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例(12篇)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篇1
环境监测是指由专业人员通过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等科学手段连续或是间断性的对测定环境中的污染物的种类、分布、浓度等指标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测的一种活动。通过环境监测,能够全面及时的反映某个地区的现行环境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为相关部门进行污染控制、制定环保政策提供准确全面的科学依据,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高新科技日新月异的快速进步中,人们一边享受着高科技成果的同时也在生产生活中将许多有毒的垃圾废料排放到自然界当中,污染物的危害性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实施环境监测的专业人员在具体工作过程中直接遭受污染物危害和间接遭受污染物危害的比例也不断增加,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但由于环境监测工作的地点和工作环境的特殊性,监测人员往往需要迅速直接的出现在事故危害地点的第一线进行数据资料的搜集,很难进行全面有效的安全保护,因而这项工作一直困绕着许多业内人土,本文正是注意到了这种情况并通过大量详细的实地走访最终做出如下论断,希望能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安全保护能起到一些帮助作用。
一、环境监测中安全保护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环境监测中的安全保护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据污染物性质的不同可以大体上分为物理安全防护、化学安全防护和生物安全防护;依据具体的污染物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化学药品防护、高温监测防护、噪音监测防护、用电监测防护等防护类型;依据受伤部位的防护可以分为、视觉器管防护、听觉器管防护、心脏器管防护以及皮肤防护等防护类型。在这些不同的分类标准中,最为常用的就是依据污染物的类型进行的防护区分,按照这一标准,环境监测中的安全防护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即:有害物质防护,化学药品防护、辐射防护、生物性防护、高空监测防护、高温监测防护、.用电监测防护以及噪音监测防护等类型防护。下面本文就对每种防护做一定的简要说明。
二、具体的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不同的的污染物,环境监测人员在进行防护时所采取的措施是不同的。
1.有害物质防护。对于有害物质的防护,可以细分为己知的有害物质防护和未知的有害物质防护。就己知的有害物质防护而言,如果某个地方发生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而监测人员在奔赴事故发生地点之前就已经明确了具体的污染物,这种情况下监测人员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针对性措施来加强防护力度,例如在赶往事发地之前监测人员就己获息引起环境变化的污染物呈碱性,那么可以有针对的准备一些搞碱性较好的防化服、橡胶手套、防毒面具等其它防毒器具,确保人身安全。
2.化学药品的防护。化学药品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出现的,科学家通过各种各样的化学试验来研制出许多对人们生产生活都十分有益的化学药品,这个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由于部分化学药品本身就具有非常强大的化学危害性,因此在进行化学反应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环境污染。
3.辐射防护。辐射防护是近几年新兴的一种防护手段,主要是环境监测人员针对日益发展的电磁辐射进行的一种人身保护。从广义上来讲,任何一种电磁设备都带有一定的辐射,如家庭常用的电脑、电磁炉、电烤箱,医院进行手术的X光级,核磁共振仪,电视台进行信号传界的信号发射设备,接收设备,以及手机、无绳电话等设备都具有电磁辐射,但不同的电子产品的辐射强度和辐射频率是不同的,少量的电磁辐射对于人体是无害的。但对于大型电磁设备如核电站、原子吸收石墨炉电源、气相色谱实验这一类的电磁辐射,远远超出了人体所能接受的范围,在这种环境下进行监测,会对人身的皮肤和细胞造成非常大的伤害,甚至引起基因突变。这种情况下采取防护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距离防护,有数据显示,辐射距离扩大一倍辐射量降低到原来的1/4,尽量采用相关仪器扩大与辐射源的距离可以有效保护监测人员的安全;二是时间防护,在进行这类辐射监测时,监测人员要注意尽可能的减少与辐射物质的接触时间;三是屏蔽防护,监测人员要在工作服上配带一定的辐射屏蔽仪器,将电磁辐射的强度降到最低。电磁辐射防护用品主要有防护服装、防护眼镜、电磁辐射防护屏等设备。
4.高空监测防护。高空监测主要是用来监测大气污染,由于大气污染的扩散性与风向和风力有关,在风力较大的时候空气污染会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人身安全带来较大的危害,如氯化氢、二氧化硫等气体会引起呼吸首感染,笨系气体物质会使人体致癌,因而实施高空监测是一项非常有必要的监测活动。
5.高温监测防护。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当温度高于29℃的时候,我们认为这样的温度就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会导致人体产生不良反应和皮肤病。由于环境监测很多时候需要进行室外活动,不可避免的要置身于高温环境下,采取一定的高温监测防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是在高温环境下进行环境监测要携带一定的盐开水,防止出现脱水脱盐现象;二是要配带防晒眼睛,保护视力;三是在采取样本时要带手套,防止高温灼伤。
6.用电监测防护。由于在进行环境监测的过程中要使用各种各样的电子设备,学习一定的用电知识进行自身防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是不要直接触摸电裸线,要配带绝缘工具才能进行操作;二是设备的开关要严格按照操作规定,不能靠经验办事;三是一旦工作中发现线路老化、破损现象要及时停止工作,上报维修;四是杜绝在雷雨、闪电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使用电子设备。
7.噪间监测防护。
高分贝的音量会对人体的听觉器管和心脏器管产生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监测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听觉器管,如配带隔音耳塞等其它设备,减轻噪音对人体的危害。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篇2
怎样才能防止和减少“电子雾”污染呢?专家们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办公和家用电器的设置。不要把家用电器摆放得过于集中,以免使自己暴露在超剂量辐射的危险之中。特别是一些易产生电磁波的家用电器,如收音机、电视机、电脑、冰箱等电器,更不宜集中摆放在卧室里。
二、注意使用办公和家用电器时间。各种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移动电话等,都应尽量避免长时间操作,同时尽量避免多种办公和家用电器同时启用。手机接通瞬间释放的电磁辐射最大,在使用叫应尽量使头部与手机天线的距离远一些,最好使用分离耳机和话筒接听电话。
三、注意保持人体与办公和家用电器的距离。对各种电器的使用,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电器越远,受电磁波侵害越小。如彩电与人的距离应在4―5米,与日光灯距离应在2―3米,微波炉在开启之后至少要离开1米远,孕妇和小孩应尽量远离微波炉。
四、在购买家用电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时,一定要买正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因为合格产品的电磁辐射值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以内。
五、保持良好的睡眠方向,让身体的睡向与地磁场一致,头南脚北。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临床核医学;放射污染事故;教训
临床核医学是采用核技术进行诊断、治疗和研究疾病的一门新兴学科,主要利用标记有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药物进行医学诊断和治疗。经过五十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已有700多家大、中型医院建立了核医学科或同位素室,临床核医学已成为现代医学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的整个医疗活动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伴随着临床核医学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全国核医学放射事故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事故与以往没有防范经验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说放射工作人员及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可能性及隐患认识不足,没有采取多方面的事故防患措施。然而更多的是由于放射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辐射安全意识、违章操作所致。下面就一起发生在我省某医院核医学科工作场所放射污染事故进行综合分析,总结事故教训,以期能够引起相关单位及管理部门的重视。
1.核医学科工作场所放射污染事故情况及事故原因
2009年10月,根据我省某医院申请,江苏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2名工作人员对该院核医院科项目(已运行多年)进行现场检查。在对该院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布局、污染防护措施等进行现场察看和监测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即使在没有放射性核素操作活动的监督区,监测仪器的读数仍然显示在(0.6~0.8μ)Sv/h,工作人员随即查找异常原因,发现辐射来源于两人身上的裤子和鞋子,工作人员意识到该工作场所可能已受到放射性污染。
经调查,当天上午核医学科一名工作人员进行钼-锝发生器淋洗、分装过程中,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药物转移过程中失手将一瓶淋洗好但尚未分装的试剂瓶打翻在地,造成高活室内工作台面、地面等被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后,该工作人员及科室其他人员均未引起重视,也未向医院领导进行汇报,而是用普通拖把对工作台和地面的药物残液进行了拖擦清理,在未进行表面污染水平检测、确认污染是否完全清除的情况下继续当天的工作。随着科室工作人员的活动,污染被一步一步的扩大,核医学科各工作场所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同时也造成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及2名验收监测人员的工作服、鞋、裤脚也受到污染。
2.经验与教训
在开放型放射性操作过程中,由于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引起各种辐射事故。本起事故是一起以辐射工作场所污染为主的典型的责任事故,事故原因及可吸取的经验和教训是多方面的,现分析如下:
2.1医院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操作规程等,并将之付诸严格执行,是减少事故发生、及时发现事故和控制事故蔓延、扩散的重要措施之一;建立并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能够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去污措施,尽可能把事故的危害与影响限制到最低限度,是事故时控制和减小事故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该医院管理松懈,制度执行能力较差。核医学科制定有临床核医学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对核素操作人员职责、核素操作程序、控制措施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同时,核医学科未制定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处理程序等,在发生污染事故后未能科学、有效地进入地进行去污处理,也未能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2不重视放射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实行上岗前和上岗期间的辐射安全思想和辐射安全技术教育和训练,是实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的一项重要安全措施;对于重大、关键和危险性大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每三年轮训一次。
该院核医学科放射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辐射安全思想及辐射安全技术教育,对安全规定的操作对象不熟悉,不能正确使用防护设备;事故发生后,未能引起工作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的重视,工作人员擅自采用了不正确的去污方法,致使污染范围一步步被扩大,最终导致了本次污染事故。
2.3安全监测手段缺乏或不完善,监测不及时,未能及时发现辐射污染
辐射污染看不见、摸不着、无色无味无声,人体不能直接觉察电离辐射的存在,辐射污染监测能够及时发现辐射污染并进行控制和辐射危害评价,是衡量工作场所和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操作中可能会造成工作场所辐射场改变,出现表面污染或气溶胶以及发生意外事件等,工作场所监测的内容较多,周期短等,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放射性工作场所前均应对场所进行表面污染,发现污染,及时去污。
该院核医学科配备有1台INSPCTOR型多功能辐射监测仪(具备表面污染监测功能),但工作人员未养成监测意识,日常工作中极少对工作场所进行污染监测。污染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在对事故现场初步去污处理后未对其进行全面的污染监测,因此未能及时发现污染没有完全清除,致使污染范围一步步被扩大。
2.4缺乏专业的污染清除技术,去污方法不合理
放射性物质对表面的污染是一个复杂的物理化学过程,去污的难易与放射性物质的物理、化学状态、物体表面的物化状态及接触时间有关。对于机械吸附和物理吸附而引起的污染比较容易清除,对于因化学作用而引起的污染清除,必须借助化学的方法(或专业去污剂)才能清除。因此在去污前应从放射性物质和物体表面的特性综合起来分析,选择合适的去污方法和去污剂,以便能够快速、有效地达到去污目的。
该院核医学科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先用干纸或棉花球擦拭药物废液,再用湿抹布或湿拖布擦到容许水平以下,擦拭时过程中还应注意防止染污蔓延,擦拭用的干纸、棉花球等应作为放射性废物处理,拖布须在指定的水池中清洗,清洗废水应排入放射性废水衰变池。
该院核医学科缺乏专业的污染清除技术,在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用普通抹布和拖把对工作台和地面的药物废液进行了拖擦清理,擦拭后的抹布和拖把也未在指定位置清洗,随着科室工作人员的活动,污染被不断扩散。
2.5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
在执法监督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已知该院长期以来存在着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等安全隐患,但未把该院违反管理要求的事项予以记录并要求定期整改,也未对要求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复查,致使该医院长期以来都是在不安全的状态下运行。
3.总结
由于辐射事故的发生往往表现为突发性,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及发生后果等事前无法预知,因此,核技术利用单位必须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与训练;严格事故管理,制定有效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切实消除不安全因素,尽可能避免辐射事故发生,尽可能将事故的危害与影响限制到最低限度,保障职业人员与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参考文献】
[1]李星洪主编.辐射防护基础.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1篇4
关键词:环境、污染、措施
一、水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废水来源
废水按来源分为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两大类,生活污水主要为洗涤用水,如:洗涤衣物和餐具、沐浴等,工业废水主要来自造纸、化工及其他企业排放的废水等。
(2)水污染的危害
水体污染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与繁殖,造成水产资源的严重损失。水中的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或其他毒物蓄积在水生物体内,通过食物链最终导致人的中毒,以及饮用水污染直接危害人的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疾病。水体污染会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
(3)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1、强化对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有关部门要划定水源区,在区内设置告示牌并加强污水口的绿化工作。
2、禁止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废水,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加大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改善城市水环境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改善环境不仅要对其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来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
4、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的废水排放量还要增加,仅仅重视末端治理,很难达到更好的、更有效的改善各类水污染状况的目的,因此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十分必要。
二、大气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大气污染来源
大气污染污的主要分为有害气体(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物、光化学烟雾和卤素元素等)及颗粒物(粉尘和酸雾、气溶胶等)。它们的主要来源是工业废气、各类燃烧(包括生活垃圾的焚烧)、汽车尾气和核爆炸等。
(2)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呼吸疾病;对植物可使其生理机制受压抑,成长不良,抗病虫能力减弱,甚至死亡;大气污染还能对气候产生不良影响,如降低能见度,减少太阳辐射(据资料表明,城市太阳辐射强度和紫外线强度要分别比农村减少10%-30%和10%-25%)而导致城市佝偻发病率增加;大气污染物能腐蚀物品,影响产品质量;近年来,不少国家发现酸雨,煤和石油的燃烧是造成酸雨的主要祸首。雨雪中酸度增高对环境带来广泛的危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破坏露天的文物古迹;损坏植物叶面,导致森林死亡;使湖泊中鱼虾死亡;破坏土壤成分,使农作物减少甚至死亡;饮用水酸化物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也会有害人体健康。
(3)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1、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功能分区,加强城市绿化以及对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
2、严格控制燃煤污染,采用原煤硫技术,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约40%-60%的无机硫,改进燃煤技术,减少燃煤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3、开发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4、加强排污企业的工艺措施、工艺过程、生产管理,完善企业清洁生产体系,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三、噪声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噪声污染来源
生活中常见噪声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大型车辆的震动和鸣笛)、施工噪声、工业噪声、音响过大的娱乐噪声等。
(2)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给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损害人的听力;长期处于噪声中有害人的心血管系统,会出现心慌、血压升高和乏力等症状;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会出现急躁、焦虑、紧张、易怒、抑郁等情绪,伴有头痛、心烦、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倦,工作效率下降,反应迟钝等不良行为。
(3)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降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措施为控制噪声源,如车辆在市区禁止鸣高音喇叭、建筑施工单位采取封闭施工,禁止在夜间施工扰民、娱乐场所降低噪声排放、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固体废物污染来源
固体废物按来源大致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此外,还有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料及弃土。
(2)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危害
固体废物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并且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有1000多万吨固体废物直接排入江河之中,投入水体的固体废物不仅会污染水质,还会影响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资源的利用;堆积的固体废物通过雨水浸淋、自身的分解及渗滤液污染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固体废物的大量堆放,无机固体废物会因化学反应而产生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有机固体废物则会因发酵而释放大量可燃、有毒有害的气体,且其存储时,烟尘会随风飞扬,污染大气,例如粉煤灰、尾矿堆场在遇到4级以上的风力时,可剥离1~1.5cm,灰尘飞扬高度可达20~50m。在对许多固体废物进行堆存分解或焚化的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产生毒气和臭气而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固体废物会寄生或滋生各种有害生物,如鼠、蚊、苍蝇等,导致病菌传播,引起疾病流行,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由于固体废物的大量堆存,长期不予清理,会导致腐烂,产生病菌,通过大气传播于人体,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巨大威胁。易燃、易爆、传染性的固体废物的乱堆乱存,会导致水灾、爆炸、传染病流行等环境事故,更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
(3)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与建议
l、加强对全社会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每个单位、个人能自觉地减少及合法地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国家还应该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回收系统。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篇5
1核事故时对人员的分级救治
1.1一级医疗救治(现场救护)
1.1.1一级医疗救治由核动力厂的基层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求场外支援。
1.1.2现场救护应在组织自救互救的基础上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卫生人员、放射防护人员、剂量人员及医护人员进行。
1.1.3现场救护应遵循快速有效、先重后轻、保护抢救者与被抢救者的原则。
1.1.4现场救护的基本任务:
(1)首先将伤员撤离事故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医学处理,对危重伤员应优先进行急救处理;
(2)初步估计人员受照剂量,设立临时分类站,进行初步分类诊断,必要时尽早使用稳定性碘和/或抗放药物;
(3)对人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查和初步去污处理,并注意防止污染扩散;
(4)初步判断伤员有无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必要时及早采取阻吸收和促排措施;
(5)收集、留取可供估计受照剂量的物品和生物样品;
(6)填写伤员登记表,根据初步分类诊断,将各种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内污染者以及一级医疗单位不能处理的非放射损伤人员送至二级医疗救治单位;必要时将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内污染者直接送至三级医疗救治单位。伤情危重不宜后送者可继续就地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后送。对怀疑受到照射或内污染者也应及时后送。
1.1.5参加现场救护的各类人员应穿戴防护衣具,视现场剂量率大小,必要时应采取轮换作业和使用抗放药物。
1.2二级医疗救治(当地救治)
1.2.1二级医疗救治由当地应急医疗救治单位组织实施。
1.2.2二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
(1)收治轻、中度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有放射性核素内污染者以及各种非放射损伤人员;
(2)对体表残留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人员进行进一步去污处理,对污染伤口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对确定有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人员应根据核素的种类、污染水平以及全身和/或主要受照器官的受照剂量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污染严重或难以处理者可及时转送到三级医疗救治单位;
(4)详细记录病史、全面系统检查,进一步确定受照剂量和损伤程度,进行二次分类处理。将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和放射复合伤病人送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对暂时不宜后送者可就地观察和治疗。对伤情难以判定的可请有关专家会诊或及时后送;
(5)必要时对一级医疗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1.3三级医疗救治(专科医治)
1.3.1三级医疗救治由国家指定的设有放射损伤治疗专科的综合性医院实施。
1.3.2三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是收治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给予良好的专科治疗。必要时对一、二级医疗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1.4各级医学应急组织在诊断和治疗放射损伤时应依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和《内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等国家标准进行。
1.5对核事故中发生的非放射损伤和普通疾病可按一般临床常规进行诊断和治疗。
2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
2.1当核事故的影响超出厂区边界的情况下,为确保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有时需要采取隐蔽、服用稳定性碘、控制出入或撤离、避迁等应急防护措施。此时,地方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
2.2公众医学应急保障的主要内容:
2.2.1根据地方应急组织的通知,发放和监督指导服用稳定性碘;
2.2.2协助解决核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心理学问题,如解除精神紧张和恐惧心理,进行心理卫生咨询等;
2.2.3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个人防护措施;
2.2.4做好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2.2.5做好食品、饮用水的辐射监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2.2.6对撤离到安置场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处理。主要包括:
(1)对疑有体表、服装污染的人员进行污染检查及去污处理;
(2)对疑有内污染的人员应留取必要的生物样品,有条件时可进行甲状腺部位或整体测量,尽快确定污染水平及核素种类以便进行相应处理;
(3)对可能受到过量外照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临床和实验室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全身和/或局部放射损伤并给以相应处理;
(4)凡有局部放射损伤或体内污染量超过放射工作人员年摄入量限值的二倍以及全身受照剂量超过0.1gy者,均应逐个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对所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医学监督和处理。
3医学应急计划和应急响应
3.1医学应急计划是各级核事故应急机构应急计划的一部分,各级应急机构的医学应急组织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好医学应急计划和准备。
3.2医学应急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3.2.1医学应急组织及职责;
3.2.2参与医学应急行动的具体单位和可以作为后援单位的名称、任务、人力、物力、负责人、联络方法和场内、外互相支援的计划;
3.2.3药品、器材和装备的储存、发放和使用办法;
3.2.4值班、报告、检查、通讯联络等具体办法;
3.2.5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措施;
3.2.6过量受照人员的医学观察;
3.2.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计划及实施方案。
3.3医学应急响应
核事故发生后,各级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可分为四级:
3.3.1应急待命:已出现可能导致紧急情况的特殊条件时,核动力厂的医学应急人员应做好现场救护准备;
3.3.2厂房应急:当核事故的后果只限于工厂的部分区域时,核动力厂的医学应急组织接通知后应立即实施现场救护,并及时通报场外应急组织;地方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收治伤员、支援现场救护和为公众提供医学保障的准备;
3.3.3厂区应急:当核事故影响只限于厂址边界以内,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超出厂址边界,但尚无需采取场外防护行动时,核动力厂的医学应急组织应实施现场救护,将厂区内非必需停留的人员撤出厂区,并及时通报场外应急组织;地方医学应急组织酌情派人支援现场救护和做好收治伤员以及对公众实施医学应急保障的准备;国家医学应急组织得到通知后及时做好支援地方和现场救护以及收治病人的准备;
3.3.4场外应急:当核事故的影响已超过厂区边界,除上述措施外,应在地方应急组织统一指挥下对场外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医学应急组织实施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计划,必要时,请求国家医学应急组织支援。
4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4.1宣传教育:对象是核动力厂职工家属及其周围的公众,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大纲进行,包括建立核动力厂的意义、核动力厂的安全措施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辐射的特性、危害和防护措施等。目的是使公众对核动力厂的安全性与潜在危险有正确的认识,消除疑虑和恐惧心理,并在场外应急时积极主动配合,采取正确的行动。
4.2基础教育:对象是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可能参与应急的工作人员和一级医疗应急救治单位的医护人员;内容除上述基本知识外,侧重于辐射防护对策、自救互救技能和现场救护的技术与程序、放射性污染检查和除污染的方法等,目的是使有关人员能有效地执行医学应急救治任务。
4.3专业培训:对象是各级医疗应急救治单位的主要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类辐射损伤的预防、诊数和治疗,医学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医学观察的主要内容和应遵循的原则等。
4.4演习:为检查医学应急组织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各级医学应急组织除参加同级应急组织进行的演习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不同规模和范围的医学应急演习。通过演习使医学应急救援人员明确任务,熟悉和掌握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并从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便使核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同行动、技术和物资准备等更趋合理。
5过量受照人员的医学观察
5.1近期观察是指受过量照射后短期(数周或数月)内的连续观察。目的是了解过量照射对人员健康的近期影响,尽早准确判断病情和给予妥善处理。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的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6适用范围。
*县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办),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县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员单位由县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气象局、发展计划局、卫生局、城建局、农电局、网通公司、人防办组成。
2.2应急办。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专家咨询组。
2.3.1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建立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卫生防护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咨询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负责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4应急监测组。
2.4.1应急监测组的组成。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境监测站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重大应急监测将邀请市监测中心站协助监测。
2.4.2应急监测组职责。
负责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根据现场调查、监测结果,确定污染事故类型、危害、污染范围并编制监测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安全防范、救援、环境安全处置技术等方面的决策依据;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和检查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应急监测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邀请*市环保局核辐处和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核辐处处长担任组长。
2.6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职责。
负责对放射性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放射性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和清运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应急处理组。
2.7.1应急处理组的组成。
应急处理组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管理科业务骨干组成,环境监察大队队长任组长。
2.7.2应急处理组职责。
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8各有关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对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以及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辐射源的侦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污染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防止食品和饮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为上一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能力建设经费,建立救援与处置基金(县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经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
——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的协调组织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的协调组织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资料的提供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在环境应急突发事件后的自来水保障和恢复工作。
——县农电局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网通公司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案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组织防化救援,确定污染范围,标志污染区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3.2预防工作。
3.2.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县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持系统。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县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环保局负责对我县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3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立即向省、市、县政府领导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
(4)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政府。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橙色预警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
(5)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8)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和县政府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出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2.2县环保局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同意,请求省、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4应急处置。
4.4.1处置措施。
(1)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现场应急监测,按照《*县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4.4.2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经县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5.2人员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县环保局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训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及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和相关部门、企业3级环境应急网络。
5.3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环境应急专用仪器设备、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6.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制定,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篇7
关键词护理工作锐器伤防护对策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5.342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5.342
护理行业有其独特的工作环境,护理人员经常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危险之中,而护士在临床工作中,锐器伤事件屡有发生,为保护医护人员的健康,应尽快建立锐器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锐器伤的发生情况,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减少医疗锐器伤的发生,降低伤后的危害。
护理行业有其独特的工作环境,护理人员经常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危险之中,而护士在临床工作中,锐器伤事件屡有发生,为保护医护人员的健康,应尽快建立锐器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锐器伤的发生情况,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减少医疗锐器伤的发生,降低伤后的危害。
常见锐器伤种类
常见锐器伤种类
治疗处置过程中注射器、输液器、缝合针等针刺伤。加药过程中药物玻璃划伤。起铝盖时刺伤。手术时刀片划伤。手术配台及术后清洗器械、手术剪及尖锐器械操作不慎所造成剪损伤、手术器械扎伤。
治疗处置过程中注射器、输液器、缝合针等针刺伤。加药过程中药物玻璃划伤。起铝盖时刺伤。手术时刀片划伤。手术配台及术后清洗器械、手术剪及尖锐器械操作不慎所造成剪损伤、手术器械扎伤。
锐器伤的危害
锐器伤的危害
锐器伤传播职业性血源性传染病的危险性远远大于皮肤、黏膜等途径,80%的职业性血源性传染病由锐器伤造成,其中最常见、危害性最大的是HIV,HBV和丙型肝炎病毒(HCV),另外病原体经锐器伤口进入体内可引起局部或全身性感染,而任何锐器伤口都有可能存在破伤风杆菌。
锐器伤传播职业性血源性传染病的危险性远远大于皮肤、黏膜等途径,80%的职业性血源性传染病由锐器伤造成,其中最常见、危害性最大的是HIV,HBV和丙型肝炎病毒(HCV),另外病原体经锐器伤口进入体内可引起局部或全身性感染,而任何锐器伤口都有可能存在破伤风杆菌。
给锐器伤者造成心理伤害:这种心理上的伤害可能是严重而持久的,尤其是发生了HIV阳性患者血液污染的针刺伤,多数受伤者会产生中毒或重度的悲观情绪,而对患者的感染状况的不确定也会加重卫生人员的心理压力。由于针刺伤的心理作用,会使医务人员及被刺伤者出现过分紧张情绪,恐惧心理给被被刺伤者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忧虑、悲观、神情恍惚等影响正常的社交、生活,甚至会影响正常的工作。
给锐器伤者造成心理伤害:这种心理上的伤害可能是严重而持久的,尤其是发生了HIV阳性患者血液污染的针刺伤,多数受伤者会产生中毒或重度的悲观情绪,而对患者的感染状况的不确定也会加重卫生人员的心理压力。由于针刺伤的心理作用,会使医务人员及被刺伤者出现过分紧张情绪,恐惧心理给被被刺伤者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忧虑、悲观、神情恍惚等影响正常的社交、生活,甚至会影响正常的工作。
锐器伤发生的原因
锐器伤发生的原因
医护人员防护意识淡薄:据相关文献报道,护龄5年以下的年轻护士发生锐器伤的百分比较高,低年资护士动作敏捷,但操作不沉稳,在校教育缺乏职业防护课,临床教学医院亦不重视实习护士的防护教育。护士踏上工作岗位后获取职业防护、医院感染等知识的程度深浅不一,部分护士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在工作中防护意识淡薄。
医护人员防护意识淡薄:据相关文献报道,护龄5年以下的年轻护士发生锐器伤的百分比较高,低年资护士动作敏捷,但操作不沉稳,在校教育缺乏职业防护课,临床教学医院亦不重视实习护士的防护教育。护士踏上工作岗位后获取职业防护、医院感染等知识的程度深浅不一,部分护士存在侥幸心理,导致在工作中防护意识淡薄。
操作过程中不慎被针刺伤:护理人员在回收废弃针、毁形浸泡及拔取针、加药及重套针帽等操作环节均容易被刺伤其中加药、重套帽及收取废弃针,误次频率最高。这些与在工作中养成的不正确动作有关。
操作过程中不慎被针刺伤:护理人员在回收废弃针、毁形浸泡及拔取针、加药及重套针帽等操作环节均容易被刺伤其中加药、重套帽及收取废弃针,误次频率最高。这些与在工作中养成的不正确动作有关。
多方面外界因素的影响:护士的工作量是相当繁重的。护士接触医疗锐器,如注射器、输液器的机会多,临床护士多是在人员编制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工作,易出现疲劳、烦躁,甚至出现手忙脚乱,应接不暇状况,因此被针刺伤的潜在危险随时存在。
多方面外界因素的影响:护士的工作量是相当繁重的。护士接触医疗锐器,如注射器、输液器的机会多,临床护士多是在人员编制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工作,易出现疲劳、烦躁,甚至出现手忙脚乱,应接不暇状况,因此被针刺伤的潜在危险随时存在。
防止锐器伤的对策
防止锐器伤的对策
加强思想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普遍预防或标准预防是预防血液、体液传播疾病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对临床一线人员加强职业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新护士介绍职业防护基本意识,督导护士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标准操作时非常重要的。
加强思想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普遍预防或标准预防是预防血液、体液传播疾病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对临床一线人员加强职业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新护士介绍职业防护基本意识,督导护士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标准操作时非常重要的。
加强高危科室、高危人群的防护:对高危科室应完善防护设施,如接触传染病的高危人群应预防接种疫苗。为医护人员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实行弹性排班,减少医护人员工作紧张,避免在过渡劳作下发生医疗事故及意外。
加强高危科室、高危人群的防护:对高危科室应完善防护设施,如接触传染病的高危人群应预防接种疫苗。为医护人员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实行弹性排班,减少医护人员工作紧张,避免在过渡劳作下发生医疗事故及意外。
改善医疗操作环境:国外研究表明,安全的操作环境能有效减少医疗人员锐器伤的次数。医院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持光线充足,空间宽敞,操作区域明亮;还要考虑医护人员本身的安全性。提供便于丢弃污染针头等锐器废物的容器等设施;配备手套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改善和建立合理的1次性注射器用后处理方法,如直接丢弃塑料盒内送去焚烧等。
改善医疗操作环境:国外研究表明,安全的操作环境能有效减少医疗人员锐器伤的次数。医院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持光线充足,空间宽敞,操作区域明亮;还要考虑医护人员本身的安全性。提供便于丢弃污染针头等锐器废物的容器等设施;配备手套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改善和建立合理的1次性注射器用后处理方法,如直接丢弃塑料盒内送去焚烧等。
安全使用锐器:⑴锐器安全操作方法:①尽可能的避免使用锐器,使过的注射器针头不要再使用,如果必须使用,应使用特殊的针头护套装置或移动针头装置;任何时候应尽可能使用锐器时,应有助手协助;②盛装锐器的盒子不能过满,不应超过盒子的3/4;决不能将锐器盒随意放置或无人管理;锐器盒应放置在齐腰部方便使用的位置,这也包括抢救药品与心肺复苏术设备;不可以放在地板上,不要用手将锐器传来传去;在运送用过的注射器前,特别是运送有动脉血样的注射器,要用移去针头器具先移掉针头,在封上一端为盲端的套壳。⑵处置锐器的方法:①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及针头,用过的针头应立即放人坚固的硬质锐器收集器中,不能将使用过的锐器放在医疗垃圾袋里,禁止用收回套针帽;②分类放置用后的锐器和其他垃圾;③为防止发生针刺伤事故,应尽量配备小型针头毁型器等注射安全处理装置,改变不正确的操作习惯。
安全使用锐器:⑴锐器安全操作方法:①尽可能的避免使用锐器,使过的注射器针头不要再使用,如果必须使用,应使用特殊的针头护套装置或移动针头装置;任何时候应尽可能使用锐器时,应有助手协助;②盛装锐器的盒子不能过满,不应超过盒子的3/4;决不能将锐器盒随意放置或无人管理;锐器盒应放置在齐腰部方便使用的位置,这也包括抢救药品与心肺复苏术设备;不可以放在地板上,不要用手将锐器传来传去;在运送用过的注射器前,特别是运送有动脉血样的注射器,要用移去针头器具先移掉针头,在封上一端为盲端的套壳。⑵处置锐器的方法:①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及针头,用过的针头应立即放人坚固的硬质锐器收集器中,不能将使用过的锐器放在医疗垃圾袋里,禁止用收回套针帽;②分类放置用后的锐器和其他垃圾;③为防止发生针刺伤事故,应尽量配备小型针头毁型器等注射安全处理装置,改变不正确的操作习惯。
装备和使用改进的医疗用品:安全针头注射器输液器、负压标本试管采血器,尤其是不针头的抽血器,无论是抽血、输液,还是污染后的处理销毁,均无机会刺伤护理人员。研究证明,安全采血器械可以降低针刺伤的发生,使用锐器收集箱可以使针刺伤发生率降低50%,所以完善医疗设备是预防减少锐器伤的重要措施。
装备和使用改进的医疗用品:安全针头注射器输液器、负压标本试管采血器,尤其是不针头的抽血器,无论是抽血、输液,还是污染后的处理销毁,均无机会刺伤护理人员。研究证明,安全采血器械可以降低针刺伤的发生,使用锐器收集箱可以使针刺伤发生率降低50%,所以完善医疗设备是预防减少锐器伤的重要措施。
锐器伤后的处理
锐器伤后的处理
及时建立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了锐器伤特别是高危人群锐器伤,应及时报告感染控制可或保健科,咨询处理方案并及时处理。
及时建立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了锐器伤特别是高危人群锐器伤,应及时报告感染控制可或保健科,咨询处理方案并及时处理。
伤后处理措施:①皮肤黏膜一旦受伤,应立即挤出少量血液,用流动自来水冲洗,然后用酒精、碘酒消毒后包扎,并及时做出相关病毒血清检查,确定是否存在隐形感染。②若明确被感染患者血清污染针头刺伤,应立即采取注射疫苗等治疗措施,并随访观察,做到早期预防。对HIV污染的针刺伤后,可接受高效免疫蛋白或乙肝疫苗注射,有效率75%。如受到HIV患者血液污染的针刺伤,应在伤后几小时内立即使用齐多夫定,但对此药是否有意见不统一,1995年CDC通过病例对照研究,证实是有效的,但并不能预防所有感染的发生,如被HCV感染的针头刺伤目前尚无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强局部伤口处理,定期随访早期发现是否感染。有条件者应予干扰素抗病毒治疗。
伤后处理措施:①皮肤黏膜一旦受伤,应立即挤出少量血液,用流动自来水冲洗,然后用酒精、碘酒消毒后包扎,并及时做出相关病毒血清检查,确定是否存在隐形感染。②若明确被感染患者血清污染针头刺伤,应立即采取注射疫苗等治疗措施,并随访观察,做到早期预防。对HIV污染的针刺伤后,可接受高效免疫蛋白或乙肝疫苗注射,有效率75%。如受到HIV患者血液污染的针刺伤,应在伤后几小时内立即使用齐多夫定,但对此药是否有意见不统一,1995年CDC通过病例对照研究,证实是有效的,但并不能预防所有感染的发生,如被HCV感染的针头刺伤目前尚无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强局部伤口处理,定期随访早期发现是否感染。有条件者应予干扰素抗病毒治疗。
综上所述,护理行业有其独特的工作环境,为保护医护人员的健康,应尽快建立锐器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锐器伤的发生情况,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减少医疗锐器伤的发生,降低伤后的危害。对高危人群要有一个系统而全面的预防治疗体系,并建立一个完整的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护士安全注射的防护意识,保护人员配备和各种医疗保健防护用品的供应,对减少、杜绝锐器伤,减少医护人员的职业性感染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护理行业有其独特的工作环境,为保护医护人员的健康,应尽快建立锐器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锐器伤的发生情况,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减少医疗锐器伤的发生,降低伤后的危害。对高危人群要有一个系统而全面的预防治疗体系,并建立一个完整的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护士安全注射的防护意识,保护人员配备和各种医疗保健防护用品的供应,对减少、杜绝锐器伤,减少医护人员的职业性感染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刘宇.临床护士面临的职业伤害及防护措施,黑龙江省肿瘤科护理中西医结合护理学术会议论文汇编.黑龙江省护理学会,2005.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篇8
【关键词】职业暴露;针刺伤;防护
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面临着多种职业危害,由针刺伤所造成的职业暴露而引发血源感染的潜在危险正日趋严重[1]。每年卫生行业的职员中被针刺伤或皮肤受伤的有60~80万人,其中护士是主要的受害群体[2]。护理部对我院临床护士发生针刺伤情况进行调查,70%以上的护理人员有被针刺伤的经历。传染病院作为乙肝、丙肝、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聚集地,医务人员及管理者更应该意识到针刺伤的危害性,强化职业防护意识,将职业暴露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1护理人员发生针刺伤原因分析
1.1由于护士从事侵入性操作机会多,因而接触注射器、输液器、留置针等医疗锐器的机会就多在护理人员少、工作紧张繁忙、精神压力大时,针刺伤的发生机率也相对较高。
1.2缺乏职业防护意识,对职业暴露的危害认识不足个别护士心存侥幸,认为一次小小的针刺伤就传染上某种疾病的可能性不大。
1.3技术不熟练或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中注意力不集中、粗心大意也是发生针刺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1.4与护士针刺伤有关的不安全操作环节护理人员在拔针、取针、加药及重套针帽等操作环节均容易被针刺伤;此外,将患者的血液或体液标本从注射器注入标本容器;针头用后处理不当等行为也是发生针刺伤的高危因素。
1.5注射器及其他医疗锐器物的不安全设计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研究发现注射器及其他医疗锐器物的不安全设计所造成的刺伤远远大于医务人员操作小心所造成的伤害,80%的针刺伤可以通过使用有安全功能的针具来预防。2000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针刺伤预防法规-医务人员使用具有安全装置的注射器及其他医疗锐器物。
2针刺伤的防护措施
2.1加强职业防护培训,改变护士不安全行为医院对医务人员应进行经血液传播疾病职业防护的定期培训,特别是对新员工。对临床护士的培训别要强调针刺伤的危害性,易感人群发生1次HBV污染的针刺伤后感染的机会为6%~30%[3]。同时指导防护用物如手套的应用、医疗锐器的处理、锐器刺伤后的处理措施等。
2.2重视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改善操作环境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患者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第七条中提出“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以防针刺伤”。管理者应为护理人员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如乳胶手套、安全型注射器等。对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操作如抽血、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要戴手套,避免皮肤直接接触血液,起到保护作用。我院要求护理人员在对艾滋病患者、甲型H1N1流感等特殊患者进行处置时,使用安全型注射器、输液器,防止针刺伤。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减轻工作负担。加强督促检查,纠正护士的一些不安全行为,使她们在工作中做好职业防护。
2.3避免导致针刺伤的危险行为避免将用过的针头再套回针帽,国外众多研究一直表明:套回针帽和针头毁型是最容易导致针刺伤的情形,51.8%的护士在套回针帽时受过伤,47.7%的护士在毁型的过程中受过伤[4]。手持针尖和锐器时,不要让针尖和锐利面对他人;不传递锐器,以免刺伤他人;在为不合作患者抽血、注射时,应取得他人的协助,并尽可能使用安全型注射器,以免误伤自己和患者;输液完拔针后禁止将头皮针针尖插入橡胶瓶塞及输液器小壶;当使用留置针在输液完进行封管退针时,采取多管血标本时,操作要细心、谨慎;此外,将患者的血液或体液标本从注射器注入标本容器后,针头应在第一时间内放入锐器盒;禁止将针头等锐利废弃物同其他废弃物混合在一起,以免被刺伤。
3建立健康档案
定期检查身体,免疫接种乙肝疫苗,制定职业暴露报告程序。减少职业暴露的危险性。
4发生针刺伤后的处理
4.1紧急局部处理方法有伤口者,由近心端向远心端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伤口应用消毒液(如75%酒精、0.2%~0.5%过氧乙酸、0.5%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
4.2事后预防措施对于HBV易感者受到HBV污染的针刺伤,24h内接受注射乙型病毒性肝炎免疫球蛋白,并进行乙型肝炎疫苗预防接种(全程免疫),有效率达75%。对于被HIV污染的针刺伤应使用预防性用药,服药时间原则上越快越好。根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最好在4h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h,即使超过24h,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2h内开始康卞韦300mg,2次/d,或d4T+DDI(即司他夫定+双脱氧肌苷)等治疗,疗程4~6周。《指导原则》中在暴露后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美国的一项病例调查回顾性研究证实,AZT预防有效,可使HIV感染率下降79%。对于HCV污染的针刺伤,目前无疫苗及免疫球蛋白等有效的事后预防措施,只能强调加强局部伤口的处理,定期随访早期发现是否感染。我院对HCV污染的针刺伤,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给予干扰素实施预防性用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3进行心理干预护士在发生针刺伤时常常产生紧张、焦虑甚至恐惧的心理,管理人员应该关心受伤者,积极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做好心理疏导。
5结论
加强职业防护不仅是个人问题,还是医院问题、社会问题。当职业伤害发生后,检验、监测和治疗暴露感染了的医务人员的费用是昂贵的,这些代价远不能以金钱来计算,感染者和管理者还在精神和心理方面付出极大的代价。为此全面提高医务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知识和意识,落实职业暴露防护的具体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毛秀英,吴欣娟,于荔梅,等.部分临床护士发生针刺伤情况的调查.中华护理杂志,2003,38(6):422-425.
[2]杨昌凤,张玉梅.安全型静脉留置针的临床应用.现代医药卫生,2007,23,(8):22.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1篇9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七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八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八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篇10
1.1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摩托车(如不特别指出,均含轻便摩托车,下同)排放造成的污染,推动摩托车行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订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是对原《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机械工业局、科技部1999年联合)中摩托车部分的细化和补充。自本技术政策实施之日起,摩托车污染防治按本技术政策执行。本技术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所有新定型和新生产摩托车以及在我国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摩托车。
1.3本技术政策主要控制摩托车排放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等排气污染物和可见污染物,并应采取措施控制摩托车噪声污染。
1.4我国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是:
1.4.12004年新定型的摩托车(不含轻便摩托车)产品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相当于欧盟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2005年新定型的轻便摩托车产品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相当于欧盟第二阶段的排放控制水平;2006年前后我国所有新定型的摩托车产品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际先进排放控制水平。
1.4.2我国摩托车产品排放耐久性里程,当前应当达到6000公里,2006年前后应当达到10000公里。
1.5摩托车产品生产应向低污染、节能的方向发展,并逐步提高摩托车排放耐久性里程。
1.6国家通过制订优惠的税收、消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生产、使用提前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摩托车产品,努力推动报废摩托车、废旧催化器的回收和处置,鼓励规模化和环保型的回收、处置产业的发展。
1.7摩托车数量大、污染严重的城市可以要求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但须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新生产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
2.1国家逐步建立摩托车产品型式核准制度,加快摩托车产品法制化管理进程。摩托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制造,应确保在排放标准规定的耐久性里程内,其产品排放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摩托车,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2.2强化摩托车污染排放抽查制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其中应包括摩托车污染排放生产一致性质量保证计划。国家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定期抽查摩托车污染物排放生产一致性。
2.3摩托车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的污染削减效果应以工况法排放试验结果为依据。
2.4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应积极采用摩托车发动机机内控制和机外控制措施,实现新生产摩托车的低排放、低污染。应优先采用机内净化措施,在排放降到一定程度后再采用机外净化措施。
2.5燃油摩托车发动机机内控制推荐技术措施包括:
2.5.1改善摩托车发动机燃烧系统,优化燃烧室设计,提高燃烧效率,降低发动机噪声。
2.5.2采用多气门和可变技术,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降低油耗,降低摩托车污染物的排放。
2.5.3通过摩托车发动机化油器结构改进和优化匹配,采用化油器混合气电控调节,改善混合气的形成条件,实现混合气空燃比的精细化控制,有效降低摩托车污染物排放。
2.5.4采用电控燃油喷射技术,精确控制空燃比,使摩托车发动机的燃油经济性、动力性和排放特性达到最佳匹配。采用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逐步替代化油器是摩托车发动机生产的发展趋势。
2.6摩托车发动机机外净化推荐技术措施包括:
2.6.1采用催化转化技术是控制摩托车排放污染的有效措施。二冲程摩托车和强化程度不很高的四冲程摩托车上安装的催化转化器宜采用氧化型催化剂;高强化四冲程摩托车及电控燃油喷射摩托车可逐步使用三效催化器。
2.6.2安装催化转化器时需要对摩托车发动机进行技术改进、降低原车排放,并将催化转化器与摩托车进行合理的技术匹配。在保证摩托车发动机动力性和经济性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净化效果,保证其使用寿命。
2.7为满足我国第二阶段摩托车排放控制要求,四冲程摩托车宜通过优化化油器结构,实现混合气精确控制,或安装适当氧化型催化转化器的治理技术路线;二冲程摩托车宜采用改善扫气过程,开发低成本的燃油直接喷射技术,并安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的治理技术路线。
2.8为满足不断严格的国家摩托车排放控制要求,宜逐步采用电控燃油喷射技术,并安装催化转化器的综合治理技术路线。
2.9采用严格的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路线初期一次性投资较大,但整个控制过程中环境和经济效益良好。摩托车排放污染控制宜在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相对严格的控制方案。
3、在用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
3.1应强化在用摩托车的检查/维护(I/M)制度。加强维修保养是控制在用摩托车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方法。
3.2在用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检测主要采用怠速法。鼓励采取严格的措施,强化在用摩托车的排放性能检测。对不达标车辆强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车辆发动机处于正常技术状态。经维修仍不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摩托车应予以报废。
3.3国家逐步建立摩托车维修单位的认可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使其配备必要的排放检测和诊断仪器,正确使用各种检测诊断手段,提高维修、保养技术水平。维修单位应根据摩托车产品说明书中专门给出的日常保养项目、维修保养内容,采用主机厂原配的零部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维修后的摩托车排放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4严格按照国家摩托车报废的有关规定,淘汰应该报废的在用摩托车,减少在用摩托车的排放污染。
3.5在用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确需改造的城市和地区,应充分论证其技术经济性和改造的必要性,并进行系统的匹配研究和一定规模的改造示范。在此基础上方可进行一定规模的推广改造,保证改造后摩托车的排放性能优于原车排放。在用摩托车排放技术改造需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4、摩托车车用油品及排放测试设备
4.1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优质无铅汽油,逐步提高油品质量标准。
4.2采用电控燃油喷射技术的摩托车,使用的汽油中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防止喷嘴堵塞。
4.3应使用摩托车专用油,满足摩托车性、清净性和防止排气堵塞性能的需要。鼓励摩托车低烟油的使用,减少摩托车的排烟污染。
4.4摩托车工况法排放测试设备应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5、国家鼓励的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和设备
5.1鼓励摩托车用催化转化器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应大力开发净化效率高、耐久性好的催化转化器,促进催化转化器产业化并保证批量生产的质量。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医院污染;类型分析;防治措施
环境是人们生存的基本,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需要控制环境污染。医院是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在日常运作中,因为从事医疗、预防以及保健工作,所以会产生大量的医疗垃圾,一旦处理不慎,将带有细菌或者有害的化学物质传播传去,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从而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为了控制这种状况的产生,改善医院的环境,防止造成环境污染,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1污染现状及其处理措施
1.1医院废水
因为医院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在运作经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病菌和病毒,其来源有的来自门诊和病房,有些是洗衣房和厕所的污水,在放射科和检验科等需要化学处理的科室中还会排放含有大量化学物质的废水,这些都是属于化学废水。在日常的食堂和宿舍运转中,也会有生活废水的产生,这些都是医院废水的来源。将医院的废水与日常的生活废水进行对比中,其含量组成比较复杂,并且不同的科室所排放的污水成分也是不同的。
对于医院的废水处理,目前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预处理、物化或者生物处理和消毒。预处理主要是利用化粪池对废水中固体物质进行过滤;然后利用生物处理来降低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以达到排放的标准;最关键的步骤是进行消毒。对医院的废水进行处理与一般的工业废水还不相同,医院废水的处理主要是进行消毒,将致病微生物和粪大肠菌群消灭掉,减少传染的发生。
1.2医疗废弃物
在医院中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都会携带致病微生物,如果没有经过消毒措施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所以一般都要经过集体的消毒处理,其中主要的废弃物来源如下:(1)感染性废物:主要是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病原体的培养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等;(2)病理性废物:人体组织、器官,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3)损伤性废物:解剖刀、手术刀、玻璃仪器等废弃的医用锐器;(4)药物性废物:废弃的一般性药品;(5)化学性废物: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6)放射性废物:被辐射核污染过的固态、液态和气态材料。
在现阶段的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基本都是采用的焚烧,焚烧能够将废弃物中的致病微生物彻底消灭,并且在焚烧之后,会产生无机灰分,固体废弃物的体积也有所减少,减少了运输和处置时所占据的空间。但是在运输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污染。在废弃物焚烧的过程中,也会对空气造成污染,所以这也是一项需要研究的问题。还可以对垃圾进行破碎和压缩处理,但是在进行处理之前要对其进行消毒。与焚烧处理相比,有机堆肥的费用会低一些,还可以得到熟化的肥料,但是这种处理方式的消毒效果不好,垃圾里的致病微生物不能够被彻底的消灭,所以还需要进行化学消毒来处理。卫生填埋是医疗废弃物最终处理方法,医院经过消毒或焚烧处理的废弃物和剩余残渣都将送至卫生填埋场填埋处置。
1.3噪声污染源分析
螺旋CT机在正常运行时,由于CT机发出的x射线束的直射、散射和泄漏辐射有可能造成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异常,这就是我们所要防护的要素。CT机产生的x射线束在开机时产生,并在关机时立即消失,没有剩余辐射和活化问题。CT机在运行时,不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废水。核磁共振仪(NMR)在运行时发射1.29MHz的电磁波,该电磁波在开机时产生,关机时消失。同时也不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和废水。
处理的措施一般都是在进行设备安装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执行,注意安装的精度与准确度,尽量的减少设备在运转期间发生的震颤。此外,还可以对这些设备使用的房间进行特殊的设计,减少噪声的扩散范围。
1.4空气污染
医院中的空气质量非常差,因为在燃煤蒸汽锅炉运行的过程中,会向大气中排放很多的污染物,而在面积较小的医院中排放的密度又较高,所以空气质量较差。在对医院内的废弃物进行焚烧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有害物质,散发到空气中造成污染。在医院使用药品的过程中,药品也会散发出污染气味,同时室内消毒工作也会产生有害物质。在医院内的病人呼吸、打喷嚏等行为,也会有传染性的物质进入到空气中。
要使医院内的空气污染问题得到解决,有以下措施可以采纳。首先医疗废弃物最好送到院外的焚烧处置设施中进行处理;其次加强医院药品的管理,防止药品污染;设置有效的空气通风系统,保证室内的空气品质;另外选用一些污染轻的消毒器材,采用正确的消毒方式也对空气污染有一定的缓解作用。
2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2.1水污染防治措施
酸性废水处理采用中和处理,如使用氢氧化钠、石灰作为中和剂,将其投入酸性废水中混合搅拌,PH一般控制在6~9方可排放。含铬废水处理采用化学还原沉淀法,在酸性条件下,向废水中加入还原剂,将六价铬还原成三价铬,然后再加碱中和,调节PH值8~9,形成氢氧化铬沉淀,出水水质达标后排入医院的污水处理站。传染病区污水与非传染病区的污水进行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传染病区废水首先经过消毒后排入污水处理站;传染病区设置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2.2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院内普通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建设专用的生活垃圾储池,要求有防渗防雨淋设施,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置,严禁医疗垃圾混入普通生活垃圾收集系统。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2.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在设计中应选用质量过关的低噪声设备。二是在设备安装时应注意保证安装精度,并采取减振基础。三是对风机、空压机等以空气动力性噪声为主的设备。四是泵房水泵安装时应采取减振基础,泵座基础安装弹性衬垫和保护套,泵进出口管路加装避震喉,水泵电动机安装隔声罩,并将水泵设置在地下室内,以降低车间内噪声向外环境辐射。
2.4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污水处理站排放的气体可采用碱液吸收+活性炭吸附+紫外灭菌工艺处理恶臭气体,最终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的高度为44m。在厨房排烟系统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净化效率在75%以上,厨房油烟的排气筒高度应大于22m(高于综合办公楼高度1m)。
3结束语
医院是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地方,在运行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于周围的空气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严重的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话题。对于医院在运行期间产生的污染,一定要进行控制。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要研发出更先进的技术来治理环境污染,为人们创造一个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李金惠,杨连威.危险废物处理技术[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措施范文篇12
【关键词】县级医院;手术室;工作人员;危险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R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55(2011)12-0070-01
职业危害是近年来颇受医护人员关注的重要问题,手术室护士是一类处于各种有害因子的环境与各种手术患者及各类病原微生物零距离接触的特殊工作群体,特殊的工作环境使手术室工作人员面临多种危险因素,本文就面临的危险因素作一初探,并提出一些防护措施仅供参考。
1面临的危险因素
密闭的工作环境:很多医院修建层流手术室,而大部分综合性医院又实行连台手术制,这就意味着手术室护士每天要在封闭的手术间连续工作,长时间会感到缺氧、疲乏甚至头晕。
生物感染:由于手术室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患者的血液、分泌物、呕吐特等,受感染的机会很多。如有皮肤破溃可传播疾病,易感染甲、乙、丙肝病毒,尤其是目前尚无特效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TV),肿瘤的种植生长和败血症发生的危害。
化学因素:甲醛、戊二醛、臭氧都是手术室常用的挥发性化学灭菌剂。它们用于手术室的消毒、浸泡标本、器械消毒等。均为刺激性物质,对皮肤粘膜,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且甲醛还具有致敏、诱变及致癌作用,长期接触低剂量的甲醛溶液,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及染色体异常。安氟醚是80年代开始广泛应用于临床的一种新的含卤素的,含乙烯基,是一种潜在的致突,致癌物质。在高浓度,低Paco2时可产生惊厥,深麻醉时抑制呼吸及循环,对肝肾只表现可疑损害,而国外细胞遗传学已证实,可使手术室工作人员的SCE增高。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广泛应用,环氧乙烷气体的消毒也越来越多。
易患职业病:手术室工作的医护人员的心理危害主要是精神紧张,压力感所致。他们长期处于工作繁重而平凡,思想高度集中、精神过度紧张、工作不定时,经常要抢救处理一些危重病人,加班加点的环境中,工作性质是细致的脑力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工作。工作人员易患溃疡病、心脏病、偏头痛病、下肢静脉曲张、胃下垂、慢性腰腿痛、慢性肝胆病等。同时也会产生不良的心理状态,如精神紧张、焦虑烦燥等。
各种辐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术中摄片及电透直视下手术的不断开展,手术室工作人员接触射线的机会较多。据有关文献报道,少量多次接触放射线,可因蓄积作用致癌或使胎儿畸形。
各种损伤:手术配合中刀、剪、针、钩传递损伤自己或误伤他人;手术中将血、羊水溅到皮肤或眼睛里;注射器针头及加药安玻璃碎片划伤等。
2防护对策
2.1尽快建立职业防护法:把医护人员的职业防护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尽快讨论并制定医护人员职业防护法。
2.2加强室内空气流通,增加空气洁净度:定时检查和定期更换各类过滤网,完善排污系统,并对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操作前后正确洗手,严格无菌操作。手术后对器械、污水、房间处理,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各种敷料禁止回收集中焚烧处理。
2.3避免生物感染:术前必须了解病人的病史,对有传染病或阳性患者要提前做好预防准备。手套如有破损,立即更换,避免直接接触病人的血液、分泌物。皮肤如有损伤,立即用75%酒精消毒处理。
2.4减少化学消毒剂的使用:应撤销甲醛熏箱使用,尽量采用高压蒸气灭菌,对接触麻醉剂的医护人员,在使用吸入性物时,如安氟醚、异氟醚时现配现用,在对病员进行麻醉时,应常规检查麻醉机是否密闭,以减少空气中的药液浓度,减轻污染。
2.5减少电辐射:对电离辐射要尽量避免X线照射,在无法躲避时尽量使身体不进入直射线中,妊娠期禁止与X线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