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益活动的原因范例(3篇)
参加公益活动的原因范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的文化道德素质日渐提升,在物质领域得到满足后,追求精神领域的意识和兴趣不断高涨,许多公民开始自愿自发的参与慈善、参与公益,并形成了以慈善公益为主要服务活动的民间团体。2008年之前,__民间公益慈善团体较少,主要以__公益、__阳光公益和__论坛志愿者队为主,社会关注度不高;2008年汶川地震社会个人的广泛参与震灾自救互救和北京奥运会志愿者精神让义工公益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和频度出现在大众面前,公益慈善组织从社会底层较少被关注而被推向了媒体和社会的聚光灯下,__公益慈善也因汶川地震震灾中__公益负责人王旭东义无反顾只身前往灾区,把__的公益慈善事业推上了新的起点。2010年,__市慈善总会适应社会需求,以__公益为主体成立了__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积极鼓励和推进全市民间公益慈善活动的广泛普及。义卖救助、助学支教、助残、助孤、环保清源、帮困、交通维护等公益慈善活动丰富,极为活跃,积极带动了全市慈善义工公益慈善活动;2012年,共青团设立“雷锋角”志愿者服务基地,设立了固定的志愿者办公室;2013年市民政局针对全市民间公益组织义卖募捐活动频繁,但又明显缺少依法开展活动的程序,对公益慈善产生担忧。因此,由市慈善总会改革义工分会,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形成全面支持鼓励各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平台,并倡导规范进行公益慈善活动。使义工分会成为各民间公益组织合法开展民间公益慈善活动的平台,此举直接促发了__各界热心于公益慈善活动人士的热情,民间公益团体如雨后春笋般暴发。到2014年6月义工分会下属累计共有登记在册民间公益慈善组织17家。这些组织的组成形式多样,既有通过以网站论坛为载体形成的公益组织,也有以从事残疾人事业、医疗养老保障事业等有专项公益活动倾向的公益组织,也有设立了实体办公地的综合各类公益服务活动的公益组织。这些公益组织的成员来自__各个行业,几乎罗列了各个行业热心公益慈善的精英。慈善全面介入义工公益活动,频繁接触义工群体,有效带动了全市义工公益氛围,__公益活动进入了新的高速发展期,成为了当前城市的一道新的风景。
__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在2013年以来呈不断激增的趋势,在原有__公益、__阳光公益、__论坛志愿者队等从事综合性公益服务活动的老牌公益组织的基础上,出现了专项公益服务活动的新型民间公益组织,如蓝天下公益主要做残疾人事业,__公益、__医药公益主要做健康保健等公益服务活动,也有如平安爱心公益是以企业家为主要成员的公益团队,有媒体界知名人士牵头的春暖公益;期间,更是因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的全面放开,以前长期默默无闻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民间人士逐渐走向台前,成立了由__老公益人成立的义工分会__分部。这些新生的民间公益组织中尤以春暖公益最具代表性,虽然成立时间短,但通过组织大型军民共建拥军晚会一炮而红,成为了与__公益、__阳光公益等老牌公益组织相当的公益团队,并在后面成功开展了一期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为“渐冻人”募集捐赠的冰桶挑战赛更是将春暖公益推上了公众视线内,这项活动也成为活动现场群众自主参与最活跃的一次,极有效的普及了慈善公益事业,社会效果显著。由企业老板组建的平安爱心公益,通过义卖桔子来救助换肾母亲的大型活动,活动当天在__公园广场联系到了众多爱心企业认购爱心桔子3000箱,当场募集救助款3万元,而许多爱心企业家更是通过活动纷纷伸出援助之手,直接向缺钱换肾母亲给予了累计数万余元的捐款,活动很好的引导和带动了企业界参与公益的热情。这也充分说明,只要有好的慈善公益平台,社会各界对爱心事业的参与和回报社会的热情是很大的。正是这些民间公益组织通过自身的活动,积极推动了全市公益慈善事业的高速发展,让全市各级领导和居民感受到了公益慈善的向善风暴,使我市正能量不断涌现,为我市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民间公益组织的高速发展,其优点突出,成绩显著,但缺点和不足同样是不可忽略的,甚至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尽早解决。
公益组织缺少法制意识,新闻媒体缺少法制意识,公益人士缺少法制意识,甚至部分部门也缺少法制意识。这是当前__民间公益慈善活动中最突出的特性。上半年,民间公益人士__先生,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动募捐,共募集捐款5万余元定向援助__小学,事后报纸大篇幅报道引起民政局关注,后了解该笔捐赠直接给__小学,但__先生没有要学校发票,可见这笔捐赠和活动的不规范。慈善总会得到信息及时联系__先生和学校双方,由慈善总会出面实现定向捐赠活动,及时纠正了不当的捐赠方式,__先生和__小学也都认识到了当中的不利影响。而我市早期的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在义卖募捐方面都一直存大这种不经合法公募机构就私下义卖募捐直接救助困难群众或援助公益项目的现象。每年助学义卖公益活动频繁,今年9月__阳光公益在活动前一日向慈善总会报告要联合电信开展助学义卖,但总会发现活动方式存在以公益慈善带营销的现象,要求公益团队不参与此活动,当天总会派员到义卖点向布置现场工作人员了解,仍未纠正,总会决定不参与该项活动,并要求公益团队及时纠正。去年底,__公益向贵州困难
学生募捐冬衣,采取与本地学校联合,捐冬衣活动明确要求学生出钱购买新冬衣,并同时要承担运费等,许多学生家长都参与活动,但这项活动牵涉到捐赠物资和资金都未经公募机构而完成了活动。同时,在这些例子中还明显有电视、报纸等媒体的直接参与。这样的例子很多,包括报纸、电视经常自行的利用自身的行业优势,直接为某些困难群众呼吁捐赠,由报社、电视台或救助人接受爱心捐赠的现象。这些活动都表现出对公益活动依法开展的忽视,特别是__公益活动极其活跃的现状下,长此以往对公益慈善事业非常不利。我们这些民间公益组织,在发起的时候都极力想把自己定位或打造为一个规范的组织,都有表面上的组织框架。但在实践中上却不知道或不愿意按一个组织最起码的原则和精神去运作。从名字形式上看是一个组织,制度上有负责人,有各个项目负责人等等管理体系,但实际上只有其表,而无其实,看起来完全像散兵游勇。这就像一群完全不懂足球的人组成的一个足球队,也学着别人的样子画了球场、各种标志和标线,但却完全不懂或有意识的忽视标志和标线的作用,或压根就不愿意按照标志标线去踢球,随意越线,破坏规则。这样的群体如果是少数个人的自娱自乐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硬要称自己为足球队就显得有些啼笑皆非,不但对不起观众(社会),也对不起自己所代表的群体。管理层表面上很想标榜自己是一个规范的组织,实际上却不按一个组织的精神和原则去管理、规范和发展这个组织,以散兵游勇的水准自我要求,导致整个组织固步自封、水平下降、凝聚力涣散,组织吐故纳新的能力丧失,缺乏自我完善发展的能力和动力,甚至造成内部分裂。如今年新增加的蓝天下公益、__公益、__爱心公益、平安爱心公益等都属于从原有公益组织脱离后新成立的公益组织。这样的现象最突出的体现在老牌民间公益组织身上,而新生公益组织在组织建设上虽然有些问题,但因新成立,本生制度上需要逐步的完善。
民间公益组织还有较为突出的特性是自我保护意识过度强烈,对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理建议意见听不进去,反而认为是在攻击或恶意贬低搞破坏;不愿进行公开的相互学习交流,对自身好的项目不愿推广,而怕自身的活动方式被其他公益组织现学现卖。不愿接受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具体讲,就是不愿受约束,喜欢自由开展公益活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内容做不到落实。
公益组织的义工基本上都以志同道合、热心公益而聚在一起,他们的素质、学识参差不齐,甚至人员分类复杂,更谈不上组织内部义工之间相互间的熟悉和了解,而其组织内部也不注重对基本理念和价值观的培养和培育,没有形成以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的价值体系,成员内部价值取向层次极不统一,认识混乱,纷争叠起,甚至内部争吵互责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足,纠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团队负责人的个人意愿凌驾于团队整体或管理层之上。山头主义,一个人说了算,造成开展活动随意性很大,没有组织管理,没有完善的组织发展规划。
__当前丰常活跃的公益慈善事业是我市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当前民间公益组织存在的不足主要是目前省内没有可执行的慈善促进条例,没能适当的制度给予管理和维持秩序,但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势头仍是优点大于不足,因此,要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通过正确的引导和政策鼓励,来加强和纠正民间公益组织的扶持和规范管理。
政府要积极肯定当前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在公益慈善事业中的贡献,对他们开展活动提出加强监督和依法活动的意见政策,让政府和社会都感受到他们的存在,使这些民间公益慈善组织感受到自身所付出的努力没有白费,从而来规范和提升他们的自我规范开展活动的自律意识。
参加公益活动的原因范文
1.公民个人是环境公益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公民个人是社会上最庞大的群体,其一言一行都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个人作为整个社会的一员,其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那么也势必会影响到个人利益,而且公民个人往往是最直接和最大的受害者。为此,环境公益的保护与公民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如果环境公益遭受到危害,那么公民个人就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这样既能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又能利用最庞大的个人群体扩大监督范围,其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2.公民个人能够最大限度地加强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环境污染的损失往往是间接的或者无关的,因此其积极性是最低的,这就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应有作用的发挥。与有关机关和组织不同的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当环境公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个人无疑是积极性最高的。当环境公益遭到侵害时,有关机关和组织可能会因为徇私或等原因不作为,而公民个人作为最广泛的参与主体可以弥补其他主体的不足,提高整体的积极性。3.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动机对其公正性产生巨大影响社会团体在提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大多数人往往屈服于领导者的意见和建议,其公正性不能保证。国家机关作为维护环境公益最有力的实施者,在一些情况下也会因为私益的存在而放弃公正原则,例如财政、工资、税务以及行贿受贿等原因就会影响国家机关的公正性。从松花江污染案中可以或多或少地看出地方政府的纵容对环境公益造成的危害程度有多么严重。相比之下,公民个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尤其是一些热心公益人士的广泛参与,大大增强了环境公益诉讼过程的公正性[3]。4.法律的明文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虽然该项规定并没有指出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讼的途径捍卫环境公益,但却明确地说明一个问题:环境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的资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侵害了环境公益,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此外,把公民个人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之外是不符合我国宪法有关民主制度规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应该把民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的监督者和生态文明的受益者,赋予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不容置疑的。5.环境问题自身的内在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面临着愈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而公民个人作为最庞大的参与群体,其保护环境的力量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目前保护环境最有力的法律途径,公民个人的参与会为其提供最坚实的群众基础。赋予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不仅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而且能使公众最大限度地参与到保护环境公益的行动中来,其积极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限制
1.公民个人无条件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会影响到其他的环境公益公共利益是众多利益的集合,对某种利益的过度保护则意味着对其相对利益的削弱或损害。环境公益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过分地扩大和保护某个或某些公民个人的利益,势必会影响到其他的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个人的资格不予限制和要求,或者对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动机和行为不予审查和明确规定,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就会损害到整体的环境公共利益。2.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专业和技术上的限制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专业性比较强、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复杂诉讼,公民个人大多数欠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查过程中会需要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现场勘查、证据收集、损害后果鉴定、举证等任务,大多数公民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能满足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这些环节的需要,公民个人在专业和技能上的限制大大削弱了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3.诉讼费用和时间的限制以及滥诉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复杂的诉讼,大多数时候耗费巨大,公民个人支付能力有限,难以承担。此外,很多复杂的环境公益诉讼都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让很多公民难以为继。这样大大削弱了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是历来解决“滥诉”问题的有效途径。如果公民个人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权,那么就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滥诉问题也会相应地出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扩展原告资格范围在使更多的人获得司法帮助的同时也增加了滥诉的可能性。滥诉的直接后果就是加重法院负担,使法院接受难以负荷的案件,妨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严重地浪费司法资源。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不成熟性和较低的可操作性。4.传统因素的限制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权,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大多数个人只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并不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大多数都是企业和政府,公民个人考虑到传统因素,可能会认为自己势单力薄不能与大企业和政府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从而放弃环境公益诉讼权。而且,我国的普法水平较低,很多民众至今都没有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这就使赋予公民个人的权成了一句空话而没有实际操作性。另外,由于我国大多数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有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的不明确等原因,很多公民还未意识到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保护环境的法律途径的重要性。这些说明公民个人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条件是不成熟的,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观察。5.公民个人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代表性不强公民个人作为社会生活团体的一分子,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但是,公民个人利益是分散的,而且公民作为一个庞大的体系,其利益要求是不一致的,这就导致公民个人无法代表整个社会生活团体的意志,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生活的利益需求。同样,环境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其受益者应该是社会大众而不仅仅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私益的实现。公民个人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多样的需求往往无法在维护环境公益方面达成一致,因而不能作为整个环境公益的代表[4]。
对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建议
参加公益活动的原因范文篇3
关键词:弱势群体;政治贫困;权利;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4-0089-05
一、弱势群体的政治贫困
1弱势群体。一般而言,弱势群体“是指社会上的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条件制约,缺乏较强的竞争力,不能或只能很少地占有社会资源,因此只能甚至不能获得较好的社会职业,使其收入分配较少或很少,只能过着水平低的、主要是维持生存的生活,同时缺乏抵抗种种风险的能力,也缺乏依靠自己努力来改善其境遇的可能性,并在政治上、文化上和心理上都处于社会边缘”,难以与其它群体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远离社会权力中心,社会对该群体也有着偏见和一定的歧视。大多数情况下,弱势群体并不是由于主观方面的低下或缺陷造成的,而是由于来自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机遇方面、生活物质条件方面,都不具备任何优势。
2政治贫困。政治贫困是协商民主理论家经常使用的概念,用来分析协商民主中的不平等现象,指协商中“能力失灵”造成的政治贫困,包括公民团体没有能力有效地参与民主过程等。“这种贫困的结果是两方面的:公开排斥和政治包容。一方面,政治贫困团体无法避免公开排斥,他们不能够成功地开展联合的公共协商活动;另一方面,它们也无法避免政治包容,因为他们是协商一致的合法接受者,他们对这种一致缺乏真正的控制和影响。因为他们无法促进协商,其沉默就被无视其存在的更强大的决策者视为同意。”在这里,如果赋予政治贫困概念以广阔的外延,从公民参与政治的“能力失败”,扩展到由于能力、机会、资源、制度等原因造成的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的失败,我们发现政治贫困这一概念可以用来分析弱势群体的政治生活状况。弱势群体不但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在政治上也是弱势,基本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政治发言权与参与权都十分有限,他们是处于政治权利边缘的人群,不但不能享受到各种平等的对待,而且其自身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政治生活中也是一种“贫困”状态。由此,可以将弱势群体的政治贫困界定为:弱势群体由于客观原因或自身条件限制而无法公平获得有效的政治资源,享受不到完全的公民权利,没有健全的现代政治意识,无法有效地进行政治参与以影响政治决策和政府行为,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实质性政治地位低下,呈现一种政治上的“贫穷”状态。
二、弱势群体政治贫困的表现
1现代政治意识薄弱与普遍的政治冷漠。现代政治意识包括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自主参与和平等意识,法治、自由、民主意识和主体意识及参政意识等。现代政治意识是现代国家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是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前提要件,也是表达和维护其政治经济文化权益的必备政治素养。弱势群体的现代政治意识薄弱,主要表现为主体意识、平等意识以及民主法治意识还较为淡薄,尤其是还没有树立现代公民权利观念和参政意识,没有足够的能力参与政治或政治参与自主性不强,一般都有着对政治的冷淡、顺从甚至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政治不是自己的事情,是官员或政府的事情,或者自己参与了也无力影响政治,呈现政治冷漠的状态。弱势群体在制度规定上都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自由,但是对于这些权利,他们普遍缺乏认知和主动意识,当权利受到损害时,缺乏寻求救济的主动性,始终没有形成主动表达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他们对法律和制度的了解不多,法律观念不强。民利观念也很淡薄,在基层民主实践中,弱势群体参加选举活动仍然是被动的居多。
2政治参与的被动无力和低效能。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主要是指弱势群体通过某种参与方式和途径,表达自身愿望、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的行为。其目的是实现和维护其合法权益,方式主要有选举、投票、上访等。弱势群体的合法的体制内政治参与往往属于动员式、被动性的参与,是盲目的和不自觉的消极参与。他们响应组织的号召去参加投票,但是无从了解政治的过程。由于现行选举制度的缺陷,无从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更没有把投票等参加政治与自己的权益相关联的认知。这种政治参与必定是一种低效能的,很难影响选举结果。另外,由于没有力量去获得有效的政治资源与政治信息,加之参与渠道的狭窄,除了投票选举和之外,他们无法进入政治协商和商谈对话领域,难以影响政治决策。上述的政治冷漠与政治参与低效在许多情况下形成了恶性循环:一方面由于弱势群体对政治参与低效、无力影响政治决策的预期,导致了他们的政治冷漠;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政治意识冷漠、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的被动性和消极性,又必然造成了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无力和低效能。
3遭遇政治排斥。“政治排斥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没有公平获取政治资源,履行政治义务和享受政治权利的状态。”政治排斥主要表现为受排斥者未能正常参与选举活动、无法参加政治组织;无法获得正当的政治权利,“简而言之,受到政治排斥意味着政治参与程度明显低于其他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大多已经从户籍所在地的政治系统中脱离出去,但是在城市中又没有正式户口和市民身份,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他们无法参与所居住城市的政治活动,对于影响到其权益的政治决策没有任何的发言权,也没有利益代表。农民的参政领域也非常狭隘,层级也很低下,主要集中在村一级,对乡镇和县级几乎不发生直接影响。另外,由于参政权规制的失衡性,参政权机会的限制性,参政行为的单个性,农民的参政权呈现虚弱的特性。其他弱势群体由于自身能力及条件的限制,也无法进行实质性的政治参与,缺乏参与政治过程的信息、知识与理解力,对政治过程陌生或一无所知,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政治排斥还表现为人口居绝大多数的弱势群体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和执行几乎是微不足道的,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形成的能力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始终游离于主流政治之外,不仅在社会生活中他们与其他群体处于一种断裂的状态。在政治上也是一种断裂状态。
4无法避免政治包容。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无力和遭遇政治排斥的直接后果就是无法避免政治包容。由于缺乏实质性政治参与和真正的利益
代表,无法有效地影响政治议程和参与政治决策的制订,弱势群体只能被动接受政治结果,被动地接受强势集团制订的政策或规则,只能成为政府决策和立法的被动接受者,而且通常他们的沉默或麻木也被认为是认可或接受了政策与规则。如在涉及征地与拆迁过程中,农民和部分城镇居民根本无法进入讨价还价的协商过程,何时征地、征多少地与补偿多少等都是强势群体的单方面决定。正如一位学者对农民地位的描述:“在政治上,农民缺少参与的平等机会;在政策上,农民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行政上,农民是被管理的对象。”。另外一方面,正如协商民主理论家指出的那样,弱势群体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发起协商或者影响议题与议程的设置,而强势群体则可以运用自身的能力和占有的社会资源,发起协商或去影响公共舆论与公共政策,以便于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弱势群体只能是舆论的被动接受者,集体失语。此外,政治包容还体现在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对强势群体的依赖关系,“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
5利益表达受阻,权益易受损,维权艰难。当前,由于自身能力与制度缺陷等原因,弱势群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救济仍具有相当的难度。经济的贫困,权利的缺失,法律保障的匮乏,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呈现一种脆弱性,易受到侵害。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力量弱小,没有中间团体的保护,他们通常会作为单一个体直面利益侵权者,而个体的力量是弱小的,无法与拥有政治、经济及文化与组织资源的强势群体进行抗争。如农民利益和农业资源常常被政治资源垄断者所剥夺或控制;农民不仅受到城市利益集团的排斥,同时也受到深入农村的行政体系的剥夺,当面对公共权力侵害时,他们很难有对等的地位和通畅的渠道进行表达,也缺乏有效的协商手段去阻止公共权力的侵权行为。高昂的诉讼成本更是增加了他们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难度。在利益诉求渠道缺乏、维权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往往采用上访的形式,寄望越级申诉,引起中央的重视而解决问题。极端情况下,弱势群体甚至用不合法的暴力手段或等形式进行维权活动。
三、弱势群体政治贫困的补救
1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与政治权利,进行权利补救。西方的权利贫困理论认为,社会成员的贫困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由主观因素造成的,而主要是由客观社会环境导致的不平等走向贫困,是由于缺乏权力或者是公民权利被政治性剥夺的结果,“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弱势群体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如选举法规定农民的选举权利只相当于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政治组织权利的缺失、公民身份不平等,这是造成政治贫困的重要根源,因而,权利救济是补救政治贫困的首要任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权利具有绝对优先性,具有压倒一切的程序优先性,他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两个原则的主旨在于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阿马蒂亚・森也指出,“扩展自由被看成既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又是发展的主要手段。消除使人们几乎不能有选择、而且几乎没有机会来发挥其理性主体作用的各种类型的不自由,构成了发展。……排除严重的不自由对发展是有建构性意义的”,他还指出,“权利在政治上的显著意义远远超出这些权利的拥有者的个人利益由于享有这些权利而得到增进的程度。……对自由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的保障应该具有程序上的优先性”,而所谓自由,也就是公民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与文化权利,要还弱势群体以平等的政治地位,给其以同等的公民权以及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方面的权利。
首先,对于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来说,把农民转变为现代公民,逐渐从四分之一的公民权转变为完整的公民权,把其宪法权利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改变法律中对农民的不平等权利规定;以法律保障农民、农民工的参政权,只有参政权得到实质性的落实,弱势群体才能参与讨论和制定“游戏规则”、参与执行和监督“游戏规则”、参与反馈和修改“游戏规则”,才能保证农民在各项权利分配和政治决策时的平等。弱势群体要能用选举权来影响立法和决策,才能避免政治排斥和政治包容。同时,还要予以弱势群体以政治组织权利的补救,落实宪法中关于公民结社和组织的权利,支持弱势群体建立自己的自治组织。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只有建立自己的组织,才能有效地改善政治上的弱势地位。“只有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实现参与和表达,才是现代社会中个体参与社会管理的最佳选择”。弱势群体应该有更多的自治组织形式参与社会管理,这一方面可以使其个体利益集中起来形成强大的利益团体,有效地反映自己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个体维权能力弱的不足。而对于遭受政治排斥的农民工的选举权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解决,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不应该而且也必须要不断融入到城市政治中去,才能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另外,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尤其是加强对包括生存权及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参与权、财产权在内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并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倾斜保护制度。完善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机制,实现弱势群体的宪法权利司法保护。最后,赋予弱势群体平等的国民待遇权,打破身份限制,变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应有的公平待遇,并以立法形式矫正弱势群体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方面的失衡;建立弱势群体权利救济机制,对损害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做出适当的惩罚,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2健全民主制度,进行制度补救。由于现阶段政治参与机制不健全,基层民主制度还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作为弱势群体政治沟通渠道的制度的局限性,也限制了弱势群体的政治表达和参与,使得弱势群体被排斥在实质性的政治参与和政治生活之外。对此,应健全民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首先,进行人大制度改革,还弱势群体平等的选举权和立法参与权,扩大弱势群体代表在人大代表中的名额,提高农民等弱势群体选举人大代表的层级。建立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和信息公开制度,让弱势群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与知政权,真正了解和监督代表,使代表能够为弱势群体的利益代言。其次,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使选举走出形式化、动员化的泥淖,把代表选举与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相结合,使选民切身感受到代表的选举与自身利益的相关性,意识到选举代表就是选举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还要以立法保
障弱势群体的平等选举权、投票自由权、知情权,以及选举权的救济权利,事实表明,弱势群体的这些权利最容易受到操纵和侵害。第三,改革和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扩大弱势群体的制度化政治参与。通过对基层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保证弱势群体对关涉自己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的公共事务,有足够的发言权和议程创制权,使弱势群体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参政、议政,实现政治参与权,改变政治参与无力的状况。第四,加快立法,实现工作的法制化,赋予部门对于事件的处置权以及对于不当的惩处权,改变机构附属于一定行政部门的现状,设立独立的部门,与行政机关脱钩,赋予部门以独立的职责和权限,规定明确的程序,实现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最后,完善弱势群体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利益表达能力,切实提高能真正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人大和政协代表的比重,把弱势群体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与人大专题审议工作结合起来,把弱势群体的申诉、控告和与人大评议工作结合起来,人民政协也要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更多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尊重弱势群体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推行信息公开制度,让弱势群体能够比较容易获得和了解相关的政策和信息。同时,应确保弱势群体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机会,而不是淹没在强势团体和精英群体的话语霸权里,并通过各种社团组织、利益群体表达自己的声音。
3改善弱势群体的经济状况,进行经济补救。良好的经济条件能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发展公共能力。弱势群体经济条件的恶化,使他们无力或无心参与更为“高级的”政治活动,政治冷漠很突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由于弱势群体物质条件的贫困极大地限制了他们参与和了解政治生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生活所迫而整日奔波的人,更难以发展自己的公共能力,倒是实情”。而且“严重贫困的群众,根本无法获知参加公共事务的足够信息,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讨论,进行有效率的组织,并接触他们的代表”。
经济贫困是弱势群体政治贫困的重要根源之一,要改变政治贫困的状态,也要从解决经济贫困开始着手。赋予弱势群体在经济生活方面的平等参与权利,保障弱势群体的个人财产不受侵害,给予其平等的经济待遇,取消在就业工资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改善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条件,使他们有足够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到政治生活之中去。在这方面,政府应有所作为,要采取各种措施改善他们的经济和生活条件以及福利。例如,帮助弱势群体进行职业和技能培训,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水平。提高其经济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