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管理范例(12篇)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1篇1
以入世为契机,我国从1999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外经贸法律制度的清理。在外经贸部修订方案的指导下,不少专家和学者对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注:外经贸部的修订初步方案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载《国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专家、学者的相关建议可参见:(1)何茂春著《兼论中国“入世”后外贸体制的全面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2)张汉林、郭浑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年2月25日和2001年3月4日;(3)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期)。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工作,应当首先设定修订《对外贸易法》的整体目标,进而应当明确提出修订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整体思路。如是,才能配合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调整,在我国现行的外贸法制框架下完成《对外贸易法》的结构整合与内容调整。
本文拟从立法定位、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三方面提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九条思路,并据此对修订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一管之见。
一、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定位
(一)思路1:《对外贸易法》的修订,首先应进一步统一和明确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
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因此,对外贸易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调整范畴,而属于内国涉外民商法的范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这一定位,保持其调整对象的稳定和统一。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第13条第2款在规定外贸制时指出:“接受委托的对外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都是私法层面的问题,不属于《对外贸易法》规范的范畴。《对外贸易法》修订时应当将这些问题归还给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
诚然,私法上义务的违反也会引起主体在纵向法律关系上的责任,如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在行政管理法上应具体规定主体私法层面上的义务。否则,既可能引起法律规定上的重复,也可能引起法律规定上的矛盾。
另外,有学者提出“将外资法纳入外贸法中,使外贸法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外经贸法”(注:参见张汉林、郭浑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年3月4日)。笔者认为,尽管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都是我国外经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两者的相互促进关系日趋明显,但用一部法律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统一进行法律调整殊有不妥。其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侧重于产品、技术或服务的跨境流动,而国际投资则侧重于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外贸与外资法的调整对象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同时,政府管理外贸和外资的内容与方式也各不相同。
在调整对象问题上,我们还必须明确,《对外贸易法》调整和规范的外贸管理关系是针对祖国大陆这一“法域(legalterritory)”而言的。有的学者认为,在《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对单独关税区进行原则性规定(注: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载《国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另见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期)。笔者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为独立关税区或作为独立法域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管辖的范畴。除宪法性规范以外的法律规范,其适用的范围均只限于祖国大陆这一法域范围,没有必要在这一类法律当中另行规定其他法域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思路2:《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三位一体”的定位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呈现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位一体、并驾齐驱的发展趋势。2001年,全球货物贸易总额达6.2万亿美元,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1.4万亿美元,而全球的技术贸易量也早已超过了1000亿美元。1994年制定的我国《对外贸易法》已充分注意了国际贸易“三位一体”这一发展动向。《对外贸易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与此同时,《对外贸易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和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便是依照“三位一体”的立法体例而展开。
然而,《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规定上是失衡的,在立法的逻辑结构上亦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仅仅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与禁止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许多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制度均未涉及。因此,建议将相关的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尤其应当充分借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业已确立、并为各成员方所认可的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形成我国完整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其次,从严整的立法体系而言,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和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所规定的外贸管理制度应当既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适用于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然而,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规定的许多制度却全然是针对货物贸易而制定的。例如第29条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第30条关于反倾销的规定、第31条关于反补贴的规定都是在货物贸易项下而言,未曾涉及服务倾销、服务补贴和服务保障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应当将类似服务倾销、服务补贴和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已对服务的紧急保障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等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和维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秩序的措施纳入进行规范,使三位一体的立法格局真正得以突现。
应当指出的是,WTO现有的《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都是针对货物贸易的,这是因为它们都是《建立WTO的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项下的专项协议。其所针对的范围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并不完全相同。
二、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内容
(一)思路3:《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8年来国际经济及我国外经贸发展对外贸管理制度的新诉求
《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促进和保护等方面的措施始终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符合经济自由化发展的潮流,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1994年7月1日《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外贸背景和外贸实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全面体现这8年来国际经济发展和我国的外经贸实践对国家外贸管理提出的新诉求。
以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为例,现行《对外贸易法》第六章已从金融支持、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进出口商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方面就对外贸易促进措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审时度势,构筑起全方位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笔者认为,如下四方面的贸易促进措施对于当前的中国外贸而言至关重要:
(1)政府要注重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各种行业中介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在政府和企业的沟通中发挥无可替代的桥梁作用。现行《对外贸易法》中虽然对进出口商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中介组织有所涉及,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我们认为应该进一步确立中介组织在促进外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其为企业服务和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管的职能。
(2)政府要支持会展业的发展,并要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参展获取商机。会展业有巨大的吸金纳智的功能,是一块吸纳人流、物流、资金流的巨大磁石。会展业的健康发展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口)带来无限的商机。因此,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扶持会展业发展支持进出口贸易,另一方面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便利于小企业参展。
(3)政府要支持企业开发并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入世一年来,以DVD专利纠纷和关于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为典型,我国企业遭遇来自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的专利侵权案件急剧增加。事实已向我们表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中国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就无法成为真正的世界制造中心。因此,政府可以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研制和出口给予一定的支持。
(4)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出口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政府应当通过大使馆、领事馆等各种途径,为外贸企业提供有关出口市场状况、相关法律法规、商贸制度等信息。与此同时,这些机构还可以为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提供具体咨询和服务。在美国,中小企业数量占所有从事出口的企业数量的97%,其出口总额也已占据整个国家出口总额的1/3左右,这与其为企业提供的较为完备的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和支持体系是密不可分的。
建议在《对外贸易法》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将上述四项外贸促进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将外贸实践中产生的重要的管理制度在外贸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使外贸立法与时展的需求相吻合。
(二)思路4:《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我国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的关系实现了历史性的变化,中国政府正由无所不为的无限政府转变为仅在有限领域承担管理和调控职能的有限政府。不仅如此,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入,我们进一步意识到:即便是对于应当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事项,政府在行使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也应更加关注市场功能的再发现。
《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也应当体现这些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变化。反映在外贸经营权的管理上,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另一方面要大胆引入告知承诺的新方式。
现行《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根据这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制度,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然而,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这种设置高准入门槛的作法根本无法实现规范外贸经营者的资质、维护外贸秩序的目标。事与愿违,严格的外贸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在实践中却造成了如下尴尬的局面:一方面,一些具有外贸经营资格的企业虽然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但却由于重重的行政保护而仍然“重权在握”;另一方面,众多有条件经营外贸业务的优秀企业却由于种种所谓的“条件”和“审批”而被审批机关拒之门外。同时,审批制度带来的“寻租”现象又直接导致了行政管理成本高昂,办事效率低下。
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部制定并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将实行登记和核准制。这一《规定》明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授予将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成为了加快我国进出口经营资格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的重要步骤。但是,此项规定对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所规定的标准依然十分严格(注:例如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对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要求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人民币);对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这种较高的资金要求实际上限制了广大中小企业经营外贸业务。
建议《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中应当从立法上取消外贸许可制,明确外贸经营权登记制的法律地位,逐步降低申请外贸经营权的资质要求,实现政府的管理理念由“管制”向“服务”发生转变。
在外贸经营权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大胆引入“告知承诺制”这一行政许可的新方式。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做法在于:申请人只要对行政机关所提出的相关资质条件、经营要求及法律责任做出承诺即可实现登记注册,而行政机关则是在其开业后的一段时间内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的监管。这种制度用双方合意的契约形式代替了以往的单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单方权利行为,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强化了申请人承诺、自律和行政机关的事后监督,是对传统行政许可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值得我们在对外贸易管理改革中予以借鉴。
(三)思路5:《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全面体现《加入议定书》中我国在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方面的国际承诺
作为入世法律文件的核心部分,《中国加入议定书》记载了我国在外经贸管理制度方面的承诺,对WTO规则如何在中国得以实施做出了具体规范。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应当将这些国际义务在国内法上予以确认,使我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承诺协调一致。
具体而言,《加入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第3条“非歧视”、第4条“贸易特殊安排”——这些条款是针对我国外贸宏观管理制度的承诺。尤其是第2条,它就贸易制度的统一、透明实施以及司法审查制度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外贸宏观管理体制的原则性承诺应当在《对外贸易法》第一章(总则)中得以全面、准确的体现,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指导思想。
《加入议定书》正文中还就贸易权、国营贸易、关税、非关税措施、进口许可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疫等一些重要的外贸措施的施行做出了具体承诺。修订《对外贸易法》时,应当根据《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将我国对这些重要外贸制度的承诺在外贸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加入议定书》第5条规定,中国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进出口贸易。从这一角度而言,将外贸经营权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又是履行入世承诺,使国内立法符合国际义务的现实要求。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加入议定书》中涉及的这些重要的外贸管理制度,有的我国已通过具体法律、国务院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具体规范,但尚未在外贸基本法中得到原则性的体现,例如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或动植物检疫措施的规定。建议《对外贸易法》修订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作为贸易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使外贸管理中最为核心的措施和规则都能在《对外贸易法》中得到体现。
还必须指出,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制要与WTO规则相融合——这并不是说我国的外贸法中不能存在任何与WTO规则相背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一些问题上的差别并不要紧,关键的是要有一种适用上的制度安排使这种差别规定不至于引起我国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美国的301条款已多次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判为违反WTO规则,但美国以其仅留以适用于非WTO成员为由,仍然在其对外贸易法中予以保留。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回事。入世后,我国外贸法在一些问题上可以存在与WTO规则相区别的规定,只要我们同时规定这些内容在与国际义务相冲突时,以我国的国际义务为准。
(四)思路6:《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充分借鉴,博采众长,进一步体现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并充分利用国际规则所留下的空间和余地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欧、美、日等国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一些通行的作法。这些通行的、成熟的外贸管制规则有的体现在西方各国国内的外贸管理法中,有的体现在西方国家主导的一些区域性条约或国际性公约上。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在修订过程中不仅应当广泛借鉴这些国际通行的外贸管制规则,还应当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为我们留下的空间和余地。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近年来,各种非关税壁垒在各国对外贸易管理活动中的运用日益频繁、愈演愈烈。资料表明,我国已成为受外国贸易壁垒损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以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8月至2001年12月11日,已有30多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了463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150亿美元之多。为了消除国外贸易壁垒,维护本国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利益,我国应当制定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和欧盟已分别制定了以301条款和《贸易壁垒规则》为标志的外贸壁垒调查制度,对外国贸易壁垒的审查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们应当充分借鉴欧、美等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成熟经验,全力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2002年11月1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工作,并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具体实施,并对贸易壁垒的调查申请、审查和立案、调查和认定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对外贸易法》修订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做出原则性规定,从而在外贸基本法中确立这一制度的地位。
再如在例外制度问题上,WTO规则中有许多关于例外规则的规定。除了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外,还有GATT1994第20条/GATS第14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GATT1994第21条/GATS第14条副则关于“安全例外”的规定,GATT1994第18条关于“幼稚产业保护”的规定以及GATT1994第12条/GATS第12条关于“保障国民收支的限制”的规定。
我国现有的《对外贸易法》已对上述各种例外制度有了初步的规定。《对外贸易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中的第16条、第17条、第21条,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的第24条、第25条以及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中的第27条的规定便涉及了WTO规则中的上述各种例外制度。但是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在例外制度的规定中既没与国际规则充分接轨,也没能用足国际规则为我们留下的空间。
首先,《对外贸易法》将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幼稚产业保护的例外与国际收支例外混合在一起进行规定,而事实上这四类例外情形在WTO协议中和国际经贸实践中是有区别的(注:关于这一点,可以参阅张玉卿、邓志海主编《入世与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合法保护》,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第230-235页):较之经贸利益,国家安全是更为重要的利益。因此,安全例外的适用条件较之一般例外来得宽松许多;与此同时,在世贸组织规则中,幼稚产业保护例外、国际收支例外以及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使用是以不歧视为前提的,而一般例外条款下的措施却可以进行歧视对待。由此可见,《对外贸易法》将四类不同的例外制度笼统地进行规定,殊有不妥。
其次,《对外贸易法》中例外制度的规定在内涵与外延上与WTO相关条款相比仍不仅相同:除了少数一致以外,大部分仍有差距,还有立法空白之处。
由此可见,在修订《对外贸易法》的过程中,不仅要根据WTO规则对于例外制度的分类调整条款结构,而且应当将我国现行立法与WTO相关条款一一对照,借鉴WTO规则的规定修订现行立法、填补立法空白、充分用足国际条约为我国留下的空间。
(五)思路7:《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引进先进的外贸管理理念,尝试着对我国外贸管理的新问题做一些前瞻性的规定
除了反映我国外贸实践的现实需求,吻合入世承诺,借鉴先进立法、与国际规则充分接轨以外,笔者认为,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还应尽可能地对一些外贸管理的前沿问题做些前瞻性的规定,至少应表明我国在这些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与态度。外贸基本法中的这些原则性规定可以作为理解和解释具体条例与规则的基础和指导。
例如,对于外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尤其是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态度、对贸易便利化的支持——我国可以尝试在《对外贸易法》中就这些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
尤其必须注意的是,WTO第四次部长理事会拟定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21个议题,并且明确了其中11个议题的谈判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多哈回合的议题中,既有对原有议题的深化与发展,也有全新的议题;既关系到既有承诺的执行,也关系到新的谈判和承诺。作为WTO成员,我们尤其应当密切关注WTO新一轮谈判的相关议题及其发展,并且可对一些与中国未来较为相关的议题率先在国内法中进行规定。
三、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技术
(一)思路8:《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进一步从“促进”(promotion)与“保护”(protection)这两大功能出发,在结构上进行完善,形成严谨的立法体例
作为我国外贸的基本法,作为实现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重要手段,贯穿《对外贸易法》的核心便是“促进”与“保护”这两重互补的功能。促进外贸发展与特定条件下保护本国产业相互交织——这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灵魂所在。概言之,我国《对外贸易法》在内容上涵括了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而对这三类国际贸易的管理和规范又是围绕促进与保护这两大主题而展开的。
《对外贸易法》第一章(总则)在确立我国对外贸易的指导思想时,一方面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发展”(注:参见《对外贸易法》第4条);另一方面又指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国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注:参见《对外贸易法》第7条)。同时,《对外贸易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促进”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已经体现了促进与保护并重的指导思想,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展开。
笔者认为,新世纪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继续按照这一思路来完善外贸基本法的框架结构,用足空间,做足文章:
第一,要以“促进”与“保护”并重的思路,整合《对外贸易法》的框架。按照这一思路,有关同时适用于三类贸易的“保护”和“促进”措施应分别在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和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中进行规定,而在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和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仅规定适用于国际货物/技术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的保护和促进措施。但是,现行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存在一些重复的规定,似可整合放入第五章或第六章,而第五章和第六章中也存在一些并非同时适用于三种国际贸易方式的规定,似应分别放入第三章或第四章更为妥当。
第二,要完善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具体内容可参见本文思路3中所述。
第三,要完善我国的对外贸易保护体系。关于贸易壁垒调查和例外制度的内容可参见本文思路6中所述。
第四,在外贸易政策导向上,要实现由“重保护”向“重促进”的转变。
在刚刚确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年代里,在我国调控外贸的能力仍然有限的背景下,现行《对外贸易法》在“促进”与“保护”这两重价值取向中“重保护、轻促进”。而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第六的贸易大国,调控经济的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外贸政策导向应适时地实现由“重保护”向“重促进”的转变。因此,一方面建议在《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中应当调整“对外贸易秩序”与“对外贸易促进”两章的顺序,以适应外贸政策导向的变化;另一方面,在实体内容的规定和表述上,也应当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思路9:《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体现其作为我国外贸管理基本法的地位,应较为完整地就外贸管理的重要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应当和相关的条例形成援引关系,构筑完整的中国外贸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以《对外贸易法》为中心,包含五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外贸基本法——外贸专门法——国务院条例(法规)——外经贸部具体规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从我国外贸立法的实际出发。也就是说,《对外贸易法》修订的目标并不是制定详尽、全面的中国对外贸易法典,而是要在现有的立法现状中使作为我国外贸法制核心的《对外贸易法》更加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因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突出其作为对贸基本法的地位,体现其在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的统率作用。
第一,《对外贸易法》要全面规定各项外贸基本制度,但同时其对于外贸基本制度的规定应当是基础性和原则性的。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篇2
【关键词】贸易融资风险监管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概念和含义
国际贸易融资是围绕国际贸易结算各个环节所发生的资金和信用的融通活动。根据《巴塞尔协议》(2004年6月版),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国际贸易融资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为进出口商办理汇款、托收和信用证项下的结算业务时,为进出口商提供的与结算相关的短期或中长期的融资便利。它以贸易活动的现金流量作为进口商或出口商履约的资金来源,以结算中的商业单据或金融单据等权利凭证作为进口商或出口商履约的一项保证。广义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除包括狭义国际贸易融资外,还包括在其基础上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如结构性贸易融资等。
近年来,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业务发展的新领域,发展中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融资品种不断增加。早期的贸易融资业务一般局限于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少数几个品种,当前贸易融资产品呈现多样化趋势。如海外代付、进口汇利达、福费廷、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等,充分利用境内外资金为客户提供各项融资。二是融资渠道不断扩大。早期贸易融资银行一般使用自有资金,目前境内银行经常性开展与境外银行合作,共同参与为企业提供融资活动。三是贸易融资产品日趋复杂。如本外币组合贸易融资产品的推出,远期、掉期等组合类融资产品的不断涌现,推动贸易融资产品由外币延伸至本币,本外币、境内外联动性增强,离岸、在岸业务相互配合,组合型贸易融资产品成为重要品种。
二、贸易融资业务中应关注的几类风险
近年来贸易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在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注意到,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场环境、境内外资金价格的变化,贸易融资业务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风险因素值得关注,对贸易融资业务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部分贸易融资业务存在“脱实向虚”的风险
贸易融资业务最基本的特征和要求就是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包括交易对手的真实存在、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贸易合同的真实性以及贸易单证的真实性等等。目前业务发展中,存在部分企业构造虚假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或次数,使得贸易融资超过或背离真实交易,集中体现在一些转口贸易业务融资和全额保证金贸易融资业务中,企业将融资过来的资金再变相挪用于民间借贷、企业法人境外等高风险领域,使银行信贷资产面临较大风险。同时,随着境内外资金市场关联性的加大,境外市场对境内市场的影响逐步扩大,境内外资金汇差、利差的存在促使部分企业利用虚假贸易背景进行融资套利,干扰了正常的外汇秩序。
(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中的管理风险
一是增加了外汇管理部门的管理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开发的贸易融资产品繁多,但由于政策上没有统一规定,管理方式不明确,业务开办之初未向外汇局进行备案,不利于外汇局前期掌握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状况。二是增加了银行机构内部管理的风险。近年人民币汇率波动弹性加大、境内外资金价格差异不断变化,贸易融资成为银行机构竞相发展的重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银行机构分支机构从追求经营业绩和满足自身经营指标出发,对贸易融资的真实性审核、企业信用审查和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趋弱,增添了贸易融资内部管理方面的风险。三是贸易融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由于贸易融资业务量大,交易背景日趋复杂,银行机构在具体业务中无法全面了解融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状况,对融资款项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且存在部分融资业务无全额抵质押或担保现象,在业务大量发展过程中给银行机构带来一定的信用风险。
(三)部分贸易融资产品可能造成阶段性的外汇收支失衡
当人民币存在升值空间时,短期资本往往通过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各种渠道流入套利;而当人民币可能存在阶段性贬值空间时,短期资本往往通过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各种渠道流出避险。这种短期资本流动与对人民币币值变动预期相联系,容易造成国际收支的阶段性失衡。如企业采用海外代付和远期信用证等付款方式,推迟了付汇时间,提前了收汇时间,短时间内可能导致外汇资金集中流出或流入加剧了短期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局面,给外汇平衡管理增加了难度。
(四)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不受外债、外汇贸易融资管理政策的限
目前与海外银行相关联的海外代付外汇贸易融资规定借款期限不能超90天,进口企业在归还外汇融资贷款时,必须在境内银行购汇后连本代息归还。而人民币境外代付业务借款期限可超90天以上,进口企业在归还海外银行贷款时,将扣除掉境内银行的利息或手续费后的人民币金额汇往海外银行。此外,银行开立90天以上进口外汇远期信用证列入外汇局外债指标管理,而开立人民币信用证不列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规避了外债、外汇贸易融资的期限管理,增加了本外币联合监管的难度。
三、加强对贸易融资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加大对贸易融资的外汇管理力度
一是加快建立以事前备案为主导的监管制度。在保护银行机构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积极性的基础上,加强对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产品的监管和指导,要求银行机构在推出贸易融资新品种前,需将产品流程、资金流动情况以及银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报备,便于外汇管理部门后续监管。二是加强对贸易融资业务的日常监管。推动银行建立贸易融资业务日常统计报表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规模、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情况,有效把握跨境资金流动的变化,防止融资产品引发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三是加大对银行机构窗口指导力度。对一定时期内跨境贸易融资规模较大、贸易结售汇差额占比较高的银行,通过约谈等措施,及时详细了解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与具体模式,提示构造贸易融资套利的风险。
(二)各银行机构应切实履行尽职审查职责
一是健全内部管控体系。贸易融资业务不仅涉及产品的开发推广,还包括单据的审核以及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后续跟踪,各银行机构需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贸易融资业务团队,从贸易背景的调查、单据的审核至贷后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跟踪方面整体考虑,为业务拓展提供支撑。二是强化贸易融资的真实性审核和日常管理。要基于国际惯例、风险控制和外部监管的需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履行尽职调查,对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为企业提供的贸易融资规模应与其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相匹配,合理评估交易风险,落实有效的抵押担保措施,采取必要措施对企业贸易融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同时,审慎办理转口贸易、货物贸易项下表内外融资业务,严控异常资金通过转口贸易、货物贸易渠道跨境流动。三是要强化责任意识,平衡好社会整体利益与金融机构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拓展贸易融资业务时应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分支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和检查,有效防范异常跨境资金借道货物贸易渠道流入或流出。
(三)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
加快国内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缩小境内外市场资金价格差异,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资金频繁套利性流动。为此,需进一步加快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波动弹性和幅度,完善外汇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推动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格的趋同;进一步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利率对资金资源配置的作用。通过市场化的手段缩小境内外资金套利空间,使市场主体适应汇率、利率市场机制的运行,认知外汇资金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不盲目追求短期的资金逐利行为。
(四)加强政策协调,促进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人民银行、外汇局、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沟通协调,防范银行机构盲目扩大贸易融资业务以及为发展业务进行恶性竞争的风险,维护贸易融资业务正常市场秩序。二是从本外币联合监管出发,进一步研究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中遇到的国际收支、跨境资金流动问题,实现本外币管理政策的协调一致,填补政策监管“盲区”,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出入。
参考文献
[1]王海龙.谨防贸易融资过度膨胀[J].中国外汇,2012(15).
[2]祝维亮,周胤.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有效防范潜在风险之对策[J].中国商贸,2012(09).
[3]宣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趋势的思考[J].中国投资,2013(08).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篇3
一、问题的提出美国和欧盟于2009年6月23日就中国限制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要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墨西哥于8月21日也提出同样磋商请求。美欧申诉书中提到的原材料包括矾土、焦炭、氟石、镁、碳化硅、金属硅、黄磷和锌等。美欧认为,中国对这些产品采取的出口配额、出口税以及最低出口限价等措施对美欧利益造成损害,也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中国商务部有关负责人随即作出回应,表示中国有关原材料出口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中方的相关政策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入世承诺,称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妥善处理有关美欧的磋商请求。美欧的申诉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一国有无权利管制本国产品出口。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的今天,有充分理由相信这类问题还会接踵而至,一旦“安全阀”失控,贸易管制被突破,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正本清源与据理力争应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进出口贸易管制的历史角度,分析研讨WTO和我国外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主要贸易大国进出口贸易管制的理论与实践,对上述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供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参考。二、贸易管制: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对外贸易离不开对外贸易管制(READEREGULATION,亦称“管理”、“规制”),因为对外贸易活动是一种涉外经济活动,而涉外经济活动必然产生涉外经济关系,在纵向层面这种关系由国家或政府颁布的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和政策加以调整和管理。纵观国际贸易的发展史,自古以来贸易管制一直处于商务外交的中心,早期的贸易协定在处理领土与和平问题的同时就规制贸易管理。一国政府对其进出口贸易实施管制由来已久,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采取各种形式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加以规范。可以说,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管制进出口贸易,依法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维护国家的至高利益,长期以来都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政府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服务贸易的准入、关税的征收、外汇的使用、商品的检验检疫等实施管制。这些管制的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其形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分析都充分体现了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处理对外贸易关系的总政策,成为政府管理和监督对外贸易强有力的工具。以申诉方之一的美国贸易管制史为例,从政治独立走向产业壮大、经济强盛乃至独霸天下,美国第25任总统麦金利做了精彩的诠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工业生产大国,靠的是坚持了几十年的关税保护政策。”美国在建国之初,汉密尔顿就力主借保护贸易走工业化道路,激励年轻的美国发展制造业,与欧洲一比高低。美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的立法和贸易管制政策,促进制造业发展,促进商业和航运的发展。这些贸易管制立法和政策主要包括:征收保护性关税、禁止竞争性产品进口、禁止制造业原材料出口、向制造业发放补贴和奖金、免除或返还制造业原料进口税、鼓励发展和引进新技术和机器、加强对制成品的质量检验、提供便利汇兑和信贷、改善国内交通设施等1项措施。随后,“禁运、战争、高关税”助推美国日益强盛。特别是保护性关税,提升为美国的核心贸易管制国策,一直延伸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二战后,美国赢得了“自由贸易”的资格,凭借其雄霸世界的实力,开始在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扮演“导演”和“警察”的角色,表明“致力于废除国际贸易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待遇,并削减关税以及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但是,从战后国际经济新秩序创建初始,“利己主义”便渗透于美国的贸易管制政策,“国家安全”被置为美国贸易管制的突出地位,对于共产主义国家的贸易美国更是严加管制。如1948年美国针对所谓“战略性物质”拟定的一律禁止类和需要出口许可证类两张清单,包括了美国全部出口商品2700大类中的2300大类。GATT的多轮谈判,美国在公平贸易的大旗下,一方面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植入大量非关税壁垒措施于国际多边贸易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利用其独特地位寻求例外性待遇,着眼于打开他国市场大门从而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从农产品、纺织品贸易长期游离于GATT,以及美国与他国不胜枚举的“自动出口限制”等“灰色措施”便可窥一斑而见全豹。据统计,仅在1985年,美国参众两院共提出了530项法案,其中半数以上是要求征收反补贴税、实现进口限制、提高关税以及与涉案国家达成“自动出口限制协议”的贸易管制法案。乌拉圭回合谈判及WTO的实践更是历历在目,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及传统贸易规则的修订,美国谈判团队的作为和表现无不深深打上美国贸易管制的烙印,体现美国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以上对美国贸易管制发展史的简要回顾与评介,表明美国一贯奉行的贸易管制政策,无论是在单边还是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是充分服务于美国的产业和市场的,一刻也离不开美国的国家至高利益。三、中国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符合贸易管制规则必须指出,正如美国等西方国家有权按照本国的贸易管制政策和法律对其进出口贸易进行管制一样,中国政府也有权按照自己的政策和法律对本国的进出口贸易实施管制。在管制与反管制的论战中,西方国家从保护国内产业出发纷纷发表指责中国政府的评论,媒体也借题发挥,“妖魔化”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诸如“中国对原材料的限制扰乱了竞争,推高了国际价格,让欧美企业的处境更为艰难”、“中国对炼焦煤等原材料实施的出口关税扰乱了国际市场,损害了欧美的钢铁等产品制造商的利益”等等。为迫使中国政府取消业已实施的出口贸易管制措施,美欧还不断挑起新的贸易摩擦,加大对中国的外交抗议力度。如美国商务部随后在10天之内宣布三起针对中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及中国出口产品均高达1亿美元左右。同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又签署法令,对涉及20亿美元、影响中方10万人就业、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为期3年的惩罚性关税等等,其贸易摩擦力度不断升级、前所未有。以上种种论调与做法无不表明了发达国家在“公平贸易”旗帜下一贯的保护贸易理念,以及国际规则“为我所用”、“利益至上”的惯常行径,值得我们深思、警惕与回击。中国对部分原材料的出口贸易管制真的如欧美国家所言有悖WTO规则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笔者认为,我国的出口贸易政策完全符合WTO规则,符合世界各国包括欧美贸易大国的出口贸易管制之实践,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依据。第一,政府管制贸易属于国际法所允许的政府一项重大社会职能(见前一部分)。第二,政府管制出口贸易并不违背WTO的总体方针。WTO旨在“开放市场”,主要规范进口贸易措施。WTO的基本职能通常表述为“开放市场、制定规则、解决争端”。所谓“开放市场”,即指通过实施“无歧视”、“透明度”、“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等基本原则来降低关税、撤除非关税壁垒、放松贸易管制,给国外的进口产品与服务提供一个自由竞争、公平贸易的平台和竞技场,扫除进口贸易障碍,为进口产品与服务打开“绿色通道”。在这一总方针下,WTO致力于削减并约束关税,撤除并规范非关税壁垒,有条件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及贸易等。所以,WTO所制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各领域的具体协议,无不围绕着“开放国内市场”而运作。第三,中国政府的管制措施符合中国外贸法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明确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这些特定原因共计11项之多。其中“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的规定,明确授权政府对“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在必要时实施限制甚至禁止出口。可见,中国政府对部分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实施出口限制,完全符合中国外贸法的相关规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最后,国际贸易历史上各个国家在不同阶段实施的限制、禁止出口的大量案例,也可以作为我国政府援引参照的依据。在国际贸易的发展史上,西方贸易大国为保护和发展国内产业,保护本国自然资源,对本国的重要工业原料、战略资源物资特别是战略性高新技术及设备,实施出口限制或者出口禁止的案例比比皆是、数不胜数。时至今日,美欧等西方国家的所谓高新技术及产品,对中国仍实现严格的出口管制,美国仍然保留了一些冷战时期限制与前苏联等国家贸易的法律。我们赞成“公平贸易”,但主张权利义务平衡,决不能接受“双重标准”!四、中国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没有违背WTO相关规定1.WTO规则主要针对成员进口贸易管制措施。正如前述,WTO其宗旨是“开放市场”,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进行商业活动,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并在世界范围内扩大贸易和投资,增加就业和收入。就货物贸易的“开放市场”而言,WTO规则针对的主要是一国的进口贸易管制措施,即:约束进口关税,约束非关税措施,对他国的进口货物开放国内市场。否则,简单地把一国的出口管制措施与进口管制措施混为一谈,不分轻重缓急和原则例外,牵强附会一概将其置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原则”之下,这种理解和强求是不符合WTO“开放市场”的初衷的,也不符合GATT/WTO的理论与实践。2.中国实行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措施符合WTO“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众所周知,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构成WTO的基石。最惠国待遇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不在成员之间实现歧视待遇。国民待遇要求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现非歧视待遇。在货物贸易领域,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GATT第1条)。“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与其他国内费用等(GATT第3条)。WTO的“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主要针对和规范的是进口产品,通过平等对待其他成员的进口产品,平等对待外国产品与本国的同类产品,达到开放本国市场之目的。显然,中国政府的相关管制出口措施及其具体实施是遵循上述规则的。3.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并未违反“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鉴于禁止数量限制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一种基本理念和奋斗目标,同时考虑兼顾各国不同的眼前利益,尤其要兼顾涉及一国国计民生大计或特别紧急情况,WTO作出了“原则+例外”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GATT第11条)。认真研究不难发现,WTO在规定了“普遍禁止”的同时,又作出了几项重大例外规定。其中一个规定,就是当涉及出口产品“国内供货短缺”、“可用竭的资源”、“农林渔矿产品”等,在一国国内市场“紧急”和“必须”的情况下,出口成员政府有权采取措施限制产品出口。由此可见,中国政府限制部分原材料出口并未违反WTO“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4.中国政府所采取之措施还完全符合WTO货物贸易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和第21条“安全例外”之规定。WTO货物贸易法(GATT)有关“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值得认真研究与探讨,特别是其中“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事实上,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贸易管制措施的例外规定及我国的贸易管制实践,与WTO货物贸易法“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也符合WTO的宗旨和实践。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原材料出口实施一定的出口限制,是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为,这些措施既遵循了我国外贸法的规定,也符合WTO的规则,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依据。同时,与国际贸易的理论与实践也是完全一致的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
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管理,有效监控企业短期外债,配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国家外汇局于2008年7月2日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要求企业从2008年7月14日起,出口预收货款不分时间长短和金额大小,都要进行预收货款网上登记,登记后,在额度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2009年6月,外汇局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为30%,允许分局按照企业经营需要核定收付汇比例,允许分局为新成立及其他无收付汇数据企业核定年度收付汇数据。对于贸易信贷资产,2008年10月30日,外汇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进口预付货款纳入管理。要求企业从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的进口预付货款,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的10%。汇综发[2009]108号文件又将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调整为30%,且企业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预收货款、进口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登记后,不纳入比例限制。
二、现行贸易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贸易信贷监管难度较大。目前我国对贸易信贷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对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汇上。监管难度主要表现:一是真实性审核难度大。一方面,由于贸易隐蔽性高,流动性强,随着我国货物贸易的迅速发展,在一笔收付汇业务中,既有正常贸易收付汇,又有贸易信贷收付汇,不排除将贸易信贷项下的资金往来夹杂进一般贸易项下跨境流出入。另一方面,企业登记的贸易信贷信息的真伪难辩,额度内企业可在银行自行结售汇;额度外到外汇局手工确认,而外汇局审核的企业出口合同、收汇凭证、登记信息等,都属于表面真实性审核的范围,而对贸易双方是否签订虚假合同、是否存在无贸易实质的收汇等信息的审核和监管则属空白,无法从根本上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套利资金的混入。
(二)贸易信贷监管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政策设计的局限性。贸易信贷监管政策法规部分内容与现行的实际操作管理不衔接,存在管理偏松、有效约束手段不足等问题,对政策的贯彻实施和管理效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形成了监管方面的难点。二是政策监督乏力。相当的企业和银行对政策理解认识上存在误区和偏差;贸易信贷业务流程和操作时间冗长复杂,既不利于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又不利于贸易信贷监管工作的开展;三是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受利益驱使和逃避监管的双重作用,银行和贸易信贷企业在执行政策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企业预收货款额度不足时,银行为其一般贸易项下进行核查结汇,导致企业既逃避了贸易信贷登记,造成贸易信贷数据失真,更为严重的是当企业一旦发生中断出口时,其此前的出口收汇因无额度而无法结汇。
(三)贸易信贷监管系统有待进一步升级。一是数据处理的时滞性。目前贸易信贷登记系统采取的当日登记的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四个模块的数据,系统当晚23点予以确认,于次日能查询到额度后,企业方可结售汇或划转。额度外的还需人工确认,业务处理时间更长。数据处理的时滞性,加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和汇率风险。二是信息共享的片面性。贸易信贷信息管理系统与帐户信息管理系统、金宏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进口付汇监管等系统共享性差,导致企业在贸易信贷系统登记国际收支申报号、信贷进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时,其关联性、真实性、准确性不能得到有效核查,弱化了贸易信贷监管效力。另一方面,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中采集的企业前12个月的收付汇数据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进口付汇监管系统以及金宏系统中采集的数据各不相同,系统给出的企业控制额度和企业根据自身前12个月进出口报送数据计算出的额度差异很大,给交易真实性审核带来一定难度。三是系统功能的缺失性。目前的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以业务审批、简单查询、单一统计统功等功能为主,缺少综合查询、指标预警、监管分析等功能。目前,全国大部分都采用的是福建或江苏分局开发的“贸易信贷数据综合利用系统”,但不同地区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对贸易信贷管理的理解,有的系统以主体监管为主,有的系统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且这些系统都在贸易信贷管理系统体外存在,增加了监管难度。
三、完善贸易信贷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源头治理,降低高风险贸易信贷管理难度。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本外币利差套利空间;控制人民币升值的步伐,降低套汇的空间;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锁定进口成本和出口收益,降低企业使用出口提前收款、进口延期付款的方式来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从源头防范投机资金跨境流出入风险。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篇5
经过30年的发展,上海外贸已进入到又好又快发展的时期。2008年,上海外贸进出口额累计达到3221.38亿美元,其中出口1693.50亿美元,进口1527.88亿美元,分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的106.5倍、58.5倍和1148.8倍。
上海对外贸易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外贸发展增势强劲,进出口贸易逐步实现平衡发展;二是贸易结构优化,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均衡发展;三是贸易主体优化,各类所有制企业共同推进进出口贸易发展格局形成;四是市场多元化趋势较为明显,对传统市场出口保持稳定增长的同时,对非传统市场出口增长加速;五是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速加快;六是口岸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长三角”功能增强。
二、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上海对外贸易的发展历程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标志着上海外经贸的一个历史转折点,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上海对外贸易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3个阶段:
(一)探索转轨时期(1979~1991年)
在外贸体制上进行了以“简政放权”为中心的改革,大力推进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和各种形式的改革,在外贸业务上进行了以“搞活经营”为主旨的探索,推进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外向型经济发展上进行了以“改善环境”为重点的拓展。经过10多年的探索,外贸得到了缓步发展,进出口规模从1979年38.78亿美元增加到1991年80.44亿美元,增长2.07倍,年均增长5.8%。
(二)快速发展时期(1992~1999年)
1990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宣布开发开放浦东后,上海成为全国对外开放的重点。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上海按照“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外经贸发展的新路子,努力构筑对外开放新格局,在扩大对外开放、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实施“以质取胜”、“市场多元化”和“大外经贸”战略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外经贸实现了快速发展。1992~1999年,上海外贸出口连续8年保持良好增长势头。1998年,尽管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上海外贸出口仍达到159.56亿美元,增长5.9%,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4个百分点。1999年,上海外贸进出口额386.04亿美元,为1992年的3.96倍,年均增长21.7%;1992年上海外贸出口额就已相当于“六五”和“七五”10年出口的总和。
(三)高速发展时期(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我国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的对外开放。上海立足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着力提高对外经济贸易运行质量和效益,提出了发展“大外贸、大口岸、大通关”的工作方针,形成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举、本市贸易与口岸贸易并举、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并举、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并举的指导思想,在发展规模、运行质量、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进入建国以来发展最快、最好的阶段。2008年,上海外贸进出口3321.38亿美元,为2000年的6.07倍,年均增长25.3%;其中出口1693.50亿美元,进口1527.88亿美元,分别为2000年的6.68倍和5.20倍,年均分别增长26.8%和22.9%。
三、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探索转轨时期的主要做法和经验(1979~1991年)
1.在外贸体制上进行以“简政放权”为中心的改革。上世纪80年代,上海按照中央确定的“放开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制”的改革方向,结合上海外经贸实际,进行了积极的改革。一是简政放权,政企分开。1983年底,市政府撤销了市进出口办,市外贸局和市外经局,随后成立了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既便于集中管理,又减少了管理层次。1984年,市外经贸委给外贸公司放权,推行经理负责制。二是工贸结合,放开经营。1981年,开始发展财产、组织隶属关系不变的贸工农联营企业。联营形式由松散到紧密,从产品补偿发展到投资入股;联营内容从成品加工发展到原料、辅料、包装配套生产;联营对象由乡镇企业发展到大工业和企业集团。上海先后成立了玩具、手帕、电子仪器等工贸公司,组建了一些综合性地方贸易公司,对宝钢、高化等大型工业骨干企业赋予进出口权。1978年,上海仅有对外贸易部所属外贸专业总公司在上海设立的15家分公司,到1990年底,全市已有进出口企业115家。三是出口承包,自负盈亏。从1988年起,上海外贸系统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外经贸部的统一部署,上海服装、针织、轻工、文体、工艺品公司及丝绸、畜产公司经营的部分轻纺产品,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四是推行外贸。1985年初,由于全国推行外贸计划体制改革,内地省市调整给上海的出口货源逐年递减。上海外贸部门运用经济手段,采用收购买断、出口、联合经营、联合办厂、合作生产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从1985年起,在几个工业企业进行出口试点,到1989年在纺织系统全面推行。
2.在外贸业务上进行以“搞活经营”为主旨的探索。全国各省市都设立进出口口岸后,上海外贸出口原依靠计划调拨的货源逐年减少。为此,上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运用经济手段用好国内外资源。如发展“三来一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重新调整同内地省市的关系,注重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在各地建立外贸出口生产基地,到1990年,上海在外省市举办联营企业373家。1990年,上海从外省市收购出口货源总值达59.81亿元。二是采取全球销售战略,开拓远洋市场。针对改革开放后各地外贸企业纷纷涌向港、澳等近洋市场的情况,上海外贸及时作出战略性转移,充分发挥上海地理位置、城市功能和对外贸易优势,重点开拓欧美远洋市场,销售市场不断扩大,1990年已拓展到171个国家和地区。三是转变经营作风,灵活贸易方式。这一时期,上海不仅重视运用广告、展览等促销手段扩大知名度,而且接受定牌生产、以进带出等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以扩大上海出口贸易。同时,加快产品升级换代,鼓励工业、外贸开发适销、新型、高档商品,支持深加工、精加工以及机电仪表产品发展。1990年,上海出口产品中,农副产品的比重从1978年的31.18%下降到12.45%,而机电仪表产品则从12.26%上升为23.85%。
(二)快速发展时期的主要做法和经验(1992~1999年)
1.确立对外贸易在上海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形成全市上下支持外贸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环境。上海市委、市政府历届领导高度重视对外经贸的发展,从上世纪80年代提倡发展外向型经济到1993年提出将对外经贸作为上海经济发展的主动力,都从上海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为上海外经贸发展指明了方向,推动了上海外经贸发展走向良性循环。1993年以来,上海市政府每年召开全市外经贸工作会议,为其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2.在外贸计划管理中,中长期规划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建立以5年计划为主,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有机衔接的外贸计划管理指导体系。由过去重指标、轻政策和重直接管理、轻间接调控逐步向以宏观调控为主的指导性计划管理方式转变,运用出口产业政策等各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建立引导、调控和切实保证规划实施的运行机制。
3.逐步取消指令性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为最终达到外贸计划运行主要依靠监测、调控的目的打下基础。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要求,国家在确定年度出口总规模后,不再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而改为全国外贸出口发展指导性计划下发。为配合市场多元化战略,设置重点开拓市场出口总值的指导性计划指标,与之相适应,上海外贸计划管理也逐步向此靠拢。如不再编制分市场出口商品计划、进料加工商品计划等。
4.建立“统一领导、分口管理、各方考核”的大外经贸计划管理体制。期间的改革举措有:一是取消出口补贴。二是改革外汇体制,实行汇率并轨。三是授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商业物资企业外贸经营权。四是调低出口退税率。五是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实行公开招标。
5.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积极推进“双高”产品出口。进入上世纪90年代,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已远远快于货物贸易。根据世界贸易发展趋势,1997年后上海注重发展技术贸易出口和服务贸易出口。1997年提出“双高”(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概念,列出了“双高”产品的目录,确定了38个重点“双高”产品,通过到国外举办技术交易会、洽谈会、组建专业性的技术贸易推销小组等方式,积极促进“双高”产品出口。1999年,上海“双高”产品出口达38.98亿美元,增长49%。
6.实施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大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机构的调整力度。从1994年起,上海开始实施旨在扩大出口规模的“龙头计划”,以起到出口导向作用。到1999年,上海出口商品结构与1978年相比,机电产品由12.27%上升到43.75%。上海在市场结构调整中,一方面继续深度开发日本、美国、欧盟和港澳4大传统市场,另一方面,集中力量开拓东欧、东南亚、中东、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在1999年全市出口总额中,4大传统市场所占份额为73.32%,其他市场所占份额已达到26.68%。
(三)高速发展时期的主要经验和做法(2000年至今)
1.明确外经贸工作方针,积极营造良好的外贸发展环境。2000年以来,上海外贸提出了发展“大外贸、大口岸、大通关”的工作方针。2004年,上海外贸提出了“五个并举”发展战略,即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举、本市贸易与口岸贸易并举、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并举、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并举、“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指明了方向。为改善上海外贸发展环境,2003年,上海市政府推出了促进外贸发展的11项政策措施和鼓励企业“走出去”系列文件,各部门也相继推出支持外贸出口的措施,使上海企业出口环境进一步改善。
2.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不断提升外贸出口国际竞争力。2000年以来,上海外贸积极适应国际市场需求,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档次和质量。一是提高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积极推动工贸、科贸结合,加大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力度,培育品牌产品,提高传统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重点推动集成电路、计算机、DVD、通信设备等信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二是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大品牌培育力度。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出口品牌培育推广体系,包括市、区和企业三级出口品牌培育体系和出口品牌推进工作小组,进一步提高企业培育品牌的意识和能力。发挥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的政策效应,鼓励上海企业建立自主营销渠道,提高自主出口品牌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三是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扩大出口。上海先后制定了鼓励软件出口、服务外包、技术引进等方面的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008年,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在全市外贸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分别为42.1%和69.9%,比2000年末平均提高20多个百分点。四是通过举办国际性展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开发东欧、南美等新兴出口市场,并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等新产品对老市场的出口。通过举办工博会、华交会、跨国采购洽谈会、软件外包国际峰会等重要展会和参与国外品牌展,以市场需求促产品质量提升,进一步提高了上海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2007年,上海对美国、欧盟、日本、香港四大传统市场出口总额占全市出口总额的69.1%,其中对美国和欧盟出口占比上升,改变了对亚洲市场依赖的局面。对非洲、拉美、俄罗斯、澳大利亚等新兴市场的出口份额占8.2%。
3.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积极培育外贸新增长点。一是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按照入世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清理不符合WTO规范的文件,努力创造一个公开、透明的服务环境。二是建立和落实外贸管理体制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条块结合、层层负责。三是推进国有外贸企业改革。2001年起连续3年,市外经贸系统按照“一司一策”,在5家外贸集团和26家专业外贸公司中推进外贸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具体做到:(1)集团投资主体多元化。外经集团吸收城建集团等3家公司投资,形成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多元投资重组。(2)优质资产重组整合。整合外贸企业中的优质资产、优良业务,吸纳优质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组建股份公司。(3)工贸结合形成新优势。外贸丝绸进出口公司与工业丝绸公司资产重组后,科工贸优势互补,研发功能提升,全年出口7.7亿美元,出口额在全市外贸企业中继续保持第一。(4)劣势企业有序退出。土产公司和丝绸等5家工业企业分别实施了依法破产和计划内破产,形成了一批工贸结合、多元投资、优质资产上市等多种模式的新企业。经过3年的改革,国有外贸企业重新焕发出活力。四是推进外贸经营权改革试点。2001年7月,上海发挥浦东“先试先行”的政策优势,率先在浦东开展外贸经营权改革试点,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实行核准、登记制,明确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一视同仁。本市私营外贸经营主体明显增加,外省市外贸企业到浦东落户步伐加快,当年全市内资外贸企业达到1443家,其中私营外贸企业233家。2002年3月,市外经贸委取消了浦东新区企业必须注册1年以上的限制条件,再次降低了企业申请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同时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时间。2003年,外贸经营权实现“网上申报”,大大方便了企业。2004年7月1日,根据中国入世承诺,沿用了几十年的外贸经营权审批及后来的核准、登记制正式结束。
4.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上海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引导企业向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集中。面对加工贸易政策的频繁调整,积极引导英业达等一批加工贸易企业从区外向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转移。目前,区内加工贸易已占全市加工贸易总值的78%。二是积极探索微电子产业链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试点。张江高科技园区内有25家企业参与了试点,有效解决了加工贸易“一日游”问题。三是推进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主要是IT企业和大型加工贸易出口企业,联网监管模式优势突显,促进了上海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5.依托重点支柱产业发展,推动出口基地建设。依托上海支柱产业发展,大力促进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出口,形成包括软件产品在内的一批重要出口基地。一是推动软件出口。上海早在2003年就成立了软件对外贸易联盟,当年浦东软件园被认定为国家软件出口基地。近几年,上海每年都举办软件外包国际峰会,软件出口增长迅速。二是加快部级汽车与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扩大汽车与零部件出口。目前,上海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已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召开了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次会议。三是扩大船舶出口。
6.进一步拓展功能,推动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先后设立了4类9个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近40平方公里,已封关运行面积约27平方公里。这些特殊监管区域已成为体现上海口岸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载体,对于促进外贸外资和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四个中心”建设特别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上海在发展特殊监管区域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县功能定位,加强了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布局。在有序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同时,开始构建多层次的口岸保税物流体系,既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国际物流发展需要,又大大增强了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能力,以及上海服务长江三角洲、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能力。二是为了推动和保障特殊监管区域规范健康发展,加强了制度建设。上海从1996年起,先后颁布实施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坚持依法管理。上海市还建立了特殊监管区域联席会和中央查验部门,以发挥各方合力,加强对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和产业布局。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于2003年12月开展“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试点。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紧靠上海外高桥港区三期码头,批准开发面积1.03平方公里,规划建成14万平方米集装箱堆场和70万平方米现代化仓库。目前,物流园区入驻企业主要有跨国采购企业、国际航运集团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园区一期仓库于2004年年底建成并已全部租赁,目前二期仓库已基本完成销售或租赁,完成土地转让13万平方米。
7.实施“大通关”工程,推进上海电子口岸建设。2000年6月,上海启动“大通关”工程。实施“大通关”工程以来,上海口岸先后创立了“一门式”通关服务平台,实现“三网合一”,建立统一的地方电子口岸信息平台,试点口岸通关电子化和通关新模式,并探索实行了“无纸通关”、外高桥保税区“直通式”、松江出口加工区“快速通关”和“提前报检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新模式。2003年起我市又在全国率先试行“5+2天”通关工作制,其中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和边检部门对国际航行船舶报检报关更是实行“7×24小时”工作制,全面提高了通关效率。海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提、发货时间由2000年末的5~7天缩短为2002年5月的24小时以内,空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提、发货时间由3~4天缩短为12小时以内;外高桥保税区和松江出口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空运进口货物通关提货时间分别为6小时和4小时以内。
8.进一步增强了上海外贸服务周边、服务长三角的功能。近几年,上海加强了跨区域联动协作。如上海海关率先探索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改革,现已推广到14个省市自治区的16个关区。上海检验检疫与内地探索实施“属地检验,口岸验放”,也取得阶段性成果,吸引了外地进出口货物从上海口岸中转集疏运。据统计,2006年,经上海港中转的货运总量达到697.3万标箱,比上年增长了35%,占上海海运进出口货物吞吐总量的33%。另据统计,2006年,有约56%以上的长三角地区的货物是通过上海口岸进出口的;有约50%以上的日本与东南亚等国家货物,22.8%的欧洲国家货物,18.7%的北美国家货物是通过上海口岸进出口的。
9.积极推进纺织品配额管理体制转型。为了保障我国纺织工业和贸易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国于1984年参加《多种纤维协定》。1985年1月外经贸部颁布了第1个《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对纺织品配额实行分配和管理。纺织品配额的分配先后参去了无偿分配、有偿招标和自主申领3种形式,可分为3个阶段。在我国实行配额初期至1994年,配额分配采用的办法是以上年度出口实绩多少无偿分配。1995年至1998年,配额分配以无偿分配为主,个别新设限类别采用有偿招标和自主申领。1999年至2004年,配额分配实行无偿分配,紧俏类别采用招标,非紧俏类别采用自主申领3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方法。相应的管理制度也随着分配方式的改变而制定。
2005年我国相继出台了《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办法》,就如何按业绩分配和招标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2006年设限纺织品数量分配按70%业绩分配、30%招标的办法进行,2007年对分配办法又作了修改,对相对紧俏的13个类别制定了协议价格,按上年度出口业绩进行协议招标,其他类别按上年度出口业绩进行无偿分配。为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的分配数量、企业业绩、计算公式等全部上网供公开查询,我市享有临时许可数量的企业大大增加:配额管理时期,只有200多家企业可享有配额,但是根据《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办法》,2008年上海享有临时许可数量的企业近2000家。
四、上海对外贸易未来发展前瞻
总体来看,未来上海外经贸发展的主要阶段特征将呈现出:一是对外经济贸易保持平稳增长,外贸增长方式加快转变。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将步入一个平稳快速增长期,规模、质量和效益将同步提高。二是对外贸易的增幅可能会出现“双增长、一提高”。口岸贸易和服务贸易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货物贸易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十一五”期间,是上海抓住重大战略机遇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上海奠定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城市基本框架的重要阶段。
未来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指导思想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四个中心”的目标,实现对外经济贸易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优化贸易结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坚持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举,提高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大力拓展口岸功能,加快口岸贸易的发展;积极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强对外经贸交流与合作;努力营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通行规则、繁荣有序的对外贸易良好发展环境。
上海将实现全市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健康发展,重在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在以下6个方面争取新突破:
――实施“科技强贸”战略,进一步优化外贸结构。显著提升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扩大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大力培育出口产品自主品牌,提高贸易的效益和运行质量。
――围绕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加快发展口岸贸易和转口贸易。进一步加强口岸贸易发展,提升上海口岸服务全国的能力和地位。
――抓住举办“世博会”和国际服务业转移的契机,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有序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扩大服务贸易规模,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上海服务贸易整体水平。
――把握国际产业转移趋势,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着力提高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增强国内配套能力,进一步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发展。
――顺应外贸发展新趋势,转变外贸管理方式和促进机制,建立符合WTO规则的外经贸促进体系。
――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有条件、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积极培养本土跨国企业,拓展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空间。
具体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大力提升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一是推进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完善“科技兴贸”促进体系。加大对出口商品技术研发、创新改造的扶持力度。结合上海工业支柱产业建设,重点促进微电子、现代装备、汽车、钢铁、造船、化工、电站、家用电器等8类产品出口,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在全市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二是加大出口品牌产品的培育力度。着力打造上海出口品牌,实现“传统产业品牌”、“先进制造业品牌”、“高新技术品牌”和“现代服务业品牌”出口联动发展,加强政策引导,改善培育环境,扶强做大。
(二)大力推动进口贸易发展,发挥进口贸易对上海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是鼓励进口关键设备、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推动本市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重点要满足本市重大技改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和世博会建设的进口需求。二是确立本市资源、能源进口的重点,在降低能耗的基础上通过资源、能源进口满足本市工业运行和居民生活的正常需要。三是加强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建立并完善进口监控体系和风险预警制度,重点监控高污染、废旧物品等限制类产品进口,重点关注和预防进口对本市产业的损害。四是做好进口贴息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大力发展口岸贸易,提升上海口岸的综合服务功能
进一步增强上海口岸对长三角地区和长江流域的辐射能力,配合做好长三角通关一体化服务。进一步完善上海转口贸易管理体制,为转口贸易发展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洋山深水港“区港联动”功能,使上海成为跨国公司在国内和全球的采购中心,成为跨国公司对华的供货分拨中心。在扩大出口、转口、放大物流网络、提升我国现代国际物流产业竞争力上发挥作用。
(四)继续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一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配合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指导和帮助出口加工区开展“功能拓展,政策叠加”的试点,在保税加工的基础上,延伸保税物流和研发、维修等功能。二是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向价值链的两端延伸,从简单的代加工向研发、销售等环节发展,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减少列入限制类目录产品的出口,禁止列入淘汰类目录产品的出口。
(五)进一步深化上海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发展
一是全力推进洋山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二是拓展出口加工区的功能,主要是拓展制造物流、研发设计、售后服务、检测维修等功能,促进加工贸易加快转型升级,引导新增加工贸易向出口加工区集中。三是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早日批准在本市设立浦东空港综合保税区、西北综合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一步完善本市特殊监管区域布局。四是支持外高桥保税区进一步发展建设成综合型保税区的目标模式。大力发展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和先进制造业,同时配套发展保税展示和保税交易市场。五是保税物流园区要进一步发挥区港联动的优势,配合洋山深水港,逐步形成辅助型的、区域功能型的物流分拨中心。
(六)进一步加强公平贸易工作,构建进出口贸易预警体系
对重点进出口产品和重点目标市场设置监测点,及时监测、跟踪进出口情况,预警信息。进一步扩大监控预警系统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增强外经贸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二是学习运用国际通行规则保护和发展自己。进一步完善“四体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应对贸易摩擦中的主体作用、中介组织的核心作用及各级政府的应有作用。加强重点行业协会建设,推进行业自律。提高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力。做好“入世后过渡期”应对工作。
(七)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
一是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继续深化“大通关”工程,优化口岸“一站式”服务网络,建设“诚信、便捷、电子、文明”口岸。深入推进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加快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和上海口岸“大通关”平台建设的步伐,实现与口岸物流信息和电子商务平网,形成国际一流的口岸信息枢纽。二是继续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推进、完善外经贸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大力发展网上国际贸易,降低贸易成本,依法不断完善电子商务良好的市场环境。
(八)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篇6
一、料件进口与供应物流
加工贸易是以加工装配为特征的进出口业务,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在与外方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经海关审批备案,方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海关如何监管加工贸易所需料件按时如数进口并实施有效的物流管理,是保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加工贸易企业目标实现的先决条件。
(一)海关前期备案
1.企业备案内容。一是加工贸易企业备案,包括有能力开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制造企业,有料件进出和制成品出口渠道、委托具有生产制造能力的企业进行加工或组装的中介机构如专业贸易公司的备案。二是中外方签订合同的备案,主要涉及外方提供的料件和设备、中方加工装配的成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以及料件进口和制成品出口日期、口岸、运输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支付方式、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等等内容。
2.海关审核审批。海关结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批件,对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备案内容尤其是对生产制造企业的能力和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核无讹后,核发具有法律效应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进出口业务。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是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免税手续和核销手续的主要凭证,经海关审核并签章认可后的申报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涂改和伪造、撕毁。
(二)企业进口料件物流管理
1.《登记手册》管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记录着进口料件的数量和质量,是加工贸易企业物流管理的重要内容。《登记手册》如有遗失,要及时向海关报告,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交主管海关,经海关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登记手册》。在海关补发《登记手册》前,加工贸易料件不得进口。如果中外双方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发生中止、延长、转让、变更等问题,加工贸易企业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前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确认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手续。
2.料件供应物流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在完成海关前期备案后,即可按照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并依据企业生产进度组织料件进口。进口料件是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中供应链管理环节的供应物流,也是企业加工装配生产活动的开始。南宁富士康公司生产需要的机电元器件、中石油钦州炼厂需要的原油等都属于企业生产的料件,企业组织料件到生产基地的活动(确定原材料需求和供应商、购买、运输、储存)均为加工贸易企业料件供应物流管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加工贸易规模小,出口产品层次较低,企业进口料件集中在矿石、原油、电子元器件、布料等低值或初级料件等货物,给供应物流管理中的运输和仓储带来一定困难,对于企业而言,关键是如何将料件及时运送到位,以确保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三)海关口岸物流管理
1.料件进口管理程序。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供应物流管理主要表现在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现场查验、征免税管理和放行三个环节,这三个工作环节的监管依据是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的监管条件和批注。海关现场查验的职责是查验进口料件是否符合《登记手册》所列项目和数量、质量要求,是否需要进口许可证和相关证件;征免税管理要求核查进口料件是否符合国家征免税规定;海关对进口料件实施放行后,由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2.进口料件物流管理。海关在履行口岸监管职责的同时,要求企业做好料件进口物流管理工作,如北海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以计算机及配件加工、手机生产测试、激光头组装加工等电子产品类为主,企业需要对加工装配所需进口料件的具体物流活动进行详细策划,并与商务、海关、银行等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和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搬运保持联系。
二、加工装配与生产物流
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等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将产品复出口,这一加工装配常见的方式有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进料加工。海关对企业加工装配过程中的料件使用情况必须进行中期核查,企业要做好生产物流管理工作。
(一)企业生产物流管理
1.生产物流。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装配过程中的物流活动,是加工装配整个过程中的一部分。从生产属性分析,生产物流起于原材料的投入,止于成品仓库,其贯穿生产全过程。生产物流的物流属性是生产原材料在生产系统各个生产阶段的流动全过程,是生产系统动态表现。广西兴力达鞋业有限公司将鞋类加工贸易生产流程和生产物流同步进行管理,使企业生产物流管理对产品生产的时间和人力资源节约产生积极影响。
2.生产物流管理。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要遵守海关管理制度,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换使用,有专门的仓库进行存放,做好详细的料件进出库记录。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料件顶替进口料件进行加工装配的,应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
(二)海关中期核查物流管理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
【关键词】贸易信贷管理现状问题对策
一、我国贸易信贷管理现状
根据《国际收支手册》定义,贸易信贷的实质是反映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之间在时间和数量上的关系,包含贸易信贷资产和贸易信贷负债两大项目。其中,贸易信贷资产包括贸易出口应收款和贸易进口预付款;贸易信贷负债包括贸易进口应付款和贸易出口预收款。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尽管国内房价继续大幅上涨,CPI持续高位运行,GDP连续多年保持10%左右的增长速度,国内通货膨胀形势严重,但我国对外贸易仍将保持稳定增长势头。随着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张,我国贸易信贷将延续增长趋势。
二、我国贸易信贷管理有效性分析
目前,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主要通过贸易信贷登记和贸易信贷调查两种手段得以实现。其中,贸易信贷登记在整个管理中占据核心地位。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是对贸易项下出口预收货款、延期收款、进口预付货款、延期付款实行逐笔登记的管理模式,该制度实施以来,进一步完善了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体系,初步实现了对贸易项下跨境资金的均衡管理。虽然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在政策设计等具体细节方面尚存在欠缺和不足,但应该看到,该政策在贸易信贷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完善了贸易信贷管理统计体系,统计数据全面性、准确性得以提高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的实施,将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债务全部纳入管理,构建了全口径贸易信贷管理体系。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盲区现象得以改进,统计数据全面性和准确性全面提升。贸易信贷登记政策实施前,贸易信贷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申报数据,以及贸易信贷调查中对贸易信贷数据的估算。
(二)完善贸易信贷监测体系,大大降低了“国际热钱”借道贸易途径入境的可能性
将贸易项下债权债务全部纳入监管视野,对企业特别是有非法企图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政策实施前,过度宽松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管理政策,曾使合法形式遮掩下的非法资金运作路径一度畅通。将贸易信贷纳入债权债务管理,屏蔽了贸易项下的“热钱”运作,其收付均受到严格控制。
(三)通过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企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得以提升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实施后,有效抑制了异常跨境资金流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实施后,企业逐笔进行贸易信贷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注销等手续。通过登记系统控制贸易信贷业务,企业程序性违规的政策性风险大大降低,同时增强了银行前台人员的监管责任,减少了银行的业务审核难度,控制了由虚假贸易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三、我国贸易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规定不完善,导致监管难度大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预收货款贸易方式的真实性难判断。政策规定,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资金的结汇或划转手续时,无需提交出口报关单,银行无法判断企业该笔资金为预收货款还是货到付款,若企业对其发生的预收货款隐瞒不报,则银行无法对企业是否登记进行及时监督,只能根据企业自行申报的贸易方式为其办理业务,企业不进行贸易信贷预收货款相关登记即可将资金结汇或划转,造成外债统计数据的不准确,影响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行为的监管。
2.预收货款余额管理存在漏洞。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上线时,根据企业前十二个月收汇情况在该系统中核定给企业预收货款初始可收汇余额,由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收货款项下无银行端口,如企业单次或累计预收货款金额未超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最初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则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不做相关登记也可在银行结汇。
3.延期收款政策不衔接。出口管理政策规定,企业在银行办理正常的结汇手续无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所以,银行无法判断判断资金是否为延期收款;而贸易信贷管理政策规定,银行在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时,需要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若企业其延期收款不予申报,则银行无法监督企业是否已办理贸易信贷登记并予以注销债权登记。
(二)系统功能不健全,导致监测准确性不高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登记信息的准确性问题。目前,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只有延期付款和延期收款的注销登记由银行进行操作,其余各项贸易信贷业务的合同、提款/付汇/债权及注销等信息均由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自行登记。
2.登记信息的及时性问题。政策对企业各项业务的登记时间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企业需结汇或付汇时才进行提款或债权登记、在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额度不够的情况下才进行注销登记等情况。超期限登记、超期限注销造成系统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贸易信贷行为,无法满足外汇局统计监测的需要。
3.系统功能更新滞后问题。目前,相关文件已取消预付货款企业注销申请与外汇局确认注销申请环节,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预付货款货到注销与退汇注销的审核功能已不存在,而相关的功能模块依然保留,相对应的注销登记查询功能至今未及时完善。
4.系统功能不完善问题。目前,外汇局针对企业贸易信贷行为的非现场监测主要依托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及进出口相关监管系统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关联信息进行核对。
三、政策建议:完善政策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一是增加出口报关单校验功能。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增加银行端用户的电子关单查询功能,以关单号进行识别。银行在处理业务前,如企业申报收汇款项为预收货款,则银行依管理政策进行操作和审核。
二是增加预收货款银行端口。借鉴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付货款须逐笔指定银行的做法,增加预收货款银行端,银行办理预收货款项下结汇时,需登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核查才可结汇,以此堵塞管理漏洞,加强对企业贸易信贷登记行为的有效监管。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篇8
关键词:中韩自贸协议;辽宁省;出口加工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07301
1辽宁省出口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辽宁省通过引入外资和先进技术,使得出口加工贸易逐渐发展起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辽宁省加工贸易发展迅速,并成为辽宁省对外贸易的主要方式。1998年辽宁省加工贸易出口额为42.9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46.8%,2005年上半年加工贸易出口额54.73亿美元,同比增长40.4%。2014年,由于人民币汇率不断上升,劳动力成本也不断增长,外资企业都纷纷撤资,而外资企业又是辽宁省内加工贸易的主体,辽宁省的加工贸易产业经营惨淡,持续萎缩。
辽宁省出口加工贸易的伙伴比较集中,主要贸易伙伴是发达国家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日本、韩国、美国多年来稳居辽宁省对外贸易主要市场国的前3位,德国、我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几个国家和地区紧随其后。辽宁省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如美国、韩国、德国等,在辽宁省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没有明显的上升或下降趋势。具体表现为:
(1)加工贸易规模经营惨淡。金融危机之前,辽宁得益于工业基础比较雄厚,及沿海地理优势,出口加工贸易发展很快,出口加工贸易额不断增长。但其总体规模仍然偏小,加工贸易远低于广东、江苏等其他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由于人民币汇率不断上升,劳动力成本也不断增长,外资企业都纷纷撤资,而外资企业又是辽宁省内加工贸易的主体,辽宁省的加工贸易产业经营惨淡,持续萎缩。
(2)省内各市加工贸易发展不平衡。辽宁省各地市加工贸易的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地区差异明显,加工贸易发展集中在几个沿海城市和省会城市沈阳附近。除大连、沈阳外,其余城市加工贸易的出口规模较小,加工贸易的发展水平较低。
(3)外商投资企业仍是辽宁省出口加工贸易的主体。辽宁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出口贸易,主要以加工贸易为主,而且发展速度远快于国有企业。
2中韩自贸协议签署对辽宁省出口加工贸易的影响
2.1原材料价格进一步下降,加工产品更具出口竞争力
中国将逐渐把中韩电器电子领域以及钢铁领域的相关产品实现零关税。这一举措,使得我国出口加工企业在使用进口原材料方面,得到更大的优惠。从以往自贸区的经验来看,商品可以在自贸区内进行组装、加工、生产和展示。自贸区内加工的成本也将比区外运输、储存成本进一步压缩。加工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的降低,将会使辽宁省的出口加工产品比原先更具竞争力。
2.2国外资源大量流入,促进出口加工产业配置优化
辽宁省在吸引韩方企业投资方面有着良好的传统,中国也是韩国最大的FDI投资目的地。辽宁省当前的加工贸易主要依赖外资企业,中韩自贸协议的签署,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使得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量进驻,不断将国外资本引入大连出口加工产业。通过资本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促进辽宁省出口加工产业的配置优化。同时还将把国外优秀的技术、人才引入辽宁省,促进辽宁省出口加工产业的转型升级。
2.3出口加工企业将加强自身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政府监管制度的革新,更加便利于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而且为了和新政府管理制度相互适应,出口加工企业自身也需要调整采购、管理、销售等多方面的计划,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3辽宁省出口加工贸易发展的对策
3.1充分利用离岸金融体系
离岸货币市场的形成是一国经济和金融高度市场化、全面开放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出口加工贸易企业来说出,如果在自贸区内注册,可以直接获得相对廉价的海外资金,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与此同时,自贸区内相对简便的备案程序也有利于区内企业可以更有效率地实现“走出去”。
还可以通过创立海外公司,搭建海外商务平台,通过控股、参股、收购等各种资本运作方式,提高资本流动效率。利用国外资源,以弥补我国资源不足,可以较多利用海外资本;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带动国内出口以及促进经贸结合。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改变出口加工贸易的赢利模式,提高出口加工贸易核心竞争优势,充分利用自贸区内部较低的金融准入的门
槛和优越的政策优势,使得离岸资金能够更加快速地
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
3.2充分利用跨境准入的便利性
根据上海自贸区的经验,中韩自贸试验区或将建立在保税区的基础上,但与保税区的“境内关内”模式相比,试验区将真正走向“境内关外”。包括保税区在内,我国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110余个。货物进保税区时,需要事先登记,并且是“暂不征税”,而不是豁免。自贸试验区将按照“一线彻底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要求,改革现货物“先申报、后入区”的海关监管模式,允许企业“先入区,再申报”。凡符合国际惯例的货物均畅通无阻,不存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迅速通关、降低商检成本等。
3.3提高企业自身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中国的改革开放走过了30多年,而今,以中韩自贸区为代表的改革开放新战略已经启动,这势必让中国获得新的增长红利、改革红利和全球化红利。目前在自贸区进口关税可能被取消,实行完全免税,这一措施将加快企业资金循环,资金成本、交易成本大幅降低,同时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
站在新的起点,诸多出口加工贸易企业面临从规模快速扩张到产业精耕细作的转变,从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转变,由传统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化的管理转变,从单纯依靠低成本劳动力的发展模式向现代信息技术和材料技术相结合的发展模式转变,管理升级成为诸多出口加工贸易企业的重要课题。
出口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创新道路,培育企业自主研发团队,优化研发资源的配置,与供应商、高等院校等以及国外的研发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提升产学研、产销研一体化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建安.中韩日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可行性及其经济效应[J].世界经济研究,2011,(1).
[2]陶涛.金融危机对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影响[J].中国经济,2012,(3).
[3]许祥云.从韩国FTA政策变化看中韩FTA的前景[J].当代韩国,2009,(1).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篇9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服务贸易发展状况不同,在服务贸易管理中也各有侧重,形成了不同的管理特色。根据服务贸易管理方式、方法的不同,我们将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管理体制归纳为三种类型,即核心管理型、分工协调型和服务推进型。
1.核心管理型
核心管理型是指服务贸易的管理权限相对集中于某一政府部门的类型。美国是核心管理型的典型代表。由于服务贸易种类的繁多,各国和地区的服务贸易管理机构往往分散在不同的管理机构和部门。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美国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相对集中,形成了以美国商务部为核心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因此,我们称之为核心管理型。
美国商务部承担着服务贸易战略的制定、日常管理、统计以及服务出口促进和贸易救济的具体工作。美国商务部的国际贸易管理局设有服务业司,负责美国服务业的管理工作。其对服务业的主要管理职能是:与私人企业和其他政府部分共同为美国企业提供出口帮助和更有利的海外市场准入条件,参与和推进双边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包括与WTO、NAFTA、APEC的谈判和双边协议),促进谈判协议的落实;为美国服务业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信息及其他服务;进行美国服务贸易市场环境与竞争力的统计分析,并为国会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其下设服务业办公室、金融办公室和旅游业办公室分别负责各服务贸易领域的出口促进、谈判与执行、政策指定与咨询以及项目设立与管理等。同时,美国商务部还负责制定推动服务出口发展战略;为服务企业对外出口提供全方位服务。此外,为更好地实施服务贸易管理,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小企业发展局、国家电信与信息委员会、专利与商标办公室以及国际贸易管理局下属的贸易促进与商业服务管理司、进口管理司及市场准入与执行司也分别参与服务贸易的出口促进、贸易谈判、标准制定和贸易救济与援助等管理和服务工作。服务贸易的统计分析则主要由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完成。
可见,美国商务部在服务贸易政策的制定、实施,服务贸易谈判、服务贸易促进以及服务贸易统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美国管理服务贸易的核心管理机构。
2.分工协调型
分工协调型的管理体制以日本为代表。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机构分工明确。具体可分为立法机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统计机构及服务贸易咨询及促进机构四大部分。主要涉及国会、内阁、外务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财务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日本贸易振兴会等政府机构和组织。
日本国会是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立法机构。通常制定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议由服务贸易的促进和咨询机构,或者由主管的政府机构根据服务贸易发展的状况提出。上报内阁府得到认可之后,由主管的政府机构的相关政策制定部门组织产、官、学共同研究商讨制定,然后上报内阁府。经过内阁府审查通过后,报国会批准、立法。
日本“内阁会议”是制定政策,协调各省厅之间关系的最高官僚机构。内阁会议的议长一般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其成员主要包括财务省、外务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等重点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等。在日本内阁会议中,与服务贸易相关的会议有“经济财政咨询会议”和“知识产权战略会议”。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也必须经由该会议审议通过。
日本外务省经济局负责对外签署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多边条约和协定,处理国际贸易纠纷。同时,作为日本政府的对外联络窗口,外务省也向相关的省厅提出制定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议。经济产业省是日本服务贸易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服务产业和服务贸易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也主要由经济产业省负责。国土交通省综合政策局是日本交通运输和旅游服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部门。日本银行是日本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由于服务贸易管理部门相对分散,因此协调部门的作用就很重要。日本内阁府的“内阁会议”制度,很好地解决了日本各省厅之间的协调问题。同时,日本政府在制定和颁布一项贸易政策或者法律的过程中,通常会广泛地吸收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以实现科学决策的目的,突出体现在官产学一体的政策决策过程。上至内阁会议,下至经济产业省的专业小委员会,都是官产学结合的最好典范。因此,分工协调成为日本服务贸易管理的重要特色。
3.服务促进型
服务促进型是指以服务贸易促进为主、服务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除美国、日本以外的其他本文考察的四个国家和地区可以归为这种模式。加拿大政府对服务贸易不进行直接的管理,而主要是通过贸易促进来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外交与国际贸易部是加拿大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部门。其核心服务包括:一对一的出口帮助;提供市场与产业信息;提出出口融资建议;推荐贸易交易会、举办研讨会。如果企业希望实地考察目标市场,办事处可以推荐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展会;举办学习研讨会,帮助出口商了解海外商业环境及机会等等。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篇10
【论文摘要】服务贸易是提供无形商品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全球化日益盛行的今天它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它的发展也是我国对外贸易取得结构性发展的标志。本文探讨了中国服务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关健词]服务贸易结构升级瓶颈服务贸易是指国际间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贸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输出,购买他人服务的一方称为服务进口。国际服务贸易结构也正走向高级化。中国的服务贸易近年来也有了显著的增长,这反映在服务贸易结构上的升级上面。最初的时候我国的服务贸易仅仅是劳工输出,进行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结构升级之后成为了含有高智力附加值的服务了。一、服务贸易的特点一般人们所说的贸易大都指的是商品贸易,是以商品这种实物为媒介的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比较,服务贸易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首先,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是无形贸易的一种,具有不可触摸性、不可储存性和不易运输性,因而导致服务出口方式多样化。其次,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往往是同时发生的,通常无法将服务进行再转让和套利活动,所以服务的生产和出口过程在一定程度上讲也就是服务的进口和消费过程。第三,服务贸易的对象主要是智力,如专利、版权、法律和会计等,且贸易过程中通常不涉及服务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第四,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国际间的服务交换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与资本、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密切相关。第五,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在各国国际收支表中显示,而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没有显示。对服务贸易的监控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海关关税的方式进行,而只能通过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来达到目的。有些项目下出口的服务,进口国消费者不能在本国国内消费而只能到服务出口国去消费(如境外消费)。二、我国服务贸易的瓶颈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近年来有了显著的增长,但是由于基础的薄弱和发展时间有限,仍面临着一些问题。第一,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服务业是发展服务贸易的基础,服务业的严重滞后影响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作为重要的出口领域,对我国经济发展做贡献的潜力仍有待发掘。第二,国内服务业生产力水平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我国服务业生产力水平较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部门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而且这些劳动密集型部门本身发展层次又较低。第三,服务贸易管理落后并且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协调也妨碍了服务贸易的发展。目前,中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协调主要由商务部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在一段时间里对服务贸易的发展管理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发展有很多的缺点,如中央和地方在服务业国际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的差别性,服务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商务部管理多头、交叉且力量分散,容易造成行业垄断等。我国服务业内部结构也不合理,服务业的供给能力相对于国民经济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服务业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自然和劳动力资源上,其产品大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其知识、科技和资本含量都比较低。第四,服务贸易管理落后并且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协调也妨碍了服务贸易的发展。(1)目前,中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协调主要由商务部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在一段时间里对服务贸易的发展管理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发展有很多的缺点,如中央和地方在服务业国际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的差别性,服务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商务部管理多头、交叉且力量分散,容易造成行业垄断等。(2)我国服务业内部结构也不合理,服务业的供给能力相对于国民经济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服务业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自然和劳动力资源上,其产品大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其知识、科技和资本含量都比较低。三、改进的对策我国日益融入到全球一体化是对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严峻挑战,也是推动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良好机遇。第一,加强政府作用,打破壁垒,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壁垒林立,据关贸总协定统计,全球服务贸易的壁垒有2000多种。《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贸易规则也承认了这一领域管理贸易的合法性,规定彼此感兴趣的国家进行双边谈判,讨论服务业市场开放问题。因此,我国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应该重视利用政府谈判,打破壁垒,发展服务贸易,我国政府对本国的服务贸易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国经济贸易发展中生产力要素的组织协调者,政府必须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第二,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为服务贸易奠定坚实的基础。重点发展:(1)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如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金融业、保险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和文化卫生事业等;(2)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主要是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为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服务行业;(3)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等。第三,分层次逐步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仍有不少制约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因素,故而决定了中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应结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根据我国服务业的具体情况,稳妥、慎重、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第四,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凡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极少数部门或项目,应采取明令禁止的政策,不开放,不允许外资进入;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部门或项目,允许开放,允许外资进入,但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要规定其股份的最高界限;除以上两者外的绝大多数一般部门或项目,要安全开放,实行自由化的政策。第五,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要明确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我国商务部作为服务业政策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宏观管理职能主要是规划进出口发展战略,制定或参与制定贸易法律、法规,对外协调与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关系,并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可见,为出口而进口,以引进促出口,能够增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部门,拓展服务贸易发展空间,改善出口结构。服务贸易是新世纪重要的贸易形式,中国想由一个贸易大国变为一个贸易强国发展服务贸易是中国的必然选择。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篇11
关键词:转口贸易管理原因问题建议
近年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外资流入趋势愈加明显,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迫切需要了解外汇资金通过不同渠道流动的情况和特点,掌握异常资金流动的趋势和规模。从我国公布的国际收支数据来看,2010年经常项目实现顺差3054亿美元,同比增长17%,结售汇顺差3445亿美元,对总顺差贡献率达到86%,其中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顺差175亿美元,毛利润率达到33.7%,远高于5%左右的国际经验值。关注经常项目顺差的快速增长,深入分析转口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的特点,有助于我们完善管理政策,抑制异常资金流动。
一、转口贸易的概念及方式
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中转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转口贸易的形式多样,根据货物流通渠道不同,可分为单据处理贸易和再出口贸易两种方式。单据处理贸易方式是指交易的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货物并未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而中间商仅涉及交易单据的处理。再出口贸易方式是指交易的货物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再销往消费国的贸易方式。由于单据处理贸易方式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可以避免货物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的繁杂手续,节省运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减少风险,还可缩短交货时间,有利于进口商抓住货物销售良机,从而实现较大的利润,因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逐渐取代再出口贸易方式,成为当前转口贸易的主要方式。
二、转口贸易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一)转口贸易具有低成本高利润的特点。转口贸易交易货物不用报关,无需缴纳关税,而且货物不用经过中转国能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因此,企业通过转口贸易能简化流程,节约时间和规避关税,使企业节约成本,增加利润,促进了转口贸易业务快速发展。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了转口贸易发展。现行政策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管理,实行“先支付后转出或结汇”管理,防止利用转口贸易渠道提前收、结汇。而转口贸易人民币收入无须遵从此规定,可直接进入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不但能规避汇率风险,还能加快资金回笼,因而以人民币结算的转口贸易收入大幅攀升。
(三)汇差利差的不断扩大促进了转口贸易发展。境内企业将内贸转为转口贸易可同时享受人民币升值汇差收益和境外低利率融资。操作模式为:境内A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为境内B公司的境外采购商,A公司改变以前境外采购后直接卖给B公司的方式,而是转口卖给境外C公司,再由C公司卖给B公司,B公司开立远期付汇信用证进行贸易融资并延迟付汇,这样B公司可同时享有人民币升值和低融资成本的双重收益。
(四)境外投资增加扩大转口贸易规模。近年来,国内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转移生产加工基地,间接带动了转口贸易的增长。
(五)部分行业项目扩张使转口贸易成为企业投产前的“试金石”。如有的企业新项目上马。在正式投产前,企业以做转口贸易形式,积累上游客户资源,累计报价经验。
三、当前转口贸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转口贸易真实性较难把握
1、转口贸易中,企业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并不同步,有的先有资金流,即买方预付款先到,企业短则一两个月长则一两年才出货;有的先有货物流,即企业先寻找并锁定货源,待国际市场价格合适时方才寻找买方出货。转口贸易中,货物流和资金流相分离,“两头在外”,企业只需提供进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就可以办理收结汇和核销手续,银行和外汇局只能审核单据表面的合理性与真实性,交易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难以核查。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成为异常外汇资金可随意跨境流动的缺口。
2、对转口贸易的利润率缺少公允的判断标准。根据调查的情况来看,个别企业的转口贸易利润率超高,有的企业甚至只有申报为转口贸易的外汇收入而无相应的外汇支出,由于转口贸易的利润率受到进货渠道、市场行情、运输成本、正常货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很难做出准确合理估计,过高的利润率容易成为资金转移的渠道。当然转口贸易利润率偏高也存在客观原因,比如:企业收付汇的时间不匹配,存在先收再支出的情况,造成收入金额大于支出金额;企业从保税区采购货物再销往境外,由于付汇时不需申报,而收入被申报为转口贸易,造成收汇数据远大于付汇数据。
(二)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监测水平不高
1.对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的监测手段还有待完善。目前贸易付汇核查系统提供了转口贸易数据监测和预警功能,可以对异常交易进行筛选,但对于转口贸易的利润率尤其是单笔合同项下的收付汇情况无法设定预警指标进行监测。
2.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系统的功能也有待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具备数据组合监测和设定预警指标筛选等功能,有助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线索,但目前系统中缺少根据转口贸易特点设定的利润率等指标,不利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线索。
进出口贸易管理范文1篇12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苏州出口贸易;外贸发展方式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党的十精神,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上海自贸区肩负着新时期我国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开放水平的神圣使命,是围绕“面向世界、深耕亚太、服务全国”,建设上海“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战略,落实“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投资领域扩大开放、贸易发展方式不断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法制领域制度完善”五大任务,再行“先行先试、扩大开放、树立标杆”措施的重要举措。
自2013年8月22日获批到现在,上海自贸区在金融、航运、商贸、专业、文化和社会等6个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改革开放至今,苏州地区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1.95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13015.70亿美元,增长超过407倍;出口额从1990年的1.55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1757.06亿美元,增长超过1133倍。在对接上海自贸试验区过程中,苏州不仅具有传统的区位优势,更具有开放型经济优势、产业发展优势和体制机制优势。
一、上海自贸区带来的贸易方式转变机遇
1、促进了服务产业进一步扩大开放
上海自贸区全方位开放“金融、航运、商贸和文化”等服务领域,为周边地区,特别是给苏州经济发展带来辐射和溢出效应。以金融服务业为例,截止2014年9月,上海自贸区有金融机构共计3015家,其中持牌类、类金融、金融信息、投资与资产等金融机构分别为87家、453家、296家和2179家,占新设企业总数的25%。2014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出台的《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中,苏州市太仓港就在该政策的试点范围内。
2、促进了高端制造产业进一步集聚
上海自贸区资本市场的开放、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便于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筹资和融资,既弥补了国内资金的缺口,也方便了国际资本的流入。服务市场的扩大,为自贸区港口、机场、仓储物流、金融类企业带来实质利好,吸引了更多加工、制造、贸易和物流企业聚集。产业链全面延伸、价值链持续提升,高端制造产业与高科技的相互渗透和支持,成为跨国公司总部和高端制造业集聚区。从长远看,上海自贸区必将吸纳更多的外商投资,这些资本将优先流向长三角地区的制造业,而自贸区的关税优惠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装备,为苏州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推动力,助推苏州第二产业的转型升级。
3、促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
上海自贸区是我国政府试图突破国内外发展瓶颈,破除行政体制僵化,开放资本市场,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积极争取大宗商品的国际定价权,大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有效拓展我国经济增长新空间。在自贸区开展跨境投融资、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电子商业汇票创新运用、跨境电子支付、利率市场化等金融、税收方面的市场化改革,一定会为全国性的改革破局,并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苏州的行政体制要努力适应这一市场化改革的要求,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金融和税收方面的市场化改革,为苏州的外向型经济更好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4、促进国际分工实质性深度参与
目前,国际最有影响的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协议(TTIP)和泛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已经取得实质性突破,有可能成为新的国际标准,从而改变世界贸易规则与格局。尽管2001年11月我国已加入WTO,却也面临重新“入世”的局面。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有助于深度参与多领域的国际合作、国际分工,增强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大宗商品的定价权,提高我国的国际贸易地位,开放型经济水平,全面融入世界经济、金融和贸易体系。上海自贸区“四个中心”的建立,是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转型、以转型促转变的战略举措,为上海周边,特别是给上海毗邻的苏州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二、苏州出口贸易结构现状分析
1、产品结构
根据出口海关商品分类,苏州2011―2013出口产品类别与出口额数据如表1所示。
第一,机电、零部件设备一直是苏州最大的出口产品类别。2011年苏州该类产品出口额是1189.97亿美元,占苏州当年出口总额1672.34亿美元的71.16%,2012年苏州该类产品出口额是1226.66亿美元,占苏州当年出口总额的1310.03亿美元的93.64%,2013年苏州该类产品出口额是1388.5亿美元,占苏州当年出口总额的1757.06亿美元的79%,创历史最高。
第二,纺织品、光学设备和贱金属制品出口额有逐年增长之势,且在出口的各类别中比重较大。2013年三类产品出口额分别占苏州出口总额的9.10%、9.12%、5.78%。
第三,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及附加值保持上升趋势。苏州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连续两年逼近千亿,2011-2013年,苏州高新技术产品对外出口额分别为969.54亿美元、996.3亿美元、995.5亿美元。
2、市场结构
(1)十大国际市场出口额。2010―2013年苏州市十大出口国际市场的出口金额如表2所示。
从市场出口额看,2010-2013苏州出口前三大国际市场始终是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排名第一的一直是美国,2013年达到历史最高的408.6亿美元,占苏州当年出口总额的23.25%,排二三名的是互有交替的日本与中国香港。从出口地区看,2010―2013苏州对外出口国际市场整体数据分析,欧盟组织与美国是苏州对外贸易两个最重要的国际出口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苏州对东盟组织的对外出口贸易额一直呈现显著的递增趋势,2010―2013年,分别为110.37亿美元、117.61亿美元、133.86亿美元和140.91亿美元,有望成为苏州对外出口贸易的新增长点。
(2)出口市场集中率。出口市场集中率(MarketConcentrationRate,简称MCR)是指产品前n大出口国家或地区市场出口额占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MCRn即表示n个最大出口市场集中率。2010―2013年苏州市主要出口市场及MCR6如表3所示。
表3显示,2010―2013年苏州的MCR6变化趋势是年年增长、整体递增,且历年的MCR6均大于51%,特别是2013年,苏州MCR6值已经超过61%,说明苏州对外出口国际市场高度集中,不利于苏州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主要出口国家市场进口需求减弱,将对苏州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同时,出口市场集中率过高,也容易遭受国际贸易障碍,影响苏州的对外贸易发展。
3、贸易方式
2010―2013年苏州出口贸易方式额如表4所示。
一方面加工贸易在出口贸易中仍占有相当的比重,2010―2013年,苏州的加工贸易占出口总额的69.13%,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的主要方面,四年中,分别占加工贸易的62.07%、89.01%、88.44%和89.17%。近年来,苏州加工贸易确有明显的下降趋势。与此呈现鲜明对比,苏州的一般贸易却呈现稳中递增的良好势头,四年里,一般贸易分别占出口总额的20.19%、23.74%、25.29%和26.80%,说明苏州的对外贸易发展方式正在稳步转变。另一方面,保税物流贸易方式发展迅猛。2011―2013年,苏州保税物流贸易额分别为25.12亿美元、242.74亿美元和294.87亿美元,主要是得益于苏州相继建立的保税物流中心。
4、企业结构
2010―2013年苏州出口企业类型及其出口额如表5所示。
表5显示,苏州出口贸易的主角仍然是外资企业。2010―2013年,外资企业出口额分别占苏州出口总额的82.95%、81.65%、73.68%和69.00%,显现了逐年递减的趋势。私营企业是内资企业对外出口贸易的主力,其出口增长迅猛,已经显现出了年年增长的态势。2010年私营企业出口额占苏州总出口额的9.34%,到2013年上升至22.29%,表明内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苏州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的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三、对接上海自贸区,苏州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的建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提出的五大主要任务措施之一就是以金融、航运、商贸和文化等服务领域为试点,积极推进贸易发展方式的转变,通过建立基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支持自贸区内部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创新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接上海自贸区,苏州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应做好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
1、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一是完善外贸体制机制。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统一外贸政策,统筹管理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强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二是促进贸易法制化建设。促进贸易与救济、投资合作和信用管理等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规范部门执法行为,打击违法经营现象,维护公平贸易秩序,发挥商(协)会自我管理职能。三是创新外贸管理方式。制订产品进出口管理办事程序,完善进出口经营自动登记制度,改进相关商品许可证管理制度,制定合适的原产地标准。
2、提高“便利化”水平
一是理顺政府企业关系。向外贸企业及时传达相关政策制度和办事程序,设立一站式办公场所,促进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办公。同时,建立企业意见反馈通道和对政府的监督机制。二是促进外贸通关便利化。在所有口岸实现“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不断增强口岸互联互通,尽一切可能实现相关部门集中办公,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协同配合,优化通关作业流程,实现“一站式”通关,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完善口岸监管服务。三是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要密切与贸易伙伴的合作,不仅在通关、检验检疫、质量认证,以及港口服务等方面要加强国际合作,也要帮扶企业尽快掌握国际贸易规则,尽力消除技术贸易壁垒。
3、构建外贸考评体系
以实事求是、公正客观为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构建外经贸考核评价体系和商品结构分类指标体系。通过对单位出口能耗、进出口商品价格指数、重点商品检验达标率、被投诉率、加工贸易增值比率等进行统计,考核进出口企业的外贸效益和评价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工作质量,对苏州外经贸考核应更加注重技术、品牌和服务方面的要求。同时,从重点商品入手,通过细化、优化现行海关统计分类制度的商品分类,完善商品结构分类指标体系,更真切反映进出口商品的投入要素与贸易利益。
4、完善公共服务平台
一是继续加强外贸电子政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扩大网上受理登记、审批、报送和咨询事项的覆盖面。二是加强外经贸管理部门的统筹协作,整合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特别是在促进外汇、海关、税务和商检等相关部门的联网互通、协同合作方面取得成效。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政策与管理制度,对电子商务服务商实施必要的政策引导和科学管理,激励其扩大经营范围。
5、维护贸易公平有序
苏州在维护贸易公平方面应尽力做到以下几点。在应对贸易摩擦机制建设方面,不仅要强化对国外贸易壁垒的案例研究,加大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参与度,加强预警机制建设,还要不断完善国家、地方和行业企业联动应对体系建设,特别是提高企业自身的应对意识、能力和手段。在贸易救济机制建设方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强化产业安全应对、效果评估和竞争力调查工作。在应对国内外反垄断诉讼方面,进一步总结反垄断经验教训,健全反垄断法规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处理好产业经营过渡集中的问题,全力支持企业应对国外反垄断诉讼。
6、健全财税体制机制
一是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加大支持新兴产业出口创业力度,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有序转移。二是完善财税政策体系。改革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大力支持出口企业技术研发、市场推广和节能减排,进一步调整关税结构。三是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外贸与财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沟通的长效机制,通过信息交流、共同研究和协同决策,制定有利于外贸转型升级的指标跟踪机制和动态反馈体系。
7、强化金融保险支持
一是完善金融支持体系。给予企业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贷款贴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出口企业经营,推动商业银行建立项目评级授信制度,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倾斜,推进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模式有序发展。二是发挥信保引导作用。创新承保模式,完善中小企业出口信保服务体系,继续降低保费率,增强保险透明度。三是促进金融市场开放。鼓励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人民币融资服务,推进人民币汇率汇率市场化,促进资本项目自由兑换。
8、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在政策环境方面,促进政府科技资源向出口产业倾斜,给予出口企业高附加值产品税收信贷优惠,鼓励企业创新成果形成专利权,扩大知识产权在产业转型认定评价中的权重。在管理机制方面,建立基于专利技术的融资体系,更好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权化、产业化,并尽力实现出口。构建有益于出口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开发基于专利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促进企业之间共建知识产权联盟。在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强化专利权边界保护,坚决打击对外贸易中的各种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贸易秩序,支持企业海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有效提供海外维权援助,主动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9、支持产业境外延伸
一是设立产业境外延伸专项基金。支持金融机构为有意“走出去”企业和海外企业定制融资服务,开设信用保险和对外投资保险,扩充“内保外贷”规模。二是促进优势产业资源全球配置。支持企业在能源、科技、文化、加工制造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延长有色金属制造、石化和冶炼等产业的产业链。三是完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认真贯彻《苏州市开放型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
四、结语
苏州应继续发挥比较优势,无缝对接上海自贸区,彻底转变贸易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引领作用,在转变政府职能、体制机制建设、创造发展环境和构建考评体系等方面有所作为。同时,要特别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真正实现苏州对外贸易规模持续适度稳定增长,由数量速度型发展模式逐步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比重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对外贸易发展动力多元,进出口结构平衡发展,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的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为苏州率先实现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陈伟、徐开金:试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经济学意义[J].税收经济研究,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