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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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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篇1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2.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

2.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强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广泛的存在;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来没间断过。

2.3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

2.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①身体暴力。②语言暴力。③性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2.5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6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3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1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

3.2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4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4.1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4.2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具体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

4.3提高司法救济力度以司法控制为核心,依靠司法力量,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4.4加强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4.5提高婚姻质量,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5结束语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2]阙祥才.《家庭暴力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04.4.

[3]参见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

[4]《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裁《现代法学》2001第二期.

[5]《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肖爱树.2005年.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篇2

当今妇女的现状,家庭暴力是个不能避免的话题。据了解世卫生组织近期首次就家产暴力现象展开全球调查,调查范围涵盖10国超过2.4万名女性。调查结果显示,骨折、瘀伤、烫伤、头骨破裂、下巴脱位以及和恐惧等现象在女性当中有时有发生,而且施暴者主要是她们的丈夫或亲密伴侣。此外,遭受身体虐待或待的女性更易遭受长期健康问题困扰,包括抑郁和自杀倾向。

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

在美国的家庭暴力中,95%的受害者是妇女;在美国妇女的一生中,每四人有一人会遭受其家庭伴侣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约有2000至4000名妇女被殴打致死;美国警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花在应付因家庭暴力打来的电话上;被谋杀的妇女中60%是死于熟人之手;最常见的情况是分居和离婚的妇女被男方设陷阱加以谋杀;因伤住院的妇女中有20—30%是被伤害的;产妇中有17%报告说在怀孕期间受过暴力侵犯。

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有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的虐待。

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其实犹太教义并不赞成家庭暴力,也是主张对施暴者加以惩罚的,同时应当对受害者给以补偿。以色列的一项调查表明,受虐妇女的生活环境同监狱极其相似:与世隔绝,受害人被割断了与外界的信息联系,丧失了来自外界的物质与精神支持。

西班牙卫生部长、世卫组织年度健康大会主席埃莱娜•萨尔加多说:“每18秒钟,就有一名女性遭受暴力或虐待。我们必须制止这种可耻行为。”

传媒揭露的一个印度妇女个案引起公众的关注:她被姻亲杀害,原因是婚后八年其父仍不能交齐嫁妆钱。这一案件使人们对在印度针对妇女的暴力状况有了认识。移民妇女中的家庭暴力状况也非常严重。每年有数以千计的南亚妇女到达美国,由于丈夫的虐待,她们对新生活的梦想很快就被噩梦毁掉了。

一、在我国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在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从接待的2003—2005年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弊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的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状况。

(3)家庭暴力蝗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很多人忍受暴力多年而不离婚,为什么这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会选择留在一个暴力家庭呢?主要有四点原因:一是希望对方痛改前非,这是最主要的原因,但事实上,没有外界的帮助,施暴者自己彻底改正的概率很低;二是为孩子,她们认为单亲家庭不利于孩子成长,三是有“和为贵”的想法,特别是那些丈夫施暴后又会一再认错的家庭,施暴者和受害人都可能在认错——打人——再认错——再打人的循环中不能自拔;四是她们不断检讨自己,认为可能自己某方面做得不好才招致暴力。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另外加强道德,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防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更尊重别人的人,才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

(二)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的职责。

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妇女权益的根本途径。现在,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法。另外还可以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针对中国现行法律对家庭规定的明显缺陷,如有关法律条文分散、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不明晰、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确、法律重事后处置而轻事前预防、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不力,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方法。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当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宜宽不宜严,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借鉴在英美国家和地区已成功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直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快速救助;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和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发生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

(四)司法机构要多介入,警察力量要介入制止家庭暴力。推进社区警务工作是目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应赋予警务机构相应职责,干预与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发表停止侵害的保护令,负责执行此项命令。扩大家庭暴力的刑事化范围。赋予公安机关对违反保护令罪之现行犯的强制逮捕权;对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拘留要件的,应当予以拘留。在行政措施方面,建议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机构。同时,也强调对防止家庭暴力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责任。

(五)设立家庭暴力防治机构,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近几年来,我市相继成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建议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协调各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我国需要建立专门的110家庭暴力受理点,还要建立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不久前,我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卢家庭暴力离婚案。妻子拿出了许多自己被打受伤的照片,照片上鼻青脸肿,血迹明显。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伤害是她丈夫造成的,法院最后没有采纳为离婚证据。而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它的作用就是为受害者解决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还要,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和专项基金。各级地方政府应当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开设反暴培训机构,教育辅导施暴者,为受暴者提供避难所和法律援助等。遏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利用众多的社区和村委会要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助信息和咨询。还要为她们提供临时避难所。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一些社会支持,帮助受害者解除后顾之忧,以更多的勇气摆脱家庭暴力,面对新的生活。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警惕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参考文献

海峡导报:《如何消除家庭暴力》

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篇3

一、基本情况

20__年以来共接待来信来访案件54件,其中:婚姻家庭类34件、人身权益类5件、财产权益类7件、文化教育类3件、劳动权益类2件,综合3件。在34件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14件,占41.2%;在7件财产权益类案件中,土地权益案件1件,占14.3%;今年来,共接待来信来访案件24件,其中:婚姻家庭类15件、土地权益类2件。在15件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8件;在2件土地权益类案件中,土地权益案件2件。

二、存在的问题

1、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存在侵害妇女权益问题。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集中开发使用程度日渐提高,加上城区周边地区土地开发、高速公路占地、飞机场征地增多,国家或地方建设的需要,对农村土地征用量逐年增加,原先以耕地为主要收入的农民,逐步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非出嫁女和离婚、丧偶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具体表现为:一是土地承包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增值,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及以后的土地调整中,部分农嫁非出嫁女不仅分不到新的土地而且过去分到的土地也被强行收回。二是股份分红权。在正定镇、新城铺镇等乡镇,土地开发使用程度较高,部分村实行了股份化改革。在改革中,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和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为由,剥夺或限制农嫁非出嫁女的股份分红权。三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在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上,虽然县、乡两级政府都有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并多年协调,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不按照规定执行,而是制定村规民约规定农嫁非出嫁女不能参加分配。从我县9个乡镇调查情况来看,农嫁非出嫁女及其子女享受待遇情况:总人数126人,其中全部享受的12人,部分享受(出嫁女享受,子女享受一半)的96人,没有享受的18人。离婚妇女及其子女享受待遇情况:总人数74人,其中全部享受的42人,部分享受(离婚妇女享受,跟随子女享受一半)的25人,没有享受的7人。

2、夫妻关系中家庭暴力问题较为严重。县妇联去年共受理家庭暴力案件8件。家庭暴力问题具有三个明显特征:当事人双方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不高;施暴手段以肉体伤害为主。许多情况下,施暴者的残忍已经危及到受暴方的生命。于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是受害人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发现,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被认为“两口子”的事或“家庭纠纷”,对受害妇女的投诉不予重视,不予受理。对一些本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家庭暴力,有的单位却敷衍了事,未予重视,致使施暴者的违法行为未受到必要的制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问题存在的原因

1、部分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较发达的乡村,当地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较高,嫁出去的妇女不愿迁出户口,嫁人的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使经济发达、地租相对较高的地方农村人地关系紧张,利益分配压力逐年加大。二是城乡、地区户籍管理分割性,导致不少同城市男子结婚的农村妇女不能随其夫户口迁往城镇。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嫁入本村的妇女又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时就“僧多粥少”,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三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和自身利益驱动,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姑娘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因此,村民认为出嫁女不应分土地经济利益。四是立法的缺陷,对村规民约缺乏监督和管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目前相当数量的村规民约出现了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出嫁女权益受侵害),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管理机制。五是救济手段缺乏,使许多出嫁女投门无路。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出嫁女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体制上最主要原因。根源在于立法上的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导致政府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反而村民以“村民自治为由”理直气壮;法院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作为民事案件法院认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不是平等主体关系,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案件,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法院也不予受理。加上出嫁女问题的复杂性、执行难度大等原因,法院大多不受理此类案件。而作为妇女的“娘家人”的妇联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上原因致使受害妇女告状无门,纠纷不断,成为上访投诉的热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妇女的发展,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2、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是施暴者夫权观念严重且法律意识淡薄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决定因素。一些人法律意识十分淡薄,认为打自己的媳妇天经地义,谁也管不着。有些人经不起不文明不健康的东西诱惑,“包二奶”、“养情人”歧视糟糠之妻殴打行为屡屡发生在所难免。二是受害妇女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不断升级。受害妇女信奉“家丑不可外扬”而忍辱负重,不敢与家庭暴力行为相抗争,甚至对施暴者的转变抱有饶幸心理,心存幻想,甘于维系家庭。三是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受害妇女投诉困难。四是法律制裁不力使家庭暴力居高不下。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给执法部门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多的阻力和困难。五是社会救助体系缺乏使家庭暴力重复发生。我县以受害妇女为主要援助对象的社会救助和司法救济体系还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对策和建议

1、关于部分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受侵害的问题。必须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人手来解决。一是完善立法。把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建议市、县政府尽快制定出地方性行政规章,授权基层政府对出嫁女问题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同时也保障出嫁女的诉讼权益。二是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出嫁女问题比较复杂,在统一的法律原则下,必须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综合手段解决。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把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益问题列入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股份化改革的制度保障之中。其次,坚持村民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建议市、县政府对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废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内容。三是加强司法救济手段。《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中“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与之相衔接,对在土地承包或股份制改革中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作出可裁可诉的规定。同时,要充分利用一切手段,积极宣传和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法》,使农村每个村民组织都能依法行事,保障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合法权益。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篇4

一、搭建创业平台,倾力帮助城乡妇女增收致富

带领广大妇女就业创业,促进城乡妇女致富发展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们妇联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中心,积极响应省市妇联“百万妇女大创业”的行动口号,牢牢把握“发展与创业”的主旋律,深入实施“巾帼小老板”行动,通过广泛宣传、典型引路,动员全县广大妇女用智慧和激情做创业的先行者,涌现出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孙秀芳、省“巾帼建功”标兵申承秀、省再就业明星贲友兰等一大批先进典型。据统计,全县已注册的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4000多人,其中年销售超亿元企业6人,妇女干部带头创业86人。为营造全民创业氛围,带动更多的妇女创业发展,我们提出“姐妹同行结对创业”的号召,开展妇女干部与有创业能力的女性,女能手与有创业愿望的女性,规模企业与成长型企业结对活动,通过传、帮、带,为想创业的女性提供信息、技术、资金支持。为切实解决广大妇女在创业中资金不足的困难,20*年,我们与县信用合作联社在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建立便捷化信贷服务等方面达成共识,联合开展了“发放小额贷款,支持妇女创业”活动,五年共投放小额贷款2400多笔3600多万元。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切实帮助农村妇女实现就业再就业,近年来,在加强对农村妇女异地转移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加大就地转移力度,提出了“无围墙工厂”的转移思路,组织发动留守妇女从事编结、勾针、绗缝被等来料加工,想方设法帮助农村妇女开展家庭创业,目前全县从事工艺品生产的城乡妇女有10万余人,人均年收入都在4000元以上。

二、打造服务品牌,倾情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乡乡镇镇创办“春蕾班”。为帮助贫困儿童解决上学难的问题,我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实施“春蕾计划”,全面创办“春蕾班”。在创办过程中,我们发扬跑断腿、磨破嘴的精神,主动上门与乡镇党委书记、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企业老板联系,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寻求他们的支持。经过我们的艰苦努力,全县14个镇共创办春蕾班31个,募集年资助额37万多元,881名春蕾学员得到长期资助。“春蕾班”创办后,我们制定了《*县“春蕾班”管理办法》,规范了“春蕾班”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每年“六一”前夕,我们都召开“献爱心助春蕾”总结表彰大会,加强与资助方的沟通联系,各资助方也都积极响应,通过走访春蕾学员家庭,组织春蕾学员参观,帮春蕾学员的家庭成员缴纳医疗保险,将帮扶活动由物质层面向精神层面拓展、由个人向家庭延伸。为确保春蕾班的资助款专款专用,去年,我们向审计局申请将春蕾班的资助款进行审计立项,审计结果非常满意。

大力救助贫困母亲。为帮助农村贫困母亲的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2003年,县妇联开展了“奉献你的爱心,救助贫困母亲”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妇女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五年来,全县共募集和争取救助金36.66万元,慰问救助贫困母亲1389人次,慰问金额277800元。我们进一步创新救助举措,进行项目帮扶。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每镇选定一名具有一定自救能力的贫困母亲,每户给予价值800元的生产资料扶持,共为56名有自救能力的贫困母亲送去价值44800元的苗猪124头,山羊148只,并与每位贫困母亲签订协议,要求镇妇联主席和村妇代会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帮助贫困母亲管理和培育好所送的猪和羊,确保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每年我们都在年中、年底到各镇进行项目帮扶回访,了解被帮扶的贫困母亲的生产、生活状况,她们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后又进行了生产资料的再投资,有10多户家庭已脱贫。2008年6月份又启动了第二轮“救助贫困母亲”捐款活动,以县委办的名义转发了《县妇联关于启动第二轮“奉献你的爱心救助贫困母亲”活动方案的通知》,召开了捐款动员大会,举行了集中捐款仪式,目前收到捐款159215元。

三、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倾心促进家庭文明和谐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促进千百万家庭老少共融,孝德进家庭,使代际间更加温馨和谐,这是我们妇联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2003年,我们在农村开展了子女与60岁以上父母签订赡养协议活动。各镇妇联在村委会的配合下,逐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弄清签订协议的底数,然后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妇女干部入组踏户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赡养协议。目前全县有138316户农村家庭的子女与老人签订赡养协议,签订率达96.8%,《中国老年报》、《南通日报》均在头版头条做了专题报道,国家民政部副部长、中国老龄协会会长李本公对*签订赡养协议的做法给予肯定并作了批示。南通市妇联在我县召开了签订家庭赡养协议现场推进会,推广了我们的做法。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

《反家庭暴力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显强调了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等家暴形式,而忽视了性暴力、经济暴力等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家庭暴力;而在“附则”第三十七条中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1]此处将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以“共同生活的人”来模糊称谓,如此界定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既不精确也不科学,更与当下的国情不符,反而会大大削弱《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和立法的前瞻性。

首先,恋爱或婚前同居已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而在恋爱或同居关系中的暴力现象也很常见。据《国际妇女百科全书》介绍,“高达50%的男人在他们的妻子或恋人提出分手或实际分手后,会继续以殴打或其他形式威胁或恐吓她们,迫使其留在自己身边或回到自己身边,或者对她们的离去进行报复。”[2]

其次,我国有上千万以女性为主的家政工,如住家保姆或钟点工,因其工作地点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与公司、事业单位等机构中的一般职员有很大不同,与雇主的家人却非常相似,因此目前还没有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她们中有很多人曾遭受雇主的性骚扰或其他形式的暴力,在反家暴法出台后,这些受害群体是否就能够以“共同生活的人”得到保护?这是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此外,中国还有几千万的同性恋人群,他们没有权利进入合法的同性婚姻,若他们在同居关系中产生暴力,能够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这个概念来寻求法律的保护吗?还有,迫于传宗接代等传统文化观念,他们中的很多人会进入“合法”婚姻,造成上千万的“同妻”(同性恋者的异性恋妻子)现象,她们中有很多往往是被欺骗、蒙蔽而进入婚姻的,这些群体能够进入反家暴法的保护视野吗?

由上可知,《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主体若不能覆盖恋爱、同居、家政工、同性恋等亲密关系或群体,诸多受暴者便得不到法律援助。倘若参照国际立法经验,也可以看到中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还存在没能与“国际接轨”的部分。例如印尼《关于消除家庭暴力的法律》(2004)已将家庭暴力扩展到了家庭雇工,巴西《女权保护法》(2006)包括了在“家庭单位”中实施的暴力,无论是否有家庭纽带。[3]

正是参照了国际立法经验并在尊重中国国情的状况下,中国法学会的专家小组曾在修订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4]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包括身体侵害、限制自由、威胁恐吓等多种具体形式;应将未婚同居者、恋爱者或曾有配偶关系者“视为家庭成员”纳入家庭暴力的保护范围。[5]相比较而言,刚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附则”中“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表述反而非常暧昧,哪些人群会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取决于日后的司法解释。但可以预见,在近十年内几乎不可能将上述多元主体全部加以保护。

其实,《反家庭暴力法》中呈现出来的家暴形式的狭窄化和保护人群的单一化、模糊化,与家庭观念的相对滞后有关。或者可以说,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代表的家暴话语存在着“只反思暴力,不反思家庭/婚姻制度”的局限。

众所周知,任何时代的婚姻/家庭观念都不是单一的,“主流”家庭观念与制度是学术、法律与文化等建构的结果。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早就明确指出婚姻制度的历史建构性。因此,我们要有长时段的眼光,在历史发展的动态中审视过去、现在和未来社会中各种(可能)形态的家庭,而不是以貌似客观公正的姿态只关注单一家庭/婚姻制度。当代社会同性婚姻的事实存在、婚外情的涌现、代孕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异性恋一夫一妻制家庭/婚姻面临多方挑战。如果诸多的事实家庭/婚姻,没有一个制度性的合理对待,那么这些“非法家庭”中的暴力很大程度上将无法预,他们的人权将得不到保障,这势必影响社会的正义与和谐。因此家庭暴力的研究者和干预者(包括政府)应该明确法律保证个体人权,不因家庭/婚姻/亲密关系等形式的合法、非法而将受暴者除在救助行列之外。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将家庭暴力分为三大部分:一、家人暴力,即指有血缘、姻亲或寄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二、“类家人”暴力,指没有血缘、姻亲或寄养关系而有恋爱、同居、同住、代孕等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暴力。这类暴力常常是双向而不是单向的,比如恋爱对象之间的暴力,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暴力,代孕母亲与雇主之间的暴力等。应该指出的是,以上两部分家庭暴力都有可能以精神暴力、肢体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中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出现。三、家庭文化暴力,这是指从家庭功能、婚姻制度的强制性标准出发,违背当事人意愿并对其造成身心、利益损害的强制手段、法律法规甚至文化习俗。如买卖婚姻、换亲、强迫婚姻等[6]。第一部分争议最少,第二部分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倡导,第三部分虽很少被重视,却是反家暴工作成功与否的一大关键。因为家庭暴力不是孤立的社会问题,要想有效地干预和解决问题,需要看到家暴与社会因素和其他暴力之间的相互渗透和影响。

世界卫生组织曾将暴力定义为:“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益的剥夺”,同时指出:“没有单一的因素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人会对他人进行暴力侵犯,为什么暴力在一些国家比其他国家更为常见。暴力行为是个人、个人之间、社会、文化和环境因素复杂作用的结果。”[7]可见不同时空下的诸种暴力,具有某种普遍性和共性,即在很多时候遵循相似的逻辑―――恃强凌弱,通过暴力方式解决冲突、建立权威与实施管控。同时各种暴力之间,也常常是相互作用、交织渗透的。

尽管丈夫打妻子这样的家庭暴力在父权社会源远流长,但“家庭暴力”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众议题和研究领域还得益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的第二波女权运动。在当代中国,直至1985年,《中国妇女报》才开始用“家庭暴政”“家庭暴力”等语汇报道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8]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界便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学术成果和社会效应,以至于在今天,家庭暴力已是一个耳熟能详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甚至是公共卫生问题。但遗憾的是,很少有研究者指出家庭暴力也是家庭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不只是性别政治),而它在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最初“发现”中,都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和历史内涵。对此,贝尔・胡克斯曾犀利指出,“家庭暴力”让人感觉与家外的暴力相比不那么具有威胁性,应该用“父权制暴力”来重新命名。[9]适逢1995北京世妇会20周年,《反家庭暴力法》的及时出台,围绕着该法的实践与争议将会逐渐展开,这也逼迫我们重新审视家庭暴力与诸多社会暴力之间的复杂关系。

当然,家庭暴力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家庭暴力施、受双方之间存在情感、经济上的依赖,家庭暴力往往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和规律性。这种特殊性一直为学界强调,以便引起社会重视,突显干预之必要。但是,在经过20多年的理论借鉴和实践摸索后,我们需要继续追问:家庭暴力和社会暴力是什么关系?比如职场、学校、军队、社区中的暴力与家庭暴力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各种暴力是一种连续体。

首先,暴力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从战场到职场,从校园到家庭,而且互相渗透、传递和转移。比如,不少孩子在学校中习得暴力行为,结婚后在家中实施暴力;不少人在职场上遭遇侮辱或欺凌,回家后将暴力施与家人,实现暴力在空间上的转移与传递。此外,还有很多家庭暴力与经济剥削、人口贩卖、城市化进程等关系密切。例如有些男性迫于经济困顿因而利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或女儿;有些地区为了传宗接代花钱买媳妇,致使很多进入买卖婚姻后的妇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有些城市女性嫁给农村征拆区男性后,因不能为夫家分得户头费,男方就对其辱骂殴打,以便尽快离婚另娶获利。诸如此类的事件,充分呈现了家庭暴力和社会暴力之间的关联与渗透。

其次,当暴力在公/私领域内部和之间流动转换时,主体遭受暴力或实施暴力,主体身份也就在施暴者与受暴者之间出现流动与转变。在目前的研究与干预中,将家庭暴力当事人主要区分为施暴者、受暴者和目击者,并按其暴力身份展开不同的救助措施。这样的分类,在短时内具有重大意义,但从长远看,反而不利于个体从暴力中解脱出来。因为单一身份的界定,容易将人标签化,放大个人问题,从而放过了社会与制度的责任。而且,从个体生命史的角度看,人在家庭中的身份也是多元和流动的,可能小时候是受暴者,中年时代是施暴者,晚年又成为受暴者。从暴力的空间流动性来看,一个家内的施暴者,很有可能是家外的受暴者。并且,不管是施暴者、受暴者、目击者,几乎每天都会遭遇家庭暴力在内的各种或直接或间接的暴力。因此,若要反对家庭暴力,则需要反思社会各个领域以及个体生命各阶段的暴力,建立起反暴力的整体观,才能告别孤立地反对家庭暴力或一味地要求惩罚家庭内部的施暴者的局限。

此外,若视暴力为连续体,从家庭暴力的干预角度看,也具有积极意义。笔者于2013年年初加入“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这是一个推动中国男性参与性别平等、终止性别暴力的民间项目,该“网络”下设“白丝带公益热线”。笔者作为热线咨询师,并以志愿者身份,与妇联等机构一起,在上海市W镇开展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若将终止家庭暴力作为终极目标,常常出现干预力度有限、收效甚微的尴尬,若想拓展渠道综合干预又感觉资源匮乏、举步维艰。既然暴力具有连续性,那么反家暴是终止人类暴力的一个中介和手段,若只想终止家暴而不触及其他暴力,自然不可能实现目标。若能够建立起反暴力的联合阵线,反而有助于开启反家暴的康庄大道。因此,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和干预,不能局限在家庭中,而要打通家庭内外;不能只关注主体在家庭暴力中的身份,也要关注主体在社会暴力中的角色。可喜的是,中国的反家暴工作已经与反对“性别暴力”[10]、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结合,今后需要更多地与阶级/阶层暴力、城乡暴力、跨国暴力等勾连起来进行综合研究与防治。

总之,基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些不足,本文对家庭、暴力等观念形态所进行的思考和解读,无非想指出:身处多元文化共存的巨变时代,我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早已突破“丈夫打妻子”这种异性恋男性肢体暴力的单一图景,我们需要看到更多更复杂的家庭暴力,如那些被留守的农村孩子、老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那些没法进入婚姻的性多元人群伴侣间的暴力;那些进入婚姻中的“同妻”“同夫”所受的暴力;甚至那些像家人一样与雇主住在一起的家政工/住家保姆、代孕母亲等遭受的暴力。同时,也需要将家庭暴力与其他社会暴力联系起来,看到暴力、暴力主体的流动性,从而采取联合防治的手段综合干预。这必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需要更多的人持续地参与进来,共同推进包括家庭、性别正义在内的社会正义。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文)》,http:///gn/2015/12-27/7690072.shtml。

[2]夏吟兰:《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范围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14年第5期。

[3]同[2]。

[4]参见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的说明》,2010年2月,http://.cn/showLaws.asp?id=22731。

[5]陈明侠等主编:《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6]学界关于“职场性骚扰”的界定中,将其分为“交易性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两类,后一类性骚扰是指“通过单方面的与‘性’有关的语言、举动或其他方法,对员工或求职者造成困扰,从而妨碍员工的工作业绩,或者造成一种威吓性、侵犯性、虐待性的恶劣工作环境”。参见薛宁兰:《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页。笔者将“家庭暴力”与“职场性骚扰”的概念进行类比,因此判定“敌意、不友好的家庭、婚姻制度和文化,也是一种家庭暴力”。例如唯一合法的异性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对同性恋人群构成敌意与不友好;仅仅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对丁克家庭构成敌意、不友好。

[7][瑞士]克鲁格等编著:《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唐晓昱主译,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页。

[8]卜卫、张祺主编:《消除家庭暴力与媒介倡导:研究、见证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3页。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篇6

一、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

尽管近几年全社会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国策,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据统计,家庭暴力中有90%是丈夫打妻子。今年上半年接待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来访20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就占12件,达60%。法院在受理的100件婚姻纠纷案件中,有70件是由家庭暴力所致。因此,我们赞同有关专家从狭义的角度把家庭暴力界定为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侵害。

二、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态度及家庭暴力者的施暴原因与方式

(一)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态度

一是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农村人的心目中仍根深蒂固。相当数量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甘于逆来顺受。大男子主义者称,媳妇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打骂,流传着“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的说法。去年法院审理的一起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就很具有代表性,原、被告于1983年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自2000年原告随被告一起经营长途运输业,由于原告怀疑被告与一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气愤之下自己搞化妆品推销且经常不回家。被告认为,原告是自己的老婆就必须回家与其居住,当被告找到原告让其回家原告不肯时,被告即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只是一味的躲闪。双方在撕打时正好有一辆110警车从此处经过,当民警上来制止时,发现是夫妻双方在打仗,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对被告的行为没有予以行政处罚,原告也没有提出任何请求。后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找到原告又将其毒打了一顿,但原告到法院反映情况时却一再要求不要把她的住址告诉被告,也不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从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到,一方面封建传统的思想理念仍然禁锢着一些妇女的头脑,另一方面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应当让她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在经济上过分依赖男方,甘于忍气吞声。现实生活中,受害妇女一旦离开施暴者,由于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实体救助,也的确会遭遇许多尴尬和困境,特别是当今社会妇女下岗数量逐年增多,因妇女下岗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也相对增多。法院在*年受理了一起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的离婚案,这起案件比较典型,刘某是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被安置到地方一国家机关工作,王某是一名随军家属,没有职业,由于双方受教育程度不同,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人群不同,二人在共同生活中逐渐产生了距离,特别是刘某认为王某是一名家庭妇女,一个黄脸婆,在外喜欢上另外一个女人。对这一情况被告王某有所察觉,甚至在购物时发现刘某与那个女人出双入对,但王某将这一沉重的打击深深地埋在心里,因为她没有职业,没有经济收入,在平时生活中又不掌管家中的经济大权,如果离婚王某将一无所有,她只好忍气吞声。对此起离婚案件我们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告刘某认识到自己对家庭、对妻子尽的责任较少,并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对被告的过错原告表示予以谅解,双方重归于好。

三是对施暴者的转变抱有侥幸心理,甘于维系家庭。其中,有相当数量的受害妇女完全是为了孩子而尽量维系一个表面完整的家庭形式,宁可牺牲自己来换取对子女的抚育。

四是受家庭暴力侵害者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走向极端。有的受害者甚至为报仇泄愤,铤而走险,滑入犯罪的深渊。

(二)家庭暴力者施暴的原因及方式

一是因一方怀疑对方有外遇,但又找不到证据,对怀疑有过错方实施暴力。此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因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在不断的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往往是对对方爱的至深,这种爱进入了一种误区,正像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男主人公对女人公的爱陷入了一种误区那样,对女主人公实施家庭暴力。李某与男方徐某结婚后,因李某相貌较好,性格开朗,而徐某觉得自己无出众之处,性格内向,在李某面前产生了严重的自卑心理。怀疑李某看不起他,有外遇。李某回家晚一点儿,与男同志说话,都能成为他怀疑的理由,逐渐养成了酗酒的恶习。酒后对李某无理纠缠、威逼,并在邻居中散布李某生活不检点,给李某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二是因一方,而另一方加以劝阻或在经济上给予封锁,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实施暴力。*年5月法院审理了一起李某与崔某离婚案,因李某在劝阻崔某不要的过程中双方撕打起来,崔某将李某肋骨打折二根,经本院调解,双方离婚。

三是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用讽刺、挖苦、戏弄、嘲笑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残害,使对方在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女方李某与男方结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孩,男方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严重,开始对女方不满,把生女孩的责任全部算在女方身上,整天恶语相向,女方对于男方的“软伤害”忍气吞声,患上精神分裂症,才向法院离婚。

四是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一方与对方不说话、不交流、不沟通,长时间处于冷战状态,给对方在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五是因婚前男女双方的成长环境、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当二人成为夫妻之后,往往会由于个人修养、性格差异而产生矛盾,久而久之,发展到对对方施暴。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和建议

鉴于受害妇女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以及家庭暴力的施暴原因及方式,为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通过法律手段加大对妇女人身权利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

第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我国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反对和消除对妇女施暴问题上有其历史性的进步,但并不意味着在反对和消除对妇女暴力问题上的立法已十分完善和科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甚至有些规定还是纲领性、导向性的,没有细化;对指向妇女的暴力侵害内容和方式还没有全部涵盖;对妇女施暴的惩罚措施还分散在若干个法律、法规当中,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弊端,给具体的执法活动带来一定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条款、内容和惩治力度,以使惩治对妇女施暴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加有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为更好的适用法律,法院应设立审理维护妇女权益案件的专门法庭。组建专门法庭有着重要的社会和时代意义。借鉴国外已有不少国家成立了家庭法院,婚内暴力法庭等经验,建议增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加强妇联组织建设,使妇女维权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必须在组织上得到保障,而保障工作必须由有权威性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多年来,各级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健全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做好妇女维权工作提供了政府支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妇联工作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妇女工作的专门人员,在辖区形成网络,经常开展有益的活动,把妇女维权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帮助,建立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监督机制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宣传媒体,要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有关部门举办的妇女问题研讨会、知识竞赛,开展的“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等,也能使公众在喜闻乐见的活动中受到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教育,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此外,还应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制度和监督机制,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有效的援助和优质的服务。

(四)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增强抵制家庭暴力的能力

第一,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男女两性在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别普遍存在,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女性文盲和半文盲的比重较大。因此,政府应从娃娃抓起,下大力推动女童教育,对成年女性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妇女受教育渠道,造就有文化、讲文明、素质高的新一代女性。

第二,要使妇女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通过学习懂得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达到依法维权的目的。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虐待,它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不利于社会利益。而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施暴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2005年1月10日“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幸福从未走近过”就是典型一例。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原因何在?该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

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

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

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

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

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

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

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①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

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

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

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

“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②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习惯、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③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二)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乐,追求金钱美女,“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为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女性经济的不独立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

无可否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下岗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样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④丈夫对妻子施暴,有很大的原因是觉得自己对妻子有足够的控制力。如果妻子有相应的社会地位,经济来源,那莫丈夫就不会轻易对妻子施加暴力,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比较大的负面影响。

除了上述原因,此外还有社会压力的因素,个人的道德品质,思想修养,教育水准,法律意识,性格脾气,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等因素,总之,家庭暴力有其存在及爆发的必然性。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002年11月15日-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中,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就是针对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统一立法的现实努力。建议稿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济、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草拟这部建议稿的目的在于推动相关立法。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44个国家与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

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因此应履行国际义务,将我国消除家庭暴力的国家承诺充分体现在现行立法中。

(二)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言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

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强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

1991年加拿大民间掀起的自发性运动——“白丝带”运动,就以反对家庭暴力

为宗旨,开创了全球性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河。此后,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很快扩展到美、欧及南非等地。加拿大每年几乎有50万人佩戴白丝带,白丝带运动的发起组织鼓励男士在每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到12月6日加拿大“对妇女的暴力国家纪念行动日”期间佩戴白丝带。中国第一次白丝带活动是在2001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举办的。我国应立足现实,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权利。同时,白丝带活动也藉此提升男性对家庭暴力的反省,逐渐消除男子的特权思想,做到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家庭。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参考文献:

①王有佳:《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载《人民日报》,2003-4-3

②、③刘忠勋:《论〈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与解决途径探析》,载《理论界》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篇8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更有甚者,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故意伤害或杀人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导致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社会原因。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1.传统文化的根源。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独特的文化体系,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大肆宣传,还成为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而且这些观念在政治生活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传统观念和意识,所以才会有很多的受暴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一直忍受,不去也没想到要去寻找别的方式自救,结果可想而知。

2.社会经济根源。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这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夫妻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收入差别,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作祟,很容易强化自己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根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依靠丈夫生活,这种依附关系致使丈夫施暴时更加有恃无恐,而妻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一忍再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巨大差异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实质原因。

3.社会救助的缺失。社会救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其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它与受害着贴近,对其生活有较大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包括警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但是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地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地进行虐待。

二、受害者自身的原因

1.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中国妇女存在文化弱项,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其次是就业弱项,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很容易放弃自我,在处理问题时缺少应有的主见。第三个方面就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暴力面前,既自卑又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

2.妇女维权意识低下。很多受到虐待的妇女不敢甚至也不懂得向妇联和当地的公安机关、村委会求助,在这样的一些情形下就使得更多的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也不愿声张,因此致使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直到这些暴力行为导致恶性事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院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助。正是因为妇女维权意识较低,所以才会导致有如此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例。

三、建议

惩治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笔者在上文中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这种社会现象以及其现状危害,并着重对其进行深刻的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和意见。笔者认为,一从法学角度,家庭暴力的立法应该制定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哪怕是司法解释,例如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等。二从社会角度说,应该从实际出发,从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一些对预防,减缓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三从别的社会角度来说,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例如,社会组织团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等。只有从各个方面都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负起相应的责任,那么笔者相信经过上面对家庭暴力综合的论述,我们会发现社会、司法者、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一个都不能少。但这之间最重要的就是社会的责任。只有社会各界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才会从根本上制止家庭暴力。在这一领域,只要社会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综合体系,那么所有问题便会迎刃而解,相信到时候我们的家庭、我们的社会甚至我们的世界便会变得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篇9

关键词妇女家庭暴力权益保障

作者简介:康雨璇,东营市胜利油田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68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人类的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由于压力增大、传统封建思想束缚、法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导致家庭暴力频发,被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来源已久,其历史根源深厚,属于一种社会现象。频发的家庭暴力提醒我们,我国在保障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本文对于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进行了剖析,旨在能够真正使我国妇女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从而使社会更加安定。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夫权思想根深蒂固

众所周知,在以前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是将男子作为中心,妇女可以说是没有话语权的,一切都是为了男人服务,体现出了极度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我国自从新中国成立后,在法律上恢复了女性的平等地位,但几千年来封建思想残留,男尊女卑思想作祟,很多男人仍然觉得自己身为丈夫,就理所当然可以支配和统治妻子,甚至还有的男人觉得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觉得使用暴力是为了能够使妻子更加“听话”。不得不说的是,造成当前局面和一部分女性也有关系,她们觉得男人的地位应该比女人高,应该“夫唱妇随”,所以逐渐丧失了独立的人格,甘心居于丈夫之下,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也是甘心受罪无心反抗。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不少家庭矛盾发生时使用家庭暴力来解决的例子。

(二)夫妻双方经济收入不平衡

在择偶时,传统的观念使女人都希望自己将来的男人各方面都要强过自己,这是一种男强女弱的表现。妇女把自己的一切都奉献给家庭,让男人在外面安心地打拼,从而有了更多事业上成功的机会。而当男人的社会地位提高了,所谓的“优越感”也越来越强,认为妻子就应该必须服从自己,否则就出口伤人甚至大打出手。另外,女性普遍收入较男性略低,经济收入上的悬殊使得女人不得不依赖丈夫,因此被丈夫歧视。纵观我国家庭暴力中的被害人,大部分都没有经济来源,害怕自己离开后生计成了问题,所以选择了忍受。而现实也正是如此,这种心理上不独立,缺乏经济基础和经济来源的女性在离开施暴人后,也的确生活比较困难。

(三)司法控制在家庭暴力行为方面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令严禁家庭暴力,并且其他多项法律法规也给出了相应的惩罚意见,但是由于我国始终存在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以及“民不告官不究”的观念,在具体处理的过程中不但执法人员不能做到严格依法惩处,就连有些公关机关在接到报警后,也是本着“小两口床头打架床尾和”的传统观念,认为不便多于干涉家庭矛盾,基本就是劝当事人都让一步,凑合着过,态度非常敷衍。这种秉公不严、执法不公的做法,自然是无法约束施暴者的恶劣行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四)施暴者未受到应受的惩罚

如今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已有虐待、遗弃等和家庭暴力有关的条例,但规定的条件是“情节严重”,同时家庭暴力事件为自诉案件,这自然导致很多家庭暴力行为不受刑事约束。其次,我国的刑法内对于“婚内强奸”并不像香港、美国那样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所以在出现婚内性暴力事件时,就缺乏明确的惩罚措施。再次,虽然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次修订中,已有“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明确条文,但是并没有明确到底哪些是家庭暴力的范围。最后,家庭暴力的程序法相关范围还未形成特有的处理程序与证据上的规则,自然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时,受害人一方要承担过重的举证事宜。而且在组织法上也缺乏專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并且也没有该方面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不得不承认,在我国存在着家庭暴力发生时,只要带来的伤害不是特别严重的,受害者首先想到的会是息事宁人,之后继续生活,或是逃到娘家、朋友家去,暂时躲避挨打,而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由于这种畏惧和退缩,长久下去会使受暴者自己也产生一种认为是自己的问题才会导致挨打的意识。还有的人缺乏法律意识,受到伤害后也不懂得及时去医疗机构验伤并保存病例说明,以便交由公安或司法部门作为证据。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对妇女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构成了严惩威胁,甚至会危害到生命

因为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几乎都是妇女受到伤害,所以她们面对的是肉体及精神上双重的打击,身体上的伤害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慢慢痊愈,但心灵上的创伤是难以在短时间之内愈合的,凡是曾经被家庭暴力所伤害的妇女,大多数都是生活得非常紧张,终日提心吊胆、寝食难安。她们被自己最亲的人伤害,却无法改变现状,伤心之余倍感绝望,有的因此患上了抑郁症甚至是精神分裂。在无法及时用正确的方法来改变现状时,她们只能离家出走、去朋友家借住、伤害自己,严重的甚至对生活感到失望从而采取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还有的妇女因为长期受到压迫,心里的压力和痛苦在积攒到一定程度时会崩溃,从而不考虑反抗的方式是否正常,而将自己受害者的身份变成施暴者,去伤害或者结束他人生命。据文献资料统计得出,在我国的女性犯罪中,至少有50%的案件是由于妇女无法忍受家庭暴力,从而犯罪无法回头的。

(二)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损害

家庭暴力不管是怎样的形式出现,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家庭中子女的身心健康。据调查,成长于频发家庭暴力行为家庭里的孩子会存在多种不良情绪和心理障碍,性情敏感、多疑、自卑、恐惧、焦虑、孤僻,甚至易怒,有很多在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时会采取过激行为。

若未能及时诊断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进行干预,待这些孩子们长大成人,有很大可能会走上家庭暴力实施者的道路上。还有的孩子自小充满了报复情绪,长大以后报复社会,敌视他人,最后以触碰法律底线被惩罚而结尾,这个情况也已经被近年来在社会上暴露出的许多案件证实。

(三)阻滞社会发展,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影响因素

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发展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事业,和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参与分不开,我们每个人都应为我们的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被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自身的各项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健康生命都会受到威胁的人,终日生活在极大的恐惧之中,要谈为社会贡献力量,推进社会发展,也是不太现实的。家庭暴力从小的方面来说是伤害了被害者,剥夺被害者自由、快乐生活的权利,从大的方面来讲,因为限制了被害者积极投身到社会生产和各项活动中的机会,所以也是间接的影响了社会发展,阻碍了社会发展的步伐。

三、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途径

(一)在政府行为中纳入反家庭暴力内容

如果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必须要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与干预,所以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在政府工作中纳入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工作,构建文明社区,帮助创建文明家庭,在政策和经济上大力支持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

在执法力度上,也是治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有力途径,主要预防,若一旦形成家庭暴力必须严惩。在指挥中心以及社区警察的日常工作当中纳入家庭暴力相关的内容,建立基层派出所的“反家暴示范点”,一旦发生家暴后,使受暴者有处可去。

(三)援助及保护受害者

单方面制裁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要安抚受害者,问题都有两面性。受暴者的精神受创,正是需要外界关怀鼓励的时候,居委会、村委会等甚层组织、妇联等,均应及时关怀受害者,密切关注受害者的思想动态,并着手帮助她们走出困境。条件若允许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妇女庇护站等相关机构,山东省在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其率先建立了“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妇女庇护中心”等场所,使受害者们找到了保护自己的机构,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活上都有了依赖,从而大大帮助了重新建立对生活的信心。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自從世界妇女联合会的《行动纲领》中重点关注了“对妇女的暴力”以后,全球多个国家先后投入到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研究与整治中,我们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项目,和国际交流与接轨,使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水平得到提升。

四、结论

我们的社会由无数个家庭组成,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庭,是否拥有和睦的家庭不仅仅是我们自己的事,同事也和社会是否安定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所谓那句我国的俗话“家和万事兴”,只有杜绝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够实现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如今女性的作用越来越被肯定,撑起了时代的半壁江山,在家庭中,妇女是否快乐,直接决定了这个家庭是否幸福,若妇女的权益不断受到侵犯,这个家庭也就毫无快乐而言。如果受到伤害的妇女是孩子的母亲,那么孩子的童年也会留下阴影,心灵上受伤,对孩子的终身构成负面影响。因此,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保护,无论是对于家庭还是对于社会来说,皆是意义重大。通过本文提出的建议,就是为了使社会都能够参与到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的权益保护中来。

参考文献:

[1]陶晶晶.我国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综述——以反家庭暴力法为视角.价值工程.2017,36(4).

[2]赵胜男.新时期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障.经营管理者.2016(6).

[3]姜虹.公安执法过程中妇女权益保障之主要困境及破解——以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为切入.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5(1).

[4]邓昕妍、陈苏芳.司法权介入家庭暴力的可行性研究——以甘肃省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为视角.商.2016(29).

[5]热孜万古丽·阿不都热合曼、阿力甫·司马义.浅析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的保护.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维文版.2017(2).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篇10

**新区成立以来,在市妇联、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下,区妇联始终坚持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己任,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基层妇女为目标,以化解家庭矛盾为主线,以提高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为重点,特别是针对**新区大开发大建设过程中新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积极探索维权工作新思路,拓展维权工作新领域,创新维权工作新机制,求真务实地扎实工作,为我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主要做法

五年来,**区各级妇女组织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多措并举创建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队伍建设,坚持社会化工作作风,切实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解决。

(一)提高认识,确保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到位

妇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之一,因此,男女两性的和谐发展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好涉及妇女的矛盾纠纷工作的预防化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做好涉及妇女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是了解妇女问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窗口,是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儿童问题的重要渠道,也是妇联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区妇联始终牢固树立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天职的思想,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一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践行“娘家人”的称号;高度重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妇联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和谐平安**的切入点,摆上重要议程,在认真分析全区矛盾纠纷工作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妇联系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妇联领导坚持亲自接访制度,畅通了领导与妇女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妇联组织与妇女群众互动发展的观念,把妇联工作与妇女群众需求结合起来,以妇女群众的实际需求为评价工作的标准,注重根据不同妇女群体的特殊要求开展工作,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模式由“阶段型”改为“长效型”,从组织覆盖走向工作覆盖,从工作覆盖走向成效覆盖。

(二)多措并举,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结合新形势下妇联组织的任务和角色,积极探索建立能够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将能够处理的问题及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1.健全信访接待制度,畅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渠道。

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不在于“堵”,而在于“疏”,信访工作完成得好不好、群众满不满意是检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成效的重要窗口和重要标杆。一是认真接访。为确保信访接待制度落到实处,区妇联实行领导接访制度、全天接访制度、全员接访制度等工作制度,统一接待时间、地点,公开、敞开接待来访群众,妇联机关任何一位工作人员对来访者均不得推诿,均要形成详细的来访情况记录,以便做好必要的后续工作,确保每件信访均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妥善解决,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二是发挥优势。妇联干部充分发挥妇女敏感、热情、细心的优势,察民意、暖民心、解民忧、办民事,对上疏通、平行沟通、向下畅通,认真梳理,分类处理,对尚处于萌芽状态的性质较单纯的矛盾纠纷,快速调处,尽早息诉;对已解决但仍有可能复发的矛盾纠纷,记录在案、定期随访。积极协调,与信访局、人劳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及时了解动态,参与社会化维权,努力推进工作互联、平台互通、载体互融、资源共享。三是预警靠前。建立预警排查制度,加强各级妇女组织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构如司法局、司法所,信访局的工作联系与配合,在全区建立以基层妇女干部为主体的维权队伍,深入基层,仔细排查各种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预防矛盾的扩大化。四是回访息诉。针对部分矛盾纠纷时常“复发”的现象,采取回访制度。对于重大、疑难以及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不满足于纠纷的暂时平息,在调处结束后,不定期地回访当事人,跟踪了解、督办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直至纠纷当事人彻底消除分歧,避免矛盾纠纷的“复发”。截止6月底,全区共受理妇女群众来信来访693件(次),办结率达100%。

2.实施“妇女维权行动”,把宣传教育贯穿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始终。

提升广大妇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是维权工作的根本所在,自20xx年**新区成立,区妇联坚持广覆盖、长年抓、常更新的法律宣教长效机制,始终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首位,聘请法律专家走村入户讲法授课,目前已走遍所有的行政村,切实提升妇女群众和各级妇联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普法阵地上,成立各类家庭教育学校,依托各级家庭教育学校、女性素质大讲堂,进行与妇女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力量、三级妇联维权网络作用,实现了宣传效应的最大化及矛盾纠纷发生的最小化。在普法内容上,贴近实际、丰富内容、注重实效,如20xx年我会联合区安监局在全区开展“人人平安家家幸福”平安知识系列讲座10场,除为群众讲授家庭用电用气安全知识外,还特别向广大妇女传授拒赌防骗的本领。在普法时机上,重节日、抓时机,走村入户抓宣传,以会代训抓宣传、实体培训抓宣传。新区成立来,组织市、区法律专家、法律志愿者深入村(居)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71场,覆盖所有的村(居),受益群众达2.8万余人次,推进法制宣传进村居、进学校、进家庭,形成了宣传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浓厚社会氛围。在普法形式上,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立体普法形式。在20xx年三八节期间,联合**区人民法院、**区人劳局、**电视台制作“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女工权益保护》及《妇女群众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电视访谈节目二期,并安排了访谈嘉宾接听热线时间。联合团区委开通法律家教咨询服务热线,聘请法律、家教、心理专家执掌热线“6588518”,解决妇女群众在心理、家教、维权中的困惑和难题。

3.以“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为平台,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同家庭平安、社会和谐有效结合。

自20xx年始,在全区掀起“平安家庭”创建高潮,创评各级“平安家庭”户29020户,覆盖率91.17%;示范村(居)29个,覆盖率87.88%;示范镇(街)2个,覆盖率达66.7%,以家庭的“小平安”促进社会的“大平安大稳定”。一是结合“平安家庭”“七无一好”的创建标准,进一步整合工作资源,建立健全工作网络、阵地和队伍,及时预防和有效化解家庭、邻里间的经常性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探索构建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网络。对遭受家庭暴力等不法侵害的妇女儿童,探索构建维权服务网络;对广大家庭成员,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探索构建宣传教育网络;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违法犯罪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探索构建安全防范网络;对流动人口,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单亲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积极为他们提供关怀帮助,探索构建社会救助网络;对已戒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区妇联采取召开座谈会,区法院妇委会采取女法官回访女刑释解教人员等,努力为他们回归社会提供温暖和支持,探索构建安置帮教网络。二是开展未达标重点家庭帮扶制度。针对未达标家庭重点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家庭成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现状,发动广大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基层妇女干部、巾帼志愿者、综治协管员、综治中心户长等组成“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宣传教育队伍对未达标家庭重点户开展“一对一”的帮扶,使这些未达标重点户家庭能早日进入“平安家庭”行列。现全区139户未达标家庭重点户帮扶率达到100%。三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群众群防群治组织建设,为服务未达标家庭和困难家庭办好事、办实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良性互动的局面。

(三)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落到实处

加强妇女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法律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进一步形成社会化维权格局。一是抓住《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的契机,区妇联主动联合人民法院及时推荐一批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素质,有较高群众威信的妇联干部和原有的特邀陪审员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为积极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民、刑事案件的陪审创造条件,实现法院审判职能与妇联群团职能的优势互补。**法院的20名陪审员中女陪审员共有9人,占陪审员总数的45%,凡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妇女的案件,邀请妇女陪审员共同审理。20xx-20xx年,女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数达142件。二是建立妇女调解队伍,推荐35名妇联干部主动纳入司法局调解队伍,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加强对妇女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联合司法局举办基层妇女调解员培训班,使之能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为建设“平安**”作贡献。三是充分发挥维权志愿者的作用,积极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吸收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成立“法律志愿者服务队”,为妇女群众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二、存在问题

妇联组织在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虽然有着良好的组织网络优势和广阔的群众基础,也做了一些具体的工作,但也存在着很多制约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妇联组织虽然尽心尽力,但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仍然力不从心,成效不突显。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更多地要借助相关职权部门来完成,妇联组织作为群团组织,无权无钱、人微言轻,在参与矛盾纠纷预防调解工作经常“小牛拉大车”,虽尽心尽力,但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

二是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妇联组织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的人员基本上是一线的基层村(居)妇女干部、妇女调解员,普遍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有限、综合素质不强的问题,面对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凸显的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基层妇女干部尚不能综合应用相关知识,立足全局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开展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前,涉及妇女群众的矛盾纠纷主要体现在家庭暴力及征地补偿等方面,这类矛盾纠纷的解决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和途径来加以解决。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既要有过硬的相关法律知识,又要熟悉当地村规民约,认真分析矛盾纠纷,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善于运用各种方法手段,灵活掌握调解技巧,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把矛盾纠纷有效圆满化解。

三是妇女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仍需加强。近年来,妇联接访的婚姻家庭类信访仍居高不下,尤其是非法同居、配偶有外遇、家庭暴力类案件有所上升。面对大量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妇联组织处理此类信访的难度较大,主要是因为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法律知识贫乏,预防意识不够强,缺乏积极主动争取自身权益的意识。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我们发现一部分妇女群众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害者,导致无法及时、准确地收集受侵害事实的证据,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是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罚力度有待加大。很多的矛盾纠纷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这就存在一个协调问题。如妇女群众被实施家庭家庭暴力后予以报警后,公安机关接警后,往往认为家庭暴力数家庭纠纷的范畴,存在调处力度不到位,甚至是推诿的现象,导致该家庭暴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地遏制。妇联干部对施暴者的劝阻、教育、批评,对家庭暴力的处理而言,仅是隔靴搔痒,收效甚微,受暴妇女往往有“告状无门”的困惑,造成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五是流动妇女权益保障难度大。因流动妇女流动性强、归属性差等原因,导致侵害流动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且现有的社会救助措施均有属地管辖的限制,很难惠及、覆盖流动妇女,导致针对流动妇女的管理难度大,维权工作难以开展,现有的维权工作更多的局限于法律帮助。

三、对策意见

为提升妇联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平安**做贡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着力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意义在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大局。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首要途径是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维权的根本意义在于提高妇女自我维权能力。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社会压力的制约,女性的自主维权、依法维权意识相对淡漠,相当一部分妇女在遇到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时,常常感到维权无术、维权无能,不知法懂法、懂法不会用法或不恰当用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运用教育的手段,广泛宣传,灵活宣传方式,创新宣传载体,通过疏导、调解、咨询、援助等方法,为妇女提供无偿服务,以增强妇女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培养妇女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的意识,提高妇女自主维权和自主救助的能力,使她们在潜移默化中知法懂法用法,通过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一是建立排查制度,做好矛盾纠纷的预警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上访问题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二是完善调处制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妇女信访量的大小是反映基层矛盾纠纷问题的晴雨表。随着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妇女信访问题呈现诉求领域的广泛性和妇女问题的复杂性,很多涉及到妇女的矛盾纠纷问题不是妇联一家就能解决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配合。按照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责,对妇女群众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利用信访窗口作好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通过调查调查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和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耐心作好疏导工作,把妇女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建立总结通报制度,及时反馈排查调处信息。做好每季度信访数据统计和信访情况分析,及时发现普遍性、倾向性矛盾,及时上报市妇联和相关部门。

(三)加大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

家庭暴力仍然是我区妇女来访的主要问题之一。取证难、相关部门关注度不高等是阻碍家庭暴力案件依法得到快速、有效、妥善解决的绊脚石。20xx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6-28条规定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罚。20xx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现该决定草案已广泛征求了各单位和意见和建议。在该草案中的第10条专门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接警、处理,因此,建议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加大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确保该条款落到实处。一是建议市妇联协调推动厦门市公安局在各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报警点”,发挥宣传、威慑作用。二是建议市妇联、市公安局为加大反家暴工作,制定出台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相关的工作制度,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各级妇联组织、公安机关能根据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有效接处家庭暴力警情,救助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和老人,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平安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四)强化干部素质

要加强专职妇女维权干部即基层妇女干部能力建设。妇女维权工作需要建立一支具有专业背景的维权工作者队伍,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人员进行工作理论的培训,从党委政府的培训计划中争取对村级妇代会主任的培训,提高基层妇女队伍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还可协调相关部门将专业人员充实到工作队伍中来。这种能力建设除了专业知识以外,还应确立妇女维权工作的价值观,拓展视野、开拓思维,学习掌握专业的工作方法与技巧。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1篇11

按照市妇联的工作要求,**县组织全县各级妇联组织通过实地考察、个案访谈、召开座谈会、下发调查问卷等形式,积极开展调研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妇女儿童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女性创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就业性别歧视。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和缺乏相关罚则,对就业歧视未能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如女大中专毕业生的求职经历比男生更为艰难,一些文化技能偏低、年龄偏大的女性就业难度更大,不少单位和企业不想承担女性生育等五期保护带来的成本,妇女就业压力增大。二是创业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观因素有两个方面:女性创业思想淡薄,缺乏创业勇气,求稳怕乱,调查中,有34%的人缺乏勇气和魄力,17%的人认为还没到万不得已的地步。女性创业在市场机制中处于劣势,缺少创业本领。过多的义务、阻力、压力使许多女性没时间、心情、体力去吸收各方面的信息和知识,去发现和思考问题。客观因素有两个方面: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秩序有待规范。缺少创业资金,占有市场要素比重低。调查中一半以上妇女觉得缺少资金是创业最大难题。三是金融危机造成失业女性增加。受金融风暴影响,沿海和内地的一些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和关闭破产状态,企业大量裁员,使在外务工的女农民工大量失业返乡,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三季度以来,全县30%以上女农民工失业返乡,直接影响到农民增收和农民工家庭的生活。此外,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企业经济发展趋缓,就业岗位减少,使得女性失业人员和新增就业人员无岗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女大学生的就业、加之往年没有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女性等就业问题,都形成了新的压力。

2、农村妇女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缺乏致富技能,信息渠道不畅。农村妇女在获取教育资源中处于劣势,加上妇女对自身的期望值较低,导致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问卷调查中,在“你们觉得生产中最缺的是什么”一栏中,有83%的妇女选择了缺技术和致富项目。被调查的妇女67%为小学文化,因此妇女对农业经济的市场化、致富信息、致富项目、技术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知识吸收能力较差,导致知识匮乏,严重影响了妇女的劳动回报率。

3、女性婚姻家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女性婚姻家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县为例,20xx年,共接待维权上访案件145件,其中家庭暴力类案件61件,占上访案件总数的42%,并且在总体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家庭暴力已打破了性别、文化、地域的限制,人员成份复杂,案件数量增多,暴力程度升级,并且普遍具有残忍性、隐蔽性、持续性、循环性等特点,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这对家庭暴力的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家庭暴力当事人单位和司法部门大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愿管、不便管,不履行《婚姻法》、妇女法中规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定义务,女性受到人身伤害后获赔难、获赔低。制裁缺乏力度。家庭暴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女性甚至孩子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二是婚姻关系问题。在妇女户口迁移、生育观念等方面仍然存在嫁夫随夫迁户口、重男轻女等问题。婚姻不稳定,离婚比例逐年上升。离婚妇女在共有财产分割中仍处于弱势。现行法律对破坏家庭稳定的第三者插足没有作出规定,并且对婚姻中出轨的一方存在搜集证据的困难。

4、培养选拔女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女干部在决策机构中的数量偏低。我县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的比例仅为24.5%和14.2%。女领导干部配备总量较少,任职层次较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女干部总数为3200人,副科级以上女干部218人,副处级以上女干部6名,占同级干部的比例均不高。各级妇联组织作为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的摇篮和基地的效果不够明显,妇联干部实践锻炼机会少。女性领导干部、女职工退二线退休年龄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5、妇女儿童经费保障上缺少相应的社会机制。一是扶贫救助资金筹措困难,对弱势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不利。妇联在对“春蕾女童”和贫病妇女的救助上,只能靠我们妇联的工作人员的“人缘”和“脸面”去“化缘”,或者是呼吁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奉献爱心,没有专门的资金来源,每次“化缘”来多少资金,就救助多少弱势妇女和儿童,而且是“僧多粥少”,当有困难妇女或儿童找到妇联求助的时候,也只好等下一次再有机会和条件的时候,才能帮她们解决实际困难。而象民政、就业等部门的救助有专门的经费来源,可以快速地帮助那时临时要求救助的对象解决问题。二是基层妇联组织活动经费少甚至没有。基层妇联组织经费不足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县级妇联经费原则上要求详细计划,一事一请,乡镇妇联没有专项经费,村级妇联组织没有活动经费,没有活动场所,妇联就业培训、技能培训、业务培训经费严重不足,特别是村级妇代会主任的岗位培训和农村妇女的技能培训工作没有资金保障。这不仅导致了各级妇联组织正常工作难以开展,而且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不能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四个文明建设中“半边天”的作用。

6、妇儿工委办职能受到限制。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妇联。政府在妇女儿童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但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妇联唱主角,代行政府行政职能,具体工作由妇联牵头实施,而妇联又由于位微权轻而职能受到限制,致使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

7、妇联干部待遇偏低。一是妇联干部政治待遇偏低,主要表现为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偏低,基层女干部交流提拔力度不够,有的乡镇妇联主席、县直妇委会主任从事妇联工作多年仍不能按政策解决副科待遇等。二是妇代会主任工资偏低。80%以上的妇代会主任兼计划生育专干,年终却只发计生工资,造成了“计生专干兼妇联”而兼职不兼薪的现象。

8、妇联干部队伍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妇联干部兼职问题。大部分乡镇妇联主席兼职做其他业务工作,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充实妇联的业务知识,更好地思考妇联工作,不熟悉妇女工作业务,不大明白基层妇女组织工作的程序,不能主动地创新工作载体和方法,只能是按着县妇联的工作部署完成交办的任务,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扎实,工作的创造性、主动性差。二是基层妇女干部素质面临严峻的挑战。在工作中,村级基层妇联干部较少接受专业、系统的知识培训,年龄偏大,思想封闭,知识结构落后,很难担当起带领妇女群众致富发家的重任。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优化女性创业发展的环境。一是坚持城乡统筹,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女性创业的综合能力。加强对女性创业能力的培养。引导竞争能力较强的女性参加创业就业培训,边创业边学习,提高对创业过程的预见力和控制力。二是以“双学双比”、“美德在农家”等创建活动为载体,扶持发展一批“巾帼示范村”。以妇代会主任、女状元、女能手、女经纪人为主体,建立服务网络,培养一支农村巾帼科技骨干队伍。引导和扶持妇女参与发展“一村一品”产业,建立一批“妇”字号农产品示范基地。三是严格执行《妇女发展规划》。在创业融资方面,推动建立妇女创业资金,为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女企业主提供政策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及妇联组织要认真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竭诚为女性自主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力度,为女性创业提供学习、交流、发展的平台。

2、加大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维护。一是进一步明确公、检、法、司、医院、妇联等部门在反家暴方面的工作职责。政府对家庭暴力进一步实行综合治理,切实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齐抓共管加大治理力度。规定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倒置;明确家庭暴力如何取证、哪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等;明确对造成受害者轻伤以下的家庭暴力行为人相应责任;明确相关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成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导机构,建立家庭暴力干预机制,规范操作程序,提供人性化服务,对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应公开审理和在电视等媒体上曝光,严厉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有效震慑家庭暴力发生。通过就业培训、就业服务等工作,引导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念,逐步提高经济地位,把握妇女自身的社会地位,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消除家庭暴力。二是保证无过错方的财产权和经济权。规定离婚案件的财产状况、过错事实等举证责任倒置;司法部门在处理涉及妇女儿童财产案件时,应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准,应对其家庭财产进行调查,加大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力度。在婚姻家庭与妇女财产权益保障中,应增加对无效婚姻财产处置的内容。

3、千方百计解决妇联组织经费问题。一是要增加各级妇联组织的经费投入,解决困扰县、乡镇妇联的经费问题。一方面政府切实加强对妇儿工委工作的领导,发挥主导作用,在人员、设备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使妇女儿童工作能扎实有效的开展起来,另一方面,妇联组织要积极创办经济实体,壮大实力。各级各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支持妇联创办经济实体,上级组织要积极为基层妇联争取项目,加大项目化运作。二是加强各级妇联组织妇女儿童资金会建设工作,加强妇联非政府组织资金筹集力度,专款专用,全力救助孤贫儿童和贫病妇女。自上而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的支持,协调拨付培训经费、增加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从而为提高妇女干部的工作能力,增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的技能。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范文1篇12

关键词不法侵害家庭暴力正当防卫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正当防卫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元素,家庭生活是否和谐有序,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结果。然而,家庭暴力依然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法制社会的壁垒。因此,对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应当实施正当防卫以及如何实施正当防卫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1对家庭暴力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所谓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且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从本质上分析,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家庭暴力与不法侵害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家庭暴力具有不法侵害的基本特征和危害,但也有其独有的特点。发生在这种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不法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不法侵害,必然的与社会上的一般违法行为有所区别。所以,对它进行正当防卫也有其特殊性。

(1)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具备暴力性和破坏性,是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是没有容忍的义务。所以,家庭暴力和一般违法侵权行为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

(2)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同时未禁止对家庭暴力进行正当防卫。

清王朝的《大清新刑律》,正当防卫便以现代语言的形式出现了。但是,由于古代宗族制度的影响,附录的《暂行章程》又规定,正当防卫不适用于亲属犯。随着现代法制思想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刑法在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性的同时,并不禁止公民对家庭暴力进行正当防卫。这从刑法解释中的历史解释分析,便可得出,对家庭暴力行为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法律与生俱来的使命便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任何公民在任何时候均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因此,即使是在存在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如果某个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来自其他成员的损害,其是可以进行适当的正当防卫的,且不必承担呢法律责任。

(3)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行为实施者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实施者,其防卫目的是避免遭受来自家庭成员的侵害行为,以保护自身或其他受害者的正当的权益。其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其防卫行为并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者的惩罚,它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理论,同时也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

(4)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是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为了保护自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实施有效的正当防卫,并不是针对其他的第三人,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实施者,针对实施家庭暴力实施者所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

2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与对一般侵权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2.1相似性

(1)相同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一般正当防卫理论要求,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侵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对家庭成员的正当权益进行侵害,会造成与一般违法侵权行为同样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

(2)主观上具有相同的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即要求防卫人既要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又要认识到防卫动机是保护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防卫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为了保护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正当防卫,与一般违法侵权行为中的正当防卫理论具有同样的防卫意识。

(3)防卫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侵害人本人。从正当防卫的目的来分析,是以采取适当的防卫手段,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避免产生侵害后果。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只可能针对施暴者本人,而不能延伸到其他的任何的第三方。否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是刑法所不允许的。

2.2差异性

(1)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更要强调防卫的紧迫性。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即如果不实施正当防卫,侵害结果就会立即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才能采取正当防卫,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是长久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具有亲属这一特定的关系。因此,以维护家庭和谐为前提,在采取其他方法可以达到免受侵害的情况下,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而一般违法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一般不具有这一特定的关系,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受害者不会考虑家庭这一因素而在并不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正当防卫手段,在法律上也是被认可的。

(2)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手段更要强调其必要性。防卫的必要性,即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对侵害行为实施有效防卫的必要程度以及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唯一手段,否则,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手段,只要能够达到制止侵害行为的目的就可以。而一般违法侵害行为中的正当防卫手段,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只要没有超过正当的必要限度即可。也就是说,在家庭暴力这一特殊的违法侵害行为中,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比一般违法侵害行为中正当防卫的必要性要求更加严格。

(3)防卫所需要的强度不同。基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正当防卫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双方是血缘或婚姻关系,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行正当防卫,应当发生在必要的程度上或停止在必要的范围内,用温和的方式阻止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所需的强度比对一般违法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强度要弱些。然而,在对一般的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往往与受害人没有必然的亲属关系,因此,受害人在实施防卫时便不会有那么多的顾忌。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此二者防卫的强度的差距。

(4)构成要件的不同。在一般侵害行为案件中进行正当防卫必须要分析是否要以防卫的可能性为要件。而在一般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正当防卫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权利。当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遇到现实的不法侵害时,公民在合理的范围内,有权对此给予反击,并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在公民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侵犯或能有效地寻求司法机关救济的情况下,公民仍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换句话说,在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并不仅是“不得已”的应急手段,更是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鼓励公民在合理范围内有效打击犯罪事实的现实办法。

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确定防卫的唯一可能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即当防卫并不急于被行使以维护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受害者应该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阻止不法侵害对自身或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即除非采取正当防卫作为保护手段,才能保证正在受侵害的国家、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3关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具体法律建议

要尽快结束司法实践中对家庭弱势群体因反抗家庭暴力而涉嫌犯罪的案件量刑上的混乱状态,必须经有权机关出台相应的规定才能起到真正的导向作用。

(1)完善立法,保证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

就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立法来看,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欠缺可操作性。使得家庭暴力防治面临无法可以的局面。笔者建议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将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地区分开来,为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2)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家庭弱势群体反抗家庭暴力致施暴者重伤、死亡,符合一般正当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应当直接按正当防卫或无过当防卫处理,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3)对“家庭暴力”及其“长期性”“紧迫性”“严重性”做出严格的解释。

笔者认为,应当从施暴者施暴周期以及受害者所受到的援助方面考虑。如果施暴周期很短又没有得到相关机关的有效保护,则应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时间和程度要件,成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并考虑缓刑的适用。

参考文献

[1]蒲坚.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1999.

[2]王瑞云.浅析我国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中国法学网,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