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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买卖规则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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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买卖规则范文篇1

所谓的股票连结债券(equity-linkeddebt),是指本金及利息偿付金额的多少,与特定期间内某一特定股票或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直接相关的债券。

最早的股票连结债券是所罗门兄弟公司于1986年8月所发行的一亿美元S&P500指数连结次级债券,1990年代以来,这种工具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

对资本市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可以使市场更完备,借助它能够转移或嫁接风险,从而增加市场流动性,减低交易成本,资金需求者及资金供应者当然也能从中获得极大的利益。对发行人而言,可以利用股票连结债券来降低资金成本,或以相同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来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对投资人而言,股票连结债券的主要引力在于其参与的股票市场投资具有保本的特性,且其在一开始时即能够掌握其报酬结构及风险特性,因此这种金融工具的特性,探讨其在推出的可行性,显得尤为必要。

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债券一样,都有发行人,均须有发行程序,且债券本身有到期日、面值及票面利率。其与普通债券的差别在于其到期前支付的利息及到期偿还的本金数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取决于特定期间内某一股价指数或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度。事实上,股票连结债券可以看作是一普通债券及隐含期权的组合。依其隐含的期权类型,股票连结债券可分为隐含买进期权及隐含卖出期权两大类。

(一)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股票连结债券的基本架构并不复杂,最常见的是隐含着买权的债券,其持有者持有此债券的报酬是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正绩效连结(如图1);此类债券也可以有一隐含的卖权,使持有者的报酬与标的指数或股票的负绩效连结(如图2)。在这两种情况下,投资人除了该等债券固定的到期名义本金外,也有机会获得与股票连结的报酬;而标的指数或股票的价格变动所引致的期权报酬则根据产品的有关条款,在付息日或到期日偿付。

首先讨论最常见的结构——隐含买权的债券,这种债券按面值发售,但其利息低于市场水平,甚至是零息的(图1与图2就是这样的),债券持有者除到期可以获得面值与利息外,还可以获得一个与股票连结的买权。例如,假设该产品发行价格为100元,由于其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因此其现值低于100元,二者的差就代表了隐含期权的成本及推广、销售此产品的费用。到期时,发行人偿付100元给持有人。

关于期权报酬的多少,在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条款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参与比例,即因股价上涨或下跌,而将导致的股票连结债券本金或利息数额变化的比例。假如债券是连结上证综合指数,隐含买权的执行价格为1500点,参与比例为2,如果到期时指数低于1500点,投资者只能获得100元的面值及规定的利息(零息债券则没有利息);如果到期指数为1650点,即高出执行价10%.投资者除了获得100元规定的利息外,还可以1∶2地分享市场成长产生的收益,即从买权中获得报酬100*(2*10%)=20元。

(二)隐含卖出(short)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在美国,上述隐含买进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大多是与股价指数及窄基指数(如S&P制药业指数)连结。但是,市场上也有与单一股票连结的股票连结债券,其主要是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

隐含卖出期权的股票连结债券并不保本。事实上,在到期时返还本金的多少,在某一特定价格(通常是原始发行价格的130%到160%左右)内,是与股票价格1:1连结。持有人丧失的上档获利空间,可以得到较高的收益率作为补偿。我们可以将与个别股票价格连结债券视为:(1)持有一到期时可偿付相当于上限价格的债券与(2)卖出一执行价格为该上限价格的价内卖权的合成。如果到期股价超过上限价格,则卖权并无执行价值而失效,投资人可以取回相当于债券到期价值上限的数额。如果到期股价小于上限价格,债券的本金将先用来偿付卖出期权的损失,剩下的返还投资人。

二、股票连结债券与其它金融工具的比较

(一)与股票及普通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是一普通公司债及一隐含的期权的组合,而这一隐含的期权则是以特定的股价指数或个别股票为标的,因此,可将股票及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连结债券的特例。在不考虑股利的前提下,可以将股票视为票面利率为0%、参与比率为1的无到期日非保本股票连结债券。另一方面,则可将普通公司债视为参与比率为0的保本型股票连结债券。

(二)与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共同点在于都有隐含的期权成份,所不同的地方在于:

1.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所隐含的期权是买进买权,但如前所述,股票连结债券所隐含的期权则包括了买进买权、卖出卖权(股票连结债券之报酬与股价的正绩效连结)及买进卖权(股票连结债券的报酬与股价的负绩效连结)。

2.除少数例外,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一般是发行公司的普通股股价,但股票连结债券的隐含期权的标的股价则可能为广基指数、窄基指数或个别股票。

3.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差异在于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持有者在要求转换或行使认购标的股票时,会引起发行公司的总股本增加,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到期时,则不会引致发行公司股本的变动。

4.就现金流量的观点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在转换或执行时,不会使发行公司产生大量的现金流出,甚至于在认股权证执行时,可能会有相当于执行价格乘以认股股数的现金流入。但是,在股票连结债券方面,如果在到期日将至时,隐含的期权有正的内含价值时,发行人可能会有相同数量的现金流出。

(三)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的比较

股票连结债券隐含有期权的成份,但是股票连结债券与在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仍然存在如下差异:

1.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权是场内发行,而股票连结债券则是场外发行。虽然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期权是由期权结算公司担任名义上的发行人,并负责准备公开说明书。但只有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期权合约才会产生。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则须先有发行程序,并应符合一般对有价证券发行的规范,包括事先决定发行数量等。

2.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可以是无限的,故交易换手率的概念并不适用;而股票连结债券的流通在外筹码则是有限的,适用交易换手率的概念。

3.在交易管理方面,期货、期权是保证金交易,但股票连结债券则与一般股票及债券一样,采现款现券交易,但要遵守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般可进行信用交易,来适度地扩充其财务杠杆,进而提升其对连结的指数或股票的参与比率。

三、股票连结债券的意义

(一)股票连结债券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1.使市场更完备。所谓完备市场,是指在任何市场状况下,投资人都可以用现存不同投资工具的组合,来复制任何一个已有有价证券的风险及报酬的资本市场。

完备市场的条件必须是存在独立证券的数目等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经济状态数目,使人们可以创造未来任何的报酬结构。因此,只要市场多创造出一种不同的有价证券,即可以增加对应未来的可能经济状态,则该证券的设计就可以提高市场的完备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证券设计对于市场完备性的价值在于能提供不同的报酬及风险组合,或是满足市场上特定市场投资者的需求。作为固定收益证券与期权的合成,股票连结债券把保本与参与市场报酬两方面相结合,可以提供给市场参与者不同的报酬结构与不同的风险组合,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要。

2.重新分配风险。和传统的债券相比,大多数的债券创新都涉及到风险的重新分配,即将风险由发行人或投资人移转给其它更适合或更愿意承担此类风险的人。如果公司可以设计出一种符合某一类投资人风险报酬偏好的有价证券,也可借助于它重新分配风险而获利。对承担某一特定风险享有比较优势的投资人会愿意付出更高的代价,或要求较低的收益率,来取得这些具有此类风险的有价证券。

例如,一个综合券商可以设计出与股票价格连结的债券,其支付利息数额的多少随着股价高低而增减。投资人可能基于以下两个理由而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1)该公司支付利息后的现金流量将更趋稳定,从而减低违约风险;(2)一些投资人可能愿意承担其它资本市场无法提供的股票价格风险,以获取超额收益。就后者而言,许多能够重新分配风险的有价证券创新也能够使市场更完备。

此外,一个投资人买进隐含买进买权的股票连结债券而不买进同样到期日的零息债券,就等于放弃了没有风险的利息收入而去交换未来随着股价上涨而获致的获利空间,而这一交换过程即代表了风险的重新分配。

3.增加流动性。股票连结债券的产品设计若能符合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习惯,如S&P500指数连结债券以每$10美元为一交易单位,并可以公开交易,资金供给者愿意要求较低的收益率,因为他们不必降低卖出报价,或负担额外交易成本,就可卖出其所持有有价证券。

4.降低交易成本。由于股票连结债券可视为普通债券与隐含的期权相结合,而两种以上证券的合并交易成本通常比个别证券分开交易的总交易成本低,因此股票连结债券隐含一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创新价值。

(二)股票连结债券对资金需求者的意义

发行人可以利用股票连结债券来降低资金成本,或以相同或更低的资金成本来取得新的资金来源。如果股票连结债券所提供的风险、报酬结构能够符合某些特定投资人对风险及报酬的偏好,因此会要求较低的收益率来取得该等证券。

以奥地利政府所发行的SIGN为例来说明股票连结债券如何降低发行人的资金成本。SIGN是每单位$10、依面额发行的与S&P500指数连结的5.5年期零息债券。每单位的SIGN必须由发行人支付$0.5的承销费给承销团。其公开说明书载明发行人将使用大约30%的募集资金净额来完全规避其在S&P500指数上的或有风险。由于每单位SIGN的净收入为$9.50,故每单位的避险成本大约为$2.85(=0.3×9.50),这样奥地利政府在每单位的SIGN所收到的资金净额为$6.65.根据当时的利率环境,与SIGN同等级的零息债券到期收益率(yieldtomaturity)为8.05%,故每一单位的SIGN中的债券价值为$6.48(=10÷(1+0.0805÷2)11)。因此,奥地利政府在每一单位的SIGN上获致了$0.17(=6.65-6.48)的无风险利益。从收益率的观点看,SIGN的到期收益率为10÷(1+(r/2)11)=6.65一式中的r,大约为7.56%,若与当时同等级零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8.05%相比较,其资金成本降低了49个基点。

(三)股票连结债券对资金供应者的意义

对投资人而言,吸引他们购买股票连结债券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具有保本的特性,且其在购买股票连结债券时,同时投资了权益证券及固定收益证券。更为重要的是,其在一开始时即能够知道其报酬结构及风险与报酬的特性。

在创新很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可能存有其它的渠道能够获致股票连结债券所提供的风险及报酬特性。例如,投资人可在市场买进折价发行的债券,包括公司债或美国政府债券,并买进股价指数期权或股票期权;不过他们至少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与期权交易账户。但是,上市期权的执行价格却不一定能够符合投资人的需要,而其到期日亦不一定能够与投资人所购买债券的到期日相同。而股票连结债券的到期日、执行价格、履约特性及连结的指数或股价,一般不是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合约所能提供的。如果该投资人是一高净值的投资人,且能够在店头市场交易,其可能可以找到一个交易商愿意卖给他一个符合需求的期权。但是,对大部分的投资人而言,买进一个将权益证券及固定收益证券组合在一起的股票连结债券,可能是一个较容易的。

四、国内推出股票连结债券的可行性

在国内的环境下,股指、股票期货与期权在与法规仍然被禁止。《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实际上排除了允许证券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能性;第36条禁止券商向客户融券的行为又从上否决了单只股票的期货交易。股票连结债券系一普通公司债及一隐含的期权的组合,而这一隐含的期权则是以特定的股价指数或股票价格为标的,但我们应将其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债券而不将其认定为期货或期权,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公司债较类似

1.股票连结债券与普通公司债一样,其发行条件中都订有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期限、付息方式等,且其在上市、交易前都应经募集、发行程序。

2.如同前面分析的那样,可将股票及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连结债券的特例。

(二)股票连结债券与期货、期权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尽管股票连结债券隐含有期权的成份,但是股票连结债券与交易所上市的期货、期权仍有以下差异:

1.只有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期权合约才会产生。但是,股票连结债券必须先具有发行程序,事先决定发行数量。

2.理论上,期权合约的未平仓合约数量(openinterest)可以是无限的,故交易换手率的概念并不适用;股票连结债券的流通在外筹码则是有限的,适用交易换手率的概念。

3.在交易管理方面,期货及期权是保证金交易,但股票连结债券则是与一般股票及债券一样,采现款现券的交易,不违背法律法规。

(三)与可转换公司债的法律规范一致

事实上,国内推出隐含有期权的普通公司债的产品并非创举。目前在深沪两个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就含有与发行公司的股票连结的期权,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证监会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鉴于股票连结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相似性,完全可以参照制定《股票连结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股票连结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都可以做出类似的规定,由于这种产品可能使发行公司发生较大的现金流出,尤其要防范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对发行人资格、发行数额进行限制,必要时可以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

[1]JackClarkFrancis,WilliamW.Toy,andJ.GreggWhittaker.HandbookofEquityDerivatives[M].IrwinProfessionalPublishing,1995.

[2]AtsuoKonishi,RaviDattatreya.TheHandbookofDerivativeInstruments:InvestmentResearch,AnalysisandPortfolioApplicaation[M].IrwinProfessionalPublishing,1996.

股票交易买卖规则范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细则全文1.证券商

参加交易所市场买卖的证券商,应将下列各项文件一式三份送交交易所。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券业务特许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名册、履历表,并各附户籍或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符合《证券商(从业人员)规则》有关要求的文件。

证券商向交易所缴存证券交易保证金、清算头寸后,方可参加交易所市场买卖。

证券商的资本额、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人或营业处所地址、电话等如有变更,应于3日内填具变更登记书,连同有关证明文件,送交易所备案。

证券商的出市人员必须通过交易所统一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前项人员对有关法规、交易所有关规章、市场公告及其他规定均应遵守,不得委为不知。

证券商的帐簿及有关交易凭证、单据、表册、合同等业务、财务资料,经主管机关授权交易所可检查或查询。

证券经纪商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向他人借入资金或证券而为其委托人买卖证券办理交割,但证券经纪商为处理委托人违约案件,并在违约事实发生后即报交易所备案的,不在此限。

非兼营的证券自营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受他人委托在交易所市场买卖证券。属非兼营经纪业务的自营商在参加集中交易时,须表明自营买卖。

证券自营商除可为公司股份的认股人或公司债的应募人外,非经主管机关许可或主管机关授权交易所许可,不得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买卖有价证券。

对同一证券,证券自营商的申报价格与证券经纪商的受托申报价格如同时发生,且其价格相同者,证券经纪商的代客买卖,应优先成交。

交易所发现证券自营商买卖证券足以影响正常市况时,得报请主管机关限制其对部分或全部证券的买卖数量。

2.交易所市场集会时间

交易所设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其开市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为9时至11时,下午为2时至3时半。星期六为上午9时至11时。但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申报主管机关变更。

交易所市场休假日与深圳市银行业通行休假日时间相同,但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申报主管机关变更。

3.交易所市场交易方法的选用

3.1口头唱报竞价

(1)出市代表参加唱报股票买卖,除以手势表示买进或卖出数量及价格外,同时须口头高声喊出买进或卖出品种及价格。买方举手以掌心向内,卖方举手以掌心向外,具体价格、数量的手势由本所统一规定。

(2)开市首次喊价限于昨日收市价的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内。开市后喊价限于最近一次成交或喊价上下各2个升降单位内。

(3)对每种股票的喊价如以当日涨停价格买进或以当日跌停价格卖出时,必须一面喊价一面报明买卖数量。

(4)买方或卖方喊出价格,除开盘首次喊价必须报明每股买价或卖价全数外,在竞价过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后两位数。如遇升进或降落至元位时,仍须报明其每股买价或卖价的全数。

(5)场内出市代表在场内喊价,必须举手或高声申报数次,使众周知。买价或卖价一经喊出,除另一新喊价出现外,不得撤销。

(6)买方最高喊价或卖方最低喊价,应当优先成交。相同喊价依其先后次序决定。

(7)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即为成交价格,其先于成交价格的喊价,均视为废弃,但成交数量未达买方或卖方原喊价买进或卖出数量时,其成交价格对未成交部分仍属有效,直至买方或卖方另一新喊价出现为止。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买卖契约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3.2上板竞价

(1)竞价告示板限填四个价位,即未成交的最高买入价、次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次低卖出价,每个价位上的数量申报应依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2)每日开市时,在板上未登录价格以前,证券商场内出市代表应以昨日收市价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将符合该标准的申报价格填写在《竞价告示板》上,买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高于前手。

(3)开市时,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均可在《竞价告示板》上挂牌。如出现混乱拥挤等情况,交易所场内工作人员有权决定由买方或卖方先行挂牌。

(4)每日开盘后的申报价格,须以《竞价告示板》上最近一次登录的价格或成交价格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

(5)买方(卖方)申报价高于(低于)《竞价告示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一个价位时,后手申报者应先将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改写,再将次高买入价(次低卖出价)一栏的内容擦掉,随后将左边一栏,即原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一栏的内容移到右边一栏,在左边一栏里填上后手的证券商代号和买卖数量。

若买方(卖方)后手申报价格高于(低于)前手在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二个价位时,后手可以在改写价格后,将原先前手登录在买方(卖方)栏内的内容全部擦去,然后登上自己的代号和买(卖)数量。

价格改写时被擦掉的板上登录价,在其再次达到《竞价告示板》申报价位时,须由出市代表重新填写。

(6)板上登录的内容,在买卖未成交前,出市代表可以根据客户的指示撤销或减少申报的数量,但若变更价格或增加数量时,须依板上价位重新申报。

板上内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否则,以违约处理。

(7)买卖成交时,买方或卖方应将对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数量删减或划去,然后在黑板的下方写出每笔的证券商代号、成交价格与数量,成交后剩余的部分应写在《竞价告示板》上,待下次继续成交。

3.3场内交易规定

交易所市场内有价证券买卖,初期仅做普通交割买卖。

普通交割买卖于成交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办理交割。

初次上市证券的数量及价格决定其开盘价格。

前项开盘价格以上市前的销售价格为计算基准,如无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变动时,由交易所与上市公司参酌有关资料拟订。

增资股、认股权证及股款缴纳凭证首日上市的开盘价格,按旧股前一日收盘价格减除权利差额为基准。

申报买卖证券的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

申报买卖的价格,股票以一股为准,债券以面额百元为准。

每日开盘后申报的价格,须以该项股票最近一次申报价格或成交价格为基准。

第二项所称收盘价格系指该日最后一次成交价格,如该日无成交价格时,开市价的确定按如下方式进行:

(1)报买价高于前日收市价以此买价定为今日开盘价;

(2)报买价低于或等于前一日收市价以前一日收市价为准。

如前一日无收盘价格但有涨至或跌至限度的申报价格,可以其作为计算升降幅度的基准。

股票竞价延续申报买进达涨停价格或卖出达跌停价格,仍未有成交纪录时,如有二个以上证券经纪商为涨停价格买进或跌停价格卖出的申报者,以抽签方式决定参加申报证券经纪商的优先顺位。参加申报证券经纪商先以不超过二个交易单位的数量,依抽定的优先顺序排定第一次申报位序,再依同顺位排定其申报余量的位序。抽签决定优先顺位时,以证券经纪商的代客买卖申报为限。

证券商于场内设置的证券买卖纪录簿,其场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其内容,但交易所需要时得指定人员随时调阅。

股票的买卖,于上市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而停止变更股东名簿记载日(即停止过户之日)以后办理交割者,应为除息或除权交易。

凡一次买卖同一上市股票市值在人民币500000万元以上者,为巨额证券买卖,其买卖办法由交易所另订,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4.上市公司的稽核

证券上市后,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稽核。

上市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者,交易所对其上市的证券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准限制或变更原有交易方式,或予以停牌、下市。

(1)公司累积亏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3)资产净值已低于实收资本额四分之三者;

(4)有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者;

(5)全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

(6)有关资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而逾期不为解释者;

(7)在深圳市设置证券过户机构后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后而撤消的。

交易所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对上市证券认为有限制或变更其交易方式以及停牌、下市的必要者,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交易所对其上市证券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停牌或下市:

(1)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的股东,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2)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3)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发现其申请事项有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所规章或虚假情况的;

(4)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可能,法院对其证券做出停止转让裁定的;

(5)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者;

(6)违反政府法令或不履行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者;

(7)公司组织及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上市的;

(8)经依前条规定对其上市证券限制或变更交易方式后,仍未能改善其情况的;

(9)债券偿还期满应为终止上市的。

交易所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对上市证券认为应停牌或下市的,可报请主管机关办理。

5.结算与交割

交易所市场买卖成交的证券,均由交易所清算部门与有关证券商办理一级结算与交割手续。

证券商清算员,必须每日依照规定时间准时到达交易所清算部门办理集中交割手续,并须穿着规定服装、佩带交易所发给的登记证。

清算员不遵守秩序妨碍交割进行者,交易所可通知其证券商予以处分或更换。

普通交割的买卖,以同一营业日成交者为一结算期。

一级交割,概采余额交割。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交易所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及价金,应收应付相抵后的余额(即净额)编制交割清算表。各证券商应与交易所清算部门于交易当日下午5点以前完成对帐,对帐无误后编制交割清单,由其清算员于成交的次一营业日上午8点半至9点,将应交割的证券连同交割清单送达交易所清算部门办理集中交割手续。逢星期六应于下午2点至3点完成对帐与一级交割。

各证券商必须在交易所统一开设结算帐户,并在帐户中始终保持足够清算即日交割的现金余额,余额不足够清算支付时,其差额交易所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清算透支时的罚息标准罚息。

卖方证券商提出交割的证券,负有转移其权利与买方的责任。提出交割的证券,应附过户申请书,否则买方证券商应拒绝收受,证券商因此延误交割时,视为违背交割义务。

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履行其向交易所办理结算交割的责任。

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交易所应于交割日的次一营业日收市前指定其他证券经纪商代为卖出或补进了结,其所发生价格上的差额包括证券经纪商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如无法卖出或补进了结时得由交易所同意再顺延一营业日交割了结,或由交易所会同证券商中选定三至五人为评价人,评定其价格,作为清算依据。

违背交割义务证券商负担的款项,交易所即将其交易保证金及其他债权相互抵消,抵消后如尚不足,即向违约证券商追缴。

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由交易所公告并函报主管机关,其在违背交割义务案件未了结前,该证券商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买卖及进入交易所市场交易。

证券商不依规定时间办理交割,迟延交割30分钟以内者应缴纳过怠金人民币100元,超过30分钟至1小时者增缴200元,其后每超过1小时增缴300元。但超过规定时间3小时以上者,视为违约案件,依有关规定处理。

前述过怠金,应于接到交易所通知后二日内向交易所交收部缴纳。

证券商应依主管机关规定,向交易所缴存证券交易保证金,以缴存现金为限,其管理办法另订。

证券商不如期缴存或不依通知如期补缴证券交易保证金时,交易所即暂停其参加市场交易。

交易所向买卖双方证券商收取经手费,其费率由交易所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施行。

交易所于每营业日终,依据各证券商当日买卖金额,按上述费率计算应收经手费金额开具帐单,分送各证券商,并直接从证券商结算帐户划缴。

6.股票的过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市场买卖的股票均按一手或若干手进行(它们各自的若干整数倍,即为若干手)。这就是所谓标准股票。

在标准股票的背面印有若干转让栏,在交易所成交的股票,均须经手买卖的证券公司(部)及出让人在转让栏签章、登记公司鉴证。在上市公司派息公告后(每年12次),股票持有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以便领取股息等。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股票交易买卖规则范文

关键词:微观结构;买卖差价;委托提交策略;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5-0049-03

一、研究设计

(一)分析框架

在竞价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也称订单)来表述自己的交易意愿,由后者代为执行。交易委托的要素主要包括: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和买卖时间,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是两种最主要的委托类型。

限价委托投资者在提交限价委托时不仅规定数量,而且还规定价格,成交价格必须优于所规定的价格。限价委托的优点是可以控制成交价格,但委托不能立即成交,投资者将面临股价反向变化而导致限价委托无法获得执行的风险。

与限价委托不同,投资者在提交市价委托时只规定数量而不规定价格,经纪商在接到该委托后以最快的速度,并尽可能以当时市场上最好的价格来执行这一委托。由于在大多数竞价交易市场上遵循价格优先原则,因此市价委托在价格排序次序上居于第一位,消除了无法成交的风险。但是,在投资者提交委托至委托执行期间,估价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有较大偏离,投资者将面临交易执行价格的不确定性。

在集中的连续交易市场上,投资者的限价委托首先会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排序,形成限价委托薄,当市场进入一个市价委托或市价化的限价委托-指将买入价格设定为等于或高于目前市场上最优卖出报价,卖出价格设定为等于或低于目前市场上最优买入报价,使交易能够立即执行的委托)时,它将同最优的限价委托进行交易。因此,限价委托为其他投资者的交易提供了流动性,而提交市价委托的投资者消费了流动性。

在t0到t1期间,投资者提交限价或者市价委托进行交易。首先,假设在t0到t1期间,市场上没有新的限价委托进入,只有市价委托。为了分析的简单,假定进入市场的市价委托买入订单的委托数量为V1①。则t1时刻市场上的买卖价差为:

现在,考虑市场上同时有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进入。如果新进入市场的限价委托的最优价格优于限价委托薄上的最优价格,则新进入的限价委托将减小t0时刻的买卖价差,使S1与V1的关系线向下平移,见图3-a)中虚线,使S1减小;如果新进入市场的限价委托差价大于市场上的买卖价差,例如大于a2-b,同时进入市场的市价委托数量不变,使S1与V1的关系线部分向下移动,如图3(b)中虚线所示,市价委托数量不变时使S1不变或减小。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结论:竞价市场上买卖价差是市价委托的增函数,限价委托的减函数。

(二)实证设计

这一部分将根据以上的分析结论结合Glosten(1994)等的研究,用多元回归分析的实证方法研究公司规模、证券的风险、成交量和股票价格与相应买卖差价之间的关系。

采用的多元回归模型形式如下:

研究中涉及的变量如下:

1.被解释变量。

多元回归的被解释变量Si表示证券i的平均相对买卖价差,即考察期内证券i的每五分钟买卖价差的平均值。

2.解释变量。

(1)公司规模:用上市公司总资产Mi代表该公司的规模。

(2)证券的风险:用该证券收益的标准差识代表该证券的风险,度量了过去收益的波动性。

(3)成交量:在考察期内证券i的成交量Vi定义为每五分钟成交量的平均值。

(4)价格:用证券交易的中间价的平均值代表证券的交易价格Pi,即五分钟内最高成交价和最低成交价的平均值。

二、样本、数据和实证结果

(一)数据和样本选择

本文以深圳交易所深证100指数的成分股为研究样本,除去数据不完整的股票最后共得到88只样本股票。样本期从2003年12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以每5分钟作为一个时间间隔,对每个交易日的行情记录进行分段,这样每个交易日总共分为48个时段,每只股票在考察期内的总时段数约为1100-视不同的股票而不同)。对该时段的数据进行整理得到该时段每只股票的交易量、最高价、最低价以及买卖价差。用到的其他数据还有上市公司的当年总资产、年收益的标准差。本研究所用的原始数据来自色诺芬数据库。数据用Eviews和Excel处理。

(二)实证结果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中设计的方法,得到对样本企业股票进行实证的具体数据,其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从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样本股票的平均买卖价差为股价的0.33%,与其它采用同类交易制度的交易所的价差相当-Jain2002),样本企业的总资产平均值为70.829-单位:千万元),样本股票的收益的标准差的平均值为0.0178,五分钟的平均成交量为729.92(单位:手),样本股票的平均股价8.94(单位:元),表明市场典型的交易行为是买卖中等价位的股票为主。

实证检验的结果见表2。同归结果显示,相对买卖差价与企业规模之间负相关,即企业规模越大,相对买卖差价越小。一般而言,规模较大的企业更容易为公众所了解,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外部投资者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小。根据Glosten(1994)、Handa和Schwartz(1996)、Harris和Hasbrouck(1996)、Cohen等(1981)等的研究,交易者是否选择提交限价指令取决于期望收益与免费交易期权的价值之间的权衡,而免费交易期权的价值取决于逆向信息到达的概率。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证券,由于信息透明度较高,逆向信息到达的概率较小,根据期权定价理论,免费交易期权的价值较小,投资者选择提交限价指令的成本较低,越倾向提交限价委托,根据模型的分析,买卖差价越小。

相对买卖价差与证券风险之间正相关,即价格的波动性越大,相对买卖价差越大。Foucault(1999)指出价格波动率的增加时,限价委托的投资者容易被具有私有信息的投资者从交易中攫取收益而蒙受损失,导致限价指令逆向选择的风险增大,因此比较多的投资者会选择提交市价委托,将导致较大的买卖价差。

相对买卖价差与成交量之间正相关,即成交量越大相对买卖价差越大。成交量反映了证券交易的活跃程度。证券交易越活跃,逆向信息到达的概率越大,投资者提交限价指令的成本越大,则投资者越倾向于提交市价指令。

相当买卖价差与证券价格之间负相关,即证券价格越高相对买卖价差越小。根据期权定价模型,证券的价格越高,当用相对买卖价筹度量买卖价差时意味着更高的执行价格,免费交易期权的价值越小,Handa和Schwartz-1996),Harris和Hasbrouck-1996)等的研究,也就是说提交限价指令的成本越小,投资者更倾向于提交限价指令。

三、结论及研究局限

目前大部分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文献和模型都是以做市商为对象的单期分析,而没有考虑竞价市场中流动性供应的动态特点。随着20世纪以来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连续竞价交易已成为证券交易的主要形式,竞价交易制度重新兴起。关于竞价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投资者的动态委托提交策略。本文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分析了投资者的委托提交策略与市场买卖差价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用来分析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影响证券买卖价差的因素,最后还利用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对深圳股票交易所的股票买卖价差进行了解释。

本文的研究发现具有如下含义:(1)如果投资者提交市价委托的比例提高将加大市场上的买卖价差,投资者提交限价委托的比例提高将减小市场上的买卖差价。一般认为买卖差价是度量市场流动性的指标之一,在竞价市场上限价委托提供流动性,市价委托消费流动性,本文的研究对于买卖差价与市场流动性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理解。(2)利用深圳交易所的高频数据,本文通过实证分析,研究了在竞价交易制度下企业规模、成交量、价格和价格波动等因素与买卖价差的关系,加深了对竞价交易制度的认识。(3)对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买卖价差的因素进行了分析解释。

本文的研究还存在局限性,未来的研究可进一步发展。首先,在对投资者的委托提交策略与买卖差价的关系进行分析后,应对其直接进行实证检验,但是由于在我国高频数据库的建设才刚刚起步,数据十分缺乏,这部分的研究目前还无法进行。其次,在对影响买卖差价的因素进行选择时,主要参考了做市商制度下的因素,今后的研究可以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信息披露质量与买卖差价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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