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6篇)

时间: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篇1

关键词:建筑施工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自律管理模式

一、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

建筑业作为高危行业,安全事故的高发一直受到关注,但其职业病的发病状况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早有相关数据显示,建筑业职业病发病的病例2007年、2008年均排在健康部通报的全国各行业发病数的第三位。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筑施工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序环节繁杂、触害时间长、交叉触害现象明显,触害人员对职业危害认识不足,自我防护意识差。二是企业管理层对职业卫生认识不足。三是建筑施工流动性大、时间周期不定给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四是建筑施工一线打工者的特殊身份和流动性强的职业特点,造成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盲点,这也成为建筑施工企业一触即发的“炸弹”。五是建筑施工企业实施HSE管理体系以来,“H”健康方面的工作一直处于弱势。

二、实施企业职业卫生自律管理的必要性和预期目标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仅对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义务就规定了22项,对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也愈来愈高。

企业实现职业卫生自律管理是一种管理趋势,客观剖析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寻找对策,使职业卫生自律管理能得以最好的践行。通过自律管理可以满足企业合规性要求,并逐步实现职业卫生方面的长短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规划目标“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这是一个五年期工作目标,也是企业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三、逐步建立以“六大保障体系”为支持的自律管理模式

1.目标预控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企业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的指标、指标及考核计划。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制定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评价计划;制定年度职业危害场所现场检测和人员查体计划;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制定年度职业卫生投入计划等。

2.制度保障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首先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其次是建立起完整的责任制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完善职业卫生网络;建立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清单;建立职业危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经费使用档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制定实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系列制度,责任到位。

3.宣传培训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

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组织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培训。

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日常宣传教育活动。

要经常开展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岗位操作人员职业健康意识培训、开展岗位操作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培训等,通过培训提升人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水平。

4.过程监控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组织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评价,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查体和监护。定期组织在岗、新上岗、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予以诊治、调换岗位,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加强职业卫生防护。内容包括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及时维护、定期检测个体防护用品。加强职业病危害场所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不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的检查和排查,强化职业病危害场所管理,及时发现、整改各类隐患。

5.应急救援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组织应急技能培训,掌握自救、互救和应急设备设施的操作技能。

组织应急演练。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能够提高对职业卫生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和应急并重”,更好地丰富和完善企业职业卫生自律管理体系。

6.异体监督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建立工会职业卫生合理化建议程序,集思广益,提高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积极性。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程序,定期对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督促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执行法规标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职业卫生自律管理中要赋予、发挥工会监督职能,注重员工参与管理,监督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工作的绩效。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以“六大保障体系”为主的职业卫生自律管理模式,能有效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保护和增进劳动者职业健康,有效控制职业病发病率。同时自律管理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小投入、大产出,有利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并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打造“高度负责任、高度受尊敬”的企业新形象。

参考文献

[1]周学勤.职业卫生管理与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

[2]孟艳华,胡广霞.新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知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篇2

一、事故处置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二)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区政府对全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三)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四)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重大伤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到包括本区在内的2个以上区(县)甚至全市、全省、全国的;

2、超出区处置能力水平的;

3、国家、省、市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1、事故危害严重,在本区内迅速扩散并有蔓延势头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同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国家、省、市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街镇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国家、省、市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国家、省、市、区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区政府根据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应急指挥部一般情况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组成。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主任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办公室职责:

(1)根据事故发生状态,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2)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检查督促各街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汇总、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1、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并修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做好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区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患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区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区工商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关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区畜牧局:负责畜禽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8、区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9、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林产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0、区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批发和加工环节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区级粮油物资储备等工作。

11、区盐务局:负责食盐生产、储运、批发、零售、各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2、区经信局:负责对全区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全面了解,督促各食品企业严格生产流程,生产合格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企业,以确保物资供应。

13、区教体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4、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疏导、安全警卫工作。

15、区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16、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突发事件发生后资金的到位及管理。

17、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根据区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区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做好相应工作。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1、监测系统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畜部门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卫生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区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2、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责任报告人或单位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初次报告

要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5)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6)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二、三级)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部署,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随时与上级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

(1)区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部署,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并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应急救援支持。

(二)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三)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1、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四)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五)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或指定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劣质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组织事故发生环节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

8、新闻报道组

在区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由区政府及时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区委宣传部门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对有害信息加强封堵和删除,以正确引导舆论。对境外媒体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

(六)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街道、镇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区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门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区、街道、镇政府负责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六)演习演练

区、街道、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宣教培训

各街道、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篇3

关键词: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目前,化工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化工企业更加重视其管理的重要性,在化工企业管理中,职业卫生管理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关键性的作用,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化工企业的未来发展状况。当前,化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化工业的卫生得不到保证,不仅影响到企业内部人员的身心健康,还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危害,由此可见,加强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对于化工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如何解决职业卫生管理问题是化工企业当前所面临的一个挑战,只有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才能从整体上促进化工业的健康长久发展。

一、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不完善

随着国家和地方对化工企业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视,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正在逐步走上正轨,而职业卫生管理则处于相对落后状态。部分中小化工企业没有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没有专业技术人员。为应对监管,大部分企业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依托安全环保部门或行政部门(后勤部门),导致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职业卫生管理流于形式,不符合企业管理实际,或没有整合成有效管理体系,成一纸空文,无法达到指导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

2、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是化工企业所有人员必须共同遵循的制度规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落实能够有效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实施作业的员工的健康造成的影响。但是,当前的一些化工企业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是落实不到位,可操作性弱,对于病害的防治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比如,在健康监护制度中,只是很宽泛的要求加强企业的健康监护,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监护、监护的时间、要求等更是模糊得不到有效实施,从而使得这类制度形如虚设。

3、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及卫生意识低

我国化工企业众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政府层面对企业的职业卫生教育仅仅在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中开展,大量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尤其是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没有得到较全面的教育、培训,对职业病危害缺乏认知,缺少自我保护意识。

4、职业卫生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

首先是相关职业卫生人员配置。部分条件较好的企业设置有医务室、保健站,人员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但医务室、保健站人员只行使职业卫生管理部分职能,如日常保健、应急处理等。他们往往不参与现场管理,不了解生产现场人员、设施、环境、防护状况,因而缺乏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统筹的管理,形成资源的浪费。其次,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产品十分复杂,有机溶剂、无机重金属;固体粉尘、有毒气体;高、剧;放射源等等;劳动者工作时往往都有接触。尽管安监总局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纱布口罩代替防尘、防毒口罩,但仍可见部分企业一副绵纱口罩,既防尘又防毒,明显违规使用。而有的企业虽有发放,员工常常是丢在柜子,带回家里,或找各种理由不愿意佩戴,没有形成良好的使用习惯。企业认为我发放了,员工不使用,也没有办法,缺少指导、督促机制,使劳动者失去最后的防线。

5、应急救援不到位

化工企业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理,化工企业有着足够的重视,制定有事故处理应急救援措施。但对中毒、职业病事故发生往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没有制定职业中毒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没有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没有配备急救药品;缺少中毒事故处理的演练。有的企业应急救援药品不全;有的急救箱放在办公室,锁在柜子里,一旦发生事故无法正确应对。

6、未建立完整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面临着许多困难,例如健康监护费用增加与企业效益欠佳形成的矛盾和医疗市场竞争加剧的矛盾,要克服这些困难还需政府许多部门共同努力,健全有关保险等制度,切实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加强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组织管理体系

企业应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符合企业管理实际,整合成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要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作用,让他们参与现场管理,掌握生产现场人员、设施、环境状况,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2、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需加强自身管理和加强企业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将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从政府行为转向企业的自主行动。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指导,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以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3、科学合理配置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源

首先是人员配置。人员配置的关键就在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除了要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加强教育、培训,使他们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人员应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深入企业,有针对性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了对职业病危害的认知,才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其次,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是劳动者自我保护的最后的防线,化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制定劳护用品使用标准,配备适宜的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企业要加强对防护用品使用的指导,建立督促机制,保证正确佩戴。

4、不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

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工厂企业的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那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完善、员工职业病防护意识不强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结合企业自身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

5、合理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企业应制定职业中毒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重点场所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配备应急物资、器材、急救药品;组织中毒事故处理的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能正确、有序应对。

6、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应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上岗前、在岗期、离岗前要求开展;按规定的时间周期、项目要求安排;明确参加的人数;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应予复查、处理;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本人;对发现职业禁忌证或疑是职业病人员应及时处理、报告;同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危害项目的情况,从而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结束语

总而言之,化工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与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是息息相关的,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不仅仅是关系着化工业的发展,更是关乎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关键。因此,化工企业在具体的化工施工中要注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将职业病害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减少职业病害给从业人员带来的伤害,从而更好地促进化工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伟涛.职业卫生管理的方法与效果研究[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2,33:325-326.

[2]刘健,赵伟,许石玉.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问题与思考[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07,04:210-211.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篇4

[关键词]紧急状态,危机管理,立法

“非典”引发了国人对政府危机管理和紧急状态立法的深刻反思。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办公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国家安全体系。历经1998年全国洪涝之灾和2003年“非典”之难,国人重新审视我国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弊端所带来的重大损失。全社会终于形成共识:危机管理应以法治之。制定紧急状态法的呼声日高。本文通过对紧急状态法的国际立法比较,阐述我国立法必要性及立法选择,探讨紧急状态法的体系内容、立法原则、调整方式和手段等问题,以期推动紧急状态法的立法尽快提上日程。

一、国际立法比较及我国立法选择

紧急状态(有些国家立法上称为“特别状态”、“非常状态”、“紧急情况”等[1])是指一种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所形成的危机状态,这种危机状态对社会秩序与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和损害,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措施才能遏制威胁,恢复秩序。

许多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已重视紧急状态立法,大致归纳国际上调整紧急状态的立法形式如下:

第一,宪法中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如印度、德国、日本、法国等,这是早期的紧急状态立法,主要针对战争威胁及战争、民族冲突、地区冲突、政治动乱、罢工、游行、示威、政变等,实行军事管制、戒严等手段,规范调整紧急状态。也有的国家以宪法规定紧急状态的基本原则性,再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中细化紧急状态的具体制度。

第二,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的立法中规定有大量紧急状态制度。美国1950年就制定了《灾害救助法》,规范紧急状态下的重大灾难救助,1970年做了重大修改;1977年通过了《地震灾害减轻法》,以规范大地震紧急状态下紧急救援的对策和方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灾害救助法》,规定各级政府制订突发性灾害的救助计划,建立救助组织以及作好危机应对的劳务、物资、设备、资金的准备工作;1961年又制定了《灾害对策基本法》,规范紧急状态中防灾组织、防灾计划、应对灾害危机的管理方法、技术、方案、基本对策等,此后又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实施细则》。1978年,日本颁布《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及《实施细则》、《大城市震灾对策推进纲要》,针对救助特种自然灾害的立法规定有紧急状态制度。

第三,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如1976年美国制定《紧急状态法》,规定全国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紧急状态的时间限制,紧急状态下总统的权力,政府财政支出等问题。此后,不断修改并制定出联邦紧急事务局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应对紧急状态的实施细则,如应对暴乱、战争、恐怖袭击、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各危险工业领域重大突发性事故等,“9·11”事件后美国就紧急状态应对预案和法规做了更加周密、细致、严谨、极具操作性、实战性的修订。俄国制定有《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

第四,以其他立法形式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如新西兰的《民防法》规定有紧急状态制度,日本的《警察法》、《自卫队法》规定有处理政治性紧急状态的法律规范。还有许多国家在《战争法》、《国防法》、《战争动员令》等战争或军事法规中规定战时紧急状态制度。如美国的《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俄国的《俄罗斯联邦战时状态法》确立国家安全法律体系;韩国的《国军组织法》,以确立应对战争为主要目标的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宪法》未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只是在第62条、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的权力,第89条规定国务院决定戒严的权力,但在诸多法律、法规中提到紧急状态,如《戒严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

依据不同标准可对紧急状态做不同分类。本文从政府管理职能及管理领域的角度对紧急状态做如下分类:

(1)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海啸、台风、龙卷风、飓风、雪崩、塌方、巨型陨石坠落、突发性局部生态恶化等。

(2)重大突发性工业事故及灾难性事故——核事故、电力事故、石油、天然气、煤气事故、暴雨大雪地铁事故所造成的市城交通瘫痪、化学污染、火灾、爆炸等。

(3)重大突发性社会骚乱及事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传染和恶性中毒等),恐怖活动,民族冲突,公共场合突发型骚乱(如球场暴力、春运火车站人员滞留、节假日旅游景区人员拥挤事故)等。

(4)战争威胁及战争状态——边境冲突、局部战争、军事威胁等。

(5)重大突发性政治危机——社会动乱、政府集体腐败暴光、倒阁、罢免政府、对政府投不信任案、政治性罢工—示威—游行、政府集体辞职、选举危机、政变等。

制定我国紧急状态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选择在于:

第一,上述对紧急状态的分类十分粗疏。目前我国社会危机形态日益体现出频率高发、领域多元、辐射迅速、规模深广、损失巨大的特点,上述所列每一类紧急状态的框架都呈开放性结构,新的紧急状态的种类和形式不可穷尽,难以预测。但基本上可以分为“政治性紧急状态(第五类突发性政治危机)”和“社会管理性紧急状态(第一至第三类)”两大类。从现行法律体系及上述对紧急状态的分类比较来看,我国已制定了《戒严法》调整规范第五类“政治性紧急状态”,即突发性政治危机;《国防法》、《防空法》等调整规范第四类战争威胁及战争状态;《防洪法》、《消防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核事故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规范第一类至第三类中的部分社会管理性紧急状态。但《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核事故处理条例》等行业性、部门性特点十分明显,仅对单一领域和行业的紧急状态调整和规范,而第一至第三类如此众多领域和行业的紧急状态应对处于无法可依的空白状态。

《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核事故处理条例》等虽然在应对紧急状态的理念、方法和原则上有相通之处,但毕竟只是针对特定领域紧急状态之立法,其专业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应对方案并不具有兼容性。紧急状态种类的开放性及多变性决定了不可能在每一种新型紧急状态发生之后立法,这次“非典”事件的前期暴露出我国危机管理反应速度慢、应变能力差、信息不畅、协调不力、准备不足、低效无序、无法可依等弊病。虽然经过20多天高速运作,在5月初制定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但法规出台距1、2月广东大面积暴发“非典”也已有几个月,立法滞后性不言而喻。如今后每遇一种新型重大危机与灾难,我们都临阵磨枪,临时抱佛脚匆忙推出一部法规,不仅显得事后疲于应付、捉襟见肘,且会漏洞百出,顾此失彼,重大危机初期仍然低效无序,无法可依,也极不利于事先防范重大危机与灾难。所以总结各种紧急状态治理的共同规律、经验教训、管理措施、应变方案的共同点,及早制定出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危机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迫切的现实意义。

第二,《戒严法》当时的立法动机主要针对政治性游行、罢工、示威等重大突发性政治危机,其调整范围的狭隘、调整手段的单一不能满足调整规范社会管理性紧急状态的需要,《戒严法》调整手段主要是规制罢工、集会、示威、新闻管制、通信管制、出入境管理,《戒严法》仅调整一种特殊的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法则突出其“社会管理性”的特点,在如此浩繁的领域应对各种复杂新生多变的紧急状态,其职能及调整范围之广,管理措施及手段之丰富,其专业性和技术性都是《戒严法》所不具备的。最清楚合理、避免重复的立法选择是废止《戒严法》,取广义紧急状态的概念,将政治性紧急状态与社会管理性紧急状态的规范调整合并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中,以紧急状态法兼并、整合现行《戒严法》,立法技术上容易理顺,体系建设上容易协调。

第三,紧急状态法作为我国危机管理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和制度框架,规定紧急状态下应急管理的基本准则、管理方法,应急预案及启动程序,政府紧急状态的权力及进入紧急状态的特别行政权,可以一般性地指导像“非典”这样的突发性危机,保证任何重大危机初期有法可依。届时再根据危机发生的地域、种类、行业等特点,根据紧急状态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临时出台一些补充性、技术性规范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形成一个紧急状态法为基本法统御各领域各行业专业性、技术性应急法律规范为一体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紧急状态法与已颁布的《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并行,由于紧急状态法已规定了紧急状态下危机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原则,今后各行业领域及公共突发性危机,不必再启动人大立法程序,而是通过更加灵活的行政立法解决具体的专业和技术问题,更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和节约立法成本。

二、紧急状态法的基本原则

紧急状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在该法中指导规范应对紧急状态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纲领性的原则,参考国际惯例及我国实践,我国紧急状态法应包含以下原则:

(1)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利益。这一原则不仅是立法目的,也是本法立法之必要性的体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乃本法之宗旨。

(2)国家实行预防与抗御紧急状态并重的原则,并将这一原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结我国以往应对紧急状态立法之经验,如在防洪、防震减灾法、消防法中都强调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防范危机发生、防御灾害发生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平时在物质、中央和地方财政上建立完善重大危机应对所需的基本设施和设备,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3)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重大危机、减轻危机损失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范危机,减轻损失的水平。以科技应对化解危机,无论是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危机,还是应对社会管理性危机,科技领先,科技抗灾救灾乃时代必然,国家应在此方面的科研及科研成果推广上给予法律保障的资金与物质支持。

(4)“最小损失原则”,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以最小损失避免更大危害性后果的原则,以减轻和控制紧急状态下的危机损失。此乃国际惯例,确保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

(5)约束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紧急状态期间都有依法参加重大危机预防、重大危机抗救、减轻重大危机损失、服从政府紧急管制的义务。在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做出特别规定。

学者们对紧急状态下公民权益的保护谈得不少。这与狭义“紧急状态”(政治性紧急状态)过多强调保护公民权利的思维惯性有关[2],但笔者认为紧急状态法更不可忽视公民义务的约束,这一价值取向应作为今后我国紧急状态法的基本原则。“非典”期间,不与流行病学调查队合作,拒绝接受调查,拒绝强制隔离,明知已感染“非典”仍带病毒长途旅行,违反规定走动探亲造成二次交叉感染等报道见诸媒体。

紧急状态下,公民行为的后果不仅事关自身,更事关他人:“非典”这种危机状态下,公民不负责任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比常规状态下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更加不可逆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制定)第66条第9款、第10款规定: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感染他人,拒绝进行治疗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具体为,违法情节轻者罚款5000元以下,违法情节重者罚款5000元至20000元。“非典”转移隔离中逃跑的疑似患者受到5000元至20000元的处罚,而由于他们的行为造成的传染和被剥夺的生命代价,二者之间何以比较?法律责任惩罚的力度能否起到警戒震慑的作用?紧急状态立法对公民义务的约束应强调社会本位优先于个人本位,在权利保护与义务约束并重统一的前提下,更应强调义务约束。每一个公民在如此威胁公共健康与社会安全的传染病中应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主动治疗,这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责任,而且是法律层面上的法定义务,强制性的责任。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以最小的牺牲避免更大的损失(如抗洪中的行洪、泄洪措施)不仅是社会道德要求,同时应上升为紧急状态下处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更不允许在危机状态下个人利益的膨胀使危机加剧,贻害他人和社会。紧急状态法应加重公民义务的约束,严惩违法者,以达警示震慑的法律目的。

(6)强化应急指挥机构职能。应对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应建立专门统一的综合指挥机构,这是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呼吁。这不仅是国际趋势,发达国家均有这样的机构,如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委员会,也是我国多年来应对危机管理的经验教训总结。应在各级政府中建立一个专门的、常设的、应对危机的综合管理协调机构。危机状态中以该机构为基础上升为危机状态的最高指挥机构,从全局整体上有序高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次“非典”前期暴露出由于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地区各自为政,缺少全局性的高层指挥协调机构,难以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使“非典”抗救一度陷入被动,连不同医疗系统中医院的发病人数都统计不准。紧急状态法应确立政府危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为节省编制、人员、经费计(这是设置新机构的最大障碍),所以只在较大市政府设立,县级政府视情况而定。平时只设常设办公机构及少量工作人员,委员会由政府各职能部门领导兼任,平时负责各种危机预防工作,一旦发生危机,在委员会基础上组成最高指挥机构,以统筹指挥危机抗救。以往我国应对单一危机的能力尚可,但应对复合性危机就暴露出诸多问题,建立这样一个综合指挥机构,有利于应对复合性危机。

较大市以上政府应设立紧急状态委员会,各级政府首脑任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并成为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与本部门的协调人。紧急状态委员会平时负责重大危机预防工作的综合协调,一旦发生重大危机,在紧急状态委员会基础上组成紧急状态最高指挥机构,各级政府首脑任总指挥负责本辖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抢救和恢复社会秩序的任务。

国务院在紧急状态下对需迫切解决的重大应急问题,可制定行政法规,如该行政法规与现行法律冲突,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临时特别立法程序及时审批为准。以往学者们多关注和强调如何在宪政体制下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政府专权侵犯公民权益[3].在政治性紧急状态下,强调此点可以理解,且有重要意义。但政府面临的多变而新生的突发性危机,其来势凶猛,无法预测,许多困境前所未闻,需要政府临危应变,在短时间内做出反应,拿出对策。按常规状态下权力运行的常规程序,很多问题不能解决或不能及时解决,给予政府在法治原则范围内(保障社会财产及生命安全为终极价值)必要的特别立法权是危机管理的客观需要。国际上也有授予总统紧急状态下的特别立法权之立法例。有学者认为《突发性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规定对非甲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实施隔离的,公安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与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条有关规定相悖[4].《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由人大立法,即应由人大制定法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形式不能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或者说,国务院在此问题的立法上越权了。笔者认为,政府面对人类无法预知和认知的新病毒,传播如此迅猛,如不及时控制,后果不堪设想。走常规立法程序势必贻误遏制危机之良机。政府适时立法以遏制疫情传播,以保护社会和生命安全为终极价值目标(也是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在理论层面上,应对此持宽容理解态度。在操作层面上,或提高人大立法程序之效率,启用特别立法程序;或在紧急状态法中授予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特别立法权,这一问题便可解决。《立法法》与紧急状态法同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紧急状态下优先适用紧急状态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立法法)。同时,对国务院特别行政立法权控制,如与现行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当然要提高审批效率。这种特别行政立法权一般是针对特定的急需解决的从未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授予的。

三、紧急状态预防

我国应对灾害危机及社会危机的一贯政策是,不仅重事中、事后抗救,而且重事前预防。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对本地区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预测和监测,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和会商制度,建立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预警机制。贯彻预防为主原则,从危机管理的角度及以往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的案例看,危机从潜在到发生、产生巨大危害性后果有其过程,如在危机潜伏期尽早识别危机,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其后防范危机、控制危机有决定性意义。“非典”事件昭示了这个深刻的教训。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对本地区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预测和监测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应具体详细,有针对性、操作性和灵活的开放性。预案制定应制度化,定期修改及必要的演习,以检验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及效果。

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预案内容应包括:(1)危机预测预警机制;(2)指挥机构的职权、任务、职责、协调处理危机的方式及工作方案;(3)危机应对信息网络的设计、信息整合及通报制度;(4)处理突发事件机构、救援职能及调用方案;(5)紧急通讯系统的启用、中央、地方及军队通讯设备及能力的综合统筹;(6)交通运输设施及能力的恢复;交通管制;(7)新闻管制;通讯管制;电信管制;(8)工程抢险及生命线工程(水、电、气、道路)的恢复;(9)危险物质处理及防止次生灾害;(10)消防队伍配置及调用方案;(11)突发事件现场管制;出入境管制;(12)物资支援计划,应急设备的调度;(13)社会治安管制;市场管制;(14)卫生及医疗服务,医疗力量统筹;(15)应对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其他内容。

应急预案法制化是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获得法律规范和保护。平时备有周密严谨的危机应对预案,一旦危机发生,即刻启动预案将大大有助抗救危机,减少损失,恢复常态。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早有成功经验。美国曾制定《对灾害性地震的反应计划》,涉及美国25个部委一级的机构,阐述了联邦政府的危机支援政策、规划设想、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和任务、职权、协调官员的联络方式,联邦政府与州之间对口单位的协调,以及有关应急工作的财政、技术、物质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全面勾画了一幅美国全社会紧急抗震救灾的蓝图。该计划确保了美国联邦政府各组织在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可立即投入紧急应变救灾活动,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有序高效运作的危机应急机制。

试想,如果这次“非典”事件前各级政府有应对大规模传染病的应对预案,早隔离、早转移、协调医院接诊能力,早限制人员流动,早些启用外地医疗力量,会避免许多交叉感染。国际国内在减轻地震、洪水、核事故灾害方面的应急预案已获不少成功经验和做法,经过提炼、整合,应移植提升为紧急状态法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规范。定期修订、评估、检验预案合理性,可行性及效果,这不仅是政府常态管理下的重要任务,也是衡量政府管理绩效的指标和强制性法律责任。如政府怠于编制应急预案,不能按期检查本级和下级政府危机预案的制定、评估、演习,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篇5

编者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请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因此,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

《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针对问题: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针对问题: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治理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为了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防护设施不使用不运行,成了摆设,导致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超标,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本条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针对问题: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或者配发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防护效果差,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甚至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针对问题: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是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进行危害告知的具体形式。警示告知能够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进而提升其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往往导致劳动者未能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操作。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针对问题: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程度,以及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主要途径。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也有些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本条规定对定期检测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针对问题:做好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帮助劳动者树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劳动者培训不合格就上岗位作业。本条规定对职业卫生培训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针对问题: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尽早采取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受到进一步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重要证据。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本条规定对这两项工作提出了要求。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篇6

以中航飞机汉中飞机分公司为例,2015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加强公司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真正维护员工的健康权,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实现公司职业卫生的有效管理,公司开展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为此,公司制定了具体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并且组建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开展及考评小组,健全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责任制度和管理体系,建立试点单位并进行试点工作,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基础。

一、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公司制度

企业是落实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好职业卫生工作,首先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为明确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公司起草下发了《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汉中飞机分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实施细则》,为加强职业卫生的管理,2014年按照中航飞机规章制度管理要求,修订完善了C级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办法》Q/10A-GL3403-2014,D级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实施细则》Q/10A-GL340303-2014、《职业病防治实施细则》Q/10A-GL340301-2014、《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Q/10A-GL340302-2014等。补充、修订职业卫生管理程序性文件、制度和记录等,并及时。《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实施细则》、《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实施细则》等文件已陆续套标颁布实施。

(二)加强企业领导和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是整个工作的关键。公司应在建厂初期就建立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设定独立的机构对全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进行监督和检查。中航飞机汉中飞机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职业卫生主管机构,技安环保处为职业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共有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6人,各单位兼职管理人员68人。公司还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行政领导人担任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小组的组长,主管此项业务分工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分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下属基层单位均配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员,提高机构管理体系的实效性及全面性。

公司通过园区网进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的宣传,各单位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职业卫生主管、在职人员应通过班前会以及班组安全活动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以及培训工作。要求各单位成立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进小组,完善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网络体系。为保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进活动的有效开展,考虑到生产任务繁重的因素,技安环保处组织专家到各单位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现场培训,并展开初始现状摸底调查,各部门按阶段分步实施。

(三)开展项目试点工作

公司制定了《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汉中飞机分公司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进方案》,推进方案包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组织领导、实施步骤以及工作要求等内容。为保证公司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司选择航空电缆电器厂作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行试点单位,进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制度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设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摸底调查、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建立档案等一系列活动的模拟。

(四)落实法规、源头控制,严格做好职业卫生管理“三同时”工作

公司不管是在建厂初期还是后期的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和使用必须同时进行。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其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各项工作都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应进行。在建厂初期选型时也要考虑工艺对环境的影响,劳动强度的大小,作业环境优劣,对人员健康的危害程度,从根本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对于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资质单位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将预评价结论及建议引入到初步设计中。项目竣工后,委托资质单位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的评价,促使职业病预防设施发挥其作用。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和检测

各部门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研究,确定其监测代表点,建立危险、有害作业场所清单与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分布台账。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陕西永安科技研发检测有限公司于2013年进行了职业危害现状评价、2014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以及2015年委托陕西浩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共支出评价及检测费约39.8万元。

(一)群众监督以及职业危害告知

2014年,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公司工会听取和收集公司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共28条,并召集主管部门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一解答,改进了公司职业健康的相关工作。公司对部分车间车辆通道制作并张贴了限高、限宽标识,对各单位危险场所补充了5916块安全警示标识和236个职业危害告知卡。

2015年,发放职业危害告知卡共94个,其中南区25个,北区69个;在醒目位置设置了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卫生公示栏、告知卡进行了告知。并将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部修订完善了职工劳动合同,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一并补充到职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当中。

(二)配备防护设施设置

公司建立健全了职业病防护设施明细记录表,补充配置了重点部位防护设施,如洗眼器等。对表面处理及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补充配备了11套洗眼器装置;对辐射装置、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配备了8个个人计量检测仪。公司花费27万余元购置配备了部分职业卫生检测仪器如照度计、酸度计、分光光度计、噪声仪等职业卫生监测仪器进行日常监测。建立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与维修。

(三)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由技安环保处根据各生产单位职业病防护个人劳保用品需求提出计划需求,报送至综合计划部,由综合计划部向采购供应部下达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技安环保处参照配备标准《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针对不同作业岗位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职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司安字〔2004〕131号)。个人防护用品要求供应商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要求管理人员填写《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记录》,领用人要签字。定期对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工人违规现象进行纠正。

(四)职业病管理以及应急救援与管理

公司设置了职业病管理机构-技安环保处,配备了专人-工卫医师来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完善了《职业病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了职业病防治台账。

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公司制订了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保证其完好。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作业场所补充了急救箱10个,并对急救箱内缺失的急救药品进行了采购补充。

(五)进行宣传教育培训

2014至2015年,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了中航工业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并取得了培训合格证书。

2015年,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标准,公司对834厂进行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摸底调查,并已下发相关表单。对试点单位834厂进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知识宣贯、培训、收集基础资料等工作。8月份公司组织专家到各单位进行现场培训,并进行初始现状摸底调查、分阶段分部门实施,参培单位共35个部门,参训人员1500余人次,并进行了签到。

(六)实施劳动者健康监护及制定档案

2014年,公司组织职业健康岗前体检119人,岗中体检1309人,岗后体检27人,体检率达到100%。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309份。2015年,组织职业健康岗前体检70人,岗后体检22人,岗中体检正在进行,经过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现状调查及工程分析,进行职业危害岗位、涉害因素及人员的确定。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并实行纸质档案和数据库并行的管理模式。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含了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从业人员的健康资料。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