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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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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篇1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采油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采油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采油厂厂长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厂长协助厂长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环保质监科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采油厂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采油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采油厂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采油厂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各单位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再由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科向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如实上报,并接受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采油厂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一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十二条采油厂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八)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各单位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教育:

(一)安全环保质监科、人力资源科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采油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采油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三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条委托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采油厂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篇2

为提高管理者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便于更好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降低职业危害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培训

(一)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主管应当参与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组织和实施,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劳动者,必须参加本单位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四)新入职、转岗及临聘人员,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必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

2.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

3.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一)人事部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告知方面的职责:

1.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3.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将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篇3

关键词:职业健康管理缺陷改进措施

员工的职业健康是关系到—个企业的声誉,社会效益和企业发展的大事。作为省属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更加显得尤为重要。伴随着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正式实施,从2008年初开始,榆林炼油厂逐步走上健康管理体系之路,在实际体系运行工作中做到:一抓实效,定期对企业内部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二抓落实,在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三抓服务品质,对体检中发现的病症患者及时反馈到个人,并组织复查治疗,确保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点。我结合石油化工企业健康安全管理状况及自己在安全管理岗位的经验,浅薄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一、目前在石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缺陷及漏洞

1.组织机构不健全完善,管理混乱

2.工作环境恶劣,劳动者缺乏健康权益意识

3.职业健康教育跟不上,职业健康检查流于形式

4.单位为降低成本,好多防护用品不购买,有的即使购买质量也不太理想

5.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6.员工本身忽略自身健康

7.健康体检制度不完善,病患员工的诊断、治疗、跟踪未形成系统化

8.科技投入资金不到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的时候无法正常引用

二、针对以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应该如何抓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个人认为,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具体措施的组织保证,建立健全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企业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和执行。

2.从源头上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管理

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抓住危害“源头”,防止职业病的危害。

3.抓住职业健康危害“源头”,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1加大对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企业负责人明确自身责任,依法管理企业。

3.2加大对员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3.3开展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重视个人防护,提高健康意识。

4.为劳动者提供质量有保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选择信誉好的企业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也是职业病防护的关键。

4.1在选用过程中要了解职业危害性质、个体防护用品性能、职业暴露限值。

4.2正确选择和使用方便、结构合理、与工作环境相匹配的防护用品。

4.3对使用者及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个体防护用品做到正确使用和保养。

5.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规制度,完善管理模式

5.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

5.3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4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每年按计划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为员工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

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6.1要加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对没有实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责令其整改。

6.2加大对作业现场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

7.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7.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7.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7.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7.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6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7.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8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8.加大科技投入,改善企业员工的工作环境

在企业健康管理中,科技投入是改善员工职业健康工作环境的重要手段,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能够有效的避免职业健康危害的发生企业的健康管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它需要有资源的保障;需要技术部门提供先进工艺、无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的支持;它需要设备管理部门提供优良的设备、完好的工业卫生设施来来保障,才可以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健康危害,才会使企业健康管理和国家经济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职业病危害与防治知识》,《“绿十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丛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预防与管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

[3]《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必读》,顾向荣马文军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

[4]《职业病防治培训手册》,国家职业病防治研究所,2008年。

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

关键词:职业病;公共管理;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职业病防治关系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重大民生问题。近些年,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努力下,特别是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后,我国职业病防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职业病危害问题也日渐突出,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职业病相关概述

(一)、职业病

2011年12月31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对“职业病”明确定义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共有10类132种: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

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三)、职业卫生服务

一个具有预防职能的服务机构,负责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代表提出建议,帮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以促进劳动者的体力与脑力健康,使工作适合于劳动者的生理特点。

二、当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面临现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员数量巨大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近53万家企业网上申报了职业病危害,共涉及劳动者5400多万人,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1300多万。但由于还有大量企业目前还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网上申报,因此职业病危害接触人员的真正数量还要比目前统计到的大很多。

(二)、职业病危害面广量大,中小企业矛盾尤其显著

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多,分布广,大量存在于矿山、金属冶炼、医药化工、建材、机械加工、电子通信设备制造等30多个主要行业。而在这些行业中,90%以上的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企业车间工作条件普遍较差,采用的生产工艺又相对落后,加上中小企业主职业病防治意识薄弱,从而导致很多劳动者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环境中长时间工作,大大增加了劳动职业病的患病风险,中小企业职业病危害矛盾相当突出。

(三)、职业病具有群发性、缓发性,容易导致群体性患病

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接触了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在接触人群中,常有多人同时或先后发生相类似的健康损害,表现出一定的群发性。同时,很多职业病尤其是尘肺病和一些慢性职业中毒普遍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平常不容易引起劳动者本人重视,但一旦发病就往往很难治愈,具有一定的病死率和致残率。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用工制度的改变,员工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增大,大量员工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十分复杂,健康影响难以判定。近年来,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发生了多起由于职业病争议或职业病诊断纠纷引发的,对部分地区的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明显,防治责任出现转嫁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加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普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很多外资企业为了转嫁职业病防治责任,将大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或工厂搬迁至中国或将那些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我国民营企业,从而把大量境外的职业病危害转移到了我国。而在国内,由于地区间、企业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大家对职业病防治重要性认识的不同,职业病危害也明显表现出由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欠发达地区转移,由大中城市向农村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等趋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相对薄弱

一是不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意识淡薄。二是职业卫生管理薄弱,作业环境恶劣,缺乏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三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未能得到有效贯彻。四是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不足,防护意识不强,深受职业病危害伤害。

三、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部门沟通机制

级政府应提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步掌握各地职业病危害企业监管底数,加快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布局,积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网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全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由卫生、安监、发改、财政、人社、经信、住建、总工会、工商等多部门参加,建立定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各省、市以及基层政府也相应成立职业病防治的协调机构,定期研究和交流职业病危害监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在依法落实各自监管工作职责的基础上,针对各个时期的突出问题,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督促企业单位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二)、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关键在于对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避免先危害后治理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从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的法律要求。卫生、安监、发改、财政、人社、经信、住建、总工会、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

(三)、高危粉尘的控制

针对我国尘肺病例持续发生的现状,各级政府要及时制定专项方案,积极在煤炭矿山、装备制造、建筑建材、石材加工等矽尘、电焊烟尘危害突出的行业,重点开展高危粉尘治理,有效控制工作场所高危粉尘浓度。各地要积极探索高危粉尘防控技术和手段,指导企业通过采用通风、隔离、替代等方式切实提升本质安全度;逐步限制纯石英、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严格关停那些工作场所高危粉尘严重又缺乏治理价值的落后企业,努力减少新病例的发生。

(四)、生产性噪声的控制

近年来,职业性噪声聋患者有持续增多的趋势,各地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要积极通过隔离、吸音等工程措施,有效控制工作场所的噪声源,切实减轻对员工的噪声危害。要加强宣传培训,督促指导员工主动正确佩戴个人防噪用品。

(五)、启动企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工作

有针对性的启动企业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工作,为企业持续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供充分的人才保障和人才储备。依托现有专家队伍,组建职业健康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或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遇到的技术性难题进行指导,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建议。积极完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布局规划,强化综合性医院甚至是乡镇卫生院的职业病防治专业能力建设,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救治服务能满足各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需求。不断强化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能力建设,除了继续依靠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还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整体的技术服务水平。

(六)、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力争所有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助推作用,完善与规范患病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和后续保障,健全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地方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企业、社会多种渠道的投入机制,用于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队伍建设和相关技术发展。督促和引导企业等用人单位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各项职业病防控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各级政府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激励约束工作机制,根据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保险费率、评优评先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激励约束。积极建立职业病危害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员监督。认真执行企业职业病防治费用提取、自主创新装备增值税即征即返等政策,督促企业在财务预算中确保职业病防治投入。

(七)、引导全社会对职业病的关注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引导全社会对职业病的关注,只有全社会的重视,才能真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博、报纸等多种媒介,采用专家讲座、有奖竞猜、案例解析、公益广告、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传播国内外在控制职业病危害方面的先进做法和有效手段,以典型案例阐述职业病的严重性、可预防性,切实提升社会大众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可以将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列为全民健康促进的教育内容之一,既可让大家了解职业病的危害性十分严重,又能使他们知道职业病是可防可治以及如何进行有效预防,使重视职业病防治的理念深入每个员工甚至家人心中,形成一个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指导的良好体系。另外,还要积极发动社会大众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企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托现有急救医疗资源,努力构造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覆盖全面、快速高效、运转协调的化学中毒和职业病救治体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涉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衔接和信息沟通,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同时,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职业中毒的特点,加强职业中毒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相关应急保障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控制、救援所需物品和装备到位,包括个人应急防护用品,特效解毒药品、快速检验试剂、现场应急检测仪器设备等。

结束语

总之,我们要通过积极建立健全政府职业病危害监管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突出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经济政策、提高全社会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强化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措施,多管齐下,全面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职业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篇5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建和谐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大力开展存在职业危害及职业危害隐患企业专项整治活动,规范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全市职业病危害现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涉及粉尘、发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可能造成劳动者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三、整治内容和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用人单位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是否设置或指定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组织;

(2)是否有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是否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

(4)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职业病防治是否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6)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8)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9)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职业健康监护。

(1)每年是否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2)职工是否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3)健康检查结果是否告知劳动者;

(4)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否进行了行政处罚。

4、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是否经过职业卫生培训,是否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是否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进行了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进行了申报。

6、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防尘、防毒实施、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劳动者是否佩戴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劳动者。

8、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妇、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职业卫生危害的作业。

9、对在职业卫生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是否调离原岗位,未经检查的劳动者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四、实施步骤

全市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自3月下旬开始至6月初结束。

1、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3月25日~4月12日)

各镇(街道)及市安监、卫生、工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涉危单位逐一调查,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基本情况。企业要积极配合调查摸底,提供情况要真实有效。4月12日前由市卫生局将调查情况汇总后上报滁州市卫生局。

2、第二阶段:督促整改阶段(2009年4月13日~5月12日)

根据调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列出涉危单位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名单,对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整改方案,抓好处理和整改。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涉危单位认真整改,市卫生局将整改情况汇总后于5月12日前报滁州市卫生局。

3、第三阶段:验收核查阶段(2009年5月13日~5月31日)

为确保整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各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对整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验收核实。对整改不到位的,或不具备职业卫生基本条件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业整顿。对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务求整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第四阶段:总结上报阶段(2009年6月9日前)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将整治查处、情况书面报告市卫生局,2009年6月10日前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由市卫生局汇总上报至滁州市卫生局。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孙兆宏任组长,市卫生局局长杨辅仁、安监局局长孙光明任副组长,工商、劳动、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副局长丁兆良任办公室主任,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张磊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2、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市卫生局负责对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安监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审验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开展劳动合同签订、用工登记和保险缴纳等方面的工作。市工会负责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市安监、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件》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务工者岗前职业病防护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增强务工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在全市迅速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贵阳550004

[摘要]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是保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公正性、有效性的基础,是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前提,涉及现场采样、分析检测等硬件要求,也受到资料收集、评价方法选择等的制约。本文从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5个方面对评价报告中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R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654(2014)06(a)-0055-02

具有职业卫生评价资质的机构,在接受存在和(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或监督部门的委托后,须按照国家法律、规范、标准等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如实出具有法律效应的评价报告[1]。因此,评价机构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真实、有效[2],但目前尚未形成公认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供参考[3]。

本文结合现行评价导则和工作实践,从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5个方面,就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进行探讨。

1人员的质量控制

①评价人员是评价过程的主体,也是评价项目质量控制的关键。评价人员的能力、工作经验、职业素养贯穿评价全过程[4]。因此,针对不同评价项目的特征,评价人员的专业构成、对评价依据的理解程度、工程分析及职业卫生防护技术等的掌握情况,均应能满足评价项目的实际需要。这就要求评价机构根据业务范围,聘用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经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通风、卫生工程、预防医学、化工、矿山等多个专业。

此外,多数评价机构侧重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发展,常忽视现场采样人员能力的重要性,导致误差前移;由于不同的采样现场及检测方法和检测点的选择可以直接影响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继而影响后续评价结论的可信度,因此,现场采样人员应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进行现场工作,并注重现场采样的经验总结。

②评价报告内容的核心是对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的分析与评价,其评价前提是:在正常生产、检修、应急等状况下,明确辨识项目可能存在和(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影响岗位/工种,对此,评价人员宜通过划分评价单元,制作岗位分布示意图或表格,说明作业人员作业方式、作业内容、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综合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要素,分析与评价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③职业健康监护指标是评价作业人员健康及职业接触损伤的重要参数[5]。由于大多数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忽视体检对象所处现场调查和其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易出现职业健康体检的应检作业岗位不全面、应检项目和内容与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相符、体检人数不足等情况,从而导致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可靠,难以用于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因此,评价机构应对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指出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和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帮助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及时改正。

2仪器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质量控制

①评价结论受到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影响,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受制于仪器设备(硬件)的影响。因此,要求使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用于检测评价的仪器设备,检定后必须标注其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并进行本实验室验证试验。在仪器使用过程中,应执行《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和期间核查程序,同时严格遵守质量管理的内审制度。为表明检测中仪器设备的质量控制状态,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量程、检定(校准)结果、检定机构、检定(校准)时限等。相应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检定机构资质等信息应纳入评价技术资料。

②生产设备自动化、密闭化程度及设置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现状及其分布等影响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尤其是粉尘及化学毒物受气流、工艺、环境等变化影响和噪声强度经叠加变化更为明显[6]。按照岗位分布,绘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序和设备示意图,标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影响范围等,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备效率的检测结果,判断防护设施的运行效果。

3评价方法的质量控制

在国家安监局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导则中[7-9],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类比法、风险评估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目前尚无具体的指导标准或技术规范。

①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分析法是由评价人员对照评价标准和规范自行编制的检查表格。检查项目的选定、调查结果的判定依赖于评价人员个人的主观判断,具有不确定性。

②有人认为[10],并非每个预评价项目都必须用类比法,因投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等不同,寻找具有可比性的同类企业难度大,同时,类比企业是否具有“可比性”依赖于评价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评审专家的主观认识,而且类比法属推导分析法,难以准确分析量化趋势[11]。所以,该法只能作为评价的佐证[12]。在应用评价导则规定的评价原则[13]并引用类比资料时,应详细阐述类比企业的异同点,注重分析不同点是否会对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产生影响及其程度。

③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既要考虑作业环境中危害因素浓(强)度及化学毒物毒性,又要考虑作业强度和作业时间,需测定多项指标才能确定级别[14]。由于作业人员在作业场所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多为动态变化形式,故应根据生产方式和生产量的变化进行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同时,检测点设置、检测方法选择等因素也可能影响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的结果[15]。工作中发现,日益增多的化学毒物往往缺少临床、毒理、流行病学等基础资料,缺乏相应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检验标准,给化学性毒物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带来困难。

职业卫生调查法、检查表法、类比法是评价工作中应用相对较多的方法,但其只能反映评价项目在职业病危害管理方面存在有哪些问题,职业病危害程度分级也只能反映作业环境存在的危害程度,不能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潜在的风险和可能的事故影响。

④风险评估法的引入,既可以得出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概率,又可进行系统之间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性大小的比较。同时,还适用于无类比的预评价项目[16],这可能是今后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的主要方法。

目前,国内尚无完善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标准[17]。在不同的风险评价方法中,倾向于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固有风险进行评价,忽视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的诱因,轻视了应急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损害过程和结果。不同的风险评估方法,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应用条件和适应范围,错误的方法必将产生错误的结果。如何正确选择风险评价方法,深入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概率和造成的损失是今后该法使用的重点[18]。

综上,单一评价方法不能阐明评价结论。因此,联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19],且机构间分享评价方法使用经验,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4资料的质量控制

①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20]。评价人员在开展评价工作前,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评价资料进行仔细研读。为防止因委托单位隐瞒资料,导致产生错误的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书面承诺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全面、可靠、及时的。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内容赋有法律责任,为防止评价工作中档案资料的丢失、遗漏、泄密以及信息被盗、技术失窃等情况的发生,应建立项目资料的立档保存和保密程序。

用人单位除提供评价项目地理(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外,应提供各车间平面和立面图,各车间生产工艺和设备布置图,通风、防尘、防毒、防噪、隔振、防射频辐射等设施布置图和设备型号、数量、参数等,以保证评价的准确性。

②评价机构在收集项目资料时,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评价项目尽可能完整的资料,也应全面收集适用于本项目评价的现行评价依据;不仅要全面地、仔细地辨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还需注意劳动过程和工作场所中有害因素[21]的识别;不仅要考虑密闭式建筑的防尘、防毒通风系统的分析和评价[22],更应该注意部分行业使用的化学品可能超出国家标准或检验方法[23]的情况。

5现场检测的质量控制

检测结果是重要的职业卫生评价依据之一,对评价项目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则上只要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的,都应列入检测项目中,如果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检测的,应在评价报告中如实说明[24],但仍要做危害性辨识。

通过现场调查,结合工程分析,评价机构与用人单位应执行评价规范和导则,拟定检测点,并将设置情况制成表格或示意图,双方签字确认。检测人员详细地如实记录生产状态、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作业方式等内容,经用人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后,与检测点设置表格或示意图一并作为评价的技术资料。

现场检测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检测点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并严格执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的规定。评价报告中需写明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检测点分布、检测频次、检测时间等,其中,现场采样须在正常工作状况下进行,采样时间必须保证采集的待测物样品量能满足测定方法的需要。尽可能采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现场采样,以准确测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接触水平。个体采样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受检者签字确认。

以上是关于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中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现场检测等方面应该注意的地方,仅供参考。

我们认为,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活动中,人员、仪器设备、评价方法、资料信息、现场检测、职业性健康监护检查等因素必须成为评价机构特定质量管理体系内容,规范和指导评价人员行为,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行为符合质量要求的基本条件。

[

参考文献]

[1]赵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质量管理措施[J].中国卫生工程学,2005,4(4):248-250.

[2]刘静,杨君予,王倩,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质量控制[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6,24(7):442-444.

[3]吴世达,高金平,张霞,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的质量控制[J].环境与职业医学,2008,25(1):60-62.

[4]赵磊,吴芳谷,唐萌.职业卫生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J].安全,2013(1):47-49.

[5]孟凡荣,李为,张一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的职业性健康监护评价问题[J].职业与健康,2009,25(24):2836-2838.

[6]刘雅梅,张海,谭佳红,等.毒物的联合作用在职业卫生评价工作中的应用[J].职业与健康,2007,23(12):1034-1036.

[7]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AQ/T8008-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3.

[8]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AQ/T8009-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3.

[9]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AQ/T80010-20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3.

[10]林文敏,叶柄杰,吴剑锐.试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关键点控制[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8,14(2):70-72.

[11]彭建明.风险评估法结合类比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探讨[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1,29(4):186-189.

[12]杨乐华.类比法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的应用与问题[J].中国工业医学杂,2009,22(3):230-231.

[13]戴英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类比调查[J].中国卫生工程学,2006,5(4):246-247.

[14]吕琳.有毒物质风险分级方法及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中的应用[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10,23(3):226-229.

[15]钱均琪,吕敏,陈阳,等.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中难点的商榷[J].职业与健康,2007,23(1):57-58.

[16]宋伟,张荣.职业卫生风险评价在某化工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的应用[J].职业与健康,2012,28(2):173-175.

[17]杜欢永.职业卫生定性风险评价方法的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5(4):70-75.

[18]陈思兰.探索风险评价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中的应用[J].中国卫生产业,2012,9(32):180.

[19]蔡青,杨红.我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现况[J].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10,22(8):439-442.

[20]田国彬.目前职业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J].探讨现代预防医学,2007,34(13):2481.

[21]王庚,陈永青.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问题探讨[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10,23(1):42-44.

[22]陈蔷.标准规范在工业尘毒防护中的作用[J].安全,2013,(1):53-56.

[23]宫吴健,阴旅宁,胡晓雷,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重点难点的探讨与对策[J].中国卫生工程学,2011,10(3):F0003-F0004.

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篇7

关键词:粮油加工;职业病危害;职业接触限值;正己烷;谷物粉尘;石蜡烟

粮油加工业作为粮食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和食品工业的基础行业,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连,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密切相关。但粮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具有严重影响。为了解粮油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控现状,2015年7月我们对泰兴市某粮油加工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与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为做好粮油加工企业职业病防护提供科学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选取泰兴市某粮油加工企业作为调查对象,该企业设有处理量3000t/d制油生产线2条,年产大豆油40万t、豆粕120万t、菜籽油85万t和菜粕130万t,劳动用工112人,全年工作日320d,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

1.2方法

1.2.1职业卫生现场调查采用现场职业卫生调查方法,了解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确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落实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实施情况。1.2.2职业卫生检测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分布,依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1-11],通过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对该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进行评定。在企业生产满负荷条件下,选择1个工作日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时段和接触粉尘和有害物质浓度最高、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进行采样,连续采样3个工作日。1.2.3职业健康检查收集该企业近几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3]等有关要求进行对照评价。

2结果

2.1工程分析

该企业主要分为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和豆粕包装车间,以菜籽及大豆等为原料,选用成套油脂榨油设备进行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膨化浸出工艺。大豆运输车辆进入卸货棚,倾倒至卸货棚内的地下受料槽内,由受料槽内的输送机输送进入筒仓。原料由出仓输送机、提升机、车间进料输送机送入预处理车间,通过双层清理筛清除杂质后,送入调质机,调质后的大豆进行破碎;将脱皮的大豆进行压坯送入膨化机,膨化后的大豆料胚依次通过热风干燥和冷风降温后送入浸出车间。将来自预处理车间的膨化和干燥的大豆料胚送入浸出器,在封闭浸出器内被正己烷溶剂喷淋和浸泡,浸出工序产生的产物为含正己烷的固态湿粕以及液态的混合油。含有溶剂的粕送入蒸脱设备,将溶剂从豆粕中脱除,脱溶后的粕进行干燥,成为粕蛋白饲料产品,送入粕库经打包后暂存等待销售外运;含有溶剂正己烷的混合油脂,通过蒸发和气提工序,将溶剂从毛油中脱除;脱溶后的毛油进入脱胶工序,以分离毛油中的磷脂;脱胶后的毛油通过干燥满足国家四级成品油的要求。从粕和混合油脱溶过程中回收的正己烷气体,循环回用于浸出工序。未能冷凝的含正己烷的废气由管道输送进入废气处理装置,采用石蜡吸附回收的方式,降低排放废气中正己烷含量。该企业连续性生产的单元自动化程度较高,一般采用分布式控制系统进行控制,工人以巡检为主,在生产装置区停留时间较短。包装车间的豆粕包装由工人现场操作,一个班次工作4h,且均为密闭操作,自动化程度较高。根据该企业生产工艺及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实际接触情况,确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谷物粉尘、正己烷、石蜡烟、噪声和高温,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防护设施见表1.

2.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本次共检测2个岗位谷物粉尘浓度,检测结果显示,包装车间包装操作工接触谷物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为6.1mg/m3,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4mg/m3)的要求,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该岗位作业级别为Ⅰ级(轻度危害作业)。预处理车间巡检工接触谷物粉尘CTWA为1.6mg/m3,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4mg/m3)的要求,该岗位粉尘作业级别为0级(相对无害作业)。毒物检测使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结果显示浸出车间巡检工接触正己烷、石蜡烟CTWA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计算有毒作业分级指数=0,为0级(相对无害作业)。噪声检测采用个体测量和定点测量两种方法,个体测量预处理巡检和浸出巡检两个岗位,各测量3名工人,结果显示预处理巡检岗位作业人员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为90.9~97.0dB(A),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85dB(A)的要求,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229.4-2012),该岗位噪声作业分级为Ⅱ级(中度危害)。浸出巡检岗位作业人员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为82.2~83.8dB(A),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此外本次定点检测共检测12个作业点,噪声强度为80.2~102.7dB(A),仅预处理车间轧胚机和浸出、预处理车间控制室两个作业点超标,检测合格率为83.33%。对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作业环境进行高温检测,结果显示各车间高温环境作业岗位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3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调查

该企业生产过程和设备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程度较高,工人主要采取巡检作业方式,避免了直接操作,并结合生产工艺采取了通风和排毒措施。谷物粉尘主要产生在预处理车间的上料口、振动筛、清理机、脱皮机、对辊破碎机等,企业在以上产尘部位均设置了除尘装置,但现场调查发现包装岗位未设置有效除尘装置。该企业针对各有害作业的作业内容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为工人配置了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现场调查发现巡检人员佩戴信噪比值为33dB(A)的海绵耳塞,实际声衰减值为20dB(A)。

2.4职业健康监护

该企业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每年组织员工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2013—2015年该企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112名,体检102人,10名外包作业人员未进行体检;3年来参检员工异常体征检出率约为50%,其中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等体征异常可能与个人体质和生活习惯有关,与其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无特异性关联;职业健康相关体征异常员工中,测听异常3例,复查后均未发现听力损失及职业禁忌证。

3讨论

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1篇8

大连市甘井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大连116000

[摘要]目的识别、分析风电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目前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措施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提出建议,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提供可行的技术依据。方法采用现场调查法、检测检验法等方法进行评价。结果经现场调查、检测、分析,该项目除个别监测点粉尘和噪声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外,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范围内。结论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状况基本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基本有效,但应该加强个别工作场所粉尘和噪声的控制措施。

[

关键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图分类号]R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654(2014)12(c)-0041-02

风电是风能发电或者风力发电的简称。属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风力发电是可再生能源中最具规模化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新型能源。在我国,已探明的陆地风能理论储量为32.26亿KW,可利用风能达10.03亿KW,居世界前列,可风力发电以及风电设备制造在我国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风电机组制造是风电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风电产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风电机组制造在我国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为了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并为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依据。受某单位委托,2013年5月对扩建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内容与方法

1.1评价内容

本次评价主要针对扩建项目铸造车间及热处理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与评价;对扩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1.2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1.12.31修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等作为评价的主要规范和标准依据。

1.3评价方法

本次评价主要采用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检测及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价。

2结果

2.1现场职业卫生调查

2.1.1工艺流程扩建项目采用传统的铸铁工艺,整个工艺由混砂、造型、固化、合箱、熔炼、浇注、冷却、打箱、喷砂、清理、检查、热处理等生产工序组成。见图1。

2.1.2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通过现场调查和生产工艺分析,结合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识别出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甲醇、氮氧化物、氨、噪声和粉尘等。

2.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2.1粉尘浓度的检测结果依据工艺分析及现场调查,在铸造车间设置了3个粉尘检测点。其中铸件造型和砂再生检测点的矽尘浓度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见表1。

2.2.2噪声强度检测结果对建设项目的3个接噪岗位进行噪声强度检测,其中热处理车间在对铸件进行打磨作业时产生的噪声强度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见表2。

2.2.3化学毒物浓度检测结果检测的毒物包括氨、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见表3。

2.2.4局部振动检测结果铸造车间铸件打磨处的局部振动检测结果为3.3(m/s2)符合国家卫生标准5.0(m/s2)接触限值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分析

3.1防尘设施

该项目对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尘环节采用的防护措施为封闭尘源、密闭传送、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施及采用湿式作业或湿式清扫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治。

3.2防毒设施

该项目在建筑设计中考虑了职业防护的要求,各生产车间的通风换气均以自然通风为主,各车间厂房均设有大型天窗、侧窗、大门等自然通风设施[1]。同时还在各车间厂房的顶棚、墙壁和立柱上,分别设置了轴流风机和风扇,以加强各车间室内的空气流通。上述设施对于车间的通风排毒、防暑降温均可起到良好的作用。

3.3噪声防护设施

通过采用隔声、减振、消声、吸声等综合技术措施,以控制噪声危害[2]。如喷砂室室内墙壁采用吸声、隔声的建筑材料,可有效降低噪声对工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

3.4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工人配备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有安全帽、工作服(夏季为高温防护服)、防尘口罩、手套、工作鞋、耳塞、防目镜等用品,配备的防护用品符合《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的要求。

3.5应急救援

根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潜在性危害制定了《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预案目的明确、职责清晰,并详细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制度、抢救制度及定期演习制度,并在各高危场所设置易燃、易爆气体报警器、事故通风装置及放毒护具,以备事故发生后工人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

3.6职业卫生管理

建设项目设有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3]工作,现已制定了各项操作规程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用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4]。

4讨论

本项目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法律及职业卫生标准规定要求。该项目在生产建设中,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现场调查和检测结果显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的运行效果基本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该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甲醇、氮氧化物、氨、噪声、振动、高温和粉尘等。结合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潜在危险、接触时间考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一般。

5建议

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是矽尘和噪声。铸造车间产生的矽尘及热处理车间打磨作业时产生的噪声存在超标情况。因此,除了减少作业人员的接触时间和加强个人防护外[5],还应定期对接触矽尘和噪声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源头的预防和监控,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6]。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让职工了解作业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增强员工的自我保健意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督促工人做好个体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影响。

[

参考文献]

[1]吴霞,陈建雄,闫雪华.某涂料生产企业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防护分析[J].中国卫生工程学,2013,12(4):275-277.

[2]梁嘉斌,郭晓婧,王致,等.中国卫生工程学2014,13(4):269-272.

[3]殷伟,杨培记,李魁中.周口市某甲醇厂职业卫生现状调查与评价[J].职业与健康,2012,28(22):2726-2730.

[4]李丽泉,曾庆民,左志华.对某印刷机厂职业卫生现状的调查与评价[J].求医问药2012,10(1):323.

[5]梁嘉斌,廖阳,郭晓婧,等.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J].实用预防医学2014,21(7):831-833.

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篇9

2013年10月22日,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试点工作总结会在北京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研究决定下一步以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的形式正式实施。

当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形势异常严峻,严重威胁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了扭转被动局面,有必要通过评估各级政府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形式,促进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5月就研究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指标作出批示,随后,由统计司牵头,会同职业健康司和中国安科院成立研究小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形成了初步的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

2013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北京市、山东省、黑龙江省和重庆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检验和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实施。经过系统、细致的试点研究工作,研究小组最终形成包含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标准等内容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方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在会上强调,职业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意义重大,是安全监管系统履行职业危害防治监管职责,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新成效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引导各级政府和广大用人单位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促进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篇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的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包括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包括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包括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包括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市卫生局对全市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局对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的职业病报告管理;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季度交换职业病报告及其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条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机构是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单位。

第六条职业病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应填报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的内容,报告程序和方法按卫生部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列入报告范围:

(一)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三)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四)其他急性职业中毒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其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患者本人。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和患者本人;用人单位在外省市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第七条所列的职业病疑似对象时,属本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报告并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当在发现事故后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

最初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向病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诊断单位电话报告。

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危害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发现事故后2小时。

第十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告知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区县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市卫生局和卫生部。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2小时。一般事故的报告时限为接到报告后6小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第十一条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区(县)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接到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赴现场进行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完成后,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大或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方案》进行网络直报。

第十三条慢性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15日内进行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和获悉尘肺病人死亡后,应在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慢性职业病报告。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更正职业病诊断或进行职业病晋期诊断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更正报告或职业病晋期报告,同时附有关更正诊断的材料。

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篇11

【关键词】社区医院;检验科;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R183.5【文I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851(2017)06--01

引言:检验科是社区医院十分重要的医技科室,承担着对多种疾病患者的标本化验、分析、处理的重任。加强对检验科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对确保检验人员的身心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减少医院不必要的人才流失作用意义巨大。本文就将社区医院检验科人员面临的多种危害因素展开探讨,并就如何制定防护措施防止检验科的人员受到职业危害提出了浅薄的看法,希冀为广大社区医院的管理者、检验科室人员提供一点理论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我社区中心医院检验科成立已久,近5年(2010年~2015年)该科室人员未发生巨大变动,虽然期间有一些实习人员,但并未影响整体结构。共计人员11名,男性3名、女性8名;年龄25~48岁,均值(31.1±2.4)岁;专科2名、专科以上9名;工龄5~26年,均值(12.3±2.4)年。

1.2方法对我中心检验科人员近五年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采取本中心自制问卷对存在的或潜存的职业危害进行调查,并进行分类与记录,进而制定合理的措施防范。

2.结果

社区检验科人员主要的职业危害有血源性传播疾病危害、化学试剂危害、紫外线危害、放射性元素危害、医学微生物危害等。其中血源性传播疾病危害中已确定的血液传播疾病高达20余种,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化学试剂危害则包括酸碱气体(硝酸、盐酸、二氧化硫等)、有毒化学物质(苯类、甲醛、氰化钾、氰化氢等)、化学消毒剂(高浓度84消毒液、戊二醛、二甲苯等)。

3.讨论

检验科属于临床诊断比较关键的科室,承担着各类标本分析处理的重任,自从"非典"出现后,检验科人员职业暴露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卫生部等管理机构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越来越重视检验科人员职业防护。为了降低检验科人员职业危害,我中心针对近几年检验科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显示检验科人员主要的职业危害有血源性传播疾病危害、化学试剂危害、紫外线危害、医学微生物危害等。笔者参阅文献及结合自身实践,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社区医院检验科人员职业危害的防护。

3.1不断学习防护知识,强化自身防护意识检验科人员应对自身职业存在的或潜存的危害有清醒的认知,尽量自觉规避各类职业危害因素,平时检验工作中应重视自我防护,时刻保持清醒的防范意识。此外,医院定期开展检验科人员职业防护培训,实施员工检查制度,不定期检查防护是否到位,积极防患于未然。

3.2重视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细节①检验科人员必须重视洗手与手消毒,及时洗手可有效隔绝病毒感染,要求工作前后均要严格按照洗手规定、步骤进行,切勿因戴了橡胶手套而忽视洗手;②不断改进操作步骤与更新操作仪器,比如采集血样时以往以注射器为主,目前逐渐以采血针头代替,并配制锐器盒,采集完毕后将针头及时放入盒内,减少刺伤[3];③集中处理接触标本的针头与仪器,并集中销毁针头,切勿再次使用已用过的针头,减少交叉感染;④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皮肤损伤,若发生皮肤损伤后应正确处理,先让脏血流出,然后采取肥皂水反复冲洗,并消毒伤口后注射相应疫苗;⑤检验科人员应定期对自身身体彻底检查,看有无相关病症发生,加强预防,若有相关病症要及时就诊。

3.3加强各类职业危害防护根据本次研究中各类职业危害,应重视防护处理,具体有:①血源性传播疾病危害防护:无论患者是否被诊断已患传染病,都应视为传染者进行预防控制,要求医院将所有患者的体液与血液都视为具备危害性,同时标本、试剂、使用中的锐器、接触过的标本仪器设备等都应当作传染源,不管使用中还是维护时都应小心,彻底消毒,减少感染。严格做好物品分类,比如检验后的废弃物应装入不同污染袋内,检验人员接触污物时,必须戴上口罩、手套,之后要消毒洗手,减少皮肤黏膜接触,严格隔离程序,减少意外损伤。洗手是最为关键的步骤,也是预防感染最有效、简单的方式,尤其在高危区域,可采取0.5%洗必泰或酒精消毒[4]。此外,检验人员应了解与掌握血源性传播疾病相关知识,了解危害因素、传播方式及途径,尽量消除恐惧;②化学性危害防护措施:要求检验科人员应加强化学性危害防护,在应用化学试剂前应穿上专业的工作服,同时戴上口罩与橡胶手套,必要情况下应戴帽子与防护镜,减少化学气体对眼睛与头发的损伤;③物理性危害防护:检验科人员在操作中应避免紫外线直接对人体照射,尽管紫外线有很少的杀菌效果,但其应用不当可能导致结膜炎、皮肤红斑等。④医学微生物危害防护:一些有传染性的医学微生物都会导致检验人员发生感染,为此检验科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充分了解患者病情是否有传染性,从而及时做好预防与控制;⑤其他危害防护:其他危害的防护措施笔者认为主要有高压灭菌锅在应用时噪音可能危害身体,为此需加强重视,尽量降低噪音或戴上降低噪音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应禁止吸烟与进食;未消毒过或洗过的手应禁止接触暴露皮肤;不宜留长指甲;离心、加样及生化仪等工作时产生的气溶胶可能长时间漂浮在空气里,这是潜存的巨大危害,为此在离心机未能完全停止工作前禁止将保护盖揭开。

综上,检验科人员经常受到职业危害的威胁,若不做好防护可能引发相关病症,为此检验科人员应加强自身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控制,要求他们做好相关知识培训,不断强化防护意识,医院则要尽量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尽量降低职业危害发生,提高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高莉.医院检验科人员的职业危害与防护[J].中国民康医学,2010,22(6):770,773.

职业病危害与预防范文1篇12

1.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我国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15号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因此,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2.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紧迫性。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不仅职业病人总量大,而且报告职业病例呈年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年比年增加32%,年比年增加50%。与此同时,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危害劳动者人数众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职业病状况的严峻性,使得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形势更加紧迫。

3.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年10月,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104号),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这是党和国家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不辜负党和国家的重托,不辜负广大劳动者的期望。

二、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

4.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相统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突出职业危害治理重点,抓好点面结合,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逐步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5.主要目标。加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有效缓解及控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到年,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与控制效果评价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以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率等主要工作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的要求。

6.主要任务。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为核心,通过行政执法、政策指导、舆论引导、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深化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加强职业危害监控,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宣传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三、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主体责任

7.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事项和内容,并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总公司、分公司到厂矿、车间、班组、工种、岗位,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要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确保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8.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以下13项主要职业健康管理制度: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9.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依法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所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已经申报的用人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11.强化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职业健康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2.认真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隐患。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13.提高劳动者职业危害防范能力。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特别是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开展分工种、分岗位、分层次、分类别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岗位职业危害情况,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14.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15.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能力。用人单位要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6.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各地区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规划指标应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按照协调一致的原则,调整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内设机构,配齐满足监督执法需要的工作人员。要加大财政投入,配备适应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需要的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要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17.严格监督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执法检查,加大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要强化执法责任,创新执法手段,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提高监督执法覆盖率。要加强对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到年,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率达到100%。

18.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要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与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探索建立公正、科学的审查和验收机制,增强建设项目审查和验收工作的严谨性和透明度。要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到年,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率和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19.稳步推进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研究制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地方性实施办法,选择职业危害严重的1-2个行业开展试点,积累经验,推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要发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优势,将安全生产的相关许可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互为依存,增强其权威性。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试点的地区,要在试点范围、发证条件、审查程序、审批发证等方面认真调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有序进行,并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审定标准、审定条件和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审查、批准、年检、资质续展等工作。要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能力建设,配备先进的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充实精通业务的技术人才,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逐步发展符合条件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要通过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整合现有的职业健康技术资源,根据职业健康工作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依托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用2-3年的时间逐步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网络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

21.加强职业健康培训。要鼓励和支持现有安全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加强教师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培训,指导安全培训机构聘请或培养业务能力强、专业对口的职业健康人才,充实师资力量。要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范围。要以开展百家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千家石英砂加工企业、万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为契机,推动职业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22.积极组建技术专家队伍。要在继续发挥、利用卫生部门职业健康专家队伍的同时,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需要,充实工程技术、材料科学方面的专家,组建一支技术过硬、业务娴熟的职业健康专家队伍。要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科学研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作用,为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3.积极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煤调〔〕12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142号)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24.加强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各地区要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统计分析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信息,并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要定期对上述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决策提供服务。

五、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职业危害治理

25.深化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要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职业危害严重的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开展职业危害治理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导企业抓住产生职业危害的重点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革新技术工艺,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26.根据本地区特点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要以职业危害治理作为推进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在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的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作为治理重点,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要加强矿山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制鞋、陶瓷制造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从职业健康管理、工程防护、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深入治理。

27.实施职业危害重点治理工程。要突出抓好矽尘、煤尘、高毒物质、重金属等职业危害治理,开展以防治矽肺、煤工尘肺、石棉肺等尘肺病为重点的粉尘危害重点治理工程,以防治严重职业中毒为重点的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危害重点治理工程和以防范重金属危害为重点的铅、镉等重金属职业危害重点治理工程。

28.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要将职业危害治理与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结合起来,坚决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促进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选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向规模化、集约化、自动化方向发展。要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帮助用人单位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工艺水平,完善防护装备,加强个体防护,尽快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要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先进企业创建活动,用先进典型引导用人单位改进职业健康工作,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六、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协作机制

29.加强职业健康法规建设。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完善有关职业健康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健全职业健康法规体系。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法规建设方面进行探索,不断完善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提供法律支持。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制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30.加快制修订职业健康技术标准。要加快研究建立我国职业健康技术标准体系,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急需的职业健康技术标准。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研究制定职业危害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地方性职业卫生技术标准,特别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的职业卫生标准。

31.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现场咨询、分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危害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