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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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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处理突发事件(以下统称防治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防治突发事件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的突发事件防治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突发事件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责任制,加强督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省人民政府对海岛、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事件处理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与防治突发事件有关的物资、设施、设备、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保障防治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止因生态环境破坏引起突发事件。

第八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与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支持引进和推广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属。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防治突发事件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章预防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分类制定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防治突发事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与预警,监测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的级次及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五)突发事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资源的储备与调度;

(六)突发事件应急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七)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理方案和措施;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九)其他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事项。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按制定程序及时修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学课程;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安排有关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课程。

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知识的培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防治突发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加强协调工作,动员群众,开展各类爱国卫生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改善城乡公共卫生面貌。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加强城乡水源保护,落实饮用水消毒措施,确保卫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配备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公共卫生管理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订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加强突发事件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落实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监测、管理责任。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信息报告网络,实现全省监测、预警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防治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指定监测机构。监测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监测点,履行监测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开展突发事件监测工作。

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评价,发现突发事件隐患的,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承担高危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切实保障监测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发现疫情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经贸、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经营、使用、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危险废弃物处理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弃物处理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因环境污染引起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确认本省疾病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区域,并通报有关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上述区域,确需在该区域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在上述区域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建设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和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员的公共卫生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做好流动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安、旅游、交通、劳动保障、教育、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流动人员公共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演练。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省急救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治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急救中心(站);市辖区是否设置医疗急救中心(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应当完善急救设施设备,配备相应专业急救人员,使用全省统一的急救呼救号码,确保院前急救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各类具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院内急救体系的建设,确保医疗急救通畅、快捷、安全。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后备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或者相对隔离的传染病病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加强乡(镇)医疗机构和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农村防疫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加强公共卫生专家队伍建设,根据防治突发事件的需要,建立各类专家咨询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物资储备定期报告制度和急救药品生产、停产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对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生产、流通、储备的组织调配,确保应急物资和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

在突发事件中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经确认不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其在隔离或者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建立全省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十一条有关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突发事件。初次报告必须包括突发事件类型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受害人数、事件的地区分布以及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等内容。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和新发生的情况随时进行后续报告,包括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驻浙部队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必要时向毗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突发事件信息制度,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制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本省突发事件信息制度,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禁止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第四章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及变化等,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将本省突发事件等级分为:特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的级次分类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职责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指挥有关部门及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二)调配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

(三)紧急调用人员、药品、医疗器械、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资;

(四)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五)临时关闭有关的公共场所,对特定场所进行强制消毒;

(六)临时停工、停业、停课;

(七)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或者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八)对水源、供水设施以及食物采取卫生安全控制措施;

(九)对危险物品进行强制封存、销毁;

(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刊登或者播放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知识;

(十一)组织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科研攻关;

(十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十三)其他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现场、撤离疏散有关人员、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组织泄险和清洗污染等相应措施,并配合专业技术机构调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原(材)料、设备、工具和样品等,严格执行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应当对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对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所在单位、相关组织或者其家属,应当配合实施各项控制措施。

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的流行情况,可以作出对流动人员采取医学措施或者限制一定区域人员流动的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交通卫生检疫站(点)以及其他各种检查站(点),不得限制人员、物资流动。

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置隔离控制区,并设立隔离标志。

隔离控制期限由批准设置隔离控制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四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时,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出入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或者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乘运人员应当遵守和服从。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交通工具上发现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其负责人应当立即通知前方停靠站以及停靠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在前方停靠站落站,接受医学检查;交通工具必须进行卫生处理。

第四十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专用车辆,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核发的特别通行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免缴一切道路通行费,不受行驶路线限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及时收缴特别通行证。

第四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相关应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利用突发事件造谣惑众、敲诈勒索,抗拒、阻碍应急处理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技术监督、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制假售假、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第四十八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和人员,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对疫区、疫点进行预防性、终末性消毒。

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做好现场监测、医学检查、医疗救治、采样、调查、控制、隔离等工作,并接受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督察和指导。

来自疫情流行区域的人员(含外来和返回的,下同)及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必须服从所在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急救机构接到医疗呼救或者救援指令时,应当迅速到达现场,提供现场医疗救护,并及时分流转送。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突发事件致病、致伤的人员,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接诊,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医生应当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书写转诊记录,并将病历复印件随病人转送到指定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收治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应当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收治或者拖延治疗。

第五十一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除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救治任务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指定有条件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符合消毒隔离要求的专科门诊。

第五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个人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隔离控制区内的生活垃圾和受污染的土壤、物品等应当作为危险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鼠疫、霍乱、炭疽病人及其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人死亡后,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其他传染病病人死亡后,对其尸体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配备必需的防护设施设备、用品。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有效的防护衣具,携带相关安全警示仪器设备。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助资金等必要措施,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的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因突发事件致病、致伤人员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机构救治费用而欠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医疗机构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造成应急处理工作混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履行报告或者通报职责的,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在突发事件中,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情流行区域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家属,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的;

(二)对突发事件负有应急处理责任或者配合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借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或者的;

(三)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任务的车辆,或者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拒绝依法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任务的工作人员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现场监测、医学检查、医疗救治、采样、调查、控制、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的;

(五)擅自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或者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范文篇2

2022

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两篇)

幼儿园

2022

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园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

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エ的身体健

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我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

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

师生员エ的自我保护意识。

2、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和报送机制,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

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ニ、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1、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

常务组长:***、***;

副组长:办公会成

员;

组员:全体园委会成员;

对应科室:德育处、总务室、

保健室。

2、

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免疫接种(或服药)造成的不良反应,

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3、

建立

II

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

上报流程:发现疫情的教职ェ

保健医

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领导小组常务组长(后勤副园长、德育保育副园长)一

ー组长(园长)一一领导小组集体根据疫情分析研判一一组

长宣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一一常务组长分別向教育局、辖区

卫生部门上报。

4、

上报处置要求:幼儿园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

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

生事件时,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

话,严格执行幼儿园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以最快的

通讯方式在

2

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

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

5、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

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预防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幼儿园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幼儿园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检查,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

康合格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餐饮具消

毒、食堂的安全保卫等各环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ニ)増加幼儿园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幼儿园卫生基础

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幼儿园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幼儿园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

疾病传播。

2、

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

污染环境和水源。

3、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卫生和公共

环境卫生,为幼儿园提供ー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

幼儿园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制

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及儿童入园查验

接种证制度。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新生入学

前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登记制度,提高幼儿疫苗接种率,防止

疫苗相关性疾病的发生或流行。发现传染病患者及时采取相

应的隔离防范措施。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

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幼儿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

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大力宣传、普

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师生

员エ及幼儿家长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

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

强幼儿及家长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

能力,教育幼儿及家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

食品。

4、

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

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五)建立联系与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幼儿园分管部门

与人员、幼儿园与家长、幼儿园与辖区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

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对各类可能引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食物中毒

等)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发出预警。

(六)做好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カ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

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エ应立即按程序进行上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

食物中毒应急措施:

联系辖区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或追回已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

封存剰余可疑的中毒食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

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幼儿或职ェ进行排查;

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

取样留验;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政府和卫健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

施;

对幼儿园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

当地政府以及卫健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幼儿园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

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幼员ェ情緒,并开展相应的卫

生宣传教育,提高师幼员ェ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幼儿园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辖区卫健部

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

传染病应急措施:

及时隔离患病的幼儿,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教室、寝室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

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的空气流通(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

病);

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主要针对呼吸道

传染);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主要针对肠道传染病);

协助卫健部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幼儿、老师进行随访,并

配合政府或卫健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加强毎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幼逐一进行登记,

并查明缺勤的原因,对患有传染病的师幼劝其及时就医或在

家医学观察,暂停入园或上班;

每日对患病师幼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

密切关注传染病流行情况,必要时经卫健行政部门组

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可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并经市政

府批准,采取临时停课等特殊措施;

与患病幼儿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

想工作,稳定其情緒;

按照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

对措施;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市政府

以及卫健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幼儿园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

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幼员ェ情緒,并开展相应的卫

生宣传教育,提高师幼员ェ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幼儿园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卫健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

预防接种(或服药)造成的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

应的应急措施:

联系辖区卫健部门(医院),对出现不良反应的幼儿

进行救治;

停止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封存剩余接种疫苗或药

品;组织人员对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幼儿进行排查;

与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稳定其情緒;配合卫健部门排查原因,对引发反应的药品、

疫苗取样留验;

按照市政府和卫健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

措施;

对幼儿园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

市政府以及卫健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幼儿园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

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幼员エ情緒,并开展相应的卫

生宣传教育,提高师幼员エ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幼儿园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卫健部门和

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4)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

除以上三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外的其他类型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五、善后与恢复工作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

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幼儿园正

常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寝

室、功能室、食堂、厕所、公共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

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幼儿,必须在恢复健康,经

卫键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井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

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其水源必须经卫键部门检

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

的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ニ)幼儿园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害的相关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

卫生隐患问题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园预防和控制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防

治卫生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消除疾病带来的威胁,确保幼

儿园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

开展,***幼儿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出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

在幼儿家长中加大各种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防

治知识的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2.

坚持每一天做好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事件的信

息检测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3.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

保突发性疾病和传染病在校园里蔓延。

ニ、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幼儿园是各类疾病高发的场所,

一旦出现疏忽和遺漏就会带来不可阻挡的危害幼儿园师生

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因此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应

该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之一,针对当前各种传染疾病高发

的情况,应该加大力度宣传防范传染病和传播性疾病的知

识,提高幼儿的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全力杜绝

传染病在校园的传播,并且要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毫

不放松,真正要做到有备无患。

2.

依法管理、快速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

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エ

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存在的瞒报和忽略等违法行为依法追

究责任。幼儿园成立突发性疾病和传染防治领导小组,针对

可能出现的传染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和医疗救治机制,要坚

决做到快速、及时、完善、稳妥的处理,强化人力、物力、

财カ储各,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保证幼儿园师生的

安全。

三、组织管理

成立预防与控制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

副组长:***、

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幼儿园的突发事件防治エ作。

主要职责:

1.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和本地方的

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园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处理

预案。

2.

健全和落实突发事件责任制,检查、督促幼儿园各班

级预防突发事件措施的落实情况,责任到人。

3.

广泛深入班级定期开展突发流行疾病和传染病的防

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幼儿学习生活中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

识,提高幼儿的应急处理能力。

4.

建立和完善幼儿的每日一次的晨午检记录,及时掌握

幼儿的身体状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流行行疾病和传染

病,坚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治等一系列的反应措施,确

保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和幼儿园师生的身体

健康。

5.

如发生流行行疾病和传染病要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

部门汇报情况,并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做好防治工作。

6.

所有应急小组领导成员的通讯方式要

24

小时保持畅

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讲突

发事件的登记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

事件,结合本幼儿园的特点和实际,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1.

所在地区发现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

应急相应,立即启动一日ー报告制度与加强疫情的通报,ニ

是加强幼儿园各个班级以及部门的公共设施的卫生状况检

疫工作,积极采取消毒措施,确保幼儿园的安全。三是加大

对校园进出入人员的检查工作,最大限度防止疫情进入校

园。

2.

所在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

响应,首先在校园内开幼儿园的幼儿开展定时测量检查身体

状况,发现健康问题及时排查和及时救治,并及时向上级有

关部门报告;三是加大对幼儿园的消毒力度,配合上级医疗

部门做好隔离工作,最后及时通告疫情防控情况。

3.

所在地区发生特大突发事件,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

首先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ニ是

全面掌握流动进出幼儿园人员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三是幼儿园加大对カ度对幼儿园各公共设施的消毒力度,确

保校园安全。四是加大防控和监测カ度,并做好疫情的防控

情况公布。

4.

园内出现疫情幼儿园出现疫情后要启动应急预案,针

对感染的幼儿或者老师要及时进行隔离,同时要向上级有关

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另外加大力度排查校园的感染人数,有

关部门到来后,通过排查对幼儿园师生进行检测,对幼儿园

进行隔离,杜绝感染者离校,根据疫情的发展的状况制定出

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范文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

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的社会。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着政府应急管理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不能仅仅依靠经验,更重要的应当依靠法制,这是我国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事实证明,突发事件的应对要实现由个别调整向规范调整的转变,以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任意和无预期。

现阶段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仍然存在着如下缺陷: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同时,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也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能够预防的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危机意识有待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了,能够控制的危害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也不少,但是造成很大损失的情况却不多。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有着相对完备和成熟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总体思路

(一)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

一般而言,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有两种,一种是常态管理,一种是非常态管理(危机管理)。相对而言,人类对常态管理具有较多经验,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而对危机管理,无论是从认识上,还是从制度上都还有一定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预防和应急准备重视不够,做得不实。为了改变我国“有钱救灾,无钱防灾”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本法从如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建立了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作了组织和制度准备;二是建立了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提供了前提;三是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物资和经费保障;四是建立了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的制度,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五是建立了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武装部队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

(二)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

任何关于应急管理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将有效地控制、消除危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以有利于控制和消除面临的现实威胁。因此,在立法思路上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根据中国国情授予行政机关充分的权力,以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确保危机最大限度地得以控制和消除。同时,又必须坚持最小代价原则,规定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以便将克服危机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缺乏权力行使规则的授权,会给授权本身带来巨大的风险。在制度上,决不允许为了克服危机不择手段。因此,本法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确定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授予行政机关与突发事件的种类、级别和时期相适应的职权。

(三)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

在应急处置期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对公民个人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增加公民的义务。但是,这种限制应当要有一个“度”,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本法确立了比例原则,公民的财产被征用有获得补偿的权利,预警期间的措施主要是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等。(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高效率的根本举措。本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领导权主要表现为以相应责任为前提的指挥权、协调权。

所谓综合协调,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对所属各有关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各有关政府、政府与社会各有关组织、团体的协调;二是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进行的日常协调。综合协调的本质和取向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强化统一指挥、协同联动,以减少运行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所谓分类管理,是指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的不同特性实施应急管理,具体包括: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确定管理规则,明确分级标准,开展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此外,由于一类突发事件往往由一个或者几个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因此分类管理实际上就是分类负责,以充分发挥诸如防汛抗旱、核应急、防震减灾、反恐等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所谓分级负责,主要是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突发事件的级别,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一般来说,一般和较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所谓属地管理为主,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即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就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为主。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该银行实行接管,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能力。

三、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一)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整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一是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制度。主要包括:①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②基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③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④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

二是隐患调查和监控制度。主要包括: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②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③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是应急预案制度。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也是一项制度保障。预案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

四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制度。主要包括: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③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五是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主要包括:①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国家要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②经费保障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③通信保障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六是城乡规划要满足应急需要的制度。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监测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本法从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这是一项重大改革,目的是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包括:①信息收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②信息的分析、会商和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③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和信息及时交流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具体包括:①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环境等自然灾害监测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②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实时监控系统和危险品跨区域流动监控系统;③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同时,健全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无论是完善哪一类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都要加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测人员或信息报告员。

(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

预警制度是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预警级别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考虑到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发展过程不同,法律难以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因此,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二是预警警报的权制度。原则上,预警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享有警报的权,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权,应当遵守属地为主、权责一致、受上级领导三项原则。

三是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是旨在强化日常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工作,是一些强化、预防和警示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①风险评估措施,即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②向公众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③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四是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一级、二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发展的态势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因此,这时采取的措施应当更全面,更有力,但从措施性质上仍然属于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措施中有的可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立法的总体思路上来,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比较利益大小。在以往的抢险救灾中,常发生因个别人不肯撤离现场导致重大伤亡的情况,有时甚至需要救援人员苦苦哀求一些人撤离,这种情况对突发事件预防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赋予政府相应的权力,避免因个别人的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当然,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二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控制、强制的特点。这些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三是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主要是指银行挤兑、股市暴跌、金融危机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及时调整税率,宣布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等调控措施;调节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规范金融秩序,实行外汇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管制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以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是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受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三是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是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