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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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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范文篇1

(项目编号:XXHKTB1607)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6-0096-03

摘要: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予关注,给予支持与信任,也需要平等就业。文章从目前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出发,分析了企业不愿吸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从纳税筹划角度提出了实现残疾人就业与企业增收双赢的途径。

关键词:纳税筹划残疾人就业企业增收

一、目前残疾人就业现状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走向社会、融入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出路。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以下方面的障碍:

(一)残疾人就业社会条件障碍。残疾人由于智力、身体等原因造成了其在受教育程度、工作强度、抗风险能力、自我防范能力方面较常人而言有诸多不便,造成了社会对残疾人的无形歧视,这种歧视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观念障碍。当前社会有少数人将残疾人视为特殊公民,在观念、语言上歧视残疾人。许多企业深受旧观念的影响,认为残疾人素质比较低,能力比较差,吸收残疾人到企业就业风险较大,在招聘过程中设置差别条款,人为增加残疾人就业难度。对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歧视也发生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高素质的残疾人人才身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也受到T多歧视,不少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充满曲折,社会歧视如影随形。

(二)残疾人本身就业能力障碍。我国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明显比正常人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导致残疾人文化素质较低,职业技能也不能适应目前不断加剧的竞争机制下的就业需求。由于缺少社会承认的技术,导致残疾人找不到工作,或者工作很一般、低水平、不稳定。有相当比例的文盲、半文盲缺乏适应工作需要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因此残疾人作为人力资本存量不足的“弱势群体”,不仅工资低,而且就业机会很少。

(三)残疾人就业信息障碍。残疾人就业地的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了残疾人就业的信息障碍。当前存在残疾人就业渠道单一,就业市场建设滞后等问题。由于目前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不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不到位,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就业信息渠道不畅。这种信息障碍导致各种社会机构不能为残疾人提供充分的就业服务,不能使残疾人获取充分的就业信息,从而给残疾人就业增加了难度。

二、企业不愿吸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原因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企业不愿吸收安排残疾人就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在这一前提下企业会想尽办法增加收入、压缩成本,例如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及工作强度。这也是现在很多人抱怨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原因,企业员工往往需要做很多本不属于自己工作范畴之内的事情。残疾人由于受到身体等各方面的制约无法承担高强度、快节奏的工作,也不适合进行长时间的工作,由此造成了同一岗位正常人的工作效率比残疾人的工作效率高出很多,企业不愿意聘用残疾人。其次,企业认为聘用残疾人的成本较高。企业聘用了残疾人后,必须考虑残疾员工的上下班、工作、安全等问题,在日常管理中需要针对残疾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第三,残疾人相对敏感,在遇事处理上,管理者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耐心,对管理者来说会带来隐形压力。同时,企业认为聘用残疾人会影响到对企业的整体管理。由于残疾人员的特殊性,在工作时间、工作纪律等方面不能完全按照正常人进行管理,在管理方面需要进行适当照顾,无形中造成了一项事情两种管理的问题。

虽然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担负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比如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解决民众就业等,但我们不能要求所有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接收残疾人就业,这样有违公平。要使企业积极主动地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到残疾人就业事业中去,可以通过纳税筹划让企业认识到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负担,反而会为企业带来利益,从而解决这一问题。

三、通过纳税筹划实现残疾人就业与企业增收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对于企业而言,纳税筹划的意义在于:一是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达到绝对减少税额负担、相对减少税收比例、延缓纳税时间的目的,从而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是规避税务风险。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有效规避了税务风险。三是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对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内容进行事先科学安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如何通过纳税筹划让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在企业的日常税务申报中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金及附加、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对企业而言税收是一项不可避免的负担。通过吸纳残疾人就业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

1.降低增值税纳税额。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要降低增值税税额,可以采取降低销项税额或者增加进项税额、增加减免数额的方式。销项税额=收入×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3%几档,要实现降低销项税额的目的只能采取降低收入或者采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买价×增值税税率,要增加进项税只能采取增加采购价或者取得较高税率的发票。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降低收入或者增加采购成本是企业不愿接受的,因此只能采取增加减免税额的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降低企业残保金。“保障金”是指在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企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降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在企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想降低企业所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增加企业的扣除金额,企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不会增加不必要的开支,对所有的开支会进行严格的控制。因此只能考虑如何让一份支出可以当两份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案例分析。

例:山西××企业,现有职工80人,职工人均工资为2850元,为全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上交增值税120万元,实现利润135万元,无纳税调整事项。(注:山西省2015年最低人均工资标准为1340元,山西省2015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52960元,2015年山西省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纳税筹划前: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20(万元)

企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1.5%-0)×52960=6.3552(万元)

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135×25%=33.75(万元)

纳税筹划后:

如果企业能(可采取新增或采用新增与替换相结合的方式)安排17名残疾人就业,假定采用新增岗位方式,人均月工资3000元。那么企业会承担:

新增岗位的人力成本=3000×17×12=61.2(万元)(采用替换模式此成本会减少或节省)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20(万元)

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17×1340×4×12=109.344(万元)

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额=120-109.344=10.656(万元)

企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1.5%-17)×52960=-83.6768万元(结果为负数,代表企业可以免交企业保障金),由于企业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大于政府规定人数,可免于缴纳残保金,并可得到政府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不确定。

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135-61.2-61.2)×25%=3.15(万元)。详见上表。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看出,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仅能解决17名残疾人就业,还能让企业在原来盈利的基础上多创收115万元,同时实现残疾人就业与企业增收。S

参考文献:

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第2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20**]71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20**]57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伍军人,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补助的其他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政府优抚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机构优惠减免为补充、以社会捐赠救助为辅助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章分类参保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具体办法按照《**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20**]71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费用需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民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予以支付。

第三章资金保障

第七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一)上级医疗补助经费;(二)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三)社会捐赠资金;(四)福利公益金;(五)上年结余经费。

第八条医疗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经费转下年度使用,专款专用,当年不足部分县财政予以补齐。

第九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二)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三)对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四)其他优抚对象门诊补助。

第十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住院费结算采取“一站式”即时结算。“一站式”即时结算是为解决优抚对象住院补助专门设计的一种结算程序,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优抚医疗补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同步结算。优抚医疗补助经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民政局定期结算。

第四章医疗保障

第十二条优抚医疗证是优抚对象住院和门诊治疗的主要凭证,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优抚医疗证应贴有优抚对象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由优抚对象本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应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在乡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费总额10%的标准发给门诊补助,由本人包干使用。对扣除门诊补助后,门诊医药费年度超过12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再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经县民政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统一检查,确诊为慢性病的,按照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慢性病医疗补助,由本人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自付费用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需征得优抚对象本人或其亲属同意。自付费用药品和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优抚对象个人承担,政府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其他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报销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享受不同比例的政府医疗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抗日战争时期的烈士遗属、**年9月2日以前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补助80%,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

(二)**年9月3日以后的烈士遗属、**年9月3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在2000元以下的补助50%,2000元(含)至4000元的补助60%,4000元(含)以上的补助70%,年累计不超过15000元;

(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2000元以下的补助40%,2000元(含)至4000元的补助50%,4000元(含)以上的补助60%,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四)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00元以下的补助30%,2000元(含)至4000元的补助40%,4000元(含)以上的补助50%,年累计不超过8000元;

(五)参战退伍军人、涉核退伍军人,补助30%,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在享受政府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审核,县民政局确认后,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大额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意外伤害及所患病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住院费用负担较大,并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审核,县民政局确认后,经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伤自残、工伤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二十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或卫生院治疗时,凭优抚医疗证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的治疗费(不含材料费)、10%的检查费、25%的住院床位费,其中享受城乡“低保”居民和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其他优抚对象患者减收50%的住院床位费。

第二十一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只限优抚对象本人。在就医就药过程中,医疗单位及药品经营单位要认真核对优抚对象的优抚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残疾证等有效证件,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药治疗。否则,发生的费用由医疗单位承担。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局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医疗保障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建立优抚医疗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服务,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检查,跟踪服务;会同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开发“一站式”即时结算程序,完善服务网络,落实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将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和有关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所需资金一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落实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二十五条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优抚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已参合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合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落实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对优抚对象住院费用采取“一站式”结算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成立**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第二十八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分别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逐人建立健康档案、住院审批、转院审批、资金管理、医疗补助、资金结算、大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程序正常运行等日常性工作。新晨

第二十九条县审计局、监察局和财政局负责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范文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法规,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划建设为主题,采取“四种”方法,“五种”模式,大力开展残疾人培训、就业、执法工作,彰显“六大”特色,开创全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新局面,为改善全县残疾人民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开展残疾人及家庭成员培训1500人,其中:特殊技能培训50人,职业技能培训200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000人,实名制培训250人。安置残疾人就业120人,其中集中就业20人,分散安置20人,个体从业80人。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70万元。开展残疾人宣传、调研、、维权等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理论学习,全面提升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综合素质。认真学习党的十精神实质;认真学习残疾人政策、法律、法令、法规;认真学习残疾人培训就业专业知识。全面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整体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标。根据宜市残联[2012]57号、宜市残就[2012]17号文件精神,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委、财政等部门,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工作经费保障及时,机构运行高效顺畅,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面实现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五统一”规范化建设。

(三)严明财经纪律,把有限的助残资金用到残疾人身上。加强扶残助残资金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末有决算。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透明,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压缩非生开支。强化扶残助残项目建设,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办、年末有验收,项目扶持到户,资金扶持到人,影像资料齐全,做好跟踪服务。

(四)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残疾人就业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采取“特殊培训针对性、职业培训专业性、农技培训实用性、法律培训规范性”的方法,计划培训残疾人1500人。其中;特殊技能培训50人;职业技能培训200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000人;实名制专项培训250人。通过特殊技能、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科技文化水平;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

(五)着力安残就业,缩小残疾人与正常人生活质量的差距。采取“依山就源安置、集中就业安置、分散按比例安置、异地联合安置、个体从业安置”的方法,计划安置残疾人就业120人。其中:县内残福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20人;县境内企业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20人;个体从业安置残疾人80人。真正达到“安置一人、幸福一家、和谐一片、稳定一方”的目的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