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目的(6篇)
碳减排目的篇1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碳市场;温室气体
中图分类号:F062.2;F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42(2013)05-0044-07
收稿日期:2013-02-1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背景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卫志民(1968―),男,山西临汾人,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气候变化是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高度关注与有效合作。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依靠市场调节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的有效机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中国目前尚未处于强制减排国家之列,所以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求明显不足,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也不完善,在国际碳市场中处于边缘地位。作为目前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增量最大的国家,中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承受着较大的国际压力。因此,出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绿色发展、保护国内生态环境和国际减排压力等综合考虑,发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温室气体减排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政府对碳市场发展的不断重视,近几年国内学者针对碳市场、碳交易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张旺、潘雪华认为碳市场发展滞后,缺乏国际话语权;区域性碳市场失衡,全国性碳市场缺失;碳减排指标无法分解,碳交易制度尚未建立是中国碳市场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争取国际碳市场的主动权方面,袁艳平认为,中国要在国际碳市场拥有一定主动权,必须一方面大力发展和完善现有的CDM项目市场,并开拓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应采取渐进式的策略建设和发展国内碳市场。在发展碳金融方面,闫海洲、张明坤认为,必须加强碳金融对碳市场的支持,以提高对碳市场定价权的掌控能力。朱相平、宋帅认为发展碳金融必须创新金融产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构建国际碳货币体系。目前,学者大多关注中国碳市场发展中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而中国碳市场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需要对碳交易的运作机制、构建碳市场的必要性、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何种发展措施等等进行系统的阐述,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发展方向、制定科学战略。本文试图在通过对目前世界三大减排机制、EUETS和CCX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国碳市场发展滞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碳市场的基本战略。
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碳市场
《京都议定书》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为发达国家制定了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任务,同时,为帮助发达国家履约引入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这一制度运行的基础是不同经济体、一个经济体内部不同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在减排成本方面存在的差异。例如,由于发达国家能源结构较发展中国家优化,能源利用效率较高,新能源、节能技术被大量运用,因此,进一步减排的空间小,减排成本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目前的能源利用效率较低,节能减排的起点较低,因此,完成同样的减排量所需的成本也低。在此背景下,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发达国家以低于本国减排成本的价格购买发展中国家实现的减排量,既有利于发达经济体达到承诺的减排目标,也有利于激励发展中国家发展新能源,采用节能技术,从而实现绿色发展,所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基于利用市场力量和经济激励的环境政策工具。它鼓励市场竞争主体根据市场信号进行决策,而不是由相关的环境治理机构简单地为市场竞争主体确定一个量化的减排任务或指定一项具体的节能技术,然后依赖行政力量去强制执行。通过市场力量和经济激励的方法,能够使市场竞争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在不扭曲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提高经济增长效率,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这一交易机制对于碳排放权的供给方和购买方来说是一种双赢的设计。购买方降低了减排成本,供给方则获得收益,并受到采用新能源、新技术的激励,从而在市场力量推动下走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路径。
碳排放权交易既可以发生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大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本运行方式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通过取得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合作减排项目所获得的“核证减排量”,来完成发达国家承担的强制减排任务。联合履行机制(JI)的基本运行方式是发达国家之间,一国在另一国出资开展减排项目并从中获得减排单位,通过这种彼此合作开展的减排项目来获得所需要的强制减排量。排放贸易机制(ET)指的是发达国家之问通过有偿转让碳排放额度来增加一国的温室气体总排放份额。所以,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交易设计的,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则适用于发达国家间的碳交易。只要不同经济体和不同企业之间在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方面存在差异,就具备了实施交易的一个最重要基础。《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使各国的碳排放额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因而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市场交易的可能性,这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市场被称为碳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后,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如下图1所示。
二、欧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创新与实践:
以EUETS和CCX为例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如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加拿大蒙特利尔交易所、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中国的京津沪及其他大城市成立的交易所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见表1)。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欧盟一直是积极的倡导者与参与者,在环境治理方面,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2003年,欧盟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2005年1月1日,EUETS正式生效。其具体实施过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5―2007年,市场范围限定为欧盟国家,参与交易的部门有能源部门(如发电厂、热电厂等)以及与能源部门关系密切的工业部门(如炼油厂、造纸厂、采矿厂等)。此阶段计划实现《京都协议》所承诺减排目标的45%;第二阶段从2008―2012年,市场范围将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国家,交易主体将覆盖到更多的行业,如航空业等。这一阶段将实现《京都协议》中承诺的全部减排目标。
在EUETS确立初期,如何发放碳排放配额是极为关键的问题。欧盟的分配方式为国家分配计划(NAP),要求各会员国必须提前一年半的时间将NAP提交给欧盟委员会。NAP包括四部分内容:成员国在阶段内需要分配的配额总量;配额在各国境内企业之间的分配方法;新企业加入各国EUETS的方法(比较典型的方式是各国在分配前期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新企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并在总量中保留这部分配额,以适应未来的新进企业);提供包含每个受管制企业的详细名单,以及被发放的配额量。提交上来的NAP由欧盟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小组进行评估,被驳回的配额计划书将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
在配额发放上,EUETS主要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第一阶段(2005―2007年),95%以上配额免费发放给企业,剩余的5%通过拍卖分配。第二阶段(2008―2012年),拍卖份额增加到10%,剩余的90%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把剩余的排放额度投放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以取得经济回报。目前,欧洲共有四个交易所参与排放权交易,即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奥斯陆的北方电力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和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
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了1.1万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企业,涉及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欧盟以强制措施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为非欧盟国家树立了典范。在对EUETS减排效果的评估上,不同分析人士和研究机构的结论差异较大。例如,许多研究机构认为EUETS在第一阶段设定的排放上限过于宽松,高于实际排放,受管制企业在总体上无需减排就可轻松履约,这样在事实上就背离了减排的目标。第二阶段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受管制企业的实际排放量仍远低于上限,难以把EUETS的减排效果与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减排区分开来。除此之外,EUETS只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其他的温室气体如甲烷、氧化亚氮没有被考虑,而后两种气体的温室效应实际上更明显。当然,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目前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这些不足之处与其为遏制世界环境恶化所做出的创新性努力与贡献是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两个问题,不可以其中一个问题而否定另外一个问题的存在。
(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美国于2001年退出《京都协议》,拒绝参与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到目前为止,美国尚没有全国性的强制减排措施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是美国一些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知名企业在不断进行着碳减排权交易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并对减排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也是历史上第一个包括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机构,其创始人是“碳交易之父”理查德・桑德博士。CCX的核心理念是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CCX的会员主要来自汽车、制药、电子、航空等不同行业的约400家企业,其中包括福特和杜邦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要求每位会员在2003―2006年实现每年减少1%的排放目标,并保证截至2010年,所有会员实现6%的减排量。
CCX的运行机制如下:首先以各会员1998―2001年期间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平均值为基线,制定总量管制目标。会员在完成既定目标后,剩余份额可在交易所有偿转让或留作下期使用;如果未完成目标,则不足部分需从其他会员那里购入或并入下期目标。CCX坚持交易程序规范化,所有会员都要经过自查、验证、登记、交易等过程。同时为了扩大市场,CCX于2006年开始了与EUETS的合作,如开放EUETS排放配额,交易CDM所衍生的CER期货,推出CER的选择权商品。一系列举措密切了欧美两大碳市场的经济合作。
CCX的非强制性再加上美国政府气候政策的不确定性,限制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发展。在运行后期,买家相继退出CCX,这直接导致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下跌。随着碳排放配额提供方获益减少,市场越发不景气。2010年7月,CCX的母公司被位于美国亚特兰大的洲际交易所以6.2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洲际交易所在收购生效几周后就对CCX的员工进行裁员,此后连续几个月都没有大笔的交易,如今这个自愿性的交易平台已经名存实亡。
根据CCX提供的数据,从2003年开展交易以来,其成员共减少碳排放4.5亿吨,但美国仅2008年一年的碳排放就达到了70亿吨。由此看来,CCX在降低美国碳排放总量上作用并不明显,其主要的意义在于制度探索。2008年,CCX与中石油资产管理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所联合发起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其设计思路就来自CCX的成功经验。不过在今后建立中国碳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从CCX的最终命运中总结出这样一点: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政府减排措施,自愿性的碳市场是很难成长成熟的。
三、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意义
作为经济活动规模正在高速成长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经济增长效率还比较低下的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年增量最大的国家,正在承受着来自国内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高经济增长效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巨大压力,同时也承受着来自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减排任务的外部压力,因此,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中国和世界均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有助于确立一套完备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赢得在国际碳市场中的主动权,抑制中国碳资源流失。目前,许多发达经济体要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因此,如果一个经济体能够从自身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利益出发,率先探索出一种灵活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模式,就有可能进一步成为国际碳市场的交易标准,从而掌握在国际碳市场中的主动权。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且以CDM项目为主,而目前的CDM市场又是买方市场,中国没有议价权,处于劣势地位。
其次,中国实体经济部门的企业为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减排额,但对碳排放权的需求严重不足,这样中国就处在了单纯碳排放权供给方的地位,位于整个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国际碳排放权的交易规则和需求方均由发达国家掌握和制定,中国企业提供的可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在被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常常被他们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如期货、期权合约在国外碳市场中进行交易,从而造成中国碳排放权价值的流失。鉴于此,若能确立一个基于中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完善中国碳排放权市场的交易制度框架,有效刺激国内碳市场的内部需求,将十分有利于改变目前中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被动地位,增强中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定价能力与话语权,同时,也有利于减少中国碳排放权资源价值的流失。
再次,更好地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中国企业节能减排提供资金与技术,逐步改善中国的能源结构,提高经济增长效率,增强经济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增长。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将通过这些合作项目所实现的可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所承诺的减排量。中国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工业能耗高,节能技术手段相对落后,所以减排成本较低,发达国家在中国投入较少资金或通过直接进行技术转移就能获得可观的可核证的减排量。同时,CDM项目也能够为中国带来可观的经济回报和社会效益,具体表现在:可以利用所得资金和新能源技术、先进的节能技术对中国的相关产业和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开发新能源,发展节能新产业;引入低碳经济和绿色发展的先进理念;提高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效率;节约经济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能力;优化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增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和国际竞争力。
最后,可以更好地利用市场机制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效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与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相比,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利用市场的力量,通过经济激励来鼓励温室气体排放者采用新能源、新的节能技术,减少排放。近几十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伴随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对碳排放额进行总量限制和积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的行为,非常有利于丰富和优化中国政府针对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手段和调控方式,缓解当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使中国经济步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四、中国碳市场发展现状与主要制约因素
2011年10月底,中国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城市相继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所或能源环境交易所,在碳排放权交易模式、操作技术层面展开了不同的探索。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尚处于筹建阶段,碳排放权交易量相当有限,且以个别企业自愿减排项目为主,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要建立起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在国际CDM市场上,中国企业没有定价权,处于被动、劣势地位;同时,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主要以企业自愿减排项目为主,采取的是协议定价,交易量占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比例也很低。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对中国尚未实行强制减排,但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每年能提供1亿至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权,是国际CDM市场上最大的供应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9月28日,中国共有2364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50.41%;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424,423,962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4.54%,但中国国内企业对碳排放权的需求极低,几乎为零。国内碳排放权市场需求的空白最大化来自发达国家碳排放权购买方的议价能力。这样,中国企业创造的可核证减排量通常以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价格出售给欧美发达国家,在碳排放权价格的确定上缺乏市场权力。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活动主要是个别企业出于社会责任而进行的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商谈形成,而不是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供求决定,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还没有形成。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量也相当有限。例如,截至2011年11月,北京市环境交易所成立3年以来,真正的碳交易量仅为300万吨,但这样的交易量还在全国现有的各环境交易所中排名第一。这一交易量还不到欧洲气候交易所一天的交易量。
(二)与中国在国际碳市场的不利地位同时存在的是基于碳排放权配额的碳金融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是碳排放配额货币化的产物,碳金融产品可以是碳排放配额派生出的相关期货和期权产品,如碳排放配额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掉期合约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是以减排项目为标的的碳资产的买卖。中国碳金融市场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金融体系不健全、碳金融中介市场发展滞后、碳交易所功能不完善、企业及金融机构对碳金融认识不足等问题。目前,市场上缺乏成熟的碳金融种类及买方客户,其业务也集中在CDM、“绿色信贷”和自愿减排(VER)等方面,成交量小,持续性弱。
(三)“遍地开花”的碳交易所多数以企业自愿碳排放交易或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为主,罕有实质性的碳市场操作。国内数十个区域碳交易所独立发展,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交易市场。
当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没有对碳排放额进行总量控制,碳排放权尚不具备商品属性。碳市场交易的是碳排放权,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进行强制减排,碳排放总量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给企业分配碳排放额度。在自愿减排的背景下,难以形成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是中国碳市场没有形成的一个根本原因。在碳减排的管理上,多部门职能重叠,分工不明,难以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工信部下属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发改委环境资源司和应对气候变化司,都对企业的节能、环境指标负有管理职能,在政策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出现冲突就在所难免。
进行碳交易必不可少的数据收集、配额分配、排放监督测量等基础性工作均不健全,极易滋生寻租行为,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大打折扣。碳排放的总量设计、排放配额的分配等都需要依赖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企业实际排放量的监督测量也要求具备相对完善、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但中国目前能源审计尚不普及,审核难度极大,独立专业的碳排放第三方评估机构基本没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中国企业对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均缺乏必要的认识。企业是碳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如果作为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的企业缺乏温室气体减排的激励,碳市场的发育自然就会非常迟缓。但是,目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执法力度的基本现状,以及没有面临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限制这一宽松的外部条件均导致中国企业表现出鲜明的经济利益至上,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非常淡薄等特点,相当多的企业家甚至没有听说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五、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策略
全球环境和气候问题关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发达国家欠下了许多历史债务,发展中国家也遇到了严峻的现实挑战。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后发性和不可逆性,保护环境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使命。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在2011年年底召开的德班联合国气候大会上,中国政府明确表态愿意在2022年之后有条件地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减排协议。在此承诺约束下,构建较为健全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到了势在必行的阶段。
(一)大力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试点先行,由点到面。如何准确地对碳排放源进行有效监测和计算、如何科学确定企业碳排放额基数、如何完善碳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等,都是建立一个健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优先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但中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的技术、设备和人才准备均显不足,所以,通过设立碳交易试点以积累经验是很必要的。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明确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试点时间为2013―2015年。继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同年8月16日,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家企业被纳入试点范围。通过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碳监测、碳分配、碳交易的一系列操作技术,为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准备。目前的试点城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模仅限于部分行业,交易标的仅是二氧化碳的排放权。通过试点,未来的碳市场要覆盖到整个经济体,交易范围将逐渐涵盖多种温室气体。
(二)采取先自愿后强制、最终实行总量控制的策略;同时在配额发放上,先免费后有偿,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由于中国尚不用承担强制性的国际减排任务,加之企业的减排意识较弱,所以,目前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中国企业均采取自愿的原则。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失败表明,要建立碳市场,仅靠自愿是不够的,也是不可持续的。所以,中国随着试点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各方面制度性、非制度性基础条件的不断完备,必然要过渡到制定碳排放总量、对全部企业实行强制减排的阶段。只有保证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交易的对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才能成长壮大起来。在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上,应以历史排放额为主、行业基准为辅,适度考虑企业增长空问和先期减排行动,制定出不同行业配额的分配方法。首先实行免费发放配额,再逐步减少免费配额,同时辅之以拍卖、有偿购买等手段,逐步加大对企业减排行动的经济刺激。
(三)建立规范的环境交易所,鼓励碳金融发展。目前,中国碳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如果仓促建立过多的环境交易所只会带来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和资源浪费。比较经济合理的做法是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整合已有的环境交易所,在借鉴国外交易所成功经验和国内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实现碳交易的程序化、规范化。碳金融是将碳排放权标准化、证券化的结果,它能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并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回报空间。环境交易所应配合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信托等金融产品,促进中国碳金融的发育与成熟。
碳减排目的篇2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额,因此随着能源需求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不断增加。从内部环境看,中国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高碳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从外部环境看,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国际共识,作为温室气体主要排放国,国际对中国施加了巨大压力。因此,中国的低碳发展战略势在必行。
利用市场机制来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为碳税与碳交易两种。碳税与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区别,各有优劣。与碳税相比,当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时,碳交易的减排效果较好;然而,碳税与碳交易相比,无论是在实施成本还是实施的难度上都要低得多。
那么,中国适合哪种方式,如何推行?
中国必须采取低碳战略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城市化也高歌猛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化城市生活都需要大量的能源,目前中国的钢铁产量、煤炭产量、水泥产量、发电量、玻璃产量均成为世界第一。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额,可再生能源比例较低,因此随着能源需求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不断增加。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09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28.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4.0%;煤炭消费量27.4亿吨,增长3.0%;原油消费量3.6亿吨,增长5.1%;在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作为二氧化碳排放的“主力军”,煤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化石能源使用后产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由此引起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加。
由于处在工业化粗放期,目前中国的“三高”企业较多,单位GDP能耗大排污多,严重的破坏生态平衡,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高;全国企业存在着工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产业层次偏低、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的特点。
目前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绝对数量和占全球排放比例已经很高,人均排放量仍远低于发达国家,但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目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经接近甚至可能超过了美国。据欧盟环境署的分析报告显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就已经超过欧盟27国总和,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一些研究机构甚至估计2009年中国的排放量可能已经超过了美国。
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使得中国受到的关注和压力首当其冲。一个重要的压力是国际社会在提出新型经济体(主要包括中国和印度)需要加入哥本哈根议定书的减排目标承诺中。目前国际上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呼声很高,中国政府也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宣布了中国的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到2022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一45%,降低碳排放强度。
若要实施低碳战略,必须要靠市场机制的建设来推动。目前中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推行减排,即“命令和控制”(CommandandControl)模式进行直接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开始推进环境保护,由于当时的客观环境,中国很自然的选择了“命令和控制”的环保模式。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并建立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行政分支部门。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制定关于水、海洋、大气等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1989年通过了《环境保护法》,1997年在《刑法》中加入了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等内容。中国中央政府中成立了环境保护部,地方政府则建立了相应的环保局、环保办公室等机构,管理包括减排在内的相关环境问题。
然而,中国政府行政主导的减排政策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分配温室气体排放额度,提高效率。中国政府主导制定的淘汰落后技术、强制企业减排的政策未必符合经济规律,往往缺乏弹性和灵活性,难免导致低效率。由于缺乏微观信息,中国政府推动减排政策时往往采取一刀切、划定统一标准的方式进行减排,不顾企业的微观效率和客观环境,进行统一的淘汰、升级,结果部分高效率的企业也和低效率企业一样被关停并转。即使企业实现了技术升级,但生产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大量的浪费。
行政主导减排虽然可能实现减排目标,但这种减排方式不能把排放额度安排在最有效率的行业和企业中去。由于不同产业、企业生产和管理效率不同,即使相同的技术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排放结果,而行政主导减排往往采取一刀切和平均分配额度的模式,使得高效企业受到抑制,不利于有效分配排放额度。行政主导减排不利于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减排。在行政主导模式下,企业缺乏通过技术创新实现持续减排的激励,生产符合行政标准后就不再追求开发应用新的减排技术。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的不完善加剧了使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等问题,国家现行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能源政策效果有限。
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市场机制显示出了明显的优势,是中国下一步推进的重点。减排的市场机制通过价格等市场手段间接调控,使得排放量在成本最低的情况下降至设定目标,它避免了行政手段灵活性欠佳的不足,使得企业对政策积极响应而不是被动接受。在市场化模式下,政府不必介入减排的微观层面,从而避免了由于微观层面信息匮乏而可能产生的扭曲。市场化交易可对企业开发减排技术提供激励,实现可持续减排。
从经济发展历史来看,市场交易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同样可以应用市场机制;中国经济已经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化为市场经济模式,这也为通过市场化减排提供了条件。从国际上来看,利用市场手段实施减排已是大势所趋,各国都积极建设发展相关市场,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也为中国提供了参考的价值。
减排的市场机制:碳税与碳交易
利用市场机制来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为碳税与碳交易两种。碳税是指为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征收的税。碳交易是由政府决定一个全社会碳排放总量,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由各经济活动体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税与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区别。碳税和碳交易都是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混合体,但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碳税属于价格干预,是由政府设定一个碳排放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碳排放的数量,通过相对价格的改变来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
碳交易则属于数量干预的范畴,是由政府规定碳排放的总量,再由市场来决定碳排放的价格,由价格机制来决定排放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碳税和碳交易的理论基础不同。碳税是以庇古的理论为基础,认为外部性产生扭曲的根本原因在于微观主体的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不同,只要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干预使个体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样经济活动个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排放水平,会与社会最优水平一致。碳交易则建立在科斯理论之上的碳交易认为在权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私人部门的交易仍有可能达成个体最优与社会最优的统一。
与碳税相比,当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时,碳交易的实施效果较好。当未来低碳技术发展不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碳交易更为适宜。政府制定政策时,很难预计未来几年内与低碳有关技术的发展,因此往往会高估碳减排的价格,这样就造成随着技术的进步在实践中“过高”的碳税会导致碳排放低于预计水平,从而对社会经济产生过度影响。
而如果采取碳交易,碳排放量是预先设定的,仅仅是碳交易价格会低于预期水平。与碳税相比,实施碳交易政策制定者无需掌握所有经济活动个体的信息就可将碳排放控制在社会最优水平。要修正外部性带来的问题,最优碳税率是要使排放者的减排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政策制定者需要获得每个排放者的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信息,否则过低的税率难以有效发挥减排的作用,而过高的税率又会引起社会效率的损失。
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对简单,政策决策者不需了解每个排放者的个体成本,只需评估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并据此确定减排目标和需要发放的排放权配额即可。从确定性的角度讲,碳交易控制的是排放总量,而碳税确定的是排放价格,因此碳交易显然更能够保证社会最优目标的实现。实施碳税的情况下很难精确预计经济活动个体对于碳税的反应,碳税通过改变排放者成本来引导其行为的调整,但是当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低时,碳税的实施将仅是将排放成本部分甚至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减排效果被极度弱化。
碳交易的作用方式是通过数量限制来影响排放者的行为,总排放配额一经确定,无论受约束的排放个体是通过降低产量、采用新技术来降低排放规模,还是购入排放许可,都能确保全社会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
碳税与碳交易相比,无论是在实施成本还是实施的难度上都要低得多。碳税的实施相对简单,只相当于在已有的税收体系中新设一个税种,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以依托现有的体系来展开,所涉及的额外成本相对较少。碳交易的实施则相对复杂,各类企业配额的确立往往会遇到一些法律或者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各利益集团等方面的障碍。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会涉及较多领域,包括产业政策、金融、环境、科技等诸多方面,需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碳交易需要建设全新的基础设施,包括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关制度和技术尚未成熟情况下实施碳交易难免会面对交易价格过度浮动的情况,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
碳税在当前中国最可行
在目前中国的各种制度环境以及技术水平下,短期内实施碳交易面临诸多困难。由于中国的各种金融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且对碳交易的先期了解有限,一旦匆忙实施碳交易,很难避免发生排放权价格过度浮动而影响经济活动稳定发展的情况。碳交易的实施涉及到配额制度、碳交易体系、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而目前中国存在政策规划不明、法律缺失等问题,作为碳交易基础的相关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碳排放权已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碳交易中心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体系,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期货期权等,国外从事碳排放交易的投资主体都是些大的投行金融机构,而国内不但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工具不发达,金融机构对碳交易也比较陌生,在这种条件下仓促实施碳交易会带来很多交易风险。在目前中国实施碳交易,在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问题上很难做到公正。
如果实施碳交易,存在用什么方法来确定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问题;在目前中国的经济政治环境下某些经济活动个体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这样由政府或某些主管部门规划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而承认所有企业既得排污,对规定日期之后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排放权指标必须通过交易购买的方法又难免对新生企业不公平。
实施碳交易,对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的精确性要求很高,政府必须掌握企业碳的历史排放量和碳排放未来趋势,而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政府很难准确监测企业的碳排放量。中国实施碳交易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和对未来走势的判断都极为有限。事实上,目前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所,不少国家的碳交易中心也都在摸索阶段,而规范碳排放交易的《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到期后,国际规则会如何变化,国际社会也尚未找到答案。
实施碳税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少,且其可循序渐进的特征也更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碳税更容易在现有机构下实施,且涉及的交易成本可能较低。碳税有助于在实行低碳的过程中逐步了解经济个体在碳排放上的反应和实施的影响,易于调整。实施碳税可以在起步阶段实施低税率,然后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立承受的提高逐步调整税率,这样为低碳技术创新和大规模应用提供相对稳定的价格信号。政府决策部门可以通过逐步调整碳税来逐渐摸清企业和个人对于碳税的反应,从而能够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这样的方式更为适合于中国这种经济和社会都处于高速发展和变革的社会。其他国家碳税的实施不但为中国提供了可参考的实例,中国燃油税改革的实施也为碳税积累了相关经验。
未来中国减排机制的路径预测
短期内,对上游产业征收较低的碳税。中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理论上讲,对上游征收碳税相对于下游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政策实施于化石燃料的提取、进口、加工和分销环节上,那么政策对碳减排的效果就几乎可以覆盖经济的各个方面。
Bluestein(2005)的研究发现只有通过控制上游的2000家企业,碳税政策就可覆盖美国几乎全部的二氧化碳排放。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规避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等不能过多影响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然后逐步提高。对此,有专家建议,中国初始碳税税率应该使煤的价格提高10%-20%。而如果在实施碳税的同时,还采取其他措施来刺激就业和劳动力向其他部门的转移的话,碳税的税率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长期来看,碳交易在未来将会逐渐转变为主要的碳定价手段。在减排上的明确效果,以及在跨国减排治理上的潜力决定了碳交易必然是中国的长期选择。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国际合作的进一步深入,以及交易机制和交易产品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碳交易将会成为全球大的商品现货交易,使得碳交易在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体系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和增长点。中国如果能在适当时候实施碳交易,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新兴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在低碳经济时代的国家竞争中赢得一定的优势。中国有可以出售给OECD国家的多余排放权,这样的战略可以产生出口收入。同时中国也可以扩大其补偿计划,逐渐进入全球碳市场,而这些举措的实施会逐渐使交易成本下降,同时为未来实行这类交易制度建立监测和报告的能力。
碳减排目的篇3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信息披露
一、引言
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所带来的危害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很多国家都在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努力。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联合国于1992年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54个国家在会议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了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并达成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41个发达国家(即附件I国家)的减排义务,同时提出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即碳排放权交易。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即非附件I国家),在202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但目前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居世界之首,如果不加以控制,在未来很可能需要花费更高的成本购买碳排放权,因此减排势在必行。我国政府也根据国情不断提出新的减排目标,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目标是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国除了采取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增加森林碳汇、倡导低碳生活等一系列措施以外,还希望市场发挥其主导作用,使企业自愿减排。2011年,国家批准了北京、天津、上海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经过一系列准备后,这些试点省市陆续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打下基础。2015年,我国的碳交易市场雏形已基本形成,7个试点省市的碳交易累计成额达到3786万吨,共计交易额10亿元。随着试点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良好,我国计划将在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及完善必然要求有一系列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之相匹配,但目前我国尚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会计处理规范。在实践中,7个试点省市分别制定了本区域的碳排放会计处理规定。在理论上,学术界对碳排放权属于何种资产,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等会计处理方法意见不一,这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将影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套相应的会计准则。本文针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展开探讨,以期为更深入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对照现行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来分析碳排放权。首先,企业取得碳排放权可以通过政府免费分配、购入、拍卖等方式,这些途径都是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其次,企业取得碳排放权配额之后,可以自主支配其用途,对该项资产享有控制权;最后,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分为出售和自用,出售时可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当企业将碳排放权留作自用时,能够避免因过度排放温室气体而受到巨额处罚,降低生产成本,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综上所述,碳排放权具备资产的特征,应当确认为资产。
学术界对于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有以下字止鄣悖旱谝恢止鄣闳衔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因为它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且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因为它可交易;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将其确认为存货,因为它可以在生产中被耗用。但从严格意义上看,碳排放权不属于上述资产中的任何一项。企业持有无形资产主要是想让它为生产经营服务,而不是为了获利,但碳排放权是企业可以用来出售以获取利润的资源,这与无形资产的持有目的不符,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缺乏合理性;另外,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并不是全部为了出售,有一部分是留作自用,因此将其计入金融资产或存货都不恰当。本文认为碳排放权具有特殊性,将它归类到任何一个现有的会计科目下都缺乏充足的理论依据,应当专门设置“碳排放权”会计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在该科目下分别设置“自用碳排放权”和“交易碳排放权”两个二级科目来核算企业留作自用的碳排放权和用于出售的碳排放权,还应设置“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来核算企业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现阶段,我国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政府免费分配,本文认为,企业应将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随着试点省市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及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即将启动,我国已初步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所需的市场环境,因此,对于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当企业取得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并打算留作自用时,可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自用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碳排放配额时,如果实际排放量没有超过配额,则按实际排放量配额的账面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同时分摊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在期末进行清算时,将事先确认的应付碳排放权与其所持有的碳排放权资产进行结转,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自用碳排放权”科目。企业可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配额留待以后年度自用,也可将其出售,出售之前,应先按剩余配额的账面价值将自用碳排放权转为交易碳排放权,借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自用碳排放权”科目,出售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剩余配额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递延收入的账面余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如果实际排放量超过免费分配的额度,那么企业需要从碳排放交易市场上购买超额排放部分配额,应针对超额排放的部分按公允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则按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则作相反会计分录,即按差额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当企业从市场上购买超额排放的配额用于清缴时,按应付碳排放权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按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借或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除了政府无偿分配以外,企业也可以从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配额,当购入的配额准备自用时,应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碳排放权――自用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使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自用碳排放权”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要对该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资产确实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科目。当企业购入配额以出售为目的时,应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应按其差额借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按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出售时,应按照交易日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科目,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借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碳排放权的信息披露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日益重视及7个试点省市碳交易成交额的快速增长,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迅速发展,相应的,碳排放权日益成为排放企业的重要的资产。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方式、持有的数量、持有的目的等都会对财务报告造成重大影响,为了更好的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排放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内容,企业应将碳排权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不重视碳排放权的披露,甚至不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这导致会计信息缺乏横向可比性。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披露制度,将与碳排权相关的财务信息在会计报表内列示,将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非财务信息在表外披露。
(一)表内列示
本文认为碳排放权的变现能力强于存货,因此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和“存”科目之间单独设置“碳排放权”科目,来核算企业购入及通过政府免费分配取得碳排放权配额的账面价值。还应在“应付账款”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之间设置“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来核算企业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在利润表中,将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中的金额在碳排放权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以自用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如果发生了减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如果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应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反映,出售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将购买碳排放权发生的支出,出售碳排放权发生收入及超额排放缴纳的罚款都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表外披露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取得碳排放权的时间、取得的方式以及每种方式下取得碳排放权配额的数量,碳排放权的持有目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的使用及交易情况,企业的减排目标以及当年是否达标,企业为了减排采取的措施和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等。这些信息能帮助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企业,为他们的决策提供依据。
五、结束语
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温室气体排放量,从而实现减排目标的方法,这种方法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同。对企业来说,碳排放权是一项特殊的资产,对它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没有统一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参考。随着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在即,必须要出台一套统一的账务处理规范。本文尝试提出企业应根据获取碳排放权的方式以及持有目不同而分别作账务处理,并且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在会计报表内及表外进行披露,以期为统一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闫华红,黄颖.我国试点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问题探微[J].财会月刊,2016(25):12-15
碳减排目的篇4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按照《京都议定书》的协定暂时不承担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中设定的三种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涉及到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基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并且我国已经逐渐成为国际市场上CDM项目的最大卖方。随着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的艰巨性,我国政府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宣布进行自主减排并将减排目标纳入到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当中,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也逐步建立起来。基于我国进行的是自主减排,并且作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所以我国也就不具备发达国家间可以用来交易的碳排放权。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CDM项目的交易为主,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也主要是关于CDM项目的研究。《京都协议书》构架了三种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其中CDM机制是唯一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机制,是指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并可用合作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来抵减其减排义务。CDM项目一方面有助于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较好完成减排目标,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不仅可以发展本国经济,也有利于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更好地为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贡献。
核证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简称CERs)是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DM项目提出之后,需要由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xecutiveBoard,简称EB)指定专门机构核查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并向CDM项目实施企业颁发核证减排量CER证书。企业获得联合国执行理事会颁发的CER证书之后,核证的减排量CER就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了。CDM项目提出之后,我国就积极参与到该项目中并已成为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最大供应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也主要是以CDM项目下的核证减排量交易为主。因此,有必要就CDM项目下的会计问题进行探讨,以更好反映我国CDM项目下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信息。
二、CDM项目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记录
会计记录具体又包括确认、计量以及记录等事项。关于CDM项目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记录主要是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CDM项目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CDM项目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主要是指与核证减排量相关的碳排放权的有关确认。张鹏(2010)、曾锴,王小波,陈程(2010)认为CDM项目下产生的碳减排量主要是为了持有出售的目的,符合存货的定义,应该确认为存货。朱敏,李晓红(2010)认为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具有金融资产的特征,应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刘金芹(2010)认为对于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碳排放权应该单独确认为“碳资产”,并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能确认为资产,否则直接费用化。笔者认为CDM项目产生的基于核证减排量的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首先,将核证减排量确认为存货不太合理。企业进行CDM项目,生产相关项目产品是主要目的,相应生产出来的产品才是企业真正意义上的存货。核证减排量虽然是CDM项目国际合作的主要交易产品,但是考虑项目企业生产产品的特性来看,核证减排量只能算是项目生产中的副产品。在温室气体减排的背景下,该副产品有了市场价值。虽然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核证减排量都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进行项目投资建设主要目的是生产产品并交易。因此,所生产的产品才最符合企业存货的特征。企业在项目生产的同时如果满足了CDM合作机制的条件,则核证减排量也可以进行交易。这样看来,企业是否能获得核证减排量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也就不能把这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资产确认为具有日常特征的存货。其次,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有待发展,相应的碳排放权的价格体系还不完善。现有的关于CDM项目下的碳排放权价格也主要是合作机制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的。这种情况下,CDM项目下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不好获取,进而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就不太合理。最后,CDM项目下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是合理的。CDM项目下企业产生碳排放权不是生产经营的主要目的,核证减排量能否获得存在不确定性,这类似于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过程。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就有不确定性,开发成功即确认为无形资产,不成功就不确认,这和核证减排量能否获取的特点类似。另外碳排放权是无形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都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由于CDM项目的特殊性,CDM项目的供应方应该将该项目相关的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这样才能更好反映CDM项目下温室气体减排的实质。
其二,CDM项目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计量。CDM项目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计量主要包括核证减排量被核准时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出售该碳排放权(核证减排量)时的计量。当CDM项目产生核证减排量并获批准交易时,应区分情况来计量。如果该核证减排量之前签订了转让合同的并且合同金额可以确认的,应该按照合同金额确认该无形资产的价值。该合同价值与企业申请核证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应该确认为资本公积项目,并在核证减排量实际转让时确认损益。如果该核证减排量没有签订转让合同的,由于能否转让以及转让价格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暂不确认该无形资产。待实际签订转让合同时再按照合同价确认无形资产价值。可以看出,CDM项目下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主要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合同价来进行计量的。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如果核证减排量的交付时间间隔不长,则不需进行该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实际交付核证减排量时就以初始确认的计量金额进行结转即可。如果签订合同时依据交付时的市场价值确定或者实际交付时间间隔很长,那就涉及到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问题。对于依交付时的市场价确定的碳排放权,初始按照签订日的市场价进行计量,后续期间市场价值变动了,CDM项目企业相应按照市场的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确认价值变动的损益。当企业实际交付核证减排量时,按照实际交付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结转。对于签订合同与实际交付日间隔时间长的,可以在后续期间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期价值变动的确认。因此,考虑到CDM项目的特性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成熟,关于CDM项目下碳排放权的计量主要是基于合同价的历史成本计量和基于市场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总的来看,碳排放权的计量仍然是多重计量属性。
其三,CDM项目下碳排放权交易具体会计记录。CDM项目下我国碳排放权的会计记录涉及到的账户包括“无形资产”科目下“碳排放权”二级科目;在“开发支出”科目下设置“CDM项目”用以记录企业在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在核证减排量获得批准时,可以将符合资本化的开发支出计入碳排放权的成本。对于碳排放权在后续期间的价值变动设置“资本公积——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当核证减排量转让交付时,还应就相关的转让收入与成本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由于CDM项目获得的收入有一部分要归国家所有,因此,在确认成本收益时还应将归属于国家的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国家”。具体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1)当企业开发实施CDM项目时,应将符合条件的CDM项目开发支出计入开发支出科目,待该项目的核证减排量获得批准并签订转让协议时,按照合同价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实际发生的开发支出与合同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开发支出——CDM项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等”;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开发支出”、“资本公积”。(2)当企业的转让合同是以市场价值为依据签订时,碳排放权市场价值的变动要进行确认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待实际交付核证减排量时再转出确认的权益份额。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资本公积——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或者,借记“资本公积——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3)当企业实际转让交付核证减排量时,应确认收入和结转相应成本。对于国家享有的收益也应确认其他应付款。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资本公积——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其他应付款——国家(国家享有的收入份额)”。
三、CDM项目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披露
CDM项目下我国碳排放权的会计披露主要包括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两个方面。
碳减排目的篇5
一、碳银行业务特征分析
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是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后金融危机时期,低碳经济的发展迎合了世界经济金融应对温室气体和金融资本流动性过剩两大难题的要求。碳金融能够发挥“碳货币”职能,通过碳金融服务将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汇聚于低碳经济领域,推动低碳经济时代新能源、新材料和新医药的发展。因此,碳金融服务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期发展的必然趋势。
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的发展依赖于低碳经济的规制和碳金融中心的建设,也是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京都协议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国际碳贸易规则,促进了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和自愿交易的发展。配额交易规则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碳交易服务,而自愿交易规则为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进行碳交易服务,以实现其减排目标。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配额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类一级和二级市场进行核证减排量(cers)碳交易。
京都协议促进了欧洲碳金融中心的建设,推动了欧美日碳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2006年以来,国际投资银行瞄准了发展
(一)cdm业务申请流程
1.项目识别
根据项目基本信息,判断项目是否能成为cdm项目。最重要的判别标准是一个项目是否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并且能带来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测量的长期环境效益。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排放量同合理的基准线参考情景排放量相比较。cdm项目必须有一个监测计划,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应用已经获得cdm国际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方法学,包括:基准线方法学(baselinestudy)及监测方法学(monitoringplan)或者开发新的方法学。
2.项目设计
根据项目资料,完成项目概念文件(projectideanotes,pin)的编写。pin用于向cers买家或项目投资者书面介绍项目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使他们能够进行分析评价,初步了解项目类型、项目规模、项目是否可以开发为合格的cdm项目、减排量大小等。通过谈判,最终与买家签订减排额采购协议(emissionreductionpurchaseagreement,erpa)。在该阶段,项目业主须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选择适合的cdm咨询公司,以eb适用的方法学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designdocument,pdd)。pdd主要包括:基准线设定、项目减排额外性的论证、项目边界的合理界定、减排量的估算以及监测计划;项目所在地各相关方面的评估,项目符合主办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优先领域,且通过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项目设计文件是为获得项目东道国cdm主管机构(designatednationalauthority,dna)批准和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xecutiveboard,eb)登记注册的基础文件。通过dna指定的具有资质的经营实体(designatedoperationalentity,doe)负责对申报的所有项目资料进行核实(validation),并出具结论性报告。申报资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pdd)、监测方案和基准线研究资料等等。
pdd和pin内容区别点在于:pdd关注技术和方法学层面,pin关注收入、风险等商务层面。企业在进行cdm项目开发中,必须用pin向投资银行或者碳权买方描述业主项目,以有效吸引买家的眼球。不同的买家对pin的格式内容要求有所区别,需要根据客户要求量身定做pin。这些工作应委托经dna授权的有资质的cdm咨询公司、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等制作。项目业主应重点关心减排额采购协议(erpa)的签定,因为erpa既是一份明确买卖产品数量和价格的商务文件,又是一份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erpa有固定的核心条款,如:交易量、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方式、免责、惩罚等。
另外,考虑到计算量和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异,pdd中计算出的减排量不能全额计入erpa文书中,项目业主应为实际碳权的交易留有余地,避免出现两种倾向:一是项目业主认为碳权收入额外的,在开发cdm项目时怀疑co2是否能出口,只要有买家上门认为胜券在握,仓促签约,对价格或者付款条件等考虑不周,最终交割受到限制,造成项目业主蒙受巨大损失;另外,项目业主认为co2能变现,将pdd预测量全数转入erpa,最终造成核准减排量无法承诺,交割无望而造成巨大损失。
pdd、pin、erpa等设计是碳银行业务咨询服务的基础,也是cdm业务咨询的核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cdm执行理事会经常更改pdd方法学,造成项目pdd等送审资料与eb审核要求不一致,导致cer申请失败。因此,商业银行开展cdm咨询服务,必须时刻关注执行理事会的方法学修订和更改,第一时间获得cdm方法学最新信息是咨询服务的关键。
3.国内报批
准备相关材料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申报时提供的主要材料:pdd、cdm项目申请函、cdm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发改委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参与cdm项目合作的资格、cdm项目pdd文件的技术质量、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价格、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可持续发展效益分析等。
cdm项目申请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出资方、业主名称、类型、地点、预期进度、融资、技术、障碍、环境等十项内容。
4.审核认证及国际注册
合格性审定是经营实体(doe)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对项目活动进行独立评估的过程。根据cdm规则的要求,项目业主应与指定经营实体签订合同,然后经营实体审阅项目设计文件和附件,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包括:参与各缔约方资格审核;征求和汇总当地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核;环境影响分析文件的审核;项目活动的额外性减排量分析;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报告审核。基于审定结果和其他意见,指定经营实体对该项目活动的合格性做出评定并通知项目业主,向执行理事会(eb)申请登记。
5.项目监测
根据监测方法学进行严格的监测,如co2漏损的可能性,核定cers的正确性,防范cers损s失风险等。
6.减排核证
doe作为减排核审的主体,对项目进行周期性核审,根据企业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数据进行减排核证,证明企业减排监测的合法性。计算减排量并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向执行理事会申请签发cers。
7.签发cers
eb作为cdm的国际主管机构,审查减排核证报告,签发与核证减排量相等的cers。
(二)建立基准线
基准线是合理地代表无拟议cdm项目活动时出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情景,是在东道国的技术条件、财务能力、资源条件和政策法规下,可能出现的合理排放水平。确定基准线情景、项目额外性、计算项目减排量(=基准线排放-项目排放一渗漏)是基准线方法学的核心。通过项目边界内议定书附件a所列的所有气体、部门和排放源类别的排放量,确定cdm项目减排量的基准和进行减排增量成本计算。基准线必须是准确、可靠、低成本和可操作。因此,基准线方法学是cdm项目的核心。
(三)确定项目边界和渗漏估算
项目边界是指地理范围和位置,包括:项目参与者控制范围内减排、渗漏数量可观测并符合cdm项目活动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渗漏是指发生在cdm项目界限之外的,由于项目影响而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或是汇储变化等。
碳捕获与收储(carboncaptureandstorage,ccs)方法学认为:渗漏主要是由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引起的。上游排放主要是捕获co2需额外能源引起的,捕获和压缩co2需要大量的能源,可能相当于10%~40%能源投入,涉及到界定项目边界,如果co2源不在项目边界内,捕获c2所需能源产生的排放应当作为渗漏。如在统计期中发生渗漏,被监测到的渗漏就会作为项目排放而报告,并从当年的基准线中扣除该渗漏量。如渗漏发生在统计期后,则为了保证cdm项目的环境整体性,就涉及到相关权责的分担。统计期以外的渗漏核算应适当、透明和简单。计算方法:按设定的折扣率酌减可能的渗出量,如发生渗漏,则取消或更换核证的排放减少量,或发放暂时核证的排减量。另外,为可能的co2渗漏设立补救基金和保险,以此分散co2渗漏风险。核证的排减量持有者应当承担渗漏风险,核减cer数量的责任,或通过市场将责任转手交易。
(四)减排量和减排成本效益计算
减排量价值关系到cer核准准确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人民币标价的“碳货币”量化分析细则或技术指标,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统一的价值尺度。“碳货币”的流通特性说明,如果co2减排量不发生市场交易,则co2减排财务评价价值为0:如果发生co2交易,则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核证的减排量”(cers)合同指导价格进行计算,目前co2减排价值为8~12欧元/吨。因国际碳市场价格波动和环境的变化、项目差异、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等不同,co2交易价格有所波动。参考国际碳交易价格、实施碳资源税征收和国家发改委指导价格等因素,进行cdm项目效益计算是项目业主财务考核的主要因素。无论能否实现市场交易,节能项目产生的c02减排量均具有环境价值。
(五)监测
监测方法应当合适、明确地点、灵活、经济和有效。监测的时限:cdm项目在统计期后发生的渗漏可能导致碳信用的失效,监测应当延长到项目活动的注入和统计期以外,并且在封存点关闭后,项目参与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继续监测。监测时限和技术具有调整的灵活性,并能反映新的检测结果。
三、cer价格相关性分析
cer、aau、eua、eru、ver价格无套利均衡特性是投资银行涉足碳银行业务的本质。关注cer价格波动规律,是我国碳银行业务客户经理需要关注的焦点。在此,我们采用ecx(europeanclimateexchange)的cer期货价格,并利用excel-vba进行分析。
通过对2009年ecx的cer日交易期货价格与国际原油、黄金、美国股票市场成分指数、欧美股指,以及我国沪深300行业等日交易指数进行相关性分析,从中探索cer价格相关性变动趋势,为我国碳银行业务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一)cer与国际原油、中金黄金价格的相关性分析
从相关性数据分析,2009年cer的价格变化与布伦特原油期货(ipebreutcrudefutures)价格成正相关性,与opec价格成负相关性,与西得州轻质原油(westtexasintermedi-ate。wti)成弱正相关性,与中金黄金成正相关性。见表1。
(二)cer与美国股票行业指数相关性分析
通过相关性分析,cer与s&p500i、dja65c、dja30成正相关,与isharesnyseci(etf)成负相关关系。见表2。
(三)cer与国际主要股指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cer价格与伦敦、纽约、法兰克福、东京、香港、沪深等股指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结论如下:cer价格与道琼斯指数成正相关,与伦敦金融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弱正相关,与恒生、法兰克福指数成弱负相关关系。见表3。
(四)cer与我国沪深300行业成分指数的相关性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cer价格与材料、地产、公用、资本品等成正相关关系;与生物制药、能源、零售、软件服务成负相关关系。从而可以看出,cer对能源价格有制约作用,同时将带动新材料、地产、公用事业和资本品的新一轮发展。
(五)相关性分析结论
cer价格对brentoil、标准普尔500指数(s&p500i)、道琼斯指数30工业指数(dji)价格变动成正相关关系,且较其他价格指数敏感;cer价格与沪深300一级行业指数相关性表现为:新材料的开发有助推cer价格的作用,公用事业的均衡价格将决定cer价格的正相关性走势。因此,积极开展新医药和新能源开发,有利于平抑cer价格的特性。
四、碳银行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金融服务和交易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向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包括:pdd、pin、erpa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等);为cdm项目开发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开发各种创新碳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提供风险管理和创新碳金融投资工具等。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产品创新,为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
目前,除了期货和期权碳排放权交易外,新产品包括:(1)应收碳排放权的碳货币证券化。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自于项目成功后所获cer的转让收入和咨询服务费收入。在此期间,对减排项目的贷款缺乏流动性。为提高流动性,有些erpa条文允许投资者或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cer进行碳货币证券化。(2)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在原始cdm交易中,由于项目审批的不确定性,投资人或贷款人面临一定的风险。故此,投资人或贷款人可能大幅压低原始项目的价格,这对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并不利,且削弱业主的赢利能力。为此,商业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为项目最终交付的cer提供信用增级担保,提高了项目开发者的边际收益,降低了投资者或贷款人的风险。(3)套利交易工具。各碳金融市场交易工具有所不同,碳权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所涉及的减排当量相等,认证标准相同且同属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的减排单位,如:euas、cers、erus、aaus和ver价差的变化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利用衍生市场价差套利工具进行cer与seuas之间、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的价差期权(spreadoption)等碳金融产品开始活跃。(4)保险与担保。项目交易中存在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风险,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风险损失。因此,需要保险或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针对某种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向项目投资人提供保险或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开始萌芽。几年来,商业银行开始发行与减排单位价格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产品规模随减排单位价格波动而变化。结构性投资产品包括:挂钩无交付风险的现货碳权交易、挂钩原始交付风险碳权交易、特定项目的交付量挂钩碳贸易等。如:中国银行为中国生产企业提供了以美国环保总署为受益人的三方转开碳排放保函解决方案,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5)碳信用储蓄和流通。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碳积分,用碳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准碳货币”形态开始出现。
五、碳银行业务经营管理
(一)碳银行业务收益与风险分析
从客户、股东投资、就业和社会四个方面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风险和评估等,是商业银行探究碳金融业务效益分析的有效方法。(1)从客户角度分析,碳金融相关的收益机会体现在碳金融、碳资产运作、环保咨询、碳交易、碳衍生品投资收益等。碳金融风险表现为客户业务活动的环保风险、诉讼风险、公害风险、设备运营中的环保风险、客户融资的债务不履行风险等。(2)从股东投资方面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股东对碳经济相关业务增长以及有关碳费用削减的评估,实现股价升值等。风险表现为:碳金融对策失败等造成的股价下跌,公司债等资金筹措成本上升等风险。(3)从就业角度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碳经济意识,通过掌握有关碳经济的专业技术等提高附加价值,寻求贡献社会的机会等。风险体现为:有关环保劳动成本的上升,健康损害的诉讼,内部举报等风险。(4)从社会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表现为:开展包括促成社会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形成,为社会作贡献的csr(corporatesocialresoonsibility)等各种活动。风险体现为:损害赔偿风险、来自环保npo(non-profitorganization)、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的社会性指责风险。
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基于ceres认证机构对注重环保行动的评级、cdp(carbondisclosureproject)、unfpfipri(theprincipleforresponsibleinvestment)、ftsustainableawards等国际性评估带给股东等投资家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开展“碳货币”业务创新
“碳货币”体系的形成推动了世界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碳权是低碳经济中的特殊商品,碳权的“碳货币”支付、储备和流通等功能正在逐渐形成。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应当依据“碳货币”特性设计碳金融系列产品,通过cdm项目咨询服务、碳权交易、零售碳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为客户和doe提供cdm项目全流程服务,提升低碳项目绿色贷款、碳基金账户管理、低碳贸易融资和担保、自愿减排ver碳零售基金和碳理财产品创新等,为商业银行、公司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提供发展契机。
(三)碳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碳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从监视能力(boardover-sight)、实施能力(managementexecution)、风险控制能力(riskmanagement)、投资产品开发能力(investmentproduct)、零售产品开发能力(retail-produet)、排放权交易能力(carbontr-ading)等进行分析。监视能力表现为:是否具备项目监测体制,是否及时掌握eb方法学调整信息;实施能力体现为:银行应对气候变动的项目尽职调查和动态跟踪能力,及时跟踪配额和自愿减排市场的方法学研究和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内容:对气候变动风险所采取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对社会环境的改善能力评估,与doe的检测与pdd设计是否一致等;投资产品开发能力内容:气候变动方面投资产品开发,包括碳项目证券化、气象指数挂钩型理财产品、远期碳权交易和期权产品等投研能力的提升;零售产品开发能力:与气候变动相关的零售战略和碳基金产品开发;排放权交易能力:排放权交易的便利程度,如配额和自愿市场的交易制度、市场规则的认知能力等。
六、我国碳银行业务发展对策
1._政策环境创新对策。税收方面,通过降低cdm项目税率、延长免税期,对碳银行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银行监管上,采取在cdm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碳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加快完善碳经济金融等法律法规建设,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向可持续方向迈进。
碳减排目的篇6
从碳交易市场能否有效发挥资金配置功能的视角分析,目前我国区域碳交易市场面临以下几个问题。1.CDM项目定价权缺失,国际融资潜力发挥不足。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设计的合作机制,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额可为发达国家抵消它承诺的减排额,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CDM项目,得到技术和资金的支持。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集中在CDM项目,且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供应国。截至2011年11月23日,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共计3597个,我国已有1666个项目获得注册,占全球总数的46.32%。但由于我国没有CDM定价权,已成交的CDM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且我国企业参与CDM的模式单一,受制于CER长期锁定价格,丧失了在未来国际碳市场碳价格高涨时获得高收益的机会。2009年我国碳市场贡献了全球50%以上的CDM项目减排量,但交易金额只有13亿美元,占全球碳市场交易金额不到1%。另外,受我国地区发展水平和能源消费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CDM项目的区域性较强。从CDM项目的区域分布情况来看,我国CDM项目主要分布在西南和西北地区。碳交易市场交易量的提升及碳信用期权市场的完善,会带动我国碳交易定价权的提高③。因此,区域碳交易试点市场充分调动全国其他地区CDM项目资源,对提高我国碳交易定价权,进而增强我国CDM的国际融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2.碳金融创新不足,国内融资渠道受限。碳金融是发展中国家项目融资中关键的杠杆资金。
一个经济体中,要想发挥金融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首先需要改进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理念,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而作为碳金融重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在动员储蓄、资本分配、监管公司投资决策方面更有优势,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融资成本①。目前国内只有少数几家商业银行涉足碳金融业务,如兴业银行第一个承诺采纳“赤道原则”,工商银行第一个采取节能环保“一票否决制”,浦发银行推出国内银行业首个《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光大银行推出“光合动力”低碳金融服务套餐等。其中,兴业银行是唯一成立总行级可持续金融专营机构的银行,截至2012年1月末,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融资余额716.49亿元。另外,作为一种集合性投资工具,低碳基金是重要的碳融资工具,其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来购买碳指标,或将集合的资金直接用于GHG、CDM或JI项目的投资,通过基金管理人在世界范围内对各种不同低碳项目进行投资所获得的碳指标或现金收入来回馈低碳基金的投资人②,能有效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增加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活力。我国为了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于2007年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政府基金)和中国绿色碳基金(民间基金),但都主要用于资助碳汇项目,在规模和适用方向上有一定的局限性。综合看来,目前我国国内碳金融创新发展不足,国内大量的信贷资金及私人资金参与碳金融渠道不畅,且无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域碳交易市场发展提供具有地方特点的资金支持。3.市场主体减排成本差异小,市场资金效率优化程度低。区域碳交易市场的市场主体数量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碳交易市场优化市场资金配置效率的作用。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例,北京市辖区内2009-2011年年均直接或间接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的固定设施排放企业(单位),其交易主体大都限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而碳减排成本的差异是碳交易市场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③。不同主体间的碳减排成本差异形成碳排放权交易的动力,并伴随着资金在市场不同主体之间的再配置。碳排放权交易可最终提高市场整体的减排效率,即碳资金回报率。一般经济发达地区的能源利用效率较高,碳减排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能源利用效率较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由于受到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我国不同地区间的碳减排成本存在明显差异。相关研究表明,我国东部地区碳排放强度低,碳减排成本较高;西部地区碳排放强度高,碳减排成本相对较低。但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泰尔指数变化趋势分析,我国西部地区内部碳减排成本差异呈不断扩大趋势,中部地区内部差异先扩大后逐渐缩小,东部地区内部碳减排成本差异在不断缩小④。目前我国的碳交易试点基本上是基于省市级范围进行的,小范围内碳减排成本差异较低,削弱了碳交易市场对排放权价值转移的配置作用。因此,区域碳交易试点作为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础,亟须解决区域市场间协作机制问题,从而有效发挥从单纯各省市范围内的点源治理向区域综合治理转变过程中的市场调节功能。目前一些区域碳交易试点正在积极构建总量控制排放权机制,应发挥已有的优势,同时积极研发CERs相关衍生品,建立CDM一级、二级交易平台,完善交易所功能,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首先,CDM交易平台的建立有利于发挥我国CDM项目的优势,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价格话语权,在吸纳国际融资方面获得更多优势;其次,借鉴国际CDM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互促进的经验,通过允许自愿减排量进入强制减排交易市场,有利于我国总量限制以外的企业通过市场获得利润,激励非强制减排企业主动减排。另外,总量控制排放权机制下产生的碳配额是针对某些地区或行业进行的排放额总量限制,而碳补偿是强制减排地区或行业以外的企业所进行的自愿减排;自愿减排市场的存在,有效地增加了碳配额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降低配额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并保持交易价格的平滑性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是碳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对企业低碳改革的资金支持是作为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碳交易的保障。
为了在各区域碳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发挥碳基金的融资作用,各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自然资源、产业结构、财力水平,由政府和地方企业合作来设立符合地方特色的低碳基金。充分吸收当地政府资金支持,并且发挥民间资本等私人资本对低碳经济的支持作用。我国应在建立多个大型排放交易所的同时,建立排放权交易所之间的交易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数据共享,例如建立健全统一的排放统计监测体系和中央交易登记系统,及时各类相关数据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系统不稳定性,从而有效地发挥碳交易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优化功能,以及从单纯点源治理向区域综合治理转变过程中的市场调节功能;同时试点区域应加强与周边经济区域的融合,扩大碳交易市场覆盖范围,例如,建立区域间研讨、信息交流会议机制,可首先在环渤海、珠三角、长三角等主体功能区内成立低碳发展会议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全国性碳减排合作机制。资金是区域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碳交易市场作为重要的资金优化配置工具,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虽然目前区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面临一些问题,但由于我国区域碳交易的发展刚刚起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机制的完善,我国区域碳交易市场的碳融资平台功能、低碳资金优化配置功能等将得到更好的发挥。
作者:李虹付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