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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知识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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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篇1

为保证本次宣传活动有效有序地开展,更好的达到预期宣传效果,铁岭中支总经理室高度重视,为此专门召开司务会,制定3.15宣传小组,专人负责此次活动,并制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主要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一、设立总经理接待日,解答消费者的相关疑问

铁岭中支在3.15期间开展“总经理接待日”活动,由中支总经理亲自接待来访客户,倾听客户心声、了解客户的需求、解决客户疑问,为客户排忧解难。对于咨诉问题的解决,也由总经理直接处理,省去一线服务人员接到咨诉后,还需流转请示的层层内部管理环节,让客户的维权要求得到最直接的表达和最高效的处理。通过总经理接待日活动,帮助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做好3.15期间内外部宣传工作

为积极推动消保工作的开展,铁岭中支全体员工上下齐努力,切实把具体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做好内部宣传工作。利用内外勤早会时间,认真学习铁岭银保监会关于3.15期间的相关活动要求;此外,为营造活动期间良好的职场氛围,铁岭中支在客服大厅显著位置悬挂本次宣传主题“以消费者为中心优化服务”的宣传条幅;在大厅设立3.15宣传展架,张贴宣传海报,播放“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宣传视频,以达到让保险观念深入民心,普及保险知识的作用。二是做好外部宣传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工作,3月15日上午,富德生命人寿铁岭中支在铁岭公园开展了“3.15”户外宣传活动。在活动中,工作人员刚刚进场,就吸引来很多市民驻足咨询,工作人员逐一做了耐心解答。通过宣传活动,我们看到了还有很多老百姓对于保险知识还是相当缺乏的,在这次活动中,解答了部分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共发放宣传资料200多份,接待咨询客户100多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通过网络媒体宣传

铁岭中支通过各大门户网络媒体,刊登在3.15期间开展的一系列活动,进一步扩大此次宣传活动的覆盖面,提升了宣传活动的影响效果。

四、组织“保险进社区”活动

铁岭中支组织保险进社区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和展业工具,把保险知识送到每家每户,广泛地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扩大宣传的普及面与影响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五、积极组织全体员工及广大市民进行保险知识竞答活动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篇2

车险客服岗位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主要包括接报案电话专线岗、查勘定损岗、报价岗、核赔岗、医疗跟踪岗、理算岗等岗位。

车辆发生事故报案后,由接报案电话专线岗进行查勘调度并跟踪处理过程和结果,同时,负责客户的电话回访工作;查勘定损岗负责保险车辆出险后的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核实出险标的,判断事故的真实性,查明出险原因,判定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告知客户索赔流程和所需单证;报价岗指导和管理车辆零配件报价工作,收集价格信息,建立价格库,审核查勘定损岗位人员确定的损失,负责联系疑难案件或疑难配件的供货;核赔岗负责保险责任审定、损失确认、报价审核、损失金额的理算等工作,对展业人员进行风险控制和核赔实务的指导、培训,依据理赔情况,对承保政策提出建议;医疗跟踪岗负责查勘人伤案件,了解伤情,预估医疗费用,指导客户进行人伤事故处理和索赔,审核、管理人伤案件索赔材料,确定合理的人伤赔偿费用,建立和维护与医院、法院、伤残鉴定部门等的合作关系;理算岗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送审、赔案缮制、理算和归档工作,审核客户的索赔手续,及时通知客户领取赔款,解答各方对赔案处理进展的查询。

车险客服部门依据保险合同对客户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理赔。客户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除外责任,即使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客户的损失也不一定等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所以说,车险客服工作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车险客服工作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信誉,也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配备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车险客服队伍,保质保量地开展车险理赔工作。

2车险客服队伍现状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家产险公司都十分注重培养和建设自己的车险客服队伍,总体来看,目前的车险客服队伍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学历虽基本在大专以上,但专业五花八门。这些人员到保险公司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一般是在老员工的带领下逐渐培养,还有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培训快速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以适应车险客服岗位的需要。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保险和汽车专业教育,导致在工作中起点低、成长慢,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知识结构。

3车险客服岗位人员合理的知识构成

随着车险理赔工作难度的增加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

3.1职业道德与礼仪沟通知识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随着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越来越被重视。客服工作作为车险业务的重要环节,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这直接决定了客服工作能否干好,能否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

车险客服工作需要岗位人员同相关各方人员打交道,如客户、修理厂、服务站、医院、同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社交礼仪和谈判沟通的知识,以顺利地进行人际交往,顺畅地交流和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可促进保险公司同其他部门的交流、开展业务及宣传公司形象。

3.2保险知识

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保险知识是基础。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车辆保险特征、理赔流程、相关单证、保险核赔、赔付指标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这些知识是车险客服人员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利保证。

3.3车辆知识和车辆事故分析知识

车险客服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事故损失确定。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等。车辆知识是确定车辆损失的基础,主要包括车辆构造、车辆电器、车辆维修、诊断检测等知识。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定损时,首先要确定事故导致了车辆哪些构件损坏及损坏的程度,然后根据损坏程度判定零部件是修复还是更换,修复要考虑采用哪些修复方法及其工时费用,更换要考虑零配件的市场报价,最后对修复好的车辆进行检测。通过确定损坏构件、维修费用、零配件价格等最终确定车辆损失。

由于车辆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完善,加之电子技术在汽车上的普遍应用,现代车辆的结构性能日趋合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逐渐减少,而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则在迅速增加。掌握事故分析的知识有利于客服岗位人员确定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准确识别故意事故和意外事故,以有效遏制保险诈骗、降低赔付率。

3.4人伤鉴定与赔偿知识

车辆事故损失除车辆损失外,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理赔都需要考虑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人员伤亡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等。对人伤鉴定与赔偿一般需要掌握人体结构、医疗救治、药品分类、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等知识。

3.5法律知识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车险客服岗位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6其他知识

车辆客服岗位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应掌握摄影、绘图、驾驶及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现场查勘时对现场状况、证据、相互位置及损失部位等的拍摄需要摄影知识,摄影知识包括拍摄方法、拍摄角度、拍摄距离、拍摄技巧和接片技术等内容。对现场各元素相互位置的确定有时也需要绘制草图,虽然对草图不要求必须工整,但内容必须完整,尺寸数字要准确,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距离的大小应基本成比例,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具备一定的绘图知识。除此之外,客服岗位人员还应具备车辆驾驶、计算机应用等能力。

国务院23号文件以来,保险业在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中的定位更加清晰,社会各界对商业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逐步提高,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改善。各产险公司应坚持“保户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理念,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车险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防止“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和“错赔、乱赔、滥赔”等失信行为,扭转部分群众对保险业“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的负面印象。车险客服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产险公司应在加强车险客服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全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知识构成合理的客服队伍,提高车险客服工作质量,促进车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祁翠琴.汽车保险与理赔.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赵长利.高素质车险理赔员培养模式探讨.职业时空,2006年11期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1篇3

关键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说明义务;通知义务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10―0051―03

保险业因其交易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特殊性最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最依赖诚信的行业,因而对保险业诚信的要求很高,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的要求也远远高于其他合同,保险合同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由来及其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源于民商法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完成契约所规定的给付。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是起源于海上保险。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确立。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英国法律非常强调最大诚信原则的地位,它认为最大诚信是海上保险合同建立的基础,同时这一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均有同等效力,要求双方严格遵守,一切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提出,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1)最大诚信原则的提出,有助于减少欺诈行为,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保险业的持续、稳健经营。(2)最大诚信原则突破了诚信原则的狭小适用范围和功能上的局限性。最大诚信原则不仅适用于保险合同中,而且适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和订立之后,这就极大地扩张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3)最大诚信原则是对英国以往关于保险合同判例的总结、提炼和升华。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诚信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有效的内在要求,保险合同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然而,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故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均认为保险合同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所以被称为“最大”,就在于它比一般诚信原则更加严格,要求更高。因此,最大诚信原则离不开它的严厉性,只有那些比一般诚信原则更为严厉的义务和做法,才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物。

二、我国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立法的不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立法方式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1995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中,只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规定在同一条文,即第四条之中。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合同后当事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保险法》诚信原则的内涵。从立法来看,我国《保险法》确立了最大诚信原则,并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和通知义务皆为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些义务的规定都有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一)告知义务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仅将投保人规定为告知义务人,但是保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能不是同一人,而且投保人经常通过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通常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实际情况及其危险程度或自身健康情况了解得最为透彻,或者说被保险人获取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的资料的成本最低,由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告诉承保人他所知的有关风险的资料比承保人自己发现更经济有效。

从告知范围来看,我国《保险法》将告知义务的范围限定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这种对保险人没有限定的规定实际上可能使告知义务的范围无限扩大,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初衷。

从告知方式来看,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通常情况下,由保险人提出一定格式的询问表,将投保人应告知之事项列于表中,由投保人填写。投保人除了依表上所问如实告知外,不负其他告知义务。当然,投保人除了以书面方式告知外,也可以口头方式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从保护投保人的角度出发,对于一些重要的事项,还是以书面告知为好,因为如果一旦发生纠纷,投保人主张对所询问的事项已口头告知,难以举证。

(二)说明义务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是当然的说明义务人,而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以及保险业务员具有说明义务。显然,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关系,适用民法制度,保险人的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所以,保险人应负说明义务。保险业务员一般指受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从事保险招揽业务,并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支付佣金的个人。由于其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与之形成法律上的委托关系,并且获取佣金,又与保险人或保险人形成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此种关系容易使投保人相信其代表保险公司,所以,保险业务员亦负有说明义务,如其违反该义务,保险公司应对其业务活动承担不利后果。

(三)通知义务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仅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负通知义务,范围太狭窄。实践中,不只是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存在危险增加的可能,人身保险中危险增加的情况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从通知范围来看,我国对通知范围的规定较为宽泛。

(四)没有规定弃权和禁止反言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未明确规定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有关弃权的内容仅仅在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另外,一定意义上,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规定或多或少地摄取了弃权和禁止反言的部分内涵,即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出说明,若未作说明(即视为弃权),即使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有该条款,保险人也不能据此主张权利(即禁止反言)。但这种立法并没有真正达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与最大诚信原则原意不符。

三、我国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立法的完善

(一)完善告知义务规定

一是增加告知义务人。应增加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为告知义务人。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被保险人应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

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此时的保险经纪人实际上是投保人的人。根据民法中有关制度的原理,人应该按委托人的指示将有关事项告知相对人,因此,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人,应该承担告知义务,应按投保人的指示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的事实告知保险人。

二是缩小告知义务的范围。缩小告知义务的范围可以借鉴“合理的保险人”的概念。所谓“合理的保险人”就是对重要事实的判断不是仅从其一方的利益出发去判断,而是从整个行业一般的知识水平、习惯做法和过去的经验出发,看大多数的保险人会怎样做,是接受承保还是拒绝承保,或者会给予怎样的保险费率的保险人。

(二)完善说明义务

一是增加保险人和保险业务员为说明义务人。二是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在实务中,各个投保人的智力因素、知识水平、生活经历各不相同,如果保险人的说明要让个案中的每一个投保人理解,就会使得说明义务的标准不一,加重保险人的负担,可能诱发投保人的道德危险。因此,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考虑到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为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应适用客观说中的一般标准和个别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即以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般常识的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为标准。如果保险人的说明能够让一般知识的人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就认为保险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对于特定投保人的特殊个体状况,保险人若明知或应知特定相对人的认识水平或理解能力低于一般人,则需以更大的勤勉予以解释和说明。

(三)完善通知义务

一是增加通知义务人。依照最大诚信原则,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应扩大到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的善意和公平原理,投保人应该负有通知义务。当然,对于同一危险的增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知情况相同的。任何一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不必重复通知。二是限定通知范围。我国保险法应设一个理性的、具有常识的普通人的客观标准以限定通知的范围。

(四)确立弃权和禁反言制度

保险法中的保险人弃权和禁反言的适用,一方面是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避免因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的一种有效方法,平衡因大量采用格式条款而具有附和合同性质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积极的核保、理赔,有利于树立保险业诚信的形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根、刘曼生,《禁反言在保险业中的理解与运用》[J],《金融与经济》,2006,4。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1篇4

一、PBL教学法在保险教学中的优势分析

(一)引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PBL教学法,以一个个具体的且有争议性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如“醉酒驾驶”这种保险是否应该出台,奥运会的主办方面临哪些风险等,这一个个开放性的问题,与学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更能引发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而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再扮演填鸭式授课主体的角色,而是积极引导学生参与案例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研究,学生利用整个课堂或者业余时间对问题或者方案进行全方位地分析和讨论,讨论结果以保险计划书或者书面报告等多种形式呈现出来,更能增加学生学习的成就感和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实践感,这就更能引发学生对保险知识学习和深层次学习的兴趣,有助于提高保险教学效果。

(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PBL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指导者或者旁观者,存在哪些方面的具体的小的问题,需要哪些知识去解决,如何解决,需要用到哪些知识,哪些方法和措施,这些方法和措施如何搭配,最终会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等这些问题的答案不是教师告诉学生的,是学生自己利用时间去研究,去探索,最终得出他们理想的解决方案。当一个个的现实问题被解决之后,学生再面对类似的问题就会得心应手,提高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有利于学生综合知识的运用

保险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有填鸭式教学和案例教学,填鸭式教学方式人为地把统一的研究对象分割为独立的组成部分,授课过程中强调把前人总结的理论与规律统一地传授给学生;案例教学虽然从具体的案例出发,让学生更能具体地了解现实问题,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案例往往是经过修改之后的只能反映本学科或者本知识点的案例。因此,这两种教学方法都忽略了各课程体系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所存在的“问题”。PBL教学法最突出的优点在于强调科学研究最基本的问题意识,从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出发,促使学生利用各相关学科所学到的理论和知识去分析复杂的综合案例或专题,这有助于学生综合知识的应用。

(四)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

PBL教学法,是将整个班级的学生分为不同的小组,而各小组学生我们一般是按着学生的学号进行的分组,因此各小组成员之间学生的知识储备、性格、为人处事等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各成员间有时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但是PBL教学法以问题出发,要求各小组之间得出解决问题的理想方案。因此就要求各小组成员之间,要分工明细、相互配合、相互理解,不能单打独斗,才能得出比较成型的解决方案,这个过程有助于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而团队合作精神是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所必备的条件之一。因此,PBL教学法更适合培养出适应保险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的应用型保险人才。

(五)有利于教师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PBL教学法对教师来讲,不管是自身知识结构还是教学业务上,也都是一种挑战。首先,教师观念上要转变,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较,PBL教学法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者,更应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指导者和合作者。这种角色的转换要求教师首先要转变教学观念,改变过去“播种机”的教学管理意识,在教学环节的设计中,改变教学思路,要理性地引导、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其次教学环节上,PBL教学法要求教师要更加精心地设计好每一堂课程,同时要求教师对课堂讨论以及课堂的进程要有更高的课堂控制和管理能力,有助于教师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最后是有助于教师提升和储备,PBL教学法,从教师设计问题情境开始,对教师自身的知识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会随时向教师提出超越于本课程书本知识范围之外的问题,教师有可能随时遭遇突发性事件,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努力提升自我知识储备,提高自身的素质。

(六)有助于校企之间的深层次合作

PBL教学法采用的问题都是贴近保险行业实际的现实问题,通过该问题的解决,不仅让学生对保险专业知识更加灵活的运用,同时也有助于学生加强对保险行业发展方向的把握,对于个人制定大学学习计划和求职规划有极大的启发。同时对于解决保险实际问题,亦需要学生走出校门进入保险企业内部,与企业人士座谈交流,这就更有利于学生增长见识,了解社会对保险专业毕业生的需求,这亦有利于学校与企业的深层次合作。

二、PBL教学法在保险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以网络为依托的教学环境的要求较高

PBL教学法非常注重实践性的教学环境,对于实践环境的模拟重现以及很多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事物的展示往往借助于网络、多媒体等硬件设施的配合。学生不仅查找资料的时候需要网络帮助,而且学生在展示成果的时候亦需要网络多媒体的配合,同时教师与学生的交流沟通,亦需要网络的配合,如通过建立QQ群的方式或者将信息发送到BBS上,与学生在互联网上讨论等。这样高要求的教学环境,不利于那些网络等硬件教学资源不足的学校对PBL教学法的推广应用。

(二)学生的“惰性”较为严重

PBL教学法的是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模式,问题的如何解决、怎样解决、结果如何以及小组成员之间如何配合等都需要学生来完成。而传统的教学模式养成了学生“等”、“靠”、“拖”的学习习惯,碰到不会或者棘手的问题,就等老师、靠同学来解决,而且现在的学生独生子女多,在家依靠父母依靠惯了,因此学生的“惰性”较强。而PBL教学法又是一种要求学生动手能力较强的教学模式,学生的能否克服惰性对于该教学方法的执行下去以及展开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教师的专业知识较弱

仅就保险专业知识而言,PBL教学法不仅要求教师有扎实的保险专业知识、熟练的教学方法,同时要求教师要有很专业的保险实践知识。而目前我国的保险专业教师,很少有保险专业科班出身的,保险专业知识上相对不足;同时目前的高校老师绝大部分都是从高校到高校,很少有保险的从业经验,既便是有些教师有保险从业经验,目前而言也都是低层次的保险从业经验,很少有较高层的保险从业经验。保险专业知识的缺乏对于PBL教学方法中问题的提出,以及问题解决过程中突发状况的解决等都会对学生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教学质量难以监控

PBL教学法的课堂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是及时检测和评估学生对课堂知识掌握程度的一种有效而重要的手段,同时教师教学效果的不断提高依赖于及时地从外部意见反馈中汲取有益信息。PBL教学法的教学效果如何,往往不是短期,是长期的一个结果,因此但从一堂课、一门课程或者一个学期的学习就看到学生较大的改变,这是不现实的。因此传统的教学质量评价手段很难于适应PBL教学法教学质量的评价,教学质量很难于监控,这就需要学校制定出动态的且更加合理的教学评价指标。

三、完善PBL教学法教学效果的对策

(一)不断改善教学环境

前面的讲述中,我们知道PBL教学法要求以网络为依托的教学环境,而且现代信息时代的大环境下,同样需要高校改善教学环境,除了教学楼、办公桌椅等等的建设之外,更需要网络、实验软件等这些富含高科技的软件资源的建设。只有这样,PBL教学法才能更好的开展。如在保险教学过程中,不仅需要网络的配合,而且在保险的教学过程中,我们需要模拟保险公司的各个工作流程,因此就需要有贴近实际保险实验软件的配合。

(二)争取学生的配合至关重要

笔者及同事在运用PBL教学法进行保险学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的配合至关重要,也是该教学方法能否执行下去的前提条件。学生能够配合,教学过程就会顺利进行,学生的配合程度越高,教学效果越好;学生若是不能配合,教学过程将会中止,教学效果不佳。笔者及同事在保险教学过程中,对哈尔滨金融学院的各个年级、各个专业的学生进行了PBL教学方法的实验,实验结果发现,本科班的学生配合程度高于专科班;专科班学生的配合程度要高于补招单边班的学生;非毕业班的学生的配合程度要高于毕业班的学生;保险班学生的配合程度要高于非保险班。因此在下一步的教学实践中,笔者要做的事情就是上课时,告诉学生PBL教学方式对他们将来的学习和就业比起传统教学模式的优势,尽量争取学生的配合。否则,再好的教学模式也发挥不了它应有的教学效果[1]。

(三)精心设计PBL教案

PBL这种教学方法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下去,教师是否能够控制课堂,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需要教师对教案要进行精心的设计。要求教师不但对本专业、本课程内容熟练掌握,还应当扎实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并要具备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要善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寓教于乐、控制课堂节奏[2]。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篇5

关键词:保险精算;教学改革;大工程理念。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教育也不例外———一方面,各国的教育理念以及由此决定的各国高等教育正在发生着巨大变革;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融合,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这种大背景下,保险行业势必对高校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在转变和更新教育观念的基础上,积极探讨保险精算专业的教学改革,培养高素质的保险精算专业人才,已是当务之急。希望通过教学改革,能使学生在熟练掌握保险精算专业理论的基础上,具有较好地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熟悉保险工作实务,掌握精算基本技能。

一、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现状。

(一)对保险精算人才创新性培养不足。

造成学生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主要原因有:首先,教育者缺乏创新意识。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在创新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教师缺乏创新意识,也就不会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教学和科研成果。目前,不少院校由于教师教学量增加和科研任务的压力,许多教师只能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去应付学校交给的教学任务,没有精力去探索新的人才培养的模式和方法。其次,学生缺乏个性和创造力。当前的保险精算教育常常忽视对学生好奇心和想象力的激发,许多学生只是习惯于被动地回答现成的问题,缺少主动提出新问题的探索能力。此外,学校缺乏创新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其重要性已被广大教育工作者所认同,但目前大多保险院校创新教育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建设均存在不足,更重要的是,培养创新人才必须对教育体系进行创新,革除传统教育中阻碍创新的东西。而在这方面,绝大部分院校探索的力度还显不够。

(二)人才培养过程中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系统性教育。

保险精算是一个应用型专业,它与金融、会计、统计、数学等密切相关。我国的保险院校由于受传统的重专业、轻基础思想以及功利主义价值取向的影响,忽视了知识的相关性问题,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专业划分过细,相关学科课程不多,学生知识面太窄,知识融通性不够。保险精算技术人才应具有宽厚的金融、投资等大金融背景知识,如果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就无法应对保险中出现的的复杂问题。二是人才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结合性不够。由于中学过早实施文理分科,致使学生文化素质训练欠缺,全面素质培养不够。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方面应注重精神层面,学生是否具备人文素质不能仅仅理解为听过人文学科课程。

(三)保险教育中实践能力的缺失。

面向保险实务是保险教育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保险激烈竞争对人才的迫切需要。这方面恰恰是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的缺陷所在,主要体现为:没有足够的保险实践训练;缺乏现代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的初步能力与素质;解决保险实际问题能力不强;对保险条款设计、产品开发的认识不足;缺乏对现代保险所必须具备的有关经济、法律、社会道德等方面知识的了解等等。传统保险教学偏向原理性和理论性,缺乏教学的实践性,一味的灌输知识而忽视了培养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导致了学生动手能力不强,不会解决实际问题。教学方向与实际要求的距离越来越大,正日益制约着我国保险精算教育的发展,切实提高保险精算实践教学水平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二、“大工程”理念及其对保险学科的启示。

(一)“大工程”教育理念。

“大工程”理念最早于1994年由麻省理工学院院长乔尔·莫西斯在该学院名为《大工程观与工程集成教育》的长期规划中提出。所谓大工程就是建立在科学与技术之上的包括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多因素的完整的工程涵义,建立在大工程基础上的工程教育理念即为大工程教育理念。该理念所倡导的工程教育改革方向是要使建立在学科基础上的工程教育更加重视工程实际以及工程本身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具体来说,大工程的“大”指综合性,即把工程活动所需要各种知识、技术、能力、方法、条件系统地整合到一起;大工程的“工程”指实践性,即工程活动要直接面向应用,满足社会的具体需要。为培养符合大工程要求的应用人才,就必须使工程教育从模仿科学教育的侧重理论研究回归到重视工程实践。

“大工程”教育理念要求学生知识的复合型和能力的多样性,要求所培养的人才,具备从事产品的设计、应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具备良好的较宽领域的适应能力。

(二)“大工程”理念对保险学科的启示。

我们可以使用类似工程的方法,将工程学的思维引入到保险精算领域,结合金融、统计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采用数学、工程、计算机、以及信息等技术来模拟开发设计保险产品、确定营销计划和管理模式。培养出的学生应该是富有保险理论素养、掌握高级数学工具、具有工程思维,同时具备广阔人文关怀,能够进行复杂管理的复合型保险精算人才。

“大工程”教育理念对保险学科的启示,就是要以大工程思想为指导,不仅让学生学习保险精算的理论知识,还应该围绕经济、技术和社会政治三个方面重新进行调整和综合,强调保险精算教育的系统性、实践性和创造性。一方面,要结合本校实际,在培养学生的“通”与“专”上找平衡点,学生不仅要学习专业系统内的知识,还要注意各门知识间的关联性,做到宽而专。另一方面,要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构建保险精算实践教学平台。

三、保险精算专业教学改革的思路。

“大工程”教育思想指导下,保险精算专业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从“学会”走向“会学”,培养学生的创造性。

“学会”强调的是教师的教,“会学”强调的是学生的学;“学会”强调知识的蓄积,“会学”则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质疑性、操作性和创新性。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社会进入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的加快,社会的发展日益信息化、智能化,不仅社会生产的主要周期和主要内容不再是重复的,而且每个生产阶段上的生产劳动也不再是完全重复性劳动,加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科技信息成倍激增,层出不穷的新知识不断取代旧知识。教师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教会学生今后要掌握的所有知识,但一定要培养其再学习的能力。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行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需要多专多能的高素质人才。因此是否具有不断发现和创造新知识的能力(会学),比掌握多少现有的知识(学会)更为重要。

(二)改革现有课程体系,建立科学、优化的课程方案。

第一,课程设置上应体现保险精算与相关学科的融合,体现大金融的内在逻辑性。金融学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和完整的基础体系,学生只有掌握了先进的金融问题分析工具和严谨的金融理论功底,才能在保险精算学系列课程中理解金融保险领域中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设置一套规范的理论及应用课程十分重要。学生不仅要学习保险精算的理论知识,还应该围绕经济、技术和社会政治等方面进行调整和综合,强调保险精算教育的系统性、实践性和创造性。这一系列的课程能够进一步加深学生对金融学、保险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解,拓宽他们专业知识的视野和提高他们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课程的设置要注意知识的连贯和合理性。保险精算专业中每门学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同课程之间具有很强的连贯性和逻辑关系。我们不仅要因为认识到课程的重要性而将它列入教学体系中,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这门课程应该放在什么阶段开设,掌握这门课程的内容需要准备哪些专业知识等问题。如果教学的前后顺序安排不当,教学质量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三)建立高水平的保险精算实验平台。

由于我国高校保险专业建设的历史较短,且人才培养与保险实务的发展有较大差距,同时,保险机构对高校保险专业建设又缺乏良好的反哺机制,保险公司不能有效解决在校大学生的实习需求,学生很难完全了解保险实际业务的操作流程,导致缺乏对保险的深刻掌握。鉴于我国高校保险专业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模拟保险公司”为基本理念的保险专业实验室建设模式。保险实验室可以模拟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包括寿险业务和财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为同学们掌握实践技能,提高动手能力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很好的解决理论教学和社会实际需要的矛盾。具体来说,实验室具有的功能有以下几方面。

1、提供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与管理的模拟,提供保险公司的日常事务的常规管理的模拟操作。通过模拟保险公司业务运行环节,提高同学们在各类保险机构一线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

2、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人的所有环节的模拟运作,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人的日常事务的模拟环境和业务操作,可以提高学生在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执行能力。

3、提供保险监管人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模拟环境与模拟运作。提高同学们从宏观的角度来对保险市场有更深入的了解。

4、提供再保险公司业务环节与日常管理的模拟操作。为同学们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提供了条件。

5、提供各种资格的考试培训环境,可以对内和对外提供高层次地培训。

6、提供其他专业相关课程模拟实验与保险市场模拟实验的接口环境(如银行保险、保险产品证券化、金融工程介入保险产品的衍生品、保险市场和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整合;控股集团、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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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琳。大工程观背景下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工程素质的培养[J]。

江苏高教,2006,(2).

[3]陈志刚。基于大工程观办学特色的思考[J]。江苏工业学报,2005,(4).

[4]牟元军。高校保险教学改革思考[J]。中国科技纵横,2009,(7).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篇6

论文摘要随着车险理赔工作难度的增加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车险客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并不断补充和完善,以提高车险客服工作质量。

车险业务在全面恢复保险业务后得到了迅猛发展,竞争主体迅速增多,条款不断更新,保障范围日趋全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中资产险公司的车险投保率迅速提高,整体业务规模得到进一步发展,2000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车险业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价格折扣混乱,理赔结案率偏低,理赔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理赔程序和环节过于繁杂,查勘定损理赔核批时限长,故意刁难久拖不赔,赔付率过高及保险欺诈较多等。这些问题造成车险理赔投诉增多,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要求各产险公司增强诚信意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1车险客服岗位和工作内容

车险客服岗位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主要包括接报案电话专线岗、查勘定损岗、报价岗、核赔岗、医疗跟踪岗、理算岗等岗位。

车辆发生事故报案后,由接报案电话专线岗进行查勘调度并跟踪处理过程和结果,同时,负责客户的电话回访工作;查勘定损岗负责保险车辆出险后的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核实出险标的,判断事故的真实性,查明出险原因,判定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告知客户索赔流程和所需单证;报价岗指导和管理车辆零配件报价工作,收集价格信息,建立价格库,审核查勘定损岗位人员确定的损失,负责联系疑难案件或疑难配件的供货;核赔岗负责保险责任审定、损失确认、报价审核、损失金额的理算等工作,对展业人员进行风险控制和核赔实务的指导、培训,依据理赔情况,对承保政策提出建议;医疗跟踪岗负责查勘人伤案件,了解伤情,预估医疗费用,指导客户进行人伤事故处理和索赔,审核、管理人伤案件索赔材料,确定合理的人伤赔偿费用,建立和维护与医院、法院、伤残鉴定部门等的合作关系;理算岗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送审、赔案缮制、理算和归档工作,审核客户的索赔手续,及时通知客户领取赔款,解答各方对赔案处理进展的查询。

车险客服部门依据保险合同对客户提出的索赔申请进行理赔。客户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属于除外责任,即使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因多种因素和条件的制约,客户的损失也不一定等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所以说,车险客服工作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车险客服工作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信誉,也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配备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车险客服队伍,保质保量地开展车险理赔工作。

2车险客服队伍现状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家产险公司都十分注重培养和建设自己的车险客服队伍,总体来看,目前的车险客服队伍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学历虽基本在大专以上,但专业五花八门。这些人员到保险公司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一般是在老员工的带领下逐渐培养,还有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培训快速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以适应车险客服岗位的需要。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保险和汽车专业教育,导致在工作中起点低、成长慢,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知识结构。

3车险客服岗位人员合理的知识构成

随着车险理赔工作难度的增加和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

3.1职业道德与礼仪沟通知识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随着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越来越被重视。客服工作作为车险业务的重要环节,客服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这直接决定了客服工作能否干好,能否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

车险客服工作需要岗位人员同相关各方人员打交道,如客户、修理厂、服务站、医院、同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社交礼仪和谈判沟通的知识,以顺利地进行人际交往,顺畅地交流和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可促进保险公司同其他部门的交流、开展业务及宣传公司形象。

3.2保险知识

从事车险客服工作,保险知识是基础。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条款、车辆保险特征、理赔流程、相关单证、保险核赔、赔付指标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这些知识是车险客服人员顺利开展工作的有利保证。

3.3车辆知识和车辆事故分析知识

车险客服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事故损失确定。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等。车辆知识是确定车辆损失的基础,主要包括车辆构造、车辆电器、车辆维修、诊断检测等知识。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定损时,首先要确定事故导致了车辆哪些构件损坏及损坏的程度,然后根据损坏程度判定零部件是修复还是更换,修复要考虑采用哪些修复方法及其工时费用,更换要考虑零配件的市场报价,最后对修复好的车辆进行检测。通过确定损坏构件、维修费用、零配件价格等最终确定车辆损失。

由于车辆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发展完善,加之电子技术在汽车上的普遍应用,现代车辆的结构性能日趋合理,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逐渐减少,而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交通事故则在迅速增加。掌握事故分析的知识有利于客服岗位人员确定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准确识别故意事故和意外事故,以有效遏制保险诈骗、降低赔付率。

3.4人伤鉴定与赔偿知识

车辆事故损失除车辆损失外,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交强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的理赔都需要考虑人员伤亡费用的赔偿。人员伤亡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等。对人伤鉴定与赔偿一般需要掌握人体结构、医疗救治、药品分类、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等知识。

3.5法律知识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需要用法律来维护。车险客服岗位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6其他知识

车辆客服岗位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应掌握摄影、绘图、驾驶及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现场查勘时对现场状况、证据、相互位置及损失部位等的拍摄需要摄影知识,摄影知识包括拍摄方法、拍摄角度、拍摄距离、拍摄技巧和接片技术等内容。对现场各元素相互位置的确定有时也需要绘制草图,虽然对草图不要求必须工整,但内容必须完整,尺寸数字要准确,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距离的大小应基本成比例,这就要求客服岗位人员具备一定的绘图知识。除此之外,客服岗位人员还应具备车辆驾驶、计算机应用等能力。

国务院23号文件以来,保险业在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布局中的定位更加清晰,社会各界对商业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重要作用的认识逐步提高,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逐步改善。各产险公司应坚持“保户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理念,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车险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提供车险理赔服务,防止“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和“错赔、乱赔、滥赔”等失信行为,扭转部分群众对保险业“投保易、索赔难、收费快、赔款慢”的负面印象。车险客服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产险公司应在加强车险客服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全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知识构成合理的客服队伍,提高车险客服工作质量,促进车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出口行业协会

经济全球化,知识在生产力构成中发挥重要影响,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和拥有量呈飞跃式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日益突出;作为市场创新的主体,企业的创新动力、能力和成果,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战略资源,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但由此而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争、纠纷也呈正比例攀升,随着诉讼费用的高起,因知识产权侵权导致纠纷使原、被告都可能背上沉重负担,这样知识产权的生产要冒极大的风险。这里的风险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在诉讼方面要考虑的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遭受侵权时对方,可能会花费大量的诉讼和律师费用,如果遭到对方的反诉,情况将更为复杂,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权利人特别是中小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人,一旦无力负担庞大的诉讼费用开支,很可能被迫放弃自身权利,或与对方达成不公平的和解协议,这样的后果是降低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的驱动力,从而对社会整体的创新环境造成破坏;二是企业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使用会遭到他人不合理的――虚假诉讼,同样的,如果诉讼费用过高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的话,企业就可能屈服于他人的诉讼讹诈,被迫退出市场或支付大量“权利金”。而且这同样不利于全社会的利益。因此企业和社会迫切需要某种分散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的有效社会机制,引入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恰恰就可以分担知识产权人的上述风险,有利于其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国外知识产权保险机制简介

从目前来看国外的知识产权主要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前者是针对知识产权执行过程中,所可能遭遇的阻碍风险而保险的,后者是针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而保险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争端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受到侵权的一方,也就是发动争诉的一方即原告;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并非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而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因此在发生法律争端时,被保险人是侵权的一方,并不是发达法律争诉的一方,而是诉讼中的被告。国外市场,主要是欧美市场,知识产权保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在中国引入知识产权保险。但在中国市场是否有引入这一制度的必要?如果有,这一制度该如何设计才能符合中国市场的特点?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构建原则的构想

如上述所言国外从20世纪90年代已出现了知识产权保险,其中以美国最为发达,这与美国知识产权业和保险业领域的特点有关:具有成熟的保险市场包括具有较大经济实力的保险公司和公司、企业和个人成熟的保险意识;知识产权的创造活动发达;成熟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所受损失能够得到全面的、甚至超出所受损失的赔偿,导致知识产权诉讼激增;较高的诉讼费用,在美国一个典型的专利诉讼的律师费用为100万美元左右,这尚未包括数额庞大的专家证人费、证人费以及其他开支等。

在知识经济大行其道的今天,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在我国的设立和扩展是必然的,但在中国市场并不具备美国市场所具备的条件――市场、创新和法律保护高度发达,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比较严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决在赔偿额度上往往不足以赔偿被侵权者的全部损失(与维权相关费用如律师费、前期调查费用、鉴定费用等在司法判决中现在已或多或少地列入到赔偿范围内,但被告到底应承担哪些费用、承担多大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应将知识产权人在诉讼中全部合理支出纳入赔偿范围)。知识产权维权的成本较高,使企业不愿或不能维权。且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有限,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特别是贯通保险和知识产权知识人才的匮乏,使保险公司在设计险种以及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中对风险控制的能力存在极大的隐患。种种情况都可能使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前景美好而实现起来困难重重。因此,在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保险不能采取美国式的纯商业模式。

根据产品销售地域不同和知识产权保险类型不同,本文将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分为四类:国内市场的执行保险、国内市场的侵权责任险、国外市场(主要是欧美市场,下述国外市场或国际市场未加说明的均为美国市场,这与美国诉讼烦琐的诉讼制度、高额的诉讼费用和美国作为中国最大出口市场有关)的执行保险、国外市场的侵权责任险。

在我国国内市场上,由于同一市场的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在保险险种设计上,应体现商业运作的原则。政府不应直接干预,由商业保险公司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开办新的险种即可,但应当看到,在短期内不可能建立起来。在国外市场的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上,由于中国企业在国外享有的专利相应的非常少,此种问题应也应由市场自行运作,国家无需干预、调节。而且由于中国保险公司存在的上述经验少、风险承担能力差、人才奇缺等问题,实践中若国内企业在国外有保险的需要,可能以在我国保险公司投保更为合适。

关于中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侵权责任险问题,这应是知识产权保险问题关注的重点。除了上述美国特殊情况决定中国产品在国外市场有进行知识产权保险的必要性外,还应看到,近年来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屡受专利阻击和其他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给中国企业打开国际市场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典型的如华为、东正、炬力、中芯等企业为应付美国政府的337调查,支付了巨额的费用(分别为300万、500万、600万、175百万美元,而这尚未进入到诉讼阶段,进入诉讼阶段的费用更加高昂,对于大多数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是难以忍受的成本)。

可见在中国出口企业实力较弱,承担风险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如此高昂的诉讼费用,使得中国企业在国外企业的专利诉讼威胁下往往不战而退,将国外市场拱手让出。外贸目前占中国经济增长半壁江山,在国内企业依自身能力无力抵御外国企业的专利诉讼威胁时,国家有必要加以干预,建立国家主导或支持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而且英美国家实行的是判例法,在一个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积极导致外方专利诉讼成功,对使用相同或近似知识产权的中方其他企业接下来可能面临的诉讼相当不利,也就是说单个企业的诉讼往往关系到整个行业在该外国市场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国家支持下结合全行业的力量才能维护中国企业和国家的利益。这是本文建议对知识产权保险由国家予以干预的另一个理由。

因此针对中国出口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等情况,有必要设计一种险种,覆盖面广、保费适中、保险额度合适,以促进中国的对外贸易。

三、中国对外出口产品知识产权保险具体制度设计

1、制度设计的原则

自从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以来,市场机制基本上在理论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市场被描述为解决一种可以想象到的、牵涉数以千计未知数和关系的最复杂的问题的一架精巧的机构。市场经济理论一般认为市场比政府更有效率,只有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政府才应当介入,从国外的经验看,目前尚无有关的政策性保险,中国目前尽管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尚未建立,但市场需求日益增多,更多的需要的是对市场的指引,似无必要在全球首开知识产权政策保险的必要。因此,尽管政府在中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中因各种原因应当直接介入,但这种介入仅因是国家出于政策考虑而为的,在介入市场的方式上,政府应遵循对市场运行最小干涉原则,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更多应起到指引、支持、保护和监管的责任,而不是包办代替的作用。本文在设计保险制度时亦以此为原则,认为此险种应以行业协会为龙头结合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力量,保持商业化的形式运作,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2、制度设计的目的

本保险与其他责任险不同,责任保险一般倾向于第三人利益(如雇主责任险、交通强制第三人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均是以第三人利益为考量的),而本保险是专为中国出口企业设立,其目的是支持中国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诉讼,防止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不公正的待遇,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扩大中国的对外贸易,在立法利益考量上是尽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此外,还有培育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目的。根据以上制度设计的原则和目的,本文设想的具体制度如下。

(1)投保人。应为行业组织,只有最大限度的集合全行业的力量,才能抵御海外市场的大风大浪。但为保护企业自身利益,防止以行业的名义侵犯企业的利益,以行业组织的形式投保必须得到该行业组织大多数出口企业的同意。本文考虑双重多数表决机制比较合适,既能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又兼顾了个别企业的利益,双重多数指,同意的企业既要占一定出口规模以上(对于出口在一定规模以下的企业,国外知识产权保险对其利益影响不大,是否有投票的积极性值得怀疑,给与其投票权会给行业投保的可能性造成很大的障碍。且在表决过程中容易产生利益要挟的弊端)企业大多数,也要求同意的企业出口产品价值占行业总出口价值的大多数,具体的比例应由行业组织自行规定,政府拟定最低比例要求即可。政府不宜作为投保人干涉行业组织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行为。当然在遭到欺诈,骗取政府资助时,欺诈方依法应负各种责任。

(2)被保险人。应为该行业组织的全部企业会员,无论其是否同意行业投保,也无论其是否是上述的出口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即使在在行业组织决定投保时其尚未开展出口业务的,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按保险合同要求交足保费的,亦可成为被保险人。这样做可以扩大保险市场,降低每个企业的保费。

(3)保险人。应为开办了该险种的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对保险公司开办知识产权保险课以保险法规定以外的条件,因为本保险和其他保险并无实质性区别,无需特别管制。

(4)保费的缴纳。保费由被保险人按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应当予以补助。为平衡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起见,发生保险事故获得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在年终时应追缴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5)保险标的。是在某一特定国外市场中国某一行业出口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同质化技术特征,或者制造该产品的相同或近似的方法,或者其他行业通用的知识产权如产品标识等被诉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侵权诉讼的诉讼费用。这一保险标的包含以下要素。第一,须在某一特定外国市场发生的侵权责任,这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使各国在知识产权的认定、范围、包含、侵权责任上具有极大差异,为使保险价值特定,投保人必须分别就不同市场分别投保。且某些国家知识产权较不发达,相关诉讼较少,也不必就该国市场开办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当然这仅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合同变更之。第二,保险标的不是该行业的所有产品,而是该行业相同或相似产品中普遍具有的技术特征或该行业普遍采取的制造方法。对于某一企业产品具有的独特技术特征或制造方法,与行业利益无关,应该由该企业另行投商业性保险。因此,商业秘密当然排除在保险范围外。第三,本保险只是诉讼费用保险。只有在受诉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的诉讼既包括真正司法意义上的诉讼,也包括由行政机构主导的准司法诉讼,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持的337调查。第四,保险人只对过失或无过失行为导致的诉讼承担责任,故意侵权排除在保险范围外。否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6)赔偿范围和保险金支付的顺序。应为诉讼费、律师费、其他诉讼费用。应当包括在行政调查程序、和解程序、司法程序(一二审、反诉)的合理诉讼费用开支。有学者介绍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合同有约定免赔额的,本文认为这种免赔额度规定的太大不符合本保险开办的目的,额度太小并无实际意义,不宜在法规中规定,实践中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待观察其效果后再决定是否应做强制性规定。

(7)保险合同当事人特殊权利和义务――保险法规定之外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具有告知的义务。为降低风险,这种义务应当是主动告知义务,凡是与生产、销售、服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情况应当全面、准确的披露。但鉴于某一行业可能存在着上百家甚至更多的出口企业,为简化程序和节省时间、金钱,订立合同时可由行业组织代为披露。第二,被保险人有获得先行赔付的权利,在被保险人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控告或行政调查且通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在审核认可受诉在投保范围内之前,若该诉讼受诉产品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即承载保险标的产品),被保险人可申请一笔数额较小的紧急费用,以支付诉讼费用。但如果最终认定该诉讼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可向申请人追回。第三,被保险人有提前获得保险金额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诉讼结束之前,即全部保险费用确定之前,被保险即可要求保险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只要该诉讼费用低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原因在于,使中国公司有能力继续诉讼。当然这样做很可能使单个诉讼的费用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中国公司的诉讼实力增加,无疑会减少诉讼发生的可能性,总体上看是有利的。第四,被保险人有向保险公司公开全部生产技术包括与制造产品相关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保险人负有保守合同订立和履行中所获悉的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五,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在合同中约定律师的权利。这主要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第六,保险公司有对企业投保产品进行知识产权检查的权利,由此造成的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知识产权检查成果的权利归属于付费的一方,权利人有权在不损害另一方的前提下使用、授权他人使用或转让该成果;而另一方有为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免费使用该成果的权利。中国目前尚欠缺成熟的知识产权检索系统,若知识产权保险大规模的开展,可以在保险公司检索的基础上,较高水平的建立中国的知识产权检索机构(有学者提出以保险公司对企业的保险标的详细分析为基础,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本文的想法不谋而合。第七,在恶意诉讼的情况下,保险人有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进行地法律规定不予赔偿的除外。此乃对保险法相关规定的细化。

(8)“外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中政府的职权。正如本文在探讨本保险制度设计的原则时所指出的,政府的责任主要不是干涉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是支持保险市场的发育。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对投保行业保险的企业的保费补贴,条件是:第一,该行业为竞争性行业,不得是垄断性行业,这主要是考虑到垄断性行业本身经济实力很强大,已经具备了自行投保商业保险的能力,不宜再由国家补贴。但基础行业、国家急需的高新技术行业、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行业、在外贸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在外国面临激烈竞争的行业,由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原因,值得国家的支持,可以由国家补贴,促进该行业的发展。第二,该行业不得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这些行业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面临淘汰,又在国外很少面对知识产权诉讼,国家补贴毫无意义。第三,投保针对的出口市场对该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否则,是国家资金的浪费。第四,该行业投保的出口产品必须原产于中国。设定这些条件的目的是防止政府资金的运用更有效率,更好的实现国家支持企业投保欲达到的目标,为减轻政府负担。其次,是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在以行业名义投保的情况下,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形式不限。而且,在符合上述政府直接给与企业补贴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给与更多的额外支持。当然,政府的支持不是无条件的,保险人在获得直接补助后,政府出于扩大保险市场的目的可以要求保险人分保。此外,可考虑设立行业出口商的互保机制的设立,作为上述带有政策性质的保险或纯商业保险的补充,在未获得国家支持的情况下,和未办理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亦可作为行业内的独立的支持诉讼的资金渠道。但目前我国《保险法》等法律对互保组织未做明确规定,其地位尴尬(有学者提出以保险公司对企业的保险标的详细分析为基础,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本文的想法不谋而合,有待法律进一步规定)。当然,从总体来说上述国家直接介入知识产权保险的制度只是暂时性的政策安排,一旦国家干预的原因消失,即应回归完全的商业性保险。

总之,在当前知识产权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起作用的越来越大,知识已经是生产力发展的最大推动力的情境下,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为武器布局市场战略的情况日益多见。为维护企业、国家的经济利益,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在当下知识产权保险市场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政府在市场建设之初的有力支持则有利于市场的尽快诞生和发展,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为促进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国内创新能力的提高,政府很有必要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办知识产权保险,同时也应当鼓励企业投保该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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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葛间林:浅谈责任保险[J].上海保险,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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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篇8

关键词:企业海外经营;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

一、企业海外经营中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走出去”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华为、中兴、联想等为代表的大批企业,通过对外投资、贸易等方式走向海外,在全球参与竞争。截至2015年,中国2.02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了3.08万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分布在全球188个国家(地区);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达1456.7亿美元,首次位列世界第二;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美元a。我国企业在获得巨大经济效益同时,来自外国政府和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也陡然增加。如前些年我国一万只茶杯在汉堡海关由于被举报侵犯商标权,被德国海关直接销毁b;联想集团商标在海外被他人抢注,被迫以新的商标重新进入海外市场;海信集团“HiSense”商标被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后,需缴纳4000万欧元的商标转让费,才能在德国使用本属于自己的商标;还有,著名的“五星”“王致和”“大宝”等品牌也纷纷在美国、德国和英国等国家被抢注。专利技术方面,美国思科与华为的知识产权纠纷,使华为暂停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被指侵权的产品;北汽耗费巨资收购萨博资产,却得到大部分快过期的专利;21世纪初期,我国出口到欧盟的DVD播放机,因核心技术由“6C”专利联盟掌控,不得不向联盟支付不合理的高额专利许可费;此外,我国的钢铁、橡胶、电器和稀土等产业都曾经历过美国的“337”调查。面对极高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广大企业普遍存在重视不够,应对无序,防控不强等严重缺陷,使得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已成为悬在众多“走出去”企业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c。2015年12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强调要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不断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d。综上,加强对我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防控能力的研究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和重要的研究价值。

二、企业海外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其特点

(一)企业海外经营中知识产权风险的内涵

企业海外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也称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指企业海外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知识产权侵权或被侵权行为的发生,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或被侵权事故,并带来侵权损失的不确定性。广泛存在于涉及海外相关业务的整个生产经营与各项管理活动之中,从企业的设立、兼并、重组到破产清算;从技术研发到产品设计,到采购、物资运输、制造加工和售后服务等环节;从劳动法律关系到人才培养,等等e。由于面临的外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环境复杂多变,企业往往难于或疏于对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和环境进行全面了解与风险评估,或对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重视不够、评估不准、行动不当,导致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实施了某些不符合、甚至违反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行为,或者受到了来自目标市场的侵权行为,从而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知识产权损失f。

(二)企业海外经营中知识产权风险的特点

1.风险因素的复杂性第一,法律制度方面,企业在海外经营中既需要遵循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又必须遵守目标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需考量国际条约对成员国的知识产权限定;第二,执法环境方面,不同国家在执法体系流程、法律文化、语言与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增加了知识产权维权与应诉的难度和复杂性;第三,政策方面,由于目标国政局交替、政策变更,或者基于维护其经济利益、保护本国企业等方面的考虑,而启用技术壁垒、关税、反垄断与反倾销等手段来限制我国企业在其本土的发展等。2.风险发生的高频性我国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在全球国际分工、技术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节节攀升,引起了众多国家和企业的防范,近年针对我国产品和技术的调查与阻碍也越来越多。截至2015年,我国连续14年因知识产权侵权成为美国“337”调查数量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国家;出口产品因知识产权侵权而被查扣的数量在全球也一直居于首位;每年在海外遭商标抢注的案件超过100起,造成的无形资产流失约10亿元g。3.风险后果的严重性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后果往往异常严重,轻则被执法部门进行查抄、扣押、没收产品,重则被要求接受“337”调查和贸易制裁、被处以高额罚款,甚至丧失自主知识产权。一旦在国际市场上被认定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者”,则可能发生连锁反应,影响到其他国际市场。h除了高额的经济赔偿,还会损害其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及对后续市场的开拓,对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的冲击,有的企业甚至因此一蹶不振,直至破产i。4.风险影响的国际性若干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极大地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地域性扩散,实现了知识产权的被保护范围由已申请保护的本国境内,扩散到签有国际公约或多边协议的域外。如1994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j(TRIPS),一旦企业违反了协议的相关条款,那么其影响会涉及到加入这一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同时,现代社会经济、科技、信息乃至治理机制的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加大了企业海外经营中知识产权运作的全球性风险k。

三、企业海外经营中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的构成

从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至少应该包含:分析与防范能力、动态监控与预警能力、快速响应与持续改进能力(见图1)。

(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分析与防范能力

指企业在开展海外业务决策前,或者海外业务运营过程中,对潜在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对风险因素可能导致风险事故的概率及损失做出评估与预判,并能够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选择恰当的应对预案等的一类能力。具体包括对海外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能力、对海外知识产权的检索分析能力、对目标市场国的语言能力、对风险的感知与判断等能力。主要作用于事前发现潜在风险,提前采取措施,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而阻断风险的传递链条,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损失。这种能力需要企业具备很强的风险意识,敏感的风险感知,准确的风险判断,持续的风险信息收集,完备的风险应对预案和及时的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动态监控与预警能力

企业在全面了解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其传导路径的基础上,能够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进行动态监控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地预警状态,触发相应预案,快速做出响应,赢得先机,从而减少风险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动态监控是一个复杂、繁琐和持续的过程,它不仅需要企业对目标市场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更新,还需要对目标市场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跟踪与检索分析,需要收集相关的典型案例并进行归纳总结,必要时甚至需要展开专家打分、集体决策等方法来获得相对准确的风险评估结果。这类能力具体包括对风险的评估能力、判断能力、监控能力、预警能力与预控能力等。

(三)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快速响应与持续改进能力

指企业在风险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行动,尽快控制风险事故,切断风险传导路径,或者采取恰当的处理措施来控制、降低或消除风险事故带来的损失,在风险事故处理后,能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优化风险应对预案,从而持续提升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能力。包括风险的快速响应、及时处理和灵活应对能力,以及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自我学习与持续改进能力。准确的动态监控和及时的预警信息,能够使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启动风险的应对预案,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变风险的被动防护为主动防御l。

四、企业海外经营中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的影响因素

(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

不仅指企业管理层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战略意识,而且还包括涉及海外业务的每一位员工的普遍意识。只有从思想意识上认识到风险存在的广泛性、风险发生的高频性和风险后果的严重性,才会在进行海外经营过程中,对风险的影响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事故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提前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全面管控。从根本上认识到风险防控的重要性,才会愿意投入时间、精力和资源,来不断提升风险的分析与防范能力、动态监控与预警能力及快速响应与持续提升能力。

(二)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制度与流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能力体现的是一种集体行为与能力,这种能力的强弱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企业是否具有一套科学的风险防控制度和流程,来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与员工的行动。只有企业建立起了科学可行、统一规范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制度与流程,才能从容面对风险,建立长效机制来控制和不断提升风险的防控能力,保持企业海外业务的安全、持续运营。

(三)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技术与方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能力还会受到企业对相关风险防控技术与方法的影响。如企业对于海外知识产权(专利与商标)的检索与分析方法,基于语义分析的信息自动获取技术,基于大数据的数据挖掘技术,对竞争对手的情报跟踪技术,对知识产权风险的分析、风险评估、风险转移与风险分散等方法等等。

(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承受能力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风险时,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能够承受的知识产权风险的大小。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首先,技术创新水平,体现在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上;其次,经济实力与市场地位,体现在企业的规模、营业收入、市场占有额等方面;最后,风险的管理能力,体现在对风险的分析与评估能力、预警与预控能力、危机处理和持续提升能力等。具备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也强;对于承受能力较低的企业,在遭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面临巨额赔偿时,往往可能一蹶不振,甚至破产。

五、企业海外经营中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

(一)牢固树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意识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与培训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窗口,全面唤醒并及时提醒企业,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广大企业,尤其是已经涉足或准备开展海外业务的企业,首先应该广泛开展企业内训与宣贯工作,针对全体员工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如对公司高层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战略意识层面的培训课程与讲座;对技术研发人员,需强化他们在技术开发前做好专利检索分析,规避侵犯他人专利,同时通过专利布局,保护好自主产权。其次,充分利用办公网络、内部刊物和宣传栏等媒介,为员工推送最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与风险防控的典型案例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营造风险防控氛围与文化。

(二)切实推行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全面防控制度与流程

针对广大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管理水平低下的现状,建立并实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全面管控制度与流程(见图2),来统一和规范企业风险防控的行动,并形成长效机制,为风险防控能力的提升提供制度与流程保障。制定和推行这一套制度与流程时,要以风险管理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为指导,结合自身发展需要、业务特点等来进行系统设计。至少包含:第一,风险的全面分析与防范制度(或流程),要求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情报的收集、推进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绘制风险地图,列出风险清单,认清风险传导路径,做好风险的分析工作与布局,尽可能地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第二,风险的动态监控与预警制度(或流程),包括保持对风险的动态监控与评估,及时预警信息,做好风险的预警预控工作,建立风险的分级响应机制m。第三,风险的快速响应与持续改进制度(或流程),如通过建立风险危机处理预案库,来提高企业应对风险的反应速度;通过建立并不断丰富典型案例库和经验库来提供可供借鉴的样本;根据风险处理的实践情况,做好总结与调整,保持持续改进。

(三)全面加强员工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方法与技术的灵活运用

企业的员工要娴熟掌握并灵活运用好风险防控的各种方法与技术,针对不同的风险选择恰当的方法和技术,予以灵活有效的应对。第一,开展专题培训与讲座,全面传授风险防控的基本理论、技术和方法。第二,针对不同岗位要求,制定岗位胜任力模型,开展有针对性的实训课程与案例讨论。第三,针对关键岗位,实施脱岗实训,竞争上岗和导师制。第四,选取风险防控的典型案例、常用方法与技术,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讨论与交流。第五,成立公司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委员会,针对具体风险防控需求,进行集体决策。第六,积极参加由政府、高校或同行企业等组织的,有关风险防控技术和方法的国际会议、研讨会和交流会,开拓思维,借鉴经验。

(四)持续增强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承受能力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篇9

关键词:传统资本保全;会计范式;资本价值保全;资本风险保全;知识资本保全;人力资本保全

一、传统资本保全理论的审视和发展

资本保全的含义是指保持投入资本的完整无缺,而且认为只有超出投入资本以上的部分才能确认为收益。资本保全理论是由经济学家提出来的,而后由会计学家运用到会计领域。最初的资本保全理论没有考虑到物价变动因素,后来随着物价变动的加剧,有了新的发展,形成了现在的两大派别:财务资本保全观念和实体资本保全观念。资本保全理论是计算成本、计量收益和衡量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依据,也是物价变动会计的理论基础,支持着现代会计实务,构成了现代会计范式的“基石”。面对扑面而来的知识经济浪潮,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发展传统资本保全理论,重构新会计范式。

(一)传统资本保全理论保全的资本价值范围仅限于会计学中确认、计量的资本,忽视了对未确认、计量资本的价值保全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最重要的资本将是知识资本。所谓知识资本,是指本身不具有独立实体形态,依附于一定载体而存在,在一定时期内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的价值化观念范畴,它借助于知识资产(或资源)这种形式表现出来,一般地,企业的知识资本可以分为四种类型①,即人力资本、智力资本、市场资本和组织管理资本。知识资本对于企业生存、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知识资本的合理营运能使企业总资本的潜能充分释放与发挥,并弥补因技术设备更新而形成的生产力发展周期缩短的影响,达到资本营运系统中人——物关系的高度协调,使企业资源有效配置并有机整合,为企业发展注入持久的巨大推动力。资本的本质要求其内在地得到保全,它是资本增值的基础。知识资本也不例外,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知识资本保全尚处于“灰箱”状态,知识资本保全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从现行会计模式来看,知识资本目前还未完全予以确认。因为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知识资源投资(知识资本)越多,其资产和收益减少就越快(短期内),不符合传统资本保全观念的要求,这助长了企业的短期化行为,抑制了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导致企业长远发展缺乏后劲。另外,商誉的价值依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只有在企业转让时才能确认。有些企业由于技术先进或地理位置优越,商誉(知识资本)价值巨大,但由于企业未被转让或兼并,这部分价值不能得到应有的确认。显然,传统资本保全不能确切反映企业资本保全状况。

(2)现代企业资本营运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面临的社会是动态的竞争的社会,而竞争的实质在于争夺知识资本。由于知识资本具有部分可共享性和极强的时效性,如果不予以保全,会导致企业在竞争中丧失优势,并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事实上,任何企业的衰落都是从知识资本不能保全开始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知识资本保全的必要性。

知识资本保全的关键是人力资本保全。人力资本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也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人既是知识的创造主体,又是知识经济化的中介,更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无穷动力。尽管人力资本是企业的首要资本,但目前人力资本价值确认和计量困难重重,人力资源会计实施乏力,某些企业人力资本利用效率不高,人力资本闲置浪费和外流现象严重,更谈不上人力资本的保全。如果人力资本不能保全,知识资本保全就会受到严重威胁。因而人力资本保全是现阶段我国企业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对人力资本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推行人力资源会计,并在激励和约束机制下构建人力资本经营系统,使人力资本得以保全显得相当重要。

(二)传统资本保全理论仅从价值形态上考虑资本保全,没有考虑资本风险保全

现代企业资本营运既关心资本收益率,也重视资本面临的风险,最终要在资本收益率和风险程度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均衡。即使资本从价值形态上得到了保全,但如果期末资本的风险高于期初,显然此时不能视为完整意义上的资本保全。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由于宏观和微观环境的不断变迁,企业资本营运的风险逐渐加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信息传播、处理和反馈速度大大增加;(2)知识积累和更新速度加快,产品生命周期在缩短;(3)货币电子化和衍生金融工具出现加剧了交易风险。

从整体上看,资本营运的风险包括总风险和具体风险两层含义。资本总风险是指总资本在经营全过程的风险,包括期初总风险、经营过程总风险和期末总风险。资本具体风险是指根据某一标准对总资本风险的再分类。从纵向资本运动环节看有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经营风险、耗资风险、收益分配风险等;从横向资本结构看,有知识资本风险和非知识资本风险;从构成内容上看,有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和自然风险等。这些具体风险同样可按时间顺序再划分为期初风险、营运中风险和期末风险。

可见,现代企业是在风险“网络”中生存的,这使企业的资本营运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因而,资本总风险保全很有必要。资本总风险保全就是要求期末资本总风险与期初资本总风险程度基本相等。此外,某些资本的具体风险保全(如知识资本风险保全和从属于它的人力资本风险保全)也应予考虑。为达到资本风险保全目标,应构建资本风险确认、计量和报告系统,以对资本风险信息进行搜集、加工和处理。同时,还应建立资本风险控制、防范和化解系统,对资本风险采取回避、降低、转嫁、消除等措施,以抵御资本风险。

(三)传统实体资本保全生产能力内涵狭窄

实体资本保全中的实际生产能力是什么及如何衡量才算是保全呢?根据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通货膨胀会计委员会报告所指出的,实际生产能力可以有三种涵义:1.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即企业要能够重置其已消耗或用尽的原资产(未考虑技术进步的影响);2.在下一年度可以生产出与本年同等实物数量的物品和服务的能力;3.在下一年度可以生产出与本年同等价值量的物品和服务能力。在后两种涵义中,都可以包括由于技术革新和产品改进因素的影响。但我们认为,由于现代科技在飞速发展,产品寿命周期在缩短,仅仅保持生产能力已显得过时,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保持配置、整合利用资源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才是至关重要的。

(四)传统资本保全理论有刻意要求企业在资本营运中随时遵循的倾向,偏重于静态意义上的消极资本保全

我们认为,资本保全应是一种动态的积极的概念。资本价值保全和风险保全可以在短期内受到某种程度的侵害,只要“退一步为的是进三步”,长期过程中能够保全资本,也是符合资本保全的初衷的。当然,如果长期不遵守资本保全的要求,势必危及到企业的生存能力,则是不可取的。其次,传统资本保全涉及期初期末的时间间隔通常为一年,仅仅是基于计量上的便利而设定的。实际上,这一间隔期限长短可视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确定。最后,资本保全是为资本保值增值服务的,它虽然是一个最低程度保全资本的命题,但根本目的在于维持资本的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增值能力并尽可能降低资本营运风险。

二、新资本保全理论框架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新资本保全理论基本框架可初步设计如下:

(一)按内容划分应包括资本价值保全(CapitalValueMaintenance,VM)模式和资本风险保全(CapitalRiskMaintenance?RM)模式,其中资本价值保全(VM)又可分为资本交换价值保全(V1M)和资本使用价值保全(V2M)。资本交换价值保全即新财务资本保全,是指资本价值形态财务金额的保全;资本使用价值保全即新实体资本保全,是指资本发挥作用能力的保全,也就是配置、利用资源能力(市场竞争能力)的保全。

(二)资本保全根据所要保全的资本对象分类包含总资本保全和具体资本保全(如时间资本保全、知识资本保全以及作为知识资本构成核心的人力资本保全)。将上述两种分类方法相结合,我们可得到16种资本保全模式,如表1:

表1中IV1M表示知识资本交换价值保全,PRM表示人力资本风险保全,其余模式含义类推。显然,人力资本保全(PM)是知识资本保全(IM)的前提,而知识资本保全(IM)又是总资本保全(SM)的前提。如果用式“A∈B”表示“A是B的前提或B包含A”,这种资本保全关系可表示为:

“PM∈IM∈SM”①

同样,据表1可得到资本保全模式另外四组关系式:

“PVM∈IVM∈SVM”②

“PV1M∈IV1M∈SV1M”③

“PV2M∈IV2M∈SV2M”④

“PRM∈IRM∈SRM”⑤

②式表示“人力资本价值保全是知识资本价值保全的前提,而知识资本价值保全又是总资本价值保全的前提”。③、④、⑤式的含义类似。理论上应以总资本使用价值保全(SV2M)为主导资本保全模式,但目前主要采用的是不完全的资本交换价值保全模式SV1M。这是由于确定资源配置、利用能力非常复杂,且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结果可能是较大的有用性弥补不了较强的主观性及较高的成本。从长远来看,资本保全的理想模式应该是在以SV2M为主导的资本保全模式下,坚持表1中的各种资本保全模式的并存。如何选择合理的路径迁移(即花费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成本),达到这一理想模式,是当前会计界面临的重大课题。当然,还可以对资本风险保全进行分类,从而再对资本保全模式进行细分。为方便起见,本文仅就表1的分类进行讨论。

(三)各类资本交换价值保全的要求体现如下:

1.总资本的交换价值保全的要求。假定考虑时间资本时在无通货膨胀且无风险变动条件下的新社会平均利润率为r1,通货膨胀率为r2,期初总资本S0相应等级风险报酬率为r31,则只有期末总资本达到S0(1+r1+r2+r31)时才能算是知识资本的交换价值保全。

2.知识资本的交换价值保全的要求。设期初知识资本I0相应等级风险报酬率为r32,则只有期末知识资本达到I0(1+r1+r2+r32)时才能算是知识资本的交换价值保全。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由于资源、经营、利益、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亦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1.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担保,其担保功能能否实现取决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然而,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相较于有形的物质,必须通过评估的手段才能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这一固有的特性也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评估风险的原因所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时间性。知识产权并非一项永续性的权利,它受具体时间的限制。这一特征造成知识产权与法定时间的矛盾,成为知识产权质押与权利预期经济价值实现的重要障碍。

(2)地域性。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只在国际公约或是互惠双方协定条件下具有域内效力。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依据一定法律而生,这也成为限制知识产权地域效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成为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被低估的直接原因。

(3)一定范围内的非排他性。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知识产权并非绝对性垄断,他还包含着一些公益的目的,例如我国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的知识产权的估价被弱化。

(4)价值能力的可变性。影响知识产权的因素是多样的,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等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变化。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利益双方必定会将这些风险考虑其中,必要的降低知识产权的价值。

1.2知识产权的经济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受到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使得知识产权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经济风险:

(1)技术的可替代性。这项风险主要是由于技术不断进步、技术发展速度以及技术创新方向的改变所引起,这就降低了知识产权的原有价值,更甚至于使得知识产权的原有价值丧失。

(2)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据现实情况,在不经知识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允许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一种强制性授权方式。虽然,知识产权人会得到一定的法律补偿,但是这无疑无法弥补权利贬值所带来的损失,成为一项知识产权的经济风险。

(3)市场风险。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并非独立作用的结果,它需要其他相关市场因素的配合。例如,在产品市场生命周期的开始阶段,由于产品的不成熟,使得已取得权利的知识产权无法发挥它的市场价值,除非等到市场成熟,否则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经济价值将会大大减弱。

(4)侵权风险。这项风险是由于众多仿冒、假冒等“山寨产品”的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极大的损害了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

1.3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属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在与其他产权冲突后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非物质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以下几个法律风险:

(1)权属风险。这项风险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完整清晰的权属关系和后续权属纠纷的可能结果。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由于拖欠年费或者授权期届已满等因素,失去了法律认可,那么知识产权将失去原有的担保价值。

(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转让时由于受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致使知识产权在授权或者转让时的价值降低,然而,在价值评估中,往往会忽略这项风险损失,由此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高。

1.4知识产权的变现风险

(1)担保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权利人对与担保权的行使,而是在于增加担保的信用。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价值的不确定性、地域性等特点都成为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限制因素。而且,在处置质押物上,质押权利人的支配能力不仅受权利的约束,质押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质押权利人的支配权利。这些因素,不仅增加了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成本,而且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质押变现的实现。

(2)成熟、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关系着知识产权处置通道的畅通性,如若处理不当将会大大增加银行信贷的风险。

(3)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合作团队,而且必须要存在与之相配套的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稳定的现金流动渠道。这些配套因素的需要与知识产权的结合,虽然能够增加知识产权的价值,但是致使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减弱,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很难实现。

1.5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缺失引起的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的制度、机构设置还不够完善,致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的规范文件中只单纯的阐明评估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但是没有明确的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导致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上的缺失,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不准确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权威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现有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由于专业能力、视角、方法和经验的先天限制条件,可能会使得评估结果与知识产权实际价值不相符合,这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无法实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目的。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

2.1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原则、标准和方法

评估原则是知识产权具体评估的依据,只有明确的原则,才能避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至于过于偏离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根据知识产权的特征,其评估原则应该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替代性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影响因素中,技术在替代方面的影响较为明显。因此,必须将替代性包含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

(2)变化性原则。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的,在授权期间,各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因此,要密切关注其影响因素的变化,以便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有一个明确的判断。

(3)预期收益性原则。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征,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它本身的成本没有函数关系,但是他的预期收益却在知识产权的价值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预测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2.2明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标准

在进行具体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评估标准。当前可以依据的评估标准包括:

(1)公平市场价值标准。这项标准要求,知识产权交易双方的交易必须按照公平、平等、非强迫的交易原则协定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价格进行交易。

(2)历史价值标准。根据资产的历史价格计算当前产权价格,这是目前国际上所认可的评价标准。

2.3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下,知识产权局是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体,此后再由担保方和贷款方开具推荐信。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局并非专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角度也不够充分,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达不到既定要求。所以,政府应该发挥好自身的职能,建立一个能够完成此项任务的非盈利机构,以承担起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权威性评估,最终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2.4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法律工作部门应该根据现实的情况,尽快出台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建立一个统一有效的服务体系,以降低知识产权交易成本。

(1)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审批管理,并根据各地区、各企业的实际发展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贷前审批、袋中及贷后跟踪管理的配套制度,以期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2)完善知识产权的交易管理制度,在稳健有序的发展中,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以保证知识产权交易的公正、合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

(3)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避免由于侵权导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2.5树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完善担保体系

面对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源分散、担保公司明争暗斗的各安战营,银行对担保行业的不信任等情况,我国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质押融资担保体系。

(1)建立健全联合担保机制。这一担保机制的建立就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对所作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担保体系的信用度。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这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为其提供财力支持,保证担保制度的公信力。

(2)建立健全反担保体系。反担保体系制度并非化解风险,而是对风险的转嫁,既由原来的贷款银行转变为担保机构。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尝试性地开展由地方政府成立政策性信用担保的反担保业务。

(3)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此项制度,能够弥补企业在无力偿还贷款给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机构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人的风险,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2.6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要想保证知识产权评估的质量,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是关键。为此必须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评估人员业务培训。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发动一切力量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在培训中,既要向接受培训的人员科学、准确地阐明全新的评估准则,又要保证每个工作人员能够熟知评估计量单位的性质,以尽快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各项评估工作的处理能力。

(2)增强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评估人员对与所评估的知识产权结果要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必须加强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对于由于评估人员本身过错所产生的责任事故要进行追索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结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工具,也是解决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活跃我国传统信贷市场、充分利用知识经济资源的重要途径。面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出现的各种风险,政府、担保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必须树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并要相互联合,通力合作,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为实现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推动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滕丽.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与评估应用[J].知识经济,2012,(14):33-34.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篇11

一、活动目标

进一步发挥金融保险服务政策效用,增进金融保险机构与基层群众的沟通联系,提高基层群众对金融保险知识和金融保险服务政策的认知度,增强基层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信用观念,培育科学保险消费理念,有效引导民间理性投资行为,提升金融保险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继续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全年农业贷款增幅不低于14%。不断推进信用乡镇、村和信用社区建设,年底前新增信用乡镇1—2个、信用村20个。

(二)在全县1/3的乡镇和百人以上的村庄建立起反假货币工作站,使全县城乡居民反假货币知识知晓率达到65%以上,尤其是农村信用社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发放宣传资料3万册以上。

(三)在县城主要场所增设ATM机和POS机。

(四)农村保费收入增幅不低于15%,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率达到95%。

二、活动内容

全县“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分四个专题进行。

(一)金融保险政策送农村

1、介绍金融保险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货币信贷相关政策及存贷款相关政策等。

2、为公众提供外汇管理政策和操作咨询,介绍结汇、购汇、外汇现钞、外汇帐户等个人外汇政策。

3、介绍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和农村住房保险政策。

(二)金融保险产品送农村

1、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林权低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助学贷款等信贷支农产品和存款(理财)产品。

2、组织保险机构向农村拓展金融保险业务活动,提供财产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产品,体现各保险机构的产品特色,加大金融保险支农力度。

3、举行银企、银农洽谈、签约活动。

(三)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

1、大力推进银行卡在商品交易市场、农村集镇的应用;提高县域ATM机、POS机布放数量;继续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支持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尽快开通农民工银行卡发卡服务。组织商业银行、信用社、邮储机构为农村群众办理银行卡。

2、开展多层面的银行结算、银行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3、为农村群众兑换残损人民币,培养一批农村反假货币义务宣传员,建立一批较为固定的农村反假货币工作站。

4、优化业务流程,简化业务手续,利用网上银行延伸农村金融服务,方便农民、农村中小企业办理业务。

5、依托主要乡镇,辐射周边农村,建设保险营销服务网络,探索县域保险发展模式,为基层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四)金融保险知识送农村

1、国债知识:介绍国债发行种类、认购方式、到期实物国库券的兑付网点、方式、政策等。

2、人民币、外币反假知识:介绍假币识别技术、货币真伪鉴别、防范外币诈骗知识,开展反假货币法律法规、爱护人民币宣传等。

3、利率知识:介绍利率水平、计息规则,我国利率市场化情况等。

4、结算工具知识:介绍银行卡基本知识、安全用卡常识,常用支付结算工具(支票、汇票、本票、电子支付、电话银行)种类、特点,小额支付系统、结算帐户管理、定期借记业务等支付结算系统的功能,以及如何正确用各类支付结算工具(包括农村群众往外地汇款可用的途径、价格及到帐时间)。

5、征信知识:一是介绍农村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包括什么是农户及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主要包括哪些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对农户、中小企业的好处等。二是介绍个人征信知识的相关内容,包括征信的概念、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如何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

6、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知识:介绍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单位、个人)的种类及功能,如何正确开立各类银行结算帐户,使用银行结算帐户应注意的问题。

7、反洗钱知识:介绍洗钱犯罪行为特征及其危害性,宣传《反洗钱法》涉及公民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提高包括农民群众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8、民间金融知识:介绍有关民间金融及其风险防范知识,引导合理的民间借贷和投资行为,提高对非法金融活动识别的意识和能力。

9、财产保险知识:介绍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知识,如何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中小企业如何购买企业责任保险等。

10、人身保险知识:介绍如何购买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知识,普及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等险种知识。

三、活动措施

(一)发送宣传资料。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邮储机构面向农村、点多面广的优势,向广大农民发送金融宣传资料。

(二)开展农村现场咨询。根据不同的金融保险产品,选择不同的受众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咨询活动。

(三)精心制作金融保险知识宣传展板,组织宣传队进镇驻村开展农村金融保险知识巡回展出。

(四)开展金融保险支农调研活动,重点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助学贷款及结算服务的市场调研。

(五)召开林权抵押贷款扩面现场推进会。在总结隆宫乡林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在全县范围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题。

(六)搭建银企、银农签约平台,密切银企、银农关系,进一步深化合作的内容和层次。

(七)举办金融保险知识培训讲座和客户联谊会,提高基层群众对金融保险知识和政策的认知度。

(八)在竹口、屏都等主要乡镇举办“中国人寿杯”农村歌手大赛,利用大赛平台宣传金融保险知识。

(九)组织媒体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

四、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5月份)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印发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标、内容和要求,并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二)组织实施(5—9月)

1、召开全县“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动员会暨林权抵押贷款推进会,全面启动并部署“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的各项工作。(6月)

2、由县农办、人民银行*县支行牵头组织制作金融保险知识展板,用于农村现场咨询和乡镇巡回展。(6月)

3、县农办、人民银行*县支行联合组织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全县上下联动的农村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展览金融保险知识展板,发送宣传小册子,接受基层群众咨询。(6月)

4、组织金融保险机构上门走访农业企业、农户等了解农村金融保险服务需求;开展金融保险知识培训讲座活动。

5、根据实际,由县辖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银企、银农签约仪式,搭建银企合作平台。

(三)总结、表彰(10月份)

全面总结“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由县农办、人民银行*县支行在评选一批县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基础上,联合审定上报市里参评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五、组织领导

1、成立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为加强全县“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县“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办主任和人民银行*县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县辖各银行业机构、保险机构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

2、职责分工

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牵头制定全县“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方案;负责起草相关的材料;负责“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过程中的日常协调与联系;积极配合并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活动;,及时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送有关活动情况;会同县农办负责组织评选“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县农办:会同组织开展全县统一的“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联合邀请县领导参加相关重大活动;协调、引导媒体积极进行采访报道;部署全县农办系统联合组织开展“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会同评选“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先进集体和个人;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活动情况。

县辖各金融保险机构:组织实施系统内开展“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方案,积极配合并参与全县统一组织的活动,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活动情况。

3、活动费用

按照节约高效、分类共担的原则,由人民银行*县支行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编制全县“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费用预算,根据实际支出由人民银行*县县支行与各金融保险机构共同分担。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金融保险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提高对开展“金融保险服务送农村”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关于保险的知识范文篇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更好的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保监局关于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县人寿保险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加快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近年来虽然我县人寿保险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人民群众对保险的作用和功能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人寿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一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县广播电视台要适时开设保险专题栏目,大力宣传发展农村人寿保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义,文化部门要利用送文化下乡等机会,广泛宣传人寿保险知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要积极开展保险知识“三进”活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配合县人寿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的“三进”宣传活动,通过宣传车、标语、宣传资料以及举办现场理赔会、组织受益农民现场说教等形式,广泛宣传保险知识,使更多的群众认识了解保险、支持参与保险。三要加强中小学生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县教育部门要与县人寿保险机构密切协作,有计划地在全县中小学中开展保险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参与度,普及保险知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

二、优化服务,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

(一)健全保险服务网络体系,零距离为群众服务。切实加强保险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县人寿保险机构要在经济条件好的集镇建立保险服务点,力争使全县60%的集镇有人寿保险服务点;在农村建立“驻村服务员”制度,各乡镇要积极推荐村干部或当地威望较高的群众担任村级保险服务员,力促做到全县202个行政村村村有保险服务员。通过机构和队伍的扩张,为群众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使保险保障真正进入每个家庭。

(二)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更好地服务“三农”。一要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村人寿保险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支持农村人寿保险,提高农民应对生、老、病、残的能力,促进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二要按照以人为本、平等保障的要求,对农村特困人口的保险保障,按照“个人出一点,政府补一点,保险公司贴一点”的原则,帮助特困人口享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同等社会保障。三要积极开展“保险先进村”建设,探索农村保险发展新路子,为农民提供交费低、保障高的保险产品及养老、意外、医疗、理财等保险综合服务,不断适应农村和农民日益发展的保险需求。

(三)积极拓展人寿保险业务,满足城乡群众需求。一要按照“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做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通过提供保险费低廉、保障适度、保险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扩大农村保险保障覆盖面,提高全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保障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二要积极推进小额贷款、无偿贷款、政府贴息贷款、项目贷款等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积极配合做好保险工作,为广大城乡居民及贷款户提供多层次的保险保障服务。三要进一步完善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切实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村干部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实际问题。四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应依法为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维护和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建筑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