成建筑各元素的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只有将建筑物每个组成元素的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分析后,才能判断其是否为低碳建筑。

我们应科学地制定低碳建筑标准。对于建筑师来说,有了低碳建筑标准和评估体系就等于有了设计手册;对于管理部门来说,有了低碳建筑标准和评估体系就等于有了管理标准;对于科技工作者来说,有了低碳建筑标准和评估体系就等于有了明确的研究方向;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有了低碳建筑标准和评估体系才能不被奸商欺骗。

一、建筑物碳排放量计算方法:

200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可持续建筑与环境协会(UNEPSBCI)倒是在哥本哈根大会上了碳排放计算方法报告(CommonCarbonMetrics),算是国际性组织的首次尝试,但报告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公式。

以德国DGNB为代表的世界上第二代可持续建筑评估技术体系,首次对建筑的碳排放量提出完整明确的计算方法,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的碳排放度量指标(CommonCarbonMetrics)计算方法已得到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机构在内多方国际机构的认可。

建筑的碳排放量表现在建筑全寿命周期中一次性能源的消耗,进而排放出二氧化碳气体。DGNB可持续建筑评估技术体系对于建筑碳排放量的计算原则是:分别计算建筑材料在生产、建造、使用、拆除及重新利用过程中每个步骤的碳排放量并相加,形成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碳排放总量。计算单位是每年每平米建筑排放二氧化碳当量的公斤数。

DGNB体系对建筑物碳排放量首次提出了系统而可操作的计算方法。建筑全寿命周期主要表现在建筑的材料生产与建造、使用期间能耗、维护与更新、拆除和重新利用这四大方面。建筑物的碳排放四大方面与计算方法分别为:

1.材料生产与建造:考虑原料提取,材料生产,运输,建造等各方面过程中的碳排放量。计算方法是根据DIN276体系将建筑分解,按结构与装修的部位及构造区分对待,计算所有应用在建筑上KG300和KG400组别的建筑材料及建筑设备的体积,考虑材料施工损耗及材料运输等因素,与相关数据库进行比较,得出每种材料和设备在其生产过程中相应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所用应用在建筑上的材料碳排放量相加得出总量。材料碳排放量的计算时间按100年考虑,每年的碳排放量即为其1/100。这样就可计算出建筑物的材料生产与建造部分每年的碳排放量。单位是kgCO2-Equivalent/m2*y。

2.使用期间能耗:主要包含建筑采暖,制冷,通风,照明等维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能耗。对于建筑使用部分的碳排放量计算,要根据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耗,区分不同能源种类(石油、煤、电、天然气及可再生能源等),计算其一次性能源消耗量,然后折算出相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3.维护与更新:指在建筑使用寿命周期内,为保证建筑处于满足全部功能需求的状态,为此进行必要的更新和维护、设备更换等。材料和设备的寿命与更新及维护间隔频率,按照VDI2067和德国可持续建筑导则(LeitfadenNachhaltigesBauen)相关规定计算。计算所有建筑使用周期内(按50年计算)需要更换的材料设备的种类体积,对比相关数据库,可以得到建筑在使用寿命周期内维护与更新过程中的碳排放量数据。

4.拆除和重新利用:DGNB对建筑达到使用寿命周期终点时的拆除和重新利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采用如下方法,将建筑达到使用寿命周期终点时所有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分类,分为可回收利用材料和需要加工处理的建筑垃圾。对比相应的数据库,可以得到建筑拆除和重新利用过程中的碳排放量数据。

二、低碳建筑技术:

外墙节能技术:墙体的复合技术有内附保温层、外附保温层和夹心保温层三种。我国采用夹心保温作法的较多;在欧洲各国,大多采用外附发泡聚苯板的作法,在德国,外保温建筑占建筑总量的80%,而其中70%均采用泡沫聚苯板。

门窗节能技术:中空玻璃,镀膜玻璃(包括反射玻璃、吸热玻璃)高强度LOW2E防火玻璃(高强度低辐射镀膜防火玻璃)、采用磁控真空溅射方法镀制含金属银层的玻璃以及最特别的智能玻璃。

屋顶节能技术:利用智能技术、生态技术来实现建筑节能的愿望,如太阳能集热屋顶和可控制的通风屋顶等。

采暖、制冷和照明是建筑能耗的主要部分,如使用地(水)源热泵系统、置换式新风系统、地面辐射采暖。

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太阳能热水器、光电屋面板、光电外墙板、光电遮阳板、光电窗间墙、光电天窗以及光电玻璃幕墙等

三、中国应如何建设低碳建筑:

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二氧化碳排放;投入产出法;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9-0021-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9.004

进入21世纪以来,温室效应逐渐凸显,能源流失问题也日益严重,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问题已上升到全球层面。在这种背景下,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在当前的研究中显得尤为重要,其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不仅直接决定了社会和政府对于碳排放状况的认识,更会对我国的高耗能产业结构调整、减排计划的执行以及国际碳排责任的判定产生影响。因此,不断分析、对比各种计算方法的影响因素、改进计算方法、修正计算结果并对计算进行深入分析,已经成为碳排放相关研究的重要基石。

1文献综述

目前主要的二氧化碳计算方法有能源消耗法、生命周期评价法(LCA,LifeCircleAssessment)和投入产出法(IO,InputOutput)。能源消耗法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是指以统计资料为依托,根据能源的消耗量以及二氧化碳的排放系数进行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算。这一计算方法的数据选取较为灵活,可以针对具体的问题选取适合的数据进行分析,许多学者采用这一方法进行计算。但该方法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数据来源不正统可能会导致计算结果较实际偏差过大。何建坤[1]根据Kaya公式及其变化率分析了中国及一些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并发现单位能耗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年下降率大于能源消费的年下降率。赵敏等[2]根据2006年IPCC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指南中的公式及二氧化碳排放系数,计算了上海市1994-2006年间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以此分析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的原因。曹孜等[3]根据化石能源的消耗量计算了2008年总体与各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1990-2008年碳排放强度的发展趋势,从而进一步研究二氧化碳排放量与产业增长之间的关系。汪莉丽等[4]根据全球及各地区的能源消费历史数据分析了以往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二氧化碳排放累积量和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以此预测了未来的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李宗逊等[5]根据昆明市的工业能耗统计数据对昆明市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及行业分布做了探究。

生命周期评价法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通常以活动环节为分类单位,要求详细研究测度对象生命周期内的能源需求、原材料利用和活动造成的废弃物排放。这一方法能够具体到产品原材料资源化、开采、运输、制造/加工、分配、利用/再利用/维护以及过后的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多被用于建筑领域。但在计算生产工序复杂的产品时,存在计算工作量大等缺陷。刘强等[6]利用全生命周期评价的方法对中国出口的46种重点产品进行了碳排放测算,发现这些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比例非常高。张智慧等[7]基于可持续发展及生命周期评价理论界定了建筑物生命周期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范围并给出了评价框架和核算方法。张陶新等[8]利用生命周期法构建了测算建筑二氧化碳排放的计算模型,并通过构建的模型分析了中国城市建筑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

投入产出法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以投入产出表为依据,可以根据产品的直接消耗系数及完全消耗系数分别估算二氧化碳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直接消耗系数是指某一产品部门在单位总产出下直接消耗各产品部门的产品或服务总额。完全消耗系数是指某一部门每提供一个单位的最终产品,需要直接和间接消耗(即完全消耗)各部门的产品或服务总额。这一计算方法的优势在于可以进行隐含二氧化碳排放(EmbodiedCarbonEmission)的估算,并且在对于多行业二氧化碳排放进行计算时通过直接消耗系数矩阵以及完全消耗系数矩阵进行一次性估算,减少行业分类的工作量。但是,投入产出法的缺点在于其在计算结果的准确度上不如前两种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法,因而多被用于隐含二氧化碳排放的计算。Lenzen[9]利用投入产出模型研究了1992年和1993年澳大利亚居民最终需求的能源消费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发现65%以上的温室气体来自能源的隐含消费。Ahmed和Wyckof[10]根据投入产出方法估算了全球24个国家的贸易隐含碳,证实了产业地理转移对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刘红光等[11]、孙建卫等[12]均采用区域间的投入产出表对中国各区域各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做了测算,并针对区域碳减排做了分析。何艳秋[13]利用投入产出法计算了各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并进一步计算了行业最终产品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消费中间产品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种类繁多,各有利弊,而现有文献大多是选取其中一种方法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估算,少有针对不同方法的比较研究和对不同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本文梳理了当前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并基于投入产出法,对比计算了不同考虑因素对于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的影响,得到各种条件变动情况下所导致的测算偏差。基于投入产出法,对比分析了不同考虑因素对于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的影响,并计算了各种条件变动情况下的计算偏差。

2计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二氧化碳排放主要包括能源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水泥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两类。其中,能源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是指各行业燃烧各种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根据能源行业对各个行业的能源投入进行计算。水泥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是指在水泥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反应而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根据水泥的产量及相关的排放系数进行计算。两种来源涉及不同的行业,由于各行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都需要能源提供热力、动力等,因此各行业均存在能源燃烧二氧化碳排放,而水泥生产的过程排放主要与水泥生产相关,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具体来说,这两类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思路如下:

本文所介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法适用于各类能源消耗量已知、各行业的能源使用量已知、水泥产量已知并且能源燃烧和水泥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均已知的情况,可以计算各年度国家或地区的总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以及分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为方便介绍,本文以2007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为例,给出其排放量的计算方法。选取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2007年的中国能源平衡表与投入产出表,各能源的平均低位发热量以及单位产热量下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此外还需要水泥产量与水泥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等。其中,2007年的中国能源平衡表与各能源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取自国家统计局出版的《2008年能源统计年鉴》,内容包括2007年中国的能源使用情况;各能源在单位产热量下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取自日本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出版的《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指的是各能源在燃烧后每产生单位热量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水泥产量取自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全国30个省份水泥产量数据,全国的水泥产量本文认为是各省水泥产量的加总;而水泥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取自GreenhouseGasProtocol网站关于波特兰水泥系数的计算。波特兰水泥是以水硬性硅酸钙类为主要成分之熟料研磨而得之水硬性水泥,通常并与一种或一种以上不同型态之硫酸钙为添加物共同研磨,其二氧化碳排放系数适用于对水泥生产过程中普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

3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

3.1能源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

全国的总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通过能源消耗量计算,而分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是将全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按行业能耗的比例进行分解得出。在已知能源的燃烧量及二氧化碳排放系数时,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能源的燃烧量与二氧化碳排放系数的乘积。

3.1.1能源燃烧量

能源的燃烧量计算的关键问题在于将“没有用于燃烧”的能源消费量从总量中剔除。根据能源平衡表显示,各种能源用于燃烧的部分包括能源的终端消费量、用于火力发电的消费量以及用于供热的消费量,不包括在工业中被用作原料、材料的部分。

3.1.2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能源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通过平均低位发热量和单位热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计算。已知各能源燃烧产生单位热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和各能源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即单位质量的各类能源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将各能源燃烧产生单位热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与其平均低位发热量相乘,即可得出每单位质量的各类能源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也即各能源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计算过程如公式(4)所示,其计算结果见表2。

3.1.3能源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通过以上两部分计算,已经可以得到全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接下来需要计算分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图1的计算流程图所示,计算各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需要用到各能源行业的二氧排放系数以及各能源行业向所有行业的投入关系。

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但由于本文使用的中国42部门投入产出表中提供的能源行业仅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个,这些能源行业与各个化石能源之间存在的对应关系如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包括的能源有原煤、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包括原油和天然气,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包括焦炉煤气和其他煤气。各能源行业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即为燃烧与其相关能源产品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各行业的能源消耗量时,是否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是否减去固定资本形成及出口投入都会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结果的不同。原因在于,虽然全国42部门所需的能源均是由四个能源行业提供,但这四个能源行业所投入的能源却并非全部用于国内产品生产的能耗,其中有三种用途需要在计算时单独处理:①作为原材料进行加工转换的部分,如煤炭炼焦、原油加工为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等的消耗;②作为存货及固定资本形成等的部分;③作为能源产品出口给国外或调出本地的部分。由于这些部分的燃烧过程不在本地,所排放的二氧化碳也不属于本地排放。因此,在计算能源行业的投入金额时,是否剔除这三部分,会对计算结果产生影响。

本文将分别计算是否剔除以上三部分能源消耗的情况。首先,在不剔除这三类能源消耗的情况下,各能源行业用于燃烧部分的总投入金额为:

3.1.4各行业的能源燃烧排放

在以上计算的基础上,可以计算投入产出表中42行业各自的能源燃烧排放量。计算方法如公式(8)所示,将投入产出表中能源行业j对行业k的能源投入,乘以公式(7)中能源行业j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可以计算得出能源行业j给行业k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而行业k的能源燃烧排放为各能源行业投入到行业k的能源燃烧排放量之和,即:

3.2水泥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的排放

由于水泥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复杂的化学反应,产生二氧化碳,这部分二氧化碳排放被称之为水泥生产的过程排放,在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中占到相当比例,因此,在计算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时,是否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也会影响最终的计算结果。

水泥的生产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其二氧化碳排放的计算公式为:

EC=QC×v(9)

其中:EC为水泥生产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QC为水泥的总产量,v为水泥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本文选取的水泥生产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为波特兰水泥系数,根据GreenhouseGasProtocol,取值为每t的水泥产量在生产过程中排放

0.5021016t的二氧化碳。水泥产量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将中国各省在2007年的水泥产量加总后可得全国在2007年的水泥总产量,共计135957.6万t。将这两个数据代入公式(9)中计算可得,2007年中国水泥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68264.5万t。需要指出的是,在分行业统计的二氧化碳排放中这一排放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不同考虑因素对计算结果的影响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对计算方法的介绍可以发现,从“是否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是否减去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与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以及“是否考虑水泥生产的过程排放”这3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用23=8种方式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进行计算,如表3所示。理论上“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减去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与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并且加上水泥生产过程排放”的情况下所得计算结果是最为准确的。因此,为了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上述三个角度的问题均需要考虑在内。当数据缺失的时候,就需要进行折衷,采取其他几种“不完美的”方法进行计算:比如当能源转化情况不明,即

能源转化率或能源转化量未知的情况下,应选取不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的方法计算;当缺乏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与出口、调出能源投入的信息,也即投入产出表最终使用部分情况不明时,应选取不减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与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的方法计算;而在水泥产量或水泥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未知时,计算中不考虑水泥生产的过程排放。相应地,如果这三个角度的问题没有被完全考虑,计算结果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只有在偏差度允许的情况下,该计算方法才是有意义的。因此在采取这些方法计算时,应首先确定各个方法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为了分析各种方法计算得到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准确性,本文分别利用以上8种“不完美的”计算方法计算了中国2007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表3中以“是否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是否减去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与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以及“是否考虑水泥生产的过程排放”作为计算变量,展示了各种计算方法得到的结果。当变量取1时为考虑该角度的计算方法,变量取0时为不考虑该角度的计算方法,一共列出8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其中,由于三个变量均取1时,(即“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减去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与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并且加上水泥生产的过程排放时”)所得到的计算结果最为准确,因此表3中以三个变量均取1的情况为基准情况,并将其余方法的计算结果与基准情况进行比较,得出各方法下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偏差。

总排放量方面,计算结果显示,总排放量仅受“是否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影响。如表3所示,总排放量的取值仅有两种情况,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时总排放量为695167.1万t,不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时总排放量为626902.6万t。原因在于本文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包括能源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和水泥生产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两类,其中燃烧排放的总量是根据能源平衡表中能源燃烧量计算得出,如前文中的公式(3)所示,与公式(5)、(6)中“是否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是否减去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和调出”无关(只影响结构不影响总量),因此总排放量仅受“是否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影响。

不考虑能源的转化部分会使中间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被高估,最终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被低估。如表3所示,在不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减去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并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时,中间使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基准情况高出0.3%,最终使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基准情况低11.7%。原因在于不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即认为所有的能源投入均被用于燃烧,这其中包括真正用于燃烧的部分和实际用于转化的部分,而用于转化的部分在转化成新的能源后也会再次作为燃烧部分计算,也即这部分能源燃烧会被计算两次。这意味着在计算各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存在转化工序的行业,其能源燃烧量被高估,总燃烧量一定的情况下,其他没有转化工序的行业和最终使用中的能源燃烧量会被低估,导致最终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低估及中间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高估。不考虑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会使中间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被低估,最终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被高估。表3显示,在不减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并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时,中间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基准情况低3.0%,最终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基准情况高103.5%。原因在于能源行业对资本形成总额(包括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增加)的投入是将该部分能源以固定资本的形式保留到库存中,并未用于燃烧,而能源行业的出口与调出是将能源以商品的形式转移出本地,其之后无论是否用于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均不属于本地排放。如果不考虑公式(6)中能源行业j对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会使得该能源行业j的总投入金额Dj被高估,从而导致公式(7)中二氧化碳排放系数ej被低估,那么所有通过ej计算的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均会被低估,使得计算所得各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中间使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而最终使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

不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会使中间使用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被低估。水泥的二氧化碳排放是指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由于化学反应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它属于非能源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根据前文的计算,2007年全国水泥生产的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为68344.7万t,因此表3所示“是否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也即是否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中加上水泥生产的过程排放量,可以看到在不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并减去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时,中间使用部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基准情况减少10.1%。实际上,非能源排放,也即过程排放还包括其他化学反应排放、碳水饮料的排放等,本文仅考虑水泥生产这一项过程排放的做法也有待在后续研究中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综上所述,在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减去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并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时计算方法最为准确,与之相反,忽略所有以上因素的计算方法偏差最大。此外,不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不减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不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均会导致计算结果被高估或低估。根据中间使用排放量比较,这三个变量的计算优先度为水泥的过程排放最重要(缺失导致结果偏低10.1%),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次之(缺失导致结果偏低3.0%),能源的转化部分最末(缺失导致结果偏高0.3%)。根据最终使用排放量比较,这三个变量的计算优先度为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最重要(缺失导致结果偏高103.5%),能源的转化部分次之(缺失导致结果偏低11.7%),水泥的过程排放不产生影响。根据总排放量比较,这三个变量的计算优先度为水泥的过程排放最重要(缺失导致结果偏低9.8%),能源的转化部分与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不产生影响。不仅如此,当这三个变量中有两个或三个取0时,计算结果同时受这两三个变量缺失的影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变化幅度叠加。表3显示,仅考虑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时,中间使用排放量被低估13.2%,最终使用排放量被高估103.5%;仅考虑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时,中间使用排放量被低估9.8%,最终使用排放量被低估11.7%;仅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时,中间使用排放量被低估2.1%,最终使用排放量被高估71.0%;三个变量均不考虑时,中间使用排放量被低估12.2%,最终使用排放量被高估71.0%。

5结论及建议

本文梳理了当前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并基于投入产出法,对比计算了不同考虑因素对于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的影响,研究发现:计算方法方面,本文认为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可以分为能源燃烧排放和水泥生产过程排放两大类,在进行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时应将这两部分都考虑在内。其中,能源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根据分行业的能源消耗量计算,水泥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根据全国水泥产量计算。该方法不仅可以避免能源消耗法数据选取不统一、生命周期评价法多行业计算工作量大,投入产出法计算结果较粗糙等缺陷,得出较为准确的计算结果,还可以同时进行多省份、多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简化计算步骤,提升计算效率。计算准确性方面,“是否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是否减去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与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以及“是否考虑水泥生产的过程排放”3个因素将对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结果产生影响。其中,“是否考虑水泥生产的过程排放”影响碳排总量的计算,而其他2个因素主要影响碳排放量的结构。本文认为,在“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减去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情况下得到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结果最为准确。在此基础上,若不剔除能源的转化部分,会使中间使用排放量被高估0.3%,最终使用排放量被低估11.7%;若不减去资本形成总额及出口调出的能源投入,会使中间使用排放量被低估3.0%,最终使用排放量被高估103.5%;若不考虑水泥的过程排放,会使中间使用排放量被低估10.1%,总排放量被低估9.8%。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不断推进二氧化碳计算方法的相关研究,提高对计算结果准确性的关注和重视。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衡量多种能源和环境问题的主要指标,其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总量上看,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大小直接决定了社会各界对于我国碳排放现状的认识,然而,忽视水泥生产过程排放等因素将会使我国碳排总量被低估接近10%,这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各界对自身排放现状的正确认识,难以引起人们对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视,拖缓减排政策的推广力度和执行程度,甚至影响我国减排目标的达成。排放结构上看,能源转化、资本形成以及出口和调出等因素将会影响我国碳排结构的准确性,影响高耗能产业的确定和低碳产业结构调整。此外,在国际社会方面,各国减排责任的划分越来越多受到关注,我国作为快速崛起的重要经济体,其减排责任的确认更是备受瞩目。因此,我国碳排量计算的准确性决定着我国在国际社会是否承担了合理的减排责任,这一点不仅关乎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更是世界环境问题的主要议题。

(2)关注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式的选择,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准确度更高的方式进行计算。本文从3个角度出发,提供了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的8种不同方式,确定了最为准确的计算方式并对其他方式的偏差进行了计算和分析。各种方式对不同的影响因素各有取舍,侧重点各不相同,准确度也有所偏差。因此,在数据可及性满足且工作量大小适当的前提下,建议学者采用本文确定的准确方法进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然而,如果数据不够充分或受工作量大小限制,则应根据本文得到的各种方法的偏差原因和偏差幅度,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针对不同的研究目的选取各自重点关注的主要问题,进而选取在重要环节上准确度更高的方法进行计算,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References)

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4

关键词: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碳排放权

从“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气候问题备受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md)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

一、碳交易的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科斯定理一直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利润的同时并未承担排放二氧化碳的环境污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不能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稀缺的环境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斯认为解决环境资源市场失灵的关键是产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其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据此,经济学家们提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机制评价环境资源的价值,使其外部性内部化。《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意味着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或碳产权。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co2排放量交易体系、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碳交易从资本的层面人手,通过划分环境容易,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资本通过碳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碳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最大的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放权;接着,政府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权,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公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力能合法交易。在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本质就是承认碳资产商品化,提供二氧化碳排放空间数量化、资产化、市场化的途径,使之成为非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生产过程中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得到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配置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二、碳交易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宏观经济帕累托改进

发展碳交易市场首先要确定我国范围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凸显环境资源稀缺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可实现碳排放权的合理定价,使环境资源成本外部性向企业生产活动内部化转化。碳排放权获得类似垄断资源的身份,微观经济主体受成本一收益的驱动会珍惜有限的碳排放权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可诱发一系列的低碳经济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限制、微观主体排放成本控制及低碳经济活动将会使我国宏观经济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污染治理总体费用得到大幅降低,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经济一能源系统。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二)能使减排成本收益转化

碳交易市场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企业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将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碳交易市场兴起并可带动形成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形成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减排成本收益转化——低碳资金投入的良性低碳循环。

(三)促进低碳技术转移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使得碳排放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污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购买行为的本身既包含实际减排额度的转让也包含低碳技术的交易。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污染治理的最终任务必将落在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或专业化减排处理的企业身上,客观上促进了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低碳技术应用和创新。

(四)引发低碳能源革命

低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基本保证。新能源属于低碳能源,新能源的各种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深处所产生的热能,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碳交易市场机制解决了二氧化碳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问题,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定价,使其成为经济主体生产活动的要素。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势必会引发能源革命,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改变能源结构,促进经济主体提高能源效率,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量,能源消费由传统高碳能源逐渐向低碳新能源过渡。

(五)促进低碳经济转型

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成本收益转化、资金融通功能以及促进低碳技术转移功能有利于企业加强低碳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打破产业投资锁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及新型低碳产业的兴起。宏观上有利于政府以低碳经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要求,调整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马车”的重点和方向,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降低“高碳”产业的比例,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低碳产品的出口。调整我国目前技术含量、环保标准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出口产业结构,鼓励能效较高的产品出口,以应对各类环境贸易壁垒,最终构建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低碳经济体系。

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一)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的要素

1污染总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间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的经济物品,碳排放权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碳排放总量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碳排放总量限定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顺利开展,排放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碳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减排效果难以实现;排放权数量过小,则会导致碳排放成本超越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较高的碳排放权价格使得企业不愿购买排放权而引发非法排放行为。

2环境产权明晰。环境资源等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即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导致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科斯定理将外部不经济性与产权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或依靠私人行为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据此,在环境产权界定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率的市场,可以执行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解决二氧化碳排放不经济问题,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3市场自由交易。碳交易市场必须保证经济主体之间能够自由交易。对排放权卖方而言,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放权,出售排放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对买方而言,由于无法按政府要求减排而购买排放权,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格,市场机制的配置促使经济主体约束自身排放行为。允许碳排放权自由交易的市场既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企业为了节约环保开支,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放权节余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4政府适度干预。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会导致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政府调控行为则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放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政府也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进行购买或出售排放权的交易,但政府主要行使监管职能,参与市场交易是次要的,并且政府交易在整个交易市场中不占主要份额。

(二)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1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碳排放权一级市场是指排放者与政府之间进行交易,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有偿取得。首先,必须坚持碳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对我国环境容量科学测算,规定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容量资源的总量和上限。然后,按照“污染者付费”(poiluterpayprinciple,ppp)原则,排放权应以一定方式有偿分配给排放者。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每年定期与排放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甚至无偿划拨等。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放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放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放量大的排放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无需固定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初始分配方式的设定必须考虑国情的适应性。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国内改革和外部竞争的双重挑战,对于政策风险的冲击比较敏感,企业排放权拍卖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免费分配模式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排放权分配总体格局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放收费制度的对接。因此,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再将该比例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

2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主要由法律决定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市场决定排放权二级市场(再分配)的效率,两者在实施手段、参与主体、风险大小、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二级市场是排放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碳排放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1)价格机制。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主要由市场主导。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排放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后,如果排放需求大,就可以在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二级市场上买人;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放有富余的排放指标,则可以在二级市场售出获利。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可以从一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2)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具有分散性、低透明度、信息不易收集、不易调控的特点,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信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准确性。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交易者众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合约标准化、交易成本低,并可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控制风险。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可采用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辅的交易方式,期货市场为现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3)交易平台。第一,区域性与全国易平台相结合。碳交易平台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须考虑区域差异性,首先应按照区域发展条件和经济基础内在一致性与区外有较大的差异性、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性和区域联系紧密性的原则成立若干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第二,实体交易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在建立实体性的交易市场同时,构建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台,会员可以卖出超标减排量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买人不足的减排量以履行义务;系统地做好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通过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得到认同;通过交易所聘请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量审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定期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措施进行碳减排。

3严格的交易管理与监测制度。在我国要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放权交易中必须发挥监督和审核作用。具体来说,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阶段可委托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来具体实施。(1)交易过程管理。第一,确认交易权,鉴定审核交易标的。在交易活动之前,须经过调查监测;第二,确认交易出让方富裕排放指标的真实性,指导交易参与者确定交易指标价格或价格幅度;第三,确认交易双方交易协议的有效性,确认双方交易转让的排放量、排放去向以及有关技术要求;第四,督促双方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确各方责任;第五,对排放交易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统计,总结、完善交易管理体制。(2)交易监测体系。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等的力度,建立企业排放合帐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减少排放,积极走向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要及时制止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放权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确保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

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5

一、世界碳排放交易的市场现状

作为一种新的文明观和发展模式,低碳经济被认为是21世纪人类最大规模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革命。一方面,低碳发展是人类经济和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自主选择,另一方面,低碳经济正创造一系列新的游戏规则,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机会和巨大商业机遇。在这一背景下,低碳时代已是不可逆转,低碳发展刻不容缓。

《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和减排机制的确立,催生了一个活跃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受到世人瞩目。许多国际专家、学者开展了深入的专门研究,众多国家、企业、社会中介组织、NGO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十分热衷参与减少碳排放活动。从实践看,国际上比较著名的碳交易所包括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等。其中,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真正国际性的交易所。

中国在碳排放交易市场方面的研究也是十分活跃,并取得不少成果。张芳(2006)认为,中国在国际碳排放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也面临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中国参与世界碳排放交易,将为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国际合作积累宝贵经验。于天飞(2007)对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提出若干构想,比如筹建基于配额交易的气候交易所,做好建立气候交易所的相关立法准备,加快C02排放权衍生产品的金融创新工作等。任奔和凌芳(2009)认为,中国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很重要的措施便是完善清洁发展机制(CDM),培育碳交易市场,逐步建立碳交易制度。张克中和杨福来(2009)认为,碳排放交易可以控制排放量,是通过限定排放量来推动价格;配额将会加强能源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商业投资和家庭消费决定。许可杰(2008)认为,碳排放交易有利于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以及企业形成新的盈利模式,还有利于形成一个长期、持续的环保宣传教育载体与平台。周珂(2010)、张梓太(2010)、曹明德(2009)、李艳芳(2010)等对中国气候变化应对立法进行现状评述并提出完善建议。李艳芳(2007)、赵绘宇(2009)、莫神星(2009)、孙磊(2008)和王文军(2009)分别对美国、欧盟、日本和英国的温室气体减排立法和政策进行了跟踪研究。杨继(2010)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及应对思路。

在实践方面,国家发改委把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5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8市列为低碳试点省/市。近年来,中国碳交易日益活跃,碳交易机构纷纷成立。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先后于2008年成立。北京环境交易所首先通过自愿减排项目市场来拓展其业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与北环交同日正式挂牌成立,是集环境能源领域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交易服务于二体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2009年9月,联合国南南合作特设局委托上环交启动碳密度技术标准的研究,而碳密度标准可能成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方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全国第一家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承担财政部、环保部批复的部级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工作,2009年9月在国内率先发起“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以检验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测量、报告、核实体系及减排和交易体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专门提出“十二五”期间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香港虽然没有建立环境能源交易所,但香港证券交易所在碳金融层次上已经走在了内地的前面。港交所从2009年6月份开始已经进行了两次核证减排期货咨询。

二、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市场瓶颈

尽管中国在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取得一些有意义的成果,但仍存在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一)碳排放额度缺乏明确规定

碳排放总量与初始排放权额度分配一直悬而未决。长期以来,中国大气污染治理建立在单一“浓度控制”的基础上,这种“浓度标准”控制排污模式阻止不了污染源数量和排放总量的增加,且使得碳排放交易的实施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总量控制。在政策法律法规层面,需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明确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执行控制的行政机构写入法律条款,为相关单项法规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二)碳排放利益缺乏合理分配

对碳排放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缺乏足够细致的分析。碳排放涉及产业、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咨询机构、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由于对它们各自利益的缺乏准确把握,加上全国碳资产家底不清,很难对企业、区域、产品、项目进行合理设置。目前,企业普遍缺乏建立碳排放会计体系的动力,许多地方政府希望在碳减排指标与碳汇间应确立转化机制。

(三)衍生品开发缺乏交易途径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衍生品种类繁多,与传统金融工具和新兴金融工具联系日益密切,创新不断进行,金融化程度逐步深入,金融化和场内交易已经成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重要趋势。衍生品的功能之一是帮助现货交易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同时也有利于为现货市场不断注入新的活力,这是发展碳排放衍生品的出发点。目前中国在发展碳排放现货市场过程中,缺乏衍生品开发的研究和规划。衍生品是双刃剑,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会因为投机过度而产生着新的风险。因而,推出衍生品的时机和种类,应该同严格监管相结合,使风险处于控制状态,确保市场的稳定发展,并呼唤更多、更深入的研究与规划。

(四)碳排放市场缺乏本土规模

2009年底中国颁布的减排目标中要求到2022年单位GDP碳减排要达到40%-50%,这意味着中国很可能由排放额度净出口国变成净进口国。但目前,中国自己的本土市场还没有很好地培育起来,大多还是进行节能技术转让,排放额度转让规模很小,主要依靠外部市场进行碳排放交易,并非所有具有排放额度的国内企业都能参与到国际市场当中。这对可能存在的国外对手方市场操纵是显得无能为力的,对降低排放额度的进口量也不利。本土市场的不发育,实质是无法给国内企业提供最便捷和成本最低廉的交易平台,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掘国内供应能力,不能形成能够真实反映中国排放额度供求情况的交易价格,不能掌握碳排放定价权,不利于保障国内企业的利益和国家利益。

中国目前已有多家环境交易所,还有由产权市场推动成立的10余家类似机构以及正在积极筹备的近10家机构(郭日生等,2010)。然而,由于各地区标准不同,这些区域性市场很难形成一个面向全国的统一大市场,而市场割裂则会影响交易规模与市场影响力,带来高成本的运作,这就偏离了产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初衷——交易成本最低。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市场,将便于国内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加快推动节能减排的技术进步,形成真实反映国内排放额度供求状况的交易价格,作为进行排放量国际贸易时价格谈判的重要参考。

(五)碳排放市场缺乏政策监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碳排放权交易需要碳计量、核查、监管等基本能力建设,但目前中国在这方面的能力还十分薄弱。另外支撑碳交易市场运行的宏观政策缺位,系统体系性差。如何借鉴国内发展期货市场的经验,借用已经形成的制度规则、交易系统、监管手段等成熟经验,如何尽快发展标准化的场内交易,提高流动性,吸引更多市场参与主体进入,扩大市场影响力与市场规模,都是必须要正视的重要课题。

三、未来碳排放交易的市场研究

中国培育碳排放交易市场,需要从理论上解答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实现机制,提出有助于政策决策和实践的具体方案,参见图1。

(一)候选的研究框架

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站在国际前沿的高度,以发达国家为标杆,评述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国际的实践经验,以减少中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盲目性;二是立足系统的思维方式,剖析排放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咨询机构、政府等利益相关方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利益诉求;三是立足中国国情,提出碳排放控制总量目标,科学、合理分配碳排放权的初次配置;四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为出发点,探讨全国性大市场与区域市场交易机制的整合方式和途径;五是以引领未来为基本出发点,规划中国碳排放交易产品体系及碳金融衍生品的合理开发;六是从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操作的角度,提出碳排放权交易核查及监管能力建设的重点领域和方案;七是从保障的角度,集成提出保证碳交易市场的宏观政策体系及保障措施。

(二)研究的主要目标

展示碳排放交易市场国际实践经验,揭示排放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咨询机构、政府等利益相关方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利益诉求,提出碳排放控制总量目标、碳排放权的初次分配方案以及整合区域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全国性大市场的方案,制定中国碳排放交易产品体系及碳金融衍生品的合理开发规划,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服务能力建设的重点领域和方案,集成提出保证碳交易市场的宏观政策体系及保障措施。

(三)研究的基本内容

开展中国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研究就是要从理论上解答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实现机制,提出有助于政府决策和操作实施的具体方案,包括碳排放及市场交易的制度及国际经验、碳排放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分析、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碳排放交易的产品体系的培育、碳排放交易的核查及监管能力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保障系统。

(四)研究的学术价值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理论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包括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含资源与环境经济学、金融学、制度经济学等分支学科)以及环境资源法学、环境科学等学科。该研究应该把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宏观政策研究的理论生长点。

(五)研究的实践意义

研究成果将有助于实现中国低碳发展,突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遭遇的资源环境瓶颈,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低碳经济,实现国家的2022年碳排放目标的实现;有助于经济发展与低碳战略的“双赢策略”成为国家的意志,使低碳发展的基础更加牢固;有助于中国应对全球环境变化的影响,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义务,发展低碳经济。在目前中国政府行政干预的强势背景下,通过市场手段实现碳减排目标以及碳排放权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未来碳排放交易的市场路径

(一)碳排放市场交易的制度和国际借鉴

具体包括碳减排提出的经济社会背景,国际上对以低碳为核心的技术体系、经济体系、价值体系和文化体系的理论探索,各国政府、企业、社会对碳减排政策的认同感,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盟、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低碳经济的利益诉求,低碳经济国际规则的制定;低碳经济与中国的利益诉求,碳交易市场的理论依据,碳交易市场的主体理论;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盟、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地区)在碳减排及碳交易方面的行动,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行动的主要做法和先进经验,CCX及其分公司欧洲气候交易所(ECX)、CCX、Bluenext环境交易所、法国未来电力交易所、德国欧洲能源交易所、荷兰Climex、奥地利能源交易所、北欧电力交易所等场内交易的主要做法。

(二)碳排放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分析

具体包括全国各行政区域、产业、企业碳减排的基础和潜力,各行政区域、产业、规模企业对碳排放与交易的基本态度,碳排放与交易对国家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和低碳转型的影响分析,碳排放与交易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影响分析,碳排放与交易对能源需求与排放的影响分析,碳排放与交易对各主要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利益相关方的获利点分析和多赢模式构建。

(三)碳排放交易分配的制度设计

重点放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权初次分配以及全国性大市场与区域市场交易机制的整合。具体包括碳排放基准年的选择,碳排放目标测算(行业、区域、产品、项目),中国碳排放总目标和阶段目标的设定,碳排放总量的控制,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原则及碳交易一级市场的设定,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方法,行政区、行业、产值、人均等多分种配模式比较,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和无偿分配等方法的比较,分配额度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区域碳排放市场交易的探索实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全国市场的基本条件,全国性大市场与区域市场的效率与公平性分析,条款分割的利与弊分析,补偿机制,碳交易市场系统的资源整合。

(四)碳排放交易产品的体系培育

重点是碳排放交易产品体系及碳金融衍生品开发。具体包括碳排放交易产品的基本构成,配额交易市场与自愿交易市场,基于配额的交易与基于项目的交易,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碳资产流动性趋势,碳排放交易产品的金融化特性,碳交易金融化手段,金融化产品交易导致碳排放交易的货币化程度趋势分析,直接融资、银行贷款、排放额度交易、排放权衍生品等系列金融工具的形成条件,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在银行抵押贷款的可行性,碳排放权场内交易的标准化与金融机构的参加,碳产品现货的期货、期权化,碳排放交易市场指数化,碳减排与碳汇实质性融合,碳金融创新的途径与风险控制。

(五)碳排放交易核查的监管机制

具体包括政府对碳交易市场监管的关键环节,碳排放量的计算(包含企业层面、区域层面、行业层面)的技术标准确立及能力建设,碳排放量的核查的技术标准及能力建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培育和授权,碳交易过程的核查的技术标准及能力建设,政府对碳交易关键环节的监管能力的提升,政府、企业、交易平台、咨询公司、第三方等不同角色的能力提升进程,平熨价格波动等技术性手段。

(六)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政策落实

具体包括建立碳交易制度的法律政策环境;碳交易的国际法,与国内碳交易相关的法律的立法原则和制度安排,中国建设碳交易市场的体制障碍与机制制约;中国碳减排总量控制与污染治理“浓度控制”模式的法理相容性,关于碳交易平台与交易系统基本条件认定的政策,关于碳初始排放权公平分配的宏观政策,关于碳核算、核查技术和标准的法律法规,关于平熨极端价格波动的法律法规,支持碳排放权交易和碳金融制度创新的政策;关于低碳产品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关于集行政控制手段、市场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自愿行动和公众参与的发展低碳经济宏观政策体系,碳减排和交易与目前法律法规的冲突与协调;市场化机制与政府宏观政策的关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落实投资渠道确保碳减排和碳交易手段逐步落实的综合保障措施。

说明:本文获广东省高校学科建设重大攻关项目“广东发展低碳经济研究”(粤财教〔2010〕275号-42)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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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交易;欧盟;法律

[DOI]10.13939/ki.zgsc.2016.51.175

全球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大幅增加已经成为目前全球最为严重的环境问题,随着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确立了2012―2022年的全球减排协议,碳排放权交易成为促进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环境经济手段。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它已经在国际贸易市场上显示出了巨大的经济优势,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并在2011年达到了1200亿美元的峰值规模。目前,全球已建立了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其中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同时在2015年全球碳排放交易额中有90%以上都是在EUETS完成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成为全球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成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因此,欧盟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于研究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要素及其优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欧盟的指令性统一立法体例

2003年欧盟依据87/EC指令构建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2005年1月1日,欧盟所有国家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并分三个阶段实行。第一个阶段从2005年至2007年,这一阶段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试行阶段。由于这个阶段并非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履约期,欧盟的成员国并没有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所以这个阶段,并没有实行总量控制,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大量的碳排放许可被免费地进行分配,导致了碳排放价格的波动之后还是下降,没有收到预期碳排放减少效果。电力企业也因为免费分配的低成本获得了暴利,在这个阶段电力企业并没有将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虽然总量控制在第一阶段并没有实行,但是在这个试验阶段,欧盟获得大量真实可靠的碳排放数据并建立了重要的碳价格数据机制,这些在试验过程中不断收集而形成的庞大数据库为后期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二阶段从2008年至2012年,这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实际运行阶段。在这一阶段欧盟指令规定CER和ERU的使用比例,不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如果超过6%,欧盟委员会将自动审查该成员国的计划[ZW(]李布.W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3):215.[ZW)]。在这个阶段欧盟严格实行了总量控制原则,同时也提高了许可权分配的拍卖比例,相对第一阶段而言只有少部分的碳排放许可被分配到工业和电力部门,另外降低了的排放上限也促使电力企业真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碳排放。在这一阶段,欧盟也扩大了重点碳减排对象,将航空业也纳入了碳减排体系,并使其成为目前碳交易的重要一环。2008年7月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关于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草案,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航班均开始实行排放交易。第三个阶段是从2013年至2022年,在这一阶段由于《京都议定书》关于减排第一阶段的到期,《京都议定书》的影响力将逐渐减小,欧盟在维持既有政策措施的同时,更侧重于新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作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配套,欧洲气候交易所(ECE)是欧洲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场所。

2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分析

通过对上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构成及运行的分析,结合欧盟指令的法律特殊性,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包括以下构成: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层级分明、涵盖了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国内法三个层面。在国际法层面,欧盟通过《链接指令》的方式有效地衔接了《京都议定书》,各成员国可以将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联合履约机制(JI)项目产生的碳信用(CER和ERU)引入EUETS中使用和交易,以降低减排成本。在区域国际法层面,主要法律法规有《气候变化――走向欧盟的后京都战略》《欧盟气候变化计划》《环境税――执行和环境效益》《环境效益》等。2000年的《温室气体绿皮书》欧盟正式考虑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欧洲气候政策主要部分[ZW(]杨志,陈军.应对气候变化:欧盟的实现机制――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5-11.[ZW)]。在国内法方面,国家分配方案(NAP)是EUETS运行的重要依据。

二是采用总量控制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模式。总量控制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设定一个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各排放源内部可以通过排放权交易调剂排放差异,使所有排放源的排放量总和不得超过设立的排放总量。欧盟总量控制的交易模型是,欧盟委员会根据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环境地理因素等设置不同排放量上限,并向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领域的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减排单位(EUA)。碳排放权经济主体可以将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排放许可量的盈余碳排放权配额投放到市场上销售增加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相应的碳排放权配额,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关停。

三是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在权力分配上兼具分权化和开放化的特征。分权化治理模式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独特之处。欧盟成员国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充分的自,但是不得违反欧盟委员会有关规定,否则欧盟委员会将对其进行审查。而且欧盟拥有一个庞大的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登记系统,成员国的交易信息状况都可以汇总到这个中央信息系统。由于参加EUETS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ZW(]李布.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J].中国发展观察,2010(1):55.[ZW)]。EUETS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内外两个层面:在EUETS成员国内部,各成员国的CER和ERU在欧盟内部市场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在EUETS成员国外部,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一方面通过《链接指令》实现与《京都议定书》下碳排放权交易体制的链接;另一方面通过双边协议,不断扩大碳排放的交易范围,如和日本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相对接。

四是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将碳排放的许可分配方式由免费方式逐步过渡到拍卖方式。欧盟碳排放权的许可分配方式主要是免费方式,这种方式成本低,能够调动广大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碳排放嘟灰椎耐乒恪H欢,就是因为碳排放权配额成本低,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会出现相当一部分投机人士,这些投机人士并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购买碳排放权配额,而更多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投机行为将导致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均。同时免费分配难以保证真正的成本其实不是转嫁到普通的消费者身上,因为虽然是免费的,甚至可以说是对电力企业的一种变相补贴,企业还是会将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全部转嫁给普通的民众,从而造成普通民众和企业的经济消费上的不公。因为这些弊端的出现,欧盟开始逐步增加初始分配的拍卖比例,并将于2022年实行全面拍卖方式。由拍卖产生的收益可以更好地用于刺激清洁生产、发展清洁能源、研究减排技术,也可以用于补贴低收入和其他需要政府保障的人群。

3欧盟模式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功能要素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取得重大成功的重要原因,除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安排,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则下的功能要素体现。

一是从法律上确立碳排放权,这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而且这种确权必须是建立在可交易的基础之上的,即这种排放权是可以转让的。透视欧盟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方面规定的制度变迁,就是一个通过法律路径逐步将二氧化碳排放权纳入法律规制的过程。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设立之初就应该从法律上确认碳排放权的物权地位,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

二是通过法律固化总量控制的原则,综观欧盟排放权交易实践,虽然经历了基准线控制的方式,但在交易运行的后期都确立了总量控制的原则。这既是两者通过实践探索后的选择,也是碳排放权交易设计根本目的的选择。较之于基准线控制方式,总量控制原则有助于实现市场的帕累托效应,发挥碳排放权交易的效用。同时总量控制原则是进行初始分配的前提。因此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构建应明确总量控制的原则,可以充分借鉴欧盟的总量控制的分权化模式,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

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7

[关键词]碳排放;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B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工业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温室气体被排放到空气中,从而导致全球变暖,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我国政府根据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碳配额制度,能有效减少碳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我国碳配额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市场不成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需要对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进行深入剖析,促进碳排放财务会计的构建。

二、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界定

(一)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概念

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主要是指以会计法为准绳,依据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采用一种较为科学的方式对企业碳排放进行管理的活动,为有关方面提供经营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多方面信息。企业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或分配的方式获取碳配额,从多个方面进行信息披露,并如实反映企业经营信息。

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相比,通过对我国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进行分析发现,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从会计核算主体进行分析发现,碳排放财务会计的主体通常是指一些向空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而并非所有企业。而传统会计的核算主体是实行会计核算的所有企业,相比之下传统会计的核算主体范围更大。2.从会计分期来看,碳排放财务会计的会计分期主要以碳配额的使用期限为限,一般而言这个期限为三年,但传统会计核算的期限大多为一年,会计分期存在较大差别。

(二)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目标

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目标是指对会计实践结果的一个预期,通过与碳排放的实质进行分析发现,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目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的首要目标是对与经济主体相关的碳信息进行有效的反映。而对于传统企业财务会计来说,其主要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是对于碳排放财务会计披露来说,其涉及到的信息大多是碳信息。碳排放财务会计要为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充足的碳信息,促进企业的发展。其次,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不仅要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更要关注社会环境效益。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但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如果破坏了生态环境还会制约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更好的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确认

(一)企业碳排放权的属性

碳排放权主要是指企业为了生存或发展,有权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在一定期限内其实质是企业有权向大气排放气候资源。碳排放权具有的特点如下:(1)碳排放权一般是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来制定全国碳排放总量并在区域内进行划分和分配,可以以免费或收费的形式对碳排放总量进行分配。(2)一般来说碳配额的使用期限通常为一年,在年终的时候会有相关部门负责检查企业的碳排放额,以更好的了解和掌握碳排放情况。(3)如果年末企业的碳排放额有余额或超过了分配额度,企业可以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时企业也可以将未使用的碳配额进行“储存”,在以后年度使用。第四,如果企业参与了减排机制,期末时还要交还排污权。

(二)企业碳排放及其账户的确认

企业碳排放属于一种可抵消交易工具,满足国际上有关资产的定义,以公允价值的方式进行计量可以实现决策的有用性和透明性。实际上,在对可交易抵消工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一般具有三种备选方案可供选择,分别是补偿模式、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履行义务模式。补偿模式一般是指可交易抵偿工具对企业来说并不是免费的,而是对企业未来成本增加时的一种事先补偿。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一般是指可交易抵消工具能否实现现实义务,当不需要义务返还时则确认为资产,反之则确认为负债。履行义务模式一般是指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借助增加排放成本来实现企业减排的目的,并非倡导企业进行排放。此时企业将可交易工具应该确认为负债,期末如果排放额有剩余则确认为收入。政府发放定量碳配额并不是增加企业的收益,而是希望借用这种方式激励企业减排,本文主要选择履行义务模式进行分析,以此来确认企业碳排放及其账户。

(三)企业碳负债的确认

传统财务会计对负债的定义为在过去事项或交易中形成的、预期会对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导致的现时义务,而企业碳负债通常属于环境上的负债。实际上,环境负债一般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给自然造成的破坏,需要企业以资产或劳务的方式给予补偿的,由企业承担的符合负债定义的一种义务。

本质上来说碳负债是指由于企业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而给大气带来的破坏,从而承担的一种责任。由于碳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性,因此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确认、计量过程中,一般需要借助灵活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此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碳排放量。如果企业对环境造成了破坏,则有法律上的义务。同时还应当注意企业要对所承担的未来义务作出承诺,严禁由于不能履行承诺而无法确认为负债,对于企业不能履行承诺的现象,要在财务报表中给予明确的说明。

对于参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企业,最好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期末按时支付企业所排放温室气体对应的碳配额。当企业开始排放温室气体时就随之产生了现时义务,如果企业的碳排放额度大于企业分配的碳配额时,企业需要承担碳负债。企业在交付碳配额时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企业实际排放时就应当确认环境负债。

四、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计量

(一)碳排放配额的计量属性

获取碳排放配额有免费取得和外购两种方式。碳排放配额的稀缺性是整个碳排放体系的关键。碳排放份额的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免费分配和有偿获得的比重,选择合适的会计计量属性,真实合理地反映碳排放的价值。

1.免费取得碳排放配额的计量属性。针对免费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初始计量,当前主要有历史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方式。相对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成本计量在会计处理上更加简单,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借助成本模式来实施初始计量时,企业所能获得的碳排放配额为零,此时的计量基础就为零。但是当企业本期有剩余排放额,且企业有意愿将剩余排放配额按照市场价格对外出售,此时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但在会计计量上与配比原则不相匹配,同时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操作空间。

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碳排放配额进行计量时,要对对应账户确认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如今,常用的确认方式有确认为综合收益、确认为收益和确认为负债三种,结合当前碳排放会计的研究来看,确认为收益这种方式不被大多数企业接受。企业以外的信息使用者也不愿意接受这种确认方式。若将免费取得的配额确认为负债,则碳排放负债与贷方科目会产生双重负债关系。

综合来看,对于免费取得的碳排放配额,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计量可以使企业收入增加,但却没有相应的取得费用与之配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初始计量能真正体现碳排放交易的实质,且会计信息更加可靠,但需要企业着力解决贷方科目的确认问题。在贷方科目确定的前提下,公允价值模式能有效维护碳排放市场秩序,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

2.外购碳排放配额的计量属性。碳排放交易的对象通常是指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此时要保持配额形式的高度一致,所以在进行碳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将配额的标准化合约作为实际交易的对象。

随着2003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成立,世界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场数量不断增多。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走在世界前列,有成熟的交易规则和定价方式。当前,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尚处于形成阶段,国际市场中公允价值模式虽然相对活跃,但尚不适用于国内。而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假使企业完成减排任务仍有剩余配额,但其价值的大小无法再企业财务报表中得到有效的体现,从而导致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不高。

随着国内碳交易的不断活跃,碳排放配额市场定价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这为碳配额的市场计价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秩序。有明确的价格机制,企业外购的碳排放配额就能合理地确认为资产,资产的价格按照交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即按照初始成本进行计量。此外,企业外购碳排放配额还包括政府采取半有偿方式出售给企业的配额,这种情况下对这部分半有偿取得的配额应当采取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与企业实际支付的成本之差计入递延收益。

(二)碳排放配额的后续计量

碳排放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时,应该在使用期内对其摊销额进行摊销,如果减值迹象比较明显时,应做好减值准备。但是在无形资产存续期间即使存在升值现象,也无法确认为升值。针对这种情况,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最好根据成本减去累计减值损失和累计摊销后的余额作为入账金额。该文件还规定有其他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引导企业进行碳排放后续计量。

(三)碳负债的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37号对负债的规定,在进行碳负债初始计量时,要按照以下几项准则:1.因碳负债的数额难以具体确定,因此会计要通过职业判断、建模分析和保险精算等一系列措施来保证碳负债数额估计的合理性;2.在进行计量属性的选择时要考虑碳负债的核算侧重于未来这一因素;3.在对碳负债进行估计时应当兼顾可靠性和相关性,并在其总寻找一个平衡点以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碳负债计量的目标在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在选择计量属性时,要对时间价值因素给予高度的重视。为更好地估计碳负债的价值,应当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从而对碳负债的真实价值进行有效的反映。

五、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记录

(一)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核算内容

碳排放会计的核算内容包括由于碳排放对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的影响。因此,企业碳排放会计计量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碳排放配额的后续计量和初始计量方法的选择;2.碳排放配额使用阶段的交易信息和摊销方法;3.碳排放配额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的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4.企业超额排放所承担的负债和罚款等。

(二)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账户设置

企业一般会选择“无形资产-碳配额”的方式来进行初始碳配额进行计量。该科目借方表示企业获得的或增加的碳排放配额,减少贷方记录的碳配额。年末借方余额可以用于表述企业碳配额的已入账的摊余价值,即期初碳配额余额减去本期摊销后的剩余价值。借方表示企业在使用期内由于消耗碳配额而引起的递延收益的减少。该科目应在对应资产的使用期内进行平均摊销。

企业应当增加“累计摊销-碳排放”科目和“管理费用-环境费用”科目,来对企业实际生产中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借方记录中,管理费用科目的碳排放会导致环境费用的增加,贷方与之相反,该科目期末无余额。累计摊销科目记录“无形资产-碳配额”的摊销,期末一般贷方余额,记录已计提的摊销。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应当设置“资本公积-碳配额重新估值增值(减值)”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借方表示公允价值下降导致的资本公积的减少,贷方表示公允价值的上升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增加。

企业应该适当的增加“营业外收入-碳配额补助收益”科目,减少了借方登记营业外收入,借方登记因企业转结剩余碳配额引起的营业外收入的增加。期末一般贷方余额。

六、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要对碳排放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为经营决策者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应当满足恰当性、及时披露、充分性以及重要性等原则。同时还要遵循循序渐进、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以及可操作性原则,根据我国企业碳排放的实际情况构建满足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信息披露时要合理使用文字、数字等形式,系统全面的反映企业碳排放权管理、会计核算、风险和机遇等内容。除此之外,要将所有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充分反应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结语

碳配额属于新型能源,导致企业无法借助传统的财务会计进行核算,但是与传统财务会计相比,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有与之相似之处,此时就要求按照碳排放财务会计的特点对传统财务会计进行创新。本文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的分析,希望能使我国企业碳排放财务会计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实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二者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刘小芳.CAT机制下制造企业碳排放的会计处理[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6):27-32

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碳排放权

从“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气候问题备受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MD)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

一、碳交易的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科斯定理一直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利润的同时并未承担排放二氧化碳的环境污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不能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稀缺的环境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斯认为解决环境资源市场失灵的关键是产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其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据此,经济学家们提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机制评价环境资源的价值,使其外部性内部化。《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意味着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或碳产权。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CO2排放量交易体系、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碳交易从资本的层面人手,通过划分环境容易,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资本通过碳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碳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最大的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放权;接着,政府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权,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公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力能合法交易。在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本质就是承认碳资产商品化,提供二氧化碳排放空间数量化、资产化、市场化的途径,使之成为非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生产过程中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得到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配置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二、碳交易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宏观经济帕累托改进

发展碳交易市场首先要确定我国范围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凸显环境资源稀缺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可实现碳排放权的合理定价,使环境资源成本外部性向企业生产活动内部化转化。碳排放权获得类似垄断资源的身份,微观经济主体受成本一收益的驱动会珍惜有限的碳排放权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可诱发一系列的低碳经济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限制、微观主体排放成本控制及低碳经济活动将会使我国宏观经济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污染治理总体费用得到大幅降低,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经济一能源系统。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二)能使减排成本收益转化

碳交易市场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企业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将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碳交易市场兴起并可带动形成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形成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减排成本收益转化——低碳资金投入的良性低碳循环。

(三)促进低碳技术转移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使得碳排放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污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购买行为的本身既包含实际减排额度的转让也包含低碳技术的交易。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污染治理的最终任务必将落在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或专业化减排处理的企业身上,客观上促进了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低碳技术应用和创新。

(四)引发低碳能源革命

低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基本保证。新能源属于低碳能源,新能源的各种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深处所产生的热能,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碳交易市场机制解决了二氧化碳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问题,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定价,使其成为经济主体生产活动的要素。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势必会引发能源革命,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改变能源结构,促进经济主体提高能源效率,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量,能源消费由传统高碳能源逐渐向低碳新能源过渡。

(五)促进低碳经济转型

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成本收益转化、资金融通功能以及促进低碳技术转移功能有利于企业加强低碳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打破产业投资锁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及新型低碳产业的兴起。宏观上有利于政府以低碳经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要求,调整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马车”的重点和方向,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降低“高碳”产业的比例,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低碳产品的出口。调整我国目前技术含量、环保标准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出口产业结构,鼓励能效较高的产品出口,以应对各类环境贸易壁垒,最终构建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低碳经济体系。

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一)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的要素

1污染总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间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的经济物品,碳排放权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碳排放总量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碳排放总量限定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顺利开展,排放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碳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减排效果难以实现;排放权数量过小,则会导致碳排放成本超越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较高的碳排放权价格使得企业不愿购买排放权而引发非法排放行为。

2环境产权明晰。环境资源等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即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导致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科斯定理将外部不经济性与产权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或依靠私人行为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据此,在环境产权界定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率的市场,可以执行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解决二氧化碳排放不经济问题,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3市场自由交易。碳交易市场必须保证经济主体之间能够自由交易。对排放权卖方而言,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放权,出售排放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对买方而言,由于无法按政府要求减排而购买排放权,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格,市场机制的配置促使经济主体约束自身排放行为。允许碳排放权自由交易的市场既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企业为了节约环保开支,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放权节余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4政府适度干预。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会导致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政府调控行为则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放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政府也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进行购买或出售排放权的交易,但政府主要行使监管职能,参与市场交易是次要的,并且政府交易在整个交易市场中不占主要份额。

(二)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1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碳排放权一级市场是指排放者与政府之间进行交易,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有偿取得。首先,必须坚持碳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对我国环境容量科学测算,规定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容量资源的总量和上限。然后,按照“污染者付费”(PoIluterPayPrinciple,PPP)原则,排放权应以一定方式有偿分配给排放者。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每年定期与排放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甚至无偿划拨等。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放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放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放量大的排放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无需固定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初始分配方式的设定必须考虑国情的适应性。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国内改革和外部竞争的双重挑战,对于政策风险的冲击比较敏感,企业排放权拍卖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免费分配模式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排放权分配总体格局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放收费制度的对接。因此,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再将该比例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

2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主要由法律决定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市场决定排放权二级市场(再分配)的效率,两者在实施手段、参与主体、风险大小、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二级市场是排放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碳排放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1)价格机制。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主要由市场主导。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排放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后,如果排放需求大,就可以在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二级市场上买人;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放有富余的排放指标,则可以在二级市场售出获利。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可以从一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2)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具有分散性、低透明度、信息不易收集、不易调控的特点,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信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准确性。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交易者众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合约标准化、交易成本低,并可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控制风险。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可采用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辅的交易方式,期货市场为现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3)交易平台。第一,区域性与全国易平台相结合。碳交易平台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须考虑区域差异性,首先应按照区域发展条件和经济基础内在一致性与区外有较大的差异性、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性和区域联系紧密性的原则成立若干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第二,实体交易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在建立实体性的交易市场同时,构建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台,会员可以卖出超标减排量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买人不足的减排量以履行义务;系统地做好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通过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得到认同;通过交易所聘请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量审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定期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措施进行碳减排。

3严格的交易管理与监测制度。在我国要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放权交易中必须发挥监督和审核作用。具体来说,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阶段可委托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来具体实施。(1)交易过程管理。第一,确认交易权,鉴定审核交易标的。在交易活动之前,须经过调查监测;第二,确认交易出让方富裕排放指标的真实性,指导交易参与者确定交易指标价格或价格幅度;第三,确认交易双方交易协议的有效性,确认双方交易转让的排放量、排放去向以及有关技术要求;第四,督促双方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确各方责任;第五,对排放交易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统计,总结、完善交易管理体制。(2)交易监测体系。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等的力度,建立企业排放合帐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减少排放,积极走向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要及时制止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放权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确保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

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9

摘要:本文在介绍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总结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上存在的问题,尝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方式,并总结了我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会计

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改善人类发展模式的基本方向与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机遇和挑战,而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又是其中的焦点。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近年来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按照低碳经济的发展思路,兼顾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应运而生。但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尚无碳排放权及其交易方面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相关概念

(一)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是指由法律认定的在一定额度内的含碳化合物的排放权利。该排放额度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历史排污水平、减排技术、减排成本,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

(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量度,对企业因碳排放权的相关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以及进行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并以此来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的经济控制系统。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应运而生,而企业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时也能够掌握相关会计信息,所以应该对整个交易以会计的方式进行记录、反映。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无法统一。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碳排放权的性质还没有明确,所以碳排放权会计属性就无法确定。碳排放权是否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碳排放权符合资产属性,那么应该将其归类于哪类资产呢?核心概念无法统一成为了阻碍制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的原因之一。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成熟。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交易平台,参与者只是在其所在的交易试点进行相关交易活动,无法走出本地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认可度比较低,而且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透明度也存在质疑。在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其活跃程度也不同。在活跃程度不同的情况下,企业和相关研究机构从中可以获取的信息也就不同,资源分布就会不合理。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

(三)信息披露不完善。我国企业非常关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披露的重要性,即企业应该以重要性原则为指导。目前,我国企业中很少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即使披露了,披露的信息也很少,而且一般也没有经过专业的审核和鉴证,可信度比较差,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简化起见,对其不进行披露。

(四)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的制定并不十分充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对混乱的局面,因此我们应重视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的建立,来解决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体系的构建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对象的确认。笔者认为,不应该简单地将碳排放权统一确认为某一种资产,而应该按照来源和持有目的分别确认。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碳排放权主要有三种来源:第一种是政府无偿分配的;第二种是企业通过自行开发获得的即通过CDM项目;第三种是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的。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交易的用途又分为两类:一是为了弥补当期的超额碳排放量所造成的排放权的不足;二是为了短期持有以便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赚取差价。对于政府免费分配的、为了弥补企业需求不足和企业通过CDM项目自行开发的部分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为了持有而获取收益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对象的计量。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上,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即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根据碳排放权的来源不同,在对其进行初始确认时,计量属性的选择应有所不同:政府无偿授予的,按公允价值计量;自行研发的,按实际成本确认;企业自行购买的,按公允价值计量。而对于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也为了更好地体现碳排放权的价值,应该选择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

(三)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记录。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将持有的碳排放权根据其不同来源和持有意图分别进行确认。

对于我国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企业没有为此付出相关的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科目;对作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进行摊销时,应借记“环保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当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时,公允价值增加计入“资本公积――碳排放权增值”,公允价值减少计入“营业外支出――碳排放权减值”;假如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有剩余,可以对其进行出售,出售时,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按出售部分占全部碳排放权的比例转出;当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不足以弥补企业的碳排放需求时,借记“环保费用”科目,按其差值贷记“其他应付款――碳排放权”科目。

如果是企业自行开发所获得的碳排放权,首先应该按照整个项目所付出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对于该部分的后续计量,企业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增加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科目;公允价值减少时做相反处理;出售碳排放权时,根据国家的规定,将上缴国家的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而且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国际税费和国内资源税,将其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国际适应性基金”和“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同时将持有期间的市场价值变动算作此次投资所获得的利益,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科目,将其最终的差额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当中。

当企业从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以弥补不足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碳排放权”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

企业购入欲近期内持有以获利的碳排放权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发生的取得该资产的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允价值增加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科目;公允价值减少时做相反处理;出售碳排放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拥有期间的市场价值变动算作这次投资所获得的利益,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作相反处理。

(四)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披露。目前,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信息披露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表内披露和表外附注。我们可以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产生的会计科目融入到传统的会计科目当中,丰富现有财务报表的内涵,在资产负债表中可以将“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环保费用”“应交税费――国际适应性基金”等科目进行列示,也可以将因购买或出售碳排放权所产生的现金流出或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进行列报;目前在表内披露的基础上还有一种方式,即在原有财务报表之外,根据碳排放权交易信息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报表,从而组成最终的财务报告。企业在表外附注中也可以文字和图表方式披露一些碳排放权细节,比如政府发放的碳排放配额、企业碳排放的减排目标以及实际减排情况等。

鉴于我国当前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方面尚处于初始阶段,在政府职能的监控之下,应该鼓励更多的企业在原有报表的基础上增加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相关科目进行表内披露。随着碳排放市场的不断成熟,我国企业也应结合表外披露对其会计信息加以完善,并且碳排放权信息披露准则的不断规范,编制独立的碳排放交易会计信息报告将有可能成为一种趋势。

四、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体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法律基础建设。将碳排放权交易在法律的层面制度化,可以为企业的碳排放交易活动提供指导和指明发展的方向,而且对于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而现阶段我国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尚处空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缺失制约了各个企业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所以制定有关碳排放权交易及其会计的法律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能。政府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成立专业的组织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碳排放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测,并从中注意总结经验与教训,政府要使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避免企业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充分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同时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也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提高自身的责任感,为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相关准则的制定贡献力量。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的先进成果。目前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研究还只是集中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核算方面,对于其报告和披露研究很少,国际上很多先进的理念、手段和方法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所以我们应该积极主动与国际接轨,可以到国际上的相关机构进行考察学习,然后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

(四)加快培养碳排放权交易的综合性会计专业人才。碳排放权会计涉及的学科众多,所以应加快培养既具备会计相关知识,同时又具备环保、生态建设等知识的跨学科的综合性人才,以适应并满足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发展的需要。X

参考文献:

碳排放的方法范文1篇10

关键词:土地利用碳排放低碳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b)-0093-02

近几十年来,全球气候正在逐渐变暖,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二氧化碳等气体的不断排放所致。气候的不正常变化体现了目前环境所处的危机,因此,减少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势在必行。土地利用关系到环境的变化和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通过土地利用和变化引起的直接碳排放所占比例较大,对于全球碳循环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通过土地利用角度开展人为碳排放的相关研究正在不断提升日程,而且,由于土地利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因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该文主要探讨了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及其低碳管理研究进展。

1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研究进展

1.1核算

为了更好地研究土地利用的直接碳排放效应,理解其过程,并不断优化该项工作,需要通过核算的方式进一步确定土地利用产生的直接碳排放量,这是开展各种工作的基础。上至国家,下至城市和区域,关于土地利用的核算研究可谓涉及多方面。

在国家层面,IPCC的相关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十分具有代表性,该指南可以为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提供参考[1]。UNFCCC等权威机构先后推出了关于世界碳排放的相关历史数据,极大地推动了土地利用核算的相关研究进展。

在区域层面,IPCC的国家清单法依然是主要的核算方式。但由于该核算体系中的确性参数不能反映不同区域的情况,很难体F出区域的差异性,更侧重整体核算,因此,我国的一些学者更侧重于采用机理模型、样地清查等方法[2]。中国市场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通过植被―土壤―气候相互关系的机理模型来模拟自然碳循环。通过该机理模型的核算,可以准确核算碳排放量,但是却无法解决由于区域差异造成的一些问题。还有学者用样地清查法测算碳累积量,这样就可以根据节点算出碳的排放量。还有学者利用卫星遥感与地图数据进行核算,重在通过生物量推算出碳排放与变化,该方法的核算尺度广泛,但是结果却容易受到影响。

在城市层面,受到城市、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核算的方法尚不完善。目前,采用全面核算的研究主要是发达国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国际理事会提供的温室气体评估和预测软件是进行全面核算的主要软件,该软件可支持许多城市的评估结果对比,使评估结果更加权威。目前,以纽约、多伦多为首的多个发达国家城市加入到这一理事会中,应用该软件进行全面核算。作为非会员的中国并没有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还有一部分学者采用样地清查法进行碳排放的核算。中国也开始使用该方法,不过研究成果有限,还没有大面积在全国开展研究。样地清查法不适合大尺度研究,结果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近几年来,微气象学涡度技术可以直接通过观测得到二氧化碳的排放数据,在我国,该项技术还没有大规模使用。

1.2机理研究

碳排放以人为因素影响居多,研究土地利用直接碳排放效应的机理从而制定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转换碳排放机理易于理解,人类活动会影响碳排放,比如砍伐树木、植树造林等活动都会影响植物的生物量和植被的碳储量。关于碳排放,主要是由于许多城市大力发展工业造成的[3]。城市需要不断发展,扩大规模和建设,相应的土地利用与覆被变化研究层出不穷,但相对的土壤、区域植被碳储量研究成果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国内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学者对上海城市土壤的有机碳和无机碳影响,找到影响城市土壤有机碳含量的方法,其主要采取样地清查法。

另外,土地管理也是机理研究的工作重点。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不同,承担的内容不同,那么其碳排放的机制也会有不同。在农田生态系统中,其所面临的碳排放可谓是最为严重,一旦农田使用的土壤中碳有了变化,就会影响整个农田生态系统正常运行。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农田生态系统碳排放问题。有的认为气候、人为因素、土壤所产生的一系列化学反应等作用会深刻影响农田土壤碳排放。还有人认为长期免耕十分有利于土壤中有机碳的含量稳定和增长。还有学者认为不同的施肥方式会对农田土壤的有机碳产生很大影响,使用有机肥和无机肥能够大大提高土壤中有机碳的含量。

碳排放的方法范文1篇11

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在我国,针对大气中碳排放的数量,名称多种多样,比如碳汇量、碳排放权、碳排放量、碳排放权单位。笔者在文中以碳排放权单位为碳排放交易的对象,碳排放权则是基于碳排放权单位形成的权利,以碳排放权单位为交易对象形成的机制称为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机制。在广义上是指各类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最早是联合国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种贸易体系。自以《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以来,全球碳排放权市场呈现欣欣向荣态势,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机制在欧盟、北美的发展已趋于成熟,并为阻止全球气候变暖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碳排放市场在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中仍属于新兴领域,本文作者力图在碳排放权机制分析的基础上,在wto框架内厘清碳排放交易单位与派生行为的属性和地位。

一、碳排放权机制之国际条约追溯

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市场化机制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5月9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以此为起点,国际社会先后达成一系列协议、计划、行动纲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之后,国际社会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关注升温,并进行了一系列谈判和磋商,先后达成《京都议定书》、《马拉喀什协议文件》、控制气候变化的蒙特利尔路线图、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协定书》等一系列文件。在实务领域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亦蓬勃发展,例如,在金融市场上出现各种与碳排放权单位相关的衍生产品。理论渊源和实践操作两种渠道共同促进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碳排放权相关国际条约之缔结沿革

与碳排放权单位交易相关的国际条约缔结过程,最早可以溯及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成员在纽约通过了《框架公约》。公约为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厘清了技术性概念

该公约首次明确温室气体的定义,将温室气体认定为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其中以二氧化碳所占比重最大。;其次,将公约目标定位于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创造性地提出在环境方面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将缔约方区分为附件一缔约方和非附件一缔约方

附件1缔约方主要是指工业化国家缔约方和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主要包括共计38个发达国家,非附件1缔约方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根据不同的发展条件承担不同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中,最重要的公约无可置疑是《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7年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其主要贡献在于:议定书制定了对附件一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将目标定位为:在2008-2012年承诺期间,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将总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减少5%”,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议定书同时创造性地引入市场机制,并设定相应的实施路径和操作指南,从而使得议定书不再仅仅是一纸空文。《京都议定书》最终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在2007年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巴厘路线图”(baliroadmap)确定了2012年后世界各国加强落实《框架公约》的具体领域。巴厘路线图”明确规定,《框架公约》的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包括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目标,同时要确保发达国家间减排的可比性。同时,缔约方达成巴厘行动计划”,该计划主要包括给予发展中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等内容。

缔约方第15次会议于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协议。不幸的是,会议最终仅达成无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但该协议维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贸易方式及市场结构

在技术商业化尚不成熟而全球减排压力较大的背景下,以《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多边环境公约和议定书以探索性的方式,初步奠定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的基础,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帮助各国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其主要方式包括:共同执行(joint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排放权贸易(emissiontrading,简称et)。

当实现法定的排放限额成本过高时,政府或私人经济实体可通过向另一附件一缔约方买入aaus,或获取erus,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ers等排放额度,来降低直接减排成本。

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市场具体可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如图1所示,配额市场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京都议定书》设定的et,各成员国根据其承诺,可按自身排放情况进行aaus的交易。二是部分国家建立的除《京都议定书》之外的其他强制性的区域排放权交易计划,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美国加州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方案。三是一些国际组织、国家及企业等建立的一系列以自愿交易为特征的碳金融市场,最为典型的是英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项目市场主要包括共同执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采用基准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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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基准线和信用机制,即baseline-and-creditmechanism,与现行基于绝对目标的限额交易机制(cap-and-trade)不同,限额与交易的法律行为既包括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包括交易主体的买卖行为。的原理,买方可向证实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信用交易额,即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通过项目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及设备支持,购买某一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单位,在交易后抵减其在议定书中的减排任务[1]。根据国际碳排放交易习惯,cdm一级市场专指发达国家购买发展中国家的cers的直接交易市场,cdm二级市场是排放权衍生品的交易市场,即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

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碳排放权的权利。经过认证核准的减排单位可以进入cdm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在二级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企业和中介机构。

从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来看,交易行为体系至少包括三个主要环节:第一,买卖行为。排放权交易方应恪守意思自治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买卖行为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是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指标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辅助机构,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需环节。第三,核证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的定期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2]。由上可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体包括供给者、最终使用者和中介机构三大类,涉及企业、国家、减排项目的开发者、咨询机构和金融机构。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经常跨越国界选择利润最大化点进行交易,因此,如何对碳排放权单位和碳排放权交易商在国际法层面进行认识和定位,攸关交易主体(政府和私人经济实体)的利益。

二、碳排放权单位与wto体系的关系分析

目前,碳金融市场呈现欣欣向荣的态势,市场成交量逐步增加,成交额增长趋于稳定。在十多年的发展中,碳金融市场逐渐显现出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特征,供需关系在价格的决定中占主导地位。当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国际多边环境公约与wto体制体现出泾渭分明的特点,但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领域,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竞合空间;另一方面,国际多边环境公约在执行方面存在缺陷,不存在争端解决机构或其他方式规范争端处理。若能够将国际多边环境纠纷符合wto的部分纳入wto争端解决中,无疑能够促进争端解决的法制化,提高纠纷解决的可预见性,促进环境问题的和平友好解决。

(一)碳排放权属性析定

自《京都议定书》确立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机制市场化以来,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得到普遍关注和认同,但是截至目前,学界仍无法对从属于碳排放权单位的碳排放权进行统一、确切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是发生在人类保护环境过程中产生的国与国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为顺利完成对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而形成排放配额的交易权利”[3]。亦有学者主张碳排放权本身属于排污权[4],即指个人或单位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需和适量污染物的权利。

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交易主体包括政府和私人实体部门,客体为全球领域的环境容量,权利内容包含对一定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因此,碳排放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二)碳排放权单位不构成wto框架下的商品”

在国际法层面上,对碳排放权指向的对象——碳排放权单位是否可以纳入wto体系的认识亦是见仁见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争论: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牵涉到物理属性的温室气体,因此应定义为产品[5]。也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牵涉到无形权利的交易,因此,理应属于服务[6]。还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不是一种产品,亦不是一种服务,比如佩森克(anniepetsonk)认为,aaus、cers、erus都是在国际环境相关条约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具有主权属性的权利或资格

佩森克所述的具有主权属性的权利或资格”,又称为可交易主权义务成分”(transactablecomponentsofsovereignobligations)。,目的是为了满足一国所应履行的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正如一国发行货币和承担债务都不能被认为是国际性义务,而只是国内义务一样。还有学者主张碳排放权单位应该归属于由政府当局颁布的许可证或许可”,类似于跨国境的国内许可证、专利、主权债务等[7]。

从本质上说,碳排放权单位相当于一种金融衍生品,特别是在跨越国境进行交易的排放权交易标准化合约中。美国法律明文规定碳排放权属于金融衍生产品

详见: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于2009年6月11日的专题策略报告《碳排放权交易全景研究》,第18页。,而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出现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

截至目前,wto规则并没有对wto调整的产品”进行定义,而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也并没有将碳排放权及类似物品纳入国际贸易商品目录中。在当前的wto体系内,并没有将金融产品纳入其调整范围,比如货币、国债、期货和期权等跨越国境的销售或间接投资,此类金融产品纠纷更多地是依据其国内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依据wto案例分析可知,产品”被定义为具有内在价值的实质性事物”,应为一种有形物。在1985年gatt关于加拿大政府措施影响金币销售的小组报告中

1985gattpanelreportoncanada-measuresaffectingthesaleofgoldcoins”,l/5863.,gatt专家组将金币定义为投资物品,具有金融属性,由于金币是基于法律创设的货币,属于支付方式或金融产品,而不属于gatt规制下的产品”或商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作为一种抽象的、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载体,并不是wto体系下的产品”或商品”,而其更多地体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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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为特征的金融衍生品。

(三)碳排放权单位是否构成wto框架下的服务产品”

在wto体制下,gats专门对各成员方的服务贸易进行规制和调整,依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揽子协议,各wto成员方均有义务确保自身行为与gats规定相符合。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第2条第2款规定: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下称多边贸易协定)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附件1b即为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gats的宗旨在于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但是其没有对服务”进行确切的规定,只是在协定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方式分为四种,包含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

无可置疑,很多碳排放权作为市场化机制连接消费者和供给者的物质,是否属于服务贸易,取决于其是否属于gats项下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碳排放权单位作为一种配额或是信用权利或制度,本身并不代表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同时,也不属于wto服务领域分类表和联合国临时集中产品分类系统规定的服务类别。因此,碳排放权本身不属于gats调整的服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到目前为止并不包含于wto体系内,因此,在wto框架内,也就无所谓碳排放权单位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争端问题。

值得明确的是,截至目前,wto各成员方仍没有对碳排放权单位是否属于wto体系下产品”或服务”的范畴进行磋商或协商,但是,碳排放权单位是否属于产品”或服务”,最终的法定决定权和解释权归于wto各成员方,没有任何政府或个人能够越过wto协商机制定义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和属性。

三、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服务商行为与wto体系关系分析

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存在数量众多的交易服务商,包括基于碳排放权单位交易而设立的商、认证机构、服务机构等,这些交易服务商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正常良好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厘清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行为是否构成wto体系中的服务,甚至是金融服务,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和规制交易商跨越国境的行为。

(一)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服务商的行为是否构成gats下的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是wto框架中专门调整服务贸易的规则,如前所述,gats并没有对服务作出明确而清晰的定义,只是在gats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方式。依照定义,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更符合跨境服务方式

根据gats第1条第2款规定,跨境服务定义为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此条款强调的是服务的流动性,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在国际领域寻求利益最大化,即体现了跨境服务相关特点。

;另一方面,gats中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5条囊括了所有金融服务活动,其中明确列举了在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衍生产品、可转让证券、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的行为。在二级市场上,以碳排放权单位为交易对象的期权、期货、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明显属于gats金融服务调整范围。但是,活跃在二级市场上不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交易对象的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是否属于金融服务提供者?欲解决此问题,必须先厘清碳排放权单位的属性,若其具有金融产品的属性,那么,碳排放或中介行为必然属于金融服务范畴。

在碳排放权的属性方面,主流观点均认同其金融产品属性,但关于金融产品下的类别,不同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本质上属于期权或期货[8],有的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属于可转让证券,还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单位属于具有使用价值的金融资产[9]。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在传统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产品,是一种交易者间的双边合约,其价值取决于或派生自基础金融工具或资产的价格及其变化[10]。碳排放权单位交易亦建立在市场化机制基础之上,其

价值变化取决于资产或环境容忍度。因此,笔者倾向于将碳排放权归类于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碳排放权存在金融属性,多数学者认同碳排放权单位交易行为属于服务领域,因此,碳排放权单位中介商交易服务行为属于gats下的服务。由此推导出wto成员方应该恪守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的规定,不得对排放配额交易服务施加数量限制或市场准入限制,同时,wto成员方应该允许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购买、持有、转让碳排放权衍生品,并保证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二)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在wto体系下,大多数学者并不否认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构成服务并受gats规范和调整。因此,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服务商是否享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般情况下要求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在gatt文本中有

明文规定。与此相对应,在服务贸易领域中,gats强制性地规定成员方恪守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依据gats第16条(市场准入)和第17条(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成员方只对列入减让表范围之内的服务提供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虽然gats成员方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做出重大贡献,但囿于现实和实践,成员方仍没有给予外国服务商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的义务。

基于如上阐述,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应该在gats下受到保护,保障交易商享受最惠国待遇,并在成员国承诺给予的部门施行国民待遇原则。欧盟曾《欧盟排放配额交易指令》,目的是减少欧盟内部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以该指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只准许欧盟成员国内的人和已批准《京都议定书》国家的人参与碳配额交易,这一规定意味着非欧盟成员国和其他未批准《京都议定书》国家的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被排除在外,指令出台后受到来自学界的诟病[11]。笔者也倾向于认同美国学者的主张: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指令对参与人的限制,违背了欧盟在gats下的最惠国待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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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wto框架下解决国际碳排放权争端之可能性探究

在当前国际环境条约的框架内,并不存在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国际环境问题牵涉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在可预见的未来,国际环境争端可能发生,以可预期的、统一的规则解决争端的追求,显得弥足珍贵。1994年在签署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的会议上,gatt缔约方通过一项部长级会议决定,在wto的监管下正式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该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为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加强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间积极互动的规则的必要性”提出适当的建议[12]。cte1996年报告第25段提到:wto成员方虽有权提交相关争端至争端解决机制,但如果某一争端当事方同时也是多边环境协议的缔约方,则应诉诸多边环境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13],同时,在国际环境条约中,亦指明国际环境条约应与wto协调一致。

能否在wto中使用非wto法?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在缔约方之间实施的任何国际法相关规则”可以用来解释wto协定。同时,《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多边协定”的现存规定要按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值得说明的是,非wto法只能用来解释wto法,而不能取代wto法,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以依国际环境公约来解决争端。若发生争议,wto成员方可以在wto框架中解决碳排放权争议问题。

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12

碳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者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者财富转化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有形或无形的资源。碳会计存在于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碳交易的某些特殊性使得传统财务会计目前难以准确对其进行准确的分类和核算,而对于碳资产而言,则应在传统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和实务基础上,或将目前归结为传统财务会计资产要素中的项目提取出来,纳入到碳资产中进行确认、核算,或将较为特殊的目前无法依据传统财务会计予以确认、核算的项目,则在碳会计体系内,进行系统的分类,并确认、核算。将一项资源确认为碳资产,需要符合碳资产的定义,与此同时,还应满足两个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碳资产的确认及计量

碳交易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法在现有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的资产类科目内核算,本文在碳资产要素下设置碳会计科目,根据具体的碳交易项目确认计量。

1.碳排放权

1997年12月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缔约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减排标准,世界各国应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碳减排义务,发达国家2005年开始成大减排义务,到2010年二氧化碳等6种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从2012年开始承担碳减排义务。另外,《京都议定书》建立了3个合作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允许缔约国之间进行排放额度的买卖,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通过贸易机制从排放额度较为宽裕的国家买入碳排放额度,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与不同的企业之间。碳排放权交易使得游离于企业财务报表之外的气候环境因素成为了企业会计核算内容之一[1]。碳排放权是目前碳会计研究领域的研究热点,由于获得碳排放权的途径及持有意图的不同,无论划分到无形资产、存货或金融资产中哪一个科目内对其核算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而,其确认问题目前仍未达成共识。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企业从政府手中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企业从监管者即政府处分配获得或免费取得的排放权,应按照公允价值,根据其持有意图计入“碳无形资产”或“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并规定了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配比例[2]。因而,若企业持有国家分配的碳排放权以出售为目的,那么,获得的碳排放权应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国家享有的份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碳排放权(国家)”,企业应享有的部分计入“递延收益——碳排放权”,持有期间以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若企业持有国家分配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发生的碳排放额根据持有排放权的比例按照历史成本进行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将递延收益分摊转入当期损益,计入“碳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应对确认为碳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发生价值的,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碳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企业通过交易机制购买得到的碳排放权。企业通过自行开发项目,按照定价购买或者公开拍卖获得的碳排放权,应该按照获得该排放权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主要包括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费用、项目开发中介服务费用、经营实体项目审定费用、经营实体核实核证费用等。该成本金额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项目持有期间,若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没有发生变化,应对已消耗的碳排放份额按其比例对确认为碳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按照历史成本进行摊销,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若企业意图出售持有的碳排放权,则应将“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的余额转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碳排放额公允价值与“碳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3)从其他企业购买得到的碳排放权。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排放权的,若其持有目的是企业经营,抵减企业自身碳排放额的,以购买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计入“碳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同以上两种情况。若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目的是在适当时间予以出售,或持观望态度,近期内部使用的,则应按照所购买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入“碳可供交易金融资产”,实际支付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碳汇

碳汇一词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于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范围内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其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碳库指在碳循环过程中,地球系统存储碳的部分。从碳库对全球大气二氧化碳含量变化的贡献看,可以把碳库分为碳源和碳汇两种类型的碳库,衡量碳库是碳源的库还是碳汇的库则取决于静态生态系统CO2交换量NEE(NetEcosystemExchange)的变化,即衡量系统整体获得或损失的碳量。本文主要讨论碳汇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碳汇根据固碳主体不同分为以下几类:森林碳汇,指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与土壤中,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与企业经营活动有较大相关性的是林业碳汇,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或机制,《京都议定书》承认森林碳汇的固碳作用,要求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植被恢复及保护,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将项目产生的碳汇额度用于抵消其国内减排指标,因而森林碳汇纳入到碳会计核算范围;草地碳汇,由于其固碳的非持久性在是否应纳入到碳会计核算范围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然而,草地的固碳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而,应纳入碳会计核算范围;海洋碳汇,将海洋作为一个特定载体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化的过程和机制,研究表明单位海域中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是草原的290倍,然而,碳会计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因而,虽然海洋具有一定的固碳功能,但不纳入碳会计体系核算范围[3]。由此可见,若企业拥有面积较大的园林或草地,即可以将其作为一项碳资产,其固碳数量可以抵减碳排放额。因而,对于企业所拥有的园林或草地,森林或草地的固碳量及碳排放额价额的确定就是碳汇价值的核心问题。目前,碳库的核算方法主要有库存方法和活动方法两种,这两种方法都得到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支持和指导,潜在的基本假设都是:来自于大气和流向大气的温室气体流量等于生物质和土壤中碳储存量的变化。库存法衡量碳库存量变化的共识为:C=(Ct2-Ct1)/(t2-t1),其中,C表示碳储量变化,Ct1时刻t1碳存储量,Ct2表示时刻t2的碳储量。活动方法与此相反,基于活动的方法则估计碳库增减后的净余额,该方法也称为损益或流量方法,适用于单个碳库难以衡量、碳储存的短期变化不易受到影响的情况,公式为:C=A*(CI-CL),其中,C表示碳储量变化,A表示土地面积,CI表示碳增益率,CL表示碳损失率[4]。企业则可根据测定的碳存储量以及当日市场碳排放额的交易价格计算得出碳汇的价值,即:碳汇=固碳量*当日市场碳排放额交易价格,借记“碳汇——森林或草地”,贷记“递延收益”,抵减企业碳排放额时,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碳汇”,然后按照碳排放权进行处理。

3.碳固定资产

低碳经济下,节能减排、提倡环保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一部分。企业加入清洁发展机制(CDM)会有很多企业自行研发的节能减排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最终成果大多都是大型的机械设备,按照传统财务会计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无法在最终的财务报告中体现出企业对低碳的贡献,本文认为应将其划分到碳资产中进行核算,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按照财务会计中自主研发固定资产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借款费用等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最终研发成功时,将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转入到“碳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其折旧方法,折旧额的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资产最终处置所获得的损益计入“碳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