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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现代化治理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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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篇1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特征突出表现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多元主体相互配合、有效互动的治理运行模式。多元治理主体的结构能够有效规避传统社会权力运行机制中的集权与运行层级高度集中所导致的腐败问题,但是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即多元治理主体的价值观整合问题;同时,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也必须要处理好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的分歧与矛盾;此外,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面临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价值取向、目标追求等都可能出现巨大的差异和矛盾,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共识,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次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提供了“最大公约数”[6],这也使其具备有效整合社会多元治理主体不同诉求的价值功效。在国家治理视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强大的导向性、凝聚性、协调性和教育性价值功能。

(一)导向性价值功能

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对于如何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我们提供了最基本的前进目标和价值导向。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力保证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方向。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行模式中,从国家层面看,国家政权运行所追求的是多元治理主体的民主参与、自由协商,同时强调这种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些特点正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化、民主化价值诉求;此外,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实现未来国家的治理更加科学、有效,进而有力推动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是要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和长期稳定,创造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最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从个人层面看,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是对个性的自由释放,同时也要看到社会转型期社会思潮的多元化给人们思想意识造成的负面影响,甚至于出现一定程度的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目标的认同危机。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给每个人提出了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每个人都公平享有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但是在积极参与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必然要坚持正确的方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个人对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作用。显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高度契合,并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明确价值导向。

(二)凝聚性价值功能

过去三十多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利益格局、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对民众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导致利益多元化冲突,势必对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造成一定的阻力,因而,我们必需要寻求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统一思想,凝聚人心、鼓舞士气,使每一个人都能够积极主动的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运行特点表现为:“国家治理不是政府一家‘唱独角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意味着在发挥政府治理主体作用的前提下,将政府的‘他治’、市场主体的‘自治’、社会组织的‘互治’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体的治理职责,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共同实现良好的治理。”[7]也就是说,在这种治理体系的运行机制下需要促成政府、市场及公民个人各方意见的高度统一,行成共识,有效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促进多元价值主体的共向性发展,从而保证国家治理体系的良性运行与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居于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地位,具有引领和整合社会价值观念,凝聚社会力量的强大功能。所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大的凝聚,有效推动和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三)协调性价值功能

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开放性工程,其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层次化特点看,政府-市场-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需要协调,而政府、市场内部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需要有效解决。其次,从治理结构运行的角度看,现代国家治理所表现出的分权化和网络化特点,“政治系统内部日益分权化、部门化与碎片化”、“国家治理日渐从等级科层制走向平面型的协调网络”[2],所以,这需要我们有效协调与整合各方意见,消弭种种分歧与矛盾,促进权力体系的共向运行。最后,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其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也在不断变化和更新,这需要我们找出有效的方法去协调和化解这些矛盾,进而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价值观念的“最大公约数”,其适用范围的广谱性特点,使其具备了作为政府-市场-个人之间缓解矛盾和摩擦的“剂”作用,这也就突出表现了其在处理多元主体利益、权力争执中的协调性作用。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强大的协调性价值功能。

(四)教育性价值功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核,理所当然的具有强大的教育性价值功能。首先,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政权的良性运行、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人民生活的安定富足,但是这都需要有一个充满民主、法治、公平等精神作支撑的现实环境,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正体现了这些价值要求。因此,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和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正义等先进精神品质,这对于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意义深远。其次,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很难保证在此过程中不受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这就需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通过对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教育和引导,使其能够对特定时期的状况做出准确的评价和判断,并及时做出调整,从而确保改革发展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最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环境下,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才能够有效凝聚社会各界的思想价值,达成行为共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终归是要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践行和共同参与来实现,这也就决定了必须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引导作用。所以说,在国家治理视域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突出的教育性价值功能。

二、国家治理视域下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路径思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已然成为相辅相成、相互融合的发展共同体。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大价值功效;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也要有效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因此,在未来一个时期,对于如何进一步推动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新发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融入政府日常工作之中

政府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其自身首先要做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率作用,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彻底融入政府的日常工作之中。首先,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和开展丰富多样的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实践活动,使其成为政府公职人员长期开实践活动中深入领会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内涵,找到自身岗位现实要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点,促使其形成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良品质。其次,各级政府所制定的各种大政方针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求相适应。政府所制定和即将实施的各种政策方针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价值要求,对于符合的,要大力倡导和推进;反之,则要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三,各级政府部门在现实工作中检查和总结评估,要以核心价值观作为衡量标尺和改进方向。评价一个单位或部门在工作过程中的得失与否,不能仅以是否完成任务为标尺,还要考虑其完成过程中实质上的有效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合法性自然有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作保障,而有效性实质上就是工作过程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格遵循。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与改进,保证了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对工作业绩的效益评价,需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价值标尺的功能和作用。第四,要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改进政府作风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深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符合各自部门特点的价值准则;在工作过程中更要以此为标准,严格要求,切实提高本部门的工作热情、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从而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政府形象。

(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融入社会治理过程之中

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催生了无数的价值观念。价值观来源于社会,其价值效用的发挥也必然回归于社会。社会核心价值观效用的发挥直接影响着社会治理效果的好坏,而社会治理成效的优劣又是国家治理有效性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今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在国家治理视域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须将其有机融入社会治理的过程之中。首先,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氛围,要广泛进行理论宣传、并深入研究阐释其理论内涵,使之家喻户晓、众人皆知。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机构要千方百计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和价值意义。正如同志所讲:“要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4],要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个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其次,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从而发挥社会意识与行为有效整合对社会治理的强大推动作用。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运行中的重要参与者,是各种利益集团或价值主体的系统化整合所形成的价值共同体。每个组织或团体都有特定的价值主体,只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有效整合社会多元主体的价值观分歧。也只有各个社会组织和团体顺利达成高度的价值共识和行为共识,才能有效推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良性运行,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价值意义。第三,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要广泛开展多种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和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要积极引导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感知,有效利用各种重大节庆活动,开展面向大众的主题实践活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第四,社会治理的有效运行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保障,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道德是整个社会的自律法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整个社会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要求。同样,在法律建设的过程中也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求,“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8]

(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融入终身教育体系之中

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原则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的重要载体。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调动各方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公平分享社会资源、治理成果和政策结果,尊重和保障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权益。这既是一个具有厚重伦理元素的伦理话题,也是一个关乎人民幸福安全满意、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政治课题。伦理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它为治理共同体行为理性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提供基础性条件。由此,共生共在、公平正义、协商共治、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要素和伦理原则。

(一)逻辑起点:健全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与伦理的价值整合点,除包含深刻的市场经济伦理精神外,还需要伦理品质与法律秩序为市场经济的社会合理性提供有力注脚。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中,经济与伦理、法律与伦理是共生共存共融的,其结合点是利益,载体是质量。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换言之,经济基础决定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上层建筑。契约与规则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正规手段,实现经济—伦理的共生互动以及处理好法律—伦理的关系,解决秩序与竞争、权利与自由的问题,需要以法治来维系、用完备法制来保障、靠伦理道德自觉来实现,而信用”信任”信仰”是其伦理奠基。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运行要求所有治理主体具备契约精神并有效执行契约,完善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也就是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全程贯彻契约精神,遵循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一是信息输入输出依赖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生存环境的相互作用,因而要营造遵守契约和高度负责精神的守信用”氛围。二是过滤社会治理共同体周边环境产生的信息,形成标准化信息并传递到输出端,产生一种默会的知识”和良好的信任”关系,提高合作效率。三是制定人的全面发展与美好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经济伦理规范。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强调人人”(包含为了人”依靠人”)的基本属性,用质量伦理规范引领社会治理活动以及由此而延伸的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彰显共产党人的信仰特质,形成革命”正确”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形成主义信仰”政治信仰”民间信仰”法律信仰”道德信仰”思想政治信仰”理论信仰”等。

(二)价值旨趣: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秩序

在新发展阶段,社会治理现代化要以公平正义的伦理观念为基础,制定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认可并遵循合作治理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形成具有良好秩序的合作治理模式。首先,要树立公平正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观,制定道德规范体系标准。我们要不断筑牢网络安全、生化武器、科技创新、人工智能等伦理秩序堤坝,解决违背人类安全利益的伦理问题,让社会治理模式和共同体成员在公正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形成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其次,要创制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共同体意识和伦理机制,把准伦理机制建构的评判尺度,更好地推动伦理规范的教育教化。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其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既需要法制监控又需要新的伦理文化支撑,还需要找到符合中国特质的、体现三新”(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要求的社会秩序原理和控制模式,更需要强调共同体行为的下限与上限,即被要求与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因此,我们制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制度时,需要把握共同体运行的经济性尺度、心理性尺度、社会性尺度和时空性尺度。最后,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用充足的物质基础保障人们基本权利、行事规则、机会获取、权益分配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现权利分配的公正、机会分配的公正、利益分配的公正、执行规则的公正等,激发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干事创业的活力。

(三)核心要件:建构协商共治的行政伦理范式

随着知识化、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等被引入社会治理领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能有效促进行政伦理范式向社会规范伦理或政治伦理转型,基于多元主体共治的共识价值逐步形成,公共服务伦理、共治伦理成为其价值中心,大众传媒成为共同体伦理的外生性监督主体。因此,我们要通过公民共同参与社会事务协商,利用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共同去解决社会治理问题。首先,要树立公共服务伦理的行政理念。新时代由于信息获取的柠檬效应”逐步缩小,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信息拥有呈现对称性发展趋势。在双向透明化过程中,日益开放的社—政”关系完善了合作博弈并存的社—政”制衡机制,强化了公共性特点和服务性职能,加速形成了以共同体为需求主体、以服务公民和服务社会为核心内容的公共服务伦理。在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由聚集形成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呈现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强调的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及其活动的不同,以及各成员在复杂适应系统中承担的角色,从而使共同体理念与服务理念更加深入群众。其次,建立契约型共治伦理模式。网络化社会和数字化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存环境,这促进了共同体需求的多样化。而民意表达平台与信息共享局面使决策逐步走向透明化和社会化,为公共服务伦理提供了技术手段与内在可能。信息社会加速了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共治伦理的兴起,从而形成一种讲诚信、重契约、负责任、有公信力的共治型模式,并形塑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模型,逐渐形成契约型共同治理的社会规则与伦理。再次,形成权力监督与社会监督并存的伦理监督机制。信息社会迅速便捷的信息传递模式、信息的透明化特征与独特传递平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使行政伦理监督的大规模社会化参与成为可能。以网络为代表的大众传媒成为监督的重要政治力量以及社—政互动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并延伸了监督形式、深度与广度。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社会化监督丰富了现代伦理监督手段,电子政务、智慧城市等信息化建设工程促使监督主体多样化和社会化,促使公民、政府把社会治理当成共同责任并达成正面共识。最后,要推行平民化和权力共享化的行政伦理。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通过信息平台表达民意,形成民意合力,提高参与影响度,这有利于推进公民主体自治或自主参与社会治理,而信息社会为公民参与治理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提供了技术前提。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公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形成权力与利益博弈的社会参与模式,这有利于促进人们更大程度参与共同体内的社会凝聚、社会包容、社会赋权、社会经济保障等社会与经济生活,提升其福利和潜能。

(四)人格指向:完善责任共担、价值共创的公民伦理道德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由大量快速活动着的行动主体(如公众、NGO、第三方机构、草根组织等形态各异的适应性主体)组成,这种多样性使社会治理活动不会保持某种固定的构型,但又保持着很强的协调性。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看都需要保持协调性,使信息、产品和资源的输入、输出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产生复杂的流,并体现为创新行动的非线性特征,最为重要的是协调大量具有主动性的社会治理元素,形成具有共担责任、共创价值人格指向的聚集主体与适应性主体。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强调,共同体在价值上优先于个人,共同的善是连接个体与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公民德性是实现共同体的善的内在条件。恩格斯指出,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不仅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更是经济关系的产物。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而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以马克思主义伦理观为指导,强调把社会关系放在首位,其所追求的人格指向是通过不断创新责任传递,倡导共创共担共享的公民伦理道德,在推进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中解决个人与共同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与需求上的冲突。在高度不确定且高度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应正视且理性对待公民道德缺失问题,用马克思主义伦理观指导共同体做出正确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以责任共担、价值共创为人格指向的整体行为规则与观念。社会治理共同体要通过调节新型社会关系形成行为准则和观念,逐步构建与新型社会关系匹配的公民伦理道德,有效推动道德理论的根本性变革。

(五)目标导向:形成共建共享的组织伦理气氛

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聚集城乡社会力量,促进共商共治与共建共享,其组织伦理既需要有通过舆论和教育方式影响员工心理与意识的善恶标准,又需要有通过规章习惯等成文和不成文的形式调解组织和员工行为的行为标准。具体而言,首先要培育伦理认同意识。我们要发挥伦理型文化的独特资源优势,形成积极的角色外行为,把握好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时代命题。为更好地在社会治理领域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急事、办难事”,我们要抓住社会治理共同体认同的价值取向与思维密码”,把握尊重人权、关爱人性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伦理认同基因”,通过社会治理要素融合而夯实文化融合和精神同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次要构建融民族性、历史性、社会性和时代性特质于一体的伦理精神。新时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具有伦理道德的中国话语与中国理论,需要把握好自在自为状态的伦理精神”这一时代命题。在建构社会治理体系时,我们要确立伦理之于道德的优先战略,精神之于理性的优先战略,伦理精神之于道德理性的优先战略”,并坚持人民至上”共生共在”协同共享”的伦理精神。在新发展阶段,我们要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伦理精神,有序引领共同体的知、意、情持续走向真、善、美,让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始终保持不忘本来的定力、吸收外来的活力和面向未来的张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最后要增强组织伦理氛围的调节功能。根据维克多(Victor)和库伦(Cullen)关于组织伦理氛围是对具有伦理内容的典型组织实践和程序的普遍看法”的定义可以推断,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致力于让共同体成员保持积极沟通并制定明确道德标准,从而形成一种以道德为特征的组织氛围。一方面,通过制定或执行道德规范和指导政策,用强组织规范和约束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提升组织可信度与领导者公信力,影响非伦理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奖惩制度来筑牢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通过双向沟通传达组织道德期望,形成共生共在、共建共享的道德规范,以加强领导者可信度与公正力,约束非伦理行为,并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角色模型的有效性。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的伦理审思

发展和安全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诉求,也是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中之重。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秉持为高质量发展创造公共安全环境、以公共安全促高质量发展的理念,让公共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两个目标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当前我国已经积累较为丰富的经验,如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周期管理”精细化管理”等,为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就政府如何动员社会力量,将制度、资源和技术等要素有机融合,以及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如何演化、适应、凝聚、竞争与合作并提供协调一致的综合,如何在创造多样性和新颖性发展的同时确保各方面安全,我们需要认真审思其当前存在的挑战与伦理风险。

(一)嵌入式治理伦理审思

嵌入式治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础。党建、制度、社会资本等要素主体是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场域,我们要通过信息技术、需求、法律等对场域内治理要素赋权。然而,当前政府自律与自觉、社区自治与自信、居民自主与自强在高度复杂且高度不确定条件下面临较大的挑战,既难以实现党建引领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制度供给与服务需求的有效契合、社会资本与法律规范的耦合发展,也难以从整体上塑造人人有责”的共同价值伦理认同,优化人人尽责”的集体行动伦理规则,建设人人享有”的利益共享伦理秩序。

嵌入式治理强调执政党运用自身组织资源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施加影响,并与多元治理主体形成横向、平等、网状式服务的工作方式。嵌入隐含着共生共在与共享成果的理念,是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因素发挥合力的结果,但在整合场域各要素的实践中,推进各主体之间有机融合、良性互动的创新较少。因此,新发展阶段嵌入式治理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虚拟+实体+智力”的嵌入模式未能有机融合,同时还表现为嵌入认知、嵌入结构、嵌入关系、嵌入渠道的困境以及嵌入政策与制度供给不足。嵌入式治理伦理风险是由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内外各要素在实践中互动耦合而成,既有系统内客观存在的治理结构等源发性因素与主观判断形成的社会风险感知因素,也有治理生态环境等系统外其他因素。从生成性视角看,获取社会支持和资源供给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与社会各要素不断交互的开放大系统。随着治理实践活动的扩展,囿于现代技术不确定性、主体认知结构局限性的共同体成员在智能标准与价值标准的动态演变中容易产生伦理风险。从治理价值层面看,嵌入式治理强调运用相关方法推进公共治理,满足社会需求。公平正义、秩序稳定与社会活力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所追求的的核心价值,而本质上相互独立的价值追求容易在治理实践中形成伦理风险。

(二)经济增长-全面发展”伦理审思

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伦理基石,发展伦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价值支撑和实践指引。然而,伴随着经济增长”主导发展观和自主意识的迅速发展,治理领域产生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和发展张力,使社会治理陷入伦理困境,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质量和进程。经济增长-全面发展”面临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新自由主义追捧的帕累托排序、自由偏好、权利博弈等问题。一是追求经济的最大增长不一定能导致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的最大福祉。如果发展主义的经济增长单因素决定论主导政策取向和制度设计选择,就有可能忽视伦理意义,奠定共同体成员的不在场”基础,从而给社会治理共同体带来生存困境。二是以偏好满足作为自由依据并不意味着对社会治理主体的最大尊重。三是契约关系下的权利博弈不一定富有正义活力并推动社会发展。现代化治理脱离道德的轨道”,既可能导致超越伦理规则的野蛮式发展”,也可能导致不可持续的破坏式发展”与权利不对等的剥夺式发展”,还可能导致不讲公平的垄断式发展”,严重威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

经济增长—全面发展”伦理困境是由于在谋求增长—发展”时偏离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口、环境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忽视了整体性、综合性、内生性和以人民为中心等特征。因此,我们要在高质量发展基础上融入发展伦理的考量,协调传统伦理和生态伦理,彰显社会内聚力量的伦理关怀,从目标-价值”控制-选择”原则-意义”维度规范人与发展的关系,即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只有社会治理共同体融入人的发展这一衡量标准,基于应对生态发展困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人的发展和生产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只有坚持新发展理念,适应人们需求变化,创新包容性发展模式,全面拓展共同体发展,才能更好地消除由于制度、政策、权力运作而带来的弊端,解决社会治理合作的主观愿望与行为冲突的问题,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向善和行善的追求。

(三)人工智能伦理审思

新时代合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合成生物学、神经技术、纳米技术等新兴科技,并迈向制度化的人工智能伦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重要课题。在智能化时代,共同体治理技术化和人机共生是常态。然而,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结构和共同体运作过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可能会因为自身系统内外多重因素互动与偏爱智能技术而失去伦理规制。不可逆的现代技术在某种程度上支配人的社会行为,挤压着劳动、科学、人类生存的发展空间,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方向。

具有深度学习和自我改进功能的人工智能在嵌入治理中带来了公平损益、责任模糊、技术依赖、参与弱势等伦理风险。首先,人工智能开发者潜在的价值偏见,智能算法规则不透明不公开的程序和过程,不同层级之间因发展能力、资源占有程度与社会影响力的巨大差距而形成的智能鸿沟”等,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正预期带来挑战。其次,人工智能技术模糊性带来的责任伦理风险使责任主体与责任边界模糊。再次,技术依赖制约人、组织、决策的自主性,影响自主性人格的形成。最后,技术主导下的公民参与弱化、分化,治理权力技术化、资本化催生超级权力”。

人工智能伦理困境是由于我国伦理原则以及技术安全、数据治理、可问责性等治理机制,与人工智能治理、高质量发展人工智能衔接方面存在偏差,人工智能创新与风险未能实现动态的平衡。这种风险既有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引发的安全风险,也有人工智能系统和数据因为恶意行为或遭遇意外情况受损给系统运行带来的安全风险。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既存在可持续发展、人机关系、研究者多元化和中立性要求的缺失问题,也存在通过伦理设计标准提高公众伦理风险感知能力、技术伦理风险锚定问题以及技术与伦理之间的主体争议问题。

(四)信用伦理审思

诚信道德、信用秩序与征信体系与信用,是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信用问题治理的伦理基石。网络的发展为信用问题治理提供了新工具,它建立了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的平台。然而,网络迅猛发展与市场经济演进的匿名交易”制度,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生存方式,使人们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多元社会利益主体共治问题等方面存在认知偏差,也与信用伦理发生了冲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解决网络时代面临的政府、社会与经济领域的信用问题。一是契约信用基础不牢,政府面临着如何在新环境下针对多元主体共治及时转变治理模式、如何利用网络优势提高行政效率赢得公众信任的挑战。二是网络时代公民人格信用、社会信用文化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伦理诉求存在偏差。三是经济视角下经济人假设”市场自我治理信用问题”观点对于道德的忽视,与社会治理共同体信用伦理存在偏差。

信用伦理困境源于与网络时代匹配的制度法规尤其是政府信用伦理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人员缺乏应对网络舆论的能力,政府职能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现象,政府行为在某些范围内存在自由裁量的随意性,部分行政人员道德异化,政府信息不透明与网络传递可能存在的风险。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法律和信用的维护,其中信用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逻辑遵循利益至上”的原则,网络时代失信竞争不可避免,市场嵌含”于社会之中,制度保障、规则安排、数据信用、政府支持等未能发挥合力,企业征信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未能实现有机协调。

(五)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伦理审思

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社会治理主体合作时,公共安全不仅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集中反映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间伦理关系的核心要件。然而,无论是在网络、生物、科技还是在信息、环境、经济等领域出现失控性、社会性、侵权性、责任性等风险,都极易引发社会治理领域的公共安全风险伦理问题。

社会发展伴随着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伦理领域面临如下困境。一是公共安全问题范围不断拓展,从城市化走向国家化再迈向全球化。二是诸多私人安全问题不断进入公共安全领域,且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私边界日益模糊化导致私域问题公共化,使公共安全治理呈现出新的迷茫状态。三是人们对公共安全问题的介入方式发生变化,以确定性为目标的理性管理与以不确定性为特征的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本质性冲突。因此,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安全呈现出高度的流变性和不确定性状态,我们必须审慎应对公共安全治理面临的挑战,既要极力防范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又要防止被公共安全治理所反噬。

安全风险治理伦理困境是由于在多次脱域”过程中,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全球化重塑了公共安全问题,社会化大生产与全球人口大流动放大了公共安全问题的危险性(如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国被绑定为一个安全命运共同体。地理上的非连续性不再重要,因为‘速度—事件’笼罩着全部的地球表面,它把每个地方几乎都变成了同样的‘速度—距离’,使所有的地方都彼此接近。”新发展阶段,我国社会多元主体的信息安全治理问题日益凸显。从技术供给角度看,占领知识先机就意味着掌握了全球性标准与信息安全命脉;从技术消费角度看,电信诈骗日益国际化,网络恐怖主义呈现出无边界性。在信息安全威胁面前,任何国家的主权性抗争都无法改变其全球化趋势。

三、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伦理化途径

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充分释放制度活力、市场活力、社会创造力。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针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存在的多维伦理困境,我们要不断促进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的融合,发挥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的作用,引导多元治理主体表达意见和偏好,培养主体意识,发掘治理知识和智慧,调整利益矛盾和冲突,打破治理主体互动时空限制,降低互动成本。同时,拓宽参与维度及渠道,规范公共价值伦理导向,构建社会的”社会治理,筑牢数字治理的技术根基,奠定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领域的坚实基础。

(一)利用党建+”,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治伦理是指在社会治理领域调整共同体成员之间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的规范,对化解嵌入式治理伦理风险起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共产党从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入手,以维护人民安全为宗旨,把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判断标准,要求各类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合作、引导等方式达成共识,促成社会治理领域交流合作。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采用党建+”的方式,推动契约化”共建,发挥共同体成员的积极性、主体性和创造性,团结”联合”各方面社会力量,促使社会治理主体纵向协作”、横向联合”,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适应性、包容性和创新性。首先,充分利用党建+制度化”,共建连心桥”。邓小平从伦理道德意义上评价制度,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事实上,制度蕴含着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正义是建构社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把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全方位融入社会治理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通过责任共担与资源共享,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强调制度引领发挥其优势,不断推进与之配套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实现从事”到制”的转变。

其次,积极开拓党建+网格化”,共建全覆盖”。我们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通过党组织红色网格、党员中心户与社区综合网格群所蕴含的伦理追求与道德理想,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与治理效能。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建立起党建引领网格治理的全面覆盖体系,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党组织的优势,统揽全网治理力量,在教育养老助残公益事业、环境保护等领域,通过精准发力做到在网”中尽责、格”内服务,解决矛盾无时差,实现从事”到治”的转变。最后,不断推进党建+标准化”,共建为民服务”。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构建治理标准与伦理责任相结合的伦理框架,这要求把握其现实需求,不断推进基层党建规范化。而我们实施党建+标准化”工程,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发展功能与服务功能,需要从重要抓手、必要举措、基本保障与基础性工作入手,不断推进活动阵地标准化、教育管理标准化、运行机制标准化、档案资料标准化。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实现主体伦理与制度伦理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与技能,否认好坏、善恶、正义与不正义之标准的真正知识的必要性,必然导致虚无主义和道德、思想境界的堕落”。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推进美德伦理与责任伦理的结合,用党建+标准化”为贯彻落实伦理道德提供强有力支撑,开创契约化”共建社会治理新局面,有力推进各项工作提质增效,以不断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为目标,实现从事”到志”的转变。

(二)强化法律+”,筑牢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伦理是从法治本质出发,由法治化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道理和准则,具有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权、和谐发展等基本特质。依法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功能,是推进我国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共同体法治伦理的内涵与根本保障。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概念后,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成为法治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域的表现形式。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保障,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民主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能有效保障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实践。

其次,保障人权是共同体法治伦理的目标指向、出发点和归宿。所谓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即通过各项制度、措施、程序切实保障各项人权的实现,尤其是体现弱势群体生存状况各项指标(包括医疗、文化权益、受教育状况等)的实现。保障人权的法治伦理要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的巴黎公社应当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因此,践行保障人权”的法治伦理,要消除弱势群体的土壤和基础,从法律上健全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的社会竞争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与时俱进地扩大人权保障范围,同时要建立合理、互相制约的制度,完善共同体通过各种形式(新闻媒体、网络等)进行监督的渠道,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有效控权。

最后,法律保障人们有平等机会参与社会活动和市场竞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平正义的效果呈现和至高境界,包含了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处境,人的精神境界与物质境界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用法治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须遵循以下四个方面的法治伦理:一是用法律调整政治关系促使其和谐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互相包容中促进发展,促进人的共生共在;二是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促使其有序发展,充分调动多元利益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三是健全先富-后富-共富”的互帮机制,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发展与共同富裕;四是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健康发展,遵循敬畏自然、尊重自然和保护、利用自然的法治伦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三)探索道德+”,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德性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德性伦理是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以文化人,不断促进发展德治”,这充分体现了道德生活的社会约束方式及其教化的社会性、群众性和地方性。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通过培育共同体伦理关系、建设共同体伦理制度、健全共同体伦理实体,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与人的共生共在、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与良性互动,促进道德教化与德性伦理相得益彰,并使自足-自治-自律成为德性、伦理与习俗。

首先,培育共同体组织的德性伦理关系。伦理是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现实人伦关系的合乎情理的尺度。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通过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铸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性伦理关系维度的共同体关系体现为人们在平等交往和平等对话基础上形成的公正、幸福、自由的关系,这是一种基于共同体而形成的对善”的伦理秩序的追求。因此,社会治理需要培育道德+共同体组织”,支撑共同体关系存在和发展的伦理观念和伦理规范体系的根本性伦理原则,使其成为评价和引导共同体关系发展的依据。显然,德性伦理关系在评价和引导共同体交往的过程中,既可以通过发挥教育功能纠正偏离方向的共同体关系,又可以在不断生成和丰富共同体关系中调整共同体伦理关系。当前,我国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阵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提供精准服务,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体成员经济自立与伦理互助、人格独立与平等互融的矛盾。

其次,构建志愿服务精神的德性伦理制度。德性伦理机制会根据社会治理共同体发展的要求而建立与完善,以提升共同体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因而构建道德+志愿服务精神”的德性伦理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事实上,在党组织引领与统筹下,部门组队行行出力,成立教育、公安、文旅、住建、交通、司法、科协等专业职能部门的专业志愿服务队,按照各部门功能和职责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同时通过社会招募促进人人参与。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除依靠法律关系构建权利—义务”这种强制性规定的外在秩序外,还要不断健全志愿服务需求收集机制、宣传引导机制、多部门联动机制、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与督查落实机制,更重要的是应完善德性伦理制度,逐渐使德性伦理关系形成自主—自觉”的内生性秩序,以防止共同体交往过程中出现的异化”(诸如存在权利、机会与资源的分配不均衡、对彼此人格的歧视和否定、快乐的匮乏、自由的丧失等)现象。

最后,健全生活共同体的德性伦理实体。黑格尔认为,伦理实体是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所,是由伦理精神把分散的、相互争斗的人们整合起来而形成的(pp.163-174)。新时代我国各地建立了文明实践中心(区县)、所(乡镇街道)、站(村),并逐渐成为蕴涵着有伦理关切的普遍性结构设置。我们要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服务+培训+互相夸+现场观摩”等活动,延长环环相扣的志愿服务链条,不断开拓人们的精神空间,鼓励宣传、教育、交通、公安、养老、卫健等多部门同落实,形成人们在经济与社会地位上平等的现实伦理共同体。因此,丰富新时代文明实践载体,不断健全道德+生活共同体”,我们要以一种深刻的伦理关切,在善恶总原则统领下追求人伦情感的合理性价值,遵循公正、幸福、自由三大伦理原则,形成德性伦理共同体,从而达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善”。

(四)完善主体+”,重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伦理体现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精神实质和自主治理各种主体之间的规则。福柯从个人生活精神引领的角度,强调自治伦理追求自我与自身的关系,即个人造就自我,获得自由,过上美好生活。实践中,自治伦理是通过自我拯救与拯救他人的途径实现个人的自由,包括个体性、自制性以及以自我的生活为审美对象,将审美思想和生存风格带入现实生活中,以实现个体美好的生活。社会治理共同体要通过主体+”以自身独特方式创造美好生活、让所有成员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重塑自治伦理基础,改变人与自然的不平衡与失序状态。

首先,拓展社会的”社会治理伦理化途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将社会性嵌入治理性的互信网络。在大物移云”与人工智能嵌入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治理主体能通过可视化的主体+微服务”动态交互平台,联系生产者侧与消费者侧,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伦理。因此,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无论是农村运用小积分”绘图景,还是城区三联协同”(线上线下联需求、内外协同联资源、专业培训联服务)促共建,都要求在共同体成员之间树立责任共担理念、分担责任并彼此信任的规则意识以及平等参与共同体治理的意识,健全基层群众之间的信任伦理,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宿感。

其次,丰富以民众治理网络为中心的伦理化途径。共同体是激发主体+创新治理”行动的互动网络。社会治理无论是直接-间接、单位内外、个体间、单位间、个体-单位还是单线-多线等互动,社会治理共同体都需要在合作与竞争、互助与冲突、交换与掠夺的方式选择中,不断完善各治理主体间采取行动及行动回应的伦理。因此,无论是农村生产互助与城市社区的抱团式”养老互助还是三治融合”(法治、德治、自治)、三社联动”(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等社会治理实践,都要不断丰富政府治理、居民自治和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伦理。换言之,我们要构建一种民众间人人互信与互动、相互协调与促进,使民众治理在共同体中有效运转,从而画出最大同心圆,实现善治”的共同体治理网络。

最后,健全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的伦理化途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强调主体+创意”的互惠网络,并且让人民性贯穿于治理的每个环节。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以共同体成员之间合作互助且能得到回报的互惠规范为基础,不断健全自适应、动态创业、多层次耦合、开放式创新、自组织更新与价值创造的运行机制与伦理。显然,主体+创意”在成为均衡的”(交换价值相等的东西)伦理与普遍的”(持续性交换关系)交换伦理后,利用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塑造内生型企业,形成具有互惠交换隐性契约性质的社会性合约。因此,无论是预防社会治理的公地悲剧”还是把治理绩效蛋糕”做大的社会治理实践,都要形成一整套相容性利益协调机制与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伦理。换言之,除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外,社会治理要在民众中强化诸如价值观念、风俗习性、伦理规范等大量的非正式制度,让互惠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严格遵循的道德机制和伦理原则,从而使人们在治理网络中产生更大的满意度、成就感与获得感。

(五)创新互联网+”,奠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智治伦理基础

党的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这意味着伦理要成为反思科技发展对社会影响的思想指引与具有约束力的行为框架。随着数字技术、互联网、生物科学、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发展,网络空间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所面对的新空间,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实践拓展了伦理实践领域,智治”伦理风险也日益突显,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社会治理共同体智治”运行机制的伦理基础。首先,规范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的伦理化途径。从客观视角看,网络空间的本质是世界的信息化展现,即事物状态与过程是不依赖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而客观存在的信息和信息流。新兴科技可以重塑逻辑、生命、物质与精神文化,赋予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新大脑、新文化、新环境的技术能力,这种可塑性可能会带来更多生命本质、网际环境等伦理冲击,因此要重点解决创新能力与挖掘人力资本的伦理化途径,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高质量发展。从理论层面看,要通过互联网+科技”解决网络空间与虚拟实在可能存在的伦理冲突,创新引领,规范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可塑性伦理途径。

其次,塑造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的伦理化途径。从主体性视角看,网络空间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与主体不可分的意向空间。从主体间性视角看,网络空间是共同体成员共生共在”的场域,这种双向交互性促成了网络共同体的形成。网络共同体的这种合作具有可塑性,带来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伦理冲击,同时这种融合性又会加剧创新发展的不确定性,迫切需要塑造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的适用风险预防伦理。从实然层面看,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演进,监管部门在监管政策中越来越多地纳入伦理因素,加之这种网络空间形成的意识形态、不同共同体的权力结构以及主体的自主性,亟待通过互联网+监管”解决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可能存在的伦理冲突,重塑新的伦理实践空间。

最后,完善虚实两界纽带信息权利的伦理化途径。新科技融合发展增强了技术变革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蕴含强大社会变革力量,极易引致科技伦理问题的不可知性和科技伦理冲突加剧的伦理困境。新科技嵌入社会治理实践,在虚实两界可能会引发由于信息科技发展给共同体成员带来交流便利与隐私侵犯的价值事实冲突、文化多元与虚无主义之间的价值观念冲突,而伦理冲突加剧会引发社会技术信任危机。因此,解决社会治理共同体虚实两界纽带信息权利的伦理困境需要组建专业性科技伦理机构,健全对科技伦理的动态评估。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信息服务理念,开展透明执法,实现线上监察”。二是不断拓展互联网+信息”,共享科学文化、交通、教育、体育、卫生医疗、安全服务等信息,完善数字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多元参与的数字服务网络,提升数字的服务技能,使数字全面介入信息资源配置过程,并通过网络算法来规范公共信息资源最优配置,规范源头预警伦理。三是持续创新信息处置模式,通过全流程数据挖掘和归集,实现虚实系统内外数据资源深度融合、全面共享,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共同体成员信息权利高质量供给。

四、结论与讨论

在高度复杂且高度不确定的社会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我国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随着新兴科技发展场景的兴起,社会治理共同体应依托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进行伦理审思,准确把握其伦理结构因素,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其改革开放发展面临的伦理风险,探索多方主体合作治理,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合理调整治理幅度,缩短治理链条。

社会治理实践要坚持人民性标准、整体性标准、发展性标准和协同性标准,在供给与需求、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创新、高效治理与生活品质的辩证统一中,把握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结构、发展理念、现实基础、运行机制、运行绩效,精准地评价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篇3

关键词:乡村旅游;地方政府行为;乡村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03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4-0087-04

中国乡村社会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之中。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推动乡村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提供了方向和选择。乡村旅游发展作为推动乡村治理重构的内驱动力及加快城乡一体化、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探索乡村旅游发展中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现代化,必将为推动乡村生态型区域治理、加快后现代化乡村治理转型、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思考。

一、乡村旅游治理基础: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主体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以治理主体现代化为基础。治理主体是由政府行为中具体的个体或群体构成,突出表现为治理中的领导实体。但是,治理中的个体、群体或领导实体并不等于政府行为治理主体,只有通过程序化的政府组织才构成政府行为治理主体,治理主体现代化必定是“政府组织这个治理主体逐渐向组织结构科学化、组织功能专门化、组织程序高效化及组织规范优质化的转换过程”[1]。实现乡村旅游发展中政府行为治理主体现代化,需着力推动地方政府组织优化、结构序化。

要推动乡村旅游管理职权分化。地方政府旅游管理职权分化,在整体上有横向与纵向之分,横向平衡分化要求地方政府将部分旅游管理职权逐步向市场及社会分化,既要在治理模式中保留政府主导因素,又要在公民社会培育中增强市场主体及社会功能。伴随乡村市场主体扩大,乡村居民参与性增强及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由政府推动型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将逐渐过渡为市场推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乡村旅游治理模式,加快构建多元共治乡村旅游发展格局是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如图所示)。

乡村旅游发展需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基本原则,要从自身资源特色出发,坚持以乡村旅游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乡村旅游与乡村市场有效对接,地方政府旨在履行好乡村旅游协调、立法、规划等职能,维护乡村旅游市场,引导社会参与,促进有序竞争。纵向层级分化即推进上下级政府的职权分化,逐步将乡村旅游发展权限还权于基层治理单位,推动乡村旅游生态型区域治理。美国、加拿大、英国、奥地利等国家,在乡村旅游发展初期赋予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单位更多乡村旅游发展职能,极大提高乡镇、村社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与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活动场所是在乡村社会,广大乡村社会集聚着大量旅游资源及内生发展力量,乡村旅游发展必将催化着乡村治理重构,重构后的乡村治理又持续推动着乡村旅游发展。让乡村旅游发展回归于基层治理本真、还原于基层自治单位及村社共同体运作是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催化乡村治理重构的现实选择。

要优化乡村旅游机构职能设置。治理理论认为,良好的治理状态即“善治”要求国家权力向市场及社会回归,但这种回归并不是政府与市场及社会的零和博弈,而是力图在动态合作中共享公共资源的权力分配[2]。从而指出了政府组织需要通过创新形式构建多元主体的协作关系,优化多样功能的职能设置,促进政府行为治理多元主体并存、多样功能发挥。在乡村旅游不同发展阶段及条件背景中,要着力推动科学化机构设置及专业化职能分工。当前,随着乡村旅游市场化、社会化推进,有必要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旅游企业之间培育一个专门服务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半官方组织,充当发展乡村旅游业的筹资机构、技术咨询机构、信贷服务机构、土地开发与销售机构。20世纪60年代后期,韩国的“观光公社”、墨西哥的“福纳多”等乡村旅游发展半官方服务组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克服了乡村旅游业发展中的重重困难,为本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旅游企业之间培育和扶持专门服务于乡村旅游发展的半官方机构,有利于加快社会资本集聚,多渠道筹集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促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应用所筹集资金对购买土地进行开发,通过变生地为熟地,使交通等条件便利后销售给旅游开发商或旅游企业,对于培育乡村旅游市场主体,拓展乡村旅游发展空间,强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及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乡村旅游治理支撑: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技术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以治理技术现代化为支撑。就历史发展观而言,乡村社会变迁不是单纯生产力直线发展所致,而是由乡村社会有机体的网格化多向作用所为。但是,网格化作用不是直接发生,而是以相应行为技术为支撑。乡村旅游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乡村治理重构的内驱动力,需通过相应行为技术打破乡村治理的封闭性,促进人口与资本流动,逐步将乡村经济整合到国家经济共同体中,加快推动以地缘亲缘关系为特征、村民身份为基础的传统乡村治理向以开放为特征,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现代乡村治理转型。

要推动乡村旅游服务人才现代化。生态现代化理论认为,现代化是一种发展状态、文化转型、价值提升,现代化的核心在于人的现代化,包括人的生活、素质及社会关系现代化。追求乡村旅游经济有效、代际公平、环境友好型现代化发展,人既是实践主体,也是价值主体,更是终极目的,推动人的思想观念、能力素质、行为方式、社会关系现代化是加快乡村旅游服务人才现代化的根本。为此,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必须有一个更快的知识及技能积累率,知识技能的应用和推广是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因子。地方政府应积极参与到乡村旅游知识生产和扩散及人力资本的积累中来,推动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技术现代化。当前,要积极推进寓管理于服务的乡村旅游管理服务架构,加快高、中、初级和乡村旅游在职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切实提高乡村旅游企业和乡村居民的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要有计划针对乡村旅游部门管理人员,旅游饭店、旅行社和部门经理等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在更高层面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中经理人职业化及职业化经理人形成。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乡村居民的参与面不断扩大,在各大景区家家开饭店、户户设旅馆成为一大趋势,“野导”拉客、居民宰客是景区的一大弊端,加大乡村旅游服务培训力度,规范乡村旅游服务行为势在必行。

要推动乡村旅游形象导向现代化。随着乡村治理变革,乡村旅游发展正经历着由资源导向到市场导向再到形象导向转变,乡村旅游形象是“旅游者对旅游地综合性、概括性的认识和印象,是公众对旅游地所有产品、服务设施的综合感知”[3]。乡村旅游形象导向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行为技术现代化,核心在于旅游产品的设计和推广,重点在于代表性理念、行为、景观、氛围等形象设计,切实把握活动性、舒适性、人文性、现代性乡村治理需求。首先,要以自身资源为基础做好形象定位。乡村旅游资源决定乡村旅游形象,乡村旅游形象持续影响着乡村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形象作为自然资源条件状态下的主观能动性产物,更加尊重自然与文化的异质性,倡导人们在认识自然、保护自然、享受自然中促进旅游促销。其次,要以乡村旅游市场为导向开展形象推广。要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中发展乡村旅游市场,充分体现乡村旅游市场主体性、地域差异化、经营分散性、形象整体性等特点。如我国香港特区坚持市场经济发展浪潮中开展旅游促销,欧美地区也采用传统的东方宣传色彩开拓乡村旅游市场。再次,要以乡村意境营造为内涵促进形象提升。意境形象体验是人在感知基础上通过情感、想象、理解等审美活动获得的内在美,乡村意境是乡村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种生产生活要素积累和沉淀[4]。乡村旅游形象导向现代化,要围绕独特性理念、行为、景观、氛围等形象设计,通过表演性、民俗性、群众性、参与性乡村旅游活动开展,有效促进乡村旅游地情景交融、意境提升。

三、乡村旅游治理条件: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环境现代化

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是以治理环境现代化为条件。伴随着传统社会管制向现代社会管理及后现代化社会治理转型,行政生态必然向生态行政嬗变,推动生态型区域治理是乡村旅游发展的价值及目标追求。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环境现代化,要着力推动政府的目标政策、法规体制、机构职能、能力建设、文化理念等诸方面生态化。

要实现自然环境现代化。生态行政学认为,行政系统应积极主动适应于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而不是设法改造自然生态系统以适应公共行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自然行政环境现代化过程本质上是一个高度体现人类归属性生态价值进程、旨在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乡村共同体代际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当前,乡村旅游发展在“反现代化”行为条件下,往往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而增加社会成本,滥建房屋、大兴土木、游人过多、土地流失等,难免导致植被和自然环境遭受破坏,带来外部不经济性影响。为消除或弱化乡村旅游发展中外部不经济性,地方政府必须充分发挥生态型区域治理现代化张力。要统一规划、提升地方政府环保立法的预见能力,对潜在的生态资源预先立法保护,建立景区卫生环保体系,提升地方政府环保工作能力,建立环境监控机制,防范乡村环境恶化,回应村民抵制情绪。乡村旅游作为乡村经济重要因子,旅游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促进人口与资本的流动,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必然会要求加快乡村治理格局提升。当前,迫切需要将地方政府生态管理职能进一步将环保职能延伸到村屯,强化乡村旅游生态教育,倡导健康文明旅游行为,加快确立生态效益型价值理念,斧正传统生态行为,切实使生态环境保护成为村民和游客自觉行为。

要实现人造环境现代化。人造行政环境现代化体现价值与规范的统一,社会动员性及同化性凸显生态型区域治理现代性或后现代性张力。根据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弗雷德・W・里格斯(FredW・Rjggs)关于“非均衡政体”棱柱社会认识,在未完全商品化、社会化、市场化,各种政治的、社会的、宗教的及个人地位等因素仍然强烈影响的“集市――有限市场”型社会里,沟通网直接影响一个社会的“动员性”和“同化性”,利用现代技术推进人造行政环境现代化势在必行。广大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是一个由多元公共空间缔造的集合体,乡村旅游经济体现为“集市――有限市场”型经济结构,家族背景、宗族势力、裙带关系、社会威望、、地缘亲缘等因素无不影响着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及履职功能发挥,推进乡村旅游行政环境优化、促进生态行政能量交换平衡是实现人造行政环境现代化必然选择。要建立勤廉监督机制,规范乡村旅游市场,勤廉监督是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规范乡村旅游市场旨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导向型嬗变,最大限度防止乡村旅游中公共权力腐败及市场失灵。当前,需要将家庭旅馆、家庭饭店、村社导游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避免拉客、宰客、市场混乱等现象发生。如日本政府为推进乡村旅游饭店业规范化、国际化发展,分别于1948年和1949年制定了《旅馆业法》和《旅游旅馆促进法》,使本国旅馆、饭店进入规范化管理。要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村民有序参与,参与性是治理变革的内在要求,居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合乎目的性及规律性的统一。当前,需要加快制定乡村居民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法规性文件,从法规上引导乡村居民有序参与乡村旅游发展中来。要建立乡村旅游发展合作共赢机制,西方多数国家如1992年美国的“理解备忘录”、1995年芬兰的乡村政策委员会,通过成立乡村居民、与政府主管部门和乡村旅游企业的联席会会议制度,在更高层面推进乡村居民、政府、旅游企业的互惠共赢。要强化设施服务,促进农村社区化发展,基础设施服务建设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基本要求,乡村社区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乡村旅游地基础设施服务建设必须以社区理念来打造,通过乡村社区化治理模式促进乡村旅游经济市场化、社会化发展。要推动区域联合发展,实施文化治村,“治理是一个权力运行多向度的,包括横向互动和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5],“政府间的横向合作普遍促进相关区域内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改善,从而使相关地区的整体效应得到提高”[6]。地方政府在乡村旅游发展目标认同基础上应着力建立良好的府际关系,着眼强化“心治”模式,推动乡村社会政治符号系统形成。通过协商合作、联合行动、人文化成等项目载体推进,加快推动乡村旅游发展中区域生态型公共治理。早在20世纪30年代,一代教育宗师宴阳初先生就提出“文化治村”思想,强调以文艺教育救“愚”,以生计教育救“穷”,以卫生教育救“弱”,以公民教育救“私”。乡村旅游发展要始终伴随乡村文化及乡村社会政治符号系统建设有序推进。要做好乡村旅游地文化体系梳理,努力寻找乡村精神文化主线,充分挖掘民俗文化内涵,促进乡村文脉提升;要加快构建廉洁高效乡村行政文化,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中服务性、民主性、公正性、有效性、责任性、创新性、法治性行政文化理念形成;要努力营造和谐、健康的乡村旅游文化,突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引领,以“礼、读、耕”文化建设为导向,赋予乡村旅游发展及乡村文化建设全新内涵,增强地方政府行为治理现代化张力。

参考文献:

[1]刘丹,等.政府行为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功能研究[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8:296.

[2]高秉雄,张江涛.公共治理:理论缘起与模式变迁[J].社会主义研究.2010(6):110.

[3]匡林.旅游业政府主导型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224.

[4]刘娟,钟伟.乡村旅游地形象塑造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5):9.

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

一、基于国家治理角度下的社会治理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深化改革的新要求,这说明我国的整体治理已经进入现代化进程,然而从社会治理中还存在的诸多问题就可以看出,我国治理的现代化并不成熟,需要通过不断地完善和创新弥补这一缺陷与漏洞。

1、社会治理进入转型时期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将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变成现如今的市场经济,这也意味着政府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越来越弱,社会和市场原来的权力逐渐恢复,党和政府通过利用社会的自治能力完成社会治理,因此社会治理的空间正在逐渐扩大,这与政府直接干预社会治理的传统管理模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社会自身的权利和职能被不断还原,我国的社会治理也由此正式进入转型时期。[1]

2、社会治理工作内容不明确

国家很早就提出社会治理格局的总体规划方向,希望能够建立起党和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相互协同合作的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已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我国在现阶段的社会治理当中仍然存在工作内容不明确,对社会治理认识不清的情况,首先党和国家对社会本身具有的治理能力存有怀疑,与此同时在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和工作主题的讨论当中,党和政府进入了一个思想误区,即认为社会治理只有紧紧依靠政府的权利和职能才能得以落实,充分相信社会自治能力成为幻想和泡影。

3、社会治理中参与者角色混乱

在社会治理当中,政府和社会是其中的主要参与者,而现阶段的社会治理当中,政府仍然将自己作为社会管理中的领导者,强调自身对社会管理的绝对管理权力和绝对主动权,所有的社会资源必须通过政府才能进行分配使用,但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中的关键部分,本身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管理之中并没有得以实际展现,所谓的参与社会管理不过是一种表面形式,政府对社会组织一直处于压制和命令的状态,要求社会组织完全服从政府的命令。[2]

4、社会治理体制缺乏创新

基于国家治理下的社会治理虽然一直提出要创新、要改变,但是就实际结果来看,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社会管理仍然采用传统政府下达行政命令和使用管理手段的传统管理体制,政府拥有绝对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仍然是社会治理中的边缘参与者,另外长期以来使用同一种社会管理工具,这种带有绝对色彩的单向型社会治理体制缺乏新意,由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拥有至高无上的主导权力,因此很多政府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严重了影响社会治理的实际效果。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1、建设和服务并重

只有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双管齐下,才能够切实完成好社会治理工作,社会建设与社会服务能够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工作的完成,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就是建立在社会建设和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基础之上,利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为依托和蓝本,把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结构和公共秩序作为最终目标的管理制度。将社会领域中的各个体制和制度网络紧密连接起来最后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并且通过在该制度体系之中推动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全面完成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2、政府、市场和社会平衡

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下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能够充分做好政府职能、市场职能和社会职能的统筹安排、平衡协调,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此期间想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从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入手,这就需要做好政府职能、市场职能和社会职能三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社会管理中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把握整体大局,但是政府并不像过去那样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政府需要适当的进行权利归还和权利转移,充分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和社会的自治能力,在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法治力量和法制思维的前提下,通过宏观调控手段调动市场自身调节功能,平衡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解决社会中的经济纷争,运用社会自治能力中的道德约束,平衡各组织之间的关系,消解社会矛盾。[3]

3、加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作用

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社会治理体制之中,社会组织一直听命与政府,缺少自我参与意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就是要加大社会组织的影响和作用,需要协调和平衡好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关系,这就要求政府需要交还给社会组织其原本具的职能和权力,让社会组织真正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来,比如说社会组织中的各大商会需要脱离政府机构实现独立,特别是需要着重培养社会志愿和公益类组织,通过建立独立的行业协会或慈善组织等完成部分社会治理工作,尤其是国外一些非政府组织不再需要直接与政府打交道,而是交由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能够更好地完成其本职工作。

4、正确对待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比如说逐渐加大的贫富差距、不公平的社会分配、政府官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都是社会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需要用平常的心态和眼光来看待,目前在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对社会矛盾抱有偏见和恐惧,甚至将很多正常的社会组织活动也看做是会影响社会治理的“妖魔化活动”,其实在历史上并没有任何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现成经验可以使用,这本来就是一项创举,在摸索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矛盾和风险,因此大可不必觉得如临大敌。[4]

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1篇5

关键词: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

实现现代化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梦寐以求的伟大理想,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总目标。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经过坚持不懈的探索,使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由“摸着石头过河”,到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自信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也为中华民族实现现代化这一理想提供了现实的道路。确立中国现代化建设目标的模式,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现代化建设目标的模式,从“一个中心”、“两个文明”、“三大文明”到“四位一体”,不断地拓展、深化和完善,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一系列伟大成就,标志着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深入和对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一、“一个中心”和“两个文明”目标模式的酝酿

1.“一个中心”目标模式反映了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创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口号,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

“一个中心”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质是以四个现代化建设为中心。邓小平从政治的高度指出,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不只是当前,恐怕今后长期的工作重点都要放在经济工作上面。“要加紧经济建设,就是加紧四个现代化建设。四个现代化,集中起来就是经济建设。”[1]1980年他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中指出,80年代的三件大事,核心是现代化建设,要求全党一切任务都要服从和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我们“要横下心来,除了爆发大规模战争外,就要始终如一地、贯彻始终地搞这件事,一切围绕着这件事,不受任何干扰”。要“扭住不放,‘顽固’一点,毫不动摇。”[2]1987年党的十三大在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一个中心”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

据此,邓小平高瞻远瞩,为我国制定了宏伟的经济发展战略。1979年他提出在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后他在多次讲话中逐步形成了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21世纪中叶分三步走的设想:第一步,从1981年到199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到20世纪末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党的十三大确认了这一发展战略。三步走战略的每一步都体现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民生活水平两项指标上,可以明显地看出,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在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选择上偏重于“一个中心”即经济建设上,这表明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探索中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重大意义认识的深化。

2.“两个文明”目标模式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的思考

“一个中心”目标模式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然而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现代化建设就是单一的经济建设,现代化的目标仅仅是经济目标,只要把经济搞上去就可以建设好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敏锐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早在1979年10月《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词》中,他就明确指出,在我们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没有很好地贯彻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出现了对精神文明建设重视不够,甚至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加上放松精神文明建设,导致酿成了1989年的。对此问题总结时,邓小平至少四次指出,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他还说,80年代初就提出两手抓,但回过头来看,出现了明显的不足,“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一硬一软不相称,配合得不好。”[4]经济现代化飞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他指出,忽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就会陷入片面性,就会使人们的注意力仅仅限于物质文明的建设,甚至仅仅限于物质利益的追求。那样,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就不能保证社会主义方向,我们的社会主义就会失去理想和目标,失去精神的动力和战斗的意志,就不能抵制各种腐化因素的侵袭,甚至会走上畸形发展和变质的邪路。”[5]1985年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他告诫全党:“不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6]邓小平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强调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他指出,要教育全国人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要发挥我们的优势,用坚定的信念把人民团结起来;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两个文明”不是与“一个中心”相互对立的目标模式,而是对“一个中心”目标模式的拓展和补充。“一个中心”目标模式强调了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和中心,“两个文明”目标模式,突出了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性、系统性。如果说“一个中心”目标模式突出经济建设的重大意义,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那么“两个文明”目标模式,则是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入,标志着全面发展的现代化目标模式的开端。

二、“三大文明”目标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1.“富强、民主、文明”到“三大文明”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的重大发展

1982年9月,在党的十二大上邓小平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正式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命题。十二大报告提出的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中指明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这里我们的现代化建设目标虽然表面上是“高度文明、高度民主”两个方面,但其中文明里面包含着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文明”的内容。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形成,党的十三大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这里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两个目标明确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复合目标,即:富强、民主、文明。

进入21世纪,世情、国情和党情出现了新的变化,使现代化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实践,迫切需要从理论上作出新的解答。时代呼唤理论创新,理论创新必将引导实践迈向新的征程。我们党理论上一贯重视现代化建设中经济、政治、文化的相互协调发展,更重视政治文明建设。早在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7]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鲜明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但是,实践中我们还是较多地强调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而很少提及政治文明建设。这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任务的迫切性超过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性;另一方面是在观念上我们一直没有明确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没有把政治文明纳入整个社会文明体系中来加以思考,而是把它放在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将其作为它的一个与之相关联的内容来加以界定,这就使得政治文明在社会发展中的应有地位没有充分地显露出来。致使几十年来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政治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已经影响到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地发展。

以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顺应时代和现实的需要,集中全党智慧,在2002年5月首次明确地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取得的新的重大认识。这一“新的重大认识”,是哲学和政治学理论上的重大创新,开辟了我们对社会主义文明观认识的新境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提供了新的思想理论指导。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模式第一次明确为“三大文明”,即: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标志着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的重大发展。

“富强、民主、文明”与“三个文明”目标模式是高度统一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个远大目标,这里的“富强”,即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的总和;“民主”即政治文明,是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程度;“文明”特指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的精神成果的总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协调发展,共同架构起人类文明的绚丽天空。物质文明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政治文明则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从“两个文明”到“三大文明”的理论与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仅要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还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如果没有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合格、不全面的现代化。

2.“三大文明”目标模式体现了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政治文明作为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水平和本质特征。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指出:“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8]即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这揭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表现为一种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的新型国家制度,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政治文明现代形态最鲜明的特点和形式是文明和法治文明,这必然要求我们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方略。正是在法治的意义上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9]

党的十六大把政治作为文明的一个重要主体,使之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携手共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道上,这是我国治国方略的一次巨大进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一座崭新的里程碑,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说明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更深刻了,把握更自觉了。

三、“四位一体”目标模式与目标模式的完善

历史的脚步没有停止,人类进行理论创新的活动就不能停息。迈进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过渡的关键时期。从国际的经验看,这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显示,处于这一发展时期,社会发展存在两种前途:一种是由于政策得当,执政思想明确,从而引导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另一种是由于政策失误,致使经济社会发展脱节、社会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社会分化日益加剧、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不前,甚至使社会陷于倒退。在中国社会发展的“临界点”,如何面对这些矛盾,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凝聚社会各种力量,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是我们党需要解决的新的历史课题。正是在这样特定的历史时期,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以宽广的世界眼光,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国家发展的关键时期,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设任务,使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由以往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三大文明”完善为现在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社会作为一个哲学概念,一方面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总括,另一方面,又内在于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之中。不管是扩大或缩小社会的内涵,都没有把社会作为一个特定的领域独立出来。社会的虚化,导致了现代化建设目标失去了最终关注的对象,即每个人生存的社会状况。社会领域的显性标示,不仅拓展了现代化建设的内涵,而且为认识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提供了新的视角。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需要具备六个方面的特征:“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10]。从实际的工作着眼,这六条特征和要求又具体体现为九大目标任务:一是完善民主法制;二是致力“共同富裕”;三是构建社会“安全网”;四是强化公共服务;五是增强全民素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六是激发社会活力,打造创新型国家;七是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八是实现天蓝水清,与自然和谐相处;九是实现社会和谐。这些特征和任务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本质,也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和现实要求。

对“四位一体”目标模式的内在关系,曾精辟地论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建设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提供重要保证。”[11]讲话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已经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四、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不断完善的意义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过程,也是我们党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的30年。从“一个中心”、“两个文明”、“三大文明”到“四位一体”,使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由线到面、由面到三维空间、由三维空间再到四维空间,每一次探索的新成果都使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更加全面、完善,更加切合实际。这一过程,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对现代化的认识更深刻。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过程,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急剧变革,这一变革以工业化为推动力,导致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全球性的大转变过程。历史经验证明,实现现代化是所有国家走向国强民富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人多年来追求的一个梦想。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党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发展之路,并且适时地确立了符合我国实际的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推动我国现代化大业向着“富强、民主、文明”的远大目标不断地迈进。在探索的过程中,我们党和全国人民对现代化的性质和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模式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

第二,现代化目标更完善。30年来,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紧紧抓住“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核心命题,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市场经济为主导,根据时代的具体要求,使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模式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完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提出了“一个中心”和“两个文明”的目标模式,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三个文明”目标模式,在这个基础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从而将“一个中心”和“两个文明”目标模式扩展为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的“四位一体”现代化目标模式。

第三,现代化实践更深入。科学的理论源于实践,必将引导实践深入地发展。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是我们党在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深刻把握的基础上提出和制定的,每一次目标模式的调整与改变,都与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面临的实际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是对现实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的新解答。“一个中心”和“两个文明”目标模式,推动了我国经济体制和文化、科技体制的改革,使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提出“三个文明”目标模式,我们党开始关注如何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和治国方略的改变来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确立“四位一体”目标模式,社会建设问题凸显出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致力追求的目标。

第四,现代化成绩更显著。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模式的不断深化,不仅是我们党对现代化建设规律深入探索所取得的理论成果,而且在指导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经济上,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正向全国小康扎实迈进;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上,我们党不断稳妥地推进着政治体制改革,民主不断完善,法制不断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保障,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道路基本确立。其他各项社会事业改革稳步推进,社会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整个中国呈现出生机蓬勃的景象。

实践没有止境,对现代化目标模式的探索也没有止境。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我国现代化目标模式坚持不懈地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启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只要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就一定能够不断取得新的突破,我们的现代化建设目标就一定能够在本世纪的中叶顺利实现!

注释:

[1][2][3][7]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240,249,208,323.

[4][6]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06,144.

[5]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C].(上):28.

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篇6

法治现代化和法治精神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并且存在着互动性,法治现代化的实现需要将法治精神作为必须具备的要素,法治社会的成熟性需要有法治精神,并且有法治精神的反映制度。如果缺少法治精神,即使制度再怎么完善也不能实现法治社会。本文认为要实现法治现代化,需要涉及法治精神、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等环节,和谐社会是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理想境界,需要将法治精神作为基础和前提。

关键词:

法治;现代化;法治精神

法治现代化的顺利实现以法治精神作为基础,也是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需要。能够为实现法治现代化提供保障,法治精神在法治现代化形成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法治精神中的法律至上、保障人权、权力制约以及司法独立等是重要的因素,法制精神中的民主、公正、人权、和谐等精神也是法治现代化形成的关键之处。

一、法治现代化将法治精神作为基本要素

(一)法律至上

现如今人类社会逐渐实现现代化建设,法治社会也逐渐实现法治现代化。这是人类社会成长与进步。法治现代化其实就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将法治现代化与内在相结合。法律至上说的就是法律在社会系统的地位是最高的,不管是谁都不可以凌驾于法律。法律需要具有权威性,使得国家社会更加稳定的发展。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科学性和稳定性,若只是按照领导人的想法决定国家大事,就可能会出现巨大的风险,使得国家遭受损失。法律至上是人治与法治之间的重要区别,法律至上是人类法律以及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果,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将法治国家建设作为根本。

(二)对人权进行保障

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人的发展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进步,也是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推动力量。要实现法治现代化,首先要实现人的现代化,转变传统的法治理念,形成现代化的法治理念和行为。人是社会发展的目的,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就需要实现人的价值观、思维方式以及行为等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一种精神现象。人权精神就要是尊重人,尊重个体。现代人需要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只有将普遍平等作为根本价值观的主体,尊重人权,遵守法律,形成现代化的制度,使得市场经济得以开放,形成平等的社会法律秩序。人权精神不仅要注重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尊重,还需要保证人们可以保持尊严的权利,有表达权、选举权等,并尊重保护人类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传统法与现代法之间的区别所在,的核心任务以及主要功能就是保证人权,通过宪法保证人权,凸显民主法治。

(三)权力的制约法

治现代化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运行权力,法律的基本概念是就是对权力进行限制,法治是制约和防止权力最为有效的社会政治机制。民主与权力是相互联系的,但是二者之间却没有必然的联系。要使民主与权力相结合,就需要将权力与法律连接成整体。通过法律对行使权力,并将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实现现代化法治。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之间的区别就是权力与法律到底谁支配谁的重要标志,凸显出民主与专制的对立,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在法律轨道中运行权力,才能够真正实现法治的现代化。法治的进步作用就是对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法治社会中,法律规则会约束权利的行驶,使得人们能够按规则办事。现代法治以权力制约作为根本原则,制约权力才能够顺利实现法治现代化。

(四)独立性司法

司法独立是就是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一权力,并且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要满足法律需要,其他机关、团体以及个人不能干涉,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行使司法权,使得法律被准确地运用。司法能够有效的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正义,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制裁。权利的制约将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保障,这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实现法治社会需要将司法独立作为基本原则,司法代表法律,独立的司法能够维护法律的客观性,得到公众的认可,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得以确立。如果缺少了公正,法律的信仰就无法有效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受到影响。要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就需要做到中立,防止法律不会成为行政以及社会权力的工具。

二、法治精神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

人类社会的理想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也是我国始终追求的理想。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将其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中,遵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团结,实现人与自然地和谐相处,顺利的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与法治之间的联系是极为密切的,要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先建立法治社会,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与普通的法治社会是不一样的,要实现和谐社会就必须要经历法治社会,没有法治社会,也就没有和谐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走的是法治精神——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道路。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其理想状态。要实现和谐社会的顺利建设,就需要培育法治精神,如果缺少成熟的法治精神,就无法建立法治社会,更不用说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以法治精神作为基础,现代法治精神与和谐社会以及秩序建设的密不可分。法治精神中的公平正义、人权、秩序等是和谐社会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只有形成好的法治精神,才能够顺利建设和谐社会。

(一)社会秩序标志着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

法治精神中的秩序其实就是社会秩序,也就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比较稳定的联系,人们的活动中,秩序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的建设需要秩序,法律能够避免社会无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要实现秩序,就需要以法治精神作为目标,这是法治检验的重要标志。社会秩序以法律秩序作为基础,这是法治精神追求的基本价值。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要安定有序,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秩序是人类活动的基础和前提,要实现和谐的社会不仅要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也需要保证社会秩序的良好。

(二)和谐社会将公平正义作为前提

法治精神中的公平正义,就是要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实现社会的法治,注重法律的权威性,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统治,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将事实作为依据,以法律作为准绳,使社会成员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与法律是不可分割的,实现公平正义以法治作为有效的方法。社会生活中,仅仅依靠个人的美德是无法维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是公平正义的目的,只有实现法治的公平,才能够摆正正义的位置。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公平正义作为基础,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要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注重的是公平正义,人类社会是利益互动的,人类社会中不仅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性。为了避免出现利益的冲突,就需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在社会中使得全体成员之间能够实现政治、经济方面的平等,保证机会的均等,实现公正的司法。若社会存在着极为明显的两级分化,就会使得社会成员之间以及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明显,甚至会产生暴力。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社会的和谐。法治精神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资源以及利益的公平分配,协调人际关系,有效解决社会冲突,顺利构建和谐社会。

(三)法治精神是和谐精神

法治精神是民族精神以及时代精神的重点体现,法治精神在不同时期表现的是不同。现如今,我国注重和谐社会的构建,法治精神也从传统转变为目前的和谐精神。法制精神将人权、公正、民主、和谐等精神相融合,和谐精神中的法治理念是法治精神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集合了以上几种精神的精髓,法治精神最主要的就是培育出和谐精神,将和谐精神应用到法治现代化中,顺利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将法治精神发展成为和谐精神,才能够顺利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实现人与自然地和谐发展,和谐精神的形成也是和谐社会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总而言之,只有现代化的法治精神,才能够顺利构建法治社会,积极弘扬法治精神,保证和谐社会的顺利建设,从而实现法治现代化。

注释:

柯卫、周超.论法治现代化与法治精神的关系.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4).26-30.

莫纪宏.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精神”.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5-20+2.

王建国、刘苑冬.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的法治现代化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5(3).176-182.

苗丽、吴大华.法治现代化视阈下礼法合治传统的创新传承.江西社会科学.2015(8).166-172.

王琼娟.从依法治教走向教育法治化——深入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教育现代化治理的法治方向.教育观察(上半月).2015(8).4-5.

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篇7

关键词:核心价值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者简介:郑慧,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05)

何君安,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陕西西安710127)

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1}。那么,构建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具有怎样的逻辑关系?目前运用价值体系促进国家治理的状况如何?怎样充分发挥这种作用?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我们的看法和建议。

一、核心价值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关系

人为万物之灵。人的一切活动,除都在追求其目标的实现之外,还追求由目标的实现以及这种追求过程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和意义,追求自身的发展和进步、精神的满足和享受。正是这种对价值和意义的追求使人具有了自我超越的能力,显示了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灵性”,赋予了人无限的潜能。因此,对价值的追求是人之为人的确证和标志之一。

人又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通过参与社会生活形成自己对生命、生活及世界万物之价值性的理解。在人所追求的诸多价值中,其中一些是一个社会所有成员共同认同的、具有持久生命力、最能表现本民族独特性的价值,是为该社会的核心价值。它实际上是一个民族之精神追求的集中体现,是该民族对自己战胜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创造出辉煌成就所依靠的精神力量的总结提炼,是民族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合意的、什么样的生命是有意义的等问题进行思考的结果,也是本民族对于理想社会的面貌、特征和理想人格等进行的抽象。由于这些核心价值具有内在逻辑的融贯性,能够对矛盾、复杂、变动不居的世界作出连贯的解释,因而构成了一个有着自身特色、逻辑自洽的体系。它能为人们认识和应对世界提供基本的导引,促进社会形成共同的世界观和“游戏规则,”从而使人们相互理解,构成协调运转的社会有机体。它还能凝聚、动员所有社会成员,使他们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追求的关系,从而超越当下和眼前,为更高层次的目标奋斗――这是民族、社会、国家得以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

因此,“价值现象具有某种超越的性质,它是产生于现实和实践,又高于现实的现象”{2}。在这种“形上之道”的导引与统摄下,才有了人们对于具体事物的态度、思维和行为选择,有了特定的制度、法律以及国家治理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讲,国家及其治理体系、治理方式是在价值体系的导向作用下形成的,是依靠价值体系提供的世界观、精神激励作用和“游戏规则”建构与运行的。如同恩格斯所说:“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不过是消极的后果。这是在归根结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的相互作用。”{3}

具体说来,价值体系在实现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过程中能够发挥的功能包括:

第一,导向、引导功能。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或和谐、爱国、诚信、友善等价值,都是人们对于理想社会的设想,对生命价值的选择,具有精神性和想象性、超越性和完美性、终极性和神圣性。一个社会形成了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就为人们指明了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描绘了社会理想状态的“模样,”提供了个人行为的意义阐释系统,这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终极方向,是支撑人们克服现实困难的动力源泉。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过程以这样的终极目标为方向,以完美、至善的理想社会状态为“摹本,”才能获得纠正、消除现实中各种“不善、”“不义”现象的精神与道义力量,并将当下所做的事看成实现这一理想的具体环节,因而赋予它特殊的意义。缺乏价值导向的国家治理活动,必然缺乏超越感、神圣感、方向感,难以得到公众甚至治理者自身的认同,不但增加治理成本、降低治理效率,甚至可能导致“权宜之计”的做法成为主流,使整个社会陷入短视、投机的状态。

近代以来,工业革命、科学革命、政治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对民主、自由、正义、平等、法治等价值有了更强烈的认同。可以说,这是现代社会具有必然性的价值,适应现代社会的运行机理,符合现代人的人格特征,能够对其做出融贯性解释。{4}将其确定为社会的核心价值,明确宣布国家要保障自由、实行民主、依法而治、维护正义,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供现代性的价值导向,引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凝聚、整合功能。任何社会都需要凝聚与整合。凝聚、整合的方式可以是行政力量、军事力量、法律法规,但更需要一套共同认可的价值体系。托克维尔说:“一个没有共同信仰的社会,就根本无法存在,因为没有共同的思想,就不会有共同的行动,这时虽然有人存在,但构不成社会。因此,为了使社会成立,尤其是为了使社会欣欣向荣,就必须用某种主要的思想把全体公民的精神经常集中起来,并保持其整体性。”{5}

而对于正处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社会来说,凝聚与整合又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传统与现代社会都是稳定的,现代化当中的社会最不稳定”{6}。但是,转型社会的价值体系还应该有一些特殊“气质,”即一方面要适应社会的未来发展趋势、方向和生产力要求,能够预见、解释、适应社会未来发展的要求;同时又符合民族的文化传统、思维方式和习惯心理,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否则,有可能导致价值体系与社会普遍思想观念的断裂。这就需要将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自由、平等、法治、正义等价值和传统社会的和谐、友善、仁爱等价值结合起来{7},尤其是在单纯强调前者已经导致了很多社会问题的情况下。这样,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以融合了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的综合性价值体系为导向,会增强人们对国家及其行为的认同,更稳健地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向现代化方向演进。

第三,激励、促动功能。把自由、法治、正义、平等、民主等价值作为治理国家的价值导向,改革不符合这些价值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废除和纠正与这些价值不相适应的习惯做法,可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改变传统的集权体制和行政命令式老路,走上依法而治、保障公民权利和发挥市场与社会自治功能的新路。将这样一套价值体系深入到干部的头脑中,能够使各级干部不再将权力和特权相混淆,不再从高人一等的社会地位中体会“成就感,”而是真正从自己的职业成就中获得喜悦,从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平等身份和自己的平民作风中树立权威,从真正实现自我的生命价值中得到精神满足。将这些价值深入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心中,能够逐渐使社会成员摆脱依附观念和投机意识,消除对“潜规则”的依赖,树立起服从法律、尊重规则、公平竞争、正大光明做事的习惯,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和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提升奠定基础。

此外,有必要指出:利用价值体系促进国家治理、达成国家目标还是中国特有的优势之一。中华民族有这样的传统和丰富经验,善于通过对价值体系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帮助国家调动社会资源实现其目标。国家的制度、体制和具体活动,与价值体系相互渗透与贯穿,结合得非常紧密。国家善于将价值体系内化到各级官员的心中,使其将治理公共事务的工作与弘扬社会价值体系结合起来。我们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更好地继承和发挥这些优势。

以上所论都是价值体系对国家治理的促进作用。反过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加快培育和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采用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本身就具有价值导向功能,可以极大地影响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和价值准则。国家以管理社会的实际效果证明着自己所尊奉的价值体系的合理性,巩固该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国家依靠其特有的力量和途径,保障着特定价值体系的实现,通过教育和宣传促进该价值体系的内化。

党的十以来,以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大力减少行政审批,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舒筋骨、展活力;”改革户籍制度、司法体制、纪检监察体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尤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切实践行群众路线,坚决做到“有腐必反”。这些做法扩大了企业的自由度,弘扬了自由、法治、公平、正义等价值,有利于各级干部形成新的权力观,改变全社会积习已久的“潜规则”心理,树立法治信仰、规则意识、诚信标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培育、发展和社会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当前价值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运用价值体系凝聚社会力量、动员社会支持。尤其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更是把这项工作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这一问题发表重要讲话,使全党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认识更加深刻、行动更加自觉。经过探索,党的十报告提出了“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8}。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比较明确的表述,表明我们的认识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但是,在全球化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当前价值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国家治理带来不利影响。价值体系与国家治理的渗透与融入程度还有待增强。具体来说,在价值领域及其与国家治理的结合上,目前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价值体系自身尚处于培育和形成过程之中,还未完全成熟、定型。自近代中国开始融入世界体系开始,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传统价值体系就屡次遭遇严峻挑战。今天,虽然传统在“复兴,”但是,这种“复兴”不是原有价值的简单“重复”,而是要在融合现代价值的基础上进行“重构”与“创新”。而这一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自由、平等、法治、正义等价值还停留在理性认识阶段,远没有深入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成为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的组成部分。价值问题是一个“体系性”问题,需要人们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对传统与现代、个人与社会、物质与精神、伦理与功利、民族与世界的本质、关系不断反思,才能最终形成既稳定成熟、又容许“异见”,既包容社会多种需要又有特定倾向性的逻辑自洽的体系。诚如有的学者所言:“要准确地把握价值现象的本质和特征,就必须深入全面地理解人类的生活实践,实事求是地考察人类生活实践的表现和逻辑,才能得出科学有效的结论。”{9}而“现代价值观念在一定的国家、民族的传统中的生成过程……实际上是一种观念上的革命”{10}。但是,从改革开放算起,中国社会的真正现代化只有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价值体系自身还不可能完全成熟、定型。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社会生活中价值混乱、价值错误、价值颠倒、价值虚无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客观上增加了治理的难度。另一方面,国家治理过程、治理方式也难免“导向不明”。如当前一些干部权观念、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浓厚,既缺乏传统士大夫“忧国忧民”的情怀和老一代共产党员走群众路线的自觉,又没有树立起现代人的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对于法律、制度、政策、纪律,缺乏严格执行的勇气,缺乏自我约束意识,游走于正式规定与“潜规则”之间。这样的治理方式、治理能力与许多干部模糊的价值认知、价值追求有密切关系。

二是价值体系促进国家治理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价值体系对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全社会都有引导、规范、聚合等功能。中国共产党也一直重视运用价值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但是,一方面市场经济下“功利性人格”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党的纪律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松弛,制度尚不严密,违背价值准则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惩处,由此,价值体系的规约、导向功能受到损害,甚至出现老实人吃亏的逆向激励,导致价值体系更多停留在宣示、口号、理想层面,而不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干部的实际行动准则,国家治理过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程度不高,随意决策、变通执行、滥用权力的现象比较普遍。

三是某些体制、法律规定与价值体系不相适应,导致价值要求难以落实。价值是必须要落实的,不落实的价值,不仅不能发挥各项积极功能,还可能成为“反讽”工具,起到相反的作用。目前,在体制方面,存在着与价值要求不相适应、导致价值难以落实的情况。如: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监督等职权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特征。但是,普遍的属地化管理使司法机关受到地方干预的可能性较大。而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又存在着审理者不审判、审判者不审理的情况,导致冤案、错案难以追责。又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进行监督,但是,过去的体制很难解决同体监督、一把手监督的难题。再如,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是法治的基石。但是,现有的行政、财税体制和绩效考核办法导致地方“土地财政”现象难以在短期内纠正,又使得暴力强拆事件不断发生,破坏了公民的财产权,损害了政府的权威。还有干部“带病提拔”问题、被处分干部违规复出问题、三公经费超预算问题、招投标暗箱操作问题等等,都因为体制改革不到位而难以解决,使得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受到阻隔,难以落实。

四是价值体系尚未充分内化导致治理活动常常背离价值体系。价值体系只有内化到干部和全体民众心中,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国家治理行为符合价值要求,充分现代化。当前,人们虽然普遍认同和接受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等价值,但是,许多人对这些价值的内涵、要求、条件、关系都是一知半解,日常交往规则也并不遵循这些价值的要求,导致这些价值只是人们理性上承认的“好东西,”但却与日常的思维、行为有相当隔阂。如:很多人都把那些勇于维护权利、坚持原则、敢于打破潜规则的人看成是“异类,”或多或少进行排斥;少有人知道民主、法治、正义的前提是每个人都遵循公共规则、关心公共事务、履行公民责任,而是普遍持有公共事务与己无关的态度,更有甚者视公共财产为“无主物,”千方百计“挖墙脚”;缺乏诚信和契约意识,对违背规则的行为不以为意,甚至沾沾自喜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等公共权力机关只能“管制”社会,较多干预市场,使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模糊不清,治理活动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三、未来的设想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以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中国三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根本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对制约中国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素的科学把握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现这一目标,不能仅仅局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本身,而是要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起来,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创造环境、明确方向、提供动力、培植基础。

首先,必须加快构建反映中国特色、时代特征、民族特性的价值体系。价值的虚无、价值观的混乱,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值得重视的事情。美国近年来兴起的施特劳斯学派,就是针对自由主义思想高歌猛进所导致的价值虚无主义而产生的反拨。虽然施特劳斯仍是为西方的制度辩护,但是,他批判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观点对我们还是有启发的。他指出:任何民族、社会都建立在一些具有特别倾向性的“信仰”基础上,即任何政治社会都是一个“封闭的社会”。近代以来西方高举“理性”的大旗,用“进步”观念取代了“自然正当”概念,结果是“理性发展得越高,虚无主义也就发展得越深,我们也就越无法成为社会的忠诚成员”{11}。当代中国虽然不至于像西方社会有些人那样美丑不分、以丑为美,但是,功利型人格、“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还是比较普遍。相当多的人把“金钱”、“财富”当成生活的唯一目的,财富的多寡即意味着能力的高低和人生的成功与失败,而追求财富又不按照规则进行,投机行为普遍,更不用说思考生命意义这类终极问题了。现代人在收获物质丰裕的同时,精神世界的空白、生命意义的“悬空”这种现象在中国也出现了。

价值的虚无、价值观的混乱非常不利于形成清廉高效、运转协调的国家治理体系。一方面,它降低了社会的凝聚力,增加了分歧、歧见的产生,使社会难以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使治理者自己可能失去对事业、职业的神圣感、使命感、责任感,仅仅将其视为谋利的工具。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快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在内容上,核心价值要进一步凝练。在原则、方法上,要树立既继承传统又面向现代的态度,既发挥国家引导作用又尊重社会的自发性;既弘扬集体性价值又承认和尊重个体的价值;既承认客观的价值标准又促进人们自觉提升其主体心性;既照顾到人们的现实需要又具有终极性和超越意义。在价值体系的教育、宣传方面,要对传统与现代、本土与世界、客观与主观、社会与个人、物质与精神、道德与功利等各类价值综合平衡,真实地向公众阐述这些价值的内涵、演变、要求、后果等等,供给人们鉴别、体会,最后形成融贯的、现代性的中华民族价值系统。要逐步实现主流媒体和民间舆论在价值宣传、价值理解方面的一致,缩小两者的差距,不能一个陈义过高,给人留下空洞、虚幻的感觉,另一个又太过“现实”,缺乏导向作用。要加快改革现有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按照现代社会的要求提升治理国家的能力,切实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一个清廉、法治、公正、真正为民服务的政府,将会极大地改变社会风气,促进正确价值观的形成。

其次,发扬我们善于利用价值体系促进国家治理目标实现的优势。中国传统政治文明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国家要行使教化民众的职责。孔子甚至认为,教化人民是比让人民生活得好更重要、更高级的目标,{12}反过来,也只有通过对人民进行教化,才能从根本上将国家和社会治理好。{13}今天,我们的观点当然会有所变化――除了教育人民外,国家还要受到约束,要允许和鼓励人民自己去探索、创新、试验,但是,通过价值体系的构建和弘扬实现国家治理目标这一点却不会改变。我们要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将价值系统视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发挥学术研究机构和理论界的作用,加强对核心价值体系和价值观的研究与阐发。教育部门要真正让核心价值进入学生头脑。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都要将核心价值融入进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旗帜鲜明地宣传中华民族传统价值体系中的精华部分,宣传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中国梦,”宣传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让这些核心价值成为人们的信仰和行为尺度,自觉按照这些价值规约自己的生活,促进社会的治理。

第三,合理确定价值排序。合理的价值排序能够将多元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转化为和谐共存,更有利于人们形成共同的价值认同。在诸核心价值中,我们认为:法治这一价值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下应该被赋予一定的优先性,给予特别的重视。因为,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最重要的特征和方式,是当代中国各阶层、群体“共识度”最高的价值,对解决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建构核心价值体系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突破口”的作用。将法治要求贯彻到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领域,贯彻到政府管理、企业竞争和公民个人行为等层面,可以在不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牵引”、带动整个社会的“精神气质”、行为习惯、思维方式发生变化,使人们养成“按明规则办事”的习惯,树立起自觉服从规则、敬畏法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光明正大做事、坦诚真挚等美德。

在确立法治价值优先性的同时,还要关注那些具有超越意义、终极意义的价值,让人们追求更加高尚、更有意义的生活。传统社会里,儒家思想为士大夫提供了兼济天下、忧怀万民的高尚追求;近代,国家独立、民族富强为先进的人们提供了百死无悔、勇于献身的精神动力;今天,我们要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同时,倡导志愿精神、服务精神、公民精神、职业精神、荣誉意识,帮助人们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自我超拔”,追求更高的境界和更有价值的生活。

第四,综合平衡推进诸价值的落实。在价值落实方面,既要有所优先,也要综合平衡推进,不能对某些价值大力宣传、对另一些价值则采取回避态度。显然,容易被回避的价值主要是自由、平等以及与之相关的人权等。事实上,自由、平等、人权并非“洪水猛兽”,教育和传播它们也未必会引起混乱。相反,对自由、平等、人权的正确理解,恰恰是法治的条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条件。不能设想:在大多数民众对自由、平等、人权的内涵、条件一知半解的情况下,这个国家会实现治理方式、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应该向人民群众实事求是地说明这些价值的涵义及其发展演变,说明它们对个人行为提出的更高要求――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关心和参与公共事务,说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这些价值的理解及其与西方的不同,以及如何将这些“舶来价值”融合到本土价值体系中去。这样,价值体系才是完整的、真实的。

最后,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核心价值的内容更加明确、要求得以贯彻、作用得以彰显。国家治理体系的状况和治理能力的高低对社会价值系统有重要影响。十以来,中央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和依法治国实践,极大地严明了党的纪律,堵塞了制度漏洞,弘扬了社会正气,改变了一些人错误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使人们对社会的信心,对法治、公平、正义等价值的信心大为增强。相信未来随着更多改革措施的出台,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一步向现代化的轨道迈进,社会风气会进一步好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会更加明确,引导与规约作用会进一步彰显。

注释:

{1}:“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华网,2014年2月17日,。

{8}:“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网,2012年11月8日,。

{10}江畅:“论价值观念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从现代价值观念的国家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特色说起”,《人文杂志》,2004年第2期。

{11}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6页。

{12}“子曰:庶矣哉!”“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之,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

{13}“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China’sSocialisticCoreValueSystemandtheModernization

ofChina’sGovernanceSystemandtheGovernanceAbility

ZHENHui,HEJun-an

Abstract:Chinesesocialisticcorevaluesystemhasthefunctionsofguiding,integration,andpromotiontothemodernizationofChina’sgovernancesystemandgovernanceability.Inaddition,thevaluesystemisanimportantpartofChina’sgovernancesystemandanspecialadvantageofgovernanceability.Atpresent,Chinahasnotthoughlyformedit’ssocialisticcorevaluesystemorthevaluesystemhasnotfixed,thefunctionsabovehavenotbeenexertedcompletely,somepartsofthenation’sgovernancesystemdonotadapttothevaluessothatsomevaluescan’tbeimplemented,andthevalueshavenotbeenacceptedandinternalizedentirelybyallcardres.Allthesehavecurbedtheprogressofthemodernazitionofthenation’sgovernance.WeshouldspeeduptoformthesocialisticvaluesystemwithChinesefeatures,developourstrengthofrealizingthenationgoalsbyvaluesystem,reasoninglydecideasequenceofallthevaluesthatcontradictandconflictinevitably,appropriatelyandbalancedlypropotetheimplementationprogressofthevaluesystem.Besides,wecanmakethecontentsofthevaluesystemtobeclear,therequirementsofthevaluestobefollowed,andthepositivesignificancesofthevaluesystemtobeshowedbymeansofthemodernizationofnation’sgovernance.

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篇8

[关键词]医疗风险;风险分担;医疗责任保险;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医疗意外险

[中图分类号]R197.3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7210(2016)10(c)-0122-05

[Abstract]Asahigh-riskindustry,medicalservicealwayshasunpredictableandseveremedicalrisksduringitsprocess.Currently,thewaystobearmedicalrisksmainlyinclude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system,medicalriskmutualfundsystemandmedicalaccidentinsurance.SomeresultshavebeenachievedinthepracticalexplorationinvariousplacesofChina,buttheabovementionedmedicalriskbearingmechanismsinChinahavemanyproblems:imperfectlawsystem,immatureinsurancemarket,andpoorinitiativeinthedoctor-patientriskmanagement.Toconstructthemedicalriskbearingsystemundertheperspectiveofsocialgovernancemodernization,therolesofgovernment,societyandmarketshallbecoordinated,andthemodelof“governmentled,two-wayparallel,societycoordinationandindustrystandardization”shallbefollowedsothatthemedicalriskcanbebornebythewholesociety.

[Keywords]Medicalrisk;Riskbearing;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Medicalriskmutualfundsystem;Medicalaccidentinsurance

众所周知,现如今医学科学发展迅速,但是学术问题层出不穷,掌握规律仍然受限,临床诊疗过程风险重重,医疗风险客观存在、不可预估且难以控制。与此同时,公众对于生命健康的重视和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和人民群众对于医疗效果高预期之间的矛盾成为当下医疗纠纷频发、医患矛盾加剧的重要原因。通过引入和构建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来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化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或成必要。

1医疗风险分担的内涵与价值

1.1医疗风险分担的内涵

医疗风险概念的界定是构建多层次医疗风险分担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关于医疗风险的内涵,国内学者尚未有明确界定,目前国内主要是从对象、后果、过程和原因4个要素来认识和定义医疗风险概念[1]。

夏毓敏[2]定义了医疗风险的广义内涵,即存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可能会导致医院和患者各种损失和伤害的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吕群蓉[3]为医疗风险作出了狭义的定义,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过错对患者造成伤害而产生的风险。任华玉等[4]提出医疗风险应该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以及并发症等,并将其分为过错医疗风险和无过错医疗风险两类。此外,根据陈校云等[1]的研究,医疗风险的概念还能以研究对象的不同加以区分,如很多学者单纯将患者列为医疗风险的对象,而部分研究则提出应将医方、社会、政府都列入医疗风险的研究对象之中,以广义医疗风险的角度进行管理。本研究认为,我们更应该从广义角度来界定医疗风险的内涵,主体包括医患、政府、社会、市场等社会治理主体,种类涵盖由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观造成的医疗差错和由于医学本身或医疗环境、患者体质等所导致的医疗意外、并发症等。从社会正义与公平的视角出发,基于对生命健康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应当让医疗风险的社会共担成为发展的潮流与趋向。

1.2医疗风险分担的价值

构建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第一、能帮助患者有效规避风险,保障生命健康与人身权益。第二、减轻医务人员职场压力的同时,能提升其责任心和服务意识。第三、能帮助医疗机构积极落实医疗责任赔偿制度,明晰责权,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安全保障和风险管理。第四、有助于政府明确自身职能、发挥作用,引导建立法治社会。第五、能提高第三部门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推动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第六、医疗风险分担作为新兴的保险业务领域,在全国的推行有助于相关保险业务的完善,推动国内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

此外,医疗风险分担体系的构建对于社会整体的进步与发展也有着重大意义,既能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缓解医患矛盾,缓和医患关系,也能推进医学新技术的发展应用,促进国内医学科学发展,推动社会整体卫生事业进步。

2医疗风险分担的已有模式分析

2.1医疗风险分担的现有形式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医疗风险分担体系,但是全国各地以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为主已展开了实践探索,主要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医疗风险基金以及医疗意外险等形式,其中医责险制度以行政推动模式为主,医疗风险基金多以地区或医院特色实践呈现,在妥善处理医疗事故、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关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2.1.1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是由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一种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尝试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经营[5]。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邑宁县支公司最早推行地区性的医疗责任保险[6]。2002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7],取代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8],并较其进行了多方面修改,如扩大了事故范围,加强了鉴定程序公正性,一定程度上落实了患者知情权、提高了事故赔偿标准等,全国由此掀起了医责险参保的热潮。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9],指出要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并开启了保险业在国内的医责险试点工作。2007年6月,《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10],各相关部门致力于引导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责任险,医责险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有规模地展开。近几年随着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起来,公众的健康需求加速扩张,市场对于健康保险的呼声愈发强烈。2014年7月,《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印发[11],提出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30年来,国内各地以行政推动的方式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和成就。1999年云南首开先河在省内推行医责险之后,上海(2002)、深圳(2003)、北京(2004)等地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条文,开展地区试点。2010年前后,全国多地已建立起医责险制度。

2.1.2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医疗风险互助基金的风险分担方式较早出现于福建、江苏等省地市,基金专款用于责任赔付。近年来,国内医疗风险互助基金的设立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在医疗机构专用基金下设置二级科目,并建立基金账户和核算,用于其内部医务工作者发生的医疗责任理赔和纠纷处理,如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长征医院早在2003、2004年就开始尝试在院内设立医疗风险基金[12];另一种是辖区内多家医疗机构联合筹集医疗风险互助基金,一般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第三方组织发起,典型的有海南省海口市、江苏省洪泽县[13]等,2015年9月,江苏徐州也出台《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14],按照自发、自愿、自筹、自管、自用的原则在全市建立起医疗风险互助保障制度。

2.1.3医疗意外险医疗意外险是针对风险高、难度大的手术等治疗方式,为缓解因医疗意外引发的患者损伤和医疗纠纷而推行的保险项目,主要由患者及其家属自筹购买。不可否认,医疗意外险的初衷是积极有益的,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此类险种如母婴平安保险、人工流产平安保险、手术平安保险、精神患者住院意外伤害保险等在保险市场上广受青睐[15]。然而,个别地区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院与保险公司勾结,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帮助保险公司推销意外险产品并从中获利,严重损害了患者利益并造成不良舆论影响,因此原卫生部于2008年通知暂停医疗意外险[16],此后长时间内,医疗意外险一度销声匿迹。直到2013年,中国医院协会消息称将协同保监会、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手术意外险,北京部分医院重新开始推行医疗意外伤害保险[17]。

2.2医疗风险管理体系的现存问题

2.2.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医责险逐步被纳入医改大政,并在公立医疗机构中规模实施;全国各地区积极开展医疗风险互助基金试点;“手术意外险”等项目也在北京多家医院再度兴起。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针对以上医疗风险分担方式的法律制度,导致相关政策在颁布和推行过程中“无法可依”,难以在基层落地。

2014年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并未明确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界定投保人、承保范围、双方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意见笼统,缺乏实施细则。各地区的医责险、医疗风险基金等制度由于缺乏统一的实施标准,施行方案不一,具体规则混乱,实践效果也参差不齐。医疗意外险制度则在无序经营中飘摇,全国统一的、能普遍推行的法制体系有待建立。

2.2.2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探索前行,保险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医疗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第一、组织管理落后。首先,当前保险市场正面临着巨大的人才队伍缺口,缺乏一批兼具医学、法学、保险学专业基础的技术及业务人才,业务拓展较为艰难;其次,现有医责险条款的制订缺乏科学性,保险公司在险种核算、费率厘定、保险理赔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漏洞;此外,薄弱的风险防控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也意味着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与水平还有待提升。第二、保险公司在医疗纠纷理赔事件的处理上方法传统、介入滞后、责权利不对等,发挥作用十分有限。第三、根据现有医疗风险保险产品经营情况,保险公司还存在险种单一、产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保险公司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

2.2.3医患风险管理积极性差从目前的国内实践来看,医责险制度并未受到医疗机构的追捧,甚至进入了“供需双冷”的阶段。从医方视角来探讨医责险推行的阻力,主要包括:第一、部分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医疗风险分担认识不足或存在误解,从而回避或抵触投保医责险;第二、医疗机构投保一方面是想转嫁医疗风险,增强赔付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想从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解脱出来,但现在两个目的基本上都没达到,因此投保积极性不高[18]。此外,在多数地区,医疗风险互助基金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模式展开,医疗机构缺乏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医院内部设立医疗风险基金的做法由于风险池较小,难以充分发挥保险作用。

医疗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的风险意识也有待加强,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投保存在误解,易将其理解成医务人员推卸责任、借机创收的不端行为;另一方面医疗意外险保险费用较高,患者不愿意承担这部分储存成本。

3医疗风险分担体系的模式构建:政府引导、双轨并行、医患共济、行业规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9]。在构建国家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框架下,建立医疗风险分担体系也需要明确主体与对象、目的与手段,有的放矢。

根据各地的实践探索,结合社会治理和风险管理理论,本研究认为应该遵循“政府引导、双轨并行、医患共济、行业规范”的模式,建立起层次多元、互助共济的医疗风险分担体系。社会的多元化正在成为时代的新特征,由政府单一主体肩负社会治理职责的时代正渐行渐远,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自治力量正在迅速成长起来,并开始在社会治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视阈下构建医疗风险分担体系,必须协调立法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第三部门、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调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允许各地区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实情的制度举措,实现体制机制创新。

3.1政府引导,完善法制

各地各级政府作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的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其组织、协调、控制、监管等职能,加强对医疗风险分担政策落实的宣传和引导。此外,还要强化对医疗卫生行业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维持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构建医疗风险分担体系,法律法规是法制基础,制度政策是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在法制化建设道路上的迈进,医疗卫生领域的立法进程也要加快速度,逐渐构建医疗风险分担的相关法制体系并加以完善,制订《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条例》《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实施办法》《医疗意外保险基本条例》等法律文件,将已有制度政策全面纳入法律框架。

3.2双轨并行,内外共保

构建医疗风险分担体系,可以尝试内保和外保相结合的“双轨制”,内部由各省市调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共同设立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外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并行,以医责险为主体、以医疗风险互助基金和医疗意外险辅助。第一、医疗风险基金宜以市为单位开展设立,各市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牵头单位,组织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联合筹资设立本市医疗风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筹集基本遵循自愿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以省或直辖市为基本单位统筹风险互助基金。第二、医疗责任保险的推行可以仿照交通强制险,要求医疗机构开业和医务人员执业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21-23]。根据目前我国北京、深圳、上海等省市的试点经验,可以探索一定程度的强制方式,如先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中率先强制施行,再逐渐推广到非公立医疗机构中。第三、医疗意外险作为另一种外保方式,也在医疗风险分担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立法规定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时患者必须购买医疗意外险,并以知情同意书告知病患,能逐步增强其合法性。

3.3社会共济,市场参与

风险金和保险金需要社会各方共同筹集。第一、医疗风险互助基金由地区财政和医疗机构按比例出资,医疗机构内部则可以通过医疗成本提取和医务人员自筹等渠道筹资;第二、医疗责任保险主要由医疗机构为其医务人员购买,也可以采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分担的方式;第三、医疗意外险主要由患者及其家属购买,由商业保险公司推行运作。政府也应该加大对医疗风险分担体系建设的财政拨款和公共经济资源投入,通过税收减免、税收补贴[15]等举措支持相关制度推进。由此,医疗风险分担体系真正体现医患共济、社会互助的原则和特点。

整个保险体系主要由市场上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内部多元化的医疗风险保险产品体系,一方面重视内部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培养一批专业人才队伍,定期开展人员培训,逐步弥补业务漏洞;另一方面改变传统的理赔方式,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医疗事故鉴定和纠纷理赔过程,及时到位、全程参与。

3.4行业规范,部门协同

医疗卫生行业的第三方组织在医疗风险分担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发挥应有作用,包括行业内相关规范的完善落实、医疗风险互助基金的统筹管理、医疗事故的责任鉴定和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等。行业内部要建立起风险金和保险金的筹集和运营管理规范,配合相关法律制度、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使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等在医疗风险分担体系中有据可依。同时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弥补现有调解方式在医疗事故的科学鉴定和纠纷的公平处理方面的不足,确保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调解的中立性,取信于医患双方[24],保证过程的公正科学,这也有助于引导第三部门有序参与社会治理。

4结语

医疗风险管理是现代医院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引入医疗风险保险机制,强化医疗风险分担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卫生事业的进步能发挥重大作用。在国家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框架下构建医疗风险分担体系,应该使每一个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纳入保险制度中,保险金与风险金方式并行,政府与医患共济,内保与外保相结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各地区依据不同的需求与发展状况灵活调节,切实保障医疗服务及过程,减少医患纠纷,和谐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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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篇9

一、从法治视野看现代社会治理面临诸多困境

依法治国实施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随之而来的还有一系列难题,对我们如何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法治的视域看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熟人社会逐渐瓦解,法律的权威尚未建立,社会治理难度增大。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引入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促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人口的流动,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单位和集体逐渐淡化,传统的熟人和半熟人社会逐渐瓦解。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规则和社会管理模式也渐渐变得不再适用。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和历史的惯性,对法治的信仰和认同尚未完全建立,人们解决问题方式的思维定势还是“情、理、法”的人治思维,而不是按照“法、理、情”的法治思维来作为,尚法、遵法、用法意识还不强。伴随区域间人口流动数量和频率增加而来的社会治安问题、不同群体间的文化隔阂以及流动人口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涉及基本利益的问题,这些都给给社会管理者带来新的挑战。

(二)权力意识的觉醒,民众对公平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增大,社会治理压力增大。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偏重对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的关注,忽视程序的正当性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全面深化,人们越来越关注改革成本如何分担、改革成果如何分享的问题,收入分配不公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致使贫富分化加剧,社会不公正感倍增。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权力意识的觉醒,对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实现实体正义,更要求从程序上规范社会各项事务的处理。

(三)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涉及民生的问题增多,社会治理带来新挑战。我们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赶超”阶段,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但同时,各多元化利益诉求也带来了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更多方面的社会矛盾。政府疲于处理工业化发展与当地人居环境间的矛盾、城市化与耕地保护间的矛盾、现代化与传统生活方式间的矛盾、产业转型升级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间的矛盾等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协调问题,群体性事件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法治文化是破解困境的必由之路

在现阶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法治化进程、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法治文化建设引导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唤醒其参与意识,为社会治理提供“软实力”。法治文化通过实践中的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使人们知法、尚法、守法,从而提升人们内在法治理念的精神升华,形成法治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的法律化习惯。法治文化一旦深入人心,形成人的思维定势,就会成为推动、维护、强化法治建设的动力源。开展法治文化建设。

(二)法治文化建设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是法治建设目标实现的“推进器”。法治文化是一种规范力,使人们确立基本的是非观和价值观,使人们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法治文化更是一种推动力,法治文化帮助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积极地推动立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阶段。只有法治文化变成为牢固的社会意识,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三)法治文化建设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社会治理的“稳定剂”。法治的目的是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他们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要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拥有体现我们特质的文化基础,而法治文化是文化系统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前提之一。

三、建设法治文化的有效途径

(一)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使领导干部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和最权威的行为规范,着力培养其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为尊的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公民中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并且使他们在实践中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使其成为法律性格健全的公民,为各种法律的实施创造基本的社会条件。只有广大民众具有这种法治意识,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不断壮大社会协同力量。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公众参与的力量,还要广泛借助社会组织、新兴媒体的力量。建设法治文化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篇10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人的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6-0004-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F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新思想、新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有学者把它称为继“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它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人是现代化的实践主体和根本价值追求,从人的现代化的视角探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国家治理,是指国家的执政者及其国家机关(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机关)为了实现社会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体制设置,协同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社会一起,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推动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发展的过程。[1]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的一体两翼,二者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孕育高水平的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2]“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以“现代化”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体来说,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3]

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指国家治理体系从传统到现代的结构性变迁,在内容上包括结构、功能、规则、方式方法、价值意蕴等,在价值导向上体现民主、法治、公正、效率、开放、包容等,其核心内涵包括治理体系的成熟性、稳定性和开放性。

第一,治理体系具有成熟性。成熟完善的治理体系既是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又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4]370成熟是对治理体系质的要求。能否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能否适应广大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能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是衡量治理体系是否具有先进性和成熟性的根本标志。成熟的治理体系,即能够通过不断改革与完善,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各方面的制度体系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善治的要求,对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促进作用。

第二,治理体系具有稳定性。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是一个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制度体系,其作用的发挥并不是简单的各制度子系统作用的叠加,而是整个系统所具有的整体。因此,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要求各组成部分及部分与整体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时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同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并不是排斥改革,不要改革,而是在不断改革完善中趋于相对定型,以至形成整个国家乃至全社会的稳定预期。此外,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必然以成熟性为基础,将不成熟的甚至是极其糟糕的制度定型化,必然会使国家和人民深受其害。

第三,治理体系具有开放性。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不同文明相互碰撞、相互交融,不同社会制度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民族国家治理体系只有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又具有开放性,才能具有持久而旺盛的生命力。开放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固有品格,也是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生长点和强大动力。开放性具体表现为时间上的继承性和空间上的包容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既要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又要传承我国古代先贤国家治理的智慧,同时顺应时代潮流,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渐进性改进和内生性演化。

2.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的能力现代化,是指各治理主体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断增强按照法律制度用法律思维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旨在更好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涵包括:在价值导向上体现人民性,在治理方式上坚持民主和法治,在治理手段上坚持多样性和协同化,在治理效果上活力与秩序并存。

第一,价值导向上体现人民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诉求。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为人民而执政的党,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价值取向。坚持依靠人民来治理、治理为了人民,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稳步推进。

第二,治理方式上坚持民主和法治。民主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本质特征。坚持民主治理,有利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解决利益冲突,确保各治理主体公平、公正参与国家治理并发挥各自的潜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运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能够实现国家治理的稳定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所谓民主治理,即尊重人民主体地位,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让广大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始终坚持人民当作家作主,将人民真正落到实处。所谓法治,即运用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坚持依法办事,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使国家政权的所有者、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国家治理的行为都在法治的轨道上合法理性地进行。

第三,治理手段上坚持多样性和协同化。多样性和协同化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传统的国家治理中,常采用单一的行政手段,政府包办一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大行其道,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部门化、碎片化、政出多门、部门主义、地方主义现象严重,这种“碎片化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当今社会,社会利益日益分化,价值需求日益多元,国家治理业已成为一个多要素、多单元构成的复杂系统。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必须摒弃单一的行政手段,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同时,也要整体规划,统筹安排,注重治理的协同性,凝聚各方力量,形成治理合力,以取得最佳效果。

第四,治理效果上活力与秩序并存。治理效果是评价治理能力最客观、最直接的标准。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也是对国家治理提出的客^要求。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5]死水一潭不行,暗流汹涌也不行。

二、人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探究,多从制度的层面展开,因为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但是却相对忽略了制度背后更深层次的因素――人。人既是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只有人才能担负起现代化建设的重任;人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只有实现人的现代化,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体现现代化的价值。人的现代化,从过程上看,是同阻碍其发展的各种因素相抗争,摆脱各种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束缚,谋求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从内容上看,包括人的思想观念、素质能力、行为方式、社会关系等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因素。它并不是现代化建设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而是现代化制度与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6]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人作为国家治理的能动性因子,人的现代化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关键作用。

1.人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国家治理体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是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它是在人的创设、运作中生成、运行和变迁的。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对各领域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制度作为一定历史时期为规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为设定的行为规则,既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又随着社会的变化和人的发展体现了相当大的主观选择性,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说到:“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7]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8]任何现实的制度存在都是人创设和建构的结果,都与当时人的利益及其选择密切相关。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制度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价值判断和思维方式就可能设计出不同的制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主体的知识水平、价值判断、思维方式甚至利益需求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制度的变革、制度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制定制度的治理主体的现代化,没有治理主体的观念的转变、能力的提升和素质的提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国家治理体系效能的发挥依赖人的素质。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卡尔・波普尔说:“不仅制度的结构包含有重要的人格决定,而且即使是最好的制度,如民主制,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人。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得由人来精心设计并操纵。”[9]在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看来,那些先进的现代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运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只有一个国家的人民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的生命力;否则,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也只是废纸一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定出一个好的制度,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关键还在于执行制度。制度的执行力既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好坏,又取决于执行制度的人的素质高低。只有提高治理主体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提高制度执行力,才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制度优势,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

2.人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主体的思想观念、体力和智力的总和,也是国家治理主体状况与国家治理客观要素的综合,是国家治理过程所体现的人与制度规则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的效能。[10]从社会实践看,影响国家治理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治理体系的完备程度,二是治理主体的素质。

人作为治理活动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因素,影响着制度的生成、运转和变迁,决定着政策的产生、落实和监督。人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英格尔斯指出:“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他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获得了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以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否则,高速稳定的经济发展和有效的管理,都不会得以实现。即使经济已经开始起飞,也不会持续长久。”[6]也强调:“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质的干部队伍。”[2]纵使具有最完善、最科学的国家治理体系,如果我们各级政府公职人员的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在治理理念上不能实现从权威至上到法律至上、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从传统管理到现代服务的有效转变,在治理方式上不能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不能有效运用社会主义法治,在治理技术上不知道搭乘“互联网+”的快车、不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如果我们普通民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不高,那么我们的国家治理能力必定不强,国家治理体系就不能得到有效运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不能充分彰显。

从现实来看,我们当前的国家治理能力还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难以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不能很好地满足现代化对国家治理的客观要求。现阶段,只有抓住“人”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促进人的思想观念、素质能力、行为方式、社会关系的现代化,才能为国家治理输送高素质的现代化人才;才能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才能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解决国家治理能力与国家治理体系不匹配的问题,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三、以人的F代化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从人的现代化的角度来看,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有利于促进人的思想观念、素质能力和社会关系的现代化,进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主体基础。

1.进一步解放思想。思想观念的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的灵魂。郑永廷指出,“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人们必须经历观念上的变革,以促进人的现代化。观念现代化,就是邓小平所说‘换脑筋’,就是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11]435邓小平曾经说过:“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的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12]141不断解放思想,推动与时俱进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条宝贵经验。没有思想上的解放,就没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创新。任何一次社会变革都是以思想解放为先导。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期和攻坚期,面临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艰巨任务,思想不解放,我们就很难看清各种利益固化的症结所在,很难找准突破的方向和着力点,很难拿出创造性的改革举措。[13]

解放思想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所谓“大处”就是全党全社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各种旧思想、旧观念、旧理论的束缚,确立与时展要求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要在全社会树立一种解放思想的良好氛围。“在党内和人民群众中,肯动脑筋、肯想问题的人愈多,对我们的事业愈有利。干革命、搞建设,都要有一批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闯将。没有这样一大批闯将,我们就无法摆脱贫穷落后的状况,就无法赶上更谈不上超过国际先进水平。我们希望各级党委和每个党支部都来鼓励、支持党员和群众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都来做促进群众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的工作。”[12]143-144

所谓“小处”就是把解放思想真正落实到每一个社会个体上来,紧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促进人的思想观念的解放,树立与当代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与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正确观念和意识。首先,要树立法治意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法治意识的核心是法治的实质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坚持尊崇法治、捍卫法治,坚持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坚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努力将法治意识转化为法律自觉。其次,要树立创新意识。创新是推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创新意识,是人们进行创造性活动的的出发点和内在动力,是唤醒、激励和发挥人的潜能的重要精神力量。创新意识,要求我们摒弃保守心理、依赖心理,走出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狭隘思维,勇于突破旧思想、旧观念的束缚,用新理论、新思想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次,要树立责任意识。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要增强主人翁意识,关心国家政治生活,积极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民主化、科学化。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主动担负起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重任。最后,要树立开放意识。开放意识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全局意识,它所反映的是人与社会这一根本关系。同时,开放意识也是一种宽容态度,是一种既善于学习、借鉴他人之长,又宽容、体谅他人之短的态度。[11]437-438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自信和理论自信,继承、发展古代先贤和历代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智慧和经验,又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域外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经验和教训,以一种包容、审视、扬弃的态度,“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2.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素质能力的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的核心。人的现代化,从人自身全面协调发展的角度看,是人的自然性、实践性、精神性三个维度素质的现代化,实际上即人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现代化。人的身体素质的提高靠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物质生活条件来解决。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依赖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11]因此,实现人的现代化,从根本上说还是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根本最紧迫的任务还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14]生产力是人类积极改造自然获取物质生活资料、解决社会同自然的矛盾的实际能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说是对人的解放。一方面,只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生活的提高。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人的现代化就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有了可靠的物质保障和主体支撑。另一方面,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通过改革不断解放生产力,依靠科技不断发展生产力,既能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又能不断提高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过去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讲全了。”[4]370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人的现代化,就是要通过改革不断消解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弊端,最大限度激励和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是要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打破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为生产力的发展扫清障碍、创造空间。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就是要以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为核心,围绕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快财税体制及金融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今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已进入到以科技创新为主要动力的时代。因此,进一步发展生产力还需要我们在推动科技创新上做文章。一方面,要继续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以创新促进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要充分重人才和教育。科技的发展靠人才,人才的培养靠教育。邓小平也强调:“我们要在短短的二十年中实现四个现代化,大力发展我们的生产力,当然就不能不大力发展科学研究事业和科学教育事业,大力发扬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革命积极性。”[12]89-90应该看到,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发展迅猛。促进人的现代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以科技创新和科技发展为契机,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手段提升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科学决策能力、社会治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应急管理能力等,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3.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社会关系的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的外在支撑。社会关系是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各种各样、多层次的复杂关系,诸如业务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信息关系等,它既是个人活动交互作用的产物,又是人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外在支撑。社会关系的现代化,就是要求在社会的多元化变革转型中,人们拥有广泛的政治参与;随着社会与地理的流动性增强,人口流动和发展越来越充分;要努力使各种利益主体的需求能得到较充分的兼顾与满足,弱势群体享有越来越多的机会;社会阶层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和疏导,社会关系进一步趋于和谐等。[15]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要解决的是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与人的社会关系的现代化在价值导向上具有一致性。指出:“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至关重要。”[16]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既能够促进人的社会关系的现代化,使人的各种需求和愿望得到尊重和满足,使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提升和发挥,也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和谐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社会基础。

当前,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人的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注重以下几点:首先,正确处理重大社会关系。正确处理重大社会关系是增强社会活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具体来看,就是要以现代财税体制为基础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指导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为基础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以坚持人民是改革的主体为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等。[17]其次,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方法。各级政府要通过向社会组织放权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自治,提高国家治理的弹性与韧性。在治理主体上,从单纯依靠政府作用向社会共同治理转变,充分发挥公民个人和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治理方式上,从注重管制控制向注重协商协调转变,用民主协商和耐心疏导的方式,变刚性为柔性,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在治理手段上,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转变,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科技手段推进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动态化、数字化、科学化。在治理环节上,从偏重事后处置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坚持事先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治相结合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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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田芝健.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N].光明日报,2013-01-28(07).

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篇11

关键词: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总体设计

中图分类号:D6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081-02

研究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紧密结合河南省的具体实际,在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下进行。我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是工业、农业、国防、科技“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

一、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事业的内涵及其特征

社会事业作为以社会发展和进步为前提,以实现公众整体利益为目的,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或协调各个方面利益关系的组织、部门和公共企业,其有着特定的内涵和特征。

(一)社会事业的内涵

社会事业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事业,是与行政部门和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行为相并列的活动。具体而言,社会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

社会事业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涉及经济增长在内的社会结构、人民生活、社会秩序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在我国各级政府的相关文件中,社会事业包括教育事业、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社区建设、旅游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等10个方面,并把消除贫困、公平分配、大众参与、生态保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等多种社会价值作为发展目标。

(二)社会事业的特征

社会事业作为政府领导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事业,具有整体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点。

第一,整体性特征。社会事业是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知识和方法来研究公共事业组织活动和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是以管理、经济、法律为基础,以公共事业的管理要求为框架形成完整体系。

第二,非营利性特征。公共生产、公共提供,即由政府组织公共事业产品生产,并无偿地向社会提供。社会事业兼具公益、准公益和盈利的性质。

第三,公益性特征。社会事业运行过程体现着公益性,如公共生产、混合提供,即由政府组织公共产品生产,并通过收费方式向市场提供。

二、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化、定型化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这是我们党站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起点,从国际国内形势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也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在这种有利的大氛围下,河南省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必须适应国家大环境的要求,积极推进河南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项工作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是省委省政府治理理念的新变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河南省原有的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状况。针对这种状况,河南省必须逐渐转变治理方式,逐步实现政府的有效限权、放权和分权体系,构建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模式。政府与社会在对公共事物的管理中达到权力制衡、互相合作、协调互补的稳定状态,必须坚定积极地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

河南省委省政府紧跟党中央和国家的部署,紧密结合河南省社会发展和治理的具体实际,研究和做出了许多有关政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治理理念的创新和变革。

(二)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是实现河南省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现代化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理想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使党和政府及时更新治理理念,通过创新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领域各项制度机制和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加强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及对策研究关乎河南的未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并对教育、就业创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的重要领域和重点方面进行了更加深入细致的部署,重点更加突出,措施更加具体。

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省委站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起点,从省内外形势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因此,河南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三、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总体设计的根本要求和目标的确定

科学确定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总体设计的根本要求和目标,是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和对策研究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种根本要求和目标就是要定位为实现社会事业开放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准相适应。

(一)目前世界上国家治理体系的三种模式

世界上形形的国家的治理体系模式,可以分为以下3种。第一种为“霸道”模式。强调基于强力、命令、行政手段和军事霸权来构建统治秩序,中国法家韩非子的主张就是典型表述。第二种为“王道”模式。强调基于权威、说服和道义合法性来构建统治秩序,中国儒家孔子的学说就是典型代表。第三种为“民道”模式。强调基于公民同意、合法性、宪法制度来构建统治秩序,现代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就是典型体现。

(二)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相适应

一个善治的国家,需要亿万文明的公民。第一,治理应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第二,治理应有助于扩大人民民主。党中央突出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国家治理要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要广泛发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政府的治理工作或者进行自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贸促会等人民团体应在引导相应群体的行为、维护其权益、化解矛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居委会、村委会应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承担更多责任;应培育壮大社会中介机构,强化其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交易成本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治理应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正义社会制度的形成。

(三)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制标准相适应

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一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服务社会公众。

(四)河南省社会事业开放的总体设计要与社会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率标准相适应

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既要看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又要看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

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在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方面,正面临诸多新的严峻挑战。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我们现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相对落后,还跟不上社会现代化的步伐,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需求。为此,必须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沿着民主法治的道路,推进河南省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EB/OL].人民网,2011-02-19.

[2]王甘武.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要抓突出问题[N].北京青年报,2011-03-01.

[3]黄锡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意义重大[N].广西日报,2011-03-04.

社会现代化治理范文1篇12

摘要:时代性是每一个理论体系与生俱来的特性,从历史的角度看,任何理论的时代性又都可分为时代进步性和时代局限性,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亦不例外,而这一理论特质又对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实现和发挥又分别具有促进与阻碍的不同作用。因而,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和两只手抓的基本方法,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价值、社会效用和个体人文关怀相统一的整体理念。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时代二重性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阶段、根据新的世情、国情、党情提出的重大命题,而这客观上也为马克思主义及其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化提供了更高的要求和理论基础。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时代二重性的分析和阐述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一、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时代二重性

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性的内涵,有人认为,“时代性,是适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特性,主要是一种内在的规定性。”①也有人认为“时代性,就是指强调思想政治教育要把握时代脉搏、与时俱进、不断地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创新”②。尽管表述各不相同,但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时代性看成是在二重性基础上的发展进步和创新这一点上,学者们却是持有共同的看法。

1“.理论必然具有时代性,这是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来说的,理论的时代先进性和时代局限性也是从时展的纵深角度才能进行观照的。”③

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时代性,首先体现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时代进步性,一是因为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主观反映,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实践活动,其理论必然随着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演进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凝练、总结、丰富和发展;二是因为人类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任何时代产生的理论,相比前一时代,都必然有其进步性,因为它有了赖以产生更进步的理论的实践基础和思想条件。

2.从历史的角度看,具有时代进步性的理论同样也具有时代局限性

一是受认识和实践的主体和客体的限制,即人是处在一定历史阶段、一定时代条件下的人,其认识水平必然受到当时的条件的制约,另外,相比后一时代相对落后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促使人们认识和实践的内生动力,也是当时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二是受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本身的限制,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是对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出现的、处在当时时代条件下的问题的理性思考和解答,即它所指向的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向前推进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就其所能关注和研究到的问题以及所能提供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而言,任何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所能影响的时段总是处在一定历史阶段中的、具体存在的。

3.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时代进步性和时代局限性就如一对孪生兄弟,相生相伴,共同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时代性的完整内涵

如前所述,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时代性,确切说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进步性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时代化来实现,在同一时代条件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时代局限性虽然也在其时代性之中,但相比进步性,它是落后的、消极的、不符合历史潮流的、阻碍社会和个体进步的方面,因而它不具有时代化的特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时代进步性和时代局限性在历史的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交叉,某一时段具有时代进步性的理论,其建立之初可能并不明显甚至不易察觉的“瑕疵”在当时也许并无大的利害和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变迁以及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这种“瑕疵”会以放大化的形式逐渐暴露出来,并最终成为与时展潮流不相符合的甚至是阻碍社会和人的发展的因素。但是上一时段的理论所暴露出的这种时代局限性又成为当前时论的创新点和新颖处。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与其理论的时代二重性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分别在政治领域、社会领域和个体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时代二重性和其价值的关系的分析和澄清,有助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1.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时代进步性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价值的实现

意识形态性是思想政治教育与生俱来的特性,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党的思想领导、执政理念和有关国计民生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传声筒,其理论价值是通过在指导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实践中体现的。在政治领域,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历程,具有时代进步性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一方面传递着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时代化了的理论成果,传递着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声音,另一方面,指导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内生动力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在社会领域中,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产生了多元利益主体,人们的利益需要、价值取向以及思维方式都趋向多元、多样和多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趋势,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这就需要时代化了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更加有效的传递社会核心价值理念,需要为人们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价值导向、利益引导和心里疏导;在个体领域中,思想政治教育要体现关注人、培育人和发展人的价值指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要根据时代人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培养社会个体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时代局限性阻碍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发挥

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就认识到什么程度。”④因而,任何思想政治教育理论都是特定时代条件下的产物,都是具体的、历史的,随着产生它的那个时代继续向前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时代局限性就逐渐暴露出来,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理论的相对滞后性。在当前政治领域,党的建设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一些党员在金钱、权势和美色的引诱下,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并逐渐失去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品格,有的甚至堕落成为危害国家和人民的犯罪分子,成为人民的罪人。再放眼当前社会,虽然经济科技发展了,但社会公信力、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下降了,社会价值观念普遍存在扭曲,并朝年轻化蔓延,“药家鑫案”、“李刚案”、“小悦悦案”等虽然过去了,但是透过案件反映出的社会心理和价值观念依然值得深思。在个体发展领域,在现代社会大工业的发展和个人生存困境的双重压力下,人的发展呈现畸形和异化的状态,逐渐失去了独立性,逐渐沦为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牺牲品。面对如此众多纷繁复杂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不是万能的,但也可以大有作为。

三、回应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旨归,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创新发展

1.大处着眼: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功能,推进理论创新

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党的传家宝,更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可以说在党的所有建设中,思想建设居于首要地位并起着基础作用,我们党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成为我们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以此来统一人们的思想,整合社会的精神生产要素,从而实现对精神生产的导向和调节。当前,随着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在新的世情、国情和党情下,我党的各方面工作都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也存在更多更复杂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要生存发展要扮演好党和国家的传声筒,就必须直面现实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创新,归根到底是要求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执政理念、重大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客观上也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更好的“传导主导意识形态,调节我国的社会精神生产”,更加积极的“传播主导政治意识,引导人们的政治行为,再生产我国社会的政治关系”,更加有效地“沟通社会信息,确保社会的有机联系,促进社会政治的稳定和发展。”⑤

2.小处着手:彰显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文关怀,追求最高价值

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要靠人来实施,也以人为对象,其最终的目的是改变人的思想,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人文价值的彰显就是人的价值的实现。长期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使人们从过去的禁欲的束缚下解脱出来的同时,又给人们设定了另一个利益的牢笼;全球化作用的无孔不入一定程度上也给人的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挑战;以及现代社会中科技的异化和工具理性的高涨也导致人的价值理性的失落。⑥这不仅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指标和最终目的,也使人的生存处境和发展空间更加艰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创新,必须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依靠人、关注人和发展人,同时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使思想政治教育朝着健康、合理、人性的方向发展,朝着使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的实现达到完美结合和有机统一的方向发展,朝着使人的能力与素质、社会关系以及个性等全面、自由和充分发展的方向发展。

3.两只手抓: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效用,整合实践理念

不管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价值,还是思想政治教育个体人文关怀的价值,都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整体效用体现出来。不仅是因为社会为思想政治教育各种价值的实现提供了赖以存在的环境基础,更是因为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实现方式最终要以社会关系的形式呈现出来。社会性是思想政治教育政治性和个体性的中介,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的重要保证,也是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取向和育人目标的阵地基础。因而,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创新,不仅要坚持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和个体人文关怀两只手抓,而且还要遵循马克思主义人与环境关系的规律,“以合乎人性的方式去造就环境”⑦,共同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

引文注释

①石书臣.关于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时代化的思考[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丛,105~111.

②卢丹凤.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思想政治教育研究[J].2008(8):40.

③李正兴.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实现过程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人民出版社,2009:494.

⑤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6.

⑥万光俠等.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学基础[M].人民出版社,200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