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例(12篇)
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
(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列入临时名录,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三)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列入名录。
第三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未自行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二)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
(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
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文1篇2
关键词:防治措施;宏观调控;环保意识;环境监测
对建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的控制,可以从施工前项目施工方案的制定和施工过程这两个阶段进行控制以降低对周围环境的破坏程度。
一建筑施工方案的制定
项目施工方案的制定对于周围环境的影响及整个项目的正常建设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该项目可着重考虑在以下方面加强控制:
1、施工期间在晚上九点到凌晨7点禁止高噪声设备施工和倾倒砂卵石料,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施工。
2、施工车辆进出场前轮胎必须经过冲洗。防止进出车辆将泥土带出场地。产生扬尘污染。
3、施工材料按总体布局摆放,规定工程结束及时清场。对于剩余无用的材料和各种外包装物品应集中堆放,统一处理。
二、施工阶段降低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措施
施工、拆迁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置外墙作美化装饰;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拆除建筑物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施工期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废弃物做到及时清除。具体来说,建筑施工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扬尘、固体废物、水质污染,下面就这些具体影响给予具体的防治措施:
1、噪声防治
(1)对施工设备进行降噪处理,研制、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现场管理力度,建立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督察制度,严格控制夜间施工,施工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地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2)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使得施工单位真正意识到降低噪声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搅拌站、焊接棚等噪声较大处设置隔音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未经特批,公众作息时间禁止噪声作业。
2、扬尘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1)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采用新技术避免建筑施工过程中贮藏、装卸、输送和分级时的扬尘现象,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和平整现场,清运建筑垃圾并进行覆盖。
(2)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放施工材料的场地要尽量平整,施工现场土的存放要采取固定化或绿化洒水等措施,当风速较大易产生扬尘时,施工方要暂停土方开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3)禁止乱抛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4)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尘处理,严禁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5)运输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
3、废水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在废水处理方面,应将排水系统以雨污分流设计,施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汇同汽车设备清洗水经隔油沉淀后达标排入污水管网,
由于建筑施工是综合性的过程,施工现场污染是多方面的,给周围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危害,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污染实施标本兼治的最有力的措施则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现代化施工水平,同时推行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设计能够与城市周边环境较好的融合,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4、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主要产生于地基工程、土方工程、油漆及装饰工程等,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应该注重从源头抓起,前置介入,除了出台明确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之外,还需要制定规划、城管、建设、公安等部门协同工作的高效率的机制,把工作中心放在管理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和服务职能。另外,立法部门需完善法规内容,制定建筑施工公害防治方面的实施细则,尽量做到详细,具体,目的性强,使施工单位能够便利地执行。
(1)渣土污染防治措施,a、土方挖、填、装运不能过快过猛,防止洒落;b、采用箱式运土车,并加覆盖;c、渣土按指定地点和范围卸货、堆放;d、精心施工组织,减少渣土远距离运输,可行时采用流水性施工,使挖方及时转为填方;c、在城市区现场堆放超过48h的渣土应及时外运。
(2)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垃圾每天清理并按指定地方堆放b、对建筑垃圾中可再生利用和不可再生利用的应予进行分类处理。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a、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类保存、统计的规定;b、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交接、转移的规定;c、危险废物必须交由环保局认可、授权的资质单位处置。
三、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首先环保监察部门要对建筑施工对周围环境破坏的案件进行认真受理投诉,扩大环保影响;其次要从严审批夜间建筑施工,以确保不会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避免噪声污染;再者,加强政府作风建设,对施工单位监督与对其和周围居民等服务二者并重;最后,加大对施工方对周围环境污染的查处力度,公开处罚标准,严格排污申报制度;要充分利用夜间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作用,且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水质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减轻污染
1水质与农业面源污染的途径及危害
1.1水质污染
1.1.1工业废水的排放。多年来一些工矿企业环境意识淡薄,“重生产,轻治理”,或从自身利益考虑,没有建立水处理设施,任凭污水直接排放入河,在这些废水中含有多种对人体有害物质,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1.1.2化肥、农药流失造成的水污染。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化肥和农药是引起水污染的又一重要原因。近年来,农用物资一方面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了很大贡献,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土壤的板结和水体的污染。
1.2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相对于工业和城市生活面源污染而言的,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地膜等农业物资的不合理和过量使用,及畜禽粪便、农村生活污水、固体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任意排放而造成的水体、土壤、生物和大气的污染。
2防治措施
2.1水污染防治
(1)政府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和企业污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切实改善环境,解决企业超标排污、城镇生活污水超标排污、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等问题;建立健全水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超标排污的企业或生产线坚决关闭。
(2)科研部门要加强科研,提升科技保障能力,强化环保配套服务,开展水域富营养化防治技术等一批科研攻关项目,走生物—生态治污发展道路。
(3)水文部门要做好水质动态监测,对重要水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把有关信息传报给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强化水域的综合治理,从恢复和改善水体功能出发,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大对重要水域的治污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4)地方政府要建立有效保护水环境的长效管理机制,出台和制定奖惩政策,广泛宣传环保知识,使环保观念融化到每个公民的血液中,提高人们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把环保作为一种习惯、责任和义务。
(5)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多施用农家肥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和剧毒农药的施用量,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剧的势头。
2.2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农村固体废弃物治理。农村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农村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参照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对农户的固体垃圾实行以自然村庄为单位,集中收集处理。设立自然村垃圾卫生保洁员,负责农户垃圾的集中、分检,把垃圾分成能回收利用的、可堆沤还田的、有毒有害不可利用的等三类分别处理,最大限度地削减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是农户生活洗漱用水。治理方法以能过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池,可集中亦可分户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流程:暗管沉淀池厌氧池兼氧池过滤池缓冲区(湿地、农田等)水渠。
(3)养殖业污染源治理。这类污染主要是农户畜禽养殖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以及水产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①一般农户人畜禽粪便处理流程:粪便池(禽舍、畜棚、厕所)沼气池农田。②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流程:畜禽粪便干湿粪分离。
(4)水产养殖对水体污染的治理。提高饵料和药品利用率,减少投饵和用药量;设置增氧机;通过种植水生植物、撒播光合细菌,吸收降解和转化水中氮磷和有机污染物;定期清淤,减少鱼病进而减少施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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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X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1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施工期及运行期对环境产生的各种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及福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1.项目概况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要对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其中包含项目所建的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密度、居住人口数、交通出入口的方向等。同时要明确项目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包括项目原址利用情况、周围的居民区及企事业单位分布情况、水源地、文物保护单位情况、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等。
2.环境影响问题及污染防治分析
(1)废气污染。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来源于居民炊事燃用天然气产生的油烟废气、幼儿园食堂废气、汽车尾气及垃圾收集点产生的恶臭气体。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明确要说明餐饮油烟的净化装置型号、去除率;地下停车场风机位置、排风口的朝向、排风方式等。对这些污染源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2)废水污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废水污染源主要来至项目施工期的施工废水,主要有居民生活用水、商业用水、幼儿园用水、配套公建设施(物业办公、治安联防、居委会等)用水、绿化和浇洒道路用水等。
(3)噪声污染。项目营运后,产生的噪声主要有小区进出车辆噪声、停车场车辆启动和停放噪声、地下车库进、排风口噪声、水泵房、变配电室、电梯机房、风机房等设备房中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
(4)固体废物污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居民的生活垃圾,根据工程分析确定施工期和运营期固体废物的种类。采用类比分析法或统计法估算固体废物产生量,明确固体废物排放去向。确定运营期生活垃圾、锅炉房产生废渣、污水处理产生污泥处理方案。
(5)生态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前,应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破坏绿地、农田及砍伐树木情况,提出生态补偿措施。项目开发主要存在压站土地、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所以应该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物料及土石方设置维护结构,保存表层土壤,及时平整场地尽快恢复植被。建设项目绿化面积及绿化率应满足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要求。
(6)项目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环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从而为总体认识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参考。
(7)外环境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是独立存在的,房外环境对拟建项目的影响主要有大气环境影响和声环境影响,大气环境影响主要是由道路车辆的交通废气造成的,影响较弱;声环境影响主要是由道路车辆的交通噪声引起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污染防治主要措施
1.施工期
(1)扬尘。建筑施工期的大气污染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施工扬尘产生的环节有:场地平整、土方挖掘、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工程弃渣的运输等。土石方开挖时污染较重,扬尘使大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剧增,并随风迁移到其他地方,致使空气中含尘浓度超标十倍至几十倍,严重影响下风向过往行人的健康,也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但影响范围约在50m以内,且延续时间较短,对外界影响相对较小。项目建筑材料的运输、工程弃渣及垃圾的外运也会产生一定的扬尘,其大小与污染源的距离、道路路面、行驶速度等因素有关。在一般情况下,在自然风力作用下,车辆产生的扬尘约为0.035kg/车辆.米,所影响的范围为道路两侧30m以内的范围。
(2)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有交通噪声和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来源于建筑垃圾外运、土石方外运及建筑材料运输等。施工噪声主要是来源于模板支拆、混凝土浇灌以及其他施工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
由于施工期各个阶段的施工内容不一样,噪声源的特征和强度也有差异,各阶段有其独特性。
(3)固体废物。施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基础工程开挖产生的土石方以及建筑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少量的生活垃圾等,建筑垃圾中无机成分较多,如泥土、砖瓦石块等,有机成分较少。
2.运行期
(1)噪声。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有车辆噪声、地下车库进排风口噪声、风机房噪声、水泵房噪声、电梯机房噪声等,为保护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对于车辆噪声,可以通过加强小区内的管理、合理设置路障、严禁车辆鸣笛、减速慢行、合理确定行驶路线等措施加以改进;项目噪声较大的设备基本都设置在地下车库内,并放置在专用设备机房内,主要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消声器,在安装设备时采用独立基础、设置隔振垫、软性接头和管道隔声垫层,风机安装消声器等。
(2)废水。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主要有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燃烧废气和生活垃圾,商业网点产生的噪声、商业垃圾等。项目建成营运后,所排放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居民生活污水、商业排水直接由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幼儿园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绿化和浇洒道路用水全部挥发。
三、结论
与其他项目不同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起步比较晚,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探索和完善。这就要求在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除了要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进行外,还要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对问题进一步研究。
综上所述,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依据项目特点及周围环境状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明确污染源情况,进行环境影响的分析,提出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使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城市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11.
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5
关键词: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城市整治规划
环境规划是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城市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生态环保、工作学习和休闲生活等均具有较大的影响。有专家预测,我国到2022年城镇化率将达到58%~60%,城镇人口将达到8亿~9亿。城镇化率的提高,城市居民数量快速增长,必将推动城市能源消耗量的增多,加上城市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势必会从城市环境中掠取水、空气等资源,同时大量的废水、废物排放,势必会造成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人与环境间的冲突问题,是制约城市可持续低碳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创新城市环境保护机制,加快城市环境保护措施建设,以促进人、城市、环境三者间的均衡和谐发展,这是解决城市环境问题的重要规划发展研究内容。
1城市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1.1城市水体环境污染问题较突出
全国城市河流中有80%以上河段的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地下水约50%受到污染,约70%的城市存在资源性缺水,加上工业废水处理率仅为70%左右,生活污染处理率仅为10%左右,城市不仅饮用水源和水量严重缺乏,同时90%以上城市水域遭受严重污染,致使水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水污染问题非常严重,有的城市甚至出现“无河不枯、无水不污、无可靠饮用水源”等可怕局面,严重制约了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城市大气及噪声污染日趋严重
煤燃气燃烧、工业废气、施工场地扬尘、机动车尾气等,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而不断增多,造成城市大气环境的破坏。城市大气污染中约60%~70%污染物来自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城市“雾霾”已严重影响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气体污染,净化城市大气环境。交通噪声、市政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生产噪声等,也严重影响着居民的正常生活。
1.3垃圾污染及环境恶化呈不可逆恶态势
城市是一个人口密度极高、流动人口集聚的地方,不管地域是否繁华,均有大量人员在流动。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加之市政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建筑物垃圾等,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数量增加而快速增多,不仅给城市环境带来污染,给城市环境卫生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还抢占有限的城市空间。高度集中、高密度社区已在城市地球与环境快速发展中形成特殊的人工环境,建筑密度大、容积率高、生态绿化率低、道路拥挤等,造成城市生态和水环境自愈功能不断被破坏和蜕化,呈现不可逆的恶性发展趋势。
2城市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规划策略
2.1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做好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工作,是目前缓解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和实现有限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举措。要在对城市水环境污染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有效分析城市水源的污染因素和占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合理计算城市废水、污水的最大允许排放指标,并充分整合城市现有的水利基础设施,以确定技术上可行、经济上优越的水环境深度预防和治理方案。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应创新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和用水体系,采用少废、无废等生产工艺更新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和用水体系,实现清洁生产,从生产源头控制工业生产污水的排放量,提高废水、污水的处理效果和资源化利用效率。通过合理规划城市给排水管网,修建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增加污水处理厂规模和处理效率,并合理规划利用处理后的再生水(如城市园林绿化、道路喷洒、公厕冲洗等),一方面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综合治理效率,另一方合理开发城市有效水资源的再生有益使用功能,最终达到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要重视医院、化工企业等单位废水的综合治理规划,防止病源、毒素等传播。要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动态监察管理机制,确保企业污水排放达到标准指标限制值以上,有效提高城市水资源的综合承载力。在城市河道中修建如人工浮岛等工程,削减河水中的水污染物,提高河水中的氧溶解能力,增强水体自身的净化能力。要加强城市水源地的环境管理规划,尤其是处于旅游区的水源地,更应加强周边环境、森林、植被和冰川等的保护规划,同时要减少居民生产活动和企业经济活动对水源地的污染问题,合理解决城市休闲和旅游活动对水源地上游水质的影响。
2.2大气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大气环境污染主要与燃煤废气、汽车尾气排放等有关。在城市道路街头绿化规划中,要非常注重植物的光合作用和废气净化功能。要优选地方性特色植物,通过合理多层次配置营造有序层次感,优选乔灌花、乔灌草等组合搭配,实现降温遮阴、滞尘减噪、净化空气等生态环保功能。要根据噪声类型、分贝量等现状,并充分结合城市发展趋势,进行详细的城市功能区规划,并按拟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规划噪声污染治理方案。要认真分析引起噪声污染的主要因子,并按照污染因素采取针对的防治措施。通过功能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和宣传鼓励使用公共交通等措施,打造出绿色环保的交通结构,有效控制噪声源,真正实现“以人为本”,改善城市环境的质量,推动城市低碳目标顺利实现。要大力推荐使用太阳能、天然气、地热能等新能源,逐步改变传统燃煤方式,有效降低空气中悬浮颗粒物及SO2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合理规划运用废气回收处理系统,一方面进行工业废气的有效处理,减少其向大气中的排放量;另一方面,合理处理回收措施可以实现废气中热能等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变废为宝”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要加强对市政施工和建筑施工扬尘及二次扬尘的全面整治规划和管理力度,要求施工场所必须实行围挡作业。运输、存放施工原料及施工垃圾必须规划专门的堆放场地,并要求其施工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覆盖或喷淋处理措施。
2.3垃圾污染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通过鼓励企业内部或企业间的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和回收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效率,降低固体废物乱堆、乱放、偷倒等环境污染问题。合理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和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所,规划布局和建设资源化再利用、焚烧处理与安全填埋等相结合的综合处置体系和工程设施,实现垃圾和固体废物的中心资源化集中处置。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车辆清洗保洁等工作力度。做到生活垃圾储存、投放和搬运的分类化管理,做到收集和储存容器化、投放运输密闭化和处理无害化。对于规模较小的城镇,针对其自身抵御外来粉尘侵扰能力较弱、自愈能力较差等特点,要结合城镇发展的整体规划,积极建造城镇周边和郊区绿化隔离带,以增强其抵御外来粉尘能力,确保城镇具有较好的空气质量。
3结语
城市规划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服从城市整体规划,而城市规划则必须以城市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为核心。城市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涉及行业多、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城市规划环节结合城市环境保护现状和资源利用情况,全方位、统一、强有力地构建城市整体规划方案和配套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措施,努力实现天蓝、水清、地绿、现代化的可持续建设发展的良好局面。在城市环境保护整体规划和污染治理中,除了注重上述相应的整治规划外,还应加强城市规划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各项规划均具有较高的可实施性和应用效果,认真督促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降低各污染因子对城市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合理规划实现城市有限资源的再利用,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可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保护环境
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容易产生各种类型的污染,比如: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等。因此,为了可以实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要针对各类环境污染,以采取适合的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市政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市政工程对附近环境产生的影响体现在很多方面,许多市政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多的积极效益,经常不重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而破坏附近的水资源以及大气等等。通常,市政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大气污染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环境问题,最常见的是大气污染问题,这在市政工程施工中是主要环境问题之一。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各种类型的施工机械设备,这些设备都必须要将柴油当做燃料,不可避免排放出很多废气[1]。若设备使用时间长了,就容易导致附近的大气环境中存在很多废气,影响空气质量。而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长时间吸入这些已经受污染的空气,就会直接威胁他们的生命安全,甚至产生疾病。并且在有些市政工程施工中也需要使用一些特殊的材料,比如:在市政道路施工中必须要使用油漆以及涂料等等,对路面指示标和斑马线进行绘制,而在柏油马路铺设过程中必须要使用很多沥青。这些材料往往会散发出有毒的气体,伤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降低附近的空气质量,导致大气环境污染的情况出现。除此之外,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地面开挖是在所难免的。而地面开挖中若堆积的泥土和裸露的地面处在干燥的环境下,一旦出现大风的天气,就很有可能形成扬尘。而在空气中扬尘是主要的悬浮颗粒物之一,是普遍存在的大气污染物。在施工过程中若缺乏有效的预防,就容易影响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
1.2噪声污染
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也包括噪声污染。就是在工程施工来讲,各种类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声响,有些施工作业,比如:混凝土搅拌以及开挖路面等等,都会产生很大的噪音。在施工过程中噪音具有显著的特点,比如:没有规律性、时间波动性较大以及声源稳定等等。噪声污染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其除了使人们的心情变得烦躁,还会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长时间处在噪音的环境,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也会影响人们的听力,而且会出现记忆力减退以及头痛等等神经衰弱症状,以诱发各种类型的疾病。若在人们休息中出现噪声污染,人们就不能正常休息,降低睡眠质量,不利于促进人们的身体健康[2]。因此,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噪音污染是必须要重视的环境问题。
1.3固体废弃物污染
相信大家都知道,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往往会出现很多施工废弃物,如果不能科学处理这些废弃物,就容易影响附近环境。并且因为很多废弃物的特性造成,无法迅速分解土壤,也会污染附近污染以及水资源质量,而且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一些有害气体的挥发容易造成空气质量降低,对附近环境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2市政工程施工中保护环境的有效措施
2.1大气污染的防治
就市政工程施工来讲,大气污染的来源途径是以车辆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排放的废气为主,还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和特殊材料挥发的有害气体。车辆和施工机械设备排放的废气,在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只可以在选择燃料时选用与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相符的燃料,让尾气符合排放标准。同时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以及维护,防止由于设备的性能问题而导致燃料不能完全燃烧,加大废气的排放量。对于一些特殊材料运用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在选购材料时多加注意,防止劣质的材料进入到工程施工现场中,加大有害物质的散发,而且在施工中最好选择环保材料。对市政工程的大气污染进行防治时,最关键的是避免扬尘产生的污染。要想避免扬尘,必须要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封闭隔离处理措施,利用有关设备和附近环境进行分析[3]。而裸露的地表面,必须要覆盖施工雨布,而处在干燥的天气下需要科学的洒水,进而防止尘土在风的影响下在空气中漂浮产生扬尘。就施工路段来讲,也必须要迅速清扫以及洒水,以避免出现更多的扬尘。在施工材料运输中,必须要将雨布覆盖在上面,这样也可以降低其因为抖落而产生的扬尘。并且需要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施工现场,通过分段施工的方式,迅速对挖出的泥土进行回填,减少土壤露天搁置的时间。
2.2噪声污染的防治
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治必须要从不同的方面为切入点:①对于环保部门来说,需要加强施工单位环保施工的监管。经常检查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严重,需要对其给予适当的惩罚,以确保施工单位可以科学防治噪声污染。并且需要积极宣传噪声污染,科学引导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效防治噪声。②施工单位必须要重视施工人员的文明施工管理。定期对施工人员开展专业的培训,使其了解有效的施工作业方式,进而降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很多碰撞而出现噪音,严格控制噪音,降低其对附近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③尽可能在人们非休息的时间开展施工作业,不能在晚上施工,进而导致指噪声污染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4]。在很多特殊的地段,比如:学校等等,尽可能在学生放假期间施工,以防止施工作业造成的噪声污染影响学生的学习。同时,在施工现场的附近,也必须要设立隔音设备,重视减少噪声防尘绿化带的建设,尽可能将噪音和附近环境隔开。
2.3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需要构建在合理分类的的前提下,在经过科学分类后回收利用各种类型的废弃物。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固体废弃物,需要认真分析和调查,确定其出现的原因。并且需要分类处理有毒的固体废弃物和无毒固体废弃物[5]。并且需要对二次运用的废弃材料进行科学划分。对于有些固体废弃物仍旧可以运用的,必须要掌握固体废物的用途,将其科学应用。就纸质废弃物来讲,可以将其集中出售,获取资金;就废弃的土石来讲,可以将其当做回填的材料来使用;就生活垃圾来讲,可以将其当做肥料进行使用;就不可和对手的固体废弃物来讲,必须要分类放置,而且正确处理,避免在施工现场附近堆积很多固体废物,产生很多环境污染问题。
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7
关键词:公路施工;环保;空气污染;废渣;环保意识
中图分类号:F540.8文献标识码:A
公路施工中的环保问题
(一)生态景观遭到破坏
施工过程中便道建设、清理现场、取土场和弃土场及路基修筑而必须占用土地,可能影响到沿线的自然、文物和景观。山区丘陵地区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导致附近水体的沉积物淤积和水混浊,改变水生生物栖息环境,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泥石流一类的地质灾害。平原水网地带筑路不仅有路基永久占用农田问题,而且存在取土挖毁耕地和需要进行土地恢复利用问题。
(二)空气污染
公路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路基开挖、土地平整及路基填筑等施工过程。
2、水泥、白灰、粉煤灰等建筑材料。
3、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会产生扬尘和粉尘。
4、建设期沥青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沥青烟尘对公路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营运期汽车尾气对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
公路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进场前清场废物
主要是施工场地内杂草、灌木等植物残体等。
路基开挖弃土
路基挖方,除一部分利用外,其余部分应用车辆运输至统一的弃土场,而不得随意放处置。否则将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旧路改建中的拆旧混凝土和砌体以及旧油面。
(四)噪声污染
公路建设周期一般较长,从开工到通车要一年以上时间。在这期间许多施工机械和各种运输车辆会辐射出较强烈的噪声,对附近公共场所产生较大的影响。公路施工噪声有其自身的特点,这表现为:
施工噪声的随意性和无规律性。
施工机械的噪声较大,但它们之间声级相差仍很大,有些设备的运行噪声可高达110分贝左右。
施工噪声源与一般的固定噪声源及流动噪声源有所不同,施工机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们会在某段时间内在一定的小范围移动,这与固定噪声源相比增加了这段时间内的噪声污染范围,但与流动噪声源相比施工噪声污染还是在局部范围内的。
道路施工噪声是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短期污染行为,就应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努力降低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建设期、营运期施工机械噪声对公路沿学校、医院、村镇居民点工作生活空间带来了噪声污染的公害,尤其是公路的起迄点,交通出入点和城乡结合部位都是交通噪声污染的严重地区。交通噪声还是城市噪声的主要来源,几乎占了80%。
(五)水污染
公路施工对水环境的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排放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
混凝土的养护废水混凝土的养护废水主要是pH值高,一般达9—12。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量少、蒸发吸收快,一般不会形成较大的地面径流进人地表水体,对环境影响较小。
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悬浮物,应防止含油废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是集中施工现场、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其水质和城市生活废水一样。公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量不是很大,但如果防治措施不当,也很容易造成水环境污染。
公路施工中环保问题的防治对策
(一)空气污染的防治
1、清理废渣
施工现场的废渣等垃圾要及时清理,运输粉状材料要加以遮盖。路基土方施工时,要定时洒水,减少扬尘,尤其是施工便道可采用礁渣、细粒碎石混凝土少量摊铺,以减少道路扬尘,同时要及时修复因施工而损坏的路面,防止浮尘产生。另外施工中行驶的车辆车速越快,扬尘也会越大,因此限制车辆行驶速度也是减少粉尘的最有效手段。
控制尾气
要加强对汽车尾气的控制,适当改良汽车性能,改进汽车燃料,这些都可以降低废气有害物质的含量。
卫生防护
在沥青混凝土拌和装置要配备除尘设备、沥青烟气净化和排放设备。对拌和站的施工人员要实行卫生防护,要配戴口罩、风镜。
避免敏感区域
沥青路面铺筑时所产生的烟气,其污染物的影响范围在50m以内。因此,当公路建设工地靠近村庄、学校时,沥青铺筑时,应尽量避免这些环境敏感区域,并尽量缩短施工时间,以免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影响。
(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固体废物要有效的加以利用处置,否则不但会侵占土地,而且会破坏地貌和影响植被生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一部分可以回收利用,如砂石等材料废弃后可填筑路基,作构造物基础垫层;废混凝土可用于铺筑施工便道。实在无法使用的废弃混合料应及时收集并
运送至弃渣场,避免随意弃置污染土壤或破坏植被。
施工中所使用的试验室化学药剂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废弃后要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并进行标识。施工车辆维修保养所用的棉纱、油手套、废旧物品要集中存放,定点丢弃,以防止对现场土壤、水体的污染。
对于取、弃碴场的边坡,都应在工程防护的基础上,尽可能创造条件恢复植被,特别是杂草、灌木等植物的应用,尽力把工程措施和植物防护措施很好的结合起来。这不仅能够有效的控制水土流失,还可以维护坡面稳定,改善生态环境。在工程结束后对其进行修整、清理和生态恢复,包括复耕或绿化等,应该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三)噪音污染的防治
1、合理选址
对于施工人员的生活区和施工场地以及水泥、沥青混凝土拌和场、砂石等原材料料场的选址时,应尽可能远离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点,最好在200m以外,如果达不到要求,可对强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及阻尼等措施;应适当安排施工机械在白天尽量完成施工作业,避免夜间施工对居民休息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
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工艺
用钻孔灌注桩代替冲击桩,用少量炸药代替大剂量爆破。
对于环境敏感点附近的施工场地,应设置临时隔声围护。
(四)水污染的防治
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应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并且集中处理,使施工人员既方便又卫生。
桥梁钻孔作业时产生的钻渣和泥浆含水率都比较高,必须对此进行沉淀和干化处理。钻孔机械等所使用的油料要由专人保管,防止外漏,污染水体。
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浆等搅拌站,必须设置沉淀池,产生的污水汇集后要沉淀处理,不可直接排放。
冲洗砂石料产生的废水,其水质混浊,泥浆量大,需建沉降池进行沉淀后排放,以及施工机械进行清洗时产生的油污,也要进行沉淀和过滤处理后再排放,以达到循环使用的目的。
(五)水土流失的防治
公路施工应尽量减少水土流失的产生,水土保持应与高速公路建设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防为主,开发建设与防治并重,边开发边防治,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重点治理与一般防护相结合的原则治理水土流失。
临时施工道路的开辟会破坏地表植被,包括耕地、园林、林地以及牧草地等。为此,应规划好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以减少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若无现成道路可利用,则应严格控制施工道路修筑边界,路线走向必须绕开各种生态敏感区。
对于施工道路边界上可能出现的土质边坡,应有临时防护设施,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宜采用生态防护措施,可在施工道路修建的同时进行复绿,在气候条件恶劣地区,应有防止土壤侵蚀的工程防护措施,以防止土壤的自然侵蚀。
根据实际填挖土质,合理的设置边坡坡度;合理的设置土石方填挖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及时疏导雨水,以减少雨水对挖填土坡坡面的冲蚀。填挖方工程量过大的路段应避开雨季施工,避免雨季施工带来的严重水土流失,在有雨水地面径流汇集处开挖路基时,或在临时土堆周围,以及其他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段,应设置沉淀池,作用是雨水流经时减慢流速使泥沙下沉,防止水土流失。
弃土弃渣的堆放地点应预先采取排水和挡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对水源和灌溉渠道造成污染和淤塞。为防治水土流失要做到边坡稳定,岩石、表土、开挖坡面不,泥沙不进入下游河道,不影响河流正常行洪,做好绿化养护工作,提高高速公路沿线水土保持能力。
公路施工中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首先,规范公路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资料的管理,统一环境监理资料体系以及环境监理表格体系,使之正规化程序化,确保需执行的环境保护资料及时发放到每一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赋予环境监理独立开展公路施工环保工作的权力,尽可能及时地将环境监测的数据应反馈给各监理单位,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环境监测工具给监理单位,并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中成立相应的应急环
境保护小组,制定防治方案。
其次,明确环境监理在公路项目监理体系中的地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促使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和监理进入一个更加规范的发展阶段,同时聘请专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年富力强的工程师担当环境监理工程师,加强对现有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为搞好环境监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硬件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及环境监测设备,为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重视环境监理资料的整理。
最后,加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每项工程的质量是承包商创造出来,不是监督检查出来的,施工期环保如何,也是如此。做到文明施工,避免与当地居民发生纠纷,同时尽可能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和执行,防止和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废水、废料等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结语
综上,作为公路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强化个人的环保意识,经常交流,相互沟通和传递环境保护成功的技术信息和方案,不仅要做好公路主体施工环保工作,还要依靠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维护公路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大自然的环境,在提高公路的环境效益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益处。
参考文献
[1]王京元,张彬,戴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交通[J].交通科技,2006.6.
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8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应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者交给有固体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第十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本条例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补建。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对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并送交机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配套设施处理,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或者倾倒。
第十二条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产生的废物,防止造成土壤、大气和水体污染。
第十三条执法中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第十四条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排污,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鼓励建设跨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达不到国家和省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的,可以不自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第十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应当支付处置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按规定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代为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跨行政区域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
第二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高危险废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可能产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应当由该危险废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控废物,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理方式的名录,严格控制其利用和处置过程。
第二十七条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处置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三)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三)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
(四)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进入本省;
(七)在本省经营、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
第三十一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国家限制进口类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不得夹带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区障碍,或者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未按规定分类贮存危险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或者逾期未补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有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处理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地区障碍,非法指定固体废物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正常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的危害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
浪费资源
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必须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固体废物侵占土地的现象日趋严
重,我国堆积的工业固体废物有60亿吨,生活垃圾有5亿吨,预计每年有1000万吨固体废物无法处理而堆积在城郊或公路两旁,几万公顷的土地被它们侵吞。
严重污染
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基础。长期使用带有碎砖瓦砾的垃圾肥,土壤就严重渣化未经处理的有害废物在土壤中风化、淋溶后,就渗入土壤,杀死土壤微生物,破坏土壤的腐蚀分解能力,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带有病菌、寄生虫卵的粪便施入农田,一些根茎类蔬菜、瓜果就把土壤中的病菌、寄生虫卵吸进或带入体内,人们食用后就会患病。
水污染
许多国家把大量的固体废物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不仅减少了水域面积,淤塞航道,而且污染水体,使水质下降。固体废物对水体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地表水,也有的下渗后污染了地下水。
固体废物向大气飘散固体废物在收运、堆放过程中未作密封处理,有的经日晒、风吹、雨淋、焚化等作用,挥发了大量废气、粉尘;有的发酵分解后产生了有毒气体,向大气中飘散,造成大气污染。
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9
关键字:建设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当下,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程度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提高,政府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渐加大。本文就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应用问题重点针对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与防治措施进行了论述,以从源头上去预防或消除环境污染因素。
一、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期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分析
(一)施工期大气污染影响。从整个施工期来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数扬尘污染较为突出。扬尘一般分为风力起尘与动力起尘两种,风力起尘主要是指露天堆放水泥、黄沙等建筑建材以及在施工区表层的浮尘由于大风及天气干燥的原因,而产生的飞尘现象;动力起尘主要是指在对建材进行装卸和搅拌过程中,因为外力作用而造成的尘粒悬浮现象等,据资料介绍,施工过程中因装卸车辆行驶导致的扬尘最为严重,占到总扬尘的60%上。
(二)施工期废水污染影响。施工期所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材料冲洗以及运输机械、挖掘机械和其它辅助机械等的大量的机械设施在施工和维护时产生的油料渗漏和外溢后经雨水冲刷造成的,加上,项目施工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排除的生活污水等,这些都会对项目工地的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施工期噪声污染影响。建设项目噪声污染有时候是很难避免的,施工期的噪声基本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即施工车辆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和机械噪声。施工车辆噪声主要是装卸运输车引起的交通噪声;施工作业噪声多为瞬间噪声,如零星的撞击声、敲打声和吆喝声等;机械噪声多为点声源,主要包括打桩机械、挖土机械等施工机械制造的噪声;这三种类型的噪声中数机械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较为常见也较严重。
(四)施工期固体废弃物污染影响。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很多废弃的建筑及装饰材料,此外,工程作业人员在生活上也会产生一部分垃圾,这些固体废弃物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就会对环境将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二、如何有效应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污染问题
建设项目施工期出现的大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污染不仅给施工现场带来一定的危害,还会给项目周围的居民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治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因施工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于工程建设者来说十分的重要。笔者从工程项目实际出发,就施工期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介绍以下几点防治措施:
(一)针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在平整土地时,应在周围设置一定的屏障或围栏,给施工作业制造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尽可能将施工扬尘的扩散缩小在最小的范围内;对施工用的砂石料进行统一存放,适当减少堆场数量,对扬尘现场严重的采用篷布进行遮盖;在搬运建筑使用材料时,尽量轻举轻放,同时要尽可能减少运输搬运环节;适时对施工现场和附近运输道路进行洒水处理,确保路面的潮湿度,降低因运输车行驶而产生的扬尘现象;对于运输和装卸车辆,不能装载的过满,装载高度不能超出车厢的挡板,并适当进行遮掩和密闭处理,以减少运输过程中出现散落和抛洒。同时,可以考虑在拌筒进出料口上方以及料斗侧面安装喷雾器喷头,通过水雾来实现除尘效果,或者在进料仓的上方安装除尘器以及在搅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胶皮罩,利用旋风除尘器进行除尘;最后,对于多余的砂石料及建筑材料要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以免造成二次污染等。
(二)针对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对于施工现场清洗、机械设备清洗、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以及水压试验废水等污染现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要设置简易处理和污水收集设施,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不可以直接排放,对于部分含泥沙量较大的废水需要通过经沉淀池沉淀后再污水管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中。对于工地上的员工临时食堂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应设置一简易的隔油池,工人厕所尽量采用水冲式厕所,或者对临时厕所及化粪池进行防渗漏处理等。
(三)针对噪声影响的控制措施。结合整个施工工期要求,对作业时间和施工进度进行合理安排,对于主要的噪声设备适当限时作业,尽量不要在居民休息时间作业;在对于大型机械的安放选址上,要尽可能将机械设备的安放位置远离企业办公楼及居民区;要综合考虑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如居民区,学校等)的实际情况,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于部分高噪声设备,可以在声源周围设置遮蔽物、安装消声器或加隔震垫等,以适当进行隔声、消声或隔震处理,有效降低噪声分贝;在居民休息时间内,要尽量限制行车密度和行车数量,对车辆鸣笛问题要适当控制;此外,在搬运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时,要轻拿轻放,减少因碰撞而造成的噪声污染问题。
(四)针对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尽量减少平整场地时所产生的土方在工地上的堆放时间,对其进行综合利用。如果这些土方不能全部得以运用,要对残留部分及时运出施工现场,并根据有关渣土处理条例将其进行填埋,避免长期堆放在施工工地造成二次污染;在对混凝土或砂浆进行调配和搅拌时,要适量放料,不浪费,更不要撒漏等;对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废弃建筑材料,要统一进行收集和存放,并由专车定期进行清运;生活垃圾也要合理处置,及时进行清运等。
结束语: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现象普遍存在,它不仅是工程建设者的问题,更是相关管理部门面临的迫切解决的难题。施工过程中,为有效降低或避免环境污染,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素养,严格控制各个施工环节,使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整个施工期都能得以落实,以达到将施工过程带来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晓霞.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及防治[J].中国科技信息.2009(01)
[2]杭志刚.浅谈市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09(19)
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10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措施
一、城市建设中的环境问题
1.城市建设中环保意识不强。部分城市、城镇领导环保意识比较淡薄,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够,忽略了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使城市、城镇的持续发展面临较大的隐患。
2.城市中的大气质量日益恶化。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使用大量的化石燃料,从而将粉尘、臭氧、硫氧化物、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排入到大气层中,严重恶化大气质量。我国的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即城市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水平较高,达到了309?微克/?立方米的平均浓度;二氧化硫浓度也严重超标,有些城市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相对而言,北方城市比较严重,达到了83?微克/?立方米的平均值。大气污染所导致的臭氧层破坏和温室效应更是严重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3.水体污染相当严重。城市人口数量的突飞猛进和工业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大量的污水在没有处理好的情况下直接排入水体中,严重破坏了水环境。我国城镇平均每天至少要将一亿吨的污水不通过处理直接排入河流中。目前我国七大水系中有一半以上河段水质受到了污染,40%的水源已不能饮用,50%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
4.垃圾包围城市。城市中的固体垃圾一般可以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以及危险性固体废物三种。此外还有建筑废弃物以及农业废弃物等,如果城市建设没有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妥善的收集以及处理,将会给大气、水体以及土壤等造成严重的危害,对人体的健康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在生活用固体废弃物中,其有害物质非常多,主要有废电池、固体油漆、过期药品等。一旦固体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渗入水体或者是土壤,就很容易通过各种媒体进入人体,最终危及到人体的健康。
二、如何做好城市建设的环境保护
1.在城市建设中渗透环境保护规划意识
在进行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将环境保护的意识渗透进城市建设的各个环节,而不应该仅仅是停留于城市整体的规划上面,要将其视为一个可操作性小,并且项目居多的专项建设方案来对待。在详细的控制环境保护规划中,对城市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有细致的控制性指标,结合城市生态环境的因素来建立一套详细的城市建设规划设计,让环境保护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来抓。
2.城市建设大气污染的整治措施
目前我国城市建设的大气污染来源主要是落后的燃烧方式与汽,车尾气的排放,所以,其主要的污染物就是二氧化硫与悬浮颗粒。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其主要的整治措施有:改进燃煤的落后的方式,提高其燃烧效率,减少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大力推广沼气、太阳能、地热能等无污染的清洁能源;开展区域集中供热、减少住户小烟囱的排放,提高道路的硬化率,通过采用控制污染源与提高污染控制手段等创建无烟控制区域;适当对城市工业布局进行调整,根据大气的自净规律合理的使用大气环境容量;大力发展城市中的公共交通设施,减少私家车尾气排放量;提高城市的绿化率,道路或工业区选择种植抗污染性较强的树种,提高植物净化效果
3.城市建设水污染解决措施
到2010年止,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约为1万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约为70%。污水处理主要可以分为生活污水处理以及工业污水处理两大类。对生活污水的处理主要是有机物,而对工业废水的处理则较为复杂,可以分为很多种类,不同种类的污染物造成的水污染也是不同的。根据个城市建设水污染的严重程度,对水源的保护措施可以分为以下两个:
(1)对区域用水进行划分。对于各个城市的重点用水区域都建设废水处理厂,采用各类的自然净化手段对污水进行处理,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与方法将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处理未合格的污水不能直接排放入河中。
(2)大力提倡节约用水,要鼓励居民对使用过的水源进行重复利用,对无法使用的废水要经过简单的处理之后才能排入排水管道。
4.城市建设中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措施
城市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整治是根据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来进行制定的,环境目标要根据相关规定有针对性的提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处理。尽可能的控制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尽量使其资源化。对于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来说,要采用焚烧、化学处理、生物处理以及填埋处理等方式进行,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具有占地面积大、防护距离要求远的特点,城市规划必须与环境卫生规划同步进行,环卫设施规划中对垃圾产生后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用地布置必须结合实际,纵观全局,统筹安排,立足长远,远近结合,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改造与新建的关系。
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11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环保型施工措施;应用
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助力,对城市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市政工程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大气污染、噪音污染、水源污染、光污染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等现象,不仅给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困扰,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了威胁,也致使工程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影响了工程质量,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摒弃落后的施工技术,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采取环保型施工措施来对这些污染问题进行处理。通过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中环保型施工措施的有效应用,减少施工所致的环境污染问题,既达到了保护城市环境的目的,也能够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施工投入成本,对施工质量的提升和市政工程的发展都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1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
1.1施工大气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问题主要是粉尘和废气造成的,废气主要是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和往来运输车辆运行时所排放的尾气,还可能来源于油漆材料或化学建材的加工处理。粉尘污染即为颗粒污染,在施工过程中较为常见。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需要开凿、运输建筑材料,这就使得附着于建筑材料或地面上的粉尘悬浮在空气中,造成污染[1]。老旧建筑物的拆除改造、建筑材料的搅拌等施工行为都会致使粉尘或颗粒物在空气中弥漫。还有砂砾、水泥、石灰等施工材料在远距离运输过程中若没有被遮盖好,也可能随风飘散,导致粉尘污染,对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1.2噪音污染问题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污染也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除了挖掘机、起重机、搅拌机等机械设备运作时产生的嘈杂声音之外,还有运输施工材料及清除废料过程中所产生的声音。还有一部分噪音是施工过程中人为操作时脚手架的安装、拆卸,或是钢铁建材与其他工具之间的碰撞造成的。这些声音超出了人体所能承受的正常音量,且很多工程项目常采用夜间施工的方式,这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1.3光污染问题
由于光污染对城市环境及人类生活所造成的影响是间接性的,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其实光污染对人类的危害着实不小。光污染主要是由石材、钢材的机械切割或电焊操作等行为引起的,还可能是使用的建筑物表面经太阳反射而产生的光污染现象[2]。光污染不仅会严重损害焊接工人的视力,甚至还会通过太阳与建筑物表面的反射光阻碍人的视觉,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
1.4水污染问题
水污染问题主要是挖沟开渠、搅拌材料、清洗混凝土管道及施工场所时致使污水流到污水排放区之外的区域造成的。还有机械设备漏气致使废油污染水源,或是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处理而造成的水污染问题。这些污水的外泄不仅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人类身体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1.5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这反映出施工管理人员并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高效的管理。固体废物包括房屋拆除时所产生的废料,施工时没有用完的水泥和其他材料、包装袋等,还有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3]。这些废弃物没有按照计划进行专门的处理,不仅会影响施工环境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环境,甚至有可能通过车辆和人群流通到外界,污染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形象。
2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中环保型施工技术
2.1施工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施工大气污染现象,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强化工作人员对粉尘污染的认识,并对此引起高度重视。还要结合施工材料的特性、居住环境及交通情况安排好材料运输路线,最好选择运输距离短,离居民区较远的运输路线。同时,还应当要求施工人员在运输材料时及时将那些易造成颗粒污染的材料遮盖起来,并对运输路段进行洒水。强化监督管理,要求施工人员在实际操作时对这些材料轻拿轻放,避免产生粉尘。如果条件允许,还应让工作人员佩戴口罩。对于废气污染,则可以在施工机械、车辆上安装环保装置,以减少尾气排放量。还要严令禁止焚烧施工场所的废弃物,对这些废弃物可采取填埋措施,以减少废气污染,保护城市环境。
2.2噪音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噪音污染的防治,需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政府对于噪音的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在确保工艺标准的基础上选择操作时噪音比较小的机器设备,根据具体的操作情况,积极探索和使用能够降低噪音的施工技术。还可以在施工场所与居民区之间设立遮挡物,将两个区域隔离起来。除了在施工现场安装一些减少噪音的装置,还要将施工机器及车辆的噪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4]。尽量不要在夜间施工,而应当积极与周边居民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解决因施工而产生的问题。
2.3光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光污染现象,可以用性能较好的环保型材料来代替那些容易在太阳光反射下引起光污染的建筑材料,最大程度地减少光污染对城市环境及人身安全的影响。还可以利用护栏挡住施工过程中的焊接光,并在焊接过程中注意防火,采用有效的防火措施,以免引发火灾。
2.4水污染防治措施
市政工程的用水量较大,所产生的废水也比较多。为了减少水污染问题的出现,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做好安排,结合施工场所的实际情况,安装污水排放专用管道,以免污水流到其他区域,对市民的生活用水造成污染。遇到阴雨天气,应当提前将易冲刷材料盖住,既有利于材料的保存,又能够维护施工现场。另外就是降雨量较大时,要注意清理污水,以免污水对施工场所造成破坏。
2.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施工单位可以先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分类,把可以利用的废弃物集中到一起,回收后将其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既能够节约成本,又能够清理垃圾。对于无法再回收利用的废弃物,也要集中起来,尽快运出施工场所,保持施工环境的清洁。为了避免生活垃圾与施工废弃物被随意乱丢的现象,施工单位可在施工现场增设临时卫生设施。此外,施工单位还要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健全奖惩制度,要求施工人员充分认识环保型低污染材料,不断提升环保型施工工艺水平,降低工程施工对环境的破坏程度。
3结束语
本文分析了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大气污染、噪音污染、光污染、水污染及固体废物污染等问题,并结合相应的防治措施对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中环保型施工措施的应用进行了探究,希望能为环保型施工措施的有效应用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朱燕飞.关于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中环保型施工措施的应用[J].建材与装饰,2019(3).
[2]鱼永芝.浅谈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中环保型施工措施的应用[J].价值工程,2019(23).
固废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12
[关键词]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在保护耕地数量动态平衡方面成效显著,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操作上存在明显不足,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其中主要表现为耕地污染。这势必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失去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是相违背的。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耕地污染防治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亟须制定完善的《耕地污染防治法》,对耕地的保护加以引导和科学规划。
一、耕地界定及我国耕地污染现状
1.耕地概述。耕地主要由土壤组成,土壤的组成包括固相(矿物质、有机质)、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气相(土壤空气)等三相物质四种成分有机地组合成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生长植物物质的能力,是一种农业生产资源,更是一种环境要素。
当前通用的耕地定义出自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将耕地定义为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它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规程》还将耕地分为5个二级地类: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新的国家标准,对土地利用类型及耕地的二级分类进行重新划分。
2.耕地污染的界定。
(1)耕地污染的定义。耕地污染是指耕地受到大气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质水的侵蚀,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和丧失了生产潜力,导致耕地上的农林副产品对人畜禽渔的危害。又可以理解为:有毒污染物通过大气、水和生物直接或间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超过耕地土壤环境容量,从而打破了耕地土壤内部系统的平衡,引起土壤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的过程。换句话来说,耕地被污染的过程就是有毒物质改变了耕地土壤的理化性质,使耕地“中毒”的过程。
(2)不同类型耕地土壤污染的差异(即耕地土壤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类型耕地土壤的起源及发育条件各不相同,因而有机质含量、集聚其中的生物体的种类和活动以及由此组成的生物过程强度等方面均有差别,并且每种类型的土壤有其固有的酶活性水平。红壤呈酸性,强酸反应。丘陵红壤一般氮、磷、钾的供应不足,有效态钙、镁的含量也少,硼、钼也很贫乏。红壤比黄壤年平均气温高而排水较好,故含水氧化铁与铁的活化度均较黄壤低,但矿物风化度较黄壤深而富铝化过程较强。其它类型的土壤也有各自独一无二的特点。由于耕地土壤存在不同类型,导致其组成成分具有复杂性和土壤物理化学性状(pH、Eh等)等存在差异,造成工业“三废”、重金属、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形态的复杂和多样性。比如金属不同形态,其生理活性和毒性均有差异,其中以有效态和交换态的活性、毒性最大,残留态的活性、毒性最小,而其他结合态的活性、毒性居中。因此,各种污染物在不同类型土壤中容量有可能相同,但造成耕地污染程度不同。有些污染物在某地区土壤中残留量高,却没有造成土地污染,但在另外地区土壤中残留量低的时候却造成土地严重污染。
3.我国耕地污染的现状。耕地污染,主要表现为土壤环境的污染。土壤环境是一个开放体系,与其他环境要素间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据研究,大气、水等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影响是最根本性的。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已超过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并且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据报道,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hm2。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湖北省荆门市的最大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把竹皮河水变成了酱色区,所含的氟、铅、硫化物等十几种有害物质,皆大大超过人畜饮用标准,鱼虾鸭鹅基本绝迹,4700亩农田和1500亩水面因污染而撂荒。湖冲村一位农民承包了6亩稻田,收获的5000多斤稻谷竟然变成了黑色,连鸡、猪都不吃。总之,目前耕地污染严重,形势紧迫,必须进行治理。
二、国内外耕地污染防治立法比较
1.国内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已初步形成了体系。但对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当中。《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农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1)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4)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质量鉴定通知》的规定。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及农产品GAP种植地点与肥料做了明确要求;并且实行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即对耕地的种植做了明确限制。
2.国外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国外专门立法,加大耕地污染防治的力度。如丹麦制定《土地污染法》、英格兰制定《环境保护法》、德国制定《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荷兰制定《土壤保护法》、澳大利亚制定《污染土地管理法》等等。日本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其目的之一是为清除镉等特定的有害物质(由政府指定)对耕地的污染,使土地复原,都道府县知事指定耕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实施客土事业和其他必要的公共事业,以谋求土壤的复原(第3条、第5条)。知事在认定对策区域内可能损害人的健康的农畜产品被生产出来时,可以将其指定为特定区域,对那里的作物种植发出劝告,限制种植指定为不适当的农作物(第8条、第10条)。农药管制法将构成土壤污染原因的有污染农作物使人畜发生损害的农药指定为“土壤残留性农药”,对政府课以设定其使用标准的义务(第12条之3)。德国1998年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了《污染土地管理规则》,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规避危险的原则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并明确了谁应对污染土地的调查统计和采取清除措施负责。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教授YumihikoMatsumura发表的《日本的土壤整治法》一文,考察了《日本土壤整治法》的框架,提出了该法旨在调整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整治,其污染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在加速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土壤整治法》分为三部分:(1)实施土壤调查;(2)指定为污染区,如果调查发现该土地上集中的某有毒物质超过限量,则就应该把该土地指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3)危险管理措施,整治行政令。YumihikoMatsumura教授认为污染区登记簿对公众公开的方案,将对促使公司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整治带来深远影响,它将激励工业界人士采取预防措施。美国Robinson&ColeLLP律师事务所土地法部门律师HirokoMurakiGottlieb发表的《土壤治理二十年经验之借鉴:中的贷款人责任之演进》论文在考察了《美国的综合环境对策、赔偿及责任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美国在实施有关立法方案来整治污染土地或地下水时面临的挑战,研究了贷款人的责任和担保利益免责的演进过程。
3.国内外耕地(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比较。
(1)法律法规内容的比较。我国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又没有配套实施的措施,只是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但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国外大都制定专门的耕地污染防治法,比如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一部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在该法中有一个专门对于小量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如果我们用一句话定义它,就是“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美国在该法中对小量废物排放的描述则有两页多。比如,首先要明确说明美国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量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第三、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最后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等等。
(2)诉讼时效的比较。我国耕地污染防治诉讼时效规定短于国外,《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出现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损害结果存在着隐蔽性和滞后性,损害后果短时间内难以确定,与环境侵权后果出现的时间相比,20年的最长时效显得太短,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比如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著名的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熊本水俣病事件,用了50年之久才揭穿水俣病的秘密。
(3)法律责任的比较。我国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国外立法相比存在缺陷。如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存在救济的滞后性;刑事制裁重视“结果犯”,轻视“行为犯”,缺乏源头控制措施,往往造成重大污染而很难挽回;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都是故意犯罪,缺乏无过错责任规定;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但作为原告的加害人往往是企业,对排放的污染物的属性和技术了如指掌,举证能力胜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往往有心无力,导致出现原告和被告最终协商执法,对环境和人身财产保护极为不利。而许多国家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加强了环境责任制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在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的追究方面,一些国家的立法从过去只追究组织、单位的责任发展到同时追究政府官员、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一些立法还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
(4)管理体制的比较。在现阶段,我国耕地污染处于多头管理,农业部负责土壤污染调查治理,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的管理,地矿部门则做地质大调查。针对污染耕地,各部门都在管,但又管得不多,有的甚至还几乎不管;环保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靠吃当地财政,对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也无能为力。国外都通过立法建立了统一的环境管理机关。如美国立法成立联邦环保局,是联邦政府执行部门的独立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不附设与任何常设部门之下,联邦环保局与其他具有部分环境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职权划分明确,工作协调有效;日本立法成立环境省,相当于我国部级。日本环境管理体制的垂直结构是一种地方主导与自主型的,即地方政府对本管辖区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及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是全国环境管理行为的主导力量。地方政府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特别是预算、立法和发展自等。
三、完善我国法律法规,防治耕地污染
1.修改《宪法》,增加耕地污染防治内容,同时树立综合立法思想。在《宪法》第26条中增加“防治耕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国家组织、鼓励和奖励保护土壤环境的活动。”目的是主张为我国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奠定立法基础。
修改《宪法》要体现耕地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生态价值。既要考虑耕地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耕地具有提供动植物生存环境、地下水补给、在美学方面具有乡村景观和风景的功能。扭转当前耕地实用主义中心思想,将耕地保护与自然、环境、生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综合立法思想。
2.修改《环境保护法》,改革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建议国务院设立“环境部”,实行环保部门垂直领导。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中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实行上下级垂直管理,只对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制度;经费从地方政府独立出来,取消地方经济的束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管理权力,包括环境强制措施;配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目的是改变耕地污染处于多个部门管理,又管理不到位的局面。但同时要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明确不同级别环保部门相应的职权与职责,防止出现部门间的利益争夺。耕地土壤污染应由现行的“末端控制”机制转变为“点源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管理模式,体现可持续发展对耕地污染控制所要求的持续性原则和预防性原则,由事后抑制措施转变为事前抑制措施,同时建立土壤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将行政控制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著名土壤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富建议,通过法律由国家推行严格的土壤质量监测监控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的污染指数,这对于地方政府加大环保力度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
3.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为促进和实施清洁生产制定详细准则,规范清洁技术,向社会公众披露主要耕地污染源,引入环境审计以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建议国家立法建设工业企业污染耕地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从而保障耕地不被污染,及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
4.修改《农业法》。在《农业法》第19条中增加“建设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慎重地推广污水灌溉,对灌溉农田的污水,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建设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监管和宣教基本设施建设等;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目的是在发展节水型农业的同时,防治污水对耕地造成重复污染。
在第25条增加“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目的是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从而减轻对人体的危害。
5.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中增加“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不但应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更应有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比如,根据《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要求,立法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对农村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6.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
(1)《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耕地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①耕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耕地污染难察觉、难治理的特点提出来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③耕种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耕种者养护,是指对耕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耕地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耕地进行治理。
(3)《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除了环境保护一些共同制度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制度:耕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耕地开发利用前土壤样本采集保留制度;土壤状况监测与检查制度;土壤污染信息披露制度;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污染修复与整治制度;化肥、农药污染耕地的防治制度;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专门机关的管理制度等等。
总之,耕地污染问题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刻不容缓地进行防治。本文碍于篇幅,所涉及的只能是冰山一角,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应当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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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凌欣: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M].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6,9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