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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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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驻深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住宅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和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体育馆、公园、电影院、音乐厅、图书馆、机场、客运站、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市政路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回收产生的废灯管并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和分类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果蔬集贸市场实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第十七条本市设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住宅区在资源回收日当天集中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资源回收日的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处理;

(三)其他垃圾按照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废玻璃、废塑料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应当优先采用焚烧方式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降低卫生填埋的比例。

第四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循环经济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第二十六条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废弃织物进行资源性回收再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深圳读书月活动中开展废旧书籍赠与或者交换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环保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的宣传推广。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将分类和减量知识教育纳入环保教育相关内容,组织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实践活动。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本单位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鼓励、支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活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三十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及评分细则。

第三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对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重量统计。

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辖区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适时将限量排放要求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和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贸信息、环境保护、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社会监督员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

(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

(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xx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

(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xx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

(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其他垃圾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取消其生活垃圾处理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处理有害垃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经贸信息、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生活或者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梆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废弃蔬菜、盆景植物、残枝落叶等。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垃圾强制分类深圳迈入垃圾强制分类时代。昨日(6月3日),深圳市、区城管部门联合举办全民分类时代邀您共同见证深圳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会。全市共分为1个主会场和10个分会场,多位市民共同见证了《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据了解,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月4日《羊城晚报》)

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20xx年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但从目前出台的措施来看,均没有像深圳这样带有鲜明的强制特征,例如北京,以再生资源和厨余垃圾等分类进行划分,并没有惩罚性配套措施。

深圳的措施显得更严厉,除了相关部门将会把《指引》发放到深圳市每个家庭,以引导市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外,还将加速推进住宅区(城中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范设置,计划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配套完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此外,在住宅区分类投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后处理上甚至细化到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对各类垃圾的收集、投放、运输、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

最引人瞩目的,还是对未按规定投放将受处罚这一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公示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地点的,处20xx元罚款;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5000元罚款。单位或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不难看出,深圳在垃圾强制分类上独树一帜,因为到目前为止,深圳是所有46个被要求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先行城市中,最先出台未按规定投放将如何受到处罚的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分类;法律;台湾地区

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数量急剧攀升,城市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活垃圾已成为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垃圾围城”问题备受关注。我国试图通过对垃圾进行合理分类、收集、处理,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但由于我国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缺乏必要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且实际管理混乱,迄今为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收效甚微。

第一章台湾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管理与实践

一、台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管理状况。台湾地区人多地少,随着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飞速发展,垃圾污染处理也曾是其一直深受困扰的问题。

台湾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在实现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这种成果不是一蹴而就的,从无到有从、从单一管理手段到多种政策综合运用,台湾花费了近三十年时间才最终实现。[1]台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之所以取得成效,与其立法以及城市管理当局建立的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目标实现种种机制密不可分。

二、台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有效推行之成因

1.法律明确,规定合理可行。台湾是世界上少数以立法推动环境保护的地区,颁布了覆盖环境保护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如《环境损害责任法》、《环境教育法》等。2006年,台湾颁布《废弃物清理法》,全文共分六章,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废弃物清理的管理、奖罚规则,使台湾垃圾分类有法可依。[2]

2.制度创新,采激励惩罚机制。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台湾全面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垃圾处置以源头减量、资源回收为先,大力推进和实施“垃圾不落地”、“垃圾费随袋征收”及“资源回收计划”等措施,变被动的“垃圾处理”为主动的“垃圾管理”,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实行全民动员,鼓励市民主动进行垃圾减量与资源分类回收。政府规定,民众于垃圾投放前,应按照一般垃圾、资源类可回收垃圾的分类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由资源垃圾回收车于指定时间免费清运;其他一般垃圾必须使用专用付费垃圾袋装袋后投放,不然清洁队可拒收,如果发现没有按规定分类将遭到罚款。这些政策的实施,形成了“多扔垃圾多出钱”的垃圾收费机制。这种奖惩并行的机制实现了法律和经济的紧密相连,无疑是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实现方面开创了良好的范例。

3.宣传教育,公众与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台湾地区在垃圾管理方面的探索实践走过了由试点到强制执行、由粗到细,逐步培养市民垃圾分类观念的历程。民间环保组织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据有关资料表明,截至2009年,台湾经批准设立的环保财团法人约150个、环保NGO约300个。[3]这些社会团体对推动环保、监督环境执法、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众的参与也是垃圾分类顺利运行的重要因素。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才得以养成。以台北市为例,台北市政府专门制作了各种宣传资料向市民解释垃圾分类回收的具体办法,让市民详细了解垃圾分类收集的意义,明确具体的分类标准和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除了短期的密集宣传活动之外,还在学校中开设资源回收再利用课程,让生活垃圾分类成为每个人各生活习惯。

第二章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的经验借鉴

台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的成功经验证明,我国面临的生活垃圾困境并非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结果。从源头上进行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困境的一个关键环节和前提。

1.完善相关立法,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在立法层面,要参照国内外在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细则和各种配套法规,完善立法体系。在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应加紧制定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有关的管理条例,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条例》等等。

此外,应在我国的城市垃圾分类政策中详细规定明确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我国的垃圾分类政策中的垃圾分类标准,其最大缺陷之一就是分类标准不为居民们所理解。多数居民在判断一种垃圾属于何种类别时,依照的往往是自己的生活经验,而非政策制定者确立的分类标准。制定规范与遵守规范的人对垃圾分类的理解有偏差,运作起来就必然产生混乱,也就偏离了分类的初衷。立法者有必要根据各地区居民生活水平、消费结构的不同,列举不同类别的垃圾,确立不同城市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标准,使规则更明晰,并通过宣传使其为居民们所了解和熟悉。使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变为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2.建立归责制度,加强监管职能。立法应对个人、企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中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法律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应针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其一,明确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为了充分体现“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应该将生产者责任制度通过立法确定在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中,将生产者的责任扩展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规定定生产者(包括销售者)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责任,能够从源头上促进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

其二,明确居民的法律义务。[4]居民生活垃圾占城市生活垃圾相当大的比例。我国对垃圾分类的知识宣传力度和配套设施建设一直不到位,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比较淡薄、积极性不高,垃圾分类回收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确定居民对垃圾分类的义务。

其三,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5]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于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视程度的不同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上的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推行环境经济管理手段。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应由命令和控制向利用经济方式加以规制转变。由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一直作为公益事业,完全由国家买单,已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我国可以尝试借鉴台湾地区“垃圾费随袋征收”的措施,[6]将垃圾分类收集和垃圾费征收相结合,以法规建立利益关联,形成“多扔垃圾多出钱”的垃圾收费机制,以此激励和引导市民主动进行垃圾分类。

同时,我国可以利用经济杠杆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向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所以必须提高经济激励,对那些目前来看没有多大经济回报的垃圾提供分类补贴,促进这部分垃圾的分类。(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卞雯雯,王婷,丁燕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以日本、台湾地区为借鉴对象[J].改革与开放,2012,(14).

[2]张忠诚,,谢红等.借鉴台湾环保经验推进“两型”社会建设[J].政策,2013,(11).

[3]范瑞迪.论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4,(14).

[4]李洁,徐丽艳,谢毓焕.循环经济视野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律研究[J].中国环保产业,2013,(7).

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杭州市滨江区社区居民垃圾分类对策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城乡各类垃圾尤其是生活垃圾的年产生量也在不断增长。我们每天都投放大量的垃圾,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由于生活垃圾投放所导致的城市环境问题越发地凸显出来,因此也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垃圾分类是杭州市“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我们每个社区居民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所能做的小事情。当前,把垃圾分类作为社区管理的内容有着重要意义。

一、垃圾分类的概念

垃圾分类就是将垃圾分别投放,并通过分类清运和回收使之重新变成资源。大致是根据垃圾的成分构成、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

二、滨江区垃圾分类的实施情况

杭州市在2004年便已颁布《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袋装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并在2012年通过的《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必须全面实行分类投放。可见杭州政府在这十年间逐步实施并加强了垃圾分类的政策。2014年8月1日,滨江区出台了《“清净在源头”家庭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计划到2016年底,家庭生活垃圾分类小区中,家庭宣传普及率达到100%。由此可见,垃圾分类的政策已由市政府落实到区政府,滨江区也加大了垃圾分类前端投入力度,开展了居民垃圾分类工作。

但是就目前滨江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来看,情况并不乐观。社区居民在排放垃圾时分类的工作做得并不好,垃圾的分类工作大多数还停留在二次分拣阶段,这不仅加大了工作人员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繁重程度,还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为此,我们对滨江区社区居民对于垃圾分类的认知进行了调研。

三、滨江区社区居民垃圾分类的现状

笔者于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在杭州市滨江区主要社区(包括东冠社区、联庄社区、西兴社区等),通过问卷调查、随机访问和实地调查三种方法对滨江区社区的垃圾分类参与者进行了调研。调研采取问卷发放的形式进行,共发放400份问卷,有效问卷378份。我们针对居民对于垃圾分类的态度、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处理方法以及垃圾分类工作难以有效进行的原因进行了调研,基本摸清了社区居民对于垃圾分类的认知。

(1)居民对于垃圾分类的态度。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居民对待垃圾分类的态度有较大差别。只有17%的居民在投放垃圾时,会刻意区分垃圾桶的分类,42%的居民则不会刻意去注意,如果注意到了标识,则会将垃圾分类投放。19%的居民表示在注意到了垃圾桶的标识之后会分类处理垃圾,但是基本上不会注意到垃圾桶的标识。其余的22%的居民则完全不在意垃圾桶的标识,不会关注垃圾的分类。

在另一项调查中,31%的被调查者认为生活垃圾分类是一种环保行为,应该自觉进行生活垃圾分类。27%的被调查者表示并没有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但是如果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则会积极配合。其余41%的居民则表示生活习惯已经定下来,很难真正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2)居民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处理方法。将有价值的垃圾出售是垃圾处理的一个方法,也可以说是垃圾分类的一个初步环节。其中有63%的居民在处理家庭垃圾时会将有价值的废品出售。在这其中,15%的居民会将剩下的垃圾分类投放,48%的居民则不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另外有37%的居民对于生活垃圾一般既不会分类也不会做卖废品处理,而是将生活垃圾整袋直接扔进垃圾桶。

(3)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看法。在所做的调查中,居民普遍认为滨江区目前垃圾分类的工作做得并不好,在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我们也进行了调查。有9%的居民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而且政策的落实也不到位;21%的居民认为政府或者社区监管的力度不够,从而不能很好地实现垃圾分类处理;另有11%的居民认为宣传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居民对于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和规定并不了解,7%的居民认为政府的资金投入不足,不能有效扩大的垃圾分类监管队伍,增加、更新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开展垃圾分类新技术的研究等。然而在这些原因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仍是群众缺乏垃圾分类的意识,52%的被调查者认为这是垃圾分类工作做的不好的主要原因。通过调查可以看出,人民群众意识的欠缺是最重要的主观因素了。

四、滨江区社区居民在垃圾分类中存在的问题

(1)垃圾分类注重规章制度层面,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垃圾分类方面的专用法规,只有一些指导性的条文,且均缺乏对垃圾如何分类、如何收集和处置等实施细则的规定。分类责任主体模糊,垃圾分类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总体可操作性较差。

(2)垃圾分类标准制定不够详细,居民各自对垃圾分类的标准都有差别。通过问卷调查,笔者了解到,居民对可回收垃圾概念的理解仅仅是凭自己的生活经验。这使得居民的投放垃圾选择不一样,从而达不到垃圾分类的效果。

(3)部分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很多居民都是将所有生活垃圾放在同一个垃圾袋中,然后将整袋直接丢到垃圾桶,没有细致的将可回收的、有毒的、厨房垃圾等分开来,他们觉得那样分类太复杂太费力。

(4)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正确率不高。部分居民会在家中会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投放的正确率却很低。比如厨余垃圾是指厨房做菜或日常饮食剩下的垃圾,而食物的包装盒(豆腐盒、水饺袋等)不属于厨余垃圾。

(5)宣传方式单一、力度小。垃圾分类的宣传主要在社区进行,这样的宣传方式较为单一,影响力有限。政府缺乏监督,宣传力度不足,未能在社会上引起重视。同时,大众媒体的支持和宣传大大不够,垃圾分类在深度、广度、频繁度上急需加强。

五、根据滨江区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及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1)加强政策引导和立法。尽快完善杭州市城市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垃圾从产生到最终处理各环节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可以结合滨江区的自身情况,具体制订操作性强的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滨江区出台的《“清净在源头”家庭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就是一个好的开始。

(2)增加垃圾分类的财政投入。政府应加大对垃圾分类的资金投入,来断扩大的垃圾分类监管队伍,增加、更新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开展垃圾分类新技术的研究等。

(3)建立垃圾分类奖励制度。对垃圾分类较好的居民,采用多种形式给于一定奖励,如发放垃圾分类补贴给做的好的家庭等。这样有利于大大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4)统一完善垃圾分类标准。在垃圾分类尚未成熟的阶段,分类标准应以方便居民理解和投放为主。对垃圾分类划分的标准,应当参考社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对于一些可回收的有利用价值的垃圾,比如废纸、塑料瓶,社区可以设立专门的回收点,社区居民可以直接将这些垃圾变卖给回收点;对于那些有害的垃圾,比如废电池等,社区应专门派工作人员定时上门回收。这样垃圾分类的效率将大大提升。

(5)加强多渠道宣传,公众参与。很多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不强是由于政府、社区、媒体等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做的不到位。对于垃圾分类的宣传,不应局限在社区内部,政府应当发放垃圾分类的宣传手册,增大垃圾分类的普及面。大众媒体也应大力宣传垃圾分类教育工作。学校也应当加入其中,一个人的习惯是慢慢养成的,应从小就教育孩子进行垃圾分类。只有全民参与进来了,才能更有效地实行垃圾分类,达成目标。

六、总结和展望

通过这次调查实践,以及笔者的所见所闻所感,充分见证了滨江区居民垃圾分类的实施状况。如同大家所料想的,垃圾分类正处于发展阶段,各方面的体制和设备尚不成熟,未来要走的路还很漫长。垃圾分类是一个社会问题,应举权社会之力,由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来参与。

参考文献:

[1]文建军,许振国,庞志峰,杨斌,金永久,杨敏,张娜,马楠.城区居民对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认知水平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2006,(3).

[2]高顺枝,罗兴章,郑正,冯景伟,赵国华,聂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思考[J].环境卫生工程,2009,(1).

[3]黄宝成,张钊彬,赵婷婷,宋苏丹,汪美贞,冯华军,沈东升.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情况调查及分析[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1,(7).

[4]姜朝阳,周育红.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的公众参与[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12).

[5]曹婷婷.有关杭州市垃圾分类处理现状与成效的调查报告[J].杭州师范大学,2013,(7).

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篇4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加快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逐步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范围,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引导市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倡导清洁、低碳、文明的生活方式,创造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的优良人居环境,为如期实现全面高质量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现代化创新之城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设施体系和工作体系,垃圾分类工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学校垃圾分类教育培训体系不断完善,居民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明显提升;全力推进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成,实现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系统全覆盖,确保年内示范片区达到单位全覆盖(含党政机关、学校、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公共区域等)、居民小区“双80”的工作目标(开展垃圾分类居民小区数量占比不少于80%、开展分类居民户数占比不少于80%)。

三、主要任务

(一)巩固垃圾分类工作成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生活垃圾分类各成员单位要牵头做好行业部门的垃圾分类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要完善垃圾分类设施配备、健全分类标识、规范收运处置、强化系统管理。建立各级公共机构自查、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两级考核机制,巩固和扩大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的示范效应。做细做实2022年14个示范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推进其他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断提高居民参与意识、分类意识、投放意识、传帮带意识,努力形成可推广复制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居民小区分类质量水平。

(二)高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

按照《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方案》要求,高效推进和规范龙湖街道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以龙湖街道为实施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体制,强化示范片区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完善示范片区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确保创建工作取得预期,顺利通过省级考核(责任单位:龙湖街道、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住交局、区财政局)。

(三)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1、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普及宣传垃圾分类知识,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组织开展入户宣传,发放垃圾分类手册、一封信等资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责任单位: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2.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宣教中心,通过组织社会公众、广大学生参观,围绕宣教中心开展宣教活动,不断普及垃圾分类知识(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3.抓好学校学生教育。强化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从幼儿园、中小学校抓起,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大平台,树立垃圾分类绿色理念,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良性互动局面,促进文明习惯的养成(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四)强化公共机构分类投放。

1.将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打造成为垃圾分类投放“优等生”,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人人懂分类,个个会分类,机关单位内部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要达到95%以上。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卫健委要加大对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的检查力度,及时通报问题(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卫健委)。

2.银行窗口、各类企业等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要做到设置合理、标识清晰、内容明确,同时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分发宣传手册,设置宣传海报横幅,定期召开培训会议,持续提高分类准确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开发区)。

(五)拓展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工作

在巩固2022年度14个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到2022年6月底,居民小区分类覆盖率达到50%,到2022年年底,各镇街居民小区分类覆盖率均达到60%以上。各镇街要总结2022年度工作经验,更新完善居民小区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量化工作任务,明确阶段性目标,夯实街道、社区、物业等基层组织(企业)的管理责任,完善基础设施配备,落实桶边值守制度,确保分类工作有效推进(责任单位:各镇街)。

2022年4月30日前,根据任务安排选定本年度开展垃圾分类的居民小区名单,制定本小区定时定点投放实施方案并做好方案的公布性宣传、公示;5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第一批居民小区的定时定点投放点设置、收集容器配置、入户宣传工作;6月1日,正式启动本年度第一批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工作。

2022年8月1日前完成本年度第二批居民小区的定时定点投放点设置、收集容器配置、入户宣传工作;9月25日,正式启动本年度第二批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工作。

(六)发挥督导志愿队伍工作实效

1.为确保定时定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桶边值守制度,确保每个点位设置2名督导员,在定时定点投放时段桶边值守,做好开袋检查、劝导指导等事项,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参与情况进行记录(责任单位:各镇街)。

2.在组织好原有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工作的基础上,要求党员加入志愿者队伍,积极推动各级党组织、党员参与垃圾分类工作,机关单位党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镇街、村居党组织要开展分类实践、入户宣传、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党员志愿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带头垂范、包片包干,同时建立村居党组织、居委会、物业、业委会合力抓实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各机关单位)。

(七)完善分类收运体系建设

1.进一步规范中转站管理,严格落实准入、不分类不收运制度。规范各小区、单位转运车辆标准,做到运输车辆密闭性好,分类标识明显(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2.合理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分拣中心,各小区分出的厨余垃圾由物业公司采用“桶换桶”的模式分类运到最近的分拣中心,再由餐厨垃圾收运车集中转运处置(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城管局)。

3.可回收物由居民自行卖给回收机构,或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固定、流动或预约方式进行回收,最大限度方便市民交售可回收资源。鼓励采用积分奖励等方式,推进可回收垃圾有效回收利用(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执行有害垃圾源头单独分类收集。按照《市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有害垃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配置垃圾中转点,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处置单位到各中转站点进行收运(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八)加快垃圾分类计量体系建立

汇总编制居民小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及公共场所清单及各类分类垃圾收运处置量台账(含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收运量由区商务局统计,有害垃圾收运量量由区环保分局统计,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由区城管局统计,最后汇总四类垃圾的收运处置量作为垃圾分类减量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

(九)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积极组织力量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倾倒生活垃圾行为,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打击无资质、无许可从业现象和违规将业务交给无资质、无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的现象,从严打击使用违规车辆从事运输和未按规定方式倾倒垃圾的现象(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市场局、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交警大队、公安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每月召开领导小组工作推进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强化区、街道、社区、分类点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加强党建引领,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垃圾分类为突破口,开展社区共建共治共享。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城市管理、文明创建考评。持续推行居民社区垃圾分类领导包保制度。

(二)强化经费保障

研究制定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奖补方案,多元协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1篇5

关键词: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政府角色市场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度广东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阶段成果(CX201126)。

在当代,垃圾围城问题已经成为了限制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国668座城市年总量高达1.6亿多吨,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并且以每年8%一10%的速度增长。广州李坑垃圾焚烧厂于2006年底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竣工环保验收;而2008年广州市生活垃圾至2012年年底生活垃圾日产量已经超过14000吨,其中九成靠兴丰填埋场填埋,增幅过快导致兴丰填埋场使用寿命提早8年结束。因此,垃圾处理方法手段的创新成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最重要的一环。

2011年1月14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经广州市政府第13届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该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国内第一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它的实施标志着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入一个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一、《规定》之推行与实践效果

广州市政府的《规定》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的首开之章,对于管理广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打造幸福广州、树立环境保护型城市有重要意义,得到了许多专家与市民的支持。为了有效实施该《规定》,天河区公开招聘垃圾分类专员;荔湾区招募30名志愿者义务讲解垃圾分类工作;分类试点街道由最开始的16条增至50条;启动“工作范本”等等,还有宣传横幅,试点社区内的分类垃圾桶。但因垃圾分类过于专业化、技术化还是制约着公众积极参与垃圾的分类。这很大程度上与以往政府对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有关。虽然《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在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方面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将垃圾归结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并不能让公众很清晰的掌握垃圾分类的方法。中国人民大学郝明月教授采用典型相关分析和逐步回归的方法,研究了北京市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的相关性,证明了对垃圾分类标准的了解程度和垃圾分类必要性体越高,城市居民在垃圾分类过程中的表现越好。在德国,垃圾分类非常细,分为纸、玻璃(分为棕色、绿色、白色)、有机垃圾(残余果蔬、花包装材料、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大件家具等)、废旧电器、危险废物等。在丹麦,公众参与是垃圾分类的主要手段,认为垃圾分类首先要从社区居民园垃圾做起,不能使垃圾分类变成居民生活的负担,

因此,培养城市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是垃圾分类是从源头上进行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方法。而《规定》的第二十五条推出了硬性处罚规定:不按规定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的罚款。虽说处罚只是手段,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市民产生对垃圾进行分类的意识,但《规定》颁布至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未开过一张罚单,是理解成人们由始至终的分类工作一直完成的非常到位没有大的问题存在不需要开罚单,还是在监督处罚这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等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处罚乱投放的行为,或者没有办法实际解决这些行为而放任自流。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认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罚单、行政复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复杂繁琐,几乎没有可操作性。繁琐的处罚过程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耗费工作人员精力,过程缓慢没有效率。不能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明确法律责任是现实需要,简化开缴罚单的程序但又给人以惊醒作用也是需要完善的。政府颁布了《规定》,除了源头分类需要特别指导,在教育的同时约束行为,也是政府应该要关注的,这一系列问题都可以回归到监督权上,监督人们做好源头分类,也监督违规投放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否则就可能因为政府部门的职能不到位、缺位而产生一些问题。

《规定》实施半年后,政府部门检查实际效果,垃圾分类后垃圾减量明显低于原计划。广州市统计局进行调查,仅4.4%的市民任务垃圾分类的工作成效很大,显示了垃圾分类的工作认可度很低。本文作者与其团队在《规定》颁布一年后也进行过实地调查与网上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与半年前大致相同,虽然市民们的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这种纯粹的硬宣传并没有让市民学会如何分类垃圾,宣传无法变成教育也不是教育,导致了工作效果仍停留在原来的水平。2013年年初,广州市固废办向各区县级下发《社区生活垃圾分类验收评价办法》,启动了工作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验收工作。但是由于验收工作是主动申请的,即由各街道办向区、县级市城管委部门提出,区、县级市城管委部门初检后,再有市固废办组织明检、暗检。市城管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的时候透露,“目前还没有接到任何一宗验收申请,也没有定具体的验收目标。但是这项工作时今年工作垃圾分类的重点工作。”

二、《规定》困境的破解及其具体构建

在我们看来,广州市《规定》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参与主体的单一性。根据《规定》的相关条款,强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对于企业法律责任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只有在惩罚的措施中略略提到了对不积极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的企业的处罚,显然政府没有将企业作为垃圾分类政策推行过程中的重要主体。而他国强调垃圾分类过程中的政府部门的职责,更注重与国营或私营企业的合作。如在德国,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只要通过考核获得资格证书后就能进入市场;法国通过建立“绿点”机制促进“商品包装回收计划”,使包装垃圾回收率达到80%;美国居民每月要交给市政管理部门垃圾处理费,市政管理部门再与废弃物处理企业签订合同。由此可见垃圾分类引进企业参与的理念早已经在实践中得到肯定。

如果将市场化作为完善《规定》的一个未来出路,我们认为如下问题需进一步厘清:

1.市场中企业的责任。企业法律责任自20世纪初发端于美国之后,具体体现企业的法律责任的一方面就包括了环保运动的加强,而垃圾分类回收的主要目的在于节约资源,减少环境的污染,解决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垃圾围城”的困窘局面。因此,在垃圾分类政策推行的过程中,企业作为生产社会化的产物,应该积极参与到政策的推行过程,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是一个合格企业应有的社会担当。

应该注意,企业是社会大部分消费品的起始端,垃圾分类回收过程中,依靠个人和单位这些直接实施者的努力固然可以产生很大的效果,但是绝不能忽略作为生产源头的企业的对于消费者的引导作用。如果企业在进行宣传的同时,能结合自己的产品适当的加入关于垃圾分类的宣传,或者在公众场合呼吁公众进行垃圾分类,或者强调垃圾分类的重要性等等,这种作为的方式能对公众产生潜移默化,其效果可能远比政府硬性规定来的好。

2.垃圾分类处理市场化中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明确政府在垃圾分类政策中的地位。从《规定》中及之后广州市政府的一系列做法来看,明显政府是作为主导者存在。如果要在政策中引入企业和NGO,在政策推行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政府应该退居“二线”,而是作为引导者存在。推行垃圾分类,难在观念的普及和行为习惯的塑造。而又远非诉诸政府宣教或惩罚便可奏效。有学者指出,与其强调公民在惩罚约束下的行为强制,不如引导民众在有利个体的条件下实现自觉垃圾分类。而社会行为学的研究更是证实,离开公民个体的文化自觉和行为模式的主动调整,宣教或惩罚可能只会生发公众普遍的敌意和抵触。

3.市场化中的民间团体。环保组织和各类志愿者组织也是我们不可小觑的一个有力群体。统计至今年,我省大约有200个社会环保组织。社会环保组织和志愿者的好处可以说是集所有资源力量于一体。在这一点上优于政府决策,虽然政府一直强调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和重要环境决策公众听证制度,扩展和保障公众环保知情权和议事权,促进环保决策的民主化,推动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监管,但毕竟政府与公众不是在一个阶层上的,再民主的决策也都包涵着其他未必为全体公众接受的政策,而这种隔阂是没有办法消除的。

2011年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清说,公众是推动环保的重要力量,公众参与是世界环保的原动力,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环保。近年来,民间环保积极建言献策,开展社会监督,维护环境公益,为推动环保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而遍布全社会的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就是驱动公众参与的力量。

在国外,社会团体和志愿者早已成为垃圾分类的主力军,许多社工义工制度相对完备的国家在每个街区都会配备志愿者,专门指导该街区的垃圾分类教育和监督居民的执行情况。更有甚者,组织街头的流浪汉到垃圾场进行分拣工作。而在我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正在意义上的崛起发展可以说是在近十多年。专职人员少而不够专业。何不将义工服务转变成专门工作,学习国外经验,配置专员,联系民间环保组织、企业、物业,共同摸索出适合本辖区的分类回收宣传与教育等工作。天河区的分类专员是符合作者的想法,由于没有国内实践经验,可能达不到期待所想。但是这一举措是之前所没有的新方式,是值得称赞的。

三、结语

《规定》出台后,政府、媒体和公众都表现出了很多的参与积极度,也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垃圾分类的路子还很长,要吸取已有的经验教训,敢于创新和实践,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加强服务能力上下功夫;,鼓励引导社会环保组织发展,发展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让广州的垃圾分类工作成为全国的标杆。

参考文献

[1]吉聪,董仁杰《城市固体生活垃圾处理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水工业市场,2007(5):30―31

[2]郝明月《垃圾分类中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的相关性探究》

[3]李晓《基于德国经验寻找中国垃圾处理的出路》环卫科技网()

[4]常超,王铁山《垃圾处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城市问题,2009年第1

[5]柯善北《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的首开之章――解读〈广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华建设,2011年

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篇6

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小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1-0069-02

一、引言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一般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速,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城市的生活垃圾也随之增多。生活垃圾如果处理不当不仅污染土壤、水质、大气,还侵占大量的土地,影响人类生活,给城市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越来越被关注。

如何处理生活垃圾,既可以减少生活垃圾对城市的污染,又可以对资源进行二次深入开发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四川省南充市为例,针对此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选取了南充市6个有代表性的典型小区中的400户居民,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访谈、跟踪调查等方式了解了社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现状、困难、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动力及小区对生活垃圾的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明确南充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并寻求可行的解决措施。

二、调查结果

(一)小区居民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认识

调查表明大部分居民比较赞同垃圾的分类回收,如大约80%的居民认为非常有必要进行垃圾分类;较多的居民对垃圾分类处理的益处认识比较到位,有接近62.0%的居民认为垃圾分类处理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根据样卷发现,在垃圾分类处理的实施过程中,居民的认识还存在一些问题,依然存在约19.5%的居民不清楚生活垃圾分类的必要性,大约21.6%的居民认为垃圾分类比较烦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活垃圾的处理效果。除此之外,外部条件的限制也影响了垃圾的分类处理,大约27.8%的居民因没有足够的容器,不能做到垃圾的分类处理。

在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理上,57.9%的居民认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这两种分类方式可以接受,11.6%的居民认为食物垃圾和非食物垃圾这两种方式可以接受,能够接受更详细的垃圾分类方式的居民所占比例很少,如将垃圾分为食物垃圾、非食物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居民仅有7.4%的比例,以上数据说明居民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认识不够,需要对其进行垃圾分类处理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调查显示,部分居民认为小区垃圾分类处理和小区的管理存在一定关系,74.0%的居民认为如果政府采取奖励或惩罚的方式督促此项活动,小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效果会更好;如果政府对小区生活垃圾处理采取收费和罚款等方式给予奖惩,36.2%的居民认为按照每户收费比较合理,54.2%的人认为如果居民做到将垃圾分类处理,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或不收费。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小区居民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认识层面存在很大问题。

(二)居民生活垃圾家庭分类搜集处理行为

调查表明小区生活垃圾的家庭分类处理现状不佳,仅有26.3%的居民在家里丢放垃圾时经常做到分类处理,有高达33.7%的居民从未进行过垃圾分类处理。有些居民虽然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但分类不够精细,尤其是有毒有害物品处理效果,在调查的居民中仅有29.3%的比例能够做到将塑料、纸或纸壳、厨余垃圾等进行单独存放,能够将电池、药品等污染较大的废弃物品做特殊处理的比例非常低,仅有15.2%,还有一些居民考虑过对这些物品进行单独处理,但小区没有便利的条件。

小区生活垃圾处理效果与小区居民生活垃圾丢放行为存在很大关系,调查显示,有高达31.9%的居民从未进行过生活垃圾的分类丢放,说明小区居民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认识不到位。48.2%的居民有对生活垃圾进行详细分类处理的意愿,但因为小区中的垃圾箱种类不够用,没有办法对生活垃圾进一步分类处理,说明需要物业或管理层面的部门对此项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废弃物品的回收也强化了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效果,调查显示有45.8%的居民愿意出售纸壳(废纸)、塑料、金属、废弃衣物等生活垃圾,说明在垃圾的回收和分类处理上,有偿回收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比例相对较低,说明居民在这方面的认识需要加强。

(三)小区管理和宣传活动

小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效果与小区的管理和宣传存在很大关系,调查显示大部分小区没制定生活垃圾管理等相关条例,仅有33.7%的小区能经常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益处的宣传活动,但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说明小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管理和宣传不到位。在小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上社会公益等宣传较少,如在调查小区中有74.4%的小区从没有社会相关组织进行垃圾分类处理方式与益处的社会公益宣传活动。

(四)小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

小区生活垃圾的回收及垃圾站处理垃圾的方式是生活垃圾处理效果的有力保障,所以生活垃圾的处理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生活垃圾都得不到最终的有效处理。调查显示,回收站能做到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的比例仅占35.8%,对厨余垃圾进行堆肥处理的比例是17.8%,利用沼气池发酵的比例是20%,还有一些厨余垃圾被随意堆放。对纸壳和废弃塑料的回收处理也不理想,虽然二者二次加工的回收效率已分别达到73.6%和62.5%,但仍有部分纸壳或塑料被随意堆放,使资源达到一定程度的浪费及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污染。调查显示,有58.0%的药品、电池等有毒或污染较大的垃圾与其他的垃圾混合回收,仅有25.4%的此类垃圾做单独回收进行特殊处理,还有16.6%的此类垃圾被随意堆放。

三、小区垃圾处理及回收存在的问题

(一)小区生活垃圾丢弃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四川南充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从垃圾的丢弃处理上看,一小部分居民因为文化程度比较低,不知道哪类垃圾可以回收利用,垃圾的回收利用有什么好处,甚至有些居民不能辨认垃圾箱上的“回收”与“不回收”的简单文字,说明垃圾箱的外观设计需要进一步改进,同时社区对垃圾回收利用的益处宣传不够。其次,有些居民因垃圾分类搜集需要一定时间,所以不愿意进行分类处理;还有一部分居民只是简单地做了垃圾的分类处理,如厨余垃圾为一类,其他的所有垃圾为另外一类,没有将电池、针管、药品等有毒物品做单独处理;还有部分居民只是将纸壳、塑料袋、塑料瓶、废旧衣物等可以出售的垃圾进行单独分类,而其他的所有垃圾为另外一类并进行统一丢弃。能够做到将药品、电池等有毒物品进行单独处理的居民非常少。我们知道电池、药品等有毒物品对环境污染是非常大的,仅一节干电池污染的水量就足够一个人一辈子的用水量,如果每个人都将电池随意丢弃,那么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是非常大的。第三,还有部分居民有对垃圾进行详细分类处理的意愿,但是没有足够的容器,或者小区的垃圾回收箱设置很简单,仅有回收和不可回收两大类,即使做了详细的分类但在丢弃时还是与其他垃圾混合丢弃。

(二)小区生活垃圾回收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社区对生活垃圾的处理不够重视,即使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部分,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垃圾清洁人员在收集处理垃圾时还是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混合收集。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小区居民分类丢弃垃圾的积极性。其次,由于政府对小区的生活垃圾处理缺少必要的监管措施,大部分小区对生活垃圾的丢弃和回收都是处于一种放任状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垃圾的分类处理。

四、小区生活垃圾处理对策

目前,小区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存在很多问题,无论是居民、社区还是垃圾回收站等都有不同程度的责任。首先,社区要保证小区内有足够的垃圾回收容器,小区至少要有可回收、不可回收以及电池和药品有毒物品回收三类回收容器。第二,社区要加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与监管工作,对小区居民要经常宣传垃圾回收处理对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益处,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处理的居民要采取不收取其生活垃圾或惩罚等方式进行督促。小区要有垃圾引导员,并对垃圾清运工进行监督,对其不按要求回收垃圾的行为进行惩罚。第三,社区要适当地改变垃圾箱的外观设计,适当增加简易图案,以增强其可辨认的直观性,使得文化程度较低的居民降低垃圾分类箱的识别,并加强其对垃圾分类处理益处的认知。第四,政府要加强垃圾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垃圾分类处理奖惩的法律法规,或设置多种方案以达到生活垃圾最大程度的回收利用,如增加清洁工的工资、加强垃圾回收站的管理、在回收站附件建设生活垃圾二次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监督小区对居民处理生活垃圾的管理,可采取奖惩结合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方式,如果居民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则增加其垃圾回收管理费,用作垃圾二次分类的工作人员的奖励,如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则免去其生活垃圾管理费,对那些长期坚持垃圾分离处理的居民要进行适当的资金奖励,以扩大影响和垃圾回收的效益。第五,政府也可采取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投入的方式,对生活垃圾有偿回收,即按不同生活垃圾种类进行有偿回收,以强化生活垃圾处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篇7

一、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与成效

经过实地考察、现场走访、座谈交流,委员们认为"十一五"以来,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已进入初步探索阶段:一是政策法规和规划目标初步确立。省市连续出台了一些法规、政策性文件,提出了推进目标,各级都把抓好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列入"十三五"规划。二是以填埋为主体的项目建设稳步推进。着力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已建成运行的市、县级生活垃圾处理场(厂)99座,其中卫生填埋方式94座,快速生化制肥4座,焚烧发电厂1座,无害化设施处理能力达到2.5万吨/日。三是城市日常保洁得到加强。城市环卫保洁队伍健全,清运体系运转正常,基本做到日产日清,2015年规范化处理生活垃圾已达到745万吨,城市和县城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十五"末的38%提高到现在的85.4%.四是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初见成效。2015年4月咸阳市被确定为国家首批垃圾分类示范城市,日处理100吨的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正在抓紧建设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于2015年9月开始运营;渭南市从2014年作为省级试点城市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德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用自主研发的生活垃圾快速资源化处理技术,对城市生活垃圾在终端进行快速、清洁、资源化处理,日均垃圾处理量为200吨,资源回收率超过95%;洁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餐厨垃圾进行生物处理,较好地实现了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这两项新技术都体现出理念的突破和科技创新的力量。

二、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差距与问题

近年来,我省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上取得一些进展,但整体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分类处理工作相对滞后、推进困难。

1、体制滞后,"九龙治水"难奏效。垃圾分类工作是系统工程,贯穿于源头分类、过程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利用和终端处理等多个环节。尽管2011年国务院文件已经明确了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但是我省在城市垃圾分类处理体制中,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尚未确立住建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尚未形成市际合作、县区联动的运作方式。因此导致成果难以推广,设施难以共享。

2、规划滞后,垃圾资源难利用。各级政府对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缺乏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和顶层设计,系统性方案和长期性措施的谋划处于起步阶段。战略布局不清晰,缺乏专项规划。对促进源头减量、推进垃圾分类、加强资源利用、完善收运网络等缺乏项目规划,对垃圾分类处理方式及技术路线的多元化研究不够。在城市规划中,未按照需求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进行同步规划布局,致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明显不足。如西安市江村沟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城区唯一的一处生活垃圾消纳场所,自1994年建成并投入运行,至今已实际使用20年。西安市生活垃圾产量连年增加,按目前的日处理规模,江村沟生活垃圾填埋场仅能再填埋6—7年。后备垃圾填埋场还没有规划。

3、建设滞后,无害处理难落实。目前我省生活垃圾末端处理工艺低级、单一,采用卫生填埋方式的约占总量的96%以上。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卫生填埋方式不仅导致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臭气、臭水难以控制,尤其是夏季,填埋场附近臭气熏天、蚊蝇乱飞,周边居民怨声载道。有近1/2的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采用回喷蒸发的落后工艺,加重了垃圾场区域环境的污染,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有近2/3的填埋场作业机械配套不到位,影响垃圾堆体的稳定,缩短了垃圾场的使用年限。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省补助资金约为项目总投资的50%,市县普遍存在建设资金不足、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问题。由于缺少社会资金投入的相关政策法规,对社会资金的参与没有有效的引导。融资模式单一,单靠政府投入,财政压力大。项目建设用地难协调,有的项目即使被列入"十二五"规划,也因投入不足、选址困难等因素迟迟未能动工建设。诸多新技术的应用还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的市在垃圾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上,依然还在选用以落后的填埋和焚烧技术为主的项目。

4、管理滞后,源头减量难实现。随着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增加,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呈上升趋势。统计表明,西安市垃圾产量由2011年的4200吨/天增长到2015年的8000吨/天。尽管目前在城市随处可见标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字样的垃圾桶,但现实情况仍是"前期分类不到位,后期处理大锅烩",生活垃圾的减量效果很不明显。企业的垃圾减量意识不强,包括产品的过度包装等也直接影响着垃圾的源头减量化。加之近几年受经济下滑影响,上游产业的萎缩对下游回收的钢铁、玻璃、塑料等物资需求量大大减少,回收利用行业萎缩,给城市管理带来压力。

5、法规滞后,标准缺失难分类。2015年省人大颁布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但是由于缺乏各地政府相关的配套政策,对垃圾分类缺乏系统的标准,在分类投放、分类储存、分类运输、分类回收、分类处理各方面企业和公民应承担的义务没有细化,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因此在操作层面缺乏依据,在工作中无法实施,缺乏强制约束力。

6、宣传滞后,市民观念难改变。由于终端处理设施的缺位,导致在宣传教育中无法形成有效的引导措施。居民对垃圾分类的重视程度不高,知晓率和分类正确率较低,传统习惯主导着现实生活。对如何从源头上做到垃圾减量的宣传还不够,缺乏从经济利益、习惯养成上调动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垃圾减量的有效措施。

三、国内外垃圾处理的实践与经验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看,在较好的分类基础上,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路线主要是:德国针对生活垃圾乃至工业垃圾的焚烧或机械、生物处理等特种设备被广泛运用,德国全国范围内仍在运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已由1972年的5000个减少至160个;美国的生活垃圾焚化厂从171座减少到目前的102座,并从1995年起再没有新建过一座垃圾焚化厂;在日本,采用最多的方式就是建立垃圾焚烧发电厂。日本垃圾焚烧厂的数量占全球的70%,60%的城市固体废弃物通过焚烧处理。但是,垃圾焚烧的后果是,上世纪90年代,日本空气中测得的二噁英水平竟是其他工业国家的10倍,空气与土壤的二噁英含量均严重超标。因此,日本人将垃圾处理的重点转移至怎样减少制造垃圾。自2000年起,日本先后颁布实施了《家电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等与垃圾减量相关的法律,以个人和家庭为单位,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实行垃圾分类。

目前国内一些发达城市开展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和前期准备工作,取得一些初步经验。如广州市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模式,是居民在家中做好前端分类,然后在规定时间里自行将垃圾拿到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点投放;通过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收编"收购废品的人员,到社区、住户家庭收购回收物品,在垃圾分类市场化道路上取得成功实效;针对生活垃圾中占比较多的餐厨垃圾,广州把兴建现代化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作为重点。上海市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主要是让市民树立干湿分类的理念,推进垃圾干湿分类,便于终端分类处理。福建厦门从清洁楼改造、运输车辆配套、终端分类处理入手,打造全程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小区垃圾桶上标注了"干垃圾"和"湿垃圾",清洁楼设有两个安装干垃圾的压缩箱和一个安装湿垃圾的压缩箱,湿垃圾的压缩箱采用全封闭的箱体,实现单独运输,不再与干垃圾混在一起。

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意见与建议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营造城市宜居环境,加强垃圾综合治理"作出了部署,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了《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为做好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运作、群众参与的局面,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1、理顺管理体制,夯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转变工作理念,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在思想上实现从粗放管理向微循环精细化管理转变,从增加处理规模向提高质量和水平转变,从关注末端向全过程管理转变,从立足无害化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并举转变,建立多方面共同参与的垃圾治理模式。住建、环保、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国土、商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明确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尽快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市际县际合作共享机制,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2、合理规划布局,做好项目设计。按照国家"到2022年底,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的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城市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搞好顶层设计,研究确定系统性推进方案。把垃圾分类处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老城区改造及新城区建设规划同步考虑。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垃圾分类处理可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大中城市率先实施,5年内实现设区市城区全覆盖,各市应针对每座城市的人口数量和生活垃圾产生量,做好规划设计,科学确定处理方式、规模和数量,选择好技术路线。宜先在管理正规且便于管理的机关单位、农贸市场、商场、校园、酒店宾馆、物业小区等单位(小区)开展垃圾分类示范,保证分类垃圾得到分类处理,并通过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促进垃圾分类长效化。

3、依靠科技创新,推进综合治理。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整个过程中的运用和提升。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推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垃圾分类回收处理体系。科学制定垃圾强制分类办法,对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种行业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行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积极支持和推广德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胃"快速处理技术,集成多种处理技术,实行分类处理、循环利用,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填埋量;对于餐厨垃圾,先做到干湿垃圾分类,推行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推广应用洁姆环保生物处理技术,配套建设现代化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认真解决好填埋场渗滤液综合处理和焚烧发电厂二噁英污染问题,确保达标排放。淘汰或避免新建已经被实践证明不能再用的落后的处理技术及设施。西安是国际化大都市,必须走科技创新之路,率先高标准解决大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问题。

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篇8

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城市建设前景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现状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及特点

我国城市垃圾的主要来源,包括居民区和单位的生活垃圾、商业垃圾、街道保洁垃圾、工业垃圾以及建筑和装修之类的工程垃圾。而这些年城市垃圾主要呈现出有机物增加、可回收利用物增多、可燃物增多和利用价值增大的趋势。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例如电视、手机、电脑之类的电子垃圾也逐渐增多,这些电子垃圾的出现,也相应增加了我国垃圾处理的难度。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我国目前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采用深埋、堆肥或者是焚烧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其中最为主要的方式就是将生活垃圾深埋,大约占垃圾处理方式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其次是堆肥,将可以作为肥料的垃圾分类堆肥,但是由于可以作为肥料的垃圾较少,所以占不到垃圾处理的百分之二十,而对于焚烧,在实际的使用中很少采用。但是这些处理方式都是能力较低的垃圾处理方式,技术水平较低,也相应的产生一定的污染。在有些城市到现在还没有实现对垃圾的分类,仍然采用混合处理的方式。某些中小城市仍然沿用将垃圾沿路堆放或者简单填埋的方式,这都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垃圾污染。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思考

(一)通过立法强化垃圾管理

在垃圾处理的立法上,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对固体废物、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城市生活来及管理等针对城市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管理办法都较为笼统,而且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操作性也较差,所以造成执法的力度欠缺,没有起到相应的立法作用。

在这一点上,我国应该充分借鉴西方国家针对垃圾处理较为先进的立法,比如在德国对于垃圾处理的立法,是有民众代表来共同商讨制定的,比较具体和贴近实际。我国必须要重视在垃圾管理上的立法,并不断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实现立法的体系化,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二)加强垃圾分类回收

我国目前在对垃圾的分类和回收上,虽然在这些年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是跟国外的一些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政府的投入和相关的宣传力度不高,我国很多地方的居民对垃圾分类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这意味着我国在垃圾的分类和回收工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加强垃圾的分类和回收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宣传,让人们充分培养起给垃圾分类的意识,并呼吁更多的人投入对对垃圾分类和回收的工作中来。另外就是要加大对垃圾分类处理的投资,这个投资可以来源于政府,也可以来源于对对垃圾分类和回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三)加大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力度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缺陷与不足;并且缺乏一支专业的垃圾管理队伍;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领域的科研工作;加大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力度;完善管理体制;建立一支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研究的专业队伍;形成对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科研支撑;为垃圾分类综合利用提供技术保障;从而实现垃圾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前景

(一)循环经济变废为宝

以日本对城市垃圾的处理为例。日本每年所产生的塑料垃圾大概有60万吨,而其中大概有三分之一都得到了再生利用,将这些塑料垃圾经过帅选、粉碎和洗涤,加工成为聚乙烯,然后利用纺织行业的再加工,最后变成了衣服和手套。而废弃的汽车也得到了再加工利用,通过将近五十多道工序的甲供,将提炼出来的钢铁、铜、锡等金属进行回炉,作为新汽车的原材料。而城市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将可以回收的进行回收再利用,另外的就通过焚烧来发电,给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电力,这都是变废为宝的循环经济的体现。

(二)用垃圾建造海上城市

近几年来;人工岛被赋予了更为丰富和时尚的内涵;产生了“海上城市”的概念。阿联酋迪拜正在建设的棕榈岛工程、世纪地图岛工程;均为填海建成的海上城市;极为壮观;被称为“世界第八奇迹”。荷兰也在建设郁金香海上人工岛。

在2008年的两会上;来自杨浦代表团的上海市人大代表张有份提出在上海建“海上城市”;这有着特殊的意义。上海可通过2~3个五年计划或更长时间;建设一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海上城市。

(三)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日渐提升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包括垃圾处理在内的整个环境服务业也成为政府、企业、公众等各方关注的热点。公众对垃圾处理的关注也同样体现在“两会”上;垃圾处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问题成为许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代表们纷纷就垃圾处理技术的选择、垃圾处理场选址、垃圾处理市场的规范与监管等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建言献策。

综上多述,虽然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在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技术手段也没有达到先进的标准,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生活垃圾的发展潜力和广阔前景。我们在认识到垃圾处理并不是一个简单过程的同时,也应该对未来充满信心,只要在立法上得以完善,在意识上得以加强,自觉地做到对垃圾的分类和回收,在技术上不断的得以改善和创新,就一定可以很好的解决目前生活垃圾的处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篇9

近年来,各大城市又加强了垃圾分类减量的推进力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北京于2009年,基于《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和试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管理办法》,对党政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公园、农贸市场、度假村和居民小区等8类试点单位制定了细化标准。

广州市政府讨论通过《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生活垃圾分类率先在广州市、区(县级市)、街党政机关、16条街、6个社区、1500所中小学校和万科集团、保利集团管辖住宅小区及岭南集团属下的宾馆、酒店和商场等区域开展先行试点。

上海在经历1995年和2007年垃圾的二分类、四分类之后又于2011实施“2+3”垃圾分类法,即垃圾先被分为干湿2大类,然后再将干垃圾细分为玻璃、旧衣服和其他垃圾3类。同时,通过上海市生活垃圾“大分流小分类”、单位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绿色账户”的分类宣传活动和2011年开始的“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我先行”等活动,来实现其分类减量目标。

主要的经济激励措施

目前各城市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经济激励,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市区两级给予更多的财力投入。以北京为例,2010年市级层面的投入标准为400元/户,各区县、街乡也配套相应资金,如朝阳区为每个试点街乡配套启动资金30万元,并按照每户15元的标准对街道队伍、评比奖励等进行补贴。上海各区县在垃圾分类减量的试点中平均以试点居民300元/户的标准给予区县财政上的支持。2010年广州市投入2625万元,各区共投入1586万元,配置了2.6万多个生活垃圾分类容器,新建了大田山填埋场好氧堆肥、厌氧发酵制沼气生产基地,饮料软包装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和有害垃圾分类回收体系。

二是制度创新,加大对分类减量居民的奖励力度。如北京市政府设立垃圾分类推进专项奖励经费,对垃圾分类业绩突出的社区和街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垃圾分类达标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物业收费补贴,同时建立家庭环保积分卡,达到一定积分的家庭可换购景点门票和其他生活必需品。

上海则实施绿色账户,对分类投放的居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激励。

三是增加处罚规定。北京和广州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如北京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利用市场手段推进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上海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社区分类投入组织与完善,推动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的废物流链的物质链、价值链与产业链的联动。

此外,在制定垃圾处理终端计量收费方法时,一些城市的市环卫管理部门设计了减量的激励机制。如广州市规定,垃圾处理费以区为单位,对每个区的垃圾年排放量进行限制,超标区县将按照比例或加倍多缴纳一定的处置费用,将末端的处理经费投向垃圾分类前端,依据减量程度给予奖励。

上海市发改委也出台区县垃圾处置的环境补偿办法,对区县实际产生的垃圾量征收相应的环境补偿费,专款专用于垃圾处置企业所在地的环境治理。

存在哪些问题

可以说,在垃圾分类减量的实践中,经济激励手段已得到具体应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比如,政府尽管出台了奖罚分明的强制性分类制度,但如何实施还面临着管理对象众多、分散、监管成本高的难题。

再如,已有的对居民个人的经济激励还局限于分类行为的奖励,缺乏与垃圾分类质量与数量的挂钩。发达国家随袋征收垃圾费制度有效地激励了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行为,促进了垃圾的减量。居民对垃圾分类越细,不可回收垃圾越少,付费越少,有效地激励了居民对垃圾的分类,越来越多市民开始自觉分类。相较之下,我国居民生活垃圾的按月收费(北京、广州)和不收费(上海)均不利于居民在源头上的垃圾分类与减量。

政府给予餐厨垃圾、碎玻璃、旧织物等废物回收再利用企业不同的补贴,但由于各类废物资源化再利用的市场环境不同,受到的影响也不同,因此补贴制度存在部分失灵情况,尚需建立与数量质量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或建立资源回收基金,负责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

未来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安排

针对当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未来垃圾分类减量的具体安排,首先是建立促使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的财政拨款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未来的财政拨款体系的优化需考虑到各环节减量的激励作用,对分类垃圾、减量化垃圾、增量垃圾和混合垃圾实施不同的财政拨款方式,将有助于垃圾收费制度的建立,实现垃圾减量与资源化的目的。

同时,还需要强调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和传导性。有效的激励机制需要对行为人的减量有促进作用,减得越多,激励越大;传导性是指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各环节均具有产生减量的激励,层层作用,实现全过程减量。

其中激励的源头来源于市对区的激励,然后沿着区环卫局---街道---居委会---居民;环卫局---环卫作业单位---小区物业---居民;区环卫局---环卫作业单位---单位垃圾产生企业;区环卫局---中转站---小压站,通过该发散性网络层层传递到各垃圾产生源头,从而实现垃圾的减量化目标。

其次,以小区、企业为单位建立垃圾分类质量的梯度价格制度,调动垃圾产生者的分类减量积极性。

我国城市需构建居民和企业的生活垃圾阶梯收费制度。以小区和企业为单位,街道核算各小区和企业的基准垃圾量,对基准内的垃圾,根据其分类质量划分为几类,分别征收不同的收运处置费。如严格按要求分类的干湿垃圾免费收运;对不分类的实行收费制度;对超额垃圾按议价分别对分类和不分类垃圾征收不同的收运处置费。

此外,建立末端处置环境税费制度和资源化再利用的补贴制度,引导垃圾处置方式的转变。

比如,征收末端处置环境税费制度。市政府可通过调节该税费标准,引导、激励各区县采取措施,朝着政府既定的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方向转变。另外,扶持资源化再利用企业的发展。如对回收资源化再利用企业进行资质管理,通过行业标准的制定,规范、提升此类企业的作业水平;对市内居民专项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实行特许经营,给予贷款担保等融资支持等。

更关键的是,加强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强化对各主体垃圾减量的法律强制。

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1篇10

关键词:城市垃圾;产生与来源;分类收集;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X7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3)12-0031-03

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大约有67%的城市长期受到垃圾围城的困扰,每年城市垃圾产量就达到了1.5亿t。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城市垃圾几乎没有进行处理,大多暴露在空气之中,这使得城市面貌大打折扣,城市生态环境和水质日益恶化,对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大量的城市垃圾无法得到处理严重阻碍了城市的发展,使得资源利用率极低,如果对这些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处理利用,将能够获得超过250亿元的价值。经济合作发展组织预测,到2030年富裕国家的城市垃圾每年净增1.3%,或者总共增加约38%,而同期,印度的城市居民制造的垃圾将增加130%,中国的垃圾增长将超过200%。

城市垃圾来源有多种,不仅仅包含城市人日常生活的产生的垃圾,还包含工业,建筑垃圾。中国城市发展一直坚持粗放型发展模式,在人民生活改善的同时各类垃圾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而且垃圾成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对人们的生活和城市环境造成很大威胁,严重限制了城市发展的步伐。所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对城市垃圾进行回收处理利用是当务之急,这也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如果在城市垃圾集中环节对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可以大大的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处理的效率,这是当前各国努力的方向。从一方面而言,对城市垃圾的处理程度还直接体现出一个城市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如果对垃圾进行混合收集处理,一方面加大了垃圾处理的难度,降低垃圾处理的效率,另一方面还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做好对城市垃圾的处理和分类回收工作不仅仅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城市面貌的改善,这对于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进步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城市垃圾的产生、来源与组成成分的特点

1.1城市垃圾的产生、来源

城市垃圾的来源主要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在此主要介绍建筑垃圾、饮食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等几类常见垃圾的产生与来源。

建筑垃圾主要包含两种,其一,拆除垃圾。其二,施工垃圾。建筑材料被运送到施工场所后,最后的归宿大概有以下几种:第一将建筑材料转化为建筑物一部分。第二,成为剩余物。第三在今后的施工中再次利用到本项目。第四,成为废料[3]。建筑垃圾产生量最大的环节在施工时和剩余材料。当通常的情况下,建筑的剩料很难被储存和在销售,往往会被当做废料丢弃。在建筑建设的任何一个过程,都会产生建筑垃圾,必须做好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

饮食垃圾主要来源于厨房垃圾,占生活垃圾的一半以上。我国城市产生的饮食业有机垃圾量大、面广,主要是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羹剩饭、下脚料等混合物。在大中型城市,这类垃圾资源数量巨大且集中,十分有利于资源化利用。

医疗垃圾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一次性用具在手术中的普及,造成的医疗垃圾不断增加。

工业垃圾指机械、轻工及其它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固体废弃物。工业废渣往往化学构成相当的复杂,难以被自然分解,对于环境的危害最大。要想最大程度上降低工业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可以要求工厂将垃圾处理达标后再排放出来。

1.2城市垃圾组成成分的特点

建筑施工垃圾大多是固体垃圾,例如,碎砖,混凝土和木桩等,这些东西占据了建筑垃圾的4/5。一般而言,在进行不同的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产生垃圾的数量也受到建设规模的影响。

饮食垃圾可分为有机垃圾和无机垃圾,主要是有机垃圾。饮食业有机垃圾,以其含水率高、营养成分含量高、极易腐败变质污染环境等特点,在城市生活垃圾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由于食品的日益多样化及人们喜欢更换口味的习惯,不同饮食单位产生的有机垃圾成分不同;同一饮食单位不同时间产生的垃圾成分变化也很大。我国城市饮食业有机垃圾产生量大而集中,有利于实现资源化处理。并且,其中营养物质含量丰富,绝干物中粗蛋白含量约20.73%、粗脂肪约28.82%、粗纤维约3.53%,具有很高的开发利用价值。但是,混合收集的生活垃,这些垃圾的利用率却不高,如果运到焚烧厂,成本高、体积大、分量重、含水多、热量又不高。

医疗垃圾有传染性垃圾和非传染性垃圾,非感染性垃圾分为生活垃圾及手术区非感染性垃圾,生活垃圾主要为办公垃圾,工作人员使用的一次性口罩、帽子及一些生活垃圾。手术区非感染性垃圾主要指在手术过程产生的未被患者体液及血液污染的一次性用品外包装、药品包装盒,属于可回收垃圾。感染性垃圾在每个手术问分类设置一次性用品回收污物桶,不可回收污物桶、锐器桶、玻璃器皿桶、污物槽。医疗垃圾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而且有一定的问污染,具有急性病毒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

工业垃圾根据不同的工程,产生的垃圾各不相同,对不同的污染物其组成成分相差很大。对于这部分是垃圾,要妥善处理,使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

2.1概念

分类收集是指在垃圾产生源头按不同组分分类的一种收集方式。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之所以要提出对垃圾分类回收,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环境,改善城市面貌。另一方面是因为垃圾混合回收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通过垃圾的分类回收可以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大大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与此同时,垃圾的分类回收不仅仅降低了垃圾处理的难度,还大大的降低了成本开支。

2.2分类收集的目的与依据

根据上文的叙述可知,对垃圾的分类回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利用,降低成本开支和垃圾处理难度,实现了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对垃圾分类的标准存在地区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垃圾种类存在一定差异性导致的。避免混合收集的高成本、低效率的情况。尤其是医疗垃圾中的可传染性垃圾,要进行严格治理,消除长期以来,医疗垃圾的处理成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其中垃圾分类收集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也不容忽视,因为垃圾分类回收的实质上是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能量的循环利用。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结合,对我们的垃圾分类收集和可持续发展有巨大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使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行业成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状态,进一步有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2.3垃圾分类的类别划分

由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管是在社会形态还是经济发展水平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对垃圾分类回收进行限定。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或者本地区垃圾的特点,创造性的提出具有地区特色的垃圾分类标准,在通常的情况下,垃圾可以分为3级:

第一级:A,……A

第二级:B,……BB.……B

第三级:C.C……C,CCkCp……ClCq

第一级类别是各种垃圾的综合,但是,这种垃圾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例如,可以采用同种利用或者处理方法。根据垃圾性质的差异性大致包含可燃垃圾,可堆肥垃圾以及可回收垃圾等类型。通过这种分类大大的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难度,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第二级类别主要强调各种物质在化学性质或者物理性质表现相近。还有部分是根据功能的一致性进行分类。

第三级类别垃圾特征最为典型、鲜明。对这种物质进行分类大大的提高了今后对这类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根据上述的三级垃圾分类标准可知,尽管在垃圾分类上存在区域性的差异,但是不管采用什么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类的最终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生态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2.4分类收集的优越性

基于前文的介绍可知,对垃圾进行分类能够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其与传统的垃圾分类方法相比具有鲜明的优越性:

虽然传统的垃圾混合使用方法简单方便,但是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为垃圾处理带来了巨大的难度,即使在对垃圾处理之后,也不能保证处理后的垃圾对生态环境产生副作用。另外,垃圾的混合回收还增加了垃圾处理的成本,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通过对垃圾的分类回收不仅仅可以充分的利用废弃垃圾,实现资源的重复利用。此外,还大大的降低了垃圾处理的成本和难度。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还有效的减少了传统对垃圾进行筛选分类的麻烦。将高污染的垃圾单独放置,还可以降低有害垃圾对周围环境产生的负面作用,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将可回收垃圾重复利用,再次流入市场可以大大的减缓人们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实现物质循环,能量的重复利用,最终实现经济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三者的协调统一,同步发展,推动可持续社会构建的进程。垃圾的分类回收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举措。

3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1城市的概况

城市是当代社会发展的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是实现人类生存,进步和发展的一种生活方式,体现了人类文明,有利于人类社会更好的发展进步。在城市生活中,人处于核心地位,正是由于人的存在,使得城市得以正常的运行,焕发出生机和光芒,彰显活力。

3.2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在实现当代人生活需要的同时,对于后代人的生存不构成恶意损害。具体而言,表示在当代社会中,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的协调发展,他们之间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当代人在获取自然资源的同时,要合理的保护大气,淡水等资源,让子孙后代也能够从自然中获取资源,满足生存发展的需要。前国家主席直接指出,“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存在一定的交叉点,但是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可知,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资源,既满足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又不影响后代人对资源的开发。

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从小事做起。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坚决不购买不环保的产品,要优先选择清洁,环保,绿色的食品,拥护和支持循环消费。此外,城市也应当对市民的行为进行引导,打造出具有城市特色和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发展目标,优化产业结构,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可知,这是一个任重而任道远的艰巨任务,切不可操之过急。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当代人努力的方向,也是子孙后代奋斗的目标,只有经过不断的努力,才能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4城市的垃圾收集与可持续发展

要充分的研究和学习其他国家对建筑,工业和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特别是要批判性的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对垃圾的处理手段,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同步发展,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当然,要想实现上述的目标,最为简单可行的方法是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这种方式不仅仅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垃圾处理的成本和难度,还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城市面貌。

下面将具体阐述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回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一,城市生活垃圾很多都可以被重复使用。第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难度非常大,依靠当前的处理技术和手段还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因此,通过对垃圾的分类处理将大大的克服上述困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当然,要想推广垃圾分类这一举措,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引导和宣传。

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升,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垃圾价值体现的程度受到垃圾混合和分类的标准。如果对各种垃圾都通过混合放置,这可以节省放置垃圾的时间。然而,要想实现对垃圾的利用难度相当大。同样,如果对垃圾进行分类放置,那么垃圾的利用效率将大大的提高,研究表明,垃圾混合程度和价值之间属于倒数关系,这也是分类收集的理论基础。资源的再生不仅仅表明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还表明了经济的发展进步。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资源短缺的国家,但是每年资源浪费的数量是相当惊人的,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将大大的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现阶段,常用的垃圾处理手段有四种,其一,将垃圾焚烧。其二,用于堆肥。其三,将垃圾填埋。其四,多元化处理。将垃圾焚烧开支很多,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大,使用的并不多。此外,在建设焚烧厂的时候对条件要求比较苛刻,还要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堆肥主要用于生活垃圾中有机垃圾的处理。这是由于食物垃圾是生活垃圾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食物垃圾混在其他有机垃圾中时难以分开,处理难度大,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如果将食物垃圾堆肥,一方面可以将食物中的有机物充分利用,另一方面还大大的降低了垃圾处理的难度和成本开支。但是,由于发酵技术的限制,我国垃圾堆肥使用还不够广泛,危险性也极高,这是由堆肥产生的甲烷气体易燃性决定当个]。堆肥场所应远离地下水源地,痛风性强。填埋法是我国使用最广的垃圾处理手段,这种方法操作简单,成本低,必需要考虑垃圾填埋时的渗滤液的污染。但是填埋对大气和水体污染作用非常显著。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兴建填埋场应当实施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综合利用技术,有利于城市垃圾的合理处理,达到“三化”的标准。在制定好垃圾分类标准的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全民一起行动起来,同时,要做好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使得资源得到循环使用,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标准。

分类可增加回收物的回收量,不仅仅实现了经济效益的提高,还保护了环境,符合“资源化”的要求;对于垃圾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应当单独处理,最大程度上降低其危害性;如果把混合垃圾中的这些种类的垃圾清理后,那么垃圾的处理难度和成本开支将大大的降低,保质保量的落实上述的垃圾处理原则对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5结论

垃圾分类收集是复杂难度大的工作,目前还不够成熟,还需要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不仅如此,确立垃圾分类原则也是十分关键的,从而制订分类收集的具体实施。制定好垃圾分类标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垃圾的分类收集和环境管理。当前全球大多数的国家都受到垃圾的困扰,各个国家都要尽快的研究出垃圾处理方法,提高对垃圾的利用效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从循环经济观点分析,垃圾对于城市发展的作用将会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从城市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转变为发展的动力。资源的分类回收处理一方面可以获得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还可以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垃圾处理可以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现阶段,垃圾分类回收已经得到了世人的广泛认可,是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的潮流[22]。对垃圾的分类回收也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为了更好的发挥垃圾分类的价值,必须不断的加强对垃圾分类回收的研究,争取形成一种多层次,多样化的垃圾分类标准,提高对垃圾的综合利用率,降低其对生态环境的负面作用,让垃圾分类处理职业化,规范化和产业化,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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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篇11

关键词:垃圾;处理方式;中日;环保意识

人类的现实生活需要自然环境作为支撑,人类需要不断开发自然资源,并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才能生存。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对资源造成破坏。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则长期处在一种矛盾关系之中。同时,人类也始终都在寻找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办法,并寻求新的平衡点。科学不断进步,促使社会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生产生活垃圾数量增加,促使所有垃圾的处理方面受到很大影响,因此,通过对比分析中日垃圾处理方式,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处理办法。

一、中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现状对比

(一)民众环境保护意识差异性

日本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素质相对其他国家水平更高,尤其是相对发展中国家更高。日本的街道没有垃圾桶,日本民众都会将垃圾随身携带,然后将垃圾袋带回家中,这种生活方式已经演变成为日本民众的生活习惯与社会风气,如果乱扔垃圾在日本将会受到鄙视。日本政府也十分卡中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工作,并将垃圾处理方面的知识列入课本之中,日本垃圾处理设施全部面向公众,任何学生与居民都能够参观。由于从小接受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工作,因此日本民众在这方面的意识相对更强。

对比之下,我国民众在环境保护意识方面水平价低。同时,我国居民对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知识掌握情况有限,环保意识淡薄。城市之中随处设置垃圾桶,也O置了环保标识,但是民众仍然不懂得如何进行垃圾分类。长期以来,养成了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习惯。我国民众在垃圾堆放造成的危害性知识了解也明显不足。

(二)法律保障程度差异性

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一方面关系到社会民众行为习惯,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属于经济体系之中的重要组成。针对废弃物方面的有效管理,日本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且法律内容非常具有针对性。法律条款之中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十分完整的立法。日本在垃圾处理经济立法方面非常完备,因此,日本的垃圾处理以及经济循环方面均具有相关法律机制给予保障。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制定中,关于垃圾处理的内容明显不足。落实到具体工作的尤其是垃圾问题严重的农村地区的法律内容几乎没有。由此可知,在垃圾处理环节之中缺少必要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保护,则工作势必无法有序进行。

了解我国行政法律内容可以发现,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内容并未能够形成专门性规定。既能在相应文件中查询到部分内容。真正可以体现循环经济方面的要求的地方性条款并不普遍。

(三)垃圾处理阶段分类程度差异性

垃圾分类属于垃圾处理过程的至关重要的环节,更加是垃圾进行再利用的前提。针对垃圾进行分类,需要从源头提供保障。分类规整之后才能够有效回收。进一步降低垃圾运输以及相关环节费用产生。一些研究者指出,垃圾其实不过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针对垃圾进行减量化以及无害化处理能够使得垃圾转变为资源。

日本在垃圾分类方面的研究成果显著,生活垃圾可以被划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资源以及有害等几种类型。日本居民通常情况下会依据环卫部门相关文件中规定内容自觉对垃圾实施分类。日常生活垃圾使用垃圾袋封装,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将垃圾存放在规定位置上。在日本垃圾的分类与回收工序十分精细,包括饮料瓶瓶盖以及瓶体都会分来,并且要冲洗干净,分门别类。

而相对日本,我国在给予垃圾进行分类方面的工作只能以尚未起步来形容。现阶段我国针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研究仍然处于空白阶段,理论研究水平极低。垃圾收集处于混合收集以及分类收集相结合方面。现阶段,我国民众对垃圾分类识别的能力尚存在困难,更加无法谈及分类。

我国国内垃圾分类一方面缺少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也缺少技术方面的支撑。政策及法律支持也比较缺少,促使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无法真正达到实际效果。尤其是农村地区,生活垃圾主要是通过小商贩收购的方式。有农田的农民则会将人畜粪便堆肥,回归农田。一些没有农田的则采取简单焚烧等方式,但是这种焚烧的方式对自然造成的破坏同样十分严重。

(四)垃圾再利用程度差异性

日本针对垃圾的规划与再利用水平较高,并建立各种类型的垃圾处理工厂。依据分类的垃圾采取多种处理手段,对垃圾进行资源化转化。日本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可以完成垃圾直接资源化。除此之外,也包括了焚烧、填埋以及加工可持续利用。日本垃圾处理结合了源头减量化方式进行,因为日本国家土地资源相对不足,采取焚烧的方式比较合理,更加对环境保护具有好处。焚烧之后,则可以发电、供热。剩余的垃圾无法进行完全焚烧,则在缩小体积之后进行科学填埋。这样一来,实现了垃圾的减量化利用。同时也能够促使垃圾无害化。日本在进行垃圾填埋以及再利用方面并不是通过简单处理就完成的,而是在系统性的分类之后,通过焚烧、粉碎、填埋等一系列工序完成的。日本垃圾处理发展成为一种系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对看似无用的垃圾进行再利用,更加能够有效解决资源,避免造成的对环境的污染。

对比之下,我国在生活垃圾再利用与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仍然无法取得进展。在对城市生活垃圾方面的处理中,多采用焚烧、填埋、堆肥以及资源化处理办法。从表面上看,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方法上与日本之间大体相同。但是,从本质上却可以发现两国之间的巨大差异性。我国在垃圾处理与再利用水平上明显低于日本。我国焚烧现状是粗放式的焚烧,并未能够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处理。因此,焚烧掉了相当一部分原本可再利用的资源。除此之外,焚烧经济成本非常高。我国国内在焚烧处理前期投入方面较大,此外,这种焚烧方式将会造成大量的二恶英气体进入到大气之中,造成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填埋方面,则因为在源头上未能够对垃圾进行清晰分类,造成了部分可利用资源被填埋。填埋工作中未能够结合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垃圾将地下水以及地表水的污染。进而威胁到了城市环境以及地下水资源。

堆肥方面,农村地区中堆肥情况普遍,大量堆肥中养分含量十分有限,为此,再利用价值较低。资源化利用仅能够在理论上体现,但是实践水平仍然较低。

我国城市中的垃圾处理情况水平极低,而农村地区在垃圾处理方面由于缺少人员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效果更差。农村中随处可见垃圾堆放,甚至在房前屋后以及河湖旁边都能够见到各种生活垃圾。

通过上述中分析,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日本城市与农村在垃圾处理方面差距很小,农村作为城市的郊区,其在垃圾处理的能力与意识方面都与城市相差无几。整个日本在垃圾处理以及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都十分完善。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农村地区地区广阔,这对农村生活垃圾环境的改善也造成了困扰,采取何种有效手段解决此类问题是本研究中亟待解决的。

二、改善生活垃圾问题主要措施

结合日本处理垃圾方面的措施可知,日本在此类研究相对较早,且已经形成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垃圾处理更加已经成为日本社会发展的重要特色之一。日本在进行垃圾处理方面的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垃圾处理产生了借鉴意义。我国垃圾处理研究发展相对较晚,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在对待生活垃圾方面我国不能够走西方发达国家的旧路,而是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创新理论,始终坚持高标准要求自我,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生活垃圾处理办法。因此,应当从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政府导向性

通过法律支持以及政策帮助的方式实现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导向性。我国具有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促使我国政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之中存在非农偏好,因此,也造成了我国出现城乡差异性的机制。为此,对我国经济发展方面总是表现出政府的导向性作用,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并进入到环境保护领域之中。基于法律角度提供支持。改善我国垃圾处理能力,解决此类问题首先需要从立法角度出发,争取在垃圾处理的所有环节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并应当对立法进行完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对社会环境中所有环节的生产者、消费者以及销售者的责任都加以明确。通过对比系统垃圾处理立法情况,具体包括了宪法、法律等内容。法律不完善造成了执行相关操作中也会存在问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垃圾处理工作中的主体,属于法律赋予其重要权利的机关单位,因此应当发挥其主体优势。与此同时,现行机制之中也会造成了部分环保单位只能够受命于本级政府部门。而地方政府部门可能出现看重经济效益问题,最终造成了政府与企业都过分追求经济利益。

基于政策角度提供支持。政府政策性扶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分别是直接政策扶持与间接扶持。垃圾处理的相关工序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资金支持,这就需要政府能够相应拨付一部分资金,通过有效规划,形成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的交易市场,能够对公众废旧垃圾购销提供帮助。同时,应当在政府扶持项目平台上建立二手交易市场。间接性扶持则是指政府通过借助税收与财政政策完成对垃圾处理的支持。另外也包括了金融政策、产业以及科技政策类型等。

(二)企业核心作用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活垃圾不能够完全依靠政府解决,需要企业能够参与其中,结合市场规律,促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进行垃圾处理。转变垃圾为资源,促使企业能够以开发开展垃圾处理方式实现垃圾处理。政府优先购再生产品,并对公众消费形成导向引导,通过促进消费的方式带动生产,从而能够形成企业经济效益影响下的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

(三)社会参与下的基础性作用发挥

通过宣传、教育与实践方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坚持循环经济发展道路。同时,也需要提高社会民众的参与性。在改造自然与控制自然方面,应当将人的思想意识的非理性至于有效控制范围内。基于道德层面分析,适应自然则更加具有挑战性。垃圾处理关系人们的利益,更加是有效控制欲望的一种重要表现。针对社会民众进行垃圾处理方面的教育工作开展,能够提升民众环境保护意识,还能够改善社会民众的在垃圾处理方面的习惯。真正做到改善环境与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在生活垃圾处理宣传工作上应充分遵循宣传――教育――行动的原则。宣鞴ぷ魇粲诨肪潮;ぶ中的重要前提,通过多元媒体渠道进行宣传,面型民众提供垃圾及危害性的信息。政府部门也应当在教育中加强对环境保护方面课程的设置。宣传与教育的最终结果是能够形成全民行动,从本质上提升国民综合素质。

三、结语

综上所述,集中日两国在对待垃圾处理相关问题上具有一定相似之处,我国要想实现地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就应当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问题,避免岔线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协调。促使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区域,生活垃圾数量大,且问题严重。因此采用更加合理的办法解决此类问题十分必要,只有坚持正确的道路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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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范文篇12

一、垃圾分类的历程回顾和概念解析

(一)北京市开展垃圾分类的简要历程

上世纪90年代前,垃圾分类和废品回收基本上是一个概念。记得小时候,牙膏皮、桔子皮、墨鱼骨等各种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都可以卖给废品收购站或药店。据北京环卫集团考证,北京日报早在1957年就有“垃圾分类,利国利民”的报道,这是在正式刊物上最早出现的垃圾分类的概念。

1996年,北京市西城区大乘巷社区在环保组织的倡导下,开始推动以废品回收为主要内容的垃圾分类。2000年,住建部确定北京等8座城市试点垃圾分类,垃圾分类进入政府主导层面,开始“可回收”、“不可回收”两分法的推广。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之后到2008年圆满举办,北京的垃圾分类一直围绕实现奥运承诺开展工作。

2009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引领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入新的阶段。面对激增的人口,城市每年需要拿出500亩土地用于垃圾填埋,城市运行不堪重负,同时面临垃圾围城的严峻形势。《意见》中首次明确了采用“焚烧发电、生化处理、卫生填埋”三大成熟主流技术进行综合处理,将垃圾处理结构优化为4U3U3,彻底改变主要依靠卫生填埋处理的方式。

2013年,为改变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同时确立了“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垃圾分类工作基本原则。按照大类粗分的标准,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意见》后,在朝阳区“三街两乡”先行开展了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试点,取得了明@效果。2010年以来,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了垃圾分类达标小区创建工作,到2015年,先后在3759个小区建立了规范的垃圾分类投放站点,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车,入户发放分类垃圾桶、垃圾袋,在社区招募“绿袖标”垃圾分类指导员队伍2万余人,宣传、普及和现场指导居民投放垃圾,垃圾分类覆盖人口达到800万人,占比达到可推行垃圾分类小区的80%。此外,在制度建设方面,北京市在2011年创新性地制定了代表国内地方立法先进水平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3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施行。

(二)对垃圾分类概念的解析

首先,上位法中生活垃圾概念缺失导致垃圾分类方向不明。按照我国固废法中的定义,垃圾为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对于生活垃圾则没有明确的定义。参考其他国家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则包含了垃圾分类的基本技术路径和政策思路。比如德国,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家庭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两类。家庭垃圾包括普通家庭生活垃圾、大件垃圾、生物垃圾、可生物降解的庭院和公园垃圾、可回收物(包含玻璃、废纸、纸板、轻质包装材料、金属等);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包括街道清扫的垃圾、餐厨垃圾、市场垃圾、其它混合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不包括矿产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以及二次垃圾(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需要继续处理的垃圾,如飞灰、炉渣、破碎物、淤泥、动物残留物等,不包括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可作为原料或产品的垃圾)。日本对生活垃圾的定义是指日常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家庭垃圾)以及商业活动场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商业垃圾),不包括工业废弃物以及法律规定的具有传染性、有毒性、爆炸性等特性的有毒有害的废弃物。

其次,城市管理体制分割导致了对垃圾分类的狭义理解。长期以来受政府管理体制的局限,垃圾管理表现为各自为战的“碎片化”状况。生活垃圾处理由环卫部门负责,废品回收由商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理由环保部门负责,装修垃圾由住建部门负责,电子垃圾由工业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的执法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循环经济政策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如此等等。环卫部门发起的垃圾分类工作,多年来在环卫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打转转,分出厨余垃圾几乎成为垃圾分类工作的全部。一方面,厨余垃圾的分出率仅有5%左右(开展垃圾分类小区的平均水平),高投入低产出,财政绩效不佳,垃圾分类效用饱受质疑;另一方面,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中几乎没有可用之物。如果按照国际通行的垃圾分类标准,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就已经达到了资源化率70%的水平。相对于2016年北京市每年872万吨的生活垃圾清运量,20万拾荒大军每年分拣出约500万吨的再生资源,而这部分贡献并未计入垃圾分类效果。

最后,“两网融合”是对垃圾分类的理性回归。从历史发展的进程和垃圾分类概念的国际接轨来看,垃圾分类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矛盾在于再生资源回收。同时,要从根本上破解“垃圾围城”的困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出路在于循环经济政策方针的落实。从城市经济和城市发展的角度看,伴随着国际市场原油、钢铁等大宗商品的价格持续低迷,疏解非首都功能力度加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低、小、散、乱的经营难以持续,需要及时构建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避免可再生资源流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从战略上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北京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的改革措施中,明确了将原来由商务部门负责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职能划转城市管理部门,职能上的一体化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创造了条件。垃圾分类应是对包含再生资源在内的所有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由环卫部门推动的以分出厨余垃圾为主要内容的垃圾分类系统与商务部门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两网融合”是新时期垃圾分类的应有之义。

二、垃圾分类的问题表现和路径解析

(一)北京市垃圾分类的问题表现

垃圾分类知易行难。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起步较早,先后经历了以废品回收为主的“二分法”,到以厨余、可回收、其它垃圾的“三分法”实践,以及由试点突破到提高覆盖率的管理目标的调整。从环卫部门自身原因来看,一是没有摆脱“放几个分类垃圾桶”的纠结;二是末端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的“瓶颈”始终没有突破;三是“政府推动有余,全民参与不足”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片面追求垃圾分类达标覆盖率,进一步造成了考核标准的偏差,使垃圾分类流于形式,脱离了其应有的社会基础。

从问题表现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垃圾分类关系民生保障、关系城市环境、关系城市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站位不高、抓手不足、措施不严;二是垃圾分类宣传“最后一公里”环节没有解决好,物业公司等单位垃圾分类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还存在居民不了解垃圾分类方法的情况;三是在社区收运环节存在混装混运问题。分类收集车辆配备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挫伤了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四是再生资源市场低迷,回收人员减少,回收网点严重萎缩,各级分拣集散中心尚未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快递包装、电子垃圾快速增长,给垃圾分类提出了新的课题;五是法规政策标准体系不完善,约束性不足,执法难度大,考核体系不够配套,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二)垃圾分类的路径解析

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分类的问题,需要从路径上明确垃圾分类的三大关系。

一是明确垃圾分类目标和手段的逻辑关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是目标,垃圾分类是手段,不能为了分类而分类,本末倒置。北京市在“十三五”时期环卫发展规划中明确了垃圾处理的“金字塔”体系。处在顶端的是减量化,即减少垃圾的产生,往下两层分别是再利用和资源化,前三个层级涉及循环经济的范畴,主要措施包括限制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净菜进城、不剩餐、旧货交易、废品回收和垃圾分类等。再往下是热回收,也就是垃圾焚烧或进行生化处理,最后一级是无害化。垃圾分类中的干湿分开,是对后两级垃圾处理的直接支持。

二是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联动的结构关系。以法治为基础,在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中,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宣传动员等手段,打造垃圾分类的环境基础,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社会组织协同、市民自觉,最终养成全民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在形成行为改善和环境改善良性互动的同时,p少社会整体成本。从其他城市的经验看,采用积分奖励等经济手段在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的前期阶段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长期实施将面临效用递减和财政保障的困难。

三是认同末端决定前端、循序渐进的时空关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需要时间。特别是终端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生化处理设施需要加快建设,如果只有单一的填埋工艺,垃圾分类难免重蹈覆辙。此外,正规的再生资源收集、分拣、打包、转运、资源化利用等设施需要明确空间布局并加快建设,正规的运营队伍需要及时形成。当前,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萎缩,正是正规企业进入并替代“拾荒大军”的时机,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制定精准的财政补贴政策。

三、垃圾分类的思路探究和措施建议

(一)垃圾分类的思路探究

垃圾分类作为典型的公共管理问题,是城市经济、城市社会、城市环境共同作用的产物。它集中体现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体现了人与环境和谐关系中的城市文明,并与整个社会的共同价值、法治精神、环保意识、自律意识等密不可分,是一个综合系统的社会治理工程,必须调动政府、企业、社会、家庭、个人等各个主体的积极性,缺一方而不可为。在当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足环境短板的大背景下,北京市更要坚持首善标准,加快构建全行业、全领域、全过程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形成政府、社会与市场合作互动的工作机制。坚持“两大原则”、立足“三大属性”、紧扣“四大环节”,通过突破难点、落实责任、建立互信、持之以恒,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提升首都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1.坚持“两大原则”,科学制定管理思路

一是“末端决定前端”原则,即前端垃圾分类方法取决于末端设施的处理方式。北京市生活垃圾有机质多,含水量大。一直以来,垃圾分类的技术路线是“资源回收、干湿分开”。近年来,随着末端处理设施的建成投产,北京市已经基本可以实现干的垃圾进行工业化机械再分选后,有价值的东西再利用,剩余部分焚烧处置;湿的垃圾主要是生化处理,转化为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到“十三五”中期,焚烧处理能力将达到1.82万吨/日,生化处理能力达到6350吨/日,基本满足垃圾分类处理需求。

二是“习惯决定效果”原则,即分类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居民的分类习惯。垃圾分类是文明进步、公民意识提升的结果。很难想象在环保意识不强、习惯于胡乱丢弃的环境中,垃圾分类能够推行下去。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好的社区都离不开居民的积极配合,自觉分类;少数市民未能很好地支持配合分类,根源还是“怕麻烦”、“图方便”的惰性思维,缺乏自觉意识和内在动力。因此,提升市民的分类意识,要突出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要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从娃娃抓起,提高垃圾分类知识、方法和流程的知晓率,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是基础性的工作。要采取居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抓好领导带头、机关示范,发挥居(家、村)委会、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等的指导作用,把活动做深、做细,不断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变“要我分”为“我要分”。同时,要加大政府投入,配套完善垃圾分类各环节相应的基础设施,最大化方便居民群众,最便捷地完成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