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6篇)
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篇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而调查显示,目前的护理教育中法律课程设置平均不到总课时的2%,而与护士职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基本为零[1]。在临床工作中及护理再教育中又缺乏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所以,目前护理队伍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可见在护理管理中加强护士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是非常必要的。
1强化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强化法律意识是医院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护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对象不断增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护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这就要求护士不但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高水平的技术与高质量的服务,更应具有法律方面的知识。
强化法律意识是确保病人权益,优化服务质量的需要病人就医标志着医院与病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彼此都具有了权力和义务。病人是市场消费的特殊群体,在接受医疗消费过程中,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护士在护理工作中考虑到病人的权益,尊重病人的权利。了解自身行为的社会要求及社会规范,对护理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要有预见性,自觉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确实把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目标的整体护理工作做好。使每个病人都能得到安全、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强化法律意识是确保护士合法权益、适应发展的需要《护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护士的权力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人格尊严不受任何人侵犯。护士作为公民,理应懂法,运用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病人应用法律武器衡量医疗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护理工作的科学性、服务性,稍有疏忽,难免发生医疗纠纷。一旦发生纠纷,护士可能成为被告、证人等角色,怎样承担这些角色,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具备有关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护士法律意识培养的方法
从思想上加强护士法律意识从思想上改变护士旧的护理观念,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包括普法知识的学习,重点是相关医疗护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每个人都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身份,所负的法律责任,明确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树立法制观念。同时,建议护理教育工作中加强法律课程的设置。
从日常工作中培养护士的法律意识,在护理工作中,护士要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负责。工作中的任何纰漏和失误,都会影响患者的健康甚至危急生命。工作中应加强护士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护士学习医疗护理有关规章制度,如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岗位制度、护理操作规程等,并对重点的护理制度、法律、法规加强学习。
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篇2
浅谈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
秦权
一、公路行业法制文化的涵义及特点
法制文化是文化在法制领域的表现形式。公路行业法制文化是公路行业在法制教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是公路行业职工法制意识、法制文化素质的外在体现。它包括对法制文化的认识、法制文化建设的途径、方法、原则等。公路行业法制文化有其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社会性。公路管养行业服务的对象是整个社会,这就决定了公路行业法制文化的社会性。比如针对于公路路产路权的界定、维护及治理超限运输过程中的行政执法,就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企业及个人的利益。
(二)专业性。公路管养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这就体现了公路行业法制文化的专业性。比如在治理超限运输过程中对超限车辆的认定,是以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车辆轴载质量为依据的,超过轴载质量规定值的,就属于超限车辆。可见,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三)服务性。公路管养行业法律法规维护的是公益性产品的合法权益,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法制宣传、行政执法就是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服务,这就决定了公路行业法制文化的服务性。只有法律服务搞好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才能有效地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四)教育性。建设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公路管养职工熟悉与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全社会了解《公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更好地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二、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功能及意义
建设法制文化,是公路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于推进依法治路进程,实现公路管养行业平安和谐,意义十分重大。
(一)有利于增强全员法制意识。职工有无法制意识,法制意识强不强,既是一个行业、一个单位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一个行业、一个单位法制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如果一个行业、一个单位的职工没有一定的法制意识,不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就连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公路管养行业带有一定行政职能,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在路产路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特别是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法制意识不强,一方面有可能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执法不严而损害国家利益。建设法制文化,一方面,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职工在增长法律知识的同时,法制意识也会明显增强;另一方面,通过严格执法,职工在执法实践中受到潜移默化,也会增强法制意识。
(二)有利于促进行业平安和谐。一个行业、一个单位的平安和谐,取决于诸多因素,既有物质方面的因素,也有精神方面的因素,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但最根本的因素还是法制文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如果公路管养行业没有一定的法制文化素质,职工的法制意识淡薄,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行政,就会有可能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就不满意,就会产生不和谐因素;另一方面,在路产路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会用法律手段去维护,也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再一方面,职工自身合法权益也得不得保障,同样会产生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建设法制文化,就是要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只有整个行业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法制文化素质提高了,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路产路权,才能用法律手段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才能创造一个平安和谐的发展环境。
(三)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关键是要熟练掌握公路行业法律法规,如果对公路行业法律法规不能够熟练掌握,谈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这就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能力是素质的体现,依法行政能力就是法制文化素质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制文化素质较高,对法律法规掌握得熟练,依法行政意识较强的人,依法行政能力都比较强。就像写作一样,如果对写作基础知识掌握得不全面、不扎实,就不可能熟练地运用好各种写作方法,就写不出好文章。建设法制文化,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有利于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尤其是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制水平的高低。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公民法制意识淡薄,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就谈不上文明,在国际社会中就不可能树立良好形象。同样,一个行业、一个单位也是如此。有一套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体系,有一支法制意识强烈的职工队伍,有一支法律文化素质较高,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执法队伍,形成和谐平安的内外环境,这个行业、这个单位的文明程度就高,社会形象就好。实践证明,加强法制文化建设,从根本上提高职工的法制文化素质,增强职工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创造和谐平安稳定的治安环境,有利于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三、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行业文化是行业整体文化素质的体现,公路行业法制文化是公路行业整体法制文化素质的体现。而行业整体法制文化素质的提升,除了职工本身自觉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外,更重要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事实上,对于大多数职工来讲,由于生活、工作环境的制约,与社会接触的面比较窄,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况并不多,从实用主义角度讲,有没有法律知识,对于自身的工作、生活的直接影响不是很大,因此,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并不高,要想通过职工自觉学习来提高法制文化素质,看来不太现实。所以,必须采取灌输的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普及法律常识的层面讲,可采取知识竞赛、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让职工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而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讲,就必须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与公路行业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为依法行政创造条件。从增强法制意识的层面讲,可采取研讨的方式,组织广大职工对法制文化进行专题研讨,从而从思想意识上提高对法制文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只有全体职工法制文化素质提高了,法制意识增强了,才能形成行业法制文化。
(二)创造依法行政良好环境。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都需要良好的环境,就像小苗需要优质的土壤、阳光、雨露一样,没有一个有利于法制文化建设的环境,法制文化就会被扼杀在萌芽状态。公路管养行业是一个公益性较强的行业,服务的对象是整个社会,一方面,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路况质量,为社会提供畅通的通行条件,另一方面,又必须按照《公路法》规定,维护好路产路权,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到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甚至会影响到地方政府、企业的利益。比如,治理超限运输,就可能影响到一部分人甚至地方政府、企业的眼前利益,这就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企业和既得利益者的理解,才能创造一个好的执法环境,如果政府部门不支持,企业和既得利益者不理解,没有一个好的执法环境,超限运输就无法治理,公路路产路权就难以维护,就会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关键是政府要主导,要考虑长远利益而不仅仅考虑眼前利益,要考虑全局利益而不仅仅考虑局部利益,要加强《公路法》的宣传,让全社会都提高对维护公路路产路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爱路护路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建设一支高素质执法队伍。建设公路行业法制文化,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制文化素质是基础,建设一支高素质执法队伍是保证。从普法的角度讲,每个职工都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路产路权,但从公路管养行业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来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让每个职工都对法律法规知识达到相当熟悉的程度,所以,重点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这是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的基础。如果在执法岗位的职工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就不可能做到依法执法;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这是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的重要保证。如果在执法岗位的职工没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就不可能做到公正执法。在路政案件查处、治理超限运输岗位,由于极少数执法人员的素质低劣,出现吃、拿、卡、要及乱收费、乱罚款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扣留驾驶证、行车证等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影响极为恶劣,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公路行业形象。所以,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非常重要。只有执法队伍的法制文化素质提高了,才会提升整个行业的法制文化水平。
(四)制定依法行政保障措施。建设法制文化,除了有一支法制意识较强的职工队伍,有一支法制文化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外,还需要有一系列的执法保障措施,才能确保法制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主要是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依法行政的管理办法,对行政执法的每个环节、每个程序进行规范,强化对执法过程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执法的规范性。与此同时,还要建立不依法行政的奖惩制度,对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进行大彰旗鼓的表扬和奖励,对不公正执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对违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才能使法制文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观的本质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不能关心、尊重和理解执法对象,能不能换位思考,既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利益,做到理性执法,这是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而现实的情况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处于不平等地位,执法对象往往处在弱势位置,尤其是少数素质较差的执法人员,肆意践踏法律,无视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既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损害了公路行业的形象。为此,在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中,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原则。
(二)重在教育原则。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为公路管养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从维护内部稳定的角度讲,有必要对全体职工进行法制意识教育。只有全体职工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法制文化素质提高了,才能创造和谐平安的内部治安环境。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讲,需要培养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行政执法队伍。所以,必须把法制文化建设的重点放在教育上。
(三)预防为主原则。公路行业法制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职工的法制文化素质,防止职工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从职工自身的角度讲,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制文化素质的提升,法制意识的增强,最大限度地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讲,通过法制文化素质的提升,最大限度地防止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不公正执法行为的发生。
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篇3
摘要:大学是大学生心理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这时期,大学生拥有充足的精力、敏感的心理、较差的自我控制力和脆弱的心理承受力。同时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法律知识贫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不高、法律信任感不强、法律责任感降低等。基于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表现的不足与缺失问题,本文着重从强化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加强教师力量建设等方面来探究出路,力求引起相关大学生以及部门组织的关注,切实解决好这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意识;缺失;大学生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征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关于法律的思想、心理、认识倾向的总称,也是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体现了我们这一特殊群体在法律上的认知、情感、评价和信仰等。”①大学生法律意识不仅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特征,又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这也决定了其与普通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存在不同之处。(1)大学生的年龄结构、受教育水平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2)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起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他们对世界充满着好奇心里,难免偶有盲从。再者,他们在学校里学到的正统理论和正常的人际关系与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往往形成强烈的落差感。他们对人生、对社会易产生困惑,导致其易变性的法律心理,从而在一定水平上影响了法律意识的构成。种种原因表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成带有不成熟性、被动性、易变性特征。因而,我们必须选取各种切实有效可行的路径,向大学生直接或间接地教授法律知识,培育他们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赋与中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价值观。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在内涵和构成过程中的特点,尊重他们在构成过程中的规律,是建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所在。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主要体现
(一)法律知识贫乏。大学生在大学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总体法律知识能力水准仍旧较低。究其根源,在于当前我国大学生大多看重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却很少予以重视,只是临到考试时突击,应付了事。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时间很有限,走马观花式的涂鸦教育很难让学生学到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因而,高校大学生在有限的课时中难以获得夯实的法律知识。
(二)学习的主动性不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学习的优劣直接影响法律意识能力的高低。目的性和功利性是现今大学生学习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实际学习生活中往往表现为,对待专业课程非常重视,而却对公共课应付了事。考试前夜临时抱佛脚,加班加点死记硬背,把公共课当做一种包袱等等,在这类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很难有深厚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
(三)法律信任感不强。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不完善以及相应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设的水平和节奏的实情下,致使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腐败现象,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会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平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在某一程度上不能够止恶从善,因此对法律的信任失去应有的信心。
(四)法律责任感方面。“当前很大一部分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对法律认识的不足,当然也有我国自身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过程当中的原因,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现象及法律制度产生一种归依,同样也就缺乏对法律的责任感,当发生法律问题的时候,在现实中的情景就是找熟人、托关系等,而不是将之作为自我的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能以一种主人翁的态度去对待,而是采取逃避的行为,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②
三、应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方法途径
(一)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必要前提,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着重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要指导大学生构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心理教育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剖析我国的实际状况,包括充分认识我国依法治国起步晚、基础薄弱的现实状况,鼓励大学生正确分析和理解当前法治环境和法治现状,增强对我国法治制度必然完善的信心,从而引导大学生规范自身的行为。
(二)培育法律认同感和展开理想信念教育。大学生是有抱负、有品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是宣扬个性、塑造理想信念的一代。大学生内心很容易产生困惑和迷茫,针对这一情况,首先要肯定他们的完美理想,激励他们积极进取,逐步走向成功。其次要引导他们立足社会现实,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使他们学会思考,在学思中探索真理形成法律信仰,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
(三)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利用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大学里,辅导员老师们应该以身作则,言行一致,特别是在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要坚持按规章办事,做到“有章必循”。还可以在3.15维权日、12.4法治宣传日等特殊节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院系老师可以带领学生举办“模拟法庭”、法律常识抢答、法律演讲比赛和辩论赛等,增强学生学法的兴趣,守法的能力。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才能为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做好铺垫。
(四)增强教师力量的建设。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教师拥有着无可争议的重要地位,发挥着常人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例如,在相同的法律意识教学内容上,学识渊博的教师较之知识匮乏的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更强,授课更能生动活泼吸引学生,从而更好地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高水平的授课能使学生体会到听课的乐趣,这样不但教学效果好,而且极易形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李丹《理工类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与培养对策研究》陕西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2011
[2]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2006.
[3]张国.浅议新时期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首都高校教育学研究生学术论坛论文集2010.
[4]田野,许苗苗.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几点思考[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5).
[5]徐曼,敖静.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9).
注解:
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辅导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况
1.对法治精神理解不够准确
随着我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大部分大学生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仅凭这些感性的法律意识并不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不能从整体上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大学生普遍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够准确,没有意识到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
2.对法律法规有偏见和抵触情绪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快速发育的阶段,有着极强的被认可和需求的心理冲动,同时会用批判和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事物。由于其法律意识尚未成熟,只接受过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许多大学生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偏见和抵触情绪。
3.辅导员过分强调义务本位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辅导员进行日常组织和实施的。但是教育内容过分集中在了集体意识、感恩意识、安全意识、爱国意识及中华民族传统传承和各类礼仪礼节等方面。这些教育大部分属于义务本位的教育,强调了学生对集体、社会的服从意识和应尽的义务。但是忽略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教育,更遑论法治的真正含义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的教育。
二、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主力军和接班人,他们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速度和深度。首先,大学生要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家宪法、民法和诉讼法。尤其是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劳动法。其次,还要具备法律人意识,要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大学生日常接触最多的。培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保护智力创造成果、推动科技进步、繁荣科技文化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进国际技术文化交流等都有着积极作用。最后,还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大学生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渴求、参与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工作的重点。辅导员应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方面,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另一方面,要在日常管理和处理大学生事务时,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给大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榜样。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请求权、正当选择权、合理知情权和事后救济权等,通过这些权益保障,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
2.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主与法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法治社会的标志不是具备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在于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行使法律规定的义务。要引导大学生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将法律意识内化到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中来。
3.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的根本在于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学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如果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在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能用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阻碍社会发展。他们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总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辅导员要借助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普法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以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为起点,形成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农民法律知识、对法的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对法律现象的认知和评价、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态度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而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正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统计
为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笔者向湖南益阳某乡八个村的部分农民发放了调查问卷共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其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小学学历占30%,初中学历占50%、高中/中专学历占19%、大专及以上学历占1%。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到法律基本知识、土地征收、婚姻法等方面的内容。部分问题的调查情况统计如下:在对“法律的作用”(多选)的认识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的,6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20%的人认为法律就是刑法,是用来打击违法犯罪的,2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在农民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多选)上,选择广播电视的占90%,选择书本的只占10%,选择宣传栏的占30%,选择网络的占10%,选择其它的占30%;在法律对农民的价值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有用,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20%的人认为法律无用,认为法律反正还不是由当官的人说了算。在回答“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吗?”时,有50%的人认为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损的权利,也有50%的人认为会选择村干部或村里面的老年协会的比较有名望的长者来调解纠纷,这样更经济省钱更节约时间。在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认识上,选择法律大于政策的占60%,选择政策大于法律的占35%,选择效力一样大的占5%。在社会现象认识的调查中,70%的人认为结婚不仅要男女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还需办理结婚登记证明,30%的认为只要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对家长打伤孩子有60%的人认为不犯法,只是家长教育孩子的一种方式而已,40%的人认为如果打伤了的话,是应该要坐牢的。在对法制宣传的调查中,50%的人参加过法制宣传,主要是集中的法律咨询、打横幅、还有宣传栏的形式,90%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多组织法制宣传,并且要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农民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回答“在征地中政府怎么做才算合法?”时,85%的村民认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要把征地的事情事先告知农民并与农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这样做才公平才合法,15%的村民认为,政府讲了算数,我们没有办法。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由以上调查可知,农民普遍认为法制宣传对于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人们更好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有必要,因而,对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也越来越重视,参与积极性较高。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提升,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人民调解已经深入人心。但总的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层次的阶段,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遥远的。农村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及时和理性基础。农民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通过调查发现,该乡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对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大部分的人认为法是用来管理国家的,就连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能进行一种正确的法律评价。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大部分是凭直观感觉从电视和广播等途径获得,想主动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的人少而又少,因而不能形成对法的一种系统性的认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是法律内化及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农民法律知识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识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以前相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没有认识,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在调查中,有50%的农民在自身正当权利被侵犯时仍然没有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农民法律信仰偏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然而,通过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人中只有一半认为遇到纠纷时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而另一半则会选择采用调解等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因为他们认为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耗时耗力耗钱伤不起,成本支出往往高于收入很多。虽然大多数的人认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近20%的人认为法律最终还是由当官人的说了算,并坚持认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一部分人视法律为无物,因而无法从内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从而出现了农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的状况。
三、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思考
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篇6
关键词:公职人员;法律意识;预防腐败;建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显示了法律在国家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而国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为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对法律精神内涵和特征的把握以及法律意识的培育则是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提出的重要并且迫切的要求。
一、“法律”精神内涵和特征
“法律”精神内涵和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正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其维护手段。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同等地制约着也便利着全体社会成员,是我们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赏罚的公平标准。法律中体现的公正是指“给每个人他所应得”,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普通社会成员以及某些群体的权利和自由都得到适当保护。在日常生活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下不为例”“法不责众”的社会现象仍普遍存在。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对腐败案例被揭发的概率、判决结果的认知会等使其做出腐败的收益大于成本的判断。正是这些腐败合理、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以及侥幸心理增加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而这些心理的出现又是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所在,要预防腐败就必须增强公正意识。
(二)平等
法律的平等性与普遍性表示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是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的规范系统和制约手段,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倾向于把法律简单化地当作实现社会控制和政治统治的工具和手段来加以理解和运用。就当前的社会现实和形势来看,要治理腐败现象、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就是要破除国家公职人员集群中固有的“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和存在的严重的“法外特权”腐朽思想。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必须认识到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同志要求各级党员以及各部门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绝对不能突破法律权限以及逾越法律底线,摒弃特权行为,对法律心存敬畏,形成示范作用。显然这种要求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预防腐败。
(三)权利
权利意识是作为人们对权力的认知、理解和态度而存在的,是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必须认识到权力意识本身所具有的深刻而丰富的内涵,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1)认识和理解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价值。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各种需求需要被及时有效地满足,需要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这种追求是合理的,应该被尊重。(2)要掌握有效实现和捍卫这些权利的合理正当的方式。国家公职人员合理的利益追求也应该用合法的方式手段来匹配。腐败行为显然不是合法的方式选择,《刑法》中对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等跟腐败相关的罪行有明确的处罚规定。(3)将自己自觉地行使权利的行为规范于法律之中,避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国家公职人员通过腐败行为来谋取私利必然是以损害、牺牲其他成员的公共利益为代价的。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来规避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
(四)责任
公共权力原本就是属于公众所有,但是考虑到权力运行、管理的成本,所有公众不可能通过直接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全部权力,于是将权力让渡给统治集团,让它代表公众行使,国家公职人员是权力的行使者,但是并不是权力的拥有者。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让渡出来的权力的根本在于人民对权力的赋予及认可,只有符合民众利益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深切地认识到自己到自己身份和职责,当他们看到企业老板、私营商户都获得了丰厚的经济收益,心理就会失衡,认为自己同样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通过腐败行为为自己谋利。但是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却忽视了不同于其他人掌握的私人资源,自己手中掌握的是公共资源,用公共资源推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是自己的责任。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除了人民的公共利益以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种责任意识有利于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规则
法律本身呈现出的秩序价值和规范价值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具备规则意识。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是全社会成员达成的共识,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就要求行政行为的形式、内容、程序等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法律是行政作为的应有依据。由于强制性、排他性、扩张性是权力本身所固有的特点,要想使权力按正当的方式得以行使,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就为权力制定规则,使得权力的赋予、运行、监督都能够在有序的规范中运行。而法律是稳定的、客观的、可预测的规则,其为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了基本路径。因此,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可能会认为自己的钱权交易行为不过是获取灰色收入的一种途径,却没意识到腐败行为是违背规则的。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树立规则意识,预防越轨的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培养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必须要受到控制和治理,但是也更需要预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揭示出其对“法律”的包括公正、平等、权利、责任、规则在内的精神内涵和特征的把握不到位的情况,为达到预防腐败的目标笔者提出培育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可操作性建议。
(一)科学立法是前提
培养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我国反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多数都是以刑法、公务员法等部门法或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加以呈现。在我国一整套健全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并没有建成。除此之外这些制度设计过于短视,很多情况下是一种集中暴力式、运动式的反腐政策法规,不仅缺乏长远性而且具有相当程度上的同质性和重复性,这样必然不利于法律意识的培育。因此国家制定现行法律一定要避免先前法律的滞后、低效、零散,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缺点,通过法律的设计和创新来构建反腐的制度基础,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工作搭建一个有效的机制和平台。具体来说就是在我们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之下,实现立法的科学有序、提高立法质量水平,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以降低执法的成本代价,让更加科学完善的法律走进现实生活,培育法律意识,成为行为指导,避免腐败行为的出现。
(二)树立法律信仰是根本
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程度不高,没有把法律作为行为处事的最高指导原则和终极价值追求,因此才会在一些涉及自身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腐败行为。因此培育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根本是要树立法律信仰。每个人都要从内心认同法律秩序所蕴含的伦理价值,并对此形成忠诚的信仰。只有将法律作为一种精神信仰,才能将法治形成正确的心态,才会在每时每刻都用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来考量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这种对法律的信心和认同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根本,否则所有的法律文本就只能束之高阁,而不能走进国家公职人员心中,不能有效的约束他们的行为,也就无法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改进法法律教育方式是路径
要培育、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就要在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引进激励机制,使拥有更高法律意识的公职人员能够从中获益,这样就为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行事,预防破坏法律原则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动力。例如国家可以从细节上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重视选用并且提拔法律意识强、法律知识丰富、法律素质高、坚持依法行政的优秀工作人员,加大法律意识强的公职人员之间的交流力度,并且在成员群体中形成示范和榜样作用,经过循序渐进的过程使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成为国家公职人员主动、自觉的选择。这种正向的激励引导机制会使国家公职人员把自身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预防腐败行为。
(四)转变普法重点是重要内容
经过多年来的普法工作开展,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观念有所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普及法律的效果也显而易见。但是普法工作的继续深入有效开展就必须将工作重点从普法读物等法制宣传资料的发放和法律条文知识的灌输以及普法考试等考量干部法律素质转移到法律意识的培育、法律精神的传播,引导国家公职人员逐步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同时在培养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同时,必须注重长效工作,倡导终身学习的观念,只有坚持将普法工作开展成为持之以恒的系统性工程,才会使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培育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以预防腐败行为。
(五)责任终身追究制是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的权力期权行为由于可以使腐败行为分化为“事前”以及“事后”等方式,这些腐败的新形式由于极具隐蔽性和使权钱实际交易的时间周期拉长,较传统的腐败手段更高明和难以查处,给监督和惩治腐败行为都带来了难度。于是一些官员多年前的腐败行为很可能就会被淡化,或者由于追查的成本太高,甚至是当初的腐败行为是为了部门利益的集体决策,就不被追究责任,而使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违法操作行为频繁。但是如果国家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无论国家公职人员经历了怎样的岗位和职务变动,甚至是在退休后发现存在腐败问题的,都要通过倒查的途径追究他的责任。并且要及时对责任追究方面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增强责任终身制的警示作用和威慑力。这种责任终身制的倒逼机制显然可以促进国家公职人员能够减少“免责”“卸责”的侥幸心理,提高法律意识,有效预防腐败。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工作的开展,提高和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必然可以有效地预防腐败,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